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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如 投 资 者 赎 回 50,000 份 基 金 单 位, 假 设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当 日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为 元, 其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费 用 =50, %= 元 赎 回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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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 力 推 进 提 高 项 目 总 包 能 力 ; 加 快 优 势 产 品 进 入 海 外 市 场 ; 努 力 盘 活 资 产, 提 高 经 营 收 现 能 力 ; 开 源 节 流, 做 好 资 金 收 支 平 衡, 确 保 资 金 链 安 全 但 由 于 当 前 重 机 行 业 形 势 仍 未 明

宁 波 联 合 天 健 标 准 无 诺 德 股 份 立 信 标 准 无 振 华 重 工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标 准 无 百 隆 东 方 201

Transcription:

信 托 公 司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应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信 托 公 司 依 据 本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 信 托 公 司 违 背 本 信 托 合 同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使 信 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由 信 托 公 司 以 固 有 财 产 赔 偿 不 足 赔 偿 时,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 合 同 编 号 : 云 信 信 2015-376( ) 号 ] 受 托 人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保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经 纪 商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1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7 一 释 义... 8 二 信 托 目 的... 11 三 信 托 类 型... 11 四 委 托 人 与 受 益 人... 11 五 信 托 计 划 的 期 限... 12 六 信 托 计 划 规 模... 12 七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和 信 托 资 金 的 交 付... 12 八 信 托 计 划 的 成 立 以 及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成 立... 15 九 信 托 财 产... 16 十 信 托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16 十 一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17 十 二 特 定 委 托 人 参 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20 十 三 投 资 范 围... 20 十 四 投 资 限 制... 20 十 五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止 损 线... 21 十 六 信 托 计 划 的 投 资 决 策 和 执 行 程 序... 22 十 七 信 托 计 划 专 户 的 管 理... 23 十 八 信 托 财 产 的 保 管... 23 十 九 信 托 计 划 的 投 资 顾 问... 23 二 十 信 托 计 划 及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核 算 与 估 值... 24 二 十 一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的 费 用... 26 二 十 二 认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27 二 十 三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28 二 十 四 保 管 费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29 二 十 五 投 资 顾 问 费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29 二 十 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及 分 配... 30 二 十 七 信 托 计 划 及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终 止 清 算 与 信 托 财 产 的 归 属... 32 二 十 八 信 托 受 益 权 的 转 让 和 继 承... 33 二 十 九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的 变 更... 34 三 十 新 受 托 人 的 终 止 和 选 任 方 式... 34 三 十 一 信 托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35 三 十 二 信 息 披 露... 38 三 十 三 通 知 与 送 达... 38 三 十 四 受 益 人 大 会... 39 三 十 五 风 险 揭 示... 42 三 十 六 信 托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及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44 三 十 七 信 托 合 同 的 生 效... 45 三 十 八 其 他 事 项... 45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47

一 信 托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47 二 信 托 计 划 的 名 称 及 主 要 内 容... 48 三 信 托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48 四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推 介 机 构 期 限 和 信 托 单 位 价 格... 49 五 信 托 经 理 人 员 名 单 履 历... 49 六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49 七 法 律 意 见 书 摘 要... 50 八 风 险 警 示 内 容... 50 九 其 他... 51 客 户 信 息 表... 53 客 户 调 查 问 卷... 54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第 一 部 分 风 险 申 明 受 托 人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和 委 托 人 就 委 托 人 认 购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事 宜, 特 签 订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委 托 人 签 署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前, 应 详 细 阅 读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 以 下 统 称 信 托 文 件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备 查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备 查 文 件 ) 和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独 立 作 出 是 否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决 定 受 托 人 承 诺 恪 尽 职 守,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有 效 管 理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信 托 财 产, 但 不 承 诺 信 托 财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不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信 托 财 产 投 资 运 用 过 程 中 存 在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传 染 性 风 险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延 期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仅 适 合 于 具 有 较 强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委 托 人 / 受 益 人 对 此 有 充 分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并 愿 意 承 受 信 托 计 划 的 投 资 风 险 受 托 人 依 据 信 托 文 件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 受 托 人 因 违 背 信 托 文 件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而 造 成 信 托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受 托 人 以 固 有 财 产 赔 偿 ; 不 足 赔 偿 时,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保 管 人 职 责, 并 不 表 明 对 投 资 者 交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担 保, 也 不 表 明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保 管 人 ) 承 担 其 他 投 资 风 险 委 托 人 签 署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即 表 明 : 1. 已 经 确 认 委 托 人 符 合 信 托 文 件 规 定 的 委 托 人 资 格, 具 备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诺 是 以 自 己 合 法 可 支 配 的 资 金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未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2. 已 经 确 认 其 签 署 和 执 行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是 自 愿 的, 是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并 经 过 所 1

有 必 需 的 合 法 授 权 上 述 授 权 及 授 权 项 下 的 签 署 和 执 行 未 违 背 其 公 司 章 程 或 任 何 有 约 束 力 的 法 规 或 合 同, 其 为 签 署 和 执 行 本 风 险 申 明 书 所 需 的 手 续 均 已 合 法 有 效 地 办 理 完 毕 3. 已 经 确 认 其 愿 意 承 担 信 托 计 划 的 各 项 风 险, 同 意 受 信 托 文 件 及 其 备 查 文 件 约 束, 并 独 立 作 出 了 签 署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决 定 其 签 署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信 托 合 同 和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4. 已 经 充 分 认 可 当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服 务 能 力, 并 完 全 认 可 受 托 人 按 信 托 文 件 的 规 定 接 受 当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建 议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受 托 人 按 照 当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投 资 建 议 进 行 管 理 运 用 信 托 财 产 是 委 托 人 的 真 实 意 愿 5. 已 经 确 认 其 已 详 阅 并 理 解 信 托 文 件 及 其 备 查 文 件, 同 意 并 授 权 受 托 人 按 照 信 托 文 件 及 其 备 查 文 件 的 规 定 管 理 运 用 信 托 财 产 6. 已 经 确 认 其 已 经 充 分 了 解 本 信 托 计 划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风 险, 自 愿 加 入 本 信 托 计 划, 愿 意 依 法 和 依 信 托 文 件 的 约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第 二 部 分 委 托 人 声 明 参 考 表 述 : 本 人 已 详 阅 并 充 分 理 解 信 托 文 件 和 其 他 备 查 文 件, 同 意 受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约 束 并 自 愿 承 担 投 资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一 切 风 险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未 向 本 人 承 诺 信 托 财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未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2

第 三 部 分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一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受 托 人 聘 请 河 南 东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投 资 顾 问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信 托 文 件 的 约 定, 对 受 托 人 管 理 运 用 信 托 财 产 提 供 相 应 的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受 托 人 根 据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的 交 易 建 议 和 信 托 文 件 中 关 于 信 托 财 产 运 用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及 限 制 的 规 定 自 主 决 策, 并 亲 自 向 证 券 交 易 经 纪 机 构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有 关 具 体 事 宜, 由 受 托 人 和 投 资 顾 问 另 行 签 署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进 行 约 定 委 托 人 签 署 本 合 同 即 为 表 明 其 已 认 可 和 同 意 受 托 人 聘 请 河 南 东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并 同 意 授 权 投 资 顾 问 按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的 方 式 为 受 托 人 管 理 运 用 信 托 财 产 提 供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二 投 资 顾 问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河 南 东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金 水 路 226 号 25 层 250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萌 歌 三 投 资 顾 问 简 介 河 南 东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 注 册 地 郑 州,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5,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萌 歌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企 业 资 产 管 理 及 咨 询, 投 资 管 理 及 咨 询,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并 购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以 自 有 资 产 对 工 程 企 业 投 资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四 投 资 顾 问 团 队 主 要 人 员 简 介 1. 姓 名 : 叶 雯 雯 职 务 : 研 究 员 5 年 证 券 投 资 经 验,2010 年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2. 姓 名 : 李 翠 兰 职 务 : 研 究 员 大 专 学 历 5 年 证 券 投 资 经 验,2010 年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姓 名 : 邰 梦 洁 职 务 : 研 究 员 3 年 证 券 投 资 经 验,2012 年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3

