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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東 華 大 學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主 席 報 告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的 英 語 能 力, 自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及 檢 定 機 制, 學 生 英 語 分 級 制 度 將 由 原 規 劃 三 級 制 變 更 為 四 級 制, 另 為 提 昇 學 生 就 業 或 繼 續 深 造 之 競 爭 力, 已 達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之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上 將 會 加 註 英 語 基 本 能 力 已 通 過 畢 業 標 準 字 樣, 非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修 畢 第 四 級 英 文 課 程, 其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將 會 加 註 修 畢 榮 譽 英 語 課 程 字 樣 ( 附 件 一 )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對 象, 不 侷 限 於 本 系 ( 所 ), 相 關 系 ( 所 ) 學 生 亦 可 提 出 申 請, 所 謂 之 相 關 系 ( 所 ), 請 各 系 ( 所 ) 從 寬 認 定, 以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校 升 學 ( 附 件 二 ) 三 轉 系 ( 所 ) 審 查 標 準 係 由 各 系 ( 所 ) 自 行 訂 定, 為 協 助 不 適 宜 或 沒 興 趣 修 讀 本 系 ( 所 ) 之 學 生, 得 以 轉 系 ( 所 ) 重 新 學 習, 建 議 各 系 ( 所 ) 重 新 檢 討 審 查 標 準, 尚 未 訂 定 轉 系 ( 所 ) 審 查 標 準 之 系 ( 所 ) 亦 請 一 併 於 下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出 追 認 ( 附 件 三 ) 四 請 各 系 所 配 合 於 1 月 21 日 ( 一 ) 早 上 10:00 前 上 線 更 新 校 友 資 料 庫 基 本 資 料, 第 六 部 分 - 各 系 自 訂 教 學 改 善 與 生 涯 發 展 建 議 問 卷 題 目 校 友 問 卷 系 統 預 計 於 1 月 21 日 至 2 月 12 日 開 放 校 友 填 寫, 請 系 所 協 助 宣 傳 及 連 繫 校 友 上 網 填 寫 問 卷,2 月 1 日 起 系 所 可 由 操 作 系 統 取 得 統 計 數 據 與 圖 表, 以 補 強 評 鑑 資 料 ( 附 件 四 ) 建 議 與 回 應 一 校 友 資 料 庫 內 容, 限 於 上 線 時 間 緊 迫, 請 各 系 所 依 目 前 提 供 之 格 式 修 正, 相 關 內 容 修 改 建 議, 如 : 就 業 狀 態 選 項, 增 加 校 友 畢 業 後 找 到 第 一 份 工 作 所 花 時 間 升 學 深 造 情 形 五 等 第 量 表 修 改 排 列 順 序 等, 將 列 為 下 次 修 正 参 考 二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第 二 點, 有 關 副 教 授 二 人 以 上 推 薦 " 之 規 定, 係 為 教 育 部 規 定, 如 有 必 要 修 正 者, 將 重 新 檢 討 後 提 案 修 改 補 充 說 明 : 案 經 查 證 確 屬 筆 誤, 業 已 勘 誤 修 正 為 副 教 授 以 上 二 人 推 薦 " 貳 各 組 業 務 報 告 綜 合 業 務 組 一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業 已 於 96 年 11 月 7 日 至 14 日 完 成 報 名, 並 於 96 年 11 月 20 日 至 30 日 完 成 初 試 資 料 審 查 96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 日 舉 行 複 試 96 年 12 月 27 日 召 開 放 榜 會 議 招 生 報 名 錄 取 人 數 如 下 :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初 試 通 過 人 數 複 試 報 名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博 士 班 21 36 30 26 12 33% 碩 士 班 200 601 393 325 168 28% 二 97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已 於 96 年 11 月 18 日 召 開, 簡 章 業 已 彙 編 完 成 並 開 始 發 售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定 於 4 月 19 日 筆 試 博 士 班 筆 試 定 於 5 月 31 日 ( 應 用 數 學 系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筆 試 定 為 6 月 16 日 ) 三 97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學 士 班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已 於 97 年 1 月 7 日 召 開, 報 名 日 期 定 為 97 年 3 月 6 日 至 97 年 3 月 11 日 複 試 日 期 定 為 97 年 3 月 29 30 日 ( 星 期 六 日 ) 四 97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暨 技 優 入 學 招 生 由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共 計 提 供 招 生 名 額 15 名 ;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彙 編 業 已 完 成 並 開 始 發 售 五 97 學 年 度 接 受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入 學 由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分 別 提 供 甄 試 名 額 5

6 名 及 甄 審 名 額 6 名,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彙 編 業 已 送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彙 整 中 六 97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學 校 院, 本 校 由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化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歷 史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共 計 提 供 招 生 名 額 8 名,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業 已 送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彙 辦 七 本 校 97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高 中 學 校 推 薦 共 計 878 名, 預 計 於 1 月 21 日 前 完 成 學 系 審 核 作 業 八 本 學 期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共 計 2 名, 業 經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審 查 小 組 並 核 定 同 意 提 前 入 學 九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自 97 學 年 度 起,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增 訂 : 學 士 班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需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P) 初 等 1 級 以 上 之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或 提 出 相 當 等 級 之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碩 士 班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需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P) 基 礎 等 級 以 上 之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或 提 出 相 當 等 級 之 中 文 能 力 證 明 十 有 關 98 學 年 度 申 請 增 設 調 整 特 殊 項 目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案, 如 各 院 所 屬 之 系 所 有 意 於 98 學 年 度 增 設 研 究 所 者, 請 配 合 於 1 月 28 日 前 依 指 定 格 式 繳 交 計 畫 書 註 冊 組 一 中 英 文 學 位 證 書 配 合 課 程 學 程 化 修 改 版 本, 業 經 97 年 1 月 2 日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在 案, 故 自 本 學 期 起 將 核 發 新 版 中 英 文 畢 業 證 書, 惟 因 新 版 須 重 新 印 刷, 因 此, 本 學 期 將 無 法 讓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離 校 後 即 時 領 取, 改 由 事 後 郵 寄 二 本 學 期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 月 9 日 ( 週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 月 25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時 止, 有 關 教 師 登 錄 系 所 帳 號 密 碼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料, 本 組 已 於 96 年 12 月 底 以 密 件 方 式 送 交 各 系 所 共 委 會 師 培 中 心 及 語 言 中 心 轉 交 任 課 教 師 ; 若 教 師 不 慎 遺 失 者, 可 再 與 本 組 聯 繫 三 本 學 期 之 學 碩 碩 專 及 博 士 班 的 畢 業 初 審 作 業 業 已 完 峻, 擬 畢 業 人 數 如 下 : 項 目 \ 學 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博 士 班 總 計 擬 畢 業 生 82 位 75 位 34 位 12 位 203 位 ( 其 中 有 5 位 已 修 畢 學 程 ) 提 前 畢 業 生 理 工 學 院 7 位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8 位 管 理 學 院 10 位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2 位 -- -- -- 27 位 四 本 學 期 畢 業 生 離 校 手 續 單 一 窗 口 系 統 自 1 月 9 日 起 至 1 月 31 日 止 開 放, 系 所 助 理 及 畢 業 生 可 至 本 系 統 查 詢 借 物 或 欠 費 狀 況, 登 錄 路 徑 為 : 教 務 處 網 頁 \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 學 生 相 關 \ 離 校 手 續 單 一 窗 口 程 式 五 96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須 知 已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 公 告 事 項 \ 最 新 消 息 當 中, 並 於 96 年 12 月 26 日 以 E-MAIL 及 書 面 資 料 通 知 全 校 學 生 及 各 系 所 知 悉 六 為 期 提 早 核 發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已 於 97 年 1 月 14 日 發 E-MAIL 通 知 全 校 自 96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將 分 二 階 段 核 發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依 註 冊 日 當 天 已 繳 費 或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之 人 數 為 基 準, 於 註 冊 日 隔 天 先 行 暫 核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額 度 並 通 知 各 系 所 ( 二 ) 第 二 階 段 : 於 繳 費 罰 款 截 止 日 當 天 再 行 核 算 當 學 期 實 際 總 額 度 後 通 知 各 系 所 故 各 系 所 助 理 在 登 錄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系 統 時, 將 無 法 核 發 給 未 繳 費 且 非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之 同 學, 請 同 學 務 必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費 或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因 此, 為 求 盡 速 核 發 獎 學 金, 註 冊 日 當 天 及 之 後 補 辦 註 冊 手 續 者, 必 須 持 繳 費 證 明 或 辦 妥 就 學 貸 款 證 明 至 註 冊 組, 俾 立 即 登 錄 至 系 統 中 6

