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辭 還 記 得 在 宜 蘭 迎 新 那 晚, 眾 人 在 天 燈 上 寫 下 自 己 的 心 願, 將 天 燈 點 燃 後 放 開, 任 其 冉 冉 升 空 天 燈 成 功 上 升 了, 願 望 就 會 實 現 了 嗎? 看 來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因 為 我 終 於 順 利 完 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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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陳 俊 宏 博 士 平 等 與 差 異 之 辯 證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修 法 爭 議 之 研 究 The Dialectics of the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s: The Controversial Amendment of the prohibition of sexual transition article 研 究 生 : 陳 姿 沁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Ο 二 年 七 月

謝 辭 還 記 得 在 宜 蘭 迎 新 那 晚, 眾 人 在 天 燈 上 寫 下 自 己 的 心 願, 將 天 燈 點 燃 後 放 開, 任 其 冉 冉 升 空 天 燈 成 功 上 升 了, 願 望 就 會 實 現 了 嗎? 看 來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因 為 我 終 於 順 利 完 成 論 文 那 麼, 天 燈 上 的 另 一 個 願 望 肯 定 也 會 實 現 的 吧! 論 文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首 先 必 須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陳 俊 宏 老 師 俊 宏 老 師 在 這 幾 年 非 常 用 心 且 有 耐 心 的 帶 領 我 寫 作, 細 心 檢 閱 我 的 論 文, 並 且 在 我 面 臨 困 難 時, 鼓 勵 我 將 論 文 完 成 兩 位 口 試 委 員, 劉 惠 琴 老 師 與 陳 宏 銘 老 師 則 從 不 同 面 向 給 予 我 各 種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與 提 醒, 並 指 正 我 論 文 中 所 忽 視 的 錯 誤, 讓 我 能 夠 適 時 改 正 老 師 們 認 真 且 用 心 的 指 導, 令 我 感 佩 在 心, 由 衷 感 謝 老 師 們 對 我 用 心 良 苦 感 謝 黃 默 老 師 蔡 英 文 老 師 林 淑 芬 老 師 陳 瑞 崇 老 師 與 陳 俊 宏 老 師 等 曾 經 教 導 過 我 的 師 長, 老 師 們 豐 富 的 學 識 讓 我 對 政 治 思 想 領 域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認 真 治 學 關 心 學 生 的 態 度 更 令 我 敬 佩 同 時 要 感 謝 徐 振 國 老 師 曾 經 在 我 需 要 幫 忙 時, 讓 我 擔 任 他 的 研 究 助 理, 給 予 我 物 質 上 的 援 助, 即 便 時 間 短 暫, 但 我 也 因 此 了 解 該 如 何 協 助 老 師 做 研 究 此 外, 也 要 感 謝 政 治 系 辦 公 室 裡 各 位 助 教 在 行 政 事 務 上 的 幫 助, 讓 我 能 夠 安 心 寫 作 尤 其 要 感 謝 麗 香 學 姊, 過 去 是 她 在 我 放 棄 論 文 之 際, 適 時 拉 我 一 把, 給 我 溫 暖 與 鼓 勵, 這 本 論 文 如 今 才 有 誕 生 的 可 能 此 外, 在 我 求 學 過 程 中 所 認 識 的 學 姊 學 長 與 同 學 們, 我 也 要 向 你 們 說 聲 謝 謝, 認 識 你 們 讓 平 凡 無 奇 的 我 增 廣 見 聞, 開 拓 了 我 的 視 野 更 要 感 謝 所 有 曾 經 鼓 勵 我 的 朋 友 們, 如 果 沒 有 你 們 的 支 持 並 帶 給 我 歡 笑, 我 的 人 生 將 更 加 匱 乏 感 謝 俊 宇, 如 果 沒 有 你 就 沒 有 現 在 的 我 你 是 我 人 生 中 最 棒 的 禮 物 而 這 本 論 文 誕 生 的 背 後, 所 有 辛 酸 血 淚 是 你 陪 我 一 同 經 歷, 是 你 對 我 的 信 任 才 讓 我 能 夠 堅 持 到 最 後 謝 謝 你 多 年 來 對 我 無 私 的 付 出 不 離 不 棄, 即 便 身 在 水 深 火 熱 的 軍 營 裡, 依 舊 心 繫 傻 呼 呼 的 我 我 對 你 的 感 謝 肯 定 是 難 以 用 筆 墨 形 容 最 後, 這 篇 論 文 獻 給 我 的 父 親, 相 信 您 一 定 也 會 替 我 感 到 高 興

平 等 與 差 異 之 辯 證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修 法 爭 議 之 研 究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藉 由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俗 稱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 之 修 法 歷 程, 探 究 若 僅 僅 追 求 達 成 法 律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是 否 不 足 以 解 決 問 題, 反 而 會 掩 蓋 漠 視 受 管 轄 者 實 際 生 活 的 殊 異 性? 為 了 回 答 此 項 問 題, 筆 者 以 檢 視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作 為 出 發 點, 歸 納 大 法 官 對 此 修 憲 案 的 爭 議 與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之 修 法 歷 程, 並 以 Iris M. Young 差 異 政 治 理 論 作 為 本 研 究 的 分 析 基 礎, 分 析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日 後 修 法 結 果 與 現 狀, 並 且 反 思 在 現 實 處 境 中,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是 否 因 此 次 修 法 而 獲 得 改 善 經 由 前 述 研 究, 本 論 文 認 為 我 國 在 處 理 性 交 易 議 題 上, 長 久 以 來 存 在 漠 視 性 產 業 中 存 在 弱 勢 處 境 的 缺 失, 而 無 法 單 靠 形 式 上 一 視 同 仁 的 裁 罰 來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新 法 也 因 為 漠 視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現 實 處 境, 出 現 只 有 管 制, 沒 有 實 質 保 障 的 窘 境 導 致 新 法 在 施 行 上 出 現 窒 礙 難 行 的 問 題, 全 台 各 地 形 同 全 面 禁 娼, 使 得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處 境 更 加 艱 困, 而 與 原 本 釋 憲 聲 請 者 的 本 意 幫 助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相 違 背 的 情 形 關 鍵 字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釋 字 第 666 號 Iris M. Young 性 交 易 性 工 作 者 i

The Dialectics of the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s: The Controversial Amendment of the prohibition of sexual transition article Abstract Does mechanical equality in formality ensure people s substantive equality or does it only suffice in legal terms, but in fact ignore the diversity of citizens?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this thesis examines the course of amendment of the Article 80, Section 1, Sub-section 1 of the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the prohibition of sexual transition article). By summarizing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judicial law for thi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utilizing Iris M. Young s political theory of differences, this thesis tries to analyze the courses, results and future status of amending the prohibition of sexual transition article. Afterward,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prohibition of sexual transition article to answer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disadvantaged sex workers situation will be improved by the amendment or not? The finding of this thesis provides evidence which the government were used to ignoring the reality that there are many disadvantaged sex workers in the sexual industries when they dealt with the issue of sexual transaction. Furthermore, the new law focuses on restraint rather than substantive protection and ignores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isadvantaged sex workers as usual.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mechanical equality in formality, the amendment leads to a "comprehensive prohibition of sexual transaction" which result contradicts with the original purpose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view of above-mentioned analysis, this thesis points out the policy of sexual industries take care neither of mechanical equality in formality, nor the diversity of sex workers. Key Words: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J. Y. Interpretation No.666, Iris M. Young, Sexual Transaction, Sex workers. ii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背 景... 3 壹 台 灣 1997~2012 年 妓 權 運 動 發 展 以 日 日 春 協 會 為 例... 3 貳 日 日 春 協 會 角 色 轉 變 從 爭 取 公 娼 工 作 權 益 到 性 工 作 合 法 化 5 第 三 節 問 題 意 識... 9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13 第 五 節 文 獻 檢 閱... 13 壹 基 層 員 警... 14 貳 性 工 作 者... 16 參 性 消 費 者... 24 肆 小 結... 27 第 六 節 章 節 安 排... 27 第 二 章 差 異 政 治... 29 第 一 節 社 會 群 體 與 結 構 概 念... 33 壹 社 會 群 體... 33 貳 社 會 結 構... 35 第 二 節 立 場 / 位 置 差 異 政 治 與 結 構 不 正 義... 40 壹 立 場 / 位 置 差 異 政 治... 41 貳 結 構 不 正 義... 43 第 三 節 結 構 不 正 義 產 生 的 壓 迫... 45 壹 剝 削 (exploitation)... 46 貳 邊 緣 化 (marginalization)... 47 iii

參 無 力 感 (powerlessness)... 48 肆 文 化 帝 國 主 義 (cultural imperialism)... 49 伍 系 統 性 暴 力 (violence)... 50 陸 壓 迫 的 交 疊 作 用... 50 第 四 節 小 結... 55 第 三 章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修 法 歷 程... 57 第 一 節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聲 請... 58 壹 釋 憲 聲 請 書... 58 貳 小 結... 62 第 二 節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與 部 分 協 同 / 協 同 意 見 書... 63 壹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文 及 解 釋 理 由 書... 63 貳 部 分 協 同 / 協 同 意 見 書... 65 參 小 結... 75 第 三 節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後 續 修 法 歷 程 與 民 間 聲 音... 78 壹 釋 憲 案 後 修 法 過 程... 78 貳 成 人 間 合 意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除 罰 化 相 關 議 題 公 聽 會 與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81 參 修 法 後 各 界 觀 感... 82 第 四 節 懸 而 未 決 的 釋 憲 初 衷... 84 第 四 章 以 管 制 為 目 的 的 政 策 困 境... 87 第 一 節 形 式 平 等 的 修 法... 87 壹 性 專 區 的 設 置... 88 貳 娼 嫖 皆 罰... 90 參 對 弱 勢 者 的 保 護... 91 肆 性 自 主 與 工 作 權... 94 第 二 節 被 漠 視 的 差 異... 96 iv

第 三 節 立 場 / 位 置 差 異... 99 第 四 節 社 會 結 構 與 性 交 易... 105 壹 警 方 針 對 性 執 法... 106 貳 性 消 費 者 的 多 樣 性... 111 第 五 節 小 結... 115 第 五 章 結 論... 119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119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127 附 錄... 129 參 考 書 目... 134 v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台 灣 社 會 較 具 組 織 化 長 期 性 的 妓 權 運 動 起 始 於 1997 年, 1 當 時 的 台 北 市 長 陳 水 扁 推 動 台 北 市 管 理 公 娼 妓 辦 法 廢 止 案 引 起 軒 然 大 波, 由 於 廢 止 案 的 通 過 即 意 味 著 台 北 市 的 合 法 公 娼 制 度 將 被 廢 除, 台 北 市 的 公 娼 們 的 工 作 權 益 與 生 計 將 受 到 立 即 且 嚴 重 的 威 脅 因 是 之 故, 當 時 公 娼 們 自 發 性 地 組 成 台 北 市 公 娼 自 救 會 ( 以 下 簡 稱 公 娼 自 救 會 ) 想 為 自 己 爭 取 權 益, 2 她 們 以 請 願 遊 行 靜 坐 抗 議 等 方 式 希 望 台 北 市 市 議 會 暫 緩 貿 然 通 過 廢 止 公 娼 一 案, 以 及 爭 取 合 法 工 作 權 公 娼 們 走 上 街 頭 的 抗 爭 著 實 受 到 不 少 團 體 的 聲 援, 3 同 聲 對 公 娼 的 人 權 受 到 侵 害 一 事 向 政 府 表 達 不 滿 公 娼 自 救 會 在 抗 爭 期 間 不 斷 爭 取 曝 光 機 會, 希 望 讓 社 會 重 視 這 項 議 題, 並 且 廣 邀 學 者 國 際 相 關 團 體 與 國 內 外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行 為 人 ( 以 下 簡 稱 性 工 作 者 ) 共 同 舉 辦 論 壇 活 動 4 雖 然 在 這 一 年 七 個 月 的 抗 爭 結 束 後, 爭 取 到 暫 緩 廢 娼 兩 年 5 ; 但 暫 緩 期 結 束 後, 台 北 市 公 娼 政 策 方 向 仍 維 持 全 面 廢 止 的 立 場, 合 法 性 工 作 也 就 正 式 走 入 歷 史 不 過 在 這 之 後 妓 權 運 動 抗 爭 並 未 停 歇, 公 娼 自 救 會 在 1999 年 四 月 底 轉 成 立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日 日 春 協 會 ), 且 將 該 會 訴 求 主 軸 轉 向 性 工 作 自 主 化 直 到 2009 年 歲 末,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公 布 了 一 號 解 釋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該 解 釋 宣 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就 意 圖 得 利 與 人 姦 宿 者, 處 三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之 規 定 牴 觸 憲 法 第 七 條 平 等 原 則 亦 即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認 為 台 灣 成 人 合 意 性 交 易 行 為 中,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1 這 裡 是 以 台 北 市 廢 娼 期 間, 由 公 娼 成 立 自 救 會 作 為 妓 權 運 動 起 點 2 即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 前 身, 在 1997/09/04 成 立 台 北 市 公 娼 自 救 會 3 例 如 婦 女 新 知 粉 領 聯 盟 女 工 團 結 生 產 線 綠 黨 女 性 支 黨 部 女 人 陣 線 中 央 大 學 性 / 別 研 究 室 學 者 等 4 該 論 壇 全 名 為 性 工 作 權 利 及 性 產 業 政 策 國 際 行 動 論 壇, 第 一 屆 於 1998 年 五 月 舉 辦 5 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緩 廢 娼 兩 年, 自 1999/01/25 至 2001/03/27 期 滿 1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以 下 簡 稱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 針 對 具 有 意 圖 得 利 的 性 工 作 者 開 罰, 而 未 處 罰 支 付 對 價 之 相 對 人 ( 以 下 簡 稱 性 消 費 者 ) 為 違 憲 之 處 罰 由 於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之 聲 請 乃 是 由 於 站 在 第 一 線 審 理 案 件 的 宜 蘭 縣 兩 位 地 方 法 官, 針 對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是 否 牴 觸 憲 法 聲 請 釋 憲 兩 位 法 官 注 意 到, 受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懲 處 的 人 士 主 要 為 底 層 性 工 作 者, 且 多 半 年 事 已 高, 引 起 法 官 們 的 不 忍 之 情 因 而 提 出 釋 憲 聲 請 書 6 引 起 筆 者 注 意 的 是,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從 提 出 釋 憲 聲 請 到 大 法 官 會 議 做 出 裁 決 過 程 約 為 半 年, 7 令 提 出 解 釋 案 的 法 官 也 感 到 意 外 ; 8 反 觀 自 1997 年 因 台 北 市 廢 除 公 娼 事 件 開 始, 民 間 人 士 為 爭 取 性 工 作 者 勞 動 權 益 自 組 妓 權 運 動, 迄 今 已 十 餘 年, 而 他 們 的 訴 求 中 亦 包 含 了 廢 除 該 款 規 定, 只 是 一 直 沒 有 獲 得 政 府 正 面 回 應 除 了 解 釋 案 聲 請 理 由 與 民 間 妓 權 團 體 的 訴 求 不 同, 使 政 府 在 面 對 兩 者 的 處 理 時 間 上 有 差 別, 或 許 與 訴 求 的 層 次 不 同 亦 有 關 聯 性 ; 解 釋 案 是 對 於 法 律 與 憲 法 有 無 牴 觸 發 生 疑 義 時 得 提 出 聲 請, 並 由 具 有 憲 法 解 釋 權 的 大 法 官 會 議 審 理, 作 成 解 釋 ( 陳 新 民,2002:642) 而 妓 權 運 動 的 訴 求 則 不 只 如 此, 例 如 日 日 春 協 會 不 只 希 望 將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該 款 規 定 廢 除, 更 進 一 步 要 求 性 產 業 合 法 化 性 工 作 自 主 化 及 勞 動 權 益, 以 讓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平 等 的 享 有 國 家 應 給 予 的 保 障 9 儘 管 訴 求 層 次 有 別,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的 宣 告, 無 疑 仍 被 視 為 是 妓 權 運 動 長 期 抗 爭 的 一 大 進 展 那 麼 在 該 號 解 釋 宣 布 以 後, 是 否 對 台 灣 的 性 工 作 者 工 作 權 與 人 權 保 障 上 產 生 助 益, 以 及 從 法 律 層 面 來 處 理 台 灣 性 交 易 問 題, 是 否 已 經 足 夠, 這 些 問 題 引 起 筆 者 的 好 奇 本 文 在 這 個 動 機 的 驅 使 之 下, 試 圖 從 理 論 現 有 實 證 研 究 來 分 析 解 釋 案 及 其 爭 議 與 公 布 以 後 的 修 法 脈 絡, 藉 以 釐 清 這 些 疑 慮, 最 後 能 夠 提 出 相 關 具 體 建 議 6 宜 蘭 簡 易 庭 的 林 俊 廷 法 官 及 羅 東 簡 易 庭 的 楊 坤 樵 法 官 皆 對 該 款 規 定 是 否 有 牴 觸 憲 法 第 7 條 平 等 原 則 第 23 條 比 例 原 則 之 疑 義, 聲 請 釋 憲 7 提 出 釋 憲 案 時 間 分 別 是 2009/05/04 及 2009/09/21,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發 文 日 期 為 2009/11/06 8 李 忠 一 助 弱 勢 求 平 等 兩 法 官 正 義 之 聲 2009 中 國 時 報 2009/11/07 http://n.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0911/20091107486972.html 2010/01/06 9 台 北 市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 編 2007 妓 女 聯 合 國 台 北 市 :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 2