第 四 部 分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与 信 托 财 产 投 资 的 约 定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就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募 集 以 及 信 托 财 产 投 资 事 项, 在 此 一 致 确 认 如 下 :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中 第 i 期 是 指 第 8 期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简 称 东 达 成 长 二 期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募 集 事 项 与 信 托 财 产 投 资 的 约 定 推 介 期 2015 年 5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预 期 成 立 规 模 600 万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2015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投 资 顾 问 费 年 费 率 (%) 1 保 管 费 年 费 率 (%) 0.15 运 营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 0.003 认 购 费 费 率 (%) 1 赎 回 费 费 率 (%) 3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计 提 比 例 参 数 S(%) 20 的 计 算 与 支 付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按 照 以 下 a 的 规 定 计 算 并 支 付 :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a. 按 照 信 托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 一 ) 款 的 规 定 计 算 并 支 付 ; b. 按 照 信 托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 二 ) 款 的 规 定 计 算 并 支 付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每 信 托 年 度 P( 元 ),P 为 元 止 损 线 0.8 封 闭 期 与 准 封 闭 期 封 闭 期 3 个 月, 准 封 闭 期 6 个 月 投 资 限 制 (1)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于 单 只 二 级 市 场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财 产 净 值 的 30 %; 4

(2)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于 单 只 ST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财 产 净 值 的 5 %; (3)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于 所 有 ST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财 产 净 值 的 10 %; (4)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于 单 只 创 业 板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财 产 净 值 的 30 %; (5)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于 所 有 创 业 板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财 产 净 值 的 100 %; 户 名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账 户 账 号 471080100100200283 开 户 行 兴 业 银 行 昆 明 分 行 营 业 部 5

第 五 部 分 认 购 条 款 委 托 人 全 称 委 托 人 证 件 及 号 码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委 托 人 信 经 办 人 证 件 及 号 码 通 讯 地 址 息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手 机 电 子 邮 箱 户 名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申 请 内 容 大 写 : 人 民 币 认 购 资 金 小 写 : 委 托 人 类 型 一 般 委 托 人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请 在 您 的 选 项 处 划 ) 特 定 委 托 人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委 托 人 : 自 然 人 签 字 / 法 人 名 称 及 盖 章 : 受 托 人 ( 名 称 及 盖 章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签 章 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章 ) 本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壹 式 贰 份, 委 托 人 持 壹 份, 受 托 人 持 壹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

信 托 公 司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应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信 托 公 司 依 据 本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 信 托 公 司 违 背 本 信 托 合 同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使 信 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由 信 托 公 司 以 固 有 财 产 赔 偿 不 足 赔 偿 时,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 云 信 信 2015-376( ) 号 7

鉴 于 : 一 委 托 人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居 住 的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或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法 人 或 者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具 备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条 件, 愿 意 参 与 信 托 合 同 所 述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通 过 证 券 投 资 获 得 回 报 二 受 托 人 为 合 格 的 信 托 业 务 经 营 机 构, 依 法 有 权 以 受 托 人 身 份 开 展 信 托 业 务 为 此,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信 托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自 愿 签 订 信 托 合 同, 以 共 同 信 守 三 本 信 托 由 受 托 人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信 托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设 立 受 托 人 将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但 并 不 保 证 信 托 财 产 的 运 用 无 风 险, 也 不 保 证 受 益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受 托 人 在 信 托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的 涉 及 本 信 托 的 信 息,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信 托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应 以 信 托 合 同 为 准 一 释 义 1. 云 南 信 托 或 受 托 人 : 指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2. 本 信 托 或 信 托 计 划 : 指 受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合 同 设 立 的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3. 信 托 合 同 或 本 合 同 : 指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的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以 及 对 该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4.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 是 信 托 合 同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的 统 称 5.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 指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以 及 对 该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 指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的 统 称 7.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 指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是 委 托 人 与 8

受 托 人 为 约 定 具 体 某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资 金 的 交 付 金 额 时 间, 以 及 当 期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等 而 签 署 的 合 同 i=1,2,3,4 ( 以 下 同 ) 8. 保 管 协 议 : 指 受 托 人 与 保 管 人 签 订 的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保 管 协 议 以 及 对 该 协 议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9.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 指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的 统 称 10.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 指 受 托 人 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签 订 的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11. 委 托 人 : 指 认 购 本 信 托 计 划 信 托 单 位, 并 受 信 托 文 件 约 束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12. 特 定 委 托 人 : 指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时,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并 享 有 特 定 受 益 权 和 一 般 受 益 权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13. 第 i 期 特 定 委 托 人 : 具 体 指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的 特 定 委 托 人 14. 信 托 单 元 : 指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本 信 托 计 划 将 不 同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信 托 资 金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单 元, 即 某 一 个 或 几 个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信 托 资 金 构 成 一 个 单 元, 受 托 人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对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对 应 的 信 托 财 产 进 行 各 自 独 立 地 管 理 运 用 和 处 分 ; 信 托 单 元 按 照 发 行 时 间 顺 序 命 名 为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15. 一 般 受 益 人 : 指 持 有 信 托 单 位, 享 受 信 托 利 益 的 人, 本 信 托 设 立 时, 与 委 托 人 为 同 一 人 16.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 指 具 体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的 一 般 受 益 人 17. 特 定 受 益 人 : 指 委 托 人 指 定 的 投 资 顾 问, 在 特 定 受 益 权 产 生 时 作 为 特 定 受 益 人 18. 第 i 期 特 定 受 益 人 : 指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信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人 指 定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19. 信 托 受 益 权 或 受 益 权 : 指 受 益 人 在 信 托 计 划 中 享 有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取 得 受 托 人 分 配 信 托 利 益 的 权 利 本 信 托 项 下 的 信 托 受 益 权 分 为 特 定 受 益 权 和 一 般 受 益 权 20. 特 定 受 益 权 : 是 指 特 定 受 益 人 从 信 托 利 益 中 获 取 特 定 信 托 利 益 的 权 利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开 放 日, 特 定 信 托 利 益 为 正 值 时, 方 产 生 特 定 受 益 权 21. 第 i 期 特 定 受 益 权 : 是 指 第 i 期 特 定 受 益 人 从 第 i 期 信 托 利 益 中 获 取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利 益 的 权 利 22. 一 般 受 益 权 : 是 指 一 般 受 益 人 从 信 托 利 益 中 获 取 一 般 信 托 利 益 的 权 利 9

23.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权 : 是 指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从 第 i 期 信 托 利 益 中 获 取 第 i 期 一 般 信 托 利 益 的 权 利 24. 信 托 利 益 : 指 受 益 人 依 照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享 有 的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所 有 经 济 利 益 25. 特 定 信 托 计 划 利 益 : 指 特 定 受 益 人 因 持 有 特 定 受 益 权 而 享 有 的 信 托 利 益 26.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 指 根 据 信 托 文 件 的 约 定, 特 定 受 益 人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中 享 有 的 特 定 信 托 计 划 利 益 27. 认 购 资 金 : 指 根 据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委 托 人 向 受 托 人 交 付 的 资 金 28. 第 i 期 认 购 资 金 : 指 根 据 信 托 文 件 的 约 定,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信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人 向 受 托 人 交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29. 信 托 资 金 : 指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的 货 币 资 金 30. 第 i 期 信 托 资 金 : 指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信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人 向 受 托 人 交 付 的 信 托 资 金 第 i 期 信 托 资 金 = 第 i 期 认 购 资 金 - 第 i 期 认 购 费 31. 信 托 财 产 : 指 受 托 人 因 信 托 资 金 的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以 及 因 前 述 一 项 或 数 项 财 产 灭 失 毁 损 或 其 他 事 由 形 成 的 财 产 ( 含 损 失 ) 32.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 指 受 托 人 因 第 i 期 信 托 资 金 的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以 及 因 前 述 一 项 或 数 项 财 产 灭 失 毁 损 或 其 他 事 由 形 成 的 财 产 ( 含 损 失 ) 33. 信 托 单 位 : 用 于 计 算 衡 量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以 及 委 托 人 认 购 或 赎 回 的 计 量 单 位 34.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 指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信 托 受 益 权 份 额 化 表 现 形 式,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每 一 信 托 单 位 对 应 人 民 币 1.00 元 资 金 35.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总 值 : 指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的 各 类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其 他 投 资 工 具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按 信 托 文 件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计 算 的 价 值 之 和 36.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 指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总 值 扣 除 当 期 信 托 单 元 应 承 担 的 负 债 后 的 余 额 37.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 指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与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之 比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是 计 算 衡 量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总 体 盈 亏 的 表 现 形 式 38. 认 购 : 指 在 信 托 计 划 推 介 期 内 或 存 续 期 间, 委 托 人 购 买 或 追 加 信 托 单 位 的 行 为 39. 第 i 期 认 购 : 指 投 资 者 按 照 信 托 文 件 的 规 定 购 买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行 为 40. 赎 回 : 指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持 有 信 托 单 位 的 受 益 人 向 受 托 人 申 请 退 出 所 持 信 托 单 位 而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1. 信 托 利 益 账 户 : 指 受 益 人 指 定 的 用 于 接 收 受 托 人 分 配 的 信 托 利 益 的 银 行 账 户 10

