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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法 學 講 座 軍 法 專 刊 第 56 卷 第 1 期 楊 崇 森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之 探 討 - 兼 論 我 國 相 關 考 試 制 度 之 改 進 楊 崇 森 * 一 前 言 美 國 與 我 國 等 一 般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不 同, 不 採 職 業 法 官 制 度, 法 官 一 般 係 自 資 深 優 秀 之 律 師 中 選 拔, 所 以 與 我 國 不 同, 並 無 司 法 官 考 試, 只 有 律 師 考 試 (bar examination) 換 言 之, 在 美 國 欲 執 行 律 師 業 務 之 人, 必 須 考 取 律 師 考 試, 然 後 始 取 得 律 師 之 資 格 美 國 之 律 師 考 試 不 似 我 國 係 全 國 性 之 統 一 考 試, 而 係 由 各 州 自 行 辦 理, 各 州 有 其 特 有 之 考 試 規 則, 且 為 了 處 理 有 關 考 試 之 庶 務, 多 設 置 考 試 委 員 會, 通 常 由 委 員 (bar examiner) 五 六 名 所 組 成, 其 人 選 由 各 州 最 高 法 院 指 派 在 全 國 有 所 謂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委 員 會 議 (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是 為 律 師 考 試 之 全 國 性 組 織, 各 州 委 員 會 可 透 過 該 組 織 就 有 關 舉 辦 考 試 之 各 種 問 題, 尤 其 命 題 評 分 考 試 結 果 等 互 相 交 換 情 報, 該 會 議 刊 行 The Bar Examiner 雜 誌, 登 載 許 多 有 關 考 試 之 消 息 與 論 說 1 二 紐 約 州 的 律 師 考 試 在 美 國 近 三 十 年 來 要 擔 任 律 師 之 人, 原 則 上 需 通 過 各 州 律 師 考 試 及 全 國 統 一 的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Multistate Bar Examination, MBE) 由 于 紐 約 為 美 國 金 融 中 心, 不 但 全 美, 即 世 界 各 國 重 要 公 司 與 機 構 雲 集, 全 國 大 型 律 師 事 務 所 幾 乎 皆 以 紐 約 為 總 部, 故 法 學 院 畢 業 生 大 多 以 考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為 目 標, 且 該 州 律 師 考 試 在 美 國 各 州 中 很 難 通 過 因 此 以 下 擬 以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為 例, 介 紹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之 詳 情, 不 過 考 試 細 節 歷 年 可 能 有 若 干 變 動, 讀 者 必 須 留 意 在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由 該 州 法 律 考 試 委 員 會 (Board of Law Examiners) 辦 理, 該 會 雇 有 法 律 助 理 作 幕 僚, 且 有 行 政 與 佐 理 人 員 在 其 執 行 秘 書 (executive secretary) 指 揮 下 工 作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一 年 分 兩 次 舉 行, 通 常 在 二 月 與 七 月 最 後 一 個 星 期 二 與 星 期 三, 在 紐 約 市 紐 約 州 的 首 府 Albany 與 水 牛 城 ( 可 能 也 在 別 處 ) 不 同 測 驗 中 心 舉 行, 考 試 分 兩 部 分, 連 續 兩 天 第 一 天 考 紐 約 州 所 出 之 紐 約 部 分 考 試, 第 二 天 考 由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委 員 會 議 (National * 楊 崇 森, 美 國 紐 約 大 學 法 理 學 博 士, 曾 任 中 央 圖 書 館 館 長 高 教 司 司 長 中 央 標 準 局 局 長 中 興 大 學 法 研 所 所 長 臺 灣 省 民 政 廳 副 廳 長 財 政 部 及 法 務 部 信 託 法 起 草 小 組 召 集 人 ( 信 託 法 原 起 草 人 ) 現 任 兩 岸 仲 裁 人 銘 傳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臺 灣 信 託 協 會 理 事 長 1 楊 崇 森, 美 國 法 制 研 究, 漢 苑 出 版 社,1976, 頁 134

