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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前 言 前 3 壹 準 備 方 法 常 常 有 同 學 問 我, 要 如 何 將 監 獄 學 這 門 學 科 考 好, 筆 者 曾 經 同 樣 經 歷 過 司 法 特 考 等 相 關 考 試, 故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經 驗, 供 目 前 正 在 準 備 司 法 特 考 ( 監 所 管 理 員 ) 的 考 生 們 一 些 參 考 : 首 先, 快 速 的 翻 閱 監 獄 學 課 本 ( 教 材 ) 的 內 容, 大 約 的 瞭 解 課 本 的 內 容 為 何, 章 節 排 列 的 內 容 是 什 麼 即 可, 不 需 要 詳 讀 細 看 之 後, 就 按 章 節 ( 或 是 配 合 補 習 班 上 課 的 進 度 ) 進 度 來 閱 讀, 這 個 階 段 要 大 概 瞭 解 課 本 的 內 容 為 何, 如 果 有 遇 到 不 甚 瞭 解 的 地 方, 就 先 做 記 號 標 記 起 來, 每 個 章 節 的 內 容 重 點 或 概 念 必 須 要 清 楚 明 白 因 為 剛 開 始 閱 讀 ( 或 是 上 課 ) 的 時 候, 有 些 內 容 可 能 牽 涉 到 之 後 的 章 節 內 容, 可 能 當 下 並 不 是 這 麼 快 能 融 會 貫 通 但 至 少 一 定 要 能 知 道 這 一 章 節 所 要 談 論 的 重 心 是 什 麼 當 整 個 課 程 結 束 後, 同 學 們 可 能 整 個 腦 袋 都 充 斥 著 雜 亂 的 資 料, 因 為 可 能 同 時 也 有 其 它 的 課 程 在 進 行 ( 如 : 監 獄 行 刑 法 犯 罪 學 刑 法 等 ) 因 為 整 個 課 程 已 經 結 束 了, 這 個 階 段 就 必 須 透 過 自 己 的 複 習 來 建 立 課 本 的 記 憶 了 這 個 階 段 就 必 須 精 讀 每 一 個 章 節 內 容, 並 將 章 節 內 容 建 立 出 自 己 的 架 構 來 最 後, 練 習 考 古 題, 並 在 這 個 時 候 規 定 自 己 必 須 要 在 限 定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做 答, 也 就 是 模 擬 考 試, 測 試 自 己 是 否 可 以 在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將 題 目 所 要 求 的 答 案 寫 出 來 在 這 個 階 段 就 可 以 明 白 自 己 有 沒 有 讀 熟 內 容 重 覆 上 述 的 第 四 點, 並 且 在 書 寫 完 考 古 題 時, 翻 閱 課 本 內 容, 檢 查 自 己 是 否 有 漏 寫 或 遺 忘 的 資 料, 如 果 有 就 在 課 本 的 內 容 中 加 註 標 示, 提 醒 自 己 要 加 強 這 一 部 分 的 資 料 記 憶 並 於 事 後 審 查 自 己 在 緊 張 的 情 況 下, 字 體 是 否 能 工 整 的 書 寫 考 生 要 注 意, 字 體 的 工 整 是 可 以 透 過 練 習 而 訓 練 出 來 的 記 住, 當 閱 卷 老 師 批 閱 上 百 張 試 題 解 答 時, 閱 卷 老 師 的 眼 睛 已 經 很 是 疲 累, 試 想, 若 你 在 眼 睛

前 4 監 獄 學 - 金 鑰 疲 累 的 情 況 下, 又 強 迫 你 閱 讀 一 堆 很 醜 的 文 字 時, 你 的 感 受 會 是 如 何? 相 對 的, 閱 卷 老 師 是 不 會 有 耐 心 慢 慢 看 完 你 的 答 案 如 此 一 來, 你 獲 取 的 分 數 一 定 也 不 高 最 後, 提 醒 考 生 在 應 答 題 目 時, 段 落 合 宜 層 次 分 明 白 話 的 說 就 是 整 張 考 卷 答 題 佈 局 的 表 面 效 度 要 高, 閱 卷 老 師 在 閱 卷 時 就 能 一 目 瞭 然 題 答 的 重 點 不 能 看 起 來 就 是 一 堆 文 字 密 密 麻 麻, 沒 有 段 落 沒 有 節 次 閱 卷 老 師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內 就 要 給 分 的 情 況 下, 答 題 佈 局 的 訓 練 是 很 重 要 的 當 以 上 的 準 備 及 練 習 都 進 入 狀 況 的 時 候, 如 果 想 再 進 一 步 強 化 應 考 實 力 時, 亦 可 涉 獵 相 關 教 科 書 及 矯 正 月 刊 與 犯 罪 矯 正 協 會 出 版 之 刊 物 等 ; 增 進 本 身 的 實 力 但 千 萬 不 能 本 末 倒 置 另 外 在 國 考 期 間 對 於 矯 正 機 關 所 發 生 之 相 關 時 事 新 聞 就 要 特 別 注 意, 有 時 候 時 事 新 聞 會 反 映 在 當 年 的 國 考 題 目 之 中, 這 點 考 生 要 多 留 意 希 望 以 上 幾 點 能 帶 給 考 生 們 一 些 些 的 幫 助 在 國 考 準 備 期 間 是 很 辛 苦 的 一 件 事, 不 論 你 是 半 工 半 讀 或 是 全 職 準 備,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是 感 受 到 壓 力 的 存 在 但 是 辛 苦 絕 對 是 值 得 的 希 望 這 本 書 能 讓 考 生 在 準 備 監 獄 學 這 門 學 科 時, 有 些 許 的 參 考 價 值 及 幫 助 貳 考 情 分 析 一 二 考 點 範 圍 命 題 重 點 95~101 命 題 紀 錄 比 重 率 監 獄 學 與 建 築 學 的 95 原 住 民 關 係 101 監 獄 官 監 獄 學 導 論 102 監 獄 官 102 監 所 員 102 原 住 民 2 題 犯 罪 矯 正 的 意 96 第 一 次 監 所 員 犯 罪 矯 正 與 刑 事 司 義 目 的 與 功 能 97 原 住 民 ** 法 體 系 犯 罪 矯 正 在 刑 事 98 監 獄 官 司 法 體 系 之 角 色 100 原 住 民

