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總 質 詢 第 2 組 繼 續 情 形 彙 編 小 巨 蛋 活 動 頻 繁, 屢 有 演 唱 會 活 動 逾 時, 影 響 周 遭 居 民 安 寧 及 生 活 品 質 情 事, 雖 向 主 單 位 收 取 罰 鍰, 對 受 害 民 眾 卻 無 補 償 措 施, 明 顯 不 公, 建 請 研 訂 回 饋 法, 以 維 當 地 民 權 益 ( 捷 運 公 司 財 ) 6,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2012/11 /15 本 業 委 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管 小 巨 蛋, 本 案 已 請 該 公 司 研 提 合 可 行 之 敦 親 睦 鄰 方 案, 相 方 案 如 經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報 奉 本 核 定, 本 財 將 配 合 財 /3/6 04:1 0:31 B 正 小 巨 蛋 活 動 頻 繁, 屢 有 演 唱 會 活 動 逾 時, 影 響 周 遭 居 民 安 寧 及 生 活 品 質 情 事, 雖 向 主 單 位 收 取 罰 鍰, 對 受 害 民 眾 卻 無 補 償 措 施, 明 顯 不 公, 建 請 研 訂 回 饋 法, 以 維 當 地 民 權 益 ( 捷 運 公 司 財 ) 6,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02 /26 一 針 對 演 出 超 時 造 小 巨 蛋 周 邊 里 民 之 衝 擊, 捷 運 公 司 將 督 導 廠 商 降 低 觀 眾 散 場 夜 間 噪 音 並 要 求 廠 商 儘 量 調 整 低 頻 音 量, 及 禁 止 演 出 者 帶 動 或 引 導 觀 眾 跳 動, 以 避 免 影 響 鄰 近 居 民 環 境 安 寧 二 捷 運 公 司 將 依 101 年 11 月 8 日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議 員 提 案 ( 第 11082 案 ) 之 審 查 意 見, 研 擬 可 行 性 之 敦 親 睦 鄰 方 案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6 05:4 2:44 B 正 福 德 街 251 巷 33 號 旁 松 山 慈 惠 堂 私 人 違 建, 多 年 來 阻 礙 民 眾 通 行, 經 本 席 屢 次 反 映, 長 亦 承 諾 卸 任 前 會 道 路 拓 寬 程, 惟 至 今 仍 無 7,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2012/11 /15 查 福 德 街 251 巷 現 況 為 既 有 道 路,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為 保 護 區, 於 變 更 信 義 區 福 德 段 四 小 段 135 地 號 等 7 筆 保 護 區 土 地 為 宗 教 特 定 專 用 區 ( 松 山 慈 惠 堂 ) 主 要 計 畫 案 內 由 保 護 區 變 更 為 道 路 都 /3/8 11:1 7:03 B 正 334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具 體 進 展, 請 儘 速, 以 維 施 效 能 ( 務 都 發 ) 用 地, 以 作 為 慈 惠 堂 變 更 回 饋 事 項, 該 案 刻 由 內 部 都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審 議 目 前 依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意 見 由 松 山 慈 惠 堂 修 正 主 要 計 畫 書 圖, 並 補 充 資 料 過 後, 轉 送 該 部 續 審 發 展 福 德 街 251 巷 33 號 旁 松 山 慈 惠 堂 私 人 違 建, 多 年 來 阻 礙 民 眾 通 行, 經 本 席 屢 次 反 映, 長 亦 承 諾 卸 任 前 會 道 路 拓 寬 程, 惟 至 今 仍 無 具 體 進 展, 請 儘 速, 以 維 施 效 能 ( 務 都 發 ) 7,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03 /04 本 案 分 為 短 期 及 長 期 改 善 方 案 處 : 一 短 期 改 善 方 案 : 由 交 通 先 行 採 用 交 通 手 段 改 善 ; 至 於 公 有 地 未 遭 佔 用 區, 本 務 新 處 已 於 101 年 2 月 旬 路 面 維 護 改 善 二 長 期 改 