楊 崇 森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之 探 討 兼 論 我 國 相 關 考 試 制 度 之 改 進 法 學 講 座 241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NCBE) 所 出 之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Multistate Bar Examination, MBE), 換 言 之, 紐 約 州 部 分 在 星 期 二 舉 行, 而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在 星 期 三 舉 行 這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近 三 十 年 來 為 各 州 所 採, 全 國 統 一 題 目 三 考 試 資 格 報 考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所 受 之 法 律 教 育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 在 法 律 學 院 (LAW School) 念 完 法 律 : 通 常 要 求 是 在 一 立 案 (approved) 法 律 學 院 修 畢 規 定 三 年 全 時 (full-time) 或 四 年 兼 時 (part-time) 課 程 畢 業, 所 謂 立 案 (approved) 之 法 律 學 院 須 係 一 個 : a. 由 全 美 法 曹 協 會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立 案 或 全 美 法 學 院 協 會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 之 會 員, 或 由 紐 約 州 教 育 廳 (New York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登 記 與 通 過 之 法 律 學 院 b. 其 program 與 學 習 課 程 需 符 合 最 高 法 院 有 關 下 列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則 規 定, 諸 如 : 關 于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在 學 校 當 地 居 住 之 週 數 上 課 期 間 長 度 筆 試 及 格 之 最 低 標 準 關 于 實 習 之 類 課 程 法 律 學 院 與 法 律 事 務 所 實 習 之 併 計 : 雖 未 自 合 格 法 律 學 院 畢 業, 若 二 者 合 計 須 相 當 四 年 以 上, 且 在 法 律 事 務 所 學 習 期 間 之 前, 須 至 少 有 一 學 年 修 習 全 時 (full-time program) 或 兼 時 (part-time program) 者 亦 可 報 考 在 此 段 法 律 事 務 所 學 習 期 間, 應 考 人 須 連 續 受 雇 為 正 規 法 律 書 記, 在 本 州 合 法 執 業 之 律 師 指 導 監 督 下, 且 須 在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真 正 從 事 法 律 事 務 所 實 務 工 作, 且 須 自 律 師 就 習 慣 在 立 案 法 律 學 院 被 教 之 科 目 接 受 指 導, 要 監 督 此 種 法 律 事 務 所 學 習 之 律 師, 在 開 始 此 項 指 導 前, 須 向 最 高 法 院 書 記 官 長 呈 送 書 記 開 始 學 習 證 書 在 外 國 學 法 律 在 外 國 念 法 律 之 應 考 人 可 于 提 供 證 明 後 參 加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 a. 在 該 國 之 法 律 學 院 完 成 實 質 上 等 于 美 國 立 案 法 律 學 院 畢 業 生 所 需 三 年 全 時 (full-time) 或 四 年 兼 時 (part-time)program, 加 上 b. 應 考 人 修 習 法 律 之 國 家 之 法 律 學 係 基 于 英 國 普 通 法, 且 應 考 人 所 完 成 法 律 program 與 課 程 實 質 上 與 美 國 立 案 法 律 學 院 所 提 供 法 律 教 育 相 當 應 考 人 已 成 功 在 美 國 一 個 立 案 法 律 學 院 之 專 業 法 律 課 程 修 畢 全 時 (full-time) 或 兼 時 (part-time)program 廿 四 學 分 以 上 不 過 近 年 來 報 考 資 格 已 略 有 改 變, 有 如 下 述 : 應 考 人 參 加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需 具 備 下 列 四 種 條 件 之 一 : 自 全 美 法 曹 協 會 (ABA) 通 過 有 案 之 美 國 法 律 學 院 取 得 J.D. 學 位 課 程 至 少 修 八 十 學 分, 包 括 專 業 法 律 課 程 六 十 以 上 學 分, 至 少 居 住 七 十 五 週, 兼 時 則 至 少 居 住 一 百 零 五 週 在 全 美 法 曹 協 會 通 過 有 案 之 法 律 學 院 念 法 律, 至 少 一 學 年, 連 同 在 紐 約 州 律 師 事 務 所 監 督 下 研 習 法 律 共 四 年

