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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 0 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招 收 轉 學 生 簡 章 醒 吾 科 技 大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1 0 3 年 2 月 1 0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 0 3 0 0 1 4 5 5 7 號 函 核 定 學 校 :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電 話 :(02)2601-5310#1209( 教 務 處 ) 網 址 :http://www.hwu.edu.tw 傳 真 :(02)2601-1532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凡 逾 期 或 證 件 資 料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招 收 轉 學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http://www.hwu.edu.tw 104 年 4 月 20 日 ( 週 一 ) 網 路 填 表 104 年 5 月 18 日 ( 週 一 )~ 104 年 6 月 26 日 ( 週 五 ) 通 訊 ( 郵 寄 ) 及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104 年 5 月 18 日 ( 週 一 )~ 104 年 6 月 26 日 ( 週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104 年 7 月 14 日 ( 週 二 ) 成 績 複 查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104 年 7 月 20 日 ( 週 一 )15:00 前 104 年 7 月 23 日 ( 週 四 )14:00 前 入 場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7 月 30 日 ( 週 四 )9:00~15:00 補 登 記 分 發 104 年 8 月 3 日 ( 週 一 )14:00 前 入 場 補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8 月 12 日 ( 週 三 )9:00~15:00 註 : 1.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更, 除 另 行 通 知 外,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hwu.edu.tw) 公 告 2.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2601-5310#1209 3. 凡 未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者, 即 喪 失 入 學 資 格 -1-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招 收 轉 學 生 簡 章 目 次 壹 招 生 群 類 系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3 貳 報 考 資 格 5 參 各 招 生 群 類 之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對 照 表 8 肆 網 路 報 名 及 通 訊 繳 件 日 期 8 伍 報 名 辦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8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0 柒 寄 發 成 績 單 10 捌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10 玖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11 拾 補 登 記 分 發 11 拾 壹 報 到 12 拾 貳 申 訴 辦 法 12 拾 參 其 他 12 附 表 一 網 路 報 名 表 範 本 13 附 表 二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14 附 表 三 特 殊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15 附 表 四 缺 繳 報 考 資 格 文 件 切 結 書 16 附 表 五 委 託 書 17 附 表 六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18 附 表 七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19 附 表 八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20 附 表 九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25 附 表 十 本 校 校 園 平 面 圖 27 附 表 十 一 交 通 位 置 圖 28-2-

壹 招 生 群 類 系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四 技 二 年 級 ( 不 分 群 類 ) 年 級 群 類 別 代 碼 系 別 初 估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理 財 經 營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4 1 企 業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5 1 進 修 部 21 1 國 際 商 務 系 日 間 部 4 1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間 部 3 1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觀 光 休 閒 系 日 間 部 4 1 進 修 部 15 1 日 間 部 9 1 進 修 部 40 1 四 技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不 分 群 類 201 日 間 部 9 1 餐 旅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29 1 日 間 部 2 1 旅 運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17 1 應 用 英 語 系 日 間 部 2 1 資 訊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2 1 進 修 部 15 1 資 訊 傳 播 系 日 間 部 1 1 進 修 部 21 1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系 日 間 部 69 1 商 業 設 計 系 日 間 部 5 1 時 尚 造 形 設 計 系 日 間 部 5 1 進 修 部 15 1 數 位 設 計 系 日 間 部 5 1-3-

