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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社 群 與 個 人 :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與 吉 隆 坡 的 潮 客 會 館 分 合 之 研 究 利 亮 時 林 開 忠 ( 初 稿, 請 勿 引 用 ) 一, 前 言 吳 龍 雲 在 遭 遇 幫 群 : 檳 城 華 人 社 會 的 跨 幫 組 織 研 究 (2009) 一 書 中 ( 以 下 簡 稱 遭 遇 ), 以 平 章 會 館 及 中 華 總 商 會 來 探 討 於 1903-1920 年 間 檳 城 政 經 脈 絡 下 的 跨 幫 組 織, 一 方 面 檢 討 了 有 關 新 馬 地 區 華 人 幫 或 幫 群 的 討 論, 檢 視 了 顏 清 湟 楊 進 發 等 人 認 為 幫 通 常 擁 有 一 個 固 定 的 地 盤, 方 言 群 為 幫 之 組 成 條 件, 以 方 言 為 基 礎 組 成 的 會 館, 因 而 被 視 為 是 幫 的 實 體 (2009:221); 另 一 方 面, 遭 遇 一 書 也 採 用 了 林 孝 勝 的 幫 權 概 念, 利 用 有 關 平 章 會 館 與 中 華 總 商 會 的 各 種 史 料 來 闡 明 這 兩 個 跨 幫 組 織 的 權 力 關 係 與 互 動 從 他 的 分 析 中 指 出 在 檳 城 幫 群 中 的 廣 幫, 就 無 法 以 一 個 實 體 來 指 涉 所 有 的 成 員, 因 為 這 裡 的 廣 幫 是 由 包 括 客 籍 潮 籍 廣 籍 海 南 籍 等 各 方 言 群 所 組 成, 所 以 幫 也 不 等 於 同 一 個 方 言 群 為 基 礎 的 組 織 因 此, 他 認 為 以 檳 城 的 例 子 來 說, 幫 的 顯 著 外 在 特 徵 在 於 其 群 體 的 數 量 規 模, 幫 不 適 用 於 少 於 福 廣 兩 幫 人 數 的 其 他 群 體, 也 不 能 用 來 指 涉 兩 幫 之 下 的 任 何 方 言 群 (2009:221,223) 但 就 廣 幫 內 的 各 個 組 成 群 體 而 言, 方 言 群 就 是 其 組 織 原 則 嗎? 以 麥 留 芳 對 方 言 群 的 界 定 來 看, 它 是 指 涉 祖 籍 未 必 相 同 但 持 相 近 方 言 的 社 群, 所 以 它 可 以 是 持 同 一 方 言 的 人 群 所 組 成 的 正 式 團 體, 但 也 可 以 指 涉 相 同 方 言, 但 不 屬 於 同 一 正 式 團 體 的 人 群 對 後 者 而 言, 維 繫 人 們 的 關 係 的 倒 不 是 具 體 的 社 團 組 織 如 會 館, 而 是 方 言 群 認 同, 即 人 們 共 享 的 一 種 歸 屬 的 意 識 ( 麥 留 芳 1985:15-16) 若 將 這 樣 的 界 定 放 在 檳 城 廣 幫 內 的 各 個 組 成 群 體, 表 面 上 似 乎 是 正 確 的, 但 當 我 們 深 入 剖 析 時, 會 發 現 還 是 有 些 例 外 底 下 我 們 就 檳 城 潮 州 人 的 組 織 作 為 討 論 的 焦 點 來 說 明 這 樣 的 例 外 及 其 可 能 的 成 因 就 如 吳 龍 雲 在 分 析 平 章 會 館 時 提 到 : 其 實, 檳 城 華 人 社 會 福 廣 兩 幫 之 間 的 勢 力, 當 以 福 幫 為 強, 廣 幫 為 弱 檳 城 福 幫 的 優 勢, 學 者 歷 來 從 人 口 及 財 力 加 以 分 析, 均 說 明 福 幫 成 員 在 檳 城 的 勢 力, 非 他 幫 可 攀 比 就 人 口 而 言 福 建 人 在 一 九 O 一 一 九 一 一 及 一 九 二 一 分 別 佔 有 華 人 人 口 的 29% 49% 和 48% 人 口 的 優 勢 也 可 以 為 該 幫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源 例 如 說, 一 則 可 以 為 該 幫 提 供 更 多 的 領 袖 ; 二 則 更 多 人 力 與 各 類 資 源, 以 面 對 他 幫 的 挑 戰 根 據 各 幫 捐 款 的 數 額 論 證, 廣 東 人 的 經 濟 實 力 較 福 建 人 低 十 三 倍 ( 2009:33-

34) 在 這 樣 的 勢 力 懸 殊 之 下, 可 以 理 解 檳 城 各 個 非 福 建 幫 的 群 體 只 能 組 合 起 來 以 便 跟 福 建 幫 進 行 抗 衡 檳 城 華 人 的 第 一 個 跨 幫 群 組 織 是 始 建 於 1800 年 的 廣 福 宮, 由 廣 東 與 福 建 領 袖 共 同 創 建, 是 維 護 華 人 利 益 與 調 解 紛 爭 的 重 要 組 織 實 力 的 懸 殊 讓 廣 幫 人 馬 無 法 與 福 幫 人 馬 競 逐, 只 好 另 起 爐 灶 廣 東 暨 汀 州 最 早 見 於 1828 年 的 廣 東 暨 汀 州 府 詔 安 縣 捐 題 買 公 司 山 地 銀 兩 刻 列 於 左 的 碑 碑 上 有 15 個 以 原 鄉 為 單 位, 按 照 其 捐 獻 金 額 的 多 寡 逐 一 排 列 的 團 體 榜 首 是 分 布 在 威 斯 利 省 中 部 與 南 部 以 蔗 業 糖 業 為 主 的 潮 州 府 ; 然 後 是 匠 師 萃 集 的 新 寧 縣 ; 接 著 下 來 是 香 山 縣 汀 州 府 惠 州 府 增 城 縣 新 會 縣 嘉 應 州 南 海 縣 詔 安 縣 順 德 縣 從 化 縣 和 清 遠 縣 在 這 樣 的 組 合 中, 有 廣 客 潮 甚 至 於 被 福 幫 大 姓 氏 所 排 擠 且 客 家 人 不 少 的 汀 洲 府 及 漳 州 府 的 詔 安 縣 ( 高 麗 珍 2010:96) 要 統 合 如 此 龐 雜 的 廣 東 幫 群 實 非 易 事 根 據 高 麗 珍 的 說 法, 華 人 移 民 社 會 與 中 國 原 鄉 維 持 著 緊 密 的 關 係, 因 此 在 廣 東 原 鄉 的 土 客 戰 爭 (1854-1867) 氣 氛 也 在 檳 城 1860 廣 東 省 暨 汀 州 眾 信 士 新 建 檳 嶼 福 德 祠 并 義 塚 涼 亭 碑 記 的 碑 文 中 隱 約 流 露 出 來 : 儘 管 開 宗 明 義 指 出 聯 類 聚 之 眾 心 展 同 心 之 歡 愉, 慰 旅 魂 之 零 落 的 美 意, 卻 為 了 免 除 掃 墓 引 發 的 內 部 衝 突, 而 刻 意 規 定 各 館 祭 掃 的 時 間, 隱 約 透 露 了 山 雨 欲 來 的 不 尋 常 訊 息 ( 高 麗 珍 2010:97) 從 石 碑 記 錄 的 捐 獻 來 分 析 更 透 露 了 廣 府 與 廣 府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群 之 間 的 角 力, 透 過 對 之 後 的 重 修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宮 碑 記 (1865/1866) 以 及 福 緣 善 慶 碑 (1868) 兩 塊 碑 文 地 分 析, 高 麗 珍 認 為 廣 幫 從 整 合 走 向 了 分 裂 (2010:97-100) 這 似 乎 也 就 說 明 了 在 廣 府 人 佔 優 勢 的 龐 雜 的 廣 幫 裡, 分 裂 使 得 相 形 見 拙 的 潮 州 領 袖 許 佬 合 與 黃 遇 冬 等, 於 1864 年 在 韓 江 公 司 的 基 礎 上 創 立 了 韓 江 家 廟 ( 吳 龍 雲 2009:34-35) 我 們 對 於 潮 州 公 司 的 了 解 不 多, 為 何 需 要 創 建 家 廟 呢? 