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府現金管理之理論與國外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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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RB 計 畫 編 號 :100mof009 財 政 部 100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之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研 究 單 位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研 究 主 持 人 : 鄭 如 孜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副 教 授 ) 共 同 主 持 人 : 林 嬋 娟 (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教 授 ) 研 究 助 理 : 翁 芷 蔓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碩 士 生 ) 賴 旻 君 (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生 ) 李 昀 昇 (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提 要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在 探 討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並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以 供 作 為 政 府 未 來 改 革 時 之 參 考 研 究 重 心 包 括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針 對 此 三 層 面, 本 研 究 首 先 以 蒐 集 法 令 規 範 實 際 運 作 及 財 務 資 料 的 方 式, 來 了 解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現 況 接 著, 整 理 國 外 相 關 規 範 與 文 獻, 以 了 解 國 外 的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最 後,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各 界 對 三 項 資 金 運 用 層 面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國 內 外 實 務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我 國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的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運 作, 皆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有 進 一 步 改 進 的 必 要 而 美 國 的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與 投 資 法 案, 日 本 的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FILP), 及 澳 洲 紐 西 蘭 與 英 國 的 各 項 機 制 設 計, 皆 可 作 為 我 國 制 定 法 令 與 制 度 之 參 考 國 防 部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在 同 一 部 會 內 推 動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是 可 行 的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應 先 推 動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待 各 部 會 執 行 成 熟 後, 再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此 外,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應 以 穩 健 為 原 則, 而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首 應 評 估 該 建 設 計 畫 的 未 來 自 償 能 力 本 研 究 綜 合 研 究 結 果 之 後, 建 議 可 將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制 度 建 構, 列 為 短 期 目 標 1.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制 度 之 建 構 : 在 法 令 規 範 面, 應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利 率 設 定 借 貸 金 額 限 制 及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等 細 節 規 範 在 媒 合 平 台 面, 應 在 各 部 會 中 設 立 一 個 基 金 借 貸 協 調 委 員 會, 負 責 媒 合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在 利 率 設 定 面, 應 在 法 條 中 設 定 利 率 計 算 公 式 在 借 貸 安 全 面, 應 訂 定 有 關 借 貸 金 額 限 制 及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等 法 條, 宜 要 求 借 款 基 金 提 出 還 款 計 劃 書, 及 展 期 借 款 效 益 分 析 報 告 在 資 訊 系 統 面, 應 建 構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及 借 貸 媒 合 的 聯 結 系 統 在 激 勵 機 制 面, 應 設 計 相 關 的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並 將 執 行 成 效 揭 露 於 政 府 網 站 2.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制 度 之 建 構 : 在 法 令 規 範 面, 應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投 資 範 圍 及 投 資 金 額 等 細 節 規 範 在 投 資 範 圍 面, 應 限 定 在 風 險 低 的 標 的 上, 譬 i

3 如 : 政 府 公 債 及 國 庫 券 投 資 之 前 宜 作 財 務 分 析, 並 挑 選 最 適 當 的 金 融 合 作 夥 伴 投 資 時 宜 集 合 同 一 部 會 所 有 基 金 與 銀 行 協 商 最 有 利 的 投 資 條 件 3.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制 度 之 建 構 : 在 法 令 規 範 面, 應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支 應 範 圍 及 支 應 金 額 等 細 節 規 範 在 支 應 範 圍 面, 應 限 定 在 與 該 基 金 設 立 目 的 相 關 之 公 共 建 設 在 支 應 金 額 面, 應 限 定 在 公 共 建 設 的 自 償 金 額, 宜 要 求 提 供 自 償 率 評 估 報 告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制 度 建 構 完 成 後, 應 選 擇 基 金 規 模 較 大 之 部 會 作 為 試 辦 機 關, 並 進 而 推 行 至 所 有 部 會, 此 為 中 期 目 標 而 長 期 目 標 為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此 外, 為 了 提 升 各 基 金 進 行 三 項 資 金 運 用 作 業 之 意 願, 應 在 相 關 法 律 中 訂 明 允 許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並 且 限 縮 經 辦 人 員 責 任 的 條 文 但 是 修 訂 法 律 耗 時 較 久, 故 可 列 為 長 期 目 標 關 鍵 詞 :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ii

4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5 第 二 章 我 國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及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6 第 一 節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介 紹... 6 第 二 節 我 國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現 況 第 三 節 我 國 政 府 績 效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三 章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與 國 外 實 務 第 一 節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第 二 節 美 國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與 相 關 文 獻 第 三 節 日 本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第 四 節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第 四 章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之 實 證 分 析 第 一 節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第 二 節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結 果 第 三 節 問 卷 結 果 iii

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附 錄 一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附 錄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附 錄 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實 況 之 問 卷 附 錄 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看 法 之 問 卷 附 錄 五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與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參 考 文 獻 iv

6 圖 表 目 錄 圖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圖 2-2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新 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之 作 業 流 程 圖 3-1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內 容 圖 3-2 FILP 運 作 方 式 圖 3-3 FILP 資 金 流 量 變 化 圖 圖 5-1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及 資 金 借 貸 媒 合 系 統 流 程 圖 表 1-1 愛 台 12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1 表 至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金 額 及 比 例... 2 表 2-1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表 2-2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表 2-3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投 資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表 2-4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表 2-5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實 際 情 況 表 年 度 國 庫 撥 補 政 事 型 基 金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效 益 表 表 2-7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表 2-8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實 際 情 況 v

7 表 2-9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情 況 表 3-1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內 容 及 負 責 機 構 表 3-2 CMIA 規 範 之 利 率 表 表 3-3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市 大 小 與 投 資 工 具 分 析 表 3-4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市 投 資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現 金 百 分 比 表 3-5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鎮 投 資 報 酬 率 表 3-6 財 政 困 境 之 指 標 表 4-1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表 4-2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看 法 表 4-3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表 4-4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vi

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從 2007 年 延 燒 至 2008 年 的 金 融 風 暴, 造 成 全 球 經 濟 恐 慌 及 股 市 暴 跌, 各 國 政 府 紛 紛 提 出 拯 救 方 案 我 國 行 政 院 已 通 過 愛 台 12 建 設 總 體 計 畫, 規 劃 8 年 ( 年 ) 內 投 資 3.99 兆 元 其 中, 民 間 投 資 額 度 約 1.2 兆 元 ( 占 30.1%), 政 府 投 資 額 度 達 2.79 兆 元 ( 占 69.9%),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頗 重 ( 表 1-1) 政 府 一 方 面 面 臨 財 政 拮 据 的 情 況, 一 方 面 仍 需 推 動 公 共 建 設 以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故 多 方 尋 求 資 金, 並 且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資 金, 乃 成 為 目 前 政 府 財 務 管 理 的 重 要 課 題, 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閒 置 資 金, 也 成 為 各 界 檢 討 的 對 象 97 年 度 及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均 指 出, 中 央 政 府 未 能 活 化 運 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且 財 務 調 度 尚 欠 妥 適,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以 促 使 政 府 財 源 有 效 配 置 表 1-1 愛 台 12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 單 位 : 億 元 ) 公 務 預 算 民 間 投 資 經 費 來 源 2008 年 ( 含 以 前 )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6 年 2009 年 ~2016 年 合 計 中 央 2, , , , , , , 地 方 1, , 基 金 2, , , 特 別 預 算 3, , , , , 直 接 參 與 1, , , , 吸 引 投 資 , , 其 他 總 計 11, , , , , , , 民 間 投 資 比 例 13.68% 14.61% 26.85% 25.02% 29.95% 36.30% 30.06% 註 :1. 本 表 所 列 經 費 需 求 為 概 估 數, 各 年 度 預 算 仍 須 依 年 度 預 算 先 期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逐 年 審 定 核 列 2. 其 他 係 指 台 北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編 列 之 配 合 款, 以 及 高 屏 溪 流 域 整 治 東 港 溪 整 治 待 籌 應 經 費 等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1

9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數 目 及 財 務 規 模 是 相 當 龐 大 的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報 告 顯 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支 出 預 算 金 額 為 1,901,373,016 千 元, 大 於 普 通 基 金 總 預 算 金 額 1,769,844,184 千 元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報 告 顯 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達 105 個, 基 金 淨 值 合 計 超 過 2 兆 元, 累 積 賸 餘 超 過 3 千 億 元, 現 金 餘 額 超 過 5 千 億 元 但 是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比 重 逐 年 下 降 ( 表 1-2), 且 部 分 基 金 將 資 金 經 年 存 放 定 存 ( 中 央 銀 行 國 庫 局 一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目 前 為 0.75%) 未 加 運 用, 其 他 基 金 則 為 籌 應 建 設 所 需, 須 以 較 高 利 率 辦 理 中 長 期 貸 款 (5 大 行 庫 資 本 支 出 放 款 利 率 大 於 1%) 若 能 統 籌 調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賸 餘 資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之 支 出, 將 大 為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資 金 運 用 效 率 表 至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金 額 ( 單 位 : 億 元 ) 及 比 例 年 度 公 共 建 設 額 度 基 金 預 算 基 金 預 算 所 佔 百 分 比 2,125 1,875 2,109 2,888 2,680 2,854 2, % 11.09% 8.25% 9.11% 8.84% 20.9% 26.4% 註 :1. 本 表 基 金 數 係 為 公 共 建 設 先 期 作 業 經 建 會 核 列 數 2. 本 表 公 共 建 設 額 度 包 含 公 務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 特 別 預 算 僅 列 計 新 十 大 建 設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石 門 水 庫 集 水 區 整 治, 以 及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等 4 項 年 度 公 共 建 設 額 度 係 為 立 法 院 預 算 數,101 年 度 係 為 預 算 案 數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財 政 部 為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並 以 創 新 財 源 籌 措 方 式,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於 2009 年 研 訂 並 經 行 政 院 會 通 過 強 化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此 方 案 之 四 大 策 略 及 具 體 措 施 之 一, 即 為 強 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之 運 用 經 建 會 為 提 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承 辦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進 而 強 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財 務 效 能 及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之 功 能 與 規 模, 於 2010 年 12 月 舉 辦 提 升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講 習 會 政 府 各 機 關 均 希 望 有 效 運 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以 改 善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的 問 題 我 國 過 去 有 關 政 府 績 效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探 討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的 建 構 ( 譬 如 : 林 嘉 誠,2004; 張 柏 森,2004; 施 宗 英,2004; 林 嬋 娟 與 鄭 如 孜,2004; 李 武 育 與 易 文 生,2007; 郭 昱 瑩,2009; 張 四 明,2008,2009, 2

10 2010), 和 績 效 指 標 的 設 計 ( 譬 如 : 劉 順 仁,2004; 吳 婉 瑜,2004; 張 麗 娟,2006; 王 佳 妙 與 侯 嘉 政,2010), 較 少 探 討 政 府 的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少 數 有 關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的 研 究, 指 出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缺 失, 並 對 資 金 活 用 提 出 建 議, 譬 如 : 透 過 海 外 市 場 及 共 同 基 金 投 資 以 增 加 投 資 報 酬 率,( 蔡 憲 唐 韋 端 與 陳 信 宏,2001; 方 清 風,2002; 徐 振 文,2004; 呂 秋 香,2007; 楊 曉 蓓,2011) 點 出 了 基 金 投 資 的 重 要 性, 但 相 關 文 獻 中 較 少 著 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問 題, 故 本 研 究 擬 對 此 三 層 面 作 進 一 步 探 討 本 研 究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對 象, 探 討 其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並 將 研 究 重 點 放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問 題 研 究 目 的 包 括 :(1) 檢 討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規 模 及 現 況 ;(2) 分 析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問 題, 並 蒐 集 比 較 國 內 外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3) 研 究 如 何 活 化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以 提 升 其 財 務 效 能 ;(4) 探 討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支 出 的 可 行 性, 涵 蓋 法 規 鬆 綁 或 研 修 及 未 來 建 議 方 向 首 先, 本 研 究 以 蒐 集 我 國 法 令 規 範 實 際 運 作 及 財 務 資 料 的 方 式, 來 了 解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現 況 其 次, 整 理 國 外 相 關 規 範 ( 包 括 : 美 國 日 本 澳 洲 紐 西 蘭 及 英 國 對 現 金 管 理 之 相 關 規 範 ), 以 了 解 國 外 的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最 後,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來 探 討 各 界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本 研 究 在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赴 國 防 部, 對 主 計 局 特 種 基 金 處 處 長 副 處 長 及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期 能 將 其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實 務 經 驗 提 供 給 其 他 部 會 作 為 參 考 其 次, 在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由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發 出 公 文 及 問 卷, 以 廣 泛 蒐 集 各 部 會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之 實 際 情 形 及 看 法 最 後, 在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召 開 座 談 會, 邀 請 張 四 明 (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教 授 ) 張 信 一 ( 經 濟 部 會 計 長 ) 楊 明 祥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基 金 預 算 處 處 長 ) 蔡 博 賢 ( 輔 仁 大 學 會 計 系 副 教 授 ) 蕭 家 旗 ( 財 政 部 會 計 長 ) 為 與 談 人, 以 瞭 解 實 務 界 及 學 術 界 專 家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的 看 法 本 研 究 之 預 期 貢 獻 如 下 : 1. 過 去 有 關 政 府 績 效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探 討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的 建 構, 和 績 效 指 標 的 設 計, 較 少 探 討 政 府 的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尤 其 是 針 對 政 府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研 究 更 是 缺 乏, 故 本 研 3

11 究 對 國 外 有 關 現 金 管 理 的 實 務 及 規 範 作 整 理, 並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可 增 進 這 方 面 的 瞭 解 2. 近 年 來 各 界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有 許 多 的 批 評, 故 本 研 究 彙 總 我 國 實 務 界 與 學 術 界 人 士,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支 出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進 而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可 作 為 政 府 未 來 改 進 之 參 考 3. 本 研 究 若 能 促 使 政 府 建 構 一 套 良 好 的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平 台, 激 勵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將 閒 置 資 金 借 給 其 他 資 金 短 缺 的 基 金, 將 能 促 進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活 化 及 財 務 效 能 提 升 4

12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報 告 分 為 五 章, 各 章 內 容 簡 述 如 下 : 第 一 章 緒 論 敘 述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預 期 貢 獻, 並 概 要 介 紹 全 文 架 構 第 二 章 我 國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及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包 括 三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介 紹 我 國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第 二 部 分 介 紹 我 國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問 題 及 未 來 改 進 措 施, 重 心 放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方 面 ; 第 三 部 分 則 為 政 府 績 效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三 章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與 國 外 實 務 本 章 包 括 三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介 紹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理 論 ; 第 二 部 分 介 紹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所 推 動 之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地 方 政 府 的 投 資 實 務, 以 及 其 他 財 務 管 理 機 制 ; 第 三 部 分 介 紹 日 本 政 府 所 推 動 之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FILP); 第 四 部 分 則 介 紹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 包 括 : 澳 洲 紐 西 蘭 及 英 國 ) 之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第 四 章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之 實 證 分 析 本 章 彙 整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訪 談 專 家 之 卓 見, 提 供 作 為 我 國 政 府 在 改 革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時 之 參 考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彙 總 研 究 成 果 作 成 結 論 與 建 議 5

13 第 二 章 我 國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及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第 一 節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並 以 各 類 基 金 之 財 務 數 字 及 比 率, 來 分 析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與 基 金 投 資 之 可 行 性 第 二 節 介 紹 我 國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的 現 況 及 問 題, 並 著 重 於 介 紹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況 第 三 節 為 政 府 績 效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介 紹 1 一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簡 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包 括 作 業 基 金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及 債 務 基 金 因 為 政 府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將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及 債 務 基 金 歸 類 於 政 事 型 基 金 2, 此 三 種 基 金 被 稱 為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101 年 度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計 有 105 個, 包 括 80 個 作 業 基 金 及 25 個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圖 2-1 為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周 玲 臺 與 鄭 如 孜 在 2009 年 完 成 的 主 計 總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政 府 會 計 制 度 革 新 效 益 之 探 討, 將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為 :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與 其 他 然 而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基 金 經 過 整 併 或 增 設, 其 名 稱 與 數 量 已 不 盡 相 同, 故 本 研 究 增 加 社 會 福 利 與 通 訊 傳 播 兩 類 別 兹 將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依 據 職 能 別 分 類 如 下 3 : ( 一 )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類 : 計 有 18 個 1.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 以 投 資 補 助 或 貸 款 方 式, 提 供 國 內 產 業 創 新 發 展 改 善 產 業 結 構 有 關 之 重 要 生 產 事 業 及 經 濟 建 設 所 需 資 金, 加 速 產 業 創 新 加 值, 促 進 經 濟 轉 型 及 國 家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2.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 輔 助 人 民 建 購 與 修 繕 住 宅 及 開 發 新 市 鎮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3.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為 促 進 都 市 土 地 有 計 畫 之 再 開 發 利 用, 復 甦 都 市 機 能, 加 速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示 範 地 區, 辦 理 一 般 都 市 更 新, 及 協 助 民 間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與 規 劃 設 計 等 主 管 機 關 為 1 參 考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案 2 依 政 府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之 規 定, 政 事 型 基 金 尚 包 括 普 通 基 金 3 本 研 究 採 用 周 玲 臺 與 鄭 如 孜 (2009) 對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政 事 型 基 金 的 分 類, 至 於 作 業 基 金 及 98 年 度 至 101 年 度 中 新 增 的 基 金, 本 研 究 依 其 主 要 任 務 之 性 質, 將 其 分 類 至 本 文 所 述 之 七 類 中 6

14 內 政 部 4.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 協 助 推 動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促 進 地 方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5.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 加 強 國 有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提 升 國 有 財 產 運 用 效 益 主 管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6.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 加 強 加 工 出 口 區 與 工 業 區 之 開 發 及 管 理, 健 全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及 改 善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環 境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7.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 辦 理 水 庫 之 經 營 管 理 保 育 與 中 央 管 河 川 之 疏 濬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及 搶 險, 有 效 循 環 運 用 其 收 益, 達 成 水 庫 多 目 標 運 轉 功 能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8.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 促 進 民 航 事 業 之 發 展 與 飛 航 安 全, 加 速 推 動 自 償 性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計 畫, 推 展 國 際 及 國 內 整 體 觀 光 業 務, 辦 理 高 速 鐵 路 車 站 聯 外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及 車 站 特 定 區 之 開 發, 以 提 升 交 通 服 務 水 準 主 管 機 關 為 交 通 部 9.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 為 健 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之 設 施 及 服 務, 加 速 科 學 工 業 之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10.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 辦 理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及 畜 產 改 良 主 管 機 關 為 農 業 委 員 會 11.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 加 速 離 島 建 設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12.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 加 強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13.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 配 合 兵 役 制 度 之 調 整,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制 度, 以 有 效 運 用 役 男 研 發 專 長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產 業 研 發 能 力 及 競 爭 力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14.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拓 展 對 外 貿 易 積 極 推 動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增 進 再 生 能 源 之 利 用 穩 定 石 油 供 應 及 維 護 油 品 市 場 秩 序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15.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 為 協 助 各 縣 市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針 對 所 得 偏 低 及 人 口 外 移 之 鄉 鎮, 本 一 鄉 一 品 的 精 神, 以 促 進 發 展 落 後 地 區 的 經 濟 繁 榮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16.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 補 助 各 港 灣 擴 建 及 輔 助 港 之 闢 建, 以 增 加 各 商 港 裝 卸 吞 吐 量, 提 升 港 口 對 外 競 爭 力, 確 保 港 埠 持 續 發 展 與 永 續 經 營 主 管 機 關 為 交 通 部 17.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促 進 農 漁 業 發 展 及 增 進 農 民 福 祉 主 管 機 關 為 農 業 委 員 會 18.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 推 動 大 陸 政 策 及 兩 岸 交 流, 建 立 兩 岸 良 好 互 動 7

15 關 係 主 管 機 關 為 大 陸 委 員 會 ( 二 )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類 : 計 有 6 個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培 養 國 家 所 需 各 級 各 類 醫 事 人 才,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提 高 醫 療 及 教 學 水 準, 並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之 施 行, 加 強 對 全 民 之 醫 療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培 養 國 家 所 需 各 級 各 類 醫 事 人 才,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提 高 醫 療 及 教 學 水 準, 辦 理 南 部 地 區 特 殊 醫 療 勞 工 職 業 病 工 業 災 害 等 臨 床 與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協 助 地 區 醫 療 單 位 發 展, 並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之 施 行, 加 強 對 全 民 之 醫 療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3.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培 養 國 家 所 需 各 級 各 類 醫 事 人 才, 從 事 醫 學 研 究, 提 高 醫 療 及 教 學 水 準, 整 合 宜 蘭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提 升 當 地 醫 療 水 準 及 服 務 品 質, 建 構 完 善 醫 療 及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並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之 施 行, 加 強 對 全 民 之 醫 療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4.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 辦 理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就 醫, 並 配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供 一 般 國 民 醫 療 服 務 與 負 責 醫 學 研 究 及 教 學 訓 練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5.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 辦 理 國 民 醫 療 及 健 康 服 務, 便 利 地 區 民 眾 醫 療 照 護, 增 進 衛 生 醫 療 事 業 發 展,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署 6.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之 輸 入 輸 出 製 造 品 管 銷 售 保 管 及 製 造 方 法 之 研 究 等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署 ( 三 )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類 : 計 有 60 個 1.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加 強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成 本 及 效 益 觀 念, 妥 善 運 用 教 育 資 源, 促 進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財 務 自 主, 以 提 高 教 育 績 效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 計 有 53 個 ) 2.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 推 動 國 民 終 身 教 育 增 進 學 習 機 會, 及 透 過 企 業 化 經 營 理 念, 加 強 社 教 館 所 功 能 與 行 政 效 率, 提 升 國 民 科 學 知 識 水 準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3.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 配 合 中 等 教 育 發 展 政 策 及 適 應 地 區 需 要, 辦 理 普 通 教 育 培 育 各 項 產 業 人 才, 培 養 健 全 公 民 促 進 生 涯 發 展, 奠 定 研 究 學 術 及 學 習 專 門 技 術 知 能 基 礎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8

16 4.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 宣 揚 具 有 美 學 歷 史 教 育 及 文 明 意 義 之 文 物, 辦 理 文 物 仿 製 藝 術 紀 念 品 開 發 及 文 物 收 購 等, 以 加 強 文 化 推 廣 工 作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5.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 為 增 進 考 選 業 務 之 發 展, 統 合 試 務 資 源 之 保 管 及 運 用, 導 入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以 提 升 考 試 報 名 費 收 費 標 準 之 公 信 力 及 試 務 品 質 主 管 機 關 為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6.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 增 進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能 力, 鼓 勵 傑 出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人 才, 充 實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設 施 及 資 助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之 運 用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7. 學 產 基 金 : 獎 助 發 展 有 關 文 教 事 業 及 教 育 公 益 事 業, 加 強 學 產 房 地 管 理, 促 進 教 育 事 業 發 展 主 要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8.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 為 振 興 體 育, 並 發 掘 培 訓 及 照 顧 運 動 人 才, 促 進 國 家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並 兼 顧 健 全 運 動 彩 券 盈 餘 管 理 運 用 主 管 機 關 為 體 育 委 員 會 ( 四 )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類 : 計 有 3 個 1.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 為 推 動 國 防 及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辦 理 軍 品 生 產, 提 升 醫 學 教 育 及 研 究, 提 供 國 軍 與 民 眾 醫 療 及 官 兵 服 務, 訓 練 軍 事 監 所 受 刑 人 與 被 告 人 謀 生 技 能, 推 展 國 軍 福 利 及 文 教, 提 倡 軍 人 儲 蓄 等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2.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 辦 理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工 作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3.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 因 應 國 家 各 項 重 大 政 經 建 設, 考 量 國 防 戰 備 任 務, 辦 理 營 區 騰 讓, 加 速 改 善 國 軍 營 舍 及 軍 事 設 施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防 部 ( 五 ) 社 會 福 利 類 : 計 有 10 個 1.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 確 保 未 能 於 相 關 社 會 保 險 獲 得 適 足 保 障 之 國 民 於 老 年 及 發 生 身 心 障 礙 時 之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並 謀 其 遺 屬 生 活 之 安 定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2.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 配 合 政 府 行 刑 政 策, 訓 練 受 刑 人 被 告 等 收 容 人 謀 生 技 能, 俾 出 監 所 後, 能 適 應 正 常 社 會 生 活 主 管 機 關 為 法 務 部 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 輔 導 退 除 役 官 兵 就 業, 照 顧 榮 民 榮 眷 之 生 活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提 供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建 立 完 善 之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署 5.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 輔 導 原 住 民 從 事 經 濟 事 業, 協 助 原 住 9

17 民 多 元 化 社 會 健 全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6.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 增 進 社 會 福 利, 健 全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7.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 推 動 整 體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服 務, 有 效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資 源, 提 高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水 平 與 素 養, 完 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網 絡, 達 成 新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及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目 標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8.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 保 障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就 醫 就 養 權 利 及 激 勵 士 氣, 並 建 立 管 理 及 運 作 機 制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9.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推 動 勞 動 供 需 平 衡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促 進 國 民 及 協 助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影 響 之 勞 工 安 定 就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勞 工 委 員 會 10.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 落 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加 強 國 民 衛 生 保 健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之 醫 療 照 護, 提 供 國 民 健 康 照 護 保 障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署 ( 六 ) 通 訊 傳 播 類 : 計 有 2 個 1.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 促 進 通 訊 傳 播 健 全 發 展, 維 護 媒 體 專 業 自 主, 有 效 辦 理 通 訊 傳 播 管 理 事 項, 確 保 通 訊 傳 播 市 場 公 平 有 效 競 爭, 保 障 消 費 者 及 尊 重 弱 勢 權 益,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均 衡 發 展,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2.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 促 進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之 健 全 發 展, 保 障 公 眾 視 聽 之 權 益 主 管 機 關 為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七 ) 其 他 : 計 有 6 個 1.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 在 不 增 加 政 府 原 有 債 務 餘 額 之 前 提 下, 籌 措 穩 定 適 足 財 源, 償 還 政 府 債 務 本 金, 並 辦 理 付 息 作 業 ; 轉 換 債 務, 以 符 合 代 際 負 擔 公 平 原 則 及 減 輕 利 息 負 擔 ; 有 效 運 用 已 籌 集 之 未 來 還 本 付 息 資 金, 增 闢 政 府 償 債 財 源 主 管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2.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 加 速 推 動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3.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 確 保 未 來 核 能 發 電 廠 關 閉 後 所 需 拆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運 輸 中 期 貯 存 與 最 終 處 置, 拆 廠 及 電 廠 運 轉 期 間 產 生 之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最 終 處 置 等 後 端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主 管 機 關 為 經 濟 部 4.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 落 實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整 備 措 施, 因 10

18 應 事 故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之 應 變 作 業 需 要, 強 化 緊 急 應 變 功 能,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主 管 機 關 為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5.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主 管 機 關 為 環 境 保 護 署 6.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經 營,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促 進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1

19 基 金 類 別 主 管 機 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05 單 位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105 單 位 )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1.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3.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住 宅 基 金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加 工 出 口 區 作 業 基 金 4. 中 央 都 市 更 基 基 金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作 國 防 部 5.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6.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溫 泉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財 政 部 7.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8.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民 航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法 務 部 9.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業 經 濟 部 10.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1.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森 林 保 育 事 業 管 理 處 龍 崎 工 廠 2 家 生 產 事 業 機 構 交 通 部 12.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臺 北 榮 民 技 術 勞 務 中 心 基 輔 導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1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14.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15.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16.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武 陵 農 場 等 3 家 山 地 農 場 及 彰 化 農 場 等 56 家 平 也 農 場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7.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榮 民 醫 院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衛 生 署 18.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種 苗 改 良 作 業 基 金 金 19.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畜 產 改 良 作 業 基 金 20.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基 隆 醫 院 等 20 家 醫 院 21.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桃 園 療 養 院 等 6 家 專 科 醫 院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22.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基 金 圖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12

20 基 金 類 別 主 管 機 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05 單 位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105 單 位 ) 作 業 基 金 教 育 部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等 45 所 國 立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等 5 所 獨 立 學 院 國 立 臺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等 3 所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等 9 所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北 護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金 山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竹 東 分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76.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作 業 基 金 77.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78.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79.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作 業 基 金 債 務 基 金 財 政 部 80.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81.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國 立 中 正 紀 念 堂 管 理 處 作 業 基 金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國 防 部 82.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國 立 國 父 紀 念 館 作 業 基 金 圖 2-1( 續 )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13

21 基 金 類 別 主 管 機 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05 單 位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105 單 位 ) 行 政 院 83.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84.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85.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石 油 基 金 86.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87.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特 內 政 部 88.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89.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林 務 發 展 及 造 林 基 金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基 金 90.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別 教 育 部 91. 學 產 基 金 92.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經 濟 部 93.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收 交 通 部 94.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95.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96.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入 農 業 委 員 會 97.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勞 工 委 員 會 98.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衛 生 署 99.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基 金 環 境 保 護 署 大 陸 委 員 會 100.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101.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03.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預 防 接 種 受 害 救 濟 基 金 疫 苗 基 金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104.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水 污 染 防 治 基 金 體 育 委 員 會 105.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圖 2-1( 續 ) 101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構 成 體 系 圖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14

22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比 率 分 析 ( 一 )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表 2-1 列 示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從 表 2-1 可 發 現, 在 同 一 個 職 能 中, 有 的 基 金 之 現 金 較 多 而 負 債 較 少, 有 的 基 金 之 負 債 較 多 而 現 金 較 少, 似 可 媒 合 雙 方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譬 如 : 在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類 中,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在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類 中,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學 產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在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類 中,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同 一 職 能 基 金 的 主 管 機 關 可 能 不 同, 故 同 一 職 能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可 能 會 有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情 形 發 生 但 是,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的 訪 談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均 顯 示,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可 能 面 臨 各 部 會 本 位 主 義 借 貸 時 間 拉 長, 以 致 媒 合 困 難 等 問 題, 似 不 宜 貿 然 進 行 故 另 從 部 門 別 角 度 來 探 討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可 行 性 表 2-2 列 示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從 表 2-2 可 發 現, 在 同 一 個 部 會 中, 有 的 基 金 之 現 金 較 多 而 負 債 較 少, 有 的 基 金 之 負 債 較 多 而 現 金 較 少, 似 可 媒 合 雙 方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譬 如 : 在 行 政 院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在 國 防 部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在 教 育 部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學 產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在 交 通 部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在 衛 生 署 內, 現 金 較 多 負 債 較 少 的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可 以 借 錢 給 負 債 較 多 現 金 較 少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但 是 從 表 2-2 亦 可 發 現, 有 些 部 會 主 管 的 基 金 數 僅 有 1 個, 無 法 進 行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譬 如 :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主 管 的 基 金 只 有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1 個, 此 基 金 之 負 債 金 額 大 現 金 餘 額 小, 但 是 無 法 進 行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故 若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能 順 利 推 動, 似 乎 值 得 進 一 步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 二 )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15

23 本 研 究 將 基 金 財 務 報 表 中 列 有 投 資 金 額 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整 理 出 來, 並 將 其 現 金 及 投 資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列 示 表 2-3 從 表 2-1 及 表 2-3 可 知, 有 一 半 的 基 金 之 現 金 比 率 大 於 50%, 有 餘 錢 進 行 投 資, 但 實 際 進 行 投 資 的 基 金 只 有 三 成 4 一 般 而 言, 基 金 的 投 資 比 率 不 高, 而 投 資 比 率 較 高 的 基 金, 多 係 因 為 其 主 要 任 務 包 括 投 資 業 務, 譬 如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4 此 處 係 以 基 金 數 來 計 算 比 率, 且 把 53 所 大 學 校 院 統 合 視 為 1 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16

24 表 2-1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8,900,730, ,172, % 4,592.77% 0.41% 0.00%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10,564,310,024 32,527, % 33,091.79% 0.30% 0.00%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46,696,755,370 13,832,873,452 4,327, % % 9.29% 0.03% 內 政 部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492,123, , % 0.00% 0.02% 0.00%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337,235,234 33,693, % 1,015.64% 9.98% 0.00% 財 政 部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5,470,277,818 4,039, % 107,858,272.36% 0.01% 0.00%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111,316, % 0.00% 0.00% 0.00%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4,517,701,900 80,013,374,666 63,585,236, % % 40.68% 32.33% 交 通 及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5,085,672,159 3,495,281,317 89,551, % % 7.09% 0.18% 經 濟 部 經 濟 發 展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6,881,405,071 3,549,079, % % 13.74% 0.00%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1,651,569,439 4,536, % 62,273.46% 0.25% 0.00%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36,932,390, ,298,567, ,063,004, % 36.72% 26.60% 15.59%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28,735,470, ,672, % 2,955.76% 2.95% 0.00%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基 金 274,798, ,741,946,079 36,717,626, % 4.58% 63.31% 17.51%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741,757,729 15,796, % 12,254.86% 1.09% 0.00%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9,425,377,432 2,973,568, % 1,180.15% 8.25% 0.00% 大 陸 委 員 會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61,053, % 0.00% 0.00% 0.00% 醫 療 及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教 育 部 藥 品 服 務 業 基 金 15,850,706,347 5,024,355, % % 13.26% 0.00% 17

25 表 2-1( 續 )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3,642,136,185 1,578,230, % % 14.23% 0.00% 業 基 金 教 育 部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453,933, ,739, % % 12.23% 0.00% 業 基 金 醫 療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藥 品 服 務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19,367,313,518 18,996,442, % % 26.38% 0.00%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24,129,575,808 24,123,825, % % 43.64% 0.00%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346,702,811 46,711, % 1,595.58% 7.03% 0.00%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行 政 院 基 金 12,157,675,555 6,030,107, % % 41.78% 0.00%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73,905,755, ,439,649, ,793, % % 60.08% 0.13%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1,062,165,650 9,993,316, % 1,056.22% 57.51% 0.00% 教 育 部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教 育 及 9,666,463, ,656,269, % % 85.06% 0.00% 金 文 化 推 廣 學 產 基 金 8,196,273, ,180, % 127,634.37% 2.85% 0.00% 體 育 委 員 會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1,327,115, , % 870,135.00% 0.01% 0.00%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院 366,327,185 28,244, % 2,367.35% 2.55% 0.0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313,387, ,671, % % 57.23% 0.00% 18

26 表 2-1( 續 )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 單 位 : 元 )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26,267,437,428 33,850,826,874 5,380,689, % % 36.71% 5.84% 國 軍 生 產 國 防 部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787,947, ,835,221,488 35,700,000, % 61.16% 86.70% 19.49% 及 服 務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10,066,584, ,137, % 160,028.47% 0.67% 0.00%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53,227,999, ,541,288, % 8,733.40% % 0.00%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1,616,895, ,201, % 3,606.58% 6.29% 0.00%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882,255,205 15,189, % 7,905.76% 1.68% 0.00%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371,692, % 0.00% 0.00% 0.00%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3,628,265, ,895, % 8,645.50% 8.08% 0.00% 社 會 福 利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7,954,858,056 15,196,394, % 38.55% 0.00%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5,542,702,529 1,937,510, % 1,280.07% 10.45% 0.00%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8,622,256, ,278,818, % 81.32% % 0.00%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8,380,196, ,055, % 1,174.46% 8.46% 0.00%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8,816,468, ,532, % 2,552.74% 7.23% 0.00%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374,170,266 96,182, % % 25.56% 0.00%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通 訊 傳 播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委 員 會 478,722,796 5,824, % 8,975.91% 1.21% 0.00% 金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其 他 行 政 院 金 399,561,665 43,409,515, % 1.51% 6,635.55% 0.00% 19

27 表 2-1( 續 )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其 他 經 濟 部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341,428,209 1,236,458, % 2,151.22% 0.59% 0.00%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118,510, , % 0.00% 0.11% 0.00%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9,644,818, ,448, % 1,993.69% 6.60% 0.0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491,614,352 44,894, % 6,780.25% 2.95% 0.00% 財 政 部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1,389,305, ,699, % % 70.64% 0.00% 合 計 539,169,168,016 1,601,007,429, ,219,229, % % 41.78% 8.04% 註 : 本 表 財 務 金 額 之 資 料 來 源 為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各 財 務 比 率 的 計 算 公 式 : 現 金 比 率 = 現 金 / 資 產 總 額 ;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 負 債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 長 期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20

28 表 2-2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8,900,730, ,172, % 4,592.77% 0.41% 0.00%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12,157,675,555 6,030,107, % % 41.78% 0.00%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10,564,310,024 32,527, % 33,091.79% 0.30% 0.00%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399,561,665 43,409,515, % 1.51% 6,635.55% 0.00%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46,696,755,370 13,832,873,452 4,327, % % 9.29% 0.03%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492,123, , % 0.00% 0.02% 0.00%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53,227,999, ,541,288, % 8,733.40% % 0.00%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1,616,895, ,201, % 3,606.58% 6.29% 0.00%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337,235,234 33,693, % 1,015.64% 9.98% 0.00%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882,255,205 15,189, % 7,905.76% 1.68% 0.00%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371,692, % 0.00% 0.00% 0.00%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26,267,437,428 33,850,826,874 5,380,689, % % 36.71% 5.84% 國 防 部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787,947, ,835,221,488 35,700,000, % 61.16% 86.70% 19.49%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10,066,584, ,137, % 160,028.47% 0.67% 0.00%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5,470,277,818 4,039, % 107,858,272.36% 0.01% 0.00%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111,316, % 0.00% 0.00% 0.00%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1,389,305, ,699, % % 70.64% 0.00%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73,905,755, ,439,649, ,793, % % 60.08% 0.1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5,850,706,347 5,024,355, % % 13.26% 0.00%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3,642,136,185 1,578,230, % % 14.23% 0.00% 21

29 表 2-2( 續 )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453,933, ,739, % % 12.23% 0.00% 教 育 部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9,666,463, ,656,269, % % 85.06% 0.00%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1,062,165,650 9,993,316, % 1,056.22% 57.51% 0.00% 學 產 基 金 8,196,273, ,180, % 127,634.37% 2.85% 0.00%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4,517,701,900 80,013,374,666 63,585,236, % % 40.68% 32.33%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5,085,672,159 3,495,281,317 89,551, % % 7.09% 0.18% 經 濟 部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6,881,405,071 3,549,079, % % 13.74% 0.00%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1,651,569,439 4,536, % 62,273.46% 0.25% 0.00%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341,428,209 1,236,458, % 2,151.22% 0.59% 0.00%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36,932,390, ,298,567, ,063,004, % 36.72% 26.60% 15.59%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28,735,470, ,672, % 2,955.76% 2.95% 0.00%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3,628,265, ,895, % 8,645.50% 8.08% 0.00%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313,387, ,671, % % 57.23% 0.0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7,954,858,056 15,196,394, % % 38.55% 0.00% 輔 導 委 員 會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19,367,313,518 18,996,442, % % 26.38% 0.00%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274,798, ,741,946,079 36,717,626, % 4.58% 63.31% 17.51%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118,510, , % 0.00% 0.11% 0.00%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741,757,729 15,796, % 12,254.86% 1.09% 0.00%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9,425,377,432 2,973,568, % 1,180.15% 8.25% 0.00%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5,542,702,529 1,937,510, % 1,280.07% 10.45% 0.00% 22

30 表 2-2( 續 )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負 債 總 額 長 期 負 債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負 債 比 率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346,702,811 46,711, % 1,595.58% 7.03% 0.00%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24,129,575,808 24,123,825, % % 43.64% 0.0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8,622,256, ,278,818, % 81.32% % 0.00%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8,380,196, ,055, % 1,174.46% 8.46% 0.00%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9,644,818, ,448, % 1,993.69% 6.60% 0.00%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366,327,185 28,244, % 2,367.35% 2.55% 0.00%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8,816,468, ,532, % 2,552.74% 7.23% 0.00% 大 陸 委 員 會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61,053, % 0.00% 0.00% 0.00%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1,491,614,352 44,894, % 6,780.25% 2.95% 0.00%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374,170,266 96,182, % % 25.56% 0.00% 委 員 會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478,722,796 5,824, % 8,975.91% 1.21% 0.00% 體 育 委 員 會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1,327,115, , % 870,135.00% 0.01% 0.00% 合 計 539,169,168,016 1,601,007,429, ,219,229, % % 41.78% 8.04% 註 : 本 表 財 務 金 額 之 資 料 來 源 為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各 財 務 比 率 的 計 算 公 式 : 現 金 比 率 = 現 金 / 資 產 總 額 ;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 負 債 比 率 =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 長 期 負 債 比 率 = 長 期 負 債 / 資 產 總 額 23

31 表 2-3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投 資 的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及 比 率 職 能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短 期 投 資 長 期 投 資 現 金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短 期 投 資 比 率 長 期 投 資 比 率 交 通 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28,900,730, ,100,156, % 4,592.77% 0.00% 73.18% 內 政 部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46,696,755, ,226,011, % % 0.00% 2.17%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492,123, ,519, % 0.00% 0.00% 55.15% 經 濟 發 展 經 濟 部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4,517,701, ,478,218, % % 0.00% 47.02% 醫 療 及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36,932,390, ,638,032, % 36.72% 0.00% 2.78%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9,425,377,432 1,238, % 1,180.15% 0.00% 0.00% 教 育 部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15,850,706, ,000, % % 0.26% 0.00%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3,642,136, ,000, % % 2.25% 0.00% 藥 品 服 務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19,367,313, ,000, % % 0.00% 0.13%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教 育 及 教 育 部 文 化 推 廣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73,905,755,066 3,455,802,634 1,568,492, % % 0.67% 0.30%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1,062,165, ,309, % 1,056.22% 0.00% 0.70%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9,666,463,016 25,573,329 3,235, % % 0.02% 0.00% 內 政 部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53,227,999,566 32,369,902,006 3,700,000, % 8,733.40% 26.42% 3.0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社 會 福 利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7,954,858, ,448,447, % % 0.00% 21.43%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8,622,256, ,639, % 81.32% 0.20% 0.00%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9,644,818,189 5,050, % 1,993.69% 0.05% 0.00% 合 計 339,909,550,408 36,547,205, ,985,423, % % 1.30% 11.24% 註 : 本 表 財 務 金 額 之 資 料 來 源 為 主 計 總 處 網 站 列 示 之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未 作 長 期 投 資 與 短 期 投 資 之 基 金 即 未 列 示 於 本 表 各 財 務 比 率 的 計 算 公 式 : 現 金 比 率 = 現 金 / 資 產 總 額 ;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 短 期 投 資 比 率 = 短 期 投 資 / 資 產 總 額 ; 長 期 投 資 比 率 = 長 期 投 資 / 資 產 總 額 24

