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鉴 萨 班 斯 法 完 善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张 为 国 zhangwg@csrc.gov.cn 1
特 别 声 明 : 本 报 告 仅 代 表 个 人 意 见 2
目 录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总 体 构 想 一 两 年 内 可 借 鉴 的 措 施 三 五 年 内 可 借 鉴 的 措 施 长 期 努 力 可 借 鉴 的 措 施 结 束 语 3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4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1 不 重 视 公 司 治 理, 不 加 强 监 管, 代 价 是 巨 大 而 沉 重 的 据 有 关 统 计 资 料, 美 国 爆 发 财 务 丑 闻 以 来, 投 资 者 所 受 的 损 失 已 达 七 至 八 万 亿 美 元 其 中, 按 安 然 公 司 股 价 最 高 时 的 总 市 值 与 股 票 被 交 易 所 摘 牌 时 的 总 市 值 之 差 计 算, 投 资 者 所 受 损 失 高 达 790 多 亿 美 元 按 世 通 公 司 股 价 最 高 时 的 总 市 值 与 股 票 被 交 易 所 摘 牌 时 的 总 市 值 之 差 计 算, 投 资 者 所 受 损 失 高 达 1140 多 亿 美 元 5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2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是 一 个 综 合 症, 需 综 合 治 理 安 然 案 爆 发 之 初, 各 方 面 注 重 虚 假 财 务 资 料 这 一 点, 并 将 火 力 集 中 于 公 司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但 事 实 上, 导 致 安 然 公 司 崩 溃 的 因 素 不 仅 是 会 计 和 审 计, 而 且 可 能 主 要 不 是 会 计 和 审 计 除 公 司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外, 投 资 银 行 证 券 分 析 和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组 织 律 师 事 务 所 大 众 媒 体, 甚 至 各 种 政 府 监 管 和 民 间 自 律 组 织 都 难 辞 其 咎 因 此, 需 要 综 合 治 理 6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3 制 度 法 规 重 要, 严 格 执 行 同 样 重 要 应 当 承 认, 从 总 体 上 说, 美 国 与 证 券 市 场 相 关 的 基 本 制 度 与 法 规 是 最 发 达 健 全 的, 但 也 出 现 了 严 重 失 灵 现 象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原 来 设 计 的 监 管 机 制 可 能 流 于 形 式, 没 发 挥 既 定 的 作 用 此 外, 相 关 经 济 实 体 都 在 借 政 府 机 关 重 形 式 轻 实 质 的 弊 端, 打 政 策 的 擦 边 球, 钻 政 策 的 空 子 这 两 点, 若 不 加 防 止, 再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法 规 均 可 能 失 效 7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4 应 承 认 制 度 的 优 劣, 但 对 任 何 制 度 不 能 迷 信 不 能 对 任 何 制 度 产 生 迷 信, 因 为 任 何 制 度 都 是 特 定 社 会 政 治 法 律 经 济 文 化 等 大 环 境 因 素 的 产 物 在 一 个 经 济 体 中 适 用 的, 在 另 一 个 经 济 体 中 不 一 定 适 用, 或 暂 时 不 适 用, 或 需 改 良 后 使 用 当 然,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我 们 不 去 顺 应 全 球 化 的 浪 潮, 不 去 遵 循 国 际 通 行 的 准 则 和 惯 例 或 努 力 建 立 国 际 通 行 的 准 则 和 惯 例, 也 决 不 能 产 生 人 家 不 如 我 们 这 样 一 种 盲 目 乐 观 的 臆 想 8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5 政 府 在 市 场 中 应 恰 当 地 发 挥 作 用 当 今 世 界, 不 存 在 没 有 任 何 政 府 监 管 的 纯 粹 的 市 场 经 济 ; 也 不 存 在 没 有 任 何 市 场 机 制 的 纯 粹 的 计 划 经 济 关 键 是 如 何 平 衡 政 府 与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自 1933 年 证 券 法 和 1934 年 证 券 交 易 法 以 来, 美 国 在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方 面, 既 突 出 美 国 证 监 会 的 中 心 地 位, 又 强 调 民 间 自 律 组 织 的 重 要 性 但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要 求 将 会 计 职 业 界 的 监 管 权 会 计 准 则 和 审 计 规 范 的 制 定 权 等 进 一 步 向 美 国 证 监 会 集 中 实 际 效 果 如 何? 