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顧 問 所 組 成 之 跨 省 委 員 會, 採 納 其 它 國 家 中 醫 教 育 與 臨 床 文 獻 及 會 內 專 家 之 經 驗, 鑑 定 多 項 相 關 文 件 的 提 案 其 後 由 卑 詩 省 亞 伯 達 省 安 大 略 省 魁 北 克 省 及 紐 芬 蘭 省 之 執 業 醫 師 通 過 問 卷 調 查, 決 定 本 文 件 內 容 中 與 執 業 所 需 基 礎 專 業 能 力 相 關 的 項 目 及 其 重 要 性 本 文 件 列 舉 中 醫 師 及 師 臨 床 所 需 之 基 礎, 以 期 達 到 安 全 有 效 與 符 合 道 德 之 執 業 標 準 管 理 局 聯 盟 正 草 擬 相 關 之 細 目 與 指 標, 以 期 建 立 加 拿 大 國 家 註 冊 考 試 標 準 以 及 中 醫 學 校 基 礎 臨 床 教 育 之 架 構 管 理 局 聯 盟 全 體 會 員 致 謝 加 拿 大 聯 邦 政 府 與 卑 詩 省 專 上 教 育 及 勞 工 發 展 廳 兩 者 共 同 提 供 之 國 外 學 歷 認 證 計 畫 基 金, 促 使 本 計 畫 的 完 成 2
及 基 礎 熟 練 程 度 執 業 定 義 為 工 作 項 目 在 特 定 的 熟 練 程 度 下 進 行 基 礎 定 義 為 具 基 礎 的 治 療 師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無 人 監 督 或 指 導 的 情 況 下, 能 夠 應 用 每 一 項 相 關 的 項 目 處 理 常 見 情 況, 並 能 達 到 普 遍 接 受 的 專 業 標 準 治 療 師 能 夠 選 擇 並 應 用 適 當 的 項 目 治 療 師 能 預 期 並 適 當 反 應 特 定 情 況 可 能 發 生 的 結 果 具 基 礎 的 治 療 師 能 分 辨 其 能 力 範 圍 外 少 見 的, 治 療 困 難 度 高 以 及 複 雜 的 情 況 治 療 師 能 針 對 這 些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且 符 合 醫 療 道 德 的 行 動, 包 括 尋 求 輔 導, 監 督, 閱 覽 研 究 文 獻 或 轉 介 病 人 進 階 技 術, 專 家 技 術 及 領 導 特 質 是 治 療 師 在 基 礎 能 力 外 應 致 力 培 養 的 : 進 階 的 治 療 師 具 有 廣 泛 的 經 驗 及 對 臨 床 情 況 深 度 的 了 解 治 療 師 對 於 現 有 情 況 能 事 半 功 倍 找 出 並 處 理 重 要 關 鍵, 使 決 定 方 案 與 治 療 更 有 效 率 進 階 的 治 療 師 能 有 效 處 理 大 部 份 少 見 的, 治 療 困 難 的 高 以 及 複 雜 的 情 況 治 療 師 通 過 進 階 階 段 後, 能 在 專 業 領 域 中 貢 獻 所 學 並 成 為 受 認 可 之 專 家 或 領 導 3
的 架 構 歸 類 於 以 下 臨 床 應 用 範 圍 : 1.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2. 專 業 態 度 3. 執 業 管 理 4. 傳 統 中 醫 基 礎 5. 生 物 醫 學 基 礎 6. 診 斷 與 治 療 7. 技 巧 8. 傳 統 中 醫 配 藥 管 理 9. 安 全 在 每 一 項 臨 床 應 用 範 圍 下 區 分 為 : ( 應 用 於 及 ) ( 僅 應 用 於 執 業 ) ( 僅 應 用 於 執 業 ) 4
