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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财 政 性 投 资 项 目 的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试 行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人 :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望 联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 盖 章 ) 签 发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东 莞 市 粤 建 监 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复 核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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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2.2 应 注 明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并 符 合 相 关 的 规 定 要 求 5.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1.3.1 招 标 范 围, 应 详 细 说 明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的 具 体 项 目 等 定 量 规 模 和 项 目 特 征 6.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文 件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宜 过 短, 因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要 保 证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招 标 投 标 结 果 备 案 签 订 合 同 等, 一 般 投 标 有 效 期 在 90~120 天 之 间 四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第 二 部 分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定 标 方 式 为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采 用 中 的 两 页 封 面 格 式 虽 无 页 码, 但 属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属 于 招 标 文 件 125 126 页 ),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在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内 容 : 1 上 述 两 页 封 面 为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固 定 技 术 部 分 封 面 格 式, 不 得 出 现 页 码 ; 2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时 需 填 写 上 述 两 页 的 招 标 编 号 和 工 程 名 称, 并 将 其 页 下 的 注 释 内 容 删 除 ; 五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必 须 使 用 以 下 格 式 上 传 : 1 电 子 版 的 招 标 图 纸 必 须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 2 招 标 文 件 封 面 扫 描 后 转 变 成 pdf 格 式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内 页 用 pdf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 3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预 算 扫 描 后 转 变 成 pdf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 4 补 遗 书 用 pdf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5 评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或 补 遗 书 的 技 术 部 分 封 面 内 容, 必 须 直 接 通 过 word 文 件 转 变 成 pdf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后 用 rar 格 式 上 传, 不 能 直 接 将 纸 质 资 料 扫 描 后 转 变 成 pdf 格 式 文 件 压 缩 上 传 六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专 业 条 款 中 空 白 或 下 划 线 部 分 内 容 必 须 直 接 填 写, 填 写 内 容 必 须 加 粗, 其 他 需 要 增 加 修 改 和 删 除 的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一 律 在 第 九 章 中 填 写 七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与 合 法 性 负 责 八 请 使 用 单 位 在 试 行 过 程 中, 将 意 见 建 议 以 及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时 向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书 面 反 映, 以 便 在 修 订 中 改 正 和 完 善, 在 此 预 致 谢 忱 2

第 一 卷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 WNDCSZ20160019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己 由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为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望 联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镇 财 政 资 金, 招 标 人 为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望 联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项 目 己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项 目 名 称 :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2.2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望 联 村 2.3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规 模 : 本 项 目 为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首 层 加 固 11 条 柱, 二 层 加 固 4 条 柱 2 条 梁, 工 程 总 造 价 约 17 万 2.4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资 金 额 : 约 人 民 币 178598.03 元 2.5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178598.03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4336.26 元, 含 单 列 部 分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4187.81 元 ) 2.6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单 位 : 东 莞 市 建 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单 位 : 东 莞 市 财 政 局 望 牛 墩 分 局 2.7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规 划 建 设 办 公 室 2.8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单 位 : 广 东 鸿 宇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审 查 单 位 :/, 勘 察 单 位 :/ 2.9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纸 所 含 内 容 ) 主 要 包 括 : 梁 柱 加 大 截 面 法 加 固 构 筑 物 拆 除 及 清 运 等 2.10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计 划 工 期 为 3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为 2016 年 9 月 16 日 2.11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现 行 国 家 或 行 业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的 合 格 标 准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159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154 号 ) 及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15]20 号 )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 结 构 补 强 ) 资 质 3.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需 登 记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中 ; 未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工 程 中 任 职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须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即 建 安 B 类 证 ) 4

贰 级 或 以 上 等 级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或 临 时 注 册 建 造 师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中 列 明 的 专 业 类 别 为 建 筑 工 程 或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需 在 本 市 企 业 任 职, 发 证 单 位 为 广 东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培 训 机 构 是 东 莞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或 东 莞 市 建 设 培 训 中 心 ), 专 业 类 别 为 : 建 筑 工 程 ; 可 接 受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时 采 用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一 级 临 时 注 册 建 造 师 应 符 合 转 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关 于 开 展 取 得 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人 员 延 续 注 册 工 作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4 9 号 ) 的 要 求 根 据 关 于 外 省 二 级 ( 含 二 级 临 时 ) 建 造 师 在 莞 执 业 的 处 理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1 29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外 省 二 级 ( 含 二 级 临 时 ) 建 造 师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投 标 需 为 登 记 在 东 莞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手 册 中 的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采 用 条 款 具 备 广 东 省 风 景 园 林 协 会 颁 发 的 广 东 省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培 训 合 格 证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采 用 条 款 3.3 其 他 要 求 : 企 业 应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且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中 登 记 的 资 质 不 低 于 上 述 第 3.1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要 求 如 企 业 在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已 有 本 工 程 对 应 的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投 标 人 应 尽 早 核 实 信 用 档 案 与 交 易 企 业 库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是 否 填 写 一 致 ( 交 易 企 业 库 已 开 发 相 关 检 测 功 能,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此 功 能 进 行 检 测 ), 相 应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状 态 不 能 为 限 制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状 态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提 交 前, 已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 包 括 :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或 资 质 证 书 发 生 变 更 时 已 办 理 该 变 更 的 登 记 手 续 等 ), 投 标 人 应 登 陆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http://www.dgzb.com.cn) 核 实 企 业 填 报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提 交 前, 已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 包 括 :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或 资 质 证 书 发 生 变 更 时 已 办 理 该 变 更 的 登 记 手 续 等 ), 投 标 人 应 登 陆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http://www.dgzb.com.cn) 核 实 企 业 填 报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参 加 投 标 会 时 须 办 理 了 固 定 投 标 员 手 续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采 用 条 款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如 企 业 在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已 有 本 工 程 对 应 的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根 据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及 动 态 管 理 办 法 ( 东 建 [2014]2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投 标 人 是 在 本 工 程 所 对 应 的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总 分 大 于 等 于 90 分 的 企 业 选 用 根 据 关 于 外 省 二 级 ( 含 二 级 临 时 ) 建 造 师 在 莞 执 业 的 处 理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1 29 号 ) 的 5