42. 信 托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 指 受 托 人 为 信 托 计 划 开 立 的 信 托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43. 信 托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 指 以 受 托 人 和 信 托 计 划 名 称 联 名 开 设 的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44. 保 管 银 行 : 指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5. 证 券 经 纪 商 : 指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46. 投 资 顾 问 : 指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委 托 人 指 定 的 投 资 顾 问 的 统 称,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均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投 资 顾 问 47. 开 放 日 : 委 托 人 ( 受 益 人 ) 认 购 和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的 日 期 本 信 托 计 划 开 放 日 为 每 月 10 日,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48. 交 易 日 / 工 作 日 : 指 沪 深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常 交 易 日 49. 信 托 业 保 障 基 金 : 是 指 按 信 托 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主 要 由 信 托 业 市 场 参 与 者 共 同 筹 集, 用 于 化 解 和 处 置 信 托 业 风 险 的 非 政 府 性 行 业 互 助 资 金 二 信 托 目 的 全 体 委 托 人 基 于 对 受 托 人 的 信 任, 分 期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并 交 付 认 购 资 金 于 受 托 人, 由 受 托 人 按 照 信 托 文 件 的 约 定 将 信 托 资 金 集 合 管 理 运 用 ; 受 托 人 根 据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全 体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聘 请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并 与 之 签 订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为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将 信 托 资 金 集 合 运 用 于 证 券 投 资, 以 期 获 取 信 托 收 益, 实 现 信 托 财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三 信 托 类 型 本 信 托 为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四 委 托 人 与 受 益 人 委 托 人 为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并 交 付 了 认 购 资 金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受 益 人 分 为 特 定 受 益 人 与 一 般 受 益 人, 特 定 受 益 人 根 据 信 托 文 件 的 约 定 享 有 特 定 受 益 权 ; 一 般 受 益 人 及 特 定 委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文 件 的 约 定 享 有 一 般 受 益 权 选 择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信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人, 为 第 i 期 委 托 人, 同 时 成 为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第 i 期 委 托 人 同 时 指 定 当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在 特 定 受 益 权 产 生 时 作 为 第 i 期 特 定 受 益 人 11

五 信 托 计 划 的 期 限 本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不 短 于 1 年 且 不 超 过 5 年, 受 托 人 有 权 调 整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受 托 人 可 以 在 募 集 第 i 期 认 购 资 金 时, 确 定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不 得 低 于 1 年, 具 体 起 止 时 间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确 定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届 满 前 1 个 月, 受 托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延 长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受 托 人 做 出 延 长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的 决 定 后, 应 在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届 满 前 通 知 全 体 第 i 期 受 益 人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延 长 后 且 期 限 延 长 后 的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届 满 前 1 个 月, 受 托 人 仍 可 按 照 前 述 规 定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延 长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存 续 期 限 六 信 托 计 划 规 模 本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的 最 低 信 托 资 金 规 模 为 3,000 万 人 民 币, 受 托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及 实 际 募 集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受 托 人 可 以 分 别 指 定 第 i 期 信 托 资 金 的 最 低 或 最 高 规 模 七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和 信 托 资 金 的 交 付 ( 一 ) 认 购 条 件 1. 委 托 人 资 格 委 托 人 应 当 是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能 够 识 别 判 断 和 承 担 信 托 计 划 相 应 风 险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1)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的 最 低 金 额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 (2) 个 人 或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总 计 在 其 认 购 时 超 过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能 提 供 相 关 财 产 证 明 的 自 然 人 ; (3) 个 人 收 入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每 年 收 入 超 过 2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者 夫 妻 双 方 合 计 收 入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每 年 收 入 超 过 3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能 提 供 相 关 收 入 证 明 的 自 然 人 2. 委 托 人 数 量 限 制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人 须 是 符 合 上 述 委 托 人 条 件 的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除 非 法 12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不 得 超 过 50 人, 单 笔 委 托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机 构 投 资 者 数 量 不 受 限 制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推 介 期 内, 受 托 人 接 受 单 笔 委 托 金 额 小 于 300 万 元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将 导 致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全 部 个 人 投 资 者 ( 限 单 笔 委 托 金 额 小 于 300 万 元 ) 人 数 超 过 50 人 的, 由 受 托 人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金 额 优 先 的 原 则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以 个 人 投 资 者 签 署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的 方 式 进 行 3. 资 金 合 法 性 要 求 委 托 人 用 于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资 金 不 是 银 行 信 贷 资 金 借 贷 资 金 或 其 他 负 债 资 金,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未 损 害 委 托 人 的 债 权 人 合 法 利 益 ; 认 购 资 金 是 其 合 法 所 有 的 具 有 完 全 支 配 权 和 处 分 权 的 财 产, 并 符 合 信 托 法 和 信 托 文 件 对 信 托 资 金 的 规 定 委 托 人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作 出 相 关 决 定 时 没 有 依 赖 受 托 人 或 受 托 人 的 任 何 关 联 机 构, 受 托 人 不 对 认 购 资 金 的 合 法 性 负 有 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不 对 委 托 人 是 否 遵 守 适 用 于 其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政 策 负 有 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 资 金 限 额 要 求 委 托 人 认 购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时, 委 托 人 的 认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并 且 认 购 资 金 的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本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委 托 人 已 经 认 购 且 仍 然 持 有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委 托 人 可 追 加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每 次 追 加 认 购 的 信 托 资 金 的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万 元 或 以 1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递 增 ( 二 ) 认 购 方 式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分 为 初 始 认 购 和 后 续 认 购 1. 初 始 认 购 即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推 介 期 内, 合 格 投 资 者 按 照 信 托 文 件 的 规 定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行 为 2. 后 续 认 购 即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存 续 期 内, 在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的 开 放 日,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行 为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存 续 期 内, 若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发 生 停 牌 情 形 时, 从 停 牌 当 日 ( 含 当 日 ) 直 至 股 票 复 牌 前, 受 托 人 有 权 拒 绝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与 赎 回 ( 三 ) 认 购 费 用 委 托 人 认 购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需 缴 纳 认 购 费, 具 体 事 宜 以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13

定 为 准 特 定 委 托 人 参 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无 需 交 纳 认 购 费 ( 四 ) 认 购 资 金 的 交 付 受 托 人 在 保 管 银 行 开 立 信 托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接 受 委 托 人 信 托 资 金 的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信 托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在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不 可 撤 销 受 托 人 不 接 受 现 金 认 购, 委 托 人 可 通 过 代 理 收 付 银 行 代 为 办 理 信 托 计 划 认 购 的 资 金 划 转 业 务 委 托 人 应 将 认 购 资 金 先 划 付 至 募 集 账 户, 再 由 募 集 账 户 划 付 至 信 托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委 托 人 应 从 其 本 人 或 本 单 位 开 立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划 转 认 购 资 金 款 项 1. 募 集 账 户 信 息 见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 2. 信 托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户 名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216200100101011005 开 户 行 :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部 ( 五 ) 认 购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信 托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归 属 于 受 托 人 ( 六 ) 认 购 时 间 受 托 人 收 到 委 托 人 应 提 交 的 认 购 文 件 且 审 核 通 过 后, 信 托 单 位 的 认 购 时 间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推 介 期 内 交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以 信 托 资 金 认 购 当 期 信 托 单 元 项 下 信 托 单 位 ;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存 续 期 内 进 行 信 托 单 位 认 购 的, 委 托 人 须 向 受 托 人 提 交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认 购 申 请 文 件 委 托 人 的 信 托 资 金 以 受 托 人 确 认 的 开 放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计 入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认 购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 七 ) 信 托 单 位 的 初 始 认 购 手 续 及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1. 信 托 文 件 一 般 委 托 人 和 特 定 委 托 人 须 根 据 本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签 署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壹 式 贰 份 2. 一 般 委 托 人 和 特 定 委 托 人 需 要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1) 一 般 委 托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 1 本 人 身 份 证 ( 双 面 )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 2 本 人 受 益 账 户 的 银 行 卡 ( 存 折 ) 复 印 件 14