第 一 部 份 :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1.1 進 行 專 業 溝 通 a 視 情 況 選 用 易 懂 的 語 言 / 醫 學 專 業 用 語 / 中 醫 專 業 用 語 清 楚 簡 明 地 進 行 口 語 溝 通 b 視 情 況 選 用 易 懂 的 語 言 / 醫 學 專 業 用 語 / 中 醫 專 業 用 語 清 楚 簡 明 地 進 行 書 面 溝 通 c 能 夠 理 解 以 普 通 用 語 或 專 業 用 語 呈 現 的 書 面 資 訊 d 能 夠 理 解 以 普 通 用 語 或 專 業 用 語 表 達 的 口 語 溝 通 e 確 認 溝 通 對 象 理 解 溝 通 內 容 f 能 夠 辨 別 個 人 意 見 與 專 業 意 見 的 差 別 g 對 非 口 語 溝 通 做 出 回 應 h 對 人 際 衝 突 的 來 源 做 出 回 應 1.2 發 展 維 繫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間 的 關 係 a 確 認 醫 療 環 境 中 經 常 接 觸 的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的 工 作 性 質 b 尊 重 同 儕 與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從 業 人 員 c 發 展 健 全 的 工 作 關 係 d 處 理 可 能 導 致 衝 突 的 專 業 差 異 e 身 為 綜 合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之 一 與 其 他 成 員 合 作 f 以 病 患 利 益 為 前 提, 協 調 醫 療 諮 詢 合 作 與 轉 介 服 務 5
第 一 部 份 :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1.3 與 病 患 發 展 維 繫 良 好 的 關 係 a 尊 重 個 別 病 患 b 尊 重 病 患 的 個 別 文 化 與 選 擇 c 展 現 對 病 患 的 關 懷 d 保 持 醫 師 與 病 患 間 的 界 線 e 進 行 誠 實 相 互 的 溝 通 f 解 釋 在 病 患 整 體 醫 療 計 畫 中 的 角 色 g 解 釋 在 病 患 整 體 醫 療 計 畫 中 的 角 色 h 鼓 勵 病 患 為 自 己 的 健 康 負 起 責 任 6
第 二 部 分 : 專 業 態 度 2.1 遵 循 法 律 規 定 a 致 力 實 踐 聯 邦 與 省 政 府 當 前 的 相 關 法 規 b 致 力 實 踐 主 管 機 關 當 前 的 規 定 c 致 力 實 踐 市 政 府 與 其 他 地 方 單 位 當 前 的 相 關 法 規 2.2 以 給 予 病 患 尊 嚴 並 重 視 病 患 權 利 的 態 度 執 業 a 確 定 病 患 了 解 治 療 計 畫 的 內 容 益 處 與 風 險 b 確 定 病 患 同 意 接 受 治 療 c 確 保 病 患 資 料 的 機 密 性 d 依 要 求 讓 病 患 的 照 護 人 / 監 護 人 / 代 言 人 參 與 治 療 過 程 e 確 保 治 療 過 程 中 病 患 的 隱 私 f 確 保 治 療 過 程 中 拉 妥 布 簾 蓋 好 被 單 g 適 當 的 時 候 終 止 療 程 h 告 知 病 患 如 何 自 我 照 顧 維 持 健 康 i 提 供 病 患 持 續 護 療 的 選 擇 j 尊 重 病 患 自 我 選 擇 醫 療 方 式 的 權 利 2.3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自 我 照 護 a 在 執 業 環 境 中 保 持 個 人 身 心 的 健 全 b 保 持 個 人 衛 生 c 保 持 專 業 外 表 7
第 二 部 分 : 專 業 態 度 2.4 評 估 並 改 進 專 業 表 現 a 在 個 人 的 專 業 範 圍 內 執 業 b 進 行 自 我 表 現 的 嚴 格 評 估 c 修 正 執 業 手 法 以 加 強 效 果 d 替 個 人 的 專 業 行 為 負 責 e 掌 握 專 業 的 最 新 發 展 f 掌 握 專 業 的 最 新 發 展 8