相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外 省 二 级 ( 含 二 级 临 时 ) 建 造 师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 1 按 东 莞 市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1]59 号 )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1]63 号 ) 关 于 调 整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方 式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3]18 号 ) 关 于 明 确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方 式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4]6 号 ) 及 关 于 建 设 领 域 开 通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4]28 号 ),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必 须 进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使 用 有 效 期 为 2 个 月 2 投 标 人 随 本 须 知 第 5.1 款 规 定 的 资 料 一 同 提 交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提 交 时 需 带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由 招 标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留 复 印 件 存 档 ; 或 提 交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会 前 提 前 自 行 上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核 实 本 企 业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办 事 指 南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通 过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提 交 相 关 查 询 申 请 企 业 网 上 提 交 查 询 申 请 后, 查 询 结 果 将 于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回 市 交 易 中 心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 注 : 当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只 登 记 在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档 案 中 时, 投 标 人 宜 提 供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3 经 查 询 投 标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3.4 投 标 人 应 携 带 以 下 相 关 资 料 于 投 标 会 现 场 备 查,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未 携 带 相 关 证 件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本 次 投 标 人 应 携 带 的 相 关 资 料 有 : 1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5.1.2 项 要 求 到 会 投 标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 2 满 足 本 项 目 资 质 要 求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建 安 B 类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5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6 其 他 :1 投 标 保 证 金 ( 现 金 );2 提 交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提 交 时 需 带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由 招 标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留 复 印 件 存 档 ; 或 提 交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注 : 如 上 述 原 件 发 证 机 构 未 颁 布 纸 质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发 证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打 印 证 件 证 明 信 息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作 为 原 件 提 交 ) 3.5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不 接 受 ( 接 受 /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6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望 牛 墩 镇 政 府 网 或 望 牛 墩 镇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址 发 布 ( 网 址 : http://wnd.dg.gov.cn/ 或 http://www.wndcj.com/) 下 载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资 料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2016 年 8 月 11 日 15 时 00 分, 地 点 : 望 牛 墩 镇 城 建 办 大 楼 四 楼 会 议 室 投 标 会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15 时 00 分, 地 点 : 望 牛 墩 镇 城 建 办 大 楼 四 楼 会 议 室 5.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望 牛 墩 镇 政 府 网 或 望 牛 墩 镇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址 发 布 ( 网 址 : http://wnd.dg.gov.cn/ 或 http://www.wndcj.com/) 和 望 牛 墩 镇 规 划 建 设 办 招 投 标 信 息 公 告 栏 发 布 7. 其 它 说 明 7.1 投 标 担 保 金 额 : 人 民 币 3000 元, 投 标 担 保 形 式 : 现 场 提 交 现 金 7.2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合 同 价 的 10% 7.3 履 约 担 保 金 的 递 交 及 账 户 : 中 标 单 位 须 于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前 将 履 约 担 保 金 汇 入 指 定 账 户, 不 得 由 其 分 支 机 构 ( 经 法 人 书 面 授 权 同 意 的 除 外 ) 或 第 三 者 转 入, 否 则 作 自 动 弃 标 处 理 收 款 单 位 : 东 莞 市 财 政 局 望 牛 墩 分 局 开 户 银 行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望 牛 墩 支 行 银 行 帐 号 :020010190010002696 7.4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的 退 回 : 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次 性 退 回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望 联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东 莞 市 粤 建 监 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创 业 路 二 号 城 建 大 楼 七 楼 邮 编 : 523000 邮 编 : 523000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联 系 人 : 李 达 成 电 话 : 0769-88851087 电 话 : 0769-22303106 传 真 : 传 真 : 0769-22303106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2016 年 7 月 21 日 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望 联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地 址 :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1.1.2 招 标 人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电 话 : 0769-88851087 传 真 : 名 称 : 东 莞 市 粤 建 监 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创 业 路 二 号 城 建 大 楼 七 楼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李 达 成 电 话 :0769-22303106 传 真 :0769-22303106 1.1.4 项 目 名 称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1.1.5 建 设 地 点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望 联 村 本 项 目 为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主 要 内 容 1.1.6 工 程 规 模 包 括 : 首 层 加 固 11 条 柱, 二 层 加 固 4 条 柱 2 条 梁, 工 程 总 造 价 约 17 万 1.1.7 承 包 方 式 采 用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的 总 承 包 方 式 采 用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的 专 业 承 包 方 式 1.1.8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全 部 市 财 政 投 资 全 部 镇 财 政 投 资 1.2.1 资 金 来 源 市 财 政 出 资 及 镇 财 政 投 资 企 业 自 筹 其 它 市 镇 财 政 资 金 及 村 集 体 资 金 8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望 联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加 固 工 程 (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1.3.1 招 标 范 围 工 图 纸 所 含 内 容 ) 主 要 包 括 : 梁 柱 加 大 截 面 法 加 固 构 筑 物 拆 除 及 清 运 等 计 划 工 期 : 30 日 历 天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8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2016 年 9 月 16 日 1.3.3 质 量 要 求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的 合 格 标 准 1.4.1 1.4.2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及 其 他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携 带 的 证 件 原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1) 资 质 条 件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施 工 投 标 邀 请 书 (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施 工 投 标 邀 请 书 (3) 其 他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施 工 投 标 邀 请 书 1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5.1.2 项 要 求 到 会 投 标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 2 满 足 本 项 目 资 质 要 求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建 安 B 类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5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6 其 他 :1 投 标 保 证 金 ;2 提 交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提 交 时 需 带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由 招 标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留 复 印 件 存 档 ; 或 提 交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注 : 如 上 述 原 件 发 证 机 构 未 颁 布 纸 质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发 证 机 构 信 息 系 统 打 印 证 件 证 明 信 息 并 加 盖 企 1.4.3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业 公 章, 作 为 原 件 提 交 ) 9

不 允 许 ( 劳 务 分 包 除 外 )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中 标 人 如 无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内 容 涉 及 的 其 他 资 质, 须 将 相 应 的 工 程 内 容 分 包 1.10 分 包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由 中 标 人 与 分 包 人 协 商, 并 由 招 标 人 审 核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由 中 标 人 与 分 包 人 协 商, 并 由 招 标 人 审 核 1.11 偏 离 不 允 许 允 许, 允 许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 2.1 2.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及 问 题 送 交 地 点 /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地 点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创 业 路 二 号 城 建 大 楼 三 楼 东 莞 市 粤 建 监 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3.1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6 天 前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司 法 人 公 3.1.1.1 (9) 商 务 部 分 包 括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章,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须 提 交 )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打 印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复 印 件 或 检 察 院 查 询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3.2.1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3.2.10.1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审 核 单 位 东 莞 市 建 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市 财 政 局 望 牛 墩 分 局 招 标 控 制 价 备 案 单 位 / 10

经 审 核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人 民 币 178598.03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4336.26 元, 含 单 列 部 分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4187.81 元 ) 加 权 平 均 法 时 的 最 高 限 价 为 : 人 民 币 为 人 民 币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元, 不 含 单 列 部 分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人 民 币 元 )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按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通 知 ( 试 行 ) ( 东 建 函 [2007]191 号 文 )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 采 用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和 综 合 评 价 法 时 的 最 高 限 价 为 : 人 民 币 156550.42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4336.26 元, 不 含 单 列 部 分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最 高 限 价 及 固 定 中 标 价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4187.81 元 ) ( 注 : 本 工 程 已 按 审 核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下 浮 10% 后 扣 除 单 列 部 分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作 为 本 工 程 的 最 高 限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的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率 ( 百 分 数 ) 及 固 定 中 标 价 为 :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为 : %; 固 定 中 标 价 为 : 人 民 币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元, 不 含 单 列 部 分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人 民 币 元 ) 注 : 上 一 年 度 同 类 招 标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平 均 下 浮 率 为 %, 本 工 程 固 定 中 标 价 已 按 上 一 年 度 同 类 招 标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平 均 下 浮 率 % 下 浮 11

