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一 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期 初 全 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 二 )10 時 地 點 : 本 校 綜 合 大 樓 一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張 校 長 峰 旗 出 席 人 員 :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壹 主 席 致 詞 : 一 寒 假 期 間 偶 然 的 機 緣 接 觸 到 台 中 市 某 國 中 的 盛 衰 過 程, 該 校 本 為 80 幾 班 的 學 校, 現 僅 剩 15 班, 瀕 臨 無 經 費 無 人 力 無 士 氣 並 自 稱 為 人 球 學 校 的 困 境, 值 得 本 校 參 考 與 砥 礪 二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實 施, 預 估 將 帶 動 國 高 中 的 重 新 排 序, 本 校 當 務 仍 須 持 續 推 動 優 質 學 校 的 經 營 與 行 銷, 一 刻 都 不 能 鬆 懈, 全 體 師 生 皆 為 最 佳 行 銷 的 窗 口, 把 握 時 機 適 時 行 銷 本 校 各 項 榮 譽 及 特 色 三 班 級 是 學 校 最 基 本 的 單 位, 班 級 的 安 定 乃 為 學 校 安 定 的 基 礎, 為 落 實 導 師 由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有 關 導 師 選 聘 辦 法, 請 學 務 處 儘 速 擬 訂 草 案 先 送 教 師 會 討 論, 並 提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查 貳 業 務 報 告 :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1.1 月 17 日 辦 理 九 年 級 第 一 次 升 學 基 測 講 座 圓 滿 順 利, 共 有 130 位 學 生 參 加 講 座 反 應 熱 烈, 感 謝 數 學 李 仲 鈞 地 理 李 智 芬 英 語 李 美 璇 作 文 陳 良 初 歷 史 陳 苡 芬 生 物 王 建 豪 等 教 師 的 挑 戰 基 測 讀 書 策 略 及 基 測 試 題 分 析 如 有 適 當 時 間 將 再 辦 理 第 二 次 升 學 講 座 讓 更 多 學 生 有 機 會 瞭 解 如 何 統 整 內 化 三 年 所 學 的 內 容 2. 本 學 期 作 業 抽 查 日 期 如 下 表 : 請 教 師 依 自 己 任 教 科 目 提 醒 學 生 注 意 抽 查 時 間 第 頁, 頁 1 並 填 表 收 齊 後 繳 交 教 務 處
日 期 5/15( 二 ) 5/16( 三 ) 5/22( 二 ) 5/23( 三 ) 年 級 七 年 級 八 年 級 數 學 英 語 歷 史 健 教 數 學 英 語 歷 史 健 教 科 目 公 民 地 理 生 物 作 文 公 民 地 理 理 化 作 文 3. 本 學 期 教 室 日 誌 檢 查 方 式 : 請 學 藝 股 長 每 週 四 吃 完 飯 後 午 休 前, 將 教 室 日 誌 送 至 教 務 處 查 核, 星 期 五 早 修 至 教 務 處 班 級 櫃 領 回 務 必 填 寫 詳 實, 請 老 師 上 課 前 先 行 簽 名, 謝 謝 4. 九 年 級 輔 導 課 自 2/13( 一 ) 起 實 施,6/7( 星 期 四 ) 結 束, 二 次 模 擬 考 下 午 輔 導 課 均 照 常 上 課, 定 期 考 下 午 則 暫 停 上 課 鐘 點 費 將 依 據 課 表 每 四 週 統 計 ( 第 一 次 需 視 何 時 收 費 完 畢 後 才 能 請 領 鐘 點 費 ), 直 接 匯 入 任 課 老 師 帳 戶 5. 本 學 期 因 人 員 異 動, 課 表 需 重 新 排 過 若 有 尚 未 領 取 課 表 文 具 與 計 分 手 冊 的 老 師 請 於 會 後 至 圖 書 室 領 取, 若 老 師 們 有 調 動 課 程 的 需 要, 請 在 徵 得 雙 方 同 意 的 狀 況 下, 於 開 學 後 星 期 四 (2/9) 中 午 12 點 前, 至 教 學 組 找 祐 誠 進 行 異 動, 更 新 後 的 課 表 最 晚 將 於 2/10( 五 ) 公 告, 並 於 2/13( 星 期 一 ) 正 式 實 施 6. 七 八 年 級 學 生 的 寒 假 作 業, 請 各 班 任 課 老 師 收 齊 批 閱, 並 將 作 業 優 良 與 未 繳 交 的 名 單 以 名 條 登 記, 請 班 長 或 小 老 師 於 2/24( 星 期 五 ) 放 學 前 送 回 教 務 處, 以 便 統 一 核 發 嘉 獎 與 警 告 若 任 課 老 師 屆 時 尚 未 作 業 完 畢, 可 利 用 獎 懲 單 自 行 簽 送 辦 理, 謝 謝 7.2/18( 週 六 ) 家 長 會 日, 請 各 任 課 老 師 提 教 學 計 畫 ( 口 頭 說 明 或 書 面 均 可 ), 以 供 家 長 了 解 整 個 教 學 安 排, 以 及 家 長 需 協 助 配 合 之 處 8. 感 謝 九 年 級 導 師 以 及 任 課 教 師 在 寒 冷 的 寒 假 期 間, 犧 牲 假 期 輔 導 學 生 課 業, 也 感 謝 許 多 班 級 導 師 指 導 學 生 充 分 利 用 寒 假 時 間, 到 校 自 修 寒 假 輔 導 費 下 學 期 輔 導 費 於 註 冊 時 一 併 繳 納, 須 待 學 生 全 部 完 成 繳 費 才 能 請 領, 所 費 時 日 較 久, 請 各 位 老 師 見 諒 也 謝 謝 各 位 老 師 您 的 辛 勞! 9. 婚 假 產 假 長 期 病 假 公 假 等, 由 市 府 支 付 的 輔 導 課 代 課 鐘 點 費, 與 兼 課 鐘 點 費, 原 則 上 每 四 週 統 計 請 領 一 次, 將 直 接 匯 入 代 課 老 師 帳 戶 若 有 誤, 請 向 教 學 組 反 應, 以 利 改 正 10. 本 學 期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 各 次 定 期 考 及 模 擬 考 時 間 本 學 期 各 次 段 考 時 間 項 目 日 期 對 象 第 一 次 定 期 考 3/22( 四 ) 3/23( 五 ) 全 校 第 二 次 定 期 考 5/7( 一 ) 5/8( 共 頁 二 ) 全 校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6/27( 三 ) 6/28( 四 ) 七 八 年 級 32 第 頁, 2
本 學 期 九 年 級 各 次 模 擬 考 時 間 項 目 日 期 範 圍 方 式 第 四 次 模 擬 考 4/26( 四 ) ( 文 揚 版 ) 4/27( 五 ) 第 1~6 冊 仿 基 測 時 間 第 五 次 模 擬 考 5/21( 一 ) ( 文 揚 版 ) 5/22( 二 ) 第 1~6 冊 仿 基 測 時 間 11. 101 年 度 精 進 校 本 與 議 題 融 入 課 程 教 案 發 表 比 賽 徵 集 活 動 的 校 內 交 件 日 期 為 3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由 教 學 組 統 一 送 件, 感 謝 各 領 域 老 師 的 踴 躍 參 與 12.100 年 第 四 期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課 程, 感 謝 : 胡 育 娟 主 任, 田 欣 佳 組 長, 賴 煜 勝 組 長, 王 文 青 老 師, 劉 映 吾 老 師, 楊 媚 晴 老 師, 吳 秀 春 老 師, 張 嘉 芳 老 師, 張 妍 蔆 老 師, 李 愛 英 老 師, 王 治 惠 老 師, 楊 宛 慈 老 師, 黃 鈺 蓉 老 師, 張 筱 阡 老 師, 潘 霈 榕 老 師, 黃 曰 鴻 老 師, 陳 佳 雯 老 師, 吳 佩 玲 老 師, 蔡 政 哲 老 師, 林 致 宏 老 師, 洪 杰 志 老 師, 黃 靖 惠 老 師, 唐 念 慈 老 師, 您 的 熱 情 參 與 讓 學 生 受 益 良 多 感 謝 801 802 701 教 室 借 用, 也 謝 謝 吳 秀 春 老 師 賀 聖 雄 老 師 黃 惠 斌 老 師 協 助 也 謝 謝 導 師 們 協 助 督 促 同 學 準 時 出 席 13.101 年 第 二 期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課 程, 預 計 :2 月 20 日 ( 一 ) 開 班, 七 年 級 開 班 7 班, 七 年 級 開 課 科 目 : 國 英 數, 八 年 級 開 班 5 班, 八 年 級 開 課 科 目 : 國 英 數 自 因 開 班 數 增 加, 教 師 需 求 也 隨 之 增 加, 在 此 懇 請 各 位 老 師 能 夠 參 與 教 學, 幫 助 需 要 課 後 扶 助 的 學 生 也 謝 謝 801 802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教 室 借 用, 也 謝 謝 吳 秀 春 老 師 賀 聖 雄 老 師 陳 宥 蓁 老 師 宋 睿 偉 老 師 區 婷 芬 老 師 陳 佳 潔 老 師 施 宣 如 老 師 陳 雅 莉 老 師 劉 映 吾 老 師 協 助 場 地 管 理 14.100 年 第 二 期 攜 手 計 畫 課 後 扶 助 課 程 開 課 後, 每 週 學 生 出 勤 表 因 應 節 能 減 碳, 將 用 電 子 郵 件 知 會 各 位 導 師, 以 了 解 學 生 出 勤 狀 況 註 冊 組 1. 因 應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之 相 關 政 策, 本 校 已 於 101 年 1 月 3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免 試 升 學 在 校 表 現 以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與 自 然 四 大 領 域 五 大 學 科 前 五 學 期 定 期 評 量 每 學 期 擇 優 採 計 1 次 之 總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做 為 學 校 薦 送 模 式 之 篩 選 標 準, 並 已 由 九 年 級 導 師 票 選 出 5 位 免 試 升 學 工 作 小 組 教 師 代 表 ( 張 哲 維 師 黃 淑 君 師 錢 一 娟 師 陳 真 鋒 師 陳 沐 龍 師 ), 在 此 先 感 謝 九 第 頁, 頁 3 導 的 協 助 2. 請 多 瀏 覽 本 校 網 站 < 升 學 訊 息 >, 以 隨 時 掌 握 各 項 最 新 消 息 3. 註 冊 組 將 於 九 下 綜 合 輔 導 課 程, 請 任 課 教 師 協 助 進 行 九 年 級 生 涯 與 升 學 宣
頁 導, 開 學 第 一 週 展 開 免 試 升 學 宣 導, 九 年 級 導 師 若 在 輔 導 學 生 免 試 升 學 選 擇 上 有 需 要 資 訊 提 供, 可 與 班 上 輔 導 老 師 及 註 冊 組 聯 繫 4. 註 冊 組 將 在 開 學 後 發 出 九 年 級 多 元 升 學 行 事 曆 及 各 項 校 內 報 名 期 程 表, 請 導 師 提 醒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並 依 照 期 程 完 成 報 名, 並 讓 家 長 知 道 此 份 資 訊 5. 目 前 註 冊 組 於 班 導 師 資 料 袋 中 已 放 置 之 資 料 如 下 : (1) 班 級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成 績 單 及 進 步 獎 表 格 (2/10 前 交 回 ) 與 個 人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2)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調 查 表 (2/17 前 交 回 ): 開 學 第 一 週 將 調 查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由 於 大 部 分 項 目 名 額 有 限, 請 導 師 於 調 查 表 上 針 對 欲 推 薦 學 生 背 景 之 敘 述 盡 量 貼 切, 較 能 獲 選, 並 請 學 生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101 年 低 收 入 證 明 或 原 民 身 分 戶 籍 謄 本 ), 以 期 各 獎 助 學 金 能 補 助 到 最 需 要 受 補 助 的 學 生 (3) 班 級 學 生 申 請 學 期 成 績 證 明 單 調 查 表 (2/17 前 交 回 ), 請 註 明 申 請 份 數 6. 免 試 入 學 方 案 實 施, 免 試 名 額 逐 年 增 加, 學 校 薦 送 模 式 校 內 採 計 規 準, 校 務 會 議 已 通 過 採 用 定 期 考 擇 優 排 名, 家 長 非 常 重 視 三 次 定 期 考 試, 請 老 師 在 成 績 輸 入 時 務 必 確 認 後 再 上 傳, 避 免 錯 誤, 影 響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7. 請 老 師 們 前 往 圖 書 館 領 取 記 分 手 冊, 由 於 記 分 手 冊 有 分 成 學 科 及 藝 能 科 二 種, 老 師 務 必 確 認 自 己 所 任 教 之 每 ㄧ 班 每 ㄧ 科 目 皆 已 領 取, 若 有 錯 誤 請 到 註 冊 組 更 換, 也 提 醒 老 師 們 在 記 分 手 冊 上 務 必 將 成 績 評 量 過 程 做 詳 細 記 錄, 若 家 長 對 成 績 有 疑 慮 時, 方 有 查 詢 之 依 據, 上 學 期 仍 有 老 師 尚 未 將 記 分 手 冊 交 回, 請 您 盡 快 交 回, 以 保 障 學 生 分 數 權 益, 註 冊 組 之 後 將 作 整 體 清 點 8. 特 此 附 上 於 98 年 12 月 14 日 經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請 大 家 參 閱 ( 亦 可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 第 頁 4,