前 8 監 獄 學 - 金 鑰 處 遇 制 度 社 會 勞 動 制 度 96 第 二 次 監 所 員 監 獄 受 刑 人 擁 擠 之 監 獄 擁 擠 的 成 因 衝 十 三 97 原 住 民 原 因 與 對 策 擊 與 舒 緩 對 策 100 監 獄 官 成 立 矯 正 署 的 必 96 第 一 次 監 所 員 要 性 97 監 獄 官 分 監 管 理 體 系 97 監 所 員 機 構 性 犯 罪 矯 正 的 區 域 ( 教 區 ) 管 98 監 獄 官 十 四 發 展 趨 勢 理 制 度 98 監 所 員 超 高 度 安 全 管 理 101 監 獄 官 監 獄 內 觀 法 ** *** 參 重 大 政 策 與 近 年 時 事 分 析 一 收 容 人 自 殺 問 題 看 守 所 人 員 表 示, 陳 男 是 以 床 單 綑 綁 在 衣 架 上, 再 以 毛 巾 覆 蓋 住 臉 後, 靠 牆 坐 在 地 上 上 吊, 因 此 同 房 舍 友 和 戒 護 人 員 才 會 以 為 他 在 休 息, 而 沒 能 及 時 阻 止 悲 劇 發 生 今 年 度 發 生 多 起 收 容 人 自 殺 事 故, 收 容 人 自 殺 問 題 為 監 所 戒 護 事 故 型 態 之 一, 自 殺 情 節 不 一, 有 自 縊 溺 斃 服 藥 窒 息 撞 牆 等 諸 多 情 節, 且 多 數 難 以 防 範, 據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今 年 度 自 殺 成 因 多 以 官 司 遭 重 判 家 庭 變 故 等 2 項 為 主 因, 故 請 考 生 多 加 注 意 自 殺 之 成 因 與 防 範 對 策 二 墨 西 哥 六 成 監 獄 黑 幫 管 的 靠 近 美 國 邊 界 的 黑 石 鎮 (PiedrasNegras) 監 獄,101 年 9 月 17 日 爆 發 131 名 人 犯 越 獄 事 件, 包 括 主 管 在 內 等 16 名 獄 警, 因 可 能 涉 及 協 助 囚 犯 從 大 門 逃 走 而 被 捕 並 接 受 調 查 普 拉 森 西 亞 說, 近 2 年 來 共 發 生 14 起 越 獄 事 件,521 名 囚 犯 逃 脫, 獄 中 共 發 生 352 起 殺 人 事 件

前 言 前 9 墨 西 哥 稍 早 發 生 大 規 模 越 獄 事 件 後, 同 月 25 日 出 爐 的 人 權 報 告 指 出, 墨 國 400 多 座 監 獄 中 有 六 成 落 入 黑 幫 掌 控, 他 們 握 有 牢 房 鑰 匙 強 索 保 護 費, 甚 至 懲 戒 其 他 人 犯 墨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訪 視 全 國 約 百 座 國 家 監 所 後 發 布 報 告, 指 稱 監 獄 安 全 條 件 奇 差 無 比, 許 多 監 獄 過 度 擁 擠, 獄 中 從 內 部 安 全 到 囚 犯 生 活 起 居 供 應 與 管 理, 無 一 沒 有 黑 幫 介 入 的 影 子, 有 些 監 獄 甚 至 被 毒 梟 控 制 墨 國 監 察 官 員 普 拉 森 西 亞 表 示 : 六 成 監 獄 成 為 自 治 狀 態, 囚 犯 在 獄 中 什 麼 都 賣, 包 括 食 物 和 手 機 等 各 類 商 品 不 可 否 認, 過 去 幾 年 監 獄 情 況 惡 化, 常 上 演 逃 獄 鬥 毆 違 法 亂 紀 和 攻 擊 獄 方 工 作 人 員 情 事 在 此 時 事 新 聞 所 突 顯 的 議 題 包 括 監 獄 人 犯 擁 擠 問 題 對 矯 正 機 關 之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為 何? 及 監 獄 內 黑 幫 ( 幫 派 / 會 ) 所 製 造 之 問 題 甚 至 是 矯 正 人 員 瀆 職 及 品 操 問 題, 這 些 議 題 考 生 皆 需 留 心 注 意 三 受 刑 人 醫 療 衛 生 相 關 新 聞 時 事 議 題 陳 水 扁 用 藥, 法 務 部 : 非 復 健 師 開 立 : 法 務 部 發 布 新 聞 稿 指 出, 陳 水 扁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 表 示 頭 部 劇 痛, 當 天 台 北 監 獄 特 約 醫 師 署 桃 復 健 科 醫 師 到 監 看 診, 但 並 未 開 Ativan 藥 物 法 務 部 表 示, 北 監 於 隔 日 安 排 署 桃 心 臟 科 主 任 醫 師 林 繼 雄 入 監 看 診, 調 整 心 血 管 疾 病 用 藥 後, 再 由 署 桃 心 臟 科 另 名 醫 師 於 100 年 1 月 17 日 開 立 Ativan 及 其 他 心 血 管 藥 物 給 陳 水 扁 ; 北 監 特 約 醫 師 均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陳 水 扁 所 服 用 的 藥 物 均 由 專 科 醫 師 看 診 並 開 立 法 務 部 政 務 次 長 陳 守 煌 也 指 出, 署 桃 醫 師 開 立 的 藥 物 Ativan( 安 定 文 錠 ) 不 是 抗 精 神 病 藥 物, 而 是 自 律 神 經 調 節 劑, 可 輔 助 患 者 紓 解 身 體 狀 況, 普 遍 使 用 在 內 外 科 病 人 ; 且 該 藥 品 由 署 桃 心 臟 科 醫 師 莊 俊 斌 開 立, 並 非 外 界 所 誤 傳 由 復 健 師 開 藥, 醫 師 也 是 根 據 扁 病 情 需 要 開 藥, 絕 無 濫 用 藥 物 陳 水 扁 舍 房 僅 0.3 坪? 陳 水 扁 在 台 北 監 獄 所 住 的 舍 房 環 境 究 竟 如 何? 是 否 如 陳 致 中 所 指 僅 0.3 坪? 法 務 部 為 反 駁 此 說 法, 昨 天 首 度 公 開 陳 水 扁 舍 房 的 照 片, 強 調 是