二 四 技 三 年 級 年 級 群 類 別 代 碼 系 別 四 技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綜 合 群 301 餐 旅 群 302-4- 初 估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理 財 經 營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28 1 日 間 部 20 1 企 業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6 1 國 際 商 務 系 日 間 部 10 1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間 部 17 1 日 間 部 10 1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4 1 日 間 部 10 1 資 訊 管 理 系 進 修 部 11 1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系 日 間 部 29 1 日 間 部 10 1 資 訊 傳 播 系 進 修 部 13 1 商 業 設 計 系 日 間 部 15 1 日 間 部 15 1 時 尚 造 形 設 計 系 進 修 部 18 1 數 位 設 計 系 日 間 部 10 1 觀 光 休 閒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旅 運 管 理 系 日 間 部 9 1 進 修 部 暫 無 缺 額 0 日 間 部 6 1 進 修 部 4 1 日 間 部 1 1 進 修 部 12 1 英 語 類 303 應 用 英 語 系 日 間 部 10 1 註 :1. 男 女 兼 收, 每 生 限 報 考 一 個 年 級 一 個 群 類 ( 二 年 級 不 分 群 類 ) 2.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hwu.edu.tw/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準 3. 除 以 下 原 則 外, 各 系 轉 學 招 生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 臺 教 技 四 字 第 1030182533 號 函 ): (1) 進 修 學 制 轉 學 生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至 日 間 學 制 (2) 觀 光 休 閒 餐 旅 管 理 及 旅 運 管 理 等 三 個 系 轉 學 生 名 額 不 得 高 於 該 學 年 度 之 招 生 缺 額 ;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系 轉 學 生 名 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年 度 之 招 生 缺 額 (3) 轉 學 招 生 後, 各 年 級 名 額 內 學 生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學 年 度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總 數 4. 本 校 日 間 部 各 系 須 於 四 年 級 至 校 外 實 習 ; 其 中, 觀 光 休 閒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旅 運 管 理 系 等 三 個 系 為 必 修, 其 餘 各 系 為 選 修, 轉 學 生 可 能 無 法 於 正 常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應 審 慎 斟 酌 5.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依 其 課 程 銜 接 情 形, 可 能 無 法 於 正 常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亦 須 審 慎 斟 酌 6. 觀 光 休 閒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旅 運 管 理 系 等 三 個 系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必 須 訂 做 制 服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一 般 資 格 :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者 具 有 第 ( 三 ) 或 ( 四 ) 項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各 系 組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 含 ) 以 上 者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者 具 有 第 ( 三 ) 或 ( 四 ) 項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三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四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八 十 學 分 ),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以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6 月 13 日 修 正 前, 已 修 習 本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 五 )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 一 ) 或 ( 三 ) 項 規 定 辦 理 ( 六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 七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二 限 考 資 格 及 附 註 : ( 一 ) 僑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僑 生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其 學 籍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港 澳 生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錄 取 後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問 題, 應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三 )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必 須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如 經 錄 取 後 於 報 到 入 學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四 ) 境 外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5-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之 轉 學 考 ( 五 ) 凡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應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不 予 優 待 之 規 定 ( 六 ) 參 加 本 項 轉 學 考 試 之 役 男 應 符 兵 役 法 相 關 規 定, 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役 男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相 關 憑 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 七 ) 學 生 轉 學 應 轉 入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學 期 就 讀 ( 八 ) 凡 持 學 生 證 及 學 期 成 績 單 報 考 者,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繳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其 所 繳 證 件 應 與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九 ) 報 考 資 格 和 應 繳 證 件 如 與 簡 章 規 定 不 符,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仍 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勒 令 退 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十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及 本 校 學 則 辦 理 三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凡 以 特 殊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核 符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報 名 時 未 提 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 一 )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067A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退 伍 軍 人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 項 次 身 分 退 伍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時 間 未 滿 一 年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一 二 三 四 五 志 願 役 軍 士 官 兵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原 始 總 分 加 25% 原 始 總 分 加 20% 原 始 總 分 加 15% 原 始 總 分 加 10% 志 願 士 兵 役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20% 原 始 總 分 加 15% 原 始 總 分 加 10% 原 始 總 分 加 5% 志 願 士 兵 役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原 始 總 分 加 15% 原 始 總 分 加 10% 原 始 總 分 加 5% 原 始 總 分 加 3% -6-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及 國 民 兵 三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役 者 ) 符 合 本 項 身 分 且 者, 原 始 總 分 加 5%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滿 卹 五 證 年 後 未 明 者 符 合 本 項 身 分 且 於 免 役 除 役 者, 原 始 總 分 加 25%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滿 五 年 後 未 符 合 本 項 身 分 且 於 免 役 除 役 者, 原 始 總 分 加 5% 註 1: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21 條 第 3 款 之 規 定, 準 用 本 表 第 四 五 項 之 規 定 註 2: 已 依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給 予 加 分 之 優 待 註 3: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前, 尚 未 退 伍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退 伍 並 取 得 軍 中 許 可 者, 准 予 以 一 般 身 分 報 考, 但 錄 取 後 如 因 兵 役 問 題 無 法 入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1) 合 於 前 述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證 件 影 印 本 (2)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軍 官, 凡 上 尉 以 下 者 ( 含 上 尉 ),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證 明 前 述 證 件 如 已 遺 失,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年 資 之 證 明 書 ( 二 ) 運 動 績 優 考 生 :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修 正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參 閱 附 表 八 ) 第 14 條 規 定 : 凡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1) 合 於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2)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3)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4)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另 依 同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合 於 第 14 條 第 (1) (2) 款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 合 於 第 (3) (4) 款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合 於 前 述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影 印 本 : (1) 專 科 成 績 單 (2)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7-

貳 各 招 生 群 類 之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對 照 表 參 招 生 群 類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理 財 經 營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國 際 商 務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綜 合 群 餐 旅 群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資 訊 傳 播 系 商 業 設 計 系 時 尚 造 形 設 計 系 數 位 設 計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觀 光 休 閒 系 旅 運 管 理 系 商 管 資 訊 觀 餐 設 計 及 英 語 類 相 關 學 系 觀 光 餐 旅 類 各 學 系 英 語 類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英 文 組 應 用 英 文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等 註 一 : 報 考 三 年 級 之 考 生 及 以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均 須 參 照 本 表 規 定 註 二 :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之 認 定 為 : 轉 學 後, 依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並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 含 延 修 ) 內, 依 據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規 定, 可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系 組 註 三 :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對 照 表 僅 供 參 考, 考 生 於 登 記 分 發 ( 選 讀 科 系 ) 時 仍 應 謹 慎 思 考, 以 免 影 響 畢 業 時 程 肆 網 路 報 名 及 通 訊 繳 件 日 期 : 一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止 二 通 訊 方 式 繳 件 日 期 : 自 10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本 會 將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或 資 料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三 考 生 有 疑 義 時, 請 洽 教 務 處 (02)2601-5310 轉 1209 查 詢 * 請 務 必 填 寫 電 子 郵 件 (E-mail) 地 址, 以 免 遺 漏 相 關 訊 息 伍 報 名 辦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方 式 繳 件 二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 網 址 http://campus.hwu.edu.tw/hwc/enroll/index.html 進 入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開 始 報 名 再 點 選 欲 報 考 學 院 別 後 開 始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有 * 者 為 必 填 ) 預 覽 輸 入 結 果 無 誤 按 確 認 傳 送 (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傳 送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蓋 章 ) 列 印 報 名 表 ( 簽 名 ) 郵 寄 -8-

