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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ICS 11.020 C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WS/T XXXXX XXXX 静 脉 治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Nursing practice standards for intravenous therapy ( 报 批 稿 ) XXXX - XX - XX 发 布 XXXX - XX - XX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 布

前 言 本 标 准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和 护 士 条 例 制 定 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医 政 司 提 出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肿 瘤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友 谊 医 院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邵 逸 夫 医 院 中 南 大 学 湘 雅 医 院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医 院 北 京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江 苏 省 肿 瘤 医 院 卫 生 部 医 院 管 理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吴 欣 娟 徐 波 郑 一 宁 赵 林 芳 孙 文 彦 贺 连 香 罗 艳 丽 崔 琳 杨 宏 艳 赵 锐 祎 胡 丽 茎 孟 爱 凤 曹 晶 么 莉 I

静 脉 治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静 脉 治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全 国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从 事 静 脉 治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的 医 务 人 员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Z/T 213 血 源 性 病 原 体 职 业 接 触 防 护 导 则 WS/T 313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卫 生 部 2000 年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静 脉 治 疗 infusion therapy 将 各 种 药 物 ( 包 括 血 液 制 品 ) 以 及 血 液, 通 过 静 脉 注 入 血 液 循 环 的 治 疗 方 法, 包 括 静 脉 注 射 静 脉 输 液 和 静 脉 输 血 ; 常 用 工 具 包 括 : 一 次 性 静 脉 输 液 钢 针 外 周 静 脉 留 置 针 中 心 静 脉 导 管 经 外 周 静 脉 置 入 中 心 静 脉 导 管 输 液 港 以 及 输 液 辅 助 装 置 等 3.2 中 心 静 脉 导 管 central venous catheter 末 端 置 于 上 腔 静 脉 或 下 腔 静 脉 的 导 管, 包 括 经 锁 骨 下 静 脉 颈 内 静 脉 股 静 脉 置 管 3.3 经 外 周 静 脉 置 入 中 心 静 脉 导 管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经 上 肢 贵 要 静 脉 肘 正 中 静 脉 头 静 脉 肱 静 脉, 颈 外 静 脉 ( 新 生 儿 还 可 通 过 下 肢 大 隐 静 脉 头 部 颞 静 脉 耳 后 静 脉 等 ) 穿 刺 置 管, 导 管 尖 端 位 于 上 腔 静 脉 或 下 腔 静 脉 的 导 管 3.4 输 液 港 implantable venous access port 完 全 植 入 人 体 内 的 闭 合 输 液 装 置, 包 括 尖 端 位 于 上 腔 静 脉 的 导 管 部 分 及 埋 植 于 皮 下 的 注 射 座 1