注 : 一 般 委 托 人 需 要 在 以 上 文 件 上 签 字 (2) 一 般 委 托 人 和 特 定 委 托 人 为 法 人 企 业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需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 3 委 托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他 组 织 有 效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4 委 托 人 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5 委 托 人 受 益 账 户 证 明 ( 原 件 ); 6 委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 双 面 ) 复 印 件 ; 7 若 经 办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则 经 办 人 需 提 交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和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注 : 一 般 委 托 人 和 特 定 委 托 人 需 要 在 上 述 文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 八 ) 信 托 单 位 认 购 份 数 1.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每 份 信 托 单 位 认 购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整 ; 2.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信 托 资 金 认 购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 第 i 期 认 购 资 金 金 额 - 第 i 期 认 购 费 ) 1.00; 3.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存 续 期 内, 信 托 资 金 认 购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 第 i 期 认 购 资 金 金 额 - 第 i 期 认 购 费 ) 开 放 日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 4. 认 购 完 成 后, 不 足 一 份 信 托 单 位 的 信 托 资 金 归 属 于 当 期 信 托 单 元 信 托 财 产 ( 九 ) 认 购 不 成 功 的 处 理 办 法 如 果 委 托 人 已 经 交 付 第 i 期 认 购 资 金, 但 因 故 未 能 成 功 认 购 的, 受 托 人 将 在 获 悉 不 能 认 购 之 日 起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还 其 交 付 的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委 托 人 交 付 资 金 在 此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以 同 期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 归 属 于 受 托 人 八 信 托 计 划 的 成 立 以 及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成 立 ( 一 )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成 立 1.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推 介 期 或 存 续 期 内, 签 署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并 交 付 第 i 期 认 购 资 金, 办 理 其 他 手 续 委 托 人, 应 在 签 署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之 日 起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受 托 人 指 定 账 户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受 托 人 可 以 委 托 商 业 银 行 作 为 代 理 收 付 机 构, 代 为 收 付 信 托 单 位 认 购 资 金 2.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推 介 期 限 受 托 人 有 权 在 募 集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时 指 定 推 介 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受 托 人 有 权 延 长 或 提 前 终 止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推 介 期 15

3. 除 非 受 托 人 另 行 公 布,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推 介 期 内, 在 满 足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之 后 可 以 宣 布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推 介 期 届 满 或 未 满, 募 集 的 信 托 资 金 达 到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预 期 募 集 资 金 数 额 ; 如 果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采 用 本 信 托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第 ( 二 ) 款 所 述 方 式 计 算 及 支 付 第 i 期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则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还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已 向 受 托 人 足 额 支 付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第 一 信 托 年 度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如 果 投 资 者 已 经 认 购 但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未 能 成 立, 投 资 者 应 退 还 所 有 已 签 署 的 信 托 文 件 ( 二 ) 信 托 计 划 的 成 立 在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受 托 人 有 权 宣 布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 1. 信 托 计 划 第 1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2.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合 同 份 数 不 低 于 2 份 3.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规 模 不 低 于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受 托 人 有 权 对 信 托 计 划 的 成 立 规 模 进 行 调 整 受 托 人 将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实 行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发 行, 但 受 托 人 未 对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发 行 成 功 与 否 作 出 过 任 何 陈 述 或 承 诺 九 信 托 财 产 ( 一 ) 受 托 人 因 承 诺 信 托 而 取 得 的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信 托 资 金 ( 二 ) 因 信 托 资 金 的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 三 ) 因 前 述 一 项 或 数 项 财 产 灭 失 毁 损 或 其 他 事 由 形 成 或 取 得 的 财 产 十 信 托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 一 ) 信 托 财 产 与 属 于 受 托 人 所 有 的 财 产 ( 以 下 简 称 固 有 财 产 ) 相 区 别, 不 得 归 入 受 托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成 为 固 有 财 产 的 一 部 分 受 托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被 宣 告 破 产 而 终 止, 信 托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二 ) 受 托 人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信 托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受 托 人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不 同 的 信 托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三 ) 受 托 人 为 信 托 计 划 设 立 信 托 计 划 专 户, 即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专 户 信 托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16

( 四 ) 信 托 财 产 单 独 记 账, 信 托 财 产 与 受 托 人 固 有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信 托 财 产 与 受 托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信 托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五 ) 信 托 计 划 虽 然 分 期 发 行 信 托 单 元, 但 是 由 于 各 期 信 托 单 位 皆 处 于 同 一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所 对 应 的 各 期 信 托 财 产 仅 按 照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在 本 信 托 内 部 相 互 独 立, 该 独 立 性 不 能 对 抗 外 部 第 三 人 十 一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 一 ) 持 有 期 限 要 求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封 闭 期 和 准 封 闭 期 1. 封 闭 期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委 托 人 认 购 的 每 一 信 托 单 位 均 设 置 封 闭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封 闭 期 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的 约 定 为 准 封 闭 期 内,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不 可 以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可 以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 2. 准 封 闭 期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委 托 人 认 购 的 每 一 信 托 单 位 均 设 置 准 封 闭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准 封 闭 期 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的 约 定 为 准 ( 不 含 准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准 封 闭 期 内,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可 以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但 需 缴 纳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归 属 于 信 托 财 产 ( 准 封 闭 期 内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无 需 缴 纳 赎 回 费 ) 准 封 闭 内 ( 不 含 准 封 闭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需 按 照 本 条 第 ( 五 ) 款 之 约 定 缴 纳 赎 回 费 准 封 闭 期 以 后, 除 特 定 委 托 人 外 的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可 以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且 无 需 缴 纳 赎 回 费 因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分 红 转 换 而 成 的 信 托 单 位, 不 受 封 闭 期 与 准 封 闭 期 限 制, 且 赎 回 时 无 需 缴 纳 赎 回 费 ( 二 ) 持 有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要 求 除 特 定 委 托 人 外 的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有 权 赎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信 托 单 位 部 分 赎 回 的, 赎 回 后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最 低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不 得 低 于 100 万 份 否 则 受 托 人 不 接 受 其 赎 回 申 请, 除 非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全 部 赎 回 ( 三 )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手 续 及 提 交 的 文 件 1. 申 请 文 件 17

一 般 受 益 人 须 向 受 托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文 件 一 式 二 份 2. 一 般 受 益 人 需 要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1) 一 般 受 益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 1 本 人 身 份 证 ( 双 面 )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 2 本 人 受 益 账 户 的 银 行 卡 ( 存 折 ) 复 印 件 注 : 一 般 受 益 人 需 要 在 以 上 文 件 上 签 字 (2) 一 般 受 益 人 为 法 人 企 业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需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 1 受 益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他 组 织 有 效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2 受 益 人 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3 受 益 人 受 益 账 户 证 明 ( 原 件 ); 4 受 益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 双 面 ) 复 印 件 ; 5 若 经 办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则 经 办 人 需 提 交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和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注 : 一 般 受 益 人 需 要 在 上 述 文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 四 )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审 核 和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确 定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赎 回 时, 一 般 受 益 人 须 于 开 放 日 之 前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向 受 托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文 件 赎 回 份 额 以 受 托 人 确 认 的 开 放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退 出 信 托 财 产,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赎 回 资 金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赎 回 时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即 :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赎 回 信 托 单 位 时, 优 先 赎 回 先 加 入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 五 )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费 用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可 以 赎 回 封 闭 期 之 后 的 信 托 单 位, 在 准 封 闭 期 赎 回 的 赎 回 费 率 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的 约 定 为 准, 准 封 闭 期 以 后 赎 回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赎 回 费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费 = 赎 回 开 放 日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赎 回 份 额 赎 回 费 费 率 ( 六 )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一 般 受 益 人 单 笔 最 低 申 请 赎 回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不 得 低 于 10 万 份, 受 托 人 有 权 调 整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 七 ) 巨 额 赎 回 处 理 1.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单 个 开 放 日, 净 赎 回 申 请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数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18

除 认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额 的 20 % 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受 托 人 可 以 根 据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部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部 赎 回 : 当 受 托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一 般 受 益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款 项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受 托 人 认 为 支 付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一 般 受 益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一 般 受 益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受 托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该 开 放 日 上 一 日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额 的 2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信 托 份 额 单 个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信 托 份 额 单 个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一 般 受 益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本 条 第 ( 六 ) 款 限 制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承 担 的 赎 回 费 按 实 际 赎 回 时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3) 巨 额 赎 回 的 通 知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受 托 人 可 选 择 邮 寄 传 真 电 话 或 网 上 公 告 等 方 式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申 请 赎 回 的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八 ) 赎 回 资 金 的 计 算 及 支 付 受 托 人 在 赎 回 开 放 日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及 划 款 指 令 转 交 保 管 银 行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进 行 划 款 赎 回 资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一 般 受 益 人 赎 回 基 准 原 则 赎 回 资 金 =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 赎 回 费 2. 赎 回 资 金 计 算 结 果 以 元 为 单 位,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信 托 财 产 ( 九 ) 赎 回 文 件 的 管 理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表 赎 回 申 请 书 等 相 关 赎 回 文 件 在 受 托 人 处 归 档, 以 备 受 益 人 查 询 ( 十 ) 其 他 约 定 19

