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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国 家 宝 贵 的 人 才 资 源, 是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生 力 军 近 几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数 量 持 续 增 长,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任 务 日 趋 繁 重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明 确 要 求 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摆 在 当 前 就 业 工 作 的 首 位 2011 年 5 月, 国 务 院 专 门 下 发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鼓 励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就 业 鼓 励 支 持 自 主 创 业 开 展 就 业 见 习 和 技 能 培 训 加 强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援 助 的 相 关 政 策 随 后, 国 务 院 召 开 了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对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作 出 了 部 署 安 排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高 校 密 切 协 调 通 力 合 作, 采 取 一 系 列 切 实 有 效 的 政 策 措 施, 千 方 百 计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现 就 业 为 了 让 广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知 晓 用 好 政 策, 我 们 在 2009

年 教 育 部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编 印 的 国 家 促 进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百 问 基 础 上, 重 新 编 写 了 这 本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百 问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工 业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解 放 军 总 参 谋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部 分 高 校 的 同 志 参 与 编 写 工 作, 对 近 年 来 国 家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要 点 和 广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关 心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简 洁 通 俗 的 解 读 和 解 答 作 为 政 策 文 件 的 参 考 资 料,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各 高 校 在 使 用 本 手 册 过 程 中 要 注 意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切 实 把 政 策 领 会 好 宣 传 好 落 实 好 期 望 这 本 小 册 子 能 为 广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释 疑 解 惑, 增 强 信 心, 帮 助 大 家 顺 利 实 现 就 业 ; 同 时, 也 希 望 广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积 极 转 变 就 业 观 念, 树 立 行 行 可 建 功 处 处 能 立 业 劳 动 最 光 荣 的 就 业 观, 到 西 部 到 基 层 到 祖 国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建 功 立 业 国 务 院 就 业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目 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1 国 家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问 答 一 鼓 励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1. 国 家 对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政 策 措 施? 19 2. 企 业 招 收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20 3. 企 业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21 4.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后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22 5.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可 否 在 当 地 落 户? 22 6.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如 何 保 管? 23 1

7. 什 么 是 人 事 代 理? 24 8. 高 校 毕 业 生 怎 样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25 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25 10.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26 11.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履 行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享 有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27 12.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27 13. 目 前 国 家 对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和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28 14.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29 15. 什 么 是 服 务 外 包 和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30 16. 目 前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主 要 涉 及 哪 些 领 域 及 地 区? 30 17.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财 政 支 持? 31 二 鼓 励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中 西 部 地 区 以 及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18. 什 么 是 基 层 就 业? 32 19. 国 家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2 包 括 哪 些? 32

20. 什 么 是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34 21. 什 么 是 其 他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35 22.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35 23.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35 24.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36 25. 为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实 施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36 26. 国 家 实 施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的 就 业 地 域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37 27.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和 年 限 是 多 少? 38 28.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39 29.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40 30.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党 团 关 系 等 手 续? 40 31.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了 哪 些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40 3

32. 什 么 是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41 33.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实 施 的 地 区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42 34.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是 什 么? 42 35.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的 招 聘 程 序 有 哪 些? 42 36. 什 么 是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43 37.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43 38.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44 39.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44 40.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45 41.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45 42.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47 三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报 效 祖 国 43. 国 家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这 里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4 如 何 界 定? 47

44.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政 治 条 件? 48 45.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要 满 足 哪 些 基 本 身 体 条 件? 48 46. 应 征 入 伍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年 龄 条 件 是 多 少? 49 47.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49 48. 兵 役 工 作 由 哪 个 部 门 负 责? 50 49.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51 50. 如 何 理 解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优 先 政 策? 51 51.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给 予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52 52.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是 多 少? 52 53.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都 可 以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或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吗? 53 54.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如 何 计 算? 53 55.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或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54 5

56. 补 偿 代 偿 的 经 费 如 何 发 放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手 中? 55 57. 因 个 人 原 因 被 部 队 退 回, 毕 业 生 已 获 补 偿 代 偿 的 经 费 要 被 收 回 吗? 56 58.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年 限 是 多 少? 56 59.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的 士 兵 退 役 后, 享 受 哪 些 升 学 考 学 优 惠 政 策? 57 60. 什 么 是 政 法 院 校 为 基 层 公 检 法 定 向 岗 位 招 生? 57 61.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其 户 口 档 案 存 放 在 哪 里, 如 何 迁 转? 57 62.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后 就 业 及 户 档 迁 移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58 63. 什 么 是 士 官? 与 义 务 兵 有 什 么 区 别? 58 64. 没 有 参 加 网 上 预 征 报 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还 可 以 应 征 入 伍 并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58 四 积 极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65.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哪 些? 59 6

66. 哪 些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被 吸 纳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59 67. 科 研 项 目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为 在 编 职 工? 60 68. 科 研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与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的 服 务 协 议 应 包 含 哪 些 内 容? 60 69. 服 务 协 议 的 期 限 如 何 约 定? 60 70.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可 以 解 除 协 议 吗? 61 71.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获 取 报 酬? 61 72.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是 否 给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上 保 险? 61 73.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户 档 如 何 迁 转? 62 74.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后 如 何 就 业? 62 75. 毕 业 生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被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后, 如 何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工 龄 如 何 接 续? 62 五 鼓 励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稳 定 灵 活 就 业 76.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63 77. 高 校 毕 业 生 怎 样 提 升 自 主 创 业 的 能 力? 65 7

78. 什 么 是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用 途 是 什 么? 65 79.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是 多 少? 贷 款 期 限 有 多 长? 66 80. 怎 样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在 哪 些 银 行 可 以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66 81. 哪 些 项 目 属 于 微 利 项 目? 66 82. 针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灵 活 就 业 有 什 么 政 策 措 施? 67 六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和 技 能 培 训 83. 什 么 是 就 业 见 习? 68 84.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69 85. 就 业 见 习 期 限 有 多 长? 69 86. 就 业 见 习 单 位 给 毕 业 生 上 保 险 吗? 69 87.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和 服 务? 69 88. 见 习 单 位 能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70 8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71 8

90.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否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如 何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71 91.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获 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72 92.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否 享 受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政 策, 如 何 申 请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72 七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援 助 93. 主 要 有 哪 些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73 94.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如 何 享 受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74 95. 高 校 毕 业 生 获 取 就 业 信 息 的 主 要 渠 道 有 哪 些? 75 96. 在 校 期 间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76 97.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包 括 哪 些 毕 业 生? 享 受 哪 些 帮 扶 政 策? 77 98. 面 对 求 职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该 如 何 应 对? 77 9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相 应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78 9

100.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失 业 后,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和 政 策? 79 自 治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问 答 一 综 合 篇 1. 我 区 现 有 哪 些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计 划? 83 2.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包 括 哪 些 计 划? 84 3. 什 么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生 活 补 贴? 84 4.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基 层 如 何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84 5. 服 务 基 层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党 团 关 系 等 手 续? 85 6. 少 数 民 族 毕 业 生 参 加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考 试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86 7. 什 么 叫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86 8. 什 么 叫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毕 业 生? 86 9. 未 就 业 证 明 是 什 么? 88 10.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牧 区 基 层 服 务 期 满 的 10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哪 些? 88

