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Similar documents
4 生 产 尚 未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但 已 有 企 业 标 准 的 农 药 审 核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2001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第 十 四 条 : 国 家 实 行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生 产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4D F736F F D20BBA6CBC9BDCCC8CBA1B A1B BAC5B8BDBCFE2E646F63>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关 于 银 邮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ttian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4D F736F F D F 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标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CIC _Appendix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4D F736F F D20C9FABBB7B9FAD6D 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2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密 级:

2016年微信3月(3)

市六届人大--次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 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untitled

<4D F736F F D20342E31332D 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四、实施步骤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 docx)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4D F736F F D 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2014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4D F736F F 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自评报告合成.doc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附件3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君泰所 稿纸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000545C.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隐公(元年~十一年)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E /...ec6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Transcription:

河 北 省 工 商 登 记 后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 第 九 条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 电 监 会 令 第 9 号 ) 第 七 条 2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认 定 棉 花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认 定 和 市 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6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第 49 号 令 ) 第 三 条 省 工 商 局 省 质 监 局 3 国 家 能 源 局 4 省 教 育 厅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核 发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电 监 会 令 第 6 号 )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4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第 5 项 5 省 科 技 厅 实 验 动 物 许 可 证 核 发 6 省 公 安 厅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的 设 立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河 北 省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2007 5 号 ) 第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第 六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7 省 公 安 厅 设 立 保 安 培 训 单 位 审 批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8 省 公 安 厅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60 项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公 安 部 令 2000 年 第 12 号 ) 第 九 条 9 省 公 安 厅 弩 的 进 口 运 输 使 用 许 可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2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加 强 弩 管 理 的 通 知 ( 公 治 1999 1646 号 )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弩 治 安 管 理 的 通 知 ( 公 治 2010 360 号 ) 10 省 公 安 厅 11 省 公 安 厅 因 私 出 入 境 中 介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 境 外 就 业 留 学 除 外 )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等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资 质 许 可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58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第 9 项 因 私 出 入 境 中 介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 公 安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9 号 )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9 号 ) 第 四 条 第 十 六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2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公 章 ( 机 构 ) 刻 制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7 项 印 铸 刻 字 业 暂 行 管 理 规 则 第 三 条 13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旅 馆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6 项 14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核 发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5 项 典 当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公 安 部 令 2005 年 第 8 号 )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15 县 级 以 上 民 政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16 省 民 政 厅 建 设 经 营 性 公 墓 审 批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5 号 ) 第 八 条 建 设 经 营 性 公 墓 17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 辅 助 器 具 ) 生 产 装 配 的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67 项 18 省 财 政 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分 支 机 构 )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9 省 财 政 厅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91 号 )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第 5 项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64 号 ) 第 三 条 20 县 级 以 上 财 政 中 介 机 构 从 事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27 号 ) 第 三 条 21 财 政 部 中 国 证 监 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82 项 22 财 政 部 中 国 证 监 会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务 资 格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83 项 23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设 立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人 社 部 令 19 号 ) 第 三 条 24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3 134 号 )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通 知 ( 冀 政 办 2009 23 号 ) 25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号 ) 第 十 二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6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范 围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86 项 河 北 省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人 事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 4 号 令 )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27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89 项 中 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设 立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14 号 令 ) 第 三 条 28 市 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设 立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第 四 十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88 项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劳 动 保 障 部 令 第 28 号,2015 年 修 改 ) 第 四 十 七 条 11003-01 乙 丙 级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审 批 29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审 批 11003-02 乙 丙 级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变 更 审 批 11003-03 乙 丙 级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延 续 审 批 11003-04 乙 丙 级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补 证 审 批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97 项 11003-05 乙 丙 级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注 销 审 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1004-01 探 矿 权 设 立 登 记 11004-02 探 矿 权 转 让 审 批 30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矿 业 权 审 批 11004-05 矿 区 范 围 划 定 11004-06 采 矿 权 设 立 登 记 11004-07 采 矿 权 转 让 审 批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十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七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矿 业 权 出 让 转 让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国 土 资 发 2000 309 号 ) 第 五 十 七 条 11004-08 采 矿 权 延 续 登 记 11004-09 采 矿 权 变 更 登 记 11006-01 乙 丙 级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资 质 审 批 31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资 质 审 批 11006-02 乙 丙 级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11006-03 乙 丙 级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审 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32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含 辐 射 类 ) 的 审 批 ; 建 设 项 目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重 