第 一 單 元 第 一 章 監 獄 學 導 論 3 第 一 章 監 獄 學 導 論 重 點 掃 描 壹 獄 政 思 潮 之 演 進 : 習 藝 所 ( 矯 正 所 工 作 坊 ) 時 代 強 制 院 時 代 懲 治 監 時 代 感 化 院 時 代 矯 治 時 代 兩 極 化 犯 罪 矯 正 時 代 貳 機 構 性 處 遇 在 犯 罪 矯 治 上 之 重 要 功 能 : 應 報 嚇 阻 隔 離 矯 治 犯 罪 矯 正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 政 治 因 素 立 法 部 門 學 者 專 家 國 內 外 各 類 壓 力 團 體 民 意 參 監 獄 與 看 守 所 差 異 比 較 : 設 置 目 的 不 同 組 織 架 構 不 同 作 業 型 態 不 同 管 理 重 點 不 同 肆 監 獄 行 刑 之 目 的 : 促 使 受 刑 人 再 社 會 化 ( 特 別 預 防 思 想 ) 預 防 社 會 上 潛 在 犯 罪 人 ( 一 般 預 防 思 想 ) 保 障 受 刑 人 服 刑 權 益 1-1 ( 西 方 獄 政 思 潮 之 演 進 與 對 我 國 之 影 響 ) 歐 美 獄 政 思 潮 和 制 度 之 演 進 為 何? 對 當 前 我 國 刑 罰 政 策 有 何 影 響? 請 說 明 之 102 監 獄 官 解 析 此 一 考 題 多 數 考 生 不 會 注 意 到, 很 明 顯 的 是 獨 門 暗 器 型 的, 此 一 考 題 主 要 在 測 驗 考 生 是 否 全 盤 熟 悉 獄 政 濫 觴 制 度 到 現 今 之 兩 極 化 刑 事 政 策, 其 中 對 我 國 刑 罰 政 策 的 影 響 答 題 重 點 在 於 強 調 應 報 為 主 矯 治 為 輔 的 正 義 模 式 及 兩 極 化 刑 事 政 策

4 監 獄 學 - 金 鑰 擬 答 分 數 題 號 ( 作 答 請 從 第 1 行 開 始 書 寫,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依 序 作 答 ) 歐 美 獄 政 思 潮 制 度 之 演 進 : 習 藝 所 ( 矯 正 所 工 作 坊 ) 時 代 : 英 格 蘭 於 16 世 紀 (1553 年 ) 由 英 王 愛 德 華 六 世 將 皇 宮 移 交 改 建, 並 於 1557 年 開 始 收 容 流 浪 漢 傷 風 敗 俗 之 男 女 及 貪 汙 官 吏 等, 官 方 之 目 的 在 於 使 收 容 人 透 過 辛 苦 之 勞 動, 養 成 勤 勞 習 慣, 並 令 其 從 事 烘 焙 洗 滌 維 修 織 布 等 工 作 換 取 薪 水 強 制 院 時 代 : 由 於 習 藝 所 收 容 對 象 過 於 複 雜, 因 此 部 分 國 家 將 習 藝 所 改 為 強 制 院, 此 制 度 受 到 英 人 約 翰 霍 華 德 之 青 睞, 其 發 行 英 國 監 獄 情 況 一 書, 影 響 英 國 國 會 通 過 監 獄 法, 並 成 立 第 一 所 監 獄, 強 調 監 獄 環 境 之 改 善 人 犯 分 類 監 禁 人 犯 基 本 權 立 之 建 立 倡 導 獨 居 監 禁 及 靜 思 沉 默 等 制 度, 日 後 並 造 成 賓 州 制 與 奧 本 制 之 興 起 懲 治 監 時 代 : 美 國 獨 立 運 動 後 之 監 獄, 是 一 種 汙 穢 不 堪 雜 亂 無 章 之 監 獄, 因 此 美 國 刑 罰 界 倡 導 新 型 態 的 監 獄 成 立 ( 賓 州 東 方 監 獄 紐 約 州 奧 本 監 獄 ), 此 兩 種 監 獄 最 大 的 特 色 在 於 不 使 用 傳 統 軍 事 設 施 改 建 強 調 沉 默 與 懺 悔 的 理 念, 受 刑 人 必 需 絕 對 獨 居 或 相 對 獨 居, 以 化 除 其 惡 性 感 化 院 時 代 : 1870 年 愛 爾 蘭 人 克 勞 夫 頓 爵 士 於 美 國 監 獄 協 會 提 倡 釋 票 制 及 中 間 性 處 遇, 於 會 中 達 成 共 識 且 在 1876 年 成 立 第 一 間 感 化 院, 採 進 處 遇 制 點 數 制 不 定 期 刑 與 假 釋 制, 並 配 合 出 獄 的 監 督 制 度, 各 州 無 不 模 仿

50 監 獄 學 - 金 鑰 第 四 章 監 獄 行 刑 與 處 遇 制 度 重 點 掃 描 壹 收 容 人 在 健 保 制 度 實 施 前 後 醫 療 照 護 之 比 較 貳 一 般 監 獄 受 刑 人 與 外 役 監 受 刑 人 縮 刑 制 度 之 比 較 參 各 類 監 獄 建 築 型 態 之 優 缺 點 及 監 獄 建 築 的 原 則 肆 返 家 探 視 之 種 類 : 定 期 返 家 探 視 制 度 特 別 返 家 探 視 制 度 ( 返 家 奔 喪 重 大 事 故 返 家 探 視 第 一 級 少 年 受 刑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返 家 探 視 外 役 監 受 刑 人, 遇 有 親 屬 喪 亡 時 受 特 別 獎 賞 時 ) 伍 返 家 探 視 之 功 能 : 增 進 與 家 庭 間 之 凝 聚 力 能 克 盡 孝 道 利 於 逐 步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重 返 自 由 社 會 之 試 金 石 藉 此 解 決 性 方 面 之 需 求 陸 教 化 實 施 方 式 : 教 誨 實 施 方 式 ( 集 體 類 別 個 別 宗 教 教 誨 ) 教 育 實 施 方 式 ( 初 級 高 級 補 習 社 會 職 業 教 育 ) 柒 教 化 工 作 之 目 的 : 建 立 國 民 道 德 培 養 社 會 生 活 必 需 之 知 識 以 及 技 能 捌 作 業 的 目 的 : 訓 練 受 刑 人 謀 生 技 能, 並 保 持 身 心 健 康 養 成 勤 勞 習 慣, 培 養 責 任 觀 念 陶 冶 身 心, 舒 緩 監 禁 壓 力 增 加 收 入 玖 作 業 之 原 則 : 經 營 企 業 化 原 則 受 刑 人 一 律 強 制 作 業 原 則 運 用 調 查 分 類 建 立 適 宜 之 配 業 原 則 作 業 科 目 多 樣 化 與 教 化 及 技 能 訓 練 相 互 配 合 原 則 上 不 得 中 途 轉 業 勞 動 工 時 工 廠 化 拾 監 獄 作 業 制 度 : 契 約 作 業 制 ( 又 再 分 為 委 託 加 工 制 租 賃 制 與 僱 工 制 ) 自 營 作 業 制 ( 又 可 分 為 自 營 制 公 用 制 與 公 共 事 業 制 ) 拾 壹 監 獄 作 業 的 種 類 : 監 內 監 外 視 同 作 業 拾 貳 調 查 分 類 之 目 的 : 順 利 適 應 監 獄 生 活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擬 訂 處 遇 計 畫 進 行 觀 察 考 核 防 止 惡 性 感 染 拾 參 監 獄 對 違 規 受 刑 人 通 常 採 行 之 懲 罰 方 式 : 訓 誡 權 利 之 剝 奪 優 遇 權 之 喪 失 暫 緩 執 行 隔 離 監 禁 強 制 勞 動 移 監 執 行 拾 肆 受 刑 人 新 收 調 查 分 類 之 方 式 : 直 接 調 查 間 接 調 查 心 理 測 驗 行 動 觀