第 三 部 分 : 執 業 管 理 3.1 保 存 病 患 的 病 歷 a 確 保 臨 床 病 歷 內 容 完 整 正 確 b 確 保 財 務 資 料 完 整 正 確 c 確 保 病 歷 字 跡 清 楚 d 確 保 病 患 調 閱 病 歷 的 權 利 e 確 保 病 歷 的 存 放 安 全 完 整 f 確 保 病 歷 的 隱 密 性 g 根 據 法 規 保 存 或 銷 毀 病 歷 3.2 有 效 管 理 診 所 營 業 a 確 保 財 務 管 理 健 全 b 事 前 與 病 患 就 費 用 與 付 費 規 定 進 行 溝 通 c 遵 守 執 業 道 德, 誠 實 收 費 d 確 認 執 業 風 險 並 購 買 誤 診 保 險 e 不 刊 登 不 實 廣 告 f 建 立 診 所 辦 公 流 程 並 依 此 管 理 員 工 9
第 四 部 分 : 傳 統 中 醫 學 基 礎 4.1 將 下 列 傳 統 中 醫 原 則 的 基 本 知 識 應 用 於 診 斷 與 治 療 : a 陰 陽 b 五 行 c 臟 象 ( 臟 腑 學 說 ) d 經 絡 與 腧 穴 ( 經 脈 絡 脈 與 穴 位 ) e 氣 血 津, 液 精 神 f 體 質 ( 身 體 特 質 遺 傳 與 環 境 因 素 ) g 病 因 ( 病 原 學 ) h 病 機 ( 發 病 ) i 預 防 j 治 則 k 養 生 ( 保 養 飲 食 運 動 生 活 習 慣 ) 4.2 將 下 列 的 基 礎 知 識 應 用 在 診 斷 及 治 療 上 : a 運 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標 準 術 語 表, 確 認 以 下 穴 位 的 定 位 : i 十 四 經 脈 穴 位 ii 經 外 奇 穴 b 應 用 下 列 組 合 穴 進 行 治 療 : i 五 輸 穴 ii 原 穴 iii 絡 穴 iv 俙 穴 v 背 輸 穴 vi 募 穴 vii 下 合 穴 10
第 四 部 分 : 傳 統 中 醫 學 基 礎 viii 八 脈 交 會 穴 ix 八 會 穴 x 子 母 穴 xi 交 會 穴 xii 阿 是 穴 xiii 微 針 系 統, 如 耳 針 c 根 據 經 絡 理 論 與 病 患 表 現 選 擇 穴 位 評 估 病 情 d 根 據 病 患 表 現 選 擇 治 療 穴 位 或 部 位 e 將 對 人 體 部 位 解 剖 學 部 位 功 能 徵 兆 預 防 措 施 與 禁 忌 的 理 解 應 用 在 治 療 穴 位 與 部 位 的 選 擇 f 選 擇 刺 激 穴 位 的 技 巧 g 運 用 刺 激 技 巧 時 注 意 預 防 措 施 與 禁 忌 h 運 用 以 下 知 識 : i 推 拿 / 按 摩 ( 包 括 指 壓 按 摩 ) ii 運 用 氣 功 / 太 極 iii 運 用 刮 痧 11
第 四 部 分 : 傳 統 中 醫 學 基 礎 4.3 將 下 列 傳 統 的 特 質 和 作 用 的 知 識 應 用 在 治 療 上 : a 四 氣 b 五 味 c 升 降 浮 沈 d 歸 經 e 作 用 f 適 應 證 g 毒 性 h 炮 製 4.4 將 配 藥 的 知 識 應 用 在 下 列 方 面 : a 複 方 的 成 分 b 複 方 的 加 減 c 作 用 與 分 類 d 草 藥 的 組 合 與 相 容 性 e 劑 型 與 服 藥 方 法 f 劑 量 g 可 能 的 副 作 用 h 禁 忌 與 注 意 事 項 12
第 四 部 分 : 傳 統 中 醫 學 基 礎 4.5 將 下 列 交 互 作 用 的 知 識 應 用 在 治 療 上 : a 西 藥 的 交 互 作 用 b 的 交 互 作 用 c 食 物 的 交 互 作 用 d 天 然 健 康 食 品 的 交 互 作 用 13