242 法 學 講 座 軍 法 專 刊 第 56 卷 第 1 期 楊 崇 森 自 美 國 別 州 任 何 一 個 法 律 學 院 取 得 J.D. 學 位, 且 在 申 請 參 加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前 7 年 已 在 該 州 執 業 5 年 在 以 英 國 普 通 法 為 基 礎 之 外 國 立 案 之 法 學 院 研 讀, 其 program 與 課 程 與 美 國 立 案 之 法 律 學 院 相 當 三 律 師 考 試 之 詳 情 律 師 考 試 本 身 紐 約 州 考 試 部 分 第 一 天 考 試 考 紐 約 州 部 分, 該 部 分 有 六 個 申 論 題 ( 現 改 為 五 個, 詳 如 下 述 ) 與 五 十 個 選 擇 題 及 一 個 多 州 作 業 測 驗 (Multistate Performance Test, 簡 稱 MPT), 由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官 會 議 (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 所 出 考 試 分 為 二 節, 上 午 自 九 時 考 至 十 二 時 十 五 分, 需 在 三 小 時 十 五 分 鐘 內 完 成 三 個 申 論 題 與 五 十 個 選 擇 題 委 員 會 估 計 每 申 論 題 花 四 十 分 鐘 作 答, 每 選 擇 題 花 一 點 五 分 鐘 作 答 下 午 從 一 時 半 開 始 至 四 時 半 結 束, 應 考 人 需 在 三 小 時 內 完 成 剩 下 的 兩 個 申 論 題 與 多 州 作 業 測 驗 (MPT), 雖 然 時 間 由 應 考 人 自 由 分 配, 但 委 員 會 建 議 用 四 十 分 鐘 解 答 每 個 申 論 題, 而 用 九 十 分 鐘 解 答 MPT 測 驗 紐 約 州 部 分 包 括 程 序 法 與 實 體 法, 可 能 考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MBE) 所 考 的 六 個 領 域, 包 括 契 約 法 憲 法 刑 法 證 據 法 不 動 產 法 與 侵 權 行 為 法 ( 包 括 制 定 法 上 無 過 失 保 險 規 定 ), 此 外 可 能 考 到 商 業 關 係 (Business Relationships), 法 律 衝 突, 紐 約 州 憲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親 屬 法 救 濟 法 (remedies), 紐 約 州 與 聯 邦 民 事 審 判 權 與 程 序 職 業 責 任 ( 職 業 責 任 一 科 係 涵 蓋 在 下 述 多 州 執 業 責 任 考 試 (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 內 ) 信 託 遺 囑 與 遺 產 包 括 遺 產 稅, 統 一 商 法 第 二 三 與 九 各 章 一 道 申 論 式 考 試 可 能 涉 及 不 止 一 科 之 問 題 除 了 涉 及 聯 邦 法 之 問 題 外, 紐 約 申 論 與 選 擇 題 係 以 紐 約 州 法 律 為 根 據 選 擇 題 成 績 按 答 對 問 題 的 數 目 計 算, 故 需 解 答 所 有 問 題, 因 時 間 極 為 有 限, 每 題 平 均 只 能 花 一 點 五 分 鐘, 所 以 需 有 效 利 用 時 間, 儘 快 一 步 步 切 實 答 題, 但 不 可 慌 張 草 率, 致 犧 牲 答 案 的 正 確 性 如 覺 問 題 太 難, 可 先 答 下 一 個 問 題 五 個 申 論 題 與 MPT 是 依 照 事 先 訂 好 的 計 分 公 式 來 計 算 成 績 所 有 答 案 紙 集 中 起 來 用 機 器 計 分, 而 不 問 應 考 人 在 哪 一 州 應 考 每 個 應 考 人 的 成 績 有 兩 種, 第 一 種 是 初 步 的 成 績 (raw scores), 按 答 對 的 數 字 計 算, 但 如 考 試 比 以 前 困 難 或 容 易 時, 則 將 分 數 往 上 或 往 下 調 整, 稱 為 調 整 分 數 (scaled score), 目 的 在 求 公 平, 希 望 應 考 人 不 至 由 於 考 試 太 難 或 太 容 易 而 占 了 便 宜 或 吃 了 虧 紐 約 州 多 項 選 擇 題 要 求 應 考 人 自 四 個 答 案 中 選 出 正 確 答 案 ( 其 中 只 有 一 個 正 確 ) 在 正 確 答 案 以 外 之 任 何 答 案, 不 另 給 分, 但 答 錯 亦 不 扣 分 各 個 申 論 題 之 目 的 在 測 驗 應 考 人 分 析 特 定 事 實, 找 出 涉 及 之 爭 點 與 適 用 之 法 律