人 们 将 拭 目 以 待 9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6 市 场 出 现 危 机 现 象 时, 应 采 取 果 断 有 力 的 措 施, 但 要 防 止 矫 枉 过 正 安 然 案 后, 美 国 政 府 和 民 间 及 时 而 有 力 地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纠 错 措 施, 包 括 在 如 此 短 的 时 间 内 颁 布 了 包 含 许 多 革 命 性 措 施 的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这 是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的 但 人 们 也 担 心, 美 国 是 否 有 些 矫 枉 过 正 如 是 否 有 必 要 置 曾 给 各 国 企 业 和 经 济 做 出 过 不 可 估 量 贡 献 的 安 达 信 于 死 地? 是 否 过 于 强 调 政 府 监 管 机 制 的 作 用 而 轻 视 民 间 自 律 机 制 的 作 用? 不 少 改 革 措 施 成 本 是 否 过 高? 是 否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是 否 会 严 重 挫 伤 企 业 家 们 的 冒 险 精 神, 从 而 削 弱 迄 今 为 止 一 直 使 美 国 经 济 领 先 的 基 础? 10
美 国 财 务 丑 闻 的 教 益 7 应 平 衡 利 益 与 诚 信 效 率 与 公 平 的 关 系 经 济 刺 激 确 实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推 进 剂 然 而, 对 私 利 的 无 休 止 的 追 求 也 可 能 滋 生 种 种 贪 赃 枉 法 的 行 为 在 贪 得 无 厌 面 前, 任 何 法 律 和 监 管 都 将 无 济 于 事, 社 会 公 正 也 将 荡 然 无 存 因 此, 要 摒 弃 允 许 人 们 追 求 自 己 狭 隘 的 私 利, 公 众 的 利 益 可 以 得 到 最 大 化 的 偏 面 认 识, 在 企 业 界 和 整 个 社 会 推 广 诚 信 为 本, 操 守 为 重 ( 朱 总 理 语 ) 的 文 化, 在 政 府 政 策 的 层 面 上 则 要 恰 当 处 理 效 率 与 公 平 的 关 系 11
总 体 构 想 12
总 体 构 想 时 间 内 容 主 要 对 象 一 两 年 内 可 借 鉴 共 8 项 略 三 五 年 内 可 借 鉴 共 8 项 略 长 期 努 力 可 借 鉴 共 3 项 略 13
一 两 年 内 可 借 鉴 的 措 施 14
明 确 CEO 和 CFO 的 会 计 责 任 问 题 : 存 在 严 重 的 管 理 层 对 所 披 露 信 息 极 不 负 责 的 现 象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中 附 有 CEO 和 CFO 的 承 诺 函 若 因 不 当 行 为 而 被 要 求 重 编 会 计 报 表, 则 CEO 与 CFO 应 偿 还 12 个 月 内 从 公 司 收 到 的 奖 金 红 利 或 酬 金 以 及 通 过 买 卖 公 司 证 券 而 实 现 的 收 益 严 重 违 规 情 节 者, 还 将 受 严 厉 的 刑 事 处 罚 15
明 确 CEO 和 CFO 的 会 计 责 任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一 向 强 调 全 体 董 事 对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信 息 的 责 任 ; 规 定 必 须 对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可 靠 性 和 完 整 性 做 出 承 诺 ; 当 公 司 违 反 这 一 点 时, 中 国 证 监 会 也 一 直 依 法 对 所 有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做 出 处 罚 16
明 确 CEO 和 CFO 的 会 计 责 任 问 题 : 根 据 会 计 法 等 法 规, 单 位 负 责 人 单 位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负 责, 并 在 报 告 上 签 名 盖 章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案 件 查 处 时, 也 处 罚 了 以 上 有 责 任 的 人 员 但 并 没 要 求 他 们 事 先 公 开 做 出 承 诺 17
明 确 CEO 和 CFO 的 会 计 责 任 建 议 : 近 期 在 修 改 年 报 规 则 和 其 他 披 露 规 则 时, 增 加 以 上 人 员 公 开 承 诺 的 内 容, 以 增 强 以 上 人 员 的 责 任 意 识, 加 深 全 社 会 对 这 些 人 责 任 的 了 解 是 否 要 借 鉴 美 国 的 规 定, 没 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收 益, 还 需 根 据 中 国 的 国 情 及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研 究 18