3.2.11 单 列 部 分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合 计 人 民 币 4187.81 元 ( 其 中 包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费 人 民 币 4187.81 元,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费 人 民 币 0 元, 赶 工 措 施 费 人 民 币 0 元, 额 外 增 加 的 赶 工 措 施 费 人 民 币 0 元 ) 承 包 人 投 标 价 分 部 分 项 清 单 项 目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P0) 与 发 包 人 招 标 控 制 价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P1) 偏 差 超 过 一 定 幅 度 时, 即 当 P0<P1 (1-L) (l-15%) 或 P0 >P1 (1+15%) 时 (L 为 报 价 浮 动 率 ), 承 包 人 填 报 的 综 合 3.2.13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范 围 单 价 P0 视 为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注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1- 中 标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100%, 上 式 中 标 价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均 不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市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适 用, 非 财 政 投 资 项 目 可 参 考 选 用 其 它 :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现 场 提 交 现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3000 元 注 :1 投 标 人 于 投 标 会 现 场 以 现 金 的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金, 并 附 提 交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2 各 投 标 人 应 该 对 各 自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进 行 标 识 ;3 中 标 单 位 投 标 保 证 金 于 投 标 会 产 生 中 标 结 果 后 立 即 存 入 到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帐 户, 待 签 定 施 工 合 同 后 退 还 ;4 未 中 标 的 单 位 于 投 标 会 产 生 中 标 结 果 后 现 场 退 还, 由 提 交 人 领 回 保 证 金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3.5.1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商 务 部 分 副 本 贰 份 ; 技 术 部 分 副 本 贰 份 3.5.3 装 订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其 组 成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可 分 册 ), 不 得 12

3.5.7 4.1.2.1(1) 及 4.1.3.1 (1) 4.1.2.2(1) 及 4.1.3.2 4.1.4 4.2.1 编 制 签 字 盖 章 及 装 订 的 其 它 要 求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 商 务 部 分 )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 技 术 部 分 ) 密 封 和 标 记 要 求 的 其 它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采 用 活 页 夹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它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包 装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 (1) 招 标 编 号 ; (2) 项 目 名 称 ; (3) 招 标 人 名 称 ; (4)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5) 采 用 (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的 定 标 方 式 ) 的 商 务 部 分 ; (6)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 即 开 标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封 包 装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 (1) 招 标 编 号 ; (2) 项 目 名 称 ; (3) 招 标 人 名 称 ; (4)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 (5) 采 用 (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的 定 标 方 式 ) 的 技 术 部 分 ; (6)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 即 开 标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封 注 : 包 装 封 套 上 须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望 牛 墩 镇 城 建 办 大 楼 四 楼 会 议 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15 时 00 分 5.1.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望 牛 墩 镇 城 建 办 大 楼 四 楼 会 议 室 13

5.2.6.3 5.2.6.5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时,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进 入 技 术 评 审 环 节 名 单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时, 公 布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果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摇 珠 抽 取 时 间 :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摇 珠 抽 取 地 点 : 东 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第 / 投 标 室 注 : 投 标 人 宜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会 公 布 时 间 :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公 布 地 点 : 东 莞 市 建 设 工 程 培 训 中 心 ( 大 岭 山 ) 第 / 教 室 注 : 投 标 人 宜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会 5.2.6.6(1)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时, 第 二 阶 段 商 务 部 分 的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时 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地 点 : 东 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第 / 投 标 室 注 : 投 标 人 宜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会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招 标 人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无 需 评 技 术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7.1 定 标 方 式 标 需 评 技 术 标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 仅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综 合 评 价 法 (1)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合 同 价 的 10% 7.3.2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2)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时 间 : 中 标 单 位 须 于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前 将 履 约 担 保 金 汇 入 指 定 账 户, 不 得 由 其 分 支 机 构 ( 经 法 人 书 面 授 权 同 意 的 除 外 ) 或 第 三 者 转 入, 否 则 作 自 动 弃 标 处 理 14

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到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及 结 算 经 合 同 履 约 担 保 额 度 及 有 效 期 双 方 签 字 确 定 后 7 日 内 保 持 有 效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后 30 天 内 收 款 单 位 : 东 莞 市 财 政 局 望 牛 墩 分 局 7.3.5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交 帐 号 开 户 银 行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望 牛 墩 支 行 银 行 帐 号 :020010190010002696 9.5 监 督 部 门 及 电 话 监 督 部 门 : 东 莞 市 望 牛 墩 镇 规 划 建 设 办 公 室 监 督 电 话 :0769-88852628 10.2.2.1 (8)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其 它 责 任 详 见 第 九 章 投 标 人 按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1.5 % 计 取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费, 由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中 标 人 直 接 支 付 给 总 包 单 位 仅 要 求 对 招 标 人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总 承 包 管 理 和 协 调 时 采 用 10.2.2.2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用 投 标 人 按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的 中 标 价 的 3.0~5.0 % 计 取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费, 由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中 标 人 直 接 支 付 给 总 包 单 位 要 求 对 招 标 人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总 承 包 管 理 和 协 调, 并 同 时 要 求 提 供 配 合 和 服 务 时 采 用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人 供 应 材 料 价 值 的 1.0 % 计 取 配 合 服 务 费 ( 不 含 建 设 单 位 供 应 材 料 的 保 管 费 ),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给 总 包 单 位 10.3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有 无 1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1.1 详 见 第 九 章 本 工 程 的 计 价 程 序 执 行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2010) 清 单 计 价 程 序 表 (2014) 等 省 市 相 关 11.2.1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现 行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规 定, 预 算 包 干 费 率 采 用 清 单 计 价 程 序 表 中 相 应 项 目 费 率 上 下 限 的 平 均 数,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工 程 结 算 均 按 此 规 定 执 行 11.2.2 本 次 招 标 为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15