報 名 資 格 區 分 學 生 應 證 學 明 修 書 業 畢 證 業 驗 成 績 單 證 男 或 生 除 服 役 證 退 件 伍 三 已 退 已 以 證 名 文 件 繳 交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身 應 服 分 繳 退 畢 報 交 伍 兵 考 退 軍 役 者 伍 人 或, 特 殊 身 分 大 除 役 證 件 影 本 考 生 應 另 學 或 在 獨 立 生 學 院 錄 取 後 繳 交 ( ) 一 份 繳 身 文 一 份 交 分 件 各 證 影 該 明 本 專 已 專 畢 科 業 學 校 修 科 應 屆 ( 含 延 修 生 ) 肄 業 生 錄 取 後 繳 交 空 專 滿 中 八 科 規 大 十 非 定 應 修 屆 肄 年 業 限 之 休 學 肄 分 學 業 班 生 全 或 修 生 學 分 證 明 正 本 休 學 證 取 後 繳 交 學 分 證 明 ( ) ( ) ( 註 :1 以 特 殊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另 須 加 繳 特 殊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 附 表 三 ) 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證 轉 明 錄 ) -9- 書 全 部 2 報 名 時, 如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上 述 證 件, 得 填 具 切 結 書 ( 附 表 四 ) 暫 時 取 代, 以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惟 必 須 於 錄 取 後 之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繳 各 項 證 件 ( 文 件 ) 正 本 四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報 名 費 全 免 ) 請 於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前 至 郵 局 使 用 郵 政 劃 撥, 並 將 劃 撥 收 據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劃 撥 帳 號 :19634126 受 款 人 : : 醒 吾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受 款 人 地 址 : : :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通 訊 欄 : : 大 學 部 轉 學 考 試 五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將 各 式 報 名 表 件 寄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裝 入 適 合 信 封, 並 貼 上 簡 章 所 附 之 信 封 封 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 本 會 將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資 料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郵 寄 前 請 務 必 自 行 檢 視 報 名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 ( 一 ) 網 路 報 名 表 ( 親 自 簽 名 )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 三 ) 報 名 費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如 為 低 收 入 戶 請 以 相 關 證 明 取 代 ) ( 四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之 正 本 ) (1) 報 考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應 附 大 學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 共 一 學 期 )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以 同 等 學 力 ( 歷 ) 報 考 者, 應 附 在 學 期 間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生 得

免 附 最 近 一 學 期 成 績 ) (2) 報 考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應 附 大 學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至 大 學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止 (共 三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以 同 等 學 力 (歷 )報 考 者 應 附 在 學 期 間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屆 生 得 免 附 最 近 一 學 期 成 績 ) 2.自 傳 (A4 格 式 600 字 以 內 為 原 則 ) 3.讀 書 計 畫 (A4 格 式 600 字 以 內 為 原 則 ) 4.其 他 (如 證 照 各 項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及 相 關 榮 譽 事 蹟 等 無 則 免 繳 ) 考生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 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五 報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大學或獨立學院在學生及專科應屆畢(肄)業生請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黏貼 於報名表 以境外學歷資格報考者 以境外學歷資格報考者 以境外學歷資格報考者 請繳交畢業證書 請繳交畢業證書 成績單影本及 成績單影本及 境外學 歷切結書 歷切結書 (附表六 附表六) 六 特殊身分考生 繳交附表三 特殊身分考試優待申請書 暨相關證明文件 六 考生應詳閱簡章各項內容規定 並詳實填寫各項報名表冊資料 若有填寫不實或錯誤 者 悉依簡章相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 錄取報到時 必須繳驗各種證件正本 (2) 報名者如獲錄取 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取消錄取資格並不得註 冊入學 入學後始被發覺者 依本校學則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被發覺者 追繳已發 之學位證書與畢業證書 所繳證件如係偽造 變造 冒用 亦由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陸 成績計算方式(本考試採用書面審查成績 成績計算方式 本考試採用書面審查成績) 本考試採用書面審查成績 一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以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400 分 (採 小 數 點 後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2 部 分 歷 年 成 績 單 (滿 分 100 分 )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滿 分 300 分 ) 二 考生總成績相同時 依(1)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2)歷 年 成 績 單 成績 成績高低作為分 發順序 均相同者 則同額錄取 柒 寄發成績單 成績單預定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星期二 寄發 並於本校網頁(http://www.hwu.edu.tw/ 開放成績查詢 凡未收到成績單者 請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星期一 15 00 前 持身 分證明文件正本 親自到本校教務處查詢 逾期或以電話查詢均不受理 捌 複查成績辦法 複查成績辦法 一 報考者接獲本會所寄發之成績單後 如對成績有疑義 應於104年7月20日 星期一 15 00前 以本簡章所附之複查成績申請表 如附表二 傳真提出複查成績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傳真電話02-26011532 二 申請複查成績者 不得要求閱覽或影印複製任何相關資料 -10-