32 第 二 節 我 國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現 況 政 府 最 近 推 動 愛 台 十 二 項 建 設 實 施 租 稅 減 免 或 推 動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及 補 助 等 措 施, 使 政 府 財 政 缺 口 日 益 擴 大, 債 務 也 逐 年 增 加, 財 政 狀 況 已 大 不 如 前 但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政 府 各 機 關 仍 存 有 龐 大 的 資 金, 但 礙 於 相 關 法 令 的 規 定 或 各 機 關 保 守 的 資 金 運 用, 使 得 龐 大 資 金 無 法 妥 善 運 用, 雖 然 政 府 正 在 積 極 提 升 財 務 運 用 效 能, 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仍 有 相 當 的 問 題, 故 本 節 第 一 部 分 整 理 目 前 我 國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不 佳 的 原 因, 及 未 來 改 善 的 措 施 第 二 部 分 至 第 四 部 分 則 針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資 金 運 用 層 面 作 現 況 整 理 一 資 金 運 用 問 題 及 未 來 改 進 措 施 ( 一 ) 基 金 同 一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款, 又 將 賸 餘 資 金 繳 回 國 庫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6) 及 施 炳 煌 (2007) 指 出,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其 本 身 財 源 已 足 夠, 但 在 編 列 預 算 時, 因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要 求, 又 編 列 足 額 預 算, 而 審 核 單 位 卻 未 嚴 格 查 核, 導 致 部 分 基 金 變 成 同 一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款, 而 至 結 算 時, 又 將 賸 餘 資 金 繳 回 國 庫 的 矛 盾 現 象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在 審 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時, 應 就 國 庫 撥 款 金 額 與 該 基 金 賸 餘 繳 回 國 庫 之 差 額, 編 列 國 庫 增 撥 數 額 或 賸 餘 解 繳 國 庫 數, 如 此 可 降 低 同 一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款, 又 將 賸 餘 資 金 繳 回 國 庫 之 矛 盾 現 象 ( 二 ) 基 金 資 金 充 裕, 部 分 經 費 仍 仰 賴 國 庫 撥 補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7) 及 施 炳 煌 (2007,2008) 指 出,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本 身 財 源 已 充 足, 且 累 存 的 現 金 餘 額 相 當 龐 大, 但 僅 僅 存 放 於 金 融 機 構 孳 息 另 一 方 面 國 庫 卻 對 已 有 充 足 資 金 的 基 金, 持 續 撥 款 其 所 需 的 經 費, 使 得 該 基 金 累 存 餘 額 更 加 龐 大, 將 會 造 成 國 庫 的 負 擔, 間 接 使 其 他 真 正 需 要 經 費 的 基 金 無 法 獲 得 幫 助 例 如 : 在 2007 年 度,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及 退 輔 會 等 所 屬 各 醫 療 院 所 作 業 基 金 曾 發 生 資 金 充 裕, 部 分 經 費 仍 仰 賴 國 庫 撥 補 之 情 況, 但 在 2008 度 預 算 編 列 時, 已 較 2007 年 度 減 少 國 庫 補 助 收 入 2.65 億 元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審 查, 將 資 金 充 裕 卻 需 仰 賴 國 庫 撥 補 的 基 金, 減 少 國 庫 對 其 的 撥 補 行 為, 降 低 國 庫 負 擔 ( 三 ) 基 金 同 時 有 高 額 存 款 及 高 額 負 債 25

33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7) 施 炳 煌 (2007,2008) 及 楊 明 祥 (2009) 指 出,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在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時, 須 以 舉 債 方 式 籌 資, 但 由 於 配 合 工 程 施 工 進 度 或 支 付 工 程 款, 需 提 前 舉 債, 導 致 累 存 過 多 的 資 金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孳 息, 賺 取 較 低 的 利 率, 並 負 擔 龐 大 的 利 息, 但 累 存 的 資 金 卻 不 能 償 還 高 額 的 負 債, 故 產 生 同 時 有 高 額 的 存 款 及 高 額 負 債 的 奇 異 現 象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同 時 持 有 鉅 額 現 金 及 高 額 負 債 者, 可 充 分 利 用 財 務 槓 桿 原 理, 加 強 償 債 能 力, 降 低 銀 行 存 款 金 額, 提 前 償 還 高 借 款 利 率 之 借 款, 或 與 金 融 機 構 協 商,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降 低 借 款 利 率, 使 存 款 利 率 高 於 借 款 利 率, 以 減 輕 利 息 負 擔 ( 四 ) 相 同 的 業 務 在 基 金 預 算 及 公 務 預 算 中 重 複 編 列 經 費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6) 李 佩 華 (2007) 施 炳 煌 (2007) 及 楊 明 祥 (2009) 指 出, 部 分 機 關 因 經 費 所 需, 同 時 編 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及 公 務 預 算, 導 致 二 者 預 算 經 費 混 合 運 用 且 因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未 使 用 完, 可 留 存 於 該 基 金, 在 法 令 規 定 不 明 確 下, 優 先 使 用 公 務 預 算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累 存 資 金 過 多, 係 起 因 於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及 公 務 預 算 之 業 務 或 經 費 未 能 明 確 劃 分 目 前 已 檢 討 增 ( 修 ) 訂 公 務 預 算 與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業 務 劃 分 原 則, 確 實 符 合 基 金 設 立 之 目 的, 與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所 定 用 途 各 項 業 務 計 畫 於 擬 訂 時 應 明 確 劃 分 其 性 質, 並 據 以 編 列 預 算, 名 稱 或 內 容 相 同 之 計 畫, 視 為 同 一 計 畫, 原 則 上 同 一 計 畫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避 免 浪 費 或 不 經 濟 支 出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在 符 合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及 用 途 財 源 足 已 支 應 的 前 提 下, 應 將 公 務 預 算 移 轉 至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以 降 低 國 庫 負 擔 ( 五 ) 基 金 多 將 資 金 存 放 銀 行, 極 少 進 行 投 資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6,2007) 李 佩 華 (2007) 施 炳 煌 (2007, 2008) 黃 筱 真 (2008) 及 楊 明 祥 (2009,2011) 指 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設 立 目 的 以 專 款 專 用 為 原 則, 而 當 年 度 如 有 賸 餘 資 金, 僅 能 留 存, 不 可 移 作 他 用, 故 造 成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現 金 餘 額 留 存 甚 多, 例 如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6) 提 到,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以 及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皆 留 存 龐 大 現 金 餘 額 5, 尚 未 有 效 運 用, 僅 存 年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 非 營 業 部 分 ) 資 料 顯 示 三 個 基 金 之 現 金 餘 額 為 :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287 億 元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263 億 元, 及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101 億 元 26

34 放 銀 行 孳 息 而 在 低 利 率 的 時 代, 使 得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存 款 孳 息 大 幅 減 少, 為 了 因 應 業 務 所 需 之 經 費, 導 致 動 用 過 去 積 存 之 賸 餘 或 對 國 庫 依 賴 逐 日 增 加 行 政 院 早 在 2000 年 已 同 意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在 兼 顧 收 益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可 將 賸 餘 資 金 從 事 購 買 政 府 債 券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等 投 資 行 為, 以 設 法 增 加 基 金 自 主 性 財 源, 減 輕 基 金 對 國 庫 之 依 賴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多 已 訂 定 與 基 金 投 資 相 關 之 法 規 ( 附 錄 二 ) 但 大 部 分 的 基 金, 基 於 安 全 性 的 考 量, 仍 將 賸 餘 資 金 存 放 於 金 融 機 構 孳 息, 未 能 妥 善 運 用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為 了 避 免 資 金 閒 置, 建 議 扣 除 業 務 上 所 需 之 經 費 後, 將 賸 餘 資 金 全 數 繳 回 國 庫, 由 國 庫 集 中 保 管, 提 供 國 庫 整 合 運 用 調 度,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降 低 賸 餘 資 金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孳 息, 增 進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此 外,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研 訂 所 屬 基 金 間 資 金 調 度 機 制, 以 達 閒 置 資 金 活 化 運 用 之 目 標 ( 六 )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之 基 金 辦 理 類 似 業 務, 其 資 金 無 法 互 相 支 援 施 炳 煌 (2006,2008) 李 佩 華 (2007) 黃 筱 真 (2008) 楊 明 祥 (2009,2011) 及 戴 群 芳 (2009) 指 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設 立 數 目 眾 多, 產 生 同 一 政 事 分 由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之 基 金 辦 理 的 情 況, 例 如 : 中 央 國 民 住 宅 基 金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及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此 三 者 都 為 辦 理 住 宅 業 務, 但 分 散 於 各 主 管 機 關, 產 生 資 金 過 於 分 散, 導 致 有 些 資 金 充 裕 的 基 金 礙 於 法 令 限 制, 無 法 支 應 其 他 資 金 不 足 的 基 金, 而 資 金 短 缺 的 基 金 需 向 外 借 貸 之 情 況 目 前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存 續 原 則, 迄 今 裁 撤 及 簡 併 20 餘 個 基 金, 而 上 述 中 央 國 民 住 宅 基 金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及 或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等 3 基 金 已 在 2008 年 整 併 為 住 宅 基 金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為 了 提 升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經 營 管 理 效 率, 應 持 續 依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存 續 原 則, 將 同 一 政 事 分 由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者, 或 資 源 重 複 之 相 關 基 金 予 以 裁 撤 或 簡 併,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再 造, 檢 討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存 續 ( 七 ) 各 基 金 間 缺 乏 能 有 效 統 籌 調 度 資 金 之 平 台 李 佩 華 (2007)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07) 施 炳 煌 (2007,2008) 楊 明 祥 (2009) 及 周 麗 芳 (2010) 指 出, 雖 然 各 基 金 可 視 資 金 的 需 求 相 互 調 撥, 但 實 務 運 作 上, 除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及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對 其 所 轄 基 金 27

35 間 之 資 金 採 統 籌 調 度 內 部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視 需 要 相 互 調 撥 外, 其 餘 如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雖 於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內, 明 定 轄 下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視 需 要 統 籌 調 度, 但 實 際 作 業 卻 未 積 極 落 實 因 無 適 當 資 金 調 度 機 制, 導 致 資 金 充 裕 之 基 金, 僅 以 定 存 孳 息, 而 資 金 短 缺 之 資 金, 卻 須 向 外 舉 借 因 應, 雖 然 目 前 只 有 少 數 幾 個 基 金 間 有 辦 理 資 金 融 通 調 度 的 平 台, 但 成 效 仍 需 檢 討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已 於 2007 年 間, 就 基 金 資 金 活 化 提 出 具 體 意 見, 請 各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檢 討 研 議 所 屬 基 金 之 資 金 融 通 機 制, 並 修 正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程 序 辦 理 目 前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及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等 11 個 基 金, 已 於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明 文 規 定, 下 設 分 預 算 各 基 金 間 得 相 互 資 金 融 通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在 各 基 金 所 轄 分 基 金 間 相 同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間 相 同 政 事 類 別 基 金 間 及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應 訂 定 各 基 金 與 基 金 間 資 金 可 以 相 互 融 通 統 籌 調 度 機 制 平 台, 並 利 用 資 金 相 互 融 通 的 平 台, 將 閒 置 資 金 優 先 清 償 高 額 負 債,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可 達 到 靈 活 運 用 資 金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現 況 本 研 究 透 過 法 規 資 料 庫 及 問 卷 調 查, 來 蒐 集 各 基 金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層 面 的 法 令 規 範 並 整 理 於 附 錄 一 從 附 錄 一 可 發 現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中, 只 有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訂 定 較 為 明 確 的 規 範, 分 別 是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及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資 金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與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計 息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使 其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時, 對 利 率 該 如 何 設 定 借 貸 期 間 多 長 授 權 及 作 業 程 序 為 何, 及 還 本 付 息 方 式 為 何 等 問 題, 均 有 規 範 可 供 遵 循 兹 將 交 通 部 與 國 防 部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列 示 於 表 在 地 方 政 府 方 面, 臺 北 市 政 府 的 臺 北 市 市 庫 自 治 條 例 中, 也 訂 有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定 在 第 七 條 中 規 定 :(1) 市 庫 存 款 由 財 政 局 在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設 置 市 庫 存 款 戶, 集 中 管 理 (2) 財 政 局 對 於 市 庫 存 款 之 結 存, 得 用 以 墊 還 借 款 或 從 事 各 種 財 務 調 度 事 宜 (3) 特 種 基 金 專 戶 存 款 及 其 他 專 戶 存 款, 由 各 機 關 在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設 置 各 該 存 款 專 戶, 分 別 存 管 (4) 特 種 基 金 專 戶 存 款, 財 政 局 得 審 酌 各 專 戶 性 質, 視 庫 款 調 度 需 要, 並 經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納 入 市 庫 存 款 戶 集 中 支 付, 統 一 調 度 運 用 (5) 特 種 基 金 專 戶 存 款, 財 政 局 得 視 庫 款 調 度 需 要, 於 徵 得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調 借 運 用, 並 免 予 計 息 但 財 政 局 對 於 下 列 專 戶 存 款, 仍 得 參 酌 原 專 戶 利 率 及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息 : 營 業 基 金 非 由 市 政 府 單 獨 出 資 之 非 營 業 基 金, 及 資 金 之 運 用 涉 及 市 政 府 以 外 機 關 團 體 或 特 定 對 象 權 益 之 非 營 業 基 金 或 其 他 專 戶 存 款 (6) 各 特 種 基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得 相 互 議 定 並 經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將 資 金 互 為 借 貸 28

36 國 防 部 有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明 確 規 範, 也 有 實 際 資 金 借 貸 的 成 功 案 例, 兹 將 其 列 示 於 表 2-5 為 瞭 解 其 實 際 推 動 歷 程, 本 研 究 對 國 防 部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並 將 訪 談 結 果 整 理 於 第 四 章 相 對 地, 交 通 部 雖 已 訂 有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明 確 規 範, 但 至 今 仍 未 有 實 際 資 金 借 貸 的 成 功 案 例 交 通 部 在 本 研 究 計 畫 的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中 指 出, 未 能 順 利 推 動 的 原 因 有 二, 第 一 個 原 因 是 資 金 充 裕 之 基 金 的 銀 行 存 款 利 率 約 0.8~1.115%, 而 資 金 不 足 之 基 金 向 銀 行 借 款 的 利 率 僅 約 0.78~0.99%, 故 媒 合 雙 方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誘 因 不 足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借 款 基 金 需 要 的 是 長 期 間 的 鉅 額 資 金, 而 貸 款 基 金 只 有 短 期 閒 置 資 金, 難 以 搭 配 借 貸 雙 方 基 金 的 借 貸 期 間 事 實 上 目 前 已 有 一 些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資 金, 已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以 供 靈 活 國 庫 資 金 統 籌 運 用, 兹 將 這 些 基 金 整 理 如 下 : 1.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及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等 7 個 基 金 之 資 金, 已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2.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疫 苗 基 金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及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等 12 個 基 金, 其 財 源 來 自 國 庫 撥 補 之 款 項, 亦 已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有 關 國 庫 撥 補 政 事 型 基 金 款 項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自 100 年 度 起 實 施 迄 今, 兹 將 已 實 現 之 效 益 整 理 如 下, 並 將 詳 細 金 額 列 示 於 表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基 金 之 執 行 機 關 及 金 額 :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各 政 事 型 基 金 及 執 行 機 關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計 41 家, 累 積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之 國 庫 撥 補 金 額 達 億 元 2. 墊 高 國 庫 水 位 : 國 庫 撥 補 各 政 事 型 基 金 款 項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作 業, 除 因 應 實 際 付 款 需 要 辦 理 支 付 者 外, 尚 未 支 付 之 款 項 則 留 存 於 國 庫 存 款 戶, 可 墊 高 國 庫 水 位, 供 國 庫 統 籌 運 用,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12 月 底 止, 留 存 國 庫 存 款 戶 可 供 國 庫 統 籌 運 用 款 項 達 億 元 3. 減 少 債 息 支 出 : 前 項 墊 高 國 庫 水 位 金 額 供 國 庫 統 籌 運 用, 即 可 減 29

37 少 國 庫 相 同 舉 債 金 額, 若 按 100 年 12 月 最 近 一 期 國 庫 券 決 標 貼 現 率 0.85% 估 算, 全 年 可 有 效 減 少 國 庫 債 息 負 擔 約 4 千 萬 元, 且 往 後 各 年 均 有 相 當 或 較 高 之 效 益 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現 況 本 研 究 透 過 法 規 資 料 庫 及 問 卷 調 查, 來 蒐 集 各 基 金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層 面 的 法 令 規 範 並 整 理 於 附 錄 二 從 附 錄 二 可 發 現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多 已 於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明 訂 基 金 可 進 行 投 資, 投 資 標 的 多 限 制 於 風 險 低 的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只 有 少 數 基 金 譬 如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等, 可 投 資 風 險 較 高 的 標 的 譬 如 :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等 至 於 投 資 期 間 多 長 投 資 金 額 有 無 上 限 等 明 細 規 範, 只 有 少 數 基 金 有 另 訂 作 業 要 點 加 以 規 範 兹 將 規 範 較 詳 細 的 兩 個 作 業 要 點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資 金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整 理 於 表 2-7 本 研 究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來 蒐 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實 際 進 行 投 資 的 案 例 並 列 示 於 表 2-8, 從 表 2-8 可 發 現, 所 蒐 集 到 的 實 例 除 了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之 外, 多 為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其 中,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更 是 投 資 多 家 公 司 除 了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發 生 投 資 損 失 之 外, 其 他 投 資 均 有 投 資 收 益 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現 況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係 指 計 畫 於 完 成 後, 可 於 營 運 期 間 向 使 用 者 受 益 者 收 取 相 當 代 價 或 有 其 他 相 關 收 入, 以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償 付 其 原 投 資 成 本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可 全 部 償 付 原 投 資 成 本 者 為 完 全 自 償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可 部 分 償 付 其 原 投 資 成 本 者 為 部 分 自 償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為 了 加 速 推 動 公 共 建 設, 在 民 國 94 年 12 月 訂 定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實 施 方 案, 其 提 及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均 應 優 先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為 原 則, 但 針 對 民 間 無 法 獨 立 負 擔 或 不 願 意 投 資, 而 自 償 率 達 20% 以 上 或 自 償 金 額 達 10 億 元 上 之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均 可 納 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因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一 獨 立 之 財 務 個 體, 可 自 行 對 外 借 款, 資 金 運 用 較 為 靈 活, 並 能 顯 示 長 期 回 收 效 益 及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之 財 務 責 任, 適 合 作 為 政 府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之 基 礎 將 可 利 用 或 擴 大 現 有 基 金 或 新 設 基 金, 統 籌 辦 理 計 畫 之 建 設 營 運 維 護 及 自 償 部 分 之 資 金 籌 措 償 還 等 事 宜, 以 符 合 代 際 公 平 負 擔 原 則, 也 減 緩 30

38 普 通 基 金 財 政 壓 力 依 據 提 高 愛 台 12 建 設 計 劃 自 償 性 檢 核 作 業 指 出, 提 升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具 體 做 法 包 括 公 共 建 設 結 合 土 地 開 發 ( 整 體 開 發 及 委 託 開 發 ), 以 未 來 可 能 之 收 入 成 立 基 金 等 類 型, 其 說 明 如 下 : 1. 公 共 建 設 結 合 土 地 開 發 方 式 (1) 整 體 開 發 方 式 : 計 畫 範 圍 周 邊 土 地 納 入 計 畫 辦 理 整 體 開 發, 再 以 土 地 開 發 收 入 及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挹 注 計 畫 本 身 其 案 例 如 捷 運 場 站 聯 合 開 發 ( 台 北 車 站 交 九 轉 運 站 機 場 捷 運 雙 子 星 大 樓 南 京 東 路 站 SOGO) 捷 運 萬 大 中 和 線 整 體 開 發 國 道 7 號 高 雄 路 段 結 合 土 地 開 發 等 自 償 經 費 來 源 為 土 地 開 發 收 入 附 屬 事 業 收 入 等 (2) 管 有 土 地 委 託 開 發 或 處 分 方 式 : 事 業 單 位 在 計 畫 範 圍 內 或 周 邊 (500 公 尺 內 ) 所 管 理 土 地 委 託 內 政 部 國 產 局 或 縣 ( 市 ) 政 府 開 發 或 處 分, 再 將 土 地 開 發 或 處 分 收 入 透 過 財 務 規 劃 ( 如 設 立 基 金 ) 挹 注 計 畫 經 費 其 案 例 如 高 鐵 雲 林 站 聯 外 道 路, 雲 林 縣 政 府 以 高 鐵 雲 林 站 特 定 區 土 地 作 價 撥 入 高 鐵 聯 外 道 路 基 金, 支 應 縣 政 府 應 負 擔 經 費, 再 由 高 鐵 局 辦 理 開 發 或 處 分, 挹 注 基 金 收 入 自 償 經 費 來 源 為 土 地 委 託 開 發 或 處 分 收 入 等 2. 以 未 來 可 能 之 收 入 成 立 基 金 方 式 以 計 畫 完 成 後, 若 有 特 定 受 益 對 象 或 地 區, 且 可 明 確 界 定 出 受 益 對 象 群 體 或 地 區, 可 運 用 使 用 者 付 費 機 制 ( 如 可 能 之 稅 費 收 入 受 益 費 票 箱 收 入 等 ), 成 立 基 金 先 以 舉 債 支 應 建 設 經 費 其 案 例 如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等 自 償 經 費 來 源 為 通 行 費 票 箱 收 入 受 益 稅 費 等 但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產 生 諸 多 潛 在 財 務 問 題, 如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及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係 以 土 地 開 發 及 聯 外 道 路 計 畫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如 高 鐵 站 區 可 售 土 地 處 分 未 達 預 期, 或 高 鐵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較 差 致 影 響 回 饋 金 之 繳 交, 則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未 來 可 能 有 潛 在 財 務 問 題 而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係 以 舉 債 籌 措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資 金, 而 通 行 費 收 入 分 配 之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收 入 及 服 務 區 之 服 務 收 入 皆 為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主 要 償 債 財 源, 但 因 新 增 多 項 不 具 收 入 之 道 路 交 流 道 等 工 程, 使 自 償 率 下 降, 對 於 行 政 院 核 定 78% 自 償 率 之 達 成 產 生 衝 擊 7 7 參 考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10) 31

39 由 此 可 鑑, 運 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應 妥 善 規 畫 事 前 擬 定 計 畫 時, 應 加 強 財 務 規 劃 及 成 本 效 益 之 評 估, 據 以 訂 定 合 理 之 自 償 比 率, 主 管 機 關 應 審 慎 評 估 該 自 償 率 之 合 理 性 及 可 行 性 在 計 畫 執 行 時, 嚴 加 控 管 成 本 支 用 及 工 程 進 度, 並 密 切 注 意 市 場 動 態 利 率 等 外 在 環 境 之 變 化, 適 時 檢 討 自 償 率 達 成 情 形, 必 要 時 檢 討 停 辦 或 緩 辦 計 畫 完 工 營 運 後, 應 確 實 檢 討 營 運 情 形 及 債 務 負 擔 狀 況, 如 無 法 達 成 原 訂 自 償 率 時, 應 適 時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為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會 同 財 政 部 主 計 總 處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交 通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成 立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小 組, 針 對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發 展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簡 稱 TOD) 租 稅 增 額 融 通 (Tax Increment Financing, 簡 稱 TIF) 民 間 財 務 主 導 公 共 建 設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簡 稱 PFI) 及 結 合 基 金 預 算 等 制 度, 研 擬 具 體 可 行 措 施, 以 利 各 部 會 運 用 創 新 財 務 策 略 及 強 化 審 議 之 參 考 該 推 動 小 組 於 民 國 99 年 9 月 的 第 一 次 會 議 中, 已 就 規 劃 具 自 償 性 計 畫 擬 設 置 基 金 作 業 流 程 等 6 項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玆 將 此 作 業 流 程 列 示 於 圖 2-2 該 推 動 小 組 於 民 國 100 年 已 規 畫 中 長 程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計 畫 ( 含 財 務 策 略 檢 核 評 估 ) 報 核 流 程, 未 來 主 辦 機 關 研 提 新 興 中 長 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應 確 實 檢 附 財 務 計 畫 資 金 籌 措 及 財 務 策 略 專 章, 並 邀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財 政 部 及 主 計 總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審 核 同 意 後, 再 行 陳 報 行 政 院 8 玆 將 本 研 究 所 蒐 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以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案 例 列 示 於 表 2-9, 從 表 2-9 可 發 現,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支 應 的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二 期 工 程 計 畫,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支 應 的 淡 水 捷 運 延 伸 線 及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區, 均 能 為 政 府 帶 來 許 多 量 化 及 不 可 量 化 之 效 益 8 參 考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黃 萬 翔 副 主 任 委 員 於 2011 年 所 製 作 的 公 共 建 設 中 程 規 劃 審 議 與 預 算 審 議 作 業 投 影 片 32

40 表 2-4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1. 依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的 任 務 之 一 為 關 於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間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2. 依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於 各 基 金 間 或 與 交 通 部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以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互 相 調 撥 依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以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本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互 相 調 撥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及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資 金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1. 借 款 當 日 臺 灣 銀 行 牌 告 一 年 期 一 般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計 息 2. 利 息 及 本 金 支 付 方 式 為 利 息 按 本 金 實 際 借 款 日 數 借 款 利 率 365 日 計 收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作 業 要 點 名 稱 借 款 期 間 以 二 年 為 限 借 貸 利 率 1. 申 請 轉 撥 資 金 之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機 關 ) 於 申 借 時 應 述 明 借 款 金 額 期 間 利 息 計 付 撥 款 及 還 款 方 式, 並 填 具 基 金 借 款 申 請 書, 向 資 金 貸 出 基 金 之 管 理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貸 出 機 關 ) 申 借 之 2. 貸 出 機 關 審 核 並 考 量 所 管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後, 應 通 知 申 借 機 關 同 意 情 形 3. 前 項 申 借 及 同 意 情 形, 應 同 時 副 知 交 通 部 借 貸 期 間 1. 申 借 機 關 應 依 借 貸 程 序 所 同 意 之 本 息 償 還 方 式 如 期 清 償 2. 如 需 提 前 清 償 或 展 延 亦 需 事 先 徵 得 貸 出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並 副 知 交 通 部 33

41 表 2-4(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國 防 部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九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國 防 部 主 管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國 防 部 另 定 之 依 第 十 之 二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本 部 主 管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本 部 另 定 之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計 息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依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本 部 主 管 各 特 種 基 金 ( 事 業 ) 間 資 金 融 通 之 計 息 方 式, 以 低 於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利 率 高 於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為 原 則 訂 定, 視 市 場 利 率 機 動 檢 討 調 整, 由 借 貸 雙 方 議 定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作 業 要 點 名 稱 1.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借 款 期 間 為 二 年 為 限 2. 依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申 借 機 關 如 需 展 延 償 還, 需 事 先 徵 得 貸 出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並 副 知 總 管 理 會, 得 展 延 之, 以 二 次 為 原 則, 每 次 二 年 ;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經 總 管 理 會 核 准, 不 在 此 限 借 貸 利 率 1. 依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融 借 資 金 之 基 金 ( 事 業 )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機 關 ) 於 申 借 時 應 擬 訂 借 款 計 畫, 述 明 借 款 金 額 期 間 撥 款 還 款 方 式 及 償 還 計 畫 經 本 部 特 種 基 金 總 管 理 會 ( 以 下 簡 稱 總 管 理 會 ) 審 查, 並 召 集 各 基 金 ( 事 業 ) 確 認 可 供 融 資 額 度 後, 由 申 借 機 關 填 具 基 金 借 款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 向 資 金 貸 出 之 基 金 ( 事 業 )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貸 出 機 關 ) 申 借 之 ; 貸 出 機 關 審 核 並 考 量 所 管 基 金 ( 事 業 ) 之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後, 應 通 知 申 借 機 關 同 意 情 形, 並 副 知 總 管 理 會 但 申 借 機 關 與 貸 出 機 關 同 屬 借 貸 期 間 34

42 表 2-4(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交 通 部 及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國 防 部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依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本 部 主 管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本 部 另 定 之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作 業 要 點 借 貸 利 率 名 稱 一 管 理 機 構 者, 則 由 該 管 理 機 構 擬 具 基 金 ( 事 業 ) 間 借 款 償 還 計 畫, 通 知 總 管 會 辦 理 2. 前 項 申 借 及 同 意 情 形, 由 總 管 理 會 呈 請 副 主 任 委 員 ( 常 務 次 長 ) 核 定 後, 始 可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借 貸 期 間 35

43 表 2-5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實 際 情 況 會 計 借 款 基 金 年 度 名 稱 94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貸 款 基 金 名 稱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之 分 基 金 住 宅 基 金 ( 前 國 軍 官 兵 購 宅 貸 款 基 金 ) 借 貸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借 款 用 途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利 率 媒 合 方 式 100 億 元 眷 村 改 建 撥 款 日 至 1.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由 主 管 機 業 務 需 求 99 年 12 有 限 公 司 二 關 撮 合 借 月 31 日 年 期 定 儲 機 貸 雙 方 動 利 率 固 定 減 碼 0.44% 計 算, 現 行 利 率 為 0.935% 2. 計 息 方 式 : 單 利 3.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98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130 億 元 眷 村 改 建 業 務 需 求 98 年 12 月 15 日 至 100 年 12 月 15 日 1.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年 期 定 儲 機 動 利 率 固 定 減 碼 0.44% 計 算, 現 行 利 率 為 0.935% 2. 計 息 方 式 : 單 利 3.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由 主 管 機 關 撮 合 借 貸 雙 方 100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130 億 元 眷 村 改 建 業 務 需 求 100 年 12 月 15 日, 展 延 至 102 年 12 月 15 日 1.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年 期 定 儲 機 動 利 率 固 定 減 碼 0.44% 計 算, 現 行 利 率 為 0.935% 2. 計 息 方 式 : 單 利 3.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由 主 管 機 關 撮 合 借 貸 雙 方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36

44 表 年 度 國 庫 撥 補 政 事 型 基 金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效 益 表 ( 單 位 : 元 ) 基 金 名 稱 累 積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庫 款 可 支 庫 款 餘 額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603,000, ,527,890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3,150,397, ,182,346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漁 業 署 171,260, ,847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動 植 物 檢 驗 局 107,680, ,921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704,231,854 8,484,730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北 區 分 署 167,346,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中 區 分 署 1,295,440,015 12,481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南 區 分 署 589,535,812 45,113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糧 署 東 區 分 署 137,849,808 9,947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 農 業 金 融 局 4,350,563,000 0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777,610, ,549,912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4,129,544,245 1,028,576,683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421,962, ,963,759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中 分 局 343,266, ,493,317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南 投 分 局 437,218, ,824,641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南 分 局 393,184, ,698,782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東 分 局 146,974,250 94,494,739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水 土 保 持 局 花 蓮 分 局 159,928,537 96,910,755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漁 業 署 67,049,668 46,566,044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4,601,000 0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40,860,000 40,015,852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勞 委 會 中 辦 10,200,000 10,189,490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職 業 訓 練 局 255,481, ,297,988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泰 山 職 訓 40,577,000 14,103,083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北 區 職 訓 88,012,000 54,948,821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中 區 職 訓 107,513,095 40,996,549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南 區 職 訓 71,965,696 29,330,899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桃 園 職 訓 64,719,000 30,934,608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臺 南 職 訓 66,440,000 36,611,915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北 基 宜 花 66,419,000 66,419,000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桃 竹 苗 區 48,529,000 48,402,335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中 彰 投 區 55,795,000 55,492,012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雲 嘉 南 區 43,883,000 43,858,045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發 展 及 協 助 基 金 -- 高 屏 澎 東 區 39,979,000 39,902,339 37

45 表 2-6( 續 ) 100 年 度 國 庫 撥 補 政 事 型 基 金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效 益 表 ( 單 位 : 元 ) 基 金 名 稱 累 積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庫 款 可 支 庫 款 餘 額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41,590,000 24,276,467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560,718, ,960,400 疫 苗 基 金 531,919, ,346,368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27,000,000 9,295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1,349,940,000 7,668,585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100,000,000 82,835,900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300,000, ,209,702 合 計 數 22,070,186,184 4,751,468,372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臺 北 區 支 付 處 38

46 表 2-7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基 金 名 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運 用 及 監 督 辦 法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運 用 範 圍 如 下 : 1. 存 放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2. 投 資 國 內 外 債 務 證 券 3. 投 資 國 內 外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或 承 銷 之 權 益 證 券 ( 以 下 簡 稱 權 益 證 券 ) 4. 投 資 國 內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基 金 ) 5. 投 資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資 金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1.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2.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委 託 經 營 辦 法 1. 本 國 政 府 公 債 及 國 庫 券 之 投 資 2. 存 放 於 公 營 銀 行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3. 特 約 醫 院 建 物 整 修 及 擴 建 之 貸 款 4. 儲 蓄 券 及 財 政 部 核 准 之 短 期 票 券 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有 利 於 本 局 資 金 收 益 之 專 案 運 用 及 公 共 投 資 1. 國 內 外 債 券 2. 國 內 外 權 益 證 券 3. 國 內 基 金 4. 境 外 基 金 5.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1. 投 資 於 本 國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儲 蓄 券 及 財 政 部 核 准 之 短 期 票 券, 應 於 次 月 將 投 資 種 類 金 額 及 收 益 等 提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備 查 2. 投 資 投 資 標 的 三 到 五 項 者, 應 擬 定 投 資 計 畫 書, 包 括 投 資 目 的 地 點 投 資 金 額 經 營 方 式 及 投 資 資 金 收 回 方 式 等 報 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辦 理 1.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內 投 資 之 限 制 為 : (1)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成 本,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或 單 一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總 成 本, 亦 同 (2) 投 資 於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累 計 總 額, 公 司 債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發 行 公 司 淨 值 百 分 之 十 ; 金 融 債 券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發 行 金 融 機 構 淨 值 百 分 之 二 十 (3) 投 資 於 單 一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國 內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不 得 超 過 該 次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4)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證 券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5)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39

47 表 2-7(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基 金 名 稱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或 投 資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境 外 基 金 ) 6. 投 資 國 內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7. 投 資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及 前 款 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及 其 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8.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出 借 交 易 9. 以 貸 款 方 式 供 各 級 政 府 辦 理 有 償 性 或 可 分 年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之 經 濟 建 設 或 經 濟 投 資 支 出 10. 其 他 經 監 理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有 利 於 本 基 金 收 益 之 運 用 項 目 前 項 第 七 款 由 勞 保 局 自 行 投 資 者, 僅 限 於 避 險 之 交 易 第 一 項 各 款 運 用 項 目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者, 應 符 合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所 定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益 權 單 位 數 百 分 之 十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者,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證 券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2. 第 七 條 (2) 及 (3) 之 發 行 公 司 保 證 機 構 或 受 託 機 構, 應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3.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外 投 資 之 限 制 為 : (1)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成 本,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單 一 境 外 基 金 或 單 一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總 成 本, 亦 同 (2) 每 一 委 託 經 營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外 權 益 證 券 及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之 金 額, 均 不 得 超 過 各 委 託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3) 國 外 債 務 證 券 與 國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發 債 機 構 或 債 券, 應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4) 外 幣 存 款 除 存 放 於 本 國 銀 行 海 內 外 分 行 外, 得 存 放 於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之 外 國 銀 行 (5) 存 放 於 同 一 銀 行 之 外 幣 存 款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但 存 放 於 保 管 銀 行 備 供 委 託 投 資 之 資 金 部 分, 不 在 此 限 4. 第 七 條 (2) 第 八 條 (3) 及 (4) 規 定 之 一 定 等 級, 由 勞 保 局 定 之 5. 依 第 九 條 之 規 定,(1) 存 放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2) 投 資 國 內 外 債 務 證 券 ;(3) 投 資 國 內 外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或 承 銷 之 權 益 證 券 ;(4) 投 資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5)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6) 投 資 國 內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7) 投 資 (1) 至 (3) 及 (6) 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及 其 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國 外 投 資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40

48 表 2-8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實 際 情 況 投 資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金 額 投 資 期 間 名 稱 名 稱 ( 單 位 : 元 ) 核 能 發 電 後 政 府 公 司 98 年 : 14 億 10 年 端 營 運 基 金 99 年 : 53.5 億 10 年 100 年 : 58.5 億 10 年 投 資 收 益 ( 單 位 : 元 ) 98 年 : 19,250, 年 : 66,562, 年 : 76,562,500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委 託 合 作 金 庫 代 為 操 作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委 外 債 券 型 基 金 7000 萬 99 年 4 月 -100 年 4 月 4,562,966 公 司 股 票 2.5 億 96 年 8 月 ,598,054 年 2 月 聯 發 科 技 ( 股 ) 公 262, 年 -100 年 92 年 : 7,975 司 93 年 : 11, 年 : 15, 年 : 19, 年 : 28, 年 : 38, 年 : 28, 年 : 53, 年 : 41,029 聯 發 科 技 ( 股 ) 公 62, 年 8 月 95 年 : 0 司 -100 年 12 月 96 年 : 2, 年 : 13,716, 年 : 5,314,578, 99 年 : 8,243, 年 : 6,009,654 成 大 創 業 投 資 20,000, 年 1 月 95 年 : 0 ( 股 ) 公 司 -100 年 12 月 96 年 : 5,347, 年 : 563, 年 : 0 99 年 : 年 : 0 中 華 電 信 ( 股 ) 公 2,983, 年 4 月 99 年 : 198,940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216,553 41

49 表 2-8(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實 際 情 況 投 資 基 金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金 額 ( 單 位 : 元 )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收 益 ( 單 位 : 元 ) 國 立 成 功 大 台 橡 ( 股 ) 公 司 4,858, 年 4 月 99 年 : 352,000 學 校 務 基 金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385,000 台 灣 塑 膠 工 業 4,157, 年 6 月 99 年 : 252,000 ( 股 ) 公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428,400 台 灣 大 哥 大 3,173, 年 7 月 99 年 : 125, 年 12 月 100 年 : 203,933 聚 陽 實 業 ( 股 ) 公 2,189, 年 9 月 99 年 : 0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137,096 光 寶 科 技 ( 股 ) 公 1,378, 年 9 月 99 年 : 0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106,190 中 鼎 工 業 ( 股 ) 公 743, 年 9 月 99 年 : 0 司 -100 年 12 月 100 年 : 53,294 台 灣 塑 膠 工 業 696, 年 9 月 100 年 : 0 ( 股 ) 公 司 -100 年 12 月 中 華 電 信 ( 股 ) 公 司 869, 年 9 月 -100 年 12 月 ( 減 資 ) 中 華 電 信 -98, 年 2 月 ( 減 資 ) 台 灣 大 -49, 年 11 月 100 年 : 0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安 家 理 財 12,244,242 自 97 年 起 98 年 : 961,957 金 龍 收 成 2,908, 年 : 6,358,461 神 龍 平 衡 2,908, 年 :-11,291,866 中 國 亮 點 10,028,865 亞 高 收 累 積 17,004,780 復 華 貨 幣 市 場 30,932,649 復 華 人 生 目 標 17,897,634 復 華 奧 林 匹 克 全 球 組 合 復 華 高 益 策 略 組 合 復 華 東 協 世 紀 基 金 10,497,427 18,564,982 5,000,00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42

50 準 備 N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N 研 提 計 畫 並 就 財 務 方 案, 評 估 是 否 具 自 償 性 計 畫 不 執 行 Y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Y 民 間 是 否 投 資 辦 理 N Y 由 民 間 執 行, 主 管 機 關 依 規 定 負 責 監 督 N 檢 視 計 畫 自 償 率 是 否 達 20% 或 自 償 部 分 之 投 資 金 額 達 10 億 元 以 上 Y 評 估 是 否 由 現 行 基 金 辦 理 N 成 立 新 基 金 Y 圖 2-2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新 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之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黃 萬 翔 副 主 任 委 員 於 2011 年 所 製 作 的 公 共 建 設 中 程 規 劃 審 議 與 預 算 審 議 作 業 投 影 片 43

51 成 立 新 基 金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及 擬 具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Y N 檢 討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用 途 及 設 置 目 的 N 檢 視 擴 大 基 金 用 途 是 否 涉 及 修 正 設 置 法 律 Y 研 議 計 畫 辦 理 業 務 是 否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或 需 排 除 相 關 法 律 適 用 情 形 Y 1. 擬 具 設 置 基 金 之 相 關 法 案 2.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 含 基 金 設 置 法 源 ),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3.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將 法 案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N 1.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 含 設 置 基 金 )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2.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循 年 度 預 算 程 序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設 立 基 金 擬 具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發 布, 並 送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核 定 計 畫 後,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1. 計 畫 連 同 財 務 方 案, 及 擬 具 相 關 修 正 法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2.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將 法 案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法 案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後,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法 案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後,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圖 2-2( 續 )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新 設 特 種 基 金 辦 理 之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黃 萬 翔 副 主 任 委 員 於 2011 年 所 製 作 的 公 共 建 設 中 程 規 劃 審 議 與 預 算 審 議 作 業 投 影 片 44

