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1.1 宗 旨... 1 1.2 目 的... 1 1.3 原 则... 1 1.4 适 用 范 围... 2 第 二 章 绩 效 组 织... 3 2.1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3 2.2 企 业 规 划 部... 3 2.3 人 力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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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1.1 宗 旨... 1 1.2 目 的... 1 1.3 原 则... 1 1.4 适 用 范 围... 2 第 二 章 绩 效 组 织... 3 2.1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3 2.2 企 业 规 划 部... 3 2.3 人 力 资 源 部... 3 2.4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4 第 三 章 绩 效 考 核... 5 3.1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KPI) 建 立... 5 3.2 计 划 管 理... 6 3.3 考 核 周 期... 7 3.4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7 3.5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8 3.6 特 殊 人 才 引 进 考 核 办 法... 9 3.7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9 3.8 子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10 第 四 章 考 核 申 诉 及 处 理... 12 4.1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12 4.2 提 交 申 诉... 12 4.3 申 诉 受 理... 12 第 五 章 附 则... 13 4.1 生 效 时 间... 13 4.2 解 释 权... 13 附 件... 14 附 件 1: 部 门 /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表... 14 附 件 2: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考 核 表... 15-2-

第 一 章 总 则 1.1 宗 旨 为 规 范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保 障 组 织 体 系 的 顺 畅 运 行, 持 续 提 高 和 改 进 公 司 部 门 和 员 工 的 工 作 业 绩, 确 保 公 司 战 略 目 标 的 达 成 和 相 关 政 策 制 度 的 有 效 实 施 1.2 目 的 (1) 战 略 目 的 : 绩 效 管 理 通 过 指 标 把 公 司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从 上 往 下 的 层 层 分 解, 从 下 往 上 的 级 级 支 撑, 通 过 提 高 部 门 和 员 工 的 绩 效 水 平 来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绩 效, 达 成 公 司 战 略 目 标, 是 绩 效 管 理 的 核 心 目 的 (2) 业 务 目 的 : 以 业 务 导 向 为 目 的 设 计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业 务 表 现 和 绩 效 管 理 挂 钩, 解 决 民 基 生 态 高 级 人 才 招 募 市 场 和 项 目 人 员 激 励 员 工 绩 效 工 资 考 核 等 问 题, 实 现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3) 管 理 目 的 : 绩 效 管 理 提 供 了 一 个 规 范 的 管 理 平 台, 通 过 考 核 体 现 员 工 能 力 差 异, 实 现 企 业 内 部 公 平, 为 员 工 在 企 业 发 展 提 供 客 观 公 正 的 依 据 ; 实 现 绩 效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重 点 落 实 到 中 层, 充 分 调 动 发 挥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承 上 启 下 的 作 用 1.3 原 则 (1) 战 略 目 标 引 导 原 则 : 绩 效 管 理 是 实 现 战 略 目 标 的 管 理 工 具 ; 在 确 定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时, 从 整 体 发 展 战 略 出 发, 考 虑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考 核 方 向 (2) 个 人 绩 效 同 公 司 和 部 门 绩 效 挂 钩 原 则 : 个 人 月 度 绩 效 工 资 与 个 人 月 度 绩 效 考 核 部 门 月 度 绩 效 考 核 挂 钩 ; 个 人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与 个 人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达 成 情 况 挂 钩 ; 个 人 年 度 奖 金 与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状 况 个 人 岗 位 价 值 个 人 责 任 风 险 挂 钩 注 :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按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1-

(3) 绩 效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原 则 : 绩 效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是 指 把 公 司 发 展 与 部 门 目 标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和 自 身 的 成 长 结 合 起 来, 保 证 在 实 现 个 体 价 值 的 同 时, 实 现 公 司 发 展 (4) 考 核 结 果 可 应 用 原 则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核 算 绩 效 工 资 进 行 薪 酬 调 整 超 额 奖 金 分 配 优 胜 劣 汰 培 训 合 同 续 签 高 级 合 伙 人 制 度 建 立 等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1.4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山 西 民 基 生 态 环 境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2-