玖 現場登記分發 現場登記分發 星期四 現場登記分發 104 年 7 月 23 日(星期 星期四) 14 14 00 前入場 一 一般生之現場登記分發原則 一般生之現場登記分發原則 (一)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招生群類/年級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排序 以作為現場登記分發之順序 二 成績總分達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 或受委託人 應於 104 年 7 月 23 日 星期 四 14 時前持附相片之身分證件至本校 指定場所 以網路公告或正式通知 指定場所 為準 報到 13 30 分開放入場 14 00 整開始依各招生群類/年級招生名額 辦理現場分發 逾 14 00 即不得進入該 指定場所 指定場所 須待登記分發結束後 視缺額狀況讓遲到者進行登記分發手續 註 現場登記分發時 現場登記分發時 名次在前者優先選讀所報考招生群類 名次在前者優先選讀所報考招生群類/ 招生群類/年級內 年級內日間部或進修 部招生之系 招生之系科 現場登記分發原則 二 退伍軍人之現場登記 退伍軍人之現場登記分發原則 (一)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當 年 度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計算 並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二)退伍軍人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三 三)退伍軍人優 待 加 分 後 達 退伍軍人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比 照 前 項 一 般 生 之 現場登記分發原則 並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拾 補登記分發 一 凡符合所報考招生群類/年級最低錄取標準且未獲分發之考生 或受委託人 得於 104年 年8月 月3日 日 星期一 前持附相片之身分證件至本校 指定場所 以正式通 星期一 14:00前 指定場所 14:00整開始依各招生群類/年級招生 知為準 參加補登記分發 13 30開放入場 缺額辦理補登記分發 逾14:00即不得進入該 指定場所 須待補登記分發結束後 指定場所 視缺額狀況再讓遲到者辦理補登記分發手續 二 補登記分發之同分參酌順序及退伍軍人之補登記分發原則 依第 陸 項 成績 計算方式 及第 玖 項 現場登記分發 之相關原則辦理 三 補登記分發後倘若仍有缺額 本校得在不影響各招生群類原報名考生之權益下 讓 符合登記分發標準之其他招生群類考生依其志願 並依原始成績總分高低之順序 跨 群類 辦理遞補 遞補期限至開學前一日截止 四 補登記分發後 倘仍有缺額 本校得在不影響原有考生權益下 受理其他考生補辦 報名手續 成績審查後 總成績達各群類最低分發標準者 得再辦理分發 -11-

拾 壹 報 到 一 登 記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9 時 ~15 時, 持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 錄 取 日 間 部 ) 或 夜 間 辦 公 室 ( 錄 取 進 修 部 ) 報 到 二 補 登 記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9 時 ~15 時, 持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 錄 取 日 間 部 ) 或 夜 間 辦 公 室 ( 錄 取 進 修 部 ) 報 到 三 凡 未 於 本 會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者, 即 喪 失 入 學 資 格 如 有 特 殊 狀 況 請 與 業 務 單 位 聯 繫 ( 日 間 部 註 冊 組 02-26015310 分 機 1201~1203; 夜 間 部 註 冊 組 02-26015310 分 機 1802/1818) 拾 貳 申 訴 辦 法 拾 參 其 他 考 生 若 有 權 益 受 損 情 形, 應 於 成 績 公 告 日 起 兩 週 內, 向 本 會 試 務 組 辦 理 申 訴,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試 務 組 電 話 (02)2601-5310 轉 1209 一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二 本 校 學 雜 費 標 準 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收 費 標 準 訂 定, 其 他 有 關 本 校 各 系 概 況 各 項 生 活 資 訊 請 瀏 覽 本 校 網 站 四 經 錄 取 學 生 須 依 規 定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訂 定 各 招 生 群 類 / 年 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縱 有 缺 額, 概 不 錄 取 六 錄 取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本 校 得 以 補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補 足 之, 但 補 登 記 分 發 者 應 符 合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七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告 知 事 項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入 學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已 知 悉 且 同 意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於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工 作 考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統 計 分 析 招 生 爭 議 解 決 後 續 新 生 入 學 學 籍 建 置 及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作 業 等 目 的 範 圍 內, 得 於 該 等 目 的 全 部 完 成 前, 於 中 華 民 國 地 區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子 文 件 電 話 簡 訊 傳 真 及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考 生 本 人 自 報 名 開 始 於 招 生 過 程 提 供 或 產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且 考 生 本 人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親 至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就 考 生 本 人 個 資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更 正 刪 除 或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惟 倘 考 生 本 人 拒 絕 提 供 上 開 個 資, 將 無 法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或 完 成 後 續 入 學 程 序 八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本 會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仍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施 行 之 -12-