善 方 案 : 目 前 由 都 發 松 山 慈 惠 堂 都 計 畫 變 更 案 三 另 遭 佔 用 區 部 分 : 依 松 山 地 事 務 所 101 年 1 月 3 日 及 100 年 9 月 23 日 土 地 複 丈 果 圖 顯 示, 有 福 德 街 251 巷 27 及 29 號 31 號 32 號 部 份 建 物 使 用 本 務 新 處 經 管 本 信 義 區 福 德 段 4 小 段 210-6( 保 護 區 ) 210-7( 沉 砂 池 用 地 ) 地 號 部 分 國 有 土 地, 本 務 新 處 已 先 當 面 溝 通 協 調 並 於 101 年 2 月 15 日 函 請 上 開 建 物 占 用 戶, 依 財 部 98 年 9 月 24 日 各 經 管 國 有 公 用 被 占 用 不 動 產 處 原 則 第 四 點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於 本 開 闢 道 路 時, 限 期 內 配 合 騰 空 搬 遷 務 新 建 程 處 /3/4 10:5 1:00 B 正 335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前 長 李 登 輝 日 前 對 釣 魚 台 主 權 歸 屬 之 不 當 言 論, 嚴 重 傷 害 灣 人 民 感 情, 有 其 於 大 樓 門 眉 之 題 名 落 款, 本 席 要 求 儘 速 去 除 ; 另 於 轄 內 相 題 名 亦 請 一 併 妥 處, 以 符 民 意 期 待 ( 秘 書 處 務 ) 8,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2012/11 /14 有 大 樓 門 眉 之 題 名 落 款 係 由 本 務 新 建 程 處 施 作, 於 民 國 83 年 9 月 間 竣 移 交 秘 書 處 所 屬 公 共 事 務 管 心 接 管 經 查 大 樓 係 於 李 登 輝 先 生 擔 任 長 期 間 籌 建, 其 於 83 年 間 擔 任 第 8 任 總 統, 按 當 時 設 立 背 景 應 係 呈 請 總 統 題 詞 據 以 施, 考 量 大 樓 興 建 落 之 歷 史 意 涵, 仍 以 維 持 現 狀 為 宜 大 樓 公 共 事 務 管 心 /02/2 1 上 午 0 9:26: 09 前 長 李 登 輝 日 前 對 釣 魚 台 主 權 歸 屬 之 不 當 言 論, 嚴 重 傷 害 灣 人 民 感 情, 有 其 於 大 樓 門 眉 之 題 名 落 款, 本 席 要 求 儘 速 去 除 ; 另 於 轄 內 相 題 名 亦 請 一 併 妥 處, 以 符 民 意 期 待 ( 秘 書 處 務 ) 謹 對 路 平 專 案 提 出 下 列 議 題 就 教 : ( 一 ) 屢 有 承 商 為 求 施 方 便, 違 規 封 路, 造 周 邊 交 通 嚴 重 堵 塞, 建 請 研 議 記 點 懲 罰 制, 以 維 交 通 順 暢 ( 二 ) 建 請 研 議 檢 舉 獎 8,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2012/11 /19 9,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2012/11 /08 有 本 務 轄 管 之 公 共 設 施 竣 銘 牌 有 長 題 名 落 款 部 分, 配 合 本 大 樓 之 方 式, 以 維 持 現 狀 為 宜 有 民 眾 檢 舉 施 影 響 交 通 或 道 路 坑 洞, 依 據 1999 民 當 家 熱 線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1. 如 因 施 影 響 交 通 時, 會 立 即 立 單 一 案 件 並 先 電 話 通 報 警 察 立 即 派 員 到 場 疏 導 交 通 及 協 助 查 明 現 場 是 否 因 違 規 施 造 塞 車, 並 請 權 務 研 究 發 展 /3/6 09:2 5:27 /3/4 12:0 5:09 336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金 部 分 比 率 以 愛 心 公 益 劵 方 式 發 放, 如 喜 憨 兒 烘 焙 屋 陽 光 加 油 站 等 團 體, 以 一 併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美 意 ( 務 ) ( 三 ) 民 眾 反 映 撥 打 1 999 民 當 家 專 線 檢 舉 施 影 響 交 通 或 道 路 坑 洞 等 案, 處 人 員 到 達 現 場 處 時 間 太 慢, 請 檢 討 改 進 ( 研 考 會 警 察 民 務 ) 責 儘 速 派 員 處 2. 如 為 道 路 坑 洞 時, 會 立 即 立 派 案 件, 由 權 責 派 員 處 3. 