第 二 章 绩 效 组 织 2.1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由 公 司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具 体 人 员 由 董 事 会 设 定 ) 组 成, 在 绩 效 管 理 方 面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1)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及 相 关 制 度 的 审 批 工 作 ; (2) 议 定 公 司 的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和 薪 酬 体 系 ; (3) 提 出 公 司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考 核 建 议 ; (4) 决 定 公 司 的 总 体 绩 效 目 标, 负 责 对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5) 直 接 受 理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以 上 的 的 考 核 申 诉, 最 终 处 理 一 般 员 工 的 考 核 申 诉 ; (6) 最 终 考 核 结 果 的 审 定, 最 终 综 合 权 衡 调 节 整 体 考 核 结 果 ; (7)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绩 效 管 理 事 项 2.2 企 业 规 划 部 (1) 负 责 下 达 公 司 年 度 发 展 目 标 发 展 战 略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2)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目 标 和 工 作 计 划 制 定 各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目 标, 下 达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 (3) 对 各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目 标 制 定 和 工 作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反 馈 ; (4)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全 程 参 与 各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目 标 值 的 商 定 变 更 和 管 理 ; (5)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部 对 各 部 门 考 核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与 检 查, 对 各 部 门 考 核 评 分 ; (6) 履 行 其 他 公 司 赋 予 的 与 考 核 相 关 的 企 业 规 划 部 职 责 2.3 人 力 资 源 部 (1) 拟 订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 (2) 收 集 公 司 内 部 对 考 核 工 作 的 反 馈 意 见, 并 加 以 分 类 汇 总 分 析, 以 修 订 和 完 善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 (3) 对 各 部 门 进 行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培 训 与 指 导, 协 助 建 立 各 岗 位 考 核 标 准 ; -3-

(4) 对 各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与 检 查, 对 考 核 过 程 中 不 规 范 行 为 进 行 纠 正 指 导 与 处 罚 ; (5) 汇 总 统 计 考 核 评 分 结 果, 撰 写 公 司 月 度 /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报 告 ; (6) 调 节 处 理 普 通 员 工 关 于 考 核 申 诉 的 具 体 工 作 ; (7) 对 各 部 门 月 度 /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 (8)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作 为 绩 效 工 资 和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发 放 岗 位 工 资 档 级 调 整 职 务 升 降 岗 位 调 动 等 的 依 据 ; (9) 根 据 对 考 核 结 果 的 分 析 结 论, 制 定 对 员 工 的 培 训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10) 履 行 其 他 公 司 赋 予 的 与 考 核 相 关 的 人 力 资 源 部 职 责 2.4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1) 协 调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本 部 门 员 工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对 本 部 门 员 工 绩 效 的 不 断 改 善 和 提 升 负 主 要 责 任 ; (2) 组 织 制 定 适 合 本 部 门 员 工 的 具 体 的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3) 同 被 考 核 人 共 同 确 定 其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标 准 和 考 核 办 法, 并 签 定 考 核 表 ; (4)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对 被 考 核 人 进 行 绩 效 辅 导 ; (5) 对 被 考 核 人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并 对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反 馈 ; (6) 同 被 考 核 人 一 起 讨 论 其 绩 效 改 进 计 划 ; (7)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本 部 门 员 工 的 考 核 申 诉 -4-