二 服 务 基 层 篇 11. 什 么 是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选 拔 储 备 高 校 毕 业 生 计 划? 90 12. 面 向 中 小 非 公 企 业 选 拔 储 备 高 校 毕 业 生 计 划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期 限 多 长? 有 何 待 遇? 91 13. 什 么 是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嘎 查 村 任 职 计 划? 91 14. 选 聘 到 嘎 查 村 任 职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期 限 多 长? 有 何 待 遇? 92 15. 什 么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92 16.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期 限 多 长? 有 何 待 遇? 93 17.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93 18.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期 限 多 长? 程 序 是 什 么? 有 何 待 遇? 93 19. 什 么 是 农 村 牧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94 20. 农 村 牧 区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范 围 和 条 件 是 什 么? 94 21. 农 村 牧 区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的 招 聘 程 序 有 哪 些? 95 11

22. 农 村 牧 区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的 期 限 多 长? 有 何 待 遇? 95 23. 什 么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社 区 民 生 工 作 志 愿 服 务 计 划? 96 24. 高 校 毕 业 生 社 区 民 生 工 作 志 愿 服 务 岗 位 有 哪 些? 96 25. 高 校 毕 业 生 社 区 民 生 工 作 志 愿 服 务 计 划 的 选 聘 对 象 是 什 么? 期 限 多 长? 有 何 待 遇? 96 三 提 升 能 力 创 业 促 进 就 业 篇 26. 高 校 毕 业 生 怎 样 提 升 自 主 创 业 的 能 力? 97 27. 什 么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培 训?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97 28.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培 训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如 何 报 名 参 加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颁 发 何 种 证 书? 98 29.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98 30. 后 续 跟 踪 服 务 有 哪 些 内 容? 100 31. 什 么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100 12

32.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101 33. 就 业 见 习 期 限 有 多 长? 101 34.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和 服 务? 四 就 业 篇 101 35. 什 么 是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102 36.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考 试 内 容 是 什 么? 102 37. 报 考 公 务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有 哪 些? 102 38. 公 务 员 试 用 期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03 39. 公 务 员 考 试 有 指 定 材 料 吗? 有 指 定 的 考 前 培 训 班 吗? 103 40.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坚 持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104 41.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考 试 内 容 有 哪 些? 104 42.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有 哪 些 程 序? 104 43. 哪 些 人 员 不 得 报 考 事 业 单 位? 104 44. 什 么 是 人 才 派 遣? 105 45. 什 么 是 派 遣 员 工? 105 46. 什 么 是 用 工 单 位? 105 47. 人 才 派 遣 合 同 如 何 签 订? 享 受 何 种 待 遇? 106 13

48. 什 么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人 才 市 场 就 业? 106 五 就 业 服 务 指 南 篇 49. 从 哪 些 机 构 可 获 取 就 业 信 息? 107 50.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可 以 获 得 哪 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107 51.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包 括 哪 些 毕 业 生? 108 52. 对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就 业 援 助 措 施? 108 53.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包 括 哪 些 毕 业 生? 108 54.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向 学 校 申 请 求 职 补 贴? 108 55. 什 么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人 事 代 理? 109 56. 各 级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在 办 理 高 校 毕 业 生 人 事 代 理 方 面 具 有 哪 些 职 能? 109 57. 哪 些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该 申 请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109 58. 高 校 毕 业 生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后 享 受 哪 些 待 遇? 110 59.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政 策? 110 14

60.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哪 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111 61.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哪 里 可 以 办 理 求 职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111 62.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失 业 后,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服 务 和 政 策? 112 63.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112 64.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获 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112 65.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为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哪 些 服 务? 113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内 政 发 2013 4 号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各 盟 行 政 公 署 市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各 大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毕 业 生 ) 就 业 工 作, 积 极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充 分 就 业, 根 据 国 务 1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精 神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积 极 拓 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领 域 ( 一 ) 建 立 投 资 带 动 就 业 机 制 各 地 在 安 排 政 府 投 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和 制 定 产 业 规 划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扩 大 就 业 的 需 要, 鼓 励 引 导 和 约 束 各 类 企 业 特 别 是 新 上 项 目, 有 计 划 安 排 一 定 数 量 的 岗 位 用 于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 对 接 收 安 置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企 业, 在 贷 款 税 收 项 目 支 持 等 方 面 给 予 优 惠 政 策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地 自 行 制 定 ( 二 ) 鼓 励 各 类 企 业 和 其 他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 除 广 告 业 房 屋 中 介 典 当 桑 拿 按 摩 氧 吧 外 )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 )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扣 除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800 元 对 当 年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20% 以 上 2

( 含 20%) 的 中 小 企 业, 地 方 财 政 要 优 先 考 虑 安 排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并 优 先 提 供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贴 息 对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当 年 新 招 用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企 业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20%( 超 过 100 人 的 企 业 达 10%) 以 上 的,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并 享 受 财 政 贴 息 对 企 业 招 收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的,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申 请 科 研 成 果 或 荣 誉 称 号 申 报 等 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 三 ) 鼓 励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鼓 励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结 合 自 治 区 产 业 发 展 和 技 术 进 步 的 需 要 开 展 研 究, 并 按 照 公 开 自 愿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在 所 承 担 的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聘 用 优 秀 高 校 毕 业 生 作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参 与 研 究 工 作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和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助 可 按 规 定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列 支 聘 用 期 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续 聘 或 到 其 他 岗 位 就 业, 就 业 后 工 龄 与 参 与 研 究 期 间 的 工 作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3

二 鼓 励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城 乡 基 层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 四 )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就 业 自 治 区 级 机 关 录 用 公 务 员, 除 部 分 特 殊 职 位 外, 均 应 从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人 员 中 录 用 ; 旗 县 苏 木 乡 镇 机 关 招 录 公 务 员,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积 极 吸 引 优 秀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按 照 统 一 征 集 岗 位 统 一 发 布 公 告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统 一 服 务 管 理 的 原 则, 统 筹 实 施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嘎 查 村 任 职 三 支 一 扶 ( 支 教 支 农 支 牧 支 医 和 扶 贫 )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高 校 毕 业 生 社 区 民 生 工 作 志 愿 服 务 计 划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和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人 才 储 备 计 划 等 六 类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对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并 符 合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从 各 级 政 府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 五 ) 促 进 六 类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自 治 区 选 调 优 秀 大 学 生 到 苏 木 乡 镇 工 作 每 年 要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职 位, 面 向 六 类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并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进 行 选 拔 全 区 公 务 员 考 录 每 年 要 安 排 不 4