52 表 2-9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情 況 案 例 名 稱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二 期 工 程 計 畫 淡 水 捷 運 延 伸 線 辦 理 方 式 計 畫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1.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投 資, 興 建 石 化 油 品 儲 運 中 心 新 式 貨 櫃 基 地 港 埠 發 展 用 地 及 台 電 灰 塘 用 地 2. 優 先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計 投 資 億 元, 興 建 石 化 儲 運 中 心 及 貨 櫃 中 心 3. 政 府 藉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高 雄 港 務 局 營 業 基 金 計 投 資 億 元, 興 建 外 廓 堤 環 港 道 路 等 公 共 設 施 所 需 經 費 分 別 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臺 北 縣 政 府 及 交 通 部 共 同 負 擔, 臺 北 縣 政 府 並 允 諾 擔 任 後 續 營 運 主 管 機 關, 自 負 後 續 營 運 盈 虧 之 責 100 年 至 108 年 綠 水 線 : 預 估 2018 年 完 工 藍 海 線 : 未 定, 工 時 約 6 年 主 辦 機 關 906 億 元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綠 水 線 : 億 元 藍 海 線 : 億 元 量 化 效 益 減 輕 中 央 財 政 負 擔 : 原 規 劃 擬 由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70 億 元 部 分, 改 列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透 過 該 基 金 長 期 財 務 規 劃, 達 財 務 完 全 自 償, 減 輕 公 務 預 算 籌 編 壓 力 臺 北 縣 政 府 益 本 比 為 1.676, 財 務 自 償 率 37.1%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使 高 雄 港 碼 頭 功 能 作 整 併 調 整, 以 發 展 親 水 遊 憩, 活 化 港 區 土 地 資 源 促 進 區 域 發 展, 啟 動 港 市 再 造 的 目 標 2. 一 舉 解 決 高 雄 港 土 地 深 水 碼 頭 不 足 舊 港 區 石 化 油 品 儲 運 業 者 搬 遷 安 置 需 求, 並 延 伸 石 化 業 發 展 建 設 最 新 現 代 化 貨 櫃 中 心 及 物 流 基 地, 吸 引 航 商 進 駐 及 大 型 貨 櫃 船 彎 靠, 以 提 升 高 雄 港 競 爭 力, 確 立 亞 太 地 區 貨 櫃 運 輸 樞 紐 港 地 位, 奠 立 高 雄 港 未 來 數 十 年 之 營 運 根 基 可 強 化 淡 海 新 市 鎮 聯 外 機 能 提 升 土 地 之 使 用 效 率, 並 進 而 帶 動 該 地 區 發 展 等 功 能 45

53 表 2-9(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情 況 案 例 名 稱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區 辦 理 方 式 計 畫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透 過 都 市 變 更 及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辦 理 ; 開 發 總 費, 規 劃 由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支 應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 (2010) 99 至 102 年 主 辦 機 關 量 化 效 益 約 245 億 元 內 政 部 1. 開 發 總 經 費 272 億 元, 由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支 應, 節 省 公 務 預 算 籌 編 壓 力 2. 土 地 標 售 收 入 達 278 億 元, 可 達 完 全 財 務 自 償 不 可 量 化 效 益 1. 促 進 該 區 域 土 地 利 用, 提 供 合 理 平 價 住 宅 2. 引 導 土 地 發 展, 兼 顧 捷 運 營 運 3. 提 供 台 商 鮭 魚 返 鄉 及 廠 商 創 新 投 資 新 腹 地 46

54 第 三 節 我 國 政 府 績 效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我 國 過 去 有 關 政 府 績 效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於 探 討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的 建 構 和 績 效 指 標 的 設 計, 較 少 探 討 政 府 的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本 節 第 一 部 分 及 第 二 部 分 彙 整 績 效 制 度 與 績 效 指 標 的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部 分 則 介 紹 少 數 幾 篇 關 於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的 文 獻 一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方 面 在 政 府 績 效 制 度 的 研 究 方 面, 林 嘉 誠 (2004) 和 張 柏 森 (2004) 介 紹 新 實 施 之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的 設 計 特 色, 以 及 行 政 機 關 推 動 績 效 評 估 的 具 體 作 法 ; 施 宗 英 (2004) 針 對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推 動 現 況 作 討 論 ; 李 武 育 與 易 文 生 (2007) 探 討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的 運 作 概 況 及 未 來 展 望 ; 張 四 明 (2008,2009,2010) 剖 析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的 推 行 經 過 運 作 實 況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評 價, 並 且 針 對 國 內 外 政 府 機 關 實 施 的 績 效 管 理 活 動 進 行 批 判 與 反 思, 揭 示 政 府 推 動 績 效 管 理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議 題 ; 林 嬋 娟 與 鄭 如 孜 (2004) 探 討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之 優 點, 並 據 此 對 我 國 政 事 型 基 金 之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提 出 建 議 ; 郭 昱 瑩 (2009) 從 我 國 與 英 美 的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比 較, 希 望 提 供 我 國 推 行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不 同 的 思 考 面 向 二 政 府 績 效 指 標 方 面 在 政 府 績 效 指 標 的 研 究 方 面, 多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為 基 礎, 設 計 某 部 門 或 某 基 金 的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譬 如 : 劉 順 仁 (2004)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對 象 ; 吳 婉 瑜 (2004) 以 交 通 部 為 對 象 ; 張 麗 娟 (2006) 以 地 方 政 府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為 對 象 ; 王 佳 妙 與 侯 嘉 政 (2010) 以 校 務 基 金 為 對 象 三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方 面 蔡 憲 唐 韋 端 與 陳 信 宏 (2001) 以 制 度 分 析 法 線 性 規 劃 法 及 非 線 性 規 劃 法, 探 討 我 國 退 休 基 金 ( 包 含 郵 政 儲 金 勞 退 基 金 勞 保 基 金 及 退 撫 基 金 ) 資 產 配 置 之 適 當 性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勞 退 基 金 及 勞 保 基 金, 對 於 投 資 股 票 市 場 都 有 上 限 限 制, 且 退 撫 基 金 及 勞 退 基 金, 也 因 有 規 定 每 年 投 資 報 酬 率 之 下 限, 導 致 資 產 配 置 偏 於 保 守, 使 期 望 報 酬 率 降 低, 可 能 無 法 達 到 各 基 金 規 定 之 每 年 投 資 報 酬 率 如 果 開 放 海 外 市 場 投 資, 不 但 可 以 提 高 四 大 基 金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也 可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穩 定 基 金 投 資 收 益, 比 限 制 海 外 投 資 更 有 利 9 此 外, 如 能 慎 選 9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目 前 已 開 放 海 外 投 資, 47

55 績 效 優 良 之 共 同 基 金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物, 亦 可 提 升 四 大 基 金 投 資 收 益 方 清 風 (2002) 藉 由 歸 納 相 關 文 獻 比 較 我 國 與 美 國 基 金 之 運 作 方 式, 以 及 對 瞭 解 政 府 預 算 作 業 之 人 士 做 深 度 訪 談, 探 討 我 國 現 行 非 營 業 基 金 的 設 置 運 用 情 形 運 作 規 範 貢 獻 及 缺 失 其 中 比 較 分 析 法 乃 在 於 比 較 我 國 非 營 業 基 金 與 美 國 指 定 用 途 基 金 之 型 態 預 算 編 列 制 度 隨 收 隨 付 制 度 與 理 財 方 式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非 營 業 基 金 的 數 量 急 速 增 加, 預 算 規 模 亦 大 幅 擴 張, 但 在 資 金 運 用 方 面 有 許 多 缺 失, 譬 如 : 因 基 金 設 置 浮 濫 而 喪 失 政 府 資 金 調 度 之 功 能 缺 乏 自 主 財 源 分 基 金 之 資 金 未 能 集 中 管 理 基 金 投 資 效 益 欠 佳 等 徐 振 文 (2004) 以 文 獻 探 討 法 專 家 意 見 法 及 比 較 分 析 法 等 研 究 方 法, 探 討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的 運 作 效 能, 且 比 較 分 析 法 比 較 法 國 日 本 以 及 臺 灣 的 基 金 制 度, 包 括 基 金 名 稱 財 源 用 途 及 其 運 作 方 式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債 務 基 金 以 定 率 撥 入 法 由 總 預 算 撥 入 強 制 還 本 數, 雖 已 達 成 平 滑 政 府 債 務 還 本, 但 採 用 總 預 算 撥 入 強 制 還 本 數 之 方 式 較 為 不 具 彈 性, 將 使 債 務 餘 額 降 低 速 度 減 緩 其 建 議 以 積 極 與 各 界 溝 通 俾 利 基 金 順 利 運 作 總 預 算 撥 入 強 制 還 本 彈 性 增 加 機 制 編 列 溢 價 支 出 預 算 收 回 流 通 性 不 佳 之 高 利 率 公 債 研 議 發 行 可 贖 回 公 債 縮 短 借 款 年 期 及 彈 性 規 劃 還 本 落 點 合 理 調 整 公 債 規 律 發 行 時 程 計 畫 表 與 持 續 研 議 公 債 發 行 種 類 創 新 等 方 式, 藉 以 健 全 基 金 的 運 作 效 能 呂 秋 香 (2007) 針 對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之 績 效 運 作 效 率, 分 別 以 指 標 分 析 法 制 度 分 析 法 文 獻 分 析 法 及 國 際 比 較 法 作 為 探 討 其 研 究 目 的 之 方 法, 其 中 國 際 分 析 法 為 比 較 我 國 美 國 法 國 及 日 本 的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制 度 方 面 作 一 較 為 詳 盡 的 比 較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債 務 基 金 的 財 務 運 作 產 生 了 下 列 問 題 : 普 通 債 務 負 擔 有 平 滑 化 之 趨 勢, 主 要 是 因 為 賦 稅 減 免 財 政 紀 律 被 破 壞 ; 公 共 債 務 法 對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之 規 範 較 一 般 國 際 規 範 小, 讓 人 誤 以 為 公 共 債 務 不 多 而 過 度 舉 債, 導 致 債 務 基 金 債 務 利 息 費 用 負 擔 過 重 ; 債 務 基 金 財 務 操 作 缺 乏 彈 性 公 債 商 品 種 類 較 少, 缺 乏 市 場 誘 因 其 建 議 政 府 可 改 採 舉 債 取 得 資 產 平 均 效 益 年 限 計 算 提 撥 債 務 基 金 之 強 制 還 本 財 源 ; 參 照 日 本 及 法 國 作 法, 賦 予 債 務 基 金 可 提 前 贖 回 公 債 及 利 率 交 換 等 作 法, 增 加 債 務 基 金 財 務 操 作 彈 性 ; 根 據 市 場 不 同 需 求, 研 究 發 行 不 同 種 類 公 債, 吸 引 各 類 投 資 人 投 資 ; 修 正 公 共 債 務 法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範 圍 規 定, 增 列 一 年 以 內 之 公 共 債 務 及 自 償 性 公 共 債 務, 俾 與 國 際 規 範 一 致 楊 曉 蓓 (2011) 針 對 我 國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資 配 置 進 行 研 究, 分 但 海 外 投 資 比 率, 仍 有 上 限 規 定 48

56 別 使 用 Mean-Variance 模 型 與 Mean-VaR 模 型 配 置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最 適 資 產 配 置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以 Mean-VaR 模 型 配 置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最 適 資 產 配 置 比 例, 與 其 實 際 資 產 配 置 相 較, 發 現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約 當 現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太 高, 而 國 外 債 券 的 配 置 比 例 太 低, 建 議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應 減 少 約 當 現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增 加 國 外 債 券 的 配 置 比 例 另 外, 如 國 外 投 資 比 例 不 加 以 限 制 下, 以 Mean-VaR 模 型 配 置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最 適 資 產 配 置 比 例, 國 外 債 券 的 配 置 比 例 會 提 高, 投 資 組 合 的 期 望 報 酬 亦 會 提 高, 因 此, 國 民 年 金 法 對 於 國 外 投 資 比 例 的 設 限, 可 能 會 限 制 了 海 外 投 資 增 加 收 益 及 分 散 風 險 的 機 會 以 上 有 關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的 研 究, 指 出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缺 失, 並 對 資 金 活 用 提 出 建 議, 譬 如 : 透 過 海 外 市 場 及 共 同 基 金 投 資 以 增 加 投 資 報 酬 率, 點 出 了 基 金 投 資 的 重 要 性, 但 相 關 文 獻 中 較 少 著 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問 題, 故 本 研 究 擬 對 此 三 層 面 作 進 一 步 探 討 49

57 第 三 章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與 國 外 實 務 近 年 來 各 國 政 府 在 資 金 運 用 方 面, 愈 來 愈 強 調 現 金 管 理 (Cash Management) 的 重 要 性, 本 章 第 一 節 介 紹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理 論, 以 增 進 讀 者 對 此 方 面 的 基 礎 了 解 第 二 節 介 紹 美 國 的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包 含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中 對 政 府 間 資 金 移 轉 機 制 的 規 範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政 府 的 投 資 情 形 及 其 他 相 關 實 務 第 三 節 介 紹 日 本 的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聚 焦 於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FILP) 的 運 作 情 形 至 於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 包 括 : 澳 洲 紐 西 蘭 英 國 ) 的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則 介 紹 於 第 四 節 一 源 起 第 一 節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理 論 一 直 以 來, 無 論 是 在 國 際 組 織 各 國 政 府 或 學 者 專 家 的 政 策 或 研 究 範 疇 中, 相 對 於 債 務 管 理 而 言, 現 金 管 理 所 獲 得 之 重 視 較 少 因 為 錯 誤 的 債 務 決 策 成 本 可 能 延 續 好 幾 年, 對 國 家 經 濟 產 生 直 接 且 重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 而 相 對 於 債 務 管 理 有 顯 而 易 見 的 嚴 重 後 果, 不 良 的 現 金 管 理 不 會 產 生 直 接 的 現 金 流 出, 且 損 失 影 響 較 為 短 期, 因 而 常 被 忽 略 但 實 際 上, 不 良 的 現 金 管 理 其 實 是 政 府 巨 大 的 機 會 成 本, 不 僅 浪 費 金 錢, 也 抑 制 當 地 金 融 市 場 的 發 展, 並 減 弱 貨 幣 政 策 的 有 效 性 (Williams, 2004)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資 料 顯 示 10, 較 大 的 發 展 中 國 家 之 準 備 金 通 常 超 過 十 億 美 元, 若 平 均 借 款 成 本 為 4~6%, 但 賺 取 的 利 率 是 零 或 極 接 近 於 零, 機 會 成 本 可 能 高 達 每 年 五 千 萬 美 元 開 發 中 國 家 各 政 府 機 構 日 常 所 需 現 金 可 以 低 成 本 自 中 央 銀 行 獲 得, 且 預 算 執 行 的 管 理 程 序 和 現 金 流 量 集 中 在 合 規 性 問 題, 因 此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各 政 府 機 構 往 往 不 重 視 現 金 管 理 但 是, 中 央 銀 行 和 政 府 預 算 分 離 的 活 動 日 益 增 加, 使 現 金 管 理 更 為 重 要 (Schiavo-Campo and Tommasi, 1999)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逐 漸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焦 點, 越 來 越 多 國 家 在 尋 找 與 國 內 債 務 發 行 計 劃 緊 密 結 合 的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制 度 各 國 政 府, 尤 其 是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 稱 OECD) 的 國 家, 已 經 認 知 到 由 改 善 現 金 管 理 與 整 合 現 金 及 債 務 管 理 所 節 省 的 潛 在 成 本 這 促 使 政 府 明 確 區 隔 政 府 的 現 金 管 理, 與 中 央 銀 行 的 貨 幣 操 作 政 策, 以 避 免 市 場 運 作 可 能 的 利 益 衝 突, 並 確 保 市 場 參 與 者 擁 有 更 佳 的 透 明 度 參 考 Asian Development Bank, 參 考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Cash Management Practices, Storkey & Co Limited,

58 二 何 謂 現 金 管 理? 現 金 管 理 尚 未 有 一 致 公 認 的 定 義, 目 前 最 受 廣 泛 認 可 的 是 Williams(2004) 對 現 金 管 理 的 定 義 :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管 理 政 府 內 部 或 政 府 與 其 他 行 業 之 短 期 現 金 流 量 及 現 金 餘 額 的 策 略 及 相 關 流 程 根 據 上 述 定 義 可 知 現 金 管 理 包 含 訂 定 政 策 以 及 設 計 流 程 在 管 理 現 金 流 量 或 現 金 餘 額 時 產 生 不 同 的 挑 戰, 皆 需 要 發 展 因 應 之 策 略 政 府 的 現 金 管 理 不 僅 限 於 政 府 部 門 內 部 的 現 金 管 理, 也 包 含 政 府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互 動, 尤 其 是 金 融 業 三 現 金 管 理 之 目 標 Schiavo-Campo and Tommasi(1999) 認 為, 現 金 管 理 除 了 基 本 目 標 為 有 足 夠 資 金 及 時 支 付 其 開 支, 與 及 時 履 行 到 期 義 務 外, 額 外 目 標 為 成 本 效 益 減 少 風 險 及 增 加 效 率 具 體 來 說, 有 效 率 的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目 標 為 控 制 支 出 總 數 額 有 效 率 地 執 行 預 算 最 小 化 政 府 借 貸 成 本 維 持 銀 行 帳 戶 最 少 的 閒 置 餘 額 降 低 營 運 信 用 與 市 場 風 險 增 加 使 現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時 間 相 配 合 的 彈 性, 以 及 支 持 其 他 財 政 政 策 (Schiavo-Campo and Tommasi, 1999; Williams, 2004) Van Eden(2009) 則 整 合 性 地 指 出 現 金 管 理 兩 大 目 標 為 : 獲 得 執 行 年 度 預 算 的 可 用 現 金 與 以 最 少 的 成 本 及 風 險 運 用 所 獲 現 金 通 常 發 展 中 國 家 現 金 管 理 改 革 剛 起 步 時, 改 革 目 標 聚 焦 於 獲 得 執 行 年 度 預 算 的 可 用 現 金, 以 提 供 公 共 產 品 及 服 務 給 公 民 達 成 獲 得 預 算 現 金 的 目 標 後 才 會 進 一 步 強 調 以 最 少 的 成 本 及 風 險 運 用 所 獲 現 金 四 現 金 管 理 之 內 容 基 本 的 現 金 管 理 包 含 監 督 收 支 及 控 制 預 算, 且 重 點 集 中 於 超 支 的 控 制 主 要 特 徵 為 遵 循 政 府 會 計 規 定 而 不 是 有 效 的 現 金 管 理 以 人 工 處 理 絕 大 部 分 為 支 票 及 現 金 付 款 之 交 易 商 業 銀 行 設 有 許 多 準 備 金 帳 戶 大 量 現 金 閒 置 餘 額 存 放 於 銀 行 但 賺 取 很 少 甚 至 未 賺 取 收 入, 以 及 對 於 現 金 流 量 和 餘 額 不 準 確 的 預 測,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現 金 管 理 停 留 在 此 階 段 而 在 已 歷 經 現 金 管 理 改 革 的 國 家, 現 金 管 理 的 內 容 除 了 囊 括 基 本 的 預 算 款 項 及 財 務 控 制 之 外, 更 著 重 於 如 何 有 效 的 管 理 有 效 的 現 金 管 理 包 含 由 各 政 府 自 主 控 制 每 日 的 現 金 管 理 及 銀 行 帳 戶, 以 及 獎 勵 各 政 府 靈 活 運 用 帳 戶 餘 額 產 生 額 外 資 金 ; 降 低 各 政 府 手 邊 持 有 的 現 金 51

59 減 少 支 票 結 算 過 程 中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12, 以 及 減 低 存 放 於 零 利 率 帳 戶 的 存 款, 以 降 低 所 損 失 的 機 會 成 本 ; 使 用 電 子 支 付 代 替 支 票 更 準 確 且 及 時 預 測 現 金 流 量 及 餘 額, 以 及 擁 有 改 變 付 款 時 間 的 能 力 等 13 已 歷 經 現 金 管 理 改 革 的 國 家 也 發 現 協 調 所 有 政 府 現 金 流 量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決 定 資 金 運 用 在 借 款 或 投 資 的 過 程 很 複 雜, 尤 其 是 在 沒 有 設 立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單 位 時, 現 金 管 理 的 內 容 和 負 責 機 構 的 複 雜 性 如 圖 3-1 及 表 3-1 所 示 1. 債 務 流 量 借 款 2. 支 出 和 收 入 現 金 流 量 3. 投 資 流 量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單 位 貨 幣? 期 間? 工 具? 結 構? 4. 資 本 流 量 借 款 或 投 資 的 決 策 投 資 圖 3-1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內 容 資 料 來 源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3) 12 支 票 結 算 係 指 顧 客 根 據 其 在 銀 行 的 存 款 和 透 支 限 額 開 出 支 票, 命 令 銀 行 從 其 帳 戶 中 支 付 一 定 款 項 給 受 款 人, 從 而 實 現 資 金 調 撥, 了 結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的 一 種 過 程 13 參 考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3) 52

60 表 3-1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內 容 及 負 責 機 構 與 現 金 和 債 務 管 理 相 關 之 內 容 負 責 機 構 1. 債 務 流 量 國 內 債 務 政 策 發 行 中 央 銀 行 或 財 政 部 的 獨 立 財 務 部 門 付 息 外 債 政 策 協 商 發 行 財 政 部 內 負 責 國 際 財 務 制 度 和 政 府 雙 邊 借 貸 的 部 門 債 務 付 息 財 政 部, 以 中 央 銀 行 為 實 物 收 支 結 算 的 代 理 人 2. 支 出 和 收 入 現 金 預 算 款 項 財 政 部 預 算 部 門 流 量 對 各 政 府 機 構 的 支 出 財 政 部 或 主 計 長 每 日 和 每 年 現 金 流 量 的 預 測 收 入 的 收 款 應 負 責 政 府 收 入 的 部 門, 須 將 收 入 存 入 中 央 銀 行 的 政 府 帳 戶 3. 投 資 流 量 外 匯 存 底 中 央 銀 行 國 內 投 資 財 政 部 或 主 計 長, 雖 然 政 策 是 由 財 政 部 負 責 國 有 企 業 的 部 門 決 定 ( 逐 漸 改 由 管 理 政 府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部 門 負 責 ) 4. 資 本 流 量 包 括 民 營 化 的 結 構 性 改 革 和 資 產 負 債 表 改 革 之 政 策 與 管 理 財 政 部 的 獨 立 部 門 ( 逐 漸 改 由 管 理 政 府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部 門 負 責 ) 資 料 來 源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3) 五 現 金 管 理 之 優 點 良 好 的 現 金 管 理 制 度 之 優 點 為, 由 各 政 府 機 構 控 制 每 日 本 身 的 銀 行 帳 戶, 若 利 用 閒 置 資 金 產 生 報 酬 尚 可 獲 得 獎 勵, 程 度 上 的 自 主 性 與 激 勵 制 度 促 使 各 政 府 機 構 有 動 機 積 極 管 理 自 身 的 現 金 流 量 及 餘 額 其 次, 透 過 同 時 藉 助 現 金 預 測 系 統, 能 準 確 且 及 時 地 預 測 現 金 流 量 及 餘 額, 使 閒 置 資 金 轉 供 需 求 之 用 的 流 通 時 間 順 利 銜 接, 顯 著 降 低 額 外 融 資 產 生 的 債 務 利 息 成 本, 因 此 降 低 了 金 融 市 場 利 率 波 動 的 風 險 此 外, 電 子 形 式 的 現 金 處 理 系 統, 能 改 善 人 工 處 理 的 錯 誤 及 速 度, 增 加 到 期 日 前 付 款 和 準 時 收 款 的 確 定 性, 也 減 少 營 運 風 險 及 管 理 不 善 或 舞 弊 的 機 會 53

61 第 二 節 美 國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與 相 關 文 獻 本 研 究 以 government finance 等 關 鍵 字 搜 尋 ProQuest ABI/INFORM Complete 與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等 學 術 資 15 料 庫, 並 瀏 覽 美 國 與 政 府 財 務 相 關 之 學 術 期 刊 最 近 十 年 的 所 有 文 章, 以 及 相 關 網 站, 以 蒐 集 並 整 理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的 相 關 研 究 與 實 務 16 本 節 首 先 介 紹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所 推 動 之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以 深 入 了 解 聯 邦 政 府 與 州 政 府 間 資 金 移 轉 機 制 接 著, 以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為 例, 一 窺 美 國 地 方 政 府 的 現 金 管 理, 尤 其 是 現 金 投 資 方 面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最 後, 概 括 性 地 敘 述 可 供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學 習 參 考 之 其 他 財 務 管 理 機 制 一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ash Management Improvement Act of 1990, 簡 稱 CMIA) ( 一 ) 研 究 緣 由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ash Management Improvement Act of 1990, 簡 稱 CMIA) 為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對 資 金 流 通 管 控 所 制 定 的 一 項 重 要 法 案 本 研 究 為 促 進 我 國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除 了 解 我 國 實 務 問 題 之 外, 借 鏡 外 國 經 驗 誠 屬 重 要 因 此 本 段 落 介 紹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之 制 定 歷 程 及 規 範 內 容 等, 從 法 規 面 的 角 度 了 解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對 資 金 流 通 的 管 控 方 式 ( 二 ) 制 定 緣 起 在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制 定 頒 布 之 前,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與 州 政 府 之 間 資 金 移 轉 過 程 的 最 大 問 題, 在 於 資 金 移 轉 效 率 的 欠 缺 時 常 發 生 的 狀 況 是, 聯 邦 政 府 未 能 於 州 政 府 提 出 需 求 之 際, 即 時 給 付 所 需 資 金 此 現 象 導 致 州 政 府 為 避 免 實 際 發 生 需 求 時 未 能 獲 得 即 時 的 支 援, 而 於 實 際 發 生 需 求 之 前 就 早 早 自 聯 邦 基 金 提 取 所 需 數 額 依 據 資 料 顯 示, 聯 邦 與 各 州 政 府 之 間 約 有 一 千 五 百 億 的 資 金 流 動, 如 此 數 額 龐 大 的 資 金 流 動 若 未 能 有 效 率 地 進 行, 勢 必 將 造 成 巨 大 的 成 本 如 何 解 決 上 述 時 間 差 的 問 題, 藉 以 增 加 資 金 流 通 的 效 率, 並 將 因 資 金 其 他 關 鍵 字 包 括 : cash management capital charge regime transfer incentives new public management intergovernment intragovernmental transactions 15 本 研 究 搜 尋 之 美 國 政 府 期 刊 : Journal of Public Budgeting,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The Journal of Govern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Public Finance and Management; Public Finance Review; Government Finance Review 16 本 節 中 彙 整 有 關 政 府 資 金 移 轉 政 府 投 資 及 其 他 財 務 管 理 機 制 之 文 獻, 但 未 包 括 政 府 資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部 分, 此 乃 因 未 蒐 集 到 相 關 文 獻 54

62 流 動 而 引 發 的 額 外 成 本 降 至 最 低, 乃 是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制 定 的 主 要 原 因 ( 三 ) 規 範 內 容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於 制 訂 頒 布 後, 於 條 文 中 明 文 指 出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制 定 的 目 的, 係 為 增 加 聯 邦 基 金 移 轉 之 效 率 (efficiency) 效 能 (effectiveness) 及 公 平 性 (equity) 凡 由 聯 邦 基 金 移 轉 至 各 州 之 專 案 且 主 要 資 金 來 源 為 聯 邦 基 金 者 均 需 受 該 法 之 規 範 相 關 專 案 同 時 亦 須 簽 署 聯 邦 政 府 財 政 部 及 州 政 府 的 書 面 協 議 (Treasury-State Agreement, 簡 稱 TSA), 於 協 議 中 應 列 名 資 金 移 轉 及 利 息 計 算 之 方 式 由 於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為 母 法, 底 下 尚 有 其 他 施 行 細 則 輔 助, 以 下 乃 整 理 幾 個 重 點 議 題 分 述 之 : 1. 資 金 移 轉 方 式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的 制 定 宗 旨 正 如 前 所 述, 係 為 增 進 聯 邦 政 府 與 州 政 府 之 間 資 金 流 通 的 效 率 與 效 能 然 而, 資 金 本 身 應 如 何 移 轉 才 能 達 到 上 述 要 求? 倘 若 收 支 之 間 發 生 延 遲 的 情 況, 利 息 又 該 如 何 計 算? 前 述 由 聯 邦 政 府 及 州 政 府 指 派 官 員 組 成 之 工 作 小 組 (task force) 於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制 定 之 前, 便 試 擬 了 幾 種 基 金 轉 移 的 方 式, 而 方 式 的 不 同 也 進 一 步 影 響 到 利 息 的 計 算 至 於 各 州 政 府 與 聯 邦 政 府 財 政 部 所 簽 屬 的 協 定 當 中 應 採 取 何 種 方 法, 基 本 上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並 無 強 制 目 前 被 使 用 最 多 的 資 金 移 轉 方 法 有 下 列 三 種 : (1) 零 餘 額 法 (Zero Balance Method): 本 法 強 調 資 金 收 支 的 同 步 化 當 州 政 府 將 單 據 (checks) 或 信 用 狀 (warrants) 呈 交 付 款 銀 行 時, 隨 即 從 聯 邦 基 金 中 撥 出 相 同 款 項 給 付 予 州 政 府 由 於 收 支 兩 方 並 不 存 在 任 何 時 間 差, 因 此 也 就 沒 有 支 付 利 息 的 必 要 這 樣 的 作 法 顯 然 最 有 效 率, 但 就 實 情 來 看 能 適 用 此 法 的 州 並 不 多, 因 為 這 套 方 法 要 求 州 政 府 能 夠 隨 時 掌 控 聯 邦 基 金 的 接 收, 亦 必 須 同 步 掌 握 單 據 與 信 用 狀 的 開 立 與 呈 交 時 點 多 數 州 政 府 在 未 改 善 其 財 政 體 制 前, 無 法 追 蹤 資 金 與 單 據 到 如 此 精 確 的 地 步 (2) 預 估 清 算 額 法 (Estimated Clearance): 本 法 係 依 據 過 往 各 州 呈 送 付 款 銀 行 票 據 或 信 用 狀 的 清 算 方 式, 作 為 提 撥 聯 邦 基 金 的 估 計 數 額, 並 依 據 該 估 計 數 額 提 撥 款 項 供 相 關 計 畫 使 用 由 於 受 款 對 象 不 同, 票 據 清 算 方 式 與 其 數 額 也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適 用 此 法 者 必 記 錄 過 往 由 聯 邦 基 金 挹 注 的 相 關 專 案 之 票 據 清 償 方 式 55

63 而 由 於 本 法 在 收 付 之 間 並 無 時 間 差, 因 此 毋 須 計 算 利 息 (3) 發 行 前 支 付 法 (Preissuance Funding): 本 法 允 許 州 政 府 於 提 交 信 用 狀 與 各 式 單 據 前, 便 可 自 聯 邦 基 金 中 提 領 所 需 資 金 某 些 州 如 奧 勒 岡 州 (Oregon), 因 該 州 法 規 規 定 不 論 是 聯 邦 基 金 或 其 他 資 金 都 必 須 先 行 到 位, 因 此 必 須 使 用 本 法 使 用 本 法 就 會 有 利 息 計 算 的 問 題, 因 從 基 金 到 單 據 呈 交 出 現 時 間 差, 惟 此 時 所 適 用 的 利 率 比 起 一 般 民 間 銀 行 所 設 定 的 利 率 更 為 優 惠 2. 利 率 設 定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的 最 大 的 功 用, 即 為 試 圖 縮 短 資 金 收 付 的 時 間 差, 以 簡 省 額 外 成 本, 然 而 時 間 差 不 可 能 全 然 避 免, 因 此 便 有 收 取 利 息 的 必 要 惟 畢 竟 是 政 府 之 間 的 資 金 流 用, 其 利 率 的 設 定 相 對 一 般 民 間 銀 行 設 定 者 較 為 優 惠 美 國 財 政 部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所 轄 財 務 管 理 處 (Financial Management Service) 於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制 定 以 來, 便 受 命 掌 管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之 施 行 其 網 站 上 詳 盡 列 出 過 去 每 週 受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規 範 之 各 專 案 應 適 用 之 利 率, 表 3-2 列 示 2011 年 4 月 至 2011 年 9 月 之 間 自 公 布 日 起 適 用 13 天 的 借 款 利 率 ( 四 ) 施 行 狀 況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雖 於 1990 年 通 過, 但 由 於 部 分 州 政 府 一 方 面 對 於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內 容 有 意 見, 另 一 方 面 必 須 調 整 其 現 行 的 財 政 系 統 後 方 可 配 合, 因 此 即 便 經 過 多 次 修 正 與 討 論, 美 國 財 政 部 遲 至 1992 年 仍 未 公 布 最 終 版 本 但 眼 見 法 規 的 預 定 施 行 日 期 (1992 年 10 月 24 日 ) 迫 在 眉 睫, 聯 邦 政 府 與 州 政 府 於 是 各 自 開 始 採 取 更 為 積 極 的 措 施, 以 促 使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正 式 上 路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財 政 部 持 續 與 各 州 政 府 進 行 溝 通, 並 持 續 修 訂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之 內 容, 以 合 乎 各 州 相 關 規 範 其 亦 制 定 一 套 協 議 範 本, 使 各 州 政 府 與 聯 邦 政 府 財 政 部 簽 訂 書 面 協 議 時, 能 有 所 憑 據 並 依 實 情 加 以 調 整 而 各 州 政 府 除 頒 布 相 關 法 令, 以 配 合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之 施 行, 並 協 調 各 負 責 機 關 外, 聯 邦 政 府 財 政 部 門 亦 上 緊 發 條, 以 迎 接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的 施 行, 譬 如 : 改 善 單 據 與 信 用 狀 的 追 蹤 機 制 避 免 過 早 提 領 基 金 以 節 省 利 息 支 出 改 善 電 子 收 付 制 度 等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最 終 在 雙 方 的 努 力 下 終 於 得 以 如 期 頒 布 然 而 某 些 州 為 了 修 改 本 身 的 法 令 規 範, 以 配 合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之 執 行, 一 直 到 1993 年 1 月 方 完 成 整 體 修 法 程 序 即 便 程 序 繁 瑣, 但 多 數 州 政 府 仍 認 為 此 乃 聯 56

64 表 3-2 CMIA 規 範 之 利 率 表 日 期 ( 月 / 日 / 年 ) CMIA 下 聯 邦 - 州 政 府 借 貸 利 率 (%) 美 國 國 庫 劵 13 天 利 率 (%) 美 國 長 期 公 債 (>10 年 ) 利 率 (%) 04/04/ /11/ /18/ /25/ /02/ /09/ /16/ /23/ /31/ /06/ /13/ /20/ /27/ /05/ /11/ /18/ /25/ /01/ /08/ /15/ /22/ /29/ //06/ /12/ /19/ /26/ 資 料 來 源 : 美 國 財 政 部 及 所 轄 財 務 管 理 處 網 站 ( 57

65 邦 與 州 政 府 通 力 合 作 下 的 里 程 碑, 而 各 州 政 府 為 配 合 施 行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因 此 徹 底 改 善 現 行 的 財 政 制 度 以 減 少 成 本 支 出, 對 廣 大 納 稅 人 而 言 亦 是 一 大 福 音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施 行 至 今 已 逾 20 個 年 頭 了, 目 前 美 國 各 州, 包 含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District of Columbia) 薩 摩 亞 (Samoa) 關 島 (Guam) 美 屬 北 馬 里 亞 納 群 島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波 多 黎 各 (Puerto Rico) 及 維 京 群 島 (Virgin Islands) 等 共 計 56 個 政 治 個 體 均 受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所 規 範 最 初 曾 有 州 政 府 與 聯 邦 政 府 兩 邊 是 否 能 夠 相 互 合 作 的 疑 慮, 但 如 今 各 州 政 府 均 能 依 其 情 況 和 聯 邦 政 府 財 政 部 簽 訂 協 議,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在 美 國 執 行 應 已 趨 於 穩 定, 且 能 因 應 各 種 可 能 的 政 經 變 化 依 財 務 管 理 處 (FMS) 網 站 所 載, 未 來 將 持 續 致 力 於 減 少 行 政 負 擔, 並 加 強 電 子 傳 輸 管 道, 以 進 一 步 節 省 成 本 17 二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的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為 了 保 護 公 共 資 產 以 及 確 保 政 府 廉 正, 許 多 法 規 限 制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現 金 的 管 理 與 投 資, 例 如 : 投 資 政 策 必 須 審 慎 (King, 1996) 及 各 種 標 的 物 能 否 投 資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的 目 的 為 保 護 公 共 資 產 之 餘, 亦 能 最 大 化 投 資 報 酬, 故 政 府 在 法 規 允 許 下, 應 選 擇 能 使 投 資 收 益 最 高 的 管 理 和 投 資 策 略 現 金 管 理 的 難 題 是 決 定 該 償 還 短 期 負 債, 或 投 資 於 短 期 資 產 的 現 金 金 額, 由 於 現 金 收 支 很 少 一 致, 為 了 避 免 到 期 義 務 的 違 約 風 險, 政 府 應 建 立 有 效 的 收 支 系 統, 以 盡 可 能 準 確 預 測 收 支 流 量, 確 保 安 全 性 流 動 性 可 投 資 現 金 餘 額 獲 利 率 等 目 標 平 衡 的 財 政 運 作 有 效 的 支 付 策 略 包 含 清 楚 定 義 責 任 歸 屬 政 府 收 入 的 集 中 化 每 年 支 出 的 估 計, 與 支 付 特 定 項 目 之 授 權 (Chan and Miranda, 1998; Pendlebury, Jones and Karbhari, 1992) 此 外, 財 務 管 理 人 應 設 定 現 金 使 用 的 優 先 順 序, 以 避 免 潛 在 的 現 金 問 題 (Lynch, 1995) 加 速 收 款 速 度 與 延 遲 付 款 的 收 支 策 略, 皆 能 增 加 可 投 資 的 現 金 餘 額, 以 即 時 投 資 於 有 成 效 的 標 的 1950 年 代 美 國 政 府 的 財 務 資 產 約 40% 為 現 金 及 支 票 存 款, 閒 置 大 量 的 現 金 於 零 息 的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導 致 許 多 政 府 在 利 息 上 損 失 了 幾 百 萬 美 元, 持 有 現 金 的 機 會 成 本 相 當 高 (Mikesell, 1997) 伴 隨 著 新 科 技 的 湧 現, 促 使 管 理 人 尋 找 現 金 管 理 的 替 代 策 略 (Rabin, Hildreth and Miller, 1996), 而 到 了 1980 年, 現 金 餘 額 只 有 5%, 而 支 票 存 款 只 有 17 參 考 Onwujuba and Lynch(2002) 58

66 15%, 這 個 趨 勢 顯 示 持 有 現 金 的 政 策 大 幅 度 地 改 善 (Mikesell, 1995) 美 國 眾 多 地 方 政 府 經 歷 的 財 務 悲 劇, 使 得 財 政 官 員 益 發 關 心 並 遵 循 現 金 管 理 指 導 方 針, 尤 其 是 投 資 閒 置 現 金 方 面 良 好 現 金 管 理 可 預 防 如 德 州 敖 德 賽 社 區 學 院 區 馬 里 蘭 州 查 爾 斯 縣 與 加 州 橘 郡 (Odesse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in Texas, Charles County in MD, and Orange county in California) 所 經 歷 的 鉅 額 財 務 損 失 (Dillingham and 18 Brosen, 1998) 橘 郡 的 財 務 損 失 使 許 多 地 方 政 府 立 即 展 開 行 動, 如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州 議 會 立 即 將 公 共 資 金 的 投 資 列 為 首 要 議 題, 要 求 精 進 現 有 現 金 管 理 並 使 投 資 實 務 法 規 化, 例 如 :1995 年 起,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要 求 所 有 市 政 府 的 投 資 政 策 必 須 明 確 說 明 投 資 目 的 (King, 1996), R.S (A)(3D) 法 案 的 修 正 案 規 範 所 有 投 資 政 策 應 : 1. 反 映 審 慎 管 理 公 共 資 金 的 命 令 2. 適 度 強 調 安 全 性 優 先 流 動 性 第 二, 以 及 獲 利 性 第 三 3. 建 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確 保 適 當 管 理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的 固 有 風 險 (King, 1996) 修 正 案 規 範 所 有 市 政 府 制 定 標 準 指 導 原 則, 並 且 要 求 所 有 財 務 官 員 遵 循, 若 未 遵 循 指 導 原 則 即 違 法 橘 郡 的 財 務 危 機 起 因 於 投 資 過 多 高 風 險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因 此 路 易 斯 安 納 州 州 議 會 要 求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管 理 衍 生 性 投 資 的 內 控 機 制 投 資 實 務 在 各 政 府 間 可 能 不 同, 但 皆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在 法 定 指 導 原 則 的 限 制 下 運 作, 以 確 保 安 全 性 維 持 流 動 性, 以 及 最 大 化 報 酬 投 資 現 金 於 短 期 市 場 性 的 工 具 是 現 金 管 理 重 要 的 部 分, 包 含 路 易 斯 安 那 在 內 的 許 多 州 列 出 了 法 律 核 准 可 投 資 的 各 項 標 的 物 (Rabin, Hildreth and Miller, 1996; King, 1995), 目 的 為 引 導 投 資 管 理 人 發 展 有 效 的 投 資 策 略 市 政 府 有 許 多 可 投 資 選 項, 且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選 擇 和 自 由 市 政 府 能 選 擇 由 自 己 或 由 外 部 管 理 人 來 管 理 投 資 組 合, 亦 可 選 擇 將 資 金 投 資 於 貨 幣 市 場 或 地 方 政 府 投 資 基 金 (LGIP) 19 針 對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人 口 數 一 千 以 上 的 城 市 和 鄉 鎮 的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列 示 於 表 3-3 與 表 3-4 一 般 而 言, 最 受 歡 迎 的 投 資 工 具 是 定 期 存 年 12 月 6 日 美 國 加 州 橘 郡 政 府 於 投 資 利 率 商 品 交 易 損 失 16.9 億 美 元 後 宣 布 破 產 < 19 地 方 政 府 投 資 基 金 (loc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ool, LGIP) 是 美 國 州 政 府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投 資 公 共 資 金 之 一 項 重 要 投 資 工 具, 兼 顧 安 全 性 與 有 競 爭 力 的 收 益 率 地 方 政 府 投 資 基 金 的 投 資 標 的 通 常 包 括 定 期 存 單 美 國 國 庫 券 美 國 政 府 機 構 債 券 回 購 協 議 和 商 業 票 據, 但 不 受 限 於 上 述 標 的 < 59

