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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我 國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之 探 討 與 展 望 齊 光 裕 壹 前 言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於 1949 年 來 台, 初 始 有 戒 嚴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1987 年 7 月 15 日 的 解 嚴, 為 威 權 體 制 與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重 大 分 水 嶺, 解 嚴 展 開 了 政 治 自 由 化 與 政 治 民 主 化 有 利 契 機 1991 年 5 月 1 日 起 終 止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正 式 結 束 長 達 四 十 餘 年 的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非 常 體 制, 廢 止 臨 時 條 款, 重 新 回 歸 憲 法, 我 國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從 此 進 入 一 個 新 的 階 段 2000 年 政 府 遷 台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出 現, 八 年 後, 又 出 現 第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的 重 要 成 因, 透 過 文 獻 分 析, 探 索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前, 分 別 在 國 民 黨 民 進 黨 內 部 的 危 機 現 象 與 困 境 危 機 現 象 浮 現 之 時, 正 須 採 有 效 的 因 應 解 決 但 若 無 法 ( 力 ) 為 有 效 之 處 置, 將 使 該 黨 陷 入 更 深 的 困 境 此 困 境 又 使 危 機 現 象 更 為 惡 化 國 民 黨 無 法 解 決 李 登 輝 時 代 黑 金 政 商 掛 勾 之 困 境, 終 使 內 鬥 與 疏 離 更 為 彰 顯, 以 致 失 去 政 權 民 進 黨 無 法 切 割 貪 腐 濫 權 之 陳 水 扁 的 全 黨 困 境, 終 於 使 得 包 庇 貪 腐 經 濟 逆 退 成 為 下 台 的 必 然 之 路 本 文 透 過 檢 視 兩 黨 之 危 機 現 象 與 困 境, 更 期 望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尤 以 中 華 民 國 過 往 締 造 台 灣 經 驗 (Taiwan experience) 之 政 治 民 主 化 彌 足 珍 貴, 它 有 好 的 成 功 的 一 面, 亦 有 值 得 檢 討 之 處 誠 然 轉 型 正 義 是 當 前 最 為 迫 切 的 課 題, 過 去 時 代 留 下 的 不 良 產 物 ( 包 含 制 度 態 度 ), 或 許 為 主 政 者 更 好 操 弄 政 治 手 段, 但 如 何 以 大 公 無 私 天 下 為 公 的 器 度 面 對, 真 誠 改 善, 而 非 短 視 近 利 飲 鴆 止 渴, 不 斷 走 上 轉 型 不 正 義, 如 此 則 非 全 民 之 福 水 能 載 舟, 亦 能 覆 舟,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已 證 明 人 民 的 力 量, 有 智 慧 的 政 治 人 物 更 應 思 索 再 三 貳 2000 年 遭 逢 變 天 的 國 民 黨 分 析 國 民 黨 在 1988 年 1 月 13 日 蔣 經 國 總 統 去 世 後, 李 登 輝 接 任 國 民 黨 主 席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李 氏 主 政 12 年, 李 登 輝 情 結 帶 動 李 登 輝 時 代 的 來 臨 1996 年 第 一 次 民 選 總 統, 李 氏 以 58% 高 票 當 選 唯 李 氏 主 政 12 年, 卻 是 國 民 黨 由 盛 而 衰 的 重 要 關 鍵 兩 大 現 象 結 合 兩 大 困 境, 終 使 國 民 黨 失 去 執 政 權 兩 大 現 象 :1. 內 鬥 與 疏 離 ( 新 黨 親 民 黨 先 後 出 走, 正 藍 瓦 解 成 泛 藍 ) 2. 腐 化 與 縱 容 ( 地 方 派 系 惡 質 化, 走 向 黑 金 政 治 政 商 掛 鉤 ) 兩 大 困 境 :1. 黑 金 護 國 2. 社 會 公 平 正 淪 喪 吾 人 將 以 上 之 兩 大 現 象 兩 大 困 境 分 析 如 后 : 一 內 鬥 與 疏 離 : 中 智 階 層 之 理 念 型 選 票 鬆 動 李 氏 主 政 期 間 造 成 正 藍 的 裂 解, 始 於 新 黨 的 脫 離 國 民 黨 出 走, 盛 於 宋 楚 瑜 ( 包 含 宋 友 會 及 其 後 親 民 黨 ) 的 出 走 ( 一 ) 新 黨 的 出 走 : 新 黨 的 前 身 乃 是 原 國 民 黨 內 的 新 國 民 黨 連 線, 促 成 新 黨 的 誕 生, 最 大 動 力 來 自 國 民 黨 本 身 新 黨 在 1993 年 8 月 10 日 宣 佈 成 立, 它 的 出 走 與 李 氏 密 不 可 分 其 主 因 有 三 :1. 新 黨 核 心 成 員 趙 少 康 王 建 煊 郁 慕 明 1

周 荃 李 慶 華 陳 癸 淼 李 勝 峰 等 人 自 認 與 國 民 黨 中 央 理 念 不 合, 特 別 是 與 國 民 黨 層 峰 李 氏 之 領 導 風 格 路 線 方 針 表 示 不 同 意 見 ( 註 一 )2. 核 心 成 員 等 屬 於 國 民 黨 內 非 主 流 者, 在 黨 內 發 展 空 間 日 漸 窄 化, 尤 以 1993 年 14 全 會 以 當 然 黨 代 表 方 式 來 壓 抑 非 主 流 勢 力, 此 零 和 戰 術 成 為 新 黨 成 立 的 直 接 導 火 線 3. 國 民 黨 本 土 化 政 策 與 地 方 派 系 緊 密 結 合, 逐 漸 使 金 權 政 治 坐 大, 顯 示 國 民 黨 距 離 三 民 主 義 理 想 目 標 的 漸 行 漸 遠, 新 黨 乃 以 恢 復 孫 中 山 三 民 主 義 理 想, 貫 徹 反 金 權 反 台 獨 為 訴 求 ( 註 二 ) 新 黨 的 成 立, 帶 走 了 國 民 黨 內 一 部 分 理 念 型 的 傳 統 支 持 者, 吸 引 了 不 少 都 會 區 中 對 黑 金 現 狀 不 滿 的 中 產 階 級 與 知 識 份 子, 並 產 生 了 新 黨 效 應 新 黨 力 量 不 足 以 取 代 國 民 黨, 但 卻 弱 化 了 國 民 黨 1994 年 陳 水 扁 當 選 台 北 市 長, 正 是 泛 藍 分 裂 危 機 的 先 兆 ( 二 ) 宋 楚 瑜 的 出 走 : 宋 楚 瑜 與 李 氏 關 係 的 逆 轉, 起 於 時 任 台 灣 省 長 的 宋 楚 瑜 為 省 政 財 政 等 事, 時 而 砲 轟 中 央 ( 行 政 院 長 為 連 戰 ); 再 者, 李 氏 欲 以 連 戰 為 黨 內 接 班 人 態 勢 日 益 明 顯 ; 三 者, 宋 系 人 馬 