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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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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Transcription: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实 施 方 案 宣 贯 辅 导 材 料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2016.5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述...1 一 关 于 营 改 增...1 二 精 心 准 备 组 织 实 施...6 三 工 作 对 接...8 四 方 案 简 介...8 五 项 目 实 测 初 步 结 果...9 第 二 部 分 实 施 方 案 条 款 解 释...10 一 适 用 范 围...10 二 实 施 时 间...10 三 计 价 规 则 及 调 整 办 法...11 四 其 他 事 项...17 五 各 盟 市 材 料 信 息 价 调 整...20 六 本 实 施 方 案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20 七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有 本 实 施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补 充...20 第 三 部 分 营 改 增 后 工 程 计 价 案 例 详 解...22 一 实 例 分 析 营 改 增 对 工 程 造 价 的 影 响...22 二 通 过 计 价 软 件 说 明 实 施 方 案 中 相 关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27 ( 一 ) 方 案 第 三 条 : 计 价 规 则 及 调 整 办 法...27 ( 二 ) 方 案 第 四 条 : 其 他 事 项...28 ( 三 ) 方 案 第 五 条 : 说 明...28 第 四 部 分 营 改 增 相 关 文 件...29 一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调 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30 二 住 建 部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45 三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47

第 一 部 分 概 述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36 号 ) 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的 调 整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标 [2016]4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建 筑 业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范 围 为 保 证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工 程 计 价 的 顺 利 进 行, 按 照 住 建 部 标 定 司 在 石 家 庄 召 开 的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要 求, 受 住 建 厅 委 托,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总 站 对 选 取 的 121 个 典 型 工 程 进 行 测 算, 根 据 结 果 制 定 了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调 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施 方 案 一 关 于 营 改 增 国 家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2012 年 1 月 1 日 启 动, 首 先 在 上 海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开 展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2012 年 8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国 务 院 扩 大 营 改 增 试 点 至 10 省 市, 内 容 上 新 增 了 广 播 影 视 作 品 的 制 作 发 行 播 放 试 点 行 业 2013 年 8 月 1 日, 营 改 增 试 行 范 围 推 广 到 全 国 2014 年 1 月 1 日, 国 务 院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服 务 业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至 此 交 通 运 输 业 已 全 部 纳 入 营 改 增 范 围 2014 年 6 月 1 日, 国 务 院 将 电 信 业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范 围 2016 年 5 月 1 日, 国 务 院 决 定 将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到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并 将 所 有 企 业 新 增 不 动 产 所 含 增 值 税 纳 入 抵 扣 范 围 增 值 税 税 率 见 下 表 1: 1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最 新 增 值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程 租 业 务 期 租 业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的 湿 租 业 务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业 务 11%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函 件 包 裹 邮 政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其 他 邮 政 服 务 邮 册 等 邮 品 销 售, 邮 政 代 理 等 电 信 服 务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11%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6% 销 售 服 工 程 服 务 工 程 服 务 务 安 装 服 务 安 装 服 务 建 筑 服 务 修 缮 服 务 修 缮 服 务 11% 装 饰 服 务 装 饰 服 务 其 他 建 筑 服 务 其 他 建 筑 服 务 贷 款 贷 款 服 务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6% 金 融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人 身 保 险 服 务 财 产 保 险 服 务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6% 2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销 售 服 金 融 服 务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6% 务 现 代 服 务 研 发 服 务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6%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软 件 服 务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6%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设 计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6%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航 空 服 务 航 空 地 面 通 用 航 空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货 运 客 运 场 站 服 务 打 捞 救 助 服 务 6%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仓 储 服 务 收 派 服 务 收 件 分 拣 派 送 3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租 赁 服 务 融 资 租 赁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17% 销 售 服 融 资 租 赁 不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11% 务 租 赁 服 务 经 营 租 赁 有 形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17%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11% 认 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鉴 证 服 务 6% 咨 询 服 务 节 目 ( 作 品 ) 制 作 现 代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节 目 ( 作 品 ) 发 行 6% 节 目 ( 作 品 ) 播 映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代 理 报 关 服 务 6%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6% 文 化 服 务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服 务 生 活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医 疗 服 务 6% 旅 游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娱 乐 服 务 4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生 活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住 宿 服 务 6% 生 活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6%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技 术 专 利 技 术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标 著 作 权 商 誉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销 售 无 资 产 6% 形 资 产 海 域 使 用 权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取 水 权 其 他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11% 销 售 不 动 产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11% 营 业 税 与 增 值 税 差 异 : 营 业 税 定 义 : 营 业 税 是 对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销 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就 其 所 取 得 的 营 业 额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税 率 : 建 筑 业 3% 计 税 方 法 : 应 纳 税 额 = 营 业 额 ( 包 括 应 纳 税 额 ) 税 率 价 内 税 增 值 税 定 义 : 增 值 税 是 对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就 其 实 现 的 增 值 额 征 收 的 一 个 税 种 税 额 计 税 方 法 :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销 售 额 税 率 ) 当 期 进 项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 不 含 应 纳 税 额 ) 征 收 率 例 : 见 下 表 2 价 外 税 表 2: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差 异 比 较 二 精 心 准 备 组 织 实 施 从 国 家 提 出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总 体 设 想 后, 造 价 总 站 先 后 选 派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分 别 参 加 了 2014 年 1 月 由 住 建 部 组 织 召 开 的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对 工 程 造 价 及 计 价 体 系 的 影 响 研 讨 会 2014 年 7 月 由 我 厅 计 财 处 组 织 并 邀 请 中 国 建 设 6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会 计 学 会 专 家 讲 解 的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应 对 辅 导 班 等 相 关 培 训 学 习 同 时, 在 制 订 自 治 区 新 一 届 计 价 依 据 编 制 方 案 时, 对 营 改 增 后 的 计 价 体 系 进 行 了 重 点 研 究, 期 间 与 自 治 区 国 税 局 货 劳 处 进 行 了 多 次 工 作 对 接, 并 于 2015 年 4 月 1 日 邀 请 自 治 区 国 税 局 专 家 岳 宏 伟 对 总 站 专 业 人 员 及 建 筑 企 业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了 营 改 增 专 题 讲 解 在 对 新 一 届 计 价 依 据 编 制 方 案 论 证 时, 造 价 总 站 针 对 营 改 增 内 容,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选 取 典 型 工 程 进 行 了 模 拟 测 算, 以 保 证 新 一 届 计 价 依 据 完 全 适 应 增 值 税 税 制 要 求 住 建 部 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 在 石 家 庄 召 开 了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会 上 要 求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必 须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 完 成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工 作, 保 证 营 改 增 顺 利 实 施 会 后, 经 请 示 厅 工 程 处 张 光 峰 处 长 同 意, 及 时 向 许 怀 云 副 厅 长 作 了 汇 报, 许 怀 云 副 厅 长 对 营 改 增 调 整 工 作 进 行 部 署 ( 一 ) 成 立 营 改 增 调 整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许 怀 云 副 厅 长 任 组 长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造 价 总 站, 主 任 由 庞 天 站 长 兼 任 ( 二 )2016 年 3 月 20 日 成 立 营 改 增 调 整 工 作 组, 由 总 站 专 业 科 室 专 业 人 员 及 外 聘 专 家, 共 15 人 组 成 ( 三 )2016 年 3 月 22 日 调 整 工 作 组 完 成 营 改 增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的 起 草, 并 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 在 全 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分 组 讨 论 会 上 征 求 意 见,2016 年 3 月 24 日 向 领 导 小 组 提 交 了 调 整 方 案,2016 年 3 月 31 日 邀 请 区 内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五 家 企 业 造 价 师 财 务 人 员 和 住 建 厅 建 筑 业 处 领 导 再 次 对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了 征 求 意 见 截 止 2016 年 4 月 20 日 共 完 成 121 个 工 程, 造 价 总 额 近 16 亿 的 工 程 项 目 测 算 工 作 7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 四 ) 根 据 典 型 工 程 测 算 结 果, 起 草 完 成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调 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施 方 案 ( 征 求 意 见 稿 ), 并 将 方 案 上 传 住 建 部 营 改 增 课 题 组 征 求 意 见 同 时,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与 自 治 区 国 税 局 进 行 了 沟 通, 根 据 反 馈 意 见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方 案 进 行 了 最 后 修 改, 工 程 处 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 上 传 至 网 络 继 续 征 询 意 见 三 工 作 对 接 为 保 证 本 次 调 整 不 留 死 角,2016 年 4 月 18 日 上 午 由 厅 工 程 处 张 光 峰 处 长 组 织 本 厅 社 保 中 心 公 积 金 中 心 承 发 包 交 易 中 心 负 责 人, 召 开 了 营 改 增 及 规 费 调 整 征 求 意 见 对 接 会, 上 述 单 位 均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配 合, 并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由 工 程 处 统 一 将 建 议 反 馈 造 价 总 站 四 方 案 简 介 ( 一 ) 调 整 的 必 要 性 按 增 值 税 税 制 要 求, 增 值 税 是 就 其 实 现 的 增 值 额 征 收 的 一 个 税 种, 按 销 售 额 增 值 税 税 率 (11%) 计 算, 销 售 额 中 不 包 含 进 项 税 额, 属 价 外 税 即 在 计 算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时, 组 成 工 程 造 价 的 要 素 价 格 和 费 用 项 目 均 应 是 不 含 税 价 格 ( 裸 价 ) 由 于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是 按 营 业 税 税 制 编 制 的, 而 营 业 税 是 对 其 所 取 得 的 营 业 额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营 业 额 中 包 含 应 纳 税 额, 属 价 内 税 即 在 工 程 计 价 过 程 中, 组 成 工 程 造 价 的 所 有 要 素 价 格 ( 如 材 料 机 械 ) 及 费 用 项 目 ( 如 管 理 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等 ) 均 为 含 税 价 格, 营 业 税 在 含 应 纳 税 额 基 础 上 计 取 因 此, 需 对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做 