67 單 (CDs), 有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的 城 市 投 資 小 型 至 中 等 的 城 市, 在 投 資 定 期 存 單 上 明 顯 比 重 較 高 ; 大 城 市 則 投 資 較 多 於 美 國 政 府 機 構 債 券 (U.S. Agency Note) 與 國 庫 票 據 (T-Notes), 也 投 資 較 多 於 其 他 證 券, 大 部 分 為 股 票 1998 年 財 務 報 告 指 出, 當 所 有 城 市 皆 投 資 相 對 安 全 的 工 具, 人 口 數 較 多 的 大 城 市 會 從 事 較 為 激 進 的 投 資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3.6% 的 城 市 和 鄉 鎮 投 資 共 同 基 金 (mutual fund), 主 要 是 人 口 數 超 過 一 萬 的 中 型 與 大 型 城 市 表 3-5 以 城 市 人 口 數 為 城 市 大 小 之 指 標, 比 較 投 資 的 平 均 報 酬 率, 結 果 顯 示 大 城 市 有 較 高 的 平 均 報 酬 20 表 3-3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市 大 小 與 投 資 工 具 分 析 投 資 工 具 以 上 城 市 大 小 ( 人 口 數 ) 10001~ ~ ~ 5000 定 期 存 單 44.4% 76.9% 91.7% 81.0% 可 轉 讓 存 單 帳 戶 44.4% 15.4% 36.4% 23.8% 超 級 可 轉 讓 存 單 帳 戶 11.1% 15.4% 9.1% 9.5% 貨 幣 市 場 存 款 帳 戶 11.1% 23.1% 27.3% 23.8% 美 國 公 債 44.4% 30.8% 18.2% 9.1% 國 庫 票 據 55.6% 7.7% 9.1% 4.8% 美 國 政 府 機 構 債 券 66.7% 30.8% 18.2% 0.0 共 同 基 金 11.1% 7.7% 其 他 ( 主 要 為 股 票 ) 66.7% 23.1% 9.1% 9.5% 資 料 來 源 :Onwujuba and Lynch(2002) 20 如 同 Onwujuba and Lynch(2002) 對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的 調 查,Coe(1988) 亦 以 人 口 數 作 為 北 卡 羅 萊 納 州 城 市 大 小 的 指 標, 研 究 顯 示 郡 (counties) 與 人 口 數 超 過 一 萬 的 城 市 (cities) 政 府 資 金 投 資 比 例 較 高, 小 城 市 則 避 免 投 資 高 收 益 但 複 雜 的 投 資 標 的 60

68 表 3-4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市 投 資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現 金 百 分 比 投 資 工 具 投 資 之 城 市 數 投 資 之 城 市 百 分 比 現 金 投 資 於 各 投 資 工 具 之 平 均 百 分 比 現 金 投 資 於 各 投 資 工 具 之 最 大 百 分 比 定 期 存 單 % - - 可 轉 讓 存 單 帳 戶 % 7.69% 90% 超 級 可 轉 讓 存 單 帳 戶 % 1.92% 38% 貨 幣 市 場 存 款 帳 戶 % 6.64% 90% 美 國 公 債 11 20% 3.67% 47% 國 庫 票 據 % 3.46% 90% 美 國 政 府 機 構 債 券 % 10.31% 93% 共 同 基 金 2 3.6% 0.16% 8% 其 他 ( 主 要 為 股 票 ) % 5.06% 75% 註 : 各 城 市 投 資 報 酬 率 平 均 :4.9318%, 最 小 :1.44%, 最 大 :12.8% 資 料 來 源 :Onwujuba and Lynch(2002) 表 3-5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城 鎮 投 資 報 酬 率 ( 以 城 市 / 鄉 鎮 人 口 數 劃 分 ) 城 市 大 小 ( 人 口 數 ) 平 均 投 資 報 酬 率 標 準 差 以 上 8.48% ~ % ~ % ~ % 資 料 來 源 :Onwujuba and Lynch(2002)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各 城 市 和 鄉 鎮 之 投 資 標 的 因 人 口 數 多 寡 而 有 所 不 同, 可 能 是 由 於 行 政 和 環 境 的 限 制 只 要 能 在 既 定 的 限 制 內 運 作, 地 方 政 府 樂 於 自 由 地 採 取 符 合 需 求 的 政 策 (King, 1996); 大 多 數 政 府 由 內 部 投 資 官 員 管 理 投 資 組 合 在 帳 戶 種 類 及 與 銀 行 關 係 的 現 金 管 理 方 面, 由 銀 行 提 供 支 付 債 券 利 息 的 行 政 服 務 及 透 過 競 爭 性 招 標 選 擇 銀 行 對 投 資 報 酬 有 顯 著 正 向 影 響 透 過 競 爭 性 招 標 選 擇 銀 行, 提 供 政 府 選 擇 品 質 與 有 利 價 格 兼 具 銀 行 之 機 會 問 卷 調 查 也 顯 示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內 較 大 的 政 府 使 用 較 多 的 銀 行 服 務, 尤 其 是 合 併 帳 戶 21 (consolidation account) 電 匯 21 合 併 帳 戶 (consolidation account): 合 併 帳 戶 為 結 合 數 個 小 餘 額 帳 戶 的 帳 戶, 可 擁 有 較 大 投 資 金 額, 合 併 帳 戶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較 多 個 小 餘 額 的 帳 戶 高 61

69 22 (wire transfer) 與 零 餘 額 帳 戶 (zero balance account) 23 三 其 他 財 務 管 理 機 制 24 ( 一 ) 線 上 拍 賣 平 台 現 金 管 理 增 加 投 資 收 益 的 方 式 除 了 投 資 各 投 資 標 的, 紐 約 門 羅 郡 將 貨 幣 視 為 一 項 商 品, 使 用 線 上 拍 賣 平 台, 藉 由 電 子 方 式 將 公 共 資 金 開 放 由 金 融 機 構 競 爭 而 極 大 化 投 資 報 酬 1992 年 以 前, 門 羅 郡 以 傳 統 方 式 投 資, 即 由 一 名 全 職 的 會 計 人 員 經 由 電 話 或 傳 真 聯 絡 當 地 銀 行, 購 買 合 適 的 投 資, 相 較 於 90 天 期 的 國 庫 利 率 (Treasury rate index), 門 羅 郡 的 表 現 低 了 五 個 基 點 1992 年, 門 羅 郡 面 臨 逐 漸 成 長 的 預 算 失 衡, 並 發 現 現 金 管 理 是 片 可 產 生 重 大 收 益 的 沃 土, 因 此 門 羅 郡 聘 用 了 外 部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以 執 行 現 金 管 理 職 能, 門 羅 郡 的 顧 問 有 遠 見 地 察 覺 了 線 上 拍 賣 的 潛 力, 並 建 議 門 羅 郡 採 用 YieldAuction Web 平 台, 政 府 和 銀 行 只 需 利 用 網 頁 瀏 覽 器 進 入 網 路, 無 須 另 外 的 硬 體 或 軟 體 此 平 台 容 易 操 作, 可 支 應 所 有 市 場 參 與 者 全 面 加 入, 並 由 效 率 最 高 者 得 標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人 能 在 任 何 時 間 進 入 YieldAuction Web, 設 計 符 合 個 別 政 府 的 拍 賣, 確 保 合 乎 投 資 法 令, 避 免 未 授 權 的 投 資, 並 決 定 是 否 允 許 開 放 的 拍 賣, 開 放 拍 賣 指 的 是 出 標 者 可 以 在 拍 賣 期 間 提 高 他 們 的 價 格 拍 賣 期 間 預 先 核 准 的 銀 行 收 到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登 入 提 交 出 價, 然 後 可 立 即 收 到 出 價 的 排 名, 但 各 銀 行 無 法 看 到 其 他 銀 行 的 出 價 出 價 者 有 機 會 提 高 價 格, 因 此 拍 賣 是 動 態 的, 政 府 可 獲 得 最 理 想 的 價 格 政 府 官 員 即 時 看 到 拍 賣 狀 況, 決 定 哪 一 家 銀 行 得 標 門 羅 郡 的 現 金 投 資 由 1992 年 低 於 90 天 期 國 庫 利 率 五 個 基 點, 進 展 到 五 年 後 超 過 四 十 三 個 基 點, 近 兩 年 超 過 四 十 八 個 基 點 門 羅 郡 不 是 唯 一 因 線 上 投 資 而 增 加 投 資 收 益 的 政 府 自 從 在 1999 及 2000 年 轉 換 投 資 方 式 至 網 路 拍 賣, 俄 亥 俄 州 南 卡 羅 來 納 州 德 州 的 財 政 部 長 已 實 現 了 超 過 六 個 月 國 庫 券 十 七 個 基 點 的 收 益 線 上 拍 賣 平 台 是 政 府 擴 大 出 標 者 範 圍 之 可 行 且 有 效 的 方 法, 能 將 政 府 資 金 提 供 給 更 多 的 銀 行 競 爭 擴 大 出 標 者 的 範 圍 可 以 增 加 競 爭, 因 而 增 加 政 府 收 益 拍 賣 的 過 程 增 強 了 投 資 功 能 的 完 整 性, 辦 公 效 率 22 電 匯 (wire transfer): 電 匯 是 電 子 移 轉 資 金 的 方 式, 沒 有 實 際 現 金 交 換, 在 雙 方 銀 行 餘 額 進 行 調 整, 提 供 當 天 生 效 的 服 務 23 零 餘 額 帳 戶 (zero-balance account): 公 司 與 銀 行 協 議 開 設 一 個 主 要 帳 戶 和 數 個 子 帳 戶 當 公 司 開 出 支 票, 必 須 子 帳 戶 付 款 時, 資 金 就 從 主 帳 戶 轉 入 子 帳 戶, 再 由 子 帳 戶 支 付 款 項 公 司 採 用 零 餘 額 帳 戶, 則 只 要 在 主 帳 戶 內 維 持 安 全 的 現 金 餘 額, 因 此, 公 司 可 以 將 現 金 移 為 他 用 24 參 考 Mecca(2003) 62

70 也 因 此 項 科 技 受 惠, 收 集 和 決 定 得 標 者 的 時 間 用 於 更 高 價 值 的 活 動, 使 紙 張 作 業 消 聲 匿 跡, 拍 賣 的 所 有 電 子 紀 錄 存 在 網 站 上, 政 府 能 輕 鬆 地 存 取 作 分 析 線 上 投 資 的 主 要 益 處 是 改 善 了 收 益, 門 羅 郡 的 投 資 收 益 持 續 超 過 市 場 基 準 利 率 ( 二 ) 財 政 困 境 之 指 標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可 參 考 Kloha, Weissert and Kleine(2005) 州 政 府 判 斷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之 模 型 分 數 零 至 十 分 ( 表 3-7) 的 九 項 指 標 ( 表 3-6) 為 標 準, 或 2009 年 Trussel and Patrick(2009) 預 測 賓 夕 法 尼 亞 州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困 境 之 模 型 25, 衡 量 借 款 基 金 是 否 有 足 夠 還 款 能 力, 以 決 定 是 否 貸 出 款 項 表 3-6 財 政 困 境 之 指 標 指 標 說 明 計 分 方 式 指 標 1 人 口 成 長 兩 年 的 成 長 若 小 於 0, 得 1 分 指 標 2 實 質 應 課 稅 價 值 成 長 兩 年 的 成 長 若 小 於 0, 得 1 分 指 標 3 應 課 稅 價 值 大 額 減 少 兩 年 的 大 幅 減 少 若 小 於 -0.04, 得 1 分 指 標 4 普 通 基 金 支 出 佔 應 課 稅 價 值 的 比 例 目 前 的 普 通 基 金 支 出 除 以 當 期 應 納 稅 價 值 指 標 5 普 通 基 金 營 運 虧 損 目 前 的 普 通 基 金 收 入 減 去 支 出, 再 除 以 基 金 收 入 指 標 6 普 通 基 金 前 兩 年 的 營 運 虧 損 以 指 標 5 方 式 計 算 前 兩 年 指 標 7 普 通 基 金 餘 額 普 通 基 金 結 餘 占 收 入 之 比 重 指 標 8 當 年 或 去 年 基 金 虧 損 今 年 或 前 一 年 主 要 基 金 的 虧 損 指 標 9 一 般 長 期 債 務 佔 應 課 稅 價 值 的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Kloha, Weissert and Kleine(2005) 目 前 一 般 長 期 債 務 除 以 當 期 應 納 稅 價 值 鎮 區 : 若 大 於 0.01, 得 1 分 城 市 : 若 大 於 0.05, 得 1 分 若 小 於 -0.01, 得 1 分 若 有 虧 損, 一 年 1 分 ; 分 數 範 圍 為 0~2 分 若 小 於 0.13, 得 1 分 若 有 虧 損, 得 1 分 若 大 於 0.06, 得 1 分 25 財 務 困 難 的 政 府 接 受 較 多 政 府 間 的 收 入 有 較 低 的 行 政 支 出 較 多 的 債 務, 且 在 收 入 上 有 較 低 的 成 長 63

71 表 3-7 提 早 警 示 系 統 分 數 種 類 州 政 府 行 動 0 至 4 分 財 政 健 全 無 須 採 取 行 動 5 分 財 政 監 督 通 知 地 方 政 府 6 至 7 分 財 政 警 告 通 知 地 方 政 府 並 列 示 於 今 年 和 明 年 之 發 布 名 單 8 至 10 分 財 政 緊 急 通 知 地 方 政 府 列 示 於 今 年 和 明 年 之 發 布 名 單 並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檢 討 監 督 資 料 來 源 :Kloha, Weissert and Kleine(2005) ( 三 )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Intragovermental Transaction; 簡 稱 IGT) 管 理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或 單 一 部 會 從 事 的 商 業 行 為 (business activities), 包 含 買 賣 移 轉 及 共 同 基 金 等 均 是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至 於 為 何 在 美 國 會 針 對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如 此 重 視? 依 據 資 料 顯 示 26, 每 個 月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內 交 易 的 金 額 高 達 54 億 美 金, 這 些 都 需 要 美 國 財 政 部 進 行 居 中 協 調 的 工 作, 但 是 這 其 中 就 有 將 近 1 億 美 金 的 數 額 是 無 法 調 整 平 衡 的 換 句 話 說, 因 為 時 間 落 差 以 及 各 部 會 有 關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的 不 同, 資 金 乃 至 財 物 的 一 進 一 出 並 無 法 在 各 部 門 的 財 務 報 表 上 出 現 一 致 的 表 示 而 這 樣 的 差 異 就 聯 邦 政 府 整 體 審 計 來 看, 其 實 已 經 足 供 查 核 單 位 出 具 無 法 表 示 意 見 (disclaimer of opinion) 但 如 果 把 範 圍 縮 小 到 各 部 門 來 看, 這 樣 的 誤 差 其 實 只 佔 重 大 誤 述 (material weakness) 的 3% 這 形 成 了 一 種 微 觀 輕 微 但 宏 觀 面 甚 為 嚴 重 的 微 妙 處 境 但 這 樣 的 誤 差 正 說 明 了 目 前 追 蹤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這 部 分 確 實 有 可 以 改 進 的 空 間, 但 改 善 這 樣 的 追 蹤 乃 至 帳 務 調 節 機 制 是 否 有 利? 基 本 上 應 採 肯 定 的 態 度, 其 原 因 如 下 : 1. 節 省 時 間 增 進 效 能 : 現 今 聯 邦 各 部 門 往 往 耗 大 量 時 間 及 其 他 成 本, 以 追 蹤 交 易 對 手 方 乃 至 管 控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來 調 節 不 平 衡 的 狀 況 若 能 強 化 背 後 的 管 理 機 能, 便 可 有 效 減 省 此 類 搜 尋 成 本 2. 增 加 資 金 的 透 明 及 可 見 度 : 欠 缺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調 節 機 制, 將 使 部 門 的 資 產 負 債 及 費 用 收 入 等 高 估 強 化 管 控 機 制 可 使 各 機 構 內 部 管 理 當 局 得 知 基 金 狀 況 長 遠 來 看, 亦 可 增 加 需 透 過 預 算 編 列 方 可 動 支 之 資 源 使 用 的 效 率 與 效 能 3. 增 進 內 部 控 制 及 審 計 的 齊 備 程 度 (readiness): 增 進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之 管 理 程 序, 將 連 帶 建 立 起 交 易 追 蹤 的 基 本 原 則 而 這 樣 一 個 象 徵 著 商 業 程 序, 以 及 快 速 系 統 回 應 的 架 構, 亦 可 建 立 可 信 度 極 高 的 書 面 26 參 考 Ken Bresnhan and Davidson Jr.(2008) 64

72 資 料 庫, 藉 以 增 進 審 計 程 序 及 對 預 算 管 理 局 (OMB) 之 其 他 規 範 的 遵 守 程 度, 並 降 低 相 關 風 險 對 機 構 本 身 帶 來 的 傷 害 4. 善 用 部 門 間 共 享 服 務 : 在 預 算 緊 縮 的 同 時, 各 部 門 財 務 首 長 將 試 圖 以 較 少 的 花 費 達 到 較 高 的 效 能, 而 此 時 各 部 門 間 的 共 享 服 務 將 成 為 有 效 的 解 決 之 道 各 部 門 間 共 享 服 務 的 負 責 單 位 可 站 在 增 進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管 控 的 制 高 點, 提 供 參 與 交 易 的 各 部 門 與 交 易 相 關 的 問 題 解 決 方 案, 亦 可 提 升 共 享 服 務 所 帶 來 的 價 值 為 了 加 速 政 府 整 體 之 內 部 交 易 管 控 的 改 善 速 度, 應 該 在 技 術 面 與 快 速 節 省 成 本 的 回 應 這 兩 個 面 向 進 行 平 衡 特 別 是 各 機 關 應 尋 找 完 整 且 支 援 網 路 系 統 的 商 用 套 裝 軟 體 (COTS), 以 提 供 調 節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的 管 理 與 處 理 之 強 化 功 能 而 調 節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不 只 需 要 技 術 ( 科 技 ) 層 面 而 已, 尚 需 一 個 有 條 不 紊 的 再 造 程 序, 包 含 詳 實 的 文 件 記 載 以 及 精 確 的 各 項 說 明 ( 指 示 ) 等 之 規 劃 與 管 理 於 特 定 機 構 內 實 行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試 辦 的 相 關 管 控 計 畫, 將 可 使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的 透 明 度 大 為 提 升, 而 一 套 穩 健 的 商 用 套 裝 軟 體 將 可 協 助 管 控 隸 屬 同 一 機 構 之 各 機 關 相 互 間 的 交 易 若 將 層 次 拉 到 政 府 整 體, 則 財 政 部 門 將 是 最 合 宜 作 為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管 控 的 試 辦 單 位, 因 為 財 政 部 門 可 創 設 政 府 內 部 交 易 的 相 關 規 範, 並 有 最 終 的 管 控 權 限 四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之 實 務 由 CMIA 與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的 實 務 經 驗, 可 知 經 由 法 令 的 規 範, 可 促 使 現 金 管 理 在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運 作 更 為 順 暢 因 此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可 於 法 律 或 行 政 命 令 中 明 定 運 用 之 具 體 細 節, 如 投 資 政 策 應 涵 蓋 之 基 本 項 目 核 准 之 投 資 標 的 資 金 借 貸 之 利 率 設 定 與 應 先 行 審 查 之 指 標, 及 未 遵 循 規 範 之 處 分 等, 藉 以 提 升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此 外, 各 基 金 可 設 計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使 用 相 同 軟 體, 將 借 貸 雙 方 基 金 所 需 及 可 供 借 貸 資 金 之 時 間 長 短 與 可 接 受 利 率 等 資 訊 公 開 列 示, 增 加 資 訊 流 通 速 度 與 透 明 度 同 時 可 於 共 通 軟 體 內 引 入 似 紐 約 門 羅 郡 之 線 上 拍 賣 平 台 機 制, 藉 由 電 子 方 式 開 放 各 基 金 及 金 融 機 構 競 爭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閒 置 資 金, 使 借 貸 雙 方 皆 能 獲 得 最 大 效 益 65

73 27 第 三 節 日 本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Fiscal Investment and Loan Program, 簡 稱 FILP) 是 日 本 導 引 民 間 資 金 投 入 公 共 建 設 的 一 項 機 制, 此 制 度 主 要 財 源 係 政 府 以 發 行 債 券 方 式, 將 民 間 資 金 導 入 公 部 門 政 策 性 金 融 體 系, 再 結 合 28 財 投 機 關 自 行 籌 措 之 資 金, 由 政 府 依 據 施 政 目 標 分 配 財 投 資 金, 投 入 公 共 建 設 之 興 建 與 營 運 FILP 結 合 政 府 預 算 制 度, 並 以 國 家 信 用 有 償 調 度 民 間 資 金, 透 過 直 接 融 資 投 資 及 政 府 保 證 等 方 式, 對 資 金 規 模 大 執 行 期 間 長, 而 難 由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支 應, 或 難 由 民 間 機 構 執 行 之 公 共 建 設, 提 供 財 務 支 援 1950~1970 年 代 初 期 FILP 支 援 社 會 基 礎 建 設 及 工 業 發 展, 對 戰 後 日 本 國 力 與 經 濟 成 長 貢 獻 卓 著, 即 使 在 1970 年 代 後 期 以 後, 日 本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甚 至 步 入 衰 退, 該 制 度 對 提 升 社 會 福 祉 改 善 國 民 生 活 及 產 業 升 級 仍 有 相 當 之 成 效 一 FILP 之 設 置 與 改 革 FILP 於 1868 年 訂 定 準 備 金 處 理 規 則 時 已 具 雛 型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由 於 基 礎 建 設 嚴 重 不 足, 積 極 充 實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並 推 動 產 業 發 展, 因 此 在 1951 年 制 定 資 金 運 用 部 資 金 法, 以 支 應 所 需 的 龐 大 資 金,FILP 自 此 成 為 一 正 式 制 度, 被 稱 為 第 二 預 算, 在 大 藏 省 ( 現 為 財 務 省 ) 設 立 管 理 機 關 資 金 運 用 部 後 正 式 運 作 在 2001 年 FILP 改 革 前, 係 強 制 要 求 日 本 郵 政 公 社 管 理 之 郵 政 儲 金, 與 年 金 特 別 會 計 之 各 項 年 金 準 備 金 等 強 制 預 託 予 資 金 運 用 部, 再 由 資 金 運 用 部 按 政 策 目 標 分 配 FILP 資 源 予 特 別 會 計 29 地 方 政 府 財 投 機 關 等 對 象 隨 著 郵 政 儲 金 和 年 金 準 備 金 總 量 不 斷 增 加, 預 託 金 額 超 出 財 投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實 際 融 資 需 求, 致 使 財 投 計 畫 浮 濫, 產 生 許 多 低 效 率 或 無 效 率 的 投 資 與 鉅 額 壞 帳,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以 及 國 民 負 擔 增 加 因 此, 日 本 政 府 在 2001 年 對 FILP 進 行 全 面 性 改 革, 推 動 郵 政 公 社 民 營 化, 取 消 郵 政 儲 金 及 年 金 準 備 金 之 強 制 預 託 制 度, 郵 政 儲 金 回 27 參 考 張 永 河 與 田 景 仁 (2010) 及 日 本 財 務 省 網 址 : 28 特 殊 會 社 為 政 府 為 執 行 一 定 政 策 目 的 所 設 立 之 機 關, 公 庫 為 由 政 府 全 額 出 資 經 營 金 融 事 業 之 法 人,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則 為 關 於 公 共 性 事 務 或 事 業 設 置 獨 立 人 格 之 法 人, 此 三 類 使 用 FILP 資 金 之 政 府 關 係 機 關 及 特 殊 法 人 稱 為 財 投 機 關 29 各 特 別 會 計 歲 入 歲 出 賸 餘 所 產 生 之 積 立 金, 除 年 金 特 別 會 計 外, 均 須 預 託 於 財 政 投 融 資 基 金 除 部 分 特 別 會 計, 可 自 行 發 行 短 期 政 府 證 券 或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籌 資, 其 他 特 別 會 計 僅 能 向 財 政 投 融 資 基 金 借 款 籌 資 ( 日 本 中 央 政 府 會 計 分 為 一 般 會 計 與 21 個 特 別 會 計 ) 66

74 歸 自 由 運 用, 各 類 年 金 亦 由 其 管 理 單 位 自 行 運 用 此 外, 對 財 投 機 關 的 業 務 進 行 檢 討 整 併 與 廢 除,FILP 資 金 只 支 援 政 策 必 要 但 調 度 困 難 的 資 金 缺 口, 並 導 入 政 策 成 本 分 析 情 報 公 開 等 機 制 以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定 財 投 計 畫, 依 據 實 際 需 求 額 度 發 行 財 投 債, 財 投 機 關 在 財 投 計 畫 外 之 資 金 需 求, 亦 可 自 行 發 行 債 券 ( 財 投 機 關 債 地 方 債 政 府 保 證 債 等 ) 或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二 FILP 之 運 作 ( 一 ) 運 作 組 織 FILP 設 有 財 政 融 資 基 金 統 籌 資 金 借 貸, 屬 日 本 財 政 法 下 的 正 式 單 位, 其 管 理 單 位 為 財 務 省 理 財 局 及 由 學 者 專 家 及 產 業 代 表 組 成 之 財 政 制 度 等 審 議 會, 負 責 處 理 制 度 的 企 劃 年 度 計 畫 審 査 監 督 財 投 機 關, 以 及 財 政 融 資 資 金 的 管 理 等 業 務, 其 他 中 央 省 廳 則 負 責 彙 整 審 查 提 報 所 轄 財 投 機 關 之 年 度 FILP 計 畫 並 監 督 執 行 情 形 ( 二 ) 運 作 方 式 FILP 以 財 政 融 資 產 業 投 資 政 府 保 證 等 方 式, 對 於 財 投 機 關 30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會 計 與 特 別 會 計 提 供 財 務 協 助, 如 圖 3-2 財 政 融 資 為 FILP 發 行 財 投 債, 併 同 特 別 會 計 共 濟 組 合 等 預 託 金, 融 資 予 財 投 機 關 一 般 會 計 與 特 別 會 計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31, 且 自 2001 年 起, 財 投 機 關 可 自 行 發 行 財 投 機 關 債 產 業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主 要 來 自 國 際 協 力 銀 行 之 國 庫 納 付 金, 及 日 本 電 信 電 話 株 式 會 社 (NTT) 日 本 香 菸 產 業 株 式 會 社 (JT) 之 股 利 收 入 等, 但 由 於 近 年 來 日 本 政 府 推 動 民 營 化 政 策, 對 財 投 機 關 投 資 已 減 少 政 府 保 證 方 式 為 財 投 機 關 發 行 政 府 保 證 債, 向 金 融 市 場 取 得 資 金, 其 利 率 較 一 般 財 投 機 關 債 低 30 FILP 借 款 予 一 般 會 計, 主 要 為 支 應 一 般 會 計 所 承 繼 債 務 之 還 本 支 出 財 政 投 融 資 基 金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賸 餘, 撥 充 利 率 變 動 準 備 金 超 出 準 備 金 上 限 或 有 需 要 時, 撥 充 國 債 整 理 基 金 整 理 債 務 或 一 般 會 計 31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可 透 過 自 行 發 債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向 財 政 投 融 資 基 金 借 款 向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等 四 種 方 式 取 得 融 資 財 源 由 於 較 偏 遠 的 地 方 政 府 較 無 自 行 發 債 之 能 力, 因 此 2007 年 5 月 30 日 通 過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金 融 機 構 法, 設 置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金 融 機 構, 由 該 機 構 以 發 行 機 關 債 政 府 保 證 債 之 方 式 籌 措 資 金, 長 期 低 利 融 資 給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興 辦 建 設 67

75 財 投 機 關 債 等 政 府 保 證 債 財 政 投 融 資 計 畫 (5 年 以 上 ) 金 融 市 場 財 投 債 特 別 會 計 公 股 股 利 等 預 託 出 借 財 投 資 金 保 證 融 資 投 資 融 資 財 投 機 關 事 業 類 融 資 類 各 項 事 業 國 民 政 府 保 證 債 地 方 債 等 保 證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各 項 事 業 圖 3-2 FILP 運 作 方 式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財 務 省 ( 三 ) 資 金 計 息 方 式 FILP 之 資 金 來 源, 除 了 政 府 一 般 會 計 編 入 公 營 事 業 股 利 與 稅 金 等 無 資 金 成 本 的 負 擔 外, 需 支 付 利 息 予 資 金 供 應 者 發 行 財 投 債 的 資 金 成 本 與 國 債 相 同, 各 特 別 會 計 預 託 的 預 託 金 則 依 照 財 務 省 所 公 布 的 利 率 計 息 至 於 運 用 單 位 向 FILP 借 款 的 利 率, 則 依 借 款 當 時 財 務 省 所 公 布 的 貸 款 利 率 固 定 計 息 該 貸 放 利 率 為 依 據 借 款 期 間 寬 限 期 及 還 款 方 式 的 不 同 而 形 成 的 利 率 組 合, 原 則 上 與 國 債 利 率 連 動, 當 國 債 的 發 行 利 率 變 動 時, 財 務 省 即 公 布 新 的 利 率 組 合 以 2010 年 1 月 13 日 日 本 財 務 省 公 布 之 貸 款 利 率 為 例, 本 金 到 期 一 次 償 還 與 分 年 平 均 償 還 之 貸 款, 利 率 均 低 於 同 期 間 日 本 國 內 銀 行 長 期 利 率 ( 四 ) 運 用 對 象 FILP 以 公 部 門 為 運 用 對 象, 包 含 中 央 政 府 之 一 般 會 計 與 特 別 會 計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及 財 投 機 關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包 括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及 地 方 公 營 事 業 財 投 機 關 分 為 特 殊 會 社 公 庫 及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三 類, 性 質 上 與 我 國 國 營 事 業 類 似, 屬 於 公 部 門 一 環, 但 並 非 公 務 單 位 68

76 三 FILP 之 效 益 日 本 政 府 依 據 不 同 時 期 的 施 政 重 點 目 標 進 行 FILP 資 金 分 配, 對 於 日 本 戰 後 的 經 濟 成 長 產 業 轉 型 社 會 均 衡 發 展, 以 及 維 持 日 本 產 業 在 全 球 市 場 競 爭 力 方 面 等,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貢 獻 1950 年 代 FILP 以 產 業 技 術 開 發 及 運 輸 通 信 等 基 礎 建 設 為 主, 且 在 住 宅 興 建 與 農 林 漁 業 發 展, 亦 投 入 相 當 資 金 1960 年 代, 提 高 對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道 路 建 設 生 活 環 境 建 設 等 方 面 的 支 援 1970 年 代 起,FILP 運 用 重 點 在 住 宅 用 地 開 發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以 及 支 援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對 策 等 2000 年 以 後 FILP 著 重 在 教 育 事 業 福 利 設 施 建 設 社 會 基 礎 建 設 產 業 技 術 開 發 ( 包 含 國 際 合 作 ) 等 方 面 財 政 投 融 資 基 金, 屬 於 資 金 運 用 特 別 會 計 FILP 結 合 政 府 預 算 制 度, 以 國 家 信 用 有 償 調 度 民 間 資 金, 支 應 政 府 公 共 建 設 在 日 本 政 府 整 體 資 金 融 通 體 系 中, 可 調 節 政 府 機 構 間 資 金 賸 餘 與 不 足, 同 時 具 有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管 理 地 方 財 政 輔 導 政 府 機 構 債 務 及 融 資 服 務 等 政 策 功 能 由 於 財 投 債 併 同 一 般 國 債 發 行, 可 降 低 籌 措 資 金 與 融 資 成 本 ; 且 公 債 具 有 國 家 債 信 保 障, 因 此 財 投 債 的 發 行, 可 提 供 社 會 中 長 期 資 金 保 本 保 息 之 投 資 管 道 又 透 過 特 別 會 計 積 立 金 預 託 於 FILP, 再 融 資 予 特 別 會 計 的 機 制, 可 降 低 政 府 機 構 閒 置 資 金, 發 揮 提 升 內 部 資 金 運 用 效 率 功 能 因 此 FILP 實 際 上 具 有 多 種 政 策 功 能, 從 不 同 層 面 分 析 效 益 如 下 : ( 一 ) 降 低 外 部 資 金 成 本 : 1. 政 府 公 債 有 國 家 信 用 保 障, 發 行 規 模 較 大, 利 率 較 低 ; 且 日 本 部 分 特 別 會 計 可 與 一 般 公 債 及 國 庫 券 併 同 發 行 公 債 或 國 庫 券 2. 財 投 機 關 併 同 一 般 國 債 發 行 財 投 債, 可 將 其 降 低 成 本 之 效 益, 分 享 給 特 別 會 計 地 方 政 府 及 財 投 機 關, 且 財 投 債 屬 於 公 共 部 門 的 企 業 債, 不 計 列 於 政 府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惟 財 投 機 關 發 行 財 投 債 及 保 證 債, 利 率 高 於 一 般 公 債, 部 分 政 府 官 員 及 學 界 表 示, 相 較 之 下, 以 FILP 統 籌 發 債 再 借 款 予 財 投 機 關 較 可 節 省 國 庫 成 本 ( 二 ) 降 低 政 府 債 務 : 1. FILP 每 年 度 產 生 之 賸 餘, 可 撥 入 國 債 整 理 基 金 實 際 減 少 政 府 債 務 2. 對 具 有 外 部 效 益 之 公 共 建 設, 提 高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自 償 率, 比 照 公 債 利 率 給 予 長 期 固 定 利 率 之 融 資, 由 地 方 政 府 分 69

77 年 攤 還, 可 降 低 公 務 預 算 支 出 政 府 補 助, 長 期 而 言 可 降 低 政 府 債 務, 減 輕 國 民 租 稅 負 擔 ( 三 ) 提 升 內 部 資 金 運 用 效 率 : 1. 日 本 特 別 會 計 積 立 金 短 期 內 均 存 於 FILP,FILP 再 短 期 融 資 給 資 金 不 足 者, 可 降 低 政 府 內 部 閒 置 資 金 及 短 期 債 務 餘 額, 提 升 財 務 綜 效 2. 就 個 別 基 金 而 言, 由 FILP 擔 負 財 務 責 任, 可 使 其 專 注 本 業, 強 化 政 策 執 行 效 果 3. 圖 3-3 係 依 據 FILP 各 年 度 籌 資 預 計 數 所 繪 製, 惟 自 2008 年 起 因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及 日 本 311 大 地 震 而 於 事 後 另 行 籌 資, 括 弧 內 即 為 重 新 籌 資 後 實 際 資 金 流 通 額 從 圖 3-3 可 發 現, 若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外 在 因 素,FILP 須 向 民 間 融 資 的 需 求 性 係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而 且 資 金 的 規 劃 與 運 用 之 間 並 未 有 太 大 的 落 差, 此 為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上 升 的 一 種 證 明 資 金 流 動 數 ( 單 位 : 十 億 日 圓 ) 回 應 金 融 海 嘯 日 本 大 地 震 (16.6) (23.9) (18.6) (20.6) 年 份 FILP 起 始 點 圖 3-3 FILP 資 金 流 量 變 化 圖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財 務 省 ( 四 ) 提 供 安 全 性 投 資 管 道 : 對 資 金 安 全 性 需 求 較 高 之 中 長 期 資 金 提 供 者 而 言, 以 存 儲 及 發 行 公 債 方 式, 提 供 保 本 保 息 之 管 道 如 日 本 郵 政 儲 金 年 金 積 立 金 取 消 強 制 預 託 後,75% 以 上 資 金 70

78 仍 購 買 公 債 ; 國 家 公 務 員 共 濟 組 合 之 積 立 金 採 自 由 選 擇 之 任 意 預 託, 仍 將 50% 左 右 之 資 金 預 託 於 FILP ( 五 ) 提 供 日 本 地 方 政 府 長 期 建 設 融 通 資 金 : 由 於 地 方 政 府 較 不 易 自 民 間 金 融 機 構 取 得 固 定 利 率 之 長 期 融 資, 因 此 藉 由 FILP 與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金 融 機 構, 於 市 場 統 籌 發 債 籌 資, 可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長 期 固 定 利 率 之 借 款, 以 辦 理 長 期 公 共 建 設 ( 六 ) 媒 合 資 金 效 果 佳 :FILP 資 金 提 供 者 可 選 擇 購 買 公 債 及 存 款 之 年 期 與 額 度, 資 金 需 求 者 可 選 擇 多 種 借 款 方 式 利 率 額 度, 雙 方 皆 可 選 擇 適 合 的 資 金 供 需 方 式, 媒 合 資 金 效 果 佳 ( 七 ) 政 策 功 能 : 協 助 財 投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自 我 財 政 努 力, 落 實 受 益 者 付 費 原 則 使 未 來 始 能 產 生 效 益 之 公 共 建 設 提 前 開 辦, 加 速 資 本 形 成, 造 福 後 代 子 孫 四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之 實 務 日 本 FILP 制 度 將 各 方 資 金 集 合 起 來, 統 籌 分 配 以 建 設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我 國 亦 可 效 法 此 制 度, 將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閒 置 資 金 由 一 政 府 組 織 統 籌 管 理 透 過 此 組 織 可 媒 合 融 資 借 貸 雙 方 融 通 各 基 金 以 降 低 整 體 債 務 提 供 各 基 金 安 全 性 投 資 管 道, 並 將 統 籌 資 金 用 於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71

79 第 四 節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在 本 節 中,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為 2001 年 Storkey & Co Limited 出 版 的 各 國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Cash Management Practices) 與 2003 年 7 月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發 表 的 管 理 簡 介 政 府 現 金 及 公 庫 管 理 改 革 (The Governance Brief Government Cash and Treasury Management Reform), 雖 然 此 兩 篇 文 獻 距 離 現 在 將 近 十 年, 但 經 查 詢 各 國 現 金 管 理 組 織 的 官 方 網 站 加 以 對 照 後, 確 認 其 仍 具 有 相 當 的 參 考 價 值, 因 此 以 下 介 紹 各 國 現 金 管 理 內 容 為 綜 合 各 國 現 金 管 理 組 織 網 站 以 及 上 述 兩 篇 文 獻 一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32 ( 一 ) 澳 洲 1999 年 7 月 以 前, 應 遵 循 1997 年 金 融 管 理 與 責 任 法 案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ability Act 1997) 的 政 府 機 構, 須 依 規 定 動 用 資 金 由 聯 邦 集 中 的 官 方 公 共 帳 戶 (Official Public Account) 支 付 1999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為 了 鼓 勵 注 重 現 金 流 量 的 規 劃 與 管 理, 賦 予 金 融 管 理 與 責 任 法 案 所 涵 蓋 的 政 府 機 構 國 務 院 各 部 門 議 會 部 門 與 金 融 管 理 與 責 任 法 案 規 定 的 機 構 從 事 銀 行 業 務 的 自 治 權, 包 含 開 戶 與 管 理 自 己 的 銀 行 帳 戶 管 理 自 己 所 選 擇 的 銀 行 業 者, 以 及 管 理 自 己 的 收 支 政 府 機 構 收 到 部 門 帳 戶 餘 額 的 利 息, 也 支 付 與 帳 戶 有 關 的 所 有 費 用 引 進 民 營 銀 行 以 前, 國 內 與 經 營 銀 行 帳 戶 相 關 的 銀 行 業 務 全 數 由 澳 洲 中 央 銀 行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提 供 現 在 民 營 銀 行 與 中 央 銀 行 一 起 競 爭 銀 行 業 務, 且 適 用 競 爭 中 立 原 則, 因 此 各 政 府 機 構 可 選 擇 最 能 滿 足 其 成 本 與 服 務 品 質 的 銀 行 業 者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財 政 部 負 責 中 央 現 金 管 理 功 能, 以 及 由 各 機 構 提 供 的 收 支 資 料, 預 測 聯 邦 政 府 每 日 總 現 金 餘 額 而 澳 洲 金 融 管 理 辦 公 室 負 責 債 務 管 理, 注 意 聯 邦 政 府 有 足 夠 的 現 金 滿 足 所 需, 並 代 表 聯 邦 政 府 從 事 現 金 與 債 務 管 理 的 整 合 33 ( 二 ) 紐 西 蘭 1990 年 以 前, 紐 西 蘭 政 府 銀 行 業 務 主 要 是 透 過 紐 西 蘭 中 央 銀 行 32 參 考 網 站 : 澳 洲 央 行 澳 洲 財 政 部 澳 洲 金 融 管 理 辦 公 室 33 參 考 網 站 : 紐 西 蘭 央 行 紐 西 蘭 債 務 管 理 局 72