第 一 單 元 第 四 章 監 獄 行 刑 與 處 遇 制 度 51 察 拾 伍 獨 居 監 禁 之 優 缺 點 拾 陸 賓 州 制 與 奧 本 制 之 優 缺 點 及 比 較 拾 柒 假 釋 制 度 之 缺 失 : 悛 悔 實 據 不 易 客 觀 認 定 假 釋 核 准 機 制 仍 舊 保 守 假 釋 核 准 率 依 舊 偏 高 假 釋 期 間 未 能 發 揮 中 間 處 遇 效 果 拾 捌 落 實 假 釋 方 案 之 對 策 : 悛 悔 實 據 要 件 之 修 正 強 化 假 釋 審 查 機 制 假 釋 之 核 准 應 從 實 從 嚴 強 化 假 釋 期 間 過 渡 時 期 處 遇 之 功 能 設 立 釋 放 前 輔 導 中 心 拾 玖 申 訴 制 度 之 功 能 : 糾 正 不 當 行 政 措 施, 減 少 受 刑 人 之 不 滿 防 止 舞 弊 濫 權, 減 少 法 院 訴 訟 保 障 受 刑 人 權 益, 伸 張 公 平 與 正 義 使 受 刑 人 習 得 良 好 的 法 治 教 育 貳 拾 調 查 分 類 型 態 : 調 查 分 類 診 療 所 制 度 整 合 調 查 分 類 制 度 接 收 調 查 中 心 制 度 4-1 ( 健 保 制 度 實 施 前 後 之 比 較 ) 如 今 健 保 制 度 已 經 可 以 適 用 到 監 所 收 容 人 身 上, 試 分 析 健 保 制 度 實 施 前 後, 收 容 人 所 受 醫 療 照 護 方 面 的 異 同 102 原 特 解 析 此 題 相 當 實 務, 尤 其 是 實 施 後 的 情 形, 筆 者 相 信 本 書 提 供 之 資 料 是 相 當 寶 貴 亦 相 當 精 確, 要 將 本 題 作 一 完 整 之 解 答, 則 建 議 考 生 多 上 矯 正 署 網 站, 涉 獵 最 新 時 事 消 息, 強 化 本 職 學 能 擬 答 分 數 題 號 ( 作 答 請 從 第 1 行 開 始 書 寫,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依 序 作 答 ) 前 言 :

第 一 單 元 第 四 章 監 獄 行 刑 與 處 遇 制 度 71 4-8 ( 作 業 制 度 之 種 類 與 衡 量 標 準 ) 監 獄 作 業 制 度 為 何? 優 良 作 業 制 度 衡 量 的 標 準 為 何? 請 說 明 之 102 監 獄 官 解 析 此 為 基 本 題 型, 考 生 多 背 訟 即 可 獲 得 高 分, 倘 考 生 未 背 訟 到 衡 量 之 標 準, 可 朝 教 化 戒 護 技 能 訓 練 或 一 技 之 長 增 加 收 入 ( 財 政 ) 健 康 醫 療 等 方 面 切 入 擬 答 分 數 題 號 ( 作 答 請 從 第 1 行 開 始 書 寫,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依 序 作 答 ) 監 獄 作 業 制 度 : 契 約 作 業 制 : 又 再 分 為 委 託 加 工 制 租 賃 制 與 僱 工 制 委 託 加 工 制 (The contract labor system): 又 稱 為 代 工 制, 係 指 由 外 面 廠 商 與 監 獄 簽 訂 契 約 之 方 式, 將 作 業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送 至 監 獄 內 由 受 刑 人 組 裝 製 作 的 一 種 作 業 制 度 受 刑 人 之 衣 食 住 紀 律 與 戒 護 管 理, 皆 由 監 獄 負 責, 作 業 成 品 完 成 後, 由 廠 商 負 責 運 銷 販 售, 監 獄 概 不 負 責 租 賃 制 (Lease system): 又 稱 為 全 部 承 攬 制, 係 指 由 民 間 雇 主 以 與 監 獄 簽 訂 契 約 方 式, 將 受 刑 人 租 賃 予 廠 商 到 監 外, 由 其 負 責 統 籌 分 派 工 作 之 作 業 制 度 監 獄 管 教 人 員 之 俸 給 以 及 受 刑 人 之 衣 食 住 紀 律 與 戒 護 管 理, 均 由 廠 商 負 責 作 業 成 品 的 銷 售, 亦 由 民 間 廠 商 負 責 我 國 不 採