站http://www.hwu.edu.tw/校園公告 校園公告) 校園公告 拒絕配合者 拒絕配合者 不得入場應 不得入場應試 入場應試 附表一 附表一 考生務必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登錄完成後列印並簽名確認 再以郵寄方式完成報名 醒吾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四技)轉學考試報名表 網路報名表範本 報名序號 1042209388 姓 名 王小明 身分證號 報考身份別 轉學生 性別 男 報考系科 綜合群三年級 聯絡地址 出生日期 組別 A123456789 081 年 07 月 03 日 不分組 24452 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一段 101 號 電話(日) 電話(夜) 手機 02-26015310 1234 02-26015310 1234 0952000001 最高學歷 大學肄業 附註 請填現正就讀學制 附註 請填現就讀學校科系 學歷資料 民國 104 年 1 月 大學 系肄業 說明 若無就學請填最高學歷 同等學力 應繳驗證件 國民身分證 學生證 報名資格(學力)證明文件 必考科目 歷年成績 自傳及讀書計畫 關係 姓名 電話號碼 緊急聯絡人 父 王大明 02-26015310 1234 0952000001 1. 本人已詳閱簡章內各有關規定 本人已詳閱簡章內各有關規定 願意遵守簡章中所訂之各項規定 願意遵守簡章中所訂之各項規定 2. 本人填寫或繳驗之各項資料若不符簡章規定致被取消錄取資格及入學資格 本人填寫或繳驗之各項資料若不符簡章規定致被取消錄取資格及入學資格 本人絕無異議 本人絕無異議 3. 本人確實知悉報考三年級可能無法於正常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學分 本人確實知悉報考三年級可能無法於正常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學分 可能無法於正常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學分 4. 本人確實知悉四年級 本人確實知悉四年級如需 四年級如需至校外實習 如需至校外實習 至校外實習 轉學生可能無法於正常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學分 轉學生可能無法於正常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學分 5. 本人業經告知且同意醒吾科技大學於辦理本項招生工作 本人業經告知且同意醒吾科技大學於辦理本項招生工作 考生資料管理及統計分析 考生資料管理及統計分析 招生爭 議解決 議解決 後續新生入學 後續新生入學 學籍建置及教育行政相關作業等目的範圍內 學籍建置及教育行政相關作業等目的範圍內 得於該等目的全部完 成前 成前 於中華民國地區以言詞 於中華民國地區以言詞 書面 書面 電子文件 電子文件 電話 電話 簡訊 簡訊 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蒐集 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蒐集 考生切結 處理及利用本人自報名開始於招生過程提供或產生之個人資料 處理及利用本人自報名開始於招生過程提供或產生之個人資料 且本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事 項 規定 規定 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醒吾科技大學就本人個資請求查詢 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醒吾科技大學就本人個資請求查詢 閱覽 閱覽 製給複製本 製給複製本 補充 補充 更正 更正 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惟倘本人拒絕提供上開個資 惟倘本人拒絕提供上開個資 將無法參加本次招生或完成 後續入學程序 後續入學程序 考生簽名 考生簽名 _ _ -13-

附 表 二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正 ) 姓 名 : 報 名 群 類 / 年 級 : 代 碼 :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答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項 目 歷 年 成 績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總 成 績 備 考 複 查 項 目 ( 請 選 ) 複 查 項 目 之 原 始 成 績 1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2 辦 前 本 傳 理 申 真 成 請 本 績 表 會 複 正 查 副 必 聯 須 不 填 可 寫 裁 本 開 申, 請 各 複 欄 表 查 填, 並 寫 凡 附 務 未 上 必 依 原 字 規 成 體 定 績 工 辦 單 整 理, 影 者 切 印 本 勿 會, 潦 將 於 草 不 予 受 年 理 月 處 方 法 ( 本 會 ) 104 7 20 02-26011532 日 星 ( 期 一 下 ) 午 15:00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副 ) 姓 名 : 報 名 群 類 / 年 級 : 代 碼 :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答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項 目 歷 年 成 績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總 成 績 備 考 複 查 項 目 ( 請 選 ) 複 查 項 目 之 原 始 成 績 1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本 會 ) 2 前 辦 本 傳 理 申 真 成 請 本 績 表 會 複 正 查 副 必 聯 須 不 填 可 寫 裁 本 開 申, 請 各 複 表 欄 查 填, 並 寫 凡 附 務 未 上 必 依 原 字 規 成 體 定 績 工 辦 單 整 理 影, 者 印 切 本 勿 會, 潦 將 於 草 不 予 受 年 理 月 處 方 法 ( 本 會 ) 104 7 20 02-26011532 -14- 日 星 ( 期 一 下 ) 午 15:00

