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 帆 电 商 园 创 业 见 习 大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则 为 了 进 一 步 支 持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给 创 业 者 提 供 优 质 的 创 业 平 台, 提 供 优 质 的 创 业 服 务, 提 供 实 实 在 在 的 创 业 条 件 合 肥 蜀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与 蜀 山 区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省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联 合 举 办 本 次 大 赛 大 赛 旨 在 让 创 业 者 到 园 区 来 落 户 创 业 发 展 二 大 赛 名 称 扬 帆 电 商 园 创 业 见 习 大 赛 三 大 赛 主 题 激 情 创 业 圆 梦 蜀 山 四 参 赛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23 日 五 比 赛 及 实 操 地 点 安 徽 新 路 带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培 训 学 校 六 大 赛 组 织 ( 一 ) 本 次 活 动 由 合 肥 蜀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安 徽 省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牵 头 主 办 由 安 徽 新 路 带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培 训 学 校 具 体 协 办 ( 二 ) 大 赛 组 委 会 由 主 办 承 办 协 办 单 位 有 关 同 志 组 成, 负 责 大 赛 的 组 织 领 导 ( 三 ) 本 次 活 动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及 其 工 作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七 参 赛 对 象 ( 一 ) 已 经 创 业 并 初 具 规 模 的 企 业 ( 简 称 企 业 组 ) 参 赛 项 目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已 在 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且 注 册 ( 包 括 领 取 了 非 正 规 就 业 组 织 证 书 单 位 )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 1
2 拥 有 合 法 知 识 产 权 且 无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3 符 合 本 省 市 地 区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具 有 一 定 创 新 性 ; 4 经 营 规 范, 社 会 信 誉 良 好, 无 不 良 记 录 ; 5 吸 纳 就 业 2 人 及 以 上 ( 不 含 项 目 发 起 人 ) 参 赛 选 手 必 须 为 参 赛 项 目 实 际 发 起 人 参 赛 项 目 有 共 同 发 起 人 的 以 团 队 形 式 参 赛, 每 个 参 赛 团 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人 ( 二 ) 项 目 具 有 发 展 前 景, 目 前 暂 未 组 织 实 施 的 ( 简 称 团 体 项 目 ) 参 赛 项 目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拥 有 合 法 知 识 产 权 且 无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2 符 合 本 省 市 地 区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具 有 一 定 创 新 性 ; 3 产 权 人 社 会 信 誉 良 好, 无 不 良 记 录 ; 4 可 吸 纳 就 业 2 人 及 以 上 ( 不 含 项 目 发 起 人 ) ( 三 ) 其 他 参 赛 项 目 近 年 来 在 国 家 省 市 区 比 赛 中 获 奖 的, 可 简 化 部 分 审 查 手 续 ( 具 体 待 定 ), 可 优 先 参 加 比 赛 参 赛 选 手 必 须 为 参 赛 项 目 实 际 发 起 人 或 委 托 人 参 赛 项 目 有 共 同 发 起 人 的 以 团 队 形 式 参 赛, 每 个 参 赛 团 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人 八 比 赛 形 式 ( 一 ) 创 业 ( 商 业 ) 计 划 书 评 审 考 察 选 手 提 交 的 创 业 ( 商 业 ) 计 划 书 的 真 实 性 创 新 性 可 行 性, 筛 选 优 秀 的 创 业 项 目 和 创 业 计 划 ( 二 ) 项 目 展 示 及 现 场 答 辩 考 察 选 手 的 创 业 潜 质 和 综 合 素 质, 检 验 参 选 创 业 项 目 创 业 计 划 实 际 可 操 作 性 九 赛 程 安 排 本 次 大 赛 分 为 报 名 审 查 筛 选 比 赛 四 个 阶 段 2