第 三 章 绩 效 考 核 3.1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KPI) 建 立 (1)KPI 分 类 业 务 类 指 标 : 公 司 对 外 的 经 营 目 标 市 场 相 关 的 各 类 指 标, 包 括 财 务 类 指 标 生 产 经 营 类 指 标 客 户 评 测 类 指 标 等 运 营 类 指 标 : 公 司 提 升 内 部 运 营 效 率,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的 各 类 指 标, 包 括 工 作 计 划 达 成 成 本 控 制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提 升 等 各 类 指 标 人 力 相 关 指 标 : 公 司 人 员 效 率 员 工 满 意 度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等 相 关 指 标 (2)KPI 制 订 前 提 制 订 KPI 应 兼 顾 公 司 长 期 目 标 和 短 期 利 益 的 结 合 ;KPI 的 制 订 过 程 是 一 个 从 上 而 下 的 分 解 过 程, 各 层 级 间 KPI 要 体 现 其 与 公 司 战 略 目 标 方 向 相 一 致 的 关 系 ; 在 制 订 KPI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现 有 的 人 力 资 源 设 备 资 源 和 其 他 条 件, 在 符 合 成 本 控 制 的 原 则 下, 制 定 合 理 的 部 门 KPI 目 标 值, 对 需 要 追 加 的 资 源 必 须 明 确 其 来 源 和 需 要 配 合 的 部 门 或 个 人 ;KPI 的 制 订 与 过 程 调 整, 均 需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3)KPI 制 订 过 程 公 司 目 标 分 解 : 形 成 公 司 战 略 及 经 营 目 标, 向 下 分 解 为 部 门 目 标 和 部 门 重 点 工 作 计 划 ; 形 成 部 门 级 KPI: 部 门 级 KPI 源 自 公 司 目 标 分 解 部 门 重 点 工 作 计 划 和 部 门 职 责, 形 成 每 个 部 门 的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 形 成 岗 位 KPI: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部 门 KPI 进 一 步 分 解, 确 定 所 管 辖 岗 位 的 KPI, 基 本 做 到 每 个 岗 位 都 有 KPI (4)KPI 制 订 要 求 评 价 标 准 : 主 要 从 时 间 ( 效 率 ) 数 量 质 量 和 成 本 四 个 方 面 来 制 定 ; 可 控 性 : 指 标 必 须 是 考 核 对 象 能 影 响 或 改 变 的 ; 重 要 性 : 指 标 项 不 宜 过 多, 侧 重 于 对 公 司 业 绩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关 键 指 标 ; 业 绩 的 直 接 体 现 : 指 标 尽 可 能 直 接 反 映 被 考 核 人 业 绩 情 况, 被 考 核 人 清 楚 该 如 何 努 力 完 成 该 项 指 标 ; -5-

可 衡 量 : 指 标 能 够 测 量 或 具 有 明 确 的 评 价 标 准, 能 量 化 的 尽 可 能 量 化 ; 目 标 一 致 : 各 层 次 目 标 应 保 持 方 向 一 致, 下 一 级 目 标 要 以 分 解 完 成 上 一 级 目 标 为 基 准 (5)KPI 建 立 公 司 目 标 由 董 事 会 制 定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核 批 准 后 形 成 公 司 业 务 指 标 利 润 指 标 回 款 指 标 等 部 门 KPI 企 业 规 划 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部 按 照 公 司 下 一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分 解 公 司 重 点 工 作 计 划 分 解 和 部 门 职 责, 建 立 各 部 门 KPI 指 标 库, 经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通 过 后 下 发 给 各 部 门 作 为 下 年 度 各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进 行 月 度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 员 工 KPI 部 门 KPI 确 定 之 后,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牵 头, 根 据 部 门 KPI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被 考 核 人 岗 位 职 责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等, 经 上 下 级 之 间 共 同 协 商, 制 定 被 考 核 人 当 期 工 作 目 标 和 工 作 计 划 ; 将 工 作 计 划 和 目 标 转 化 为 考 核 指 标,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实 施 工 作 计 划 和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更 改 需 经 被 考 核 人 及 其 直 接 上 级 商 定, 并 报 上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更 改 方 可 生 效 (6)KPI 权 重 设 置 权 重 表 示 单 个 考 核 指 标 在 该 指 标 体 系 中 的 相 对 重 要 程 度, 它 是 由 该 指 标 对 整 个 绩 效 的 贡 献 大 小 决 定, 而 非 工 作 量 大 小 决 定 3.2 计 划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是 确 保 既 定 目 标 能 够 有 序 落 实 的 工 具 计 划 管 理 的 原 则 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层 层 分 解, 落 实 到 各 个 部 门 和 岗 位, 计 划 管 理 和 部 门 岗 位 的 KPI 相 联 系 制 订 各 部 门 的 计 划 管 理 体 系, 其 影 响 因 素 和 依 据 包 括 部 门 职 责 岗 位 职 责 公 司 年 度 计 划 目 标 上 一 期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等 公 司 就 各 部 门 计 划 进 行 协 商, 同 部 门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企 业 规 划 部 下 达, 特 殊 情 况 下 有 争 议 和 分 歧 的, 由 总 经 理 直 接 下 达 ; -6-