低 于 招 录 总 数 15% 的 职 位, 对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定 向 考 录 实 施 相 关 项 目 的 事 业 单 位 相 对 应 的 自 然 减 员 空 岗, 全 部 聘 用 相 应 岗 位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全 区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旗 县 及 旗 县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每 年 要 安 排 不 低 于 招 聘 总 数 40% 盟 市 及 盟 市 以 上 事 业 单 位 每 年 要 安 排 不 低 于 招 聘 总 数 20% 的 岗 位, 对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定 向 招 聘 ; 今 后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不 再 对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行 加 分 政 策, 学 历 和 专 业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 在 服 务 地 参 加 公 务 员 考 录 和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不 受 盟 市 旗 县 户 籍 限 制 凡 在 自 治 区 境 内 落 实 了 接 收 单 位 的, 服 务 期 限 计 算 工 龄, 接 收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准 予 落 户 ( 六 )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旗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期 达 到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机 关 工 作 的, 试 用 期 工 资 可 直 接 按 试 用 期 满 后 工 资 确 定, 试 用 期 满 后 级 别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档 ; 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可 提 前 转 正 定 级, 转 正 定 级 时 薪 级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级 5

三 鼓 励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 七 )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和 经 营 场 所 限 制 凡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未 禁 止 的 行 业 和 领 域 均 向 创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放, 只 要 不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高 校 毕 业 生 均 可 申 请 工 商 登 记, 按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免 费 核 发 执 照 ( 证 书 ) 等 优 惠 政 策 创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程 序 和 合 同 约 定, 可 将 家 庭 住 所 租 借 房 临 时 商 业 用 房 等 作 为 创 业 经 营 场 所 ; 允 许 能 有 效 划 分 的 同 一 地 址 登 记 为 多 家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住 所 或 经 营 场 所 ( 八 ) 加 大 税 费 减 免 力 度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注 明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 或 附 着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证 )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 指 毕 业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 九 ) 加 大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力 度 扩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创 业 的 领 域 和 贴 息 项 目, 按 照 非 禁 即 入 的 原 则, 创 业 项 目 全 部 纳 入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范 围 并 按 微 6

利 项 目 据 实 全 额 贴 息 反 担 保 范 围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按 照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内 政 办 发 2012 135 号 ) 执 行 ( 十 ) 建 立 创 业 资 助 制 度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要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并 积 极 引 入 风 险 投 资 资 金, 探 索 财 政 资 金 风 险 投 资 等 与 大 学 生 创 业 赛 事 的 对 接 模 式, 规 范 发 展 民 间 融 资, 多 渠 道 加 大 创 业 资 金 投 入 贫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创 业, 经 创 业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等 部 门 认 定, 一 次 性 给 予 每 人 不 低 于 5000 元 的 场 地 租 赁 补 贴, 所 需 经 费 从 各 级 政 府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 十 一 ) 加 强 创 业 教 育 和 创 业 培 训 各 类 高 校 要 广 泛 开 展 创 业 教 育, 积 极 开 发 创 新 创 业 类 课 程, 完 善 创 业 教 育 课 程 体 系, 将 创 业 教 育 课 程 纳 入 学 分 管 理 对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的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参 加 标 准 化 的 免 费 创 业 培 训 ( 含 创 业 实 训 ), 培 训 合 格 的, 原 则 上 每 人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在 2000 元 标 准 内 据 实 核 定 其 中,6 个 月 内 实 现 创 业 的, 按 照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100% 给 予 补 贴 ;6 个 月 内 没 有 实 现 创 业 的, 按 照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80% 给 予 补 贴 各 地 可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7

体 支 付 办 法 ( 十 二 ) 加 快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园 和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坚 持 政 府 引 导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原 则, 依 托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企 业 集 团 和 各 类 开 发 区 高 新 区 产 业 园 区 等, 因 地 制 宜 建 设 一 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园 和 孵 化 基 地 十 二 五 期 间, 每 个 盟 市 至 少 设 立 1 个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园 和 1 个 以 上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大 学 生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各 旗 县 和 高 校 也 要 设 立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园 或 孵 化 基 地 对 在 创 业 园 或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企 业 要 提 供 培 训 和 指 导 服 务, 落 实 扶 持 政 策, 努 力 提 高 创 业 成 功 率 对 毕 业 3 年 内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经 认 定 进 入 创 业 园 和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创 办 企 业 的, 给 予 其 一 定 比 例 的 房 租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为 三 年, 所 需 经 费 从 各 级 政 府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具 体 房 租 补 贴 办 法 由 各 地 自 行 制 定 四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和 技 能 培 训 ( 十 三 )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认 真 落 实 就 业 见 习 期 间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政 策, 按 月 给 予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不 低 于 见 习 单 位 所 在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费 用 由 见 习 单 位 和 地 方 政 府 分 担, 其 中 8

政 府 分 担 部 分 由 各 级 政 府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列 支 见 习 单 位 要 加 强 见 习 场 所 的 安 全 管 理, 并 为 参 加 见 习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购 买 保 险 金 额 不 低 于 20 万 元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见 习 单 位 支 出 的 见 习 补 贴 相 关 费 用, 不 计 入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但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以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十 四 )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技 能 鉴 定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根 据 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未 颁 布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的 职 业 应 取 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或 就 业 情 况, 按 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毕 业 生 职 业 培 训 促 进 就 业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2]20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给 予 培 训 补 贴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一 次 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上 述 所 需 经 费 从 各 级 政 府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五 大 力 加 强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援 助 ( 十 五 ) 继 续 推 进 和 深 化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根 据 自 治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整 和 优 化 学 9

科 结 构 专 业 结 构 和 课 程 结 构, 推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强 化 实 践 教 学 实 习 实 训 和 订 单 式 定 向 式 培 养, 加 大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技 能 型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使 高 校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向 和 培 养 模 式 与 市 场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紧 密 结 合, 增 强 高 等 教 育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的 适 应 性 各 高 校 要 全 面 开 展 职 业 发 展 指 导 和 就 业 创 业 教 育, 将 就 业 指 导 课 程 纳 入 教 学 计 划, 建 立 贯 穿 于 整 个 大 学 教 育 期 间 的 职 业 发 展 和 就 业 指 导 课 程 体 系, 帮 助 大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成 才 和 就 业 观 念 ( 十 六 ) 加 强 就 业 指 导 和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就 业 特 点, 创 新 就 业 服 务 模 式, 完 善 服 务 措 施, 采 取 组 织 企 业 进 校 园 召 开 专 场 招 聘 会 和 供 求 洽 谈 会 开 展 网 络 招 聘 等 活 动,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直 接 有 效 的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他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要 加 强 合 作,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提 供 政 策 发 布 岗 位 信 息 网 络 招 聘 远 程 面 试 指 导 咨 询 等 就 业 服 务 加 强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大 力 推 进 各 级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形 成 覆 盖 城 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各 级 10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需 求 预 测 完 善 就 业 供 求 信 息 收 集 和 发 布 制 度, 通 过 市 场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理 性 求 职 用 人 单 位 积 极 招 聘 和 高 校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专 业 鼓 励 各 类 职 业 ( 人 才 ) 中 介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对 为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成 功 并 符 合 条 件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补 贴 经 费 从 各 级 政 府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各 地 要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服 务 纳 入 全 民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组 织 开 展 政 策 咨 询 信 息 服 务 项 目 开 发 风 险 评 估 开 业 指 导 融 资 服 务 跟 踪 服 务 等 一 条 龙 创 业 服 务, 全 面 落 实 各 项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十 七 )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实 名 制 工 作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教 育 部 门 和 各 高 校 要 加 强 合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以 实 名 制 为 基 础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统 计 制 度,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前 后 的 信 息 衔 接 和 服 务 接 续, 建 立 统 一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动 态 发 布 制 度 每 年 9 月 1 日 前,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向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供 区 内 内 蒙 古 籍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详 细 数 据 和 初 次 就 业 信 息 ;11 月 前 提 供 内 蒙 古 籍 区 外 院 校 毕 业 生 详 细 数 据 和 初 次 就 业 信 息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牵 头, 教 育 部 门 配 合, 尽 快 建 立 以 政 策 为 支 11