98.12.14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附 件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95.9.19 府 行 法 字 第 0950095258 號 令 修 正 ) 訂 定 之 成 績 評 量 旨 在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激 發 多 元 潛 能 促 進 適 性 發 展 肯 定 學 習 成 就, 並 作 為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及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之 依 據 第 三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分 別 評 量 之 ; 其 評 量 範 圍 如 下 : 一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 依 能 力 指 標 學 生 努 力 程 度 進 步 情 形,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情 意 等 層 面, 並 重 視 各 領 域 學 習 結 果 之 分 析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獎 懲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公 共 服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務 及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等 成 績 評 量 應 本 適 性 化 及 多 元 化 之 原 則, 兼 顧 形 成 性 評 量 總 結 性 評 量,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診 斷 性 評 量 及 安 置 性 評 量 成 績 評 量, 分 平 時 評 量 及 定 期 評 量 兩 種, 定 期 評 量 每 學 期 最 多 以 三 次 為 限 各 次 定 期 評 量 間 進 行 之 15 分 鐘 以 上 平 時 評 量 之 紙 筆 測 驗, 其 實 施 次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學 習 領 域 每 週 排 課 時 數 之 節 數, 且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三 科 第 六 條 成 績 評 量, 應 視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以 獎 勵 及 輔 導 為 原 則, 並 依 各 學 習 領 域 內 容 及 活 動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情 意 及 技 能 三 方 面, 就 下 列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採 用 三 種 以 上 適 當 方 式 辦 理 : 一 筆 試 : 由 教 師 依 能 力 指 標 及 教 材 內 容 所 自 編 之 測 驗 評 量 之 二 口 試 : 就 口 頭 問 答 結 果 評 量 之 三 表 演 : 就 表 演 活 動 評 量 之 四 實 作 : 就 實 際 操 作 及 解 決 問 題 等 行 為 表 現 評 量 之 五 作 業 : 就 各 種 習 作 簿 評 量 之 六 報 告 : 就 閱 讀 觀 察 實 驗 及 調 查 等 所 得 結 果 之 書 面 或 口 頭 報 告 評 量 之 七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 就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分 析 及 應 用 等 活 動 評 量 之 八 鑑 賞 : 就 資 料 或 活 動 中 之 鑑 賞 領 悟 情 形 評 量 之 九 晤 談 : 就 學 生 與 教 師 談 話 過 程 中, 針 對 學 生 反 應 情 形 評 量 之 十 實 踐 : 就 日 常 生 活 行 為 評 量 之 十 一 檔 案 評 量 : 由 教 師 或 學 生 訂 定 評 量 目 的, 並 透 過 教 師 引 導, 學 生 對 自 己 學 習 之 反 思 包 含 一 段 期 間 之 學 習 改 變 十 二 其 他 ( 如 學 生 自 評 同 儕 互 評 等 ) 前 項 評 量 方 式, 由 任 課 教 師 依 教 學 計 畫 在 學 期 初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並 負 責 評 量 第 七 條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以 量 化 紀 錄 為 主 ; 輔 以 文 字 描 述 時, 應 依 評 量 內 涵 與 結 果 予 以 說 明, 並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前 項 量 化 紀 錄 得 以 百 分 制 分 數 計 之, 至 學 期 末 應 將 其 分 數 依 下 列 基 準 轉 換 為 等 第 : 一 優 等 :90 分 以 上 共 頁 二 甲 等 :80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者 三 乙 等 :70 分 以 上 未 滿 80 分 者 四 丙 等 :60 分 以 上 未 滿 70 分 者 五 丁 等 : 未 滿 60 分 者 32 第 頁, 5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紀 錄, 應 就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列 項 目, 分 別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之,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不 作 綜 合 性 評 價 及 等 第 轉 化 第 二 章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第 八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評 量, 於 學 期 末 辦 理 乙 次,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內 容 分 別 評 定 及 記 錄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二 獎 懲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四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五 公 共 服 務 六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第 九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格 之 評 定 標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 每 學 期 無 故 曠 課 未 逾 42 節 者 ( 集 會 無 故 缺 席, 每 2 次 視 為 曠 課 1 節 ) 二 獎 懲 : ( 一 ) 全 學 期 記 大 過 未 逾 3 次 者 (3 次 警 告 等 同 1 次 小 過 ;3 次 小 過 等 同 1 次 大 過 ) ( 二 ) 功 過 相 扺 及 銷 過 辦 法, 依 各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 導 師 應 依 學 生 個 別 行 為 於 評 量 表 中 予 以 記 錄,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經 評 定 待 改 進 事 項 未 超 過 4 項 者 第 三 章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第 十 條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分 下 列 學 習 領 域 辦 理 : 一 語 文 二 數 學 三 社 會 四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五 健 康 與 體 育 六 藝 術 與 人 文 七 綜 合 活 動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評 量 成 績, 如 全 校 性 和 全 年 級 活 動 補 救 教 學 班 級 輔 導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等 教 育 活 動, 則 視 其 所 屬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之, 其 評 量 成 績 並 應 計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或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除 前 項 所 述 外, 學 校 為 發 掘 學 生 興 趣 試 探 學 生 性 向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落 實 課 程 多 元 化 之 理 念, 於 彈 性 課 程 等 開 設 特 色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其 成 績 則 應 獨 立 列 入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成 績 第 十 一 條 學 習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 一 學 習 成 績 包 含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二 每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為 定 期 評 量 和 平 時 評 量 成 績 各 占 50% 三 學 期 領 域 成 績, 為 各 次 定 期 學 習 評 量 總 成 績 總 和 之 平 均 四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如 列 入 相 關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其 計 算 方 式 按 實 際 節 數 比 例 計 算 五 學 習 領 域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為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學 期 成 績 及 彈 性 學 習 節 第 四 章 第 十 二 條 數, 乘 以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所 得 總 和 再 以 每 週 學 習 總 節 數 除 之 第 頁, 頁 6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之 處 理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時, 因 公 因 病 或 因 事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准 予 補 考 但 無 故 擅 自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補 考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因 公 喪 假 懷 孕 ( 含 產 前 假 及 產 假 ) 重 大 傳 染 疾 病 ( 如 新 型 流 感 )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缺 考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二 因 事 因 病 假 缺 考 者, 其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60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七 折 計 算 三 經 准 假 缺 考 者 之 補 考 時 間 為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之 第 一 天, 返 校 上 課 隨 即 進 行 補 考 作 業, 補 考 結 束 始 可 回 班 上 課 四 達 第 一 款 標 準, 卻 未 於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之 第 一 天 隨 即 進 行 補 考 作 業 而 先 行 回 班 上 課 者, 其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60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七 折 計 算 五 達 第 二 款 標 準, 卻 未 於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之 第 一 天 隨 即 進 行 補 考 作 業 而 先 行 回 班 上 課 者, 其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下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超 過 60 分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五 折 計 算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分 別 辦 理 其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之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由 各 班 級 任 老 師 及 相 關 人 員 於 學 期 末 登 錄 於 檢 核 表 中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之 登 記 處 理, 由 各 班 級 任 教 師 及 領 域 教 師 辦 理, 於 學 期 末 以 百 分 制 登 錄 於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上 前 項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由 新 竹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評 量 學 生 之 能 否 畢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 一 )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六 學 期 均 及 格 者, 或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及 格 者, 並 經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 二 )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六 學 期 均 有 一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達 丙 等 以 上 者, 或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有 二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達 丙 等 以 上 者 二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不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三 學 生 如 無 法 達 到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標 