部 门 负 责 人 作 为 部 门 计 划 管 理 第 一 负 责 人 与 企 业 规 划 部 确 定 本 部 门 计 划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部 门 负 责 人 据 此 分 别 同 所 辖 员 工 确 定 岗 位 的 工 作 计 划 考 核 表 ; 公 司 依 据 月 度 年 度 工 作 情 况, 评 价 计 划 完 成 进 度 效 果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如 有 必 要 则 对 年 度 目 标 计 划 作 出 适 当 修 改 ; 对 月 度 年 度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纳 入 月 度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之 中 3.3 考 核 周 期 (1) 月 度 考 核 月 度 考 核 适 用 于 公 司 副 总 裁 及 以 下 所 有 员 工 人 力 资 源 部 会 同 企 业 规 划 部 每 月 初 启 动 月 度 考 核 工 作, 每 月 10 日 前 完 成 月 度 考 核 工 作, 如 当 月 10 日 为 节 假 日, 则 顺 延 到 节 假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2) 年 度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人 力 资 源 部 会 同 企 业 规 划 部 每 年 1 月 25 日 前 启 动 年 度 考 核 工 作,2 月 25 日 前 完 成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如 当 中 有 法 定 节 假 日, 则 顺 延 一 周 注 :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的 年 度 考 核 按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3.4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绩 效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要 求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本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在 本 部 门 绩 效 计 划 绩 效 实 施 绩 效 考 核 绩 效 反 馈 等 整 个 绩 效 管 理 过 程 中 发 挥 首 要 作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中 的 作 用 : 制 定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设 置 每 月 工 作 目 标 并 量 化, 如 种 树 X 棵, 土 方 Y 吨 等 ; 起 草 本 部 门 的 考 核 指 标, 及 时 修 订 各 岗 位 的 考 核 指 标 ; 根 据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在 与 下 属 沟 通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目 标 ; 执 行 下 属 员 工 考 核, 对 各 岗 位 员 工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反 馈 ; 针 对 员 工 的 考 核 结 果, 与 被 考 核 者 一 起 分 析 考 核 结 果, 并 寻 找 相 应 的 改 善 措 施 ; 在 考 核 前 考 核 期 间 考 核 后 都 要 与 下 属 一 起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绩 效 沟 通 ; 对 员 工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提 出 初 步 建 议 -7-

3.5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1) 确 定 绩 效 目 标 企 业 规 划 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部 就 各 部 门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考 核 标 准 指 标 权 重 等 内 容 与 各 部 门 正 职 讨 论, 并 填 写 完 成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表 中 考 核 指 标 权 重 目 标 值 等 内 容, 确 定 后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 月 度 部 门 的 工 作 指 导 和 考 核 依 据 部 门 考 核 指 标 结 束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际 工 作 要 求, 就 下 年 度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考 核 标 准 指 标 权 重 等 内 容 与 被 考 核 人 面 谈, 共 同 讨 论 填 写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表 中 考 核 指 标 权 重 目 标 值 等 内 容, 确 定 后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作 为 下 年 度 / 月 度 员 工 个 人 的 工 作 指 导 和 考 核 依 据 计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若 出 现 变 更, 须 重 新 填 写 相 应 的 部 门 /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表 企 业 规 划 部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及 时 掌 握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执 行 情 况, 明 确 指 出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掌 握 所 辖 部 门 岗 位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执 行 情 况, 指 出 员 工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2) 考 核 结 果 在 考 核 周 期 结 束 后, 企 业 规 划 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各 部 门 的 各 项 考 核 指 标 实 际 完 成 值, 对 比 目 标 值, 计 算 各 项 指 标 得 分, 填 写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表 中 得 分 部 分, 如 需 说 明 的 另 行 注 明 企 业 规 划 部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由 总 经 理 直 接 考 核 员 工 个 人 考 核 在 考 核 周 期 结 束 后,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资 料 明 确 被 考 核 人 各 项 指 标 实 际 完 成 值, 对 比 目 标 值, 计 算 各 项 指 标 得 分, 填 写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表 中 得 分 部 分, 如 需 说 明 的 另 行 注 明, 送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人 力 部 审 核 各 考 核 结 果 后, 形 成 年 度 / 月 度 考 核 报 告, 交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确 定 最 终 考 核 结 果 (3) 绩 效 面 谈 部 门 考 核 结 果 由 各 部 门 的 分 管 领 导 或 总 裁 给 予 部 门 负 责 人 反 馈 ; 员 工 考 核 结 果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反 馈 给 被 考 核 人 双 方 就 考 核 结 果 面 谈, 分 管 领 导 ( 总 经 理 )/ 部 门 负 责 人 明 确 指 出 被 考 核 部 门 / 员 工 的 成 绩 与 不 足 和 需 要 改 进 之 处, 听 取 被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 员 工 的 意 见 并 详 细 记 录 (4)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8-