撑,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网 络 技 术 为 手 段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择 业 单 位 用 人 和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的 信 息 网 络 服 务 管 理 平 台, 建 立 实 现 就 业 服 务 管 理 过 程 监 测, 数 据 即 时 统 计 分 析, 统 一 便 捷 高 效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全 程 实 名 制 动 态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依 托 高 等 院 校 社 区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等 平 台, 认 真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实 名 统 计 工 作, 全 面 掌 握 我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特 别 是 历 年 累 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情 况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为 已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并 按 规 定 提 供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代 理 服 务 对 未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并 纳 入 户 籍 所 在 地 失 业 人 员 统 一 管 理, 全 面 落 实 为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和 人 事 档 案 托 管 等 相 关 就 业 服 务 和 扶 持 政 策 ( 十 八 ) 强 化 对 贫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和 就 业 困 难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援 助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将 本 地 区 贫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和 就 业 困 难 毕 业 生 特 别 是 未 就 业 蒙 古 语 授 课 毕 业 生 残 疾 人 毕 业 生 以 及 登 记 失 业 一 年 以 上 毕 业 生 纳 入 当 地 就 业 援 助 体 系, 建 立 台 帐, 逐 一 登 记, 实 施 一 对 一 的 重 点 帮 扶, 优 先 为 其 免 费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职 业 咨 询 技 能 培 训 就 12

业 推 荐 和 信 息 服 务, 并 向 用 人 单 位 重 点 推 荐, 或 通 过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就 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各 高 校 可 根 据 贫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适 当 的 求 职 补 贴 ( 十 九 ) 促 进 蒙 古 语 授 课 毕 业 生 就 业 十 二 五 期 间,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考 录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每 年 要 从 录 用 ( 招 聘 ) 计 划 总 数 中 拿 出 15% 的 职 位 ( 岗 位 ), 专 门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蒙 古 语 授 课 毕 业 生, 其 中, 旗 县 以 下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特 别 是 蒙 古 族 和 三 少 民 族 人 口 聚 居 旗 县 以 下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提 高 录 用 ( 招 聘 ) 比 例 ; 在 公 共 服 务 类 窗 口 单 位 要 设 置 蒙 汉 语 兼 通 岗 位 招 聘 蒙 古 语 授 课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民 族 教 育 培 训 及 其 教 研 机 构 在 招 聘 教 师 和 教 研 人 员 时 要 优 先 招 聘 师 范 类 蒙 古 语 授 课 毕 业 生 ;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要 拿 出 不 低 于 招 募 总 数 15% 的 比 例 定 向 招 募 蒙 古 语 授 课 毕 业 生 ; 中 央 驻 内 蒙 古 各 类 企 业 自 治 区 国 有 企 业 每 年 要 按 接 收 计 划 20% 的 比 例 面 向 蒙 古 语 授 课 毕 业 生 进 行 定 向 招 录 鼓 励 蒙 古 语 授 课 大 学 生 辅 修 宜 于 就 业 创 业 的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或 汉 语 授 课 的 应 用 类 课 程, 学 生 凭 合 格 证 书 或 合 格 成 绩 单, 由 各 级 财 政 分 级 负 担 选 修 费 用 对 招 用 蒙 古 13

语 授 课 毕 业 生 并 签 订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劳 动 合 同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各 类 企 业 和 其 他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按 招 用 人 数 给 予 用 人 单 位 3 年 的 岗 位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50% 执 行, 所 需 经 费 从 各 级 政 府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 二 十 ) 保 障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权 益 取 消 高 校 毕 业 生 落 户 限 制, 允 许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 创 业 ) 地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其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为 工 龄 加 大 对 各 类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在 劳 动 用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方 面 的 劳 动 监 察 力 度, 切 实 维 护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大 力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清 理 整 顿 工 作,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职 业 中 介 和 招 聘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欺 诈 行 为 认 真 执 行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保 障 残 疾 人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权 益 切 实 落 实 取 消 就 业 体 检 中 乙 肝 检 测 项 目 的 有 关 规 定 防 止 性 别 学 历 等 各 类 就 业 歧 视, 维 护 高 校 毕 业 生 公 平 就 业 权 利 六 切 实 加 强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二 十 一 ) 进 一 步 明 确 工 作 责 任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14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列 入 政 府 政 绩 考 核 内 容,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强 化 目 标 责 任, 加 强 就 业 督 查 通 报 和 调 度, 加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经 费 投 入, 切 实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牵 头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制 定 和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并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教 育 部 门 要 指 导 高 校 大 力 加 强 在 校 大 学 生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并 深 化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财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资 金 用 于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商 税 务 部 门 要 落 实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相 关 税 费 减 免 政 策 其 他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主 动 作 为, 密 切 配 合,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协 同 推 进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格 局, 千 方 百 计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 二 十 二 )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力 度 各 级 政 府 要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专 项 资 金, 列 入 各 级 财 政 预 算, 根 据 地 方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的 增 长 幅 度 逐 年 增 加 自 治 区 本 级 设 立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专 项 资 金 并 逐 年 增 长, 用 15

于 落 实 和 保 障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相 关 政 策 创 业 园 和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公 共 就 业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就 业 创 业 实 名 制 信 息 网 络 平 台 建 设 和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等 工 作 ( 二 十 三 )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引 导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大 力 宣 传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政 策 措 施, 积 极 树 立 和 宣 传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先 进 典 型, 引 导 广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正 确 认 识 就 业 形 势, 自 觉 转 变 就 业 观 念 积 极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评 先 表 彰 活 动, 大 力 宣 传 各 地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先 进 典 型 和 经 验 以 及 用 人 单 位 在 接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方 面 的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营 造 有 利 于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良 好 舆 论 氛 围 16

国 家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问 答 17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百 问 ( 新 版 ) 一 鼓 励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1. 国 家 对 鼓 励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政 策 措 施?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 (1) 对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一 定 数 量 的 中 小 企 业, 地 方 财 政 应 优 先 考 虑 安 排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并 优 先 提 供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贴 息 (2) 对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当 年 新 招 收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企 业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30%( 超 过 100 人 的 企 业 达 15%) 以 上,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19