根 據 許 崇 知 的 說 法, 那 是 為 了 奉 祀 各 邑 列 祖 列 宗, 祭 典 歲 凡 再 舉, 旨 在 思 源 報 本 而 承 先 啟 後, 藉 以 敦 睦 鄉 情 而 聯 絡 梓 誼, 與 中 國 一 般 家 廟 立 場 相 同 (1964:36) 也 就 是 說, 家 廟 類 似 於 宗 祠, 是 祭 拜 先 祖 的 地 方 反 推 回 來, 則 我 們 可 以 說 潮 州 公 司 是 個 結 合 職 業 地 域 跟 祖 籍 的 組 織, 它 或 許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信 仰 玄 天 上 帝 1 利 用 家 廟 的 祖 先 崇 拜 信 仰 以 吸 引 或 結 合 整 個 潮 州 地 區 的 不 同 人 群, 涵 蓋 了 當 時 潮 州 的 九 縣, 即 潮 安 普 寧 揭 陽 澄 海 潮 陽 惠 來 饒 平 大 埔 及 豐 順 的 人 士 2 正 因 如 此, 家 廟 牌 匾 才 有 九 邑 流 芳 及 九 美 齊 榮 的 寫 法 吳 龍 雲 認 為 許 栳 合 等 人 在 1864 年 創 立 家 廟 時, 當 時 潮 人 似 乎 還 沒 有 足 夠 的 1 潮 州 人 最 早 落 腳 檳 城 的 地 方 是 威 省 的 Batu Kawan, 他 們 在 那 裡 種 植 甘 蔗 並 發 展 製 糖 業, 在 Batu Kawan 的 潮 州 人 的 共 同 信 仰 是 供 奉 玄 天 上 帝 的 萬 世 安 廟 ( 高 麗 珍 2010:93) 2 從 語 系 來 看, 這 地 區 涵 蓋 了 兩 個 語 系 : 一 是 潮 安 普 寧 澄 海 潮 陽 惠 來 饒 平 豐 順 以 及 一 部 分 的 大 埔 跟 揭 陽, 屬 於 潮 語 系 ; 大 埔 的 絕 大 部 分 及 揭 陽 的 一 小 部 分, 則 是 客 語 系 參 考 鄭 良 樹 (1982:79) 其 實 客 語 人 口 分 佈 在 潮 州 包 括 普 寧 饒 平 以 及 豐 順 等 地, 並 不 如 鄭 良 樹 文 中 所 說 的 只 限 於 兩 個 縣 而 已

財 力 建 立 一 個 比 較 完 善 的 場 所, 六 年 後 的 1870 年 才 建 起 一 廳 一 堂 的 會 所, 不 過 早 在 那 時 候 許 佬 合 已 經 退 休 回 中 國 原 鄉 許 栳 合 雖 和 其 他 的 潮 人 在 檳 榔 嶼 合 建 家 廟, 但 因 他 的 活 動 區 域 在 威 省, 使 得 他 在 檳 榔 嶼 的 影 響 力 有 所 限 制 許 武 安 接 收 了 他 父 親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資 本 並 加 以 擴 大, 到 了 1880 年 至 90 年 代 間, 他 已 是 潮 人 重 要 的 社 會 領 袖, 同 時 在 殖 民 地 政 府 單 位 及 華 人 社 團 組 織 中 佔 據 高 位 1888 年, 他 與 其 他 的 潮 人 領 袖 一 起 擴 建 韓 江 家 廟, 從 18 年 前 的 一 堂 一 廳 改 為 前 中 後 三 大 座, 以 更 為 符 合 家 廟 需 要 同 時 向 其 他 方 言 群 展 示 潮 人 的 財 力 與 勢 力 許 武 安 在 1889 年 秘 密 會 社 遭 查 禁 前, 成 功 擴 建 會 館, 意 味 著 他 有 意 擴 大 會 館 的 勢 力, 以 使 他 得 以 在 殖 民 地 政 府 和 華 人 社 會 之 間 重 要 的 角 色 ( 吳 龍 雲 2006) 這 座 全 新 的 家 廟 : 後 廳 設 神 主 龕 五 座, 命 名 敬 睦 堂, 供 奉 歷 代 先 賢 神 主, 藉 以 慎 終 追 遠 永 垂 不 朽, 廟 中 設 神 壇, 奉 祀 北 極 玄 天 上 帝 ( 許 崇 知 1964:36) 大 部 分 討 論 檳 城 潮 洲 人 或 潮 洲 社 團 的 文 章 都 將 焦 點 放 在 佔 大 多 數 的 潮 州 方 言 群, 甚 少 探 討 作 為 少 數 的 客 家 群 體 在 潮 州 的 地 位 或 情 形 李 秀 萍 的 文 章 則 補 足 這 方 面 的 缺 憾, 她 認 為 整 個 十 九 世 紀 在 檳 城 的 大 埔 人, 基 本 上 是 透 過 兩 種 合 縱 連 橫 的 方 式 來 維 持 其 生 存 之 道 : 一 種 是 以 跨 地 域 的 方 言 即 客 家 話, 結 合 了 同 樣 屬 於 在 福 幫 被 排 擠 的 永 定 客 人, 以 永 大 會 館 的 方 式 來 運 作, 在 這 樣 的 組 合 裡, 基 本 上 永 定 人 的 力 量 還 是 大 於 大 埔 ; 第 二 種 則 是 如 上 所 描 述 的 成 為 潮 洲 的 一 員, 這 樣 的 結 合 則 是 以 地 域 為 原 則, 但 同 樣 的 大 埔 人 也 非 優 勢 的 主 體 3 到 了 十 九 世 紀 末 二 十 世 紀 初, 檳 城 的 大 埔 人 數 增 加, 加 上 大 埔 和 梅 縣 的 客 籍 人 士 透 過 掌 握 清 朝 在 檳 城 的 政 治 職 位 而 開 始 在 廣 福 兩 幫 之 外 異 軍 突 起 與 此 同 時, 長 期 依 附 在 永 大 和 潮 州 籍 組 織 內 的 大 埔 社 群, 由 於 無 法 產 生 自 我 社 群 的 認 同, 而 開 始 興 起 另 組 同 鄉 團 體 的 念 頭 約 在 十 九 世 紀 末 (1890 年 左 右 ), 大 埔 社 群 除 了 參 與 韓 江 家 廟 的 祭 祀 活 動 之 外, 另 外 組 成 與 其 他 客 籍 社 群 合 祀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的 神 緣 組 織 : 大 安 社 到 了 1927 年 大 埔 社 群 領 袖 更 因 害 怕 平 日 缺 乏 聯 絡, 時 感 隔 膜 而 發 起 籌 組 茶 陽 會 館 的 念 頭 最 後 李 秀 萍 以 創 立 韓 江 學 校 的 創 辦 來 說 明 大 埔 社 群 的 認 同, 她 結 論 道 :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客 籍 社 群 的 認 同, 不 一 定 全 然 是 以 方 言 作 為 唯 一 的 認 同 標 準 同 時 還 要 考 慮 當 時 歷 史 情 境 之 下 的 幫 群 複 雜 的 社 會 現 象 這 兩 個 社 群 的 語 言 和 文 化 雖 有 區 別, 但 為 了 保 持 在 廣 幫 內 部 的 社 會 地 位, 大 埔 社 群 採 取 了 超 越 地 緣 意 識 的 認 同 感 以 達 到 自 我 社 群 的 利 益 與 此 同 時, 卻 又 保 有 自 身 的 語 言 文 化 方 面 的 特 色 ( 李 秀 萍 2009) 換 句 話 說, 李 秀 萍 的 說 法 似 乎 呼 應 了 族 群 理 論 中 的 情 境 論 (circumstamtialism) 或 工 具 論 (instrumentalism) 的 觀 點 : 在 個 人 的 層 次 上, 大 埔 人 可 以 依 照 不 同 的 情 境 來 做 自 我 的 認 同 肯 認 ; 而 在 群 體 的 層 次 上, 大 埔 社 群 採 取 了 方 言 或 地 域 為 工 具 來 界 3 1903 年 汕 頭 有 兩 個 重 要 的 會 館, 即 萬 年 豐 會 館 與 八 屬 會 館, 前 者 是 潮 州 人 組 織, 後 者 則 是 嘉 應 屬 社 團, 在 潮 州 的 大 埔 跟 豐 順 二 縣 商 人 參 加 了 後 者 而 不 屬 於 前 者, 這 與 檳 城 的 潮 州 會 館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李 秀 萍 2009)