楊 崇 森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之 探 討 兼 論 我 國 相 關 考 試 制 度 之 改 進 法 學 講 座 243 原 則, 且 由 此 推 理 出 健 全 的 結 論 之 能 力 答 案 應 表 現 出 認 識 由 素 材 事 實 所 呈 現 之 爭 點, 討 論 所 適 用 之 法 律 原 則, 說 明 達 到 結 論 之 理 由 該 考 試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答 案 之 開 頭, 即 說 出 結 論, 然 後 進 行 分 析 與 推 理 答 案 應 簡 明 清 晰, 以 所 呈 現 之 特 定 爭 點 為 限, 不 應 畫 蛇 添 足, 提 到 無 關 之 資 訊 在 對 申 論 題 評 分 時, 對 于 爭 點 與 所 涉 法 律 原 則 如 能 好 好 推 理 分 析, 即 使 最 後 結 論 可 能 不 正 確, 亦 會 得 到 優 惠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部 分 考 試 第 二 天, 為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MBE) 部 分, 共 出 二 百 個 選 擇 題, 考 試 問 題 包 括 法 律 學 院 通 常 修 的 六 個 基 本 科 目, 即 : 憲 法 契 約 法 刑 法 證 據 法 不 動 產 法 與 侵 權 行 為 法 由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委 員 會 議 出 題, 全 國 其 他 四 十 五 個 州 係 在 同 一 日 舉 行, 分 配 予 MBE 之 時 間 共 六 小 時, 分 為 兩 節, 每 節 考 一 百 個 問 題 2, 時 間 各 三 小 時, 即 早 上 九 時 開 始 至 十 二 時, 及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至 四 時 半 在 二 百 個 試 題 中, 契 約 法 與 侵 權 行 為 法 各 為 三 十 四 題 ( 以 前 各 為 四 十 題 ); 憲 法 刑 法 不 動 產 法 與 證 據 法 各 為 三 十 三 題 ( 以 前 各 為 三 十 題 ) 各 問 題 之 首 是 事 實, 其 後 為 四 個 答 案 供 應 考 人 選 擇, 應 考 人 須 選 出 其 中 最 適 當 之 答 案 只 有 最 適 當 之 答 案 才 計 分, 如 答 錯 不 另 扣 分 自 2007 年 2 月 律 師 考 試 開 始,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調 整 為 一 百 九 十 題, 分 布 在 下 列 領 域 : 憲 法 契 約 法 刑 法 與 程 序 法 證 據 法 不 動 產 法 與 侵 權 行 為 法 其 中 契 約 法 與 侵 權 行 為 法 各 占 三 十 三 題, 憲 法 刑 法 與 程 序 法 證 據 法 與 不 動 產 法 各 占 三 十 一 題 此 外 還 有 十 個 題 目 不 計 成 績 除 了 在 試 題 另 有 指 示 外, 所 有 MBE 考 題 須 按 一 般 公 認 之 見 解 作 答, 而 非 按 在 紐 約 州 可 能 採 用 之 任 何 不 同 地 區 之 見 解 證 據 法 之 考 題 基 本 上 以 聯 邦 證 據 規 則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為 準 考 試 由 六 個 委 員 會 ( 由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委 員 法 學 教 授 與 執 業 律 師 所 構 成 ), 用 各 該 科 著 名 論 說 書 Hornbook( 是 一 家 有 名 出 版 公 司 所 出 一 套 不 同 科 目 的 法 學 教 科 書 ) 及 法 律 整 編 (Restatement) 作 為 出 題 的 基 礎, 設 計 命 題 並 且 加 以 審 閱 許 多 問 題 需 要 分 析 從 一 種 事 實 狀 況 所 發 生 法 律 關 係 或 要 應 考 人 以 辯 護 人 的 立 場 加 以 分 析 有 些 問 題 要 求 應 考 人 就 某 種 交 易 如 何 做 更 有 效 的 安 排, 提 出 解 釋 或 建 議 或 起 草 文 件 大 多 問 題 需 要 應 用 傳 統 接 受 的 規 則 與 法 院 的 見 解 (holding), 有 些 問 題 需 要 應 考 人 2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考 題 樣 本 ( 一 題 ) 當 保 森 在 餐 廳 吃 飯, 被 一 塊 食 物 卡 在 喉 嚨 而 開 始 休 克 時, 老 竇 是 醫 生, 坐 在 鄰 近 飯 桌, 雖 然 立 即 施 以 醫 學 上 的 注 意, 可 有 效 排 除 保 森 喉 嚨 的 異 物, 但 他 不 欲 捲 入, 故 未 提 供 任 何 協 助 保 森 由 於 未 獲 得 立 即 醫 學 上 注 意, 因 缺 氧 腦 部 受 到 嚴 重 損 害 如 保 森 對 其 損 害 向 老 竇 請 求 賠 償 時, 保 森 能 否 勝 利? (A) 可 以, 如 該 州 免 除 醫 生 急 救 之 醫 療 過 失 責 任 的 話 (B) 可 以, 如 有 老 竇 經 驗 之 訓 練 與 知 識 之 合 理 謹 慎 之 人 救 援 保 森 的 話 (C) 不 可, 因 為 老 竇 對 保 森 的 情 況 不 負 責 任 (D) 不 可, 除 非 老 竇 知 道 保 森 會 相 當 確 定 受 到 嚴 重 損 害