課 務 組 一 本 校 96 學 年 度 辦 理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獎 評 選, 共 計 4 名 教 師 獲 得 校 級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獎 ; 此 外, 各 院 評 選 之 院 級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總 計 32 名, 教 師 相 關 資 料 已 送 請 圖 書 館 陳 列 二 本 學 期 學 分 費 繳 納 已 於 96 年 11 月 15 日 截 止, 未 繳 費 者 已 依 選 課 須 知 之 規 定 逕 予 註 銷 學 分 三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已 於 96 年 12 月 28 日 截 止 四 學 生 辦 理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網 路 選 課 已 於 97 年 1 月 4 日 中 午 12:30 結 束 五 本 學 期 第 3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已 於 97 年 1 月 9 日 召 開, 主 要 討 論 主 題 為 學 程 制 課 規 修 改 相 關 事 務 以 及 各 項 課 程 變 動 之 事 務 出 版 組 一 東 華 校 刊 第 13 期 東 華 校 刊 已 出 版, 並 於 12 月 底 前 完 成 寄 送 全 國 各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文 化 中 心 及 圖 書 館 媒 體 單 位 民 間 文 教 機 構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等 業 務 二 東 華 學 術 通 訊 第 51 期 學 術 通 訊 已 於 96 年 11 月 出 刊 三 研 究 所 招 生 海 報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將 於 4 月 19 日 辦 理 考 試, 並 於 2 月 25 日 開 始 報 名, 本 組 已 完 成 研 究 所 招 生 海 報 印 製 業 務, 目 前 正 進 行 寄 發 作 業 四 出 版 品 及 照 片 檔 案 電 子 化 1. 學 術 通 訊 第 51 期, 已 完 成 上 網 2. 第 13 期 東 華 校 刊, 已 完 成 上 網 3. 本 年 度 學 校 簡 介 東 之 皇 華 及 系 所 簡 介, 已 完 成 上 網 4. 因 校 園 照 片 數 量 龐 大, 且 需 高 畫 數 掃 圖 存 檔, 需 耗 時 建 檔 處 理, 目 前 仍 持 續 進 行 中 5. 本 校 最 新 校 園 地 圖 以 上 傳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請 各 單 位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五 九 十 六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覽 會 1. 本 屆 研 究 所 博 覽 會 已 於 10 月 27 28 日 舉 辦 完 畢, 非 常 感 謝 各 院 教 授 及 同 學 熱 烈 參 與, 讓 活 動 完 滿 成 功 2. 本 組 將 彙 整 活 動 後 各 區 工 作 人 員 意 見, 作 為 下 一 次 活 動 之 調 整 方 向 六 東 華 校 徽 應 用 與 範 本 1. 製 作 校 徽 及 標 準 字 應 用 範 本, 並 掛 載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2. 另 設 計 名 片 中 式 信 封 西 式 信 封 以 及 各 類 書 狀 格 式 ( 獎 狀 聘 書 感 謝 狀 研 習 證 書 四 類 ) 等, 將 於 完 成 後 掛 載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供 校 內 各 處 室 院 系 所 下 載 使 用 七 校 園 個 性 商 品 本 校 已 於 96 年 11 月 與 遠 景 公 司 完 成 簽 約 與 公 證 程 序 該 公 司 將 於 人 社 院 八 角 亭 二 樓 設 置 賣 點, 目 前 除 在 裝 修 場 地 外, 亦 積 極 進 行 商 品 設 計 工 作 八 校 園 地 圖 摺 頁 改 版 1. 本 校 最 新 版 摺 頁 地 圖 已 於 96 年 11 月 完 成 更 新 內 容 包 含 : 新 建 物 ( 如 原 民 院 工 學 大 樓 ) 繪 製 更 新 各 院 系 所 名 稱 與 各 新 景 點 文 案 道 路 交 通 標 示 加 強 2. 目 前 最 新 版 摺 頁 地 圖 除 供 各 單 位 限 量 索 取 外, 亦 在 湖 畔 二 樓 東 華 書 坊 販 售, 每 份 工 本 費 10 元 7

九 教 務 處 伺 服 器 及 網 頁 管 理 1. 定 期 檢 查 教 務 處 伺 服 器 運 作 狀 況 及 問 題 排 除 2. 配 合 各 組 業 務 調 整 增 刪 及 管 理 網 頁 內 容 參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報 告 96 學 年 度 第 2 次 及 第 3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96 年 12 月 12 日 及 97 年 1 月 9 日 召 開, 兩 次 各 院 及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96 學 年 度 課 程 規 劃 表 及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表 一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表 : 課 委 會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 請 參 考 附 件 五 ) 二 96 學 年 度 課 程 規 劃 案 : 課 委 會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 請 參 考 附 件 六 ) 課 規 及 課 表 皆 已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供 學 生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之 參 考 初 選 時 間 自 96 年 12 月 24 日 中 午 12:30 起 至 97 年 1 月 4 日 中 午 12:30 止 加 退 選 時 間 自 97 年 2 月 26 日 中 午 12:30 起 至 97 年 3 月 3 日 中 午 12:30 止 三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申 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追 認 案 : 照 案 通 過 四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高 階 經 營 專 班 及 通 識 中 心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案 : 照 案 通 過 肆 提 案 討 論 第 一 案 : 為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要 點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一 修 正 條 文 五 第 一 款 : 增 加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主 任 ; 條 文 五 第 三 款 : 共 同 科 改 為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二 修 正 後 通 過 第 二 案 : 為 本 校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須 知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三 案 : 為 本 校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學 分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四 案 : 為 本 校 大 學 生 連 續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五 案 : 有 關 合 併 選 修 生 校 際 選 課 生 申 請 選 修 課 程 及 完 成 繳 費, 為 完 整 之 申 請 程 序,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六 案 : 本 校 96 學 年 度 新 設 系 所 之 授 予 學 位 中 英 文 名 稱 一 覽 表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8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刪 除 大 陸 經 濟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後, 照 案 通 過 第 七 案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款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八 案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實 施 細 則 第 一 條 第 四 款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九 案 : 為 終 止 中 西 文 化 跨 科 系 英 語 授 課 學 程, 提 請 核 備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十 案 :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修 業 通 則,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十 一 案 :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十 二 案 : 理 工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修 改 輔 系 科 目 學 分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理 工 學 院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惟 完 成 輔 系 至 少 應 修 41 學 分 以 上, 請 考 量 放 寬 第 十 三 案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民 族 文 化 學 系 轉 系 審 查 標 準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十 四 案 :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遠 距 教 學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十 五 案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十 六 案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學 士 班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設 之 基 礎 研 究 方 法 課 程 擬 以 SUI 評 定,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9

五 臨 時 動 議 回 應 物 理 系 主 任 提 議 本 校 課 程 學 程 化 後, 為 應 實 際 授 課 所 需, 課 程 學 分 數 不 限 定 為 3 學 分, 請 物 理 學 系 逕 行 規 劃 修 正 各 課 程 學 分 回 應 財 金 系 主 任 提 議 有 關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大 學 生 連 續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實 施 要 點 第 六 條, 連 續 生 提 出 碩 士 班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之 科 目, 其 修 習 成 績 需 達 B- 以 上 " 之 規 定, 另 加 註 於 該 實 施 要 點 之 備 註, 且 應 於 通 知 授 課 教 師 登 錄 成 績 時, 特 別 提 醒 各 授 課 教 師 注 意 此 項 規 定 回 應 歷 史 系 主 任 提 議 教 務 處 網 頁 除 提 供 校 徽 信 封 等 格 式 外, 將 另 提 供 提 袋 樣 版 供 各 單 位 下 載 使 用 六 散 會 (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分 ) 10