定 他 們 的 自 我 認 同 基 本 上, 這 些 研 究 似 乎 都 說 明 了 檳 城 潮 客 之 間 合 作 無 間 的 關 係, 且 大 多 數 的 討 論 都 止 於 戰 前, 甚 少 對 戰 後 的 關 係 進 行 探 討 本 文 即 是 站 在 這 些 前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上 繼 續 發 揮, 意 圖 探 討 戰 後 的 潮 客 關 係 隨 著 戰 爭 的 結 束, 馬 來 亞 ( 之 後 的 馬 來 西 亞 ) 的 政 治 經 濟 進 入 到 一 個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情 境 : 歷 經 中 國 的 戰 亂 以 及 日 本 統 治 而 逐 漸 被 喚 醒 的 華 人 一 體 觀 念, 讓 過 往 的 方 言 群 認 同 的 意 義 產 生 了 質 變 過 去 的 方 言 群 認 同 是 社 群 認 同 的 重 要 基 礎, 如 今 方 言 群 認 同 已 經 成 為 構 成 華 人 認 同 的 成 分, 它 是 一 種 本 質 上 的 認 同 而 非 情 境 的 認 同 從 歷 史 上 來 看, 馬 來 西 亞 華 人 的 指 涉 與 內 涵, 必 須 隨 著 外 在 的 局 勢 而 起 舞 調 整 自 我 的 認 同 在 這 些 華 人 認 同 的 階 段 中, 無 論 客 家 人 的 自 我 認 同 或 因 華 人 認 同 而 變 異, 或 出 現 有 別 於 其 他 華 人 的 客 家 認 同, 皆 說 明 客 家 社 團 具 有 影 響 其 他 方 言 群 社 團 的 歷 史 條 件, 甚 至 從 個 人 社 群 認 同, 連 接 到 馬 來 西 亞 的 國 家 認 同 例 如 原 本 在 1970 年 代 於 霹 靂 州 設 立 的 客 聯 會 於 1976 年 在 怡 保 召 開 全 馬 各 地 客 屬 公 會, 全 體 並 在 該 年 一 致 通 過 馬 來 西 亞 客 家 公 會 聯 合 會 組 織 的 設 立 1970 年 代 客 聯 會 的 成 立 有 其 馬 來 西 亞 的 大 環 境 因 素, 客 聯 會 希 望 透 過 鞏 固 客 家 人 的 小 團 結, 為 此 團 體 的 族 群 謀 福 利, 進 而 加 強 族 群 之 間 的 關 係, 共 同 為 國 家 謀 大 福 利 從 客 潮 的 移 民 發 展 來 看, 兩 社 群 的 互 動 突 顯 出 社 群 間 頻 繁 的 分 合 現 象 中 國 移 民 在 19 世 紀 移 民 至 馬 來 亞 後, 4 主 要 聚 居 於 港 口 礦 區 和 農 村, 其 中, 礦 區 又 以 客 家 礦 工 居 多 無 疑 的, 客 家 族 群 的 群 聚 與 錫 礦 產 業 有 關 與 其 他 方 言 群 離 開 中 國 的 因 素 一 樣, 客 家 人 也 是 基 於 當 時 中 國 內 地 耕 地 不 足 與 國 際 經 濟 的 勞 工 需 求 而 出 走 中 國, 隻 身 前 往 馬 來 半 島 對 當 時 大 部 分 的 華 人 男 性 而 言, 遷 徙 的 初 衷 在 於 獲 取 更 多 的 財 富, 並 隨 即 返 回 中 國, 故 努 力 從 事 錫 礦 開 採 與 橡 膠 種 植 等 苦 力 (Coolie) 身 分 的 工 作 潮 州 人 與 客 家 社 群 同 樣 是 清 朝 末 年 重 要 的 移 民 社 群, 早 在 十 九 世 紀 之 前, 時 正 值 清 朝 國 力 鼎 盛 時 期, 潮 州 人 即 因 潮 汕 地 區 生 存 不 易, 以 及 南 洋 貿 易 的 豐 厚 報 酬 等 因 素 而 選 擇 出 洋 不 過, 客 潮 之 間 的 合 與 分 與 國 家 社 群 及 個 人 的 演 變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二, 從 政 治 起 家 的 權 威 到 經 濟 掛 帥 的 領 導 許 多 的 研 究 者 皆 指 出, 客 家 社 群, 尤 其 是 大 埔 與 梅 縣 社 群 在 檳 城 廣 福 盤 據 的 殖 民 政 經 及 文 化 勢 力 中 脫 穎 而 出, 靠 的 是 與 中 國 政 治 沾 上 邊 ( 黃 賢 強 ; 吳 龍 雲 ; 李 秀 萍 ) 從 黃 遵 憲 張 弼 士 謝 春 生 梁 碧 如 到 戴 欣 然, 都 是 客 籍 人 士, 頗 有 在 廣 福 幫 權 之 外 另 起 爐 灶 之 意 涵 其 中, 戴 欣 然 的 後 裔 戴 芷 汀 與 戴 淑 原, 連 同 何 如 群 楊 芷 薌 藍 渭 橋 與 鍾 樂 臣 等 人, 更 是 創 建 檳 城 大 埔 同 鄉 會 的 重 要 發 起 人 整 理 這 些 重 要 發 起 人 的 生 平, 會 發 現 他 們 是 由 兩 個 不 同 的 群 體 所 組 成, 一 是 深 具 4 19 世 紀 只 有 馬 來 亞, 而 馬 來 西 亞 的 國 號 一 直 要 到 1963 年 9 月 16 日, 因 婆 羅 洲 的 砂 拉 越 沙 巴 與 新 加 坡 的 加 入 與 馬 來 亞 合 併, 而 改 稱 為 馬 來 西 亞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意 識 者 如 何 如 群 楊 芷 薌 戴 淑 原 跟 鍾 樂 臣 : ( 何 如 群 ) 民 元 前 一 年 [1910] 在 原 邑 加 入 同 盟 會, 時 年 十 九 歲, 協 創 恭 洲 大 麻 兩 地 閱 書 報 社 民 國 二 年 [1913] 南 來 檳 榔 嶼, 投 身 商 界, 復 入 中 華 革 命 黨, 繼 入 中 國 國 民 黨 民 九 [1920] 以 降, 歷 任 檳 城 支 部 暨 南 洋 英 屬 總 支 部, 駐 檳 直 屬 支 部, 執 監 會 常 務, 及 黨 團 統 一 委 員 等 要 職, 服 務 黨 國 垂 三 十 年 民 二 十 年 [1931] 被 選 為 出 席 首 都 四 全 大 會 代 表, 民 二 十 四 年 [1935] 復 出 席 首 都 五 全 大 會, 民 廿 七 年 [1938] 又 出 席 漢 口 臨 全 大 會 民 三 十 五 年 [1946]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國 民 大 會 開 幕 於 首 都, 馬 來 亞 華 僑 選 舉 代 表 彼 即 四 人 中 之 一 也 ( 鄺 國 祥 1950:97) ( 楊 芷 薌 ) 先 生 廿 八 歲 [1912] 南 渡 檳 城, 初 執 教 鞭 於 檳 城 時 中 學 校, 繼 轉 執 威 省 大 山 腳 日 新 學 校 校 