3.5 无 菌 技 术 aseptic technique 在 执 行 医 疗 护 理 操 作 过 程 中, 防 止 一 切 微 生 物 侵 入 机 体, 保 持 无 菌 物 品 及 无 菌 区 域 不 被 污 染 的 技 术 3.6 导 管 相 关 性 血 流 感 染 catheter related blood stream infection 带 有 血 管 内 导 管 或 者 拔 除 血 管 内 导 管 48h 内 的 患 者 出 现 菌 血 症 或 真 菌 血 症, 并 伴 有 发 热 ( 体 温 > 38 ) 寒 颤 或 低 血 压 等 感 染 表 现, 除 血 管 导 管 外 没 有 其 他 明 确 的 感 染 源 实 验 室 微 生 物 学 检 查 显 示 : 外 周 静 脉 血 培 养 细 菌 或 真 菌 阳 性 ; 或 者 从 导 管 段 和 外 周 血 培 养 出 相 同 种 类 相 同 药 敏 结 果 的 致 病 菌 3.7 药 物 渗 出 infiltration of drug 静 脉 输 液 过 程 中, 非 腐 蚀 性 药 液 进 入 静 脉 管 腔 以 外 的 周 围 组 织 3.8 药 物 外 渗 extravasation of drug 静 脉 输 液 过 程 中, 腐 蚀 性 药 液 进 入 静 脉 管 腔 以 外 的 周 围 组 织 3.9 药 物 外 溢 spill of drug 在 药 物 配 置 及 使 用 过 程 中, 药 物 意 外 溢 出 暴 露 于 环 境 中, 如 皮 肤 表 面 台 面 地 面 等 4 缩 略 语 CRBSI: 导 管 相 关 性 血 流 感 染 (catheter related blood stream infection ) CVC: 中 心 静 脉 导 管 (central venous catheter) PICC: 经 外 周 静 脉 置 入 中 心 静 脉 导 管 (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catheter) PN: 肠 外 营 养 (parenteral nutrition) PORT: 输 液 港 (implantable venous access port) PVC: 外 周 静 脉 导 管 (peripheral venous catheter) 5 基 本 要 求 5.1 静 脉 药 物 的 配 置 和 使 用 应 在 洁 净 的 环 境 中 完 成 5.2 从 事 静 脉 治 疗 的 护 士 应 持 有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并 应 定 期 进 行 静 脉 治 疗 所 必 须 的 专 业 知 识 及 技 能 培 训 2

5.3 PICC 置 管 操 作 应 由 经 过 PICC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能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且 有 5 年 及 以 上 临 床 工 作 经 验 的 护 士 完 成 5.4 应 对 患 者 和 照 顾 者 进 行 静 脉 治 疗 导 管 使 用 及 维 护 等 相 关 知 识 的 教 育 6 操 作 程 序 6.1 基 本 原 则 6.1.1 所 有 操 作 应 执 行 查 对 制 度 并 对 患 者 进 行 两 种 以 上 的 身 份 识 别, 询 问 过 敏 史 6.1.2 静 脉 导 管 穿 刺 和 维 护 应 遵 循 无 菌 技 术 操 作 原 则 6.1.3 操 作 前 后 应 执 行 WS/T 313 规 定, 不 应 以 戴 手 套 取 代 手 卫 生 6.1.4 置 入 PVC 时 宜 使 用 清 洁 手 套, 置 入 PICC 时 宜 遵 守 最 大 无 菌 屏 障 原 则 6.1.5 PICC 穿 刺 以 及 PICC CVC PORT 维 护 时, 宜 使 用 专 用 护 理 包 6.1.6 穿 刺 及 维 护 时 应 选 择 合 格 的 皮 肤 消 毒 剂, 宜 选 用 2% 葡 萄 糖 酸 氯 己 定 乙 醇 溶 液 ( 年 龄 <2 个 月 的 婴 儿 慎 用 ) 有 效 碘 浓 度 不 低 于 0.5% 的 碘 伏 或 2% 碘 酊 溶 液 和 75% 酒 精 6.1.7 消 毒 时 应 以 穿 刺 点 为 中 心 擦 拭, 至 少 消 毒 两 遍 或 遵 循 消 毒 剂 使 用 说 明 书, 待 自 