附 件 一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及 檢 定 機 制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八 次 行 政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增 進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提 升 其 就 業 或 繼 續 深 造 之 競 爭 力, 俾 利 其 生 涯 規 劃, 特 訂 定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及 檢 定 機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修 滿 所 屬 學 系 應 修 英 語 課 程 外, 需 達 到 以 下 兩 項 需 求 之 一, 方 符 合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 一 ) 至 少 通 過 下 列 一 種 英 檢 測 驗 :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級 初 試 及 複 試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 新 式 )(TOEFL ibt)61 分 電 腦 托 福 ( 舊 式 )(TOEFL CBT)173 分 紙 筆 托 福 (TOEFL PBT)500 分 其 他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認 證 標 準 ;( 二 ) 修 畢 本 校 英 文 課 程 第 三 級 各 學 系 得 依 其 性 質 另 訂 更 嚴 格 之 通 過 標 準 第 三 條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機 制 實 施 方 式 一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時 依 據 大 學 入 學 學 測 或 指 考 英 文 成 績, 由 低 至 高 分 為 第 一 二 三 四 級 二 英 文 課 程 應 依 級 數 順 序 修 習, 不 得 跳 級 惟 情 況 特 殊 者, 經 語 言 中 心 認 證, 得 不 受 此 限 三 分 級 屬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在 未 修 畢 英 文 課 程 前 即 通 過 英 檢 測 驗 者, 可 免 修 尚 未 修 畢 之 學 分, 但 該 學 分 仍 需 修 讀 其 他 通 識 類 課 程 補 足 之 四 分 級 屬 第 四 級 或 於 入 學 前 兩 年 內 通 過 英 檢 測 驗 者, 視 同 符 合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得 免 修 英 文 課 程 ( 聽 說 讀 寫 四 門 課 計 6 學 分 ), 但 須 改 修 相 同 學 分 數 之 通 識 語 言 類 課 程 五 聽 視 障 生 得 免 接 受 英 檢 測 驗, 由 語 言 中 心 視 其 狀 況 輔 導 並 安 排 修 習 6 學 分 之 英 文 課 程 六 各 級 英 文 課 程 修 課 規 定 如 下 : 每 一 級 英 文 課 程 共 6 學 分, 包 含 聽 講 實 習 1 學 分 溝 通 技 巧 ( 會 話 )2 學 分 閱 讀 2 學 分 寫 作 1 學 分 各 課 程 上 課 時 數 如 下 : 聽 講 實 習 2 小 時 溝 通 技 巧 2 小 時 閱 讀 2 小 時 寫 作 1 小 時, 共 計 7 小 時 七 以 上 方 式 不 適 用 於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第 四 條 已 達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之 學 生, 本 校 將 在 其 歷 年 成 績 表 上 加 註 英 語 基 本 能 力 已 通 過 畢 業 標 準, 以 資 證 明 第 五 條 本 校 非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修 畢 第 四 級 英 文 課 程, 其 歷 年 成 績 表 上 將 加 註 修 畢 榮 譽 英 語 課 程 第 六 條 本 畢 業 標 準 及 檢 定 機 制 自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第 七 條 本 畢 業 標 準 及 檢 定 機 制 經 行 政,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88.12.22 八 十 八 年 第 二 次 教 務 88.12.29 校 長 核 定 90.05.23 八 十 九 年 第 四 次 教 務 90.05.31 校 長 核 定 90.10.03 九 十 年 第 一 次 教 務 90.10.12 代 理 校 長 核 定 91.03.13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10.02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02.26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03.14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作 業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訂 定 之 附 件 二 二 本 校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具 有 明 顯 之 研 究 潛 力, 且 修 業 期 間 之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該 班 前 三 分 之 一 以 內,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該 班 前 十 分 之 一 以 內,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 如 發 表 論 文 ), 經 該 就 讀 之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評 定 為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由 原 就 讀 或 相 關 之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副 教 授 以 上 二 人 推 薦, 向 本 校 設 有 博 士 班 之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者 之 研 究 潛 力 應 由 推 薦 者 在 推 薦 書 中 述 明 研 究 潛 力 及 成 績 優 異 之 標 準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本 條 第 一 項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經 核 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學 年,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於 就 讀 前 未 取 得 者, 廢 止 其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三 申 請 者 應 於 每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前 檢 具 申 請 表, 教 授 推 薦 函 ( 二 封 以 上 )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名 次 證 明 及 其 他 著 作 論 文 或 發 明 等 向 擬 就 讀 博 士 班 提 出 申 請 須 繳 交 文 件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四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名 額, 以 該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當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為 限 但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五 名 者,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名 額 至 多 以 二 名 為 限 前 項 名 額 應 包 含 於 當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學 校 招 生 總 量 內 五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應 由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查, 並 於 每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前 將 審 查 通 過 名 單 送 教 務 處 彙 總,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六 核 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自 轉 入 博 士 班 起, 至 少 應 修 業 滿 兩 年 方 得 畢 業 核 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自 進 入 博 士 班 起, 至 少 應 修 業 滿 三 年 方 得 畢 業 其 報 到 註 冊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等 事 宜 比 照 博 士 班 招 生 錄 取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是 否 併 計 原 修 習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學 分, 悉 依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之 課 程 規 劃 辦 理 12

七 暑 假 中 未 錄 取 足 額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之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得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接 受 申 請, 並 於 當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由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完 竣, 並 將 審 查 通 過 名 單 送 教 務 處 彙 總 及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於 開 學 兩 週 內 補 行 博 士 班 註 冊, 更 改 身 分 八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修 讀 系 所 院 或 學 位 學 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及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申 請 回 原 系 所 院 或 學 位 學 程 繼 續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轉 入 相 關 系 所 院 或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 一 因 故 中 止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二 未 通 過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三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且 未 符 合 第 九 條 規 定 前 項 學 生 經 原 系 所 院 或 學 位 學 程 或 相 關 系 所 院 或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並 依 規 定 修 讀 完 成 碩 士 學 位 應 修 課 程, 提 出 論 文,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其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修 業 時 間 及 休 學 紀 錄 不 併 入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及 休 學 紀 錄 核 計 原 為 碩 士 班 學 生 者 重 行 銜 接 進 入 博 士 班 前 之 修 業 狀 況, 原 為 學 士 班 學 生 者 由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起 開 始 就 讀, 若 在 學 期 中 核 定 轉 回 者, 該 學 期 以 就 讀 碩 士 班 計 算, 依 據 該 碩 士 班 之 修 業 規 定, 繼 續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九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得 就 讀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及 該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核 規 定,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其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認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十 本 作 業 規 定 經 本 校 教 務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

國 立 東 華 大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轉 系 ( 所 ) 學 分 表 及 審 核 標 準 附 件 三 轉 系 所 審 查 標 準 :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經 教 務,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學 院 系 所 限 制 審 查 標 準 通 過 時 間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1) 閱 讀 與 寫 作 60% (2) 聽 力 20% 中 國 學 系 英 美 學 系 1. 學 業 成 績 在 原 系 B-( 含 )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在 A-( 含 ) 2. 口 試 或 筆 試 1. 學 期 成 績 在 原 系 2.3( 含 ) 以 上 3. 一 封 英 文 教 師 推 薦 函 (3) 口 試 20% 86.05.06 第 4 次 教 務 86.05.06 第 4 次 教 務 語 文 語 文 歷 史 分 以 上,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A-( 含 ) 分 以 上 2. 英 文 課 程 至 少 一 學 期 達 B+ ( 含 ) 以 上 4.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 1. 原 系 歷 年 成 績 達 GPA3.3 85 學 年 度 85 學 年 度 94.05.11 學 系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50%( 包 括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學 習 及 研 究 成 果 ) 3. 面 試 50% 9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經 濟 學 系 採 以 下 任 一 方 式 : 甲 : 1. 學 期 成 績 在 原 系 達 C( 含 ) 以 上 2. 修 過 經 濟 學 原 理 - 個 體 篇 與 經 濟 學 原 理 - 總 體 篇 二 89.05.24 88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科 平 均 成 績 在 B( 含 ) 以 上 乙 : 1. 學 期 成 績 在 原 系 達 B( 含 ) 以 上 2. 聯 考 數 學 成 績 在 原 系 平 均 分 數 ( 含 ) 以 上 運 動 與 休 轉 入 本 系 年 級 1. 書 面 資 料 30%: 原 系 歷 年 成 績 達 GPA3.0, 推 薦 信 二 封 ( 原 系 老 師 至 少 一 封 ) 社 團 參 與 90.03.21 89 學 年 度 閒 學 限 制 最 2. 面 試 30%( 包 括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學 習 及 研 究 成 果 ) 第 3 次 教 務 系 高 為 二 年 級 3. 讀 書 規 劃 生 涯 規 劃 20% 4. 筆 試 ( 作 文 一 篇 ) 20% 臨 床 轉 入 本 1. 申 請 資 格 : 95.03.15 與 心 系 年 級 於 本 校 全 部 成 績 在 該 班 及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內 ( 含 ), 且 94 學 年 度 14