務, 共 歷 十 五 年 當 其 執 教 時, 不 忘 革 命 工 作, 因 彼 為 同 盟 會 老 革 命 家 也 叠 任 南 洋 總 支 部 幹 事 大 山 腳 分 部 指 導 委 員 執 行 委 員 檳 城 分 部 監 委 會 秘 書 檳 城 分 部 監 察 委 員 ; 並 回 國 出 席 元 帥 府 黨 務 大 會 代 表 等 職 民 國 十 八 年 [1929] 冬, 受 戴 前 領 事 淑 原 禮 聘, 進 駐 檳 領 館 任 秘 書 職 越 三 載, 奉 外 交 部 令 升 任 主 事, 勤 慎 奉 工, 歷 為 各 任 領 事 所 器 重 民 三 十 五 年 [1946] 冬, 奉 部 令 升 任 隨 習 領 事 職 ( 陳 習 庭 1950:177) ( 戴 淑 原 ) 南 洋 巨 商 戴 欣 然 先 生 之 次 子 也 學 貫 中 西 清 光 緒 三 十 二 年 [1906], 年 二 十, 清 廷 辦 賑 務, 當 道 薦 其 擔 任, 叠 著 勳 勞, 奏 獎 員 外 郎, 籤 分 法 部 供 職, 嗣 以 親 老, 辭 返 檳 城, 任 領 事 館 翻 譯 官 民 國 成 立, 繼 承 父 職, 代 理 檳 榔 嶼 領 事 民 國 六 年 [1917], 外 部 委 為 檳 榔 嶼 正 領 事 恆 以 國 事 自 任, 每 念 興 宜 先 培 養 人 才, 因 請 於 父, 捐 巨 貲 興 辦 學 校, 馳 電 祖 國, 聘 教 師 南 來 民 國 十 九 年 [1930], 離 領 事 職 民 國 廿 七 年 [1938], 復 出 任 檳 榔 嶼 大 埔 同 鄉 會 會 長 等 職 ( 鄺 國 祥 1950:206) ( 鍾 樂 臣 ) 生 於 檳 榔 嶼 父 在 檳 城 開 設 布 衣 店 幼 肄 業 於 大 英 義 學, 夜 則 由 其 父 課 之 讀 中 文, 及 長, 中 西 學 問 俱 皆 淵 博 九 歲 時 [1898], 其 父 攜 之 遄 歸 祖 國, 拜 祭 祖 先, 使 吸 收 故 國 空 氣, 實 地 灌 輸 祖 國 觀 念, 用 意 良 深 十 五 歲 [1904] 隨 父 復 歸 故 鄉, 從 名 師 攻 古 文, 如 是 這 三 年, 文 藝 猛 進 年 十 八 [1907] 娶 楊 氏 女 為 妻 次 年 返 檳, 創 設 庇 能 樹 膠 印 公 司, 旋 又 開 依 仁 號 布 衣 店 時 檳 城 閱 書 報 社 新 成 立, 革 命 思 潮 澎 湃 島 國, 遂 於 是 年 加 入 同 盟 會 [1919]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在 檳 城 創 設 分 行, 彼 因 眾 望 所 歸, 被 推 為 檳

城 分 行 首 任 經 理 民 國 九 年 [1920], 當 地 政 府 頒 布 學 校 註 冊 條 例, 僑 眾 大 嘩, 群 向 政 府 請 願 無 效, 激 於 義 憤, 毅 然 辭 去 銀 行 經 理 要 職, 充 任 華 僑 代 表, 赴 倫 敦 交 涉 事 雖 不 成, 而 名 益 噪 卒 被 遣 出 境 ( 鄺 國 祥 1950:210) 另 外 一 群 人 則 是 經 商 有 成 者 如 戴 芷 汀 與 藍 渭 橋 : ( 戴 芷 汀 ) 清 末 新 加 坡 總 領 事 戴 欣 然 之 長 子 先 生 數 歷 州 縣 郡 守, 所 至 稱 循 吏, 雖 古 之 龔 黃 不 是 過 也 時 革 命 之 風 正 興, 先 生 知 清 運 將 終, 乃 急 流 勇 退, 請 假 歸 里 旋 奉 太 夫 人 南 來, 隱 於 檳 榔 嶼, 不 復 以 進 取 為 意 退 休 後, 居 海 外 數 十 年, 對 於 社 會 公 益, 義 所 當 為 者, 無 不 盡 力 以 赴 ; 對 教 育 事 業, 尤 具 熱 誠 ( 鄺 國 祥 1950:204-205) ( 藍 渭 橋 ) 生 於 公 曆 一 九 三 年 父 秋 山 為 新 加 坡 富 商 生 六 子 先 生 居 五 年 十 五 [1918] 棄 學 從 商, 初 至 新 加 坡 習 當 業 民 十 年 [1921], 秋 山 公 命 其 返 國 成 婚, 娶 白 侯 楊 家 女 旋 復 至 新 加 坡, 民 十 五 年 [1926] 始 來 檳 城, 先 創 設 敦 志 當, 復 組 織 永 春 當 光 復 後 組 織 恆 利 當 先 生 抵 檳 後, 始 自 立 門 戶, 經 營 當 業, 不 再 依 靠 父 兄, 與 嶼 紳 戴 芷 汀 淑 原 兩 君 交 獨 摯 ( 鄺 國 祥 1950:213-214) 這 樣 的 兩 群 人 的 結 合, 剛 好 可 以 說 明 在 大 埔 社 群 在 檳 城 的 領 袖 地 位 建 立 的 兩 種 方 式 : 從 以 清 朝 政 治 職 位 為 主, 開 始 朝 向 民 國 政 治 參 與 轉 移, 以 及 以 商 業 經 濟 勢 力 為 主 的 領 袖 地 位 隨 著 歷 史 的 推 進,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以 政 治 為 職 志 的 領 袖 型 態 開 始 讓 位 於 經 濟 財 力 戰 後 檳 城 大 埔 同 鄉 會 的 領 導 基 本 上 是 以 商 人 為 主, 這 樣 的 轉 型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一 方 面 因 為 戰 後 民 主 與 共 產 陣 營 的 冷 戰 格 局, 使 得 一 般 的 華 人 選 擇 避 開 中 國 政 治 ; 另 外 一 方 面 則 是 馬 來 亞 在 戰 後 開 始 一 連 串 的 政 治 本 土 化 運 動 ( 譬 如 選 民 登 記 運 動 等 等 ), 也 讓 華 人 得 以 從 中 國 政 治 牽 連 轉 向 本 地 貨 更 為 關 注 本 地 的 發 展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大 量 的 人 口 流 入 檳 城, 加 上 商 業 的 發 展, 也 讓 檳 城 的 大 埔 社 群 有 了 更 為 強 大 的 經 濟 基 礎 根 據 張 奕 銘 之 估 計,1960 年 代 檳 城 的 39 萬 人 口 中, 大 埔 人 大 約 佔 了 1-2%, 也 就 是 有 數 千 人 ( 從 3900-7800) 之 數 (1968:2) 戰 前 檳 城 大 埔 巨 富, 主 要 是 張 弼 士 跟 戴 欣 然 兩 個 家 族 為 代 表, 但 戰 後 新 移 入 或 在 地 方 上 經 商 致 富 者 越 來 越 多, 根 據 藍 仲 友 的 觀 察 : 吾 邑 同 鄉 突 呈 欣 欣 向 榮 之 象, 凡 各 途 商, 以 及 膠 園 錫 礦 實 業, 俱 有 我 邑 用 仁 插 足 其 間, 且 多 成 異 軍 突 起, 林 林 總 總, 類 皆 能 獨 樹 一 幟, 擁 資 數 十 萬 至 數 百 萬 者 亦 多 有 之, 不 復 如 往 日 僅 有 張 戴 二 公 獨 美 於 前 矣 (1968:4)