然 干 燥 后 方 可 穿 刺 6.1.8 置 管 部 位 不 应 使 用 丙 酮 乙 醚 等 有 机 溶 剂, 不 宜 在 穿 刺 部 位 使 用 抗 菌 油 膏 6.2 操 作 前 评 估 6.2.1 评 估 患 者 的 年 龄 病 情 过 敏 史 静 脉 治 疗 方 案 药 物 性 质 等, 选 择 合 适 的 输 注 途 径 和 静 脉 治 疗 工 具 6.2.2 评 估 穿 刺 部 位 皮 肤 情 况 和 静 脉 条 件, 在 满 足 治 疗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尽 量 选 择 较 细 较 短 的 导 管 6.2.3 一 次 性 静 脉 输 液 钢 针 宜 用 于 短 期 或 单 次 给 药, 腐 蚀 性 药 物 不 应 使 用 一 次 性 静 脉 输 液 钢 针 6.2.4 外 周 静 脉 留 置 针 宜 用 于 短 期 静 脉 输 液 治 疗, 不 宜 用 于 腐 蚀 性 药 物 等 持 续 性 静 脉 输 注 6.2.5 PICC 宜 用 于 中 长 期 静 脉 治 疗, 可 用 于 任 何 性 质 的 药 物 输 注, 不 应 用 于 高 压 注 射 泵 注 射 造 影 剂 和 血 液 动 力 学 监 测 ( 耐 高 压 导 管 除 外 ) 6.2.6 CVC 可 用 于 任 何 性 质 的 药 物 输 注 血 液 动 力 学 的 监 测, 不 应 用 于 高 压 注 射 泵 注 射 造 影 剂 ( 耐 高 压 导 管 除 外 ) 6.2.7 PORT 可 用 于 任 何 性 质 的 药 物 输 注, 不 应 使 用 高 压 注 射 泵 注 射 造 影 剂 ( 耐 高 压 导 管 除 外 ) 6.3 穿 刺 6.3.1 PVC 穿 刺 6.3.1.1 PVC 穿 刺 应 按 以 下 步 骤 进 行 : a) 取 舒 适 体 位, 解 释 说 明 穿 刺 目 的 及 注 意 事 项 ; 3

b) 选 择 穿 刺 静 脉, 皮 肤 消 毒 ; c) 穿 刺 点 上 方 扎 止 血 带, 绷 紧 皮 肤 穿 刺 进 针, 见 回 血 后 可 再 次 进 入 少 许 ; d) 如 为 外 周 静 脉 留 置 针 则 固 定 针 芯, 送 外 套 管 入 静 脉, 松 止 血 带 ; e) 选 择 透 明 或 纱 布 类 无 菌 敷 料 固 定 穿 刺 针, 敷 料 外 应 注 明 日 期 护 士 签 名 6.3.1.2 PVC 穿 刺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a) 宜 选 择 上 肢 静 脉 作 为 穿 刺 部 位, 避 开 静 脉 瓣 关 节 部 位 以 及 有 疤 痕 炎 症 硬 结 等 静 脉 ; b) 成 年 人 不 宜 选 择 下 肢 静 脉 进 行 穿 刺 ; c) 小 儿 不 宜 首 选 头 皮 静 脉 ; d) 接 受 乳 房 根 治 术 和 腋 下 淋 巴 结 清 扫 术 的 患 者 应 选 健 侧 肢 体 进 行 穿 刺, 有 血 栓 史 和 血 管 手 术 史 的 静 脉 不 应 进 行 置 管 ; e) 一 次 性 静 脉 输 液 钢 针 穿 刺 处 的 皮 肤 消 毒 范 围 直 径 应 5cm, 外 周 静 脉 留 置 针 穿 刺 处 的 皮 肤 消 毒 范 围 直 径 应 8cm, 应 待 消 毒 液 自 然 干 燥 后 再 进 行 穿 刺 ; f) 应 告 知 患 者 穿 刺 部 位 出 现 肿 胀 疼 痛 等 异 常 不 适 时, 及 时 告 知 医 务 人 员 6.3.2 PICC 穿 刺 6.3.2.1 PICC 穿 刺 应 按 以 下 步 骤 进 行 : a) 核 对 确 认 置 管 医 嘱, 查 看 相 关 化 验 报 告 ; b) 确 认 已 签 署 置 管 知 情 同 意 书 ; c) 取 舒 适 体 位, 测 量 置 管 侧 的 臂 围 和 预 置 管 长 度, 手 臂 外 展 与 躯 干 成 45 ~90, 对 患 者 需 要 配 合 的 动 作 进 行 指 导 ; d) 消 毒 铺 巾, 建 立 最 大 化 无 菌 屏 障, 以 穿 刺 点 为 中 心 消 毒 皮 肤, 直 径 20cm; e) 用 生 理 盐 水 预 冲 导 管, 检 查 导 管 完 整 性 ; f) 在 穿 刺 点 上 方 扎 止 血 带, 按 需 要 进 行 穿 刺 点 局 部 浸 润 麻 醉, 实 施 静 脉 穿 刺, 见 回 血 后 降 低 角 度 进 针 少 许, 固 定 针 芯, 送 入 外 套 管, 将 导 管 均 匀 缓 慢 送 入 至 预 测 量 的 刻 度 ; g) 抽 回 血, 确 认 导 管 位 于 静 脉 内, 冲 封 管 后 