本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若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发 生 停 牌 情 形 时, 从 停 牌 当 日 ( 含 当 日 ) 直 至 股 票 复 牌 前, 经 与 投 资 顾 问 商 议, 受 托 人 有 权 拒 绝 信 托 单 位 的 赎 回 十 二 特 定 委 托 人 参 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 一 ) 特 定 委 托 人 的 确 定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时,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即 为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唯 一 特 定 委 托 人 ( 二 ) 特 定 委 托 人 参 与 方 式 金 额 和 比 例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时, 特 定 委 托 人 认 购 的 信 托 资 金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存 续 期 间, 特 定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不 得 赎 回 不 得 转 让 ( 三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特 定 委 托 人 的 收 益 分 配 1.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特 定 委 托 人 持 有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与 一 般 受 益 人 持 有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同 等 享 有 一 般 受 益 权 收 益 分 配 的 权 利, 也 承 担 与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相 对 应 损 失 的 责 任 2.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特 定 委 托 人 按 照 其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享 有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十 三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将 信 托 资 金 用 于 投 资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挂 牌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以 及 未 来 可 以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等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以 及 信 托 业 保 障 基 金, 信 托 业 保 障 基 金 认 购 标 准 按 信 托 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认 购 如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受 托 人 需 取 得 特 定 资 质 后 方 可 投 资 某 产 品, 则 受 托 人 须 在 获 得 相 应 资 质 后 开 展 此 项 业 务 委 托 人 授 权 受 托 人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范 围 十 四 投 资 限 制 ( 一 )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限 制 1. 本 信 托 计 划 与 受 托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信 托 计 划 投 资 于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 同 时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流 通 股 本 的 10%, 但 持 有 在 创 业 板 挂 牌 交 易 的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其 流 通 股 本 的 5%, 最 新 一 笔 导 致 上 述 持 股 比 例 20

超 过 限 制 的 交 易 指 令 无 效 2. 不 得 投 资 S *ST SST S*ST 类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3. 不 得 投 资 于 证 券 回 购 融 资 交 易 等 风 险 较 大 的 投 资 品 种, 不 得 投 资 于 融 资 融 券 ETF 套 利, 股 票 定 向 增 发 的 交 易 不 得 用 于 可 能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也 不 得 用 于 资 金 拆 借 贷 款 抵 押 融 资 或 者 对 外 担 保 等 4. 不 得 将 信 托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运 用 于 受 托 人 的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人, 不 得 以 受 托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与 信 托 计 划 财 产 进 行 交 易 5. 不 得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股 票 公 开 增 发 新 债 申 购 等 一 级 市 场 发 行 的 证 券 品 种 6. 不 得 投 资 于 场 外 交 易 ( 二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限 制 1.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限 制 应 满 足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的 约 定 2.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信 托 计 划 规 模 变 动 等 因 素 致 使 信 托 计 划 或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按 照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完 成 调 整, 若 投 资 顾 问 未 能 按 期 调 整 完 毕 的, 受 托 人 可 以 按 其 自 己 的 判 断, 于 第 6 个 交 易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遇 股 票 停 牌 等 限 制 流 通 的 情 况, 调 整 时 间 顺 延 ( 三 ) 法 律 规 定 或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四 )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有 新 的 政 策 法 律 对 上 述 限 制 做 出 不 同 规 定 的, 上 述 限 制 根 据 规 定 做 相 应 调 整 ( 五 ) 如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有 特 别 约 定 的 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的 约 定 为 准 十 五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止 损 线 ( 一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止 损 线 以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为 依 据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运 行 期 间, 当 某 一 交 易 日 (T 日 ) 估 值 结 果 显 示 该 日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小 于 等 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规 定 的 止 损 线 时,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触 及 该 止 损 线, 估 值 结 果 以 受 托 人 估 算 的 结 果 为 准 ( 二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触 及 止 损 线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T+1 日 ) 起, 受 托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按 照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的 建 议 平 仓 止 损, 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未 能 按 期 向 受 托 人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以 致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未 能 按 期 平 仓 完 毕 的, 受 托 人 可 以 按 其 自 己 21

的 判 断, 于 第 6 个 交 易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平 仓 如 果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某 类 非 现 金 资 产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或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在 其 恢 复 交 易 或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变 现 后, 受 托 人 继 续 完 成 平 仓 行 为 该 平 仓 操 作 是 不 可 逆 的, 在 所 持 全 部 非 现 金 类 资 产 变 现 前 不 可 停 止 ( 三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触 及 止 损 线, 受 托 人 有 权 提 前 注 销 该 期 信 托 单 元, 并 进 行 清 算 分 配 十 六 信 托 计 划 的 投 资 决 策 和 执 行 程 序 受 托 人 对 投 资 顾 问 下 发 的 投 资 指 令 根 据 信 托 文 件 中 关 于 信 托 财 产 运 用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及 限 制 的 规 定 进 行 自 主 决 策, 并 向 证 券 交 易 经 纪 机 构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 一 ) 投 资 策 略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不 同 信 托 单 元 可 以 采 用 不 同 的 投 资 策 略 ( 二 )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1.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根 据 信 托 文 件 及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规 定 向 受 托 人 出 具 投 资 建 议, 受 托 人 对 投 资 建 议 进 行 审 核, 如 投 资 建 议 内 容 未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信 托 文 件 及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托 人 将 根 据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出 具 的 投 资 建 议 进 行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的 交 易 如 投 资 建 议 内 容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信 托 文 件 及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托 人 将 拒 绝 执 行 投 资 建 议 内 容 2.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应 通 过 受 托 人 专 用 网 上 系 统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出 投 资 建 议, 当 受 托 人 专 用 网 上 系 统 出 现 无 法 进 行 正 常 工 作 的 情 形 时,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可 以 通 过 传 真 或 录 音 电 话 方 式 出 具 投 资 建 议 3.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可 采 用 录 音 电 话 方 式 下 达 投 资 建 议, 相 应 投 资 建 议 应 以 传 真 形 式 补 送 受 托 人 4.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以 传 真 录 音 电 话 方 式 发 送 的 投 资 建 议 应 为 受 托 人 执 行 投 资 建 议 留 出 必 要 时 间, 因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未 留 足 够 时 间 造 成 受 托 人 未 能 执 行 投 资 建 议 内 容, 受 托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5. 如 因 交 易 条 件 不 能 满 足 上 市 公 司 停 牌 证 券 交 易 所 闭 市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建 议 不 能 执 行, 则 该 投 资 建 议 作 废 ( 三 ) 信 托 事 务 的 管 理 1. 受 托 人 应 当 将 信 托 财 产 与 其 固 有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不 得 将 信 托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使 信 托 财 产 成 为 其 固 有 财 产 的 一 部 分 22

2. 受 托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为 了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但 受 托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须 经 委 托 人 一 致 认 可 3. 受 托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的 完 整 纪 录 受 托 人 每 周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 按 季 制 作 信 托 资 金 管 理 报 告, 于 每 季 结 束 后 在 受 托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鉴 于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集 合 性 质, 委 托 人 全 权 委 托 受 托 人 根 据 本 信 托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信 托 财 产 进 行 运 用 管 理 十 七 信 托 计 划 专 户 的 管 理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信 托 计 划 专 户 包 括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信 托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受 托 人 必 须 开 设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对 信 托 财 产 进 行 单 独 管 理 受 托 人 必 须 开 设 信 托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操 作 受 托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名 义 开 立 除 信 托 计 划 专 户 外 的 其 他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的 信 托 计 划 专 户 进 行 本 信 托 计 划 以 外 的 任 何 活 动 为 了 提 高 信 托 财 产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保 障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保 管 银 行 对 信 托 财 产 进 行 保 管, 并 根 据 与 受 托 人 签 署 的 保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予 以 监 督 证 券 经 纪 商 根 据 与 受 托 人 保 管 银 行 签 署 的 证 券 经 纪 服 务 协 议 对 信 托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予 以 监 督 十 八 信 托 财 产 的 保 管 在 信 托 计 划 期 限 内, 受 托 人 委 托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保 管 人, 将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设 定 为 保 管 账 户, 由 保 管 人 对 保 管 账 户 内 全 部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的 资 金 进 行 保 管 具 体 保 管 事 宜, 以 受 托 人 和 保 管 人 另 行 签 署 的 保 管 协 议 为 准 保 管 人 接 受 受 托 人 的 委 托 并 签 署 保 管 协 议, 办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保 管 业 务 保 管 人 与 委 托 人 ( 受 益 人 ) 不 发 生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保 管 人 对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资 金 的 保 管 并 非 对 本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或 收 益 的 保 证 或 承 诺, 也 不 承 担 本 信 托 计 划 的 投 资 风 险 本 信 托 财 产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等 资 产 依 据 法 定 或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由 相 应 机 构 登 记 保 存 其 他 资 产 由 受 托 人 决 定 是 否 保 管 及 相 应 保 管 方 式 十 九 信 托 计 划 的 投 资 顾 问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确 定 的 投 资 顾 问 为 准 23