第 二 節 研 究 背 景 壹 台 灣 1997~2012 年 妓 權 運 動 發 展 以 日 日 春 協 會 為 例 日 日 春 協 會 的 發 展 與 抗 爭 史 可 說 是 台 灣 近 年 來 妓 權 運 動 的 發 展 縮 影, 特 別 是 中 下 階 層 性 工 作 與 實 際 街 頭 抗 爭 運 動 此 兩 方 面, 日 日 春 協 會 的 角 色 至 關 重 要 所 以 若 我 們 想 要 了 解 台 灣 妓 權 運 動, 必 然 要 先 理 解 日 日 春 協 會 作 為 運 動 裡 主 要 推 動 者 其 發 展 與 演 變 的 過 程 故 以 下 筆 者 將 以 介 紹 日 日 春 協 會 的 發 展 作 為 理 解 台 灣 妓 權 運 動 展 開 的 起 點, 並 且 帶 入 近 年 來 妓 權 運 動 中 的 重 大 轉 折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及 其 帶 來 的 後 續 影 響 台 北 市 公 娼 自 救 會 ( 日 日 春 協 會 前 身 ) 的 成 員 原 來 是 以 台 北 市 公 娼 為 主, 在 向 台 北 市 議 會 爭 取 暫 緩 廢 娼 的 期 間, 逐 漸 受 到 許 多 人 與 團 體 的 關 注 與 幫 忙, 例 如 輔 大 心 理 系 教 授 夏 林 清 原 本 在 女 工 團 結 生 產 線 工 作 的 王 芳 萍 協 助 公 娼 組 織 自 救 會, 並 且 在 日 後 轉 作 為 日 日 春 協 會 的 秘 書 長, 以 及 更 多 的 是 無 數 位 自 願 幫 忙 的 義 工 10 更 多 人 力 的 加 入 使 得 日 後 成 立 的 日 日 春 協 會 可 以 展 開 更 加 多 元 的 行 動, 手 段 與 訴 求 也 日 益 豐 富 日 日 春 協 會 沒 有 放 棄 原 本 的 街 頭 抗 爭 靜 坐 方 式, 例 如 參 與 歷 年 來 的 工 人 秋 鬥 遊 行 至 台 北 市 議 會 前 靜 坐 相 關 政 府 部 會 民 進 黨 中 央 黨 部 陳 情 等 同 時, 他 們 也 嘗 試 以 更 多 元 的 手 段 與 行 動 表 達 日 日 春 協 會 對 妓 權 運 動 的 立 場 與 意 見, 像 是 日 日 春 協 會 持 續 舉 辦 跨 國 性 論 壇 討 論 性 產 業 政 策 ;1998 年 舉 辦 的 娼 妓 文 化 晚 會, 也 自 第 二 屆 起 更 名 為 娼 妓 文 化 節, 藉 由 活 動 名 稱 可 看 出, 日 日 春 協 會 試 圖 讓 民 眾 從 文 化 的 視 角 來 觀 看 性 工 作 者 與 性 交 易 而 2002 年 開 始 日 日 春 協 會 甚 至 試 圖 走 入 體 制 內 推 舉 代 表 參 與 台 北 市 議 員 選 舉, 本 次 的 參 選 也 10 女 工 團 結 生 產 線 為 一 女 性 勞 工 運 動 團 體, 以 組 織 女 性 勞 工 進 行 對 抗 階 級 及 性 別 的 雙 重 壓 迫 為 目 標 ( 性 工 作 : 妓 權 觀 點,2001:159) 3

讓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的 政 見 頭 一 次 出 現 在 台 灣 選 舉 之 中 11 日 日 春 協 會 尋 找 各 種 可 能 的 活 動 形 式 使 社 會 大 眾 能 有 不 同 角 度 觀 看 了 解 性 工 作 者 以 參 與 台 北 市 議 員 選 舉 為 例, 他 們 志 不 在 當 選 議 員, 而 是 藉 由 參 選, 走 入 人 群 中 宣 傳 他 們 的 政 見 參 選 作 為 一 種 工 具, 目 的 是 讓 更 多 人 注 意 到 日 日 春 協 會, 對 他 們 的 訴 求 產 生 好 奇, 進 而 願 意 深 入 了 解 日 日 春 協 會 與 性 工 作 者 處 境 與 困 難, 推 動 性 工 作 合 法 化 例 如 第 二 屆 的 娼 妓 文 化 節 即 是 該 協 會 首 次 在 嚴 肅 的 性 產 業 政 策 討 論 之 外, 嘗 試 以 結 合 紀 錄 片 播 放 歌 曲 演 唱 短 劇 表 演 裝 置 藝 術 展 覽 行 動 論 壇 等 文 化 展 演 的 方 式 表 達 娼 妓 文 化 ( 台 北 市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2007:5-18) 此 外, 日 日 春 協 會 亦 曾 出 版 多 本 有 關 公 娼 妓 權 運 動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專 書 紀 錄 片 歌 曲, 甚 至 協 助 公 娼 們 尋 找 其 他 營 生 方 式 販 賣 養 生 醋 近 年 來, 日 日 春 協 會 也 致 力 於 宣 導 性 工 作 者 政 治 與 都 市 歷 史 文 化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例 如 2011 年 日 日 春 協 會 除 了 推 舉 立 委 候 選 人 參 與 選 舉, 也 同 時 舉 辦 { 勞 動 / 娼 妓 / 身 心 障 礙 } 街 角 文 化 論 政 + 流 動 影 像 展 艋 舺 文 化 導 覽 性 與 政 治 系 列 論 壇 等 活 動, 試 圖 藉 由 小 型 座 談 會 影 像 展 覽 類 園 遊 會 地 區 文 化 導 覽 的 方 式 與 民 眾 雙 向 溝 通 交 流, 並 以 易 懂 輕 鬆 有 趣 的 視 角 將 感 覺 生 硬 陌 生 的 政 策 以 及 參 選 訴 求 傳 達 給 社 會 大 眾 12 台 北 市 公 娼 的 抗 爭 基 地 與 市 定 古 蹟 前 公 娼 館 文 萌 樓 於 2011 年 面 臨 因 都 市 更 新 而 可 能 遭 到 拆 除, 在 這 過 程 中 也 間 接 促 使 日 日 春 協 會 開 始 舉 辦 與 都 市 再 生 更 新 相 關 活 動, 例 如 日 日 春 協 會 在 2012 年 舉 辦 穿 越 古 今 江 山 樓 老 娼 館 遇 上 都 更 之 旅 導 覽 此 一 活 動 的 舉 辦 似 乎 也 突 顯 出 性 工 作 性 工 作 者 其 11 2002 年, 由 日 日 春 協 會 秘 書 長 王 芳 萍 參 選 台 北 市 議 員,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這 並 非 日 日 春 協 會 唯 一 一 次 推 舉 候 選 人 參 與 公 職 選 舉 12 10/30 11/16{ 勞 動 / 娼 妓 / 身 心 障 礙 } 街 角 文 化 論 政 + 流 動 影 像 展 系 列 活 動 2011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 http://coswas.org/archives/1203 2012/12/13 10/28 起, 不 一 樣 的 艋 舺 人 文 導 覽 2011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 http://coswas.org/archives/1228 2012/12/13 4

實 與 所 在 地 的 歷 史 文 化, 甚 至 是 政 治 上 都 十 分 貼 近, 正 如 日 日 春 協 會 網 站 上 的 活 動 介 紹 : 這 趟 導 覽, 除 了 聽 前 公 娼 阿 姨 述 說 性 工 作 的 勞 動 故 事 外, 也 想 讓 你 知 道 風 月 場 所 和 過 去 異 議 運 動 的 交 織 : 如 日 治 時 期 在 大 稻 埕 推 展 異 議 運 動 的 蔣 渭 水, 背 後 原 來 有 位 默 默 支 持 他 的 藝 妓 陳 甜 ; 而 畢 生 努 力 追 求 民 主 而 經 歷 白 色 恐 怖 的 蔣 碧 玉 ( 蔣 渭 水 養 女 ), 因 為 在 高 壓 統 治 下 不 易 覓 得 工 作, 晚 年 原 來 與 歸 綏 街 娼 館 比 鄰 而 居, 靠 著 賣 紅 豆 餅 維 生 13 由 此 可 知, 日 日 春 協 會 藉 著 舉 辦 不 同 樣 態 的 活 動, 試 圖 拉 近 與 一 般 民 眾 之 間 的 距 離, 並 且 破 除 人 們 對 性 工 作 者 負 面 的 刻 板 印 象, 亦 即 日 日 春 協 會 藉 由 主 動 敞 開 大 門 為 民 眾 解 惑, 使 人 們 能 夠 由 不 同 角 度 認 識 性 工 作 者 的 真 實 面 貌, 而 非 他 們 想 像 中, 是 有 害 的 存 在 ; 性 交 易 場 所 未 必 藏 污 納 垢 見 不 得 人, 反 而 可 以 扮 演 串 連 起 性 工 作 者 與 社 區 鄰 里 之 間 互 通 有 無 的 橋 樑 貳 日 日 春 協 會 角 色 轉 變 從 爭 取 公 娼 工 作 權 益 到 性 工 作 合 法 化 14 原 本 性 工 作 者 僅 是 在 台 北 市 廢 公 娼 一 案 中, 以 受 害 者 角 色 向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權 益 爭 取, 作 為 眾 多 社 會 運 動 中 努 力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的 一 員 然 而, 筆 者 認 為, 日 日 春 協 會 的 成 立 及 其 發 展 特 殊 之 處, 便 是 試 圖 讓 性 工 作 者 跳 脫 受 害 者 這 一 角 色 框 架, 同 時 也 嘗 試 讓 娼 妓 與 文 化 藝 術 城 市 歷 史 與 發 展 串 聯 結 合, 藉 由 多 元 的 活 動 與 運 動 翻 轉 人 們 一 般 對 性 工 作 者 的 刻 板 印 象, 以 及 消 解 現 今 仍 普 遍 存 在 的 性 工 作 污 名 經 歷 這 一 系 列 過 程 後, 日 日 春 協 會 在 妓 權 運 動 中 也 奠 定 了 不 可 抹 滅 的 地 位, 成 為 台 灣 妓 權 運 動 的 發 展 必 然 會 談 到 的 一 個 社 運 團 體 此 處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13 穿 越 古 今 江 山 樓 老 娼 館 遇 上 都 更 之 旅 2012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 http://coswas.org/archives/1330#more-1330 2012/12/13 14 此 處 性 工 作 者 所 指 為 台 北 市 公 娼 5