學 院 系 所 限 制 審 查 標 準 通 過 時 間 理 諮 商 學 限 制 最 高 為 二 操 行 成 績 均 須 為 甲 等 以 上 若 上 述 成 績 未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可 以 個 人 撰 寫 約 五 千 字 之 心 理 學 報 告, 交 第 3 次 教 務 系 年 級 由 本 系 審 查 通 過 後, 取 得 申 請 資 格 2. 審 查 標 準 : 共 分 A B C 三 項, 依 序 佔 總 評 分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十 四 十 A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包 含 自 傳 與 讀 書 修 課 計 畫 B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 普 通 心 理 學 C 面 試 : 由 本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二 至 三 人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3. 若 有 申 請 者 之 總 分 相 同 者, 則 按 A B C 分 數 之 高 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4. 總 評 分 在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不 予 錄 取 理 工 學 系 第 1 次 教 務 化 學 依 系 所 審 查 結 果 系 應 用 轉 進 二 年 級 需 要 微 積 分 成 績 B 以 上 或 大 學 聯 考 數 學 成 88.10.06 數 學 績 達 高 標 者 88 學 年 度 院 生 命 1. 申 請 資 格 : 90.05.23 科 學 在 本 校 原 系 平 均 成 績 為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89 學 年 度 系 2. 審 查 標 準 : 第 4 次 教 務 在 本 校 歷 年 之 學 業 總 平 均,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微 積 分 化 學 生 物 物 理 任 選 二 科 之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3. 依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物 理 1. 學 業 成 績 在 原 系 平 均 積 分 達 2.5( 含 ) 以 上 87.09.18 學 系 2. 普 通 物 理 成 績 平 均 B( 含 ) 以 上 87 學 年 度 3. 口 試 或 筆 試 第 1 次 教 務 資 訊 1. 申 請 資 格 : 87.03.11 工 程 在 本 校 平 均 成 績 為 班 級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86 學 年 度 學 系 2. 審 查 標 準 : 第 3 次 教 務 共 分 A B C 三 項 A: 在 本 校 歷 年 之 學 業 總 平 均,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B: 微 積 分 之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C: 物 理 或 計 算 機 概 論 之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若 有 總 分 相 同 者, 則 按 A B C 分 數 之 高 低 排 定 優 15

學 院 系 所 限 制 審 查 標 準 通 過 時 間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先 順 序 1. 前 一 學 期 ( 或 一 學 年 ) 學 業 成 績 之 GPA 超 過 3.0 且 達 欲 轉 入 本 系 年 級 成 績 前 50% 2. 普 通 物 理 或 普 通 化 學 或 微 積 分 成 績 達 B-( 含 ) 以 上 3. 繳 交 轉 系 申 請 表 及 轉 系 原 由 之 小 論 文, 文 長 介 於 五 百 至 一 千 字 之 間 經 由 本 系 系 主 任 及 兩 位 以 上 教 授 面 談 系 務 會 議 開 會 審 核, 決 定 轉 系 錄 取 人 數, 轉 系 生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原 該 屆 核 定 招 收 人 數 的 10% 1. 前 一 學 期 ( 或 一 學 年 ) 學 業 成 績 之 GPA 超 過 3.5 2. 物 理 以 及 微 積 分 成 績 達 全 班 前 10% 或 物 理 以 及 微 積 分 A- 以 上 3. 符 合 前 述 兩 項 規 定 者,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每 學 年 經 由 電 機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且 轉 系 生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原 該 屆 核 定 招 收 人 數 的 10% 94.05.11 9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91.10.02 9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管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壹 平 轉 86.12.10 86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理 1. 申 請 資 格 : 一 年 級 以 上 學 期 成 績 需 在 該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四 十 內,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操 行 成 績 需 A 以 上 2. 審 核 標 準 : 共 分 A B C 三 項, 依 序 佔 總 評 分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十 三 十 (A): 一 年 級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級 之 百 分 數 ;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學 院 (B): 大 學 聯 考 英 文 入 學 成 績 在 該 組 考 生 中 之 百 分 數 ;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x= 該 組 英 文 成 績 之 高 均 標 ( 前 50% 之 平 均 分 數 ) y= 該 組 英 文 成 績 之 低 均 標 ( 全 部 之 平 均 分 數 ) (C): 大 學 聯 考 數 學 入 學 成 績 在 該 組 考 生 中 之 百 分 數 ; 計 算 公 式 如 (B) 16

學 院 系 所 限 制 審 查 標 準 通 過 時 間 總 分 =(.4A+.3B+.3C)*100 若 有 申 請 者 之 總 分 相 同 者, 則 按 A B C 百 分 數 之 高 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所 有 百 分 數 均 需 介 於 0 與 1 之 間, 超 界 者 捨 去 貳 降 轉 1. 申 請 資 格 : 一 年 級 全 年 及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須 在 該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四 十 之 內,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操 行 成 績 需 A 以 上 2. 審 核 標 準 : 共 分 A B C 三 項, 依 序 佔 總 評 分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十 三 十 (A): 一 年 級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級 之 百 分 數 ;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B):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 企 業 概 論 及 經 濟 學 原 理 兩 科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C): 面 試 :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授 二 至 三 人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若 有 申 請 者 之 總 分 相 同 者, 則 按 A B C 百 分 數 之 高 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壹 平 轉 1. 申 請 資 格 : 一 年 級 以 上 學 期 成 績 需 在 該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內 ( 企 管 系 為 四 十 ),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操 行 成 績 需 A 以 上 2. 審 核 標 準 : 共 分 A B C 三 項, 依 序 佔 總 評 分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三 十 五 三 十 ( 企 管 系 為 四 十 三 十 三 十 ) A: 一 年 級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級 之 百 分 數 計 算 公 式 : 百 分 數 A= 班 級 人 數 - 申 請 人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B: 大 學 聯 考 英 文 入 學 成 績 在 該 組 考 生 中 之 百 分 數 計 算 公 式 : 百 分 數 B=(.5)+(.25)*[ 申 請 人 英 文 分 數 -y / x-y] x= 該 組 英 文 成 績 之 高 均 標 ( 前 50% 之 平 均 分 數 ) y= 該 組 英 文 成 績 之 低 均 標 ( 全 部 之 平 均 分 數 ) C: 大 學 聯 考 數 學 入 學 成 績 在 該 組 考 生 中 之 百 分 數 總 分 =(.35A+.35B+.3C)*100 1. 學 士 班 : 93.03.17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2. 碩 士 班 : 89.05.24 88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17

學 院 系 所 限 制 審 查 標 準 通 過 時 間 貳 降 轉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 申 請 資 格 : 一 年 級 全 年 及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須 在 該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內,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操 行 成 績 需 A 以 上 2. 審 核 標 準 : 共 分 A B C 三 項, 依 序 佔 總 評 分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十 二 十 ( 企 管 系 為 四 十 三 十 三 十 ) A: 一 年 級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級 之 百 分 數 計 算 公 式 : 百 分 數 A= 班 級 人 數 - 申 請 人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B: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 管 理 個 案 研 究 C: 面 試 : 由 本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二 至 三 人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參 轉 所 1. 本 所 依 據 本 校 轉 所 規 定 辦 法, 招 收 轉 所 生 2. 申 請 資 格 : 在 校 平 均 成 績 在 原 所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內 3. 經 由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教 授 面 談 後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轉 所 申 請 4. 抵 免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六 學 分 5. 轉 所 生 應 具 備 下 列 文 件 方 滿 足 申 請 要 件 : A: 轉 所 申 請 書 B: 原 所 修 習 之 所 有 學 業 成 績 C: 預 定 在 本 所 研 修 之 計 劃 書 1. 累 計 成 績 在 原 系 達 C( 含 ) 以 上 ; 操 行 成 績 甲 ( 含 ) 以 上 2.[ 會 計 學 ] 或 [ 初 級 會 計 學 ] 成 績 B( 含 ) 以 上 3. 需 與 系 上 教 授 面 談 * 若 [ 會 計 學 ] 或 [ 財 務 會 計 學 ]( 不 含 通 識 課 程 ) 為 三 學 分, 轉 入 本 系 後 須 補 修 [ 初 級 會 計 學 ( 下 )] 壹 平 轉 1. 申 請 資 格 :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之 內,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操 行 成 績 90.10.03 9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91.06.04 90 學 年 度 第 6 次 教 務 須 為 甲 等 2. 審 查 標 準 : 共 分 A B C 三 項, 依 序 占 總 評 分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二 十 五 四 十 18