準, 經 取 得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得 准 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並 應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第 四 年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應 記 錄 於 三 年 級 成 績, 如 仍 無 法 達 到 標 準, 依 前 款 規 定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四 懷 孕 學 生 如 無 法 達 到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標 準, 經 取 得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學 校 應 協 助 申 請 准 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並 應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費 用 第 四 年 各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應 記 錄 於 三 年 級 成 績, 如 仍 無 法 達 到 標 準, 依 前 款 規 定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十 六 條 學 校 應 將 學 生 之 學 期 或 畢 業 成 績, 定 期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其 次 數 方 式 及 內 容, 由 學 校 自 行 訂 定 之 通 知 中 除 量 化 紀 錄 外, 並 得 將 智 力 性 向 情 緒 及 興 趣 等 測 驗 分 析 結 果 與 其 性 格 特 質 學 習 能 力 生 活 態 度 及 特 殊 才 能 等 同 時 以 文 字 說 明, 並 提 出 建 議 學 生 定 期 評 量 之 成 績, 如 經 評 定 未 達 60 分 者, 學 校 得 對 該 生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經 評 定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學 校 得 對 該 生 進 行 個 別 輔 導 第 五 章 復 學 或 其 他 教 育 方 式 學 生 成 績 之 處 理 第 十 七 條 轉 入 學 生 或 中 途 輟 學 及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復 學 之 學 生, 如 其 部 分 學 科 成 績 無 法 連 貫 時, 轉 入 就 讀 或 復 學 後, 得 按 學 科 辦 理 測 驗, 評 定 其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補 考 或 甄 試 之 成 績 為 準 如 學 期 中 轉 入 者, 其 轉 學 證 明 書 應 填 寫 定 期 評 量 成 績 前 項 經 甄 試 就 讀 學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得 以 有 成 績 紀 錄 學 期 之 次 數 平 均 之 第 十 八 條 經 本 府 核 定 實 施 在 家 自 行 教 育 學 生, 其 成 績 評 量 依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學 齡 兒 童 在 家 自 第 十 九 條 行 教 育 實 驗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經 新 竹 市 特 教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安 置 之 特 教 學 生, 其 評 量 方 式 應 由 學 校 第 頁, 頁 7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衡 酌 其 學 習 優 勢 管 道 及 公 平 性 彈 性 調 整 第 二 十 條 有 關 中 途 班 及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各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於 維 護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其 學 習 成 績 評 量 記 錄 不 得 據 以 對 學 生 施 加 任 何 歧 視 待 遇,
且 不 得 以 足 資 識 別 個 人 之 任 何 形 式 予 以 公 開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之 同 意, 得 將 其 評 量 紀 錄 以 接 受 獎 勵 之 目 的 予 以 公 開 第 二 十 二 條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應 本 保 密 及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原 則, 非 經 學 校 家 長 及 學 生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提 供 作 為 非 教 育 之 用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資 訊 設 備 組 1. 目 前 班 級 教 室 單 槍 已 維 修 完 成 全 數 上 架, 實 驗 室 單 槍 仍 在 送 廠 中, 如 任 課 教 師 發 現 班 級 單 槍 仍 有 亮 點 現 象, 敬 請 回 報 資 設 組 ; 另 為 維 護 學 生 視 力 及 專 心 度, 勿 在 使 用 單 槍 教 學 時 把 教 室 電 燈 全 部 關 閉, 教 室 電 燈 開 關 迴 路 已 修 改, 可 關 閉 單 槍 前 電 燈 或 拉 上 窗 簾, 請 教 師 多 加 使 用 2. 新 學 期 各 學 科 教 師 備 課 用 書 ( 含 學 生 用 書 ) 及 教 具 資 源 包 已 於 上 週 全 數 由 書 商 業 務 放 置 各 教 師 座 位 上, 因 任 課 調 整 或 座 位 搬 移 而 有 遺 漏 未 領 到 或 多 顉, 請 向 資 設 組 反 應 補 發 或 歸 還 3. 綜 合 活 動 及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實 施 教 科 書 回 收 再 使 用, 如 有 任 課 該 領 域 教 師 需 用 學 生 課 本 教 師 用 書 教 具, 請 向 資 設 組 登 記 借 用, 學 期 末 歸 還 4. 專 任 老 師 上 學 期 申 領 教 學 筆 電 者, 新 學 期 未 提 出 申 請, 請 將 筆 電 交 回 資 設 組, 以 利 轉 交 申 請 教 師 ; 目 前 仍 有 數 量 可 供 專 任 教 師 申 請, 請 填 寫 教 學 用 筆 記 型 電 腦 申 請 表 5. 本 校 公 務 信 箱 群 組 名 單 已 依 本 學 期 教 職 員 工 表 修 改, 如 未 收 到 前 日 寄 發 之 測 試 信, 請 與 資 設 組 連 絡, 以 接 收 校 內 公 務 訊 息 信 件 研 發 組 1.10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晚 自 習 已 圓 滿 結 束, 感 謝 三 年 級 導 師 及 學 校 老 師 熱 心 參 與, 讓 學 生 有 一 個 寧 靜 安 全 的 環 境 自 修 下 學 期 晚 自 習 2 月 13 日 ( 週 一 ) 開 始, 假 日 自 習 2/25 開 始, 作 息 時 間 有 稍 做 調 整, 請 導 師 轉 知 班 上 有 參 加 自 習 的 同 學 : (1) 晚 自 習 時 間 為 17:40 21:00 假 日 自 習 時 間 為 8:30~12:00 13:00~16:30 (2) 鑑 於 以 往 參 加 自 習 同 學 打 瞌 睡 情 況 嚴 重, 故 17:40~18:00 可 小 睡 片 刻 (3)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有 兩 次, 訂 為 19:00~19:10 20:00~20:10 (4)2/16 2/17 為 三 年 級 複 習 考, 這 兩 天 晚 自 習 時 間 調 整 為 18:00 21:00 2.100 年 校 內 科 展 報 名 資 料 詳 如 附 件, 請 導 師 及 指 導 老 師 留 意 學 生 進 度, 督 導 其 第 頁, 頁 8 於 3 月 7 日 前 繳 交 實 驗 過 程 (A4 紙 直 式 橫 寫 ) 3/28 前 繳 交 完 整 作 品, 校 內 科 展 展 示 日 期 為 4 月 16 日 -20 日 3. 請 導 師 交 代 學 藝 股 長 協 助 收 齊 班 上 同 學 的 閱 讀 護 照 ( 有 登 錄 閱 讀 書 籍 ), 並 統 計 下 學 期 班 上 同 學 需 要 領 取 新 閱 讀 護 照 的 份 數, 於 開 學 一 週 內 交 至 教 務 處 研
發組 4.下學期每週晨讀十分鐘及每週五志學樓行動書庫照常舉辦 為使晨讀十分鐘 活動不流於枯燥 會在固定的時間播放有聲書 播放時間及內容的表單會在 開學後發放給各班 附件 科別 作者 1 作者 2 作者 3 科別 作者 1 作者 2 作者 3 應用科學 703 黃亭瑄 703 陳昱安 703 游珈薇 應用化學 801 戴志恩 821 林栩霆 820 戴世瑋 應用科學 703 廖家德 703 洪逸群 703 吳虹霈 化學 805 蘇昊邦 805 蘇高信 805 葉思泓 703 詹竣婷 703 陳雯琳 703 張同綺 數學 812 邱垂益 812 張兆陽 812 郭哲豪 化學 應用科學 706 魏書涵 706 呂家興 706 周義淇 應用科學 812 廖元彰 721 廖唯喻 生物 713 吳季釗 713 林冠廷 713 彭彥婷 物理 815 曾霈瑜 815 黎靜宜 815 林嘉軒 理化 716 張世穎 719 陳彥霖 化學 817 葉亦心 825 湯傳安 數學 716 彭聖皓 722 張道然 數學 817 葛震宇 821 陳敬宇 821 黃翊誠 物理 717 沙志皓 717 胡邵沂 數學 817 蔡昀庭 化學 718 蘇桓 數學 817 李承穎 929 林宇軒 數學 718 葉冠廷 地科 818 連祈碩 818 郭時翰 825 蔡承恩 生物 719 徐梓喬 717 詹凱淇 數學 818 劉瑜婷 824 莊姝禎 化學 719 楊惇婷 720 荊姿芸 應用科學 819 孫翊淇 819 鍾嘉益 820 曾斯平 化學 720 陳守望 716 陳奕翔 化學 821 柳皓哲 821 陳彥錞 物理 720 陳景恒 717 黃彥融 物理 822 王政傑 822 邱宇辰 生物 720 涂以潔 721 王力淇 物理 822 唐子羿 823 楊祥霖 825 疏晢 718 吳佩乙 應用科學 721 姚立文 721 彭則豪 721 王力淇 應用科學 824 吳祥叡 823 馮震昇 824 凌胤濤 數學 721 彭則豪 725 詹振宏 化學 824 鄭筠庭 824 林艾瑋 824 陳媛 物理 722 孫諒瑜 725 何達睿 地科 826 古君彥 826 方喻萱 826 時維蔆 物理 723 林詠昕 725 李孟熹 生物 826 薛涵方 820 蔡怡婕 819 趙怡真 理化 723 黃依晨 723 王婷鈺 物理 826 黃文洋 814 周博治 生物 723 官振新 722 張緯浩 生物 827 黃琬鈞 827 吳季芸 物理 724 羅揚 716 黃士豪 生物 827 黃琬鈞 827 吳季芸 化學 724 郭宇軒 724 江柏儒 生物 827 鄭雅元 827 陳凱琳 地科 827 鄭雅元 827 陳凱琳 第 9 頁 頁
學 務 處 活 動 組 一 本 校 代 表 新 竹 市 參 加 全 國 音 樂 比 賽 時 間 為 : 管 樂 合 奏 國 中 B 組 2012/3/1 時 間 :08:30 新 竹 縣 文 化 局 演 藝 廳 弦 樂 合 奏 國 中 B 組 2012/3/8 時 間 :13:30 新 竹 縣 文 化 局 演 藝 廳 木 管 五 重 奏 國 中 團 體 B 組 2012/3/4 時 間 :13:30 竹 東 樹 杞 林 文 化 館 弦 樂 四 重 奏 - 國 中 B 組 2012/3/2 時 間 :13:30 竹 東 樹 杞 林 文 化 館 鄉 土 歌 謠 客 家 語 系 類 國 中 組 四 月 份 新 北 市 三 和 國 中 個 人 項 目 於 三 月 份 舉 辦 1.2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七 年 級 學 生 將 參 加 新 竹 市 全 市 運 動 會 看 台 啦 啦 隊 比 賽, 學 務 處 行 政 同 仁 及 各 班 導 師 帶 隊 參 加 2.100/2/21 全 市 運 動 會 啦 啦 隊 比 賽, 由 701~725 參 與 練 習 時 間 如 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2 月 9 日 星 期 四 7:30~8:15 操 場 2 月 10 日 星 期 五 7:30~8:15 操 場 2 月 16 日 星 期 四 7:30~8:15 操 場 2 月 16 日 星 期 四 第 七 堂 課 操 場 2 月 17 日 星 期 五 7:30~8:15 操 場 2/21( 二 ) 正 式 比 賽 二 下 學 期 音 樂 活 動 日 程 1.100 學 年 度 的 光 華 音 樂 會 將 於 101 年 5 月 17 日 舉 行 七 年 級 直 笛 比 賽 的 時 間 為 4 月 26 日 星 期 四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 第 3 週 ) 音 樂 會 節 目 甄 選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 第 6 週 ) 第 一 次 採 排 第 頁, 頁 10 4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 第 9 週 ) 第 二 次 採 排 繳 4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 第 12 週 ) 第 三 次 採 排 檢 查 上 台 服 裝 5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 第 15 週 ) 光 華 音 樂 會 當 天 下 午 演 藝 廳 正 式 彩 排