加 强 关 联 交 易 及 披 露 的 监 管 问 题 :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大 股 东 存 在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获 取 不 义 之 财 的 严 重 问 题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提 高 了 公 司 与 管 理 层 及 主 要 股 东 有 关 的 经 济 业 务 的 披 露 要 求 :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主 要 股 东 的 权 益 证 券 交 易 情 况 ; 重 大 的 未 合 并 实 体 或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公 司 向 高 管 人 员 贷 款 或 担 保 情 况 等 国 会 SEC NYSE 等 还 作 了 一 些 限 制 性 规 定, 如 不 得 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贷 款 等 19
加 强 关 联 交 易 及 披 露 的 监 管 我 国 的 现 状 : 大 股 东 构 成 高 管 人 员 任 命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制 度 与 美 国 差 异 相 当 大, 但 大 股 东 和 高 管 人 员 侵 犯 公 司 及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方 式 及 程 度 却 有 相 同 和 相 似 之 事 已 采 取 的 措 施 : 针 对 我 国 在 这 方 面 暴 露 出 来 的 问 题, 近 几 年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其 中 有 些 比 美 国 更 严 20
加 强 关 联 交 易 及 披 露 的 监 管 问 题 : 管 理 层 和 大 股 东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侵 犯 公 司 和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仍 不 可 小 视 建 议 : 应 关 注 美 国 及 其 他 国 家 暴 露 出 来 的 类 似 问 题 及 采 取 的 应 对 措 施, 同 时 根 据 本 国 国 情, 就 公 司 与 其 管 理 层 及 主 要 股 东 的 经 济 行 为 及 披 露 制 定 更 严 格 的 规 范 并 认 真 执 行 21
强 制 实 行 审 计 师 定 期 轮 换 制 事 务 所 长 期 服 务 于 同 一 客 户, 显 现 出 诸 多 弊 病 : 员 工 或 合 伙 人 的 提 升 和 薪 水 取 决 于 该 客 户, 就 有 可 能 和 客 户 发 生 复 杂 的 利 害 关 系 ; 为 留 住 该 客 户, 会 做 出 各 种 妥 协, 甚 至 帮 助 造 假 由 于 思 维 定 势, 可 能 难 以 发 现 客 户 的 问 题 等 ; 近 期 披 露 的 美 国 财 务 虚 假 丑 闻 就 证 明 了 这 一 点 22
强 制 实 行 审 计 师 定 期 轮 换 制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事 务 所 主 审 合 伙 人, 或 者 复 核 合 伙 人, 为 同 一 审 计 客 户 连 续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不 得 超 过 5 年 中 国 的 现 状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指 导 意 见 也 规 定 事 务 所 应 定 期 轮 换 审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但 没 对 轮 换 的 最 低 期 限 做 出 要 求 建 议 : 明 确 提 出 审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至 少 每 五 年 必 须 轮 换 一 次 23
限 制 为 审 计 客 户 提 供 非 审 计 服 务 问 题 : 非 审 计 收 费 的 比 例 已 远 远 超 过 审 计 收 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事 实 上 已 成 为 综 合 性 的 咨 询 公 司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这 严 重 损 害 了 审 计 师 的 独 立 性, 并 降 低 了 经 审 计 财 务 信 息 的 质 量 24
美 国 大 公 司 支 付 会 计 公 司 的 费 用 公 司 名 称 ( 按 非 审 计 费 用 比 例 排 序 ) 总 额 ( 百 万 美 元 ) 非 审 计 费 % 公 司 名 称 总 额 ( 百 万 美 元 ) 非 审 计 费 % 美 国 电 话 电 报 56.2 85.9 美 国 运 通 32.4 77. 通 用 汽 车 96.0 82.3 通 用 电 器 103.5 77. 强 生 52.4 82.2 柯 达 14.6 74. 可 口 可 乐 29.7 81.5 波 音 34.8 69. 迪 斯 尼 37.0 81.1 麦 当 劳 8.9 69. 杜 邦 37.0 81.1 菲 利 普 默 利 斯 43.6 67. IBM 63.2 80.7 英 特 尔 10.0 59. 联 合 技 术 49.0 80.0 花 旗 银 行 集 团 50.7 48. JP 摩 根 大 通 105.5 79.8 沃 玛 4.8 41. 埃 克 逊 美 孚 83.6 78.1 平 均 40.7 72. 25
