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 Marks Ordinance (Cap 559)



Similar documents
Trade Marks Ordinance (Cap 559)

Trade Marks Ordinance (Cap 559)

Microsoft Word - DEC OP.doc

Microsoft Word - DEC OP.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皮肤病防治.doc

性病防治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全唐诗24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全唐诗28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眼病防治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穨ecr2_c.PDF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i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i

39898.indb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一、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 ^ ^ ^ ^ ^ ^ 書 表 名 稱 一 藤 總 說 明. ^ 1 30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 三 附

-i-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绝妙故事

untitled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尿路感染防治.doc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 docx

東吳大學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Page i

14A 0.1%5% 14A 14A

(Chi)_.indb

穨_2_.PDF

<4D F736F F 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捕捉儿童敏感期

TWGHs S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4D F736F F 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 >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

中医疗法(下).doc

<4D F736F F D20B0EAA5DFC170A658A46ABEC7A764ACFCAA4BBAD3A468B2A6B77EBDD7A4E E31315FABC8A965B77CA7B9A6A8AAA95F312E646F636D>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II II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cgn

中医疗法(上).doc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As at 28

Microsoft Word _4.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婴幼儿护理(四).doc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九龍城區議會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Adobe Photoshop PDF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Transcription: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333440 商 標 : 類 別 : 43 申 請 人 : 反 對 人 : 周 易 平 INNER MONGOLIA LITTLE-SHEEP CATERING CHAIN CO., LTD.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申 請 人 於 2004 年 12 月 7 日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條 例 ") 提 交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 申 請 人 申 請 註 冊 的 商 標 ( 涉 訟 商 標 ") 如 下 : 申 請 的 服 務 說 明 詳 情 如 下 : 類 別 43 飯 店 ; 咖 啡 館 ; 自 助 餐 廳 ; 備 辦 宴 席 ; 住 所 ( 旅 館 供 膳 寄 宿 處 ); 旅 遊 房 屋 出 租 ; 酒 吧 ; 流 動 飲 食 供 應 ; 茶 館 ; 提 供 食 物 和 飲 料 服 務 ; 臨 時 住 宿 2. 這 宗 申 請 的 詳 情 在 2005 年 1 月 14 日 公 布 反 對 人 於 2005 年 4 月 13 日 提 交 反 對 該 註 冊 申 請 的 通 知 ( 反 對 通 知 ") 申 請 人 於 2005 年 9 月 30 日 提 交 反 陳 述 ( 反 陳 述 ") 反 對 人 提 交 的 證 供 是 一 份 由 其 總 經 理 助 理 郭 麗 麗 作 出 的 陳 詞 ( 郭 氏 陳 詞 "), 以 及 一 份 由 其 財 務 經 理 曾 勇 作 出 的 陳 詞 ( 曾 氏 陳 詞 ") 申 請 人 則 提 交 了 一 份 由 申 請 人 本 人 作 出 的 誓 章 ( 周 氏 誓 章 ") 3. 這 宗 反 對 個 案 的 聆 訊 於 2011 年 3 月 15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進 行 申 請 人 沒 有 出 席 聆 訊, 香 港 沃 爾 森 知 識 產 權 事 務 所 的 元 靖 雅 女 士 代 表 反 對 人 出 席 聆 訊 - 1 -

反 對 理 由 4.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述 明, 根 據 條 例 第 3 11(1)(b) 11(4) 11(5) 12(3) 12(4) 和 12(5) 條 提 出 反 對, 但 在 聆 訊 時 依 賴 的 只 是 條 例 第 11(4)(b) 11(5)(b) 12(3) 及 第 12(4) 條 的 理 據 相 關 日 期 及 法 例 5. 在 是 項 反 對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要 考 慮 的 日 期 是 2004 年 12 月 7 日, 即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 日 期 雙 方 的 證 供 6. 反 對 人 在 郭 氏 陳 詞 裏 提 供 了 一 些 關 於 反 對 人 成 立 和 發 展 其 業 務 的 資 料, 本 人 只 打 算 在 此 引 述 一 些 與 此 案 有 關 的 背 景 據 郭 氏 陳 詞 所 述, 反 對 人 於 1999 年 在 內 地 成 立, 一 直 經 營 餐 飲 業 務, 店 鋪 遍 佈 全 中 國 郭 氏 陳 詞 載 有 反 對 人 在 香 港 開 設 的 四 間 分 店 的 詳 情, 最 早 的 一 間 於 2004 年 6 月 在 銅 鑼 灣 啟 業, 另 外 三 間 分 別 於 2004 年 11 月 2004 年 12 月 和 2005 年 9 月 開 幕 郭 氏 陳 詞 亦 提 到, 反 對 人 在 香 港 受 到 傳 媒 推 廣, 客 似 雲 來, 營 業 額 可 觀, 並 附 上 有 關 的 帳 目 副 本 作 為 支 持 7. 郭 氏 陳 詞 和 曾 氏 陳 詞 還 提 及 反 對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業 務 發 展 狀 況 為 保 護 其 商 標 權 益 而 提 出 的 商 標 註 冊 及 申 請, 以 及 一 些 反 對 人 認 為 與 此 案 相 關 的 法 院 裁 決 和 獲 頒 的 獎 項 這 些 行 動 和 資 料 涉 及 的 是 其 他 地 方 的 情 況, 對 於 本 人 應 怎 樣 詮 釋 條 例 的 內 容 沒 有 直 接 幫 助 此 外, 在 反 對 人 提 供 的 證 據 中, 有 很 多 沒 有 註 明 日 期 或 只 是 關 於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 日 期 後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對 本 反 對 程 序 起 不 了 什 麼 作 用, 本 人 亦 不 會 考 慮 8. 另 一 方 面, 申 請 人 在 周 氏 誓 章 裏 清 楚 交 代 了 他 使 用 涉 訟 商 標 的 原 因, 本 人 必 須 複 述 有 關 內 容 據 周 氏 誓 章 第 2 段 所 述, 申 請 人 早 於 1996 年 在 蘭 州 推 出 西 周 羊 羹 周 一 品 小 肥 羊 ", 並 以 七 里 河 區 周 一 品 小 肥 羊 食 雜 店 " 名 稱 經 營, 主 要 業 務 為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及 售 賣 食 品 周 氏 誓 章 附 件 ZYP-2 是 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七 里 河 分 局 於 1996 年 發 給 申 請 人 的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營 業 名 稱 是 七 里 河 區 周 一 品 小 肥 羊 食 雜 店 " 9. 除 上 述 資 料 外, 申 請 人 還 在 周 氏 誓 章 第 3 段 解 釋, 涉 訟 商 標 是 他 的 創 作 申 請 人 表 示, 涉 訟 商 標 的 周 " 字 設 計 取 材 自 申 請 人 的 姓 氏 及 火 鍋 鼎 的 圖 案, 將 兩 者 融 為 一 體, 再 添 上 特 色 的 民 族 紋 樣, 以 增 加 中 華 民 族 - 2 -