學 院 系 所 限 制 審 查 標 準 通 過 時 間 Α. 一 年 級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級 之 百 分 數,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百 分 數 A = 班 級 人 數 申 請 人 名 次 班 級 人 數 B. 微 積 分 之 成 績 C. 面 試 : 由 本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二 至 三 人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3. 若 有 申 請 者 之 總 分 相 同 者, 則 按 A B C 分 數 之 高 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4. 總 評 分 在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不 予 錄 取 貳 降 轉 1. 申 請 資 格 : 一 年 級 全 年 及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內,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操 行 成 績 須 為 甲 等 2. 審 查 標 準 : 共 分 A B C 三 項, 依 序 占 總 評 分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十 四 十 Α. 一 年 級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級 之 百 分 數 ;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百 分 數 A = 班 級 人 數 申 請 人 名 次 班 級 人 數 B.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C. 面 試 : 由 本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二 至 三 人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3. 若 有 申 請 者 之 總 分 相 同 者, 則 按 A B C 分 數 之 高 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4. 總 評 分 在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不 予 錄 取 財 務 轉 入 本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四 十 之 內, 微 積 93.05.12 金 融 系 年 級 分 在 B 以 上,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操 行 成 績 需 甲 以 上 92 學 年 度 學 系 限 制 最 第 4 次 教 務 高 為 二 年 級 原 住 族 群 1. 本 所 依 據 本 校 轉 所 辦 法, 招 收 轉 所 生 87.05.27 民 民 關 係 2. 本 所 在 不 影 響 本 所 教 學 品 質 與 負 荷 量, 經 所 務 會 議 86 學 年 度 族 學 與 文 通 過 當 年 度 轉 所 決 議 招 生 與 否 第 4 次 教 務 院 化 研 3. 究 所 Α. 本 所 招 收 轉 所 生 的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當 年 度 一 19

學 院 系 所 限 制 審 查 標 準 通 過 時 間 年 級 研 究 生 名 額 的 五 分 之 一 為 上 限 B. 實 際 名 額 依 照 每 次 轉 所 考 試 之 結 果 決 定,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4. 轉 所 生 必 須 本 校 其 他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且 在 本 校 就 讀 一 年 級 以 上, 方 得 報 名 轉 入 本 所 5. 轉 所 生 進 入 本 所 以 研 究 生 二 年 級 為 資 格 定 位, 入 所 後 抵 免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六 學 分, 必 修 課 不 得 抵 免 6. 轉 所 生 依 本 校 公 告 的 轉 所 時 間 申 請 轉 所 7. 轉 所 生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方 滿 足 申 請 要 件 : Α. 轉 所 申 請 書 B. 在 原 所 修 習 之 所 有 學 業 成 績 C. 教 授 推 薦 函 二 封 D. 預 定 在 本 所 研 修 之 計 劃 書 8. 轉 所 生 需 參 加 本 所 轉 所 考 試 以 口 試 方 式 為 之, 口 試 內 容 應 包 括 : Α. 專 業 知 識 : 範 圍 以 本 所 一 年 級 研 究 生 的 必 修 課 程 為 主, 佔 轉 所 成 績 的 50%; B. 研 修 計 畫 : 包 括 研 修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確 實 性 成 績 佔 轉 所 成 績 的 50% C. 必 要 時 加 考 筆 試 成 績 另 計 9. 轉 所 生 入 所 之 後, 需 在 一 學 期 內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其 所 需 修 習 學 分 待 遇 與 本 所 學 生 相 同 10. 本 辦 法 經 本 所 所 務 會 議 以 及 本 校 教 務 後 實 施, 修 改 亦 同 民 族 文 化 學 系 1. 累 計 成 績 GPA 達 3.0( 含 ) 以 上 2.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概 論 或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概 論 成 績 B+( 含 ) 以 上 3. 需 通 過 系 上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96.06.27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要 補 送 96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族 語 言 1. 歷 年 成 績 在 原 系 達 B( 含 ) 以 上 ; 操 行 成 績 甲 ( 含 ) 以 上 93.05.12 92 學 年 度 與 傳 第 4 次 教 務 2. 需 經 系 上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通 過 播 學 系 20

附 件 四 校 友 資 料 庫 相 關 執 行 事 項 補 充 報 告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From: 張 靜 云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To: 觀 光 所 - 游 麗 月 助 理 ; 觀 光 所 / 運 休 系 - 許 所 長 義 忠 ; 臨 諮 系 - 陳 主 任 若 璋 ; 臨 諮 系 - 郭 如 珮 助 理 ; 環 政 所 - 蔡 所 長 建 福 ; 環 政 所 - 林 姵 君 助 理 ; 應 數 系 - 鍾 雅 蓉 助 理 ; 應 數 系 - 曹 主 任 振 海 ; 應 數 系 - 池 佳 瑞 助 理 ; 歷 史 系 - 許 主 任 育 銘 ; 歷 史 系 - 莊 佳 玲 助 理 ; 語 傳 系 - 黃 玉 豐 助 理 ; 管 理 學 院 - 莊 彩 華 助 理 ; 管 理 學 院 - 林 香 君 助 理 ; 管 理 學 院 / 國 企 系 - 陳 代 理 院 長 澤 義 ; 電 機 系 - 鄭 主 任? 勳 ; 電 機 系 - 陳 旻 琳 助 理 ; 電 機 系 - 邱 昭 儒 助 理 ; 電 工 所 - 黃 思 穎 助 理 ; 運 籌 所 - 溫 所 長 日 華 ; 運 籌 所 - 莊 巧 萍 助 理 ; 運 休 系 - 吳 雅 萍 助 理 ; 資 管 系 - 劉 廷 任 助 理 ; 資 管 系 - 許 主 任 芳 銘 ; 資 管 系 - 李 姵 緹 助 理 ; 資 工 系 - 陳 怡 君 助 理 ; 資 工 系 - 林 主 任 信 鋒 ; 經 濟 系 / 國 經 所 - 郭 所 長 平 欣 ; 經 濟 系 / 國 經 所 - 張 筱 茵 助 理 ; 會 計 系 - 潘 素 安 助 理 ; 會 計 系 - 祝 主 任 道 松 ; 創 英 所 - 廖 律 清 助 理 ; 理 工 學 院 - 鄭 巧 玟 助 理 ; 理 工 學 院 - 楊 嘉 琳 助 理 ; 理 工 學 院 - 陳 副 院 長 俊 良 ; 理 工 學 院 - 林 院 長 志 彪 ; 理 工 學 院 - 周 白 麗 助 理 ; 族 群 所 - 龍 嫻 穎 助 理 ; 教 育 所 - 溫 素 悠 助 理 ; 教 育 所 - 高 所 長 台 茜 ; 國 經 所 - 李 妍 如 助 理 ; 國 企 系 - 謝 詠 竹 助 理 ; 國 企 系 - 游 麗 鳳 助 理 ; 財 金 系 - 戴 麗 雯 助 理 ; 財 金 系 - 林 代 理 主 任 金 龍 ; 財 法 所 - 陳 所 長 彥 良 ; 財 法 所 - 李 妍 婷 助 理 ;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 陳 所 長 啟 祥 ;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 林 聖 芳 助 理 ;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演 化 研 究 所 - 蔣 佩 婷 助 理 ;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演 化 研 究 所 - 柯 所 長 風 溪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 童 代 理 院 長 春 發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 陳 培 驊 助 理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 杜 怡 蓁 助 理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 匕 朮 一. 莫 耐 助 理 ; 英 美 系 - 謝 芳 代 助 理 ; 英 美 系 / 創 英 所 - 郭 所 長 強 生 ; 英 美 系 / 創 英 所 - 林 致 維 助 理 ; 物 理 系 / 應 物 所 - 鄭 所 長 嘉 良 ; 物 理 系 / 應 物 所 - 尹 麗 君 辦 事 員 ; 材 料 系 - 周 惠 娟 助 理 ; 材 料 系 - 何 主 任 清 華 ; 自 資 所 - 劉 芳 伶 助 理 ; 自 資 所 - 陳 所 長 紫 娥 ; 企 管 系 - 張 愛 娟 助 理 ; 企 管 系 - 林 主 任 家 五 ; 企 管 系 - 巫 秀 真 助 理 ; 生 科 系 - 元 淑 英 辦 事 員 ; 生 科 系 / 生 技 所 - 宣 所 長 大 衛 ; 生 技 所 - 陳 立 學 助 理 ; 民 藝 所 - 戴 言 庭 助 理 ; 民 藝 所 - 張 代 理 所 長 金 催 ; 民 發 所 - 哈 歌 音. 比 浩 ( 謝 美 貞 ) 助 理 ; 民 文 系 - 黃 淑 美 助 理 ; 民 文 系 / 族 群 所 - 紀 所 長 駿 傑 ; 化 學 系 - 陳 麗 珠 助 理 ; 化 學 系 - 陳 主 任 清 漂 ; 公 行 所 - 陳 筱 玥 助 理 ; 公 行 所 - 王 所 長 鴻 濬 ; 中 語 系 - 賴 主 任 芳 伶 ; 中 語 系 - 張 心 怡 助 理 ; 中 語 系 - 伍 佳 雯 助 理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 羅 文 君 助 理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院 - 張 院 長 力 ; 應 物 所 - 簡 伶 鈺 助 理 Cc: 03 卓 學 - 黃 菁 洳 助 理 ; 04 卓 科 - 陳 雅 苓 助 理 ; 卓 越 總 計 劃 - 許 組 長 志 堅 ; 013 卓 總 - 陳 知 麟 助 理 ; 012 卓 總 - 蔡 秘 書 春 蘭 ; 011 卓 總 - 楊 教 務 長 維 邦 Sent: Thursday, January 17, 2008 6:41 PM Subject: 代 轉 楊 教 務 長 訊 息 : 校 友 資 料 庫 後 續 配 合 事 務 各 位 系 所 主 管 及 同 仁 們 大 家 好 : 在 此 通 知 校 友 資 料 庫 相 關 後 續 需 配 合 事 務, 煩 請 大 家 留 意 : 1. 請 於 97/1/21( 一 ) 早 上 10:00 前 上 線 更 新 校 友 問 卷 第 六 大 項 " 校 友 對 系 所 的 建 議 " 的 題 目 校 友 問 卷 的 前 五 大 項 題 目 全 校 統 一, 但 第 六 大 項 校 友 對 系 所 建 議 的 題 目 則 與 各 系 所 的 特 色 有 關, 必 須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設 定!( 否 則 預 設 題 目 將 是 針 對 資 訊 管 理 系 設 計, 請 注 意!) 設 定 方 法 請 見 附 件 一 系 所 維 護 問 卷 題 項 操 作 說 明, 如 有 疑 問 可 洽 詢 計 中 廖 銘 珠 小 姐, 分 機 : 2759) 校 友 資 料 庫 ( 與 問 卷 ) 開 啟 時 間 預 定 是 1/21( 一 ) 早 上 10:00, 所 以 各 系 所 務 必 在 此 之 前 完 成 問 卷 題 項 的 修 改, 以 免 造 成 問 卷 題 目 的 不 恰 當!! 21