款 并 享 受 50% 的 财 政 贴 息 (3)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的,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申 请 科 研 成 果 或 荣 誉 称 号 申 报 等 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此 外,2012 年 2 月 1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部 署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决 定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招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给 予 培 训 费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2. 企 业 招 收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规 定, 对 各 类 企 业 ( 单 位 ) 招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为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不 包 括 企 业 ( 单 位 ) 和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根 据 就 业 促 进 法 有 关 规 定,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是 指 因 身 体 状 况 技 能 水 平 家 庭 因 素 失 去 土 地 等 原 因 难 以 实 现 就 业, 以 及 连 续 失 业 一 定 时 间 仍 未 能 实 现 就 业 的 人 员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20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企 业 ( 单 位 ) 按 季 将 符 合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条 件 人 员 的 缴 费 情 况 单 独 列 出,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符 合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条 件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等 就 业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社 会 保 险 征 缴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 账 ( 单 ) 企 业 ( 单 位 )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将 补 贴 资 金 支 付 到 企 业 ( 单 位 )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3. 企 业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享 受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企 业 新 录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其 签 订 6 个 月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在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由 企 业 依 托 所 属 培 训 机 构 或 政 府 认 定 的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岗 前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根 据 培 训 后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情 况, 按 照 当 地 确 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一 定 比 例, 对 企 业 给 予 定 额 职 21

业 培 训 补 贴 企 业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前, 需 将 培 训 计 划 大 纲 培 训 人 员 花 名 册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报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培 训 后 根 据 劳 动 者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情 况,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将 补 贴 资 金 直 接 拨 入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企 业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应 附 : 培 训 人 员 花 名 册 培 训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等 凭 证 材 料 4.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后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其 按 规 定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为 连 续 工 龄 5.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可 否 在 当 地 落 户?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22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规 定, 对 各 类 企 业 招 用 非 本 地 户 籍 的 普 通 高 校 专 科 以 上 毕 业 生, 各 地 城 市 应 取 消 落 户 限 制 ( 直 辖 市 按 各 自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6.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如 何 保 管? 根 据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是 指 : ( 一 ) 辞 职 或 被 辞 退 的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 ( 二 )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 ( 三 ) 待 业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的 人 事 档 案 ; ( 四 )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 ( 五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乡 镇 企 业 区 街 企 业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等 非 国 有 企 业 聘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 ( 六 )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的 中 方 雇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 ( 七 ) 其 他 流 动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为 县 以 上 ( 含 县 )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和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所 属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23

服 务 机 构,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管 理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 严 禁 个 人 保 管 他 人 人 事 档 案 跨 地 区 流 动 的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可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也 可 由 其 现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具 有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就 业 的, 由 单 位 直 接 接 收 管 理 档 案 到 无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的 单 位 ( 私 营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等 ) 就 业 的, 可 由 各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提 供 档 案 管 理 等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时 没 有 就 业 的, 档 案 可 由 学 校 统 一 发 回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保 管 档 案 不 允 许 个 人 保 存 7. 什 么 是 人 事 代 理?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可 在 规 定 业 务 范 围 内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委 托, 从 事 下 列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 一 )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 二 ) 因 私 出 国 政 审 ;( 三 )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申 报 或 组 织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四 ) 转 正 定 级 和 工 龄 核 定 ;( 五 )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接 收 手 续 ;( 六 ) 其 他 人 事 代 理 事 项 24

8. 高 校 毕 业 生 怎 样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按 照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人 事 代 理 方 式 可 由 单 位 集 体 委 托 代 理, 也 可 由 个 人 委 托 代 理 ; 可 多 项 委 托 代 理, 也 可 单 项 委 托 代 理 ; 可 单 位 全 员 委 托 代 理, 也 可 部 分 人 员 委 托 代 理 单 位 办 理 委 托 人 事 代 理, 须 向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有 效 证 件 以 及 委 托 书, 确 定 委 托 代 理 项 目 经 代 理 机 构 审 定 后, 由 代 理 机 构 与 委 托 单 位 签 定 人 事 代 理 合 同 书,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确 立 人 事 代 理 关 系 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第 十 条 规 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第 八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25

酬,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第 九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10.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按 照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原 则,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对 参 保 者 在 遭 遇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风 险 情 况 下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 包 括 现 金 补 贴 和 服 务 ), 使 其 享 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免 除 或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的 制 度 安 排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我 国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26

保 险 制 度 11.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履 行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享 有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1)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 一 是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义 务 ; 二 是 申 报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 三 是 代 扣 代 缴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的 义 务 ; 四 是 向 职 工 告 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 的 义 务 (2)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 一 是 有 权 免 费 查 询 核 对 其 缴 费 记 录 ; 二 是 有 权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 ; 三 是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对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实 施 社 会 监 督 ; 四 是 对 侵 害 自 身 权 益 和 不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的 行 为,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此 外, 还 有 权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投 诉 12.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高 校 毕 业 生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有 权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2) 有 权 监 督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情 况 ; (3) 有 权 免 费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查 询 核 对 其 缴 费 和 27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权 益 记 录 ; (4) 有 权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 ; (5) 对 侵 害 自 身 权 益 和 不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的 行 为,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此 外, 还 有 权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投 诉 13. 目 前 国 家 对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和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1)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1998 44 号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8 号 )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是 原 则 上 为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20% 6% 左 右 和 2%;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 规 定 实 行 行 业 差 别 费 率 和 浮 动 费 率, 有 关 费 率 确 定 按 照 国 家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按 照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试 28

行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 504 号 ) 规 定 执 行, 由 统 筹 地 区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但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的 1% 职 工 本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为 本 人 工 资 的 8% 2% 和 1% (2) 参 保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5 38 号 ) 规 定,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费 率 为 20%, 其 中 8%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 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缴 费 费 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统 筹 地 区 可 以 参 照 当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建 立 统 筹 基 金 的 缴 费 水 平 确 定 (3) 城 镇 居 民 参 加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和 农 村 居 民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及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主 要 采 取 定 额 方 式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14.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发 生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当 事 人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 不 愿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除 法 律 另 有 29

规 定 的 外,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举 报 投 诉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将 依 法 受 理, 纠 正 和 查 处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15. 什 么 是 服 务 外 包 和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服 务 外 包 是 指 企 业 将 其 非 核 心 的 业 务 外 包 出 去, 利 用 外 部 最 优 秀 的 专 业 化 团 队 来 承 接 该 业 务, 从 而 使 其 专 注 核 心 业 务, 达 到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效 率 增 强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对 环 境 应 变 能 力 的 一 种 管 理 模 式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是 指 其 与 服 务 外 包 发 包 商 签 订 中 长 期 服 务 合 同, 承 接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企 业 16. 目 前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主 要 涉 及 哪 些 领 域 及 地 区? 服 务 外 包 分 为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TO)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PO) 和 技 术 性 知 识 流 程 外 包 (KPO) 等 ITO 包 括 软 件 研 发 及 外 包 信 息 技 术 研 发 服 务 外 包 信 息 系 统 运 营 维 护 外 包 等 领 域 BPO 包 括 企 业 业 务 流 程 设 计 服 务 企 业 内 容 管 理 数 据 库 服 务 企 业 运 营 数 据 库 服 务 企 业 供 应 链 管 理 数 据 库 服 务 等 领 域 KPO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医 药 和 生 物 技 术 研 发 和 测 试 产 品 技 术 研 发 工 业 设 计 分 析 学 和 30