的 傳 統 味 道 至 於 涉 訟 商 標 中 的 一 品 ", 則 取 材 自 申 請 人 的 名 字 易 平 " 的 諧 音 1, 因 此 商 標 中 的 周 一 品 " 即 申 請 人 本 身 的 姓 名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官 方 記 錄, 還 有 周 氏 誓 章 附 件 ZYP-5 內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版 權 局 發 出 的 著 作 權 登 記 證 書 副 本, 發 證 日 期 是 2005 年 8 月 2 日, 其 上 載 有 申 請 人 於 1999 年 8 月 19 日 完 成 創 作 的 作 品 周 一 品 小 肥 羊 標 誌 ", 並 於 2000 年 1 月 1 日 首 次 發 表 該 作 品 作 品 的 樣 本 如 下 : 10. 聆 訊 期 間, 元 女 士 對 申 請 人 證 供 的 可 信 性 提 出 了 多 項 質 疑, 但 元 女 士 的 所 有 論 點 都 沒 有 依 據 規 則 第 79 條 以 法 定 聲 明 或 誓 章 形 式 提 交 的 證 據 支 持 本 人 在 此 特 別 以 一 個 例 子 說 明 受 元 女 士 質 疑 的 申 請 人 證 供, 包 括 在 周 氏 誓 章 附 件 ZYP-5 內 的 著 作 權 登 記 證 書 副 本 所 載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元 女 士 指 出, 國 家 版 權 局 不 會 對 已 登 記 的 作 品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因 此 反 對 人 只 承 認 申 請 人 在 發 證 日 期 前 完 成 了 涉 訟 商 標 的 設 計 創 作, 但 不 承 認 登 記 證 書 中 所 註 明 的 創 作 完 成 日 期 ( 即 1999 年 8 月 19 日 ) 本 人 當 時 已 向 元 女 士 解 釋, 反 對 人 在 提 交 證 供 的 過 程 中, 完 全 沒 有 表 示 對 該 著 作 權 登 記 證 書 副 本 的 可 信 性 有 任 何 懷 疑, 亦 沒 有 提 出 盤 問 證 人 的 申 請 反 對 人 待 至 聆 訊 時 才 表 示 申 請 人 的 證 供 不 可 信, 申 請 人 便 沒 有 機 會 反 駁, 因 此 反 對 人 的 做 法 不 但 不 符 合 程 序, 而 且 對 申 請 人 有 欠 公 允 因 此, 本 人 不 能 接 受 元 女 士 在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條 例 第 11(4)(b) 條 11. 條 例 第 11(4) 條 訂 明 : (4) 如 任 何 商 標 (b) 相 當 可 能 會 欺 騙 公 眾, 則 該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1 申 請 人 在 周 氏 誓 章 第 2 段 亦 提 到, 其 祖 先 在 唐 宋 時 代 曾 官 居 一 品 - 3 -

12.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第 14 段 說 明, 由 於 申 請 人 的 商 標 和 反 對 人 的 商 標 相 似, 而 反 對 人 的 商 標 在 中 國 內 地 和 香 港 均 廣 為 人 知, 將 申 請 人 的 商 標 用 於 其 申 請 涵 蓋 的 服 務, 會 對 反 對 人 的 商 標 的 獨 特 特 徵 或 聲 譽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利 用 或 損 害 因 此, 反 對 人 表 示, 如 申 請 人 的 商 標 獲 准 註 冊, 將 違 反 條 例 第 11(4) 條 及 / 或 第 12(4) 條 雖 然 元 女 士 在 聆 訊 時 把 反 對 人 倚 賴 條 例 第 11(4) 條 的 範 圍 局 限 於 第 11(4)(b) 條, 但 沒 有 解 釋 該 條 文 與 反 對 人 的 案 情 有 何 關 連, 而 只 就 反 對 人 的 商 標 的 使 用 情 況 作 出 陳 述 13. 事 實 上, 第 11(4)(b) 條 只 針 對 申 請 註 冊 的 商 標 本 身 的 性 質 會 導 致 欺 騙 公 眾 的 情 況, 而 並 非 建 基 於 申 請 註 冊 的 商 標 與 另 一 註 冊 或 未 註 冊 商 標 相 似 而 產 生 欺 詐 的 情 形 ( 見 QS by S Oliver Trade Mark [1999] RPC 520 一 案 於 524 頁 的 說 明 ) 後 一 情 況 受 條 例 第 12 條 所 訂 的 拒 絕 商 標 註 冊 的 相 對 理 由 規 管, 本 人 會 於 下 文 處 理 條 例 第 12 條 所 訂 的 相 對 理 由 由 於 反 對 人 沒 有 提 交 有 關 涉 訟 商 標 具 有 導 致 公 眾 受 騙 的 本 質 的 證 據 或 陳 述, 根 據 條 例 第 11(4)(b)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不 成 立 條 例 第 12(3) 條 14. 條 例 第 12(3) 條 訂 明 : (3) 符 合 以 下 情 況 的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a) 該 商 標 與 某 在 先 商 標 相 類 似 ; (b) 該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為 某 些 貨 品 或 服 務 ( 前 者 ") 提 出, 該 在 先 商 標 則 是 為 某 些 貨 品 或 服 務 ( 後 者 ") 而 受 保 護, 而 前 者 與 後 者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 及 (c) 就 該 等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使 用 該 商 標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 15. 條 例 第 5 條 訂 明 在 先 商 標 " 的 涵 義, 而 可 能 適 用 於 是 項 反 對 程 序 的 條 文 是 以 下 的 第 (1) 及 (2) 款 : (1) 在 本 條 例 中, 在 先 商 標 "(earlier trade mark) 就 另 一 商 標 而 言, 指 (a) 在 顧 及 就 每 一 有 關 商 標 而 聲 稱 具 有 的 優 先 權 ( 如 有 的 話 ) 下, 註 冊 申 請 日 期 較 該 另 一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日 期 為 早 的 註 冊 商 標 ; 或 (b) 於 該 另 一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日 期 或 ( 如 屬 適 當 ) 於 就 該 項 註 冊 申 請 聲 稱 具 有 優 先 權 的 日 期, 已 有 權 根 據 巴 黎 公 約 獲 得 作 為 馳 名 商 標 的 保 護 的 商 標 - 4 -

(2) 在 本 條 例 中 凡 提 述 在 先 商 標, 均 須 解 釋 為 包 括 已 根 據 本 條 例 申 請 註 冊, 並 且 如 獲 註 冊 即 會 根 據 或 憑 藉 第 (1)(a) 款 而 構 成 在 先 商 標 的 商 標 的 提 述, 但 上 述 解 釋 只 在 該 商 標 獲 如 此 註 冊 的 情 況 下 適 用 " 16. 反 對 人 倚 賴 的 是 以 下 三 個 商 標 (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 商 標 編 號 商 標 圖 像 類 別 註 冊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2004B04921 42 餐 廳 ; 火 鍋 店 ; 酒 吧 及 備 辦 宴 席 服 務 ;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 店 內 食 用 及 外 賣 ); 全 屬 第 42 類 300329959 43 提 供 食 物 飲 料 ; 酒 店 服 務 ; 餐 廳 服 務 ; 食 堂 ; 自 助 餐 廳 ; 酒 店 ; 小 吃 店 ; 餐 廳 ; 流 動 食 物 供 應 ; 備 辦 宴 席 ; 提 供 外 賣 食 物 及 飲 料 300330236 29 30 43 類 別 29 魚 ; 家 禽 ; 食 用 動 物 骨 髓 ; 香 腸 ; 牛 肚 ; 魚 片 ; 土 豆 片 ; 腌 製, 乾 製 及 煮 熟 的 水 果 及 蔬 菜 ; 蛋 ; 牛 奶 製 品 ; 食 用 油 ; 塗 麵 包 用 脂 肪 混 合 物 ; 水 果 沙 律 ; 食 用 果 凍 ; 精 製 堅 果 仁 ; 乾 食 用 菌 ; 食 用 蛋 白 ; 豆 腐 及 豆 腐 製 品 - 5 - 類 別 30 咖 啡 ; 可 可 及 可 可 製 品 ; 茶 ; 糖 ; 糖 果 ; 蜜 糖 ; 非 醫 用 營 養 液 ; 糕 點 ; 餡 餅 ( 點 心 ); 麵 粉 ; 米 ; 麵 條 ; 玉 米 花 ; 豆 粉 ; 食 用 澱 粉 產 品 ; 食 用 冰 ; 烹 調 用 鹽 ; 醬 油 ; 香 料 ; 豉 油 ; 調 味 料 ; 涮 羊 肉 調 味 料 ; 龍 蝦 醬 ; 醬 菜 ; 胡 辣 油 ; 酵 母 ; 雞 精 ; 食 用 味 精 ( 不 包 括 含 醚 香 料 和 香 精 油 ); 家 用 嫩 肉 劑