应 选 择 透 明 或 纱 布 类 无 菌 敷 料 固 定 导 管, 敷 料 外 应 注 明 日 期 护 士 签 名 ; h) 通 过 X 线 片 确 定 导 管 尖 端 位 置 ; i) 应 记 录 导 管 刻 度 敷 料 更 换 日 期, 测 量 双 侧 上 臂 臂 围 并 与 置 管 前 对 照 6.3.2.2 PICC 穿 刺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a) 接 受 乳 房 根 治 术 或 腋 下 淋 巴 结 清 扫 的 术 侧 肢 体 锁 骨 下 淋 巴 结 肿 大 或 有 肿 块 侧 安 装 起 搏 器 侧 不 宜 进 行 同 侧 置 管 ; b) 宜 选 择 肘 部 或 上 臂 静 脉 作 为 穿 刺 部 位, 避 开 肘 窝 感 染 及 有 损 伤 的 部 位 ; 新 生 儿 还 可 选 择 下 肢 静 脉 头 部 静 脉 和 颈 部 静 脉 ; c) 有 血 栓 史 血 管 手 术 史 的 静 脉 不 应 进 行 置 管 ; 放 疗 部 位 不 宜 进 行 置 管 6.4 应 用 6.4.1 静 脉 注 射 6.4.1.1 应 根 据 药 物 及 病 情 选 择 适 当 推 注 速 度 6.4.1.2 注 射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患 者 的 用 药 反 应 4

6.4.1.3 推 注 刺 激 性 腐 蚀 性 药 物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观 察 回 血 情 况, 确 保 导 管 在 静 脉 管 腔 内 6.4.2 静 脉 输 液 6.4.2.1 应 根 据 药 物 及 病 情 调 节 滴 速 6.4.2.2 输 液 过 程 中, 应 定 时 巡 视, 观 察 患 者 有 无 输 液 反 应, 穿 刺 部 位 有 无 红 肿 热 痛 渗 出 等 表 现 6.4.2.3 输 入 刺 激 性 腐 蚀 性 药 物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观 察 回 血 情 况, 确 保 导 管 在 静 脉 内 6.4.3 PN 6.4.3.1 宜 由 经 培 训 的 医 护 人 员 在 层 流 室 或 超 净 台 内 进 行 配 制 6.4.3.2 配 好 的 PN 标 签 上 应 注 明 科 室 病 案 号 床 号 姓 名 药 物 的 名 称 剂 量 配 制 日 期 和 时 间 6.4.3.3 宜 现 用 现 配, 应 在 24h 内 输 注 完 毕 6.4.3.4 如 需 存 放, 应 置 于 4 冰 箱 内, 并 应 复 温 后 再 输 注 6.4.3.5 输 注 前 应 检 查 有 无 悬 浮 物 或 沉 淀, 并 注 明 开 始 输 注 的 日 期 及 时 间 6.4.3.6 应 使 用 单 独 输 液 器 匀 速 输 注 6.4.3.7 单 独 输 注 脂 肪 乳 剂 时, 输 注 时 间 应 严 格 遵 照 药 物 说 明 书 6.4.3.8 在 输 注 的 PN 中 不 应 添 加 任 何 药 物 6.4.3.9 应 注 意 观 察 患 者 对 PN 的 反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发 症 并 记 录 6.4.4 密 闭 式 输 血 密 闭 式 输 血 参 见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6.5 静 脉 导 管 的 维 护 6.5.1 冲 管 及 封 管 6.5.1.1 经 PVC 输 注 药 物 前 宜 通 过 输 入 生 理 盐 水 确 定 导 管 在 静 脉 内 ; 经 PICC CVC PORT 输 注 药 物 前 宜 通 过 回 抽 血 液 来 确 定 导 管 在 静 脉 内 6.5.1.2 PICC CVC PORT 的 冲 管 和 封 管 应 使 用 10mL 以 上 注 射 器 或 一 次 性 专 用 冲 洗 装 置 6.5.1.3 给 药 前 后 宜 用 生 理 盐 水 脉 冲 式 冲 洗 导 管, 如 果 遇 到 阻 力 或 者 抽 吸 无 回 血, 应 进 一 步 确 定 导 管 的 通 畅 性, 不 应 强 行 冲 洗 导 管 6.5.1.4 输 液 完 毕 应 用 导 管 容 积 加 延 长 管 容 积 2 倍 的 生 理 盐 水 或 肝 素 盐 水 正 压 封 管 6.5.1.5 肝 素 盐 水 的 浓 度 : 输 液 港 可 用 100U/mL,PICC 及 CVC 可 用 0~10U/mL 6.5.1.6 连 接 PORT 时 应 使 用 专 用 的 无 损 伤 针 穿 刺, 持 续 输 液 时 无 损 伤 针 应 每 7d 更 换 一 次 6.5.1.7 PORT 在 治 疗 间 歇 期 应 至 少 每 4 周 维 护 一 次 6.5.1.8 PICC 导 管 在 治 疗 间 歇 期 间 应 至 少 每 周 维 护 一 次 5