2. 連 繫 校 友 相 關 宣 傳 事 項 : (1) 文 宣 海 報 - 海 報 的 pdf 電 子 檔 ( 請 見 附 件 二 ), 可 以 直 接 以 網 路 寄 送, 或 者 印 出 成 為 紙 本 寄 送! (2) 宣 傳 網 頁 - 教 務 處 製 作 的 宣 傳 網 頁 ( 網 址 如 下 ), 各 系 可 以 直 接 連 結 到 此 網 址, 或 者 刊 登 到 各 系 所 網 頁! 歡 迎 自 行 應 用! http://www.aa.ndhu.edu.tw/alumni-questionnaire/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也 將 會 統 籌 針 對 本 校 網 站 教 務 處 網 站 其 他 網 路 媒 體 BBS 等 進 行 宣 傳 ) 附 註 : 校 友 問 卷 修 訂 方 法 如 有 疑 問 可 洽 詢 計 中 廖 銘 珠 小 姐, 分 機 : 2759 教 務 長 楊 維 邦 敬 啟 時 程 97/01/07 前 97/1/21 早 上 10:00 前 97/01/21~ 97/02/12 97/02/13~ 自 評 報 告 上 傳 前 工 作 重 點 更 新 資 料 庫 校 友 基 本 資 料 : 已 委 請 計 中 傾 印 出 各 系 所 學 生 資 料 (Excel 檔 案 ), 交 由 系 所 更 新 需 要 修 正 部 份, 於 97 年 1 月 7 日 ( 一 ) 前 交 回, 並 由 計 網 中 心 統 一 轉 入 資 料 庫 ( 本 期 間 內 校 友 資 料 庫 暫 停 線 上 修 改 功 能 ) 上 線 更 新 校 友 問 卷 第 六 大 項 " 校 友 對 系 所 的 建 議 " 的 題 目 : 校 友 問 卷 的 前 五 大 項 題 目 全 校 統 一, 但 第 六 大 項 校 友 對 系 所 建 議 " 的 題 目 則 與 各 系 所 的 特 色 有 關, 必 須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設 定!( 否 則 預 設 題 目 將 是 針 對 資 訊 管 理 系 設 計, 請 注 意!) 校 友 資 料 庫 ( 與 問 卷 ) 開 啟 時 間 預 定 是 1/21( 一 ) 早 上 10:00, 所 以 各 系 所 務 必 在 此 之 前 完 成 問 卷 題 項 的 修 改, 以 免 造 成 問 卷 題 目 的 不 恰 當!! 各 系 所 協 助 宣 傳 連 繫 校 友 填 寫 問 卷 : 校 友 問 卷 系 統 預 定 於 1/21( 一 ) 完 成, 並 於 當 日 早 上 10:00 正 式 開 放 校 友 上 線 填 寫, 填 寫 時 間 預 計 至 2/12( 二 ) 截 止 ( 預 定 自 2/1 起, 開 放 問 卷 結 果 輸 出 ; 問 卷 填 寫 期 間 相 關 人 員 可 查 詢 填 寫 狀 況 ) 為 提 高 填 答 率, 將 由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統 籌 辦 理 抽 獎 活 動, 並 且 提 供 宣 傳 寄 送 信 件 所 需 之 網 頁 與 文 宣 資 料 ( 網 頁 位 置 :http://www.aa.ndhu.edu.tw/alumni-questionnaire/ ) 整 理 評 鑑 資 料 : 各 系 所 自 2/1 之 後 ( 預 定 ), 可 由 操 作 系 統 取 得 統 計 數 據 與 圖 表, 作 為 評 鑑 資 料 之 佐 證 與 補 強 ( 請 見 上 頁 圖 例 ), 唯 文 字 陳 述 分 析 部 份 仍 須 請 各 系 所 自 行 發 揮 附 註 : 各 系 所 仍 可 隨 時 自 資 料 庫 逕 行 輸 出 原 始 EXCEL 資 料 作 各 類 分 析 97/07 結 案 1. 繳 查 交 畢 業 校 友 調 相 關 評 鑑 資 料 2. 全 面 登 錄 建 置 畢 業 校 友 基 本 資 料 ( 含 96 級 畢 業 生 ) 22

系 所 維 護 校 友 問 卷 題 項 操 作 說 明 ( 建 議 列 印 出 來 再 依 步 驟 進 行 維 護 ) 一 登 入 作 業 (http://web.ndhu.edu.tw/sys/graduate/) 二 點 選 滿 意 度 問 卷 題 項 維 護 ( 其 他 功 能 需 等 校 友 填 完 問 卷 以 後 才 能 發 揮 作 用 ) 23

三 年 度 輸 入 97", 點 選 教 學 改 善 與 生 涯 發 展 "( 其 他 項 目 為 全 校 統 一, 不 可 修 改 ), 便 會 出 現 預 設 的 三 個 題 目 ( 以 資 管 系 為 假 想, 如 畫 面 三 題 所 示, 題 項 的 敘 述 全 校 統 一, 但 各 系 可 針 對 選 項 / 細 項 內 容, 在 接 下 來 的 步 驟 中 進 行 修 正 ): 接 著, 請 各 系 所 一 一 選 取 題 項 後, 依 照 各 系 所 特 色 修 訂 題 目 進 行 維 護 ( 如 下 圖 ) 24