新 审 批 ( 含 评 价 文 件 经 审 批 后 超 过 五 年 的 重 新 审 核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第 十 二 条 需 由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初 审 33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固 体 废 物 跨 省 转 移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34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35 市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排 污 许 可 证 ( 大 气 水 )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284 号 ) 第 十 条 河 北 省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河 北 省 排 放 污 染 物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冀 法 审 2007 17 号 ) 第 四 条 36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限 制 进 口 列 入 规 定 目 录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37 省 市 ( 含 定 州 辛 集 市 ) 环 境 保 护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发 放 变 更 审 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六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38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加 工 利 用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废 电 机 等 企 业 认 定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号 ) 39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拆 船 厂 设 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审 批 防 止 拆 船 污 染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40 环 境 保 护 部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和 无 损 检 验 单 位 许 可 证 核 发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四 条 41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许 可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42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建 筑 业 企 业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13001-0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13001-02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13001-03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13001-04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8 号 ) 第 四 条 第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60 号 ) 第 九 条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22 号 ) 需 由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通 信 电 子 初 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43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初 审 审 批 13004-01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甲 级 资 质 初 审 13004-02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乙 级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2 号 )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44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批 13005-01 甲 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核 13005-02 暂 定 级 乙 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十 四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4 号 ) 45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含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四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46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审 核 核 定 13011-01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一 级 资 质 审 核 13011-0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二 级 资 质 核 定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64 号 ) 第 四 条 47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审 核 核 定 13012-01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一 级 资 质 审 核 13012-02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二 级 三 级 资 质 核 定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77 号 ) 第 十 一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48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核 准 审 批 13013-01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一 级 资 质 核 准 13013-02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二 级 资 质 审 批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49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审 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河 北 省 建 筑 条 例 第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号,2005 年 9 月 28 日 ) 第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50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审 定 13016-01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甲 级 资 质 初 审 13016-02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乙 级 资 质 审 定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99 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51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供 热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河 北 省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河 北 省 供 热 用 热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2013 第 7 号 ) 第 十 六 条 供 热 经 营 52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跨 设 区 的 市 经 营 燃 气 气 源 销 售 的 管 道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从 事 液 化 天 然 气 经 营 的 压 缩 天 然 气 加 气 母 站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河 北 省 燃 气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2012 第 6 号 )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燃 气 经 营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53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各 市 扩 权 县 ( 市 )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收 集 运 输 从 业 许 可 河 北 省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 收 集 运 输 54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10 项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4 号 ) 55 市 级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服 务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102 项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7 号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56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工 程 丙 级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认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号 ) 第 70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57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认 可 14004-01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资 质 认 可 14004-02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丙 级 资 质 认 可 14004-03 水 运 机 电 工 程 监 理 专 项 资 质 认 可 14004-04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 附 件 1 第 71 项 58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号 ) 第 四 十 六 条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市 场 准 入 暂 行 规 定 ( 交 公 路 发 2003 89 号 ) 第 十 六 条 59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港 航 管 理 局 国 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60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经 营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审 核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海 运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14013-01 省 际 市 际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61 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局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和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线 路 审 批 14013-02 省 际 市 际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班 线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五 十 条 14013-03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62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港 航 管 理 局 企 业 法 人 从 事 省 际 普 通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号 ) 63 省 铁 路 管 理 局 地 方 铁 路 运 营 许 可 证 ( 含 临 时 运 营 许 可 证 ) 的 核 发 河 北 省 地 方 铁 路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64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经 营 港 口 理 货 业 务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港 口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09 年 第 13 号 发 布,2014 年 第 22 号 修 改 ) 65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外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经 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沿 海 江 河 湖 泊 及 其 他 通 航 水 域 水 路 运 输 审 批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 附 件 1 第 72 项 66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67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际 海 上 运 输 业 务 及 