如 為 檢 舉 道 路 挖 掘 違 規 案 件, 由 話 務 人 員 協 助 登 錄 至 道 路 違 規 案 件 檢 舉 系 統, 並 電 話 通 報 新 處 值 班 分 隊 處 考 核 委 員 會 謹 對 路 平 專 案 提 出 下 列 議 題 就 教 : ( 一 ) 屢 有 承 商 為 求 施 方 便, 違 規 封 路, 造 周 邊 交 通 嚴 重 堵 塞, 建 請 研 議 記 點 懲 罰 制, 以 維 交 通 順 暢 ( 二 ) 建 請 研 議 檢 舉 獎 金 部 分 比 率 以 愛 心 公 益 劵 方 式 發 放, 如 喜 憨 兒 烘 焙 屋 陽 光 加 油 站 等 團 體, 以 一 併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美 意 ( 務 ) ( 三 ) 民 眾 反 映 撥 打 1 999 民 當 家 專 線 檢 舉 施 影 響 交 通 或 道 路 坑 洞 等 案, 處 人 員 到 達 現 場 處 時 間 太 慢, 請 檢 討 改 進 ( 研 考 會 警 察 9,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2012/11 /12 本 民 及 本 各 區 公 所 持 續 配 合 主 管 研 訂 之 19 99 民 當 家 熱 線 話 務 服 務 作 業 規 範,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處 派 案 件 現 場 安 全 維 護 及 修 復 坑 洞 事 宜 民 /3/4 10:4 9:08 337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民 務 ) 謹 對 路 平 專 案 提 出 下 列 議 題 就 教 : ( 一 ) 屢 有 承 商 為 求 施 方 便, 違 規 封 路, 造 周 邊 交 通 嚴 重 堵 塞, 建 請 研 議 記 點 懲 罰 制, 以 維 交 通 順 暢 ( 二 ) 建 請 研 議 檢 舉 獎 金 部 分 比 率 以 愛 心 公 益 劵 方 式 發 放, 如 喜 憨 兒 烘 焙 屋 陽 光 加 油 站 等 團 體, 以 一 併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美 意 ( 務 ) ( 三 ) 民 眾 反 映 撥 打 1 999 民 當 家 專 線 檢 舉 施 影 響 交 通 或 道 路 坑 洞 等 案, 處 人 員 到 達 現 場 處 時 間 太 慢, 請 檢 討 改 進 ( 研 考 會 警 察 民 務 ) 9,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2012/11 /15 本 警 察 業 要 求 所 屬 接 獲 交 通 堵 塞 通 報 後, 應 立 即 派 員 抵 達 現 場 疏 處, 並 列 入 管 制, 迄 交 通 狀 況 解 除 車 流 恢 復 正 常, 始 得 離 崗 警 察 /2/19 02:5 1:50 謹 對 路 平 專 案 提 出 下 列 議 題 就 教 : ( 一 ) 屢 有 承 商 為 求 施 方 便, 違 規 封 路, 造 周 邊 交 通 嚴 重 堵 塞, 建 請 研 議 記 點 懲 罰 制, 以 維 交 通 順 暢 ( 二 ) 建 請 研 議 檢 舉 獎 金 部 分 比 率 以 愛 心 公 益 劵 方 式 發 放, 如 9,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03 /04 1. 本 務 新 處 針 對 道 路 施 未 依 規 定 擺 設 交 維 措 施 之 情 形 已 有 訂 定 相 罰 則, 若 經 通 報 且 查 證 屬 實 或 經 本 交 通 管 開 立 罰 單 並 移 至 新 處 者, 當 會 依 相 規 定 罰 處 2. 本 務 新 處 檢 舉 獎 金 之 核 發, 已 有 向 民 眾 公 告, 若 經 民 眾 檢 舉 案, 則 就 其 違 規 情 形 輕 重, 於 違 規 務 新 建 /3/4 10:4 1:50 338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喜 憨 兒 烘 焙 屋 陽 光 加 油 站 等 團 體, 以 一 併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美 意 ( 務 ) ( 三 ) 民 眾 反 映 撥 打 1 999 民 當 家 專 線 檢 舉 施 影 響 交 通 或 道 路 坑 洞 等 案, 處 人 員 到 達 現 場 處 時 間 太 慢, 請 檢 討 改 進 ( 研 考 會 警 察 民 務 ) 單 位 所 繳 納 之 罰 款 依 比 例 核 發 獎 金, 故 不 宜 再 以 其 他 方 式 替 代 3. 