本 次 招 标 为 邀 请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项 目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不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时 采 用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与 联 合 体 投 标 有 关 的 条 款 文 字 表 述 或 格 式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与 需 评 技 术 标 有 关 的 条 款 文 字 表 述 或 格 式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需 评 技 术 标, 招 标 文 件 中 与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有 关 的 条 款 文 字 表 述 或 格 式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属 于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为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采 用 条 款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标 注 为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不 适 用 条 款 的 条 款 或 文 字 表 述 不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按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建 筑 市 场 有 关 监 管 措 施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6 39 号 ) 的 规 定, 11.2.3 投 标 会 现 场 的 企 业 人 员 信 息 一 律 采 用 投 标 当 天 凌 晨 1:00 时 的 系 统 信 息 数 据 施 工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会, 实 行 注 册 建 造 师 ( 或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签 到 11.2.4 同 一 建 造 师 不 宜 同 时 报 投 两 个 或 以 上 在 同 一 天 召 开 投 标 会 的 工 程 项 目,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16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6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7 本 招 标 项 目 承 包 方 式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1.7.1 采 用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的 总 承 包 方 式 : (1) 采 用 总 承 包 的 方 式,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总 承 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2)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 (3) 按 国 家 规 定 由 中 标 人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收 已 包 含 在 本 工 程 造 价 内, 由 中 标 人 向 税 收 部 门 支 付 ; (4) 按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及 合 同 总 价 一 次 包 干, 结 算 时 不 作 调 整 ( 变 更 设 计 增 减 工 程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可 调 整 的 费 用 除 外 ) 1.1.7.2 采 用 合 同 总 价 包 干 的 专 业 发 包 方 式 : (1)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 (2) 按 国 家 规 定 由 中 标 人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收 已 包 含 在 本 工 程 造 价 内, 由 中 标 人 向 税 收 部 门 支 付 ; (3) 按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及 合 同 总 价 一 次 包 干, 结 算 时 不 作 调 整 ( 变 更 设 计 增 减 工 程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可 调 整 的 费 用 除 外 ) 1.1.8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及 标 准 工 期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7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或 标 段 施 工 的 企 业 资 质 条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及 其 他 要 求 : (l) 资 质 条 件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 (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 (3) 其 他 要 求 :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本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方 式,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到 会 的 投 标 人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出 示 的 证 件 原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于 投 标 会 现 场 按 开 标 程 序 要 求 进 行 核 查 证 件 原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应 当 场 提 交, 不 接 受 场 外 递 交 的 任 何 资 料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未 携 带 相 关 证 件 资 料 或 未 按 要 求 递 交 相 关 证 件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1.4.3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3)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按 其 要 求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或 盖 私 章 ), 无 需 联 合 体 共 同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或 盖 私 章 ) (4)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它 要 求 1.4.4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l)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8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不 集 合 投 标 人 共 同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人 进 入 现 场 踏 勘 时 无 须 签 到, 也 无 须 将 单 位 名 称 参 与 人 员 的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等 任 何 关 于 投 标 人 的 信 息 告 知 招 标 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9.5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并 不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应 对 自 己 就 上 述 资 料 的 解 释 推 论 和 应 用 负 责,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9.6 投 标 人 应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根 据 踏 勘 情 况, 将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涉 及 的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因 投 标 人 未 到 现 场 踏 勘, 引 起 报 价 失 误 或 造 成 施 工 费 用 增 加 均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10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1 偏 离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9

(1)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内 容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限 期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送 交 地 点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该 澄 清 要 求 不 得 有 任 何 泄 露 投 标 人 身 份 ( 如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经 办 人 员 签 名 盖 公 章 等 ) 的 字 句 或 标 记 2.2.2 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招 标 人 都 将 于 本 须 知 2.3 款 所 述 时 间 前 以 有 编 号 的 补 充 通 知 予 以 澄 清 补 充 通 知 在 望 牛 墩 镇 政 府 网 或 望 牛 墩 镇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址 发 布 ( 网 址 : http://wnd.dg.gov.cn/ 或 http://www.wndcj.com/) 予 以 公 告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时, 补 充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该 补 充 通 知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2.2.3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推 论 解 释 和 结 论, 招 标 人 概 不 负 责 ; 投 标 人 由 于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推 论 和 误 解 以 及 招 标 人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口 头 解 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前 附 表 所 述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能 会 因 任 何 原 因, 包 括 按 本 须 知 第 2.2 款 投 标 人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的 澄 清 和 解 答, 以 发 出 有 编 号 的 补 充 通 知 的 形 式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补 充 因 此, 投 标 人 必 须 随 时 登 陆 望 牛 墩 镇 政 府 网 或 望 牛 墩 镇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址 发 布 ( 网 址 : http://wnd.dg.gov.cn/ 或 http://www.wndcj.com/), 在 上 述 网 站 上 下 载 补 充 通 知 及 相 关 资 料 如 投 标 人 未 留 意 或 下 载 相 关 资 料,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时, 投 标 人 持 购 买 资 料 凭 证 原 件 自 行 前 去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及 补 充 资 料 如 投 标 人 未 按 公 告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前 去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或 相 关 资 料,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2.3.2 补 充 通 知 中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2.3.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补 充 通 知 中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20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文 件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为 准 2.3.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两 部 分 组 成, 每 部 分 的 内 容 如 下 : 3.1.1.1 商 务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邀 请 书 仅 为 邀 请 招 标 时 提 交, 正 本 中 附 原 件 ( 投 标 单 位 无 需 加 盖 公 章 ), 副 本 中 附 复 印 件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须 提 交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时, 须 提 交 ); (4) 诚 信 守 法 投 标 承 诺 书 ; (5) 投 标 函 ( 须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规 定 对 应 的 投 标 函 格 式 提 交 ); (6)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 (7)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仅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时 需 提 交, 并 使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所 提 供 的 格 式 );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人 资 料 ( 定 标 方 式 为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不 需 要 提 交 ); 当 投 标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的 造 价 执 业 从 业 人 员 填 报 和 签 署 时, 需 提 交 签 署 人 的 证 书 (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提 交 证 书 包 括 :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及 注 册 证 书 ; 造 价 员 提 交 证 书 包 括 :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 复 印 件 ; 当 投 标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投 标 人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中 介 咨 询 机 构 的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为 填 报 和 签 署 时, 需 提 交 委 托 造 价 中 介 咨 询 机 构 填 报 和 签 署 上 述 文 件 的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造 价 中 介 咨 询 机 构 同 意 接 受 委 托 的 复 函 原 件 (9)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 (10)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定 标 方 式 为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不 需 要 提 交 ), 其 内 容 如 下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封 面 ; 2 目 录 ; 3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说 明 ; 4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总 说 明 ; 5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汇 总 表 ; 21

6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费 汇 总 表 ; 7 措 施 清 单 项 目 费 汇 总 表 ; 8 措 施 其 它 项 目 费 汇 总 表 ; 9 规 费 汇 总 表 ; 10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明 细 表 ; 11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 12 子 目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 13 其 它 合 价 分 析 表 ( 如 有,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附 后 ) 14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 含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 3.1.1.2 技 术 部 分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组 织 机 构 ; (2) 施 工 方 案 ;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阶 段 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 (4) 机 械 设 备 劳 动 力 投 入 计 划 ; (5)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和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 (7)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8) 新 技 术 应 用 3.1.2 当 本 须 知 第 7.1 款 规 定 的 定 标 方 式 为 两 种 时, 投 标 人 可 以 选 择 响 应 上 述 两 种 中 标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或 全 部 响 应 并 按 本 须 知 第 3.1.1 项 要 求 内 容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部 分 在 两 种 定 标 方 式 下 可 共 用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3.2.2 投 标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3.2.3 投 标 人 应 按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159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154 号 ) 及 关 于 过 渡 期 内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5]52 号 ) 中 有 关 单 项 合 同 额 限 价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企 业 的 自 身 情 况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1.3 款 第 2.3 款 补 充 通 知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综 合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22