海 运 辅 助 业 务 经 营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海 运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十 一 条 68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海 运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69 交 通 运 输 部 及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和 县 级 以 上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审 批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号 ) 附 件 第 68 项 70 县 级 以 上 交 通 运 输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资 格 证 核 发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112 项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4 年 第 16 号 )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71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业 务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72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业 务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73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74 市 县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十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75 市 县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道 路 货 运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76 交 通 运 输 部 从 事 内 地 与 台 湾 港 澳 间 海 上 运 输 业 务 许 可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136 项 77 交 通 运 输 部 或 交 通 运 输 部 海 事 局 设 立 引 航 及 验 船 机 构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138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和 海 上 设 施 检 验 条 例 第 三 条 船 舶 引 航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1 年 第 10 号 ) 第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1 号 ) 第 二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78 国 家 铁 路 局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准 入 许 可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131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0 号 ) 附 件 4 第 53 项 79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第 二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使 用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监 控 化 学 品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80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变 质 或 者 过 期 失 效 的 监 控 化 学 品 处 理 方 案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监 控 化 学 品 81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铬 化 合 物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铬 化 合 物 生 产 建 设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15 号 )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 附 件 1 第 18 项 铬 化 合 物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82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8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一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监 控 化 学 品 84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和 第 四 类 监 控 化 学 品 中 含 磷 硫 氟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生 产 特 别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监 控 化 学 品 85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开 办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开 办 农 药 生 产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86 省 水 利 厅 取 水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七 条 第 四 十 八 条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87 省 水 利 厅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预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88 省 水 利 厅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65 项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 水 利 部 令 第 36 号 ) 第 5 条 89 省 水 利 厅 主 要 行 洪 河 道 的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河 北 省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规 定 ( 省 政 府 令 2008 第 3 号, 省 政 府 令 2011 第 17 号 2013 第 2 号 修 正 ) 90 省 农 业 厅 种 子 ( 含 农 作 物 种 子 草 种 烟 草 种 中 药 材 种 食 用 菌 菌 种 )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17002-01 主 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本 种 子 以 及 实 行 选 育 生 产 经 营 相 结 合, 符 合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规 定 条 件 的 种 子 企 业 的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7002-03 食 用 菌 菌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九 十 三 条 食 用 菌 菌 种 生 产 经 营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17002-04 草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56 号 ) 第 十 九 条 市 县 农 业 局 17002-05 从 事 种 子 进 口 业 务 的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主 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本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以 及 实 行 选 育 生 产 经 营 相 结 合, 符 合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规 定 条 件 的 种 子 企 业 的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由 生 产 经 营 者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九 十 三 条 91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生 产 加 工 许 可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加 工 审 批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59 号 )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第 4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省 农 业 厅 17011-01 食 用 菌 菌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号 ) 第 73 项 食 用 菌 菌 种 进 出 口 92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种 子 进 出 口 审 批 17011-02 草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五 十 条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56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号 ) 第 74 项 93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二 十 条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7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94 省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引 进 乳 用 动 物 种 用 动 物 及 其 精 液 胚 胎 种 蛋 的 检 疫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95 省 农 业 厅 省 级 以 上 水 产 ( 原 种 良 种 场 )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十 六 条 水 产 苗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5 年 第 46 号 ) 第 十 一 条 96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主 管 管 理 的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采 集 出 售 收 购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第 29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97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第 31 项 98 县 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二 十 三 条 二 十 四 条 种 畜 禽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河 北 省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审 核 发 放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99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100 省 农 业 厅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特 许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条 101 省 农 业 厅 大 型 渔 船 捕 捞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渔 业 捕 捞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 号 修 订 )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第 53 项 102 省 农 业 厅 列 入 名 录 Ⅲ 类 的 水 产 苗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第 十 六 条 水 产 苗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5 年 第 46 号 )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03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号 )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 附 件 1 第 41 项 104 农 业 部 或 省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第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105 省 级 饲 料 管 理 设 立 饲 料 添 加 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附 件 第 31 项 106 设 区 的 市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管 理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证 书 核 发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 批 准 ) 河 北 省 畜 禽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第 十 条 107 农 业 部 转 基 因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108 农 业 部 或 县 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蜂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09 县 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110 省 级 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学 校 驾 驶 培 训 