2.100 學 年 度 光 華 民 富 管 樂 聯 合 音 樂 會 訂 於 (101.4.19) 辦 理 生 教 組 開 學 後 請 各 班 導 師 協 助 注 意 該 班 學 生 服 儀, 及 頭 髮 是 否 有 燙 髮 與 染 髮 情 形, 如 有 發 現 違 規 行 為 請 與 生 教 組 連 絡 體 育 組 一 2/18 19 新 竹 市 全 市 運 動 會 游 泳 比 賽 二 2/20~2/22 新 竹 市 全 市 運 動 會 田 徑 比 賽 三 3/29 九 年 級 班 際 羽 球 賽 ( 午 休 ~ 第 七 節 ) 四 5/17 八 年 級 三 對 三 班 際 籃 球 賽 ( 午 休 ~ 第 七 節 ) 五 6/7 七 年 級 班 際 排 球 賽 ( 午 休 ~ 第 七 節 ) 衛 生 組 一 本 校 將 於 101 年 2 月 7 日 下 午 13:00 舉 辦 CPR 急 救 研 習 ( 全 校 會 議 當 天 下 午 ), 若 您 的 CPR 證 書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過 期 或 尚 未 取 得 CPR 證 書, 煩 請 至 教 師 研 習 護 照 報 名 ( 本 校 正 式 教 職 員 工 需 參 加 者 請 務 必 參 加 代 理 教 師 及 約 聘 人 員 亦 鼓 勵 參 加 ) 二 七 年 級 寒 假 返 校 打 掃 請 假 及 未 到 校 缺 席 尚 未 完 成 補 打 掃 同 學, 請 導 師 協 助 叮 嚀 同 學 於 開 學 後 至 衛 生 組 登 記 補 打 掃 總 務 處 一 近 期 已 完 成 之 工 程 案 與 採 購 案 : 序 號 項 目 經 費 來 源 1 100 學 年 度 七 年 級 校 外 教 學 招 標 案 第 頁, 11 驗 收 備 註 代 辦 費 每 生 880 元 100.10.25 開 標 10.27 評 審 後 決 標,12.27 履 約 2 管 樂 團 設 備 增 購 案 市 府 補 助 款 60 萬 100.11.10 決 標,11.21 3 4 建 置 多 媒 體 影 音 教 學 設 備 自 動 化 管 理 系 統 100 學 年 度 九 年 級 校 外 教 學 招 標 案 教 育 部 補 助 100 萬 100.11.23 驗 收 結 案 代 辦 費 每 生 2850 元 101.1.3 開 標,1.5 評 選 後 決 標,101.10.18~19 履 約 共 頁 32
二 刻 正 進 行 之 工 作 重 點 : 序 號 項 ( 第 二 階 目 段 ) 經 費 來 源 備 註 光 華 藝 文 中 心 新 建 大 樓 工 程 委 教 育 處 補 助 70 萬 1 託 先 期 規 劃 案 元 先 期 規 劃 費 建 置 多 媒 體 影 音 教 學 設 備 自 動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98 2 化 管 理 系 統 萬 3 湳 雅 街 後 校 門 校 地 占 用 案 4 支 援 教 學 設 備 款 鑑 界 費 校 內 支 應, 訴 訟 費 市 府 補 助 20 萬 蕭 志 潔 議 員 協 助 爭 取 20 萬 元 101.1.18 開 標 評 審 後 決 標, 預 定 4 月 底 完 成 履 約 已 函 發 報 部, 經 費 待 核 定 依 市 府 規 定 辦 理, 預 定 101 年 上 半 年 進 行 訴 訟 經 費 待 核 定 5 落 實 全 校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與 宣 導 本 校 預 算 全 學 年 執 行 6 各 項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及 檢 測 ( 水 電 飲 水 機 水 質 消 防 電 梯 運 動 設 施 水 塔 廣 播 教 學 設 備 等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 本 校 預 算 全 學 年 執 行 7 校 園 修 繕 及 綠 化 美 化 工 作 本 校 預 算 全 學 年 執 行 三 一 般 性 事 務 1. 為 除 舊 佈 新 與 提 昇 環 境 整 潔, 請 全 體 教 職 同 仁 在 開 學 一 週 內, 將 個 人 辦 公 區 域 清 理 乾 淨, 舊 書 雜 誌 請 放 置 資 源 回 收 籃 處 理 2. 本 學 期 教 師 座 位 分 配 表 因 同 仁 異 動, 已 做 局 部 調 整 並 張 貼 於 各 辦 公 室 入 口 處, 新 進 教 師 可 洽 詢 總 務 處 3. 本 學 期 之 新 進 教 師 若 尚 未 索 取 影 印 機 之 密 碼 者, 即 日 起 請 洽 總 務 處 李 麗 滿 小 姐 4. 新 學 期 開 始, 個 人 上 學 期 之 影 印 用 量 餘 數 將 一 併 延 用 計 算, 另 加 計 每 位 老 師 本 學 期 之 影 印 量 ( 行 政 人 員 1000 張, 導 師 1000 張, 領 域 召 集 人 700 張, 專 任 教 師 500 張, 超 出 部 分 每 500 張 收 取 250 元, 其 他 特 教 與 一 般 資 優 方 案 任 課 教 師 仍 以 相 關 處 室 提 報 之 需 求 為 準 ), 為 有 效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請 同 仁 善 用 影 印 機 印 表 機 與 油 印 室 功 能, 內 容 須 以 公 務 與 課 程 為 主 5. 請 導 師 協 助 協 助 叮 嚀 全 校 同 學, 務 必 於 2 月 8 日 ~2 月 17 日 前 往 一 信 繳 註 冊 費 ( 九 年 級 倂 繳 課 業 輔 導 費 與 畢 冊 費 ), 以 免 拖 延 而 造 成 業 務 上 的 困 擾 第 頁, 頁 12 6. 請 全 體 同 仁 持 續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新 的 年 度 期 以 節 電 負 成 長 5%~8% 為 目 標, 加 強 放 學 後 各 辦 公 室 電 腦 及 事 務 機 器 設 備 關 閉 電 源 之 措 施, 班 級 教 室 以 室 外 課 關 閉 照 明 及 麥 克 風 主 機 設 備 為 首 要 改 善 之 項 目 7. 有 關 家 長 協 助 校 務 推 動 之 捐 款 經 費, 本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至 101.1.30 止, 各 處 室
執行情形如下 執行單位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輔導處 人事室 家長會事務 總計 100 核定金額 357,400 447,300 401,900 83,800 16,550 321,800 1,628,750 已執行金額 30,915 67,700 139,300 11,821 12,950 45,093 307,779 備註 8.本校教育儲蓄專戶 101 年度新的勸募字號已核發 若導師發現有需幫助的同學請 隨時與承辦人總務處李主任聯繫 所有相關詳情可上教育部儲專網站 教育部儲專網站查詢 教育部儲專網站查詢 www.edusave.edu.tw www.edusave.edu.tw 或光華國中網頁點選連結 或光華國中網頁點選連結 戶名 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 帳戶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帳號 015038293274 歷年辦理情形如下 年度 98 99 100 101 勸募許可文號 98 年 1 月 10 日府社行 字第 0980003003-32 號 98 年 12 月 15 日府社行 字第 0980136723-34 號 99 年 12 月 22 日府社行 字第 0990134609-34 號 100 年 12 月 16 日府社 行字第 1000147140-35 號 捐款金額 補助金額 結 餘 補助人次 135,361 87,934 47,427 271,643 196,155 75,488 426,642 397,450 29,192 51 人次 結餘款已申請 12 人次 結餘款已通過 再動支至 101 年 12 月 31 人次 結餘款已通過 再動支至 102 年 12 月 再動支至 103 年 12 月 0 0 第 13 頁 頁 0
頁 附 件 一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就 讀 班 級 年 班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1. 低 收 入 戶 2. 中 低 收 入 戶 符 合 條 件 3.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教 育 者 4. 前 三 款 以 外 家 庭, 需 要 協 助 順 利 就 學 之 特 殊 個 案 學 生 申 請 金 額 元 整 申 請 人 簽 名 關 係 老 師 本 人 檢 附 文 件 家 庭 狀 況 簡 述 導 師 意 見 導 師 簽 名 審 核 意 見 審 核 人 員 簽 名 年 月 日 第 14 頁,
頁 輔 導 處 ㄧ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輔 導 處 辦 理 的 事 項 : 項 目 內 容 主 辦 組 別 備 註 推 動 親 職 教 育 家 長 讀 書 會 ( 第 19 期 ) 輔 導 組 讀 書 會 場 地 為 校 長 室 旁 校 史 室 班 級 家 長 座 談 會 彙 編 座 談 會 手 冊 (2/18 週 六 ) 資 料 組 彙 整 各 班 家 長 意 見 各 處 室 聯 合 場 佈 交 管 與 停 車 親 職 教 育 專 題 講 座 輔 導 組 申 請 教 育 優 先 區 經 費 辦 理 辦 理 合 作 式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2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開 始 上 課, 共 須 上 12 週 輔 導 組 每 週 四 下 午 5-7 節 輔 導 處 老 師 須 隨 車 領 隊 陪 同 至 高 職 上 課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八 年 級 職 涯 試 探 輔 導 組 3/29( 四 )5~7 節 至 社 區 高 中 職 進 行 職 業 試 探 實 作 學 習 活 動 推 動 各 項 輔 導 計 畫 與 方 案 推 動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輔 導 組 3/29 八 年 級 生 涯 探 索 活 動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生 教 組 輔 導 組 朝 會 集 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及 法 律 常 識 宣 導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輔 導 組 舉 辦 生 命 教 育 寫 作 比 賽 ; 朝 會 集 會 課 程 融 入 生 命 教 育 宣 導 全 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議 題 輔 導 團 - 國 中 團 全 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綱 融 入 各 領 域 工 作 推 動 輔 導 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綱 融 入 各 領 域 工 作 推 動 校 際 訪 視 服 務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一 般 資 優 方 案 輔 導 快 樂 學 習 營 課 程 資 料 組 2/20 開 始 每 週 一 至 四 --8 9 節 上 課 七 八 年 級 各 ㄧ 班 特 殊 教 育 資 優 班 心 理 諮 商 學 生 成 長 動 力 團 體 中 輟 生 復 學 追 蹤 輔 導 -- 辦 理 資 源 式 中 途 班 ( 月 報 表 季 報 表 學 期 報 表 等 各 式 報 表 ) 法 務 部 地 檢 署 社 區 生 活 營 專 題 研 究 專 題 發 表 科 學 營 科 學 講 座 校 輔 導 組 輔 導 組 第 頁, 15 輔 導 組 特 教 組 心 理 諮 商 師 進 行 個 輔 小 團 輔 開 學 第 二 週 進 行 鑑 輔 學 會 議 中 途 班 3/5( 星 期 一 ) 每 日 上 午 或 下 午 2 或 3 節 上 課 含 小 團 課 程 戲 劇 表 演 指 甲 彩 繪 街 舞 個 別 輔 導 補 救 教 學 等 課 程 針 對 高 關 懷 學 生 舉 行 學 期 中 課 程 - 一 樣 的 天 空 不 一 樣 的 故 事 校 外 教 學 參 觀 挑 戰 營 隊 等 2/10( 五 ) 數 理 資 優 班 國 際 科 展 觀 摩 3/12( 一 ) 3/13( 二 ) 新 生 數 理 資 優 學 生 鑑
數理資優輔導方案 外教學等 特殊教育 資源班 學生心理測驗 調查工作 升學進路宣導 寒假科學 研習營 已辦完 暑假科學 研習營 轉銜輔導 學情障學生鑑 定 12 年國教就學輔導安 置 家長會談 七年級 學習與讀書策 略量表 八年級 多元性向測驗 高中職學校特色宣導 定初選報名 3/17(六)資優鑑定初試 4/11(三)資優鑑定複試報名 4/15(日)資優鑑定複試 4 月 26 日確定資優生(新生)鑑定結果 科學講座 4 場 資源班校外教學 特殊生鑑定送件及 12 年國教就學輔導安置 能力評估 九年級 1.升學就業意願調查 2.畢業追蹤輔導 特教組 資料組 資料組 理化 生物 數學為主 特教組 資料組 1/31,2/1,2/3 高中資優升學宣導(對九年級部分學生) 2/23,3/1 公立高中職學校特色宣導(九年級) 6/11,6/12 私立高中職及五專學校特色宣導(九年級) 1/18 19 寒假科學營 資優班薪傳活動等 特教組 規劃中 二 輔導工作分三級預防 1 一級預防落在全體教職員工 2 二級預防落在輔導處輔導教師的諮商輔導 3 三級預防需要引介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協助 做進一步心理評鑑與治療 請老師們參考學生行為分級管教措施參考表及本校校務會議訂定 97 年 之光華國民中學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如附件 處理學生偏差行為 三 寒假科學營活動 寒假期間 1 月 18 1 月 19 日 星期三 四 寒假科學營活動 包含了生物 地科 理化 數學 等四項課程 數學闖關與科學競賽 具備智慧與趣味的結合 活動精采 成果豐碩 感謝賴煜勝 林琮嵐 林國松 陳威文 吳郁書 郭亮偉 劉映吾 陳沛君 李仲均 林佳儒 曾志全 謝亞 倫 王建豪 吳季瑾 吳尚頡等老師們協助及辛勤的指導 四 數理資優班新生甄選活動 本校將於 100 年 3 月 4 月辦理資優班招生 重要時程如下 日 期 100 年 3 月 6 日(二) 100 年 3 月 10 日(六) 工 作 受理書面審查 申請 資優教育說明 會 地 團 點 輔 室 綜合大樓會 議室 第 16 頁 頁 備 註
頁 100 年 3 月 12-13 13 日 ( 一 二 ) 初 選 評 量 申 請 綜 合 大 樓 一 樓 會 議 室 100 年 3 月 17 日 ( 六 ) 資 優 鑑 定 初 試 志 學 樓 3/16( 放 學 ) 志 學 樓 考 場 抽 屜 淨 空 100 年 3 月 29 日 ( 四 ) 初 選 公 告 網 路 公 告 100 年 4 月 11 日 ( 三 ) 資 優 鑑 定 複 選 校 史 室 報 名 100 年 4 月 15 日 ( 日 ) 資 優 鑑 定 複 試 綜 合 大 樓 二 樓 教 室 100 年 4 月 26 日 ( 四 ) 資 優 鑑 定 複 選 結 果 公 告 網 路 公 告 輔 導 組 1. 下 學 期 技 藝 學 程 課 程 預 計 於 2/23( 四 ) 開 始 第 一 次 上 課, 本 學 期 共 計 上 課 12 次 課 程 時 間 如 下, 亦 請 導 師 提 醒 有 參 加 學 程 的 同 學 準 時 於 中 午 12:25 集 合 : 日 期 打 V 欄 不 上 課 原 因 2 月 9 日 預 備 週 2 月 16 日 三 年 級 複 習 考 2 月 23 日 ˇ 3 月 1 日 ˇ 3 月 8 日 ˇ 3 月 15 日 ˇ 3 月 22 日 第 一 次 段 考 3 月 29 日 八 年 級 社 區 高 中 職 參 訪 4 月 5 日 ˇ 4 月 12 日 ˇ 4 月 19 日 ˇ 4 月 26 日 模 擬 考 5 月 3 日 ˇ 第 17 5 月 10 日 ˇ 5 月 17 日 ˇ 5 月 24 日 ˇ 頁,