出 相 应 调 整, 以 适 应 增 值 税 税 制 要 求 ( 二 ) 调 整 总 原 则 将 营 业 税 下 建 安 工 程 税 前 造 价 各 费 用 项 目 以 含 税 金 额 计 算 的 计 价 办 8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法, 调 整 为 增 值 税 下 价 税 分 离 的 计 价 方 式, 即 建 安 工 程 税 前 造 价 各 费 用 项 目 以 不 含 进 项 税 额 的 除 税 金 额 计 算 调 整 后 工 程 造 价 = 税 前 不 含 税 工 程 造 价 (1+11%) ( 三 ) 调 整 方 法 ( 略 ) 五 项 目 实 测 初 步 结 果 通 过 对 121 个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测 分 析, 营 改 增 前 后 工 程 造 价 的 变 化 幅 度 在 2% 至 -4% 之 间 9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第 二 部 分 实 施 方 案 条 款 解 释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调 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施 方 案 一 适 用 范 围 凡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执 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房 屋 建 筑 装 饰 修 缮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及 市 政 维 修 养 护 工 程, 园 林 建 筑 绿 化 养 护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为 建 设 工 程 ) 等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及 配 套 费 用 定 额,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执 行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适 用 于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采 用 清 单 计 价 综 合 单 价 法 及 工 料 机 计 价 定 额 计 价 法,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的 建 设 工 程 二 实 施 时 间 ( 一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 含 )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执 行 ( 二 )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 含 )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执 行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主 要 依 据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规 定, 按 施 工 许 可 与 承 包 合 同 以 5 月 1 日 为 时 点 划 分 建 设 工 程 新 老 项 目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且 施 工 许 可 或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调 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 内 建 工 2016 136 号 ) 规 定 执 行 10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三 计 价 规 则 及 调 整 办 法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后, 工 程 造 价 按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调 整 即 : 工 程 造 价 =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1+11%), 其 中,11% 为 建 筑 业 拟 征 增 值 税 税 率,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为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和 规 费 之 和, 各 费 用 项 目 均 按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费 用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方 法 如 下 : ( 一 ) 基 价 调 整 1. 人 工 费 : 人 工 费 不 做 调 整, 营 改 增 后 人 工 费 仍 按 营 改 增 前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材 料 费 : 营 改 增 后 材 料 费 = 营 改 增 前 材 料 费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式 中 :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1/(1+ 材 料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 3. 机 械 费 : 营 改 增 后 机 械 费 = 营 改 增 前 机 械 费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式 中 :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1/(1+ 机 械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 材 料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机 械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是 通 过 不 同 类 型 典 型 工 程, 经 测 算 后 综 合 取 定 的 材 料 机 械 综 合 税 率 条 文 解 释 (1): 计 价 规 则 依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的 调 整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标 2016 4 号 ) 规 定, 按 照 价 税 分 离 的 原 则 制 定 条 文 解 释 (2): 调 整 办 法 依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规 定 及 住 建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 建 标 造 2016 49 号 ) 推 荐 的 调 整 方 法, 结 合 我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条 文 解 释 (3) 人 工 费 : 因 其 无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按 税 改 规 定 不 作 调 整 11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条 文 解 释 (4) 材 料 费 : 为 满 足 我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营 改 增 后 的 计 价 需 要, 作 为 过 渡 期, 本 实 施 方 案 对 材 料 费 采 用 简 易 计 算 方 法, 按 综 合 除 税 系 数 计 算 材 料 费 不 含 税 价 格 例 : 见 下 表 3 材 料 名 称 价 格 形 式 预 算 价 格 原 价 或 供 应 价 运 杂 费 及 运 输 损 耗 采 购 保 管 费 平 均 税 率 水 泥 含 税 价 格 320 [320/(1+1%)] /(1+1.8%)=311.2 311.2 1%=3.11 (311.2+3.11) 1.8%=5.66 (320-274.44) 42.5 不 含 税 价 格 265.98+2.8+5.66 =274.44 311.2/1.17=265.98 3.11/1.11=2.8 5.66 /274.44=16.6% 表 3: 某 单 位 工 程 中 的 水 泥 材 料 价 格 除 税 系 数 测 算 过 程 按 上 表 方 法 计 算 该 单 位 工 程 其 他 所 有 材 料 平 均 税 率, 完 成 后 对 所 有 材 料 的 平 均 税 率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得 出 该 项 目 工 程 材 料 平 均 税 率 按 自 治 区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划 分 的 专 业, 每 个 专 业 选 取 3 至 5 个 典 型 工 程,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的 方 式 计 算 材 料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后 确 定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详 见 :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表 一 条 文 解 释 (5) 机 械 费 : 测 算 方 法 与 材 料 费 测 算 方 法 基 本 相 同, 但 机 械 台 班 费 用 组 成 较 材 料 费 内 容 复 杂, 如 经 常 修 理 费 就 包 含 外 购 零 部 件 及 自 修 部 分, 自 修 部 分 不 考 虑 扣 减, 按 课 题 组 推 荐 自 修 部 分 可 按 30% 考 虑 例 : 见 下 表 4 12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机 械 名 称 价 格 形 式 台 班 单 价 折 旧 费 大 修 理 费 经 修 费 人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平 均 税 率 含 税 履 带 式 起 重 机 15t 价 格 不 含 税 价 格 458.1 173.13 24.19 44.51 62.4 153.87 44.51 30%+ 173.13/1.1 24.19/1. 153.87/1.1 402.54 (44.51 70%) 62.4 7=147.97 17=20.68 7=131.51 /1.17=39.98 (458.1-402.54)/402.5 4=13.8% 表 4: 某 单 位 工 程 履 带 起 重 机 (15t) 台 班 价 格 除 税 系 数 测 算 过 程 按 上 表 方 法 计 算 该 单 位 工 程 其 他 所 有 机 械 台 班 费 平 均 税 率, 完 成 后 对 所 有 机 械 台 班 费 的 平 均 税 率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计 算, 得 出 该 项 目 工 程 机 械 费 平 均 税 率 按 自 治 区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划 分 的 专 业, 每 个 专 业 选 取 3 至 5 个 典 型 工 程,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的 方 式 计 算 机 械 台 班 费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后 确 定 机 械 费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详 见 :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表 二 ( 二 ) 费 用 项 目 调 整 1. 以 费 率 形 式 计 取 的 各 费 用 项 目, 均 按 增 值 税 税 制 要 求 重 新 测 算 了 营 改 增 后 的 新 费 率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费 用 项 目,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已 综 合 考 虑 在 相 应 费 率 中 2. 规 费 除 因 营 改 增 因 素 的 调 整 外, 由 于 政 策 变 化 所 需 的 调 整, 一 并 考 虑 在 规 费 新 费 率 中, 不 再 单 独 发 文 调 整 3.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材 料 及 产 品 检 测 费 冬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基 价 调 整 中 的 相 应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条 文 解 释 (1): 本 条 中 以 费 率 形 式 计 取 的 各 费 用 项 目 是 指 管 理 费 利 13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润 通 用 措 施 费, 上 述 费 用 项 目 中 因 其 包 含 的 内 容 不 同, 为 方 便 测 算, 仍 按 自 治 区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费 用 项 目 组 成 内 容 及 划 分 比 例 ( 划 分 比 例 指 通 用 措 施 费 ) 进 行 测 算 例 : 某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类 别 为 一 类, 管 理 费 费 率 测 算 方 法 如 下 : 调 整 后 管 理 费 费 率 ={Ki [(Yr+Ym)/(Yr+Km Ym)]} 现 行 管 理 费 费 率 (30%) 式 中 : Ki 为 管 理 费 扣 税 系 数 ;Yr 为 人 工 费 占 直 接 费 ( 除 税 后 ) 比 例 ;Ym 为 机 械 费 占 直 接 费 ( 除 税 后 ) 比 例 ;Km 为 机 械 费 扣 税 系 数 Ki=[30%( 可 抵 扣 占 比 )/(1+15% 平 均 税 率 )+70%( 不 可 抵 扣 占 比 )=96.09% 经 测 算 该 项 目 Yr=13.63% Ym=4.24% Km=89% 该 项 目 调 整 后 管 理 费 费 率 ={96.09% [(13.63%+4.24%)/(13.63%+4.24% 89%)]} 30%=29.6% 依 据 研 究 落 实 营 改 增 具 体 措 施 研 讨 会 会 议 纪 要 ( 建 标 造 2016 49 号 ) 第 4 条 要 求, 考 虑 附 加 税 费 的 价 内 税 性 质, 为 方 便 计 算, 将 附 加 税 纳 入 管 理 费 中 经 选 取 多 个 典 型 工 程 综 合 测 算 同 时, 为 便 于 计 算 保 留 整 数, 最 终 确 定 建 筑 工 程 一 类 取 费 标 准 调 整 后 管 理 费 率 为 32% 详 见 :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表 七 利 润 : 无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由 于 受 机 械 费 扣 税 系 数 影 响 取 费 基 数 有 所 变 化, 取 费 费 率 略 有 增 加 测 算 方 法 同 管 理 费,Ki=1 详 见 :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表 八 通 用 措 施 费 : 按 自 治 区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费 率 中 20% 为 人 工 费,80% 为 材 料 费 材 料 费 扣 税 系 数 参 考 前 期 各 专 业 工 程 测 算 的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进 行 测 算, 受 材 料 费 占 比 影 响, 安 全 文 明 临 时 设 施 远 程 视 频 及 扬 尘 治 理 费 率 略 14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有 降 低,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及 已 完 未 完 保 护 费, 因 影 响 较 小 未 作 调 整 附 件 表 三 通 用 措 施 项 目 费, 表 格 附 加 说 明 中 3. 其 他 按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执 行 是 指 : 费 用 定 额 通 用 措 施 费 规 定 的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费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表 中 费 率 的 90%;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分 包 的, 分 包 工 程 按 表 中 费 率 的 40% 计 算 ; 同 一 单 位 同 时 承 担 两 个 以 上 单 项 工 程 时, 应 按 表 中 费 率 乘 以 0.8 系 数 详 见 :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表 三 条 文 解 释 (2): 本 条 为 规 费 的 调 整 规 定, 从 2015 年 起, 国 家 及 自 治 区 相 关 部 门 陆 续 出 台 了 涉 及 规 费 中 的 多 项 费 用 调 整 文 件, 在 营 改 增 调 整 的 同 时, 对 自 治 区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中 的 规 费, 按 相 关 调 整 文 件 重 新 进 行 了 测 算 1 养 老 及 失 业 保 险 : 国 务 院 决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开 始 两 年 内, 阶 段 性 下 调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由 20% 调 整 至 19% 失 业 保 险 2015 年 自 治 区 人 社 厅 以 ( 人 社 发 2015 37 号 ), 将 原 企 业 缴 费 比 例 由 2% 调 整 至 1.5% 缴 费 比 例 以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按 调 整 后 20.5%, 选 取 多 个 典 型 工 程 测 算, 并 与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计 算 口 径 一 致, 折 算 成 税 前 造 价 为 1% 至 3% 之 间, 确 定 由 3.5% 调 整 至 2.5% 2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按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6% 缴 费 比 例, 选 取 多 个 典 型 工 程 测 算, 并 与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计 算 口 径 一 致, 折 算 成 税 前 造 价 由 0.68% 调 整 至 0.7% 3 住 房 公 积 金 : 国 家 规 定 单 位 和 职 工 缴 存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12%, 不 得 低 于 5% 近 期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范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经 与 自 治 区 公 积 金 中 心 核 实, 开 户 的 企 业 多 数 按 6% 比 例 缴 存, 且 开 户 企 少 此 次 按 6% 比 例 选 取 多 个 典 型 工 程 测 算, 并 与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计 算 口 径 一 致, 折 算 成 税 前 造 价 由 0.9% 调 整 至 0.7% 4 工 伤 保 险 : 依 据 自 治 区 人 社 厅 住 建 厅 安 全 生 产 总 局 红 十 字 总 会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联 合 下 发 的 ( 内 人 社 发 2015 60 号 ) 由 税 前 造 价 0.12% 调 整 至 0.1% 5 生 育 保 险 : 依 据 ( 人 社 发 2015 59 号 ) 