按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3.6 特 殊 人 才 引 进 考 核 办 法 (1) 高 级 商 务 合 伙 人 激 励 模 式 高 级 商 务 合 伙 人 ( 任 职 型 ) 薪 酬 A: 固 定 薪 酬 + 绩 效 薪 酬 + 合 同 额 回 款 比 例 提 成 系 数 B: 固 定 薪 酬 + 绩 效 薪 酬 + 利 润 额 提 成 系 数 高 级 商 务 合 伙 人 ( 松 散 合 作 型 ) 薪 酬 A: 回 款 额 合 同 额 系 数 提 成 系 数 B: 利 润 额 提 成 系 数 (2) 高 级 技 术 合 伙 人 激 励 模 式 高 级 技 术 合 伙 人 ( 任 职 型 ) 薪 酬 A: 固 定 薪 酬 + 绩 效 薪 酬 + 专 利 相 关 营 业 额 专 利 回 报 系 数 高 级 技 术 合 伙 人 ( 松 散 合 作 型 ) 薪 酬 A: 专 利 相 关 营 业 额 专 利 回 报 系 数 3.7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1) 薪 酬 应 用 月 度 绩 效 工 资 员 工 应 发 月 度 绩 效 工 资 = 员 工 月 度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部 门 月 度 考 核 系 数 个 人 月 度 考 核 得 分 部 门 月 度 考 核 分 数 不 同 对 应 不 同 的 部 门 月 度 考 核 系 数 : 部 门 月 度 考 核 绩 效 <70% [70%-90) [90%-100%) [100%-120%) [120%-150) 150% 分 数 部 门 月 度 考 核 系 数 0 0.7 1 1.1 1.2 1.5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员 工 应 发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 员 工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公 司 年 度 总 体 目 标 达 成 率 个 -9-

人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员 工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 员 工 月 度 考 核 得 分 /12 年 终 奖 员 工 应 发 年 终 奖 金 额 = 年 终 奖 总 额 员 工 分 配 比 例 员 工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员 工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 员 工 月 度 考 核 得 分 /12 注 :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的 经 营 目 标 完 成 状 况 由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议 定 (2) 其 他 应 用 晋 升 / 降 级 / 待 岗 绩 效 优 异 是 职 务 晋 升 的 必 备 条 件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的 员 工, 列 为 人 才 梯 队 的 后 备 人 选 ; 多 次 考 核 为 优 秀 的 员 工, 列 为 职 务 晋 升 对 象 年 度 考 核 为 较 差 的 员 工 给 予 培 训 或 职 务 降 级 处 理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为 较 差 的 员 工 进 行 待 岗 处 理 培 训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的 员 工, 优 先 列 为 深 造 培 训 的 对 象 考 核 为 较 差 的 员 工, 由 人 资 源 部 会 同 所 属 部 门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织 对 其 针 对 性 强 化 培 训, 帮 助 员 工 改 善 绩 效 (3)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考 核 应 用 按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3.8 子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1) 经 营 目 标 考 核 总 公 司 对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目 标 考 核 由 总 公 司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设 定 财 务 指 标, 同 子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负 责 人 签 订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责 任 书, 绩 效 考 核 同 子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负 责 人 收 入 挂 钩, 其 中 :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 年 度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年 终 奖 : 目 标 达 成 超 过 100% 后 予 以 的 超 额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由 总 公 司 制 定 (2) 对 赌 协 议 总 公 司 对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负 责 人, 考 核 可 采 用 对 赌 协 议 的 形 式, 由 总 公 司 设 定 经 营 目 标 或 成 长 目 标, 同 子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负 责 人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对 赌 协 议, 规 避 投 资 风 险 的 同 时 起 到 激 励 作 用 -10-