5 月 31 日 ˇ 6月7日 ˇ 6 月 14 日 ˇ 2. 本學期家長讀書會預計於 3/2(五)開始 地點為校史室 帶領老師為本校退休教師姚啟宗老師 時間為上午 9:00~11:30 詳細上課內容及時間會再於校網公告 若有家長詢問也可請家長洽輔 導組 3. 本學期輔導人力除了駐校新進心理師簡榆涵老師外 亦外聘具有心理師執照的林雅芬諮商師 吳慧敏諮商師 定期到校做諮商及小團輔導 七年級學生做過心理健康初篩後的高危險群 輔 導組會與導師聯繫後 有需要者優先排給外聘之諮商心理師 4.第一次段考後的週四下午(3/29)輔導處安排了八年級社區高中職參訪 參訪學校共有四所 忠信 高中 世界高中 光復高中 大華技術學院 八年級各班參訪的學校會事先讓導師抽籤 決定參 訪的學校 5.本學期中途班預計於 3/5 (一)開課 若導師班上有須提報參加中途班的高關懷學生 請先填寫高 關懷學生的空白表件 並於 2/15(三)前寄交給輔導組 以便於 2/21(二) 鑑輔學會議討論 輔導 組已將空白表格寄給 八 九年級的導師 資料組 資料組 1.本學期快樂學習營(一般資優輔導方案)課程自 2/10(五)開始選組調查 課程自 2/20(一)至 6/14(四)止 八年級使用仁愛樓 2 樓視聽教室及綜合大樓 2 樓理化實驗室 七年級使用校史室 感謝上學期營隊任課老師的付出及繼續協助 2.本學期升學進路宣導 資料組將邀請各高中職到校宣導學校特色 已利用寒輔下午辦理竹中 竹 女及實中三所國立高中資優升學宣導(對九年級部分學生及資優班) 預計另於 2/23 3/1 兩日辦 理九年級公立高中職學校特色宣導 6/11 6/12 兩日辦理九年級私立高中職及五專學校特色宣導 3.本學期資料組學生調查測驗工作 預計有七年級學習與讀書策略量表(3 月初) 八年級多元性向 測驗(3 月底) 九年級升學就業意願調查(3 月中旬)及畢業追蹤輔導(6-8 月份) 請所有相關的輔 導活動任課教師及導師協助配合 謝謝! 附錄 一 學生行為分級管教措施參考表 行為等級及例示 第一級(輕度不當行為) 例示 1 上課不按時進教室 2 上課未攜帶學用品 3 上課不專心聽講 4 輕微干擾教學 5 不按時繳交作業 6 其他不遵守上課規範之行為 管教措施 處理流程 處理人員 1 使用教室管理策略 1 即時處理 授課教師 2 依專業自主判斷 選 2 視狀況告知導師 導師 擇下列措施 訓輔人員 家長 組長 一般管教措施 3 視狀況予以記錄 主任 制止不當行為 口頭勸告糾正 第 18 頁 頁
7 禮 貌 不 週 調 整 座 位 8 言 行 態 度 輕 浮 隨 便 道 歉 或 寫 行 為 自 述 表 9 歧 視 他 人 之 言 行 扣 減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成 10 罵 髒 話 吵 鬧 叫 囂 績 11 與 同 學 吵 架 賠 償 所 造 成 之 財 物 損 12 騷 擾 行 為 害 13 服 裝 不 符 規 定 代 為 保 管 物 品 14 違 反 手 機 使 用 規 定 其 他 適 當 管 教 措 施 15 擔 任 班 級 工 作 不 盡 職 懲 戒 行 為 16 升 旗 或 集 會 無 故 缺 席 課 餘 留 置 17 其 他 不 遵 守 班 規 或 生 活 公 約 課 餘 公 共 服 務 之 行 為 教 室 內 罰 站 ( 以 不 影 18 不 當 使 用 器 材 響 學 生 上 課 為 原 則, 19 攜 帶 不 當 物 品 並 以 行 為 發 生 當 節 或 20 隨 地 吐 痰 或 拋 棄 髒 物 以 不 超 過 2 節 課 時 間 21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者 為 限 ) 3 如 果 同 一 名 學 生 繼 續 類 似 行 為, 則 依 第 二 級 之 管 教 措 施 處 理 第 二 級 ( 中 度 不 當 行 為 ) 例 示 : 1 輕 度 不 當 行 為 情 節 較 嚴 重 或 未 改 善 2 不 服 管 教 3 欺 騙 行 為 4 故 意 污 損 破 壞 公 物 5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6 逃 課 逃 學 不 按 規 定 進 出 校 區 7 強 借 財 物 拾 物 不 送 招 領 8 塗 改 成 績 冒 用 他 人 簽 名 9 偷 竊 打 架 威 脅 恐 嚇 勒 索 情 節 輕 微 10 盜 拷 出 版 品 或 販 賣 不 當 物 品 11 玩 弄 消 防 機 電 監 視 等 安 全 設 施 12 性 騷 擾 第 三 級 ( 重 度 不 當 行 為 ) 例 示 : 1 中 度 不 當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或 未 改 善 2 污 衊 師 長 且 態 度 傲 慢 除 第 一 級 之 管 教 措 施 外, 得 依 專 業 自 主 判 斷, 選 擇 下 列 措 施 : 懲 戒 行 為 取 消 參 加 課 程 表 列 以 外 之 活 動 適 當 增 加 額 外 作 業 或 工 作 懲 戒 處 分 記 警 告 ( 國 中 適 用 ) 記 小 過 ( 國 中 適 用 ) 第 頁, 19 除 第 二 級 之 管 教 措 施 外, 得 選 擇 下 列 懲 戒 處 分 : 記 小 過 1 次 以 上 ( 國 中 適 用 ) 1 即 時 處 理 2 告 知 導 師 訓 輔 人 員 家 長 3 採 取 懲 戒 行 為 得 視 狀 況 會 同 家 長 處 理 4 教 師 得 移 請 學 校 依 規 定 程 序 採 取 左 列 懲 戒 處 分 5 如 其 不 當 行 為 已 嚴 重 影 響 教 學 進 行, 得 洽 請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6 必 須 記 錄 事 件 處 理 過 程, 並 保 留 相 關 資 料 ( 含 其 他 學 生 對 於 事 件 的 書 面 或 口 頭 敘 述 ) 1 即 時 處 理 頁 2 會 同 導 師 訓 輔 人 員 家 長 處 理 3 視 狀 況 邀 請 教 師 會 家 長 會 協 助 處 授 課 教 師 導 師 組 長 主 任 家 長 授 課 教 師 導 師 組 長 主 任 校 長
3 集 體 鬥 毆 或 毆 打 他 人 記 大 過 ( 國 中 適 用 ) 理 家 長 4 夥 同 外 人 進 行 暴 力 或 破 壞 行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帶 回 管 4 必 須 記 錄 事 件 處 理 教 師 會 為 5 飲 酒 賭 博 抽 菸 嚼 食 檳 榔 吸 食 或 注 射 違 禁 品 教 ( 每 次 以 五 日 為 限 ) 過 程, 並 保 留 相 關 家 長 會 資 料 ( 含 其 他 學 生 社 工 心 理 師 等 對 於 事 件 的 書 面 或 校 內 外 相 關 專 業 6 行 為 不 檢, 有 玷 校 譽, 情 節 重 大 7 故 意 損 害 公 物 情 節 重 大 8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足 以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口 頭 敘 述 ) 人 員 二 新 竹 市 立 光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二 章 第 四 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總 則 法 律 依 據 光 華 國 中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光 華 國 中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定 義 本 辦 法 所 列 之 各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教 師 : 指 本 校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給 待 遇, 並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二 教 育 人 員 : 指 前 款 教 師 及 其 他 於 本 校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之 人 員 ( 包 括 兼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實 習 教 師 及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等 ) 三 管 教 : 指 教 師 基 於 第 四 條 之 目 的, 對 學 生 須 強 化 或 導 正 之 行 為, 所 實 施 之 各 種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集 體 或 個 別 處 置 四 處 罰 : 指 教 師 於 教 育 過 程 中, 為 減 少 學 生 不 當 或 違 規 行 為, 對 學 生 所 實 施 之 各 種 不 利 處 置, 包 括 合 法 妥 當 以 及 違 法 或 不 當 之 處 置 ; 違 法 之 處 罰 包 括 體 罰 誹 謗 公 然 侮 辱 恐 嚇 及 身 心 虐 待 等 ( 參 照 附 表 一 ) 五 體 罰 : 指 教 師 於 教 育 過 程 中, 基 於 處 罰 之 目 的, 親 自 責 令 學 生 自 己 或 第 三 者 對 學 生 身 體 施 加 強 制 力, 或 責 令 學 生 採 取 特 定 身 體 動 作, 使 學 生 身 體 客 觀 上 受 到 痛 苦 或 身 心 受 到 侵 害 之 行 為 ( 參 照 附 表 一 ) 教 育 人 員 之 準 用 規 定 本 校 教 師 以 外 之 教 育 人 員, 準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事 宜, 以 落 實 教 育 基 本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積 極 維 護 學 生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身 體 自 主 第 頁, 頁 20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並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及 教 學 秩 序 輔 導 與 管 教 之 目 的 及 原 則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之 目 的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之 目 的, 包 括 :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一 增 進 學 生 良 好 行 為 及 習 慣, 減 少 學 生 不 良 行 為 及 習 慣, 以 促 進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及 身 體 自 主, 激 發 個 人 潛 能, 培 養 健 全 人 格 並 導 引 適 性 發 展 二 培 養 學 生 自 尊 尊 人 自 治 自 律 之 處 世 態 度 三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避 免 學 生 受 到 霸 凌 及 其 他 危 害 四 維 護 教 學 秩 序, 確 保 班 級 教 學 及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之 正 常 進 行 平 等 原 則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為 差 別 待 遇 比 例 原 則 教 師 所 採 行 之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應 與 學 生 違 規 行 為 之 情 節 輕 重 相 當, 並 依 下 列 原 則 為 之 : 一 採 取 之 措 施 應 有 助 於 目 的 之 達 成 二 有 多 種 同 樣 能 達 成 目 的 之 措 施 時, 應 選 擇 對 學 生 權 益 損 害 較 少 者 三 採 取 之 措 施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不 得 與 欲 達 成 目 的 之 利 益 顯 失 均 衡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應 審 酌 情 狀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應 審 酌 個 別 學 生 下 列 情 狀, 以 確 保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之 合 理 有 效 性 : 一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二 行 為 之 手 段 與 行 為 時 所 受 之 外 在 情 境 影 響 三 行 為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與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四 學 生 之 人 格 特 質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狀 況 與 家 庭 狀 況 五 學 生 之 品 行 智 識 程 度 與 平 時 表 現 六 行 為 後 之 態 度 前 項 所 稱 行 為 包 含 作 為 及 不 作 為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之 基 本 考 量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應 先 了 解 學 生 行 為 之 原 因, 針 對 其 原 因 選 擇 解 決 問 題 之 方 法, 並 視 狀 況 調 整 或 變 更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之 基 本 考 量 如 下 : 一 尊 重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二 輔 導 與 管 教 方 式 應 考 量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之 個 別 差 異 三 啟 發 學 生 自 我 察 覺 自 我 省 思 及 自 制 能 力 四 對 學 生 所 表 現 之 良 好 行 為 與 逐 漸 減 少 之 不 良 行 為, 應 多 予 讚 賞 鼓 勵 及 表 揚 五 應 教 導 學 生, 未 受 鼓 勵 或 受 到 批 評 指 責 時 之 正 向 思 考 及 因 應 方 法, 以 培 第 頁, 頁 21 養 學 生 承 受 挫 折 之 能 力 及 堅 毅 性 格 六 不 得 因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之 錯 誤 而 處 罰 全 班 學 生 七 對 學 生 受 教 育 權 之 合 理 限 制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為 之, 且 不 應 完 全 剝 奪 學 生 之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章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受 教 育 權 八 不 得 以 對 學 生 財 產 權 之 侵 害 ( 如 罰 錢 等 ) 作 為 輔 導 與 管 教 之 手 段 但 要 求 