任 何 理 由 重 复 报 价 3.2.4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内 3.2.5 投 标 报 价 由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措 施 清 单 项 目 费 措 施 其 它 项 目 费 规 费 及 税 金 等 构 成, 结 算 时 按 合 同 规 定 调 整 3.2.6 投 标 人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3.2.7 若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的 项 目 数 量 与 招 标 图 纸 有 出 入,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须 知 第 2.2 款 所 定 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的 限 期 前 向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书 面 提 出,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认 可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表 的 项 目 数 量, 并 按 招 标 图 纸 内 容 一 次 包 干, 结 算 时 不 再 调 整 (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可 以 调 整 的 除 外 ) 3.2.8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期 间 各 类 建 材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国 家 政 策 性 调 整 风 险 系 数 3.2.9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3.2.10 设 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有 关 规 定 : 3.2.10.1 根 据 东 建 [2005]64 号 及 东 建 函 [2007]191 号 文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次 招 标 设 立 招 标 控 制 价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及 固 定 中 标 价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备 案 单 位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上 一 年 度 同 类 招 标 工 程 中 标 价 平 均 下 浮 率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固 定 中 标 价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投 标 函 中 填 报 的 下 浮 百 分 率 必 须 等 于 固 定 投 标 下 浮 百 分 率 ( 百 分 数 ) 3.2.10.2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有 异 议 时, 应 在 本 须 知 2.2 款 所 述 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的 限 期 前 向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书 面 提 出 调 整 后 招 标 控 制 价 将 在 本 须 知 第 2.3.1 项 所 述 时 间 前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并 报 送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告 知 投 标 人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补 充 通 知 的 领 取 时 间 和 地 点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的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第 2.3 款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核 实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 天 前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3.2.10.3 本 须 知 第 2.3.1 项 所 述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能 会 根 据 最 新 的 材 料 价 格 等 情 况 而 调 整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调 整 后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将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并 报 送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告 知 投 标 人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补 充 通 知 的 领 取 时 间 和 地 点 领 取 补 充 通 知 的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第 2.3 款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

3.2.11 根 据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管 理 规 定 ( 东 建 [2008]3 号 ) 关 于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费 用 的 通 知 ( 东 建 价 [2014]10 号 ) 及 关 于 实 施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工 程 施 工 工 期 的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建 价 [2014]6 号 ), 投 标 人 本 次 投 标 报 价 不 包 括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该 部 分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中 标 总 价, 不 参 与 竞 价 本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等 单 列 费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3.2.12 投 标 人 必 须 认 真 计 算 填 写 投 标 报 价, 并 核 对 所 有 数 据 若 出 现 差 错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招 标 人 可 要 求 中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第 7.4.2 项 要 求 进 行 修 正 调 整, 或 在 工 程 结 算 时 变 更 增 减 工 程 部 分 以 最 不 利 该 投 标 人 的 情 况 进 行 结 算 3.2.13 投 标 人 应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单 价 进 行 均 衡 报 价, 如 出 现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约 定 的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3.2.14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金 额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上 述 招 标 人 接 受 的 方 式 中 任 选 一 种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对 应 于 各 种 方 式 的 投 标 担 保 的 提 交 要 求 如 下 : (1) 若 采 用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4]84 号 ) 及 关 于 变 更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东 公 资 交 [2015]41 号 )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存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按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担 保 转 账 缴 费, 并 确 保 上 述 款 项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匹 配 到 本 工 程 否 则, 其 投 标 担 保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已 具 备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颁 发 的 企 业 IC 卡 的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交 易 中 心 办 事 大 厅 一 体 机 自 助 签 到 系 统 将 保 证 金 关 联 至 本 工 程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可 通 过 交 易 中 心 网 会 员 专 区 获 得 的 企 业 二 维 码 并 通 过 交 易 中 心 办 事 大 厅 一 体 机 自 助 签 到 系 统 将 保 证 金 关 联 至 本 工 程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http://www.dgzb.com.cn) 办 事 指 南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 按 关 于 实 行 投 标 保 证 金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备 案 制 度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4 18 号 ) 要 求,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由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由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的,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一 律 24

不 予 认 定, 无 法 参 与 投 标 的 相 关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3) 若 采 用 银 行 出 具 的 或 由 担 保 机 构 与 银 行 共 同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函, 应 由 投 标 人 从 有 资 格 的 银 行 开 具, 并 保 证 其 有 效 投 标 保 函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公 证 书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仅 国 内 非 东 莞 市 行 政 区 内 的 银 行 出 具 投 标 保 函 时 提 供 ) 应 单 独 ( 不 需 密 封 )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投 标 保 函 应 采 用 本 须 知 附 件 中 提 供 的 格 式, 公 证 书 格 式 以 公 证 处 提 供 为 准 (4) 若 采 用 现 场 提 交 现 金 :1 投 标 人 于 投 标 会 现 场 以 现 金 的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附 提 交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2 各 投 标 人 应 该 对 各 自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进 行 标 识 ;3 中 标 单 位 投 标 保 证 金 于 投 标 会 产 生 中 标 结 果 后 立 即 存 入 到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帐 户, 待 签 定 施 工 合 同 后 退 还 ;4 未 中 标 的 单 位 于 投 标 会 产 生 中 标 结 果 后 现 场 退 还, 由 提 交 人 领 回 保 证 金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3.4.3 投 标 担 保 退 还 手 续 的 办 理 : 单 项 投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按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的 规 定 执 行 ( 可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查 询, 网 址 :http://www.dgzb.com.cn) 采 用 银 行 出 具 的 或 由 担 保 机 构 与 银 行 共 同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函 按 下 列 规 定 退 还 : (1) 未 参 加 投 标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未 入 围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会 结 束 后 当 场 退 还 ; (2)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及 采 用 抽 签 定 标 法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可 在 招 标 人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 (3)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可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承 发 包 合 同 并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 或 合 同 存 档 )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3.4.4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招 标 人 如 果 按 本 须 知 第 3.3.2 项 的 规 定 延 长 了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则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也 相 应 延 长 3.4.5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招 标 人 将 按 本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 的 数 额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时, 中 标 候 选 人 拒 绝 按 本 须 知 7.4.1 款 要 求 提 交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人 资 料 等 资 料 的 (4) 中 标 候 选 人 拒 绝 按 本 须 知 7.4.2 款 要 求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及 严 重 不 平 衡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调 整 的 (5)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与 他 人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6) 经 查 实 有 行 贿 舞 弊 串 通 抬 价 以 致 损 害 国 家 或 他 人 利 益 者 3.4.6 对 于 提 交 投 标 保 函 的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 (1)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函 上 必 须 提 供 担 保 的 银 行 或 担 保 公 司 的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以 供 核 25