本 務 新 處 對 於 199 9 民 當 家 熱 線 通 報 區 道 路 坑 洞 之 處 時 限, 第 一 階 段 為 24 小 時 內 臨 時 搶 修 或 設 置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階 段 於 15 日 內 方 正 銑 鋪 ( 含 標 線 繪 製 ) 程 處 灣 益 智 性 電 玩 產 業, 不 論 研 發 或 效 皆 屬 世 界 一 流, 且 此 類 遊 戲 亦 可 促 進 頭 腦 開 發 與 親 子 係, 惟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管 自 治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後, 至 今 仍 無 業 者 申 請, 顯 示 法 令 扼 殺 產 業 發 展, 請 產 業 儘 速 修 法, 並 提 供 業 者 於 修 法 前, 以 行 授 權 方 式 特 許 益 智 類 電 玩 合 法 測 試 空 間, 俾 扶 植 本 電 子 遊 戲 產 業 生 存 及 發 展 ( 產 業 ) 0,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正 德, :, 答 覆 日 :2012/12 /04 一 經 洽 本 法 務 意 見 認 為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管 自 治 條 例 第 4 條 雖 規 定 申 請 人 之 代 表 人 或 負 責 人 應 為 營 業 場 所 所 在 之 購 物 心 百 貨 業 或 遊 樂 園 業 之 代 表 人 或 負 責 人, 惟 倘 購 物 心 百 貨 業 者 無 自 行 經 營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意 願, 而 將 符 合 規 定 之 某 一 樓 層 出 租 予 欲 經 營 之 遊 樂 園 業 者, 似 可 由 該 遊 樂 園 業 者 提 出 申 請 二 有 以 行 授 權 方 式 提 供 益 智 類 電 玩 檯 測 試 空 間 部 分, 按 現 行 央 法 令 (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條 例 ) 規 定, 電 子 遊 戲 檯 須 通 過 經 濟 部 評 鑑 且 僅 得 擺 設 於 已 領 有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營 業 級 別 證 之 場 所, 如 在 其 他 場 所 擺 放 電 玩 檯 尚 非 合 法 ( 依 法 必 須 查 扣 檯 ), 惟 為 利 益 智 類 電 子 遊 戲 產 業 發 展, 本 商 業 處 業 以 101 年 12 月 4 商 業 處 /3/4 10:2 3:11 339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日 產 業 商 字 第 1013665570 0 號 函 請 經 濟 部 通 盤 檢 視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條 例, 就 益 智 類 電 子 遊 戲 之 陳 列 使 用, 評 估 修 正 或 放 寬 相 限 制 之 可 行 性 針 對 老 人 福 利 策, 建 請 社 會 參 採 新 做 法, 透 過 實 質 津 貼 或 禮 金 之 發 放, 讓 長 者 直 接 感 受 為 者 心 意, 本 席 主 張 :( 一 ) 放 寬 敬 老 重 陽 禮 金 年 齡 門 檻 為 6 5 歲 ;( 二 ) 研 議 普 發 滿 65 歲 長 者 健 康 補 助 金 之 可 行 性 ;( 三 ) 針 對 原 老 人 健 保 補 助 費, 賦 予 長 者 彈 性 選 擇 由 代 繳 或 直 接 領 現, 以 靈 活 運 用 該 款 項 ( 社 會 ) 1,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欣 儀, :, 答 覆 日 :/01 /28 一 有 放 寬 敬 老 重 陽 禮 金 年 齡 門 檻 為 65 歲 1 節, 為 讓 有 限 的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更 有 效 分 配 之 念 前 提 下, 針 對 現 行 重 陽 敬 老 禮 金 致 送 資 格 及 金 額 等 調 整 將 全 面 評 估, 本 案 刻 已 蒐 集 財 主 計 處 單 位 意 見 並 提 供 方 案 評 估, 並 已 於 102 年 1 月 28 日 以 社 老 字 第 102303876 號 函 復 議 員 情 形 二 有 普 發 健 康 補 助 金 及 健 保 補 助 費 補 助 方 式 1 節, 新 發 放 之 老 人 健 康 補 助 金, 係 將 原 對 長 者 