學 生 依 法 賠 償 對 公 物 或 他 人 物 品 之 損 害 者, 不 在 此 限 處 罰 之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學 校 或 教 師 處 罰 學 生, 應 視 情 況 適 度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以 了 解 其 行 為 動 機 與 目 的 等 重 要 情 狀, 並 適 當 說 明 處 罰 所 針 對 之 違 規 行 為 實 施 處 罰 之 理 由 及 處 罰 之 手 段 學 生 對 於 教 師 之 處 罰 措 施 提 出 異 議, 教 師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斟 酌 情 形, 調 整 所 執 行 之 處 罰 措 施, 必 要 時 得 將 學 生 移 請 學 務 處 或 輔 導 處 處 置 教 師 應 依 學 生 或 其 監 護 權 人 之 請 求, 說 明 處 罰 過 程 及 理 由 對 學 生 及 監 護 權 人 之 資 訊 公 開 與 溝 通 本 校 所 訂 之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校 規 有 關 學 生 權 益 之 法 令 規 定 權 利 救 濟 途 徑 等 相 關 資 訊, 應 對 學 生 及 監 護 權 人 公 開 監 護 權 人 或 學 校 家 長 會 對 本 校 所 訂 之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得 向 教 師 或 學 校 提 出 意 見 教 師 或 學 校 於 接 獲 意 見 時, 應 溝 通 協 調 及 說 明 理 由, 認 為 監 護 權 人 意 見 有 理 由 時, 應 予 修 正 或 調 整 ; 認 為 無 理 由 時, 應 提 出 說 明 個 人 或 家 庭 資 料 保 護 教 師 因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或 家 庭 資 料, 非 依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對 外 公 開 或 洩 漏 學 生 或 監 護 權 人 得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向 學 校 申 請 閱 覽 學 生 個 人 或 家 庭 資 料 但 以 主 張 或 維 護 其 權 利 或 法 律 上 利 益 確 有 必 要 者 為 限 輔 導 與 管 教 之 方 式 對 學 生 之 輔 導 教 師 應 以 通 訊 面 談 或 家 訪 等 方 式, 對 學 生 實 施 生 活 輔 導, 必 要 時 做 成 記 錄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特 殊, 需 要 專 業 協 助 時, 教 師 應 主 動 要 求 輔 導 單 位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低 學 業 成 就 學 生 之 處 理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偏 低, 未 有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列 行 為 者, 教 師 除 予 以 成 績 考 核 外, 應 瞭 解 其 學 業 成 就 偏 低 之 原 因 ( 如 是 否 因 學 習 能 力 不 佳 動 機 與 興 趣 較 低 學 習 方 法 無 效 情 緒 管 理 或 時 間 管 理 不 佳 不 良 生 活 習 慣 或 精 神 疾 病 干 擾 第 頁, 頁 22 所 致 ), 並 針 對 成 因 採 取 有 效 之 輔 導 與 管 教 方 式 ( 如 各 種 鼓 勵 口 頭 說 理 口 頭 勸 戒 通 知 監 護 權 人 或 補 救 教 學 等 ) 但 不 得 採 取 處 罰 措 施 前 項 之 輔 導 無 效 時, 教 師 認 為 應 進 一 步 輔 導 時, 得 以 書 面 申 請 學 校 輔 導 處 處 理, 必 要 時 並 應 尋 求 社 政 或 輔 導 相 關 機 構 支 援 或 協 助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應 輔 導 與 管 教 之 違 法 或 不 當 行 為 學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者, 學 校 與 教 師 應 施 以 適 當 輔 導 或 管 教 : 一 違 反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或 地 方 自 治 規 章 二 違 反 依 合 法 程 序 制 定 之 校 規 三 違 反 依 合 法 程 序 制 定 之 班 規 四 危 害 校 園 安 全 五 妨 害 班 級 教 學 及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之 正 常 進 行 訂 定 校 規 班 規 之 限 制 本 校 校 規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校 規 班 規 班 會 或 其 他 班 級 會 議 所 為 決 議, 不 得 訂 定 對 學 生 科 處 罰 款 或 其 他 侵 害 財 產 權 之 規 定 除 為 防 止 危 害 學 生 安 全 或 防 止 疾 病 傳 染 所 必 要 者 外, 學 校 不 得 限 制 學 生 髮 式, 或 據 以 處 罰, 以 維 護 學 生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並 教 導 及 鼓 勵 學 生 學 習 自 主 管 理 除 前 項 情 形 外, 有 關 學 生 服 裝 儀 容 之 規 定, 本 校 應 以 舉 辦 校 內 公 聽 會 說 明 會 或 進 行 全 校 性 問 卷 調 查 等 方 式, 廣 納 學 生 及 家 長 意 見, 循 民 主 參 與 程 序 訂 定, 以 創 造 開 明 信 任 之 校 園 文 化 本 校 班 規 班 會 或 其 他 班 級 會 議 所 為 決 議, 與 法 令 或 校 規 牴 觸 者 無 效 教 師 之 一 般 管 教 措 施 教 師 得 採 取 下 列 一 般 管 教 措 施 : 一 適 當 之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 參 照 附 表 二 ) 二 口 頭 糾 正 三 調 整 座 位 四 要 求 口 頭 道 歉 或 書 面 自 省 五 列 入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紀 錄 六 通 知 監 護 權 人, 協 請 處 理 七 要 求 完 成 未 完 成 之 作 業 或 工 作 八 適 當 增 加 作 業 或 工 作 九 要 求 課 餘 從 事 可 達 成 管 教 目 的 之 公 共 服 務 ( 如 學 生 破 壞 環 境 清 潔, 罰 其 打 掃 環 境 ) 十 取 消 參 加 正 式 課 程 以 外 之 活 動 十 一 經 監 護 權 人 同 意 後, 留 置 學 生 於 課 後 輔 導 或 參 加 輔 導 課 程 第 頁, 頁 23 十 二 要 求 靜 坐 反 省 十 三 要 求 站 立 反 省 但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一 堂 課, 每 日 累 計 不 得 超 過 兩 小 時 十 四 在 教 學 場 所 一 隅, 暫 時 讓 學 生 與 其 他 同 學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並 以 兩 堂 課 為 限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條 十 五 經 其 他 教 師 同 意, 於 行 為 當 日, 暫 時 轉 送 其 他 班 級 學 習 十 六 依 該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及 法 定 程 序, 予 以 書 面 懲 處 教 師 得 視 情 況 於 學 生 下 課 時 間 實 施 前 項 之 管 教 措 施 學 生 反 映 經 教 師 判 斷, 或 教 師 發 現, 學 生 身 體 確 有 不 適, 或 確 有 上 廁 所 生 理 日 等 生 理 需 求 時, 應 調 整 管 教 方 式 或 停 止 處 罰 教 師 之 強 制 措 施 學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非 立 即 對 學 生 身 體 施 加 強 制 力, 不 能 制 止 排 除 或 預 防 危 害 者, 教 師 得 採 取 必 要 之 強 制 措 施 : 一 攻 擊 教 師 或 他 人, 毀 損 公 物 或 他 人 物 品, 或 有 攻 擊 毀 損 行 為 之 虞 時 二 自 殺 自 傷, 或 有 自 殺 自 傷 之 虞 時 三 有 其 他 現 行 危 害 校 園 安 全 或 個 人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之 行 為 或 事 實 狀 況 學 務 處 與 輔 導 處 之 特 殊 管 教 措 施 依 第 十 六 條 所 為 之 管 教 無 效 或 學 生 明 顯 不 服 管 教, 情 況 急 迫, 明 顯 妨 害 現 場 活 動 時, 教 師 得 要 求 學 務 處 或 輔 導 處 派 員 協 助, 將 學 生 帶 離 現 場 必 要 時, 得 強 制 帶 離, 並 得 尋 求 校 外 相 關 機 構 協 助 處 理 就 前 項 情 形, 教 師 應 告 知 已 實 施 之 輔 導 管 教 措 施 或 提 供 輔 導 管 教 紀 錄, 供 其 參 考 各 處 室 人 員 將 學 生 帶 離 現 場 後, 得 安 排 學 生 前 往 其 他 班 級 圖 書 館 或 輔 導 處 等 處, 參 與 適 當 之 活 動, 或 依 規 定 予 以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務 處 或 輔 導 處 於 必 要 時, 得 基 於 協 助 學 生 轉 換 情 境 宣 洩 壓 力 之 輔 導 目 的, 衡 量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在 學 務 處 或 輔 導 處 人 員 指 導 下, 請 學 生 進 行 合 理 之 體 能 活 動 但 不 應 基 於 處 罰 之 目 的 為 之 監 護 權 人 及 家 長 會 協 助 輔 導 管 教 措 施 學 務 處 或 輔 導 處 依 第 十 八 條 實 施 管 教, 須 監 護 權 人 到 校 協 助 處 理 者, 應 請 監 護 權 人 配 合 到 校 協 助 學 校 輔 導 該 學 生 及 盡 管 教 之 責 任 學 生 違 規 情 形, 經 學 校 學 務 處 或 輔 導 處 多 次 處 理 無 效 且 影 響 班 級 其 他 學 生 之 基 本 權 益 者, 學 校 得 視 情 況 需 要, 委 請 班 級 ( 學 校 ) 家 長 代 表 召 開 班 親 會, 邀 請 其 監 護 權 人 出 席, 討 論 有 效 之 輔 導 管 教 與 改 進 措 施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之 特 殊 管 教 措 施 學 務 處 認 為 學 生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擬 採 取 交 由 其 監 護 權 人 帶 回 管 教 規 劃 參 加 高 關 懷 課 程 送 請 少 年 輔 導 單 位 輔 導, 或 移 送 警 察 或 司 法 機 關 等 處 置 時, 應 依 本 第 頁, 頁 24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簽 會 導 師 及 輔 導 處 提 供 意 見,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議 決 後, 始 得 為 之 但 情 況 急 迫, 應 立 即 移 送 警 察 機 關 處 置 者, 不 在 此 限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應 注 意 保 障 當 事 人 學 生 與 其 監 護 權 人 發 言 之 權 利, 並 充 分 討 論 與 記 載 先 前 已 實 施 之 各 項 管 教 措 施 之 教 育 效 果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校 除 採 取 第 一 項 所 定 處 置 外, 必 要 時, 應 聯 繫 社 政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交 由 監 護 權 人 帶 回 管 教 每 次 以 五 日 為 限, 並 應 於 事 前 進 行 家 訪, 或 與 監 護 權 人 面 談, 以 評 估 其 效 果 交 由 監 護 權 人 帶 回 管 教 期 間, 學 校 應 與 學 生 保 持 聯 繫, 繼 續 予 以 適 當 之 輔 導 ; 必 要 時, 學 校 得 終 止 交 由 監 護 權 人 帶 回 管 教 之 處 置 ; 交 由 監 護 權 人 帶 回 管 教 結 束 後, 得 視 需 要 予 以 補 課 高 關 懷 課 程 之 實 施 本 校 為 有 效 協 助 校 園 之 中 輟 及 高 關 懷 群 個 案, 開 設 高 關 懷 課 程 學 務 處 或 輔 導 處 認 為 學 生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擬 採 取 參 加 高 關 懷 課 程 之 處 置 時, 應 依 該 校 規 定,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或 高 關 懷 課 程 執 行 小 組 議 決 後, 始 得 為 之 本 校 設 高 關 懷 課 程 執 行 小 組,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業 務 承 辦 處 室 主 任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小 組 成 員 得 包 括 學 校 各 處 室 主 任 相 關 業 務 組 長 家 長 會 代 表 導 師 等 執 行 小 組 應 定 期 開 會, 每 學 期 應 召 開 二 次 以 上 會 議, 規 畫 執 行 與 考 核 相 關 業 務, 並 改 進 相 關 措 施 高 關 懷 課 程 編 班 以 抽 離 式 為 原 則, 依 學 生 問 題 類 型 之 不 同, 以 彈 性 分 組 教 學 模 式 規 劃 安 排 課 程 ( 如 學 習 適 應 課 程 生 活 輔 導 課 程 體 能 或 服 務 性 課 程 生 涯 輔 導 課 程 等 ), 每 週 課 程 以 五 日 為 限, 每 日 以 七 節 以 下 為 原 則 高 關 懷 課 程 之 師 資, 依 實 際 需 要, 經 執 行 小 組 議 決 後, 由 校 長 聘 請 校 內 外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或 活 動 專 長 之 人 員 擔 任 高 關 懷 課 程 由 專 責 教 師 擔 任 導 師 工 作 搜 查 學 生 身 體 與 私 人 物 品 之 限 制 為 維 護 學 生 之 身 體 自 主 權 與 人 格 發 展 權, 除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或 經 受 搜 查 人 出 於 自 願 性 同 意 者, 或 有 相 當 理 由 及 證 據 顯 示 特 定 學 生 涉 嫌 犯 罪 或 攜 