实 (2) 由 非 东 莞 市 行 政 区 内 的 银 行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函 必 须 由 银 行 所 在 地 的 公 证 处 出 具 公 证 书 进 行 公 证 (3)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函 经 核 实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的, 作 自 动 弃 权 处 理 :1 函 件 上 未 注 明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或 注 明 的 内 容 不 真 实 的 ;2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或 金 额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3 担 保 的 格 式 或 内 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3.4.7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会 现 场 提 交 3.5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5.1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5.2 投 标 文 件 按 本 须 知 第 1.7 款 第 1.8 款 第 3.1 款 的 规 定 编 制, 按 本 须 知 第 3.2 款 的 规 定 填 报 投 标 报 价, 本 须 知 第 3.1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能 有 漏 缺 3.5.3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3.5.4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5.5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编 制 要 求 : 3.5.5.1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 不 含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除 需 要 盖 章 签 名 的 地 方 外,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打 印, 不 能 出 现 缺 项 缺 页 手 写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关 键 语 句 ( 或 字 ) 错 误 3.5.5.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要 求 填 报 和 签 署 3.5.5.3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应 按 其 格 式 要 求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串 通 投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承 诺 书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东 莞 分 支 机 构 行 政 负 责 人 ( 仅 市 外 企 业 ) 按 承 诺 书 格 式 及 附 注 要 求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3.5.6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编 制 要 求 : 3.5.6.1 采 用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定 标 方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要 求 : (1)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部 分 除 需 要 盖 章 签 名 的 地 方 外,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打 印, 不 能 出 现 缺 项 空 白 页 缺 页 手 写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关 键 语 句 ( 或 字 ) 错 误 (2)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部 分 应 按 其 格 式 要 求 加 盖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3.5.6.2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定 标 方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要 求 : (1) 技 术 部 分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制, 技 术 部 分 的 封 面 必 须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第 二 部 分 所 附 定 26

标 方 式 为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采 用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封 面 直 接 下 载 打 印 或 自 行 复 印, 不 可 自 行 编 排 打 印 或 制 作, 不 需 另 行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面 采 用 的 纸 张 须 与 正 文 的 纸 张 一 致 技 术 标 部 分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第 二 部 分 所 附 定 标 方 式 为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采 用 的 格 式 编 制 (A4 纸 张 纵 向 编 制,A3 纸 张 横 向 编 制 ), 技 术 部 分 封 底 正 反 两 面 必 须 为 无 内 容 的 白 纸 (2) 技 术 部 分 内 容 不 得 泄 露 投 标 人 身 份, 例 如 出 现 投 标 人 印 章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字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名 字 拟 在 本 项 目 任 职 人 员 名 字 及 业 绩 资 料 的 所 有 单 位 名 称 所 有 人 员 名 字 签 字 等 一 切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方 式 透 露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字 句 资 料 或 标 记 技 术 部 分 所 涉 及 人 员 证 号 单 位 名 称 非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名 称 等 均 用 三 个 交 叉 符 号 代 替 (3) 技 术 部 分 正 文 ( 包 括 目 录 标 题 流 程 图 表 格 ) 字 体 统 一 使 用 宋 体, 字 号 使 用 小 四 号, 行 距 为 1.5 倍 行 距, 左 右 上 下 的 页 边 距 按 WORD 默 认 页 边 距 ( 即 左 右 :3.17 厘 米 ; 上 下 :2.54 厘 米 ), 页 边 距 允 许 偏 差 ±0.5 厘 米, 页 面 设 置 要 求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所 有 字 体 颜 色 统 一 为 黑 色, 不 得 有 任 何 加 粗 斜 体 下 划 线 边 框 阴 影 等 标 记 (4) 技 术 部 分 页 码 ( 含 目 录 ), 统 一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字 体 使 用 宋 体, 字 号 使 用 小 四 号 正 文 页 码 置 于 页 面 底 端 居 中 (5) 技 术 部 分 所 有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表 或 网 络 图 图 片 的 字 体 格 式 及 字 号 大 小 不 作 具 体 要 求, 图 片 颜 色 不 能 为 彩 色 (6) 技 术 部 分 除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表 或 网 络 图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可 用 A3 白 色 纸 打 印 外, 其 它 统 一 用 A4 白 色 纸 打 印, 白 色 纸 都 采 用 80g/m2 的 规 格 (7) 所 有 技 术 部 分 ( 含 目 录 ) 采 用 单 面 打 印 ( 或 印 刷 ) 以 及 编 有 统 一 连 续 的 页 码 目 录 页 码 与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必 须 对 应 一 致 ( 封 面 封 底 除 外 ) (8) 技 术 部 分 的 装 订 方 式 统 一 要 求 采 用 无 线 胶 装 不 得 采 用 打 孔 胶 条 装 订 线 装 骑 马 钉 ( 订 书 钉 ) 等 装 订 方 式 无 线 胶 装 样 式 要 求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3.5.7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其 它 要 求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应 按 目 录 顺 序 要 求 排 列 并 牢 固 装 订 成 册 不 能 有 脱 页, 不 能 使 用 活 页 夹 装 订 4.1.2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2.1 商 务 部 分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所 响 应 的 定 标 方 式, 将 同 一 定 标 方 式 下 的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所 有 正 本 和 副 本 共 27

同 密 封 在 一 个 独 立 包 装 封 套 内,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上 加 贴 密 封 条,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如 果 两 种 中 标 方 式 均 响 应, 则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按 上 述 要 求 分 开 密 封 和 标 记 (2) 商 务 部 分 所 有 的 正 副 本 均 要 求 在 标 书 封 面 右 上 角 清 楚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4.1.2.2 技 术 部 分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技 术 部 分 的 正 本 单 独 包 装 每 本 副 本 必 须 分 别 单 独 包 装 在 不 同 的 封 套 内, 并 且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上 加 贴 密 封 条,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 技 术 部 分 所 有 的 正 副 本 均 要 求 在 标 书 封 面 右 上 角 清 楚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4.1.3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3.1 商 务 部 分 密 封 和 标 记 (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所 有 正 本 和 副 本 共 同 密 封 在 独 立 包 装 封 套 内,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上 加 贴 密 封 条,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2) 商 务 部 分 所 有 的 正 副 本 均 要 求 在 标 书 封 面 右 上 角 清 楚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4.1.3.2 技 术 部 分 密 封 和 标 记 技 术 部 分 的 正 本 单 独 包 装 每 本 副 本 必 须 分 别 单 独 包 装 在 不 同 的 封 套 内, 并 且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上 加 贴 密 封 条, 密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封 套 上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4.1.4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其 它 要 求 4.1.5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至 第 4.1.4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于 投 标 会 上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会 议 时 间 及 地 点 详 见 本 须 知 第 5.1.1 项 此 方 式 外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4.2.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须 知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5 款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4.3.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28