6.5.2 敷 料 的 更 换 6.5.2.1 应 每 日 观 察 穿 刺 点 及 周 围 皮 肤 的 完 整 性 6.5.2.2 无 菌 透 明 敷 料 应 至 少 每 7d 更 换 一 次, 无 菌 纱 布 敷 料 应 至 少 每 2d 更 换 一 次 ; 若 穿 刺 部 位 发 生 渗 液 渗 血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敷 料 ; 穿 刺 部 位 的 敷 料 发 生 松 动 污 染 等 完 整 性 受 损 时 应 立 即 更 换 6.6 输 液 ( 血 ) 器 及 输 液 附 加 装 置 的 使 用 6.6.1 输 注 药 品 说 明 书 所 规 定 的 避 光 药 物 时, 应 使 用 避 光 输 液 器 6.6.2 输 注 脂 肪 乳 剂 化 疗 药 物 以 及 中 药 制 剂 时 宜 使 用 精 密 过 滤 输 液 器 6.6.3 输 注 的 两 种 不 同 药 物 间 有 配 伍 禁 忌 时, 在 前 一 种 药 物 输 注 结 束 后, 应 冲 洗 或 更 换 输 液 器, 并 冲 洗 导 管, 再 接 下 一 种 药 物 继 续 输 注 6.6.4 使 用 输 血 器 时, 输 血 前 后 应 用 无 菌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输 血 管 道 ; 连 续 输 入 不 同 供 血 者 的 血 液 时, 应 在 前 一 袋 血 输 尽 后, 用 无 菌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输 血 器, 再 接 下 一 袋 血 继 续 输 注 6.6.5 输 液 附 加 装 置 包 括 三 通 延 长 管 肝 素 帽 无 针 接 头 过 滤 器 等,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输 液 附 加 装 置 的 使 用 6.6.6 输 液 附 加 装 置 宜 选 用 螺 旋 接 口, 常 规 排 气 后 与 输 液 装 置 紧 密 连 接 6.6.7 经 输 液 接 头 ( 或 接 口 ) 进 行 输 液 及 推 注 药 液 前, 应 使 用 消 毒 剂 多 方 位 擦 拭 各 种 接 头 ( 或 接 口 ) 的 横 切 面 及 外 围 6.7 输 液 ( 血 ) 器 及 输 液 附 加 装 置 的 更 换 6.7.1 输 液 器 应 每 24h 更 换 1 次, 如 怀 疑 被 污 染 或 完 整 性 受 到 破 坏 时, 应 立 即 更 换 6.7.2 用 于 输 注 全 血 成 份 血 或 生 物 制 剂 的 输 血 器 宜 4h 更 换 一 次 6.7.3 输 液 附 加 装 置 应 和 输 液 装 置 一 并 更 换, 在 不 使 用 时 应 保 持 密 闭 状 态, 其 中 任 何 一 部 分 的 完 整 性 受 损 时 都 应 及 时 更 换 6.7.4 外 周 静 脉 留 置 针 附 加 的 肝 素 帽 或 无 针 接 头 宜 随 外 周 静 脉 留 置 针 一 起 更 换 ;PICC CVC PORT 附 加 的 肝 素 帽 或 无 针 接 头 应 至 少 每 7d 更 换 1 次 ; 肝 素 帽 或 无 针 接 头 内 有 血 液 残 留 完 整 性 受 损 或 取 下 后, 应 立 即 更 换 6.8 导 管 的 拔 除 6.8.1 外 周 静 脉 留 置 针 应 72h~96h 更 换 一 次 6.8.2 应 监 测 静 脉 导 管 穿 刺 部 位, 并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导 管 类 型 留 置 时 间 并 发 症 等 因 素 进 行 评 估, 尽 早 拔 除, 拔 管 应 由 培 训 合 格 的 医 护 人 员 操 作 6.8.3 PICC 留 置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1 年 或 遵 照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6.8.4 静 脉 导 管 拔 除 后 应 检 查 导 管 的 完 整 性,PICC CVC PORT 还 应 保 持 穿 刺 点 24h 密 闭 7 静 脉 治 疗 相 关 并 发 症 处 理 原 则 6