第 五 部 分 : 生 物 醫 學 基 礎 5.1 將 基 本 生 物 醫 學 的 概 念 應 用 在 中 醫 臨 床 5.2 找 出 生 物 醫 學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方 法 與 傳 統 中 醫 藥 學 的 關 連 5.3 綜 合 傳 統 中 醫 與 生 物 醫 學 的 概 念 a 找 出 與 病 患 狀 況 及 治 療 有 關 的 生 物 醫 學 資 訊 和 中 醫 學 觀 點 的 健 康 狀 況 兩 者 間 的 關 連 b 將 傳 統 中 醫 學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資 訊 提 供 給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與 第 三 方 14
第 六 部 分 : 診 斷 與 治 療 6.1 建 立 病 情 評 估 與 治 療 規 劃 的 順 序 a 找 出 主 訴 b 根 據 主 訴 進 行 評 估 c 確 認 需 要 緊 急 醫 療 處 理 的 狀 況, 給 予 病 患 適 當 的 協 助 或 指 引 d 根 據 新 的 資 訊 修 正 評 估 方 式 e 視 情 況 主 動 與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合 作, 提 供 諮 詢, 或 讓 病 患 轉 診 6.2 評 估 病 患 a 使 用 傳 統 中 醫 學 檢 查 診 斷 方 法 來 收 集 資 訊 ( 望 診 ) b 使 用 傳 統 中 醫 學 詢 問 診 斷 方 法 來 收 集 資 訊 ( 問 診 ) c 使 用 傳 統 中 醫 學 聽 聞 診 斷 方 法 來 收 集 資 訊 ( 聞 診 ) d 使 用 傳 統 中 醫 學 把 脈 診 斷 方 法 來 收 集 資 訊 ( 切 診 ) e 取 得 生 物 醫 學 診 斷 資 料 與 病 患 過 去 的 就 醫 及 健 康 紀 錄 f 測 量 重 要 健 康 指 標 g 進 行 相 關 物 理 檢 查 6.3 分 析 評 估 資 訊 a 運 用 下 列 傳 統 中 醫 學 辨 證 論 治 以 整 理 解 讀 所 收 集 的 資 訊 i 八 綱 辨 證 ii 臟 腑 辨 證 iii 五 行 辨 證 iv 三 焦 辯 證 v 衛 氣 營 血 辯 證 15
第 六 部 分 : 診 斷 與 治 療 vi 六 經 辨 證 vii 氣 血 津 液 辨 證 viii 病 因 辨 證 ix 經 絡 辨 證 b 綜 合 生 物 醫 學 診 斷 數 據 與 病 患 過 去 的 就 醫 和 健 康 紀 錄 c 進 行 中 醫 診 斷 6.4 論 治 a 決 定 治 療 目 標 b 決 定 治 療 原 則 與 策 略 d 考 慮 注 意 事 項 與 禁 忌 e 根 據 病 患 個 人 特 質 與 需 求 修 正 治 療 計 畫 f 選 擇 適 當 的 穴 位, 穴 位 組 合 或 治 療 部 位 g 選 擇 適 當 的 治 療 途 徑 與 模 式 h 開 立 適 用 的 處 方 i 選 擇 適 當 的 治 療 途 徑 16
第 六 部 分 : 診 斷 與 治 療 6.5 提 供 治 療 a 更 改 診 所 布 置 以 加 強 病 患 的 舒 適 感 與 安 全 感 b 將 病 患 放 在 治 療 位 置 c 在 病 患 身 上 定 出 治 療 穴 位 d 運 用 治 療 技 巧 e 治 療 過 程 中 觀 察 病 患 狀 況 並 有 所 因 應 6.6 執 行 治 療 計 畫 a 指 示 病 患 如 何 拿 藥 b 指 示 病 患 如 何 服 用 傳 統 6.7 觀 察 治 療 計 畫 的 效 果, 如 有 需 要 則 加 以 調 整 a 持 續 評 估 治 療 效 果 b 調 整 治 療 計 畫 以 加 強 效 果 6.8 對 病 患 進 行 教 育 與 諮 詢 a 解 釋 疾 病 的 病 因 與 病 機 b 解 釋 適 用 於 病 患 狀 況 的 傳 統 中 醫 學 概 念 c 告 知 病 患 對 治 療 可 能 產 生 的 反 應 與 副 作 用 d 就 病 患 的 預 防 及 養 生 ( 防 病 飲 食 運 動 與 生 活 方 式 ) 提 出 建 議 e 諮 詢 病 患 如 何 遵 守 治 療 建 議 17