之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改 為 現 金 發 放, 而 本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措 施 係 補 助 本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自 85 年 開 後, 皆 由 本 逕 送 補 助 名 單 予 央 健 康 保 險 直 接 資 格 減 免,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8,9 88 元, 其 總 經 費 已 高 達 14 億 元 本 項 補 助 款 確 實 用 在 健 保 費 補 助, 可 省 卻 長 者 繳 款 流 程, 且 可 避 免 子 女 爭 領 補 助 金, 或 領 現 金 卻 未 繳 費, 造 家 庭 紛 爭 新 健 康 補 助 金 雖 以 現 金 發 給 老 人, 其 未 必 全 然 使 用 於 健 保 費, 社 會 /3/13 08:1 3:44 C 計 畫 執 行 340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且 需 長 者 另 外 繳 納 保 費 極 為 不 便 本 現 行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係 為 保 障 本 一 定 所 得 以 下 長 者 納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獲 得 所 需 醫 療 照 顧 之 較 佳 方 式 人 行 陸 橋 係 對 年 長 者 與 身 障 人 士 不 友 善 之 設 施, 且 本 8 9 座 陸 橋 多 數 與 行 穿 線 並 存, 使 用 率 偏 低 並 有 礙 容 景 觀,9 6 年 迄 今 維 護 費 更 高 達 1 億 1,000 萬 元, 實 浪 費 公 帑, 惟 依 人 行 陸 橋 與 地 下 道 存 廢 評 估 作 業 程 序, 陸 橋 存 廢 評 估 係 由 新 處 主, 且 需 當 地 里 長 同 意, 而 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專 業 的 交 通 卻 採 被 動 態 度, 未 確 實 掌 握 陸 橋 使 用 率, 致 蚊 子 陸 橋 問 題 迄 今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請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俾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的 友 善 城 ( 務 交 通 教 育 民 ) 人 行 陸 橋 係 對 年 長 者 與 身 障 人 士 不 友 善 之 設 施, 且 本 8 9 座 陸 橋 多 數 與 行 穿 2,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欣 儀, 王 正 德, :, 答 覆 日 : 2012/11/08 2,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欣 儀, 王 正 德, 一 本 案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 3 日 由 本 蔡 副 秘 書 長 輝 昇 召 集 相 研 討 建 立 本 現 有 人 行 陸 橋 存 廢 評 估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會 議, 後 續 本 民 依 會 議 主 席 裁 示, 請 各 區 公 所 就 轄 內 人 行 陸 橋 及 人 行 地 下 道 之 存 廢 調 查 當 地 里 長 意 見, 俾 供 新 處 作 為 評 估 是 否 拆 除 之 參 考 二 本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 4 日 區 長 業 務 會 報 提 報 區 長 知 悉, 並 依 新 處 函 (101 年 1 1 月 16 日 新 維 字 第 10 170676900 號 ) 送 全 人 行 陸 橋 及 人 行 地 下 道 之 資 料, 於 1 01 年 11 月 30 日 函 ( 民 區 字 第 10133386410 號 ) 各 區 公 所 協 助 調 查 相 里 長 意 見, 並 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 函 ( 民 區 字 第 10133386400 號 ) 復 新 處 全 人 行 陸 橋 及 人 行 地 下 道 之 相 里 長 意 見 本 