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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局, 顺 德 区 公 安 局 : 现 将 公 安 部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9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见 附 件 1) 及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文 书 ( 式 样 ) ( 公 通 字 2014 18 号, 见 附 件 2)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一 监 管 法 律 依 据 依 据 规 定 和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公 消 2014 122 号, 见 附 件 3) 要 求, 对 我 省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正 式 资 质 和 过 渡 期 临 时 资 质 管 理 过 渡 期 暂 定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 止, 临 时 资 质 仅 在 过 渡 期 内 有 效 二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 一 )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中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按 照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公 安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和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2 28 2 号 ) 规 定, 经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按 规 定 进 行 注 册 后 方 可 执 业 1

( 二 )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等 各 项 要 求 由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网 站 公 告 发 布 并 组 织 报 名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所 属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向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备 案 ( 三 ) 过 渡 期 内, 已 公 告 通 过 灭 火 器 维 修 能 力 和 条 件 检 查 的 灭 火 器 维 修 单 位, 申 请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机 构 临 时 三 级 资 质, 其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由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审 查 认 定 ( 四 ) 过 渡 期 内,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中 的 一 般 操 作 人 员 应 取 得 中 级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职 业 资 格, 并 应 符 合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关 要 求 三 资 质 申 报 受 理 ( 一 )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首 次 全 国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发 布 后, 对 于 取 得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应 接 受 其 注 册 申 请 对 于 符 合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设 定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向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申 请 相 应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 二 )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对 外 设 立 服 务 窗 口, 负 责 具 体 受 理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材 料 禁 止 社 会 组 织 委 托 非 本 单 位 人 员 代 办 资 质 审 批 手 续 对 代 办 审 批 的,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三 ) 申 请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应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2

除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提 供 : 操 作 人 员 的 中 级 技 能 等 级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仪 器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设 备 配 备 (GA 1157-2014) 要 求 的 有 关 材 料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或 评 估 过 程 控 制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为 保 障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制 定 的 相 应 质 量 手 册 程 序 文 件 作 业 指 导 书 以 及 管 理 制 度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但 尚 未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应 当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的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及 个 人 注 册 申 请 ( 四 ) 申 请 资 料 中 的 营 业 执 照 身 份 证 资 格 证 书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劳 动 合 同 场 所 权 属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均 需 经 申 请 人 签 名 确 认 或 加 盖 申 请 组 织 的 公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受 理 人 员 现 场 核 对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是 否 一 致 ( 五 ) 已 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取 得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和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需 另 行 设 立 社 会 组 织 申 请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且 其 从 业 人 员 办 公 场 所 仪 器 设 备 设 施 均 不 得 共 用 设 计 单 位 和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另 行 设 立 的 社 会 组 织 申 请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时, 应 当 同 时 提 供 拟 申 请 设 立 机 构 与 原 企 业 的 隶 属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四 资 质 许 可 ( 一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另 行 设 立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直 接 申 请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所 述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类 临 时 一 级 资 质, 无 需 具 备 第 九 条 第 ( 一 ) 项 第 ( 七 ) 项 规 定 的 从 业 时 间 业 绩 条 件 3

( 二 ) 在 规 定 中 明 确 的 全 国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正 式 运 行 前, 在 外 省 报 名 考 试 取 得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在 广 东 省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注 册 申 请, 一 般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人 提 供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出 具 的 未 在 全 国 其 他 省 份 注 册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除 外 ( 三 )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按 照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关 于 印 发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专 家 评 审 工 作 规 则 的 通 知 ( 公 消 20 14 98 号, 见 附 件 4) 要 求 建 立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评 审 专 家 库, 委 托 广 东 省 消 防 协 会 组 织 专 家 对 已 受 理 的 资 质 申 请 进 行 评 审 ( 四 )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统 一 查 阅 申 请 材 料 原 始 资 料, 对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等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随 机 抽 取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实 操 技 能 考 核, 并 最 终 形 成 综 合 评 审 意 见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际 业 务 需 求 量, 定 期 组 织 制 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数 量 规 模 设 置 规 划, 并 在 评 审 时 合 理 调 控 五 执 业 行 为 及 法 律 责 任 ( 一 ) 社 会 组 织 未 经 资 质 许 可 或 经 资 质 许 可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擅 自 从 事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在 本 通 知 生 效 前,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与 社 会 单 位 已 签 订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合 同 可 以 继 续 履 行 至 合 同 期 满 期 间,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可 参 照 规 定 中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应 罚 则 进 行 处 罚,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等 同 于 消 防 技 术 服 4