244 法 學 講 座 軍 法 專 刊 第 56 卷 第 1 期 楊 崇 森 了 解 相 關 趨 勢 與 近 來 發 展, 例 如 在 侵 權 行 為 法, 應 考 人 應 該 知 道 政 府 公 益 與 家 庭 免 責 以 及 在 產 品 責 任 方 面 侵 權 行 為 理 論 的 發 展 除 在 特 定 問 題 另 有 指 示 外, 應 考 人 不 應 該 斟 酌 各 州 的 法 律 由 於 各 州 律 師 考 試 在 全 國 各 州 同 一 天 舉 行 3, 故 應 考 人 可 在 星 期 四 參 加 別 州 舉 辦 的 論 文 或 當 地 考 題 部 分 的 律 師 考 試 4 他 可 選 在 紐 約 州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同 一 天, 在 別 州 參 加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部 分, 此 時 別 州 的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成 績 會 與 他 在 前 一 天 紐 約 州 考 試 部 分 合 併, 正 如 他 在 紐 約 州 參 加 全 部 考 試 一 樣 5 多 州 作 業 測 驗 (Mulstate Performance Test, 簡 稱 MPT) 這 是 一 種 全 國 性 考 試, 近 年 才 開 始 實 施, 以 取 代 過 去 律 師 考 試 六 個 申 論 題 中 的 一 題 6 ( 註 六 ), 時 間 限 九 十 分 鐘, 是 實 務 技 巧 的 考 試, 內 容 包 含 法 律 分 析 事 實 分 析 問 題 解 決 倫 理 難 題 解 決 律 師 撰 寫 文 件 之 組 織 與 表 達 應 考 人 需 利 用 考 試 委 員 會 發 給 的 資 料, 完 成 指 定 的 撰 寫 工 作 要 求 的 工 作 內 容 寫 在 律 師 的 備 忘 錄 (memorandum) 上, 可 能 要 求 應 考 人 撰 寫 訴 訟 案 件 之 摘 要 (brief) 請 (motion) 理 由 狀 撰 寫 有 說 服 力 的 備 忘 錄 遺 囑 起 訴 狀 契 約 條 文 和 解 建 議 法 律 意 見 證 人 詰 問 計 劃 終 結 辯 論 或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考 題 也 可 能 涉 及 某 種 倫 理 上 的 爭 點 考 試 當 局 會 發 給 應 考 人 一 份 檔 案 及 一 個 所 謂 圖 書 館 檔 案 裡 面 有 一 件 案 件 所 有 事 實 的 文 件 資 料 例 如 : 與 證 人 訪 談 證 言 開 庭 或 辯 論 庭 等 之 筆 錄 訴 狀 通 信 當 事 人 擁 有 的 文 件 契 約 報 紙 上 文 章 病 歷 警 察 報 告 律 師 所 做 的 筆 記 等 各 種 相 關 與 不 相 關 的 資 料 應 考 人 必 須 瀏 覽 相 關 事 實, 而 事 實 有 時 模 糊 不 清 不 完 整, 甚 至 彼 此 矛 盾 如 同 在 律 師 實 務, 當 事 人 或 上 級 監 督 律 師 對 案 件 的 版 本 可 能 不 完 全 或 不 可 靠 當 事 實 矛 盾 或 欠 缺 時, 應 考 人 必 須 注 意 到, 且 需 指 出 發 現 其 他 事 實 的 來 源 所 謂 圖 申 書 館 包 含 案 件 制 定 法 規 章, 其 中 有 些 可 能 與 指 定 的 撰 寫 作 業 無 關 應 考 人 需 從 圖 書 館 摘 下 需 要 分 析 的 問 題 與 撰 寫 作 業 所 根 據 的 法 律 原 則 MPT 不 是 實 體 法 的 測 驗, 而 且 問 題 可 能 牽 涉 許 多 不 同 領 域, 不 過 圖 書 館 的 資 料 足 夠 提 供 應 考 人 撰 寫 之 用 這 種 考 試 要 求 應 考 人 : 從 詳 細 事 實 中 整 理 釐 清 相 關 與 不 相 關 的 事 實 3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自 1972 年 開 始 實 施 4 如 安 排 適 當, 且 經 相 關 律 師 考 試 委 員 會 准 許, 應 考 人 可 在 三 天 期 間 參 加 兩 個 州 的 律 師 考 試 相 關 的 一 個 州 需 在 禮 拜 二 辦 理 其 當 地 律 師 考 試, 而 另 一 州 需 在 星 期 四 辦 理 其 當 地 律 師 考 試 應 考 人 在 星 期 二 在 第 一 個 州 參 加 當 地 律 師 考 試, 在 星 期 三 考 任 何 一 州 的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在 星 期 四 在 第 二 個 州 參 加 當 地 律 師 考 試, 惟 需 透 過 相 關 兩 州 律 師 考 試 委 員 會 作 安 排 有 些 州 接 受 另 一 州 應 考 人 所 參 加 較 早 另 一 州 律 師 考 試 所 得 到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分 數 之 移 轉 參 照 National Conference of Bar Examiners,1985 MBE Information Booklet, Multistate Bar Examination,p.2. 5 <http://www.nybarexam.org/barexam.htm>,p.5,2005/4/4. 6 New York State Bar Association,The Practice of Law in New York State,An Introductron for Newly -Admitted Attorneys,p.22(revised 10/2002).