之 省 府 團 隊 掌 握 國 家 龐 大 政 經 人 事 資 源 ( 扣 除 北 高 兩 直 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宋 氏 省 府 團 隊 之 強 勢 作 為, 引 起 國 民 黨 中 央 戒 心 1996 年 底 的 國 家 發 展 會 議 1997 年 的 第 四 次 修 憲, 李 登 輝 一 石 兩 鳥 之 計, 在 於 一 方 面 為 其 副 總 統 連 戰 兼 任 行 政 院 長 之 着 毋 庸 議 解 套, 刪 除 立 法 院 之 閣 揆 同 意 權 ; 另 一 方 面, 即 在 以 凍 省 瓦 解 台 灣 省 長 宋 楚 瑜 的 政 治 舞 台 以 掃 除 連 戰 接 班 總 統 路 之 最 大 障 礙 ( 註 三 ) ( 三 ) 分 裂 投 票 的 苦 果 : 國 民 黨 2000 年 總 統 大 選, 即 敗 在 分 裂 的 國 民 黨 對 抗 統 一 的 民 進 黨 宋 楚 瑜 挾 持 頗 具 民 意 的 基 礎, 以 無 黨 籍 身 分, 挑 戰 國 民 黨 黨 意 支 持 的 連 戰 泛 藍 群 眾 分 裂 投 票 的 結 果, 兩 敗 俱 傷 民 進 黨 候 選 人 陳 水 扁 以 39%, 領 先 宋 楚 瑜 36%, 連 戰 25%, 當 選 少 數 總 統 宋 楚 瑜 以 31 萬 票 落 敗, 然 而 宋 連 兩 人 得 票 總 和 高 達 61%, 國 民 黨 2000 年 之 變 天, 敗 於 分 裂, 更 敗 於 國 民 黨 層 峰 主 導 之 黨 意 二 腐 化 與 縱 容 : 地 方 派 系 惡 質 化 ( 一 ) 李 登 輝 主 政 前 之 地 方 派 系 特 色 有 為 李 氏 主 政 期 間, 地 方 派 系 惡 質 化 提 出 辯 駁 指 稱 : 地 方 派 系 在 國 民 黨 政 府 來 台 之 初, 歷 經 黨 的 改 造 反 共 抗 俄 總 動 員 運 動, 結 合 台 灣 地 區 的 各 項 選 舉, 此 一 國 民 黨 與 地 方 派 系 恩 寵 (patronage) 早 已 存 在, 不 可 將 地 方 派 系 惡 質 化 歸 之 於 李 氏 然 而 政 府 來 台, 以 迄 李 氏 主 政 前, 地 方 派 系 雖 已 存 在, 並 不 斷 發 展 他 有 三 個 特 色 :1. 以 縣 為 單 位, 向 下 至 各 鄉 鎮 市, 無 跨 縣 派 系 ( 台 北 縣 則 無 全 縣 一 致 之 派 系 為 其 特 殊 ) 2. 每 縣 至 少 兩 個 派 系 ( 如 高 雄 縣 之 紅 白 派 ; 台 南 縣 之 山 海 派 ; 台 中 縣 之 林 陳 派 ; 苗 栗 縣 之 老 黃 新 黃 大 劉 小 劉 派 等 是 )( 註 四 )3. 中 央 居 於 全 盤 掌 控 整 體 局 面 亦 即 李 氏 主 政 前, 地 方 派 系 尚 在 國 民 黨 中 央 掌 控 下, 派 系 不 致 踰 越 凌 駕 中 央 ( 二 ) 李 登 輝 主 政 後 之 地 方 派 系 2

李 氏 主 政 初 始, 黨 政 軍 大 權 掌 握 於 外 省 族 群 之 手 (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沈 昌 煥 行 政 院 長 俞 國 華 國 民 黨 秘 書 長 李 煥 ) 蔣 經 國 去 世, 國 民 黨 內 部 喊 出 強 人 時 代 已 經 結 束, 黨 要 走 向 集 體 領 導 然 此 情 勢 下 之 李 氏 必 然 無 法 掌 握 政 治 實 權 其 一 方 面 在 中 央 : 拉 一 派 打 一 派, 削 弱 政 治 敵 對 勢 力 ( 先 以 李 煥 取 代 俞 國 華 任 行 政 院 長, 再 以 郝 柏 村 取 代 李 煥 任 行 政 院 長, 逐 漸 鞏 固 發 展 李 登 輝 之 政 治 實 力 );( 註 五 ) 另 一 方 面, 拉 抬 地 方 勢 力 進 入 中 央, 以 強 化 李 氏 聲 勢 此 舉 終 於 使 得 地 方 派 系 一 則 不 斷 串 連 坐 大, 再 則 羽 翼 漸 豐, 自 抬 身 價, 顧 盼 自 得, 不 服 中 央 號 令 之 脫 軌 時 而 發 生 至 此, 腐 化 惡 化 更 形 嚴 重, 政 商 掛 鉤 不 當 利 得 吃 相 難 看, 瀰 漫 社 會 1990 年 代 以 降, 國 民 黨 地 方 派 系 表 現 出 以 下 四 大 現 象 : 1. 反 噬 現 象 : 國 民 黨 中 央 的 權 威, 面 臨 地 方 派 系 正 面 挑 戰 :(1)1994 年 台 灣 省 農 會 理 事 長 改 選, 國 民 黨 提 名 人 以 1:15 慘 敗 (2)1994 年 末 代 省 議 會 副 議 長 選 舉, 長 億 少 東 楊 文 欣 執 意 挑 戰 黨 提 名 之 林 仙 保, 李 登 輝 致 意 楊 天 生 再 三 ; 最 後 32:20 的 結 果, 讓 國 民 黨 灰 頭 土 臉 (3) 十 天 後, 高 雄 市 議 會 副 議 長 選 舉, 難 堪 再 度 重 演, 以 違 反 黨 紀 遭 開 除 的 張 瑞 德 16:14 擊 敗 黨 提 名 的 朱 安 雄 2. 候 選 人 取 向 : 地 方 派 系 為 利 益 團 體 (interest group), 其 候 選 人 取 向 (candidate orientation) 非 常 明 顯, 派 系 群 眾 與 派 系 政 治 人 物 緊 密 結 合 :(1) 郝 柏 村 院 長 主 政, 開 除 陳 哲 男 黨 籍 ( 力 主 調 降 證 交 稅 ), 陳 得 高 雄 台 南 幫 支 持, 仍 高 票 當 選 立 委 (2) 嘉 義 竹 崎 涼 椅 大 王 曾 振 農 立 委 選 舉 登 記, 先 則 填 以 無 黨 籍, 震 驚 黨 中 央 主 席 出 面 安 撫 (3) 苗 栗 縣 長 選 舉, 何 智 輝 挑 戰 黨 提 名 爭 取 蟬 連 的 張 秋 華, 雖 被 違 紀 競 選 開 除 黨 籍, 但 擊 敗 張 秋 華 後 國 民 黨 考 慮 實 力 原 則, 恢 復 何 之 黨 籍, 提 名 何 參 選 蟬 連, 又 遭 立 委 何 成 錕 支 持 省 議 員 傅 學 鵬 挑 戰, 傅 雖 被 開 除 黨 籍, 卻 又 將 何 擊 敗 一 再 上 演 國 民 黨 中 央 無 法 掌 控 的 戲 碼 3. 政 商 掛 鉤 : 李 氏 主 政 期 間, 中 產 階 級 知 識 分 子 質 疑 金 權 治 國 黑 道 治 縣 現 象 嚴 重 李 氏 以 彼 等 過 於 反 商 情 結 回 應 時 則 社 會 對 成 功 之 企 業 家 羨 慕 讚 嘆 者 多 中 智 階 層 所 不 滿 意 者, 在 於 政 商 掛 鉤 不 當 利 得 1997 年 地 方 縣 市 長 選 舉, 國 民 黨 慘 敗, 民 進 黨 大 勝 正 是 之 前, 國 民 黨 地 方 縣 市 首 長 司 法 相 關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屏 東 縣 長 縣 議 長 屏 東 市 長 高 雄 縣 議 長 台 南 市 長 台 中 市 前 後 任 市 長 桃 園 縣 長 花 蓮 前 後 任 縣 長, 乃 至 台 北 縣 深 坑 鄉 等 等 另 一 方 面, 政 治 人 物 又 是 財 團 負 責 人 又 是 金 融 機 構 負 責 人, 大 玩 : 土 地 名 目 變 更 ; 公 共 工 程 之 圍 標 綁 標 洩 露 底 標 ; 超 額 貸 款 ; 然 後 債 留 台 灣, 錢 進 大 陸 美 國 4. 黑 道 漂 白 : 九 0 年 代, 若 干 人 物 以 選 舉 方 式 取 得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身 份, 成 為 其 漂 白 的 途 徑 1996 年 時 任 法 務 部 長 之 廖 正 豪 公 佈 一 項 數 據, 指 出 1996 年 第 13 屆 縣 市 議 員 858 位, 有 237 位 ( 約 三 分 之 一 ) 有 刑 事 前 科, 其 中 22 人 有 暴 力 性 犯 罪 前 科 ;28 人 被 提 報 管 訓, 這 其 中 有 二 人 做 到 縣 議 會 正 副 議 長 ( 註 六 ) 三 黑 金 問 題 下 的 兩 難 : 黑 金 護 國 論 或 壯 士 斷 脕 前 述 內 鬥 與 疏 離 腐 化 與 縱 容 兩 者 互 為 影 響 作 用 國 民 黨 的 腐 化 與 3