限 制 为 审 计 客 户 提 供 非 审 计 服 务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禁 止 审 计 师 为 审 计 客 户 提 供 会 计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设 计 与 执 行 评 估 保 险 精 算 内 部 审 计 外 包 人 力 资 源 经 纪 人 或 者 承 销 商 投 资 顾 问 或 者 投 资 银 行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和 与 审 计 无 关 的 专 家 服 务 26
限 制 为 审 计 客 户 提 供 非 审 计 服 务 我 国 现 状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基 本 准 则 规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得 兼 营 或 兼 任 与 其 执 行 的 审 计 或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不 相 容 的 其 他 业 务 或 职 务 此 规 定 与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的 精 神 是 相 同 的, 但 法 案 以 列 举 方 式 做 出 规 定 更 为 具 体 明 确, 便 于 操 作 27
限 制 为 审 计 客 户 提 供 非 审 计 服 务 建 议 : 鉴 于 国 内 事 务 所 开 展 的 非 审 计 服 务 有 限, 尚 无 必 要 做 出 全 面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但 可 考 虑 根 据 深 入 调 查 或 案 件 查 处 的 结 果, 对 已 明 显 影 响 审 计 师 独 立 性 的 个 别 非 审 计 报 务 做 出 明 确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28
三 五 年 内 可 借 鉴 的 措 施 29
缩 短 财 务 报 告 披 露 期 限 问 题 :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披 露 时 间 严 重 滞 后 这 大 大 降 低 了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决 策 有 用 性 也 容 易 造 成 信 息 泄 露, 为 内 幕 交 易 提 供 有 利 条 件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进 一 步 提 高 财 务 信 息 的 透 明 度 和 及 时 性 SEC: 将 年 报 披 露 期 限 降 至 2 个 月, 季 报 披 露 期 限 降 至 35 天 30
缩 短 财 务 报 告 披 露 期 限 我 国 的 问 题 : 信 息 泄 露 问 题 有 中 国 的 特 色 建 议 : 可 靠 性 不 高 是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的 主 要 问 题, 缩 短 披 露 期 限 只 能 作 为 中 期 目 标 为 弥 补 披 露 时 间 滞 后 的 问 题, 可 推 出 一 些 替 代 性 措 施, 如 预 报 经 会 计 师 初 步 认 可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但 要 防 止 公 司 乱 报 甚 至 有 意 操 纵 预 报 数 31
缩 短 财 务 报 告 披 露 期 限 强 化 上 市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推 动 实 行 灵 活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缩 短 财 务 报 告 披 露 期 限 创 造 条 件 由 于 既 要 过 春 节, 又 要 过 圣 诞 节, 即 便 缩 短 年 报 披 露 期 限 的 条 件 成 熟 了, 也 不 可 能 缩 短 至 两 个 月 32
提 高 中 期 报 告 审 阅 要 求 美 国 的 现 状 : 从 2000 年 起 已 开 始 实 行 中 期 报 告 审 阅 制 度 但 上 市 公 司 并 不 重 视, 也 不 愿 付 费 给 审 计 师 此 次 SEC 提 出 要 缩 短 披 露 期 后, 事 务 所 普 遍 认 为, 将 迫 使 上 市 公 司 接 受 更 严 格 的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审 阅, 为 年 度 审 计 奠 定 更 扎 实 的 基 础 33