单 位 缴 纳 工 资 总 额 由 1% 调 整 至 0.5%, 经 测 算, 折 算 成 税 前 造 价 由 0.08% 调 整 至 0.07% 6 水 利 基 金 : 依 据 ( 内 财 农 2014 1488 号 ) 仍 按 0.1% 执 行 调 整 后, 规 费 总 体 变 化 由 5.38% 降 至 4.17%, 总 体 下 调 了 1.21% 对 企 业 来 说, 该 调 整 是 重 大 利 好, 可 减 少 企 业 负 担,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同 时 规 费 变 化 属 于 政 策 性 调 整,2016 年 5 月 1 日 ( 含 ) 后 签 订 合 同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按 调 整 后 费 率 执 行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 签 订 合 同 的 建 设 工 程, 仍 按 原 费 率 执 行 详 见 :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表 九 条 文 解 释 (3): 本 条 中 原 费 用 定 额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材 料 及 产 品 检 测 费 冬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等, 费 用 中 涉 及 进 项 扣 税 系 数 的, 此 次 采 用 简 易 方 式, 按 基 价 调 整 中 的 相 应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不 再 单 独 列 出 调 整 明 细 ( 三 ) 安 装 工 程 中 通 用 脚 手 架 搭 拆 费 安 装 起 重 机 增 加 脚 手 架 搭 拆 费 用 起 重 机 轨 道 安 装 用 脚 手 架 搭 拆 费 金 属 桅 杆 及 人 字 架 等 一 般 起 重 机 具 摊 销 费 采 暖 空 调 水 系 统 调 试 费 质 量 监 造 检 验 费 等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基 价 调 整 中 的 相 应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指 安 装 专 业 有 关 按 系 数 计 取 的 费 用, 由 于 比 较 零 散 且 系 数 较 小, 营 改 增 后 采 用 简 易 方 式, 按 基 价 调 整 中 的 相 应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不 再 单 列 调 整 系 数 明 细 ( 四 ) 房 屋 修 缮 工 程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中 垂 直 运 输 费 及 其 他 直 接 费 等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基 价 调 整 中 的 相 应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16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项 税 额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规 定 的 调 整 原 则 及 方 法 与 第 ( 三 ) 条 相 同, 此 处 不 再 赘 述 ( 五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实 施 方 案 未 提 及 调 整 的 项 目, 仍 按 现 行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是 指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中 未 涉 及 扣 税 系 数 的 有 关 规 定, 如 无 负 荷 联 合 试 运 转 费 总 包 服 务 费 停 窝 工 损 失 费 等, 虽 然 有 些 费 用, 受 除 税 系 数 影 响, 计 取 基 数 发 生 了 变 化, 多 少 会 受 到 些 许 影 响 但 考 虑 到 本 次 不 是 重 新 修 订 定 额, 仅 是 对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过 渡 性 调 整 因 此 规 定, 实 施 方 案 未 提 及 调 整 的 项 目, 仍 按 现 行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四 其 他 事 项 ( 一 ) 调 整 后 增 值 税 下 企 业 管 理 费 除 原 组 成 内 容 外, 增 加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及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在 前 述 管 理 费 测 算 过 程 中 已 进 行 阐 述, 此 处 不 再 赘 述 ( 二 ) 调 整 后 增 值 税 下 税 金 是 指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的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是 对 计 入 工 程 造 价 税 金 的 定 义, 营 改 增 后 计 入 工 程 造 价 的 为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并 不 是 企 业 的 当 期 应 纳 税 额, 这 是 增 值 税 与 营 业 税 的 最 大 区 别 ( 三 ) 本 次 调 整 只 适 用 于 执 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2009 届 计 价 依 据 ( 包 括 2013 年 编 制 的 房 屋 修 缮 定 额 2014 年 编 制 的 园 林 养 护 定 额 和 2010 年 编 制 的 抗 震 加 固 及 市 政 维 修 养 护 定 额 ) 的 工 程 项 目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主 要 针 对 当 前 建 筑 市 场 上, 还 有 部 分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执 17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行 2009 届 计 价 依 据 前 已 废 止 的 计 价 定 额, 此 类 问 题 是 合 同 主 体 双 方 的 行 为, 营 改 增 后 税 率 如 何 计 取, 应 由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自 主 确 定 ( 四 ) 营 改 增 后 建 设 工 程 发 承 包 及 实 施 阶 段 的 计 价 活 动,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计 税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执 行 本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的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规 定, 调 整 后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只 适 用 于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是 指 纳 税 人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500 万 ( 含 本 数 )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五 )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按 原 合 同 约 定 的 计 价 方 法 执 行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依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规 定,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税 额 计 价 规 则 按 原 合 同 约 定 的 营 业 税 下 计 价 方 法 执 行 ( 六 ) 营 改 增 后,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计 税 的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应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的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执 行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规 定 营 改 增 后, 招 标 文 件 中 对 计 价 条 款 应 明 确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的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投 标 报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亦 应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的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进 行 编 制 ( 七 ) 营 改 增 后,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计 税 的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应 按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计 算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如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已 包 括 拟 征 增 值 税,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投 标 报 价 时 不 再 计 取 税 金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主 要 提 示 营 改 增 后,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的 工 程, 其 18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对 是 否 含 税 进 行 说 明, 以 避 免 重 复 计 税 ( 八 ) 营 改 增 后,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参 照 营 改 增 前 的 计 价 规 则 执 行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3%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3%) 附 加 税 费 = 应 纳 税 额 税 ( 费 ) 率 附 加 税 费 税 ( 费 ) 率 分 别 为 : 市 区 12%, 县 ( 镇 )10%; 农 村 6%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规 定 一 般 纳 税 人 按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规 定,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税 额 及 附 加 税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财 税 2016 36 号 规 定, 对 清 包 工 工 程 及 甲 供 工 程, 一 般 纳 税 人 也 可 以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九 ) 总 承 包 工 程 合 同 下 的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计 价, 按 照 总 承 包 工 程 合 同 的 计 价 规 则 执 行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是 指 营 改 增 后, 总 包 单 位 采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按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计 价,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应 与 总 包 选 择 的 计 价 方 法 一 致 ( 十 )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企 业 管 理 费 按 分 包 工 程 量 的 定 额 人 工 费 12% 计 取, 其 他 标 准 按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指 营 改 增 后, 自 治 区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的 劳 务 分 包 条 款 除 管 理 费 因 附 加 税 费 计 取 变 化 有 所 调 整 外, 其 他 仍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 如 : 利 润 规 费 等 ) 但 税 金 应 按 ( 财 税 2016 36 号 ) 规 定 执 行, 即 采 用 一 般 计 19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税 方 式 按 11% 增 值 税 税 率 执 行,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按 3% 征 收 率 执 行 五 各 盟 市 材 料 信 息 价 调 整 各 盟 市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材 料 价 格 信 息 其 他 ( 辅 材 ) 调 整 系 数 仍 按 含 税 价 格 及 原 测 算 方 法 发 布 材 料 价 差 调 整 引 起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按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统 一 扣 除 ; 机 械 台 班 组 成 中 的 燃 料 动 力 费 价 差 调 整, 其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按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统 一 扣 除, 归 类 在 机 械 费 调 整 中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指 营 改 增 后, 在 过 渡 期 为 便 于 各 盟 市 信 息 价 的 发 布 仍 按 原 测 算 方 法 执 行, 材 料 调 差 时, 可 按 项 目 对 应 的 各 专 业 工 程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统 一 扣 除 为 解 决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方 式 中 机 械 台 班 燃 料 动 力 费 归 类 问 题, 机 械 台 班 中 的 燃 料 动 力 费 价 差 按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六 本 实 施 方 案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规 定 了 营 改 增 实 施 方 案 的 执 行 时 间 七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有 本 实 施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补 充 条 文 解 释 : 本 条 指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实 施 方 案 中 有 未 考 虑 到 的 事 项, 各 有 关 单 位 应 将 意 见 建 议 反 馈 自 治 区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以 便 于 及 时 补 充 调 整 完 善 补 充 说 明 : 1.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中, 表 四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表 六 市 政 维 修 工 程 规 费 按 表 九 费 率 计 算, 房 屋 修 缮 工 程 规 费 按 表 五 费 率 计 算 2. 有 无 发 票 的 影 响 问 题 有 发 票 : 成 本 100+ 进 项 税 3=103 万 元 ( 碎 石 ) 工 程 造 价 =100+ 销 项 税 11=111 万 元 企 业 实 际 缴 纳 增 值 税 =11-3=8 万 元 20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企 业 负 担 = 进 项 税 3+ 增 值 税 8=11 万 元 无 发 票 : 成 本 100( 碎 石 ) 工 程 造 价 =100+ 销 项 税 11=111 万 元 企 业 实 际 缴 纳 增 值 税 =11-0=11 万 元 企 业 负 担 = 进 项 税 0+ 增 值 税 11=11 万 元 3. 弃 票 降 价 问 题 剖 析 无 票 价 格 销 售 方 无 法 提 供 发 票 弃 票 价 格 为 取 得 较 低 的 采 购 价 放 弃 发 票 营 业 税 下 以 含 税 价 格 (117 元 ) 计 入 工 程 造 价, 采 购 时 以 放 弃 发 票 而 降 低 采 购 价 格 (108 元 ), 因 此 而 获 利 增 值 税 下 以 除 税 价 格 (100 元 ) 计 入 工 程 造 价, 放 弃 发 票 的 采 购 价 格 不 可 能 比 除 税 价 格 更 低, 因 此 无 法 获 利 开 票 价 格 (117 元 ) 比 无 票 价 格 (108 元 ) 有 利, 开 票 价 格 (117 元 ) 中 进 项 税 额 (17 元 ) 用 销 项 税 额 弥 补, 不 影 响 成 本 利 润 4. 