縱 容, 使 都 會 區 中 智 階 層 普 遍 不 滿, 而 至 疏 離 分 裂, 先 表 現 在 支 持 新 黨, 引 發 新 黨 效 應 ; 繼 表 現 在 支 持 宋 楚 瑜, 並 引 發 親 民 黨 成 立 正 藍 被 裂 解 為 泛 藍 這 些 對 原 國 民 黨 不 滿 之 中 智 階 層, 其 實 先 新 黨 親 民 黨 而 普 遍 存 於 社 會 中, 只 是 藉 依 附 新 黨 親 民 黨 反 映 對 時 政 之 不 滿 黑 金 問 題 實 為 國 民 黨 之 大 問 題 : 沒 有 地 方 派 系, 國 民 黨 將 更 失 去 地 方 執 政 權 ; 唯 若 擁 抱 地 方 派 系, 又 使 都 會 區 中 智 階 層 不 滿, 且 國 民 黨 形 象 更 江 河 日 下 此 兩 難 困 境, 衍 生 出 黑 金 護 國 論 壯 士 斷 脕, 在 國 民 黨 內 部 之 角 力 攻 防 顯 然 國 民 黨 無 自 省 之 力, 而 將 由 選 票 來 表 達 對 其 失 望, 這 是 何 其 殘 酷 的 事 實 某 先 後 擔 任 考 選 部 長 監 察 院 長 者, 為 李 登 輝 總 統 施 政 下, 黑 金 縱 橫 緩 頰, 並 多 次 與 新 黨 立 委 言 辭 交 鋒 其 提 出 : 國 父 也 是 用 黑 金 開 國 國 君 都 有 流 氓 之 流 氣, 如 希 特 勒 墨 索 里 尼 孫 中 山 蔣 中 正 等 孫 中 山 時 代 之 黑 金, 絕 非 今 日 之 黑 金 孫 中 山 出 身 洪 門, 位 階 紅 棍 ( 相 當 將 軍 ), 當 時 參 與 歷 次 反 清 革 命 的 光 復 會 華 興 會 等 會 黨 革 命 志 士, 是 拋 頭 顱 灑 熱 血, 戮 力 為 救 中 國 於 水 火, 而 前 仆 後 繼 之 志 士 斯 時, 孫 中 山 海 外 募 款 之 華 僑, 或 努 力 海 外 奮 鬥 經 商 有 成, 或 希 望 祖 國 早 日 擺 脫 次 殖 民 地 的 困 境, 出 錢 出 力, 孫 中 山 有 感 而 發 謂 華 僑 乃 革 命 之 母, 其 來 有 自 若 與 今 日 之 政 商 掛 鉤 以 錢 謀 權 再 以 權 謀 錢, 專 務 不 當 利 得 的 黑 金 相 比 擬, 豈 非 厚 污 古 人? 孫 中 山 蔣 中 正 或 有 不 拘 小 節 抗 拒 傳 統 權 威 之 大 開 大 闔 氣 勢, 然 將 之 比 於 流 氓 之 流 氣 亦 甚 過 矣 流 氓 者, 橫 行 鄉 里 魚 肉 鄉 民 之 徒, 孫 蔣 一 生 為 中 國 之 生 存 努 力, 或 有 歷 史 上 功 過 不 同 評 價 孫 建 立 中 華 民 國 之 功 ; 蔣 領 導 軍 民 完 成 八 年 抗 戰, 則 是 應 予 肯 定 以 流 氓 等 語 冠 之 於 孫 蔣, 顯 有 不 妥 四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淪 喪 李 氏 主 政, 黑 金 縱 橫 政 商 掛 鉤 不 當 利 得 等, 帶 給 國 民 黨 另 一 個 發 展 的 困 境, 即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淪 喪 總 統 好 打 小 白 球, 高 爾 夫 球 場 往 往 涉 嫌 竊 佔 國 土 破 壞 水 土 國 有 財 產 局 可 就 地 合 法, 司 法 無 罪, 軟 弱 無 力, 全 民 譁 然 又 如 : 總 統 作 客 三 頭 鮑 事 件, 一 客 ( 一 人 份 )5 萬 4 千 元, 一 桌 54 萬 元 副 總 統 嫁 女 兒, 輿 論 謂 之 世 紀 大 婚 禮, 排 場 奢 華 可 以 想 見 副 總 統 台 中 市 五 百 元 便 當 事 件 國 民 黨 十 五 屆 全 代 會 之 十 五 全 至 尊 紅 酒, 社 會 奢 華 浮 誇 國 民 黨 以 數 字 自 欺 欺 人, 粉 飾 太 平 青 年 人 以 加 入 國 民 黨 為 恥, 望 之 卻 步, 凡 此 均 為 有 識 者 憂 李 氏 執 政 期 間, 訪 美 國 康 乃 爾 母 校, 發 表 民 之 所 欲, 常 在 我 心 ; 其 又 提 倡 心 靈 改 革, 誠 哉 斯 旨! 唯 如 何 以 達 成 之? 曾 文 正 公 : 風 俗 之 厚 薄 兮 自 乎? 自 乎 一 二 人 心 之 所 嚮 靈 王 好 細 腰, 臣 妾 皆 一 飯 移 風 易 俗, 上 行 下 效, 風 行 草 偃 一 個 政 權 為 黑 金 之 所 圍 繞, 上 下 交 征 利, 社 會 風 氣 不 佳, 中 智 階 層 反 彈, 反 對 黨 藉 力 使 力, 其 欲 求 政 權 之 長 久 亦 難 矣 綜 合 而 論, 國 民 黨 的 兩 大 危 機 現 象, 極 待 撥 亂 反 正, 可 惜 內 部 機 制 無 法 有 效 調 整 改 善, 致 使 轉 變 成 包 庇 黑 金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淪 喪 之 兩 大 困 境 兩 大 危 機 現 4

象 與 兩 大 困 境 互 為 作 用, 使 國 民 黨 形 象 不 堪, 益 以 宋 楚 瑜 連 戰 內 鬥, 自 相 瓜 分 票 源, 鷸 蚌 相 爭 兩 敗 俱 傷 2000 年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發 生, 其 應 然 乎? 偶 然 乎? 参 2008 年 遭 逢 變 天 的 民 進 黨 分 析 : 民 進 黨 總 統 候 選 人 陳 水 扁 在 2000 年 以 39% 相 對 多 數 當 選 少 數 總 統 從 黨 外 時 期, 以 迄 民 進 黨 成 長 過 程 中, 其 經 歷 國 民 黨 政 府 時 代 以 反 共 抗 俄 戒 嚴 動 員 戡 亂 之 名, 所 實 施 的 威 權 統 治 其 中 有 諸 多 時 代 的 產 物, 或 便 宜 行 事 或 無 限 制 擴 張 行 政 權 或 黨 政 不 分, 凡 此 偏 離 正 常 民 主 軌 道 之 諸 多 亂 象, 民 進 黨 有 深 切 感 受 陳 水 扁 的 當 選, 正 是 其 實 現 清 廉 愛 鄉 土 轉 型 正 義, 奠 定 其 個 人 歷 史 定 位 之 大 好 時 機 舉 凡 : 政 治 力 退 出 媒 體 ( 實 現 真 正 的 新 聞 自 由 ); 政 治 力 退 出 司 法 ( 實 現 真 正 的 檢 審 獨 立 ); 政 治 清 廉 ; 政 治 效 率 ; 程 序 正 義 ; 實 質 正 義 ; 民 主 法 紀 提 升 等 等 唯 陳 水 扁 主 政 八 年 卻 是 民 進 黨 跌 入 谷 底 深 淵 的 重 要 關 鍵 : 兩 大 現 象 結 合 兩 大 困 境, 終 至 黯 然 失 去 政 權 兩 大 現 象 :1. 貪 腐 與 濫 權 2. 