一 個 問 題, 日 日 春 協 會 的 成 員 除 了 爭 取 性 工 作 者 合 法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權 益, 開 始 對 法 律 體 制 與 政 府 機 關 進 行 訴 求 與 抗 爭 外, 為 甚 麼 還 需 要 積 極 主 動 發 聲, 向 社 會 大 眾 傳 達 更 多 性 工 作 的 訊 息 資 料? 這 當 中 不 僅 涉 及 了 社 會 運 動 策 略 的 轉 變, 也 象 徵 著 日 日 春 協 會 的 目 標 從 爭 取 自 身 權 利 提 昇 為 更 廣 泛 的 社 會 議 題, 亦 即 指 向 性 交 易 本 身 具 有 的 爭 議, 並 且 設 法 在 這 場 爭 議 中 提 出 論 述 15 現 今 台 灣 社 會 對 個 人 性 自 主 的 觀 念 雖 然 日 漸 開 放 自 由, 例 如 對 於 婚 前 性 行 為 離 婚 非 婚 生 子 女 個 人 性 向 與 伴 侶 選 擇 的 接 受 度 較 以 往 寬 容 然 而, 即 便 社 會 風 氣 日 益 開 放, 一 旦 涉 及 金 錢 的 性 行 為 卻 不 容 易 為 一 般 人 所 接 受, 社 會 大 眾 仍 是 以 有 色 眼 光 看 待, 認 為 這 種 交 易 行 為 是 骯 髒 不 潔 低 賤, 不 正 當 的, 或 是 認 為 性 交 易 本 身 即 是 一 種 性 別 壓 迫 簡 言 之, 長 期 以 來 人 們 一 直 以 特 定 立 場, 或 者 以 來 自 宗 教 階 級 或 自 身 的 價 值 觀 來 看 待 性 工 作 者 與 性 交 易 行 為 然 而 許 多 性 工 作 者 與 支 持 性 工 作 合 法 化 人 士 則 認 為, 這 些 偏 差 立 場 的 產 生 是 由 於 台 灣 社 會 欠 缺 從 性 工 作 者 的 角 度 來 理 解 性 工 作 者 的 真 實 處 境, 以 及 他 們 為 何 需 要 / 願 意 從 事 性 交 易, 而 這 正 是 日 日 春 設 法 傳 達 的 主 題 之 一 筆 者 認 為, 日 日 春 協 會 以 及 妓 權 運 動 的 訴 求 除 了 爭 取 性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工 作 權, 也 在 試 圖 翻 轉 人 們 長 久 以 來 對 性 的 偏 見 與 歧 視 ; 帶 領 社 會 大 眾 拿 下 有 色 鏡 片, 以 更 多 元 的 角 度 更 真 實 地 貼 近 並 理 解 性 工 作 者 與 性 交 易, 除 去 性 產 業 的 污 名, 建 立 與 社 會 大 眾 溝 通 的 平 台 或 許 可 以 說, 日 日 春 協 會 的 發 展 史 正 是 一 段 努 力 讓 性 工 作 者 由 抗 議 場 合 中 單 純 作 為 受 害 者 的 角 色 轉 向 尋 求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同 與 理 解 的 歷 程, 以 期 最 終 達 到 性 產 業 除 罪 化 的 目 的 從 觀 察 日 日 春 協 會 及 其 前 身 台 北 市 公 娼 自 救 會 的 抗 爭 史 及 其 訴 求 的 呼 籲, 似 乎 顯 示 出 台 灣 社 會 此 刻 對 於 性 產 業 的 存 廢 問 題, 以 及 對 於 性 工 作 者 人 權 保 障 應 有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與 關 切, 而 非 再 像 以 往 只 將 這 項 充 滿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掩 蓋 起 來, 藏 在 社 會 最 底 層 並 且 忽 視 排 擠 性 工 作 者 的 權 益 15 儘 管 爭 取 妓 權 的 社 運 團 體 不 斷 呼 籲, 或 努 力 爭 取 曝 光 度, 若 是 期 盼 妓 權 運 有 關 日 日 春 協 會 歷 年 不 同 時 期 的 具 體 訴 求 可 參 見 附 錄 一 6

動 的 訴 求 能 夠 有 達 成 的 可 能 性, 最 終 還 是 必 須 倚 賴 法 律 與 政 府 做 出 相 對 有 效 且 實 質 的 回 應 然 而 自 1997 年 開 始 至 今 已 十 餘 年, 政 府 在 面 對 性 工 作 管 制 性 交 易 議 題 貫 常 以 無 社 會 共 識 為 由, 不 願 對 此 爭 議 性 議 題 就 法 律 或 管 理 規 範 上 予 以 放 寬 例 如 我 們 可 以 從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管 制 性 工 作 相 關 條 例 已 經 沿 用 將 近 20 年 這 件 事 情 中 發 現, 16 即 便 妓 權 團 體 已 努 力 為 性 工 作 者 爭 取 權 益 超 過 十 年, 政 府 在 處 理 與 性 相 關 的 議 題 抗 爭 與 訴 求 時, 仍 然 是 維 持 保 留 態 度, 回 應 也 始 終 止 於 招 開 公 聽 會 廣 納 建 言 17 例 如, 近 年 來 內 政 部 亦 曾 針 對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該 不 該 廢 除, 花 下 不 少 研 究 經 費, 但 仍 舊 未 有 定 案 在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案 出 爐 之 前,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研 考 會 ) 曾 在 2008 年 11 月 時 委 託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主 辦 性 交 易 應 不 應 該 被 處 罰 公 民 會 議, 由 自 願 報 名 者 中 抽 選 出 18 位 民 眾 參 與 為 期 五 天 的 會 議 18 該 公 民 會 議 召 開 起 因 是 在 現 任 總 統 馬 英 九 第 一 次 參 選 總 統 選 舉 時, 日 日 春 協 會 積 極 要 求 馬 英 九 對 是 否 廢 除 罰 娼 條 款 表 達 意 見, 馬 英 九 競 選 總 部 表 示 該 議 題 爭 議 性 高, 因 此 將 在 公 民 會 議 形 成 共 識 後, 進 行 相 關 修 法 及 配 套 措 16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前 身 為 違 警 罰 法, 始 於 1943 年 至 1991 年 廢 止 由 於 當 時 尚 存 在 公 娼 制 度, 故 懲 罰 對 象 乃 是 暗 娼 ( 亦 即 私 娼 ), 即 公 娼 之 外 所 有 的 性 工 作 者, 與 性 消 費 者 及 媒 介 第 三 人, 該 法 中 與 暗 娼 ( 私 娼 ) 相 關 法 條 為 第 二 編 第 三 章 第 64 條 第 三 四 款 : 有 左 列 各 款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七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五 十 圓 以 下 罰 鍰 或 罰 役 : 一 游 蕩 無 賴 或 行 跡 不 檢 者 二 僧 道 或 江 湖 流 丐 強 索 財 物 者 三 意 圖 得 利, 與 人 姦 宿 或 代 為 媒 合, 或 容 留 止 宿 者 四 姦 宿 暗 娼 者 五 唱 演 淫 詞 穢 劇 或 其 他 禁 演 之 技 藝 者 六 表 演 技 藝, 其 方 法 不 合 人 道, 或 其 他 足 以 引 起 觀 眾 不 快 之 感 者 七 於 道 路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為 類 似 賭 博 之 行 為 者 八 於 非 公 共 場 所 或 非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賭 博 財 物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代 為 媒 合 或 容 留 止 宿 者 為 旅 店 時, 並 得 停 止 其 營 業, 戲 院 書 場 舞 台 而 有 前 項 第 五 款 情 形 者, 並 得 停 止 其 營 業 或 勒 令 歇 業 17 自 馬 英 九 總 統 參 選 時 曾 說 明 宜 先 進 行 公 民 會 議 尋 求 共 識 ; 待 公 民 會 議 形 成 共 識 後, 進 行 修 法 馬 英 九 上 任 後, 雖 曾 在 2008 年 由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台 大 社 會 系 舉 辦 過 性 交 易 應 不 應 該 被 處 罰 公 民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修 法 公 聽 會 ), 參 與 者 全 數 無 異 議 通 過 娼 嫖 第 三 人 ( 周 邊 勞 務 及 業 者 ) 都 不 應 被 處 罰, 然 而 政 府 仍 未 做 出 正 面 回 應 日 日 春 關 懷 互 助 協 會 http://coswas.org/archives/760 2012/12/29 18 原 本 應 由 439 位 報 名 者 中 依 照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佔 全 國 人 口 比 率 和 佔 報 名 者 人 口 比 率 中 抽 出 20 人, 但 有 2 人 因 事 不 克 前 往, 故 最 後 參 與 人 數 18 人, 此 外 全 程 參 與 者 可 獲 得 5,000 元 整 性 交 易 應 不 應 該 處 罰 公 民 會 議 結 論 報 告 2008:4-5 性 交 易 應 不 應 該 被 處 罰 公 民 會 議 部 落 格 http://cc-sex.blogspot.tw/2009/08/blog-post.html 2012/11/23 7

施 研 擬 19, 因 而 促 成 此 次 公 民 會 議 20 該 次 公 民 會 議 的 參 與 者 們 最 後 也 達 成 共 識, 認 為 基 於 人 權 保 障 的 理 由, 法 律 不 應 限 制 或 剝 奪 人 民 的 性 自 主 權 和 工 作 選 擇 權 21 並 且 做 出 娼 嫖 第 三 人 ( 周 邊 勞 務 及 業 者 ) 都 不 應 被 處 罰 之 結 論 報 告 報 告 出 爐 後, 行 政 院 相 關 部 會 官 員 亦 承 諾 會 將 報 告 交 由 審 議 機 關 參 考, 22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委 員 葉 毓 蘭 也 應 允 將 會 於 下 次 人 權 會 議 召 開 時, 並 且 將 此 結 論 報 告 列 為 重 要 參 考 23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在 第 15 次 會 議 時, 要 求 內 政 部 應 在 半 年 內 朝 除 罪 化 除 罰 化 方 向 研 擬 性 交 易 政 策 與 配 套 措 施, 並 須 將 性 工 作 者 意 見 納 入 24 然 而 實 際 上 內 政 部 仍 然 無 所 作 為, 直 到 2009 年, 出 現 近 年 來 妓 權 運 動 史 上 一 項 重 要 的 轉 折 點, 亦 即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案 之 結 果 出 爐, 宣 告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違 憲, 在 解 釋 文 公 布 後 二 年 屆 滿 失 效 至 2011 年,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提 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相 關 之 修 正 草 案 函 請 立 法 院 進 行 審 議, 立 法 院 始 針 對 該 款 規 定 進 行 修 法, 這 才 真 正 迫 使 政 府 對 現 行 性 交 易 行 為 管 理 必 須 有 正 面 回 應 25 19 楊 荔 婷 許 惟 豪 公 民 會 議 達 共 識 性 交 易 應 合 法 化 2008 苦 勞 網 2008/11/23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0591 2013/01/02 20 舉 辦 公 民 會 議 的 用 意 主 要 是 為 了 讓 性 工 作 除 罪 化 此 類 具 爭 議 性 議 題, 能 夠 藉 由 不 同 背 景 的 民 眾 一 起 在 特 定 場 合 與 時 間 裡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讓 各 種 衝 突 觀 點 與 意 見 能 夠 產 生 理 性 對 話, 以 及 充 分 交 流 的 機 會 公 民 會 議 給 予 參 與 民 眾 相 關 資 料 以 供 閱 讀, 也 訂 定 各 類 主 題 安 排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與 民 眾 對 談, 幫 助 民 眾 做 出 判 斷 簡 言 之, 舉 辦 公 民 會 議 出 發 點 是 讓 參 與 民 眾 在 盡 可 能 擁 有 充 分 資 訊 下, 進 行 理 性 思 辨, 試 圖 在 最 後 形 成 共 識 並 且 提 出 具 體 政 策 建 議, 期 望 能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對 於 該 爭 議 性 公 共 政 策 的 決 策 參 考 之 用 21 性 交 易 應 不 應 該 處 罰 公 民 會 議 結 論 報 告 2008:11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22 研 考 會 專 門 委 員 黃 忠 真 警 政 署 組 長 文 國 忠 前 揭 註 19 23 在 公 民 會 議 之 後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未 有 明 確 回 應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日 後 召 開 性 工 作 者 是 否 除 罪 或 合 法 化 研 商 會 議, 與 會 者 皆 同 意 性 工 作 者 除 罪, 以 及 廢 除 罰 娼 不 罰 嫖 挑 款 的 必 要 性, 但 內 政 部 並 未 對 結 論 做 出 報 告, 也 未 擬 訂 明 確 修 法 時 間 表 史 倩 玲 廢 除 罰 娼 日 日 春 要 政 府 別 再 拖 2009 台 灣 立 報 2009/01/05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9385 2013/01/03 24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2009 人 權 大 步 走 專 區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83224&ctnode=32897&mp=200 2012/11/26 25 在 此 之 前, 鄭 麗 文 等 19 位 立 法 委 員 已 在 2009 年 4 月 22 日 提 出 刪 除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相 關 規 定 ; 黃 淑 英 等 34 位 立 法 委 員 則 於 2009 年 5 月 27 日 提 出 修 正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改 為 罰 嫖 不 罰 娼, 不 過 立 法 院 並 未 進 行 後 續 審 議 立 法 院 法 律 系 統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prochtml/01183100110400.htm 2013/07/25 8

第 三 節 問 題 意 識 2011 年 11 月 立 法 院 通 過 對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的 相 關 修 正, 新 法 在 形 式 上 合 乎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之 結 論, 即 不 得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各 縣 市 可 自 行 設 置 專 區, 在 專 區 內 娼 嫖 皆 不 受 罰 ; 反 之, 專 區 外 兩 者 皆 要 懲 罰 這 是 由 原 先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只 懲 罰 性 工 作 者 一 方, 修 改 成 不 論 是 性 工 作 者 或 者 是 性 消 費 者 只 要 是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相 關 罰 則, 皆 須 受 罰 而 修 改 後 的 法 規 同 時 也 說 明 各 縣 市 可 自 行 設 置 性 專 區, 在 性 專 區 之 內 為 合 法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則 一 律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26 然 而, 我 們 在 此 必 然 產 生 一 個 疑 問, 那 就 是 新 法 是 否 既 未 違 背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又 能 夠 達 到 原 始 聲 請 解 釋 的 初 衷, 保 護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呢? 若 從 新 法 實 施 後 的 現 況 來 看, 各 縣 市 皆 持 較 為 保 留 的 觀 望 態 度, 並 無 意 願 成 立 性 專 區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要 求 中 央 管 部 會 先 行 成 立 性 交 易 示 範 專 區, 制 定 相 關 管 理 規 範 後 才 願 意 跟 進 ; 有 的 地 方 首 長 則 公 開 宣 示 不 可 能 讓 交 易 於 當 地 合 法 經 營 27 這 種 局 面 致 使 妓 權 團 體 一 直 以 來 擔 心 的, 法 律 上 規 定 專 區 內 娼 嫖 皆 不 罰 的 條 件 會 形 同 虛 設, 再 加 上 原 有 合 法 公 娼 人 數 又 日 漸 減 少 且 不 再 發 與 新 照, 28 如 此 一 來, 新 法 實 施 後 將 容 易 變 成 實 質 上 全 面 禁 娼 29 而 全 面 禁 娼 將 使 得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處 境 更 加 艱 困, 因 為 警 方 查 緝 性 交 易 仍 舊 以 容 易 抓 的 個 體 戶 流 鶯 為 目 標, 在 小 旅 館 前 守 株 待 兔 ; 而 原 本 就 是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主 要 查 緝 目 標 的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30 則 依 舊 未 能 因 修 法 而 改 變 承 擔 受 罰 的 情 形 反 觀 大 規 模 的 應 召 26 有 關 新 修 正 後 的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可 參 照 附 錄 二 27 紅 燈 區 12 縣 市 喊 止 步 5 都 有 3 都 反 對 2011 聯 合 新 聞 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58055.shtml 20123/01/01 28 合 法 公 娼 中 市 僅 存 11 人 2011 中 央 社 2011/04/06 http://history.n.yam.com/cna/life/201104/20110406390003.html 2013/01/01 29 目 前 台 灣 有 兩 縣 市 長 曾 表 明 同 意 規 劃 性 專 區, 基 隆 市 市 長 張 通 榮 表 示 有 意 願 成 立 性 專 區, 但 須 在 兼 顧 民 眾 需 求 及 維 護 治 安 下 有 條 件 開 放 ; 另 外 連 江 縣 縣 長 楊 綏 生 則 認 為 可 以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不 排 斥, 不 過 修 法 至 今 超 過 一 年, 兩 縣 市 皆 未 成 立 性 專 區 而 宜 蘭 曾 發 布 公 文, 表 示 依 照 宜 蘭 縣 娼 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原 本 合 法 存 在 的 性 交 易 場 所 ( 妓 女 戶 ), 依 新 修 正 條 文 規 定, 可 於 原 地 依 原 自 治 條 例 所 定 條 件 繼 續 經 營, 在 原 址 內 進 行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都 不 罰 依 照 宜 蘭 縣 娼 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不 得 新 增 妓 女 及 妓 女 戶, 換 言 之, 立 法 目 的 是 讓 妓 女 戶 自 然 消 失, 不 再 另 發 新 照 可 參 考 相 關 新 聞 教 壞 小 孩 20 縣 市 反 對 2012 蘋 果 日 報 2012/11/0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04/34619118/ 2013/07/07 30 羅 建 旺 宜 蘭 查 獲 首 件 七 旬 翁 六 旬 婦 娼 嫖 均 罰 2011 聯 合 新 聞 網 2011/11/10 9