帶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所 列 之 違 禁 物 品, 或 為 了 避 免 緊 急 危 害 者 外, 教 師 及 學 校 不 得 搜 查 學 生 身 體 及 其 私 人 物 品 ( 如 書 包 手 提 包 等 ) 搜 查 女 學 生 之 身 體, 應 由 婦 女 行 之 但 不 能 由 婦 女 行 之 者, 不 在 此 限 校 園 安 全 檢 查 之 限 制 為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本 校 得 訂 定 規 則, 由 學 務 處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 一 學 務 處 對 特 定 學 生 涉 嫌 犯 罪 或 攜 帶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所 列 違 禁 物 品, 有 合 理 懷 疑, 而 有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之 必 要 時, 得 在 第 三 人 陪 同 下, 在 校 園 內 檢 查 學 生 私 人 物 品 ( 如 書 包 手 提 包 等 ) 或 專 屬 學 生 私 人 管 領 之 空 間 ( 如 抽 屜 或 上 鎖 之 置 物 櫃 等 ) 違 法 物 品 之 處 理 教 師 發 現 學 生 攜 帶 或 使 用 下 列 違 法 物 品 時, 應 儘 速 通 知 學 校, 由 學 校 立 即 通 知 第 頁, 頁 25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但 情 況 急 迫 時, 得 視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或 必 要 之 處 置 一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所 稱 之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二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所 稱 之 毒 品 麻 醉 藥 品 及 相 關 之 施 用 器 材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教 師 發 現 學 生 攜 帶 或 使 用 下 列 違 禁 物 品 時, 應 自 行 或 交 由 學 校 予 以 暫 時 保 管, 並 視 其 情 節 通 知 監 護 權 人 領 回 但 教 師 認 為 下 列 物 品, 有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沒 收 或 沒 入 之 必 要 者, 應 移 送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 一 化 學 製 劑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二 猥 褻 或 暴 力 之 書 刊 圖 片 錄 影 帶 光 碟 卡 帶 或 其 他 物 品 三 菸 酒 檳 榔 或 其 他 有 礙 學 生 健 康 之 物 品 四 其 他 違 禁 物 品 教 師 或 學 校 發 現 學 生 攜 帶 前 二 項 各 款 以 外 之 物 品, 足 以 妨 害 學 習 或 教 學 者, 得 予 以 暫 時 保 管, 於 無 妨 害 學 習 或 教 學 之 虞 時, 返 還 學 生 或 通 知 監 護 權 人 領 回 教 師 或 學 校 為 暫 時 保 管 時, 應 負 妥 善 管 理 之 責, 不 得 損 壞 但 監 護 權 人 接 到 學 校 通 知 後, 未 於 通 知 書 所 定 期 限 內 領 回 者, 學 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並 得 移 由 警 察 機 關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處 理 學 生 對 公 物 之 賠 償 學 生 毀 損 公 物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時, 由 學 校 通 知 監 護 權 人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或 精 神 疾 病 學 生 之 轉 介 措 施 教 師 實 施 輔 導 與 管 教 時, 發 現 學 生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應 將 輔 導 與 管 教 紀 錄, 連 同 書 面 申 請 書 送 學 校 輔 導 處, 斟 酌 情 形 安 排 學 生 接 受 心 理 諮 商, 或 依 法 定 程 序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或 治 療 學 生 之 追 蹤 輔 導 與 長 期 輔 導 教 師 學 務 處 及 輔 導 處 對 因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受 處 罰 之 學 生, 應 追 蹤 輔 導, 必 要 時 應 會 同 校 內 外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輔 導 學 生 須 接 受 長 期 輔 導 時, 學 校 得 要 求 監 護 權 人 配 合, 並 協 請 社 政 輔 導 或 醫 療 機 構 處 理 高 風 險 家 庭 學 生 之 處 理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過 程 中, 發 現 學 生 可 能 處 於 高 風 險 家 庭 時, 應 通 報 學 校 學 校 應 運 用 高 風 險 家 庭 評 估 表, 採 取 晤 談 評 估 等 方 式, 辨 識 學 生 是 否 處 於 高 風 險 家 庭, 建 立 預 警 系 統, 建 構 其 篩 檢 及 轉 介 處 遇 之 機 制, 以 預 防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發 生, 並 得 於 事 件 發 生 時, 啟 動 校 園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有 效 處 理 法 令 規 定 之 通 報 義 務 教 師 在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過 程 中, 知 悉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立 即 向 本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第 頁, 頁 26 四 小 時 : 一 施 用 毒 品 非 法 施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二 充 當 該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場 所 之 侍 應 三 遭 受 該 法 第 三 十 條 各 款 之 行 為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四 章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四 有 該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情 形 五 遭 受 其 他 傷 害 之 情 形 教 師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知 有 疑 似 家 庭 暴 力 情 事 者, 應 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立 即 通 報 本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至 遲 不 得 逾 二 十 四 小 時 教 師 於 執 行 職 務 知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事 者, 應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立 即 向 本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教 師 知 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應 依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準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通 知 學 校 向 本 縣 ( 市 ) 政 府 或 教 育 部 通 報 教 師 或 學 校 之 通 報 方 式 教 師 或 學 校 知 悉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應 於 知 悉 事 件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依 法 進 行 責 任 通 報 ( 一 一 三 專 線 ), 並 進 行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通 報, 由 校 長 啟 動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學 校 通 報 前 項 事 件 時, 應 以 密 件 處 理, 並 注 意 維 護 被 害 人 之 秘 密 及 隱 私, 不 得 洩 漏 或 公 開, 對 於 通 報 人 之 身 分 資 料 應 予 以 保 密, 以 維 謢 學 生 個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隱 私 學 校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監 護 權 人 問 題 學 生 須 輔 導 與 管 教 之 行 為 係 因 監 護 權 人 之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所 致, 經 與 其 溝 通 無 效 時, 本 校 應 函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社 政 或 警 政 等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法 律 責 任 禁 止 體 罰 依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不 得 有 體 罰 學 生 之 行 為 禁 止 刑 事 違 法 行 為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得 採 規 勸 或 糾 正 之 方 式, 並 應 避 免 有 誹 謗 公 然 侮 辱 恐 嚇 等 構 成 犯 罪 之 違 法 處 罰 行 為 禁 止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時, 應 避 免 有 構 成 行 政 罰 法 律 責 任 或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之 行 為 禁 止 民 事 違 法 行 為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時, 應 避 免 有 侵 害 學 生 權 利, 構 成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之 行 為 不 當 管 教 之 處 置 及 違 法 處 罰 之 懲 處 教 師 有 不 當 管 教 學 生 之 行 為 者, 學 校 應 予 以 告 誡 其 一 再 有 不 當 管 教 學 生 之 行 第 頁, 頁 27 為 者, 學 校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懲 處 教 師 有 違 法 處 罰 學 生 之 行 為 者, 學 校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相 關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或 規 定, 予 以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懲 處 教 師 違 反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以 體 罰 或 其 他 方 式 違 法 處 罰 學 生, 情
第 五 章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十 條 第 六 章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四 十 三 條 節 重 大 者, 應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紛 爭 處 理 及 救 濟 申 訴 之 提 起 本 校 學 生 對 於 教 師 或 學 校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如 有 不 服, 教 師 及 學 校 生 得 於 該 輔 導 與 管 教 措 施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或 言 詞 向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起 申 訴 其 以 言 詞 為 之 者, 應 錄 音 或 作 成 紀 錄 本 校 學 生 之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受 託 人, 得 為 學 生 之 代 理 人 提 起 申 訴 本 校 對 學 生 之 處 分 或 措 施, 應 於 通 知 書 上 附 記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通 知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起 申 訴 第 一 項 言 詞 作 成 之 紀 錄,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學 生 或 代 理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就 學 之 年 級 及 班 級 或 服 務 單 位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及 申 請 調 查 日 期 二 學 生 委 任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訴 者, 應 檢 附 委 任 書, 並 載 明 其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字 號 住 居 所 聯 絡 電 話 三 申 請 調 查 之 主 要 事 實 內 容 及 其 相 關 證 據 四 經 向 申 訴 人 確 認 其 內 容 無 誤 後, 由 其 簽 名 或 蓋 章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理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依 