案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由 本 蔡 副 秘 書 長 輝 昇 召 集 相 處 開 會 研 討 建 立 本 現 有 人 行 陸 橋 及 地 下 道 存 民 /3/4 06:2 3:52 /3/1 04:1 341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線 並 存, 使 用 率 偏 低 並 有 礙 容 景 觀,9 6 年 迄 今 維 護 費 更 高 達 1 億 1,000 萬 元, 實 浪 費 公 帑, 惟 依 人 行 陸 橋 與 地 下 道 存 廢 評 估 作 業 程 序, 陸 橋 存 廢 評 估 係 由 新 處 主, 且 需 當 地 里 長 同 意, 而 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專 業 的 交 通 卻 採 被 動 態 度, 未 確 實 掌 握 陸 橋 使 用 率, 致 蚊 子 陸 橋 問 題 迄 今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請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俾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的 友 善 城 ( 務 交 通 教 育 民 ) :, 答 覆 日 : 2012/11/14 廢 評 估 作 業 標 準 程 序, 本 教 育 依 會 議 主 席 裁 示, 就 新 處 所 提 供 全 人 行 陸 橋 及 地 下 道 之 詳 細 位 置 資 料, 請 所 屬 學 校 評 估 需 求 及 提 供 意 見, 並 於 101 年 1 2 月 25 日 函 ( 教 綜 字 第 1 0143952200 號 ) 送 新 處 教 育 5:13 人 行 陸 橋 係 對 年 長 者 與 身 障 人 士 不 友 善 之 設 施, 且 本 8 9 座 陸 橋 多 數 與 行 穿 線 並 存, 使 用 率 偏 低 並 有 礙 容 景 觀,9 6 年 迄 今 維 護 費 更 高 達 1 億 1,000 萬 元, 實 浪 費 公 帑, 惟 依 人 行 陸 橋 與 地 下 道 存 廢 評 估 作 業 程 序, 陸 橋 存 廢 評 估 係 由 新 處 主, 且 需 當 地 里 長 同 意, 而 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專 2,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欣 儀, 王 正 德, :, 答 覆 日 : 2012/11/19 本 處 業 針 對 本 務 新 建 程 處 提 供 之 人 行 陸 橋 清 單 全 面 檢 視, 並 主 動 積 極 提 供 交 通 評 估, 以 利 該 處 綜 合 評 估 陸 橋 存 廢 交 通 管 制 程 處 /3/1 03:3 9:09 342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業 的 交 通 卻 採 被 動 態 度, 未 確 實 掌 握 陸 橋 使 用 率, 致 蚊 子 陸 橋 問 題 迄 今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請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俾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的 友 善 城 ( 務 交 通 教 育 民 ) 人 行 陸 橋 係 對 年 長 者 與 身 障 人 士 不 友 善 之 設 施, 且 本 8 9 座 陸 橋 多 數 與 行 穿 線 並 存, 使 用 率 偏 低 並 有 礙 容 景 觀,9 6 年 迄 今 維 護 費 更 高 達 1 億 1,000 萬 元, 實 浪 費 公 帑, 惟 依 人 行 陸 橋 與 地 下 道 存 廢 評 估 作 業 程 序, 陸 橋 存 廢 評 估 係 由 新 處 主, 且 需 當 地 里 長 同 意, 而 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專 業 的 交 通 卻 採 被 動 態 度, 未 確 實 掌 握 陸 橋 使 用 率, 致 蚊 子 陸 橋 問 題 迄 今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請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俾 落 實 以 人 為 本 的 友 善 城 ( 務 交 通 教 育 民 ) 2,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欣 