附表三 醒吾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大學部 學期大學部(四技 大學部 四技)轉學考試 四技 轉學考試 特殊身分考試優待申請書 報名證號碼 姓名 報考群類 年級 請 選 二年級(不分群類) 綜合群三年級 餐旅群三年級 英語類三年級 一 退伍軍人 (1)應檢附退伍令等規定證件影本接受審查 若報名時尚未退伍 其身分仍為 現役軍人 依規定不得享受優待 (2)符合退伍軍人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規定 兵籍號碼 退伍軍種 實際在營服役期間 入營 年 月 日 退伍 年 月 日 申請成績優待 百分之 (3)符合優待規定之考生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浮貼於申請書背面 1.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2.除役令 3.解除召集證明書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傷殘退伍軍人 應附繳撫卹令 切結事項 本人未曾使用 退伍軍人 身分申請加分優待而錄取 考生簽名 考生簽名 二 運動績優生 依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專科學校肄 畢 業之學生 在 學期間運動成績符合升學優待規定者 應於報名時檢附運動成績證明 浮貼申請書於背面 經審查通過後 得予增加總分百分之十之優待 審查結果 原始總分加 審查人員 簽名 -15- 不予加分

附 表 四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招 收 轉 學 生 考 試 缺 繳 報 考 資 格 文 件 切 結 書 ( 本 會 留 存 ) 報 名 序 號 : 本 人 原 就 讀 學 校 系 ( 科 ) 年 級, 學 號 : 因 尚 未 繳 交 : 學 生 證 影 本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影 本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影 本 懇 請 先 准 予 報 名, 願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繳, 如 未 按 時 補 繳 或 所 繳 相 關 證 明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致 未 能 入 學, 願 意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書 此 致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招 收 轉 學 生 考 試 缺 繳 報 考 資 格 文 件 切 結 書 ( 考 生 留 存 ) 報 名 序 號 : 本 人 原 就 讀 學 校 系 ( 科 ) 年 級, 學 號 : 因 尚 未 繳 交 : 學 生 證 影 本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影 本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影 本 懇 請 先 准 予 報 名, 願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繳, 如 未 按 時 補 繳 或 所 繳 相 關 證 明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致 未 能 入 學, 願 意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書 此 致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附 表 五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作 業, 特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日 )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簽 名 蓋 章 行 動 電 話 簽 名 蓋 章 委 託 人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受 委 託 人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附表六 醒吾科技大學 104 學年第 1 學期招收大學部(四技)轉學生考試 境外學歷切結書 (請勾選) 國外 本人所持 大陸地區 之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並依 香港或澳門地區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或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完成相關驗證或採認程序 茲保證於錄取後報到 時 繳驗完成驗證或採認之正式學歷證件 畢業證書 正本 正本及歷年成績證明正 正 正本 本 外文應附中譯本 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證明(須涵蓋境外 學歷修業起訖期間)正本 正本 若未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 正本 貴校報考條件 本人自 願放棄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 醒吾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委員會 境外校院名稱 如為國外學校 請書寫英文全名 學校地址 請書寫國名及地區 立書人(簽名 國外學歷請另行簽立英文姓名) 中文 英文 報考群類別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 請填妥本表後 連同境外學歷畢業證書 成績單影本及其他報名資料於 104 年 6 月 26 日 (星期五)前 以國內郵戳為憑 以限時掛號郵寄 24452 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 1 段 101 號 醒吾科技大學大學部轉學招生委員會 收 或送至本校教務處招生暨綜合業務組收 件 二 非本國籍(境外)考生免繳驗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證明 -18-

附 表 七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 四 技 ) 招 收 轉 學 生 甄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限 時 掛 貼 郵 報 考 號 郵 群 類 資 票 / 年 級 : 處 五 四 三 二 一 報 名 者 : 連 絡 電 話 : 寄 件 地 址 : 市 鄉 鎮 村 路 段 巷 號 縣 市 區 里 街 弄 樓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收 寄 交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一 0 一 號 24452 特 殊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請 註 明 文 件 名 稱 ): 9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為 限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等 2 每 一 信 封 袋 內, 以 報 空 格 內 打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報 名 費 -- 郵 政 劃 撥 單 ( 如 為 低 收 入 戶, 請 以 相 關 證 明 取 代 ) 1 請 自 行 檢 查 以 上 資 料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並 於 報 名 表 -- 請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注 意 事 項 -19-

附 表 八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教 育 部 民 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修 正 日 期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法 定 程 序 )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 主 辦 之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主 辦 之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三 參 加 國 際 世 界 運 動 會 協 會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主 辦 之 世 界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 辦 之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Federation, FISU )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七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協 會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主 辦 之 東 亞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四 名 八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三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二 名 九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十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一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青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或 亞 洲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國 家 組 及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3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主 辦 單 位,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20-