意 識 形 態 與 政 治 掛 帥 兩 大 困 境 :1. 縱 容 包 庇 貪 腐 2. 鎖 國 與 經 濟 逆 退 吾 人 將 以 上 之 兩 大 現 象 兩 大 困 境 分 析 如 后 : 一 貪 腐 與 濫 權 : 貪 腐 與 濫 權 兩 者, 互 為 依 存 貪 腐 下 之 濫 權, 毀 法 亂 紀, 既 有 機 制 解 套 紊 亂, 政 府 行 事 光 怪 陸 離, 匪 夷 所 思, 令 人 瞠 目 結 舌, 嘆 為 觀 止 問 其 為 何 不 按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正 因 不 可 告 人, 只 有 硬 辯 為 達 目 的, 不 擇 手 段 是 耶? 非 耶? 濫 權 下 之 貪 腐, 喪 盡 天 良, 假 公 濟 私, 貪 得 無 饜 陳 水 扁 的 國 務 機 要 費 成 為 假 核 銷 真 請 款 ; 第 一 家 庭 sogo 禮 卷 案 成 為 介 入 民 間 企 業 經 營 權 的 黑 手 ; 台 開 案 成 為 內 線 交 易 的 疑 雲 ; 總 統 府 成 為 炒 股 中 心 ; 扁 政 府 之 股 市 禿 鷹 案 高 捷 案 鐽 震 案 華 陽 史 威 靈 案 巴 紐 醜 聞 案 政 府 內 閣 官 員 郭 瑤 琪 林 陵 三 侯 和 雄 龔 照 勝 林 忠 正 李 進 誠 謝 清 芳 陳 紀 元 顏 萬 進 等 遭 遇 起 訴 判 刑 中 八 年 之 中, 扁 政 府 貪 腐 濫 權 已 達 罄 竹 難 書 之 地 步 本 文 限 於 篇 幅, 僅 列 述 其 中 之 代 表 者 : ( 一 ) 陳 水 扁 之 國 務 機 要 費 國 務 機 要 費 案 始 於 扁 嫂 長 期 蒐 集 他 人 消 費 的 發 票, 送 到 總 統 府 內 假 核 銷, 繼 而 引 出 sogo 禮 卷 案 百 萬 鑚 錶 案 企 業 家 手 提 電 腦 到 官 邸 向 第 一 夫 人 做 簡 報 案, 最 後, 陳 水 扁 總 統 則 以 用 作 機 密 外 交 甲 君 故 事 等, 前 後 有 多 個 版 本 圓 謊 陳 瑞 仁 檢 察 官 起 訴 書 中, 明 列 六 項 秘 密 外 交 中 兩 項 沒 問 題, 四 項 是 有 問 題 不 存 在 的 一 國 元 首 涉 及 將 一 千 餘 萬 國 務 機 要 費, 當 自 家 金 庫, 背 後 所 代 表 除 貪 汙 疑 雲 政 治 倫 理 政 治 責 任 外, 吾 人 以 為 更 涉 及 嚴 重 違 憲 濫 權 : 1. 規 避 憲 政 體 制 違 法 亂 紀 : 陳 水 扁 或 以 為 用 國 家 機 密 一 詞, 即 可 規 避 貪 污 疑 雲 實 則, 問 題 更 嚴 重 我 國 憲 法 中, 有 關 總 統 職 權 之 35 條 至 44 條, 並 未 賦 予 總 統 可 以 擁 有 個 人 秘 密 外 交 體 系, 可 以 擁 有 私 人 情 治 人 脈, 可 以 排 除 立 5

法 司 法 審 計 監 察 監 督 之 外 質 言 之, 本 案 在 陳 水 扁 自 圓 其 說 下, 創 造 了 一 個 超 級 黑 盒 子, 一 個 超 級 總 統, 可 以 不 必 接 受 任 何 法 定 機 關 監 督, 並 將 總 統 一 職 擴 張 到 為 所 欲 為, 跳 脫 國 家 憲 政 框 架, 這 是 比 貪 瀆 更 嚴 重 的 國 家 憲 政 危 機 2. 總 統 抨 擊 司 法 民 主 重 傷 : 陳 瑞 仁 檢 察 官 將 第 一 夫 人 吳 淑 珍 列 為 被 告, 將 陳 水 扁 列 為 共 同 正 犯 陳 水 扁 以 總 統 之 尊, 公 然 在 媒 體 上 抨 擊 陳 瑞 仁 檢 察 官 之 作 為, 直 接 傷 害 民 主 之 核 心 價 值 陳 瑞 仁 雖 僅 是 一 位 檢 察 官, 卻 是 代 表 國 家 執 行 司 法 公 權 力 在 民 主 國 家 強 調 三 權 分 立 以 實 現 權 力 分 立 的 重 要 性, 總 統 以 其 代 表 之 行 政 權, 公 開 指 責 司 法 檢 察 官, 此 為 民 主 國 家 諷 刺, 更 是 國 家 憲 政 危 機 ( 二 ) 高 捷 案 高 捷 案 因 泰 勞 暴 動 而 揭 發 他 不 是 個 人 層 次 的 官 商 勾 結, 而 是 上 起 總 統 府 中 至 行 政 院 下 到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治 與 行 政 運 作 下 之 結 構 性 大 弊 案 其 背 後 所 代 表, 除 龐 大 不 法 款 項 流 往 何 處 不 得 而 知 外, 尚 涉 及 嚴 重 違 法 濫 權 背 離 依 法 行 政, 更 是 民 主 與 法 治 的 兩 大 破 毀 : 1. 依 法 行 政 全 亂 套 : 高 捷 案 是 典 型 國 家 正 常 行 政 體 制 全 盤 破 毀 之 代 表 :(1) 總 統 府 副 秘 書 長 陳 哲 男 介 入 外 勞 事 務 匪 夷 所 思 (2) 中 鋼 董 事 長 林 文 淵 竟 可 讓 出 高 捷 董 事 長, 由 出 資 僅 7 億 的 陳 敏 賢 主 導 副 董 事 長 制, 取 得 操 控 高 捷 的 地 位 (3) 高 捷 耍 小 手 段, 不 用 本 國 勞 工 而 禁 用 外 勞 的 勞 委 會, 陳 菊 竟 發 給 高 捷 一 張 國 對 國 引 進 外 勞 的 特 許 狀, 高 捷 得 以 憑 此 排 除 其 他 外 勞 仲 介 業 的 競 爭, 將 全 案 交 由 一 個 完 全 不 適 格 的 華 磐 公 司 運 作 (4) 高 雄 市 長 謝 長 廷 主 導 核 定 排 除 政 府 採 購 法 的 一 紙 關 鍵 性 公 文, 正 是 謝 市 長 與 捷 運 局 局 長 周 禮 良 兩 人, 繞 過 正 常 公 文 程 序 私 相 簽 訂 (5) 而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主 委 蔡 兆 陽 配 合 裁 定 政 府 採 購 法 的 批 文, 亦 採 第 一 層 決 行, 甩 掉 正 常 公 文 程 序 (6) 公 辦 六 標 龐 大 利 益, 成 為 五 人 評 決 小 組 的 口 中 肥 羊 2. 司 法 輕 縱 檢 調 走 樣 : 高 捷 案 從 泰 勞 暴 動 點 燃, 至 今 日 為 止, 所 擺 在 國 人 眼 前 的 是 完 全 破 壞 走 樣 的 民 主 政 治 其 中 依 法 行 政 程 序 正 義 實 質 正 義 均 蕩 然 無 存 泰 勞 暴 動 之 前, 高 雄 地 檢 署 已 多 次 接 獲 對 高 捷 弊 案 之 告 發, 但 卻 連 公 辦 六 標 的 標 單 皆 未 查 過, 即 輕 率 簽 結 了 事 高 捷 案 爆 發 後, 檢 調 單 位 的 偵 結, 雖 起 訴 五 人 評 決 小 組 等 人 士, 但 全 案 高 高 舉 起, 輕 輕 放 下, 僅 觸 及 高 捷 案 之 表 層 浮 面 欲 以 此 將 高 捷 案 劃 下 句 點, 不 僅 無 法 向 國 人 歷 史 交 代, 更 使 民 間 義 憤 難 以 紓 解 如 此 十 目 所 視 十 手 所 指 的 滔 天 大 案, 檢 調 尚 可 軟 弱 無 力 至 此 政 治 力 介 入 司 法 之 深, 影 響 所 及, 與 2008 年 全 民 審 判 能 無 關 聯? ( 三 ) 中 正 紀 念 堂 中 華 郵 政 更 名 之 玩 法 濫 權 扁 政 府 將 中 正 紀 念 堂 管 理 處 組 織 條 例 廢 止 案 送 立 法 院, 立 法 院 並 未 通 過 教 育 部 即 擅 自 發 布 國 立 台 灣 民 主 紀 念 館 組 織 規 程 及 辦 事 細 則, 欲 以 行 政 命 令 取 代 法 律, 將 中 正 紀 念 堂 降 為 四 級 機 關 並 改 名, 這 是 民 主 世 界 之 奇 蹟 教 育 部 拆 掉 中 正 紀 念 堂 大 門 大 中 至 正 牌 匾, 改 名 自 由 廣 場 這 種 行 政 凌 駕 國 會 法 律, 非 民 主 國 家 所 能 允 許, 只 有 希 特 勒 舊 蘇 聯 共 產 國 家 所 得 見 依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一 級 機 關, 各 部 會 為 二 級 6