站 酒 店 則 相 對 安 然 地 維 持 經 營 即 使 全 面 禁 娼, 原 本 以 各 種 名 目 及 形 式 掛 羊 頭 賣 狗 肉 諸 如 美 容 護 膚 店 酒 店 小 吃 店 卡 拉 OK 店 等 以 合 法 掩 護 非 法 將 性 工 作 藏 於 其 中 的 情 形 亦 未 改 變 此 外, 新 法 修 正 後, 在 全 台 尚 無 設 置 合 法 性 專 區 以 及 取 締 的 裁 罰 基 準 都 尚 未 確 立 前, 即 在 公 布 後 三 天 立 即 生 效, 雖 然 當 時 的 內 政 部 長 江 宜 樺 以 法 律 無 空 窗 期 為 由, 認 為 新 法 須 即 刻 施 行, 31 但 是 在 沒 有 合 法 性 專 區 與 裁 罰 基 準 尚 未 訂 定 的 情 形 下, 反 遭 各 界 批 評, 認 為 是 草 率 且 倉 促 的 修 法 此 外, 內 政 部 更 以 尊 重 地 方 自 治 藉 口, 將 具 有 爭 議 的 設 置 性 專 區 問 題 丟 給 地 方 政 府, 卻 未 給 予 相 應 時 間 規 劃 設 置 性 專 區, 並 且 新 法 公 布 後 即 刻 開 罰, 也 被 批 評 是 中 央 卸 責, 可 以 見 得 修 法 者 對 當 前 性 產 業 的 現 實 情 形 並 未 深 入 考 量, 只 想 敷 衍 了 事 32 因 此 就 目 前 觀 察 修 法 過 程 與 各 項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閱 讀, 有 一 現 象 筆 者 認 為 值 得 深 思 與 探 討, 亦 即 : 原 本 提 出 釋 憲 聲 請 的 兩 位 地 方 法 官 原 意 是 為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發 聲, 因 此 問 題 焦 點 在 於, 部 分 性 工 作 者 原 本 就 是 社 經 地 位 弱 勢 者, 他 們 或 因 年 齡 較 高, 或 因 缺 乏 其 他 專 業 技 能 與 工 作 機 會 而 選 擇 從 事 性 工 作 維 生, 在 當 前 法 規 管 理 下, 不 僅 未 能 提 供 弱 勢 者 相 對 應 之 援 助, 反 而 更 因 她 ( 他 ) 們 取 締 容 易 而 成 為 警 方 執 法 的 首 要 目 標, 形 同 使 她 ( 他 ) 們 的 艱 困 處 境 雪 上 加 霜 由 於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僅 針 對 社 維 法 罰 娼 不 罰 嫖 之 裁 罰 手 段 宣 告 違 憲, 以 至 於 該 解 釋 案 公 布 後, 議 題 焦 點 被 置 換 為 政 府 必 須 尋 求 新 的 管 制 手 段, 導 致 原 有 關 懷 弱 勢 工 作 者 的 初 衷 未 能 成 為 修 法 主 軸 議 題 被 替 換 後 的 危 險 性 在 多 位 大 法 官 們 所 提 出 部 分 協 同 / 協 同 意 見 書 中 即 可 察 覺, 大 法 官 們 的 本 意 在 於 提 醒 立 法 者 必 須 考 量 適 法 對 象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的 處 境 來 修 法, 但 解 釋 文 的 裁 決 卻 可 能 使 修 正 後 的 新 法 出 現 娼 嫖 皆 罰, 讓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陷 入 更 為 艱 難 的 處 境 同 時, 大 法 官 的 見 解 也 點 出 一 項 重 要 議 題, 那 就 是, 繼 續 嚴 懲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707828.shtml 2013/06/11 31 江 宜 樺 : 法 律 無 空 窗 期 專 區 外 娼 嫖 該 罰 就 罰 2011 ETtoday 東 森 新 聞 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11107/5573.htm 2013/07/09 32 明 天 起 娼 嫖 都 罰 3 萬 2011 蘋 果 日 報 2011/11/0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105/33793982 2011/11/19 10

與 達 到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維 護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與 國 民 健 康 之 間, 是 否 具 有 緊 密 的 關 聯 性, 懲 罰 手 段 又 是 否 合 理? 33 簡 言 之, 在 台 灣 妓 權 運 動 發 展 過 程 中,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無 疑 是 一 個 重 大 轉 折, 解 釋 文 本 該 朝 性 產 業 中 存 在 弱 勢 者, 應 當 注 意 其 現 實 中 的 處 境, 以 及 立 法 目 的 和 處 罰 手 段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來 作 為 主 要 的 解 釋 方 向, 但 解 釋 文 卻 漠 視 釋 憲 聲 請 人 原 意 幫 助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以 至 於 後 續 修 法 發 展 順 勢 轉 向 如 何 制 訂 新 管 制 規 則, 而 內 政 部 與 立 法 院 修 法 也 將 焦 點 僵 持 在 手 段 的 合 憲 性 上, 反 而 忽 略 如 何 能 保 障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這 個 原 初 的 問 題 性 交 易 普 遍 存 於 人 類 社 會, 性 交 易 合 法 與 否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是 爭 論 不 休 的 議 題, 台 灣 亦 是 如 此 然 而, 部 分 性 工 作 者 遭 到 剝 削 不 法 對 待, 處 於 底 層 的 弱 勢 者 經 濟 情 況 堪 憂 亦 為 事 實, 這 是 無 論 各 國 政 府 是 否 承 認 性 工 作 ( 者 ) 或 給 予 合 法 地 位 都 無 法 抹 滅 的 筆 者 認 為, 有 鑒 於 目 前 關 於 性 交 易 議 題 正 反 意 見 擁 娼 與 反 娼 仍 然 無 法 調 和 的 情 況 下, 若 將 議 題 焦 點 放 在 究 竟 該 不 該 合 法 化 性 工 作 者 該 不 該 除 罪, 似 乎 對 於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的 艱 難 困 境 難 有 助 益, 本 文 認 為 我 們 應 從 另 一 種 思 考 途 徑 思 索 當 前 性 交 易 問 題 Iris M. Young 的 差 異 政 治 理 論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藉 由 分 析 社 會 中 存 在 各 種 因 為 社 會 制 度 規 範 以 及 各 種 習 以 為 常 的 慣 例 相 互 作 用 而 產 生 的 結 構 性 差 異, 來 論 證 身 處 不 同 位 置 的 個 人 如 何 遭 受 社 會 結 構 不 正 義 所 導 致 的 壓 迫 問 題 筆 者 認 為 該 項 觀 點 似 乎 可 以 作 為 解 釋 何 以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上 的 爭 議, 會 影 響 到 日 後 新 法 修 正 後 仍 舊 不 足 以 解 決 性 工 作 者 的 困 境 未 能 使 新 法 符 合 聲 請 釋 憲 的 初 衷, 而 能 進 一 步 成 為 改 善 性 工 作 者 處 境 及 性 交 易 議 題 的 良 方 從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本 身 的 爭 議 正 顯 示 出, 政 府 在 面 對 性 交 易 議 題 時, 僅 從 法 律 管 制 者 的 角 度, 去 堅 守 對 性 工 作 者 一 視 同 仁 的 裁 罰 平 等, 而 未 注 意 底 層 性 工 作 者 的 特 殊 處 境 ; 倘 若 不 能 積 極 且 正 視 底 層 性 工 作 者 的 特 殊 處 境, 就 無 法 提 出 真 正 改 善 他 們 弱 勢 處 境 之 實 際 作 為, 這 也 正 是 本 文 所 要 探 問 的 研 究 問 題 意 即 僅 僅 33 在 後 面 章 節 將 會 再 仔 細 說 明 此 一 問 題 11

追 求 達 成 法 律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是 否 不 足 以 解 決 問 題, 反 而 掩 蓋 漠 視 受 管 轄 者 實 際 生 活 的 殊 異 性? 因 此 本 文 將 以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修 法 歷 程 為 焦 點, 以 Iris M. Young 的 差 異 政 治 理 論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分 析 之, 從 而 了 解 為 何 協 同 意 見 書 裡 大 法 官 們 再 三 強 調, 比 例 原 則 較 平 等 原 則 更 能 處 理 性 交 易 問 題 所 做 的 呼 籲 ; 以 及 針 對 新 法 修 訂 後 以 專 區 內, 娼 嫖 皆 不 罰 ; 專 區 外, 娼 嫖 皆 罰 的 結 果 進 行 探 討, 藉 此 論 證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的 特 殊 性, 不 能 僅 靠 一 視 同 仁 的 法 律, 看 似 公 平 對 待 所 有 人 即 能 解 決 同 時 輔 以 目 前 國 內 的 實 證 研 究 成 果, 一 方 面 可 作 為 呼 應 差 異 政 治 理 論 對 於 社 會 結 構 的 分 析, 另 一 方 面 也 能 幫 助 我 們 從 現 實 處 境 中 理 解 性 工 作 者 因 此 筆 者 將 試 圖 去 論 證 新 修 訂 的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導 因 於 解 釋 文 之 解 釋 不 足, 使 日 後 修 法 焦 點 轉 向 如 何 制 定 新 的 管 制 規 則 ; 同 時 又 因 為 行 政 與 立 法 機 關 以 怠 惰 卸 責 的 心 態 進 行 修 法, 僅 僅 去 修 改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使 得 新 法 缺 乏 對 社 會 弱 勢 者 保 障 的 重 要 部 分, 以 致 於 後 續 修 法 過 程 與 最 後 的 修 法 結 果 備 受 相 關 各 界 的 批 評 筆 者 試 圖 突 顯 暴 露 出 在 修 法 過 程 與 結 果 的 缺 失, 正 是 來 自 於 政 府 修 法 時 漠 視 現 實 性 產 業 因 非 法 化 而 藏 汙 納 垢 的 問 題, 以 及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之 不 利 處 境, 對 於 諸 位 大 法 官 提 出 幫 助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之 重 要 修 法 核 心 置 若 罔 聞 所 導 致 性 產 業 所 具 有 特 殊 性, 以 及 性 工 作 者 為 弱 勢 族 群 (disadvantaged group) 所 面 臨 的 壓 迫 是 來 自 更 深 層 的 社 會 結 構 問 題, 必 須 要 由 社 會 結 構 的 觀 點 來 分 析 之, 才 可 能 找 出 落 實 實 質 平 等 的 有 效 辦 法 藉 由 以 上 三 種 面 向 ( 法 律 層 次 理 論 分 析 實 證 研 究 ) 突 顯 行 政 與 立 法 機 關 面 對 性 交 易 議 題 時, 不 應 只 採 取 管 制 (regulation) 的 視 野, 因 為 若 是 僅 將 問 題 繼 續 停 滯 在 如 何 管 制 的 技 術 層 次 上, 將 無 助 於 社 會 弱 勢 保 障, 同 時 極 有 可 能 因 為 漠 視 結 構 差 異 而 導 致 底 層 性 工 作 者 必 須 在 社 會 結 構 壓 迫 下 面 臨 重 重 困 境, 因 此 行 政 與 立 法 機 關 應 積 極 思 考, 如 何 使 修 法 能 夠 朝 保 障 性 工 作 者 的 權 益 的 方 向 修 法 12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性 交 易 行 為 約 略 可 粗 分 為 成 年 人 / 非 成 年 人 合 意 / 受 脅 迫 等 不 同 類 型, 無 論 何 種 性 交 易 行 為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法 律 秩 序 下, 同 樣 都 是 被 禁 止 的 34 在 管 理 各 類 型 的 性 交 易 行 為 上, 目 前 是 分 別 採 用 行 政 法 與 刑 事 法 中 不 同 的 法 律 規 範 並 禁 止 成 年 合 意 的 性 交 易 行 為 是 以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刑 法 等 法 進 行 管 理,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則 是 作 為 主 要 的 懲 罰 手 段 與 限 制 ; 至 於 未 成 年 且 受 脅 迫 的 性 交 易 行 為 是 由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刑 法 等 法 律 作 為 管 制 手 段, 此 外, 亦 有 對 性 交 易 行 為 中 的 第 三 人, 如 媒 介 性 交 易 行 為 者 娼 館 保 鑣 或 是 娼 館 設 置 等 相 關 問 題 有 所 懲 罰 與 管 制 在 本 文 裡, 則 是 試 圖 去 探 究 針 對 管 理 成 年 人 雙 方 合 意 性 交 易 行 為 中 提 供 性 交 易 服 務 之 工 作 者 的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的 修 法 問 題, 因 此 其 他 法 律 與 管 制 將 不 會 在 本 文 中 進 行 討 論 而 本 文 主 要 的 研 究 範 圍 將 以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被 宣 告 違 憲 之 解 釋 文 為 研 究 重 點, 以 及 後 續 相 關 修 法 情 形 進 行 研 究, 也 就 是 試 圖 探 討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本 文 及 其 爭 議 如 何 影 響 後 續 相 關 修 法 過 程 與 新 法 實 行 狀 況 第 五 節 文 獻 檢 閱 要 能 夠 較 清 楚 的 釐 清 台 灣 性 產 業 中 的 問 題 以 及 檢 視 台 灣 性 產 業 中 是 否 存 在 上 述 的 結 構 不 正 義 導 致 壓 迫 問 題, 或 許 可 從 檢 閱 目 前 現 有 的 國 內 實 證 研 究 來 呼 應 差 異 政 治 所 論 證 的 結 構 不 正 義 的 現 象 礙 於 筆 者 能 力 有 限, 僅 分 析 以 下 五 份 國 內 對 性 產 業 相 關 的 訪 談 研 究, 包 含 三 份 對 性 工 作 者 的 訪 談 一 份 基 層 員 警 訪 談 以 及 性 消 費 者 的 訪 談 為 主, 試 圖 從 實 證 研 究 來 呈 現 台 灣 性 產 業 中 所 蘊 含 的 多 元 樣 34 目 前 雖 然 各 地 方 政 府 可 依 新 修 正 的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設 置 成 人 間 合 意 性 交 易 專 區, 但 新 法 的 實 行 已 過 週 年, 全 台 卻 尚 無 任 何 設 置 合 法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各 縣 市 首 長 也 幾 乎 無 意 願 設 置 在 全 台 無 合 法 性 專 區, 且 未 來 設 置 合 法 性 專 區 的 希 望 渺 茫 情 況 之 下, 因 此 筆 者 仍 先 將 台 灣 管 理 性 交 易 視 為 是 全 面 禁 止 的 13