班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条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41 号 ) 第 五 条 111 县 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从 事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112 县 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兴 办 动 物 饲 养 场 ( 养 殖 小 区 ) 和 隔 离 场 所, 动 物 屠 宰 加 工 场 所, 以 及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二 十 条 113 县 级 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技 术 合 格 证 书 核 发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114 省 林 业 厅 勘 查 开 采 矿 藏 和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占 用 或 者 征 收 征 用 林 地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占 用 林 地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15 省 林 业 厅 临 时 占 用 防 护 林 或 者 特 种 用 途 林 林 地 面 积 5 公 顷 以 下, 其 他 林 地 面 积 10 公 顷 以 上 20 公 顷 以 下 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占 用 征 收 征 用 林 地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2 号, 根 据 2011 年 1 月 25 日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六 条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116 省 林 业 厅 省 属 国 有 林 场 和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木 材 运 输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木 材 运 输 117 省 林 业 厅 运 输 携 带 国 家 重 点 或 省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或 者 其 产 品 出 县 境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河 北 省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运 输 携 带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出 县 境 118 省 林 业 厅 猎 捕 驯 养 繁 殖 出 售 收 购 利 用 国 家 二 级 或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产 品 许 可 18007-01 国 家 二 级 或 省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特 许 猎 捕 证 审 批 18007-02 省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审 批 18007-03 出 售 收 购 利 用 国 家 二 级 或 省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河 北 省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条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特 许 猎 捕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出 售 收 购 利 用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19 省 林 业 厅 建 立 狩 猎 场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河 北 省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立 狩 猎 场 120 省 林 业 厅 采 集 出 售 收 购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八 条 采 集 出 售 收 购 野 生 植 物 121 省 林 业 厅 在 林 业 管 理 的 地 方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立 机 构 修 筑 设 施 审 批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1985 年 6 月 21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85 年 7 月 6 日 林 业 部 发 布 ) 第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地 方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立 机 构 修 筑 设 施 122 省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的 检 疫 审 批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等 检 疫 123 省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调 运 森 林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的 检 疫 批 准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十 条 调 运 森 林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检 疫 124 省 林 业 厅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25 省 林 业 厅 相 邻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属 于 同 一 适 宜 生 态 区 的 地 域 主 要 林 木 良 种 引 种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十 六 条 林 木 良 种 引 种 126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在 林 区 经 营 ( 含 加 工 ) 木 材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林 区 经 营 木 材 127 省 级 以 上 林 业 及 其 委 托 的 同 级 相 关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128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林 木 种 子 ( 含 园 林 绿 化 草 种 )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林 木 种 子 经 营 129 省 商 务 厅 设 立 拍 卖 企 业 审 核 许 可 19001-01 拍 卖 企 业 设 立 审 核 19001-02 拍 卖 企 业 变 更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第 十 一 条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号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第 十 三 条 130 省 商 务 厅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及 备 案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307 号 ) 第 六 条 第 八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31 省 商 务 厅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资 格 审 批 19003-01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19003-02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变 更 审 批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7 号 ) 第 九 条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2009 年 第 9 号 ) 第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32 省 商 务 厅 限 制 进 出 口 技 术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第 6 项 133 省 商 务 厅 直 销 企 业 产 品 说 明 重 大 变 更 审 批 直 销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第 7 项 19009-01 石 油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134 省 商 务 厅 石 油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19009-02 石 油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变 更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412 号 ) 第 183 项 19009-03 石 油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注 销 审 批 135 省 商 务 厅 鲜 茧 收 购 资 格 认 定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412 号 ) 第 185 项 136 省 商 务 厅 设 立 对 台 小 额 贸 易 公 司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第 16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第 8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37 省 商 务 厅 货 物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138 省 商 务 厅 货 物 出 口 许 可 证 发 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法 第 十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货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货 物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令 2004 26 号 ) 第 五 条 进 出 口 商 品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10 3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货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货 物 出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8 11 号 ) 第 五 条 第 十 一 条 进 出 口 商 品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10 3 号 ) 139 省 商 务 厅 企 业 加 工 贸 易 ( 合 同 ) 审 批 加 工 贸 易 审 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1999 外 经 贸 管 发 第 314 号 文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第 十 一 条 140 商 务 部 或 省 商 务 厅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412 号 ) 第 183 项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6 年 第 23 号 ) 第 五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141 商 务 部 直 销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直 销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142 市 ( 含 定 州 辛 集 市 ) 商 务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核 准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43 设 区 的 市 商 务 设 立 旧 机 动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182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号 ) 附 件 2 第 8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第 29 项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公 安 部 工 商 总 局 税 务 总 局 令 2005 年 第 2 号 ) 第 十 条 20001-01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144 省 文 化 厅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20001-02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变 更 审 批 20001-03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延 续 审 批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8 号 ) 第 九 条 第 十 二 条 20001-04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娱 乐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注 销 审 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0002-01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设 立 的 审 批 145 省 文 化 厅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的 审 批 20002-02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延 续 的 审 批 20002-03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注 销 的 审 批 20002-04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号 ) 第 七 条 第 九 条 146 省 文 化 厅 设 置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机 构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97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号 ) 第 38 