機 關, 而 目 前 隸 屬 於 教 育 部 之 中 正 紀 念 堂 國 父 紀 念 館 台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國 家 圖 書 館 及 歷 史 博 物 館 等 文 教 單 位 為 三 級 機 關, 都 各 具 有 其 組 織 法 做 為 依 據 基 準 法 第 四 條 明 定 : 三 級 機 關 之 組 織 以 法 律 定 之 ; 第 十 一 條 更 規 定 : 機 關 組 織 依 本 法 規 定 以 法 律 定 之 者, 其 設 立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三 級 機 關 由 其 上 級 機 關 或 上 級 指 定 之 機 關 擬 案, 報 請 一 級 機 關 轉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機 關 之 調 整 或 裁 撤 由 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擬 案, 循 前 項 程 序 辦 理 職 是 之 故, 中 正 紀 念 堂 無 論 是 組 織 調 整 或 裁 撤 皆 應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故 而 在 條 例 未 依 法 廢 止 前, 中 正 紀 念 堂 管 理 處 依 法 存 在, 行 政 院 根 本 不 可 直 接 更 名, 甚 至 擅 拆 牌 匾 蔣 中 正 孫 中 山 是 否 需 要 紀 念 可 以 討 論, 是 否 需 要 設 置 台 灣 民 主 紀 念 館 亦 可 討 論 ; 唯 施 政 不 可 無 視 法 律 之 存 在, 更 不 可 以 行 政 命 令 壓 制 法 律 是 則 用 違 法 方 式 紀 念 民 主, 行 政 權 不 尊 重 法 律 與 立 法 權 之 粗 爆 舉 措, 何 異 於 紅 衛 兵? 另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更 名 台 灣 郵 政 乙 案 亦 同, 不 多 論 述 ( 四 ) 轉 型 正 義 之 淪 為 口 號 民 進 黨 為 標 榜 其 人 道 清 廉 民 主 法 治, 長 時 期 批 判 國 民 黨 的 黨 產 黨 政 軍 介 入 司 法 媒 體 學 校 等 並 將 之 視 為 轉 型 正 義 工 程 國 民 黨 之 黨 產, 在 取 得 方 式 與 威 權 時 代 經 營 的 手 段, 皆 有 不 符 公 義 原 則 之 處, 並 違 反 民 主 國 家 之 政 黨 經 營 黨 營 事 業 與 民 爭 利 和 特 權 濫 權 之 實 國 民 黨 黨 產 問 題 長 時 期 也 成 為 其 施 政 包 袱, 與 民 進 黨 攻 擊 之 標 的 然 而, 在 民 進 黨 主 政 之 後 的 轉 型 正 義 發 展, 卻 令 人 訝 異 : 1. 賤 賣 國 產, 圖 利 私 人 或 特 定 財 團 : 當 沒 有 黨 產 的 民 進 黨 執 政, 國 人 驚 覺 沒 有 黨 產 之 可 怕, 更 甚 於 有 黨 產 民 進 黨 沒 有 黨 產, 但 其 揮 霍 國 庫 公 產 之 情 境, 是 如 此 大 手 筆 : (1) 以 金 融 改 革 之 名, 將 公 營 行 庫 賤 賣 給 特 定 財 團 :a. 交 通 銀 行 與 中 國 商 銀 合 組 兆 豐 金 控 : 掏 空 國 庫 與 人 民 資 產 1 兆 7 千 零 20 億 元 b. 出 售 彰 化 銀 行 : 掏 空 1 兆 2 千 678 億 元 c. 出 售 華 南 銀 行 : 掏 空 1 兆 5 千 零 93 億 元 d. 將 世 華 銀 行 賣 給 國 泰 銀 行 : 掏 空 1 兆 零 491 億 元 以 上 名 為 金 融 改 革, 或 賤 賣 國 產, 圖 利 私 人 財 團 ; 或 規 避 立 法 院 監 督, 行 政 部 門 成 為 地 下 最 大 勢 力 股 東, 使 國 家 與 全 民 憑 空 損 失 5 兆 5 千 282 億 元 ( 註 七 ) (2) 台 糖 賤 賣 土 地 : 國 家 損 失 3 百 72 億 元 (3) 賤 賣 中 華 電 信 : 國 庫 損 失 1 百 43 億 元 (4) 高 鐵 ( 殷 琪 團 隊 原 標 榜 政 府 零 出 資 ) 黑 洞 全 民 買 單, 掏 空 國 家 4 千 8 百 29 億 元 (5) 核 四 貿 然 停 工 : 國 家 與 人 民 損 失 超 過 2 千 3 百 93 億 元 (6) 高 捷 弊 案 : 圖 利 特 定 人 3 百 52 億 元 2. 政 治 力 介 入 媒 體 : 民 進 黨 政 府 過 去 主 張 黨 政 軍 退 出 媒 體 其 執 政 後, 卻 是 盡 力 將 國 民 黨 逼 出 媒 體, 再 將 其 政 治 的 黑 手 伸 入 各 種 媒 體 2000 年 後, 民 進 黨 的 媒 體 作 為 是 : (1) 告 媒 體 : 副 總 統 呂 秀 蓮 告 新 新 聞 ( 嘿 嘿 嘿 事 件 ); 高 雄 市 長 謝 長 廷 7

告 聯 合 報 ( 該 報 社 論 檢 調 只 辦 到 謝 長 廷 腳 跟 前 面 那 條 線 ) (2) 搜 索 媒 體 : 搜 索 壹 周 刊 ( 該 刊 報 導 前 總 統 李 登 輝 任 內, 將 援 助 南 非 鞏 案 之 國 安 局 非 法 秘 密 帳 戶, 由 外 交 部 拿 回 後 輾 轉 入 淡 水 之 台 綜 院 ) (3) 關 閉 媒 體 :2005 年 新 聞 局 長 姚 文 智 關 閉 7 家 媒 體, 轟 動 國 際 (4) 利 誘 媒 體 :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之 名, 軟 化 媒 體 對 政 府 應 有 之 監 督 (5) 運 用 外 圍 團 體 以 組 織 閱 聽 人 組 織, 名 為 監 督 媒 體 之 民 間 組 織, 背 後 出 資 及 人 事 安 排 均 為 政 府 3. 