類 別 43 臨 時 住 宿 ; 提 供 食 物 飲 料 服 務 ; 住 所 ( 旅 館, 供 膳 寄 宿 處 ); 住 宿 預 訂 服 務 ; 酒 店 ; 餐 廳 ; 飯 堂 ; 小 吃 店 ; 咖 啡 館 ; 酒 吧 ; 備 辦 宴 席 ; 提 供 外 賣 餐 飲 服 務 ; 流 動 食 物 供 應 服 務 ; 茶 館 服 務 ; 櫃 台 出 租 ; 出 租 椅 子, 桌 子, 桌 布 和 玻 璃 器 皿 ; 養 老 院 ; 日 間 托 兒 所 ( 看 孩 子 ); 動 物 寄 養 17. 雖 然 在 反 對 人 提 交 反 對 通 知 當 天, 只 有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已 獲 准 註 冊,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和 300330236 尚 未 獲 准 註 冊, 但 後 兩 者 其 後 亦 已 獲 准 註 冊, 因 此 根 據 條 例 第 5(1) 及 (2) 條, 三 個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就 涉 訟 商 標 而 言, 都 符 合 在 先 商 標 的 要 求 反 對 人 在 郭 氏 陳 詞 及 曾 氏 陳 詞 內 均 提 到 另 一 個 其 擁 有 的 註 冊 商 標, 商 標 編 號 為 300433971, 但 該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日 期 較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 日 期 遲, 因 此 不 符 合 條 例 第 5(1) 及 (2) 條 訂 明 有 關 在 先 商 標 的 要 求 18. 還 須 一 提 的 是,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的 註 冊 記 錄 全 都 以 英 文 撰 寫 2, 而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以 中 文 列 出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的 註 冊 詳 情 時, 有 些 商 品 的 翻 譯 不 甚 妥 善, 本 人 作 出 了 一 些 修 改, 但 從 下 文 有 關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比 較 討 論, 可 見 反 對 人 完 全 沒 有 因 這 些 修 改 而 導 致 其 利 益 受 損 此 外,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中 列 出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註 冊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時, 加 入 了 商 標 編 號 300433971 註 冊 於 第 29 類 的 商 品, 但 在 上 文 第 16 段 的 表 格 內 已 把 這 些 項 目 刪 除 19. 條 例 第 12(3) 條 主 要 規 定, 某 商 標 ( 商 標 甲 ") 如 因 與 在 先 商 標 ( 商 標 乙 ") 相 類 似, 以 及 因 商 標 甲 申 請 註 冊 範 圍 內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商 標 乙 註 冊 範 圍 內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以 致 就 其 申 請 註 冊 範 圍 內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使 用 商 標 甲 時,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則 商 標 甲 不 得 註 冊 20. 根 據 條 例 第 7(1) 條, 在 決 定 任 何 商 標 的 使 用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時,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可 考 慮 所 有 在 個 案 中 屬 有 關 的 因 素, 包 括 該 使 用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會 使 人 聯 想 到 某 在 先 商 標 21. 有 關 評 定 一 個 商 標 與 另 一 個 商 標 是 否 相 類 似, 以 及 使 用 時 是 否 相 2 詳 情 可 參 閱 商 標 註 冊 處 的 檢 索 資 料, 網 址 為 http://ipsearch.ipd.gov.hk - 6 -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Sabel BV v Puma AG [1998] R.P.C. 199 Lloyd Schuhfabrik Meyer & Co GmbH v Klijsen Handel BV [2000] F.S.R. 77 及 Canon Kabushiki Kaisha v Metro-Goldwyn-Mayer Inc [1999] R.P.C. 11 這 些 案 例 對 相 關 的 基 本 原 則 有 以 下 說 明 : (i) (ii) (iii) (iv) 產 生 混 淆 的 可 能 性 必 須 從 整 體 判 斷, 並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在 判 斷 時, 必 須 以 有 關 貨 品 的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眼 光 判 斷, 而 這 些 消 費 者 應 視 為 在 合 理 程 度 上 掌 握 充 分 資 料 善 於 觀 察 和 謹 慎 4 要 評 定 有 關 商 標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法 院 必 須 考 慮 兩 者 之 間 在 視 覺 聽 覺 及 概 念 上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以 及 如 情 況 適 合, 以 有 關 貨 品 的 性 質 和 銷 售 情 況 為 考 慮 因 素, 評 估 這 些 不 同 元 素 的 重 要 性 5 在 判 斷 有 關 商 標 在 視 覺 聽 覺 或 概 念 上 是 否 相 類 似 時, 必 須 以 該 等 商 標 給 人 的 整 體 印 象 為 依 歸, 並 應 特 別 注 意 商 標 的 顯 著 和 主 要 部 分 從 整 體 判 斷 商 標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時, 商 標 在 一 般 消 費 者 腦 海 中 的 印 象 起 着 決 定 性 的 作 用 6 3 (v) 一 般 消 費 者 通 常 會 整 體 地 看 一 個 商 標, 而 不 會 進 一 步 分 析 它 的 各 項 細 節 7 (vi) 如 在 先 商 標 因 其 本 身 或 因 其 付 諸 使 用 而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與 其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的 商 標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的 機 會 便 愈 大 8 (vii) 一 般 消 費 者 甚 少 有 機 會 直 接 比 較 不 同 的 商 標, 往 往 要 依 賴 保 留 在 記 憶 中 不 全 的 印 象 ; 再 者,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注 意 力 很 可 能 會 根 據 不 同 的 有 關 貨 品 類 別 而 有 所 不 同 9 (viii) 商 標 之 間 較 低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可 以 被 貨 品 之 間 較 高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抵 銷, 反 之 亦 然 10 3 4 5 6 7 8 9 10 英 文 原 文 :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must be appreciated globally, taking account of all the relevant factors. 英 文 原 文 : The matter must be judged through the eyes of the average consumer of the goods in issue, who is deemed to be reasonably well informed and reasonably observant and circumspect. 英 文 原 文 : In order to assess the degree of similarity between the marks concerned the court must determine the degree of visual, aural or conceptual similarity between them and, where appropriate, evaluate the importance to be attached to those different element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ature of the goods in question and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y are marketed. 英 文 原 文 : The visual, aural and conceptual similarities of the marks must therefore be assessed by reference to the overall impressions created by the marks bearing in mind their distinctive and dominant components. The perception of the marks in the mind of the average consumer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the overall appreciation of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英 文 原 文 : The average consumer normally perceives a mark as a whole and does not proceed to analyse its various details. 英 文 原 文 : There is a greater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where the earlier trade mark has a highly distinctive character, either per se or because of the use that has been made of it. 英 文 原 文 : The average consumer rarely has the chance to make direct comparisons between marks and must instead rely upon the imperfect picture of them he has kept in his mind; further the average consumer s level of attention is likely to vary according to the category of goods in question. 英 文 原 文 : A lesser degree of similarity between the marks may be offset by a greater degree of similarity between the goods, and vice versa. - 7 -