貌 壹 基 層 員 警 一 彭 渰 雯 基 層 員 警 取 締 性 交 易 執 行 的 研 究 : 批 判 性 詮 釋 途 徑 之 應 用 我 們 不 難 理 解 在 性 工 作 者 中 有 部 分 從 業 者 是 基 於 經 濟 壓 力 而 從 事 性 工 作, 他 們 除 了 在 經 濟 上 處 於 弱 勢 以 外, 尚 有 其 他 原 因 導 致 他 們 處 境 堪 憂 由 彭 渰 雯 基 層 員 警 取 締 性 交 易 執 行 的 研 究 : 批 判 性 詮 釋 途 徑 之 應 用 藉 由 分 析 基 層 員 警 執 法 經 驗 來 揭 露 過 去 禁 娼 政 策 執 行 上 出 現 的 階 級 歧 視 與 非 預 期 後 果 ( 彭 渰 雯,2008: 118) 彭 文 向 警 政 署 所 索 取 之 2001-2005 年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遭 取 締 的 本 地 性 工 作 者 年 齡 在 30 歲 以 上 佔 總 取 締 人 數 的 3/4 以 上,40 歲 以 上 則 約 是 總 取 締 人 數 的 1/2 ( 彭 渰 雯,2008:141) 此 數 據 顯 示 年 輕 女 性 (30 歲 以 下 ) 在 遭 警 方 取 締 的 性 工 作 者 中 所 占 比 例 較 低, 究 其 原 因, 或 許 是 年 輕 女 性 從 事 性 工 作 人 數 較 少, 然 而 這 個 解 釋 卻 與 我 們 一 般 所 認 知 的 性 交 易 情 況 不 符 若 站 在 嫖 客 的 角 度 來 說, 他 們 大 多 希 望 能 與 年 輕 貌 美 身 材 條 件 理 想 的 對 象 進 行 性 交 易, 基 於 嫖 客 的 心 理 機 制 和 生 理 需 求 作 祟, 很 難 認 同 台 灣 年 輕 女 性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人 數 會 少 於 三 十 歲 以 上 的 中 高 齡 女 性 也 就 是 說, 遭 警 方 取 締 的 年 輕 女 性 所 占 比 例 較 少, 其 原 因 並 非 原 本 從 業 人 數 少, 而 應 有 其 他 更 深 入 的 理 由 遭 到 取 締 的 本 地 性 工 作 者 中, 中 高 年 齡 女 性 佔 極 高 比 例, 最 大 的 可 能 在 於 她 們 正 是 警 方 的 主 要 的 取 締 目 標 從 統 計 數 據 反 映 出 警 員 在 取 締 性 交 易 時, 常 以 外 國 籍 ( 大 陸 籍 ) 與 中 高 年 齡 層 的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為 目 標 35 雖 然 無 法 從 取 締 人 數 中 確 實 得 出 實 際 的 母 體 數, 但 從 彭 文 中 受 訪 警 員 表 示 被 抓 的 都 是 年 紀 較 長, 尤 其 是 目 標 明 顯 的 流 鶯 這 顯 示 出 基 層 員 警 取 締 性 交 易 時 的 兩 難 : 一 方 面 平 時 基 於 同 情 35 此 處 數 據 資 料 乃 是 轉 引 自 彭 渰 雯 向 警 政 署 統 計 科 索 取 2001-2005 社 維 法 第 八 十 條 取 締 成 果, 資 料 內 的 數 據 是 該 條 第 一 款 ( 意 圖 賣 淫 ) 與 第 二 款 ( 意 圖 賣 淫 或 媒 介 賣 淫 而 拉 客 ) 的 數 字 總 和, 警 政 署 表 示 無 法 分 別 給 出 兩 款 遭 取 締 人 數 各 自 的 實 際 數 據, 但 彭 渰 雯 解 釋 由 於 基 層 員 警 很 少 以 第 二 款 ( 意 圖 賣 淫 或 媒 介 賣 淫 而 拉 客 ), 若 是 要 取 締 會 以 刑 法 第 二 三 一 條 起 訴 ( 較 嚴 重 ) 這 與 因 社 維 法 第 八 十 條 所 受 罰 的 男 性, 歷 年 來 平 均 在 50 人 左 右 的 數 字 上 可 以 推 測, 雖 然 數 據 中 包 含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但 應 不 至 影 響 整 體 結 果 因 取 締 人 數 以 中 國 籍 與 外 籍 性 工 作 者 14

弱 勢 心 理, 不 願 意 主 動 取 締 流 鶯 ; 另 一 方 面 當 出 現 績 效 壓 力, 又 迫 於 時 間 金 錢 資 源 等 限 制, 便 會 選 擇 流 鶯 作 為 查 緝 目 標 大 型 應 召 站 的 幕 後 經 營 者 難 抓, 以 及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的 便 利 性, 使 得 員 警 通 常 都 會 挑 軟 柿 子 的 底 層 性 工 作 者 為 目 標 ( 彭 渰 雯,2008:138-142) 36 由 此 可 知, 除 了 績 效 壓 力 以 外, 流 鶯 取 締 容 易 也 是 影 響 警 方 在 取 締 性 交 易 時 出 現 偏 差 的 因 素 就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實 際 執 法 經 驗 可 以 看 出, 對 性 工 作 者 的 查 緝 及 處 罰 上, 事 實 上 還 隱 含 了 階 級 歧 視 例 如, 除 了 上 述 的 實 際 取 締 偏 差 之 外, 警 方 若 欲 查 緝 星 級 以 上 的 飯 店 需 先 通 報 飯 店 客 人, 形 成 查 緝 作 業 上 的 困 難, 因 此 為 圖 方 便, 相 較 於 大 飯 店, 警 方 取 締 小 旅 館 的 機 會 變 大 許 多, 而 小 旅 館 中 又 多 為 個 體 戶 流 鶯 等 低 階 的 性 工 作 者 37 如 此 一 來, 底 層 性 工 作 者 除 了 生 計 壓 力 從 娼 之 外 尚 須 面 對 警 方 偏 差 執 法, 對 於 已 經 謀 生 不 易 的 他 們 來 說 無 疑 是 雪 上 加 霜 筆 者 認 為 彭 文 正 是 突 顯 出 由 於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本 身 的 不 正 義 造 成 警 方 為 了 因 應 該 法 問 題 而 在 實 際 執 法 上 出 現 便 利 取 巧 與 性 別 階 級 偏 差, 而 政 府 不 願 解 決 這 些 矛 盾 及 衝 突, 等 於 是 直 接 讓 政 府 將 禁 娼 政 策 中 存 在 的 矛 盾 衝 突 轉 嫁 給 底 層 的 性 工 作 者, 甚 至 也 使 基 層 員 警 在 執 行 取 締 時 感 到 兩 面 為 難 從 彭 文 中 可 以 明 顯 察 覺, 這 種 因 為 帶 有 偏 好 的 查 緝 策 略 取 向 而 產 生 的 階 級 差 異, 而 這 同 時 也 呈 現 出 目 前 台 灣 在 性 交 易 政 策 上 的 問 題 癥 結 不 過 本 文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是, 因 為 受 訪 對 象 即 是 執 法 的 基 層 員 警, 因 此 對 於 有 違 法 情 形 的 針 對 性 執 法 問 題, 皆 沒 有 對 此 予 以 承 認 或 者 避 重 就 輕, 產 生 與 現 實 法 上 的 某 種 偏 差 日 日 春 協 會 經 由 實 際 接 觸 許 多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多 數 性 工 作 者 的 經 驗 都 顯 示 警 方 存 在 許 多 惡 劣 的 釣 魚 行 動, 因 此 本 文 對 於 真 正 要 瞭 解 與 掌 握 現 實 執 法 的 問 題 上, 仍 然 有 其 限 制 台 灣 成 人 合 意 性 交 易 自 2001 年 台 北 市 廢 娼 緩 廢 期 滿 之 後 一 直 處 在 非 法 狀 態, 然 而, 台 北 市 的 公 娼 制 度 雖 消 失 了, 性 產 業 卻 不 曾 離 開 台 北 市 38 性 交 易 不 36 由 於 這 部 分 尚 涉 及 員 警 取 締 性 交 易 態 度 多 為 消 極 執 法, 而 此 種 態 度 又 進 而 形 塑 警 方 的 取 締 模 式, 將 會 在 後 面 章 節 繼 續 說 明, 故 此 處 暫 不 討 論 取 締 模 式 37 許 宗 力 協 同 意 見 書 2009 總 統 府 公 報 6898 50-51 38 此 處 必 須 說 明 的 是, 台 北 市 公 娼 制 度 雖 已 廢 除, 但 經 內 政 部 統 計 目 前 在 國 內 尚 存 在 合 法 妓 女 15

合 法 卻 不 代 表 性 產 業 因 此 消 失 或 是 凋 零, 如 此 反 而 使 性 交 易 全 面 轉 入 地 下 化, 這 麼 一 來 反 倒 引 起 不 少 問 題 其 一 是 許 多 大 型 應 召 站 或 八 大 行 業 中 私 下 進 行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與 日 俱 增, 39 性 產 業 中 犯 罪 與 剝 削 問 題 依 然 未 被 解 決 再 者, 受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而 遭 取 締 的 也 多 是 底 層 的 性 工 作 者, 顯 見 廢 除 公 娼 禁 止 性 交 易 行 為 的 作 法 並 不 能 消 除 性 產 業, 也 不 可 能 真 正 打 擊 犯 罪, 甚 至 加 劇 犯 罪 的 橫 行 台 灣 性 交 易 經 營 方 式 多 元, 有 單 獨 經 營 的 個 體 戶 流 鶯, 也 有 隱 身 在 八 大 行 業 按 摩 護 膚 店 及 旅 館 中 以 合 法 產 業 暗 藏 性 交 易 行 為 的 情 況, 或 是 具 規 模 經 營 的 應 召 站 網 路 上 的 逐 年 增 加 的 援 助 交 際 等 以 下 兩 篇 論 文 則 是 針 對 從 事 性 工 作 八 大 行 業 的 女 性 進 行 訪 談, 我 們 從 兩 篇 文 章 中 或 許 可 以 略 為 了 解 不 同 類 別 的 性 工 作 者 存 在 甚 麼 實 際 的 差 異 貳 性 工 作 者 二 陳 美 華 公 開 的 勞 務 私 人 的 性 與 身 體 : 在 性 工 作 協 商 性 與 工 作 的 女 人 陳 美 華 (2003) 在 公 開 的 勞 務 私 人 的 性 與 身 體 : 在 性 工 作 協 商 性 與 工 作 的 女 人 一 文 藉 由 面 訪 多 位 在 不 同 性 工 作 組 織 類 型 不 同 勞 動 條 件 中 的 性 工 作 者, 來 了 解 性 工 作 者 本 身 究 竟 如 何 認 知 自 己 所 從 事 的 職 業, 試 圖 對 廢 娼 女 性 主 義 與 反 廢 娼 妓 權 團 體 兩 邊 由 於 對 性 工 作 的 理 解 不 同, 而 出 現 過 度 簡 化 性 工 作 的 問 題 進 行 辯 駁 ; 廢 娼 陣 營 認 為 性 工 作 是 性 的, 而 反 廢 娼 妓 權 團 體 則 認 為 這 是 工 戶 共 11 家, 公 娼 共 49 人, 只 是 不 得 新 增 妓 女 與 妓 女 戶, 必 須 任 其 自 然 消 滅 現 存 合 法 妓 女 戶 分 別 分 散 在 宜 蘭 桃 園 台 中 台 南 澎 湖 共 五 縣 市 參 考 前 揭 註 32 39 一 般 俗 稱 之 八 大 行 業, 指 依 臺 北 市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及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管 理 之 舞 廳 業 舞 場 業 酒 家 業 酒 吧 業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業 視 聽 歌 唱 業 理 容 業 及 三 溫 暖 業 : (1) 舞 廳 業 : 指 提 供 場 所, 備 有 舞 伴 供 不 特 定 人 跳 舞 之 商 業 (2) 舞 場 業 : 指 提 供 場 所, 不 備 舞 伴 供 不 特 定 人 跳 舞 之 商 業 (3) 酒 家 業 : 指 提 供 場 所, 供 應 酒 菜 或 其 他 飲 食 物, 並 備 有 陪 侍 服 務 之 商 業 (4) 酒 吧 業 : 指 提 供 場 所, 備 有 服 務 生 陪 侍, 供 應 酒 類 飲 料 之 商 業 (5)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業 : 指 提 供 場 所, 備 有 服 務 生 陪 侍, 供 應 飲 料 之 商 業 (6) 視 聽 歌 唱 業 : 指 設 置 包 廂 或 提 供 投 幣 刷 卡 等 伴 唱 視 聽 設 備, 供 人 歌 唱 之 商 業 (7) 理 容 業 : 指 將 營 業 場 所 加 以 區 隔 或 包 廂 式 經 營 為 人 理 容 之 觀 光 理 髮 或 視 聽 理 容 之 商 業 (8) 三 溫 暖 業 : 指 提 供 冷 熱 水 池 蒸 烤 設 備, 供 人 沐 浴 之 商 業 什 麼 是 八 大 行 業? 2012 臺 北 市 政 府 網 站 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07701&ctnode=5321&mp=100001 2013/03/14 16