务 机 构 ( 二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在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明 确 保 修 期 内 对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以 及 社 会 单 位 内 部 开 展 的 维 护 保 养 不 属 于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但 其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的 内 容 方 法 和 要 求 应 执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GB 25201 ( 三 )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社 会 单 位 委 托 后,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提 供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按 照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价 格 部 门 核 定 的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客 观 出 具 具 有 明 确 意 见 的 书 面 结 论 报 告 其 中,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是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对 社 会 单 位 所 有 消 防 设 施 依 据 其 各 自 对 应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进 行 的 全 面 检 验 测 试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对 其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行 为 和 书 面 结 论 报 告 负 法 律 责 任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如 实 出 具 的 书 面 结 论 报 告 予 以 采 信, 并 将 其 作 为 执 法 依 据 六 后 续 监 管 ( 一 )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依 托 广 东 消 防 网 建 立 全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完 善 包 括 机 构 库 人 员 库 项 目 库 和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的 三 库 一 平 台, 建 立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和 不 良 行 为 的 信 用 信 息 体 系 ( 二 ) 省 消 防 协 会 负 责 组 织 本 省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成 立 行 业 协 会, 并 在 省 消 防 协 会 设 立 办 公 室, 负 责 具 体 制 定 行 业 管 理 制 度 和 执 业 准 则 日 常 工 作 联 系 定 期 组 织 会 员 自 律 会 议 等 工 作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应 严 守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和 5

工 作 规 范, 诚 实 守 信, 自 觉 服 从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维 护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秩 序, 不 得 采 用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损 害 他 人 和 同 行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行 业 协 会 应 协 助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建 立 全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和 不 良 行 为 的 信 用 信 息 体 系, 对 于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行 为 实 行 积 分 制 管 理, 严 格 流 程 动 态 监 管 ( 四 ) 在 公 安 部 开 发 的 全 国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投 入 使 用 前,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对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档 案 管 理, 参 照 广 东 省 消 防 监 督 执 法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中 行 政 许 可 和 监 督 执 法 的 档 案 标 准 执 行 并 进 行 备 份 保 存 七 资 质 吊 销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依 照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办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吊 销 其 执 业 资 质 : ( 一 ) 开 展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或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活 动 一 年 内 累 计 被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处 罚 两 次 及 以 上 的 ; ( 二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的 ; ( 三 ) 因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服 务 不 到 位 超 越 本 机 构 资 质 等 级 允 许 范 围 承 揽 相 应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工 程 出 具 虚 假 或 者 失 实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文 件 减 少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项 目 或 内 容 使 用 假 冒 伪 劣 或 不 合 格 6

消 防 产 品 等, 导 致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在 火 灾 中 未 能 正 常 启 用, 火 灾 蔓 延 造 成 较 大 及 以 上 火 灾 事 故 的 ; ( 四 ) 因 超 越 本 机 构 资 质 等 级 允 许 范 围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活 动 出 具 虚 假 或 者 失 实 的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技 术 服 务 文 件 或 咨 询 文 件 等, 导 致 决 策 错 误, 造 成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损 失 的 八 关 于 相 关 文 件 废 止 为 与 规 定 保 持 一 致, 自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首 次 全 国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发 布, 取 得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后, 广 东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广 公 消 2009 172 号 ) 中 消 防 设 施 电 气 防 火 技 术 检 测 的 相 关 内 容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关 于 规 范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公 通 字 2013 70 号 ) 和 印 发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关 于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公 通 2013 208 号 ) 同 时 废 止 规 定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文 件 的 解 释 工 作 由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负 责 协 调 回 复, 各 地 贯 彻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径 向 其 反 映 9 书 附 件 :1.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 号 ) 2. 公 安 部 关 于 印 发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文 7

则 ( 式 样 ) 的 通 知 ( 公 通 字 2014 18 号 ) 3.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公 消 2014 122 号 ) 4. 关 于 印 发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专 家 评 审 工 作 规 的 通 知 ( 公 消 2014 98 号 ) 厅 广 东 省 公 安 2014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