(ix) (x) 就 評 估 商 標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而 言, 單 單 引 起 聯 想 ( 即 在 後 商 標 僅 令 人 想 起 在 先 商 標 ) 並 不 足 夠 11 不 過, 如 公 眾 可 能 誤 以 為 兩 者 的 貨 品 源 自 相 同 或 有 經 濟 連 繫 的 企 業, 則 條 文 中 所 指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的 情 況 便 存 在 12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比 較 22. 涉 訟 商 標 申 請 的 服 務 是 提 供 食 物 飲 料 或 住 宿 的 服 務, 而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和 300330236 註 冊 的 服 務 都 屬 相 同 的 服 務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註 冊 的 服 務 不 包 括 提 供 住 宿 的 服 務, 但 包 括 提 供 食 物 飲 料 的 服 務, 而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的 場 所 一 般 也 有 提 供 食 物 飲 料 的 服 務, 所 以 這 商 標 註 冊 的 服 務 也 跟 涉 訟 商 標 申 請 的 服 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至 於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註 冊 屬 於 第 29 及 30 類 的 商 品, 都 是 餐 飲 及 酒 店 行 業 會 提 供 的 食 物 和 飲 品, 相 關 的 消 費 者 和 銷 售 渠 道 也 跟 提 供 食 物 飲 料 或 住 宿 服 務 的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因 此 這 些 商 品 與 申 請 的 服 務 也 相 類 似 商 標 的 比 較 23. 如 上 文 所 述, 在 比 較 有 關 的 商 標 時, 必 須 以 有 關 貨 品 的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眼 光 判 斷, 而 這 些 消 費 者 應 視 為 在 合 理 程 度 上 掌 握 充 分 資 料 善 於 觀 察 和 謹 慎 提 供 食 物 飲 料 或 住 宿 服 務 的 消 費 者 是 普 羅 大 眾, 雖 然 他 們 在 選 擇 該 等 服 務 時, 會 持 一 般 的 謹 慎 態 度, 但 他 們 不 會 注 意 到 服 務 提 供 者 使 用 的 商 標 的 每 一 項 細 節 比 較 商 標 時, 我 們 不 應 把 相 關 的 商 標 排 列 在 一 起 作 比 較, 而 且 還 須 注 意 消 費 者 的 記 憶 並 非 完 美, 他 們 只 會 依 靠 商 標 在 他 們 腦 海 中 的 整 體 印 象 行 事 (a)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24.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由 一 個 小 綿 羊 頭 的 圖 案 三 個 中 文 字 小 " 肥 " 和 羊 " 及 英 文 字 LITTLE SHEEP" 組 合 而 成, 但 從 郭 氏 陳 詞 附 件 10 可 見, 商 標 註 冊 是 卸 棄 了 註 冊 擁 有 人 使 用 小 肥 羊 " 這 些 中 文 字 和 LITTLE SHEEP" 這 些 英 文 字 的 專 有 權 利 根 據 Torremar Trade Mark [2003] RPC 199 一 案 的 原 則, 比 較 兩 個 商 標 時, 無 須 考 慮 在 先 商 標 已 被 卸 棄 的 部 分 因 此, 在 決 定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與 涉 訟 商 標 是 否 相 似 時, 本 人 只 須 考 慮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內 的 小 綿 羊 頭 的 圖 案 及 11 12 英 文 原 文 : Mere association, in the sense that the later mark brings the earlier mark to mind, is not sufficient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assessment. 英 文 原 文 : But the risk that the public might believe that the goods come from the same or economically linked undertakings does constitute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section. - 8 -

其 下 方 三 個 圓 點 這 個 組 合 與 涉 訟 商 標 是 否 相 似 25. 小 綿 羊 頭 圖 案 的 表 現 手 法 有 點 卡 通 化, 羊 的 兩 角 像 頭 飾 擱 在 羊 耳 上, 羊 頭 下 還 別 了 一 個 像 蝴 蝶 領 結 的 飾 物 圖 案 本 身 有 其 特 色, 雖 然 用 於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註 冊 的 提 供 餐 飲 膳 食 服 務 時 帶 點 描 述 性, 以 顯 示 食 物 與 羊 相 關, 但 不 失 為 一 個 獨 特 的 圖 案 三 個 圓 點 只 是 普 通 的 幾 何 圖 形, 並 非 商 標 的 主 要 特 徵 26. 涉 訟 商 標 明 顯 是 一 個 由 文 字 與 圖 案 集 成 的 組 合 商 標, 各 部 分 由 左 至 右 排 列 按 申 請 人 的 說 法, 最 左 方 是 一 個 融 合 了 取 自 申 請 人 姓 氏 的 周 " 字 及 火 鍋 鼎 形 狀 的 圖 案 ; 在 圖 案 的 下 方 ( 即 鼎 的 底 部 ), 左 邊 寫 上 周 一 品 ", 而 右 邊 則 寫 上 ZHOU YIPIN" ( ZHOU YIPIN" 是 周 一 品 " 的 普 通 話 拼 音 ) 周 一 品 " 三 字 以 深 色 字 體 襯 托 於 淺 色 背 景 上, 而 ZHOU YIPIN" 則 以 淺 色 字 體 襯 托 於 深 色 背 景 上 在 最 右 方 是 一 個 人 物 化 了 的 山 羊 圖 案 ; 山 羊 以 兩 隻 後 腿 站 立, 還 穿 上 衣 服 和 鞋, 右 手 端 着 一 碟 東 西, 像 遞 向 商 標 的 中 部 商 標 的 中 部 是 四 個 中 文 字, 由 左 至 右 順 序 為 一 " 品 " 小 " 和 肥 " 27. 元 女 士 在 聆 訊 時 就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的 比 較 作 出 陳 述 13, 但 她 把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卸 棄 了 專 用 權 的 部 分 也 納 入 討 論 範 圍 元 女 士 陳 述 中 還 須 一 提 的 是, 她 認 為 火 鍋 鼎 圖 案 對 一 般 消 費 者 而 言, 有 一 定 辨 別 難 度 14, 所 以 他 們 會 對 其 餘 部 分 留 下 主 要 印 象 本 人 對 這 意 見 有 很 大 保 留, 因 為 難 於 辨 別 不 等 同 易 於 遺 忘 火 鍋 鼎 形 狀 的 位 置 及 大 小 都 令 人 覺 得 它 是 重 要 部 分, 即 使 一 般 消 費 者 未 能 看 出 是 一 個 火 鍋 鼎 或 藝 術 化 的 周 " 字, 他 們 也 會 在 腦 海 中 留 下 其 印 象, 而 不 會 把 涉 訟 商 標 當 作 是 一 品 小 肥 " 及 羊 圖 案 商 標 28. 由 於 被 卸 棄 的 部 分 不 會 納 入 考 慮 範 圍, 無 論 在 視 覺 或 聽 覺 上, 涉 訟 商 標 和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都 有 很 大 差 別 雖 然 兩 個 商 標 在 概 念 上 都 與 羊 相 關, 但 兩 者 的 羊 圖 案 的 表 現 手 法 不 同, 而 且 涉 訟 商 標 的 其 他 部 分 包 含 文 字, 一 般 消 費 者 對 文 字 較 為 敏 感, 他 們 會 視 涉 訟 商 標 為 一 個 文 字 與 圖 案 構 成 的 組 合 商 標, 與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的 三 個 圓 點 加 小 綿 羊 頭 圖 案 的 組 合 有 着 明 顯 的 分 別 此 外,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兩 個 圖 案 各 有 特 色, 尤 其 是 置 於 最 前 面 的 火 鍋 鼎 圖 案, 給 人 深 刻 而 又 特 別 的 印 象 整 體 而 言, 涉 訟 商 13 元 女 士 就 條 例 第 12(3) 條 陳 述 完 畢 時, 沒 有 就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及 300330236 的 比 14 較 作 出 任 何 陳 述 本 人 詢 問 她 是 否 不 會 就 另 外 兩 個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作 出 陳 述 時, 她 便 就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作 出 與 之 前 相 似 的 陳 述, 但 沒 有 再 就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的 比 較 作 出 任 何 陳 述 元 女 士 的 陳 詞 實 際 上 與 郭 氏 陳 詞 和 曾 氏 陳 詞 的 內 容 有 出 入 在 郭 氏 陳 詞 第 10 段, 作 誓 人 認 為 一 般 人 會 以 為 該 圖 案 是 一 個 火 鍋 鼎 圖 案 在 曾 氏 陳 詞 第 11 段, 作 誓 人 認 為 該 圖 案 是 一 個 古 鼎 圖 案 - 9 -