80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 的 公 共 帳 戶 各 政 府 機 構 幾 乎 無 法 控 制 現 金 管 理 流 程, 各 機 構 的 付 款 方 式 是 透 過 各 地 公 庫 分 行 (Regional Treasury Offices) 由 於 各 機 構 亟 欲 對 付 款 時 間 有 較 多 的 掌 握, 但 透 過 各 地 公 庫 分 行 增 加 與 修 改 支 票 金 額 速 度 緩 慢 不 符 時 效, 因 此 許 多 政 府 機 構 在 民 營 銀 行 維 持 定 額 備 用 金 帳 戶, 以 因 應 小 額 或 即 時 支 付, 導 致 備 用 金 帳 戶 的 數 量 和 金 額 急 遽 上 升 1986 年, 估 計 紐 西 蘭 政 府 有 超 過 600 個 備 用 金 帳 戶, 每 年 支 付 金 額 超 過 1,300 萬 元 ; 因 備 用 金 帳 戶 閒 置 餘 額 所 失 去 的 利 息, 估 計 每 年 約 為 紐 幣 10 萬 元 1988 年 成 立 紐 西 蘭 債 務 管 理 局, 負 責 管 理 政 府 的 債 務 整 體 淨 現 金 流 量, 以 及 特 定 的 附 息 資 產 紐 西 蘭 債 務 管 理 局 的 業 務 可 劃 分 為 四 個 部 分 : 1. 銀 行 業 務 : 紐 西 蘭 債 務 管 理 局 負 責 安 排 銀 行 業 務, 將 所 有 政 府 機 構 的 現 金 交 由 唯 一 一 家 民 營 銀 行 WestpacTrust 34 管 理 2. 預 測 : 紐 西 蘭 中 央 銀 行 作 為 紐 西 蘭 債 務 管 理 局 的 代 理 人, 從 各 政 府 機 構 獲 得 準 確 且 即 時 的 預 測, 以 管 理 政 府 的 淨 收 入 / 支 出 狀 況, 並 整 合 現 金 與 債 務 管 理 3. 激 勵 : 為 鼓 勵 各 政 府 機 構 執 行 良 好 的 現 金 管 理 及 控 制 營 運, 若 將 剩 餘 的 資 金 存 入 紐 西 蘭 債 務 管 理 局 可 獲 得 獎 勵 4. 外 匯 : 各 政 府 機 構 有 責 任 根 據 自 己 的 政 策, 確 定 與 管 理 其 外 匯 交 易 風 險 1988 年 國 家 部 門 法 與 1989 年 公 共 財 務 法 (the State Sector Act 1988, the Public Finance Act 1989) 使 各 政 府 機 構 對 於 每 日 現 金 管 理 的 控 制 權 增 加, 伴 隨 著 權 利, 對 於 會 計 與 財 務 職 能, 政 府 機 構 亦 須 承 擔 更 大 的 責 任 為 鼓 勵 高 效 率 的 現 金 管 理, 激 勵 機 制 也 被 引 入, 激 勵 機 制 主 要 針 對 資 本 支 出 率 的 高 低 以 及 閒 置 資 金 餘 額 的 存 款 1991 年 資 本 支 出 制 度 引 入 紐 西 蘭, 資 本 支 出 率 由 資 本 資 產 定 價 模 式 和 加 權 平 均 資 金 成 本 計 算 而 得, 用 於 公 共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訂 價, 較 高 的 資 本 支 出 率 可 訂 定 較 高 價 格, 對 有 效 率 的 現 金 管 理 政 府 機 構 之 激 勵 效 果 較 高 (Reddy and Reddy, 2001) 而 另 一 激 勵 制 度 為 若 將 資 金 存 放 於 紐 西 蘭 債 務 管 理 局, 可 獲 得 市 場 相 關 的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利 息, 期 間 可 長 達 一 年, 因 此 可 激 勵 各 政 府 機 構 將 閒 置 資 金 存 放 於 債 務 管 理 局 的 主 帳 戶 (Mu, 2006) 34 WestpacTrust 是 獲 選 提 供 紐 西 蘭 政 府 銀 行 服 務 的 唯 一 一 家 商 業 銀 行, 雖 然 只 選 擇 一 家 銀 行, 競 爭 與 創 新 能 力 較 選 擇 多 家 銀 行 低, 但 依 然 提 高 了 以 往 只 由 中 央 銀 行 提 供 服 務 的 交 易 處 理 效 率 73

81 35 ( 三 ) 英 國 英 國 政 府 整 體 流 動 性 管 理, 為 英 國 債 務 管 理 辦 公 室 的 主 要 業 務 1998 年 債 務 管 理 辦 公 室 從 英 國 銀 行 (Bank of England) 接 手 現 金 管 理, 從 英 國 銀 行 移 轉 債 務 與 現 金 管 理 至 債 務 管 理 辦 公 室 之 原 因 為, 給 予 英 國 銀 行 作 為 中 央 銀 行 完 全 的 獨 立 性 英 國 債 務 管 理 辦 公 室 成 立 於 1998 年, 體 制 上 是 財 政 部 的 一 部 份, 但 作 為 執 行 機 構, 債 務 管 理 辦 公 室 不 受 財 政 部 控 制 雖 由 財 政 大 臣 決 定 債 務 管 理 辦 公 室 政 策 及 財 務 的 架 構, 但 其 指 派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現 金 與 債 務 管 理 的 營 運 決 策, 且 由 行 政 長 官 管 理 債 務 管 理 辦 公 室 每 日 的 運 作 類 似 於 紐 西 蘭, 英 國 也 有 和 資 本 支 出 相 關 的 制 度 為 懲 罰 使 用 預 算 的 政 府 機 構 在 實 際 需 要 以 前 提 領 現 金, 支 出 須 事 先 規 劃 與 控 制 理 所 當 然, 政 府 機 構 須 為 使 用 資 本 付 費, 起 初 協 議 的 付 費 條 款, 為 權 責 基 礎 且 包 含 資 本 支 出 的 折 扣 但 若 有 非 計 劃 預 算 內 營 運 資 金 的 增 加, 將 使 費 用 增 加, 可 能 導 致 其 他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預 算 減 少 (Mu, 2006) 二 各 國 實 務 異 同 ( 一 ) 相 同 特 徵 綜 觀 上 述 各 國 的 現 金 管 理 創 新, 主 要 成 果 包 含 銀 行 業 務 的 分 權 與 商 業 銀 行 的 加 入, 有 別 於 中 央 銀 行 獨 大 的 競 爭, 促 進 了 創 新 與 交 易 處 理 效 率 此 外, 各 政 府 機 構 的 責 任 明 確 劃 分, 且 擁 有 更 多 銀 行 業 務 與 現 金 管 理 的 自 主 權, 再 輔 以 激 勵 制 度 使 各 政 府 機 構 達 成 更 有 效 的 現 金 管 理 再 者, 藉 助 科 技 化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能 夠 較 快 速 正 確 地 處 理 資 料 消 除 作 業 活 動 之 間 的 時 間 差 減 少 人 工 作 業, 使 財 務 人 員 減 少 錯 誤 機 率 及 節 省 管 理 資 金 的 時 間 採 用 準 確 預 測 現 金 流 量 的 系 統 與 程 序, 能 提 倡 更 佳 的 完 整 性 開 放 性 與 反 應 能 力 這 些 創 新 的 現 金 管 理 制 度 使 政 府 作 業 更 有 效 率, 資 金 成 本 大 為 減 少, 兹 將 其 影 響 層 面 列 述 於 下 : 1. 有 效 率 的 內 部 支 付 : 交 易 流 程 中 減 少 無 附 加 價 值 的 中 間 步 驟 以 電 子 形 式 取 代 人 工 處 理, 以 及 集 中 收 付 於 限 制 數 量 以 下 的 代 理 商 如 果 代 理 商 數 量 較 多, 也 要 盡 可 能 確 保 所 有 代 理 商 易 於 控 制 與 協 調, 以 期 達 成 內 部 過 程 中 的 效 率 35 參 考 網 站 : 英 國 債 務 管 理 辦 公 室 英 國 銀 行 英 國 財 政 部 74

82 2. 預 測 收 支 現 金 流 量 的 內 部 系 統 : 內 部 預 報 系 統 使 用 各 種 技 術 分 析 相 關 支 出 或 收 入 部 門 的 資 料, 預 測 政 府 機 構 每 日 的 現 金 流 入 與 流 出, 使 收 支 時 間 有 更 高 的 確 定 性, 以 設 計 平 穩 化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的 策 略 3. 短 期 借 貸 工 具 : 大 多 數 國 家 採 用 國 庫 券, 有 的 利 用 回 購 (repurchase) 逆 回 購 (reverse repurchase), 以 及 票 據, 有 些 使 用 商 業 匯 票, 以 幫 助 管 理 時 間 流 入 與 流 出 的 不 一 致 4. 減 少 閒 置 餘 額 : 除 了 財 政 部 以 外, 現 金 管 理 要 求 將 各 政 府 機 構 的 閒 置 餘 額 減 到 最 低, 這 些 要 求 可 能 以 激 勵 機 制 支 持 ( 二 ) 相 異 特 徵 1. 體 制 : 有 些 是 體 制 性 的, 可 能 反 映 了 長 期 的 憲 政 實 務, 例 如 各 國 立 法 與 議 會 架 構, 及 國 會 議 會 授 權 程 度 均 有 所 不 同 短 期 或 長 期 借 款 通 常 是 受 限 的, 無 論 限 制 是 以 淨 額 或 總 額 表 示 借 款 限 額 或 定 義 借 款 目 的 的 條 款 ; 最 常 見 的 限 制 是, 議 會 設 置 一 個 與 核 准 的 財 政 預 算 連 結 的 年 度 淨 借 款 限 額 2. 中 央 銀 行 的 獨 立 性 : 中 央 銀 行 對 財 政 部 的 獨 立 性 有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因 此 影 響 了 相 關 的 債 務 與 現 金 管 理 功 能 以 及 貨 幣 政 策 獨 立 性 的 差 異 雖 使 債 務 與 現 金 管 理 的 整 合 政 策 有 所 不 同, 但 是 結 合 債 務 與 現 金 管 理 的 機 構 以 及, 財 政 部 其 他 部 分 營 運 與 管 理 的 分 離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這 有 助 於 提 高 透 明 度 與 聚 集 專 業 知 識 3. 目 標 餘 額 : 目 標 餘 額 指 的 是 在 特 定 時 點, 政 府 擁 有 最 理 想 的 現 金 數 額 ; 持 有 過 多 現 金, 可 能 錯 過 有 前 瞻 性 的 投 資 機 會, 但 持 有 過 少 現 金, 可 能 在 需 要 資 金 時 被 迫 做 出 釋 放 營 運 資 金 的 交 易 不 同 國 家 在 試 圖 達 成 目 標 餘 額 的 範 圍 有 差 異, 英 國 與 大 部 分 歐 元 區 國 家 有 較 低 的 目 標 餘 額, 他 們 大 部 分 在 協 定 的 容 忍 範 圍 內 達 成 ; 美 國 財 政 部 有 一 個 目 標 範 圍, 但 相 當 廣 泛 ; 澳 洲 沒 有 目 標 餘 額, 但 澳 洲 金 融 管 理 辦 公 室 試 圖 緩 和 餘 額 的 波 動 4. 貨 幣 政 策 : 若 財 政 部 或 債 務 辦 公 室 未 能 達 成 目 標 餘 額, 未 達 成 部 分 的 貨 幣 數 額 必 須 由 中 央 銀 行 列 入 考 慮 按 照 中 央 銀 行 自 己 或 來 自 財 政 部 的 資 訊 中 央 銀 行 如 何 將 政 府 的 淨 現 金 流 量 納 入 貨 幣 政 策 考 量, 在 各 國 有 所 不 同 國 庫 券 除 了 有 現 金 與 債 務 的 管 理 功 能 之 外, 也 與 貨 幣 政 策 操 作 相 關, 因 為 中 央 銀 行 必 須 考 慮 到 政 府 貨 幣 政 策 操 作 的 波 動, 因 此 國 庫 券 發 行 的 數 量 需 要 諮 詢 中 央 銀 行 ; 如 果 財 政 部 在 平 穩 化 短 期 現 金 流 量 做 的 努 力 很 少, 國 庫 券 發 行 實 75

83 際 上 是 由 中 央 銀 行 決 定 的 三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的 實 務 由 以 上 國 家 的 實 例, 可 知 因 為 體 制 僵 固 性 中 央 銀 行 獨 立 性 與 其 他 政 府 措 施 的 配 合, 以 及 科 技 技 術 等 等 原 因, 現 金 管 理 是 一 個 不 斷 發 展 的 過 程 雖 然 良 好 的 實 例 有 一 些 共 同 的 特 點, 但 沒 有 一 個 標 準 的 實 踐 模 式 ; 因 此, 沒 有 適 用 於 每 個 國 家 的 固 定 模 式, 各 國 都 應 參 考 國 際 良 好 的 實 例, 考 慮 當 地 的 環 境 與 更 廣 泛 的 政 策 方 針, 發 展 適 合 自 己 的 方 案, 以 下 是 本 研 究 認 為 可 供 國 內 借 鏡 的 實 務 : 1. 激 勵 制 度 : 紐 西 蘭 的 激 勵 機 制 為 高 資 本 支 出 率 可 訂 定 高 價, 以 及 閒 置 資 金 餘 額 存 放 於 債 務 管 理 局 可 獲 得 市 場 利 率 之 利 息 ; 而 英 國 的 激 勵 制 度 為 若 在 預 算 範 圍 內 之 資 本 付 費 較 低, 但 若 為 超 過 預 算 的 資 本 則 付 費 較 高, 此 制 度 可 鼓 勵 各 政 府 機 構 事 先 規 劃 我 國 可 參 照 紐 西 蘭 與 英 國 之 制 度 設 計 激 勵 制 度, 促 使 各 非 營 業 基 金 作 預 算 規 劃 時 謹 慎 估 計, 實 際 耗 用 時 審 慎 控 制 資 金 支 出, 以 及 獎 勵 各 非 營 業 基 金 主 動 釋 放 閒 置 餘 額 給 需 要 資 金 的 其 他 基 金 2. 內 部 系 統 : (1) 電 子 系 統 : 設 計 良 好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處 理 各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間 的 資 金 流 用, 將 比 人 工 層 層 覆 核 與 寄 送 文 件 迅 速, 且 可 避 免 人 工 處 理 發 生 的 錯 誤 (2) 預 測 系 統 : 若 非 營 業 基 金 能 準 確 地 預 測 現 金 流 量 及 餘 額, 使 收 支 時 間 有 高 度 確 定 性, 則 可 減 低 閒 置 餘 額, 使 現 金 發 揮 最 大 效 用, 節 省 不 必 要 的 借 款, 降 低 利 息 成 本 3. 開 放 競 爭 : 開 放 民 營 銀 行 與 公 營 銀 行 一 起 競 爭, 各 非 營 業 基 金 可 以 與 銀 行 協 議 服 務 項 目 及 所 須 支 付 的 服 務 成 本, 以 從 中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需 求 的 銀 行 業 者 ; 而 銀 行 業 者 為 了 爭 取 各 非 營 業 基 金 的 青 睞, 將 會 推 出 更 多 的 創 新 以 及 更 優 惠 的 價 格, 盡 可 能 滿 足 非 營 業 基 金 的 要 求 76

84 第 四 章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之 實 證 分 析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為 探 討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研 究 重 點 包 括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本 研 究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彙 整 實 務 界 及 學 術 界 專 家 之 意 見, 進 而 提 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之 改 善 建 議 第 一 節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本 研 究 蒐 集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有 關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法 規 及 實 務 ( 詳 見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發 現 目 前 僅 有 國 防 部 所 管 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有 實 際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行 為, 亦 訂 有 相 關 的 法 令 規 範 故 以 國 防 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個 案 對 象, 於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赴 國 防 部 對 主 計 局 特 種 基 金 處 處 長 副 處 長 及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期 能 將 其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實 務 經 驗 提 供 給 其 他 部 會 作 為 參 考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詢 問 國 防 部 在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方 面 的 作 法 玆 將 訪 談 議 題 及 訪 談 結 果 整 理 如 下 36 ( 一 ) 法 規 鬆 綁 層 面 1. 實 際 需 求 帶 動 法 令 鬆 綁 國 防 部 修 改 相 關 法 令, 使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可 從 事 資 金 借 貸 行 為, 其 動 機 源 起 為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需 要 資 金, 而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之 資 金 充 裕, 因 此 可 經 由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以 減 少 向 銀 行 借 款 的 利 息 負 擔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在 設 立 時, 官 兵 借 款 的 最 低 保 障 利 率 3.5%, 而 當 時 銀 行 利 率 是 6~7%, 官 兵 向 貸 款 基 金 借 錢 的 誘 因 非 常 高, 但 隨 著 大 環 境 改 變, 民 國 90 年 時 銀 行 利 率 降 低 至 約 2%, 因 此 官 兵 較 少 向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借 款, 導 致 此 基 金 有 大 額 的 閒 置 資 金 既 然 國 防 部 本 身 有 現 金, 只 要 在 達 到 行 政 院 設 定 的 法 定 賸 餘 數 之 前 提 下,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所 需 現 金 可 向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借 款, 活 用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的 閒 置 基 金, 同 時 國 軍 老 36 本 研 究 請 國 防 部 提 供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及 第 一 代 第 二 代 電 子 化 資 金 借 貸 系 統 之 介 紹, 但 國 防 部 因 業 務 不 便 而 未 提 供, 故 訪 談 內 容 未 對 此 部 分 作 詳 細 介 紹 77

85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也 不 須 向 銀 行 借 款, 減 少 國 防 部 與 基 金 的 利 息 負 擔, 因 而 促 成 了 兩 基 金 間 之 借 貸 2. 兩 階 段 法 令 鬆 綁 國 防 部 在 民 國 90 年 左 右 就 有 開 放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從 事 資 金 借 貸 之 想 法, 但 由 於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規 定 須 專 戶 存 款, 不 能 借 貸, 導 致 基 金 間 的 借 貸 非 常 困 難, 直 到 民 國 93 年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與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間 實 際 完 成 資 金 借 貸 才 為 濫 觴 在 基 金 實 際 借 貸 之 前, 為 了 符 合 法 令 規 範, 國 防 部 修 改 了 兩 個 基 金 的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加 入 基 金 間 可 進 行 借 貸 之 條 文, 並 且 在 預 算 書 表 清 楚 表 達 借 貸 雙 方 的 權 利 義 務 第 二 次 基 金 間 借 貸 為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借 款 給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為 了 完 成 此 次 借 貸, 國 防 部 一 次 修 改 了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這 三 個 基 金 ( 前 兩 個 基 金 為 作 業 基 金, 第 三 個 基 金 為 資 本 計 畫 基 金 ) 的 法 令 條 文, 同 時 在 三 個 基 金 的 相 關 法 令 中, 增 列 國 防 部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間 可 以 互 相 借 貸 資 金 的 規 定, 而 且 仿 效 交 通 部 交 通 建 設 基 金 模 式, 規 定 所 屬 子 基 金 間 可 以 彼 此 借 貸 基 本 原 則 係 規 定 於 三 個 基 金 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而 作 業 程 序 細 節 則 規 定 於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 二 ) 平 台 建 立 層 面 1. 資 金 統 籌 調 度 之 前 先 作 完 備 的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國 防 部 推 動 基 金 間 借 貸 的 首 要 之 務 為 資 金 統 合, 像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實 際 借 給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130 億, 但 是 其 他 個 別 基 金 或 單 一 事 業 實 在 無 法 借 出 如 此 龐 大 的 金 額 而 且 在 87 年 度 審 核 報 告 中, 審 計 部 即 已 對 所 有 基 金 提 出 糾 正, 希 望 所 有 基 金 之 資 金 能 夠 統 合 民 國 93 年 在 考 量 資 金 安 全 以 及 統 籌 運 用 效 益 後, 國 防 部 長 責 成 主 計 局 統 籌 管 理 作 業 基 金 之 資 金 首 先 由 特 種 基 金 處 蒐 集 各 作 業 基 金 三 至 四 年 間 每 季 現 金 之 需 求 數 與 實 際 支 用 數, 藉 由 了 解 所 有 作 業 基 金 的 現 金 流 量, 以 掌 控 各 作 業 基 金 手 頭 上 可 運 用 的 現 金 每 月 資 金 需 求 統 籌 收 回 後 每 月 應 給 各 作 業 基 金 之 安 全 存 量 金 額, 並 從 中 預 判 有 多 少 資 金 可 統 籌 收 回 以 供 融 通 分 析 三 至 四 年 的 現 金 流 量 資 料, 充 分 了 解 各 作 業 基 金 之 現 金 收 支 高 峰 期 與 低 峰 期 之 後, 民 國 94 年 由 總 管 理 會 收 回 各 作 業 基 金 之 閒 置 資 金, 集 中 控 管 並 通 盤 運 用 78

86 資 金 收 回 的 過 程 中 當 然 有 抗 拒, 但 國 防 部 是 較 有 效 率 及 講 求 服 從 的 組 織, 除 了 因 為 某 些 定 期 存 款 之 到 期 日 較 晚, 為 了 不 造 成 提 前 解 約 的 利 息 損 失, 以 致 費 時 一 至 兩 年 才 陸 續 收 回 定 期 存 款, 基 本 上 以 行 政 命 令 要 求 各 單 位 將 閒 置 資 金 繳 至 總 管 理 會, 其 過 程 都 能 順 利 完 成 2. 總 管 理 會 37 負 責 媒 合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38 當 某 基 金 需 借 錢 時, 係 由 總 管 理 會 召 集 各 單 位 開 會 協 商 和 撮 合 雖 然 媒 合 者 是 總 管 理 會, 但 資 金 的 運 用 權 力 仍 屬 於 各 事 業, 且 各 事 業 主 管 最 清 楚 未 來 5 至 10 年 的 營 運 計 劃, 故 總 管 理 會 在 撮 合 基 金 間 借 貸 交 易 時, 會 充 分 尊 重 各 事 業 主 管 之 權 責 總 管 理 會 作 為 統 籌 單 位, 會 藉 由 各 基 金 及 事 業 之 現 金 預 測 資 料 及 分 戶 帳, 以 了 解 各 基 金 閒 置 可 借 貸 數 額, 並 依 業 務 需 要 調 配, 通 常 要 開 3 至 5 次 會 議 才 能 撮 合 成 功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八 個 事 業 與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之 資 金, 皆 由 總 管 理 會 分 戶 統 籌 管 理, 因 此 可 以 互 相 調 配, 撮 合 基 金 間 借 貸 行 為 此 外, 國 防 部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經 三 至 四 年 資 料 蒐 集, 加 上 保 留 安 全 存 量, 不 曾 發 生 為 了 因 應 政 事 臨 時 需 求 而 資 金 不 足 之 狀 況 3. 建 置 電 子 化 資 金 借 貸 系 統 為 了 讓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更 為 迅 速, 國 防 部 自 行 建 置 電 子 化 資 金 借 貸 系 統 此 系 統 目 前 已 升 級 至 第 二 代, 增 加 了 許 多 功 能 4. 以 還 款 計 劃 書 證 明 償 債 能 力 在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前, 借 款 基 金 須 擬 具 還 款 計 劃 書, 且 須 由 總 管 理 會 核 定 還 款 計 劃 書 基 本 上 政 府 公 部 門 不 會 有 還 款 問 題, 因 為 若 國 防 部 所 管 基 金 還 不 出 錢, 也 會 是 國 防 部 本 部 會 的 責 任 5. 由 供 需 決 定 基 金 間 借 貸 金 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額 度 基 本 上 沒 有 限 制, 且 不 會 事 先 設 限 借 貸 額 37 國 防 部 長 授 權 成 立 特 種 基 金 總 管 理 會, 總 管 理 會 委 員 包 括 副 部 長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38 在 本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中, 部 分 部 會 希 望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可 以 建 立 大 水 庫, 媒 合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特 種 基 金 處 處 長 認 為 理 論 上 可 行, 但 實 際 執 行 將 會 產 生 很 大 問 題 欲 開 放 各 部 會 資 金 融 通, 須 先 將 預 算 書 送 立 法 院 合 併 修 正 各 部 會 收 支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再 由 行 政 院 訂 定 標 準, 且 涉 及 還 款 計 劃 書 等 問 題 目 前 沒 有 這 個 機 制, 各 部 會 很 難 執 行 再 者, 將 所 有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資 金 交 由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整 合, 可 能 牽 涉 到 營 業 基 金 是 否 亦 須 整 合 的 問 題, 因 為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審 核 時, 營 業 與 非 營 業 基 金 是 一 起 審 核 的 營 業 與 非 營 業 基 金 共 有 252 個, 如 果 要 全 部 交 由 財 政 部 統 籌, 財 政 部 勢 必 要 接 受 所 有 好 壞 基 金, 且 業 務 量 大 增, 要 掌 握 所 有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所 以 在 技 術 層 面, 法 令 實 務 上 都 要 克 服 79

87 度, 完 全 依 基 金 當 時 有 多 少 資 金 可 供 借 出 而 定, 且 借 款 額 度 不 會 超 出 其 能 力 範 圍 以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為 例, 在 考 量 基 金 內 部 狀 況 與 預 估 營 運 所 需 的 現 金 流 量 後, 再 將 閒 置 資 金 借 給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6. 協 商 決 定 借 貸 雙 方 均 獲 益 的 優 惠 利 率 在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中 明 文 規 定, 借 款 單 位 要 求 低 於 民 間 銀 行 借 款 利 率, 而 貸 款 單 位 則 要 求 高 於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在 此 狀 況 下, 雙 方 進 行 議 價, 以 談 成 對 雙 方 都 有 利 的 利 率 以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首 次 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借 款 為 例, 當 時 係 以 中 央 政 府 公 共 債 務 標 售 的 得 標 利 率 為 基 準, 在 借 貸 雙 方 不 吃 虧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討 論, 以 決 定 借 貸 利 率 7. 借 款 展 期 需 作 效 益 分 析 以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舉 借 之 債 務 到 期 並 辦 理 展 延 為 例, 當 時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評 估 是 否 繼 續 借 貸, 係 先 做 財 務 評 估 分 析 若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收 回 130 億 元 並 存 放 銀 行, 因 金 額 過 於 龐 大, 且 目 前 金 融 市 場 資 金 寬 鬆, 故 各 金 融 機 構 均 要 求 僅 能 以 大 額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計 息 (0.55%), 但 是 如 果 讓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辦 理 展 延 債 務, 則 可 獲 取 0.935% 的 利 率, 而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向 外 借 款 利 率 為 2.12% 在 對 雙 方 都 有 利 情 況 下,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同 意 展 延 債 務, 因 此 其 可 獲 利 約 一 千 五 百 多 萬, 而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也 可 降 低 利 息 ( 三 ) 誘 因 設 計 層 面 1. 未 設 計 獎 懲 機 制 以 激 勵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國 防 部 並 未 設 計 獎 懲 機 制, 以 激 勵 基 金 間 從 事 資 金 借 貸 行 為, 而 是 由 市 場 供 需 自 然 形 成 交 易 事 實 上 整 個 中 央 政 府 也 是 到 最 近 幾 年 才 積 極 地 作 此 方 面 的 檢 討 早 在 民 國 89 年, 行 政 院 即 想 推 動 事 業 內 基 金 之 統 合, 但 一 直 不 成 功 直 至 最 近 幾 年, 借 款 利 率 高, 而 存 款 利 率 低 的 情 況 下, 在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所 作 的 101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整 體 評 估 報 告 中, 方 針 對 行 政 院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做 檢 討, 因 為 有 單 位 向 外 舉 債 共 三 千 多 億, 而 本 身 資 金 卻 有 三 千 九 百 多 億, 其 實 足 以 自 行 支 應 2. 已 設 計 與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有 關 的 考 核 指 標 國 防 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績 效 指 標 是 由 財 政 部 和 主 計 處 共 同 訂 80

88 定, 與 借 貸 相 關 的 指 標 尚 未 納 入 績 效 指 標 中, 當 有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情 事 發 生 時, 只 能 以 附 註 方 式 揭 露 國 防 部 與 行 政 院 審 計 部 於 民 國 100 年 訂 定 出 七 項 考 核 評 估 指 標, 並 將 基 金 間 資 金 融 通 的 考 核 指 標 設 於 財 務 指 標 項 下, 其 考 核 指 標 依 研 考 會 標 準 而 訂 國 防 部 訂 定 之 基 金 與 事 業 體 業 務 考 核 規 定, 包 括 資 金 融 通 和 資 金 統 籌 指 標, 及 一 年 兩 次 的 考 核 機 制 等 事 項 此 規 定 辦 法 已 訂 出, 尚 未 開 始 進 行 實 際 評 估, 此 考 核 機 制 未 來 將 可 能 進 一 步 修 改 ( 四 ) 資 金 運 用 層 面 1. 閒 置 資 金 存 放 銀 行, 並 未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民 國 85 年 之 前,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在 基 金 的 收 支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尚 未 規 定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可 將 閒 置 資 金 向 外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等 第 一 個 訂 定 可 以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是 國 軍 生 產 作 業 基 金, 而 國 軍 生 產 作 業 基 金 已 於 89 年 併 入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雖 然 目 前 國 防 部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收 支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可 將 閒 置 資 金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及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但 實 際 上 國 防 部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不 做 投 資, 而 只 將 資 金 存 放 銀 行 孳 息, 其 原 因 為 : 國 防 部 基 金 總 管 理 會 將 每 季 收 集 的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財 務 分 析, 發 現 將 閒 置 資 金 存 放 銀 行 孳 息 比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和 國 庫 券 所 賺 取 的 利 息 收 入 還 要 多 2.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支 出 並 不 適 宜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包 括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工 程 的 變 更 共 同 性 開 發 等 因 為 所 有 的 國 防 支 出 都 是 由 政 府 支 應, 不 是 由 國 防 部 籌 措 而 來, 若 由 國 防 部 設 定 地 上 權 以 供 國 防 部 建 設, 對 政 府 會 是 一 種 傷 害 因 為 國 防 部 資 源 豐 富, 所 擁 有 之 土 地 多 位 於 主 要 幹 道 旁, 土 地 價 值 高, 如 果 國 防 部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支 出, 會 受 到 諸 多 質 疑, 站 在 國 防 部 的 立 場 認 為 應 以 善 盡 本 身 軍 務 為 主, 故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支 出 有 所 不 妥 81

89 第 二 節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結 果 本 研 究 於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於 臺 灣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二 號 館 8F 研 討 室, 以 座 談 會 的 方 式, 邀 請 張 四 明 (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教 授 ) 張 信 一 ( 經 濟 部 會 計 長 ) 楊 明 祥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基 金 預 算 處 處 長 ) 蔡 博 賢 ( 輔 仁 大 學 會 計 系 副 教 授 ) 蕭 家 旗 ( 財 政 部 會 計 長 ) 為 與 談 人, 以 瞭 解 實 務 界 及 學 術 界 專 家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的 看 法 兹 將 座 談 議 題 及 座 談 結 果 整 理 如 下 一 座 談 議 題 ( 一 )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1. 您 支 持 或 反 對 中 央 政 府 同 一 部 會 或 跨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嗎? 理 由 為 何? 若 開 放 跨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之 資 金 借 貸 行 為, 則 需 限 制 同 性 質 ( 譬 如 : 社 會 福 利 類 教 育 類 ) 的 基 金 間 方 可 彼 此 借 貸 資 金 嗎? 2.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修 改 相 關 法 令, 使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可 從 事 資 金 借 貸 行 為? 應 在 公 庫 法 中 明 訂 條 文, 或 在 各 基 金 的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增 訂 條 文? 3.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從 事 資 金 借 貸 行 為 時, 您 認 為 媒 合 的 機 制 或 機 關 為 何? 應 由 財 政 部 集 中 管 理, 或 由 各 部 會 各 自 管 理? 4. 在 建 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時, 您 覺 得 應 設 計 何 種 獎 勵 制 度, 以 提 升 各 基 金 進 行 此 作 業 之 意 願 呢? 5. 在 建 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時, 您 覺 得 該 如 何 決 定 利 率? ( 二 )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1. 您 認 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是 否 應 將 閒 置 資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 包 括 :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等 ), 或 逕 行 存 放 銀 行? ( 三 )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1. 您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支 出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為 何? 法 規 鬆 綁 等 配 套 措 施 為 何? 二 座 談 結 果 ( 一 ) 充 分 運 用 資 金 以 達 成 基 金 設 立 目 的 82

90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及 張 四 明 教 授 均 指 出, 如 何 促 進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的 資 金 借 貸, 應 是 提 升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的 第 二 個 考 量 層 面 在 這 之 前, 宜 先 考 量 如 何 促 使 各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充 分 運 用 手 上 的 資 金, 以 達 成 該 基 金 之 設 立 目 的 張 四 明 教 授 認 為 目 前 社 會 大 眾 看 不 慣 的 是, 為 何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有 大 額 的 閒 置 資 金, 這 形 同 浪 費 了 社 會 資 源, 所 以 探 討 政 府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的 第 一 步, 宜 先 回 歸 到 確 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施 政 目 標 是 否 已 達 成, 是 否 已 專 款 專 用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認 為 若 能 使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充 分 運 用 其 資 金, 就 不 會 有 閒 錢 產 生, 那 就 不 需 考 量 如 何 建 構 複 雜 的 基 金 間 借 貸 機 制 了 其 提 出 兩 個 例 子 來 說 明, 第 一 個 例 子 是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此 基 金 在 法 制 化 之 前 是 一 個 臨 時 任 務 編 組, 為 編 列 單 位 預 算 的 特 種 基 金, 此 時 該 基 金 的 所 有 費 用, 包 含 薪 資 費 用 等 均 由 該 基 金 支 付 但 在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法 制 化 之 後,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薪 資 費 用 係 另 編 預 算, 不 需 由 該 基 金 支 付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只 需 支 付 其 他 相 關 的 業 務 費 用, 所 以 和 法 制 化 之 前 相 比, 就 有 閒 置 資 金 產 生 了 故 就 提 升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而 言, 應 先 考 量 如 何 讓 歸 屬 某 基 金 的 所 有 業 務 費 用 均 由 該 基 金 支 應 第 二 個 例 子 是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認 為 此 基 金 不 應 歸 屬 於 某 一 個 部 會 管 理 運 用, 任 何 部 會 想 至 離 島 推 動 各 種 建 設, 均 可 由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來 支 應, 如 此 方 可 充 分 運 用 該 基 金 之 資 金 蔡 博 賢 副 教 授 及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均 認 為, 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了 達 成 其 設 立 目 的, 已 執 行 了 必 要 的 業 務 及 計 畫, 而 手 上 仍 有 大 額 資 金, 則 應 檢 討 該 基 金 的 預 算 額 度 與 規 模 ( 二 ) 已 有 相 關 法 規 及 實 例, 但 成 效 不 如 預 期 楊 明 祥 處 長 指 出 目 前 已 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修 改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允 許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行 為, 並 已 有 實 際 案 例, 但 成 效 顯 不 如 大 家 所 預 期 其 理 由 如 下 : 1. 某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現 金 數 額 看 起 來 相 當 龐 大, 似 可 將 其 資 金 借 給 其 他 基 金, 但 其 實 此 龐 大 數 額 係 由 各 分 基 金 之 現 金 金 額 加 總 而 得, 並 非 單 一 個 基 金 有 如 此 鉅 額 的 現 金 可 供 借 貸 楊 明 祥 處 長 舉 例 說 明, 譬 如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的 現 金 是 各 個 公 立 大 專 院 校 的 現 金 加 總 2. 資 金 用 途 受 限, 無 法 用 於 借 貸 楊 明 祥 處 長 舉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為 例, 國 民 年 金 法 對 此 基 金 之 資 金 用 途 有 所 限 制, 故 縱 83

91 使 其 有 大 額 的 現 金, 亦 受 限 而 不 得 用 於 借 貸 另 外, 蔡 博 賢 副 教 授 亦 舉 輔 仁 大 學 為 例, 此 學 校 有 四 十 幾 億 元 的 現 金, 但 其 中 約 有 二 十 億 元 是 捐 贈 所 得, 在 取 得 捐 贈 人 的 同 意 之 前, 無 法 逕 行 動 用 3. 立 法 機 關 的 反 對, 使 跨 部 會 的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難 以 落 實 楊 明 祥 處 長 舉 例 說 明, 中 國 造 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民 營 化 之 前, 為 了 企 業 再 造, 曾 提 出 再 生 計 畫, 預 計 裁 員 三 分 之 一, 並 將 薪 資 減 少 三 分 之 一 裁 員 需 要 支 付 退 休 金, 理 論 上 可 由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來 支 應, 但 當 時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之 資 金 不 足, 擬 向 擁 有 充 裕 資 金 的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借 錢 然 而 此 資 金 融 通 的 作 法, 在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提 出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修 正 案 後, 卻 遭 到 立 法 院 以 挪 用 資 金 為 由 而 予 以 否 決 4. 有 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議 價 能 力 強, 能 向 銀 行 爭 取 到 比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還 低 的 借 款 利 率, 故 缺 乏 向 其 他 基 金 借 款 之 意 願 楊 明 祥 處 長 舉 臺 灣 大 學 為 例, 此 學 校 之 現 金 約 有 六 十 幾 億 元, 卻 提 出 借 錢 以 興 建 大 樓 之 計 畫, 因 其 一 併 提 出 議 定 之 借 款 利 率 比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還 低 的 證 明, 故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接 受 了 其 所 提 出 的 預 算 計 畫 5. 有 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有 長 期 資 金 之 需 求, 但 其 他 一 些 基 金 僅 能 短 期 借 出 資 金, 長 短 期 無 法 配 合, 故 難 以 促 成 基 金 間 借 貸 之 交 易 ( 三 ) 先 推 動 同 一 部 會 之 基 金 間 借 貸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均 未 反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的 行 為 蕭 家 旗 會 計 長 指 出,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已 明 文 規 範, 營 業 基 金 及 信 託 基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特 種 基 金, 除 應 達 成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外, 並 以 追 求 最 高 效 益 為 原 則, 故 就 資 金 調 度 之 效 益 而 言, 會 計 人 員 應 不 致 於 反 對 基 金 間 的 資 金 借 貸 張 四 明 教 授 更 進 一 步 地 認 為, 會 計 人 員 應 積 極 地 扮 演 推 動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角 色 其 認 為 會 計 人 員 的 績 效 衡 量, 不 應 只 局 限 於 帳 冊 及 報 表 的 編 製, 應 更 廣 泛 地 包 含 如 何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開 源 節 流 故 各 部 會 的 會 計 長 應 打 破 藩 籬, 尋 求 與 其 他 部 會 的 資 金 借 貸 機 會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認 為, 每 一 個 部 會 都 有 私 心, 想 把 現 金 留 在 自 己 手 中 運 用, 若 要 求 各 部 會 把 多 餘 現 金 拿 出 來, 明 顯 違 反 人 性, 可 行 性 較 84

92 低 跨 部 會 的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會 面 臨 各 部 會 本 位 主 義, 以 致 於 難 以 媒 合 等 問 題 蔡 博 賢 副 教 授 建 議, 先 推 動 同 一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的 資 金 借 貸 等 待 各 部 會 的 制 度 建 構 完 成, 實 際 借 貸 順 利 進 行 之 後, 再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的 資 金 借 貸 ( 四 ) 宜 審 慎 設 計 各 相 關 借 貸 機 制 張 四 明 教 授 指 出, 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現 金 集 合 起 來, 是 相 當 巨 大 的 金 額, 就 彷 彿 把 各 處 的 水 聚 集 成 大 水 庫 一 般 政 府 必 須 建 構 一 個 良 好 的 制 度, 使 得 現 金 能 夠 靈 活 調 度 本 座 談 會 主 要 從 法 令 規 範 獎 勵 方 式 媒 合 平 台 及 利 率 設 定 四 個 層 面, 來 探 討 如 何 建 構 一 個 良 好 的 基 金 間 借 貸 制 度 就 法 令 規 範 面 而 言, 蕭 家 旗 會 計 長 認 為 應 在 預 算 法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明 確 訂 定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相 關 規 範 楊 明 祥 處 長 及 蔡 博 賢 副 教 授 則 分 別 認 為 可 考 量 在 國 庫 法 及 公 庫 法 中, 訂 定 允 許 各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的 條 文 就 獎 勵 方 式 面 而 言, 張 四 明 教 授 蔡 博 賢 副 教 授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及 蕭 家 旗 會 計 長 均 紛 紛 表 示, 在 考 量 如 何 制 定 獎 勵 機 制, 以 提 高 各 基 金 從 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意 願 之 前, 宜 先 考 量 如 何 透 過 法 令 的 訂 定, 來 解 除 或 降 低 相 關 人 員 的 法 律 與 政 治 責 任, 讓 相 關 人 員 能 放 心 地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行 為 然 而,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亦 質 疑, 透 過 修 法 以 解 除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之 作 法, 是 否 能 獲 得 民 意 機 關 的 同 意 就 媒 合 平 台 面 而 言, 張 四 明 教 授 楊 明 祥 處 長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均 認 為, 可 考 量 由 財 政 部 或 國 庫 署 來 擔 任 媒 合 者 的 角 色 就 利 率 設 定 面 而 言, 蕭 家 旗 會 計 長 認 為, 應 由 借 貸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決 定, 不 宜 由 外 界 第 三 人 決 定, 至 於 比 較 適 當 的 利 率 應 比 銀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高, 且 比 向 外 界 借 款 的 利 率 低 方 為 合 理 楊 明 祥 處 長 則 提 醒, 有 些 基 金 的 議 價 能 力 很 強, 和 銀 行 議 定 的 借 款 利 率, 甚 至 低 於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其 便 無 向 其 他 基 金 借 款 的 意 願, 而 基 金 間 借 貸 交 易 的 媒 合, 應 建 立 在 對 雙 方 均 有 利 的 前 提 上 除 了 前 述 的 四 個 層 面 之 外,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亦 提 出 一 些 應 注 意 的 其 他 層 面 蕭 家 旗 會 計 針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安 全 性 提 出 建 議, 宜 考 慮 建 立 一 個 類 似 民 間 借 貸 之 保 險 機 制, 來 協 助 還 不 出 錢 的 基 金 在 安 全 性 層 面, 張 信 一 會 計 長 則 認 為, 應 考 量 未 來 國 庫 是 否 撥 補 借 款 基 金, 及 借 款 所 支 應 之 建 設 計 畫 的 自 償 能 力 蔡 博 賢 副 教 授 則 針 對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提 出 看 法, 若 廣 泛 進 行 基 金 間 的 借 貸 行 為, 則 民 間 銀 行 會 喪 失 借 錢 給 政 府 以 賺 取 利 息 的 機 會, 其 可 能 會 發 出 政 府 與 民 爭 利 之 呼 聲 85