本 縣 ( 市 ) 訂 定 之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實 施 辦 法 處 理 申 訴 評 議 之 執 行 學 生 之 申 訴 經 評 議 有 理 由 時, 對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之 管 教 措 施 不 得 繼 續 執 行, 已 執 行 之 處 分 應 撤 銷 管 教 措 施 不 能 撤 銷 者, 學 校 或 教 師 應 斟 酌 情 形, 對 申 訴 人 施 以 致 歉 回 復 名 譽 或 課 業 輔 導 等 補 救 措 施, 並 負 起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協 助 處 理 紛 爭 經 當 事 人 請 求 或 必 要 時, 學 校 應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紛 爭 教 師 因 合 法 管 教 學 生, 與 監 護 權 人 發 生 爭 議 行 政 爭 訟 或 其 他 司 法 訴 訟 時, 學 校 應 依 教 師 之 請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附 則 提 供 所 需 之 設 施 及 用 品 教 師 實 施 輔 導 與 管 教 工 作 所 需 之 設 施 ( 如 諮 商 處 所 ) 物 品 ( 如 錄 音 機 電 話 傳 真 ) 及 文 件 表 單 ( 如 輔 導 管 教 記 錄 表 家 長 通 知 書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申 請 表 獎 懲 委 員 會 裁 決 書 獎 懲 委 員 會 裁 決 通 知 函 學 生 申 訴 單 ), 由 本 校 行 政 單 位 統 一 提 供 之 第 頁, 頁 教 師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對 學 生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時, 其 輔 導 管 教 應 依 個 別 教 育 計 畫 實 施 28 對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輔 導 與 管 教 本 辦 法 之 施 行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修 訂 時 亦 同
違 法 處 罰 之 類 型 教 師 親 自 對 學 生 身 體 施 加 強 制 力 之 體 罰 教 師 責 令 學 生 自 己 或 第 三 者 對 學 生 身 體 施 加 強 制 力 之 體 罰 責 令 學 生 採 取 特 定 身 體 動 作 之 體 罰 體 罰 以 外 之 違 法 處 罰 附 表 一 教 師 違 法 處 罰 措 施 參 考 表 違 法 處 罰 之 行 為 態 樣 例 示 例 如 毆 打 鞭 打 打 耳 光 打 手 心 打 臀 部 或 責 打 身 體 其 他 部 位 等 例 如 命 學 生 自 打 耳 光 或 互 打 耳 光 等 例 如 交 互 蹲 跳 半 蹲 罰 跪 蛙 跳 兔 跳 學 鴨 子 走 路 提 水 桶 過 肩 單 腳 支 撐 地 面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身 體 動 作 等 例 如 誹 謗 公 然 侮 辱 恐 嚇 身 心 虐 待 罰 款 非 暫 時 保 管 之 沒 收 或 沒 入 學 生 物 品 等 本 表 僅 屬 舉 例 說 明 之 性 質, 其 未 列 入 之 情 形, 符 合 法 定 要 件 ( 基 於 處 罰 之 目 的 使 學 生 身 體 客 觀 上 受 到 痛 苦 或 身 心 受 到 侵 害 等 要 件 ) 者, 仍 為 違 法 處 罰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附 表 二 適 當 之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與 學 生 溝 通 時, 先 以 同 理 心 技 巧 了 解 學 生, 一 你 的 好 朋 友 找 你 打 電 玩, 你 似 乎 很 難 拒 也 讓 學 生 覺 得 被 了 解 後, 再 給 予 指 正 建 議 絕 ; 但 是, 如 果 繼 續 用 太 多 時 間 玩 電 玩, 你 也 知 道 會 有 很 多 問 題 發 生 怎 麼 辦? 讓 老 師 和 同 學 一 起 來 幫 助 你 二 老 師 了 解 你 受 委 屈 很 生 氣, 所 以 你 忍 不 住 罵 出 三 字 經 ; 但 是, 罵 完 三 字 經, 對 你 自 己 對 別 人 有 沒 有 好 處? 還 是 帶 來 更 多 麻 煩? 告 訴 學 生 不 能 做 出 某 種 行 為, 清 楚 說 明 或 引 導 討 論 不 能 做 的 原 因 而 當 他 沒 有 或 不 再 做 出 該 行 為 時, 要 儘 速 且 明 確 地 對 他 沒 有 或 不 再 做 該 行 為 加 以 稱 讚 第 頁, 29 例 示 一 上 課 時, 在 沒 有 舉 手 並 被 邀 請 發 言 時, 請 你 不 要 講 話 因 為 如 果 你 講 話, 老 師 講 課 的 時 間 就 不 夠, 老 師 也 會 分 心, 課 就 講 不 完 或 講 不 清 楚, 同 學 可 能 聽 不 懂 想 想 看, 如 果 你 很 想 聽 課, 却 有 同 學 不 斷 講 話, 你 會 受 到 什 麼 影 響? 以 前 你 上 課 常 隨 便 講 話, 但 今 天 你 沒 有 隨 便 講 話, 你 很 有 禮 貌 ( 或 很 會 替 別 人 著 想 ) 二 學 校 不 再 規 定 你 的 髮 型, 但 請 同 學 不 要 共 只 頁 注 重 做 髮 型 跟 流 行, 而 沒 有 考 慮 到 花 錢 功 課 健 康 團 體 形 象, 要 考 慮 不 要 給 自 己 或 別 人 添 加 麻 煩 想 想 看, 你 要 如 何 安 排 時 間 與 金 錢? 要 32
第 頁, 頁 注 意 孩 子 所 做 事 情 的 多 元 面 向, 在 對 負 向 行 為 給 一 關 於 你 大 聲 叫 罵 同 學 罵 學 校 這 件 事, 30 花 多 少 金 錢 多 少 時 間 在 髮 型 上? 我 們 來 討 論 金 錢 的 價 值 生 命 的 價 值, 要 把 金 錢 時 間 用 在 什 麼 事 情 上 比 較 有 意 義 呢? 你 以 前 的 頭 髮 很 亂, 看 起 來 沒 有 精 神, 今 天 的 髮 型 很 清 爽, 看 起 來 很 有 活 力 除 具 體 協 助 學 生 了 解 不 能 做 某 種 不 好 行 為 及 其 一 當 你 要 講 話 時, 請 你 注 意 場 合 與 發 言 程 序 原 因 外, 也 要 具 體 引 導 學 生 去 做 出 某 種 良 好 行 如 果 在 老 師 講 課 時, 每 個 同 學 都 可 以 任 意 講 為, 並 且 具 體 說 明 原 因 或 引 導 孩 子 去 討 論 要 做 這 話, 你 認 為 這 樣 好 嗎? 有 什 麼 壞 處? 相 反 地, 種 好 行 為 的 原 因, 並 且, 當 他 表 現 該 行 為 時, 明 如 果 大 家 都 能 不 隨 便 講 話, 則 有 什 麼 好 處 壞 確 地 對 他 表 現 這 種 行 為 加 以 稱 讚 處 呢? 同 學 要 講 話 時, 會 先 舉 手 問 老 師, 很 有 禮 貌 ; 同 學, 在 老 師 一 開 始 上 課, 就 不 再 講 話, 會 很 認 真 地 看 著 老 師, 讓 老 師 很 高 興, 很 想 好 好 教 給 你 們 最 好 的! 二 我 們 要 出 國 交 流, 對 方 國 家 很 重 視 禮 節 與 服 裝 儀 容, 並 且 要 求 整 齊, 請 同 學 剪 好 頭 髮 我 們 要 出 國 交 流, 對 方 要 求 短 髮 整 齊, 如 果 我 們 不 按 照 對 方 的 要 求, 後 果 是 什 麼, 我 們 要 怎 麼 做 比 較 好? 是 入 境 隨 俗? 或 不 再 去 交 流? 各 有 何 優 缺 點? 什 麼 樣 的 決 定 比 較 好?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利 用 討 論 影 片 故 事 或 案 例 討 論 角 色 演 練 及 經 請 同 學 在 生 活 中 觀 察 紀 錄 打 人 的 事 件 與 被 打 的 驗 分 享, 協 助 學 生 去 了 解 不 同 行 為 的 後 果 ( 對 自 人 的 反 應 及 感 受, 老 師 帶 著 學 生 一 起 討 論 ; 也 請 己 或 他 人 的 正 負 向 影 響 ), 因 而 認 同 行 為 能 做 或 同 學 分 享 被 打 的 經 驗, 並 討 論 打 人 的 短 期 及 長 期 不 能 做 及 其 理 由, 以 協 助 孩 子 學 會 自 我 管 理 的 好 處 和 壞 處 ; 師 生 一 起 看 控 制 生 氣 的 示 範 影 片, 學 習 如 何 控 制 生 氣 的 步 驟 用 詢 問 句 啟 發 學 生 去 思 考 行 為 的 後 果 ( 對 自 己 或 對 他 人 的 短 期 與 長 期 好 處 與 壞 處 ), 以 增 加 學 生 對 行 為 的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 並 給 予 學 生 抉 擇 權, 用 詢 問 句 與 稱 讚 來 鼓 勵 學 生 做 出 理 性 的 抉 擇, 以 鼓 勵 學 生 的 自 主 管 理 例 示 你 可 以 繼 續 每 天 打 電 玩 打 到 半 夜 ; 但 對 你 的 身 體 功 課 以 及 你 和 爸 媽 的 關 係 有 什 麼 壞 處? 如 果 你 能 節 制 與 安 排 玩 電 玩 的 時 間, 對 你 有 什 麼 好 處? 玩 電 玩 有 什 麼 好 處? 這 些 好 處 是 不 是 用 其 他 的 活 動 或 做 其 他 事 情 可 以 取 代? 想 想 看, 玩 電 玩 一 時 的 好 處 壞 處 ; 更 長 遠 的 好 處 壞 處, 你 如 何 決 定? 老 師 可 以 協 助 你 一 起 思 考 與 規 劃, 作 出 對 自 己 對 別 人 都 較 好 的 決 定 但 最 重 要 的, 你 自 己 要 想 清 楚, 做 好 決 定, 並 負 責 任 ; 老 師 相 信 你, 也 期 待 你 做 出 最 有 智 慧 的 決 定
予指正前 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 以促進師 生正向關係 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 機 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 學校很關心 這是很好的 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 但是 你的方法是不當的 可能會傷害別 人 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 也會違反校 規 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 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 老師了解你想 表達你的意見 這是很好的 你也很有創 意 但是 你不依規定貼海報 可能會使 校園凌亂 而且也違規了 是否可用別的 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 但也要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 對自己 對同學都 具體告訴學生是 某行為不好或不對 不是 孩 不好 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 老師了 子整個人不好 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 希望你發揮會替別 人著想 幫忙別人的優點 以後不再打人 人事室 一 子女教育補助費 子女教育補助費 請同仁秉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申請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子女教育補助費 誠信原則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應自行協調由 一方申領 一方申領 以免違法重領而遭受懲處 以免違法重領而遭受懲處 切記 切記 公教人員除子女係領取優秀學生獎 學金 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外 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各項 助學措施擇優擇一支領 以避免重領情事發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8 月 6 日局給字第 0990063859 號函) 二 請假注意事項 一律事先請假 一律事先請假 一律事先請假 遇急病或緊急事故 遇急病或緊急事故 請先託職務代理人辦理請假 手續 託人請假或以電話請假者 請於上班 課 後 3 天內補辦請假手續 假卡 手續 天內 請逐欄詳填 核章及完成職務代理事宜 法令請參考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 師請假規則 新竹市立中小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代理教師及約僱人員 等相關規定 三 重申-本校教職員工出國須事先填寫 出國申請表 出國申請表 1 份 寒 寒 暑假 出國申請表 暑假 婚假期間亦 婚假 同 (新竹市立中小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四 重申-學校校長 職員 兼行政教師 因 私務 (非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 須 於七日前填具申請表 事後填寫返臺意見反應表 相關表格請洽詢本室 五 重申-公務員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 如具有專業證照者 須主動 申報 若有是類證照者 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六 重申-請確遵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落實"不願貪 不能貪 不必貪 不敢貪" 廉政四不政策,提昇政府清廉形象 1. 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 2. 公立高級中等以 七 重申嚴禁體罰 嚴禁體罰 相關法令 嚴禁體罰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3.市府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輔教府字第 0920032665 第 31 頁 頁
頁 號 書 函 函 示 : 嚴 禁 體 罰 學 生 八 為 編 印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職 員 一 覽 表 ( 名 冊 ), 同 仁 如 有 電 話 ( 住 家 及 行 動 ) 或 住 址 變 更 時, 請 於 101 年 2 月 10 日 前 告 知 本 室 更 正, 俾 免 影 響 校 務 運 作 與 個 人 權 益 參 臨 時 動 議 : 無 肆 散 會 :11 時 20 分 第 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