作 同 時, 從 研 究 中 她 發 現 不 同 類 型 的 性 工 作 組 織, 會 影 響 性 工 作 者 本 身 自 主 性 安 全 性 的 程 度 差 異, 進 而 在 她 將 性 工 作 內 容 細 分 為 三 項 勞 動 美 學 的 身 體 勞 動 異 化 的 性 勞 動 與 肉 體 化 的 情 緒 勞 動 中 產 生 差 別 一 些 女 性 主 義 團 體, 將 性 工 作 中 的 性 行 為 理 解 為 性 的, 認 為 女 性 在 性 工 作 中 是 受 到 男 性 宰 制 反 廢 娼 的 妓 權 團 體 則 將 性 工 作 理 解 為 具 勞 動 性 質 陳 認 為 必 須 揚 棄 這 種 非 此 即 彼 的 二 分 法, 才 能 對 台 灣 多 樣 複 雜 的 性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的 工 作 性 質 與 內 容 上 的 細 緻 差 別, 以 及 對 性 工 作 者 所 面 臨 的 現 實 處 境 做 出 有 意 義 的 研 究 ( 陳 美 華, 2006:3,13)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陳 文 研 究 中, 發 現 受 訪 的 性 工 作 者 大 多 在 性 勞 動 過 程 中, 會 區 分 工 作 的 性 與 私 人 的 性 即 性 作 為 性 與 性 作 為 工 作, 這 與 性 工 作 者 的 性 / 別 認 同 有 高 度 相 關, 例 如 其 中 一 位 女 同 志 性 工 作 者 便 僅 將 性 工 作 視 為 一 場 表 演, 異 性 戀 性 工 作 者 則 會 擔 心 性 工 作 影 響 了 與 男 友 之 間 的 親 密 問 題 ( 陳 美 華,2006:31-34) 陳 文 提 到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疆 界 區 分, 性 工 作 者 藉 由 三 種 方 式 作 為 維 持 工 作 與 私 人 邊 界 管 理 技 術 :1. 標 示 性 / 工 作 身 體 疆 界, 藉 由 一 系 列 儀 式 與 禁 止 的 行 為 來 標 示 性 工 作 與 私 人 間 的 差 異, 同 時 組 織 的 型 態 亦 會 影 響 性 工 作 者 在 勞 動 中 能 有 多 大 的 自 主 空 間 ;( 陳 美 華,2006:34-36)2. 運 用 社 會 技 巧, 在 賣 性 產 業 中, 性 消 費 者 射 精 即 意 味 著 工 作 的 結 束 ; 然 而 賣 笑 產 業 中 的 從 業 者 則 沒 那 麼 輕 鬆, 這 是 以 身 體 為 主 要 娛 樂 場 所 的 行 業, 因 此 她 們 必 須 動 用 社 會 技 巧, 招 呼 客 人 或 想 辦 法 用 手 或 口 幫 忙 客 人 處 理 性 慾, 以 減 少 自 己 出 場 做 性 交 易 的 麻 煩, 或 者 是 產 生 其 他 可 能 更 不 好 的 勞 務, 小 姐 們 也 將 有 沒 有 手 腕 視 為 衡 量 專 業 性 的 標 準 ( 陳 美 華,2006:36-37) 陳 文 提 到 報 章 雜 誌 中 時 常 報 導 小 姐 與 客 人 進 行 性 遊 戲 的 場 景, 非 但 不 被 視 為 是 小 姐 們 為 維 護 自 己 的 性 身 體 自 我 的 完 整 性 所 執 行 的 勞 務, 反 而 [ 會 被 視 為 小 姐 貪 玩 酗 酒 性 放 蕩 的 證 據 由 媒 體 形 塑 出 社 會 對 酒 店 小 姐 刻 板 印 象 ( 陳 美 華,2006:38)3. 骯 髒 管 理, 一 般 人 常 將 性 工 作 者 視 為 性 並 散 布 的 來 源, 然 而 在 陳 文 中 許 多 受 訪 的 性 工 作 者 反 而 視 嫖 客 為 疾 病 的 來 源, 強 調 自 己 定 期 健 檢, 自 主 使 用 保 險 套 來 隔 離 17

性 病 懷 孕 等 風 險 ( 陳 美 華,2006:38-41) 陳 美 華 的 研 究 中 藉 由 訪 談 性 工 作 者 來 表 明 性 與 工 作 並 不 一 定 是 互 斥 的 範 疇 也 反 駁 性 工 作 不 需 專 業 的 一 般 論 點, 以 及 突 顯 性 工 作 者 具 有 多 元 面 貌, 但 同 時 也 受 制 於 工 作 組 織 形 態 與 內 容 而 使 勞 動 內 容 所 不 同 ( 陳 美 華,2006: 44-45) 此 外 陳 文 中 論 及 從 事 性 工 作 涉 及 社 會 化 學 習 過 程, 在 性 產 業 中 的 情 緒 勞 動 與 許 多 產 業 如 服 務 業 中 女 性 所 提 供 的 有 高 度 重 疊 處, 例 如 展 現 笑 容 安 撫 取 悅 客 人 等 情 緒 勞 動, 並 且 有 許 多 工 作 已 經 具 有 高 度 性 化 的 特 徵 因 此 她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進 一 步 去 思 考 一 個 可 以 適 當 地 理 論 化 性 與 工 作 交 纏 的 架 構, 不 僅 有 助 於 揭 示 當 代 性 工 作 的 勞 動 內 涵 性 工 作 者 的 勞 動 處 境, 也 有 助 於 我 們 進 一 步 思 考 女 人 的 性 (female sexuality) 在 公 私 領 域 中 的 不 同 面 貌 ( 陳 美 華,2006:45) 由 於 陳 文 是 從 訪 談 針 對 性 工 作 中 不 同 行 業 從 業 者 如 何 認 知 其 從 事 行 業 為 問 題 焦 點, 雖 然 提 供 我 們 認 識 並 且 看 出 從 業 者 本 身 多 樣 性 以 及 釐 清 社 會 對 她 們 的 一 些 刻 板 印 象, 可 惜 並 未 能 夠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這 些 從 業 者 對 於 社 會 加 諸 在 其 身 上 的 性 別 結 構 問 題, 以 及 她 們 如 何 受 到 社 會 性 別 意 識 影 響 看 待 自 我 與 客 人 之 間 互 動 問 題 三 何 春 蕤 自 我 培 力 與 專 業 操 演 : 與 台 灣 性 工 作 者 的 對 話 學 者 何 春 蕤 在 該 文 中, 對 多 位 從 事 性 工 作 的 女 性 進 行 訪 談, 試 圖 要 反 駁 反 色 情 / 反 性 工 作 女 性 主 義 者 的 觀 點, 由 於 他 們 認 為 性 產 業 在 結 構 上 是 一 個 讓 女 性 全 然 無 力 自 主 與 反 抗 的 場 域, 拒 絕 承 認 在 性 產 業 中 工 作 的 女 性 所 可 能 具 有 的 能 動 性 與 自 主 性, 進 而 否 定 以 性 工 作 一 詞 來 稱 呼 女 性 在 色 情 產 業 中 的 得 利 行 為 40 然 而 在 該 文 的 訪 談 裡, 何 卻 證 實 性 工 作 者 其 實 是 具 有 相 當 的 自 覺 與 能 動 性, 在 她 們 的 工 作 實 踐 中 也 建 立 起 專 業 操 演 (professional performativity) 與 論 述 建 構 (discursive construction), 這 樣 的 事 實 顛 覆 一 般 傳 統 對 於 性 工 作 的 文 化 想 像, 並 且 40 在 此 須 特 別 提 出 的 是, 該 文 對 性 工 作 的 定 義 較 為 寬 鬆, 原 因 是 來 自 何 認 為 現 代 性 工 作 除 了 原 本 以 性 行 為 為 本 的 工 作 內 容 外, 也 已 發 展 出 更 多 元 的 性 質 及 服 務, 此 外 有 眾 多 與 身 體 相 關 行 業, 正 在 現 實 中 承 受 與 性 工 作 者 同 樣 的 污 名, 對 於 工 作 者 在 主 體 定 位 和 文 化 想 像 上 也 和 倡 妓 有 許 多 共 通 之 處 因 此 何 文 裡 所 指 涉 的 性 工 作 者 包 含 了 : 人 體 模 特 兒 檳 榔 西 施 油 壓 指 壓 女 郎 台 北 公 娼, 這 些 從 業 者 皆 廣 泛 地 被 何 納 入 性 工 作 者 的 範 疇 ( 何 春 蕤,2005:5) 18

也 建 立 起 性 工 作 具 有 專 業 性 的 內 涵 對 應 我 國 妓 權 運 動 興 起 原 因, 乃 是 當 時 台 北 市 政 府 在 保 守 婦 權 團 體 以 及 民 意 代 表 操 作 之 下, 貿 然 廢 除 公 娼 之 故, 擁 娼 與 廢 娼 團 體 雙 方 論 爭 焦 點 又 一 直 僵 持 在 性 與 工 作 權 能 否 結 合? 之 上, 何 因 此 認 為 該 項 研 究 放 置 在 這 樣 的 本 土 脈 絡 中, 具 有 為 本 地 女 性 (female sexuality) 進 一 步 開 拓 了 文 化 想 像 的 空 間 意 涵 ( 何 春 蕤,2005:2) 何 文 主 要 從 三 方 面 來 顯 示 性 工 作 者 的 主 體 性 與 能 動 性 :1. 性 工 作 意 義 的 界 定 ;2. 對 既 有 正 當 論 述 的 挪 用 ;3. 對 工 作 程 序 和 內 涵 的 主 動 塑 造 ( 何 春 蕤,2005:4-5) 事 實 上, 性 工 作 者 特 別 須 要 建 立 起 自 己 的 專 業 操 演 正 是 為 了 抵 抗 社 會 對 性 工 作 污 名, 以 及 對 性 有 關 的 各 種 負 面 成 見, 同 時 也 能 夠 積 極 介 入 主 流 論 述 重 新 定 義 性 工 作 甚 至 重 新 塑 造 女 性 的 策 略 ( 何 春 蕤,2005:3) 與 陳 文 相 同 之 處 是, 何 也 發 現 各 類 性 工 作 者 都 有 經 由 儀 式 行 為, 以 及 控 制 時 間 空 間 配 置, 或 者 是 界 定 工 作 的 所 需 使 用 的 身 體 部 位, 藉 以 作 為 明 確 區 隔 私 人 與 工 作 的 分 野 界 線 的 現 象 不 過 與 陳 文 訪 談 結 果 略 有 不 同 的 是, 何 認 為 性 工 作 者 需 要 確 立 起 壁 壘 分 明 的 公 私 疆 界, 出 發 點 是 為 了 建 立 其 工 作 專 業 性, 掌 握 主 導 局 勢 的 權 力, 並 且 抵 抗 外 界 污 名, 同 時 在 其 他 受 訪 者 身 上, 也 確 實 看 見 社 會 污 名 效 應 對 性 工 作 者 可 能 帶 來 羞 辱 與 踐 踏 的 問 題 ( 何 春 蕤,2005:6-11;19-21) 由 此 可 知, 各 類 性 工 作 者 如 能 建 立 其 專 業 形 象, 壯 大 其 論 述 空 間, 而 使 來 客 確 實 知 曉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內 容 / 性 質, 或 許 可 以 使 得 在 這 些 與 身 體 相 關 指 涉 廣 泛 的 性 產 業 中 從 業 女 性 更 易 維 護 自 身 尊 嚴 與 權 益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何 發 現 這 些 性 工 作 者 知 曉 社 會 將 他 們 形 象 污 名 化, 對 其 在 社 會 中 的 處 境 十 分 不 利 與 不 堪, 因 此 她 們 反 而 會 善 加 利 用 這 些 羞 辱 或 污 名 化 的 場 景, 將 之 轉 化 為 反 抗 的 力 量, 並 且 援 引 正 當 論 述, 重 新 肯 認 自 我 的 形 象 例 如 檳 榔 西 施 會 為 自 己 服 裝 辯 駁, 認 為 不 該 以 暴 露 淫 穢 的 眼 光 看 待 他 們, 因 為 她 們 的 衣 著 正 是 主 流 的 流 行, 是 滿 街 服 飾 店 和 地 攤 中 都 有 的 商 品, 甚 至 提 出 她 們 是 以 模 擬 流 行 偶 像 的 打 扮, 流 行 偶 像 即 使 穿 得 少 也 不 會 像 她 們 一 樣, 被 認 為 傷 風 敗 俗, 況 且 比 起 知 名 度 高 的 流 行 偶 像, 檳 榔 西 施 所 能 影 響 他 人 的 範 圍 小 19