项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31 号 ) 第 五 条 147 省 文 化 厅 设 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93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号 ) 第 37 项 互 联 网 文 化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文 化 部 令 第 51 号 ) 第 六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48 省 文 化 厅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第 40 项 149 省 文 化 厅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第 42 项 150 省 文 化 厅 美 术 品 进 出 口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96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第 39 项 文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印 发 美 术 品 进 出 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文 市 发 2009 21 号 )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151 文 化 部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152 县 级 文 化 部 门 设 立 内 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153 县 级 文 化 部 门 港 澳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内 地 方 控 股 合 资 演 出 团 体 审 批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九 附 件 10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九 附 件 10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54 文 化 部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155 省 文 化 厅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附 件 第 41 项 156 省 文 化 厅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附 件 第 43 项 157 县 级 文 化 部 门 设 立 内 资 娱 乐 场 所 审 批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158 县 级 以 上 文 化 设 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159 省 文 化 厅 港 澳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审 批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九 附 件 10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九 附 件 10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1001-01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构 资 质 认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21001-02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资 质 认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160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放 射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资 质 认 证 21001-03 放 射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认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九 条 放 射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卫 监 督 发 2012 25 号 ) 第 三 条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 104 号 )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 附 件 1 第 74 项 161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单 采 血 浆 站 设 置 审 批 及 执 业 许 可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162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消 毒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的 生 产 企 业 除 外 ) 卫 生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00 项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2002 年 第 27 号 令 )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163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放 射 诊 疗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放 射 防 护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八 十 九 条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46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64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放 射 诊 疗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放 射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八 十 九 条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46 号 )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165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 卫 生 部 令 第 46 号 ) 第 四 条 第 十 一 条 166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产 前 诊 断 审 批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167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及 执 业 变 更 歇 业 注 销 登 记 21015-01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内 地 设 置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 医 院 )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大 陆 设 置 独 资 医 院 审 批 香 港 和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2010 109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台 湾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大 陆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2010 110 号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卫 生 部 关 于 调 整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审 批 权 限 的 通 知 ( 卫 医 政 发 2011 7 号 ) 卫 生 部 关 于 香 港 和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医 疗 机 构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卫 医 政 发 2012 7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号 ) 附 件 1 第 1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1015-02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及 执 业 变 更 歇 业 注 销 登 记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168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除 利 用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和 新 化 学 物 质 生 产 的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产 品 的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05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号 ) 附 件 二 第 3 项 169 市 县 卫 生 计 生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 不 含 公 园 体 育 场 馆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卫 生 许 可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条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170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卫 生 部 关 于 城 镇 医 疗 机 构 分 类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卫 医 发 2000 233 号 ) 171 市 县 卫 生 计 生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204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第 48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72 省 体 育 局 从 事 射 击 竞 技 体 育 运 动 单 位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第 六 条 173 省 体 育 局 经 营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许 可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174 省 统 计 局 涉 外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 7 号 )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四 条 会 同 宣 传 外 事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民 政 商 务 工 商 保 密 等 部 门 共 同 审 查, 统 计 最 终 审 批 涉 外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175 省 工 商 局 省 级 媒 体 等 单 位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第 二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三 条 广 告 发 布 176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音 像 出 版 单 位 以 外 的 单 位 申 请 设 立 独 立 从 事 音 像 制 品 的 制 作 业 务 单 位 的 审 批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77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出 版 物 批 发 业 务 发 行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178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音 像 复 制 单 位 电 子 出 版 物 复 制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号 ) 第 10 11 12 13 项 179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出 版 物 批 发 业 务 发 行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业 务 范 围 地 址 或 者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23 项 出 版 物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商 务 部 令 第 52 号 )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180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设 立 省 内 出 版 物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27 项 181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内 电 影 发 行 单 位 设 立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九 条 182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 除 电 视 剧 制 作 单 位 审 批 外 )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83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电 影 制 片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第 32 项 184 设 区 的 市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印 刷 业 经 营 者 兼 营 包 装 装 潢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第 70 项 185 设 区 的 市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设 立 从 事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审 批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1 