按 照 住 建 部 及 自 治 区 住 建 厅 要 求, 营 改 增 后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要 对 工 程 造 价 和 企 业 税 收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调 研, 及 时 了 解 情 况, 为 营 改 增 政 策 平 稳 实 施 打 下 基 础 21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第 三 部 分 营 改 增 后 工 程 计 价 案 例 详 解 一 实 例 分 析 营 改 增 对 工 程 造 价 的 影 响 建 筑 行 业 中 按 照 一 定 的 计 价 规 则 形 成 的 工 程 总 造 价 就 是 建 筑 企 业 的 收 入, 虽 然 在 计 价 规 则 中 规 定 了 价 格 调 整 的 规 则, 但 实 质 上 仍 是 一 种 规 则 定 价 因 此, 需 制 定 符 合 国 家 税 制 要 求 的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规 则 根 据 住 建 部 前 期 研 究 成 果,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按 照 价 税 分 离 的 计 价 规 则 制 定 了 我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方 案 从 计 价 规 则 可 以 看 出, 施 工 企 业 是 否 能 够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多 少, 同 计 价 规 则 本 身 无 关, 计 价 规 则 只 是 按 照 增 值 税 税 制 要 求, 将 进 项 税 额 从 税 前 含 税 工 程 造 价 中 剥 离, 放 入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中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的 好, 取 得 的 可 抵 扣 进 项 业 务 的 专 票 越 多,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则 越 少 下 面 实 例 均 为 本 次 测 算 选 用 工 程, 按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的 计 价 规 则 及 计 算 方 法, 确 定 了 增 值 税 下 的 工 程 造 价 以 下 对 比 均 假 设 施 工 单 位 前 期 涉 及 进 项 业 务 的, 无 论 是 否 能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都 需 要 花 和 取 得 专 用 发 票 同 样 的 钱 通 过 对 比 说 明 增 值 税 下 的 计 价 规 则 是 否 会 给 施 工 企 业 增 加 负 担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仅 从 工 程 计 价 的 角 度 分 析, 为 使 比 较 更 加 合 理, 营 业 税 下 规 费 水 平 按 调 整 后 规 费 计 算 表 ( 一 ) 中 营 业 税 下, 承 包 方 从 发 包 方 应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为 上 表 中 营 业 税 下 总 造 价 21,319,766.62 元, 扣 除 应 缴 纳 的 税 金 后, 承 包 方 从 发 包 方 处 应 取 得 的 价 款 为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20,602,789.54 元, 为 含 进 项 税 价 款, 进 项 税 不 能 抵 扣 22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营 改 增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对 比 表 ( 一 ) 工 程 名 称 : 住 宅 楼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13552( 平 米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造 价 ( 元 ) 平 米 造 价 ( 元 / 平 米 ) 占 总 造 价 比 例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增 减 比 例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1 总 造 价 21319766.62 21014680.84-1.43% 1573.18 1550.67 100.00 100.00 2 人 工 费 2769425.18 2766116.85-0.02% 204.36 204.11 12.99 13.16 3 材 料 费 10224699.71 8900003.91-6.21% 754.48 656.73 47.96 42.35 4 机 械 费 565514.21 506365.84-0.28% 41.73 37.36 2.65 2.41 5 管 理 费 利 润 1945293.49 2049689.62 0.49% 143.54 151.25 9.12 9.75 6 主 材 及 价 差 4273112.47 3952101.31-1.51% 315.31 291.62 20.04 18.81 7 规 费 824744.48 757867.37-0.31% 60.86 55.92 3.87 3.61 8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20602789.54 18932144.9-7.84% 1520.28 1397 96.64 90.09 9 税 金 716977.08 2082535.94 6.41% 52.91 153.67 3.36 9.91 表 ( 一 ) 增 值 税 下, 承 包 方 从 发 包 方 应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为 上 表 中 增 值 税 总 造 价 21,014,680.84 元, 相 比 营 业 税 下, 总 造 价 下 降 了 -1.43%, 扣 除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后, 承 包 方 从 发 包 方 处 应 取 得 的 价 款 为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18,932,144.9 元, 相 比 营 业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下 降 了 -7.84%, 增 值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为 不 含 进 项 税 价 款, 进 项 税 可 抵 扣 根 据 上 表 工 程 指 标 数 据, 增 值 税 下 按 价 税 分 离 的 计 价 规 则 计 入 工 程 造 价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为 2,082,535.94 元 而 没 有 计 入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的 进 项 税 额 理 论 值 为 : 营 业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20,602,789.54)- 增 值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18,932,144.9)=1,670,644.64 元 占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的 比 例 为 23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1,670,644.64 2,082,535.94=80.2% 即 本 实 例 工 程 当 承 包 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额 度 占 到 整 个 工 程 实 际 进 项 额 度 的 80.2% 时, 承 包 方 在 增 值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与 原 营 业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持 平 营 改 增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对 比 表 ( 二 ) 工 程 名 称 : 住 宅 楼 建 筑 装 饰 建 筑 面 积 :5899.73( 平 米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造 价 ( 元 ) 平 米 造 价 ( 元 ) 占 总 造 价 比 例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增 减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1 工 程 造 价 合 计 5286559.65 5224667.17-1.17% 896.07 885.58 100.00 100.00 2 人 工 费 _ 定 额 642256.94 641161.93-0.02% 108.86 108.68 12.15 12.27 3 材 料 费 _ 定 额 2723234.48 2370792.86-6.67% 461.59 401.85 51.51 45.38 4 机 械 费 _ 定 额 32374.5 29137.44-0.06% 5.49 4.94 0.61 0.56 5 管 理 费 利 润 528496.09 555346.18 0.51% 89.58 94.13 10.00 10.63 6 主 材 及 价 差 977904.38 922048.06-1.06% 165.75 156.29 18.50 17.65 7 规 费 204507.91 188420.89-0.30% 34.66 31.94 3.87 3.61 8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5108774.3 4706907.36-7.60% 865.93 797.82 96.64 90.09 9 税 金 177785.35 517759.81 6.43% 30.13 87.76 3.36 9.91 与 对 比 表 ( 一 ) 计 算 方 法 相 同, 本 实 例 工 程 没 有 计 入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的 进 项 税 额 理 论 值 为 : 营 业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5,108,774.3)- 增 值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4,706,907.36)=401,866.94 元 占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的 比 例 为 401,866.94 517,759.81=77.6% 24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即 本 工 程 当 承 包 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额 度 占 到 整 个 工 程 实 际 进 项 额 度 的 77.6% 时, 承 包 方 在 增 值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与 原 营 业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持 平 营 改 增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对 比 表 ( 三 ) 工 程 名 称 : 公 共 建 筑 建 筑 面 积 :36400.05( 平 米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造 价 ( 元 ) 平 米 造 价 ( 元 ) 占 总 造 价 比 例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增 减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1 工 程 造 价 合 计 73564370.91 72270749.45-1.76% 2021 1985.46 100.00 100.00 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52068754.18 47312621.82-6.47% 1430.46 1299.8 70.78 65.47 3 措 施 项 目 15146063.19 14227121.12-1.25% 416.1 390.85 20.59 19.69 4 其 他 项 目 1109037.37 962688.95-0.20% 30.47 26.45 1.51 1.33 5 规 费 2849104.73 2606351.4-0.33% 78.27 71.6 3.87 3.61 6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71172959.47 65108783.29-8.24% 1955.3 1788.7 96.75 90.09 7 税 金 2391411.44 7161966.16 6.48% 65.7 196.76 3.25 9.91 本 例 没 有 计 入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的 进 项 税 额 理 论 值 为 : 营 业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71,172,959.47)- 增 值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65,108,783.29)=6,064,176.18 元 占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的 比 例 为 6,064,176.18 7,161,966.16=85% 即 本 工 程 当 承 包 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额 度 占 到 整 个 工 程 实 际 进 项 额 度 的 85% 时, 承 包 方 在 增 值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与 原 营 业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持 平 2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营 改 增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对 比 表 ( 四 ) 工 程 名 称 : 公 寓 楼 装 饰 建 筑 面 积 : 20720( 平 米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造 价 ( 元 ) 平 米 造 价 ( 元 ) 占 总 造 价 比 例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增 减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1 工 程 造 价 合 计 7304101.1 7251964.98-0.71% 356.61 350 100.00 100.00 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6314574.8 5820250.84-6.77% 304.76 280.9 86.45 80.26 3 措 施 项 目 431773.84 425357.33-0.09% 20.84 20.53 5.91 5.87 4 其 他 项 目 29562.36 26160.86-0.05% 1.43 1.26 0.40 0.36 5 规 费 282555.49 261532.76-0.29% 17.59 12.62 3.87 3.61 6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7058466.5 6533301.79-7.19% 344.62 315.31 96.64 90.09 7 税 金 245634.63 718663.2 6.48% 11.99 34.68 3.36 9.91 本 例 没 有 计 入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的 进 项 税 额 理 论 值 为 : 营 业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7,058,466.5)- 增 值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6,533,301.79)=525,164.71 元 占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的 比 例 为 525,164.71 718,663.2=73% 即 本 工 程 当 承 包 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额 度 占 到 整 个 工 程 实 际 进 项 额 度 的 73% 时, 承 包 方 在 增 值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与 原 营 业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持 平 营 改 增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对 比 表 ( 五 ) 工 程 名 称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造 价 ( 元 ) 占 总 造 价 比 例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增 减 %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26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1 工 程 造 价 合 计 9587242.67 9848893.13 2.73% 100.00 100.00 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8535018.37 8286101.24-2.60% 89.02 84.13 3 措 施 项 目 207559.35 188395.84-0.20% 2.16 1.91 4 其 他 项 目 49248.71 43191.98-0.06% 0.51 0.44 5 规 费 473000.27 355187.63-1.23% 4.93 3.61 6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9264826.7 8872876.69-4.09% 96.64 90.09 7 税 金 322415.97 976016.44 6.82% 3.36 9.91 本 例 没 有 计 入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的 进 项 税 额 理 论 值 为 : 营 业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9,264,826.7)- 增 值 税 下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8,872,876.69)=391,950.01 元 占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的 比 例 为 391,950.01 976,016.44=40.16% 即 本 工 程 当 承 包 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额 度 占 到 整 个 工 程 实 际 进 项 额 度 的 40.16% 时, 承 包 方 在 增 值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与 原 营 业 税 下 取 得 的 工 程 款 持 平 通 过 上 述 实 例 可 以 看 出, 计 价 规 则 本 身 对 企 业 负 担 没 有 影 响 上 述 对 比 是 在 假 设 的 前 提 下, 营 改 增 对 工 程 造 价 造 成 的 影 响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上 述 假 设 是 不 可 能 发 生 的, 施 工 企 业 前 期 发 生 的 涉 及 进 项 的 业 务, 如 不 能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一 定 是 少 花 钱 的, 甚 至 会 出 现 主 动 弃 票 的 情 况 二 通 过 计 价 软 件 说 明 实 施 方 案 中 相 关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一 ) 方 案 第 三 条 : 计 价 规 则 及 调 整 办 法 1. 第 二 条 ( 二 ) 费 用 项 目 调 整 中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等 内 容 的 扣 除 方 法 2. 第 三 条 中 安 装 工 程 通 用 脚 手 架 等 相 关 费 用 扣 除 方 法 3. 房 屋 修 缮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其 他 直 接 费 扣 税 方 法 27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 二 ) 方 案 第 四 条 : 其 他 事 项 1. 第 七 条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2. 第 八 条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计 算 3. 甲 供 材 料 的 扣 除 方 法 ( 三 ) 方 案 第 五 条 : 说 明 28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第 四 部 分 营 改 增 相 关 文 件 29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内 建 工 2016 136 号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调 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的 调 整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标 2016 4 号 ) 规 定, 建 筑 业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范 围 为 保 证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30