以 戰 後 幾 位 大 埔 同 鄉 會 的 領 導 者 背 景 就 可 以 看 出 這 樣 的 氛 圍 : ( 戴 國 良 ) 年 十 六 (1907), 棄 學 從 商, 南 遊 檳 榔 嶼 初 入 藥 肆 為 學 徒 已 冠, 往 霹 靂 州 之 金 寶 埠, 自 設 藥 行, 旋 以 母 病 棄 去, 繼 復 設 藥 肆 於 和 豐, 暇 輒 研 究 中 醫 醫 術 及 方 脈, 如 是 這 十 年, 寢 饋 已 久, 術 乃 益 精 民 國 十 四 年 [1925], 年 三 十 四, 創 設 安 懷 堂 藥 行 於 檳 榔 嶼, 自 任 醫 師, 未 期 年 而 聲 譽 鵲 起, 中 西 巫 籍 民 就 醫 者, 戶 限 為 穿, 每 呼 之 為 矮 仔 仙 而 不 名 門 診 之 暇, 則 潛 研 丹 膏 丸 散 製 法, 不 數 年, 復 加 創 國 良 製 藥 廠, 以 國 產 名 藥, 用 科 學 方 法, 提 煉 配 製, 馳 譽 星 馬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1936], 與 其 婿 藍 仲 友 創 設 萬 昌 當 於 檳 城 玻 璃 地 滑 戰 後 復 相 繼 增 設 大 山 大 利 大 安 大 通 等 四 當 於 檳 城 民 國 五 十 年 [1961] 六 月 卒 ( 台 北 市 大 埔 同 鄉 會 1971:114) ( 郭 超 南 ) 父 淡 玉, 業 農 兼 習 商... 少 畢 業 於 原 鄉 育 才 學 校 年 十 六 [1916] 南 渡, 初 在 檳 榔 嶼 大 山 腳 元 春 堂 藥 行 任 職, 以 勤 儉 誠 樸, 為 東 主 器 重, 不 數 年 擢 元 春 洋 貨 部 經 理 民 國 廿 二 年 [1933], 在 大 山 腳 自 創 廣 華 洋 貨 店 ; 翌 年, 復 加 創 萬 德 百 貨 行 陶 朱 勝 算, 業 務 日 振 暴 日 投 降, 南 島 重 光, 超 南 業 益 恢 弘, 遂 躍 登 為 北 馬 百 貨 商 鉅 子 ( 台 北 市 大 埔 同 鄉 會 1971:74) ( 何 良 安 ) 曾 肄 業 大 埔 中 學, 弱 冠 南 渡 星 洲, 初 進 當 店 習 商, 凡 六 年, 勤 慎 明 敏, 極 為 店 東 所 器 重 民 國 廿 一 年 [1932] 調 太 平 同 利 當 日 本 南 侵, 良 安 轉 往 檳 榔 嶼, 自 營 金 鑽 業 和 平 後, 創 設 大 信 餉 當 於 檳 城 牛 干 冬 街, 繼 設 支 店 於 吉 打 首 府 亞 勞 士 打, 其 業 遂 寖 寖 日 盛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1958] 與 戚 友 組 織 星 檳 企 業 公 司, 經 營 膠 園 業 務, 自 任 總 經 理 翌 年 [1959] 冬, 任 聯 合 地 產 公 司 總 經 理 時, 曾 以 公 司 名 義, 捐 贈 高 淵 培 德 學 校 校 舍 全 座 義 舉 仁 風, 被 拂 北 馬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1960] 復 創 裕 利 銀 業 公 司 於 檳 城, 調 劑 金 融, 厥 功 尤 偉 ( 台 北 市 大 埔 同 鄉 會 1971:129) 這 些 人 大 多 在 典 當 業 或 中 藥 行 擁 有 一 定 的 成 績, 而 這 兩 項 事 業 也 是 檳 城 大 埔 人 傳 統 上 經 營 的 產 業 隨 著 人 口 的 增 加, 我 們 也 可 以 從 大 埔 同 鄉 會 的 會 員 人 數 上 看 出 端 倪 表 一 是 整 理 自 同 鄉 會 1949 至 1963 以 及 1972 至 2000 的 會 員 人 數 紀 錄, 可 以 發 現 從 戰 後 初 期 維 持 五 百 多 人 到 六 十 年 代 的 六 七 百 人 ( 七 十 年 代 突 破 八 百 人, 但 在 八 十 年 代 由 於 以 政 治 性 社 團 為 註 冊, 因 而 被 規 定 只 能 是 馬 來 西 亞 公 民 才 能 參 加, 新 加 坡 籍 的 大 埔 會 員 被 迫 退 會, 九 十 年 代 維 持 在 七 百 多 人 的 上 限, 但 到 了 廿 一 世 紀 則 又 進

入 八 百 多 人 的 榮 景 ) 以 前 述 張 奕 銘 所 推 估 的 檳 城 大 埔 社 群 人 數 之 中 數 來 看 ( 約 5000 人 ) 會 員 人 數 大 概 是 佔 了 其 人 口 數 的 11-12% 其 會 員 涵 蓋 了 檳 城 威 省 吉 打 玻 璃 士 以 及 北 霹 靂 地 區 的 大 埔 人, 但 在 各 屆 的 會 員 人 數 報 告 中, 大 多 數 還 是 所 謂 的 本 埠 ( 即 檳 威 ) 為 主 表 一 檳 榔 嶼 大 埔 同 鄉 會 會 員 人 數,1949-1963,1972-2000 年 分 會 員 人 數 年 分 會 員 人 數 年 分 會 員 人 數 1949 529 1972 790 1987 751 1950 534 1973 822 1988 762 1951 542 1974 822 1989 763 1952 559 1975 831 1990 756 1953 535 1976 818 1991 755 1954 515 1977 813 1992 763 1955 521 1978 806 1993 764 1956 518 1979 806 1994 762 1957 522 1980 795 1995 766 1958 531 1981 718 1996 771 1959 566 1982 717 1997 785 1960 574 1983 714 1998 809 1961 597 1984 723 1999 814 1962 647 1985 730 2000 821 1963 668 1986 749 資 料 來 源 : 檳 榔 嶼 大 埔 同 鄉 會 歷 年 常 年 會 員 大 會 總 務 報 告 事 項 從 領 導 層 的 轉 型 到 會 員 人 數 維 持 在 數 百 人 的 規 模 ( 屬 於 中 小 型 的 同 鄉 會 ), 使 得 其 動 員 力 與 凝 聚 力 更 為 增 加 透 過 同 鄉 會 的 組 織, 一 方 面 讓 大 埔 社 群 更 能 從 大 埔 ( 如 經 常 被 提 及 的 大 埔 精 神 ) 的 認 同 聚 焦, 另 一 方 面 則 可 以 透 過 團 體 的 名 義, 增 進 大 埔 與 其 他 方 言 群 體 的 互 動 關 係 在 吉 隆 坡 方 面, 兩 個 會 館 的 成 立 時 間 相 當 值 得 我 們 去 注 意 的 雪 隆 茶 陽 ( 大 5 埔 ) 會 館 創 立 於 1878 年, 創 設 之 初 原 稱 茶 陽 公 司, 而 在 1913 年 英 殖 民 政 府 頒 佈 社 團 註 冊 法 令, 當 時 的 茶 陽 公 司 領 導 人 以 雪 蘭 莪 茶 陽 會 館 的 名 義 進 行 註 冊 ( 雪 蘭 莪 茶 陽 會 館 茶 陽 回 春 館 百 年 大 慶 特 刊 1978: 8 14) 吉 隆 坡 的 大 埔 人 除 了 成 立 茶 陽 會 館 外, 另 設 一 機 構, 當 時 名 為 茶 陽 回 春 館 6, 該 館 乃 慈 善 救 濟 機 關, 以 施 濟 大 埔 人 士 之 貧 病 老 邁 無 依, 或 殘 廢 或 死 亡 殯 殮, 並 為 贊 助 教 育, 培 植 人 才, 5 吉 隆 坡 原 隸 屬 雪 蘭 莪 州,1974 年 馬 國 中 央 政 府 將 立 升 格 為 聯 邦 直 轄 區, 而 在 吉 隆 坡 的 各 家 會 館, 也 紛 紛 向 社 團 註 冊 局 更 改 名 稱, 則 由 雪 蘭 莪, 改 為 雪 隆 6 名 稱 上 因 為 法 令 與 行 政 區 域 的 更 動, 從 茶 陽 回 春 館, 後 修 正 為 雪 蘭 莪 茶 陽 回 春 館, 之 後 再 修 正 為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回 春 館