收 4.4 投 标 文 件 的 退 回 4.4.1 投 标 会 中 ( 开 标 前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招 标 人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 4.4.1.1 招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第 4.2.1 项 第 4.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或 地 点 以 外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 4.4.1.2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后, 经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本 须 知 1.4.1 项 规 定 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的 信 息 进 行 核 查, 凡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内 登 记 资 质 条 件 等 信 息 不 符 合 1.4.1 项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未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的, 或 市 住 建 局 信 用 档 案 ( 如 有 ) 与 交 易 企 业 库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填 写 不 一 致 的, 或 对 应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 如 有 ) 状 态 为 限 制 投 标 及 承 接 工 程 状 态 的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4.4.1.3 本 招 标 项 目 需 重 新 招 标,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未 被 开 启 的 投 标 文 件 ; 4.4.1.4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确 认 书 的 投 标 文 件 ; 4.4.1.5 未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4.4.1.6 投 标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已 过 期 或 经 查 询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其 投 标 文 件 4.4.1.7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通 知 ( 试 行 ) ( 东 建 函 [2007]191 号 文 )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对 已 被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记 录 有 不 良 行 为 或 者 涉 嫌 串 通 投 标 并 正 在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的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未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拒 收 其 投 标 文 件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1.1 招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会 并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投 标 会 ( 注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醒 未 携 带 证 件 原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离 场, 然 后 关 闭 投 标 会 议 室 大 门, 投 标 人 未 经 许 可 不 能 随 便 进 出,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规 定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5.1.2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拟 在 本 合 同 工 程 任 职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持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须 准 时 出 席 投 标 会 并 凭 本 须 知 第 1.4.2 款 要 求 提 交 的 证 件 及 资 料 进 行 签 到 5.1.3 如 为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按 本 须 知 5.1.2 项 要 求 参 加 投 标 会, 联 合 体 各 方 ( 非 牵 头 人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均 须 准 时 参 加 投 标 会 并 凭 本 须 知 第 5.1.2 项 要 求 的 资 料 签 到 5.1.4 如 为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按 本 须 知 5.1.2 项 要 求 参 加 投 标 会, 联 合 体 各 方 ( 非 牵 头 人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法 人 29

授 权 委 托 书 ) 均 须 准 时 参 加 投 标 会 并 凭 本 须 知 第 5.1.2 项 要 求 的 资 料 签 到 5.2 开 标 程 序 5.2.1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并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或 公 证 机 关 进 行 公 证 5.2.2 投 标 会 召 开 后, 招 标 人 再 次 提 醒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4.2 项 要 求 携 带 证 件 原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离 场, 并 按 本 须 知 第 4.4 款 规 定 拒 绝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提 交 后,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所 有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按 本 须 知 第 4.4 款 规 定 需 退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原 封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5.2.3 由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到 本 须 知 第 3.4 款 所 定 的 投 标 担 保 收 取 单 位 处 核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的 缴 交 情 况 5.2.4 投 标 会 上,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登 记 信 息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了 有 效 投 标 担 保 且 递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进 入 开 标 程 序 5.2.5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时 的 开 标 程 序 : 5.2.5.1 确 定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1) 在 投 标 会 上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选 择 本 须 知 第 7.1 款 中 规 定 的 两 种 定 标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作 为 定 标 方 式 不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时 采 用 下 面 第 (2) 条 (2) 最 终 进 入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 1) 定 标 方 式 为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或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时, 如 参 加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或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 的 投 标 人 在 15 家 以 内 ( 含 15 家 ), 对 上 述 所 有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 如 参 加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 或 最 低 价 中 标 法 ) 的 投 标 人 在 15 家 以 上, 采 用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15 家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如 出 现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而 尚 有 未 被 抽 中 的 投 标 人 时, 继 续 抽 取, 补 足 15 个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2) 定 标 方 式 为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时, 对 所 有 递 交 了 经 评 审 的 抽 签 定 标 法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时 采 用 下 面 第 (2) 条 (2) 最 终 进 入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在 15 家 以 内 ( 含 15 家 ), 对 上 述 所 有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根 据 关 于 关 于 深 化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的 若 干 措 施 部 分 内 容 提 前 实 施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3 59 号 ) 的 规 定, 对 采 用 无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和 抽 签 定 标 法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在 15 家 以 上 时, 按 以 下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30

步 骤 确 定 15 家 ( 原 则 上 为 15 家 )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 1) 按 企 业 的 信 用 分 值 排 序, 在 排 序 前 10%( 含 10%)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中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4 名 作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 1 对 报 名 企 业 4 家 的, 企 业 直 接 进 入 商 务 标 开 标 ; 2 对 报 名 企 业 >4 家 的, 未 抽 中 的 企 业 进 入 第 2 3 轮 抽 取 名 单 2) 按 企 业 的 信 用 分 值 排 序, 在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 第 一 轮 次 抽 中 企 业 除 外 ) 中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5 名 作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 1 对 报 名 企 业 5 家 的, 企 业 直 接 进 入 商 务 标 开 标 ; 2 对 报 名 企 业 >5 家 的, 未 抽 中 的 企 业 进 入 第 3 轮 抽 取 名 单 3)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剩 余 的 正 式 投 标 人 1 当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9 家 时, 从 剩 余 报 名 企 业 中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6 家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2 当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9 家 时, 从 剩 余 报 名 企 业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其 余 的 正 式 投 标 人 4) 对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企 业 均 无 报 名 的, 则 从 报 名 企 业 中 直 接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15 名 作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5) 商 务 标 开 标 后 其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的, 按 下 列 方 式 补 抽 开 商 务 标 的 企 业 名 单 : 首 先 在 排 序 前 10%( 含 10%) 内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补 抽, 不 足 的 在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内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补 抽, 不 足 的 在 剩 余 报 名 企 业 中 抽 取 5.2.5.1 确 定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条 款 定 标 方 式 为 本 须 知 第 7.1 款 中 规 定 的 加 权 平 均 法 时, 投 标 人 在 8 家 以 内 ( 含 8 家 ), 对 上 述 所 有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 投 标 人 在 8 家 以 上, 采 用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其 中 8 家 投 标 人 进 行 开 标, 如 出 现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而 尚 有 未 被 抽 中 的 投 标 人 时, 继 续 抽 取, 补 足 8 个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5.2.5.2 由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的 顺 序 ( 未 通 过 摇 珠 方 式 确 定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时, 按 计 算 机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的 序 号 顺 序 ),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后 再 次 检 查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当 众 拆 封, 按 本 须 知 第 5.5 款 的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性 的 检 查 结 果,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宣 读 投 标 报 价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5.2.5.3 若 招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或 公 证 机 关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之 后, 可 重 新 宣 读 其 投 标 文 件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认 为 投 31