( 一 ) 报 名 审 查 1. 报 名 起 始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8 日, 截 止 时 间 暂 定 :10 月 23 日 2. 报 名 方 式 :2015 年 10 月 8 日 以 后, 选 手 可 向 承 办 机 构 提 交 报 名 表 承 诺 书 创 业 计 划 书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产 权 证 书 复 印 件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书 面 材 料 ( 已 经 工 商 注 册 项 目 的 证 书 复 印 件 需 要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签 名, 未 注 册 的 项 目 需 要 创 业 人 签 名 ) 3. 审 查 : 由 组 委 会 对 项 目 进 行 一 般 性 审 查, 审 查 通 过 后, 参 赛 选 手 报 送 创 业 计 划 书 电 子 版 项 目 展 示 ppt 文 件 视 频 文 件 等 资 料 ( 参 赛 选 手 在 报 名 时 也 可 同 时 提 供 本 条 材 料 ) 4 筛 选 项 目 : 由 专 家 在 审 查 通 过 的 项 目 中 按 照 统 一 标 准, 参 照 本 地 区 发 展 方 向 筛 选 出 前 8-10 个 项 目 参 加 比 赛 ( 具 体 名 额 看 参 赛 项 目 情 况 ) 5 凡 报 名 参 赛, 通 过 审 查, 但 未 通 过 筛 选 的 项 目, 每 个 项 目 给 予 800 元 的 参 与 奖 ( 二 ) 比 赛 1. 时 间 及 地 点 : 比 赛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23 日 ( 启 动 或 比 赛 视 项 目 征 集 情 况 ),1 天 时 间 比 赛 地 点 : 安 徽 新 路 带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培 训 学 校 如 有 变 动 另 行 通 知 2. 竞 赛 形 式 : (1) 由 参 赛 团 队 成 员 共 同 参 加, 可 指 派 一 人 完 成 主 要 比 赛 内 容, 其 余 成 员 对 内 容 作 补 充 (2) 项 目 展 示 决 赛 团 队 按 照 抽 签 顺 序 参 加 此 环 节 比 赛, 选 手 上 场 后 进 行 现 场 展 示 ( 含 PPT 展 示 ), 由 企 业 家 创 业 研 究 专 家 和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代 表 等 组 成 的 专 家 评 委 进 行 点 评 打 分 ( 约 3
7 分 钟 ) (3) 现 场 答 辩 由 专 家 评 委 (5-7 人 ) 按 照 参 赛 团 队 抽 签 顺 序, 针 对 项 目 进 行 提 问, 参 赛 团 队 进 行 现 场 回 答, 由 专 家 评 委 点 评 打 分 ( 约 7 分 钟 ) 比 赛 成 绩 由 项 目 展 示 现 场 答 辩 二 个 环 节 的 得 分 相 加 得 出 现 场 公 布 参 赛 团 队 的 最 后 得 分, 按 分 数 高 低 依 次 排 列, 评 出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十 奖 项 设 置 比 赛 设 一 二 三 等 奖 优 胜 奖 共 四 个 奖 项 : 一 等 奖 1 个, 奖 励 6000 元 ; 二 等 奖 2 个, 各 奖 励 4000 元 ; 三 等 奖 3 个, 各 奖 励 2000 元 ; 优 胜 奖 4 个, 各 奖 励 1500 元 以 上 奖 项 均 以 大 赛 组 委 会 名 义 授 予 奖 杯 ( 牌 ) 或 证 书 另, 大 赛 还 设 置 参 与 奖 若 干 名, 凡 报 名 参 赛, 通 过 审 查, 但 未 通 过 筛 选 的 项 目, 每 个 项 目 给 予 800 元 的 参 与 奖 ( 参 与 奖 与 一 二 三 等 奖 及 优 胜 奖 不 重 复 享 受 ) 十 一 创 业 见 习 扶 持 政 策 与 服 务 ( 一 ) 所 有 参 赛 项 目 由 蜀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蜀 山 区 公 共 创 业 服 务 指 导 机 构 给 予 重 点 跟 踪 指 导 和 扶 持 可 优 先 提 供 创 业 扶 持 贷 款 ( 二 ) 所 有 参 赛 项 目 可 申 请 到 蜀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申 请 创 业, 审 核 通 过 后 可 享 受 相 应 的 扶 持 政 策 ( 三 ) 所 有 参 赛 项 目 落 户 到 园 区 后, 可 享 受 园 区 创 业 企 业 的 房 租 水 电 费 等 优 惠 政 策, 可 享 受 园 区 创 新 企 业 的 各 项 资 金 扶 持 政 策 等, 最 高 可 达 到 300 万 元 签 约 入 住 园 区 的 企 业 还 可 享 受 到 政 府 的 其 他 各 项 优 惠 扶 持 政 策, 最 高 可 达 到 500 万 元 4