数 据 挖 掘 动 漫 及 网 游 设 计 研 发 教 育 课 件 研 发 工 程 设 计 等 领 域 我 国 目 前 有 服 务 外 包 示 范 城 市 21 个, 分 别 是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重 庆 大 连 深 圳 广 州 武 汉 哈 尔 滨 成 都 南 京 西 安 济 南 杭 州 合 肥 南 昌 长 沙 大 庆 苏 州 无 锡 厦 门 17.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有 哪 些 财 政 支 持?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鼓 励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加 快 发 展 的 复 函 ( 国 办 函 2010 69 号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商 务 部 关 于 加 快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发 展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09 123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每 新 录 用 1 名 大 学 以 上 学 历 员 工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工 作 并 签 订 1 年 期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给 予 企 业 不 超 过 每 人 4500 元 的 培 训 支 持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的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人 才 ( 大 学 以 上 学 历 ), 通 过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考 核, 并 与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签 订 1 年 期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给 予 培 训 机 构 每 人 不 超 过 500 元 的 培 训 支 持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享 受 相 关 财 政 补 助 政 策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31

生 就 业,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等 扶 持 政 策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服 务 外 包 培 训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二 鼓 励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中 西 部 地 区 以 及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18. 什 么 是 基 层 就 业? 基 层 就 业 就 是 到 城 乡 基 层 工 作 国 家 近 几 年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和 应 征 入 伍 一 般 来 讲, 基 层 既 包 括 广 大 农 村, 也 包 括 城 市 街 道 社 区 ; 既 涵 盖 县 级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也 包 括 社 会 团 体 非 公 有 制 组 织 和 中 小 企 业 ; 既 包 含 单 位 就 业, 也 包 括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19. 国 家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哪 些?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 (1) 各 地 要 根 据 统 筹 城 乡 经 济 和 加 快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大 力 开 发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文 化 32

等 领 域 服 务 岗 位, 增 加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机 会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政 策, 重 点 解 决 好 他 们 在 工 资 待 遇 社 会 保 障 人 员 编 制 户 口 档 案 职 称 评 定 教 育 培 训 人 员 流 动 资 金 支 持 等 方 面 面 临 的 实 际 问 题, 鼓 励 和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城 乡 基 层 特 别 是 城 市 社 区 和 农 村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文 化 科 技 等 基 层 岗 位 工 作 (2) 对 到 农 村 基 层 和 城 市 社 区 从 事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条 件 并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的,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促 进 就 业 政 策 的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3) 对 到 农 村 基 层 和 城 市 社 区 其 他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就 业 的, 给 予 薪 酬 或 生 活 补 贴, 同 时 按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4)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并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以 及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5) 自 2012 年 起, 省 级 以 上 机 关 录 用 公 务 员, 除 部 分 特 殊 职 位 外, 均 应 从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人 员 中 录 33

用 市 ( 地 ) 级 以 下 机 关 特 别 是 县 乡 机 关 招 录 公 务 员,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积 极 吸 引 优 秀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录 用 计 划 应 主 要 用 于 招 收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6) 对 具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研 究 生 招 录 和 事 业 单 位 选 聘 时 实 行 优 先 20. 什 么 是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所 谓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包 括 大 学 生 村 官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乡 村 扶 贫, 以 及 城 市 社 区 的 法 律 援 助 就 业 援 助 社 会 保 障 协 理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养 老 服 务 残 疾 人 居 家 服 务 廉 租 房 配 套 服 务 等 岗 位 2009 年 4 月,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下 发 关 于 公 布 第 一 批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目 录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函 2009 135 号 ),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一 批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目 录, 以 指 导 各 地 做 好 鼓 励 和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工 作 这 批 发 布 的 岗 位 目 录 共 分 为 基 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基 层 农 业 服 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基 层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基 层 民 政 托 老 托 幼 助 残 服 务 基 层 市 政 管 理 基 层 公 共 环 境 与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以 及 其 他 等 9 大 类 领 域, 包 括 在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村 ) 等 基 层 单 位 34

从 事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社 会 保 障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劳 动 监 察 农 业 扶 贫 开 发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防 疫 文 化 科 技 体 育 普 法 宣 传 民 事 调 解 托 老 养 老 托 幼 助 残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养 护 等 相 关 事 务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50 种 岗 位 21. 什 么 是 其 他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在 街 道 社 区 乡 镇 等 基 层 开 发 或 设 立 的 相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部 分 由 政 府 出 资, 或 由 相 关 组 织 和 单 位 出 资 所 安 排 使 用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补 贴 22.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由 政 府 开 发 以 满 足 社 区 及 居 民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岗 位 对 符 合 条 件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就 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援 助 政 策 23.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按 照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规 定,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实 行 先 缴 后 补 的 办 法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35

的, 按 其 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不 包 括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以 及 企 业 ( 单 位 ) 和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期 限, 一 般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办 理 手 续 请 见 第 2 问 24.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对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的 单 位, 按 其 实 际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人 数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期 限, 一 般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的 单 位, 可 按 季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符 合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条 件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发 放 工 资 明 细 账 ( 单 ) 单 位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财 政 部 门 将 补 贴 资 金 支 付 到 单 位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25. 为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实 施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36

按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高 职 生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其 学 费 由 国 家 实 行 补 偿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的, 补 偿 的 学 费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定 向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26. 国 家 实 施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的 就 业 地 域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国 家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并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这 里 涉 及 的 地 域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1) 西 部 地 区 :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 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37

(2) 中 部 地 区 :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海 南 等 10 个 省 ; (3)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经 济 水 平 条 件 较 差 的 一 些 州 县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详 情 可 登 录 中 国 政 府 网 查 询 :htp://www.gov.cn) (4) 基 层 单 位 : 1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乡 镇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站 等 ; 2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以 上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石 油 航 海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27.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和 年 限 是 多 少? 每 生 每 学 年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或 代 偿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每 年 6000 元 的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38

或 者 代 偿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在 校 学 习 的 时 间 低 于 相 应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的, 按 照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年 限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高 于 相 应 学 制 年 限 的, 按 照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计 算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三 年 代 偿 完 毕 28.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1)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向 学 校 递 交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和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与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服 务 3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 (2)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在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毕 业 后 还 款 计 划 时, 注 明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如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不 需 自 行 向 银 行 还 款 ; (3) 高 校 负 责 审 查 申 请 资 格 并 上 报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39

中 心 29.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按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要 求, 各 地 要 抓 紧 研 究 制 订 本 地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本 辖 区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办 法 地 方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是 否 可 以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以 及 如 何 申 请 办 理 补 偿 或 代 偿 等, 请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查 询 30.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党 团 关 系 等 手 续? 对 到 西 部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行 来 去 自 由 的 政 策, 户 口 可 留 在 原 籍 或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迁 往 就 业 地 区 ; 人 事 档 案 原 则 上 统 一 转 至 就 业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由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免 费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就 业 单 位, 在 工 作 期 间 积 极 要 求 入 党 的, 由 乡 镇 一 级 党 组 织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31.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了 哪 些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40