后 工 程 计 价 的 顺 利 进 行,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情 况, 经 测 算, 制 定 了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调 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施 方 案, 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经 第 四 次 厅 务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2016 年 4 月 28 日 31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调 整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实 施 方 案 一 适 用 范 围 凡 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执 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房 屋 建 筑 装 饰 修 缮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及 市 政 维 修 养 护 工 程, 园 林 建 筑 绿 化 养 护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为 建 设 工 程 ) 等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及 配 套 费 用 定 额,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执 行 二 实 施 时 间 ( 一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 含 )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执 行 ( 二 )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 含 )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执 行 三 计 价 规 则 及 调 整 办 法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后, 工 程 造 价 按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调 整 即 : 工 程 造 价 =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1+11%), 其 中,11% 为 建 筑 业 拟 征 增 值 税 税 率,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为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和 规 费 之 和, 各 费 用 项 目 均 按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32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费 用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方 法 如 下 : ( 一 ) 基 价 调 整 1. 人 工 费 : 人 工 费 不 做 调 整, 营 改 增 后 人 工 费 仍 按 营 改 增 前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材 料 费 : 营 改 增 后 材 料 费 = 营 改 增 前 材 料 费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式 中 :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1/(1+ 材 料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 3. 机 械 费 : 营 改 增 后 机 械 费 = 营 改 增 前 机 械 费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式 中 :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1/(1+ 机 械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 材 料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机 械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是 通 过 不 同 类 型 典 型 工 程, 经 测 算 后 综 合 取 定 的 材 料 ( 机 械 ) 综 合 税 率 材 料 ( 机 械 )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见 附 件 ( 二 ) 费 用 项 目 调 整 1. 以 费 率 形 式 计 取 的 各 费 用 项 目, 均 按 增 值 税 税 制 要 求 重 新 测 算 了 营 改 增 后 的 新 费 率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费 用 项 目,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已 综 合 考 虑 在 相 应 费 率 中 2. 规 费 除 因 营 改 增 因 素 的 调 整 外, 由 于 政 策 变 化 所 需 的 调 整, 一 33