按 照 第 i 期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受 托 人 聘 请 投 资 顾 问 担 任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投 资 顾 问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信 托 文 件 的 约 定, 对 受 托 人 管 理 运 用 信 托 财 产 提 供 相 应 的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受 托 人 根 据 投 资 顾 问 提 供 的 交 易 建 议 和 信 托 文 件 中 关 于 信 托 财 产 运 用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及 限 制 的 规 定 自 主 决 策, 并 向 证 券 交 易 经 纪 机 构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有 关 具 体 事 宜, 由 受 托 人 和 投 资 顾 问 另 行 签 署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进 行 约 定 委 托 人 签 署 信 托 合 同 即 为 表 明 其 已 认 可 和 同 意 受 托 人 聘 请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并 同 意 授 权 投 资 顾 问 按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的 方 式 为 受 托 人 管 理 运 用 信 托 财 产 提 供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二 十 信 托 计 划 及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的 核 算 与 估 值 ( 一 ) 分 账 核 算 受 托 人 对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 二 ) 信 托 单 位 概 述 信 托 单 位 是 用 于 计 算 衡 量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以 及 委 托 人 认 购 或 赎 回 的 计 量 单 位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以 受 托 人 登 记 记 载 的 信 托 份 额 明 细 为 准 ( 三 )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的 计 算 1.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指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与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之 比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是 计 算 衡 量 信 托 财 产 总 体 盈 亏 的 表 现 形 式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8 位, 第 9 位 四 舍 五 入, 差 额 部 分 归 入 信 托 财 产 2.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指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与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之 比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是 计 算 衡 量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总 体 盈 亏 的 表 现 形 式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8 位, 第 9 位 四 舍 五 入, 差 额 部 分 归 入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 四 ) 信 托 财 产 的 估 值 1. 估 值 目 的 信 托 财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 确 地 反 映 信 托 财 产 的 价 值, 并 为 信 托 计 划 的 参 与 分 配 退 出 清 算 等 提 供 依 据 24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估 值 目 的 :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 确 地 反 映 信 托 财 产 的 价 值, 并 为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参 与 分 配 退 出 清 算 等 提 供 依 据 2. 估 值 对 象 信 托 财 产 所 投 资 的 一 切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估 值 对 象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信 托 财 产 所 投 资 的 一 切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3. 估 值 日 计 算 信 托 单 位 净 值 之 日, 保 管 人 受 托 人 分 别 于 本 信 托 计 划 每 一 交 易 日 进 行 估 值 本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每 周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开 放 日 本 信 托 计 划 终 止 日 为 估 值 核 对 日, 保 管 人 与 受 托 人 于 估 值 核 对 日 的 当 日 对 双 方 估 值 核 对 日 的 估 值 结 果 进 行 核 对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估 值 日 : 计 算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之 日, 保 管 人 受 托 人 分 别 于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每 一 交 易 日 进 行 估 值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存 续 期 间 每 周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开 放 日 本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终 止 日 为 估 值 核 对 日, 保 管 人 与 受 托 人 于 估 值 核 对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对 双 方 估 值 核 对 日 的 估 值 结 果 进 行 核 对 4. 估 值 方 法 本 信 托 项 下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均 采 用 如 下 估 值 方 法, 对 该 单 元 信 托 单 位 进 行 估 值 计 算 (1) 上 市 流 通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股 票 权 证 封 闭 式 基 金 LOF ETF 等 ): 以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2) 开 放 式 基 金 : 以 估 值 日 当 日 基 金 净 值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基 金 净 值 估 值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单 位 净 值 1 元 乘 以 实 际 份 额 计 算 净 值 ( 不 计 提 万 份 收 益 ) (3) 可 流 通 暂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属 于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或 增 发 的 股 票, 以 估 值 日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属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按 成 本 估 值 (4) 当 信 托 计 划 所 参 与 的 标 的 股 票 发 生 停 牌 情 况 并 对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对 所 停 牌 标 的 股 票 根 据 公 开 发 布 的 相 应 行 业 指 数 收 益 率 采 取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5)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6)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7) 未 上 市 债 券 在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交 易 所 以 25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按 成 本 估 值 (8)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9) 回 购 协 议 以 成 本 列 示, 按 商 定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10) 银 行 承 诺 保 本 理 财 产 品 每 日 计 提 利 息, 实 际 到 账 的 款 项 以 银 行 入 账 金 额 为 准 (11)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和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不 计 提 利 息, 实 际 到 账 的 款 项 以 银 行 和 券 商 季 末 入 账 金 额 为 准, 归 属 受 托 人 (12)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或 变 更 事 项, 依 法 按 最 新 规 定 计 算 没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由 受 托 人 与 保 管 银 行 协 商 确 定 计 算 方 法 (1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规 定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信 托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受 托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在 与 保 管 人 商 议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信 托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即 使 存 在 此 种 情 况, 受 托 人 或 保 管 人 若 采 用 上 述 规 定 的 方 法 为 信 托 财 产 进 行 了 估 值, 仍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二 十 一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的 费 用 ( 一 )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的 费 用 范 围 1. 除 非 委 托 人 另 行 支 付, 受 托 人 因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发 生 的 下 述 费 用 归 属 于 信 托 管 理 费,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 (1) 信 托 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或 处 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税 费 和 交 易 费 用 ; (2) 认 购 费 ; (3)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 (4) 投 资 顾 问 费 ; (5) 保 管 银 行 收 取 的 保 管 费 ; (6) 运 营 管 理 费 ; (7) 文 件 或 账 册 的 制 作 及 印 刷 费 用 ; (8)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9) 律 师 费 审 计 费 等 中 介 费 用 ; (10) 信 托 计 划 终 止 时 的 清 算 费 用 ; (11) 财 务 顾 问 费 等 ; (12) 受 益 人 大 会 召 开 费 用 ; (13) 应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的 其 他 费 用 26

2. 费 用 的 计 算 和 提 取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根 据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从 信 托 财 产 中 提 取 并 支 付 在 信 托 财 产 应 承 担 费 用 中, 律 师 费 按 照 签 署 的 律 师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支 付 ; 开 户 费 销 户 费 等 共 同 类 费 用 于 费 用 发 生 日 按 照 当 时 存 续 的 子 账 户 个 数 平 均 分 摊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发 生 的 费 用 应 首 先 以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受 托 人 以 固 有 财 产 先 行 垫 付 的, 受 托 人 有 权 从 信 托 财 产 中 优 先 受 偿 ( 二 ) 不 列 入 信 托 计 划 费 用 的 项 目 受 托 人 因 违 背 信 托 文 件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以 及 处 理 与 信 托 事 务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列 入 信 托 计 划 费 用 ( 三 ) 信 托 计 划 税 费 1. 信 托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各 方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自 行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受 托 人 不 承 担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2. 应 当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的 税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3.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各 委 托 人 按 其 持 有 的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占 同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的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比 例 的 应 当 由 信 托 财 产 承 担 的 信 托 计 划 税 费 ( 四 ) 受 托 人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先 行 垫 付 的 信 托 计 划 费 用, 受 托 人 有 权 从 信 托 财 产 中 优 先 受 偿 二 十 二 认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推 介 期 及 存 续 期 内, 委 托 人 认 购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需 交 纳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外 扣 法, 认 购 费 费 率 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为 准 认 购 费 用 的 用 途 支 付 对 象 支 付 方 式 及 金 额 由 受 托 人 确 定 受 托 人 有 权 调 整 认 购 费 用 并 有 权 对 委 托 人 需 交 纳 的 认 购 费 用 进 行 减 免 认 购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认 购 费 = 第 i 期 信 托 资 金 金 额 第 i 期 认 购 费 费 率 认 购 资 金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信 托 资 金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费 认 购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前 委 托 人 应 支 付 的 认 购 费, 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从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中 扣 除 并 支 付 给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后, 认 购 费 于 信 托 资 金 加 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从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中 扣 除 并 支 付 给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7