政 治 力 介 入 司 法 : 國 民 黨 時 代 最 為 人 民 所 詬 病 者, 即 司 法 檢 調 不 公 民 進 黨 主 政 狀 況 一 樣, 檢 調 司 法 受 制 於 政 治 力, 斧 鑿 痕 跡 斑 斑 明 顯 高 捷 案 股 市 禿 鷹 案 台 開 案 三 一 九 槍 擊 案, 檢 調 完 全 配 合 媒 體 名 嘴 報 料 進 度, 名 嘴 爆 到 哪, 檢 調 慢 慢 查 到 哪 查 的 結 果, 高 高 舉 起, 輕 輕 放 下 輿 論 有 謂 : 辦 不 上 去, 所 以 辦 不 下 去 頗 為 傳 神, 一 語 中 的 大 選 後 爆 出 之 巴 紐 醜 聞 案, 依 特 偵 組 執 掌, 犯 案 層 級 為 部 長 以 上, 特 偵 組 依 法, 即 應 主 動 展 開 調 查, 結 果 一 動 也 不 動 歷 經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轉 型 正 義 並 不 容 易, 制 度 不 完 善, 就 算 有 獨 立 檢 察 官 廉 政 公 署, 亦 無 法 解 決 貪 婪 的 弊 端 二 意 識 形 態 與 政 治 掛 帥 : 台 灣 民 主 成 就 歸 功 於 公 民 意 識 的 勃 發, 使 台 灣 社 會 力 展 現 轉 型 的 發 動 機 角 色 2000 年 首 度 政 黨 輪 替, 原 本 期 待 向 上 提 升 的 台 灣 社 會, 卻 不 斷 的 向 下 沉 淪 民 進 黨 政 府 為 遮 掩 施 政 無 能 貪 腐 失 德, 主 導 朝 野 對 抗 從 政 策 理 念 與 目 標 達 成, 轉 移 到 虛 幻 統 獨 意 識 形 態 統 獨 標 籤 之 下, 公 民 社 會 的 核 心 價 值 ( 自 由 的 心 靈 對 人 權 的 堅 持 對 法 治 的 遵 守 對 極 權 的 反 抗 對 異 議 的 包 容 對 弱 勢 的 關 懷 ) 遭 到 空 前 的 危 機 民 進 黨 八 年 主 政, 帶 來 公 民 社 會 之 危 機 有 兩 大 端 : ( 一 ) 民 主 核 心 價 值 偏 斜 日 益 嚴 重 : 1. 不 問 是 非 不 問 對 錯 只 問 立 場 : 統 獨 對 立 下, 使 得 族 群 撕 裂 更 嚴 重, 思 想 對 話 空 間 更 被 窄 化 動 輒 以 統 派 媒 體 統 派 觀 點 台 北 人 觀 點 欺 負 我 們 南 部 人 ( 註 八 ) 似 乎 就 可 將 施 政 的 弊 案 貪 腐 的 無 能, 都 給 一 筆 抹 銷 明 明 是 全 民 反 總 統 貪 腐, 竟 可 內 不 咎 神 明 ; 外 不 慚 清 議, 導 向 外 省 人 欺 負 台 灣 人 總 統 八 年 施 政 下 只 問 立 場 不 問 對 錯 不 問 是 非, 是 對 民 主 最 大 諷 刺, 對 公 民 社 會 極 大 打 擊 如 何 撥 亂 反 正, 重 回 不 分 藍 綠, 只 分 黑 白 的 價 值 觀, 刻 不 容 緩 2. 硬 拗 鬼 扯 將 是 非 善 惡 價 值 混 淆 : 人 類 社 會 發 展 下, 文 化 文 明 並 進, 逐 漸 產 生 普 世 價 值 此 為 人 群 樹 立 規 範 性 價 值 觀 的 功 能 官 員 於 立 法 院 被 質 詢 不 滿, 用 手 比 開 槍 動 作, 稱 騎 馬 打 仗 自 小 白 目 ; 第 一 夫 人 炒 股, 偉 大 的 財 政 部 長 稱 有 助 於 活 絡 股 市 ; 南 亞 海 嘯 募 款 4 億 多, 新 聞 局 長 私 自 成 立 體 制 外 的 五 人 基 金 會, 東 窗 事 發, 辯 稱 審 計 部 阻 撓 ; 教 育 部 長 的 罄 竹 難 書 三 隻 小 豬 台 灣 地 圖 左 旋 90 度 ; 國 防 部 的 扁 帽 軍 官 田 風 華 再 現 8

五 星 上 將 合 成 照 你 是 我 的 巧 克 力 ; 教 育 部 主 秘 站 上 第 一 線, 幕 僚 角 色 的 錯 亂 扁 政 府 八 年 施 政, 洋 相 出 盡, 官 無 官 相 軍 無 軍 威 台 灣 的 文 化 教 育 社 會 原 是 有 極 深 厚 的 內 涵, 一 再 受 到 政 治 人 物 低 俗 的 汙 染, 可 歎 亦 可 悲 我 們 試 著 想 這 個 畫 面 : 第 一 夫 人 不 因 身 體 狀 況, 不 會 自 認 無 事 無 聊, 以 炒 股 票 度 日, 而 是 不 斷 參 與 各 種 慈 善 活 動 鼓 勵 年 輕 人 社 會 邊 緣 人 積 極 向 上 的 人 生 觀 ; 教 育 部 長 是 溫 文 爾 雅 博 學 多 聞 關 心 科 學 教 育, 更 重 視 人 本 精 神 教 育 ; 經 濟 部 長 天 天 陳 述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的 遠 景, 和 有 效 抑 制 物 價 上 漲 的 作 為 ; 財 政 部 長 不 是 拿 人 民 的 納 稅 錢 不 斷 填 補 財 團 的 銀 行 呆 帳, 而 是 宣 布 政 府 大 利 多, 決 定 還 富 於 民 李 遠 哲 院 長 以 知 識 份 子 的 良 心, 不 知 以 為 如 何? ( 二 ) 理 性 思 辯 過 程 被 粗 俗 之 愛 台 灣 空 洞 口 號 毀 壞 殆 盡 當 愛 台 灣 之 空 洞 口 號 無 限 上 綱 成 為 政 治 選 擇 唯 一 依 歸, 則 更 多 實 質 問 題 都 被 忽 視 掩 蓋 信 手 拈 來 : 台 灣 經 貿 競 爭 力 衰 退 人 民 貧 富 懸 殊 加 大 國 土 保 育 與 開 發 的 均 衡 點 在 在 需 要 理 性 成 熟 多 面 向 反 覆 質 疑 辯 正, 而 後 得 出 一 個 最 佳 方 案 在 一 個 粗 俗 ( 糙 ) 的 愛 台 灣 口 號, 一 個 扣 帽 子 的 指 責, 立 即 將 思 辯 的 重 要 歷 程 予 以 摧 毀, 也 使 得 全 民 社 會 更 為 沉 默 前 行 政 院 長 唐 飛 在 台 灣 前 途 展 望 協 會 成 立 時, 發 表 的 專 文 中, 有 兩 段 話 是 發 人 深 省 的 :( 註 九 ) 什 麼 樣 的 社 會 造 成 如 此 高 的 沉 默 意 見? 什 麼 樣 的 政 黨 政 治 無 法 說 服 沉 默 選 民 支 持? 什 麼 樣 的 政 策 綱 領 使 得 公 民 放 棄 監 督 或 者 贊 同 的 權 利? 什 麼 樣 的 政 治 人 物 使 得 選 民 選 擇 以 冷 漠 回 應 他 們 激 情 熱 切 的 演 出? 什 麼 樣 的 政 治 生 態 使 公 民 放 棄 敦 促 公 共 政 策 引 領 向 上 唯 獨 台 灣, 政 黨 不 需 要 理 想, 政 治 人 物 不 必 講 求 誠 信, 他 們 只 需 要 死 忠 支 持 者 的 熱 情 擁 護, 沉 默 的 多 數 反 而 助 長 了 他 們 食 髓 知 味 的 習 癖, 繼 續 靠 激 情 對 立 與 支 持 者 相 濡 以 沫, 繼 續 靠 虛 偽 的 意 識 形 態 區 隔 自 我 催 眠 政 治 不 僅 淪 為 政 黨 攫 取 私 利 與 政 客 謀 求 個 人 利 益 的 殺 戮 戰 場, 更 成 為 台 灣 社 會 的 亂 源 所 在 綜 合 而 論, 八 年 的 民 進 黨 主 政, 強 化 統 獨 對 立 弱 化 思 辯 過 程, 只 問 立 場 不 問 是 非 在 社 會 上 : 沉 默 的 人 更 加 沉 默 ; 在 經 濟 上 : 濫 權 貪 腐 的 官 員 更 加 囂 張 ; 在 經 濟 上 : 鎖 國 的 悲 慘 更 加 浮 現 三 縱 容 包 庇 貪 腐 : 陳 水 扁 八 年 執 政 : 拼 經 濟, 成 為 口 號 ; 搞 選 舉, 操 弄 族 群 ; 論 施 政, 乏 善 可 陳 ; 講 廉 潔, 扁 與 其 家 屬 左 右 內 閣 官 員, 不 時 涉 及 捲 入 金 權 疑 雲 輿 論 乃 以 一 妻 二 祕 三 師 四 親 家 稱 之 當 社 會 不 滿 之 氣, 經 由 施 明 德 登 高 一 呼, 百 萬 紅 衫 軍 走 出 來, 高 喊 阿 扁 下 台 之 際, 民 進 黨 的 黨 員, 或 寄 希 望 於 民 進 黨 的 人 士, 實 應 有 更 敏 銳 的 智 慧 更 前 瞻 的 高 度 為 民 進 黨 長 遠 走 向, 與 陳 水 扁 切 割, 始 有 浴 火 重 生 的 契 機 反 之, 只 有 被 陳 水 扁 綁 架 全 黨, 並 承 擔 縱 容 包 庇 貪 腐 之 共 業 民 進 黨 面 臨 的 真 正 困 境 在 於 : 陳 水 扁 不 可 能 自 行 下 台 乃 為 必 然 紅 衫 軍 的 訴 9