標 給 予 消 費 者 的 概 念 與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的 概 念 相 差 很 遠,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兩 個 商 標 不 相 類 似 (b)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29.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同 樣 包 含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使 用 的 小 綿 羊 頭 圖 案, 但 羊 頭 外 圍 了 一 個 圓 環, 圓 環 上 方 以 一 種 字 體 寫 上 小 肥 羊 " 三 個 中 文 字, 下 方 則 以 另 一 種 字 體 寫 上 火 鍋 連 鎖 店 ", 圓 環 的 中 部 左 右 兩 側 各 有 一 小 圓 點, 把 圓 環 上 方 與 下 方 分 隔 小 綿 羊 頭 的 圖 案 是 這 商 標 最 明 顯 及 突 出 的 部 分, 所 佔 的 位 置 及 大 小 都 是 最 主 要 的 30. 相 對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 而 言,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內 添 加 了 的 圓 環 及 環 內 的 中 文 字, 對 於 與 涉 訟 商 標 的 比 較, 起 不 了 什 麽 作 用 在 視 覺 上, 兩 者 使 用 的 中 文 字 小 " 和 肥 " 都 跟 其 他 字 連 合 使 用, 不 會 凸 顯 出 來 整 體 而 言, 涉 訟 商 標 的 布 局 跟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差 別 很 大 涉 訟 商 標 在 左 右 兩 端 的 圖 案 與 所 使 用 的 文 字 同 樣 重 要, 相 當 顯 眼, 而 中 間 的 中 文 字 予 人 的 印 象 是 把 圖 案 串 連 起 來 反 之,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內 的 小 肥 羊 火 鍋 連 鎖 店 " 則 置 於 外 圍 的 圓 環 內, 不 會 予 人 同 樣 的 串 連 感 覺, 而 且 字 體 較 為 細 小, 消 費 者 的 注 意 力 極 可 能 落 在 佔 較 大 面 積 和 置 於 正 中 的 小 綿 羊 頭 圖 案 上, 因 此 他 們 不 一 定 會 留 意 圓 環 內 的 文 字 此 外,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整 體 來 說 是 一 個 圓 形 標 記, 跟 涉 訟 商 標 由 左 至 右 直 線 排 列 的 模 樣 很 不 一 樣 31. 在 聽 覺 上, 涉 訟 商 標 的 火 鍋 鼎 圖 案 由 周 " 字 變 化 而 成, 一 般 消 費 者 可 能 因 看 到 這 周 " 字 而 把 涉 訟 商 標 讀 作 周 一 品 小 肥 " 在 這 情 況 下, 由 於 周 " 是 姓 氏, 在 讀 音 上, 消 費 者 會 認 定 周 " 字 是 該 商 標 用 以 識 別 來 源 的 主 要 部 分, 而 不 會 認 為 讀 作 小 肥 羊 火 鍋 連 鎖 店 " 的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與 它 相 似 即 使 消 費 者 察 覺 不 到 火 鍋 鼎 圖 案 所 代 表 的 周 " 字, 小 肥 羊 火 鍋 連 鎖 店 " 和 一 品 小 肥 " 兩 者 在 聽 覺 上 給 予 消 費 者 的 感 受 也 有 很 大 分 別 32. 正 因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中 最 突 出 的 部 分 是 小 綿 羊 頭 圖 案, 消 費 者 未 必 會 注 意 商 標 內 的 中 文 字, 因 此 在 概 念 上 這 個 商 標 也 如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一 樣, 與 涉 訟 商 標 有 頗 大 差 異 由 於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內 中 文 字 的 大 小 布 局 和 重 要 性, 局 限 了 該 等 中 文 字 對 商 標 的 概 念 所 發 揮 的 作 用, 本 人 認 為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也 與 涉 訟 商 標 不 相 類 似 - 10 -

(c)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33.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由 六 個 圓 點 的 圖 案 組 成, 其 中 三 個 較 大 的 圓 點 分 別 寫 上 小 " 肥 " 和 羊 ", 字 體 特 別, 但 與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一 品 小 肥 " 所 用 的 字 體 不 同 圓 點 是 普 通 的 幾 何 圖 形, 雖 然 在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內 的 圓 點 分 布 不 規 則, 有 高 有 低, 有 大 有 小, 但 由 於 最 大 的 三 個 圓 點 內 的 字 非 常 顯 眼, 因 此 商 標 最 主 要 而 又 最 容 易 令 人 留 下 印 象 的 部 分 是 小 " 肥 " 和 羊 " 三 個 字 相 比 之 下, 涉 訟 商 標 的 兩 個 圖 案 設 計 獨 特, 兩 者 都 非 常 顯 眼, 不 論 消 費 者 是 否 留 意 到 融 合 於 左 邊 圖 案 的 周 " 字, 他 們 都 不 會 忽 略 在 首 尾 兩 個 位 置 的 圖 案 整 體 而 言, 儘 管 在 文 字 上 有 相 類 似 的 地 方, 兩 個 商 標 在 觀 感 上 的 相 異 之 處 較 多 和 較 大, 給 予 消 費 者 的 感 覺 截 然 不 同, 說 不 上 相 類 似 34. 在 聽 覺 方 面, 兩 者 都 包 含 小 " 和 肥 " 二 字, 差 距 較 少 元 女 士 認 為, 由 於 一 品 小 肥 " 一 詞 沒 有 完 整 的 含 意, 當 這 些 中 文 字 置 於 山 羊 圖 案 旁 邊 時, 消 費 者 會 把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羊 圖 案 轉 化 為 文 字, 把 涉 訟 商 標 讀 作 一 品 小 肥 羊 ", 因 此 涉 訟 商 標 的 讀 音 和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相 似 反 對 人 還 認 為, 一 品 " 的 意 思 是 品 質 一 流 或 一 級, 純 粹 是 對 申 請 人 服 務 質 素 的 讚 譽, 人 們 的 注 意 力 會 集 中 於 小 肥 羊 " 那 部 分, 因 此 很 難 把 兩 個 商 標 分 辨 申 請 人 則 認 為, 對 於 飲 食 業 服 務 而 言, 小 肥 羊 " 小 肥 牛 " 小 肥 雞 " 或 小 肥 鴿 " 等 名 詞, 明 顯 都 是 指 肉 質 幼 嫩 而 肥 美 的 上 等 食 材, 任 何 人 都 不 應 在 飲 食 業 和 與 食 材 有 關 的 貨 品 和 服 務 方 面, 享 有 這 些 名 詞 的 專 用 權 反 對 人 不 贊 成 申 請 人 的 說 法, 並 指 出 食 客 會 要 求 一 碟 肥 牛 或 肥 羊, 但 不 會 要 求 一 碟 小 肥 牛 或 小 肥 羊 35. 即 使 食 客 通 常 會 如 反 對 人 所 述 的 方 式 下 單, 但 本 人 認 為 消 費 者 對 小 肥 羊 " 的 理 解 跟 申 請 人 所 說 的 相 同, 亦 即 是 說, 他 們 會 視 之 為 對 食 材 的 描 述 至 於 反 對 人 提 出, 消 費 者 會 把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羊 圖 案 轉 化 為 文 字, 把 該 商 標 讀 作 一 品 小 肥 羊 ", 反 對 人 沒 有 就 該 意 見 提 交 任 何 證 據 支 持, 本 人 不 能 貿 然 接 受 這 個 說 法 此 外, 一 般 消 費 者 不 會 費 神 把 商 標 內 的 圖 案 讀 成 字, 如 某 些 消 費 者 喜 歡 這 樣 做 的 話, 他 們 也 很 可 能 會 察 覺 到 火 鍋 鼎 圖 案 所 代 表 的 周 " 字, 因 而 把 涉 訟 商 標 讀 作 周 一 品 小 肥 羊 " 這 樣 的 話, 消 費 者 更 加 不 會 認 為 兩 個 商 標 讀 音 相 似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涉 訟 商 標 和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在 聽 覺 上 並 不 相 似 36. 在 概 念 方 面, 涉 訟 商 標 給 予 消 費 者 的 印 象 與 火 鍋 店 業 務 有 關, 而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則 與 食 材 有 關, 因 此 有 相 近 的 地 方 不 過, 食 客 光 顧 食 肆 時, 一 般 會 倚 靠 所 看 到 的 標 誌 來 分 辨 服 務 提 供 者 把 兩 個 商 標 各 方 面 的 印 象 一 併 考 慮 時, 一 般 小 心 謹 慎 的 消 費 者 都 會 因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異 ( 特 別 - 11 -