近 年 来, 中 央 各 有 关 部 门 主 要 组 织 实 施 了 4 个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专 门 项 目, 包 括 :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四 部 门 从 2003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等 八 部 门 从 200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的 三 支 一 扶 (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 计 划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央 编 办 等 四 部 门 从 200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部 门 从 2008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 见 表 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积 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统 一 征 集 岗 位 统 一 发 布 公 告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统 一 服 务 管 理 的 原 则, 统 筹 实 施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做 好 各 类 项 目 之 间 的 政 策 衔 接, 进 一 步 落 实 对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的 就 业 政 策 措 施 32. 什 么 是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2006 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原 人 事 部 中 央 编 办 下 发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通 知 ( 教 师 2006 2 号 ), 联 合 启 动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公 开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两 基 攻 坚 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任 教 41

特 岗 教 师 聘 期 3 年 33.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实 施 的 地 区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2006-2008 年 特 岗 计 划 的 实 施 范 围 以 国 家 西 部 地 区 两 基 攻 坚 县 为 主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的 部 分 团 场 ), 包 括 纳 入 国 家 西 部 开 发 计 划 的 部 分 中 部 省 份 的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州, 适 当 兼 顾 西 部 地 区 一 些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边 境 县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县 和 少 小 民 族 县 2009 年, 实 施 范 围 扩 大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34.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是 什 么? (1)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可 招 少 量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2)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具 有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3) 参 加 过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有 从 教 经 历 的 志 愿 者 和 参 加 过 半 年 以 上 实 习 支 教 的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4) 报 名 者 应 同 时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35.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计 划 的 招 聘 程 序 有 哪 些? 42

特 岗 教 师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合 同 管 理 合 同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和 应 聘 人 员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招 聘 工 作 由 省 级 教 育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编 办 等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负 责,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自 愿 择 优 和 三 定 ( 定 县 定 校 定 岗 ) 原 则,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1 公 布 需 求,2 自 愿 报 名,3 资 格 审 查,4 考 试 考 核,5 集 中 培 训,6 资 格 认 定,7 签 订 合 同,8 上 岗 任 教 36. 什 么 是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2008 年,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出 台 了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组 通 字 2008 18 号 ), 计 划 用 五 年 时 间 选 聘 10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担 任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助 理 村 委 会 主 任 助 理 或 团 支 部 书 记 副 书 记 等 职 务 从 2010 年 开 始, 扩 大 选 聘 规 模, 逐 步 实 现 一 村 一 名 大 学 生 村 官 计 划 的 目 标 选 聘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村 工 作 期 限 一 般 为 2-3 年 37.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选 聘 对 象 为 30 岁 以 下 应 届 和 往 届 毕 业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重 点 是 应 届 毕 业 和 毕 业 1 至 2 43

年 的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为 中 共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非 中 共 党 员 的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也 可 以 选 聘 基 本 条 件 是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作 风 踏 实, 吃 苦 耐 劳,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强 2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具 备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3 自 愿 到 农 村 基 层 工 作 4 身 体 健 康 此 外,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团 中 央 等 部 门 组 织 的 到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的 三 支 一 扶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等 活 动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自 愿 且 具 备 选 聘 条 件 的, 经 组 织 推 荐 可 作 为 选 聘 对 象 38.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选 聘 工 作 一 般 通 过 个 人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组 织 考 察 体 检 公 示 决 定 聘 用 培 训 上 岗 等 程 序 进 行 39.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是 支 教 支 医 支 农 扶 贫 的 简 称 2006 年, 中 组 部 原 人 事 部 等 八 部 门 下 发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6 16 号 ), 以 公 开 招 募 自 愿 报 名 组 织 选 拔 统 一 派 遣 的 方 式, 从 2006 年 开 始 连 续 5 年, 每 年 招 募 2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主 要 安 排 到 乡 镇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44

服 务 期 限 一 般 为 2-3 年 招 募 对 象 主 要 为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2011 年 4 月,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下 发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1 27 号 ), 决 定 继 续 组 织 开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从 2011 年 起, 每 年 选 拔 2 万 名, 五 年 内 选 拔 10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从 事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40.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由 共 青 团 中 央 牵 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从 2003 年 开 始, 每 年 招 募 1.8 万 名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贫 困 县 的 乡 镇 从 事 为 期 1-3 年 的 教 育 卫 生 农 技 扶 贫 以 及 青 年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41. 参 加 中 央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关 于 统 筹 实 施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09 42 号 ) 等 政 策 规 定, 参 加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志 愿 45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的 毕 业 生, 享 受 以 下 优 惠 政 策 : (1) 公 务 员 招 录 优 惠 : 每 年 拿 出 公 务 员 考 录 计 划 的 一 定 比 例, 专 门 用 于 定 向 招 录 服 务 期 满 且 考 核 称 职 ( 合 格 ) 的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也 可 报 考 其 他 职 位 (2)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优 惠 : 鼓 励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留 在 当 地 就 业, 参 加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相 对 应 的 自 然 减 员 空 岗, 全 部 聘 用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2009 年 起, 到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服 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满 1 年 后, 在 现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下, 经 考 核 合 格, 即 可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不 少 于 3 年 的 聘 用 合 同 同 时, 各 省 ( 区 市 ) 县 及 县 以 上 相 关 的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应 拿 出 不 低 于 40% 的 比 例, 聘 用 各 专 门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3) 考 学 升 学 优 惠 : 服 务 期 满 后 三 年 内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高 职 ( 高 专 ) 学 生 可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4) 国 家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政 策 : 参 加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的 毕 业 生,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46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5) 服 务 期 满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和 贴 息 等 有 关 政 策 (6) 其 他 : 各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服 务 年 限 计 算 工 龄 服 务 期 满 到 企 业 就 业 的, 按 照 规 定 转 接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42.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规 定,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机 关 工 作 的, 试 用 期 工 资 可 直 接 按 试 用 期 满 后 工 资 确 定, 试 用 期 满 后 级 别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档 ; 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可 提 前 转 正 定 级, 转 正 定 级 时 薪 级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级 三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报 效 祖 国 43. 国 家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这 里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界 定? 指 中 央 部 门 和 地 方 所 属 全 日 制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 含 高 47

职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应 届 毕 业 生 不 包 括 往 届 毕 业 生 及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类 学 生 各 类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征 集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以 男 性 为 主, 女 性 应 届 毕 业 生 征 集 根 据 军 队 需 要 确 定 高 职 ( 专 科 ) 毕 业 班 学 生 完 成 专 业 理 论 课 程 学 习 并 取 得 毕 业 所 需 学 分, 仅 需 再 完 成 毕 业 实 习 即 能 毕 业 的, 可 在 当 年 冬 季 报 名 应 征 入 伍, 享 受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入 伍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44.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政 治 条 件? 征 兵 政 治 审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 应 征 公 民 的 年 龄 户 籍 职 业 政 治 面 貌 宗 教 信 仰 文 化 程 度 现 实 表 现 以 及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成 员 的 政 治 情 况 等 征 集 服 现 役 的 公 民 必 须 热 爱 中 国 共 产 党,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军 队,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优 良, 决 心 为 抵 抗 侵 略 保 卫 祖 国 保 卫 人 民 的 和 平 劳 动 而 英 勇 奋 斗, 等 等 45.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要 满 足 哪 些 基 本 身 体 条 件?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要 符 合 国 防 部 颁 布 的 应 征 公 民 体 格 检 查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有 几 项 基 本 条 件 : 48