第 七 部 分 : 針 法 灸 法 7.1 進 行 扎 針 a 使 用 毫 針 b 使 用 皮 膚 針 ( 梅 花 針 七 星 針 ) c 使 用 皮 內 針 d 使 用 三 稜 針 7.2 使 用 艾 灸 a 使 用 艾 柱 直 接 熏 灸 b 使 用 艾 柱 間 接 熏 灸 c 使 用 艾 灸 熏 針 7.3 利 用 輔 助 器 械 進 行 治 療 a 使 用 神 燈 進 行 刺 激 b 使 用 電 針 機 進 行 刺 激 7.4 進 行 拔 罐 7.5 進 行 推 拿 18
第 八 部 分 : 傳 統 中 醫 配 藥 管 理 8.1 保 持 診 所 內 的 存 量 a 找 到 適 當 的 供 應 商 b 根 據 以 下 各 點 評 估 的 品 質 : i 包 裝 ii 標 示 iii 外 觀 特 質 iv 現 成 的 品 質 保 證 資 訊 c 以 適 當 的 條 件 存 放, 包 括 : i 環 境 ii 安 全 iii 監 管 d 記 錄 存 量 8.2 準 備 包 裝 處 方 a 檢 查 藥 方 完 整 正 確 b 檢 查 所 需 草 藥 劑 量 是 否 充 足 及 確 認 代 替 草 藥 c 確 認 各 味 藥 正 確 及 品 質 無 誤 d 組 合 藥 方 e 包 裝 f 貼 標 籤 g 提 供 服 用 與 存 放 說 明 h 登 記 配 藥 紀 錄 19
第 九 部 分 : 安 全 9.1 評 估 病 患 的 治 療 風 險 a 確 認 病 患 接 受 治 療 的 風 險 b 確 認 屬 於 治 療 禁 忌 的 狀 況 c 確 認 病 患 接 受 治 療 的 風 險 d 評 估 病 患 可 能 的 副 作 用 e 確 認 治 療 的 禁 忌 9.2 提 供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a 掌 握 最 新 的 流 行 疾 病 資 訊 及 傳 染 控 制 的 技 巧 b 採 取 一 般 預 防 措 施 以 控 制 傳 染 c 確 實 有 效 監 督 員 工 與 / 或 學 生 d 定 期 檢 查 診 所 的 電 線 消 防 與 硬 體 設 施, 採 取 行 動 以 降 低 任 何 可 能 造 成 意 外 的 危 險 e 設 定 診 所 緊 急 逃 生 程 序 與 路 線 f 設 定 處 理 程 序 以 便 在 遇 到 暴 力 事 件 時 能 盡 力 保 護 自 身 員 工 與 病 患 的 安 全 20
第 九 部 分 : 安 全 9.3 處 理 病 患 面 臨 的 風 險 a 治 療 時 採 納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b 治 療 時 採 取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以 防 範 意 外 c 處 理 病 患 因 治 療 產 生 的 副 作 用 與 意 外 d 對 緊 急 狀 況 做 出 適 當 反 應 e 與 急 救 醫 護 人 員 有 效 溝 通 f 提 供 第 一 時 間 急 救 g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h 處 理 血 液 接 觸 並 指 引 善 後 處 理 方 法 i 清 洗 外 濺 的 血 液 與 其 他 體 液 j 熄 滅 小 規 模 失 火 9.4 確 保 設 備 安 全 運 作 正 常 a 選 用 有 助 病 患 安 全 的 設 備 b 維 護 設 備 處 於 良 好 的 使 用 狀 況 c 定 期 清 理 設 備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