楊 崇 森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之 探 討 兼 論 我 國 相 關 考 試 制 度 之 改 進 法 學 講 座 245 為 相 關 法 律 原 則 分 析 制 定 法 判 例 及 行 政 資 料 用 類 似 解 決 當 事 人 實 際 問 題 的 方 式, 將 相 關 法 律 應 用 到 相 關 的 事 實 如 果 涉 及 倫 理 上 難 題 時, 篩 檢 出 來 加 以 解 決 用 書 面 有 效 加 以 表 達 在 有 限 時 間 內, 完 成 律 師 撰 擬 作 業 7 多 州 執 業 責 任 考 試 應 考 人 除 了 在 紐 約 州 通 過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外, 還 需 參 加 所 謂 多 州 職 業 責 任 考 試 (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 簡 稱 MPRE), 始 能 在 該 州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執 業 換 言 之, 通 過 律 師 考 試, 而 欲 在 紐 約 州 執 行 律 師 業 務 時, 在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向 該 州 地 方 法 院 上 訴 部 證 明 應 考 人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前, 需 參 加 此 種 多 州 執 業 責 任 考 試 它 是 由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官 會 議 主 辦, 首 先 在 1980 年 3 月 實 施, 現 在 在 大 多 數 州 已 成 為 律 師 執 業 之 要 件, 主 要 係 因 擔 心 應 考 人 對 法 律 倫 理 知 識 不 足 而 設 MPRE 考 律 師 職 業 責 任 部 門 問 題, 共 有 五 十 個 多 重 選 擇 題 該 考 試 由 七 人 委 員 會 在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委 員 會 議 指 導 下 起 草 考 題 8, 主 要 以 全 美 法 曹 協 會 職 業 責 任 法 (ABA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與 職 業 行 為 模 範 規 則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為 範 圍, 過 去 亦 有 少 部 分 考 全 美 法 曹 協 會 司 法 行 為 法 (ABA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每 問 題 在 最 後 變 成 7 書 面 考 試 部 分 占 總 分 50 %, 其 中 申 論 式 考 試 占 40 %, 多 州 作 業 考 試 占 10 %, 紐 約 州 選 擇 題 占 10 %,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占 40 % 參 照 <http://www.nybarexam.org/barexam.htm>,2005/4/4. 總 分 在 650-669 之 間 之 應 考 人 申 論 題 之 答 案 由 原 來 閱 卷 人 以 外 之 人 重 閱, 將 二 人 所 打 成 績 平 均, 作 為 各 申 論 題 最 後 分 數 然 後 再 計 算 各 應 考 人 最 後 成 績 (scaled score), 對 此 最 後 分 數 不 可 不 服 考 試 及 格 分 數 為 最 後 總 分 (scaled score)660 分 如 未 達 此 分 數, 需 在 以 後 考 試 重 新 考 全 部 考 試 律 師 考 試 結 果 僅 以 及 格 與 否 (pass/fail) 書 面 在 同 一 日 郵 寄 通 知 所 有 應 考 人 全 部 及 格 名 單 同 日 登 在 web site 及 New York Law Journal web site 在 委 員 會 通 知 不 及 格 之 日 後 30 日 內, 總 分 在 665 以 下 之 應 考 人, 可 付 費 向 委 員 會 領 取 一 套 他 自 己 的 申 論 題 答 案, 甚 至 申 論 題 及 水 準 以 上 應 考 人 答 案 之 樣 本 在 放 榜 後 60 日 內, 委 員 會 也 在 web site 刊 登 申 論 題 與 多 州 作 業 考 試 之 概 要 (synopsis), 連 同 水 準 以 上 分 數 之 應 考 人 樣 本 答 案 8 多 州 律 師 責 任 考 試 題 目 之 樣 本 ( 一 題 ) 當 事 人 是 律 師 的 新 當 事 人, 請 律 師 寫 信 推 薦 他 的 外 甥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當 事 人 告 訴 律 師 他 並 沒 有 直 接 接 觸 外 甥, 但 他 的 姊 姊 ( 外 甥 之 母 ) 向 當 事 人 保 證 外 甥 勤 勉 誠 實 下 述 哪 一 種 ( 或 哪 些 種 ) 行 為 對 律 師 是 正 當 的? 