72 監 獄 學 - 金 鑰 僱 工 制 (Employment system): 又 可 分 為 大 承 攬 與 小 承 攬 制, 大 承 攬 係 指 民 間 雇 主 以 簽 契 約 之 方 式 承 攬 整 個 監 獄 之 受 刑 人, 由 民 間 承 攬 人 負 擔 受 刑 人 衣 食 費 用 與 紀 律 管 理, 惟 管 教 人 員 之 薪 俸 仍 由 政 府 負 擔, 由 於 該 制 恐 致 使 受 刑 人 淪 為 民 間 私 人 把 持, 我 國 不 採 ; 而 小 承 攬 係 由 民 間 廠 商 與 監 獄 簽 訂 契 約 之 方 式, 僱 用 部 分 受 刑 人 到 監 外 從 事 勞 務 工 作 之 一 種 作 業 制 度, 受 刑 人 之 衣 食 住 紀 律 與 戒 護 管 理, 均 由 監 獄 派 員 負 責, 不 假 他 人 之 手 作 業 成 品 的 銷 售, 由 民 間 商 家 負 責 自 營 作 業 制 : 又 可 分 為 自 營 制 公 用 制 與 公 共 事 業 制 自 營 制 (The public account system): 又 稱 國 營 制, 由 監 獄 自 己 經 營 的 作 業 制 度, 亦 即 從 作 業 的 原 料 生 產 的 機 具 設 備 作 業 導 師 之 任 用 以 及 作 業 成 品 之 銷 售, 完 全 由 監 獄 自 行 負 責 辦 理, 自 負 作 業 盈 虧, 成 品 之 銷 售, 亦 可 與 其 他 民 間 企 業 自 由 競 爭 受 刑 人 之 衣 食 住 紀 律 與 戒 護 管 理, 也 均 由 監 獄 負 責 至 於 作 業 勞 作 金 部 分, 由 監 獄 結 算 營 收 成 本 後, 按 月 支 付 予 受 刑 人 公 用 制 (The state-use system): 又 稱 官 用 制, 同 自 營 制, 由 監 獄 自 己 經 營 的 作 業 制 度, 亦 即 從 作 業 的 原 料 生 產 的 機 具 設 備 作 業 導 師 之 任 用 以 及 作 業 成 品 之 銷 售, 完 全 由 監 獄 自 行 負 責 辦 理, 自 負 作 業 盈 虧, 惟 成 品 之 銷 售, 僅 限 於 公 家 機 關 或 政 府 部 門 所 支 助 之 公 益 團 體 受 刑 人 之 衣 食 住 紀 律 與 戒 護 管 理, 也 均 由 監 獄 負 責 至 於 作 業 勞 作 金 部 分, 由 監 獄 結 算 營 收 成 本 後, 按 月 支 付 予 受 刑 人 公 共 事 業 制 (The public works and ways system):

150 監 獄 學 - 金 鑰 加 強 返 家 探 視 者 之 個 別 教 誨 : 前 對 於 返 定 探 視 之 收 容 人 應 給 予 通 盤 背 景 調 查, 並 告 知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曉 以 利 害 關 係, 以 祛 除 其 脫 逃 之 意 念 引 進 多 元 團 體 療 法 : 利 用 團 體 技 術, 培 養 受 刑 人 正 向 積 極 之 團 體 力 量 藉 此 正 向 之 力 量, 促 使 團 體 產 生 約 束 力, 防 止 脫 逃 之 想 法 及 行 動 推 行 管 教 合 一 : 目 前 監 獄 教 化 之 行 政 工 作 繁 重, 教 誨 師 與 收 容 人 之 比 率 相 差 懸 殊, 無 法 與 每 位 收 容 人 一 一 深 切 晤 談 所 以, 由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最 簡 單 的 諮 商, 方 能 彌 補 教 化 人 力 之 不 足 進 階 補 充 脫 逃 者 之 特 徵 :( 國 外 學 者 N.M.Cochranc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 薄 弱 的 家 庭 凝 結 力 作 業 紀 錄 不 良 具 攻 擊 性 人 格 特 質 情 緒 不 穩 定 習 慣 性 犯 罪 人 在 30 歲 以 下 居 住 所 不 定 屬 不 合 作 態 度 曾 有 拘 禁 經 驗 者 服 刑 不 足 刑 期 之 四 成 最 高 刑 期 在 四 年 以 上 智 慧 低 離 假 釋 審 查 超 過 十 八 個 月 以 上 共 13 項 特 徵

第 一 單 元 第 六 章 監 獄 戒 護 事 故 成 因 與 預 防 對 策 151 國 外 學 者 Lee H.Bowker 將 暴 行 區 分 為 二 種 類 型 : 工 具 性 監 獄 暴 行 : 指 為 達 成 某 種 特 定 目 的 而 以 一 種 較 合 乎 理 性 之 方 式 進 行 之 暴 行 而 言 如 : 政 治 犯 ( 因 不 同 的 政 治 信 仰 而 遭 受 監 禁 之 收 容 人 ), 可 能 以 暴 行 或 其 他 手 段 來 獲 取 社 會 同 情 關 注 並 爭 取 政 治 權 利 此 種 暴 行 之 目 的 是 以 獲 取 權 力 與 身 分 為 主 表 達 性 監 獄 暴 行 : 指 以 一 種 較 自 然 非 理 性 之 方 式, 類 似 情 緒 抒 發 之 暴 行 而 言 此 類 暴 行 之 目 的 並 不 明 確, 很 可 能 是 一 種 長 期 累 積 壓 抑 的 一 種 發 洩 如 : 申 訴 未 獲 重 視 或 長 期 受 其 他 收 容 人 欺 侮 而 引 起 之 反 彈 行 為 參 考 資 料 林 茂 榮 楊 士 隆 (2010), 監 獄 學, 五 南, 頁 189~190 6-5 ( 減 少 監 獄 暴 行 之 對 策 ) 監 獄 暴 行 是 一 種 嚴 重 戒 護 事 故, 包 括 人 犯 與 人 犯 間 或 人 犯 與 矯 正 人 員 間 的 暴 力 行 為 請 說 明 減 少 監 獄 暴 行 之 對 策 為 何? 96 原 特 解 析 暴 行 為 戒 護 五 大 事 故 之 一, 一 直 都 為 命 題 焦 點, 故 必 須 勤 加 背 誦 即 可 作 答 監 獄 暴 行 發 生 之 因 素 包 含 : 文 化 因 素 地 緣 環 境 因 素 建 築 結 構 因 素 機 構 管 理 因 素 個 人 因 素 情 境 因 素 等, 考 生 可 針 對 上 述 因 素 來 作 為 擬 定 預 防 或 減 少 監 獄 暴 行 之 方 法 及 對 策 擬 答 分 數 題 號 ( 作 答 請 從 第 1 行 開 始 書 寫,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依 序 作 答 ) 暴 行 之 種 類 :