并 考 虑 在 规 费 新 费 率 中, 不 再 单 独 发 文 调 整 3.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材 料 及 产 品 检 测 费 冬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基 价 调 整 中 的 相 应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调 整 后 各 项 费 率 见 附 件 ( 三 ) 安 装 工 程 中 通 用 脚 手 架 搭 拆 费 安 装 起 重 机 增 加 脚 手 架 搭 拆 费 用 起 重 机 轨 道 安 装 用 脚 手 架 搭 拆 费 金 属 桅 杆 及 人 字 架 等 一 般 起 重 机 具 摊 销 费 采 暖 空 调 水 系 统 调 试 费 质 量 监 造 检 验 费 等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基 价 调 整 中 的 相 应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四 ) 房 屋 修 缮 工 程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中 垂 直 运 输 费 及 其 他 直 接 费 等 涉 及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基 价 调 整 中 的 相 应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扣 除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五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实 施 方 案 未 提 及 调 整 的 项 目, 仍 按 现 行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四 其 他 事 项 ( 一 ) 调 整 后 增 值 税 下 企 业 管 理 费 除 原 组 成 内 容 外, 增 加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及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34

( 二 ) 调 整 后 增 值 税 下 税 金 是 指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的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 三 ) 本 次 调 整 只 适 用 于 执 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2009 届 计 价 依 据 ( 包 括 2013 年 编 制 的 房 屋 修 缮 定 额 2014 年 编 制 的 园 林 养 护 定 额 和 2010 年 编 制 的 抗 震 加 固 及 市 政 维 修 养 护 定 额 ) 的 工 程 项 目 ( 四 ) 营 改 增 后 建 设 工 程 发 承 包 及 实 施 阶 段 的 计 价 活 动,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计 税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执 行 本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的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调 整 后 费 用 计 算 程 序 见 附 件 ( 五 )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可 按 原 合 同 约 定 的 计 价 方 法 执 行 ( 六 ) 营 改 增 后,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计 税 的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应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规 定 的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执 行 ( 七 ) 营 改 增 后,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式 计 税 的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应 按 价 税 分 离 计 价 规 则 计 算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如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已 包 括 拟 征 增 值 税,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投 标 报 价 时 不 再 计 取 税 金 ( 八 ) 营 改 增 后,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35