对 赌 目 标 承 诺 : 业 绩 利 润 公 司 发 展 速 度 股 价 等 对 赌 补 偿 : 股 权 转 让 收 益 转 让 现 金 转 让 等 (3) 投 资 回 报 率 考 核 总 公 司 对 参 股 公 司 的 考 核 以 投 资 回 报 率 为 主 要 考 核 指 标, 专 注 于 资 本 经 营, 依 据 参 股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增 持 或 退 出,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4) 不 同 类 型 子 公 司 具 体 考 核 方 式 子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管 理 权 归 属 经 营 目 标 考 核 对 赌 协 议 考 核 投 资 回 报 率 考 核 薪 酬 全 资 子 公 司 原 公 司 负 责 人 派 驻 公 司 董 事 长 原 公 司 负 责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薪 酬 总 额 和 薪 酬 结 构 由 总 公 司 薪 酬 绩 控 股 子 公 司 派 驻 公 司 董 事 长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执 行 参 股 子 公 司 -11-

第 四 章 考 核 申 诉 及 处 理 4.1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被 考 核 人 如 对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持 有 异 议, 可 以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申 诉 ; 人 力 资 源 部 员 工 直 接 向 分 管 领 导 提 出 申 诉 ; 部 门 负 责 人 直 接 向 绩 效 薪 酬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员 工 考 核 申 诉 的 最 终 处 理 者 4.2 提 交 申 诉 员 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交 申 诉 ( 其 中 人 力 资 源 部 员 工 直 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分 管 领 导 提 交 申 诉 ; 部 门 负 责 人 申 诉 直 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申 诉 ), 申 诉 内 容 包 括 : 申 诉 人 姓 名 部 门 申 诉 事 项 申 诉 事 由 等 4.3 申 诉 受 理 (1) 申 诉 受 理 人 力 资 源 部 接 到 员 工 申 诉 后 ( 人 力 资 源 部 员 工 的 申 诉 接 受 人 为 分 管 领 导 ;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申 诉 接 受 人 为 薪 酬 绩 效 管 管 理 会 ), 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答 复 (2) 申 诉 调 查 受 理 的 申 诉 事 件, 首 先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对 员 工 申 诉 内 容 进 行 调 查, 然 后 与 员 工 直 接 上 级 隔 级 上 级 进 行 协 调 沟 通 不 能 协 调 的, 上 报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处 理 (3) 申 诉 处 理 答 复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在 接 到 申 诉 申 请 书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明 确 答 复 申 诉 人 ; 人 力 资 源 部 不 能 解 决 的 申 诉, 应 及 时 上 报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处 理, 并 将 进 展 情 况 告 知 申 诉 人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应 在 接 到 申 诉 申 请 书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明 确 答 复 申 诉 人, 不 能 答 复 的,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员 工 申 诉 内 容 进 行 再 调 查, 最 迟 明 确 答 复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答 复 为 最 终 答 复 如 因 直 接 上 级 个 人 原 因 使 得 申 诉 人 受 到 不 公 正 待 遇 使 得 考 核 不 具 公 平 公 正 性, 将 从 严 考 核 其 直 接 上 级, 考 核 由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直 接 执 行 -12-

第 五 章 附 则 4.1 生 效 时 间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实 施 4.2 解 释 权 本 管 理 制 度 解 释 权 归 公 司 薪 酬 绩 效 管 理 委 员 会 本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之 日 起 原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停 止 使 用, 公 司 原 颁 布 的 有 关 绩 效 管 理 的 文 件 中 与 本 管 理 制 度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制 度 为 准 -13-

附 件 附 件 1: 部 门 /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表 被 考 核 者 被 考 核 者 姓 名 考 核 期 间 考 核 者 考 核 者 岗 位 编 号 序 号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定 义 / 计 算 方 法 目 标 值 考 核 标 准 或 考 核 办 法 数 据 来 源 考 核 周 期 实 际 完 成 值 得 分 1 业 务 指 标 2 运 营 指 标 3 人 力 指 标 总 权 重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加 权 得 分 期 初 确 认 期 末 确 认 被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 被 考 核 部 门 负 责 人 : 考 核 者 : 考 核 者 : -14-

附 件 2: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考 核 表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时 间 节 点 工 作 要 求 或 重 点 考 核 权 重 是 否 按 时 完 成 是 否 高 于 预 期 ( 90) 完 成 质 量 说 明 达 到 预 期 (70 得 分 <90) 低 于 预 期 (<70) 得 分 1 2 3 4 5 合 计 0% 计 划 得 分 期 初 确 认 期 末 确 认 被 考 核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企 业 规 划 被 考 核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企 业 总 负 责 人 签 字 签 字 部 复 核 负 责 人 签 字 签 字 规 划 部 经 理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