基 於 當 事 人 之 保 證 而 寫 信 如 律 師 對 外 甥 並 無 不 利 資 訊, 基 於 當 事 人 之 保 證 寫 信 只 有 在 律 師 獨 立 調 查 了 解 外 甥 合 格 之 後 寫 信 A. 只 有 3 B. 1 與 2, 而 非 3 C. 1 與 3, 而 非 2 D. 1.2 與 3 ( 正 確 答 案 為 A)

246 法 學 講 座 軍 法 專 刊 第 56 卷 第 1 期 楊 崇 森 五 十 個 考 題 之 一 前, 經 過 嚴 格 評 估 程 序 考 題 大 致 可 分 為 四 類 : 某 種 行 為 是 否 使 律 師 受 懲 戒 某 種 行 為 是 否 符 合 律 師 水 準 某 種 行 為 在 執 業 上 是 否 適 宜 某 種 行 為 是 否 使 律 師 對 當 事 人 因 該 行 為 所 致 之 損 害 負 責 9 此 種 考 試 可 在 律 師 考 試 之 前 或 之 後 參 加, 但 需 在 通 過 紐 約 州 律 師 考 試 ( 以 實 際 考 試 日 為 準 ) 之 前 或 以 後 三 年 內, 因 此 需 在 通 過 律 師 考 試 三 年 內 考 上 此 項 考 試, 否 則 需 重 考 律 師 考 試 此 項 考 試 每 年 三 次, 分 別 在 三 月 八 月 及 十 一 月 舉 行 在 紐 約 州 考 試 及 格 分 數 目 前 是 85 分 品 格 調 查 在 通 過 律 師 考 試 與 各 州 執 業 責 任 考 試 後,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向 應 考 人 所 居 住 或 工 作 之 州 地 方 法 院 (Supreme Court) 10 的 四 個 庭 (Deparment) 之 一 庭 的 上 訴 部 (Appelate Division) 所 指 派 的 品 德 與 適 格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Character and Fitness) 證 明 該 人 已 考 上 律 師 考 試, 由 該 委 員 會 調 查 應 考 人 之 品 德 與 一 般 適 格 再 經 委 員 會 與 應 考 人 面 談 通 過 後, 由 該 委 員 會 向 該 法 院 上 訴 部 推 薦 准 許 應 考 人 在 該 州 執 行 業 務, 應 考 人 需 向 上 訴 部 呈 遞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申 請 書, 連 同 有 信 譽 之 數 人 出 具 應 考 人 有 適 合 擔 任 律 師 之 良 好 品 德 與 資 格 之 具 結 書 (affidavit) 每 個 應 考 人 與 該 委 員 會 面 談, 經 法 院 批 准 後, 由 該 上 訴 部 一 個 庭 為 應 考 人 主 持 正 式 宣 誓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的 儀 式 11 三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對 我 國 之 啟 示 由 上 所 述, 可 見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頗 為 複 雜, 除 本 州 法 考 試 部 分 外, 還 包 括 全 國 統 一 的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還 涵 蓋 執 業 律 師 責 任 部 分, 而 且 紐 約 州 考 試 除 有 申 論 式 問 題 外, 與 多 州 律 師 考 試 都 利 用 選 擇 題 方 式, 此 外 又 有 律 師 文 書 撰 寫 考 試, 用 好 幾 種 不 同 方 式 多 方 測 驗 應 考 人 理 解 與 應 用 法 律 的 能 力, 制 度 之 設 計 相 當 周 延 此 外 選 擇 題 數 目 極 多, 時 間 緊 迫, 非 理 解 與 嫻 熟 相 關 法 律 原 則, 無 法 應 付 惟 考 試 之 負 擔 雖 繁 重 緊 張, 但 並 非 過 於 嚴 苛 參 加 過 國 內 與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的 