是 視 覺 上 的 分 別 ) 而 不 會 視 之 為 相 類 似 的 商 標 產 生 混 淆 的 可 能 性 37. 上 文 第 21 段 說 明 判 斷 產 生 混 淆 的 可 能 性 時 須 注 意 的 原 則, 包 括 必 須 從 整 體 判 斷, 並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在 判 斷 時, 必 須 以 有 關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眼 光 判 斷, 而 這 些 消 費 者 應 視 為 在 合 理 程 度 上 掌 握 充 分 資 料 善 於 觀 察 和 謹 慎 此 外, 商 標 之 間 較 低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可 被 貨 品 之 間 較 高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抵 銷, 反 之 亦 然 如 在 先 商 標 因 其 本 身 或 因 其 付 諸 使 用 而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與 其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的 商 標 令 公 眾 產 生 混 淆 的 機 會 便 愈 大 38. 三 個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內 的 文 字 都 帶 描 述 性,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和 300329959 內 的 小 綿 羊 頭 圖 案 亦 然, 而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和 300330236 的 圓 點 也 並 非 特 別 顯 著, 因 此 三 個 商 標 本 身 不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至 於 這 些 商 標 有 否 因 其 付 諸 使 用 而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則 須 在 檢 視 反 對 人 這 方 面 的 證 據 後 才 能 定 斷 39. 據 郭 氏 陳 詞 所 述, 反 對 人 在 香 港 開 設 了 四 間 分 店, 分 別 於 2004 年 6 月 2004 年 11 月 2004 年 12 月 和 2005 年 9 月 啟 業 根 據 郭 氏 陳 詞 附 件 郭 麗 麗 -7" 內 香 港 各 分 店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在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當 天, 已 開 幕 的 只 有 兩 間 分 店, 分 別 位 於 銅 鑼 灣 及 旺 角, 而 旺 角 分 店 只 經 營 了 十 天 當 時, 反 對 人 在 香 港 營 業 大 約 只 有 半 年 時 間, 如 以 那 些 資 產 負 債 表 記 錄 的 每 日 平 均 收 入 計 算, 反 對 人 這 兩 間 分 店 由 開 店 起 至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當 日 止 的 總 收 入 接 近 港 幣 1,800 萬 元 15 從 郭 氏 陳 詞 附 件 郭 麗 麗 -4" 內 的 照 片 及 郭 麗 麗 -6" 內 的 宣 傳 廣 告 可 見, 反 對 人 在 香 港 使 用 的 商 標 只 有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和 300330236,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則 沒 有 使 用 40. 鑑 於 反 對 人 證 據 所 顯 示 的 情 況, 儘 管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可 能 因 其 付 諸 使 用 而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但 這 可 能 性 不 包 括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至 於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和 300330236, 雖 然 兩 者 曾 於 香 港 付 諸 使 用, 但 因 其 本 身 各 部 分 帶 描 述 性, 如 要 令 商 標 經 使 用 後 取 得 高 度 顯 著 性, 必 須 經 過 較 長 時 間 及 更 大 量 或 更 大 規 模 的 使 用 反 對 人 沒 有 提 供 該 兩 間 在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提 交 當 日 前 已 啟 業 的 分 店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單 憑 只 經 營 了 大 約 半 年 而 大 部 分 時 間 局 限 於 銅 鑼 灣 的 營 業 額, 本 人 不 能 貿 然 評 定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和 300330236 已 因 其 付 諸 使 用 而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15 按 郭 氏 陳 詞 附 件 郭 麗 麗 -7" 內 的 统 計 表 所 載 反 對 人 銅 鑼 灣 店 及 旺 角 店 於 2004 年 的 每 日 平 均 收 入 額 計 算 - 12 -

41. 由 於 三 個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都 不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縱 使 涉 訟 商 標 申 請 的 服 務 與 這 些 在 先 商 標 註 冊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涉 訟 商 標 與 各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之 間 的 差 異, 已 足 以 抵 銷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之 處 經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後, 本 人 認 為 涉 訟 商 標 與 各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同 時 使 用, 不 會 令 相 關 的 消 費 者 產 生 混 淆 42.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條 例 第 12(3) 條 的 反 對 理 由 不 成 立 條 例 第 12(4) 條 43. 條 例 第 12(4) 條 訂 明 : 如 任 何 商 標 (a) 與 某 在 先 商 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 及 (b) 擬 就 某 些 貨 品 或 服 務 ( 前 者 ") 而 註 冊, 該 在 先 商 標 則 是 為 某 些 貨 品 或 服 務 ( 後 者 ") 而 受 保 護, 而 前 者 與 後 者 並 不 相 同 亦 不 相 類 似, 而 該 在 先 商 標 有 權 根 據 巴 黎 公 約 獲 得 作 為 馳 名 商 標 的 保 護, 且 在 無 適 當 因 由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該 在 後 商 標, 會 對 該 在 先 商 標 的 顯 著 特 性 或 聲 譽 構 成 不 公 平 的 利 用 或 造 成 損 害, 則 該 在 後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或 在 上 述 構 成 不 公 平 利 用 或 造 成 損 害 的 範 圍 內 不 得 註 冊 " 44. 如 要 倚 賴 條 例 第 12(4) 條 作 為 反 對 理 由, 反 對 人 須 證 明 : (i) 涉 訟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 (ii)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有 權 根 據 巴 黎 公 約 獲 得 作 為 馳 名 商 標 的 保 護 ; 及 (iii) 在 無 適 當 因 由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涉 訟 商 標, 會 對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的 顯 著 特 性 或 聲 譽 構 成 不 公 平 的 利 用 或 造 成 損 害 商 標 的 相 類 似 之 處 45. 雖 然 涉 訟 商 標 與 相 關 的 在 先 商 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這 要 求 同 樣 在 條 例 第 12(3) 及 12(4) 條 出 現, 但 條 例 第 12(4) 條 對 於 商 標 相 類 似 的 程 度 的 要 求 有 別 於 條 例 第 12(3) 條 條 例 第 12(4) 條 所 要 求 的 是, 涉 訟 商 標 與 相 關 的 在 先 商 標 必 須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相 類 似, 導 致 有 關 的 公 眾 界 別 以 為 兩 個 商 標 之 間 有 關 連 或 有 關 係, 即 使 他 們 可 能 不 會 對 有 關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來 源 產 生 混 淆 令 人 產 生 這 種 聯 想 的 可 能 性 是 否 存 在, 正 如 根 據 第 12(3) 條 判 斷 是 否 相 當 可 能 產 生 混 淆 的 情 況 一 樣, 必 須 考 慮 該 個 案 的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並 從 整 - 13 -

體 判 斷 (Adidas-Salomon AG v Fitnessworld Trading Ltd. [2004] F.S.R. 21) 46. 考 慮 到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在 視 覺 聽 覺 和 概 念 上 的 相 類 似 及 不 相 類 似 之 處, 並 考 慮 到 兩 個 商 標 各 自 產 生 的 整 體 印 象, 本 人 已 裁 定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非 常 低 ( 上 文 第 32 段 ) 本 人 認 為 有 關 的 公 眾 界 別 不 會 以 為 兩 個 商 標 之 間 有 關 連 或 有 關 係 商 標 編 號 300330236 的 情 況 也 相 若 ( 上 文 第 36 段 ), 兩 者 的 差 別 也 很 大, 相 關 的 公 眾 界 別 也 不 會 以 為 兩 者 之 間 有 關 連 或 有 關 係 47. 至 於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與 涉 訟 商 標 的 比 較, 本 人 必 須 指 出, 16 Torremar Trade Mark 一 案 涉 及 聯 合 王 國 1994 年 商 標 法 第 5(2) 條 的 施 行, 因 此 不 能 肯 定 該 案 的 原 則 是 否 同 樣 適 用 於 該 商 標 法 第 5(3) 條 17 在 不 對 Torremar Trade Mark 一 案 是 否 適 用 於 條 例 第 12(4) 條 的 闡 釋 這 問 題 作 出 判 斷 的 前 提 下, 根 據 第 12(4) 條 把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比 較 時, 本 人 會 把 被 卸 棄 的 部 分 一 併 考 慮 48. 雖 然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內 小 肥 羊 " 這 些 中 文 字 和 LITTLE SHEEP" 這 些 英 文 字 對 整 個 商 標 的 外 觀 讀 音 和 概 念 都 有 影 響, 但 不 致 使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與 涉 訟 商 標 變 成 相 類 似 這 些 字 的 大 小 和 位 置 的 重 要 性 比 不 上 商 標 中 的 小 綿 羊 頭 圖 案, 商 標 上 下 分 布 的 格 局 亦 與 涉 訟 商 標 由 左 至 右 排 列 的 感 覺 截 然 不 同 縱 使 小 肥 羊 " 這 些 中 文 字 的 字 體 特 別, 而 且 亦 與 涉 訟 商 標 內 小 肥 " 的 字 體 相 同, 但 整 體 而 言, 兩 個 商 標 不 相 類 似, 相 關 的 公 眾 界 別 不 會 以 為 兩 者 之 間 有 關 連 或 有 關 係 馳 名 商 標 49. 元 女 士 表 示, 反 對 人 的 小 肥 羊 +LITTLE SHEEP+ 圖 形 " 商 標 ( 內 地 馳 名 商 標 ") 已 於 2004 年 11 月 12 日 獲 中 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確 定 為 馳 名 商 標 " 元 女 士 更 指 出, 反 對 人 除 在 香 港 各 區 開 設 分 店 16 17 此 條 內 容 與 條 例 第 12(3) 條 相 近, 英 文 原 文 如 下 :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because (a) it is identical with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or (b) it is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dentical or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which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此 條 內 容 與 條 例 第 12(4) 條 相 近, 英 文 原 文 如 下 : A trade mark which is identical or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earlier 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or, in the case of a Community trade mark or international trade mark (EC),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use of the later mark without due cause would take unfair advantage of, or be detrimental to,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 or the repute of the earlier trade mark. - 14 -