四 進 入 所 選 之 題 項 後, 請 如 下 圖 所 示, 選 擇 欲 修 改 之 細 項 ( 點 選 取 "), 在 " 多 選 項 說 明 " 的 欄 位 中 進 行 文 字 內 容 修 改, 最 後 按 送 出 ( 存 檔 ) 若 成 功 將 出 現 如 下 畫 面, 此 時 可 繼 續 維 護 該 題 項 的 其 他 細 項 25

五 其 餘 二 大 題 的 修 改 維 護 動 作, 回 到 第 二 或 第 三 點 開 始, 依 照 第 一 題 作 法 逐 步 進 行 即 可 六 再 次 進 入 滿 意 度 問 項 維 護, 則 會 出 現 自 己 的 系 所 及 資 管 系 的 題 項, 待 各 系 所 皆 完 成 之 後 將 不 再 顯 示 資 管 系 題 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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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友 資 料 建 置 與 生 涯 發 展 調 查 親 愛 的 畢 業 校 友, 您 好 : 還 記 得 環 頸 雉 漫 步 優 雅 的 模 樣 嗎? 還 記 得 細 葉 欖 覽 仁 樹 茂 密 的 枝 葉, 所 搭 起 的 綠 蔭 大 道 嗎? 距 離 您 在 東 華 坐 看 雲 起, 埋 首 苦 讀 的 日 子 可 能 已 有 好 長 一 段 時 間, 可 能 記 憶 開 始 模 糊 但 母 校 與 畢 業 學 子 間 的 情 感, 應 當 是 相 當 珍 貴 且 值 得 維 繫 的 東 華 大 學 在 您 離 開 後, 已 有 不 少 的 改 變 為 健 全 學 術 體 系, 已 持 續 增 設 多 所 碩 博 士 班, 推 動 俾 利 提 升 畢 業 生 競 爭 力 的 學 程 制 度 校 園 建 設 亦 日 趨 完 善, 工 學 院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大 樓 業 已 陸 續 完 工 啟 用 體 育 館 與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也 已 規 劃 完 竣, 不 久 將 座 落 在 美 麗 的 校 園 中 除 了 學 術 研 究 及 硬 體 建 設 的 完 備 之 外, 為 照 顧 學 子 的 心 理 困 擾 及 強 化 學 習 輔 導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中 心 與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也 應 運 而 生 期 使 東 華 學 子 能 在 優 質 的 環 境 中 快 樂 學 習 這 些 進 步, 是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的 成 果 但 更 希 望 未 來 在 各 位 校 友 的 協 助 下, 可 以 有 更 上 一 層 樓 的 表 現 在 此, 懇 切 地 邀 請 您 一 同 為 東 華 這 個 大 家 族 來 努 力 底 下 是 東 華 為 建 立 校 友 資 料 庫 所 希 望 瞭 解 的 相 關 資 訊 這 是 東 華 對 於 您 的 關 懷, 也 將 作 為 東 華 未 來 的 鞭 策 與 檢 討 之 用 企 盼 您 能 協 助 填 答!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校 長 黃 文 樞 原 始 問 卷 設 計 : 企 管 系 熊 欣 華 教 授 原 始 文 案 : 企 管 系 林 家 五 主 任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畢 業 生 及 僑 生 輔 導 組 / 教 學 卓 越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3)8632283 傳 真 :(03)8632280 29

第 一 部 分 全 校 共 通 畢 業 後 經 歷 : 以 下 題 目 與 您 畢 業 後 的 經 歷 有 關 請 依 照 您 的 狀 況, 進 行 勾 選 1. 您 從 東 華 大 學 畢 業 後, 是 否 有 繼 續 升 學?( 單 選 ) a. 有 繼 續 升 學 b. 未 繼 續 升 學 2. 您 從 東 華 大 學 畢 業 後, 是 否 有 就 業?( 單 選 ) a. 尚 未 就 業 b. 曾 就 業, 但 目 前 無 正 式 全 職 工 作 c. 目 前 有 兼 職 的 工 作 d. 目 前 有 正 式 的 全 職 工 作 第 二 部 份 全 校 共 通 升 學 狀 態 ( 若 畢 業 後 有 繼 續 升 學, 請 填 答 此 部 份 ) 1. 東 華 大 學 畢 業 後, 您 所 就 讀 過 的 第 一 個 學 校 與 學 位 課 程 為 (1) 學 校 名 稱 a.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學 院 大 學 或 學 院 ( 請 填 學 校 名 稱 ) b. 國 外 大 學 或 學 院 國 家 ( 請 填 國 家 名 稱 ) 大 學 或 學 院 ( 請 填 學 校 名 稱 ) (2) 在 此 大 學 或 學 院 中, 您 所 就 讀 的 學 位 課 程 為 a. 大 學 學 位 b. 碩 士 學 位 c. 博 士 學 位 d. 其 它 學 位 (3) 在 此 大 學 或 學 院 中, 您 所 就 讀 的 系 所 為 系 所 主 修 領 域 為 2. 東 華 大 學 畢 業 後, 您 所 就 讀 過 的 第 二 個 學 校 與 學 位 課 程 為 ( 若 無 請 直 接 跳 過 此 題 ) (1) 學 校 名 稱 a.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學 院 大 學 或 學 院 ( 請 填 學 校 名 稱 ) b. 國 外 大 學 或 學 院 國 家 ( 請 填 國 家 名 稱 ) 大 學 或 學 院 ( 請 填 學 校 名 稱 ) (2) 在 此 大 學 或 學 院 中, 您 所 就 讀 的 學 位 課 程 為 a. 大 學 學 位 b. 碩 士 學 位 c. 博 士 學 位 d. 其 它 學 位 (3) 在 此 大 學 或 學 院 中, 您 所 就 讀 的 系 所 為 系 所 主 修 領 域 為 3. 您 目 前 的 最 高 學 歷 為 a. 學 士 b. 碩 士 ( 含 仍 在 就 讀 碩 士 ) c. 博 士 ( 含 仍 在 就 讀 博 士 ) 30

第 三 部 份 全 校 共 通 就 業 狀 態 ( 若 畢 業 後 曾 經 就 業 或 目 前 有 工 作, 請 填 答 此 部 份 ) 1. 以 下 是 關 於 您 畢 業 後 的 第 一 個 工 作 (1) 公 司 或 機 構 名 稱 為 此 公 司 或 機 構 所 屬 產 業 類 別 為 ( 例 如 : 資 訊 業 金 融 業 ) 公 營 或 民 營 a. 公 營 b. 民 營 (2) 您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職 稱 為 工 作 的 起 薪 ( 月 薪 ) 約 為 : 台 幣 萬 千 2. 以 下 是 關 於 您 目 前 從 事 的 工 作 (1) 公 司 或 機 構 為 此 公 司 或 機 構 所 屬 產 業 類 別 為 ( 例 如 : 資 訊 業 金 融 業 ) 公 營 或 民 營 a. 公 營 b. 民 營 (2) 您 這 份 工 作 的 工 作 職 稱 為 3. 您 畢 業 後 是 否 參 加 過 證 照 考 試 a. 沒 有 b. 有 ( 哪 方 面 的 證 照? ) 第 四 部 份 全 校 共 通 升 學 深 造 情 形 ( 若 畢 業 後 曾 經 就 讀 / 或 目 前 就 讀 東 華 大 學 以 外 的 研 究 所, 請 填 答 此 部 份 題 目 ) 以 下 題 目 將 以 第 一 人 稱 方 式 敘 述, 請 您 依 照 自 己 的 狀 況, 進 行 勾 選 ( 五 等 第 量 表 ) PART A. 升 學 表 現 : 非 不 無 同 非 常 常 不 同 意 同 同 意 意 見 意 意 1. 東 華 大 學 畢 業 後, 我 在 接 下 來 的 求 學 階 段 中, 有 良 好 的 學 業 表 現. 2. 我 認 為 自 己 具 有 紮 實 的 知 識 基 礎, 可 以 達 成 研 究 所 的 課 業 要 求 3. 我 認 為 自 己 有 良 好 的 邏 輯 思 考 能 力, 可 以 達 成 研 究 所 的 課 業 要 求. PART B. 東 華 所 學 知 識 與 升 學 表 現 之 關 連 性 : 1. 東 華 大 學 畢 業 後, 我 繼 續 深 造 就 讀 的 系 所 或 研 究 領 域, 與 在 東 華 大 學 所 學 的 知 識 具 有 相 關 性 2. 在 東 華 大 學 所 獲 得 的 訓 練 或 課 程 內 容, 對 我 的 繼 續 深 造 很 有 幫 助 3. 據 我 所 知, 一 般 而 言, 外 界 對 東 華 大 學 畢 業 生 的 表 現 具 有 良 好 評 價 31