93 ( 五 ) 基 金 投 資 以 穩 健 為 原 則 楊 明 祥 處 長 指 出, 在 所 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中, 已 建 構 有 相 對 完 善 之 投 資 機 制 者, 為 校 務 基 金 和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未 來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會 改 分 類 為 作 業 基 金, 也 將 從 事 投 資 事 務 至 於 其 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則 尚 未 開 放 其 進 行 投 資 主 要 係 政 府 成 立 特 種 基 金, 以 達 成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為 管 理 重 點, 不 宜 進 行 風 險 性 較 高 的 投 資 蔡 博 賢 副 教 授 舉 例 說 明 公 立 大 學 及 私 立 大 學 投 資 失 敗 的 後 果, 並 建 議 政 府 宜 抱 持 穩 健 保 守 的 態 度 來 進 行 投 資 第 一 個 例 子 為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過 去 曾 投 資 失 利, 慘 賠 四 千 多 萬, 故 新 校 長 上 任 之 後, 隨 即 解 散 投 資 小 組 第 二 個 例 子 為 私 立 大 學 若 投 資 行 為 造 成 虧 損, 董 事 必 須 於 解 任 前 撥 補 此 虧 損 蔡 博 賢 副 教 授 指 出, 目 前 公 立 大 學 及 私 立 大 學 的 投 資, 經 辦 人 員 均 面 臨 有 功 無 賞 打 破 要 賠 的 窘 境 未 來 政 府 若 欲 促 使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進 行 投 資, 宜 先 修 改 法 令, 解 除 相 關 人 員 的 財 務 責 任, 否 則 基 於 財 務 風 險, 可 能 無 人 願 意 操 作 投 資 ( 六 )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首 應 評 估 未 來 自 償 能 力 楊 明 祥 處 長 指 出, 目 前 經 建 會 的 作 法, 係 由 各 部 會 針 對 未 來 將 進 行 的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提 出 一 套 完 善 的 計 畫 評 估 表, 其 中 必 須 包 含 對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完 成 後 可 能 造 成 之 現 金 流 量 的 評 估 因 為 若 能 做 好 完 善 的 評 估, 不 僅 能 較 精 確 地 衡 量 該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的 自 償 能 力, 中 央 政 府 也 有 更 多 的 依 據, 以 決 定 撥 補 的 金 額 針 對 那 些 已 有 完 善 評 估 的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其 不 足 的 金 額 除 了 可 向 政 府 調 度 之 外, 亦 可 由 性 質 相 似 之 現 存 基 金, 或 設 立 新 基 金 以 支 應 86

94 第 三 節 問 卷 結 果 本 研 究 運 用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來 廣 泛 蒐 集 意 見, 為 了 增 強 回 函 意 願, 在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由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發 出 公 文 及 問 卷, 請 各 部 會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提 供 其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之 實 際 情 形 及 看 法, 兹 將 問 卷 內 容 置 於 附 錄 四 及 附 錄 五 問 卷 回 收 期 間 為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至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調 查 實 際 情 形 的 問 卷 回 函 數 為 139 份, 調 查 看 法 的 問 卷 回 函 數 為 145 份, 兹 將 回 函 結 果 整 理 如 下 一 受 試 者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表 4-1 列 示 受 試 者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結 果 顯 示,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3.70, 故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但 不 支 持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受 試 者 認 為 同 一 個 部 會 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其 主 管 機 關 相 同, 較 易 調 度 所 管 基 金 的 資 金 相 對 地, 跨 部 會 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其 主 管 機 關 不 同, 易 增 加 借 貸 風 險 及 借 貸 作 業 的 複 雜 度, 且 可 能 造 成 借 貸 流 程 拉 長, 以 致 緩 不 濟 急 此 結 果 與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之 看 法 一 致, 均 傾 向 於 先 推 動 同 一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的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將 所 有 樣 本 依 政 府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規 定, 分 類 為 作 業 基 金 及 政 事 型 基 金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為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社 會 福 利 通 訊 傳 播 與 其 他 並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為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法 務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教 育 部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衛 生 署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勞 工 委 員 會 環 境 保 護 署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40 各 類 樣 本 的 平 均 結 果 顯 示, 各 類 受 試 者 對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支 持 程 度, 多 大 於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支 持 程 度 在 各 個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的 基 金 中,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類 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最 為 支 持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6), 而 最 不 支 持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3) 此 結 果 與 國 防 部 訪 談 結 果 一 致, 國 防 部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已 有 多 次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實 例, 各 基 金 間 均 能 享 受 到 借 貸 利 率 優 於 銀 行 利 率 的 好 處, 故 頗 為 支 39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40 未 包 括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與 體 育 委 員 會, 係 因 未 收 到 問 卷 回 覆 87

95 持 同 一 部 會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但 是, 國 防 部 在 訪 談 時 亦 表 示, 跨 部 會 的 資 金 借 貸 協 商, 可 能 會 有 各 部 會 作 業 流 程 不 同, 所 費 時 間 拉 長, 媒 合 困 難 等 問 題, 故 對 此 持 保 留 態 度 在 各 個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的 基 金 中, 經 濟 部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意 見, 與 其 他 部 會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意 見 相 反 雖 然 其 對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及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均 表 示 支 持, 但 是 其 對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支 持 程 度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7), 大 於 對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支 持 程 度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6) 其 認 為 同 一 部 會 內 借 貸 規 模 較 小, 且 主 管 機 關 之 會 計 行 政 人 力 不 足, 故 應 積 極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二 受 試 者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看 法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五 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激 勵 機 制 利 率 設 定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及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的 看 法, 並 將 調 查 結 果 列 示 於 表 4-2 就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面 而 言,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建 構 能 夠 媒 合 借 款 基 金 及 貸 款 基 金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4.58), 及 預 測 基 金 現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4.52), 以 順 利 推 動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就 激 勵 機 制 面 而 言,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對 基 金 資 金 充 裕 並 實 際 貸 款 給 其 他 基 金 者 設 計 獎 勵 機 制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4.18), 但 不 支 持 對 基 金 資 金 短 缺 並 實 際 向 其 他 基 金 借 款 者 設 計 獎 勵 機 制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3.65) 其 可 能 原 因 為 受 試 者 認 為 貸 款 基 金 把 錢 借 出 去, 承 擔 了 收 不 回 來 的 風 險, 為 增 加 其 貸 款 給 其 他 基 金 的 意 願, 應 給 予 獎 勵 以 作 為 誘 因 相 對 地, 借 款 基 金 已 從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交 易 中, 獲 得 了 借 款 利 率 降 低 的 好 處, 似 不 必 再 給 予 獎 勵 就 利 率 設 定 面 而 言,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結 果 顯 示, 在 問 卷 所 列 出 的 七 種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中, 受 試 者 最 為 支 持 的 方 式 是 在 相 關 法 規 中 設 定 利 率 計 算 公 式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4.75) 此 結 果 與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的 意 見, 及 國 防 部 實 際 案 例 有 所 不 同, 其 均 支 持 並 實 際 由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利 率 不 同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受 試 者 認 為 在 相 關 法 規 中 設 定 利 率 計 算 公 式, 則 日 後 可 依 法 行 事, 既 能 增 進 借 貸 進 行 的 效 率, 又 能 減 少 經 辦 人 員 的 責 任 就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及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兩 層 面 而 言,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均 頗 為 支 持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前, 需 對 借 款 基 金 進 行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6.19), 並 且 對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 同 88

96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5.58) 此 兩 層 面 均 有 關 借 貸 安 全 性 的 問 題, 此 結 果 與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的 意 見 一 致, 均 認 為 此 方 面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比 較 受 試 者 對 五 個 層 面 的 看 法 發 現, 受 試 者 最 關 心 的 是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及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這 兩 個 有 關 資 金 借 貸 安 全 性 的 問 題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亦 認 為 應 建 立 一 些 機 制, 以 提 升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安 全 性 三 受 試 者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表 4-3 列 示 受 試 者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進 行 資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及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及 4.42), 但 不 支 持 投 資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2.95 及 3.07) 其 理 由 為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及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的 風 險 較 低 且 收 益 穩 定, 而 投 資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的 風 險 高 且 易 造 成 虧 損 政 府 投 資 應 以 安 全 性 為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方 不 致 影 響 基 金 運 作, 且 高 風 險 的 投 資 應 有 專 業 人 才 作 判 斷, 但 目 前 各 基 金 人 力 不 足, 恐 難 以 進 行 高 風 險 投 資 此 結 果 與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的 意 見 一 致, 其 認 為 政 府 投 資 宜 抱 持 著 穩 健 保 守 的 態 度 美 國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的 R.S (A)(3D) 法 案 亦 規 定 所 有 投 資 政 策 應 強 調 安 全 性 優 先 流 動 性 第 二, 以 及 獲 利 性 第 三 依 政 府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規 定 分 類,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或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各 類 受 試 者 對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及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的 支 持 程 度, 多 遠 大 於 對 投 資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的 支 持 程 度 與 其 他 類 受 試 者 不 同 的 是,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對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均 表 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態 度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均 為 1) 四 受 試 者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表 4-4 列 示 受 試 者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結 果 顯 示,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4.46, 故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將 其 閒 置 資 金, 用 於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其 理 由 為 在 不 違 反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之 前 提 下,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有 利 於 政 府 整 體 財 務 調 度 及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之 推 動 依 政 府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規 定 分 類,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或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各 類 受 試 者 多 傾 向 於 支 持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在 各 個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的 基 金 中, 經 濟 部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非 常 支 持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7), 其 認 為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困 89

97 難, 若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有 助 於 政 府 整 體 財 務 調 度, 及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在 各 個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的 基 金 中, 社 會 福 利 類 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傾 向 於 不 支 持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為 3.5) 在 各 個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的 基 金 中, 法 務 部 及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則 非 常 不 支 持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 同 意 程 度 數 值 均 為 1) 其 認 為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資 金 需 求 大 且 期 間 長,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難 以 配 合 提 供, 而 且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專 款 專 用 的 特 性, 不 宜 擴 大 支 應 與 其 設 置 目 的 無 關 之 公 共 建 設 90

98 表 4-1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同 部 會 /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全 部 樣 本 (n=145) 依 政 會 公 報 分 類 作 業 型 基 金 (n=126)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n=19)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n=12)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n=4)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n=110)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n=2) 社 會 福 利 (n=10) 通 訊 傳 播 (n=2) 其 他 (n=5) 理 由 : 1. 靈 活 運 用 39.31% 40.48% 31.58% 33.33% 50.00% 40.00% % 20.00% 50.00% 40.00% 2. 專 款 專 用 15.86% 13.49% 31.58% 25.00% 25.00% 13.64% 0.00% 20.00% 0.00% 40.00% 3. 法 令 規 範 13.10% 14.29% 5.26% 8.33% 0.00% 14.55% 0.00% 10.00% 50.00% 0.00% 4. 償 債 能 力 8.28% 8.70% 5.26% 8.33% 0.00% 9.09% 0.00% 10.00% 0.00% 0.00%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理 由 : 1. 專 款 專 用 16.55% 14.29% 31.58% 33.33% 25.00% 13.64% 0.00% 22.22% 0.00% 40.00% 2. 靈 活 運 用 17.24% 18.25% 10.53% 25.00% 50.00% 17.27% 0.00% 11.11% 0.00% 0.00% 3. 法 令 規 範 15.17% 14.29% 21.05% 8.33% 0.00% 14.55% 50.00% 11.11% 50.00% 40.00% 4. 主 管 機 關 9.67% 9.52% 10.53% 8.33% 0.00% 9.09% 50.00% 11.11% 0.00% 20.0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91

99 表 4-1( 續 )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同 部 會 /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行 政 院 (n=4) 內 政 部 (n=7) 國 防 部 (n=2) 財 政 部 (n=3) 法 務 部 (n=1)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經 濟 部 (n=1) 交 通 部 (n=1) 教 育 部 (n=109)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n=1) 農 業 委 員 會 (n=2) 理 由 : 1. 靈 活 運 用 50.00% 14.29% % 0.00% 0.00% 0.00% % 39.45% 0.00% % 50.00% 2. 專 款 專 用 25.00% 42.86% 0.00% 0.00% 0.00% % 0.00% 13.76% % 0.00% 0.00% 3. 法 令 規 範 0.00% 0.00% 0.00% 33.33% % 0.00% 0.00% 14.68% 0.00% 0.00% 0.00% 4. 償 債 能 力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9.17% 0.00% 0.00% 0.00%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理 由 : 1. 專 款 專 用 50.00% 42.86% 0.00% 0.00% 0.00% 0.00% 0.00% 13.76% % 0.00% 0.00% 2. 靈 活 運 用 25.00% 14.29% 0.00% 0.00% 0.00% 0.00% 0.00% 16.51% 0.00% % 25.00% 3. 法 令 規 範 25.00% 0.00% 50.00% 0.00% % % 0.00% 15.60% 0.00% 0.00% 0.00% 4. 主 管 機 關 0.00% 0.00% 50.00% 33.33% 0.00% 0.00% 0.00% 9.17% 0.00% 0.00% 25.0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衛 生 署 (n=4) 92

100 表 4-1( 續 )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同 部 會 /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n=1)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n=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n=1)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n=1)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勞 工 委 員 會 (n=1) 環 境 保 護 署 (n=1)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n=1) 大 陸 委 員 會 理 由 : 1. 靈 活 運 用 % % 0.00% % 0.00% 0.00% 50.00% 0.00% 0.00% 2. 專 款 專 用 0.00% 0.00% 0.00% 0.00% 0.00% % 0.00% % 0.00% 3. 法 令 規 範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50.00% 0.00% 0.00% 4. 償 債 能 力 0.00% 0.00% 0.00% 0.00% % 0.00% 0.00% 0.00% 0.00%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借 貸 理 由 : 1. 專 款 專 用 0.00% 0.00% 0.00% 0.00% % % 0.00% % 0.00% 2. 靈 活 運 用 %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3. 法 令 規 範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50.00% 0.00% 0.00% 4. 主 管 機 關 0.00% 0.00% 0.00% % 0.00% 0.00% 0.00% 0.00% 0.0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n=1) 93

101 表 4-2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看 法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全 部 樣 本 (n=145) 依 政 會 公 報 分 類 作 業 型 基 金 (n=126)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n=19)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n=12)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n=4)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n=110)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n=2) 社 會 福 利 (n=1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某 項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通 訊 傳 播 1.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媒 合 系 統 現 金 預 測 系 統 激 勵 機 制 貸 款 激 勵 借 款 激 勵 利 率 設 定 借 方 決 定 貸 方 決 定 雙 方 協 商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財 政 部 決 定 法 規 設 定 定 存 利 率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n=2) 其 他 (n=5) 94

102 表 4-2( 續 )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看 法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行 政 院 (n=4) 內 政 部 (n=7) 國 防 部 (n=2) 財 政 部 (n=3) 法 務 部 (n=1)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經 濟 部 (n=1) 交 通 部 (n=1) 教 育 部 (n=109)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n=1) 農 業 委 員 會 (n=2) 1.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媒 合 系 統 現 金 預 測 系 統 激 勵 機 制 貸 款 激 勵 借 款 激 勵 利 率 設 定 借 方 決 定 貸 方 決 定 雙 方 協 商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財 政 部 決 定 法 規 設 定 定 存 利 率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某 項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衛 生 署 (n=4) 95

103 表 4-2( 續 )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看 法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n=1)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n=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n=1)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n=1)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勞 工 委 員 會 (n=1) 環 境 保 護 署 (n=1)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n=1) 大 陸 委 員 會 1.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媒 合 系 統 現 金 預 測 系 統 激 勵 機 制 貸 款 激 勵 借 款 激 勵 利 率 設 定 借 方 決 定 貸 方 決 定 雙 方 協 商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財 政 部 決 定 法 規 設 定 定 存 利 率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某 項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n=1) 96

104 表 4-3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投 資 工 具 全 部 樣 本 (n=145 依 政 會 公 報 分 類 作 業 型 基 金 (n=126)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n=19)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n=12)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n=4)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n=110)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n=2) 社 會 福 利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投 資 某 項 工 具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n=10) 通 訊 傳 播 1.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理 由 : 1. 投 資 安 全 62.07% 63.49% 52.63% 50.00% 75.00% 65.45% 0.00% 50.00% 50.00% 60.00% 2. 專 業 人 員 5.52% 4.76% 10.53% 0.00% 25.00% 2.73% 50.00% 10.00% 50.00% 20.00% (n=2) 其 他 (n=5) 97

105 表 4-3( 續 )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投 資 工 具 行 政 院 (n=4) 內 政 部 (n=7) 國 防 部 (n=2) 財 政 部 (n=3) 法 務 部 (n=1)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經 濟 部 (n=1) 交 通 部 (n=1) 教 育 部 (n=109)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n=1) 農 業 委 員 會 (n=1) 1.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理 由 : 1. 投 資 安 全 50.00% 28.57% 0.00% 33.33% % % % 64.22% 0.00% % % 2. 專 業 人 員 0.00% 0.00% 50.00% 0.00% 0.00% 0.00% 0.00% 3.67% 0.00% 0.00% 0.0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投 資 某 項 工 具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衛 生 署 (n=4) 98

106 表 4-3( 續 )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投 資 工 具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n=1)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n=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n=1)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n=1)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勞 工 委 員 會 (n=1) 環 境 保 護 署 (n=1)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n=1) 大 陸 委 員 會 1.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n/a 公 司 股 票 n/a 公 司 債 n/a 理 由 : 1. 投 資 安 全 % % % % % % 50.00% 0.00% 0.00% 2. 專 業 人 員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50.00% 50.00% 0.0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投 資 某 項 工 具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n=1) 99

107 表 4-4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問 項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全 樣 本 (n=145) 依 政 會 公 報 分 類 作 業 型 基 金 (n=126)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n=19) 交 通 及 經 濟 發 展 (n=12)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n=4) 教 育 及 文 化 推 廣 (n=110)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n=2) 社 會 福 利 (n=10) 通 訊 傳 播 (n=2) 其 他 (n=5) 理 由 : 1. 財 務 效 率 28.97% 30.95% 15.79% 8.33% 50.00% 31.82% 0.00% 20.00% 50.00% 20.00% 2. 專 款 專 用 16.55% 13.49% 36.84% 58.33% 25.00% 10.91% 0.00% 20.00% 50.00% 20.00% 3. 法 令 規 範 7.59% 6.35% 15.79% 16.67% 25.00% 3.64% 50.00% 20.00% 0.00% 20.0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100

108 表 4-4( 續 )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問 項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行 政 院 (n=4) 內 政 部 (n=7) 國 防 部 (n=2) 財 政 部 (n=3) 法 務 部 (n=1)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經 濟 部 (n=1) 交 通 部 (n=1) 教 育 部 (n=109)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n=1) 農 業 委 員 會 (n=2) 理 由 : 1. 財 務 效 率 50.00% 0.00% 0.00% 0.00% % 0.00% 0.00% 32.11% 0.00% 0.00% 25.00% 2. 專 款 專 用 50.00% 42.86% 0.00% 50.00% 0.00% 0.00% 0.00% 11.01% % % 0.00% 3. 法 令 規 範 0.00% 14.29% 50.00% 50.00% 0.00% % 0.00% 2.75% 0.00% 0.00% 25.0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衛 生 署 (n=4) 101

109 表 4-4( 續 )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問 項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n=1)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n=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n=1)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n=1) 勞 工 委 員 會 (n=1) 環 境 保 護 署 (n=1)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n=1) 大 陸 委 員 會 n/a n/a 理 由 : 1. 財 務 效 率 0.00% % % 0.00% 0.00% 0.00% 50.00% 0.00% 0.00% 2. 專 款 專 用 0.00% 0.00% 0.00% 0.00% % % 50.00% 0.00% 0.00% 3. 法 令 規 範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註 : 本 研 究 以 七 級 量 表 來 調 查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同 意 程 度,1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7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同 意 程 度 的 平 均 值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調 查 影 響 同 意 程 度 的 理 由, 表 格 內 列 示 的 是 提 出 某 項 理 由 的 受 試 者 人 數 百 分 比 (n=1) 102

110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因 應 2007 年 延 燒 至 2008 年 的 金 融 風 暴, 我 國 行 政 院 規 劃 在 2009 至 2016 八 年 內, 政 府 將 投 資 2.79 兆 元 於 愛 台 12 建 設 計 畫, 以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在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的 情 況 下, 欲 順 利 推 動 公 共 建 設, 需 多 方 尋 求 資 金 並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資 金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數 目 及 財 務 規 模 均 相 當 龐 大, 若 能 活 化 運 用 其 閒 置 資 金, 將 能 大 幅 提 升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以 及 政 府 整 體 的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本 研 究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對 象, 探 討 其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並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期 能 促 進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以 及 政 府 整 體 的 資 金 靈 活 運 用 研 究 重 心 包 括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三 個 層 面 針 對 此 三 層 面, 本 研 究 首 先 以 蒐 集 我 國 法 令 規 範 實 際 運 作 及 財 務 資 料 的 方 式, 來 了 解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現 況 接 著, 整 理 國 外 相 關 規 範 與 文 獻, 以 了 解 國 外 的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最 後,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各 界 對 三 項 資 金 運 用 層 面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玆 將 研 究 結 果 彙 整 如 下 一 我 國 資 金 管 理 實 務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方 面,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中, 只 有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及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資 金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及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計 息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對 相 關 細 節 包 括 : 利 率 設 定 借 貸 期 間 授 權 及 作 業 程 序, 及 還 本 付 息 方 式 等, 訂 有 較 為 明 確 的 規 範, 而 且 僅 國 防 部 有 實 際 資 金 借 貸 的 成 功 案 例 此 外, 已 有 一 些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資 金, 已 全 部 或 一 部 納 入 國 庫 實 施 集 中 支 付, 已 實 現 之 效 益 包 括 墊 高 國 庫 水 位 及 減 少 債 息 支 出 在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方 面,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多 已 於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明 訂 基 金 可 進 行 投 資, 投 資 標 的 多 限 制 於 風 險 低 的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只 有 少 數 基 金 譬 如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等, 可 投 資 風 險 較 高 的 標 的 譬 如 : 公 司 股 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等 對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上 限 等 細 節, 只 有 少 數 基 金 訂 有 明 細 規 範, 譬 如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資 金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所 蒐 集 到 的 投 資 實 例 多 為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103

111 在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方 面,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實 施 方 案 規 範, 民 間 無 法 獨 立 負 擔 或 不 願 意 投 資, 而 自 償 率 達 20% 以 上, 或 自 償 金 額 達 10 億 元 上 之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可 納 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提 高 愛 台 12 建 設 計 劃 自 償 性 檢 核 作 業 指 出, 提 升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具 體 做 法 包 括 公 共 建 設 結 合 土 地 開 發 ( 整 體 開 發 及 委 託 開 發 ), 以 未 來 可 能 之 收 入 成 立 基 金 等 類 型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小 組 已 就 規 劃 具 自 償 性 計 畫 擬 設 置 基 金 作 業 流 程 等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並 且 規 畫 中 長 程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計 畫 ( 含 財 務 策 略 檢 核 評 估 ) 報 核 流 程 所 蒐 集 到 的 實 際 案 例 包 括 :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二 期 工 程 計 畫 淡 水 捷 運 延 伸 線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區 二 國 外 現 金 管 理 實 務 近 年 來 世 界 各 國 體 認 到 現 金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紛 紛 進 行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層 面 的 改 革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為 了 增 加 其 與 州 政 府 之 間 資 金 流 通 的 效 率 效 能 及 公 平 性, 訂 定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CMIA), 規 範 資 金 移 轉 方 式 及 適 用 利 率 美 國 州 政 府 為 了 增 加 投 資 報 酬, 不 僅 投 資 定 期 存 單 美 國 政 府 機 構 債 券 與 國 庫 票 據, 亦 投 資 股 票 等 風 險 較 高 之 標 的 ; 而 為 了 控 制 投 資 風 險, 則 立 法 規 定 應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系 統, 強 調 資 金 安 全 性 第 一 流 動 性 第 二, 及 獲 利 性 第 三 之 管 控 目 標 日 本 政 府 為 了 取 得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資 金, 建 立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FILP), 以 發 行 債 券 方 式, 將 民 間 資 金 導 入 公 部 門 此 外, 其 他 現 金 管 理 機 制 亦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譬 如 : 澳 洲 開 放 民 營 銀 行 與 中 央 銀 行 競 爭, 並 由 各 政 府 機 構 自 行 選 擇 銀 行 合 作 者 紐 西 蘭 及 英 國 設 計 激 勵 制 度, 使 各 政 府 在 預 算 規 劃 資 金 實 際 耗 用 及 閒 置 時, 均 自 發 性 地 作 最 妥 適 之 運 用 美 國 發 展 電 子 化 現 金 處 理 系 統, 提 升 作 業 效 率 三 實 證 分 析 結 果 1.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在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赴 國 防 部, 對 主 計 局 特 種 基 金 處 處 長 副 處 長 及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以 了 解 其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實 務 經 驗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國 防 部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動 機, 是 因 為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需 要 資 金, 而 國 軍 官 兵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基 金 之 資 金 充 裕 既 然 實 務 上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是 可 行 的, 乃 著 手 鬆 綁 法 令, 相 關 細 節 訂 定 於 國 防 部 所 管 三 個 基 金 的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以 及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在 開 始 進 行 基 金 資 金 統 籌 調 度 之 前, 國 防 部 已 蒐 集 三 到 四 年 的 資 料, 作 完 備 的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以 了 解 可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的 可 能 時 點 及 金 104

112 額 由 副 部 長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總 管 理 會, 負 責 媒 合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並 且 積 極 建 置 電 子 化 資 金 借 貸 系 統, 以 加 速 作 業 執 行 在 基 金 間 實 際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時, 借 款 基 金 需 提 出 還 款 計 劃 書 以 證 明 償 債 能 力, 若 欲 展 期 借 款 則 需 作 效 益 分 析 至 於 借 貸 金 額 及 利 率, 則 由 借 貸 雙 方 協 商 決 定 為 了 增 加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之 誘 因, 目 前 已 設 計 相 關 的 考 核 指 標, 但 並 未 有 任 何 的 獎 懲 機 制 2.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結 果 在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召 開 座 談 會, 邀 請 張 四 明 (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教 授 ) 張 信 一 ( 經 濟 部 會 計 長 ) 楊 明 祥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基 金 預 算 處 處 長 ) 蔡 博 賢 ( 輔 仁 大 學 會 計 系 副 教 授 ) 蕭 家 旗 ( 財 政 部 會 計 長 ) 為 與 談 人 座 談 結 果 顯 示, 與 談 人 建 議 先 推 動 同 一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並 應 審 慎 設 計 各 相 關 借 貸 機 制, 以 建 構 一 個 良 好 的 基 金 間 借 貸 制 度 就 法 令 規 範 面 而 言, 可 考 量 在 國 庫 法 及 公 庫 法 中, 訂 定 允 許 各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的 條 文 ; 在 預 算 法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明 訂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相 關 規 範 就 獎 勵 方 式 面 而 言, 宜 透 過 法 令 訂 定 以 解 除 或 降 低 相 關 人 員 的 法 律 與 政 治 責 任 就 媒 合 平 台 面 而 言, 可 考 量 由 財 政 部 或 國 庫 署 來 擔 任 媒 合 者 的 角 色 就 利 率 設 定 面 而 言, 應 由 借 貸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決 定 除 了 這 四 個 層 面 之 外, 借 貸 安 全 性 的 問 題 亦 應 多 加 考 量 與 談 人 對 其 他 兩 個 資 金 運 用 方 式 的 看 法 為, 基 金 投 資 應 以 穩 健 為 原 則, 而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首 應 評 估 該 建 設 計 畫 的 未 來 自 償 能 力 3.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在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由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發 出 公 文 及 問 卷 就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支 持 程 度 而 言,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回 函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但 不 支 持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或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各 類 受 試 者 對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支 持 程 度, 多 大 於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支 持 程 度 就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而 言,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回 函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1) 建 構 媒 合 系 統 及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系 統,(2) 對 貸 款 基 金 設 計 獎 勵 機 制,(3) 在 相 關 法 規 中 設 定 利 率 計 算 公 式,(4) 對 借 款 基 金 進 行 還 款 能 力 評 估,(5) 對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比 較 這 五 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的 看 法 發 現, 受 試 者 最 關 心 的 是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及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這 兩 個 有 關 借 貸 安 全 性 的 問 題 105

113 就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而 言,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回 函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及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但 不 支 持 投 資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或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各 類 受 試 者 對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及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的 支 持 程 度, 多 遠 大 於 對 投 資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的 支 持 程 度 就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而 言, 所 有 樣 本 的 平 均 回 函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傾 向 於 支 持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將 其 閒 置 資 金, 用 於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依 職 能 別 分 類 或 依 部 會 別 分 類, 各 類 受 試 者 多 傾 向 於 支 持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四 研 究 結 果 對 解 決 問 題 之 預 期 貢 獻 過 去 社 會 各 界 對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提 出 許 多 批 評, 譬 如 : 基 金 同 一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款, 又 將 賸 餘 資 金 繳 回 國 庫 ; 基 金 資 金 充 裕, 但 部 分 經 費 仍 仰 賴 國 庫 撥 補 ; 基 金 同 時 有 高 額 存 款 及 高 額 負 債 ; 相 同 的 業 務 在 基 金 預 算 及 公 務 預 算 中 重 複 編 列 經 費 ; 基 金 多 將 資 金 存 放 銀 行, 極 少 進 行 投 資 ;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之 基 金 辦 理 類 似 業 務, 其 資 金 無 法 互 相 支 援 ; 各 基 金 間 缺 乏 能 有 效 統 籌 調 度 資 金 之 平 台 這 些 批 評 顯 示 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確 實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的 改 革, 而 本 研 究 結 果 可 作 為 未 來 改 革 之 參 考 透 過 本 研 究 之 國 內 外 實 務 介 紹, 可 了 解 我 國 之 缺 失, 並 學 習 國 外 優 良 的 資 金 運 用 作 法 而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則 可 提 供 一 個 方 向, 作 為 各 部 會 設 計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制 度 中 各 項 機 制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綜 合 各 項 研 究 結 果, 於 下 一 節 提 出 對 政 府 及 對 未 來 研 究 之 建 議 106

114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本 研 究 整 理 研 究 結 果 之 後, 對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一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建 議 本 研 究 的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同 一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的 資 金 借 貸, 能 為 借 貸 方 基 金 帶 來 優 惠 利 率 的 好 處, 是 值 得 推 動 的 作 業 從 國 防 部 的 訪 談 結 果 可 知, 其 所 管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已 順 利 進 行 了 多 次 的 資 金 借 貸 行 為, 在 實 務 上 是 可 行 的 但 是, 問 卷 調 查 及 國 防 部 訪 談 結 果 亦 指 出, 跨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的 資 金 借 貸, 可 能 面 臨 各 部 會 本 位 主 義 借 貸 時 間 拉 長, 以 致 媒 合 困 難 等 問 題, 似 不 宜 貿 然 進 行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先 推 動 同 一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等 待 各 部 會 的 制 度 建 構 完 成, 實 際 借 貸 順 利 進 行 之 後, 再 推 動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政 府 欲 順 利 推 動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的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必 須 先 建 構 一 個 良 好 的 基 金 間 借 貸 制 度 本 研 究 從 下 列 六 個 層 面, 對 基 金 間 借 貸 制 度 的 設 計 提 出 建 議 : 1. 法 令 規 範 面 :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相 關 法 律 中, 訂 定 允 許 同 一 部 會 及 跨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以 及 限 縮 經 辦 人 員 責 任 的 條 文 另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利 率 設 定 借 貸 金 額 限 制 及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等 細 節 規 範 2. 媒 合 平 台 面 :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各 部 會 中 設 立 一 個 基 金 借 貸 協 調 委 員 會, 負 責 媒 合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至 於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鑑 於 每 一 特 種 基 金 為 一 獨 立 會 計 個 體, 各 機 關 設 立 特 種 基 金 時,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之 規 定, 應 就 設 立 目 的 基 金 來 源 及 運 用 範 圍, 層 請 行 政 院 核 准, 而 跨 部 會 媒 合 平 台 涉 及 部 會 間 資 金 融 通 溝 通 與 協 調, 故 宜 由 具 統 合 性 及 跨 部 會 協 調 功 能 之 機 關 擔 任, 但 應 保 留 借 貸 雙 方 自 主 性, 不 宜 強 制 媒 合 3. 利 率 設 定 面 :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設 定 利 率 計 算 公 式, 讓 經 辦 人 員 有 法 可 循, 可 減 輕 經 辦 人 員 的 責 任, 又 能 免 去 協 商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至 於 依 公 式 所 計 算 出 來 的 利 率, 當 然 必 須 對 借 貸 方 基 金 均 有 利 4. 借 貸 安 全 面 :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金 額 限 制 及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等 條 款, 以 減 少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違 約 風 險 為 增 強 107

115 借 貸 借 貸 雙 方 之 信 賴 程 度, 建 議 規 定 借 款 基 金 在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時, 需 提 出 還 款 計 劃 書 以 證 明 償 債 能 力, 若 欲 展 期 借 款 則 需 提 出 效 益 分 析 報 告 5. 資 訊 系 統 面 : 本 研 究 建 議 建 構 能 夠 預 測 基 金 現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及 媒 合 借 款 基 金 及 貸 款 基 金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而 且 這 兩 套 系 統 應 相 互 聯 結 各 基 金 經 辦 人 員 輸 入 每 一 年 現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的 資 料,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系 統 中 保 留 最 近 三 年 的 資 料, 並 以 此 資 料 預 測 現 金 收 支 的 高 峰 期 及 低 峰 期 當 某 一 基 金 需 要 借 款 時, 在 媒 合 系 統 中 輸 入 借 款 金 額 及 期 間, 就 能 透 過 兩 系 統 的 聯 結, 自 動 提 供 有 餘 裕 資 金 之 基 金 名 單 及 其 金 額 玆 將 系 統 流 程 圖 繪 製 於 圖 5-1 本 研 究 亦 建 議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在 調 配 各 部 會 的 預 算 金 額 時, 支 持 各 部 會 編 列 預 算 金 額, 以 建 構 此 聯 結 系 統 6. 激 勵 機 制 面 :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中, 列 入 與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相 關 的 指 標, 尤 其 對 基 金 資 金 充 裕 並 實 際 貸 款 給 其 他 基 金 者, 宜 給 予 較 高 的 財 務 績 效 分 數, 以 增 強 各 基 金 借 出 資 金 之 意 願 另 在 考 績 獎 金 的 評 等 中, 給 予 經 辦 人 員 晉 級 或 加 分, 以 作 為 其 承 擔 更 多 責 任 的 彌 補 此 外, 建 議 將 各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成 效, 揭 露 於 政 府 網 站 中, 以 接 受 全 民 之 監 督 二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建 議 為 了 使 基 金 投 資 作 業 有 法 可 循, 且 經 辦 人 員 願 意 依 法 進 行 投 資,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相 關 法 律 中, 訂 定 允 許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進 行 投 資, 以 及 限 縮 經 辦 人 員 責 任 的 條 文 另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投 資 範 圍 及 投 資 金 額 等 細 節 規 範 基 金 投 資 可 增 加 收 益, 但 宜 以 穩 健 保 守 為 原 則 投 資 範 圍 宜 限 定 在 風 險 低 的 標 的 上, 譬 如 : 政 府 公 債 及 國 庫 券 投 資 之 前 應 作 財 務 分 析, 比 較 定 期 存 款 與 投 資 工 具 之 風 險 報 酬, 只 有 在 投 資 工 具 之 預 估 報 酬 大 於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才 可 進 行 投 資 此 外, 宜 開 放 公 民 營 金 融 投 資 機 構 競 爭, 使 基 金 能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合 作 夥 伴, 並 獲 得 最 佳 的 投 資 報 酬 而 且 同 一 部 會 之 基 金, 可 集 體 與 銀 行 協 商 服 務 項 目 及 降 低 服 務 成 本, 取 得 更 優 惠 的 借 款 或 存 款 利 息 手 續 費 三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建 議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有 利 於 政 府 整 體 財 務 調 度 及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之 推 動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相 關 法 律 中, 訂 定 允 許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以 其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條 文 另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與 各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有 關 支 應 範 圍 及 支 應 金 額 等 細 節 規 範 108

116 支 應 範 圍 宜 限 定 在 與 該 基 金 設 立 目 的 相 關 之 公 共 建 設, 而 支 應 金 額 宜 限 定 在 公 共 建 設 的 自 償 金 額 在 估 計 自 償 金 額 及 設 算 自 償 率 時, 應 詳 細 說 明 係 參 考 那 些 資 料 以 作 出 估 計, 估 計 金 額 可 能 無 法 達 成 的 影 響 因 素, 以 及 誤 差 的 可 能 金 額 此 外, 宜 具 體 規 定 在 自 償 率 無 法 達 成 的 情 況 下, 應 採 行 何 種 因 應 措 施, 及 公 務 預 算 的 撥 補 程 度 為 了 讓 各 基 金 更 了 解 目 前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以 增 強 其 將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意 願, 建 議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擇 定 數 個 指 標 性 案 件, 辦 理 相 關 座 談 會 作 經 驗 分 享 及 傳 承 另 對 於 交 通 部 及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等 實 際 執 行 公 共 建 設 之 部 會, 應 加 強 如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等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之 在 職 訓 練 上 述 建 議 中, 可 將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制 度 建 構, 包 括 : 法 令 規 範 媒 合 平 台 利 率 設 定 借 貸 安 全 資 訊 系 統 激 勵 機 制 投 資 範 圍 投 資 金 額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範 圍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金 額 等 機 制 設 計, 列 為 短 期 目 標 中 期 目 標 可 設 定 為, 選 擇 基 金 規 模 較 大 之 部 會 作 為 試 辦 機 關, 並 在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後, 進 而 推 行 至 所 有 部 會 至 於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則 列 為 長 期 目 標 於 這 三 個 資 金 運 用 層 面 的 配 套 措 施 中, 基 於 修 訂 法 律 耗 時 較 久, 可 將 修 訂 相 關 法 律 部 分, 列 為 長 期 目 標, 而 其 他 機 制 則 宜 在 短 期 內 建 構 完 善, 期 能 儘 速 提 升 我 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針 對 本 研 究 之 上 述 建 議 作 更 具 體 的 規 劃 譬 如 : 媒 合 平 台 與 資 訊 系 統 之 具 體 構 建, 資 金 借 貸 之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制 度, 激 勵 制 度 之 建 立 等 109

117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系 統 各 基 金 經 辦 人 員 借 款 基 金 經 辦 人 員 資 金 借 貸 媒 合 系 統 輸 入 每 年 現 金 流 量 輸 入 借 款 金 額 及 期 間 保 留 近 三 年 現 金 流 量 資 料 現 金 流 量 檔 資 金 需 求 檔 預 測 現 金 收 支 高 低 峰 尋 找 資 金 充 裕 且 時 程 可 配 合 之 基 金 ( 註 ) 現 金 收 支 趨 勢 預 測 檔 是 否 有 基 金 可 提 供 資 金 N 尋 找 合 適 的 金 融 機 構 舉 借 全 部 需 求 金 額 預 測 可 供 貸 款 金 額 及 期 間 Y 編 製 貸 款 基 金 名 單 資 金 供 給 檔 A 圖 5-1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及 資 金 借 貸 媒 合 系 統 流 程 圖 註 : 媒 合 系 統 應 發 揮 功 能, 配 對 時, 借 貸 雙 方 之 資 金 需 求 數 量 及 時 間 點 可 能 無 法 完 全 配 合, 如 資 金 需 求 方 之 需 求 為 3 月 需 200 億 元, 系 統 應 擴 大 搜 尋, 如 供 給 方 在 5 月 有 100 億 元 可 提 供, 亦 可 納 入 建 議 名 單 內, 或 同 時 提 供 多 個 有 餘 裕 資 金 之 基 金 選 項 供 配 對, 不 足 之 金 額 或 時 間 點 落 差 部 分, 得 向 金 融 機 構 以 短 期 借 款 支 應, 以 增 加 媒 合 之 功 能 110

118 資 金 借 貸 媒 合 系 統 A B 貸 款 基 金 名 單 基 金 借 貸 協 調 委 員 會 召 開 媒 合 會 議 借 款 基 金 提 出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報 告 借 貸 金 額 是 否 在 法 令 規 定 之 限 額 內 Y 依 法 定 公 式 決 定 限 額 內 資 金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基 金 簽 訂 契 約 N 尋 找 合 適 的 金 融 機 構 舉 借 超 限 金 額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報 告 貸 款 基 金 評 估 借 款 基 金 是 否 具 還 款 能 力 N 尋 找 合 適 的 金 融 機 構 舉 借 全 部 需 求 金 額 基 金 間 借 貸 契 約 完 成 借 貸 程 序 Y B 圖 5-1( 續 )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及 資 金 借 貸 媒 合 系 統 流 程 圖 111

119 附 錄 一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依 第 三 十 條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之 用 途 之 一 為 : 協 助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有 關 計 畫 之 投 融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支 出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行 政 院 國 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科 學 技 術 發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展 基 金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提 撥 運 用 辦 法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1. 依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之 用 途 之 一 為 : 協 助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有 關 計 畫 之 投 融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支 出 2.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會 任 務 之 一 為, 關 於 下 設 各 基 金 間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融 貸 作 業 規 範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之 各 款 用 途, 得 在 當 年 度 釋 股 收 入 預 算 及 以 前 年 度 釋 股 收 入 預 算 保 留 合 計 數 額 內, 向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基 金 專 戶 舉 借 資 金 配 合 運 用 112

120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內 政 部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運 用 及 監 督 辦 法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警 察 消 防 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巡 移 民 空 勤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人 員 及 協 勤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條 金 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管 理 會 任 務 之 一 為 關 於 下 設 各 基 金 間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運 用 範 圍 之 一 為 : 以 貸 款 方 式 供 各 級 政 府 辦 理 有 償 性 或 可 分 年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之 經 濟 建 設 或 經 濟 投 資 支 出 113