152 監 獄 學 - 金 鑰 收 容 人 與 收 容 人 間 之 暴 行 : 為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的 暴 行 態 行 諸 如 : 收 容 人 間 之 詐 欺 勒 索 財 物 鬥 毆 甚 至 是 要 求 性 行 為 等 收 容 人 與 管 理 人 員 間 暴 行 : 因 收 容 人 常 是 被 管 理 的 角 色, 在 管 教 之 間 易 發 生 摩 擦, 如 常 發 生 收 容 人 對 管 理 人 員 施 予 毆 打 脅 迫 等 情 況 管 理 人 員 對 收 容 人 之 暴 行 : 收 容 人 公 然 對 管 理 人 員 挑 釁 言 語 攻 擊 侮 辱, 在 極 少 數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發 生 管 理 人 員 情 緒 失 控 對 收 容 人 施 以 暴 行 管 理 人 員 與 管 理 人 員 間 之 暴 行 : 管 理 人 員 間 可 能 因 為 利 益 衝 突 分 配 不 均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產 會 互 毆 暴 行 產 生 減 少 監 獄 暴 行 之 對 策 : 落 實 調 查 分 類 業 務, 以 確 保 具 有 暴 力 傾 向 之 受 刑 人 與 弱 小 受 刑 人 隔 離 監 禁, 減 少 暴 行 發 生 加 強 管 理 人 員 之 專 業 職 能 訓 練 與 情 緒 管 理, 透 過 常 年 教 育 及 勤 前 宣 導, 經 由 教 育 經 驗 的 傳 承, 使 得 管 教 人 員 增 加 執 行 公 務 之 能 力 辦 理 違 規 事 件 時, 公 平 對 待 處 理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有 效 降 低 管 教 衝 突 發 生 運 用 科 技 設 備 輔 助 減 少 戒 護 盲 點 以 及 管 理 上 之 死 角, 於 發 生 暴 行 之 前 夕 如 : 口 角 爭 吵 時, 立 即 給 予 制 止 並 分 開, 以 降 低 收 容 人 間 之 暴 行 發 生 暢 通 申 訴 管 道, 加 強 雙 向 溝 通, 除 定 召 開 應 生 活 檢 討 會 外, 並 於 工 場 及 舍 房 加 設 申 訴 箱, 並 由 政 風 人 員 會 同 秘 書 以 上 之 層 級 長 官 察 閱, 對 於 申 訴 內 容 即 時 處 理, 有 效 解 決 收 容 人 所 反 應 之

208 監 獄 學 - 金 鑰 第 八 章 毒 品 犯 與 當 前 毒 品 政 策 重 點 掃 描 壹 毒 品 犯 機 構 性 處 遇 的 流 程 :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刑 罰 階 段 貳 毒 品 犯 社 區 性 處 遇 : 衛 生 署 指 定 藥 癮 機 構 民 間 機 構 辦 理 戒 癮 替 代 療 法 清 潔 針 具 參 毒 品 犯 之 戒 治 理 論 : 道 德 模 式 疾 病 / 醫 療 模 式 自 療 模 式 整 合 / 生 物 心 理 社 會 模 式 肆 毒 品 受 刑 人 之 特 質 矯 治 計 畫 應 注 意 之 原 則 面 臨 之 困 難 8-1 ( 毒 品 犯 戒 治 處 遇 流 程 機 構 與 功 能 ) 我 國 當 前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對 毒 品 犯 戒 治 處 遇 的 流 程 機 構 與 功 能 為 何? 請 說 明 之 102 監 所 員 解 析 要 完 整 回 答 毒 品 犯 之 戒 治 處 遇 流 程, 需 從 觀 察 勒 戒 階 段 開 始 說 明, 再 進 入 強 制 戒 治 三 階 段, 倘 考 生 行 有 餘 力, 再 補 充 監 獄 之 戒 毒 班 處 遇, 即 是 最 豐 富 之 解 答 擬 答 分 數 題 號 ( 作 答 請 從 第 1 行 開 始 書 寫,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依 序 作 答 ) 毒 品 犯 戒 治 處 遇 流 程 機 構 與 功 能, 闡 述 如 下 : 我 國 當 前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對 於 毒 品 犯 之 戒 治 處 遇 流 程 :

第 一 單 元 第 八 章 毒 品 犯 與 當 前 毒 品 政 策 209 觀 察 勒 戒 階 段 :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0 條 之 罪 者, 檢 察 官 應 聲 請 法 院 裁 定, 或 少 年 法 院 (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 應 先 裁 定, 令 被 告 或 少 年 入 勒 戒 處 所 觀 察 勒 戒, 其 期 間 不 得 逾 二 月 依 上 開 條 例, 觀 察 勒 戒 後, 檢 察 官 或 少 年 法 院 (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 依 據 勒 戒 處 所 之 陳 報, 認 受 觀 察 勒 戒 人 無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者, 應 即 釋 放, 並 為 不 起 訴 之 處 分 或 不 付 審 理 之 裁 定 ; 認 受 觀 察 勒 戒 人 有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傾 向 者, 檢 察 官 應 聲 請 法 院 裁 定 或 由 少 年 法 院 (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 裁 定 令 入 戒 治 處 所 強 制 戒 治, 其 期 間 為 六 個 月 以 上, 至 無 繼 續 強 制 戒 治 之 必 要 為 止 但 最 長 不 得 逾 一 年 強 制 戒 治 階 段 : 處 遇 期 間 區 分 三 階 段 調 適 期 : 處 遇 重 點 在 於 培 養 毒 品 犯 之 體 力 與 毅 力, 增 進 其 戒 毒 信 心 ; 輔 導 目 標 為 強 調 生 活 規 律 與 體 能 表 現 心 理 輔 導 期 : 處 遇 重 點 在 於 激 發 毒 品 犯 之 戒 毒 動 機 與 更 生 意 志, 協 助 其 戒 除 對 毒 品 之 依 賴 ; 輔 導 目 標 強 調 生 活 規 律 性, 對 毒 品 的 正 確 性 認 識 與 輔 導 課 程 參 與 社 會 適 應 期 : 處 遇 重 點 在 於 重 建 毒 品 犯 之 人 際 關 係 及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協 助 其 復 歸 社 會 ; 輔 導 目 標 為 毒 品 犯 之 生 活 規 律 性 社 會 資 源 運 用 之 認 識 與 社 會 適 應 課 程 參 與 我 國 當 前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之 戒 治 機 構 及 功 能 : 觀 察 勒 戒 所 : 觀 察 勒 戒 所 之 設 立 係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規 定, 針