二 十 三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受 托 人 对 各 期 信 托 财 产 分 别 计 算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受 托 人 可 以 根 据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的 约 定, 按 照 如 下 方 式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经 受 托 人 与 第 i 期 投 资 顾 问 协 商 一 致, 受 托 人 有 权 更 改 信 托 报 酬 ( 一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每 日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按 照 如 下 方 法 计 算 :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额 1 元 0.5 % 365 信 托 计 划 成 立 日 或 信 托 计 划 的 开 放 日, 当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额 发 生 变 动 时, 用 以 计 算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额 均 是 指 该 日 因 认 购 赎 回 和 分 红 而 导 致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变 动 后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额 2.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的 支 付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的 支 付 方 式 :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该 开 放 日 为 基 准 日, 由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该 基 准 日 已 计 提 未 支 付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从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中 扣 除, 并 支 付 给 受 托 人 3. 除 本 款 1 项 所 述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外, 因 受 托 人 为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提 供 软 件 以 及 软 件 服 务 而 产 生 的 4,000 元 费 用, 亦 归 属 于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该 部 分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时 一 次 性 足 额 收 取, 由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该 部 分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从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中 扣 除, 并 支 付 给 受 托 人 ( 二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由 投 资 顾 问 于 每 信 托 年 度 向 受 托 人 支 付 1.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由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足 额 支 付 给 受 托 人, 受 托 人 按 每 信 托 年 度 P 元 向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收 取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P 的 具 体 数 值 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的 约 定 为 准 2.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的 支 付 (1)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的 首 次 支 付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应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前 向 受 托 人 一 次 性 足 额 支 付 第 一 信 托 年 度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P 元 (2)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的 后 续 支 付 :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每 一 信 托 年 度 期 满 前 15 日 内,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应 向 受 托 人 足 额 支 付 下 一 信 托 年 度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信 托 年 度 指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后 每 满 12 个 开 放 日 的 期 间 28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以 受 托 人 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签 订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合 同 为 准 3.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投 资 顾 问 未 按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向 受 托 人 足 额 支 付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时, 受 托 人 有 权 提 前 注 销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二 十 四 保 管 费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受 托 人 对 各 期 信 托 财 产 分 别 计 算 保 管 人 的 保 管 费, 第 i 期 保 管 费 年 费 率 由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具 体 规 定 经 受 托 人 与 第 i 期 投 资 顾 问 协 商 一 致, 受 托 人 有 权 更 改 保 管 费 费 率 ( 一 ) 第 i 期 保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第 i 期 保 管 费 = 上 一 日 的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第 i 期 保 管 费 年 费 率 365 2. 若 第 i 期 保 管 费 计 提 日 为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则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应 计 提 的 保 管 费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额 1 元 第 i 期 保 管 年 费 率 365 ( 二 ) 保 管 费 支 付 方 式 :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该 开 放 日 为 基 准 日, 由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该 基 准 日 已 计 提 未 支 付 的 保 管 费 从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中 扣 除 并 支 付 给 保 管 银 行 二 十 五 投 资 顾 问 费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受 托 人 对 各 期 信 托 财 产 分 别 计 算 投 资 顾 问 费, 第 i 期 投 资 顾 问 费 年 费 率 由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具 体 规 定 ( 一 ) 第 i 期 投 资 顾 问 费 每 日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 上 一 日 的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净 值 第 i 期 投 资 顾 问 费 年 费 率 365 2. 若 第 i 期 投 资 顾 问 费 计 提 日 为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则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应 计 提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成 立 日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额 1 元 第 i 期 投 资 顾 问 费 年 费 率 365 ( 二 ) 投 资 顾 问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该 开 放 日 为 基 准 日, 由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该 基 准 日 已 计 提 未 支 付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从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中 扣 除, 并 支 付 给 投 资 顾 29

问 或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二 十 六 运 营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提 取 和 支 付 受 托 人 对 各 期 信 托 财 产 分 别 计 算 运 营 管 理 费, 第 i 期 运 营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由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具 体 规 定 ( 一 ) 第 i 期 运 营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运 营 管 理 费 = 第 i 期 当 日 股 票 与 封 闭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金 额 总 和 第 i 期 运 营 管 理 费 率 其 中, 第 i 期 当 日 交 易 金 额 以 受 托 人 使 用 的 远 程 交 易 系 统 数 据 为 准 ( 二 ) 运 营 管 理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运 营 管 理 费 以 每 季 度 末 月 25 日 为 基 准 日, 于 基 准 日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一 次 截 至 该 基 准 日 已 计 提 未 支 付 的 运 营 管 理 费, 由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该 基 准 日 已 计 提 未 支 付 的 运 营 管 理 费 从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中 扣 除, 并 支 付 给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二 十 七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及 分 配 ( 一 )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的 计 算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指 第 i 期 财 产 在 扣 除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费 用 及 税 费 后 的 余 额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分 为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和 第 i 期 一 般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1.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的 计 算 若 某 开 放 日 提 取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前 的 信 托 单 位 累 计 净 值 高 于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计 提 基 准 净 值 时, 则 在 该 开 放 日 以 二 者 差 额 的 S 计 提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计 算 公 式 为 : 某 开 放 日 计 提 的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 该 开 放 日 计 提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前 的 信 托 单 位 累 计 净 值 -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计 提 基 准 净 值 ) S 该 开 放 日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如 果 上 一 公 式 计 算 结 果 小 于 等 于 零, 则 该 开 放 日 应 提 取 的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为 零 某 开 放 日 计 提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前 的 信 托 单 位 累 计 净 值 =(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总 值 - 第 i 期 信 托 管 理 费 )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每 信 托 单 位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注 : 本 公 式 所 列 的 某 开 放 日 计 提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前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累 计 净 值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总 值 第 i 期 信 托 管 理 费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均 指 在 同 一 开 放 日 的 30

数 值 S 为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计 提 比 例 参 数, 具 体 数 值 以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中 的 约 定 为 准 )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计 提 基 准 净 值 指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在 过 去 所 有 开 放 日 历 史 最 高 信 托 单 位 累 计 净 值 与 1.0 元 之 间 的 最 大 值 开 放 日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指 该 日 因 认 购 赎 回 和 分 红 而 导 致 信 托 单 位 份 额 变 动 前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的 总 份 数 2. 第 i 期 一 般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的 计 算 (1) 第 i 期 一 般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2) 第 i 期 一 般 受 益 人 按 其 持 有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占 同 期 第 i 期 信 托 单 位 总 份 数 的 比 例 享 有 相 应 比 例 的 第 i 期 一 般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 二 )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的 分 配 1.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的 支 付 第 i 期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的 支 付 将 按 照 本 信 托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特 定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提 取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保 管 银 行 根 据 受 托 人 出 具 的 划 款 指 令 从 信 托 财 产 专 户 中 扣 除 直 接 支 付 给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2. 第 i 期 一 般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的 分 配 (1) 受 托 人 决 定 分 红 时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分 红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进 行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受 托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将 部 分 或 全 部 第 i 期 一 般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以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分 配 给 第 i 期 受 益 人 受 托 人 应 在 分 红 日 的 5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受 托 人 网 站 公 告 或 发 送 短 信 的 方 式 告 知 分 红 事 宜 在 分 红 日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受 托 人 向 第 i 期 受 益 人 寄 送 信 托 分 红 确 认 书 正 本 一 份 信 托 分 红 确 认 书 在 受 托 人 处 归 档, 以 备 受 益 人 查 询 (2)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注 销 时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注 销 时, 受 托 人 根 据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向 第 i 期 受 益 人 分 配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注 销 分 配 的 一 般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为 : 分 配 第 i 期 一 般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注 销 日 信 托 单 位 份 数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注 销 日 的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31

二 十 八 信 托 计 划 及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终 止 清 算 与 信 托 财 产 的 归 属 ( 一 ) 信 托 计 划 的 终 止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时, 受 托 人 有 权 终 止 信 托 计 划 : 1. 因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信 托 交 易 结 构 需 要 做 调 整, 且 未 取 得 全 体 受 益 人 大 会 同 意 的 ; 2. 全 体 受 益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 终 止 的 ; 3. 各 期 信 托 单 元 均 注 销 ; 4. 法 律 或 监 管 要 求 终 止 的 情 况 ; 5. 其 他 受 托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 ( 二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注 销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时, 受 托 人 有 权 提 前 注 销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 1. 因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信 托 交 易 结 构 需 要 做 调 整, 且 未 取 得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受 益 人 大 会 同 意 的 ; 2. 第 i 期 投 资 顾 问 拟 终 止 为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提 供 服 务, 则 受 托 人 应 向 第 i 期 受 益 人 公 告, 并 有 权 单 方 面 注 销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 3.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单 位 净 值 触 及 止 损 线 时, 受 托 人 有 权 注 销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但 应 在 受 托 人 网 站 进 行 公 告 ; 4. 如 果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采 用 本 信 托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第 ( 二 ) 款 所 述 方 式 计 算 及 支 付 第 i 期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且 投 资 顾 问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受 托 人 足 额 支 付 受 托 人 信 托 报 酬 时, 受 托 人 有 权 注 销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 5.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发 生 如 下 重 大 事 件, 受 托 人 认 为 可 能 对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受 托 人 有 权 提 前 注 销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 (1)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投 资 顾 问 作 出 关 于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依 法 解 散 申 请 破 产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股 东 会 决 议 ( 以 先 成 立 的 决 议 日 为 准 ); (2)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申 请 破 产 ; (3) 发 生 重 大 违 约 诉 讼 或 仲 裁 ; (4)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 (5) 可 能 对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运 行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6) 受 托 人 评 估 后 认 为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资 研 究 水 平 下 降 ; (7) 主 要 投 资 决 策 人 员 出 现 变 更, 或 者 主 要 投 资 决 策 人 员 受 到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调 查 ; 32