第 84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第 69 项 186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设 立 可 录 光 盘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公 布 就 复 制 管 理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调 整 后 加 强 光 盘 复 制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2004 年 第 2 号 公 告 )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新 闻 出 版 署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国 家 版 权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光 盘 复 制 管 理 的 通 知 ( 中 宣 发 1996 7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 附 件 3 第 22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87 县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从 事 出 版 物 零 售 业 务 许 可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188 县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电 影 放 映 单 位 设 立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兼 并 合 并 分 立 审 批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第 65 项 189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设 立 电 视 剧 制 作 单 位 审 批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八 条 190 省 质 监 局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191 省 质 监 局 计 量 器 具 型 式 批 准 和 重 点 管 理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28002-01 计 量 器 具 型 式 批 准 28002-02 重 点 管 理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第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第 十 二 条 192 省 质 监 局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审 查 认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第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193 省 质 监 局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资 格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8009-01 电 线 电 缆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02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03 建 筑 防 水 卷 材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04 建 筑 钢 管 脚 手 架 扣 件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194 省 质 监 局 部 分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05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及 容 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06 机 动 车 制 动 液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十 一 条 28009-07 化 肥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08 人 造 板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09 耐 火 材 料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0 橡 胶 制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8009-11 助 力 车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2 摩 托 车 头 盔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3 特 种 劳 动 防 护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4 电 热 毯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5 泵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6 水 文 仪 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7 岩 土 工 程 仪 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8 输 水 管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19 电 力 调 度 通 信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28009-20 电 力 整 流 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8010-01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单 位 许 可 28010-02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单 位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四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49 项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调 整 改 革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特 2009 第 478 号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改 革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的 公 告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2009 年 第 67 号 公 告 ) 195 省 质 监 局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许 可 28010-03 特 种 设 备 维 修 单 位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28010-04 特 种 设 备 改 造 单 位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号 ) 第 80 项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改 革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的 公 告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2009 年 第 67 号 公 告 )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8010-05 特 种 设 备 设 计 单 位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49 项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改 革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的 公 告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2009 年 第 67 号 公 告 ) 196 省 质 监 局 197 省 质 监 局 气 瓶 和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充 装 单 位 许 可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第 五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第 58 项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改 革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的 公 告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2009 年 第 67 号 公 告 ) 198 省 质 监 局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的 材 料 等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第 63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199 省 质 监 局 设 备 监 理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48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第 57 项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 附 件 1 第 79 项 200 省 质 监 局 制 造 销 售 和 进 口 国 务 院 规 定 废 除 的 非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国 务 院 禁 止 使 用 的 其 他 计 量 器 具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第 30 项 201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县 级 以 上 质 监 制 造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第 十 二 条 202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设 立 认 证 机 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十 二 条 203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许 可 29003-02 制 剂 许 可 证 核 发 29003-04 制 剂 许 可 证 变 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04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换 发 变 更 ) 29005-01 药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换 发 变 更 ) 29005-02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换 发 变 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七 条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十 四 条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九 条 205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收 购 经 营 ( 批 发 ) 单 位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号 ) 206 县 级 以 上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换 证 变 更 注 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207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核 发 ( 含 换 证 变 更 注 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208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二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换 发 变 更 )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09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蛋 白 同 化 制 剂 肽 类 激 素 进 出 口 审 批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号 ) 蛋 白 同 化 制 剂 和 肽 类 激 素 进 出 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2014 9 号 ) 第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210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审 批 29012-01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生 产 审 批 29012-02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经 营 审 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 )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四 十 四 条 29014-01 国 产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首 次 注 册 审 批 211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国 产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审 批 29014-02 国 产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变 更 注 册 审 批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29014-03 国 产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重 新 注 册 审 批 212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核 发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第 五 条 213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经 营 第 一 类 中 的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审 