致 力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之 宗 旨 而 創 立 的 ( 雪 蘭 莪 茶 陽 會 館 茶 陽 回 春 館 百 年 大 慶 特 刊 1978: 13)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會 館, 除 了 回 春 館 外, 尚 有 勵 志 社 ( 類 似 青 年 會 ), 除 了 三 館 外,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會 館 亦 在 二 戰 後 為 解 決 學 子 無 書 可 讀 的 困 境, 而 創 設 了 南 開 學 校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會 館 與 茶 陽 回 春 館 能 夠 在 各 方 面 為 同 鄉 服 務, 除 要 是 大 埔 先 賢 們 為 會 館 厚 置 了 許 多 產 業, 在 吉 隆 坡 市 區 多 個 地 方, 包 括 了 巴 剎 路 (Jalan Pasar) 安 邦 路 (Jalan Ampang) 等 都 擁 有 浦 多 產 業 再 加 上 多 代 領 導 人 積 極 經 營, 並 與 企 業 合 作 使 原 有 的 產 業 升 級, 使 得 會 館 的 收 入 不 斷 的 增 加 反 觀 吉 隆 坡 的 潮 州 會 館, 設 立 的 時 間 較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會 館 來 得 晚, 潮 州 人 於 1891 年 才 設 立 雪 蘭 莪 潮 州 八 邑 會 館, 吉 隆 坡 成 為 直 轄 區 後, 會 館 名 稱 則 修 正 為 雪 隆 潮 州 八 邑 會 館,1980 年 中 期, 再 改 名 為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不 管 該 會 館 的 名 稱 是 否 有 八 邑 或 後 來 把 八 邑 除 去, 但 是 從 2001 年 與 2007 年 的 章 程 第 四 章 的 第 四 條 中, 完 全 排 除 了 大 埔 人 的 加 入 : 凡 居 住 在 雪 蘭 莪 或 聯 邦 直 轄 區 ( 吉 隆 坡 ) 之 同 鄉, 無 論 其 本 身 或 直 屬 ( 父 系 ) 祖 先, 其 原 籍 為 : 潮 安 澄 海 潮 陽 揭 西 揭 陽 普 寧 惠 來 饒 平 及 豐 順, 或 南 澳 汕 頭 及 南 山, 不 分 性 別, 年 齡 足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品 行 端 正, 願 遵 守 本 會 館 章 程, 均 可 申 請 加 入 為 本 會 永 久 個 人 會 員 (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章 程 2001: 頁 4;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章 程 2007: 156) 為 何 大 埔 人 沒 有 被 接 納 為 會 員 呢? 會 館 經 濟 力 量 的 強 弱 應 該 是 因 素 之 一, 在 檳 城 大 埔 同 鄉 會 的 成 立 較 晚, 而 同 鄉 會 的 經 濟 力 量 遠 不 如 潮 州 會 館 在 吉 隆 坡 方 面, 情 形 剛 好 相 反,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會 館 擁 有 龐 大 的 資 產,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的 經 濟 狀 況 在 初 期 陷 入 艱 苦 經 營 的 窘 境 由 於 潮 埔 之 間 本 有 從 屬 的 關 係, 但 是 經 濟 力 量 可 能 導 致 從 屬 關 係 的 逆 轉, 這 可 能 使 得 兩 者 沒 有 結 合 的 意 願 吉 隆 坡 的 潮 客 會 館 極 具 指 標 性 的 比 較 意 義 一 方 面, 如 前 所 述, 吉 隆 坡 與 檳 城 潮 客 會 館 的 分 合 有 其 歷 史 因 素 從 資 料 的 蒐 集 過 程 中 發 現, 檳 城 的 潮 州 會 館 給 予 團 體 會 員 參 與 董 事 會, 而 在 雪 隆 的 潮 州 會 館 則 是 限 制 團 體 會 員 的 權 力, 在 其 章 程 的 第 四 章 的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中, 明 確 的 書 明 永 久 團 體 會 員 的 權 力 : 凡 在 雪 蘭 莪 州 內 或 聯 邦 直 轄 區 ( 吉 隆 坡 ), 由 同 鄉 人 士 組 織 之 註 冊 社 團, 可 以 其 社 團 名 稱 申 請 加 入 為 本 會 永 久 團 體 會 員, 永 久 團 體 會 員 得 委 派 代 表 一 名, 以 代 表 其 組 織 參 加 本 會 之 一 切 活 動, 惟 無 權 選 舉 及 擔 任 職 位 (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章 程 2001: 頁 4;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章 程 2007: 156) 吉 隆 坡 的 潮 州 會 館, 很 明 顯 的 章 程 中 接 納 潮 語 系 的 同 鄉 外, 也 視 部 份 客 語 系 ( 豐 順 揭 西 揭 陽 ) 為 同 鄉, 但 是 獨 排 大 埔 人 這 跟 族 群 的 力 量 是 否 有 關 係? 從 潮 州 人 口 數 來 看, 潮 州 人 於 1901 年 在 雪 隆 地 區 的 華 人 人 口 是 排 在 第 四 位 ( 第 一 位 是 廣 府 人 第 二 位 是 福 建 人, 第 三 位 是 客 家 人, 第 五 位 是 海 南 人 ); 1911 年 潮 州 人 人 數 降 至 第 五 位,1931 年 潮 州 人 回 升 至 第 四 位 直 至 1970 年 潮 州 人 數 在 雪 隆 都 是 處 於 第 四 位 ( 南 洋 商 報 1980 年 8 月 10 日 ) 客 家 人 的 人 數 在 雪 隆 地 區 則 是 一 直 都 多 於 潮 州 人, 再 加 上 大 埔 人 在 雪 隆 地 區 經 商 者 眾 多, 他 們 主 要 從 事 布 疋 業 洋 貨 入 口 與 批 發 中 西 藥 業 紡 織 業 旅 遊 業 典 當 業 眼 鏡 錶 筆 業 金 銀 首 飾 錫