得 多 了 ( 何 春 蕤,2005:21-23) 又 或 者 有 檳 榔 業 者 將 檳 榔 攤 視 為 比 起 服 務 業 中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國 際 速 食 業 還 要 具 有 服 務 精 神 ; 客 人 既 不 需 要 下 車, 又 有 小 姐 親 切 友 善 的 走 到 車 邊 遞 送 商 品, 是 最 敬 業 的 ( 何 春 蕤,2005:23-24) 由 行 業 競 爭 的 脈 絡 觀 之, 許 多 性 工 作 者 不 只 想 要 將 性 工 作 視 為 是 一 份 工 作, 更 可 能 成 為 提 升 自 我 的 一 種 機 制, 因 此 性 工 作 者 也 展 現 出 與 一 般 人 無 異 的, 增 進 專 業 素 養 的 企 圖 心, 以 及 競 爭 的 動 力 甚 至 是 追 求 榮 譽, 這 些 也 正 是 構 成 性 工 作 者 提 升 自 我 專 業 性 的 驅 動 力 ( 何 春 蕤,2005:28-29) 性 工 作 者 欲 建 立 自 我 專 業 性, 也 正 是 與 其 社 會 污 名 密 切 相 關, 因 此 有 些 性 工 作 者 會 積 極 思 考 如 何 使 其 工 作 性 質 具 有 正 面 意 義, 來 轉 化 反 抗 社 會 污 名 對 其 尊 嚴 與 自 信 的 打 壓, 例 如 性 工 作 者 發 展 出 獨 特 的 服 務 之 道, 讓 來 的 客 人 都 能 快 快 樂 樂 的 回 家 人 體 模 特 兒 對 於 作 畫 技 巧 悉 心 涉 獵, 並 且 肯 定 情 欲 作 為 本 身 專 業 操 演 的 重 要 內 涵, 而 更 能 掌 握 如 何 展 現 自 我 身 體 等 ( 何 春 蕤,2005:36-43) 正 如 陳 文 中 所 驗 證 的, 何 也 認 為 性 產 業 具 有 十 分 特 殊 性 質, 由 於 它 是 藉 由 慾 望 挑 動 操 弄 情 色 幻 想 做 為 賣 點, 遊 走 在 一 般 人 較 難 接 受 的 個 人 道 德 與 私 隱 邊 緣, 因 此 有 許 多 行 為 在 外 人 眼 中 所 不 齒 的 言 行 舉 動 空 間 布 置 等, 例 如 主 動 對 消 費 者 言 語 調 情 輕 微 肢 體 碰 觸 等, 但 事 實 上 對 性 工 作 者 而 言, 這 是 她 們 專 業 操 演 的 一 部 份 性 工 作 者 精 心 操 作 設 計 這 類 撩 撥 消 費 者 慾 望 的 行 為, 除 了 是 要 在 過 程 中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主 導 局 勢 以 保 護 自 身 安 全 確 保 交 易 順 利 完 成, 更 重 要 的 是 提 升 吸 引 力, 讓 消 費 者 有 意 猶 未 盡 的 感 覺, 才 能 夠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環 境 下 增 加 回 客 數 ( 何 春 蕤,2005:30-33) 何 也 因 此 指 出 過 去 性 工 作 受 到 污 名 效 應, 無 奈 悲 慘 過 度 似 乎 是 性 工 作 [ 只 能 是 ] 唯 一 的 敘 事 結 構 ( 何 春 蕤,2005:36) 何 則 認 為 該 項 研 究 結 果 正 是 顯 現 出, 當 反 色 情 / 反 性 工 作 女 性 主 義 者 一 味 將 性 工 作 者 設 定 為 脆 弱 無 力 的 被 害 者 被 男 性 蹂 躪 宰 制 時, 所 無 法 察 覺 到 的 性 工 作 中 十 分 重 要 的 面 向 亦 即 部 分 性 工 作 者 也 是 具 備 自 主 性 與 能 動 性, 某 些 性 工 作 者 不 但 認 同 她 們 的 工 作, 更 具 有 高 度 自 我 期 許, 並 如 一 般 行 業 從 業 者, 能 夠 藉 由 工 作 經 驗 的 累 積 積 極 改 進 發 展 出 高 度 專 業 化 形 象 當 然 性 工 作 裡 仍 然 不 乏 遭 到 犯 罪 20

組 織 所 剝 削 人 口 販 運 的 受 害 者, 但 是 顯 然 性 工 作 者 不 盡 然 只 能 夠 以 被 害 者 的 角 色 出 場, 社 會 大 眾 應 該 從 不 同 面 向 來 認 知 性 工 作 與 性 工 作 者 由 訪 談 性 工 作 者 親 身 經 驗, 何 文 試 圖 要 去 推 翻 在 社 會 污 名 效 應 下 眾 人 的 刻 板 印 象, 致 使 性 工 作 者 只 能 在 主 流 論 述 中 呈 現 出 無 力 受 害 的 一 面, 從 而 喪 失 她 們 的 發 話 權 與 能 動 性 從 其 訪 談 經 驗 中 得 知, 有 許 多 性 工 作 者 其 實 已 經 具 有 高 度 自 主 意 識 以 及 能 動 性, 她 們 各 自 在 自 己 的 位 置 上, 逐 步 建 立 與 培 養 起 職 業 的 專 業 性, 藉 以 抵 抗 社 會 污 名, 並 且 強 化 掌 握 與 控 制 交 易 的 主 控 權 除 此 之 外, 何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性 工 作 者 在 運 用 專 業 論 述 與 專 業 形 象 上 是 有 策 略 的, 多 半 是 以 實 用 性 作 為 考 量, 因 而 具 備 無 數 空 隙 和 轉 化 空 間 的 可 能 性, 未 必 會 落 入 專 業 所 包 含 的 權 力 運 作 之 內, 結 果 只 會 更 加 鞏 固 專 業 權 力 的 宰 制 ( 何 春 蕤,2005:46-47) 此 外, 何 也 認 為 性 工 作 者 藉 由 個 人 經 驗 的 積 累 轉 化, 在 其 所 從 事 的 性 工 作 中 培 養 與 壯 大 自 我 力 量 與 能 動 性, 則 即 便 仍 然 存 在 外 來 的 宰 制 與 壓 迫 力 量, 也 未 必 能 夠 輕 易 在 性 工 作 者 身 上 產 生 作 用 何 文 最 後 也 提 出 一 項 的 觀 察 重 點, 也 就 是 該 項 研 究 發 現 這 些 性 工 作 者 是 在 充 滿 取 締 壓 力 與 某 些 婦 女 團 體 道 德 標 準 的 社 會 環 境 下, 展 現 其 自 發 性 的 專 業 操 演 與 自 我 壯 大, 顯 示 出 即 便 外 在 環 境 並 不 利 於 性 工 作 者, 她 們 仍 然 是 具 有 高 度 自 主 性, 而 非 眾 人 所 想 像 的 軟 弱 無 力 ; 未 必 受 到 污 名 邏 輯 的 運 作 而 無 法 展 現 其 專 業 性, 亦 不 會 為 了 避 免 受 與 污 名 而 與 情 慾 或 其 他 污 名 主 體 劃 清 界 線, 反 而 會 善 加 利 用 與 轉 化 來 替 自 己 正 名 ( 何 春 蕤,2005:46-47) 該 項 研 究 提 出 許 多 新 穎 的 見 解, 也 為 性 能 否 與 工 作 結 合? 提 出 適 切 的 解 說, 而 這 份 研 究 或 許 也 是 在 試 圖 戳 破 一 般 社 會 輕 賤 金 錢 買 性 的 污 名, 不 過 由 於 該 文 是 對 定 義 較 廣 且 不 同 行 業 的 性 工 作 者 進 行 訪 談, 與 一 般 所 認 知 的 性 工 作 者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對 於 何 文 中 有 些 性 工 作 者 的 能 動 性 討 論 未 必 適 合 於 以 性 交 易 行 為 為 主 的 性 工 作 者 身 上 四 黃 淑 玲 台 灣 特 種 行 業 婦 女 : 受 害 者? 行 動 者? 偏 差 者? 黃 淑 玲 的 台 灣 特 種 行 業 婦 女 : 受 害 者? 行 動 者? 偏 差 者? 一 文 以 57 名 21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女 性 做 為 訪 談 對 象, 41 她 認 為 過 去 女 性 主 義 研 究 過 於 漠 視 從 業 者 的 差 異, 故 採 取 異 質 性 高 的 樣 本 做 分 析, 其 樣 本 來 源 主 要 是 從 台 北 廣 慈 博 愛 院 與 雲 林 女 子 習 藝 所 泰 雅 村 莊 以 及 特 種 行 業 場 所 為 主 在 該 文 中, 黃 試 圖 釐 清 女 性 會 受 甚 麼 因 素 而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 社 會 結 構 家 庭 因 素 與 個 人 經 驗 如 何 影 響 女 性 從 娼 ; 又 會 不 會 因 為 如 年 齡 入 行 動 機 行 業 類 別 從 事 期 的 長 短 而 影 響 其 生 活 型 態 自 我 概 念 與 身 心 健 康 的 問 題 ( 黃 淑 玲,1996:114)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若 是 在 未 成 年 即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主 因 為 : 遭 家 人 販 賣 ; 支 撐 家 庭 或 追 求 高 收 入 而 自 行 入 行 ; 離 家 時 遭 到 陌 生 人 或 熟 人 所 迫 ; 無 意 間 入 行 四 類 而 成 年 者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則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因 素 : 經 濟 壓 力 自 願 入 行 與 曾 受 虐 的 心 理 創 傷 相 關 ( 黃 淑 玲,1996:136-138) 而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最 初 的 入 行 動 機 則 是 影 響 日 後 生 活 型 態 等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黃 文 樣 本 顯 示 勞 工 階 級 的 女 兒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者 多 (46 人 中 僅 5 人 父 親 為 白 領 階 級 ), 在 未 成 年 即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的 41 人 的 家 庭 背 景 具 有 高 度 重 疊 性 : 其 中 32 人 父 母 離 異 或 早 世 29 人 有 家 庭 暴 力 的 問 題 23 人 皆 曾 遭 受 性 暴 力 11 人 的 母 親 曾 經 從 娼 ; 除 了 原 住 民 家 庭 出 現 家 暴 問 題 外, 老 榮 民 家 庭 也 有 嚴 重 的 暴 力 問 題 ( 黃 淑 玲,1996:123-128) 成 年 後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的 16 人 中, 入 行 原 因 雖 有 不 同, 但 亦 有 相 似 的 背 景 父 親 多 為 工 農 階 級 (2 位 為 白 領 階 級 ) 教 育 程 度 較 低 找 不 到 薪 資 較 好 的 職 業 黃 文 研 究 結 果 呈 現 出 經 濟 因 素 家 庭 背 景 ( 如 父 母 離 異 或 離 世 家 暴 性 暴 力 等 創 傷 ) 階 級 ( 勞 工 ) 性 别 族 群 ( 原 住 民 榮 民 ) 的 影 響 下, 成 為 影 響 這 些 受 訪 者 進 入 色 情 產 業 的 結 構 性 因 素 : 社 會 結 構 因 素 工 農 和 原 住 民 弱 勢 族 群 背 景 兩 性 不 平 等 父 41 黃 淑 玲 所 指 的 色 情 行 業, 是 指 工 作 內 容 賣 笑 但 不 一 定 包 含 賣 淫, 如 酒 女 舞 女 酒 店 陪 侍 等 工 作, 但 她 指 出 無 論 是 否 賣 淫,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女 性 都 有 被 污 名 的 問 題, 遭 到 社 會 鄙 視 男 性 則 受 惠 於 台 灣 的 父 權 法 律 : 禁 止 私 娼, 卻 又 允 許 八 大 行 業 與 公 娼 合 法 存 在, 這 不 僅 強 化 男 性 進 出 色 情 場 所 正 當 性, 父 權 文 化 使 男 性 進 入 色 情 場 所 可 被 社 會 認 可, 又 不 必 背 負 嫖 客 污 名 ; 另 一 方 面, 這 樣 的 法 律 亦 能 名 正 言 順 懲 罰 從 娼 者, 維 持 女 性 要 做 良 家 婦 女 的 社 會 教 化 ( 黃 淑 玲,1996:107) 22

權 觀 念 都 深 刻 影 響 她 們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階 級 族 群 性 別 結 構 性 因 素 的 運 作 開 始 在 工 農 家 庭 中 限 制 女 兒 受 教 育 機 會 與 產 業 繼 承 權, 往 後 性 別 歧 視 在 就 業 市 場 上 又 限 制 她 們 就 業 的 機 會 與 薪 資 收 入 ( 黃 淑 玲,1996:139) 黃 文 認 為 社 會 結 構 問 題 是 影 響 女 性 進 入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的 關 鍵, 同 時 認 為 性 別 機 制 更 是 使 女 性 從 業 者 承 受 污 名 化 ; 男 性 則 因 台 灣 法 律 允 許 賣 笑 產 業 存 在, 而 能 以 應 酬 社 交 休 閒 娛 樂 為 由 正 大 光 明 的 進 入 酒 家 其 結 論 十 分 強 調 這 是 源 於 父 權 社 會 的 陋 習 才 造 成 男 女 不 平 等 性 別 歧 視 ; 唯 有 在 兩 性 平 權 的 社 會,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的 婦 女 才 有 可 能 擺 脫 男 性 的 歧 視, 社 會 歧 視 而 非 法 令 本 身 才 是 形 成 目 前 色 情 行 業 婦 女 的 娼 妓 污 名 的 主 因 ( 黃 淑 玲,1996:142) 然 而 此 一 結 論 似 乎 亦 有 將 性 消 費 者 同 質 化 的 傾 向 ;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婦 女 具 有 差 異 性, 那 麼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的 男 性 亦 是 多 元 的, 在 彭 渰 雯 在 宰 制 和 需 求 之 外 性 消 費 者 論 述 的 女 性 主 義 分 析 一 文 中 說 明, 一 般 認 為 男 性 在 上 酒 家 叫 小 姐 或 是 嫖 妓 的 場 合 與 行 為 中, 會 表 現 出 男 性 的 支 配 取 向, 展 現 他 們 的 權 力 以 及 產 生 男 女 的 從 屬 支 配 現 象 從 其 所 訪 問 的 性 消 費 者 中, 便 可 以 發 現 有 些 人 並 不 認 同 這 種 特 質 ; 不 喜 歡 當 大 爺, 伴 隨 調 戲 小 姐 行 為 儀 式 等 的 酒 店 文 化, 反 映 出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這 些 性 消 費 者 已 經 受 到 主 流 的 規 範 所 影 響, 受 到 人 人 平 等 彼 此 尊 重 或 是 女 性 尊 嚴 等 現 代 性 論 述 的 影 響, 會 拒 絕 某 些 侮 辱 對 方 的 儀 式, 或 根 本 拒 絕 這 類 消 費 ( 彭 渰 雯,2005:148) 筆 者 雖 然 同 意 性 別 階 級 族 群 以 及 年 齡 不 平 等 的 社 會 結 構 ( 黃 淑 玲, 1996:143) 會 使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婦 女 受 到 壓 迫, 但 並 不 認 為 如 黃 文 所 言, 是 由 娼 妓 制 度 所 形 成 這 些 不 平 等 ; 反 而 是 因 為 不 平 等 的 社 會 結 構 導 致 進 入 娼 妓 制 度 的 女 性 受 到 壓 迫 黃 認 為 妓 女 受 到 的 壓 迫 是 因 為 全 體 婦 女 受 到 壓 迫, 只 有 當 全 體 婦 女 在 這 些 結 構 不 平 等 被 消 弭 後, 才 可 能 從 中 解 放, 然 而 她 過 於 強 調 父 權 社 會 歧 視 女 性, 色 情 行 業 鞏 固 台 灣 男 性 對 女 性 的 性 壓 制, 以 及 台 灣 男 性 是 經 由 一 23