( 四 ) 参 赛 项 目 将 优 先 获 得 园 区 的 入 住 资 质 ( 五 ) 参 赛 项 目 入 住 园 区 满 一 年 的, 经 工 商 注 册 后, 可 享 受 园 区 创 业 扶 持 特 别 奖 励 资 金 5 万 元 ( 六 ) 活 动 期 间 将 邀 请 各 类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社 会 公 益 机 构 和 新 闻 媒 体 发 挥 作 用, 为 参 赛 选 手 和 创 业 者 提 供 指 导 培 训 对 接 融 资 等 深 度 服 务 ( 七 ) 大 赛 组 委 会 将 邀 请 新 闻 媒 体 进 行 全 程 报 道 ( 八 ) 本 次 项 目 实 操 地 点 在 蜀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由 安 徽 新 路 带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培 训 学 校 提 供 实 操 场 地 技 术 支 持 运 营 管 理 及 其 他 服 务 2015 年 10 月 8 日 5
扬 帆 电 商 园 创 业 见 习 大 赛 报 名 表 所 在 地 市 :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推 荐 单 位 单 位 联 系 人 ( 公 章 ) 及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时 间 选 手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学 历 政 治 面 貌 手 机 号 码 电 子 邮 件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主 营 业 务 年 营 业 收 入 注 册 资 本 项 目 简 介 项 目 获 奖 情 况 ( 时 间 地 点 奖 级 及 获 奖 类 型 等 ) 项 目 创 新 点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主 要 成 员 说 明 : 1 属 于 已 经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及 非 正 规 就 业 组 织 的 本 表 项 目 需 要 填 全 2 项 目 目 前 尚 未 实 施 的 注 册 资 本 填 需 要 数 ( 表 中 如 填 : 预 10 万 元 ), 主 营 业 务 年 营 业 收 入 填 预 估 数 ( 表 中 如 填 : 预 5 万 元 ) 3 内 容 不 够 的 可 另 外 附 4 无 推 荐 单 位 的 该 项 可 不 填 6
扬 帆 电 商 园 创 业 见 习 大 赛 创 业 ( 商 业 ) 计 划 书 项 目 名 称 : 主 营 业 务 : 选 手 姓 名 : 年 月 7
撰 写 要 求 : 创 业 ( 商 业 ) 计 划 书 统 一 用 A4 纸 版 式, 字 数 要 求 在 3000~10000 字, 文 字 内 容 要 求 用 小 四 号 宋 体 字, 行 间 距 1.5 倍 文 档 保 存 名 称 为 :XXXX 项 目 创 业 计 划 书 8
一 计 划 摘 要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市 场 概 貌 营 销 策 略 发 展 计 划 管 理 者 财 务 计 划 资 金 需 求 状 况 等 要 求 简 明 清 晰, 在 一 页 纸 完 成 9
二 项 目 概 况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公 司 注 册 时 间 公 司 性 质 ; 业 务 范 围 经 营 特 色 竞 争 优 势 ; 人 员 技 术 力 量 规 模 等 ; 公 司 的 发 展 速 度 成 绩 荣 誉 等 ; 销 售 网 络 及 业 绩 等 10
三 发 展 规 划 介 绍 公 司 的 经 营 目 标 理 念 宗 旨 使 命 愿 景 等, 以 及 未 来 5 年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策 略 11
四 创 业 组 织 景 等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企 业 的 组 织 结 构 图 各 部 门 的 功 能 与 责 任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经 历 背 12