器 與 鐵 業 裁 縫 及 文 具 業 鞋 業 和 汽 車 代 理 商 7 由 於 大 埔 人 在 雪 隆 地 區, 從 商 者 甚 多, 會 館 組 織 自 然 獲 得 這 些 經 商 同 鄉 的 支 持, 會 館 的 資 產 一 直 在 增 值 與 擴 大, 而 潮 州 會 館 在 資 產 與 收 入 方 面, 遠 遠 不 如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與 回 春 兩 館 這 些 因 素 可 能 造 成 大 埔 的 客 家 人 與 潮 州 人 之 間 的 疏 離 三, 客 屬 認 同 的 強 調 根 據 檳 榔 嶼 大 埔 同 鄉 會 會 議 紀 錄, 戰 後 大 埔 社 群 跟 潮 州 會 館 之 間 的 關 係, 一 是 1949 年 代 辦 潮 州 會 館 會 員 登 記 案 以 及 不 定 期 補 選 潮 州 會 館 信 理 員 案 兩 種 1949 年 協 助 潮 州 會 館 會 員 登 記 時 發 現 只 有 六 十 六 名, 大 約 佔 了 當 年 大 埔 同 鄉 會 會 員 人 數 的 12.4% 而 信 理 員 指 的 是 對 家 廟 屋 業 和 土 地 不 動 產 的 信 託 管 理 委 員, 這 些 委 員 似 乎 沒 有 明 確 的 任 期 ( 陳 劍 虹 2010:78), 大 多 數 是 做 到 退 休 辭 職 或 去 世 才 再 進 行 補 選, 因 此, 是 不 定 期 的 反 之, 從 歷 年 會 議 記 錄 可 以 看 出 大 埔 同 鄉 會 跟 同 為 客 家 的 幾 個 組 織 互 動 關 係 就 非 常 頻 密, 譬 如 永 大 會 館 祭 祀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廟 的 客 家 五 屬 客 屬 公 會 廣 汀 會 館 等, 除 了 有 關 補 選 董 事 的 例 行 性 ( 通 常 是 兩 年 一 任 ) 事 務, 還 包 括 譬 如 響 應 廣 汀 會 館 發 起 的 徵 募 舊 衣 施 贈 集 中 營 同 僑 案 ( 即 有 一 批 大 埔 人 被 政 府 以 安 全 理 由 扣 留, 關 押 在 檳 城 的 木 蔻 山 監 獄 ) 或 徵 詢 改 良 婚 喪 禮 俗 意 見 案 等 等, 足 見 就 會 館 或 大 埔 社 群 的 層 次 來 看, 與 客 屬 或 廣 義 的 廣 幫 互 動 的 頻 率 遠 大 於 潮 州 對 內 而 言, 大 埔 同 鄉 會 於 戰 後 復 興 了 祭 祀 組 織 大 安 社 根 據 戴 荔 岩 的 歷 史 回 顧 : 本 社 為 吾 邑 鄉 先 達 所 組 織, 以 禱 神 祈 福, 共 謀 同 鄉 團 結 為 主 旨 自 成 立 迄 今, 既 有 七 十 餘 年 歷 史 當 時 發 起 者 為 何 人? 以 歷 年 久 遠, 兼 之 所 有 簿 冊 文 件, 自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時, 收 藏 吉 靈 街 杏 春 公 司, 被 毀 於 火, 既 無 法 稽 考 惟 據 老 輩 口 述, 當 創 立 初 期, 邑 眾 只 知 大 伯 公 威 靈, 能 保 佑 邑 人 平 安 及 事 業 順 利, 特 訂 每 年 元 宵, 集 合 鄉 眾, 前 往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廟 祀 神 賞 燈 而 已 嗣 後 乃 由 邑 眾 商 議 合 組 祀 神 團 體, 訂 名 為 大 安 社 凡 屬 邑 眾, 均 得 入 社 為 社 員, 每 人 納 入 設 基 金 五 元 因 入 社 人 數 頗 為 踴 躍, 除 訂 每 年 農 曆 正 月 十 二 晚 祀 神 賞 燈, 並 燃 放 鞭 炮 以 助 熱 鬧 外, 十 三 晚 復 設 宴 聯 歡, 藉 敘 鄉 情 董 其 事 者 為 爐 主, 係 於 每 年 農 曆 正 月 十 三 晚 在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廟 當 眾 搖 籤 及 擲 聖 杯 決 定 者 另 推 舉 協 理 四 人, 協 辦 祀 神 賞 燈 一 切 事 宜, 任 期 均 為 一 年 (1968:212) 雖 然 祭 祀 神 明 的 活 動 又 迷 信 的 成 分, 但 戴 荔 岩 認 為 藉 此 祀 神 賞 燈 機 會, 廣 集 鄉 7 雪 蘭 莪 茶 陽 會 館 編 委 會 雪 蘭 莪 茶 陽 會 館 茶 陽 回 春 館 百 年 大 慶 特 刊 ( 雪 蘭 莪 : 茶 陽 會 館,1978), 頁 552-563

眾, 團 結 鄉 眾, 則 不 無 意 義 ( 1968:213) 換 句 話 說, 在 這 項 每 年 例 行 的 活 動 中 凡 屬 同 鄉, 遇 有 新 婚 新 丁 新 張 者, 俱 得 報 名 參 加 禱 神 祈 福 ( 戴 荔 岩 1968: 213), 在 這 樣 的 儀 式 中, 於 大 伯 公 神 明 前 祈 福 等, 居 住 檳 嶼, 祖 籍 茶 陽 叨 神 恩 之 默 佑, 保 家 室 之 康 健 財 丁 雙 至, 福 利 深 長 ( 戴 荔 岩 1968:214) 在 這 樣 的 儀 式 裡, 人 們 的 祖 籍 被 提 起, 以 呼 應 同 鄉 會 做 為 一 個 群 體 的 功 能 另 外 一 個 彰 顯 大 埔 同 鄉 會 社 群 意 識 的 場 合 是 它 每 年 舉 辦 的 週 年 紀 念 餐 會 以 及 職 員 聯 歡 宴 會, 在 幾 乎 所 有 戰 後 的 會 議 紀 錄 裡 面, 這 樣 的 餐 會 / 宴 會 都 會 出 現 所 謂 的 家 鄉 菜 之 字 眼, 雖 然 紀 錄 裡 沒 有 說 明 家 鄉 菜 所 指 為 何, 但 從 這 些 敘 述 中 應 該 可 以 合 理 推 論 那 是 大 埔 原 鄉 的 菜 餚 因 此, 利 用 原 鄉 的 菜 餚 亦 是 呈 現 群 體 共 同 意 識 的 方 式 雪 隆 地 區 方 面, 華 人 主 要 由 廣 府 人 客 家 人 福 建 人 潮 州 人 與 海 南 人 所 組 成, 而 當 中 廣 府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人 數 是 處 於 多 數 的 從 研 究 調 查 中 顯 示, 大 埔 的 客 家 人 與 潮 州 人 都 表 示, 兩 個 會 館 雖 然 各 自 為 政, 但 是 他 們 有 透 過 吉 隆 坡 廣 東 義 山 組 織 作 為 聯 繫 的 平 台 吉 隆 坡 廣 東 義 山 是 一 個 墳 地 組 織, 在 吉 隆 坡 開 埠 之 初 (1859 年 ), 地 廣 人 稀, 當 時 在 毫 無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中 國 移 民 都 會 把 逝 世 者 遺 骸 埋 葬 在 目 前 惹 蘭 漢 都 亞 (Jalan Hang Tuah) 附 近 國 家 體 育 館 及 半 山 芭 監 獄 原 址 一 帶 地 區, 變 成 荒 塚 累 累, 跟 鄉 團 有 關 係 或 其 親 屬 尚 在 者, 在 逝 世 三 四 年 間 開 棺 執 骨, 火 化 後 將 骨 灰 置 甕, 寄 回 中 國 原 鄉 重 葬, 而 那 些 無 親 無 戚 者, 其 孤 墳 乏 人 管 理, 歷 經 雨 打 日 曬, 牛 羊 踐 踏, 野 狗 扒 挖, 有 的 棺 木 暴 露, 有 的 金 甕 破 損, 斑 斑 白 骨, 散 露 荒 崗 野 草 間, 不 忍 卒 睹 當 時 的 先 賢 葉 亞 來 葉 觀 盛 趙 煜 陸 佑 及 葉 致 英 等 目 擊 此 情 此 景, 為 了 一 勞 永 逸 處 理 同 胞 善 後 殯 葬 事 宜, 遂 發 起 成 立 吉 隆 玻 廣 東 義 山, 並 著 手 向 殖 民 地 政 府 申 請 葬 地, 經 過 多 年 的 奔 波 及 籌 畫, 終 於 獲 