第 一 單 元 第 九 章 少 年 犯 罪 矯 正 之 挑 戰 與 發 展 趨 勢 239 之 學 生, 並 非 一 般 學 生, 而 是 具 有 危 險 性 以 及 犯 罪 之 少 年, 若 無 管 理 人 員 在 一 旁 戒 護, 對 教 學 區 內 的 教 師 而 言, 是 一 項 威 脅 應 加 強 教 師 對 犯 罪 矯 正 的 概 念 與 了 解 : 由 於 矯 正 學 校 之 教 師 是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等 相 關 辦 法 聘 用, 惟 對 少 年 犯 之 成 因 背 景 以 及 各 種 犯 罪 如 性 犯 罪 者 暴 力 犯 煙 毒 犯 之 特 性, 並 不 甚 了 解, 法 務 部 應 該 加 強 學 校 老 師 此 一 方 面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以 勝 任 此 一 工 作 矯 正 學 校 屬 於 完 全 中 學, 亦 是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然 而 其 所 設 計 的 課 程 雖 較 一 般 學 校 來 的 淺 顯, 惟 仍 不 失 在 教 室 中 上 課, 不 免 又 流 於 教 育 成 效 不 彰 的 情 況, 因 此, 矯 正 學 校 課 程 應 該 著 重 生 活 化 活 潑 化 的 教 學 方 式, 加 強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使 其 在 上 課 中 有 能 提 高 學 習 興 趣, 具 成 就 感, 且 能 獲 致 一 技 之 長, 因 此 應 該 摒 棄 傳 統 的 教 學 方 式 參 考 資 料 李 士 特 (2008), 監 獄 學, 保 成, 頁 223~226 9-3 ( 四 大 動 向 即 為 4D) 當 代 少 年 犯 罪 矯 正 的 四 大 動 向 為 何? 請 列 舉 說 明 之 102 監 獄 官 解 析 傳 統 題 目 僅 只 有 請 考 生 說 明 4D, 並 未 要 求 舉 例 說 明, 此 題 是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故 此 一 考 題 可 謂 出 的 簡 單, 但 要 答 得 好 不 容 易

326 監 獄 學 - 金 鑰 將 性 侵 害 案 件 調 查 情 形 以 重 大 事 件 傳 真 通 報 本 署, 並 填 具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制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性 侵 害 犯 罪 事 件 通 報 表, 於 24 小 時 內 通 報 當 地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另 針 對 未 滿 18 歲 之 少 年 辦 理 通 報 時, 應 一 併 副 知 少 年 地 方 法 院 通 報 時 應 注 意 維 護 被 害 人 之 秘 密 及 隱 私, 不 得 洩 漏 或 公 開 收 容 人 如 發 生 性 侵 害 或 欺 凌 事 件, 相 關 管 教 人 員 因 疏 於 注 意 而 未 能 即 時 發 覺 及 妥 慎 處 理 者, 機 關 應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違 失 責 任 對 於 管 教 同 仁 施 以 防 範 收 容 人 發 生 性 侵 害 情 事 案 例 教 育 宣 導 及 事 發 後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等 相 關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以 增 加 同 仁 敏 感 度 及 警 覺 性 四 長 期 努 力 目 標 : 合 理 收 容 空 間 與 容 量 規 劃, 降 低 被 害 風 險 學 者 Cox 等 人 於 1984 年 解 釋 監 獄 擁 擠 所 產 生 的 效 果, 因 為 運 用 於 矯 正 機 關 的 資 源 有 限, 隨 著 監 獄 人 口 的 增 加, 舍 房 更 加 擁 擠, 受 刑 人 活 動 空 間 緊 縮, 各 項 生 活 服 務 諸 如 飲 食 工 作 衛 生 醫 療 康 樂 活 動 等 品 質 之 降 低, 影 響 受 刑 人 應 享 有 各 項 基 本 生 活 權 益 及 資 源 分 配 不 足 的 現 象 除 了 有 形 的 物 質 層 面 外, 在 受 刑 人 的 心 理 層 面 上 將 提 升 害 怕 焦 慮 認 知 緊 張 及 挫 折 感 程 度 因 此, 受 刑 人 於 擁 擠 的 監 獄 環 境 中 其 生 理 上 的 壓 力 如 何 得 到 紓 解 乃 值 得 注 意, 尤 其 受 刑 人 於 擁 擠 的 舍 房 內 共 眠 時, 身 體 及 肌 膚 的 碰 觸 可 能 會 引 起 性 的 刺 激 及 衝 動, 進 而 發 生 性 侵 害 事 件 所 以, 適 度 地 維 持 監 獄 的 核 定 容 額 與 實 際 收 容 人 數 間 的 平 衡, 也 是 預 防 監 獄 內 暴 力 衝 突, 以 及 受 刑 人 間 相 互 欺 凌 的 重 要 思 考 方 向 發 文 單 位 :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發 文 字 號 : 法 矯 署 安 字 第 10204002960 號 發 文 日 期 :102 年 7 月 4 日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所 屬 矯 正 機 關 施 用 戒 具 要 點 一 為 維 持 矯 正 機 關 紀 律 與 秩 序, 使 矯 正 人 員 執 行 勤 務 使 用 戒 具 之 程 序 及 方 式 有 所 遵 循, 並 保 障 收 容 人 人 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第 二 單 元 函 令 編 彙 327 戒 具, 指 腳 鐐 手 梏 聯 鎖 捕 繩 : 腳 鐐 : 指 以 金 屬 塑 膠 皮 革 或 其 他 合 適 之 素 材 製 作, 用 以 拘 束 收 容 人 雙 腳, 以 管 束 其 活 動 之 器 材 手 梏 : 指 以 金 屬 塑 膠 皮 革 或 其 他 合 適 之 素 材 製 作, 用 以 拘 束 收 容 人 雙 手, 以 管 束 其 活 動 之 器 材 聯 鎖 : 指 以 金 屬 塑 膠 皮 革 或 其 他 合 適 之 素 材 製 作, 圍 鎖 於 收 容 人 腰 間, 並 互 相 聯 結, 以 防 脫 逃 之 器 材 捕 繩 : 指 以 棉 紗 塑 膠 皮 革 或 其 他 合 適 之 素 材 製 作, 長 度 為 六 公 尺, 粗 度 為 六 公 釐 直 徑, 用 以 拘 束 收 容 人 雙 肘 與 身 體 之 器 材 矯 正 人 員 : 指 各 矯 正 機 關 從 事 直 接 戒 護 管 理 勤 務 之 管 理 員 主 任 管 理 員 科 ( 組 ) 員 教 導 員 訓 導 員 導 師 機 關 長 官 : 指 各 矯 正 機 關 戒 護 主 管 秘 書 副 首 長 首 長, 以 及 其 他 經 核 定 之 督 勤 人 員 三 矯 正 機 關 施 用 戒 具 之 對 象, 指 下 列 各 款 收 容 人 : 受 羈 押 之 刑 事 被 告 死 刑 待 執 行 處 徒 刑 拘 役 及 易 服 勞 役 之 受 刑 人 受 戒 治 人 受 觀 察 勒 戒 人 受 強 制 工 作 處 分 人 刑 前 強 制 治 療 受 處 分 人 及 受 感 化 教 育 人 受 管 收 人 保 護 事 件 少 年 四 前 點 第 一 款 之 收 容 人 有 事 實 足 認 為 有 暴 行 逃 亡 或 自 殺 之 虞, 急 迫 時 得 施 用 戒 具, 並 應 即 時 函 報 繫 屬 法 院 或 檢 察 官 核 准 前 點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收 容 人 有 脫 逃 自 殺 暴 行 或 其 他 擾 亂 秩 序 行 為 之 虞 時, 得 施 用 戒 具 前 點 第 五 款 之 收 容 人 有 瘋 狂 或 酗 酒 泥 醉 自 殺 暴 行 或 鬥 毆 及 其 他 認 為 必 須 救 護 或 有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時, 得 施 用 戒 具 五 施 用 戒 具 應 由 矯 正 人 員 填 寫 施 用 戒 具 報 告 表 ( 附 表 一 ), 載 明 施 用 事 由 及 施 用 戒 具 之 種 類 數 量, 由 相 關 人 員 核 章 並 簽 註 具 體 意 見, 陳 送 機 關 長 官 核 可 後 實 施