儀, 王 正 德, :, 答 覆 日 : /03/04 一 本 於 99 年 9 月 24 日 訂 定 本 人 行 陸 橋 與 地 下 道 存 廢 評 估 作 業 程 序, 並 依 本 作 業 程 序 存 廢 評 估 事 宜 評 估 作 業 除 考 量 人 行 陸 橋 使 用 率 外, 尚 須 兼 顧 交 通 影 響 當 地 民 眾 及 社 福 團 體 需 求 二 本 蔡 副 秘 書 長 已 於 10 1 年 10 月 23 日 邀 集 務 交 通 民 教 育 財 及 研 考 會 召 開 會 議 研 討 建 立 本 現 有 人 行 陸 橋 及 地 下 道 存 廢 評 估 作 業 標 準 程 序 三 上 述 會 議 結 論 除 仍 依 目 前 作 業 程 序 接 受 各 界 提 案 外, 主 動 積 極 作 為 部 分 由 本 務 新 處 提 供 全 人 行 陸 橋 及 地 下 道 之 詳 細 位 置 資 料 予 交 通 交 處 民 教 育 財 都 發 社 會 及 捷 運 等, 分 就 交 通 考 量 里 長 建 議 學 校 需 求 都 發 展 社 福 團 體 需 求 捷 運 系 統 銜 務 新 建 程 處 /3/4 10:3 4:05 B 正 343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接 等 見 解, 提 供 存 廢 意 見 予 本 務 新 處 彙 整 後, 據 以 後 續 事 宜 另 本 務 新 處 依 會 議 結 論 簽 修 訂 本 人 行 陸 橋 與 地 下 道 存 廢 作 業 程 序 流 程 確 實 反 映 民 意 及 兼 顧 各 方 需 求, 並 縮 短 相 評 估 時 程 100 年 度 推 動 助 妳 好 孕 專 案, 其 育 兒 津 貼 及 育 兒 友 善 園 預 算 執 行 率 僅 7 餘, 為 使 有 限 預 算 作 最 大 效 用 之 分 配, 建 請 參 採 新 好 孕 專 車 作 法, 將 部 分 預 算 作 為 孕 婦 產 檢 車 資 補 助, 以 打 造 本 友 善 之 生 育 環 境 ( 社 會 ) 為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本 會 眾 多 議 員 連 署 提 3,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欣 儀, :, 答 覆 日 :/02 /07 4,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一 本 業 於 102 年 2 月 1 日 邀 集 各 處 討 論 本 孕 產 婦 相 福 利 措 施, 針 對 新 好 孕 專 車 方 案, 係 有 資 格 條 件 及 所 得 的 限 制, 且 申 請 程 序 繁 複 而 本 助 你 好 孕 專 案 雖 未 提 供 好 孕 專 車 福 利, 但 提 供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包 括 :( 一 ) 經 濟 補 助, 如 全 國 首 創 之 育 兒 津 貼,( 二 ) 健 檢 服 務, 包 含 僅 本 有 補 助 之 孕 婦 唐 氏 症 篩 檢,( 三 ) 孕 婦 優 先 停 車 位 等 相 福 利 資 源, 給 予 孕 婦 貼 心 懷 友 善 舒 適 的 環 境 二 本 因 地 幅 員 與 資 源 條 件 與 新 不 同, 非 能 一 體 適 用, 目 前 本 主 要 育 兒 策 以 托 育 照 顧 及 親 職 目 標 為 主, 積 極 推 動 親 子 館 及 托 嬰 心 計 畫, 擬 整 合 各 處 相 孕 產 婦 福 利 措 施 進 行 宣 傳, 促 進 民 眾 了 解 本 孕 產 婦 相 福 利 資 源 及 諮 詢 管 道 查 本 議 會 第 11 屆 大 會 議 員 擬 修 正 本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社 會 /3/7 08:5 0:16 /3/8 B 正 B 正 344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案 要 求 修 正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建 請 有 條 件 開 放 旅 館 業 餐 飲 業 進 駐 業 區, 以 振 興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請 儘 速 妥 處, 並 請 1 個 月 內 提 送 報 告 供 參 ( 都 發 ) 面 對 不 景 氣 的 經 濟 情 勢, 公 務 員 更 應 共 體 時 艱, 希 能 為 五 都 表 率, 自 長 三 位 副 長 至 各 處 首 長 針 對 特 別 費 部 分, 節 省 1 千 萬 元 支 出, 並 減 