得 殖 民 政 府 首 肯, 於 1895 年 正 式 憲 報 公 佈, 撥 給 吉 隆 坡 語 文 局 路 ( 舊 飛 機 場 路 ) 一 塊 215 英 畝 地 段 給 義 山 作 葬 地 1920 年, 另 撥 地 48 英 畝, 使 義 山 吉 隆 坡 語 文 局 路 葬 地, 增 至 263 英 畝 義 山 的 創 建, 主 要 是 由 雪 隆 廣 肇 會 館 雪 隆 惠 州 會 館 雪 隆 嘉 應 會 館 雪 隆 海 南 會 館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與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會 館 六 所 會 館 發 起 建 立 的 該 義 山 的 董 事 會 亦 由 六 大 會 館 派 董 事 組 成, 分 別 是 雪 隆 廣 肇 會 館 代 表 8 名 ; 雪 隆 惠 州 會 館 代 表 5 名 ; 雪 隆 嘉 應 會 館 代 表 5 名 ; 雪 隆 海 南 會 館 代 表 5 名 ; 雪 隆 潮 州 會 館 代 表 5 名 ; 雪 隆 茶 陽 ( 大 埔 ) 會 館 代 表 3 名 從 廣 東 義 山 的 董 事 代 表 人 數 來 看, 固 然 廣 肇 會 館 的 代 表 最 多, 而 茶 陽 ( 大 埔 ) 的 代 表 最 少, 但 是 從 語 系 來 看 客 家 語 系 ( 惠 州 嘉 應 州 與 茶 陽 ) 的 代 表 是 佔 了 42%, 潮 州 語 系 的 代 表 只 有 16% 從 另 一 個 層 面 來 看, 廣 肇 是 兩 州 惠 州 潮 州 嘉 應 州 與 海 南 都 是 廣 東 省 底 下 的 州 屬, 這 些 州 屬 會 館 固 然 可 以 擁 有 8-5 席 的 代 表, 而 茶 陽 ( 大 埔 ) 會 館 只 是 潮 州 府 下 的 一 個 小 縣, 亦 可 以 擁 有 三 席, 這 足 可 證 明 該 會 館 在 雪 隆 地 區 的 勢 力, 足 以 與 其 他 廣 東 籍 的 會 館 鼎 足 而 立 由 於 華 人 亞 群 在 雪 隆 地 區 這 百 年 的 發 展, 固 然 影 響 著 會 館 之 間 的 關 係, 而 作 為 潮 州 府 的 會 館, 就 接 納 會 員 上 的 設 限, 亦 跟 族 群 之 間 的 發 展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四, 結 語 檳 城 潮 客 關 係 向 來 都 是 融 洽 的,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兩 者 在 檳 城 華 人 社 會 裡 都 是 弱 勢, 對 內 他 們 都 需 要 彼 此 的 結 盟 來 應 對 廣 府 人 在 廣 幫 的 力 量, 對 外 他 們 則 必 須 結 合 在 廣 幫 之 下, 來 與 更 為 強 大 的 福 幫 進 行 角 力 作 為 客 家 人 的 大 埔 社 群, 在 檳 城 雖 然 是 少 數 群 體, 但 他 們 卻 能 夠 從 廣 福 的 競 爭 中 脫 穎 而 出, 成 為 第 三 大 勢 力, 靠 的 就 是 在 中 國 政 治 上 的 參 與 這 樣 的 領 導 傳 統, 在 大 埔 同 鄉 會 的 成 立 初 期 也 相 當 明 顯, 只 是 人 們 從 清 朝 的 政 治 轉 移 到 民 國 的 政 治 參 與, 許 多 早 期 推 動 同 鄉 會 成 立 或 熱 心 於 同 鄉 會 事 務 者, 基 本 上 都 具 有 跟 民 國 政 府 或 政 黨 有 深 遠 關 係 者, 這 樣 的 身 分, 一 方 面 讓 他 們 對 公 共 的 事 務 關 心 及 參 與 ; 另 一 方 面, 讓 他 們 得 以 在 檳 城 華 人 社 會 取 得 重 要 的 聲 望 但 隨 著 政 治 局 勢 的 演 變 : 冷 戰 開 始, 中 國 的 赤 化 等 等, 使 得 中 國 政 治 的 因 素 逐 漸 淡 去, 加 上 戰 後 檳 城 大 埔 人 增 加, 且 在 商 業 上 逐 漸 嶄 露 頭 角, 經 濟 力 或 財 力 逐 漸 取 代 政 治 力 成 為 大 埔 社 群 社 會 地 位 的 象 徵 這 樣 的 領 導 權 威 的 轉 化, 以 及 國 內 外 政 治 情 勢 的 變 化, 讓 同 鄉 會 越 發 強 調 其 內 部 的 凝 聚 力 從 戰 後 歷 年 的 會 議 紀 錄 裡 可 以 看 出, 同 鄉 會 的 對 外 關 係 不 以 潮 州 會 館 為 主, 相 反 的, 它 更 強 化 跟 其 他 客 屬 團 體 的 關 係, 這 當 然 可 以 看 成 是 它 對 自 己 的 客 家 身 分 的 肯 認, 與 此 同 時, 它 並 沒 有 放 棄 與 潮 州 及 更 大 的 廣 幫 之 間 維 持 橫 向 關 係, 但 對 大 埔 社 群 而 言, 戰 後 所 顯 示 出 來 的 趨 勢 主 要 還 是 透 過 垂 直 的 客 屬 聯 繫, 讓 它 更 確 立 了 其 客 家 的 身 分 從 大 埔 同 鄉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以 及 特 刊 的 資 料 來 看, 檳 城 的 大 埔 社 群 在 戰 後 往 客 屬 靠 攏, 同 時 透 過 大 安 社 在 海 珠 嶼 大 伯 公 廟 的 年 度 儀 式, 以 及 歷 年 的 週 年 紀 念 餐 會 跟 職 員 的 聯 歡 宴 會 的 家 鄉 菜, 還 有 在 許 多 會 議 中 強 調 所 謂 的 大 埔 精 神 等, 都 在 在 表 示 大 埔 同 鄉 會 對 內 的 認 同 選 擇 與 強 化 但 是, 此 時 的 大 埔 認 同 或 方 言 群 認 同 意 識, 似 乎 跟 早 前 多 數 研 究 者 所 談 論 的 大 埔 社 群 可 以 在 不 同 場 合 轉 換 其 潮 或 客 的 身 分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這 主 要 是 戰 後 馬 來 亞 以 及 之 後 的 馬 來 西 亞 政 治 局 勢, 讓 華 人 作 為 一 體 的 族 群 認 同 更 為 鞏 固, 此 事 大 埔 社 群 的 客 家 身 分 認 同 似 乎 只 能 是 華 人 認 同 內 的 一 種, 或 說 它 是 構 成 華 人 認 同 的 其 中 一 種 元 素 罷 了 吉 隆 坡 客 潮 之 間 的 關 係 又 是 另 一 種 現 象, 潮 系 之 間 的 分, 卻 又 在 廣 東 的 大 架 構 下 聚 合 彼 此, 並 在 獨 立 建 國 之 後 在 面 對 馬 來 人 的 統 治, 華 人 意 識 又 把 幫 群 整 合 起 來, 然 而 我 們 在 華 人 的 意 識 下, 不 能 忽 視 亞 群 之 間 仍 存 在 合 縱 連 橫 的 關 係, 雪 隆 的 客 潮 的 分 是 相 當 明 顯, 這 從 社 群 力 量 的 強 弱, 人 數 的 多 寡 使 得 兩 者 呈 現 分 的 狀 況 因 此 從 研 究 的 角 度 微 觀 華 人 亞 群, 更 有 助 我 們 去 理 解 華 人 內 部 的 共 通 性 與 多 元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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