第 五 部 份 全 校 共 通 就 業 情 形 ( 若 畢 業 後 曾 經 / 或 目 前 在 公 民 營 機 構 上 班, 請 填 答 此 部 份 題 目 ) 以 下 題 目 將 以 第 一 人 稱 方 式 敘 述, 請 您 依 照 自 己 的 狀 況, 進 行 勾 選 ( 五 等 第 量 表 ) PART A. 就 業 表 現 : 非 不 無 同 非 常 常 不 同 意 同 同 意 意 見 意 意 1. 我 在 工 作 職 場 中,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表 現.. 2. 我 對 自 己 目 前 的 專 業 能 力 感 到 滿 意.. 3. 我 認 為 自 己 在 工 作 職 場 中, 可 以 得 到 主 管 的 賞 識 或 同 事 的 尊 重 PART B. 東 華 所 學 知 識 與 就 業 表 現 之 關 連 性 : 1. 我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職 務, 與 在 東 華 大 學 所 學 的 知 識 具 有 相 關 2. 在 東 華 大 學 所 獲 得 的 訓 練 或 課 程 內 容, 對 我 在 職 場 的 工 作 很 有 幫 助 3. 據 我 所 知, 一 般 而 言, 外 界 對 東 華 大 學 畢 業 生 的 專 業 表 現 或 工 作 能 力 具 有 良 好 評 價 第 六 部 份 各 系 自 訂 教 學 改 善 與 生 涯 發 展 建 議 1. 您 認 為 東 華 大 學 系 的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內 容, 可 以 朝 哪 些 方 面 改 善? ( 請 勾 選 您 認 為 較 需 重 視 的 項 目 1~4 項 ) a. 增 加 實 務 課 程 b. 增 加 理 論 課 程 c. 增 加 等 應 用 課 程 d. 加 強 電 腦 相 關 設 備 e. 師 資 專 長 組 合 f. 師 資 專 業 程 度 或 廣 度 g.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h. 提 高 對 學 生 的 要 求 i. 其 它 2. 您 認 為 東 華 大 學 在 整 體 學 習 環 境 上, 可 以 朝 哪 些 方 面 改 善? ( 請 勾 選 您 認 為 較 需 重 視 的 項 目 1~3 項 ) a. 圖 書 與 儀 器 設 備 b. 實 驗 室 / 研 究 室 空 間 c. 跨 系 所 課 程 合 作 d. 跨 校 學 術 合 作 e.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f.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g. 通 識 課 程 設 計 h. 課 堂 教 室 空 間 安 排 i. 其 它 3. 您 對 目 前 正 就 讀 東 華 大 學 的 學 弟 妹 們, 有 哪 些 生 涯 發 展 方 面 的 建 議? ( 請 勾 選 您 認 為 較 需 重 視 的 項 目 1~4 項 ) a. 強 化 專 業 知 識 / 能 力 b. 發 展 第 二 專 長 c. 增 加 課 外 學 習 機 會 d. 培 養 語 文 能 力 e. 培 養 人 際 互 動 能 力 f. 培 養 領 導 能 力 g. 了 解 社 會 趨 勢 h. 加 強 跨 領 域 知 識 i. 其 它 32

4. 您 對 東 華 大 學 / 系 的 其 他 建 議?( 請 敘 述 於 下 方 ) 問 卷 到 此 結 束, 非 常 感 謝 您 的 協 助 填 答!<( )> 33

附 件 五 96 學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96 年 12 月 12 日 課 委 會 決 議 通 過 一 96 學 年 度 課 第 2 學 期 課 表 案 ( 一 ) 管 理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各 系 所 及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演 化 研 究 所 : 照 案 通 過 ( 二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 修 改 以 下 內 容 後 通 過 1. 歷 史 系 : 史 學 方 法 取 消 擴 班 ( 刪 除 AA AB 班 及 備 註 字 句 ) 2. 臨 諮 系 : 普 通 心 理 學 取 消 擴 班 ( 刪 除 AA AB 班 及 備 註 字 句 ) 二 管 理 學 院 各 所 96 學 年 度 課 程 規 劃 表 修 正 案, 照 案 通 過 三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遠 距 教 學 案, 照 案 通 過 四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為 終 止 中 西 文 化 跨 科 系 英 語 授 課 學 程 案, 照 案 通 過 五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所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草 案, 照 案 通 過 六 臨 時 動 議 ( 一 ) 未 來 整 體 規 劃 並 推 動 本 校 遠 距 教 學 之 相 關 辦 法 及 配 套 措 施 ( 二 ) 建 議 修 改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要 點 及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處 理 要 點 有 關 基 本 授 課 人 數 / 時 數 (teaching load) 及 超 鐘 點 之 認 定 標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 三 ) 建 議 修 改 英 語 授 課 鐘 點 費 之 計 算 方 式 34

附 件 六 一 96 學 年 度 課 程 規 劃 表 修 正 案 ( 一 ) 管 理 學 院 : 修 訂 後 通 過 96 學 年 度 第 3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97 年 1 月 9 日 課 委 會 決 議 通 過 1. 企 管 系 : 學 程 規 劃 總 表 五 8. 修 改 為 本 院 各 學 系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其 課 名 學 分 數 與 本 系 相 同 者, 視 為 等 同 課 程, 可 抵 認 之 2. 會 計 系 : 審 計 與 內 部 稽 核 學 程 三 9. 會 審 法 規 之 學 分 數 由 0 學 分 改 為 3 學 分 3. 資 管 系 : 學 程 規 劃 總 表 五 重 要 相 關 規 定 1. 修 改 為 本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須 滿 足 通 識 相 關 規 定 及 修 滿 四 個 學 程, 學 分 達 128 學 分 以 上 方 得 畢 業 ( 即 修 滿 三 個 主 修 領 域 的 學 程 ( 即 一 個 主 修 ) 加 一 個 副 修 學 程, 或 四 個 主 修 領 域 的 學 程 連 同 通 識 學 分, 總 計 修 習 學 分 數 達 128 以 上 ) 4. 國 企 系 : 科 技 管 理 學 程 三 6. 全 球 產 業 分 析 及 國 際 服 務 管 理 學 程 三 2. 全 球 產 業 分 析 之 先 修 科 目 經 濟 學 原 理 - 個 體 篇 刪 除 ( 二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 修 訂 後 通 過 1. 歷 史 系 : 基 礎 學 程 請 修 正 為 人 文 社 會 歷 史 基 礎 學 程 核 心 學 程 請 修 正 為 中 西 歷 史 文 明 核 心 學 程 2. 中 文 系 : 建 議 科 目 數 超 過 六 十 門 以 上 之 之 學 程 ( 古 典 專 業 學 程 文 學 專 業 學 程 現 代 文 學 學 程 ) 能 稍 做 精 簡 3. 中 文 系 : 學 程 規 劃 總 表 五 重 要 相 關 規 定 1. 修 改 為 本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須 滿 足 通 識 相 關 規 定 及 修 滿 四 個 學 程, 學 分 達 128 學 分 以 上 方 得 畢 業 ( 即 修 滿 三 個 主 修 領 域 的 學 程 ( 即 一 個 主 修 ) 加 一 個 副 修 學 程, 或 四 個 主 修 領 域 的 學 程 連 同 通 識 學 分, 總 計 修 習 學 分 數 達 128 以 上 ) ( 三 ) 理 工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照 案 通 過 ( 四 ) 原 住 民 民 族 學 院 : 修 訂 後 通 過 民 文 系 : 學 程 規 劃 總 表 五 4.(7) 修 改 為 選 擇 95( 含 )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選 擇 95 學 年 以 前 課 規 當 成 畢 業 依 據 二 學 士 班 學 程 英 文 名 稱 訂 定 案 統 一 決 議 如 下 : 基 礎 學 程 統 一 為 Fundamental Program ofxx 或 Foundation Program ofxx 核 心 學 程 統 一 為 Core Program ofxx 專 業 選 修 統 一 為 Program ofxx 三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開 課 程 追 認 案 管 理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照 案 通 過 四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申 請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案, 照 案 通 過 五 理 工 學 院 電 機 系 副 修 學 程 規 定 修 正 案, 修 正 專 業 選 修 為 專 業 副 修 後 通 過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