少 內 部 員 犒 賞 費 用, 以 改 善 外 界 觀 感 另 本 施 績 效 不 輸 其 他 縣, 惟 行 銷 強 度 不 足, 致 施 滿 意 度 欠 佳, 亦 請 觀 傳 加 強 改 進 ( 主 計 處 觀 傳 ) 欣 儀, :, 答 覆 日 :/03 /08 5,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組, 質 詢 議 員 : 鍾 小 平, :, 答 覆 日 :/02 /22 制 自 治 條 例 第 35 36 條 條 文 之 提 案 ( 案 號 :11088), 業 於 101 年 10 月 24 日 交 付 議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經 法 規 委 員 會 101 年 11 月 21 日 12 月 5 日 二 次 審 查, 本 相 處 皆 已 於 會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惟 本 案 影 響 層 面 甚 廣, 且 相 處 意 見 仍 未 全 一 致, 議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爰 決 議 請 相 處 研 議 取 得 共 識 並 提 會 議 確 認 後 再 提 會 審 查 本 業 依 前 開 決 議 邀 集 相 處 及 專 家 學 者 開 會 研 商 並 審 慎 檢 討 評 估, 將 儘 速 擬 具 相 書 面 意 見 予 議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續 審 本 為 回 應 各 界 撙 節 消 費 性 支 出 之 要 求,102 年 度 各 一 級 首 長 以 上 人 員 之 特 別 費 將 撙 節 1/4, 計 642 萬 9, 000 元 都 發 展 主 計 處 03:5 2:23 /3/7 09:5 0:42 面 對 不 景 氣 的 經 濟 情 勢, 公 務 員 更 應 共 5, 議 員 組 別 : 第 二 本 於 101 年 度 拍 攝 我 的 微 旅 行 微 電 影 共 15 /2/27 345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體 時 艱, 希 能 為 五 都 表 率, 自 長 三 位 副 長 至 各 處 首 長 針 對 特 別 費 部 分, 節 省 1 千 萬 元 支 出, 並 減 少 內 部 員 犒 賞 費 用, 以 改 善 外 界 觀 感 另 本 施 績 效 不 輸 其 他 縣, 惟 行 銷 強 度 不 足, 致 施 滿 意 度 欠 佳, 亦 請 觀 傳 加 強 改 進 ( 主 計 處 觀 傳 ) 組, 質 詢 議 員 : 鍾 小 平, :, 答 覆 日 :/02 /25 集, 係 以 推 廣 觀 光 景 點 為 主, 於 9 月 20 日 至 12 月 17 日 於 各 電 視 頻 道 播 放 及 上 傳 至 youtube 供 民 眾 點 閱, 並 於 臉 書 設 置 粉 絲 團 網 聚 活 動 與 網 友 互 動, 粉 絲 人 數 超 過 6000 人 101 年 12 月 期 間 針 對 開 南 大 學 公 布 2012 年 灣 各 縣 國 民 美 好 生 活 指 數 結 果, 由 奪 得 2012 年 國 民 美 好 生 活 指 數 第 1 名 的 殊 榮, 本 隨 即 於 大 樓 西 面 刊 登 外 牆 廣 告, 讓 年 終 超 過 85 萬 參 加 跨 年 晚 會 活 動 的 民 眾 知 曉, 效 卓 著 另 針 對 新 十 大 建 設, 本 設 計 專 屬 logo, 並 於 102 年 2 月 份 畫 刊 報 導 新 十 大 建 設 創 造 財 富 與 希 望 的 新 願 景 與 新 十 大 建 設 小 檔 案, 以 及 於 Upaper 捷 運 報 101 年 12 月 26 日 報 導 郝 龍 斌 就 職 6 周 年 提 新 十 大 建 設 建 造 藏 富 於 民 的 102 年 1 月 7 日 報 導 捷 運 信 義 線 程 符 合 進 度 第 二 條 東 西 向 路 線 預 計 今 年 通 車 1 月 21 日 報 導 新 十 大 建 設 資 訊 園 區 上 樑 推 動 綠 色 廊 帶 實 現 軸 線 翻 轉 1 月 28 日 報 導 打 造 灣 首 座 雲 端 產 業 園 區 新 十 大 建 設 號 召 民 間 投 資 2 月 18 日 報 導 新 十 大 建 設 創 造 財 富 與 希 觀 光 傳 播 11:1 3:56 346
議 會 公 報 第 91 卷 第 2 期 望 的 新 願 景 等, 已 積 極 拓 展 宣 傳 管 道, 以 提 高 民 眾 之 知 曉 度, 並 進 而 提 升 民 眾 之 滿 意 度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