求 若 成 功, 對 彼 等 不 過 是 發 洩 正 義 的 情 緒 得 以 紓 解 ; 但 陳 水 扁 下 台 所 面 臨 的, 是 他 以 及 其 家 屬 嚴 峻 的 司 法 之 路, 或 牢 獄 之 途 陳 水 扁 不 可 能 下 台, 那 就 只 剩 綁 架 民 進 黨 一 途 民 進 黨 內 不 乏 有 識 之 士,2006 年 7 月 15 日,15 位 親 綠 學 者 在 台 大 校 友 會 館 舉 行 記 者 會, 發 表 七 一 五 宣 言, 彼 等 強 調, 總 統 罷 免 案 雖 已 落 幕, 可 是 陳 水 扁 家 人 和 親 信 涉 嫌 弊 案, 所 引 發 的 社 會 政 治 動 蕩 仍 未 平 息, 陳 水 扁 想 要 通 過 族 群 情 感 來 取 代 反 省, 已 失 去 人 民 的 尊 敬 和 信 賴 因 此 呼 籲 陳 水 扁 慎 重 考 慮 辭 去 總 統 職 務, 並 呼 籲 民 進 黨 自 我 反 省, 用 實 際 行 動 感 動 人 民 當 天 並 公 佈 參 與 連 署 者, 包 括 台 灣 促 進 和 平 基 金 會 等 獨 派 團 體 成 員 在 內 的 共 4213 位 學 者 當 天 並 啟 動 擴 大 全 民 連 署 的 網 站, 短 短 2 天 之 內, 連 署 人 數 即 達 8000 人 相 對 於 國 親 兩 黨 發 動 的 罷 免 連 署, 或 走 上 街 頭 的 百 萬 紅 衫 軍 ; 來 自 綠 營 內 部 的 力 量, 對 陳 水 扁 其 實 更 具 有 殺 傷 力, 並 可 直 接 將 陳 水 扁 推 向 政 治 死 角 可 惜 民 進 黨 內 分 散 微 弱 的 聲 音, 終 於 不 敵 陳 水 扁 的 策 略 手 法 陳 水 扁 巧 妙 的 運 用 民 進 黨 內 派 系 恐 怖 平 衡 原 則, 並 發 揮 極 致, 終 於 成 功 達 成 綁 架 全 黨 之 艱 鉅 工 程 陳 水 扁 讓 黨 內 各 派 系 瞭 解, 總 統 下 台, 雖 然 仍 是 民 進 黨 政 府 主 政, 但 副 總 統 呂 秀 蓮 接 任 總 統 一 職, 必 是 謝 系 蘇 系 所 不 樂 見 之 事 陳 水 扁 一 方 面 拉 住 謝 蘇, 以 阻 擋 呂 ; 另 一 方 面, 再 硬 拉 拔 黨 內 聲 勢 不 如 謝 蘇 的 張 俊 雄 游 錫 堃 牽 制 謝 蘇 如 此 一 來 ; 以 謝 蘇 拒 呂, 以 防 逼 宮 ; 再 以 張 游 防 謝 擋 蘇 整 個 民 進 黨 在 2008 年 大 位 權 力 競 逐 的 天 王 們, 受 制 於 不 得 不 之 黨 內 派 系 平 衡 ; 復 以, 陳 水 扁 主 政 八 年, 權 力 集 中 化 驚 人, 民 進 黨 最 寶 貴 之 兩 大 資 產 : 派 系 民 主 與 批 判 精 神, 早 已 不 知 所 終 就 在 陳 水 扁 巧 妙 的 拉 住 四 大 天 王, 四 大 天 王 拉 住 基 層 對 阿 扁 的 反 彈 切 割 的 聲 浪 故 而 民 進 黨 全 黨 之 力, 無 法 擺 脫 陳 水 扁, 只 有 被 其 綁 架 消 耗, 直 到 失 去 政 權 為 止 民 進 黨 正 是 : 成 也 阿 扁, 敗 也 阿 扁 四 鎖 國 與 經 濟 逆 退 陳 水 扁 總 統 與 時 任 國 民 黨 主 席 之 連 戰 會 面 後, 連 前 腳 剛 走, 當 時 的 行 政 院 長 張 俊 雄 立 即 宣 布 核 四 停 建 或 有 謂, 這 是 打 了 連 戰 一 巴 掌, 實 則, 這 巴 掌 是 打 在 全 民 臉 上 這 一 巴 掌, 價 值 連 城, 造 成 至 少 2 千 393 億 元 的 損 失, 國 安 基 金 四 大 基 金 各 縮 水 三 分 之 一, 哀 鴻 遍 野 這 是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民 進 黨 上 台 後, 祭 出 神 主 牌, 以 四 個 月 簡 單 的 幕 僚 作 業, 草 率 評 估 後, 即 宣 布 核 四 停 建 110 天 後, 執 政 者 再 向 現 實 環 境 低 頭, 重 建 核 四, 這 已 造 成 國 庫 全 民 ( 股 票 ) 大 失 血 也 使 台 灣 經 濟 景 氣 從 此 一 路 下 滑, 備 嘗 八 年 悲 慘 的 窘 境 陳 水 扁 政 府 的 另 一 神 主 牌 台 獨 意 識 形 態 其 深 怕 兩 岸 經 濟 互 動 過 於 密 切, 將 影 響 台 灣 的 主 體 性 扁 政 府 一 向 認 為, 當 兩 岸 經 濟 貿 易 政 策 越 開 放, 台 灣 的 企 業 資 金 技 術 人 才 流 向 中 國 的 速 度 將 更 快, 當 台 灣 經 濟 越 向 大 陸 傾 斜, 對 台 灣 產 業 空 洞 化 資 金 枯 竭 化 經 濟 邊 陲 化 之 現 象 將 更 嚴 重 因 此, 扁 政 府 向 雙 重 人 格 般, 一 方 面 強 調 大 陸 市 場 的 重 要 性, 主 張 積 極 開 放 有 效 管 10

理 ; 實 則, 卻 是 畏 首 畏 尾 裹 足 不 前 的 三 通 永 不 通 扁 政 府 面 對 國 內 企 業 界 的 殷 切 企 盼, 只 是 不 斷 重 申 : 兩 岸 經 濟 不 是 萬 靈 丹 不 可 錯 把 毒 藥 當 仙 丹 將 瀉 藥 當 補 品 來 自 我 安 慰 扁 執 政 八 年 的 錯 置 保 守 停 滯, 使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就 業 問 題 經 濟 成 長 持 續 滑 落 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前, 台 灣 位 居 四 小 龍 之 首,2008 年 政 黨 再 次 輪 替 時, 台 灣 已 是 四 小 龍 之 末 扁 政 府 雖 以 國 際 大 環 境 太 差 為 施 政 不 佳 的 說 辭, 唯 2008 年 初, 新 加 坡 澳 門 政 府 先 後 還 富 於 民, 更 是 使 扁 政 府 臉 上 無 光 扁 政 府 囿 於 意 識 形 態, 不 願 正 眼 向 西 面 看 過 去, 只 能 強 調 台 灣 優 先 全 球 佈 局 互 惠 雙 贏 風 險 管 理 ; 走 出 台 灣 自 己 的 路 八 年 的 空 轉, 經 濟 不 振, 社 會 出 現 悲 慘 的 碳 50, 一 個 單 親 媽 媽, 經 濟 所 迫, 實 在 無 路 可 走, 為 了 僅 有 的 尊 嚴, 最 後 的 50 元, 買 了 一 包 碳, 與 小 孩 走 上 絕 路 人 民 高 喊 活 不 下 去, 總 統 副 總 統 與 小 老 百 姓 查 理 阿 珠 互 嗆, 這 是 失 德 失 政 的 畫 面 民 進 黨 的 經 濟 無 能 加 上 政 治 的 貪 腐 濫 權, 人 民 用 選 票 表 達 了 內 心 的 痛 苦 無 奈 與 憤 怒 肆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的 未 來 展 望 ( 代 結 語 )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1949 年 來 台,2000 年 面 臨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2008 年 再 次 面 臨 二 度 政 黨 輪 替 兩 次 的 政 黨 輪 替, 對 國 民 黨 民 進 黨 都 留 下 寶 貴 的 教 訓 實 則, 2000 年, 與 其 說 國 民 黨 是 敗 給 民 進 黨, 毋 寧 是 敗 在 國 民 黨 自 身 ;2008 年 民 進 黨 之 敗 給 國 民 黨, 亦 毋 寧 是 敗 在 民 進 黨 自 身 杜 牧 阿 房 宮 賦 : 嗚 呼! 