(8)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的 通 知 决 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6.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受 益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 注 销 的 ; 7.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的 通 知 决 定 等 要 求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注 销 的 其 他 情 况 ; 8. 其 他 受 托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前 注 销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情 况 ( 三 )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延 期 以 及 信 托 利 益 的 分 配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期 限 届 满, 因 证 券 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信 托 财 产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的,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延 期 至 信 托 财 产 全 部 变 现 为 止,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利 益 在 第 i 期 信 托 财 产 全 部 变 现 后 分 配 给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全 体 受 益 人 发 生 该 种 情 形, 受 托 人 将 根 据 监 管 机 关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向 受 益 人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四 ) 信 托 计 划 及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清 算 1. 信 托 计 划 的 清 算 受 托 人 在 本 信 托 计 划 终 止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信 托 清 算 报 告 委 托 人 与 受 益 人 在 收 到 信 托 清 算 报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受 托 人 就 清 算 报 告 所 列 事 项 解 除 责 任 因 受 托 人 之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均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与 受 托 人 在 此 约 定, 本 信 托 计 划 涉 及 的 信 托 管 理 运 用 报 告 清 算 报 告 等 文 件 均 无 需 审 计 本 信 托 计 划 在 清 算 分 配 期 间 的 利 息 归 受 托 人 所 有 2.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的 清 算 受 托 人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终 止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信 托 清 算 报 告 委 托 人 与 受 益 人 在 收 到 信 托 清 算 报 告 通 知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受 托 人 就 清 算 报 告 所 列 事 项 解 除 责 任 因 受 托 人 之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均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与 受 托 人 在 此 约 定,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涉 及 的 信 托 管 理 运 用 报 告 清 算 报 告 等 文 件 均 无 需 审 计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在 清 算 分 配 期 间 的 利 息 归 受 托 人 所 有 ( 五 ) 信 托 财 产 的 归 属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注 销 时, 信 托 财 产 归 属 于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受 益 人 二 十 九 信 托 受 益 权 的 转 让 和 继 承 本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信 托 受 益 权 不 得 转 让, 经 受 托 人 同 意 的 除 外 33

本 信 托 计 划 中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发 生 的 信 托 受 益 权 继 承 事 项, 合 法 继 承 人 应 到 受 托 人 处 办 理 继 承 手 续 合 法 继 承 人 应 向 受 托 人 提 出 继 承 申 请 ( 一 式 二 份 ), 并 提 供 合 法 的 继 承 法 律 文 件 正 本 三 十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的 变 更 在 信 托 存 续 期 内, 受 益 人 变 更 其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应 于 信 托 计 划 开 放 日 或 注 销 日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前 持 以 下 申 请 文 件 必 备 证 件 和 证 明 文 件 到 受 托 人 营 业 场 所 办 理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变 更 确 认 手 续 ( 一 ) 申 请 文 件 受 益 人 须 向 受 托 人 提 交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 户 变 更 申 请 书 一 式 一 份 ( 二 ) 必 备 证 件 和 证 明 文 件 1. 受 益 人 如 为 自 然 人,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受 益 人 身 份 证 ( 双 面 )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 (2) 受 益 人 变 更 后 新 受 益 账 户 的 银 行 卡 ( 存 折 ) 复 印 件 ; 注 : 受 益 人 需 要 在 上 述 文 件 上 签 字 2. 受 益 人 为 法 人 企 业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受 益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他 组 织 有 效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2) 受 益 人 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3) 受 益 人 变 更 后 新 受 益 账 户 证 明 ( 原 件 ); (4) 受 益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 双 面 ) 复 印 件 ; (5) 若 经 办 人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本 人, 则 经 办 人 需 提 交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和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注 : 受 益 人 需 要 在 上 述 文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三 十 一 新 受 托 人 的 终 止 和 选 任 方 式 ( 一 ) 受 托 人 职 责 终 止 受 托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职 责 终 止 : 1.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产 2. 依 法 解 散 或 者 法 定 资 格 丧 失 3. 辞 任 或 者 被 解 任 34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5. 受 托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其 承 继 机 构 或 者 清 算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信 托 财 产, 协 助 新 受 托 人 接 管 信 托 事 务 ( 二 ) 新 受 托 人 的 选 任 1. 依 照 本 合 同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约 定 受 托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其 承 继 机 构 或 者 清 算 人 应 提 名 具 备 信 托 业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条 件 的 专 业 信 托 机 构 作 为 新 受 托 人 的 候 选 人, 并 由 受 益 人 大 会 决 定 具 体 人 选, 新 受 托 人 应 当 经 参 加 受 益 人 大 会 的 受 益 人 全 体 通 过 2. 原 受 托 人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新 受 托 人 承 继 三 十 二 信 托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1) 委 托 人 有 权 了 解 其 信 托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及 收 支 情 况, 并 有 权 要 求 受 托 人 作 出 说 明 (2) 委 托 人 有 权 查 阅 抄 录 与 其 信 托 财 产 有 关 的 信 托 账 目 以 及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的 其 他 文 件, 但 委 托 人 不 得 利 用 其 获 得 的 信 息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不 得 将 其 获 得 的 信 息 不 当 散 发 而 可 能 导 致 对 信 托 计 划 利 益 不 利 影 响 (3) 受 托 人 违 反 信 托 目 的 处 分 信 托 财 产, 或 者 因 违 背 管 理 职 责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致 使 信 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委 托 人 有 权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该 处 分 行 为, 并 有 权 要 求 受 托 人 予 以 恢 复 信 托 财 产 的 原 状 或 者 赔 偿 (4) 受 托 人 违 反 信 托 目 的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信 托 财 产 或 者 管 理 运 用 处 分 信 托 财 产 有 重 大 过 失 的, 委 托 人 有 权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解 任 受 托 人 (5) 委 托 人 对 应 的 受 益 权 全 部 转 让 或 赎 回 后, 不 再 享 有 上 述 权 利 (6) 法 律 规 定 和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1) 委 托 人 保 证 本 合 同 项 下 信 托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且 为 该 资 金 的 合 法 所 有 人, 并 保 证 向 受 托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和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2)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将 信 托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付 至 信 托 计 划 指 定 的 认 购 账 户 (3) 委 托 人 保 证 已 就 设 立 本 信 托 事 项 向 其 债 权 人 履 行 了 告 知 义 务, 并 保 证 设 立 本 信 托 未 损 害 其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35

(4) 委 托 人 保 证 其 享 有 签 署 包 括 本 合 同 在 内 的 信 托 文 件 的 权 利, 并 就 签 署 行 为 已 履 行 必 要 的 批 准 或 授 权 手 续 (5) 在 本 信 托 存 续 期 间, 未 经 受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委 托 人 不 得 变 更 撤 销 或 解 除 本 信 托 (6) 委 托 人 不 得 要 求 受 托 人 通 过 任 何 非 法 方 式 或 管 理 手 段 管 理 信 托 财 产 并 获 取 利 益, 委 托 人 不 得 通 过 信 托 方 式 达 到 非 法 目 的 (7) 法 律 规 定 和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受 托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受 托 人 的 权 利 (1)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及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管 理 运 用 和 处 分 信 托 财 产 (2) 受 托 人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先 行 支 付 因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所 支 出 的 信 托 费 用 及 税 费 和 对 第 三 人 所 付 债 务, 对 信 托 财 产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3) 有 权 在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决 定 是 否 延 长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期 限 (4) 有 权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终 止 本 信 托 计 划 (5) 有 权 更 换 证 券 经 纪 商 (6) 法 律 规 定 和 信 托 文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受 托 人 的 义 务 (1) 根 据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的 约 定, 恪 尽 职 守,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有 效 管 理 的 原 则 为 受 益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2) 根 据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的 约 定, 以 信 托 财 产 为 限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信 托 利 益 (3) 不 得 利 用 信 托 财 产 为 自 己 谋 取 信 托 计 划 文 件 约 定 以 外 的 利 益 (4) 将 信 托 财 产 与 其 固 有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受 托 人 不 得 将 信 托 财 产 转 为 其 固 有 财 产 (5) 妥 善 保 管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的 完 整 记 录 原 始 凭 证 及 资 料, 自 信 托 计 划 结 束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5 年 (6) 受 托 人 对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以 及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未 经 委 托 人 和 受 益 人 同 意, 不 得 向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和 保 管 人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透 露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7) 受 托 人 违 反 信 托 目 的 处 分 信 托 财 产 或 者 因 违 背 管 理 职 责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致 使 信 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8) 受 托 人 辞 任 的, 在 新 受 托 人 选 出 前 仍 应 履 行 管 理 信 托 事 务 的 职 责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