标 人 已 确 认 招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5.2.5.4 投 标 文 件 开 启 并 宣 读 完 毕 后, 按 本 须 知 第 5.2.5.1 目 规 定 的 定 标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当 场 宣 布 中 标 结 果 5.2.6 采 用 需 评 技 术 标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的 开 标 程 序 : 采 用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分 值 投 标 差 异 化 措 施 开 标 时 采 用 以 下 条 款 5.2.6.1 采 用 两 阶 段 开 标 形 式 第 一 阶 段 评 审 技 术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技 术 部 分 进 行 评 审, 第 二 阶 段 开 启 商 务 部 分 5.2.6.2 投 标 会 上, 在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及 公 证 人 员 见 证 下,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再 次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包 装 封 套 密 封 情 况 及 投 标 文 件 包 的 数 量 等 有 关 内 容, 宣 读 检 查 结 果 若 招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或 公 证 机 关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之 后, 可 重 新 宣 读 检 查 结 果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认 为 投 标 人 已 确 认 招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5.2.6.3 招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会, 并 公 开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进 入 技 术 评 审 环 节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投 标 人 宜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会, 不 到 会 的 投 标 人 则 视 为 对 该 会 议 进 程 及 结 果 无 异 议 有 效 投 标 人 在 30 家 以 内 ( 含 30 家 ), 招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携 带 的 证 件 原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通 过 招 标 人 核 查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方 可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有 效 投 标 人 在 30 家 以 上 时, 根 据 关 于 深 化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的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3 54 号 ) 的 规 定, 按 以 下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步 骤 确 定 30 家, 招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对 抽 中 的 投 标 人 携 带 的 证 件 原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通 过 招 标 人 核 查 的 方 可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 1) 按 企 业 的 信 用 分 值 排 序, 在 排 序 前 10%( 含 10%)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中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7 名 投 标 人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 1 对 报 名 企 业 7 家 的, 企 业 直 接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 2 对 报 名 企 业 >7 家 的, 未 抽 中 的 企 业 进 入 第 2 3 轮 抽 取 名 单 2) 按 企 业 的 信 用 分 值 排 序, 在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 第 一 轮 次 抽 中 企 业 除 外 ) 中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8 名 投 标 人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 1 对 报 名 企 业 8 家 的, 企 业 直 接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 2 对 报 名 企 业 >8 家 的, 未 抽 中 的 企 业 进 入 第 3 轮 抽 取 名 单 3)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剩 余 的 投 标 人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 1 当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15 家 时, 从 剩 余 报 名 32

企 业 中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15 家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2 当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15 家 时, 从 剩 余 报 名 企 业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其 余 的 投 标 人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4) 对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企 业 均 无 报 名 的, 则 从 报 名 企 业 中 直 接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30 名 投 标 人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5)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的, 按 下 列 方 式 补 抽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的 企 业 名 单 : 首 先 在 排 序 前 10%( 含 10%) 内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补 抽, 不 足 的 在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内 的 已 报 名 企 业 补 抽, 不 足 的 在 剩 余 报 名 企 业 中 抽 取 5.2.6.4 确 定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名 单 后, 对 各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进 行 随 机 编 号 技 术 部 分 编 号 完 毕 后, 将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未 进 入 评 审 环 节 的 技 术 部 分 进 入 评 审 环 节 的 技 术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编 号 对 照 表 各 自 单 独 装 箱 密 封 商 务 部 分 未 进 入 评 审 环 节 的 技 术 部 分 封 存 于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商 务 部 分 待 评 标 结 束 后 在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会 上 开 启 进 入 评 审 环 节 技 术 部 分 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齐 后 移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技 术 部 分 编 号 对 照 表 密 封 保 存, 形 成 评 审 结 论 后 开 启 5.2.6.5 评 标 会 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其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结 束 后,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会 议 公 布 参 评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果 进 入 技 术 标 评 审 环 节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 或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评 标 情 况 公 告 环 节 专 用 授 权 委 托 书 ) 可 按 上 述 时 间 和 地 点 到 会 签 到 对 于 评 审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如 需 提 出 申 辩,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投 标 人 宜 携 带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备 份 文 件 参 会, 以 便 申 辩 时 使 用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到 会 申 辩 的, 视 为 认 同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果 最 终 评 审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向 招 标 人 出 具 评 标 报 告 5.2.6.6 开 启 商 务 部 分 ( 即 第 二 阶 段 评 审 ) 程 序 : (1) 招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会 并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宜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会 (2)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持 优 良 工 程 投 标 记 录 卡 直 接 进 入 开 启 商 务 部 分 (3) 根 据 关 于 关 于 深 化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改 革 的 若 干 措 施 部 分 内 容 提 前 实 施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3 59 号 ) 的 规 定, 确 定 参 加 商 务 标 开 标 企 业 名 单 :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当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结 果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不 少 于 9 家 时,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结 果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评 审, 并 按 计 算 机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的 序 号 顺 序 采 用 以 下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步 骤 确 定 9 家 ( 原 则 上 为 9 家 ) 为 商 务 标 开 标 企 业 名 单 : 1) 按 企 业 的 信 用 分 值 排 序, 在 排 序 前 10%( 含 10%) 的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企 业 中 摇 珠 随 33

机 抽 取 4 名 作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 1 对 企 业 4 家 的, 企 业 直 接 进 入 商 务 标 开 标 ; 2 对 企 业 >4 家 的, 未 抽 中 的 企 业 进 入 第 2 3 轮 抽 取 名 单 2) 按 企 业 的 信 用 分 值 排 序, 在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企 业 ( 第 一 轮 次 抽 中 企 业 除 外 ) 中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3 名 作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 1 对 企 业 3 家 的, 剩 余 企 业 直 接 进 入 商 务 标 开 标 ; 2 对 企 业 >3 家 的, 未 抽 中 的 企 业 进 入 第 3 轮 抽 取 名 单 3)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剩 余 的 正 式 投 标 人 1 当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企 业 7 家 时, 从 剩 余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企 业 中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2 家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2 当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企 业 <7 家 时, 从 剩 余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企 业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其 余 的 正 式 投 标 人 4) 对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的 企 业 均 无 报 名 或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则 从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企 业 中 直 接 摇 珠 随 机 抽 取 9 名 作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5) 商 务 标 开 标 后 其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的, 按 下 列 方 式 补 抽 开 商 务 标 的 企 业 名 单 : 首 先 在 排 序 前 10%( 含 10%) 内 的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企 业 补 抽, 不 足 的 在 排 序 前 30%( 含 30%, 且 企 业 分 类 信 用 分 值 大 于 100 分 ) 内 的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企 业 补 抽, 不 足 的 在 剩 余 技 术 标 评 定 为 合 格 企 业 中 抽 取 若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结 果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开 启 完 毕 后,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仍 不 足 9 家 时,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8.1 款 规 定 进 行 重 新 招 标 ; 当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结 果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9 家 时,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8.1 款 规 定 进 行 重 新 招 标 (4) 由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后 再 次 检 查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5)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当 众 拆 封, 按 本 须 知 第 5.5 款 的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性 的 检 查 结 果,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宣 读 投 标 报 价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6) 若 招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或 公 证 机 关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之 后, 可 重 新 宣 读 其 投 标 文 件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认 为 投 标 人 已 确 认 招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7) 投 标 文 件 开 启 并 宣 读 完 毕 后,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规 定 的 定 标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当 场 宣 布 中 标 结 果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