提 高 中 期 报 告 审 阅 要 求 我 国 现 状 :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一 般 不 需 审 计 或 审 阅,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建 议 : 要 缩 短 年 度 报 告 的 披 露 时 间, 确 有 必 要 全 面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中 期 报 告 经 事 务 所 审 阅 但 只 能 作 为 中 期 目 标, 因 为 : 需 就 这 一 制 度 作 宣 传, 以 得 到 广 泛 认 同 ; 需 对 审 阅 的 要 求 与 责 任 制 定 明 确 的 规 范 34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及 其 评 价 制 度 问 题 : 过 去 一 年 披 露 的 造 假 案 反 映 出 美 国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也 存 在 严 重 隐 患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层 要 在 年 报 中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其 实 施 的 有 效 性 做 出 报 告 ; 在 此 基 础 上, 审 计 师 需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评 价 35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及 其 评 价 制 度 我 国 现 状 : 从 2000 年 起, 已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等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中 有 类 似 要 求 困 难 是 : 内 部 控 制 意 识 普 遍 淡 薄 ; 即 便 有 内 控 制 度, 也 可 能 流 于 形 式 ; 缺 乏 内 控 规 范 ; 事 务 所 缺 乏 全 面 评 估 内 控 的 专 才 ; 公 司 也 不 愿 付 足 够 的 费 用, 或 评 估 所 需 时 间 不 够 36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及 其 评 价 制 度 建 议 : 密 切 关 注 美 国 具 体 如 何 实 现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的 规 定, 因 为 事 实 上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是 极 不 容 易 的 用 三 五 年 的 时 间 的 基 本 建 立 这 方 面 制 度 37
实 行 灵 活 的 会 计 年 度 西 方 的 通 行 做 法 : 实 行 灵 活 的 会 计 年 度 这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降 低 缩 短 披 露 期 限 的 压 力 我 国 长 期 的 做 法 : 以 日 历 年 度 为 统 一 的 会 计 年 度 问 题 : 不 便 于 投 资 者 使 用 财 务 报 告 ; 不 利 于 提 升 年 报 的 审 计 质 量 ; 不 利 于 降 低 编 制 和 使 用 财 务 报 告 的 成 本 38
实 行 灵 活 的 会 计 年 度 建 议 : 积 极 推 动 有 关 法 规 的 修 订, 扩 大 公 司 在 会 计 年 度 确 定 上 的 可 选 择 范 围 ; 努 力 获 得 国 家 计 划 财 政 税 收 国 家 统 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理 解 和 配 合 ; 避 免 投 资 者 因 公 司 信 息 泄 露 而 受 损 ; 变 通 办 法 : 只 能 选 季 末 或 日 历 年 度 末 为 会 计 年 度 末 39
; 充 分 发 挥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问 题 : 英 美 法 系 公 司 下 治 理 结 构 中 无 监 事 会 自 1960 年 代 起 开 始 引 入 审 计 委 员 会 制 度 安 然 等 案 件 表 明, 审 计 委 员 会 完 全 有 可 能 虚 设 40
充 分 发 挥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的 审 计 和 非 审 计 服 务, 以 及 报 酬 如 何, 都 必 须 经 审 计 委 员 会 批 准 事 务 所 应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重 大 的 会 计 事 项, 拟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惯 例 : 所 采 用 的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允 许 的 所 有 备 选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在 使 用 该 备 选 方 法 上 的 分 歧, 以 及 事 务 所 认 为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的 方 法 ; 事 务 所 与 客 户 管 理 层 之 间 其 他 重 要 的 交 流 文 件, 例 如 管 理 人 员 信 件 或 者 未 调 整 差 异 的 明 细 表 等 41
充 分 发 挥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审 计 委 员 会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独 立 性 : 由 独 立 董 事 组 成 ; 不 得 从 公 司 中 接 受 任 何 咨 询 顾 问 费 或 者 其 他 酬 金, 也 不 得 为 公 司 或 者 其 子 公 司 的 关 联 人 士 为 确 保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委 员 中 须 有 财 务 专 家 ; 可 根 据 需 要 聘 请 专 家 ; 为 保 持 较 快 的 反 应 能 力, 建 立 一 套 收 集 保 存 处 理 与 公 司 会 计 内 部 控 制 或 者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意 见 与 建 议 的 机 制 ; 鼓 励 公 司 雇 员 告 密 42