同 玩 女 人 的 過 程, 男 性 同 志 情 誼 得 以 鞏 固 此 一 因 素 影 響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的, 筆 者 認 為 這 同 時 也 是 忽 略 了 男 性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的 多 樣 性 ( 黃 淑 玲,1996:143-144) 在 後 面 章 節 中 筆 者 也 會 提 到 差 異 不 只 存 在 於 性 工 作 者 或 是 交 易 型 態 中, 在 性 消 費 者 中 也 存 在 差 異, 以 往 人 們 常 將 性 消 費 者 視 為 是 具 有 同 質 性 的 一 群 人, 然 而 他 們 就 像 世 界 上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人 一 樣, 多 元 變 化, 也 會 有 各 式 進 行 性 交 易 行 為 的 原 因 及 原 則 因 此 認 識 性 消 費 者 的 多 元 性, 有 助 於 我 們 看 見 性 交 易 中 的 各 式 面 貌, 並 能 試 著 以 不 同 於 一 般 對 性 消 費 者 既 定 印 象 來 認 識 他 們 在 下 一 篇 文 獻 中, 便 引 導 我 們 認 識 性 消 費 者 多 元 面 貌 參 性 消 費 者 五 彭 渰 雯 在 宰 制 和 需 求 之 外 性 消 費 者 論 述 的 女 性 主 義 分 析 彭 渰 雯 (2005) 在 其 在 宰 制 和 需 求 之 外 性 消 費 者 論 述 的 女 性 主 義 分 析 一 文 中 針 對 性 消 費 者 進 行 訪 談 42 彭 正 是 試 圖 去 解 構 一 般 人 對 性 消 費 者 的 刻 板 印 象, 並 且 回 應 過 去 僅 批 判 性 交 易 是 宰 制 女 性 重 製 性 別 支 配 制 度 的 說 法 43 彭 藉 由 對 性 消 費 者 的 研 究, 破 除 過 去 過 度 以 宰 制 歧 視 女 性 的 眼 光 說 法 看 待 性 消 費 者, 從 而 看 見 性 消 費 者 也 存 在 各 式 形 形 色 色 的 人, 以 及 容 易 遭 到 忽 略 的 消 費 者 面 向 的 經 驗 談 性 消 費 者, 也 就 是 一 般 稱 為 嫖 客 的 消 費 群 眾, 由 於 在 社 會 大 眾 看 法 裡, 嫖 客 一 詞 已 被 標 籤 化, 時 常 帶 有 負 面 特 性, 例 如 認 為 性 消 費 者 購 買 性 交 易 行 為 是 去 發 洩 逞 獸 慾 不 正 經 等 但 是 根 據 彭 渰 雯 的 研 究, 許 多 性 消 費 者 在 訪 談 時 極 力 希 望 撇 清 自 己 不 是 那 種 嫖 客, 甚 至 會 去 定 義 什 麼 樣 的 人 42 八 位 深 度 訪 談, 與 二 十 一 位 網 路 訪 談, 因 為 彭 主 要 是 透 過 本 來 的 人 脈 及 網 路 蒐 集 ( 以 台 灣 某 大 型 BBS 站 ) 受 訪 者, 其 中 不 論 是 在 深 度 訪 談 或 網 路 訪 談 的 性 消 費 者, 大 部 分 皆 屬 大 學 以 上 的 知 識 份 子 層 級 此 外, 受 訪 者 全 部 都 是 異 性 戀 男 性 43 這 並 不 表 示 她 不 認 同 從 集 體 層 次 上, 性 交 易 也 隱 含 重 製 性 別 支 配 的 制 度, 不 過, 她 認 為 在 父 權 社 會 中 存 在 多 種 性 別 支 配, 壓 迫 與 歧 視 女 性 的 制 度 及 文 化, 例 如 男 老 闆 女 秘 書 的 性 別 分 工 當 我 們 要 去 辯 證 性 交 易 / 工 作 的 正 當 性 時, 不 應 該 以 相 對 嚴 格 的 眼 光 審 視 性 交 易 而 不 批 評 社 會 中 的 其 他 制 度, 這 不 僅 無 法 釐 清 性 交 易 中 真 正 壓 迫 與 歧 視 的 來 源, 亦 有 污 名 化 性 工 作 者 及 性 消 費 者 之 嫌 ( 彭 渰 雯,2006:169-170) 24

才 叫 嫖 客, 他 們 會 為 自 己 辯 護 或 是 說 明 曾 有 小 姐 對 自 己 動 心 等, 從 這 類 自 清 的 說 法 明 顯 的 看 出, 多 數 性 消 費 者 認 為 自 己 與 一 般 會 要 求 性 工 作 者 做 他 們 不 願 意 的 事 情 的 嫖 客 不 同, 是 有 禮 尊 重 女 性 意 願 的 ( 具 有 紳 士 風 範 ), 同 時 這 些 性 消 費 者 也 不 認 為 自 己 行 為 有 錯, 只 不 過 是 與 其 他 人 的 道 德 觀 不 同 ( 彭 渰 雯, 2005:144-145) 從 彭 文 訪 談 中 的 這 些 性 消 費 者 普 遍 會 以 純 粹 的 性 需 求 作 為 一 種 辯 護, 除 了 認 為 不 會 耽 誤 到 好 女 孩 的 人 生, 不 會 破 壞 原 本 家 庭 和 諧, 也 認 為 藉 由 花 錢 買 到 的 性 可 達 到 某 種 療 癒 抒 發 的 功 能 此 外, 他 們 也 會 受 到 主 流 的 性 規 範 影 響, 認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比 起 會 外 遇 劈 腿 的 男 性 是 更 合 情 合 理 ( 彭 渰 雯,2005: 143) 從 這 個 面 向 上 來 看, 性 消 費 反 而 成 為 支 撐 / 維 持 他 們 在 本 來 生 活 中 的 情 感 關 係 以 金 錢 交 換 性 服 務 亦 是 性 交 易 的 批 評 者 著 眼 之 處 有 性 消 費 者 在 交 易 過 後 亦 不 認 同 買 性 的 交 易 行 為, 但 他 們 多 半 忽 略 一 項 可 能 性, 亦 即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無 論 是 一 般 人 肢 障 者 都 有 可 能 基 於 各 種 因 素, 而 必 須 藉 由 花 錢 消 費 才 能 獲 得 其 性 需 求 的 滿 足 有 的 研 究 認 為 若 是 人 們 過 於 習 慣 以 金 錢 交 換 性, 這 種 本 來 是 在 公 領 域 中 進 行 的 交 易 行 為, 將 會 破 壞 影 響 性 消 費 者 在 私 領 域 去 建 立 與 他 人 間 的 情 感 能 力, 並 且 無 從 建 立 情 慾 主 體 ( 轉 引 自 彭 渰 雯,2005:149) 有 趣 的 是, 從 彭 的 受 訪 者 中, 亦 能 找 出 反 駁 此 種 觀 點 的 例 子, 這 是 因 為 性 消 費 者 是 基 於 許 多 原 因 而 進 行 性 消 費 的 例 如, 性 消 費 者 認 為 性 交 易 可 省 去 許 多 情 感 上 的 麻 煩 ( 外 遇 ), 又 可 以 保 全 原 本 生 活 的 一 種 抒 解 工 作 生 活 壓 力 的 管 道, 或 者 可 以 慰 藉 性 消 費 者 本 身 在 其 情 感 生 活 中 性 關 係 不 美 滿 屢 受 挫 折 的 另 一 種 途 徑 此 外, 有 性 消 費 者 並 不 認 同 性 愛 分 離 的 行 為, 或 者 認 為 以 金 錢 交 易 而 來 的 性 並 非 是 美 好 的 性 ( 缺 乏 感 情 聯 繫 ), 在 交 易 結 束 時 感 到 空 虛 彭 說 明, 他 們 並 非 無 法 建 立 情 慾 主 體, 反 而 是 因 為 其 情 慾 主 體 已 受 到 主 流 的 規 範 約 束 才 會 產 生 空 虛 感 ( 彭 渰 雯,2005:143,149,152-153) 因 此 並 非 所 有 的 性 消 費 者 都 會 一 試 成 主 顧, 成 為 終 身 / 長 期 的 嫖 客, 有 人 因 為 嚐 鮮 過 後, 反 而 排 斥 這 樣 的 交 易 25

行 為, 不 能 接 受 有 性 無 愛 ; 有 的 認 為 金 錢 開 銷 過 大, 反 而 阻 止 了 他 們 持 續 消 費, 又 或 者 在 交 易 經 驗 中 感 到 失 望 從 而 放 棄 以 金 錢 交 換 性 需 求 ( 彭 渰 雯, 2005:151-153)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某 些 性 消 費 者 或 許 因 為 無 法 循 一 般 人 際 交 往 得 到 的 親 密 關 係, 在 這 種 交 易 關 係 中 有 所 期 待, 希 望 能 在 過 程 中, 產 生 類 似 情 侶 的 親 密 感 以 及 雙 向 互 動, 因 而 特 別 喜 歡 應 召 摸 摸 茶 或 是 援 交 等 交 易 型 態 這 也 反 映 出 性 消 費 者 的 確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已 受 主 流 價 值 觀 的 影 響 同 時, 也 有 的 人 認 為 性 交 易 ( 應 召 方 式 ) 比 起 一 夜 情 較 能 找 到 自 己 喜 好 的 對 象, 並 且 可 以 要 求 服 務 品 質, 這 裡 的 服 務 品 質 包 含 了 性 工 作 者 的 各 種 外 在 條 件 以 及 服 務 態 度 等, 性 消 費 者 認 為 站 在 消 費 者 的 立 場, 本 可 要 求 前 來 服 務 的 小 姐 要 能 符 合 預 期, 所 以 打 槍 小 姐 的 行 為, 或 者 每 次 都 更 換 交 易 對 象 成 為 性 消 費 者 可 以 施 展 的 權 利 / 力 的 場 域 但 是 訪 談 者 中, 亦 透 露 出 自 己 與 其 他 可 能 會 打 罵 小 姐 的 嫖 客 不 同, 並 不 會 因 此 就 認 為 自 己 對 小 姐 可 以 有 不 當 的 控 制 慾 ( 彭 渰 雯,2005 : 143,149,154-165) 此 外, 在 性 消 費 者 中 的 確 也 有 較 為 惡 劣 者, 認 為 自 己 花 錢 消 費 因 此 可 以 對 小 姐 有 宰 制 權 力 者 ( 彭 渰 雯,2005:165) 從 彭 的 受 訪 者 中, 亦 有 人 曾 碰 過 被 迫 賣 淫 的 性 工 作 者 求 救 或 隱 約 得 知, 但 大 家 的 反 應 卻 相 當 一 致, 雖 然 同 情 但 不 會 對 這 些 小 姐 出 手 相 救, 並 且 認 為 背 後 既 有 黑 道 把 持, 告 訴 警 方 也 無 濟 於 事, 甚 至 有 可 能 也 是 黑 道 的 人, 而 不 想 惹 事, 由 此 可 知 嫖 客 在 面 對 被 迫 賣 淫 的 情 況, 多 半 會 認 為 自 己 無 從 著 手 幫 忙 ( 彭 渰 雯,2005:166-168) 但 若 是 能 夠 讓 性 工 作 合 法 化, 或 許 就 可 以 建 立 起 合 法 申 訴 機 制, 讓 性 消 費 者 在 消 費 時 碰 上 這 類 問 題, 不 至 於 無 所 適 從, 而 能 夠 指 引 性 消 費 者 去 對 抗 這 些 犯 罪, 避 免 問 題 深 化 彭 未 能 進 一 步 探 究 這 些 性 消 費 者 為 何 需 要 以 消 費 來 達 成 性 滿 足 同 時 也 礙 於 其 取 樣 來 源, 未 能 對 相 對 來 說, 屬 於 底 層 性 消 費 者 進 行 訪 談, 因 而 無 法 由 底 層 性 消 費 者 這 一 面 進 一 步 對 照 底 層 性 工 作 者 的 處 境, 甚 為 可 惜 彭 文 雖 然 僅 呈 現 出 某 一 層 級 的 性 消 費 者, 未 能 全 面 觀 看 性 消 費 者 的 全 貌, 然 而, 卻 也 能 提 供 我 們 了 26

解, 並 非 如 社 會 大 眾 所 想 像 的, 性 消 費 者 都 是 在 宰 制 壓 迫 性 工 作 者 有 些 性 消 費 者 從 性 交 易 中 獲 得 許 多 滿 足 認 識 自 己, 同 時 亦 受 到 主 流 的 性 別 平 等 論 述 影 響 等, 也 會 應 用 自 己 在 性 交 易 中 應 該 有 的 消 費 權 利 從 性 消 費 者 角 度 來 看, 由 於 性 產 業 尚 未 合 法, 其 中 有 許 多 制 度 不 完 善 之 處, 例 如 性 消 費 者 面 對 人 口 販 運 被 迫 從 娼 等 壓 迫 問 題 時, 無 力 應 對 而 性 消 費 者 本 身 亦 同 情 這 些 受 到 迫 害 的 小 姐, 然 而 在 過 去 的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下, 又 可 能 轉 而 成 為 加 害 者 一 方 然 而, 將 性 消 費 者 定 位 在 壓 迫 宰 制 性 工 作 者 污 名 化 的 角 色 ; 新 修 正 的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又 將 性 消 費 者 入 罪 化, 反 而 是 未 能 注 意 到 性 產 業 中 存 在 不 法 組 織 掌 控 的 現 實, 即 便 將 性 消 費 者 入 罪 化 也 未 必 能 夠 解 決 該 項 問 題 肆 小 結 在 2009 年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做 出 除 罰 化 之 決 議 之 前, 日 日 春 協 會 與 支 援 團 體 雖 然 不 斷 抗 爭 提 出 性 工 作 除 罪 化 的 訴 求 始 終 苦 無 出 入 且 無 法 被 大 眾 聽 見, 與 台 灣 社 會 結 構 中 存 有 歧 視 壓 迫 性 工 作 者 的 制 度 規 範 實 踐, 或 是 有 龐 大 的 利 益 糾 結 導 致 是 否 相 關? 又 是 否 和 社 會 大 眾 如 何 理 解 性 工 作 以 及 性 工 作 者 的 觀 感 有 關 呢? 經 由 檢 閱 現 有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 以 後, 已 不 難 看 出 性 產 業 確 實 存 在 結 構 性 壓 迫 問 題, 而 筆 者 認 為 若 是 要 進 一 步 回 答 上 述 問 題, 就 必 然 要 檢 視 台 灣 對 這 個 行 業 的 理 解 是 否 存 在 結 構 性 的 偏 差 與 不 完 整 第 六 節 章 節 安 排 在 後 續 章 節 安 排 上, 在 第 二 章 筆 者 將 先 介 紹 Young 的 差 異 政 治 理 論, 社 群 與 社 會 結 構 的 意 義, 在 這 兩 者 的 基 礎 上, 影 響 人 如 何 認 知 自 我 並 且 在 社 會 裡 與 人 互 動, 並 且 受 到 人 際 互 動 的 影 響, 個 人 是 在 具 有 歷 史 延 續 意 義 的 社 會 結 構 中, 有 限 的 行 動 與 人 互 動, 並 且 重 複 實 踐 社 會 結 構 的 特 性, 並 且 加 以 穩 固 其 次, 延 續 上 述 的 討 論, 對 於 人 所 位 處 的 社 會 立 場 / 位 置, 如 何 受 到 社 會 結 構 中 隱 含 的 各 種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