121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國 防 部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41 金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九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國 防 部 主 管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國 防 部 另 定 之 依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本 部 主 管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本 部 另 定 之 依 第 十 之 二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與 本 部 主 管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或 國 軍 老 舊 營 舍 改 建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 其 作 業 程 序, 由 本 部 另 定 之 國 防 部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融 通 計 息 方 式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依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本 部 主 管 各 特 種 基 金 ( 事 業 ) 間 資 金 融 通 之 計 息 方 式, 以 低 於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利 率 高 於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為 原 則 訂 定, 視 市 場 利 率 機 動 檢 討 調 整, 由 借 貸 雙 方 議 定 1.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借 款 期 間 為 二 年 為 限 2. 依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申 借 機 關 如 需 展 延 償 還, 需 事 先 徵 得 貸 出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並 副 知 總 管 理 會, 得 展 延 之, 以 二 次 為 原 則, 每 次 二 年 ;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經 總 管 理 會 核 准, 不 在 此 限 1. 依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融 借 資 金 之 基 金 ( 事 業 )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機 關 ) 於 申 借 時 應 擬 訂 借 款 計 畫, 述 明 借 款 金 額 期 間 撥 款 還 款 方 式 及 償 還 計 畫 經 本 部 特 種 基 金 總 管 理 會 ( 以 下 簡 稱 總 管 理 會 ) 審 查, 並 召 集 各 基 金 ( 事 業 ) 確 認 可 供 融 資 額 度 後, 由 申 借 機 關 填 具 基 金 借 款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 向 資 金 貸 出 之 基 金 ( 事 業 )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貸 出 機 關 ) 申 借 之 ; 貸 出 機 關 審 核 並 考 量 所 管 基 金 ( 事 業 ) 之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後, 應 通 知 申 借 機 關 同 意 情 形, 並 副 知 總 管 理 會 但 申 借 機 關 與 貸 出 機 關 同 屬 一 管 理 機 構 者, 則 由 該 管 理 機 構 擬 具 基 金 ( 事 業 ) 間 借 款 償 還 計 畫, 通 知 總 管 會 辦 理 2. 前 項 申 借 及 同 意 情 形, 由 總 管 理 會 呈 請 副 主 任 委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41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事 業 部 有 回 覆 問 卷 者 為 醫 療 事 業 生 產 事 業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發 展 事 業 軍 儲 事 業 海 軍 營 運 中 心 三 軍 官 俱 樂 部 114

122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交 通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1. 依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的 任 務 之 一 為 關 於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間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2. 依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於 各 基 金 間 或 與 交 通 部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以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互 相 調 撥 依 第 五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以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本 部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互 相 調 撥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及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資 金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與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1. 借 款 當 日 臺 灣 銀 借 款 期 間 以 二 年 行 牌 告 一 年 期 為 限 一 般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計 息 2. 利 息 及 本 金 支 付 方 式 為 利 息 按 本 金 實 際 借 款 日 數 借 款 利 率 365 日 計 收 員 ( 常 務 次 長 ) 核 定 後, 始 可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1. 申 請 轉 撥 資 金 之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機 關 ) 於 申 借 時 應 述 明 借 款 金 額 期 間 利 息 計 付 撥 款 及 還 款 方 式, 並 填 具 基 金 借 款 申 請 書, 向 資 金 貸 出 基 金 之 管 理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貸 出 機 關 ) 申 借 之 2. 貸 出 機 關 審 核 並 考 量 所 管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後, 應 通 知 申 借 機 關 同 意 情 形 3. 前 項 申 借 及 同 意 情 形, 應 同 時 副 知 交 通 部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1. 申 借 機 關 應 依 借 貸 程 序 所 同 意 之 本 息 償 還 方 式 如 期 清 償 2. 如 需 提 前 清 償 或 展 延 亦 需 事 先 徵 得 貸 出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並 副 知 交 通 部 財 政 部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為 增 強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之 運 用, 除 基 金 來 源 外, 得 視 需 要 情 形, 向 金 融 機 構 融 通 資 金 或 向 政 府 各 種 專 戶 及 各 特 種 基 金 專 戶 調 借 資 金, 配 合 使 用 前 項 資 金 之 調 度, 應 報 財 政 部 核 准 後 辦 理 調 借 資 金 或 融 通 資 金 應 付 之 利 息 與 本 基 金 貸 出 利 息 之 差 額, 應 以 本 基 金 所 生 孳 息 可 能 負 擔 之 範 圍 為 限 115

123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矯 正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機 關 作 業 基 關 作 業 基 金 收 金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教 育 部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42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1. 依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在 不 增 加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前 提 下, 以 下 列 方 式 籌 措 資 金 供 償 還 舊 債 或 作 舊 債 轉 換 為 新 債 之 用 :(1) 發 行 公 債 或 向 金 融 機 構 舉 借 (2) 向 特 種 基 金 專 戶 調 借 資 金 2. 前 項 籌 措 資 金 所 需 之 利 息 及 相 關 手 續 費, 由 總 預 算 循 預 算 程 序 撥 入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42 下 列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在 回 覆 問 卷 中 表 明 有 設 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下 列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在 回 覆 問 卷 中 表 明 無 設 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116

124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條 例 教 育 部 國 立 臺 灣 大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學 附 設 醫 院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作 業 基 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立 成 功 大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附 設 醫 院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作 業 基 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陽 明 大 學 附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設 醫 院 作 業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立 社 教 機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構 作 業 基 金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43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立 高 級 中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等 學 校 校 務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44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國 立 戲 曲 學 院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43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之 分 預 算 有 回 覆 問 卷 者 為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中 正 紀 念 堂 管 理 處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44 下 列 各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在 回 覆 問 卷 中 表 明 無 設 立 設 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中 壢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新 化 高 級 中 學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竹 東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沙 鹿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馬 祖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中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屏 東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臺 南 啟 智 學 校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臺 灣 省 立 新 竹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桃 園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中 壢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內 壢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水 里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117

125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經 濟 部 經 濟 作 業 基 45 金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經 濟 特 別 收 46 入 基 金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學 產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經 濟 部 任 務 之 一 為, 下 設 各 基 金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經 濟 部 任 務 之 一 為, 下 設 各 基 金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立 新 店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花 蓮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光 復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草 屯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溪 湖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關 西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屏 東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新 化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員 林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後 壁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旗 山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澎 湖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白 河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埔 里 高 級 工 業 職 學 校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北 港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北 港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45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之 分 預 算 有 回 覆 問 卷 者 為 加 工 出 口 區 作 業 基 金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46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之 分 預 算 有 回 覆 問 卷 者 為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石 油 基 金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118

126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製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藥 工 廠 作 業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健 康 照 護 基 47 金 環 境 保 環 境 保 護 基 護 署 國 軍 退 榮 民 醫 療 作 除 役 官 業 基 金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依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之 任 務 之 一 為,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間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管 理 機 關 之 任 務 之 一 為, 下 設 各 基 金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金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收 依 第 十 之 規 定,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下 設 各 基 金 之 資 金, 得 於 各 基 金 間 以 轉 撥 計 價 方 式 互 相 融 通 依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之 用 途 47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之 分 預 算 有 回 覆 問 卷 者 為 預 防 接 種 受 害 救 濟 基 金 疫 苗 基 金 全 民 紓 困 基 金 119

127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金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原 住 民 原 住 民 族 綜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族 委 員 合 發 展 基 金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會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立 故 故 宮 文 物 藝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宮 博 物 術 發 展 基 金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院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之 一 為 貸 款 與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屬 生 產 事 業 及 就 業 農 場 榮 民 因 農 墾 必 須 之 資 金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依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任 務 之 一 為, 下 設 各 基 金 間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管 理 會 任 務 之 一 為, 關 於 下 設 各 基 金 財 務 調 度 之 核 定 或 核 轉 120

128 附 錄 一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規 範 部 會 名 稱 特 種 基 金 名 稱 國 家 通 通 訊 傳 播 監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訊 傳 播 督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基 金 收 支 委 員 會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大 陸 委 員 會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勞 工 委 員 會 體 育 委 員 會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註 : 表 示 目 前 無 相 關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為 各 基 金 回 覆 及 本 研 究 蒐 尋 相 關 法 規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121

129 附 錄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考 試 院 內 政 部 基 金 名 稱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提 撥 運 用 辦 法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投 資 作 業 定, 行 政 院 國 家 規 範 發 展 基 金 為 應 財 務 管 理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及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依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有 關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之 運 用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並 視 可 動 用 資 金 狀 況, 在 不 影 響 投 資 及 融 資 業 務 下 辦 理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122

130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基 金 名 稱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123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運 用 及 監 督 辦 法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之 運 用 範 圍 如 下 : 1. 存 放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2. 投 資 國 內 外 債 務 證 券 3. 投 資 國 內 外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或 承 銷 之 權 益 證 券 ( 以 下 簡 稱 權 益 證 券 ) 4. 投 資 國 內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基 金 ) 5. 投 資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境 外 基 金 ) 6. 投 資 國 內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7. 投 資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及 前 款 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及 其 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8.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出 借 交 易 9. 以 貸 款 方 式 供 各 級 政 府 辦 理 有 償 性 或 可 分 年 編 列 預 算 償 還 之 經 濟 建 設 或 經 濟 投 資 支 出 1.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2.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委 託 經 營 辦 法 1. 國 內 外 債 券 2. 國 內 外 權 益 證 券 3. 國 內 基 金 4. 境 外 基 金 5.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1.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內 投 資 之 限 制 為 : (1)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成 本,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或 單 一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總 成 本, 亦 同 (2) 投 資 於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累 計 總 額, 公 司 債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發 行 公 司 淨 值 百 分 之 十 ; 金 融 債 券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發 行 金 融 機 構 淨 值 百 分 之 二 十 (3) 投 資 於 單 一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國 內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不 得 超 過 該 次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4)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證 券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5)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百 分 之 十 單 一 國 內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者,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證 券 發 行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2. 第 七 條 (2) 及 (3) 之 發 行 公 司 保 證 機 構 或 受 託 機 構, 應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3.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外 投 資 之 限 制 為 : (1) 投 資 於 單 一 權 益 證 券 之 總 成 本, 不 得 超 過 投 資 當 時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單 一 境 外 基 金 或 單 一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總 成 本, 亦 同 (2) 每 一 委 託 經 營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外 權 益 證 券 及 單 一 債 務 證 券 之 金 額, 均 不 得 超

131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基 金 名 稱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124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10. 其 他 經 監 理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有 利 於 本 基 金 收 益 之 運 用 項 目 前 項 第 七 款 由 勞 保 局 自 行 投 資 者, 僅 限 於 避 險 之 交 易 第 一 項 各 款 運 用 項 目 涉 及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者, 應 符 合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所 定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依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研 發 替 代 役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過 各 委 託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3) 國 外 債 務 證 券 與 國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之 發 債 機 構 或 債 券, 應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4) 外 幣 存 款 除 存 放 於 本 國 銀 行 海 內 外 分 行 外, 得 存 放 於 經 國 際 知 名 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之 機 構 評 定 為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之 外 國 銀 行 (5) 存 放 於 同 一 銀 行 之 外 幣 存 款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但 存 放 於 保 管 銀 行 備 供 委 託 投 資 之 資 金 部 分, 不 在 此 限 4. 第 七 條 (2) 第 八 條 (3) 及 (4) 規 定 之 一 定 等 級, 由 勞 保 局 定 之 5. 依 第 九 條 之 規 定,(1) 存 放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2) 投 資 國 內 外 債 務 證 券 ;(3) 投 資 國 內 外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或 承 銷 之 權 益 證 券 ;(4) 投 資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5)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6) 投 資 國 內 外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7) 投 資 (1) 至 (3) 及 (6) 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及 其 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國 外 投 資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運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132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基 金 名 稱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九 之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第 十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營 舍 及 設 施 改 建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依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125

133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基 金 名 稱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48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辦 法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七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校 務 基 金 之 投 資 項 目 如 下 : 1. 存 放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2. 購 買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3. 投 資 於 與 校 務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公 司 與 企 業, 除 以 研 究 成 果 或 技 術 作 價 無 償 取 得 股 權 者 外, 得 以 捐 贈 收 入 作 為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4. 其 他 具 有 收 益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有 助 於 增 進 效 益 之 投 資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公 司 股 票 其 他 標 的 :1. 存 放 在 金 融 機 構 2. 其 他 具 收 益 性 及 安 全 性 並 增 進 效 益 之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48 下 列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在 回 覆 問 卷 中 表 明 有 設 立 投 資 相 關 辦 法 :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校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下 列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在 回 覆 問 卷 中 表 明 無 設 立 投 資 相 關 辦 法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126

134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基 金 名 稱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49 基 金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50 校 務 基 金 學 產 基 金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學 產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六 條 條 之 規 定,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依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法 務 部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49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之 分 預 算 基 金 有 回 覆 問 卷 者 有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中 正 紀 念 堂 管 理 處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作 業 基 金 50 下 列 各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在 回 覆 問 卷 中 表 明 有 設 立 設 立 投 資 相 關 辦 法 : 國 立 馬 祖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南 啟 智 學 校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中 壢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中 壢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花 蓮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光 復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新 化 高 級 中 學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員 林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竹 東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沙 鹿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埔 里 高 級 工 業 職 學 校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北 港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水 里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下 列 各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在 回 覆 問 卷 中 表 明 無 設 立 設 立 投 資 相 關 辦 法 : 國 立 臺 中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屏 東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花 蓮 啟 智 學 校 臺 灣 省 立 新 竹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桃 園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內 壢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新 店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草 屯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溪 湖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關 西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屏 東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後 壁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旗 山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澎 湖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白 河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北 港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中 學 新 化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27

135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基 金 名 稱 經 濟 作 業 51 基 金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經 濟 特 別 52 收 入 基 金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依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三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51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之 分 預 算 : (1) 加 工 出 口 區 作 業 基 金 : 依 加 工 出 口 區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2)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 依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本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3)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 依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七 之 一 條 規 定, 本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52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分 預 算 : (1)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 依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規 定, 本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2)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 依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3) 石 油 基 金 : 依 石 油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4)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 依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128

136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基 金 名 稱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國 軍 退 除 榮 民 醫 療 役 官 兵 輔 作 業 基 金 導 委 員 會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七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安 置 基 金 應 於 國 庫 設 立 專 戶 存 管 但 應 業 務 需 要, 經 財 政 部 同 意 者, 得 存 入 其 他 公 營 銀 行, 或 購 買 政 府 債 券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農 業 作 業 基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129

137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勞 工 委 員 會 衛 生 署 基 金 名 稱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及 運 用 辦 法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管 制 藥 品 製 藥 工 廠 作 業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之 規 定,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行 政 院 衛 1. 本 國 政 府 生 署 中 央 公 債 及 國 健 康 保 局 庫 券 之 投 資 金 運 用 資 作 業 要 點 2. 存 放 於 公 營 銀 行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3. 特 約 醫 院 建 物 整 修 及 擴 建 之 貸 款 4. 儲 蓄 券 及 財 政 部 核 准 之 短 期 1. 投 資 於 本 國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儲 蓄 券 及 財 政 部 核 准 之 短 期 票 券, 應 於 次 月 將 投 資 種 類 金 額 及 收 益 等 提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備 查 130

138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署 基 金 名 稱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環 境 保 護 環 境 保 護 署 基 金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大 陸 委 員 會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八 條 之 規 定,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票 券 5.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有 利 於 本 局 資 金 收 益 之 專 案 運 用 及 公 共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2. 投 資 投 資 標 的 三 到 五 項 者, 應 擬 定 投 資 計 畫 書, 包 括 投 資 目 的 地 點 投 資 金 額 經 營 方 式 及 投 資 資 金 收 回 方 式 等 報 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辦 理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131

139 附 錄 二 ( 續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基 金 名 稱 金 融 監 督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管 理 基 金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體 育 委 員 會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有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通 訊 傳 播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依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及 國 庫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投 資 規 定 依 第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註 : 表 示 目 前 無 相 關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為 各 基 金 回 覆 及 本 研 究 蒐 尋 相 關 法 規 132

140 附 錄 三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實 況 之 問 卷 敬 啟 者 : 您 好, 我 們 接 受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之 委 託, 從 事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的 研 究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一 系 列 公 共 建 設, 財 政 負 擔 沈 重, 舉 債 金 額 增 加, 進 而 造 成 大 額 的 利 息 支 出 但 是 同 時 地, 有 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卻 有 賸 餘 的 現 金 存 放 銀 行, 僅 獲 得 小 額 的 利 息 收 入, 因 此 我 國 政 府 的 財 務 管 理 尚 有 改 進 空 間 近 年 來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如 : 美 國 英 國 紐 西 蘭 澳 洲 等, 紛 紛 體 認 到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並 投 注 相 當 大 的 心 力 於 相 關 的 改 革 所 以 本 問 卷 擬 調 查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實 際 情 形, 研 究 結 果 期 能 激 勵 政 府 單 位 現 金 管 理 之 改 革, 並 且 作 為 改 革 之 參 考 本 問 卷 僅 作 為 學 術 研 究 用 途, 誠 懇 期 盼 您 的 熱 切 協 助, 並 請 於 收 到 問 卷 後 一 週 內 填 答 寄 回, 俾 便 整 理 分 析 ( 學 校 地 址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40401 台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 最 後, 再 次 由 衷 感 謝 您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耑 此 敬 頌 時 祺 研 究 主 持 人 : 鄭 如 孜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副 教 授 ) 共 同 主 持 人 : 林 嬋 娟 (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教 授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敬 上 133

141 第 一 部 分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運 作 程 度 1 請 完 成 下 列 表 格, 回 答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相 關 法 規 中, 有 關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規 定 若 無 相 關 規 定, 請 在 該 方 格 內 打 ( 若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頁 ) 基 金 名 稱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 範 例 ] 財 政 部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程 序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十 條 其 他 借 貸 規 定 2 有 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法 規, 貴 單 位 何 時 訂 定? 訂 定 之 動 機 為 何? 或 未 訂 定 之 理 由 為 何? 3 在 91 至 100 年 度 中,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曾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嗎? (1) 同 一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間 是, 次 數 : 共 次 否 (2) 跨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間 是, 次 數 : 共 次 否 134

142 4 若 上 題 的 答 案 中 您 曾 勾 選 是, 請 完 成 下 列 表 格, 回 答 在 91 至 100 年 度 中,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實 際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方 式 ( 若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頁 ) 會 計 年 度 借 款 基 金 名 稱 貸 款 基 金 名 稱 借 貸 金 額 ( 單 位 : 元 ) 借 款 用 途 借 貸 期 間 借 貸 利 率 媒 合 方 式 1. % 2. 計 息 方 式 : 單 利 複 利 3.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 借 方 決 定 貸 方 基 金 決 定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借 貸 方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依 照 法 規 公 式 計 算 以 借 款 日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為 基 礎 計 息 其 他 方 式 : 1. % 2. 計 息 方 式 : 單 利 複 利 3. 利 率 決 定 方 式 : 借 方 決 定 貸 方 基 金 決 定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借 貸 方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依 照 法 規 公 式 計 算 以 借 款 日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為 基 礎 計 息 其 他 方 式 : 由 借 款 基 金 自 行 尋 找 願 意 貸 出 資 金 者 由 貸 款 基 金 主 動 釋 放 願 意 貸 放 資 金 消 息 由 主 管 機 關 搓 合 借 貸 雙 方 其 他 方 式 : 由 借 款 基 金 自 行 尋 找 願 意 貸 出 資 金 者 由 貸 款 基 金 主 動 釋 放 願 意 貸 放 資 金 消 息 由 主 管 機 關 搓 合 借 貸 雙 方 其 他 方 式 : 135

143 第 二 部 分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運 作 程 度 1 請 完 成 下 列 表 格, 回 答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相 關 法 規 中, 有 關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的 規 定 若 無 相 關 規 定, 請 在 該 方 格 內 打 ( 若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頁 ) 相 關 法 規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規 定 基 金 名 稱 其 他 投 資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金 額 規 定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其 他 標 的 :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其 他 標 的 :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其 他 標 的 :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債 其 他 標 的 : 136

144 2 有 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之 相 關 法 規, 貴 單 位 何 時 訂 定? 訂 定 之 動 機 為 何? 或 未 訂 定 之 理 由 為 何? 3 在 91 至 100 年 度 中,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曾 進 行 資 金 投 資 作 業 嗎? 是, 次 數 : 共 次 否 4 若 上 題 的 答 案 中 您 勾 選 是, 請 完 成 下 列 表 格, 回 答 在 91 至 100 年 度 中,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實 際 進 行 資 金 投 資 的 方 式 若 某 一 投 資 的 期 間 長 於 一 年, 請 分 別 列 示 每 一 年 的 投 資 收 益 金 額 ( 若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頁 ) 會 計 年 度 投 資 基 金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金 額 ( 單 位 : 元 ) 投 資 期 間 投 資 收 益 ( 單 位 : 元 ) 137

145 第 三 部 分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運 作 程 度 1 請 完 成 下 列 表 格, 回 答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相 關 法 規 中, 有 關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規 定 若 無 相 關 規 定, 請 在 該 方 格 內 打 ( 若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頁 ) 基 金 名 稱 相 關 法 規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相 關 規 定 其 他 支 應 法 規 名 稱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名 稱 支 應 標 的 支 應 期 間 支 應 金 額 規 定 2 有 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相 關 法 規, 貴 單 位 何 時 訂 定? 訂 定 之 動 機 為 何? 或 未 訂 定 之 理 由 為 何? 3 在 91 至 100 年 度 中,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曾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嗎? 是, 次 數 : 共 次 否 138

146 4 若 上 題 的 答 案 中 您 勾 選 是, 請 完 成 下 列 表 格, 回 答 在 91 至 100 年 度 中,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實 際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方 式 ( 若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頁 ) 支 應 基 金 公 共 建 設 支 應 金 額 會 計 年 度 支 應 用 途 支 應 期 間 名 稱 計 畫 名 稱 ( 單 位 : 元 ) 139

147 第 四 部 分 : 基 本 財 務 資 料 1 請 完 成 下 列 表 格, 回 答 99 年 度 貴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的 相 關 財 務 資 料 :( 單 位 : 元 ) 基 金 名 稱 現 金 總 計 現 金 投 資 負 債 收 支 活 期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短 期 投 資 長 期 投 資 負 債 總 計 短 期 借 款 長 期 借 款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支 出 投 資 損 益 現 金 流 量 投 資 收 益 140

148 附 錄 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看 法 之 問 卷 敬 啟 者 : 您 好, 我 們 接 受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之 委 託, 從 事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的 研 究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一 系 列 公 共 建 設, 財 政 負 擔 沈 重, 舉 債 金 額 增 加, 進 而 造 成 大 額 的 利 息 支 出 但 是 同 時 地, 有 些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卻 有 賸 餘 的 現 金 存 放 銀 行, 僅 獲 得 小 額 的 利 息 收 入, 此 顯 示 我 國 政 府 的 財 務 調 度 產 生 了 問 題 近 年 來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如 : 美 國 英 國 紐 西 蘭 澳 洲 等, 亦 紛 紛 體 認 到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並 投 注 相 當 大 的 心 力 於 相 關 的 改 革 所 以 本 問 卷 擬 調 查 您 對 我 國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可 行 性 的 看 法, 研 究 結 果 期 能 激 勵 政 府 單 位 現 金 管 理 之 改 革, 並 且 作 為 改 革 之 參 考 敬 請 您 就 本 身 之 觀 點, 惠 予 指 導 本 問 卷 僅 作 為 學 術 研 究 用 途, 誠 懇 期 盼 您 的 熱 切 協 助, 並 請 於 收 到 問 卷 後 一 週 內 填 答 寄 回, 俾 便 整 理 分 析 ( 學 校 地 址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40401 台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 最 後, 再 次 由 衷 感 謝 您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耑 此 敬 頌 時 祺 研 究 主 持 人 : 鄭 如 孜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副 教 授 ) 共 同 主 持 人 : 林 嬋 娟 ( 臺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教 授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敬 上 141

149 第 一 部 分 :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看 法 1 您 認 為 下 列 同 一 部 會 所 管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是 適 當 的 嗎? (1)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間 (2)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與 普 通 基 金 之 間 (3)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與 營 業 基 金 之 間 2 請 敘 明 第 1 題 的 勾 選 理 由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普 通 有 點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3 您 認 為 跨 部 會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是 適 當 的 嗎? 4 請 敘 明 第 3 題 的 勾 選 理 由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普 通 有 點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5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建 構 下 列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嗎? (1) 媒 合 借 款 基 金 及 貸 款 基 金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2) 預 測 基 金 現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6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建 構 下 列 激 勵 機 制, 以 推 動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嗎? (1) 針 對 基 金 資 金 充 裕 並 實 際 貸 款 給 其 他 基 金 者, 設 計 獎 勵 機 制 (2) 針 對 基 金 資 金 短 缺 並 實 際 向 其 他 基 金 借 款 者, 設 計 獎 勵 機 制 非 常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普 通 普 通 有 點 不 同 意 有 點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42

150 7 您 認 為 下 列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利 率 的 決 定 方 式, 是 適 當 的 嗎? (1) 借 方 基 金 決 定 利 率 (2) 貸 方 基 金 決 定 利 率 (3) 借 貸 方 基 金 協 商 利 率 (4) 借 貸 方 主 管 機 關 協 商 利 率 (5) 財 政 部 決 定 利 率 (6) 相 關 法 規 中 設 定 利 率 計 算 公 式 (7) 以 借 款 日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為 基 礎 計 息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普 通 有 點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8 您 認 為 在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前, 需 對 借 款 基 金 進 行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嗎?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普 通 有 點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9 您 認 為 需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的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嗎? 第 二 部 分 :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的 看 法 1 您 認 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將 資 金 投 資 下 列 有 價 證 券, 是 適 當 的 嗎? (1) 政 府 公 債 (2) 國 庫 券 (3)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4) 公 司 股 票 (5) 公 司 債 2 請 敘 明 第 1 題 的 勾 選 理 由 : 非 常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普 通 普 通 有 點 不 同 意 有 點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43

151 第 三 部 分 :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看 法 1 您 認 為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是 適 當 的 嗎? 2 請 敘 明 第 1 題 的 勾 選 理 由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有 點 同 意 普 通 有 點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第 四 部 分 : 個 人 資 料 1 您 擔 任 之 職 務 為 : 會 計 長 非 會 計 長 的 各 級 各 科 主 管 科 員 2 您 擔 任 上 題 所 選 職 務 的 時 間 共 為 : 0-5 年 6-10 年 11 年 以 上 3 您 的 學 歷 是 : 高 中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4 您 的 性 別 是 : 男 性 女 性 5 您 的 年 資 是 : 0-10 年 年 21 年 以 上 144

152 附 錄 五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與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提 升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之 研 究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0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30 分 二 地 點 : 本 部 8 樓 會 議 室 三 會 議 主 持 人 : 凌 署 長 忠 嫄 記 錄 : 張 宗 惠 四 出 席 機 關 及 人 員 :( 詳 後 附 簽 到 簿 ) 五 主 席 致 詞 : 本 署 本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案 提 升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之 研 究 由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鄭 副 教 授 如 孜 及 臺 灣 大 學 林 教 授 嬋 娟 擔 任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單 位 業 依 合 約 進 度 完 成 期 中 報 告, 爰 召 開 本 次 會 議,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參 與 審 查, 聽 取 各 位 意 見 六 研 究 單 位 簡 報 : 詳 簡 報 資 料 七 學 者 及 各 機 關 代 表 發 言 重 點 : ( 一 ) 政 治 大 學 周 教 授 玲 臺 : 1 針 對 不 同 基 金 之 類 別 使 命 變 現 性 需 求 條 件 等 會 有 不 同 狀 況, 建 議 於 研 究 報 告 中 先 針 對 基 金 之 類 別 歸 類, 以 便 後 續 資 金 融 通 之 分 析 2 有 關 設 算 利 息 部 分, 一 般 都 認 為 應 該 比 市 場 利 率 優 惠, 個 人 建 議 應 於 研 究 報 告 中 帶 入 維 持 正 常 資 金 市 場 利 率 的 觀 念, 使 借 方 能 充 分 了 解 借 貸 之 成 本, 並 防 範 政 治 性 貸 款, 如 低 於 市 場 利 率 的 借 貸 是 否 會 造 成 一 些 缺 失, 及 借 出 之 款 項 如 無 法 收 回, 其 責 任 之 歸 屬 及 相 關 機 制 之 建 立 等, 建 議 應 於 報 告 中 作 相 關 探 討 3 考 量 基 金 間 互 為 借 貸, 應 注 意 不 同 基 金 之 性 質, 有 不 同 規 劃 及 想 法 本 報 告 之 問 卷 設 計 似 乎 以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融 通 為 重 點, 但 應 注 重 建 立 還 款 機 制, 借 款 時 應 評 估 該 基 金 之 還 款 能 力 另 基 金 之 財 務 規 劃 是 否 以 保 守 穩 健 為 原 則, 基 金 之 借 貸 雙 方 分 別 應 賦 予 怎 樣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宜 納 入 討 論 4 借 錢 應 有 其 合 理 之 成 本 估 量, 才 能 釐 清 財 務 責 任, 並 避 免 過 多 政 治 性 介 入 另 建 議 於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績 效 指 標 內 納 入 其 對 資 產 或 現 金 運 用 報 酬 率 145

153 之 評 估 機 制, 以 激 勵 各 基 金 從 事 借 貸 行 為 ( 二 ) 政 治 大 學 周 教 授 麗 芳 : 1 跨 部 會 資 金 調 度 之 議 題, 我 個 人 之 前 已 幫 經 建 會 作 過 相 關 研 究, 建 議 應 作 資 訊 分 享 之 前 的 研 究 著 重 於 資 金 調 度 平 台 之 建 置, 調 度 方 式 分 為 同 部 會 間 之 基 金 及 跨 部 會 之 基 金, 另 依 基 金 屬 性 如 社 福 教 育 交 通 醫 療 等 不 同 支 出 用 途 歸 類 亦 為 一 種 方 式, 不 同 層 次 的 問 題 涉 及 法 規 亦 不 同 2 平 台 的 建 置, 電 子 化 資 訊 系 統 為 最 基 本, 首 先 須 有 登 錄 系 統, 接 著 需 有 一 單 位 進 行 盤 查, 才 能 進 行 後 續 調 度 支 用 及 還 款 等 程 序 目 前 各 基 金 有 各 自 管 委 會, 如 納 入 統 一 調 度 是 否 需 建 立 共 同 之 管 委 會 或 有 一 協 商 機 制, 建 議 於 期 末 報 告 內 補 充 實 際 調 度 之 操 作 模 式 及 綱 要 架 構 3 回 歸 至 本 計 畫 之 研 究 目 的, 希 望 能 解 決 政 府 財 務 上 拮 据 之 問 題, 在 研 究 期 間 有 限 之 條 件 下, 建 議 應 聚 焦 在 幾 個 較 大 的 基 金, 研 究 如 何 活 化 其 資 金 運 用 及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議 題 ( 三 ) 淡 江 大 學 張 副 教 授 寶 光 : 1 不 同 基 金 有 不 同 屬 性, 如 政 事 型 及 業 權 型 本 質 有 極 大 不 同, 應 分 為 流 量 型 及 存 量 型 等, 依 不 同 類 別 分 析 才 能 使 問 題 更 清 晰 2 基 金 借 貸 安 全 性 問 題, 是 否 建 立 一 擔 保 機 制, 強 化 借 貸 資 金 之 意 願 3 是 否 能 用 差 別 利 率 反 應 不 同 屬 性, 增 強 誘 因 另 借 出 資 金 額 度 大 小, 應 有 一 機 制 可 設 算, 避 免 影 響 業 權 型 基 金 之 正 常 運 作 4 問 卷 部 分, 建 議 會 計 長 填 2 份 問 卷, 其 本 身 亦 為 實 務 專 家 另 建 議 將 擔 保 條 件 之 機 制 納 入 問 卷 內 容 ( 四 ) 交 通 部 : 1 交 通 部 在 90 年 就 訂 有 轄 下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轉 撥 計 價 之 規 定,94 年 又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但 遲 至 今 日 仍 未 有 具 體 個 案, 有 關 資 金 調 度, 交 通 部 明 定 利 率 是 台 灣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存 利 率 85% 計 息, 但 因 目 前 資 金 充 裕, 基 金 自 行 至 銀 行 貸 款 非 常 容 易 且 利 率 低 約 在 0.78%~0.99%, 但 有 多 餘 資 金 之 單 位 定 存 利 率 約 在 0.8%~1.15% 間, 因 此 基 金 間 之 借 貸 不 具 誘 因 另 以 交 通 建 設 基 146

154 金 之 性 質 而 言, 其 所 需 資 金 金 額 龐 大 且 期 間 較 長, 而 其 還 款 收 益 係 未 來 營 運 收 入, 現 金 流 入 時 點 較 晚, 時 間 遞 延 較 久, 基 金 間 資 金 剩 餘 及 需 求 之 時 間 及 額 度 不 易 配 合, 故 實 際 上 交 通 部 內 部 之 基 金 借 貸 難 以 成 案 2 由 於 個 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從 事 資 金 運 用, 可 能 因 資 金 規 模 較 小, 無 法 達 成 多 元 投 資 效 益, 或 因 業 務 需 要, 資 金 無 法 作 中 長 期 投 資, 建 議 本 報 告 可 研 究 規 劃 財 政 部 提 供 一 套 完 整 的 投 資 運 作 機 制 平 台, 藉 由 給 予 一 定 收 益 報 酬 ( 高 於 市 場 定 存 利 率 ), 以 集 合 基 金 資 金 以 達 多 元 投 資, 並 因 規 模 經 濟 降 低 投 資 成 本, 提 高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另 建 議 本 報 告 可 研 究 提 供 資 金 借 貸 平 台, 使 資 金 供 給 者 可 獲 得 高 於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存 利 率 利 息, 達 成 收 益 增 加, 另 使 資 金 需 求 者 可 取 得 低 於 公 債 利 息 之 資 金, 達 成 成 本 下 降 之 效 益 3 有 關 各 國 現 金 管 理 之 相 關 內 容 建 議 加 強 論 述, 俾 與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結 合 4 有 關 報 告 中 所 敍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資 料 錯 誤 或 需 補 充 部 分, 會 後 提 供 ( 五 ) 經 濟 部 : 1 建 議 後 端 應 有 單 一 主 管 機 關 並 建 置 調 度 平 台, 且 須 釐 清 財 務 責 任 2 另 因 近 來 政 策 需 求 變 化 快, 資 金 需 求 往 往 計 畫 趕 不 上 變 化, 對 貸 方 而 言, 是 否 能 提 前 取 回 貸 出 資 金 以 確 保 業 務 之 推 動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 六 ) 內 政 部 : 部 會 間 資 金 借 貸, 法 令 鬆 綁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且 有 賴 公 平 客 觀 之 第 三 者 來 協 助, 另 如 將 基 金 統 一 存 放 在 國 庫, 投 資 效 益 之 帳 列 問 題 亦 應 納 入 考 量 ( 七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 基 本 上 沒 有 特 殊 建 議 ( 八 ) 行 政 院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本 會 基 金 規 模 很 小, 沒 有 太 多 資 金 供 其 他 單 位 借 用 ( 九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勞 委 會 目 前 主 管 的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規 模 約 有 100 多 億, 目 前 定 存 70 多 億 元 於 中 央 銀 行, 另 約 70 多 億 元 置 於 國 庫 署 集 中 支 付 系 統 中, 未 有 利 息 收 入 因 此 若 欲 成 立 跨 部 會 的 借 貸 平 台, 期 待 能 有 一 定 的 利 息 收 入 作 為 收 益 ( 十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147

155 若 國 庫 署 目 前 有 資 金 調 度 的 需 要, 必 須 進 行 跨 部 會 的 調 度, 可 能 必 須 進 行 制 度 與 法 令 上 的 修 正 環 保 署 目 前 下 轄 4 個 基 金, 均 有 個 別 的 法 源 依 據, 由 於 受 制 於 母 法 規 定, 故 運 用 彈 性 不 高 目 前 環 保 署 並 未 於 各 基 金 運 用 辦 法 中 訂 定 借 貸 的 相 關 規 範, 若 加 以 制 定 可 能 遭 受 是 否 逾 越 母 法 的 質 疑 又 管 理 委 員 會 多 由 利 益 團 體 組 成, 好 比 資 源 回 收 基 金 最 初 係 由 資 源 回 收 業 者 等 所 組 成, 且 收 得 的 清 理 費 又 區 分 為 信 託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兩 類, 其 中 信 託 類 基 金 必 須 用 之 於 業 者, 故 將 資 金 用 之 於 他 部 會 可 能 遭 受 利 益 團 體 之 反 彈, 故 實 務 運 作 上 納 入 調 度 恐 有 困 難 ( 十 一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類 似 票 交 所 的 電 子 平 台 並 應 用 類 似 拆 帳 的 方 式, 若 有 資 金 需 求 由 政 府 統 籌 調 度, 但 各 基 金 的 運 作 結 果 仍 應 由 各 該 原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 十 二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研 究 計 畫 建 議 區 分 基 金 別 之 性 質, 有 關 責 任 歸 屬 及 法 規 面 問 題 應 釐 清, 並 有 一 主 管 機 關 加 以 處 理 ( 十 三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贊 成 資 金 調 度 平 台 之 建 置 ( 十 四 )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需 求 資 金 的 基 金 係 因 階 段 性 任 務 之 執 行 或 長 期 收 入 不 敷 支 應 支 出, 有 必 要 檢 討 該 等 基 金 是 否 存 續 ( 十 五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1 本 報 告 簡 報 第 4 頁 提 到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比 重 逐 年 下 降 目 前 政 府 積 極 強 化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於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審 議 時, 多 強 化 運 用 結 合 土 地 整 體 開 發 等 創 新 財 務 策 略 作 法, 將 外 部 效 益 轉 化 為 計 畫 財 務 效 益, 提 升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性 另 具 自 償 性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則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或 編 列 基 金 預 算 辦 理 年 度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比 率 已 有 所 提 升, 相 關 數 據 將 於 會 後 提 供 研 究 團 隊 參 考 2 該 報 告 第 28 頁 敘 及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提 及 運 用 零 餘 額 法 等 3 種 資 金 移 轉 方 式, 來 有 效 降 低 聯 邦 政 府 所 需 支 付 之 利 息 考 量 目 前 財 政 部 已 推 動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有 效 降 低 部 分 基 金 資 金 閒 置 問 題, 建 議 本 文 可 補 充 比 較 我 國 推 動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之 成 效 148

156 3 該 報 告 已 整 理 基 金 現 金 等 財 務 狀 況, 建 議 可 檢 視 各 基 金 在 配 合 集 中 支 付 及 繳 庫 後, 仍 具 有 貸 款 能 力 之 基 金 數 與 資 金 供 給 能 量, 俾 利 了 解 未 來 基 金 間 融 通 機 制 建 立 後, 可 供 貸 款 之 資 金 規 模 4 目 前 已 有 部 分 基 金 建 立 同 主 管 基 金 間 融 通 機 制, 惟 礙 於 無 利 率 之 設 算 機 制, 或 設 定 利 率 條 件 不 具 市 場 優 勢, 以 致 實 務 上 相 關 基 金 間 融 通 案 例 極 少, 建 議 本 報 告 可 補 充 國 外 基 金 間 資 金 融 通 之 相 關 利 率 機 制, 供 作 我 國 參 考 5 該 報 告 規 劃 對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會 計 長 發 放 問 卷 調 查, 惟 該 問 卷 涉 及 跨 部 會 所 管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問 題, 調 查 對 象 建 議 可 再 增 加 國 庫 資 金 調 度 之 業 務 主 管 ( 十 六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1 行 政 院 業 於 98 年 間 訂 頒 強 化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提 升 營 運 效 能 方 案, 請 各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檢 討 建 立 所 屬 基 金 間 之 資 金 融 通 機 制 2 目 前 已 有 8 個 非 營 業 基 金 係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另 外 自 100 年 度 開 始,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等 11 個 基 金, 財 源 來 自 國 庫 撥 補 款 項 亦 納 入 國 庫 集 中 支 付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共 有 105 個 非 營 業 基 金, 其 中 85 個 係 依 個 別 法 律 設 置, 其 餘 20 個 係 依 預 算 法 設 置, 因 多 數 基 金 之 來 源 及 用 途 皆 有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如 將 資 金 互 相 調 度 恐 有 適 法 性 問 題, 恐 遭 立 法 院 或 審 計 部 之 質 疑 為 利 各 基 金 間 資 金 調 度 並 避 免 適 法 性 疑 義, 建 議 比 照 台 北 市 政 府 之 模 式, 於 公 庫 法 中 明 定 非 營 業 基 金 可 互 為 借 貸 融 通 另 建 議 於 本 報 告 中, 併 入 經 建 會 目 前 推 動 非 營 業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內 容 4 報 告 中 部 分 資 料 錯 誤 部 分, 會 後 另 行 提 供 ( 十 七 ) 國 防 部 : 在 資 金 調 度 上 已 有 實 例, 在 98~99 年 底 由 生 產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借 給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130 億 元, 借 貸 雙 方 均 有 利 益 93 年 建 立 總 管 理 會, 作 為 國 防 部 所 屬 基 金 之 借 貸 平 台,97 年 修 正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98 年 制 定 融 通 計 息 之 規 定,100 年 再 修 正 展 延 還 款 之 規 定 ( 十 八 ) 國 庫 署 第 2 組 : 149