充 分 发 挥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我 国 的 实 践 : 我 国 公 司 法 基 本 上 属 大 陆 法 系 范 畴 ; 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中 有 监 事 会, 但 作 用 不 明 显 ; 近 两 年 开 始 引 入 审 计 委 员 会 制 度, 但 还 没 很 好 发 挥 作 用 建 议 : 增 进 对 其 作 用 组 织 运 作 方 式 等 的 理 解 研 究 在 中 国 环 境 下 如 何 运 作, 包 括 如 何 处 理 和 监 事 会 的 关 系 时 机 成 熟 后, 制 定 必 要 的 具 体 的 规 范 43
长 期 努 力 可 借 鉴 的 措 施 44
成 立 独 立 的 会 计 监 察 委 员 会 美 国 的 问 题 : 长 期 以 来, 美 国 对 会 计 师 行 业 的 管 理 以 民 间 自 律 为 主 近 期 披 露 的 丑 闻 表 明, 这 种 体 制 效 果 不 佳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成 立 上 市 公 司 会 计 监 察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被 赋 予 审 计 准 则 制 定 权,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日 常 监 督 调 查 和 处 罚 权 等 ; 委 员 会 受 SEC 直 接 监 管, 但 为 民 间 性 质, 运 行 经 费 由 上 市 公 司 分 担, 工 作 人 员 也 按 市 场 价 格 付 酬 45
成 立 独 立 的 会 计 监 察 委 员 会 我 国 现 状 : 会 计 师 行 业 的 监 管 存 在 重 叠 和 无 效 并 存 的 现 象 监 管 重 叠 指 财 政 主 管 证 券 监 管 税 收 主 管 金 融 主 管 国 家 审 计 部 门 等 都 声 称 对 会 计 师 行 业 有 监 管 权 ; 监 管 无 效 指 会 计 师 行 业 不 能 说 管 好 了 46
成 立 独 立 的 会 计 监 察 委 员 会 在 我 国 成 立 美 国 式 的 直 属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会 计 监 察 委 员 会 暂 时 还 有 一 些 困 难 : 涉 及 政 府 部 门 间 权 力 分 配 这 一 敏 感 的 问 题 ; 在 中 国 如 何 发 挥 民 间 自 律 组 织 的 作 用 一 直 有 争 议 ;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是 政 府 赋 予 的, 工 作 人 员 却 按 市 场 价 格 付 酬, 这 在 中 国 恐 难 实 现 47
成 立 独 立 的 会 计 监 察 委 员 会 当 前 工 作 重 点 加 强 政 府 部 门 间 的 协 调, 避 免 上 述 重 叠 和 无 效 并 存 的 现 象 完 善 许 可 证 制 度 48
完 善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机 制 美 国 的 现 状 : 根 据 1934 年 证 券 交 易 法, 美 国 会 计 准 则 的 制 定 权 属 于 SEC; 考 虑 到 会 计 准 则 专 业 性 特 别 强 又 非 常 具 体,SEC 不 可 能 有 充 分 的 财 力 来 履 行 职 责, 因 此, 自 成 立 起, 一 直 将 会 计 准 则 的 制 定 权 代 理 给 民 间 自 律 机 构, 自 己 则 保 留 着 最 终 否 定 权, 而 且 也 不 时 颁 布 各 种 会 计 规 范 49
完 善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机 制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 重 申 SEC 在 制 定 会 计 准 则 方 面 的 权 利 ; 明 确 制 定 会 计 准 则 的 经 费 由 公 众 公 司 分 担, 以 削 弱 大 事 务 所 和 大 公 司 的 影 响 ; 要 求 SEC 就 美 国 是 否 应 改 为 原 则 为 基 础 的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研 究, 并 在 一 年 内 向 国 会 报 告 50
完 善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机 制 我 国 的 现 状 : 会 计 制 度 一 直 由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 近 年 来, 会 计 制 度 已 进 步 不 少 ; 仍 需 进 一 步 向 国 际 通 行 的 规 范 靠 拢 国 际 趋 势 : 会 计 准 则 的 服 务 对 象 和 主 要 推 动 力 是 金 融 市 场 或 证 券 市 场 ;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主 要 由 金 融 市 场 或 证 券 市 场 主 管 部 门 主 导 51