可 参 照 营 改 增 前 的 计 价 规 则 执 行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3%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3%) 附 加 税 费 = 应 纳 税 额 税 ( 费 ) 率 附 加 税 费 税 ( 费 ) 率 分 别 为 : 市 区 12%, 县 ( 镇 )10%; 农 村 6% ( 九 ) 总 承 包 工 程 合 同 下 的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计 价, 按 照 总 承 包 工 程 合 同 的 计 价 规 则 执 行 ( 十 )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企 业 管 理 费 按 分 包 工 程 量 的 定 额 人 工 费 12% 计 取, 其 他 标 准 按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五 各 盟 市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材 料 价 格 信 息 其 他 ( 辅 材 ) 调 整 系 数 仍 按 含 税 价 格 及 原 测 算 方 法 发 布 材 料 价 差 调 整 引 起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按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统 一 扣 除 ; 机 械 台 班 组 成 中 的 燃 料 动 力 费 价 差 调 整, 其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按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统 一 扣 除, 归 类 在 机 械 费 调 整 中 六 本 实 施 方 案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七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有 本 实 施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补 充 附 件 :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增 值 税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表 36

附 件 :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现 行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表 一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序 号 工 程 类 型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框 架 住 宅 14.95 建 砖 混 住 宅 14.68 1 筑 工 教 学 办 公 楼 14.86 商 场 酒 店 14.95 0.87 程 工 业 厂 房 14.83 其 他 15.52 2 安 装 工 程 16.29 0.86 3 土 石 方 工 程 9.55 0.91 4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10.88 0.90 桥 涵 14.00 0.88 给 排 水 及 热 力 管 道 13.75 维 修 养 护 8.6 0.92 6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15.31 0.87 7 园 建 筑 13.82 林 0.88 绿 化 13.28 工 程 养 护 11.00 0.90 房 屋 建 筑 14.38 8 修 缮 电 气 15.74 0.86 工 程 暖 通 15.74 9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14.17 0.88 10 炉 窑 砌 筑 工 程 16.29 0.86 37

二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序 号 工 程 类 型 进 项 税 综 合 税 率 (%)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框 架 住 宅 12.77 1 建 筑 工 程 砖 混 住 宅 10.64 教 学 办 公 楼 12.09 商 场 酒 店 12.77 工 业 厂 房 11.82 0.89 其 他 12.67 2 安 装 工 程 13.04 0.89 3 土 石 方 工 程 13.48 0.88 4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13.21 桥 涵 12.86 0.89 给 排 水 及 热 力 管 道 12.05 维 修 养 护 12.45 0.89 5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9.03 0.92 6 园 建 筑 12.18 林 工 绿 化 13.44 程 养 护 13.44 0.89 房 屋 建 筑 7 修 缮 电 气 17 0.86 工 程 暖 通 8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11.47 0.90 9 炉 窑 砌 筑 工 程 13.04 0.89 38

三 通 用 措 施 项 目 费 分 项 费 率 (%) 序 号 工 程 类 型 取 费 基 础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临 时 设 施 费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已 完 未 完 工 程 保 护 费 1 建 筑 工 程 框 架 住 宅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2.7 4 0.3 0.5 砖 混 住 宅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3 4.3 0.3 0.5 教 学 办 公 楼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2.7 3.7 0.3 0.5 商 场 酒 店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2.7 3.2 0.3 0.5 工 业 厂 房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2 3.2 0.3 0.5 其 他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2.3 3.7 0.3 0.5 2 安 装 工 程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2.1 4.5 0.3 0.5 3 土 石 方 工 程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0.9 2 0.2 4 市 政 工 程 道 路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0.9 2.5 0.6 桥 涵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2.8 2.8 0.6 0.3 给 排 水 及 热 力 管 道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1.8 2.8 0.5 0.6 5 炉 窑 砌 筑 工 程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2.8 4.5 0.5 0.3 6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1.8 1.8 0.3 0.7 7 园 林 绿 化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1.4 2.3 0.4 8 工 程 建 筑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0.4 3.3 0.5 0.3 说 明 :1.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增 加 费 : 一 二 类 建 筑 及 市 政 工 程 按 0.82% 计 取, 三 四 类 建 筑 及 市 政 工 程 按 1.05% 计 取 ; 扬 尘 治 理 增 加 费 : 一 二 类 建 筑 及 市 政 工 程 按 1.15% 计 取, 三 四 类 建 筑 及 市 政 工 程 按 1.45% 计 取 2. 通 用 措 施 项 目 费 计 取 基 数 为, 不 含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直 接 工 39

程 费 中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之 和 3. 其 他 按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四 抗 震 加 固 工 程 综 合 费 率 (%) 费 用 名 称 通 用 措 施 项 目 费 室 内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搭 设 使 用 费 材 料 及 产 品 检 测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费 率 4.2 1.5 0.5 17 16 说 明 : 以 直 接 工 程 费 中 人 工 费 与 机 械 费 之 和 ( 对 于 使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商 品 砂 浆 的 工 程, 每 立 方 米 商 品 混 凝 土 商 品 砂 浆 折 合 人 工 费 40 元 机 械 费 20 元 ) 为 取 费 基 数 附 加 税 费 包 括 在 企 业 管 理 费 中 五 房 屋 修 缮 工 程 综 合 费 率 (%) 其 中 费 用 名 称 综 合 费 率 安 全 文 明 及 临 时 设 施 费 材 料 及 产 品 检 测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规 费 费 率 26.5 2.4 0.26 14.5 9.34 0.72 说 明 : 通 用 措 施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以 定 额 人 工 费 与 机 械 费 之 和 为 基 数, 规 费 以 不 含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为 基 数 附 加 税 费 包 括 在 管 理 费 中 六 市 政 维 修 工 程 综 合 费 率 (%) 费 用 名 称 通 用 措 施 项 目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费 率 4.2 16.5 15.5 40