人, 多 表 示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重 推 理 分 析, 可 合 理 評 估 應 考 人 素 質, 與 國 內 律 師 與 司 法 官 考 試 偏 重 記 憶 不 同, 較 為 合 理 公 平, 且 富 於 創 意 與 特 色 反 觀 我 國 律 師 與 司 法 官 9 BAR/BRIDigest(1984-85)p.2,Publisher's Note. 10 在 美 國 聯 邦 與 各 州 法 院 之 終 審 法 院 通 例 稱 為 Supreme Court, 只 有 紐 約 州 例 外, 最 高 法 院 稱 為 上 訴 法 院 (Court of Appeals) 而 稱 為 Supreme Court 只 是 相 當 於 地 方 法 院, 此 點 需 加 注 意 11 由 於 律 師 考 試 時 間 壓 力 與 題 目 極 多, 在 美 國 幾 乎 每 個 法 學 院 畢 業 生 在 參 加 律 師 考 試 前 都 上 針 對 律 師 考 試 的 補 習 班 補 習, 課 程 稱 為 Bar Review Course, 密 集 溫 習 相 關 科 目 重 點, 並 以 模 擬 方 式 測 驗 時 間 多 為 七 週, 每 週 上 課 五 到 六 天, 每 天 三 至 四 小 時, 由 教 師 面 授 或 用 錄 影 帶, 以 增 進 解 答 考 題 之 技 巧, 加 強 分 析 推 理 方 法 及 論 文 寫 作 表 達 能 力 這 bar review course 對 於 律 師 考 試 中 該 州 的 法 律 部 分 特 別 有 用 因 為 大 多 數 較 好 的 法 學 院 只 教 學 生 法 律 的 一 般 原 理 與 概 念, 而 非 傳 授 他 們 某 特 定 州 的 法 律

楊 崇 森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之 探 討 兼 論 我 國 相 關 考 試 制 度 之 改 進 法 學 講 座 247 考 試 多 年 來 雖 有 若 干 改 進, 但 仍 頗 受 各 界 詬 病, 認 為 不 能 真 正 測 出 應 考 人 程 度 依 據 筆 者 淺 見,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設 計 尚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頗 多, 包 括 以 下 各 點 : 不 能 出 過 重 記 憶 或 機 械 性 題 目, 宜 重 推 理 與 分 析, 考 題 宜 多 且 分 散 到 應 考 科 目 各 處, 始 能 測 出 應 考 人 了 解 法 律 之 程 度 如 果 題 目 過 少, 或 過 於 集 中, 不 夠 分 散, 則 應 考 人 可 能 投 機 僥 倖, 有 的 可 能 碰 到 有 準 備 題 目 而 得 高 分, 有 的 只 因 一 少 部 份 未 看 而 慘 遭 淘 汰, 有 欠 公 平 法 律 是 有 機 體, 法 律 問 題 彼 此 互 相 牽 連 ( 包 括 實 體 法 與 程 序 法 亦 屬 如 此 ), 不 能 截 然 分 割, 所 以 考 試 科 目 各 自 孤 立 之 做 法 似 宜 打 破, 而 宜 設 法 超 過 各 科 界 限, 包 含 牽 涉 數 個 領 域 之 題 目 試 題 或 評 分 不 宜 以 命 題 人 個 人 獨 特 研 究 心 得 ( 見 解 ) 或 新 近 之 著 作 或 作 為 出 題 對 象 或 評 分 標 準, 計 分 應 以 一 般 見 解 或 通 說 為 準 即 使 應 考 人 答 案 之 結 論 與 命 題 人 或 閱 卷 委 員 不 同, 只 要 充 分 推 理 分 析 相 關 爭 點 與 闡 述 相 關 法 律 理 論 或 原 則, 即 應 獲 得 高 分 各 科 在 總 成 績 中 所 佔 比 重 不 宜 一 視 同 仁, 在 學 校 所 修 學 分 較 多 或 內 容 份 量 較 重 的 科 目, 例 如 民 法, 宜 調 整 提 高 在 考 試 成 績 中 所 佔 比 重 ( 或 加 權 ) 出 題 不 宜 超 出 大 學 畢 業 生 通 常 學 習 之 範 圍 或 程 度, 避 免 考 過 於 實 務 性 或 過 於 冷 僻 艱 深 之 問 題 ( 例 如 法 院 法 律 問 題 座 談 會 研 討 之 問 題 ), 甚 至 避 免 以 時 事 或 新 聞 事 件 出 題, 以 免 過 苛 美 國 律 師 考 試 除 按 初 步 成 績 外, 尚 斟 酌 考 題 之 難 易 加 以 調 整, 此 點 似 可 供 我 國 考 政 當 局 參 考 應 考 人 品 格 調 查 辦 法 亦 值 吾 人 重 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