第 三 單 元 相 關 法 規 359 法 務 部 所 屬 各 監 院 所 杜 絕 弊 端 強 化 紀 律 方 案 (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內 部 網 站 公 告 ) 壹 方 案 緣 起 本 部 推 動 獄 政 改 革 工 作 不 遺 餘 力, 在 透 明 化 人 性 化 合 理 化 學 校 化 管 理 政 策 下, 已 逐 步 建 立 起 完 善 先 進 的 犯 罪 矯 正 制 度, 然 有 鑑 於 好 的 制 度 如 無 法 加 以 有 效 監 督 管 制, 即 易 產 生 弊 端, 使 本 部 全 體 獄 政 工 作 人 員 努 力 之 成 果 毀 於 一 旦, 為 求 杜 絕 弊 端 強 化 紀 律, 特 訂 定 本 方 案 貳 方 案 目 標 藉 由 檢 討 如 何 防 杜 職 員 貪 瀆 防 杜 凌 虐 人 犯 防 杜 違 禁 物 品 流 入 防 杜 醫 療 合 作 社 及 其 他 業 務 弊 端 等 方 面, 提 出 各 項 積 極 的 作 法, 以 達 預 防 於 事 先 消 弭 於 無 形 之 杜 絕 弊 端 強 化 紀 律 效 果 參 方 案 內 容 一 職 員 貪 瀆 行 為 之 防 杜 灌 輸 法 治 觀 念 及 守 法 精 神 各 監 院 所 應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常 年 教 育 機 會, 向 管 教 人 員 講 解 貪 瀆 不 法 行 為 之 責 任 與 後 果, 培 養 其 正 確 的 法 治 觀 念 及 守 法 精 神 本 部 矯 治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各 班 期 課 程 中, 應 增 開 監 院 所 職 員 易 有 的 貪 瀆 不 法 行 為 課 程 ( 貪 實 例 ), 使 受 訓 學 員 知 所 警 惕 加 強 監 督 考 核 加 強 監 院 所 首 長 及 各 級 主 管 之 監 督 及 考 核 責 任, 對 屬 員 平 時 品 德 生 活 及 操 守 應 深 入 瞭 解, 嚴 密 查 察 考 核, 如 發 現 生 活 違 常 者, 應 予 以 規 勸, 倘 有 違 法 貪 瀆 等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應 即 依 法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若 同 一 機 關 在 同 一 年 度 內 發 生 有 屬 員 品 德 操 守 不 良 等 重 大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達 二 件 以 上 嚴 重 影 響 機 關 聲 譽 者, 首 長 將 予 檢 討 調 整 職 務, 讓 科 室 主 管 亦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360 監 獄 學 - 金 鑰 監 院 所 首 長 對 所 屬 科 室 主 管, 經 考 核 認 有 工 作 懈 怠 生 活 違 常 及 有 貪 瀆 傾 向 或 跡 向 者, 應 即 陳 報 或 簽 報,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調 整 為 非 主 管 職 務 或 調 整 其 服 務 機 關 全 面 實 施 檢 身 工 作 凡 進 出 戒 護 區 之 人 員, 除 法 務 部 體 系 以 外 獲 准 進 入 之 人 員 外, 一 律 檢 身, 作 成 紀 錄. 各 監 院 所 應 於 戒 護 區 外, 設 置 專 用 櫥 櫃, 專 供 管 理 員 放 置 方 物 管 理 員 之 香 煙 打 火 機 現 金 應 有 適 當 之 限 額 各 監 院 所 可 於 戒 護 區 外 之 適 當 地 點, 斟 酌 設 置 更 衣 室, 供 管 理 員 上 下 班 時 更 衣 使 用 各 監 院 所 除 應 落 實 職 員 進 出 戒 護 區 檢 身 工 作 外, 並 每 週 至 少 一 次 不 定 期 由 副 首 長 或 秘 書 會 同 政 風 室 人 員 對 戒 護 區 內 職 員 休 息 室 置 物 櫃 實 施 突 擊 檢 查 強 化 接 見 監 聽 與 錄 音 為 達 防 杜 職 員 貪 瀆 行 為 發 生, 各 監 院 所 戒 護 科 ( 課 組 ) 應 配 合 政 風 室 人 員 對 人 犯 與 家 屬 接 見 ( 含 特 別 接 見 ) 實 施 監 聽, 將 人 犯 與 家 屬 之 談 話 內 容 全 程 錄 音 存 證, 於 每 日 接 見 完 畢 後 由 協 助 監 聽 之 政 風 室 人 員 攜 回 複 聽, 作 為 紀 錄 管 制 循 預 算 編 列 方 式 擴 充 各 監 院 所 接 見 室 ( 含 特 別 接 見 室 ) 監 聽 設 置, 採 多 人 可 同 時 操 作 監 聽 並 採 各 組 對 講 機 可 同 步 全 程 錄 音 之 方 式 辦 理 出 監 ( 院 所 ) 人 問 卷 調 查 與 個 別 談 話 各 監 院 所 定 期 辦 理 出 監 ( 院 所 ) 人 問 卷 調 查 工 作, 並 責 成 副 首 長 秘 書 或 政 風 室 人 員 每 日 與 出 監 ( 院 所 ) 人 個 別 談 話, 瞭 解 監 院 所 內 是 否 有 貪 瀆 不 法 情 事 發 揮 視 察 功 能 本 部 各 區 視 察 人 員, 將 不 定 時 前 往 轄 區 內 各 監 院 所 實 施 突 擊 檢 查, 如 接 獲 有 重 大 貪 瀆 不 法 之 情 報, 認 有 必 要 時, 經 報 明 監 所 司 司 長 後, 得 抽 調 他 監 所 之 機 動 員 額 警 力 支 援 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