一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聯 合 會 (SportAccord) 所 屬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二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所 屬 之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三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所 認 可 協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會 員 單 位 之 國 際 ( 亞 洲 ) 組 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應 以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參 賽 者 為 限 第 4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六 參 加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八 個 或 九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或 七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5 條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第 6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主 辦 之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二 名 二 參 加 國 際 聽 障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 主 辦 之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名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主 辦 之 亞 -21-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7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六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七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七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至 六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八 款 規 定,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僅 一 個 者, 不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第 8 條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六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第 9 條 符 合 第 二 條 至 前 條 規 定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輔 導 升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畢 業 ( 在 學 ) 證 書 及 獎 狀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原 肄 ( 畢 ) 業 之 學 校 送 本 部 辦 理, 並 通 知 學 校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必 要 時, 本 部 得 委 託 相 關 之 學 校 -22-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 其 簡 章 由 該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擬 訂,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合 於 各 類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以 自 選 一 種 與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相 同 之 運 動 種 類 為 限 第 10 條 以 甄 審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並 依 各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其 成 績 計 算 及 分 發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者, 按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二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時, 以 次 一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三 前 二 款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者, 以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之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其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時, 以 次 一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四 前 三 款 運 動 成 績 均 相 等 者, 以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高 低 分 發 前 項 甄 審 名 額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11 條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其 運 動 項 目 屬 團 體 競 賽 者, 並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手 當 選 證 明 或 其 個 人 賽 具 有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前 項 甄 試 通 過 者, 應 按 學 科 成 績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之 總 分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其 分 發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第 一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第 二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第 三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第 四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 五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六 第 六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其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甄 試 名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12 條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協 助 學 生 提 出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之 申 請 學 生 於 前 項 所 定 期 限 後, 至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學 校 應 協 助 其 於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取 得 甄 審 資 格 者, 得 放 棄 甄 審,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第 13 條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下 列 學 生 亦 適 用 之 : 一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與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二 國 民 中 學 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取 得 當 年 畢 業 資 格 而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者 第 14 條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一 合 於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23-

二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15 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16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團 體 競 賽, 指 競 賽 規 程 或 運 動 規 則 明 定 以 團 隊 一 定 人 數 參 加, 並 判 定 勝 負 之 競 賽 第 17 條 合 於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資 格 之 畢 業 生, 如 在 甄 試 期 間, 適 值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東 亞 運 動 會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世 界 錦 標 賽 或 亞 洲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錦 標 賽 者, 得 專 案 辦 理 甄 試 第 18 條 依 本 辦 法 輔 導 升 學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代 表 隊 組 訓 學 業 生 活 及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輔 導 之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本 部 得 針 對 各 校 組 訓 計 畫 之 績 效 予 以 定 期 考 評, 並 作 為 各 校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名 額 核 定 之 參 據 第 19 條 各 大 專 校 院 及 本 部 所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 其 招 生 規 定 由 各 校 擬 訂, 報 本 部 核 定 ; 其 名 額 並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本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為 輔 導 所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招 收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相 關 補 充 規 定 ; 其 名 額 應 納 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但 各 校 具 備 上 述 補 充 規 定 所 定 運 動 種 類 之 師 資 場 地 設 備 及 其 他 相 關 條 件, 並 事 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 其 外 加 之 名 額, 以 核 定 總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為 限 第 20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合 於 當 時 規 定 之 運 動 成 績 者, 其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得 依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21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24-

附 表 九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年 月 日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分 辦 法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 教 務 106) 90 12 13 90 1 1 92 9 30 92 1 1 93 3 13 92 2 1 2 96 3 27 95 2 1 3 98 年 月 1 8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第 4 次 修 正 通 過 99 3 16 98 2 1 5 101 6 15 100 2 3 6 101 10 30 101 1 2 7 102 10 8 102 1 1 8 104 3 24 103 2 1 9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以 及 充 分 發 揮 教 學 資 源 效 益, 特 訂 定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 以 下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列 計 為 畢 業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學 程 學 分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一 新 生 二 轉 系 科 生 三 轉 學 生 四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學 生 ( 含 復 學 生 重 補 修 舊 課 程 不 及 格 學 生 ) 五 預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70 分 以 上, 且 未 列 計 學 士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六 特 殊 狀 況 需 求 者 第 三 條 本 校 必 修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一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皆 相 同 或 相 近 者, 均 得 申 請 抵 免 二 未 於 本 校 修 習 之 科 目,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 四 技 三 年 級 寒 假 轉 入 學 生 可 抵 80 學 分 ) 三 五 專 轉 入 四 技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得 經 教 學 單 位 依 成 績 課 程 內 涵 重 點 特 色 與 學 習 階 段 性 等 綜 合 因 素 審 查, 至 多 同 意 抵 免 80 學 分 四 5 年 ( 不 含 ) 以 前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五 一 門 科 目 不 得 同 時 申 請 抵 免 兩 門 科 目 -25-