批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号 )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72 号 )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14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互 联 网 药 品 信 息 服 务 审 批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互 联 网 药 品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9 号 )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215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药 用 辅 料 注 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56 项 216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化 妆 品 生 产 许 可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第 62 项 217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互 联 网 药 品 交 易 服 务 审 批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互 联 网 药 品 交 易 服 务 审 批 暂 行 规 定 ( 国 食 药 监 市 2005 480 号 ) 第 五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218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保 健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保 健 食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9 号 ) 219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生 产 第 一 类 中 的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审 批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220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麻 醉 药 品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和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原 料 药 定 点 生 产 审 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11 号 ) 附 件 1 第 92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21 县 级 以 上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222 市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223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审 批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七 条 224 设 区 的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225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监 管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第 八 条 第 十 二 条 226 省 安 全 监 管 局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 乙 级 ) 资 质 认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河 北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2009 年 第 22 号 ) 第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123 号 ) 第 五 条 227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监 管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七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28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监 管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和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八 条 229 省 安 全 监 管 局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乙 级 ) 资 质 认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九 条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2012 年 第 50 号 ) 第 五 条 230 省 安 全 监 管 局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231 省 安 全 监 管 局 第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30012-01 第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30012-02 第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232 省 安 全 监 管 局 新 建 改 扩 建 资 源 整 合 煤 矿 设 计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第 八 条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安 监 局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河 北 煤 监 局 关 于 落 实 冀 政 2005 20 号 文 件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办 字 2005 109 号 ) 河 北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关 于 设 立 河 北 省 煤 炭 工 业 安 全 管 理 局 的 通 知 ( 冀 机 编 2010 7 号 ) 煤 矿 设 计 审 查 及 竣 工 验 收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33 省 安 全 监 管 局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含 煤 矿 矿 井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 操 作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0 号 ) 第 五 条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第 35 项 234 省 安 全 监 管 局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06 年 第 3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12 年 第 52 号 ) 第 五 条 235 设 区 的 市 安 全 监 管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许 可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调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 一 )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第 75 项 将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许 可 下 放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安 全 监 管 236 县 级 安 全 监 管 烟 花 爆 竹 零 售 许 可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237 省 粮 食 局 粮 食 收 购 资 格 认 定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粮 食 收 购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38 省 旅 游 局 外 商 投 资 旅 行 社 业 务 许 可 旅 行 社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第 39 项 239 国 家 旅 游 局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省 级 旅 游 旅 行 社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资 格 审 批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九 条 240 省 级 旅 游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设 区 的 市 级 旅 游 部 门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旅 行 社 条 例 第 七 条 241 省 旅 游 局 旅 行 社 经 营 边 境 游 资 格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60 项 边 境 旅 游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附 件 1 第 40 项 242 省 人 防 办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以 下 资 质 认 定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499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43 省 人 防 办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以 下 资 质 认 定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500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244 省 网 信 办 互 联 网 站 从 事 登 载 新 闻 业 务 许 可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72 项 245 省 国 税 局 企 业 印 制 发 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246 省 气 象 局 247 省 气 象 局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组 织 资 格 审 批 除 电 力 通 信 以 外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77 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248 省 气 象 局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及 延 续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77 项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4 号 ) 第 十 二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49 设 区 的 市 气 象 主 管 升 放 无 人 驾 驶 自 有 气 球 系 留 气 球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国 务 院 对 需 要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76 项 施 放 气 球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9 号 ) 第 六 条 250 石 家 庄 海 关 出 口 监 管 仓 库 保 税 仓 库 设 立 审 批 41001-01 出 口 监 管 仓 库 设 立 审 批 41001-02 保 税 仓 库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出 口 监 管 仓 库 及 所 存 货 物 的 管 理 办 法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33 号 )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保 税 仓 库 及 所 存 货 物 的 管 理 规 定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05 号 ) 第 二 条 251 石 家 庄 海 关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仓 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252 石 家 庄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第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21 号 ) 第 五 条 253 石 家 庄 海 关 承 运 境 内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的 运 输 企 业 注 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228 项 254 海 关 总 署 免 税 商 店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255 河 北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42 号 ) 第 四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56 河 北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国 内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7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19 号 ) 第 十 八 条 257 河 北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口 岸 卫 生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出 入 境 口 岸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88 号 ) 第 三 条 258 河 北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卫 生 检 疫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一 条 出 入 境 特 殊 物 品 卫 生 检 疫 管 理 规 定 (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83 