外, 還 通 過 各 種 媒 體 宣 傳 其 業 務 因 此, 元 女 士 認 為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為 香 港 相 關 公 眾 所 熟 知, 符 合 條 例 第 4 條 內 有 關 馳 名 商 標 的 涵 義 50. 在 郭 氏 陳 詞 附 件 郭 麗 麗 -3" 的 相 關 文 件 內, 沒 有 夾 附 內 地 馳 名 商 標 的 圖 樣, 因 此 本 人 無 法 知 道 內 地 馳 名 商 標 是 否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中 唯 一 含 LITTLE SHEEP" 英 文 字 的 商 標 )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是 否 馳 名 於 香 港, 而 並 非 是 否 馳 名 於 內 地 在 決 定 各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是 否 馳 名 於 香 港 時, 本 人 須 顧 及 任 何 可 從 中 推 斷 該 商 標 馳 名 於 香 港 的 因 素 ( 條 例 附 表 二 第 1(1) 條 ) 本 人 須 考 慮 任 何 為 此 呈 交 的 資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方 面 的 資 料 : 有 關 的 公 眾 界 別 對 該 商 標 的 認 識 或 承 認 程 度 ; 使 用 該 商 標 歷 時 多 久 使 用 的 範 圍 及 地 域 範 圍 ; 推 廣 該 商 標 歷 時 多 久, 推 廣 的 範 圍 及 地 域 範 圍 ; 該 商 標 註 冊 或 註 冊 申 請 歷 時 多 久 及 註 冊 的 地 域 範 圍 ( 僅 限 於 該 段 時 間 及 地 域 範 圍 反 映 出 該 商 標 的 使 用 或 為 人 承 認 的 程 度 的 範 圍 內 )( 條 例 附 表 二 第 1(2) 條 ) 51. 本 人 已 在 上 文 第 39 段 分 析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被 使 用 的 程 度, 並 述 明 在 提 交 的 證 據 中, 沒 有 使 用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的 例 子, 因 此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馳 名 於 香 港 至 於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和 300330236, 證 據 顯 示, 兩 個 商 標 的 使 用 時 間 很 短, 而 涉 及 的 地 域 範 圍 亦 非 常 細 小 雖 然 反 對 人 的 營 業 額 不 俗, 但 如 顧 及 所 有 須 考 慮 的 因 素 後, 本 人 認 為 反 對 人 未 能 證 實 商 標 編 號 300329959 和 300330236 馳 名 於 香 港 不 公 平 的 利 用 或 造 成 損 害 52. 條 例 第 12(4) 條 沒 有 授 予 在 先 馳 名 商 標 的 擁 有 人 權 力, 去 阻 止 與 在 先 馳 名 商 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的 任 何 商 標 註 冊 該 條 的 用 意 並 非 讓 在 先 馳 名 商 標 的 擁 有 人 可 理 所 當 然 地 反 對 別 人 註 冊 或 使 用 可 能 令 人 想 起 其 商 標 的 標 記 (Premier Brands UK Ltd v Typhoon Europe Ltd [2000] F.S.R 767) 對 顯 著 特 性 或 聲 譽 構 成 不 公 平 的 利 用 或 造 成 損 害 這 一 點, 必 須 以 真 實 而 非 理 論 性 的 證 據 證 明, 而 且 不 能 僅 靠 在 先 商 標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聲 譽 這 事 實 作 出 推 斷 (Creditmaster Trade Mark [2005] R.P.C. 21) 53. 在 反 對 人 提 交 的 證 供 或 元 女 士 所 作 的 陳 述 中, 完 全 沒 有 提 到 涉 訟 商 標 的 使 用, 如 何 會 對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的 顯 著 特 性 或 聲 譽 構 成 不 公 平 的 利 用 或 造 成 損 害 如 上 文 所 述, 這 一 點 必 須 以 真 實 而 非 理 論 性 的 證 據 證 明, 但 反 對 人 的 證 供 缺 乏 這 方 面 的 證 據 ; 反 對 人 亦 因 這 項 無 法 填 補 的 遺 漏, 未 能 確 立 這 項 要 素 54. 鑑 於 上 文 第 45 至 53 段 所 述 的 原 因, 反 對 人 不 能 證 明 上 文 第 44 段 - 15 -

所 述 構 成 條 例 第 12(4) 條 這 反 對 理 由 每 項 要 素 的 存 在, 因 此 其 提 出 的 反 對 不 能 因 這 條 文 而 成 立 條 例 第 11(5)(b) 條 55. 條 例 第 11(5)(b) 條 訂 明 : (5) 如 (b)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則 該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或 在 其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範 圍 內 不 得 註 冊 " 56. 條 例 並 無 界 定 不 真 誠 " 一 詞 的 涵 義, 但 可 參 考 英 國 的 案 例 在 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367 一 案 中,`Lindsay J. 在 第 379 頁 就 英 國 1994 年 商 標 法 第 3(6) 條 ( 相 等 於 條 例 第 11(5)(b) 條 ) 表 示 : 我 不 會 試 圖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在 這 文 意 中 的 涵 義 該 詞 的 涵 義 顯 然 包 括 不 忠 實 行 為, 而 且 正 如 我 所 認 為, 也 包 括 一 些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和 具 備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的 行 為 國 會 很 明 智, 沒 有 試 圖 詳 細 解 釋 在 這 文 意 中 什 麼 是 真 誠 或 什 麼 是 不 真 誠 : 某 行 為 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要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構 成 不 真 誠, 最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是 憑 法 庭 所 作 的 一 些 釋 義 去 判 定 ( 這 會 導 致 法 庭 其 後 不 根 據 法 令 而 根 據 有 關 釋 義 作 出 解 釋 的 危 險 ), 而 是 按 法 令 的 字 眼 並 考 慮 所 有 具 關 鍵 性 的 相 關 情 況 後 判 定 " 18 57. 不 真 誠 是 一 項 嚴 重 的 指 控, 必 須 提 交 證 據 證 明 根 據 英 國 的 案 例 ROYAL ENFIELD Trade Marks [2002] RPC 24: 除 非 能 全 面 和 合 理 地 作 出 申 辯, 否 則 不 應 提 出 這 樣 的 指 控 此 外, 除 非 該 指 控 被 明 確 地 證 明, 否 則 不 應 被 裁 定 為 成 立, 而 甚 少 情 況 可 以 透 過 推 論 的 過 程 明 確 地 證 明 這 樣 的 指 控 " 19 58. 反 對 人 的 小 肥 羊 +LITTLE SHEEP+ 圖 形 " 商 標 獲 內 地 當 局 確 定 18 英 文 原 文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u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s wisely not attempted to explain in detail what is or is not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how far a dealing must so fall-short in order to amount to bad faith is a matter best left to be adjudged not by some paraphrase by the courts (which leads to the danger of the courts then construing not the Act but the paraphrase) but by reference to the words of the Act and upon a regard to all materia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19 英 文 原 文 : It should not be made unless it can be fully and properly pleaded and should not be upheld unless it is distinctly proved and this will rarely be possible by a process of inference. - 16 -