滅 六 國 者, 六 國 也, 非 秦 也 族 秦 者, 秦 也, 非 天 下 也 嗟 夫, 使 六 國 各 愛 其 人, 則 足 以 拒 秦 秦 復 愛 六 國 之 人, 則 遞 三 世 可 至 萬 世 而 為 君, 誰 得 而 族 滅 也? 秦 人 不 睱 自 哀, 而 後 人 哀 之 後 人 哀 之 而 不 鑒 之, 亦 使 後 人 而 復 哀 後 人 也! 民 主 國 家 之 政 黨 輪 替 本 為 常 態 主 政 者 更 應 以 天 下 蒼 生 為 己 任, 以 取 得 永 續 經 營 機 會 正 如 范 仲 淹 岳 陽 樓 記 : 居 廟 堂 之 高, 則 憂 其 民, 處 江 湖 之 遠, 則 憂 其 君 是, 進 亦 憂, 退 亦 憂, 曰 : 何 時 而 止? 先 天 下 之 憂 而 憂, 後 天 下 之 樂 而 樂 憂 民 之 憂, 苦 民 之 苦, 則 不 會 與 民 互 嗆, 日 思 人 民 是 否 豐 衣 足 食? 政 治 家 期 使 政 治 清 明, 經 濟 繁 榮, 人 民 安 居 樂 業, 則 政 治 沒 有 不 興 盛 政 黨 沒 有 不 繼 續 執 政 者 綜 合 過 去 八 年 之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吾 人 深 以 為 憂 者, 在 於 如 何 真 正 落 實 轉 型 正 義 轉 型 正 義 始 於 初 始 不 正 義 不 正 常 如 何 真 正 落 實 轉 型 正 義? 國 家 元 首 必 須 深 思 體 會 其 對 國 家 長 治 久 安 之 重 要 性, 更 能 排 斥 如 同 糖 衣 毒 藥 的 誘 惑 ( 例 如 : 黨 產 ; 政 治 介 入 媒 體 政 治 介 入 司 法 政 治 進 入 軍 憲 警 政 治 介 入 學 校 ; 政 商 掛 勾 ; 不 當 利 得 ; 貪 污 濫 權 ; 不 依 法 行 政 等 ) 2008 年 五 月, 馬 英 九 新 政 府 未 就 職 前, 已 研 擬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草 案, 以 補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不 足, 作 為 公 務 員 未 來 厲 行 廉 政 之 準 則 雖 有 謂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但, 吾 人 深 信 無 規 矩 無 以 成 方 圓, 這 是 謹 慎 的 務 實 的 作 為 如 何 使 標 準 訂 出, 收 到 成 效? 則 必 須 主 政 者 令 出 必 行, 雷 厲 風 行, 將 有 上 行 下 11

效 移 風 易 俗 之 效 各 級 公 務 員 厲 行 廉 政 只 是 中 下 端 ; 再 者, 過 去 8 年 的 慘 痛 教 訓, 純 就 制 度 面 思 考, 建 立 法 治, 而 非 人 治 ; 是 否 應 有 考 慮 國 家 元 首 專 章 規 範? 第 三, 國 民 黨 民 進 黨 多 年 來, 政 商 綿 密 關 係 對 媒 體 態 度 對 司 法 檢 調 態 度 對 依 法 行 政 態 度 對 貪 污 濫 權 之 態 度 對 兩 岸 發 展 之 態 度 對 經 濟 發 展 之 態 度, 均 將 考 驗 未 來 馬 英 九 新 政 府 文 末, 吾 人 試 圖 勾 勒 出 一 個 未 來 理 想 國 的 圖 像 : 國 家 元 首 是 外 慚 清 議 ; 內 疚 神 明 之 溫 良 恭 儉 讓, 愛 民 如 子 的 政 治 家 政 府 官 員 奉 公 守 法, 依 法 行 政 不 貪 污 不 濫 權 司 法 檢 調 秉 公 辦 案, 沒 有 上 級 上 上 級 制 肘, 勇 於 打 擊 權 貴 黑 金, 一 掃 往 日 辦 不 下 去, 因 為 辦 不 上 去 之 軟 骨 症 媒 體 新 聞 專 業 自 主, 以 第 四 權 自 許, 而 勿 淪 為 執 政 者 或 特 定 政 黨 的 御 用 傳 聲 筒 公 民 社 會 浴 火 重 生, 人 與 人 的 相 處, 處 處 發 抒 自 由 的 心 靈 對 法 治 的 遵 守 對 人 權 的 堅 持 對 極 權 的 反 抗 對 異 議 的 包 容 對 弱 勢 的 關 懷 公 共 政 策 理 性 思 辯, 取 代 粗 俗 戴 帽 子 口 號 ; 各 項 議 題, 只 問 是 非 不 問 立 場 ; 只 分 黑 白 不 分 藍 綠 12

注 釋 : ( 註 一 ) 新 黨 主 要 成 員 對 李 登 輝 總 統 之 言 論 走 向 不 表 認 同 者, 包 括 : 李 氏 與 日 本 作 家 司 馬 遼 太 郎 之 談 話 自 稱 其 22 歲 以 前 是 日 本 人 國 民 黨 是 外 來 政 權 出 埃 及 記 與 李 摩 西 之 說 特 殊 國 與 國 關 係 等 ( 註 二 ) 齊 光 裕, 中 華 民 國 的 政 治 發 展 (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公 司,1996 年 1 月 ), 頁 816 ( 註 三 ) 齊 光 裕, 中 華 民 國 的 憲 政 發 展 (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公 司,1998 年 11 月 ), 頁 173 184 ( 註 四 ) 有 關 國 民 黨 地 方 派 系 可 參 閱 : 陳 明 通, 派 系 政 治 與 台 灣 政 治 變 遷 ( 台 北 : 月 旦 出 版 社,1995 年 10 月 ) 趙 永 茂, 台 灣 地 方 派 系 與 地 方 建 設 之 關 係 ( 高 雄 : 德 馨 出 版 社, 民 國 67 年 5 月 ) 陳 陽 德, 轉 變 中 的 台 灣 地 方 政 治 ( 台 北 : 洞 察 出 版 社, 民 國 76 年 1 月 ) ( 註 五 ) 有 關 李 氏 初 掌 政 權 之 政 治 歷 程, 可 參 閱 : 周 玉 蔻, 李 登 輝 的 一 千 天 ( 註 六 ) 同 註 二, 頁 789 ( 註 七 )2004 年 10 月 20 日, 陳 水 扁 與 總 統 府 經 濟 顧 問 小 組 會 晤 後, 宣 示 第 二 次 金 融 改 革 四 大 目 標 :1.2006 年 底 至 少 有 三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其 市 場 佔 有 率 超 過 10% 2.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在 2005 年 底 前, 由 12 家 減 為 6 家 3. 金 控 公 司 總 家 數, 再 2006 年 底 前 減 半 為 7 家 4. 至 少 一 家 金 控 公 司 到 海 外 掛 牌 或 引 進 外 資 ( 註 八 ) 高 捷 案 中, 副 董 事 長 陳 敏 賢 主 導 副 董 事 長 制, 面 對 各 界 對 高 捷 的 諸 多 質 疑, 不 思 逐 一 釋 疑, 還 原 真 相, 而 謂 : 台 北 人 觀 點, 欺 負 高 雄 人 類 似 論 點, 如 議 會 中 議 員 為 淹 大 水 質 詢 官 員, 官 員 答 非 所 問, 他 想 到 二 二 八 ( 註 九 ) 唐 飛, 沉 默 選 民 大 集 合, 公 民 意 識 再 勃 發 台 北, 中 國 時 報,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版 五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