身 高 : 男 性 162cm 以 上, 女 性 160cm 以 上 体 重 : 男 性 : 不 超 过 标 准 体 重 的 +25% -15% 女 性 : 不 超 过 标 准 体 重 的 ±15% 标 准 体 重 =( 身 高 -110)kg 视 力 : 陆 勤 岗 位 视 力 标 准,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的 青 年 入 伍, 右 眼 裸 眼 视 力 放 宽 至 4.6, 左 眼 裸 眼 视 力 放 宽 至 4 5 屈 光 不 正, 准 分 子 激 光 手 术 后 半 年 以 上, 无 并 发 症, 视 力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合 格 内 科 : 乙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呈 阴 性, 等 等 46. 应 征 入 伍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年 龄 条 件 是 多 少? 高 职 ( 专 科 ) 毕 业 生 当 年 为 18-23 周 岁,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可 以 放 宽 到 当 年 24 周 岁 47.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要 经 过 哪 些 程 序? (1) 参 加 网 上 预 征 报 名 :4 月 至 7 月, 有 应 征 意 向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登 录 大 学 生 网 上 预 征 报 名 系 统 报 名 预 征 (htp://zbbm.chsi.com.cn 或 htp://zbbm.chsi.cn), 填 写 打 印 应 届 毕 业 生 预 征 对 象 登 记 表 和 应 征 入 伍 高 校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 以 下 分 别 称 登 记 表 申 请 表 ), 交 所 在 学 校 预 征 工 作 管 理 部 门 49

(2) 参 加 初 审 初 检, 通 过 确 认 :5 至 7 月 份, 按 照 兵 役 机 关 的 统 一 安 排, 预 征 报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身 体 初 检 政 治 初 审, 通 过 的 毕 业 生 被 确 定 为 预 征 对 象 在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高 校 协 助 兵 役 机 关, 将 登 记 表 和 申 请 表 审 核 盖 章 发 给 预 征 对 象 并 完 成 网 上 信 息 确 认 (3)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报 名 应 征 :10 月 底 全 国 征 兵 工 作 开 始 后, 预 征 对 象 携 带 登 记 表 和 申 请 表, 到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征 兵 办 公 室 报 名 应 征 ( 落 实 单 位 户 档 随 迁 的, 在 现 户 籍 所 在 地 应 征 ) 通 过 体 检 政 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由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批 准 入 伍 48. 兵 役 工 作 由 哪 个 部 门 负 责? 兵 役 法 规 定, 全 国 的 兵 役 工 作, 在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领 导 下, 由 国 防 部 负 责 各 军 区 按 照 国 防 部 赋 予 的 任 务, 负 责 办 理 本 区 域 的 兵 役 工 作 省 军 区 ( 卫 戍 区 警 备 区 ) 军 分 区 ( 警 备 区 ) 和 县 自 治 县 市 市 辖 区 的 人 民 武 装 部, 兼 各 该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兵 役 机 关, 在 上 级 军 事 机 关 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负 责 办 理 本 区 域 的 兵 役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兵 役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征 集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征 集 工 作 50

高 校 毕 业 生 预 征 工 作 在 学 校 由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或 武 装 部 门 牵 头 有 意 向 参 军 入 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校 学 工 部 ( 处 ) 就 业 中 心 武 装 部 咨 询 49.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除 享 有 优 先 报 名 应 征 优 先 体 检 政 审 优 先 审 批 定 兵 外, 还 享 受 优 先 选 拔 使 用 考 学 升 学 优 惠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就 业 安 置 帮 扶 等 优 惠 政 策 50. 如 何 理 解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优 先 政 策? 征 兵 报 名 前,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通 知 预 征 对 象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注 意 事 项 等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登 记 表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报 名 应 征 高 校 毕 业 生 预 征 对 象 体 检 由 县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统 一 组 织, 同 级 卫 生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征 兵 前,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要 通 知 预 征 对 象 体 检 时 间 地 点 注 意 事 项, 安 排 其 上 站 体 检 组 织 高 校 毕 业 生 政 审 时, 严 格 按 照 征 兵 政 治 审 查 工 作 规 定 进 行 应 征 公 民 政 治 审 查 表 中 的 就 读 学 校 鉴 定 意 见 栏 的 鉴 定 意 见 以 登 记 表 意 见 为 准, 不 再 填 写 鉴 定 51

意 见 入 伍 前, 登 记 表 作 为 政 审 表 的 附 件 装 入 新 兵 档 案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召 开 定 兵 会 议 审 批 定 兵 时, 优 先 批 准 体 检 政 审 合 格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预 征 对 象 入 伍 同 等 条 件 下, 高 校 毕 业 生 士 兵 在 选 取 士 官 安 排 到 技 术 岗 位 等 方 面 优 先 ; 具 有 普 通 本 科 学 历 取 得 相 应 学 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士 兵, 表 现 优 秀 符 合 总 部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以 直 接 选 拔 为 军 官 有 关 具 体 规 定 按 照 军 队 有 关 部 门 出 台 的 文 件 执 行 51.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给 予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从 2009 年 起, 国 家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缴 纳 的 学 费 实 行 补 偿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费 补 偿 款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52.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是 多 少? 按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印 发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35 号 ) 规 定, 国 家 对 服 义 务 52

兵 役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每 学 年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金 额, 最 高 为 6000 元 ;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每 学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每 年 6000 元 的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或 者 代 偿 ;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两 者 就 高 的 原 则, 实 行 补 偿 或 代 偿 53.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都 可 以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或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吗?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国 防 生 按 部 队 生 长 干 部 条 件 招 收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以 及 从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直 招 的 士 官 等 其 他 形 式 到 部 队 参 军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均 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54.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如 何 计 算? 对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年 限, 不 论 服 役 时 间 长 短,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在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时, 实 行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代 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低 于 相 应 学 制 53

规 定 年 限 的, 按 照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高 于 相 应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的, 按 照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计 算 专 升 本 本 硕 连 读 中 职 高 职 连 读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完 成 本 科 硕 士 高 职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阶 段 学 习 任 务 的 实 际 时 间 计 算 ( 即 按 完 成 最 终 学 历 阶 段 学 习 任 务 的 实 际 时 间 计 算 ) 55.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或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1) 填 写 有 关 表 格 : 预 征 工 作 开 始 后, 有 应 征 意 向 的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登 录 大 学 生 预 征 网 上 预 征 报 名 系 统 (htp://zbbm.chsi.com.cn 或 htp://zbbm.chsi.cn), 填 写 打 印 并 向 就 读 高 校 递 交 登 记 表 申 请 表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还 需 提 供 与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的 还 款 计 划 书 复 印 件 其 中, 应 注 明 已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2) 高 校 初 审 盖 章 : 离 校 前, 高 校 对 被 确 定 为 预 征 对 象 的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和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条 件 资 格 具 体 金 额 及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初 审, 确 认 无 误 后, 在 申 请 表 上 加 盖 公 章, 连 同 登 记 表 一 起 交 给 学 生 本 人 (3) 表 格 递 交 县 征 兵 办 :10 月 31 日 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