号 ) 259 河 北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从 事 进 出 境 检 疫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260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鉴 定 业 务 的 检 验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261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省 内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第 九 条 省 内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262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设 立 互 联 网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41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27 号 ) 第 3 项 设 立 互 联 网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6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批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5 号 ) 第 九 条 第 三 款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264 省 邮 政 局 仿 印 邮 票 图 案 及 其 制 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265 省 邮 政 局 经 营 邮 政 通 信 业 务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455 项 266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十 条 267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十 六 条 268 河 北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认 可 46002-01 煤 矿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 含 变 更 延 期 注 销 ) 46002-02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 含 变 更 延 续 增 项 注 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09 年 第 22 号 ) 第 四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07 年 第 12 号 ) 第 五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八 条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煤 矿 安 全 评 价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69 河 北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河 北 省 境 内 中 央 管 理 的 煤 矿 企 业 外 的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含 变 更 延 期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2004 年 第 8 号 ) 第 四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270 河 北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乙 级 资 质 认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九 条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12 年 第 50 号 ) 第 四 条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煤 矿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和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煤 调 2012 76 号 ) 第 二 项 煤 矿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271 省 文 物 局 文 物 商 店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文 物 商 店 设 立 272 省 文 物 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相 关 资 质 审 批 47012-01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乙 级 以 下 ( 含 乙 级 ) 资 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乙 级 以 下 ( 含 乙 级 ) 资 质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47012-02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二 级 以 下 ( 含 二 级 ) 资 质 审 批 47012-03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以 下 ( 含 乙 级 )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二 级 以 下 ( 含 二 级 ) 资 质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以 下 ( 含 乙 级 ) 资 质 273 省 文 物 局 文 物 修 复 复 制 拓 印 资 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274 省 文 物 局 文 物 拍 卖 许 可 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文 物 拍 卖 275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无 线 电 频 率 分 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49001-01 食 盐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第 五 条 276 省 盐 务 局 食 盐 生 产 批 发 许 可 证 和 准 运 证 核 发 49001-02 食 盐 批 发 许 可 证 核 发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49001-03 食 盐 准 运 证 核 发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77 省 盐 务 局 经 营 碘 盐 批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的 审 批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278 省 盐 务 局 从 事 碘 盐 加 工 企 业 的 指 定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7 号 ) 第 五 条 279 省 盐 务 局 在 食 盐 碘 盐 中 添 加 其 他 营 养 剂 或 者 药 物 的 批 准 49004-01 在 食 盐 中 添 加 其 他 营 养 剂 或 者 药 物 的 批 准 49004-02 在 碘 盐 中 添 加 其 他 营 养 剂 或 者 药 物 的 批 准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280 省 盐 务 局 开 发 盐 资 源 开 办 制 盐 企 业 的 批 准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281 省 地 理 信 息 局 从 事 测 绘 活 动 的 单 位 乙 丙 丁 级 测 绘 资 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河 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测 绘 测 量 282 省 物 价 局 乙 级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51001-01 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51001-02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十 七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32 号 ) 价 格 评 估 价 格 评 估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83 省 国 防 科 工 局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河 北 省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284 省 国 防 科 工 局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五 条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号 ) 附 件 第 5 项 285 省 保 密 局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印 制 资 质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印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保 发 2012 7 号 )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秘 密 载 体 印 制 资 质 286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从 事 海 洋 船 舶 船 员 服 务 业 务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287 中 国 保 监 会 288 中 国 保 监 会 设 立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审 批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和 终 止 ( 解 散 破 产 和 分 支 机 构 撤 销 )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412 项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监 管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2013 年 第 10 号 ) 第 七 十 七 条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403 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2 第 9 项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89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及 保 险 控 股 公 司 设 立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解 散 审 批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402 项 290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291 中 国 证 监 会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务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292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公 司 设 立 审 批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293 中 国 证 监 会 294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审 批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十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295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经 营 流 通 人 民 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币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经 营 装 帧 流 通 人 民 币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5 年 第 4 号 ) 第 五 条 296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装 帧 流 通 人 民 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币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经 营 装 帧 流 通 人 民 币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5 年 第 4 号 ) 第 六 条

序 号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297 中 国 民 航 局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单 位 维 修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298 中 国 民 航 局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九 十 二 条 299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社 兑 换 机 构 等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退 出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300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保 险 证 券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外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退 出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301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非 金 融 机 构 经 营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302 省 政 府 规 定 的 审 批 城 镇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设 立 合 并 分 立 停 业 迁 移 或 者 主 要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