完 善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机 制 需 研 究 的 问 题 : 我 国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机 制 会 否 发 生 类 似 变 革? 在 发 生 变 革 前,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部 门 如 何 加 强 协 调, 以 使 会 计 准 则 能 适 应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要? 52
提 高 对 证 券 犯 罪 的 惩 罚 力 度 问 题 : 安 然 等 案 件 给 广 大 投 资 者 造 成 巨 大 的 损 失 ; 也 给 美 国 证 券 市 场 及 整 个 经 济 产 生 极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对 证 券 犯 罪 做 出 了 严 厉 的 惩 罚 规 定, 包 括 : 公 司 CEO 和 CFO 因 编 制 违 法 违 规 的 财 务 报 告, 最 高 可 处 500 万 美 元 的 罚 款 或 者 20 年 的 监 禁 ; 53
提 高 对 证 券 犯 罪 的 惩 罚 力 度 在 政 府 调 查 或 者 公 司 破 产 等 期 间 有 意 销 毁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记 录 以 及 破 坏 审 计 记 录 的, 将 被 处 以 罚 款, 或 者 20 年 以 下 监 禁, 或 者 两 者 并 处 欺 骗 与 公 司 证 券 有 关 的 人 士, 或 者 通 过 虚 假 或 者 欺 骗 性 的 借 口 陈 述 或 者 承 诺 等 方 式, 获 取 与 买 卖 公 司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现 金 或 者 不 动 产, 将 被 处 罚 款, 或 者 25 年 以 下 监 禁, 或 者 两 者 并 处 对 举 报 者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最 高 可 处 10 年 监 禁 54
提 高 对 证 券 犯 罪 的 惩 罚 力 度 法 案 同 时 还 规 定, 应 当 确 保 为 公 司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欺 诈 提 供 证 据 的 员 工 免 受 歧 视 或 者 报 复, 并 规 定 了 具 体 的 补 偿 措 施, 比 如 恢 复 职 务 补 发 薪 酬 ( 包 括 利 息 ) 补 偿 其 他 损 失 ( 包 括 诉 讼 费 专 家 作 证 费 和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等 ) 55
提 高 对 证 券 犯 罪 的 惩 罚 力 度 我 国 现 状 :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刑 法 和 会 计 法 等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的 处 罚 力 度 没 以 上 规 定 大 目 前 最 突 出 的 问 题 是 如 何 依 法 行 事 56
提 高 对 证 券 犯 罪 的 惩 罚 力 度 建 议 : 在 中 短 期 内 首 先 要 做 到 的 是 依 法 行 事, 即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违 法 必 究, 执 法 必 严 长 远 要 否 提 高 处 罚 力 度, 端 视 证 券 犯 罪 的 情 形 和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而 定 尤 其 要 : 推 动 立 法 司 法 和 行 政 部 门 间 及 时 和 良 性 的 互 动 ; 促 进 刑 事 行 政 和 民 事 处 罚 和 调 解 机 制 作 用 的 充 分 发 挥 57
结 束 语 58
结 束 语 从 会 计 和 公 司 治 理 的 角 度 考 虑,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是 1933 证 券 法 和 1934 证 券 交 易 法 后 又 一 部 重 要 的 法 律 它 不 仅 会 对 美 国 而 且 会 对 世 界 各 国 会 计 公 司 治 理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乃 至 整 个 经 济 的 发 展 产 生 重 大 而 深 远 的 影 响 因 此, 必 须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59
结 束 语 我 们 既 要 看 到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积 极 和 建 设 性 的 一 面, 又 要 注 意 到 它 毕 竟 是 匆 忙 之 作 因 此, 在 借 鉴 萨 班 斯 - 奥 克 斯 莱 法 时 应 采 取 积 极 而 稳 妥 的 思 路, 不 但 要 密 切 关 注 美 国 和 其 他 国 家 是 如 何 具 体 实 施 该 法 的, 而 且 要 紧 密 联 系 中 国 国 情, 争 取 做 到 既 把 握 住 方 向, 又 切 中 时 弊 60
非 常 感 谢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