六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所 開 科 目 採 列 表 對 照 方 式, 經 教 學 單 位 同 意 後, 於 同 一 學 院 ( 含 通 識 ) 科 目 得 互 為 抵 免 七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之 申 請, 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開 設 之 碩 士 學 分 班 或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修 課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並 經 各 所 審 查 同 意 者 為 限,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不 限 總 數 ; 其 他 非 本 校 修 習 開 課 學 分,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畢 業 學 分 數 1/2 為 上 限 第 四 條 學 分 以 多 抵 少 者,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 以 少 抵 多 者, 其 缺 修 學 分 由 教 學 單 位 指 定 修 習 科 目, 以 補 足 畢 業 學 分 第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經 核 定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後,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數 依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經 核 定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後,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始 可 畢 業 第 七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應 於 新 生 (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 入 學 註 冊 時 一 併 辦 理, 且 以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入 學 後, 因 課 程 變 動 轉 系 ( 科 所 )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學 分, 及 特 殊 情 形 等 因 素,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由 教 學 單 位 初 審, 教 務 單 位 複 審 核 定 之 第 八 條 抵 免 學 分 經 登 錄 後, 註 冊 組 即 通 知 學 生 學 生 對 核 定 結 果 異 議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一 週 內 提 出 申 覆 第 九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曾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同 級 學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酌 情 抵 免 第 十 條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應 註 明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情 形, 及 併 存 原 成 績 表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6-

附 表 十 -27-

約 1209 786 918( 822 或 至 附 表 十 一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高 國 由 直 速 道 林 公 口 路 交 行 約 三 流 百 道 公 尺, 左 側 即 下 可, 看 轉 到 文 醒 化 吾 一 校 路 園 往 林 口 方 向, 直 行 至 中 山 路 右 轉 直 行, 至 粉 寮 路 處 左 轉, 三 客 運 : ( 41Km) 1. 1210: 車 站 西 出 口 台 北 西 站 棟 ( 交 六 轉 運 站 ) 搭 乘 三 重 客 高 速 公 路 院 重 往 至 林 口 竹 林 山 觀 音 寺 班 車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A ) 2. 936: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圓 山 站 ( 終 搭 點 乘 三 ) 重 下 客 車 運 新 北 市 快 速 公 車 經 高 速 公 路 ) 長 庚 醫 936 ( 3. 920: 由 新 板 橋 車 站 捷 運 新 埔 站 大 漢 橋 新 莊 思 源 二 省 道 五 股 交 流 道 經 高 速 三 台 公 大 北 路 學 客 運 站 至 下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 ) 4. 925: 車 台 北 捷 運 蘆 洲 線 三 和 國 中 站 三 重 交 流 道 經 高 速 公 路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 ) 1. 重 客 路 運 重 北 新 門 一 省 道 台 北 莊 市 新 北 泰 門 路 圓 泰 山 泰 林 慶 路 路 承 德 路 民 權 西 路 台 北 重 重 2. 新 道 公 西 板 橋 線 : 由 新 板 橋 車 站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丹 北 市 新 市 區 公 泰 山 泰 樹 路 - 林 至 口 林 長 口 庚 醫 醒 院 吾 縣 ): 科 民 技 由 大 大 樹 道 學 林 北 門 中 下 山 街 車 路 中 正 路 安 新 民 海 橋 安 西 新 莊 國 福 中 營 國 一 中 省 五 段 鳳 龍 五 里 工 股 泰 商 立 山 五 路 體 明 林 五 停 志 路 福 車 路 社 場 水 區 泰 尾 林 林 民 口 粉 路 義 長 寮 路 庚 至 路 一 醫 林 一 段 院 口 陸 醒 吾 五 科 股 技 立 大 體 學 停 站 場 下 車 新 五 路 二 段 蓬 萊 路 成 泰 路 一 二 光 段 國 至 宅 林 五 股 站 冷 水 坑 民 義 路 二 段 張 厝 茶 場 )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3. 858( 桃 園 國 客 運 桃 園 遠 東 百 貨 前 桃 農 青 果 中 心 陸 光 二 村 龜 山 陸 光 三 村 精 忠 五 村 楓 樹 社 區 4. 搭 洪 中 乘 厝 台 林 北 上 口 捷 楓 農 運 村 會 輔 光 林 華 口 線 坑 加 油 站 湖 新 莊 大 醒 站 崗 吾 科 轉 警 技 乘 察 大 三 大 學 重 學 客 站 運 頂 下 湖 車 公 西 文 門 化 二 路 公 長 庚 醫 院 林 口 ( 西 板 橋 1. 1209( ) 786( ) 2. 林 新 公 口 店 西 醒 泰 北 吾 山 門 科 技 大 學 中 公 興 西 站 巴 下 板 士 車 橋 或 指 南 客 樹 運 林 ) - 新 林 店 口 區 長 公 庚 所 醫 院 泰 至 山 林 國 口 小 醒 轉 吾 乘 科 三 技 重 大 客 學 運 站 下 車 1209 ( ) 786( ) 858( ) -28- 其 他 環 重 西 北 運 經 1210( 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