7.1 静 脉 炎 7.1.1 应 拔 除 PVC, 可 暂 时 保 留 PICC; 及 时 通 知 医 师, 给 予 对 症 处 理 7.1.2 将 患 肢 抬 高 制 动, 避 免 受 压, 必 要 时, 应 停 止 在 患 肢 静 脉 输 液 7.1.3 应 观 察 局 部 及 全 身 情 况 的 变 化 并 记 录 7.2 药 物 渗 出 与 药 物 外 渗 7.2.1 应 立 即 停 止 在 原 部 位 输 液, 抬 高 患 肢, 及 时 通 知 医 师, 给 予 对 症 处 理 7.2.2 观 察 渗 出 或 外 渗 区 域 的 皮 肤 颜 色 温 度 感 觉 等 变 化 及 关 节 活 动 和 患 肢 远 端 血 运 情 况 并 记 录 7.3 导 管 相 关 性 静 脉 血 栓 形 成 7.3.1 可 疑 导 管 相 关 性 静 脉 血 栓 形 成 时, 应 抬 高 患 肢 并 制 动, 不 应 热 敷 按 摩 压 迫, 立 即 通 知 医 师 对 症 处 理 并 记 录 7.3.2 应 观 察 置 管 侧 肢 体 肩 部 颈 部 及 胸 部 肿 胀 疼 痛 皮 肤 温 度 及 颜 色 出 血 倾 向 及 功 能 活 动 情 况 7.4 导 管 堵 塞 7.4.1 静 脉 导 管 堵 塞 时, 应 分 析 堵 塞 原 因, 不 应 强 行 推 注 生 理 盐 水 7.4.2 确 认 导 管 堵 塞 时,PVC 应 立 即 拔 除,PICC CVC PORT 应 遵 医 嘱 及 时 处 理 并 记 录 7.5 导 管 相 关 性 血 流 感 染 可 疑 导 管 相 关 性 血 流 感 染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输 液, 拔 除 PVC, 暂 时 保 留 PICC CVC PORT, 遵 医 嘱 给 予 抽 取 血 培 养 等 处 理 并 记 录 7.6 输 液 反 应 7.6.1 发 生 输 液 反 应 时, 应 停 止 输 液, 更 换 药 液 及 输 液 器, 通 知 医 师, 给 予 对 症 处 理, 并 保 留 原 有 药 液 及 输 液 器 7.6.2 应 密 切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并 记 录 7.7 输 血 反 应 输 血 反 应 的 观 察 与 处 理 应 按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8 职 业 防 护 8.1 针 刺 伤 防 护 针 刺 伤 防 护 操 作 按 GBZ/T 213 执 行 8.2 抗 肿 瘤 药 物 防 护 8.2.1 配 制 抗 肿 瘤 药 物 的 区 域 应 为 相 对 独 立 的 空 间, 宜 在 II 级 或 III 级 垂 直 层 流 生 物 安 全 柜 内 配 制 7

8.2.2 使 用 抗 肿 瘤 药 物 的 环 境 中 可 配 备 溢 出 包, 内 含 防 水 隔 离 衣 一 次 性 口 罩 乳 胶 手 套 面 罩 护 目 镜 鞋 套 吸 水 垫 及 垃 圾 袋 等 8.2.3 配 药 时 操 作 者 应 戴 双 层 手 套 ( 内 层 为 PVC 手 套, 外 层 为 乳 胶 手 套 ) 一 次 性 口 罩 ; 宜 穿 防 水 无 絮 状 物 材 料 制 成, 前 部 完 全 封 闭 的 隔 离 衣 ; 可 佩 戴 护 目 镜 ; 配 药 操 作 台 面 应 垫 以 防 渗 透 吸 水 垫, 污 染 或 操 作 结 束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8.2.4 给 药 时, 操 作 者 宜 戴 双 层 手 套 和 一 次 性 口 罩 ; 静 脉 给 药 时 宜 采 用 全 密 闭 式 输 注 系 统 8.2.5 所 有 抗 肿 瘤 药 物 污 染 物 品 应 丢 弃 在 有 毒 性 药 物 标 识 的 容 器 中 8.2.6 抗 肿 瘤 药 物 外 溢 时 按 以 下 步 骤 进 行 处 理 : a) 应 立 即 标 明 污 染 范 围, 粉 剂 药 物 外 溢 应 使 用 湿 纱 布 垫 擦 拭, 水 剂 药 物 外 溅 应 使 用 吸 水 纱 布 垫 吸 附, 污 染 表 面 应 使 用 清 水 清 洗 ; b) 如 药 液 不 慎 溅 在 皮 肤 或 眼 睛 内, 应 立 即 用 清 水 反 复 冲 洗 ; c) 记 录 外 溢 药 物 名 称 时 间 溢 出 量 处 理 过 程 以 及 受 污 染 的 人 员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