五 产 品 / 服 务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介 绍 ; 产 品 ( 服 务 )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 产 品 ( 服 务 )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过 程 ; 产 品 的 生 产 计 划 ; 研 发 新 产 品 ( 服 务 ) 的 计 划 和 成 本 分 析 ; 产 品 ( 服 务 ) 的 特 殊 技 术 和 专 利 等 13
六 市 场 分 析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目 标 顾 客 描 述 ( 目 标 顾 客 细 分 评 价 选 择 ); 市 场 容 量 或 本 企 业 预 计 市 场 占 有 率 ; 市 场 容 量 的 变 化 趋 势 ; 竞 争 对 手 分 析 等 14
七 营 销 计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目 前 和 未 来 的 价 格 策 略 营 销 渠 道 的 选 择 促 销 计 划 和 策 略 营 销 队 伍 的 管 理 等 15
八 财 务 规 划 财 务 规 划 一 般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上 一 年 度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未 来 3-5 年 的 财 务 预 测 ; 企 业 是 否 需 要 融 资 以 及 资 金 的 使 用 16
九 风 险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政 策 技 术 资 金 经 营 管 理 等 风 险, 以 及 规 避 的 风 险 的 方 法 17
承 诺 书 项 目 参 赛 团 队 已 充 分 阅 读 理 解 并 完 全 接 受 扬 帆 电 商 园 创 业 见 习 大 赛 参 赛 项 目 要 求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承 诺 如 下 : 1. 本 次 申 报 的 ( 参 赛 项 目 名 称 ) 比 赛 项 目 及 产 品 中 所 涉 及 的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或 技 术 秘 密, 均 为 本 项 目 实 际 发 起 人 或 核 心 成 员 自 身 拥 有 或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经 权 利 人 授 权 获 得, 承 诺 人 对 该 参 赛 项 目 及 产 品 拥 有 完 整 独 立 合 法 的 权 利, 绝 无 剽 窃 或 抄 袭 等 违 法 行 为, 如 参 赛 项 目 出 现 剽 窃 现 象, 承 诺 人 接 受 大 赛 组 委 会 的 任 何 惩 罚 措 施 2. 承 诺 人 因 参 赛 项 目 及 产 品 的 所 有 权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技 术 秘 密 或 使 用 权 ( 授 权 )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项 目 成 员 之 间 或 与 其 他 权 利 主 体 之 间 的 法 律 纠 纷 或 矛 盾 的, 承 诺 人 承 诺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与 义 务 均 由 承 诺 人 自 行 承 担, 与 大 赛 组 委 会 无 关 3. 承 诺 人 承 诺 本 项 目 经 营 规 范, 社 会 信 誉 良 好, 无 不 良 记 录 4. 大 赛 组 委 会 如 发 现 承 诺 人 有 任 意 违 法 违 规 违 反 本 届 大 赛 相 关 要 求 或 违 反 本 承 诺 书 行 为 时, 有 权 单 方 收 回 奖 项 和 奖 金, 承 诺 人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5. 本 承 诺 书 自 本 团 队 所 有 团 队 成 员 签 字 后 立 即 生 效, 本 承 诺 书 真 实 可 靠, 承 诺 人 自 愿 签 订 并 严 格 履 行 本 承 诺 书, 其 中 承 诺 事 项 自 承 诺 书 生 效 时 即 对 各 承 诺 人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本 承 诺 书 为 不 可 撤 销 承 诺 书, 承 诺 人 无 权 撤 回 本 承 诺 书 中 的 各 项 承 诺 事 项 声 明 我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内 容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数 据 准 确 可 信 选 手 签 字 大 赛 组 委 会 审 核 意 见 ( 签 字 盖 章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