為 馳 名 商 標 一 事, 是 元 女 士 倚 賴 的 重 點 元 女 士 認 為, 鑑 於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馳 名 情 況, 申 請 人 作 為 在 中 國 內 地 從 事 相 同 行 業 的 經 營 者, 應 對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馳 名 情 況 非 常 了 解 不 過, 如 上 文 第 50 段 所 述, 郭 氏 陳 詞 附 件 郭 麗 麗 -3" 的 相 關 文 件 沒 有 夾 附 內 地 馳 名 商 標 的 圖 樣, 本 人 無 法 知 道 內 地 馳 名 商 標 是 否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中 的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 本 人 更 不 能 單 憑 猜 測, 決 定 內 地 馳 名 商 標 內 的 小 肥 羊 " 字 體 與 涉 訟 商 標 所 使 用 的 相 同 因 此, 元 女 士 就 內 地 馳 名 商 標 所 作 的 陳 述 不 能 對 此 案 發 揮 作 用 59. 此 外,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中 指 出, 申 請 人 採 用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主 要 辨 識 特 徵, 是 希 望 利 用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聲 譽 於 涉 訟 商 標, 應 視 為 非 法 及 惡 意 的 行 為 ; 申 請 人 沒 有 理 由 聲 稱 他 是 涉 訟 商 標 的 真 誠 所 有 人, 或 以 誠 實 的 意 圖 將 涉 訟 商 標 用 於 所 指 定 的 服 務 元 女 士 強 調, 在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中, 可 以 看 到 在 實 際 使 用 時, 申 請 人 在 涉 訟 商 標 內 還 加 上 一 個 羊 " 字 在 一 品 小 肥 " 四 字 之 後, 而 小 肥 羊 " 三 個 字 與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中 的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 內 的 小 肥 羊 " 字 體 完 全 相 同 元 女 士 指 出, 一 般 相 同 行 業 的 商 戶 處 理 自 己 的 品 牌 時, 往 往 會 考 慮 到 自 己 的 品 牌 怎 樣 可 以 給 消 費 者 更 獨 特 的 印 象, 務 求 與 其 他 同 行 業 的 品 牌 更 易 於 區 別 元 女 士 認 為, 申 請 人 提 出 涉 訟 商 標 的 申 請, 顯 示 欲 搭 順 風 車 的 意 圖 60. 聆 訊 期 間, 本 人 詢 問 元 女 士 對 申 請 人 較 反 對 人 更 先 使 用 小 肥 羊 " 這 商 號 有 何 意 見 元 女 士 不 否 認 申 請 人 是 先 用 的 一 方, 但 元 女 士 認 為 反 對 人 的 發 展 速 度 較 快, 而 申 請 人 直 接 使 用 其 競 爭 對 手 商 標 中 以 特 別 字 體 展 示 的 小 肥 " 二 字 並 不 是 偶 發 性 的, 而 是 蓄 意 及 惡 意 利 用 及 侵 佔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商 譽 從 元 女 士 的 回 應 可 見, 反 對 人 針 對 的 是 申 請 人 使 用 同 一 特 別 字 體 展 示 小 肥 " 二 字 這 事 實, 而 反 對 人 認 為 申 請 人 有 故 意 抄 襲 之 嫌 61. 首 先, 本 人 已 在 上 文 處 理 有 關 條 例 第 12(3) 條 及 第 12(4) 條 的 反 對 理 由 時 清 楚 指 出, 涉 訟 商 標 與 三 個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並 不 相 似 因 此, 儘 管 申 請 人 使 用 同 一 字 體 的 小 肥 " 二 字 為 涉 訟 商 標 的 一 部 分, 也 不 會 導 致 公 眾 受 騙 此 外, 反 對 人 本 身 不 擁 有 小 肥 羊 " 一 詞 的 專 用 權, 所 有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都 是 字 體 加 圖 案 的 組 合, 而 且 三 個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中 只 有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中 的 字 體 與 涉 訟 商 標 所 使 用 的 相 同, 而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更 卸 棄 了 中 文 字 小 肥 羊 " 的 專 用 權 62. 元 女 士 的 論 點 只 建 基 於 兩 個 商 標 同 樣 使 用 特 別 字 體 展 示 小 肥 " 二 字 這 事 實 上, 而 指 申 請 人 故 意 抄 襲 之 說, 卻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支 持, 只 可 憑 猜 測 推 斷 不 過, 在 反 對 人 的 案 情 中, 連 任 何 可 作 出 相 關 推 斷 的 基 礎 也 找 不 到 要 作 出 相 關 的 推 斷, 反 對 人 最 低 限 度 須 證 明 以 特 別 字 體 展 示 的 小 肥 羊 " 一 詞 由 其 創 作 或 由 他 人 代 為 創 作, 而 申 請 人 也 並 非 較 先 使 用 該 名 - 17 -

詞 反 對 人 沒 有 解 釋 反 對 人 在 先 商 標 的 由 來, 也 沒 有 交 代 這 些 商 標 是 否 聘 請 設 計 公 司 設 計 或 由 反 對 人 內 部 創 作 反 對 人 亦 沒 有 提 及 使 用 以 特 別 字 體 展 示 的 小 肥 羊 " 一 詞 始 於 何 時, 有 證 據 支 持 的 最 早 日 期 是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的 註 冊 申 請 日 期, 即 2002 年 7 月 4 日 本 人 無 從 知 道 在 使 用 以 特 別 字 體 展 示 的 小 肥 " 二 字 方 面, 反 對 人 為 何 認 為 自 己 較 申 請 人 有 更 優 先 的 權 利 63. 反 之, 申 請 人 的 證 供 卻 載 有 申 請 人 較 反 對 人 更 先 使 用 小 肥 羊 " 一 詞 的 資 料, 例 如 上 文 第 8 段 提 及 的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其 簽 發 日 期 為 1996 年 此 外, 上 文 第 9 段 提 及 的 著 作 權 登 記 證 書 副 本, 亦 清 楚 顯 示 申 請 人 早 於 2000 年 1 月 1 日 在 蘭 州 首 次 發 表 有 關 作 品, 而 該 作 品 的 字 體 正 是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已 卸 棄 專 用 權 的 小 肥 羊 " 中 文 字 所 使 用 的 字 體 這 些 證 據 是 申 請 人 根 據 中 國 內 地 法 律 以 宣 誓 形 式 提 交 的 ; 反 對 人 如 欲 推 翻 這 些 證 據, 必 須 提 交 可 證 明 這 些 證 據 不 可 信 的 證 據, 例 如 某 人 為 反 對 人 作 出 的 誓 章 或 法 定 聲 明, 或 證 人 被 盤 問 時 所 作 的 口 供 由 於 反 對 人 沒 有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證 據, 本 人 沒 有 理 由 不 信 納 申 請 人 較 先 創 作 及 較 先 使 用 以 特 別 字 體 展 示 的 小 肥 " 二 字 的 證 供 64. 綜 合 雙 方 證 據 顯 示 的 情 況, 申 請 人 是 較 先 使 用 小 肥 羊 " 一 詞 於 其 商 標 的 一 方, 亦 是 較 先 使 用 涉 訟 商 標 內 以 特 別 字 體 展 示 的 小 肥 " 二 字 反 之, 反 對 人 未 能 證 實 涉 訟 商 標 並 非 申 請 人 原 創, 或 申 請 人 抄 襲 了 商 標 編 號 2004B04921 內 以 同 樣 字 體 展 示 的 小 肥 " 二 字 業 務 發 展 速 度 較 快 不 是 阻 撓 競 爭 者 使 用 其 自 行 創 作 商 標 的 合 法 原 因, 而 申 請 人 為 保 障 本 身 於 涉 訟 商 標 的 權 益, 在 香 港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實 合 情 合 理 因 此,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不 屬 不 真 誠, 根 據 條 例 第 11(5)(b) 條 提 出 的 反 對 亦 不 成 立 總 結 及 訟 費 65. 由 於 反 對 不 成 立, 本 人 判 給 申 請 人 訟 費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決 定 作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就 訟 費 數 額 或 作 特 別 處 理 的 要 求 提 出 申 述 如 無 人 提 出 申 述, 除 非 與 訟 雙 方 另 行 達 成 協 議, 否 則 訟 費 會 依 照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 第 62 號 命 令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載 適 用 於 商 標 事 宜 的 一 般 費 用 計 算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 周 敏 慧 代 行 )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