说 明 : 通 用 措 施 项 目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以 直 接 工 程 费 中 的 人 工 费 与 机 械 费 之 和 ( 对 于 使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商 品 砂 浆 的 工 程, 每 立 方 米 商 品 混 凝 土 商 品 砂 浆 折 合 人 工 费 40 元 机 械 费 20 元 ) 为 基 数 附 加 税 费 包 括 在 企 业 管 理 费 中 七 企 业 管 理 费 (%) 类 类 型 别 建 筑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土 石 方 工 程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市 政 桥 涵 工 程 市 政 给 排 水 燃 气 热 力 管 道 工 程 炉 窑 砌 筑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园 林 建 筑 园 林 绿 化 园 林 养 护 一 类 32 27 25 27.5 26 37 二 类 28 25 23 23.5 22.5 32 5.5 21 21.5 21.5 16 三 类 25 20 20 20.5 19 四 类 22 18 说 明 :1. 企 业 管 理 费 计 算 基 数 为 不 含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直 接 费 中 人 工 费 与 机 械 费 之 和 2. 其 他 按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八 利 润 (%) 工 程 类 型 建 筑 工 程 安 装 工 程 土 石 方 工 程 市 政 道 路 桥 涵 工 程 市 政 给 排 水 燃 气 热 力 管 道 工 程 炉 窑 砌 筑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园 林 建 筑 园 林 绿 化 园 林 养 护 费 率 21 17.5 7 16 17 21 17 21 17.5 15 说 明 :1. 利 润 计 算 基 数 为 不 含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直 接 费 中 人 工 费 与 机 械 费 之 和 41

2. 其 他 按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九 规 费 (%) 费 用 名 称 养 老 失 业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合 计 费 率 2.50 0.70 0.70 0.10 0.07 0.10 4.17 说 明 :1. 规 费 计 算 基 数 为 不 含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的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2. 其 他 按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执 行 十 税 金 (%)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数 税 率 税 金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11.00 十 一 费 用 计 算 程 序 ( 一 )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的 取 费 程 序 1. 综 合 单 价 的 计 算 清 单 项 目 费 用 计 算 方 法 其 中 说 明 及 计 算 公 式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工 程 量 人 工 费 清 单 项 目 人 工 费 和 单 价 措 施 清 单 项 目 费 相 应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材 料 费 清 单 项 目 材 料 费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机 械 费 清 单 项 目 机 械 费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管 理 费 清 单 项 目 定 额 [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 商 砼 折 价 ] 费 率 42

利 润 风 险 费 清 单 项 目 定 额 [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 商 砼 折 价 ] 费 率 在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中 明 确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 度 ) 说 明 : 管 理 费 利 润 计 取 基 数 为 定 额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之 和 加 商 品 混 凝 土 折 价, 计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应 按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及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时 可 浮 动 费 率, 不 应 改 变 计 算 基 数 2. 单 位 工 程 费 用 计 算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 2 措 施 项 目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2.1 其 中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 2.2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按 费 用 定 额 和 本 实 施 方 案 计 算 3 其 他 项 目 按 招 标 文 件 和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要 求 计 算 4 规 费 (1+2+3) 费 率 5 税 金 (1+2+3+4) 税 率 6 工 程 造 价 (1+2+3+4+5) ( 二 ) 采 用 工 料 单 价 计 价 的 取 费 程 序 43

序 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公 式 或 说 明 一 直 接 费 按 定 额 及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1 直 接 工 程 费 按 定 额 计 算 1.1 其 中 : 人 工 费 定 额 人 工 费 1.2 材 料 费 定 额 材 料 费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1.3 机 械 费 定 额 机 械 费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2 措 施 项 目 费 按 定 额 及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2.1 单 价 或 专 业 措 施 项 目 费 按 定 额 计 算 2.1.1 其 中 : 人 工 费 定 额 人 工 费 2.1.2 材 料 费 定 额 材 料 费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2.1.3 机 械 费 定 额 机 械 费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2.2 通 用 措 施 项 目 费 [1.1+1.3+ 商 折 ] 费 率 2.2.1 其 中 : 人 工 费 [1.1+1.3+ 商 折 ] 费 率 20% 2.2.2 材 料 费 [1.1+1.3+ 商 折 ] 费 率 80% 二 企 业 管 理 费 [1.1+1.3+2.1.1+2.1.3+2.2.1+ 商 折 ] 费 率 三 利 润 [1.1+1.3+2.1.1+2.1.3+2.2.1+ 商 折 ] 费 率 四 其 他 项 目 费 发 生 时,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计 算 五 人 材 机 价 差 调 整 以 下 分 项 合 计 1 人 工 调 整 [ 定 额 人 工 费 ( 包 括 通 用 措 施 项 目 人 工 费 )+ 机 上 人 工 费 ] 人 工 调 整 系 数 2 单 项 材 料 调 整 单 项 材 料 价 差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3 其 他 或 辅 材 调 整 造 价 部 门 规 定 的 基 数 辅 材 系 数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4 机 械 ( 燃 料 动 力 ) 调 整 机 械 用 燃 料 动 力 价 差 机 械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六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单 项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材 料 综 合 扣 税 系 数 七 小 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八 规 费 七 费 率 九 税 金 ( 七 + 八 ) 税 率 十 工 程 造 价 七 + 八 + 九 按 综 合 费 率 取 费 的 费 用 计 算 程 序 参 照 上 述 程 序 及 现 行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44

住 建 部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建 办 标 [2016]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为 适 应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的 需 要, 我 部 组 织 开 展 了 建 筑 业 营 改 增 对 工 程 造 价 及 计 价 依 据 影 响 的 专 题 研 究, 并 请 部 分 省 市 进 行 了 测 试, 形 成 了 工 程 造 价 构 成 各 项 费 用 调 整 和 税 金 计 算 方 法, 现 就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准 备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一 为 保 证 营 改 增 后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的 顺 利 调 整,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应 重 新 确 定 税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做 好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价 格 信 息 等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准 备 工 作 二 按 照 前 期 研 究 和 测 试 的 成 果, 工 程 造 价 可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工 程 造 价 =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1+11%) 其 中,11% 为 建 筑 业 拟 征 增 值 税 税 率, 税 前 工 程 造 价 为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和 规 费 之 和, 各 费 用 项 目 均 以 不 包 含 增 值 税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价 格 计 算, 相 应 计 价 依 据 按 上 述 方 法 调 整 45

三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可 根 据 计 价 依 据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满 足 增 值 税 下 工 程 计 价 要 求 的 其 他 调 整 方 法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此 项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采 取 措 施, 于 2016 年 4 月 底 前 完 成 计 价 依 据 的 调 整 准 备, 在 调 整 准 备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部 标 准 定 额 司 联 系 人 : 程 文 锦 010-589332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016 年 2 月 19 日 46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 36 号 2016..3..23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 以 下 称 营 改 增 ) 试 点,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等 全 部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纳 入 试 点 范 围, 由 缴 纳 营 业 税 改 为 缴 纳 增 值 税 现 将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和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本 通 知 附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除 另 有 规 定 执 行 时 间 外,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 106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铁 路 运 47

输 和 邮 政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政 策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2013 121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电 信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 43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际 水 路 运 输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政 策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2014 50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影 视 等 出 口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118 号 ),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条 款 外, 相 应 废 止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试 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周 密 安 排, 明 确 责 任,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试 点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以 及 试 点 过 程 中 的 监 测 分 析 和 宣 传 解 释 等 工 作, 确 保 改 革 的 平 稳 有 序 顺 利 进 行 遇 到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反 映 附 件 :( 略 )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