157 目 前 本 報 告 之 焦 點 在 基 金 間 互 為 借 貸, 但 各 基 金 內 部 如 何 提 升 其 財 務 效 能 亦 為 一 研 究 方 向 另 本 期 中 報 告 目 前 似 乎 停 留 在 蒐 集 資 料 階 段, 仍 未 有 對 策 或 具 體 作 法 之 建 議, 希 望 研 究 單 位 再 強 化 論 述, 分 項 具 體 說 明 如 何 活 化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資 金, 及 提 升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之 比 重, 如 涉 及 法 規 鬆 綁 或 其 他 積 極 作 為, 區 分 期 程 提 出 建 議 俾 供 決 策 參 考 ( 十 九 ) 研 究 團 隊 : 我 們 將 依 據 各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並 聚 焦 在 原 委 託 研 究 目 的 上, 持 續 著 眼 於 法 規 的 鬆 綁 平 台 的 建 立 誘 因 的 建 構 及 資 金 運 用 於 公 共 建 設 等 4 方 面 進 行 後 續 研 究, 配 合 提 出 期 末 報 告 八 主 席 結 論 : 有 關 法 規 鬆 綁 及 誘 因 機 制 等, 請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予 研 究 團 隊 納 入, 並 請 研 究 團 隊 研 議 參 採 前 開 各 項 意 見, 多 方 蒐 集 其 他 國 家 基 金 運 用 之 方 式 等 案 例, 另 就 非 營 業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多 加 著 墨, 俾 進 行 相 關 報 告 之 修 正 九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30 分 150

158 提 升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1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二 地 點 : 本 部 3 樓 1311 會 議 室 三 會 議 主 持 人 : 凌 署 長 忠 嫄 記 錄 : 張 宗 惠 四 出 席 機 關 及 人 員 :( 詳 後 附 簽 到 簿 ) 五 主 席 致 詞 : 本 署 委 託 研 究 案 提 升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之 研 究 由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鄭 副 教 授 如 孜 及 臺 灣 大 學 林 教 授 嬋 娟 擔 任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單 位 業 依 合 約 進 度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爰 召 開 本 次 會 議,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參 與 審 查, 聽 取 各 位 意 見 六 研 究 單 位 簡 報 : 詳 簡 報 資 料 七 學 者 及 各 機 關 代 表 發 言 重 點 : ( 一 ) 政 治 大 學 周 教 授 玲 臺 : 1 本 期 末 報 告 整 理 國 內 外 資 料 及 焦 點 團 體 問 卷 等 內 容 豐 富 詳 盡 2 建 議 強 化 各 基 金 管 理 績 效 之 評 估, 嘗 試 建 立 各 基 金 平 均 報 酬 率 之 資 訊 平 台, 透 過 資 訊 公 開 分 享, 給 予 各 基 金 管 理 單 位 參 考 的 目 標, 促 使 各 業 管 單 位 更 靈 活 運 用 其 資 金, 但 也 要 給 予 風 險 控 管 之 機 制, 對 於 業 管 單 位 的 責 任 不 宜 完 全 免 除 3 借 款 基 金 應 承 擔 合 理 的 利 息 支 出, 才 能 釐 清 財 務 責 任 4 有 關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1 節, 如 果 民 間 不 願 參 與, 是 否 顯 示 該 等 計 畫 並 不 可 行, 政 府 應 有 完 整 說 帖 5 如 國 庫 署 能 將 各 基 金 統 一 納 入 調 度 為 最 佳, 如 要 建 立 借 貸 平 台, 仍 應 保 留 借 貸 雙 方 之 自 主 性 6 有 關 各 基 金 現 金 負 債 等 資 訊, 建 議 增 加 加 總 的 項 目 及 流 動 比 率 供 參 考 7 各 基 金 設 立 均 有 其 原 始 目 的 宗 旨 及 對 基 金 規 模 之 考 量, 其 相 互 間 資 金 借 151

159 貸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完 全 許 可, 宜 審 慎 評 估 ( 二 ) 政 治 大 學 周 教 授 麗 芳 : 1 本 報 告 第 一 章 至 第 四 章 內 容 豐 富, 建 議 於 第 五 章 之 前, 能 有 綜 整 聚 焦 的 專 章, 再 導 出 後 面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2 基 金 借 貸 部 分, 有 關 利 率 的 設 定 貸 款 金 額 之 收 回 安 全 性 的 保 障 媒 合 平 台 權 責 問 題 及 機 制 的 建 立 等 議 題, 建 議 轉 化 各 機 關 之 意 見,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建 議 與 方 向 ( 三 ) 淡 江 大 學 張 副 教 授 寶 光 ( 書 面 意 見 ): 1 本 計 畫 以 攸 關 我 國 政 府 基 金 運 用 績 效 良 窳 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為 對 象, 由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資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面 向, 來 探 討 其 資 金 在 未 來 的 效 能 能 否 更 為 提 高 的 課 題 研 究 人 員 除 了 整 理 法 令 規 範 及 各 先 進 國 家 的 珍 貴 經 驗 做 為 參 考 外, 更 利 用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等 極 佳 之 多 元 研 究 方 法, 來 澄 清 彙 總 及 細 究 各 研 究 問 題 的 內 涵, 綜 合 而 言, 是 一 個 研 究 體 系 不 但 完 整, 邏 輯 結 構 亦 極 為 細 膩 的 報 告 2 建 議 針 對 以 下 之 部 分 再 加 以 考 量 : (1) 第 77 頁 有 提 到, 僅 有 少 數 基 金 支 持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其 認 為 透 過 跨 部 會 間 的 資 金 移 轉, 可 減 輕 國 庫 負 擔, 增 加 資 金 使 用 效 能 經 再 觀 察 表 4-1 的 內 容 可 發 現, 最 支 持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者 為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 同 意 度 =6), 其 主 要 理 由 為 靈 活 運 用 資 金, 次 支 持 者 為 交 通 及 建 設 基 金, 其 理 由 則 為 專 款 專 用 靈 活 運 用 及 法 令 規 範, 若 能 針 對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基 金 的 管 理 單 位 做 個 簡 易 訪 談, 或 許 對 問 卷 資 料 的 隱 含 資 訊 可 有 更 多 之 理 解 (2) 目 前 在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的 表 4-1 至 表 4-4 中, 均 以 全 體 樣 本 的 均 數 進 行 解 讀, 若 時 間 允 許 時, 在 第 134 頁 的 附 錄 中 有 列 示 填 卷 者 的 職 務 擔 任 該 152

160 職 務 之 時 間 與 年 資 等 關 鍵 資 訊, 若 能 依 填 卷 者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簡 易 之 分 類 或 交 叉 分 析, 或 許 可 萃 取 出 決 策 攸 關 的 參 考 資 訊 另 外, 建 議 在 各 均 數 的 下 方 以 括 弧 的 方 式 列 示 標 準 差, 以 更 利 讀 者 判 讀 (3) 整 本 研 究 報 告 的 英 文 字 形 建 議 能 具 一 致 性, 如 第 26 及 58 頁 的 腳 註, 可 建 議 改 為 Times New Roman (4) 英 文 文 獻 的 格 式 有 些 不 一 致, 在 定 稿 前 再 順 一 次 ( 四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1 本 研 究 報 告 架 構 主 要 為 我 國 基 金 現 況 介 紹 理 論 與 國 外 制 度 介 紹 實 證 分 析 ( 採 訪 談 及 問 卷 方 式 ) 等, 惟 各 章 節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似 可 再 加 強, 且 未 經 綜 整 檢 討 分 析, 即 逕 列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似 未 盡 周 延 建 議 增 列 專 章, 探 討 具 體 制 度 改 進 及 配 套 措 施 等, 並 將 前 述 各 章 分 析 結 果 納 入 改 進 參 考 2 依 據 研 究 報 告 緒 論, 本 案 研 究 重 點 為 基 金 間 借 貸 基 金 投 資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三 大 部 分, 惟 各 章 節 內 容 側 重 基 金 借 貸 及 投 資, 對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著 墨 較 少, 建 議 補 強 相 關 國 外 制 度 介 紹 問 題 分 析 及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等 內 容 3 有 關 表 2-2 各 部 會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負 債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 第 20~22 頁 ), 建 議 針 對 負 債 金 額 較 高 之 基 金, 進 一 步 分 析 原 因 與 負 債 內 容 ; 表 2-3 各 職 能 基 金 之 現 金 與 投 資 的 金 額 及 比 率 ( 第 23 頁 ), 建 議 就 投 資 規 模 較 大 之 基 金, 分 析 其 投 資 內 容, 並 配 合 於 表 2-8 增 列 相 關 資 料 4 有 關 基 金 間 資 金 融 通 機 制 部 分, 建 議 針 對 目 前 已 建 立 相 關 機 制 之 基 金, 研 析 其 借 貸 績 效 ( 如 各 該 基 金 是 否 仍 向 銀 行 借 款, 而 非 向 其 他 基 金 進 行 借 貸 等 ), 俾 了 解 現 行 作 法 之 可 能 優 劣 ; 另,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已 建 立 主 管 機 關 所 屬 基 金 間 之 資 金 融 通 機 制, 並 於 100 年 1 月 報 院 通 過, 建 請 更 153

161 正 5 本 研 究 報 告 著 重 於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現 況 介 紹, 建 議 針 對 現 況 進 行 研 析, 再 針 對 研 析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提 供 對 策 舉 如 第 25 頁 ( 五 ) 基 金 多 將 資 金 存 放 銀 行, 極 少 進 行 投 資 為 例 : 除 點 出 此 一 現 象 以 外, 建 議 針 對 為 何 造 成 此 一 現 象 進 行 探 討, 再 提 出 改 善 此 一 現 象 之 策 略 ( 如 訂 定 激 勵 措 施 等 ) 6 第 三 章 國 外 實 務 介 紹 - 美 國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部 分, 主 要 係 聯 邦 政 府 對 州 政 府 撥 款 支 付 制 度 之 改 進 方 案, 似 與 本 研 究 探 討 基 金 間 借 貸 之 主 題 不 盡 相 符 7 有 關 研 究 報 告 第 63 頁 由 於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規 定 須 專 戶 存 款, 不 能 借 貸, 致 基 金 間 的 借 貸 非 常 困 難 1 節, 經 查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似 未 明 文 限 制 不 得 借 貸, 建 議 請 研 究 單 位 釐 清 8 有 關 研 究 報 告 第 73 頁 提 及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不 應 歸 屬 於 某 一 個 部 會 管 理 運 用 1 節, 離 島 建 設 基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補 助 範 圍 係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所 為 之 離 島 開 發 建 設, 包 括 各 部 會 推 動 之 離 島 建 設 計 畫, 並 非 歸 屬 單 一 部 會 運 用 ( 五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 基 金 管 理 單 位 受 限 投 資 相 關 人 才 缺 乏, 希 望 本 報 告 能 多 提 供 投 資 的 相 關 資 訊, 另 報 告 中 須 修 正 部 分 會 後 提 供 ( 六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建 議 部 分 表 單 能 加 註 年 度 等 資 訊, 另 有 關 第 10 頁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之 說 明 請 配 合 修 正 ( 七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 信 託 基 金 不 宜 納 入 基 金 間 借 貸 而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部 分, 自 償 率 之 設 算 如 不 夠 確 實, 未 來 無 法 回 收 將 拖 垮 基 金 另 基 金 間 借 貸 涉 及 安 全 性 及 複 雜 性 等 問 題, 跨 部 會 間 的 借 貸 更 不 易 推 動, 建 議 回 歸 由 國 庫 署 統 一 調 度 154

162 ( 八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 本 院 未 來 有 大 故 宮 計 畫, 是 資 金 需 求 方, 對 資 金 借 貸 等 機 制 樂 觀 其 成 ( 九 ) 國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 有 關 本 基 金 借 貸 等 機 制, 目 前 進 行 法 制 作 業 中 ( 十 ) 交 通 部 : 1 有 關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部 分 之 定 義 應 明 確, 如 係 無 償 支 應 基 金 外 之 公 共 建 設, 本 部 持 保 留 意 見, 若 為 基 金 間 有 償 支 應, 又 回 到 借 貸 問 題 2 有 關 報 告 第 30 頁 國 道 基 金 自 償 率 之 說 明 第 89 頁 對 國 道 基 金 及 高 鐵 基 金 之 說 明 及 表 格 內 容 誤 植 部 分, 會 後 提 供 建 議 修 正 文 字 ( 十 一 ) 教 育 部 : 有 關 推 動 同 部 會 基 金 借 貸 1 節, 本 部 希 望 該 平 台 之 建 置 僅 是 負 責 媒 合, 不 具 強 制 性, 仍 保 留 個 別 基 金 自 行 操 作 之 彈 性 ( 十 二 ) 法 務 部 : 本 部 基 金 ( 矯 正 機 關 作 業 基 金 ) 投 資 保 守 且 資 金 分 散 在 43 個 單 位, 多 以 定 存 處 理, 如 有 媒 合 平 台 推 動 借 貸 更 容 易 ( 十 三 ) 考 選 部 : 因 修 法 期 程 漫 長, 可 行 性 建 議 分 成 短 中 長 期 來 做, 修 法 是 長 期 目 標, 短 期 應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行 之 較 為 可 行 另 初 期 應 以 同 一 部 會 且 基 金 規 模 較 大 者 先 試 辦 借 貸 及 投 資, 才 能 找 出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再 循 序 推 動 ( 十 四 )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 因 本 基 金 已 有 管 理 會, 未 來 如 推 動 基 金 借 貸, 建 議 無 須 再 另 訂 協 調 委 員 會 來 運 作 ( 十 五 ) 國 防 部 : 本 部 推 動 資 金 借 貸 歷 經 多 年, 突 破 許 多 法 令 程 序 及 實 務 上 的 問 題, 本 部 借 貸 的 模 式 僅 供 參 考, 未 必 適 合 各 部 會, 仍 須 視 各 部 會 之 狀 況 需 求 而 定 ( 十 六 ) 經 濟 部 ( 書 面 意 見 ): 1 受 託 研 究 單 位 建 議 於 公 庫 法 預 算 法 等 法 令 訂 定 允 許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相 關 條 文, 並 於 各 部 會 設 立 基 金 借 貸 協 調 委 員 會 辦 理 主 管 基 金 之 資 金 借 貸 155

163 鑑 於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作 業 究 係 由 各 部 會 之 財 務 單 位 抑 或 會 計 單 位 辦 理, 並 未 釐 清, 基 於 會 計 人 員 不 得 兼 辦 財 務 作 業 ( 即 管 帳 不 管 錢 ) 之 內 部 控 制 原 則, 會 計 人 員 不 宜 辦 理 基 金 間 資 金 融 通 借 貸 作 業, 復 考 量 並 非 各 部 會 均 設 有 財 務 單 位, 爰 建 議 於 相 關 法 規 明 定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立 獨 立 之 財 務 單 位 統 籌 綜 理 基 金 間 資 金 融 通 作 業, 必 要 時 可 洽 會 計 單 位 提 供 相 關 帳 務 資 訊, 以 明 權 責 2 另 查 期 末 報 告 第 17 至 23 頁 所 列 各 基 金 現 金 負 債 及 投 資 等 相 關 金 額 與 比 率, 其 中 本 部 主 管 基 金 之 部 分 列 數 與 本 部 帳 列 金 額 未 合 ( 詳 如 附 表 ), 建 請 受 委 託 研 究 單 位 予 以 釐 清 ( 十 七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書 面 意 見 ): 1 有 關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公 庫 法 國 庫 法 及 預 算 法 中, 訂 定 允 許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及 以 其 資 金 進 行 投 資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相 關 條 文 1 節 : (1)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首 重 自 償 能 力 之 覈 實 評 估, 避 免 美 化 財 務 規 劃, 造 成 資 金 無 法 回 收 至 相 關 法 源, 鑑 於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實 施 方 案 已 規 範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須 由 政 府 辦 理 或 參 與 投 資 者, 以 納 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為 原 則, 又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規 定,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辦 法, 應 載 明 基 金 用 途 等 事 項 爰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進 行 投 資 及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事 項, 倘 符 合 該 基 金 之 設 置 目 的 及 用 途, 即 可 依 其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尚 無 需 於 預 算 法 中 明 定 (2) 至 有 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之 資 金 借 貸 機 制 等, 由 於 各 基 金 多 有 設 置 法 源, 且 基 金 來 源 皆 有 其 法 定 或 特 定 用 途, 如 無 明 確 之 法 律 規 定, 逕 行 調 撥 資 金, 恐 衍 生 適 法 性 之 問 題, 且 易 遭 致 立 法 院 及 審 計 部 等 單 位 質 疑 違 156

164 反 特 種 基 金 專 款 專 用 原 則, 是 以, 研 議 於 公 庫 法 明 定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可 為 借 貸 方 式, 互 為 融 通 資 金, 實 有 必 要 2 有 關 建 議 本 總 處 在 調 配 各 部 會 預 算 金 額 時, 支 持 各 部 會 編 列 預 算, 建 構 媒 合 借 款 基 金 及 貸 款 基 金 的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1 節, 鑑 於 目 前 僅 有 部 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允 許 基 金 間 進 行 借 貸 行 為, 在 無 明 確 法 源 依 據 前, 財 政 部 並 未 推 動 跨 部 會 資 金 借 貸, 倘 各 部 會 嗣 後 確 有 相 關 系 統 建 置 需 求, 可 於 行 政 院 核 定 各 該 部 會 年 度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內 納 編, 並 循 預 算 程 序 辦 理 3 另 案 內 報 告 部 份 資 料 錯 誤, 建 議 更 正 ( 業 於 會 後 提 供 ) ( 十 八 ) 國 庫 署 第 1 組 : 有 關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投 資 及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建 議, 法 令 規 範 面 均 提 及 在 公 庫 法 及 國 庫 法 訂 定 相 關 內 容 乙 節, 因 公 庫 法 國 庫 法 之 立 法 意 旨, 係 以 統 收 統 支 與 集 中 支 付 為 原 則, 主 要 為 普 通 基 金 存 款 之 處 理, 考 量 現 行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特 種 基 金 之 設 立 保 管 運 用 考 核 合 併 及 裁 撤 等, 主 要 係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所 定 之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基 於 管 理 一 致 性 與 避 免 法 規 重 疊 或 競 合, 宜 請 該 總 處 研 究 將 上 開 準 則 升 級 為 法 律 位 階, 俾 利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經 管 特 種 基 金 之 遵 循 ( 十 九 ) 國 庫 署 第 2 組 : 1 依 據 本 案 之 研 究 目 的, 建 議 在 第 二 章 增 加 1 章 節, 強 調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的 問 題 或 以 後 可 能 改 進 之 措 施, 另 第 三 章 介 紹 其 他 國 家 現 金 管 理 理 論 及 實 務 部 分, 提 出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的 具 體 建 議, 第 四 章 訪 談 及 問 卷 結 果 部 分, 有 關 媒 合 平 台 機 制 該 如 何 建 置, 請 再 加 強 說 明 2 另 有 關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建 議 由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擔 任 媒 合 者 角 色 1 節, 157

165 鑑 於 每 一 特 種 基 金 為 一 獨 立 會 計 個 體, 各 機 關 設 立 特 種 基 金 時,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之 規 定, 應 就 設 立 目 的 基 金 來 源 及 運 用 範 圍, 層 請 行 政 院 核 准, 而 跨 部 會 媒 合 平 台 涉 及 部 會 間 資 金 融 通 溝 通 與 協 調, 故 宜 由 具 統 合 性 及 跨 部 會 協 調 功 能 之 機 關 擔 任, 且 目 前 各 部 會 所 屬 基 金 間 之 借 貸 情 形 實 例 不 多, 建 議 先 推 動 同 部 會 之 資 金 借 貸, 爰 本 段 文 字 建 議 修 正 為 跨 部 會 資 金 借 貸 之 媒 合 平 台, 宜 由 具 統 合 性 及 跨 部 會 協 調 功 能 之 機 關 擔 任, 並 俟 同 部 會 資 金 借 貸 推 動 狀 況 適 時 檢 討 獲 有 成 效 後, 再 逐 步 評 估 擴 展 至 跨 部 會 3 其 餘 細 部 修 改 意 見, 會 後 提 供 ( 二 十 ) 國 庫 署 第 3 組 : 為 提 高 資 金 財 務 運 作 效 率, 特 種 基 金 財 源 本 由 集 中 支 付 撥 出, 建 議 修 正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增 訂 單 一 部 會 得 就 其 主 管 之 特 種 基 金 視 需 要 互 相 無 息 調 撥, 以 發 揮 集 中 支 付 效 益 目 前 公 債 國 庫 券 的 利 息 遠 比 銀 行 大 額 存 款 利 率 高, 併 予 說 明 另, 報 告 應 加 印 書 背 ( 二 十 一 ) 國 庫 署 第 4 組 : 有 關 基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部 分, 目 前 交 通 部 已 有 多 個 基 金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之 案 例, 但 有 部 分 基 金 對 於 如 何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財 務 面 應 如 何 規 劃 等, 仍 未 掌 握 具 體 作 法, 建 議 於 本 報 告 中 簡 要 說 明 有 關 計 畫 財 務 管 理 風 險 評 估 及 替 代 方 案 等 內 容, 俾 利 其 他 基 金 參 考 ( 二 十 二 ) 研 究 團 隊 : 謝 謝 大 家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我 們 將 儘 速 修 正 報 告 八 主 席 結 論 : 請 各 機 關 於 一 週 內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及 問 卷 予 研 究 團 隊, 俾 進 行 後 續 增 修 九 散 會 : 下 午 16 時 20 分 158

166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審 查 意 見 提 出 意 見 者 意 見 回 覆 A. 期 中 報 告 部 分 一 除 了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外, 宜 增 加 其 他 研 究 重 心 二 基 金 性 質 不 同, 建 議 將 其 分 類 作 探 討 三 探 討 同 一 部 會 及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四 有 關 設 算 利 息 部 分, 一 般 都 認 為 應 該 比 市 場 利 率 優 惠, 但 個 人 建 議 應 帶 入 維 持 正 常 資 金 市 場 利 率 的 觀 念, 使 借 方 能 充 分 了 解 借 貸 之 成 本, 並 防 範 政 治 性 貸 款 國 庫 署 周 玲 臺 教 授 周 麗 芳 教 授 張 寶 光 教 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周 玲 臺 教 授 周 麗 芳 教 授 周 玲 臺 教 授 除 了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外, 增 加 兩 個 研 究 重 心 : 基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 2. 介 紹 我 國 在 三 層 面 之 現 況, 包 括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3. 蒐 集 美 國 政 府 投 資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 第 三 章 第 二 節 ) 4. 就 三 層 面 作 實 證 分 析, 並 提 出 建 議 ( 第 四 章 & 第 五 章 ) 1. 基 金 分 類 介 紹 : 依 政 府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職 能 別 部 會 別 分 類 (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 2. 分 類 探 討 問 卷 受 試 者 對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基 金 投 資 及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之 看 法 (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 1. 以 基 金 財 務 資 料, 分 析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可 行 性 (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 2. 介 紹 我 國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案 例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3. 介 紹 我 國 推 動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之 現 況 及 成 效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4.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並 提 出 建 議 ( 第 四 章 & 第 五 章 ) 1. 若 以 市 場 利 率 進 行 借 貸, 可 能 降 低 借 款 基 金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意 願 2. 各 基 金 的 問 卷 結 果 顯 示, 其 最 希 望 能 在 法 規 中 明 訂 利 率 計 算 公 式, 為 了 使 各 基 金 有 法 可 循, 進 而 增 強 其 進 行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之 意 願, 故 建 議 在 法 規 中 明 訂 利 率 計 算 公 式 ( 第 四 章 & 第 五 章 ) 五 基 金 間 融 通 應 注 重 建 周 玲 臺 教 授 已 於 座 談 會 及 問 卷 中 蒐 集 各 方

167 審 查 意 見 提 出 意 見 者 意 見 回 覆 立 還 款 機 制, 借 款 時 應 評 估 該 基 金 之 還 款 能 力 另 基 金 之 財 務 規 劃 是 否 以 保 守 穩 健 為 原 則, 基 金 之 借 貸 雙 方 分 別 應 賦 予 怎 樣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宜 納 入 討 論 意 見, 並 將 借 貸 安 全 投 資 穩 健 及 基 金 績 效 責 任 等 議 題, 整 理 於 研 究 報 告 第 四 章 及 第 五 章 六 建 議 於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績 效 指 標 內 納 入 其 對 資 產 或 現 金 運 用 報 酬 率 之 評 估 機 制, 以 激 勵 各 基 金 從 事 借 貸 行 為 七 平 台 的 建 置, 電 子 化 資 訊 系 統 為 最 基 本 目 前 各 基 金 有 各 自 管 委 會, 如 納 入 統 一 調 度 是 否 需 建 立 共 同 之 管 委 會 或 有 一 協 商 機 制, 建 議 於 期 末 報 告 內 補 充 實 際 調 度 之 操 作 模 式 及 綱 要 架 構 八 在 研 究 期 間 有 限 之 條 件 下, 建 議 應 聚 焦 在 幾 個 較 大 的 基 金, 研 究 如 何 活 化 其 資 金 運 用 及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議 題 九 建 立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制 度 時, 應 考 量 各 機 制 之 設 計 : 法 令 規 範 媒 合 平 臺 利 率 設 定 激 勵 機 制 電 子 資 訊 系 統 還 款 能 力 評 估 借 貸 金 額 設 限 等 周 玲 臺 教 授 周 麗 芳 教 授 周 麗 芳 教 授 周 玲 臺 教 授 周 麗 芳 教 授 張 寶 光 教 授 交 通 部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建 議 設 計 相 關 績 效 指 標 並 公 開 揭 露 ( 第 五 章 ) 1. 建 議 建 置 現 金 流 量 預 測 及 借 貸 媒 合 的 聯 結 系 統 ( 第 五 章 ) 2. 建 議 設 立 基 金 借 貸 協 調 委 員 會, 作 為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媒 合 單 位 另 建 議 由 具 統 合 性 及 跨 部 會 協 調 功 能 之 機 關 擔 任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媒 合 單 位 ( 第 五 章 ) 介 紹 我 國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實 例 ( 第 二 章 ) 1. 介 紹 我 國 有 關 借 貸 利 率 借 貸 期 間 媒 合 方 式 等 機 制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案 例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2. 蒐 集 美 國 CMIA 最 新 的 利 率 規 定 ( 第 三 章 第 二 節 ) 3.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並 提 出 建 議 ( 第 四 章 & 第 五 章 ) 十 增 加 基 金 投 資 議 題 國 庫 署 1. 以 基 金 財 務 資 料, 分 析 基 金 投 資 之 可 行 性 (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 2. 介 紹 我 國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案 例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3. 介 紹 美 國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之 投 160

168 審 查 意 見 提 出 意 見 者 意 見 回 覆 資 規 範 及 實 務 狀 況 ( 第 三 章 第 二 節 ) 4.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並 提 出 建 議 ( 第 四 章 & 第 五 章 ) 十 一 增 加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議 題 十 二 交 通 部 未 順 利 推 動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原 因 有 二, 第 一 個 原 因 是 利 率 誘 因 不 足,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難 以 搭 配 借 貸 雙 方 基 金 的 借 貸 期 間 十 三 目 前 財 政 部 已 推 動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有 效 降 低 部 分 基 金 資 金 閒 置 問 題, 建 議 本 文 可 補 充 我 國 推 動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之 成 效 B. 期 末 報 告 部 分 一 增 加 章 節 以 彙 整 研 究 結 果 二 將 研 究 建 議 區 分 為 短 期 及 長 期 目 標 三 增 加 基 金 支 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的 研 究 內 容 四 分 析 政 府 現 金 負 債 及 投 資 狀 況 時, 增 加 加 總 項 目 及 流 動 比 率 五 建 議 強 化 各 基 金 管 理 績 效 之 評 估, 公 開 績 效 資 訊 六 應 保 留 借 貸 雙 方 之 自 主 性, 不 宜 強 制 媒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國 庫 署 1. 介 紹 我 國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際 案 例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2.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並 提 出 建 議 ( 第 四 章 & 第 五 章 ) 交 通 部 修 改 研 究 報 告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周 麗 芳 教 授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考 選 部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周 玲 臺 教 授 周 玲 臺 教 授 周 玲 臺 教 授 教 育 部 161 介 紹 我 國 推 動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之 現 況 及 成 效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增 列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彙 整 所 有 研 究 結 果 於 第 五 章 第 二 節 中, 將 研 究 建 議 加 以 區 分 1. 介 紹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小 組 之 成 立 及 工 作 事 項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2. 蒐 集 實 際 案 例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3. 介 紹 日 本 財 政 投 融 資 制 度 (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 在 表 2-1 至 表 2-3 中, 增 加 加 總 項 目 及 流 動 比 率 以 深 度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並 提 出 建 議 ( 第 四 章 & 第 五 章 ) 各 機 關 之 文 化 不 同, 宜 由 各 機 關 決 定 媒 合 方 式, 業 已 參 採,

169 審 查 意 見 提 出 意 見 者 意 見 回 覆 合 於 建 議 中 納 入 ( 第 五 章 ) 七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職 能 最 支 持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 同 意 程 度 =6), 可 針 對 此 類 基 金 作 訪 談 張 寶 光 教 授 1. 問 卷 中 已 設 計 開 放 性 題 目, 應 能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故 本 研 究 未 再 對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職 能 基 金 作 訪 談 2. 研 究 報 告 中 再 補 列 部 會 別 問 卷 結 果, 發 現 經 濟 部 最 為 支 持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其 支 持 程 度 ( 同 意 程 度 =7) 大 於 醫 療 及 藥 品 服 務 職 能 基 金, 本 研 究 已 於 第 四 章 說 明 經 濟 部 的 支 持 理 由 八 在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的 表 4-1 至 表 4-4 中, 均 以 全 體 樣 本 的 均 數 進 行 解 讀, 可 依 填 卷 者 職 務 年 資 等 進 行 簡 易 之 分 類 或 交 叉 分 析 九 美 國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係 聯 邦 政 府 對 州 政 府 撥 款 支 付 制 度 之 改 進 方 案, 似 與 本 研 究 探 討 基 金 間 借 貸 之 主 題 不 盡 相 符 十 基 於 會 計 人 員 不 得 兼 辦 財 務 作 業 ( 即 管 帳 不 管 錢 ) 之 內 部 控 制 原 則, 會 計 人 員 不 宜 辦 理 基 金 間 資 金 融 通 借 貸 作 業 十 一 於 公 庫 法 明 定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可 為 借 貸 方 式, 互 為 融 通 資 金, 實 有 必 要 但 以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張 寶 光 教 授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研 究 報 告 已 作 修 改, 在 第 四 章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中, 不 僅 就 全 部 樣 本 結 果 作 分 析, 而 且 也 依 職 能 別 部 會 別 分 類 樣 本, 並 比 較 不 同 類 樣 本 結 果 1. 現 金 管 理 促 進 法 案 規 範 聯 邦 政 府 與 州 政 府 之 間 的 資 金 移 轉, 與 本 研 究 探 討 之 資 金 運 用 效 能 亦 有 關 聯 2. 本 研 究 以 government finance 等 關 鍵 字 搜 尋 ProQuest ABI/INFORM Complete 與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等 學 術 資 料 庫, 並 瀏 覽 美 國 與 政 府 財 務 相 關 之 學 術 期 刊 最 近 十 年 的 所 有 文 章, 以 及 相 關 網 站, 並 未 找 到 與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直 接 相 關 之 文 獻 本 研 究 在 第 五 章 中 建 議 設 立 一 個 基 金 借 貸 協 調 委 員 會, 負 責 媒 合 同 一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並 未 建 議 由 會 計 人 員 擔 任 媒 合 者 基 金 投 資 有 損 失 風 險, 基 金 資 金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亦 承 擔 財 務 風 險 為 了 增 加 各 機 關 進 行 投 資 及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之 意 願, 本 研 究 建 議 訂 定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 第 162

170 審 查 意 見 提 出 意 見 者 意 見 回 覆 進 行 投 資 及 支 應 自 償 五 章 ) 性 公 共 建 設 等 事 項, 倘 符 合 該 基 金 之 設 置 目 的 及 用 途, 即 可 依 其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尚 無 需 於 預 算 法 中 明 定 十 二 公 庫 法 及 國 庫 法 國 庫 署 1.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有 部 分 人 指 出 主 要 規 範 普 通 基 金 存 應 在 法 律 ( 公 庫 法 國 庫 法 及 款 之 處 理,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法 ) 中 訂 定 相 關 條 文, 以 部 分 宜 規 範 於 中 央 允 許 基 金 間 進 行 資 金 借 貸 作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業, 及 限 縮 或 解 除 經 辦 人 員 所 則 負 責 任 2.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在 期 末 審 查 書 面 意 見 中, 亦 認 為 應 在 公 庫 法 明 定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可 為 借 貸, 惟 國 庫 署 表 示, 國 庫 法 之 立 法 意 旨, 係 以 統 收 統 支 與 集 中 支 付 為 原 則, 主 要 為 普 通 基 金 存 款 之 處 理, 不 宜 於 此 法 中 訂 定 特 種 基 金 借 貸 相 關 規 定 3. 各 方 對 應 於 何 項 法 律 中 訂 定 條 文, 持 不 同 之 意 見, 可 能 須 作 進 一 步 研 商, 故 本 研 究 僅 建 議 修 改 相 關 法 律, 而 未 明 確 指 出 該 修 改 何 項 法 律 十 三 建 議 將 跨 部 會 基 金 間 資 金 借 貸 的 媒 合 者, 改 為 具 統 合 性 及 跨 部 會 協 調 功 能 之 機 關 十 四 建 議 修 正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增 訂 單 一 部 會 得 就 其 主 管 之 特 種 基 金 視 需 要 互 相 無 息 調 撥 國 庫 署 國 庫 署 業 已 參 採, 於 建 議 中 納 入 ( 第 五 章 ) 1. 座 談 會 與 談 人 指 出 每 一 個 部 會 都 有 私 心, 想 把 現 金 留 在 自 己 手 中 運 用, 在 計 息 的 情 況 下, 都 要 想 盡 辦 法 讓 基 金 願 意 進 行 借 貸, 則 在 無 息 情 況 下, 基 金 願 意 把 錢 拿 給 別 人 使 用 的 可 能 性 不 高 2. 若 借 款 基 金 能 無 息 使 用 資 金, 審 計 機 關 及 民 意 機 關 可 能 會 有 圖 利 借 款 基 金 之 質 疑 163

171 審 查 意 見 提 出 意 見 者 意 見 回 覆 3. 周 玲 臺 教 授 及 教 育 部 在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中, 均 認 為 應 保 留 借 貸 雙 方 之 自 主 性, 不 宜 強 制 媒 合 故 本 研 究 未 於 研 究 報 告 中 建 議 單 一 部 會 得 就 其 主 管 之 特 種 基 金 視 需 要 互 相 無 息 調 撥 十 五 建 議 於 本 報 告 中 簡 要 說 明 基 金 應 如 何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財 務 面 應 如 何 規 劃 國 庫 署 1. 介 紹 加 速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小 組 之 成 立 及 工 作 事 項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2. 蒐 集 實 際 案 例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3. 介 紹 規 劃 具 自 償 性 計 畫 擬 設 置 基 金 作 業 流 程 (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164

172 一 中 文 部 分 參 考 文 獻 1. 方 清 風,2002, 中 央 政 府 非 營 業 基 金 制 度 之 研 究, 台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2. 王 佳 妙 與 侯 嘉 政,2010,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經 營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平 衡 計 分 卡 之 應 用, 主 計 月 刊, 第 653 期, 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2006, 提 升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效 能 之 檢 討 與 作 為, 主 計 月 刊, 第 610 期, 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2007,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活 化 及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問 題 之 探 討, 主 計 月 刊, 第 622 期, 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第 二 局,2010, 加 強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控 管, 健 全 基 金 財 務, 主 計 月 刊, 第 651 期, 頁 吳 婉 瑜,2004, 平 衡 計 分 卡 應 用 於 公 部 門 績 效 評 估 之 探 討 以 交 通 部 為 案 例, 主 計 月 刊, 第 587 期, 頁 李 佩 華,2007, 中 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資 金 活 化 之 探 討, 主 計 月 刊, 第 614 期, 頁 李 武 育 與 易 文 生,2007, 政 府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之 現 況 與 展 望, 研 考 雙 月 刊, 31 卷 2 期, 頁 呂 秋 香,2007,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績 效 之 研 究,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10. 林 嘉 誠,2004, 公 部 門 績 效 評 估 技 術 與 指 標 建 立, 國 家 政 策 季 刊,3 卷 2 期, 頁 林 嬋 娟 與 鄭 如 孜,2004, 政 事 型 特 種 基 金 之 預 算 及 績 效 管 考 制 度 研 究,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2. 周 麗 芳,2010, 政 府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13. 周 玲 臺 與 鄭 如 孜,2009, 政 府 會 計 制 度 革 新 效 益 之 探 討,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4. 施 宗 英,2004, 行 政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推 動 現 況, 台 大 政 治 學 系 議 題 與 視 野 論 壇 165

173 15. 施 炳 煌,2006, 健 全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回 顧 與 展 望, 主 計 月 刊, 第 601 期, 頁 施 炳 煌,2007,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制 度 之 變 革 與 展 望, 主 計 月 刊, 第 616 期, 頁 施 炳 煌,2008, 靈 活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財 務 管 理, 主 計 月 刊, 第 628 期, 頁 徐 振 文,2004, 健 全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運 作 效 能 之 研 究,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論 文 19. 郭 昱 瑩,2009, 政 府 績 效 管 理 與 執 行 力 建 構, 研 考 雙 月 刊, 33 卷 2 期, 頁 張 四 明,2008, 政 府 實 施 績 效 管 理 的 困 境 與 突 破,T & D 飛 訊 季 刊,7 期, 頁 張 四 明,2009, 行 政 院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之 運 作 經 驗 與 改 革 方 向, 研 考 雙 月 刊,33 卷 5 期, 頁 張 四 明,2010,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之 實 證 分 析, 研 考 雙 月 刊,34 卷 3 期, 頁 張 麗 娟,2006, 地 方 政 府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績 效 衡 量 之 研 究, 逢 甲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24. 張 柏 森,2004, 行 政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作 業 推 動 現 況, 政 績 效 評 估, 頁 張 永 河 與 田 景 仁,2010, 民 間 資 金 導 入 公 共 建 設 機 制 之 探 討,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出 國 考 察 報 告 26. 黃 筱 真,2008,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資 金 運 用 效 益 之 提 升, 主 計 月 刊, 第 630 期, 頁 楊 明 祥,2009, 強 化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提 升 營 運 效 能, 主 計 月 刊, 第 640 期, 頁 楊 明 祥,2009, 精 進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協 助 推 動 國 家 重 要 政 務, 主 計 月 刊, 第 641 期, 頁 楊 明 祥,2011,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回 顧 與 前 瞻, 主 計 月 刊, 第 664 期, 頁 楊 曉 蓓,2011,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資 產 配 置 研 究,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31. 蔡 憲 唐 韋 端 與 陳 信 宏,2001, 如 何 有 效 提 升 我 國 特 種 基 金 166

174 ( 含 郵 儲 勞 保 勞 退 退 撫 等 基 金 ) 之 資 金 運 用 效 率 以 計 量 財 務 提 升 特 種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之 研 究, 國 政 評 論 32. 劉 順 仁,2004, 建 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33. 戴 群 芳,2009,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整 併 效 益 以 住 宅 基 金 為 例, 主 計 月 刊, 第 641 期, 頁 二 英 文 部 分 1.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3, Government Cash and Treasury Management Reform, The Governance Brief, July, Issue 7, pp Bresnhan, Ken and W. Douglas Jr. Davidson, 2008, Managing Intragovernmental Transactions: Potential for Unlocking Improvement, The Journal of Govern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Summer, Vol. 57 (2), pp Bruebaker, Gary and Jack Kiley, 1992, Cash Management Improvement Act of 1990, Government Finance Review, Oct., Vol. 8 (5), pp Chan, J. L. and Rowan A. Miranda, 1998, Principles for Designing the Finance Organization: A Guide for Reform Efforts and Leadership Transitions, Government Finance Review, June Vol. 14(3), pp Coe, Charles K., 1988, The Effects of Cash Management Assistance by States to Local Governments, Public Budgeting & Finance, Summer pp Dillingham, W. and D. Brosen, 1998, An Overview of Loc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ool Market in the U.S., Standard and Poor s, pp King, G., 1996, Louisiana Municipal Association Technical Assistant Bulletins, Baton Rouge: Louisiana Municipal Association 8. Kloha, Philip, Carol S. Weissert, and Robert Kleine, 2005, Developing and Testing a Composite Model to Predict Local Fiscal Distres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May/June, pp Lynch, T.D., 1995, Public Budgeting in America,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0. Mecca, Gerald, 2003, Going Once, Going Twice, SOLD! How Web-Based Auctions Can Increase Yields and Improve Efficiency, Government Finance Review, Dec., Vol. 19(6), pp Mikesell, J.L., 1999, Fiscal Administration : Analysis and 167

175 Application for the Public Sector, 4 th ed., Bost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2. Mu, Yibin, 2006, Government Cash Management: Good Practice and a Capacity-Building Framework, Working Paper, World Bank 13. Onwujuba, Christie C. and Thomas D. Lynch, 2002, Cash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Louisiana Municipalities, Journal of Public Budgeting, Accounting & Financial Management, Vol.14 (1), pp Pendlebury, M., R. Jones, and Y. Karbhari, 1992, Accounting for Executive Agencies in the UK Government,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and Management, Mar., Vol. 8(1), pp Rabin, J., W.B. Hildreth, G. Miller(Eds.), 1996, Budgeting Formulation and Execution,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16. Reddy, Rangi and Krishna Reddy, 2001, New Zeal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Capital Charge Regime, July, Working Paper, International Pacific College 17. Schiavo-Campo, Salvatore and Daniel Tommasi, 1999 Managing Government Expenditure, Asian Development Bank 18. Storkey & Co Limited, 2001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Cash Management Practices 19. Trussel, John M. and Patricia A. Patrick, 2009, A Predictive Model of Fiscal Distress in Local Governments, Journal of Public Budgeting, Accounting & Financial Management, Vol. 21 (4), Winter, pp Van Eden, Holger, 2009, Local Government Cash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Options, Speech to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Local Government Treasury Cash Management at Sanya, Hainan Province, PROC, Dec Williams, Mike, 2004 Government Cash Management, Good and Bad Practice, Aug., World Bank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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