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关 于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根 据 公 司 法 规 定,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指 虽 不 一 定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但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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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答 复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的 专 题 报 告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根 据 贵 公 司 关 于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的 要 求,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国 元 证 券 主 办 券 商 ) 作 为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天 勤 盛 创 或 公 司 ) 股 票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主 办 券 商,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认 真 履 行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会 同 公 司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律 师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师 ), 针 对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了 核 查 天 勤 盛 创 和 国 元 证 券 出 具 了 关 于 答 复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的 专 题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专 题 报 告 ),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安 徽 天 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转 让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关 于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申 请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转 让 反 馈 意 见 之 专 项 核 查 说 明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核 查 说 明 ), 公 司 已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对 其 本 次 所 提 供 材 料 及 本 回 复 所 涉 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现 结 合 各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的 核 查 意 见, 将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如 下 :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1 公 司 股 东 卫 道 燕 系 控 股 股 东 王 宗 亚 之 配 偶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核 查 :(1) 将 实 际 控 制 人 认 定 为 王 宗 亚 的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合 理 (2) 根 据 核 查 结 果, 补 充 披 露 实 际 控 制 人 投 资 的 企 业 情 况, 并 对 是 否 构 成 同 业 竞 争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 关 于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根 据 公 司 法 规 定,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指 虽 不 一 定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但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细 则 ( 试 行 ) 规 定,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指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能 够 支 配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经 核 查, 王 宗 亚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3,025,000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60.50%, 系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此 外, 王 宗 亚 系 合 肥 恒 讯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恒 讯 投 资 )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且 通 过 持 有 恒 讯 投 资 32.00% 的 财 产 份 额, 间 接 控 制 公 司 25.00% 的 股 份, 合 计 能 够 控 制 公 司 85.50% 的 表 决 权 卫 道 燕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225,000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4.50% 王 宗 亚 及 卫 道 燕 合 计 控 制 天 勤 盛 创 90.00% 的 表 决 权 经 核 查, 王 宗 亚 与 卫 道 燕 系 夫 妻 关 系, 天 勤 盛 创 系 王 宗 亚 卫 道 燕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基 于 此 法 律 关 系, 认 定 王 宗 亚 卫 道 燕 为 天 勤 盛 创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认 为, 认 定 王 宗 亚 卫 道 燕 为 公 司 的 共 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依 据 充 分 合 理 关 于 对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已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一 章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股 权 结 构 之 ( 二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中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王 宗 亚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3,025,000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60.50%, 系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此 外, 王 宗 亚 系 恒 讯 投 资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且 通 过 持 有 恒 讯 投 资 32.00% 的 财 产 份 额, 间 接 控 制 公 司 25.00% 的 股 份, 合 计 能 够 控 制 公 司 85.50% 的 表 决 权 卫 道 燕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225,000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4.50% 王 宗 亚 及 卫 道 燕 合 计 控 制 天 勤 盛 创 90.00% 的 表 决 权 王 宗 亚 与 卫 道 燕 系 夫 妻 关 系, 天 勤 盛 创 系 王 宗 亚 卫 道 燕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基 于 此 法 律 关 系, 认 定 王 宗 亚 卫 道 燕 为 天 勤 盛 创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王 宗 亚 先 生,1973 年 9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专 科 学 历 1999 年 5 月 至 2010 年 4 月, 就 职 于 安 徽 爱 普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2010 年 4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安 徽 政 采,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2015 年 7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天 勤 有 限,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2016 年 3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天 勤 盛 创, 担 任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其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2016 年 3 月 至 2019 年 3 月 卫 道 燕 女 士,1979 年 7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专 科 学 历 2010 年 4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天 勤 有 限, 担 任 人 力 资 源 文 员 ;2016 年 3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天 勤 盛 创, 担 任 采 购 部 文 员 ( 二 ) 实 际 控 制 人 投 资 的 企 业 情 况 及 与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说 明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专 题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实 际 控 制 人 卫 道 燕 除 持 有 天 勤 盛 创 股 权 外, 未 投 资 任 何 其 他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人 王 宗 亚 投 资 企 业 情 况 如 下 : 1 安 徽 中 园 永 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徽 中 园 ) 安 徽 中 园 成 立 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住 所 为 合 肥 市 高 新 区 徽 商 城 市 庭 院 3 栋 904, 经 营 范 围 为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推 广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 软 件 开 发, 计 算 机 技 术 培 训, 应 用 软 件 服 务, 基 础 软 件 服 务 ; 承 办 展 览 展 示 活 动 会 议 服 务 ; 销 售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辅 助 设 备 化 妆 品 服 装 ; 租 赁 计 算 机 通 讯 设 备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安 徽 中 园 由 北 京 中 园 永 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王 宗 亚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目 前 王 宗 亚 持 有 安 徽 中 园 40% 股 权, 北 京 中 园 永 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安 徽 中 园 60% 股 权 安 徽 中 园 的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董 峰, 监 事 为 汪 玲 根 据 安 徽 中 园 提 供 的 开 户 银 行 为 徽 商 银 行 合 肥 蒙 城 路 支 行 出 具 的 徽 商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交 易 对 账 单, 截 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止, 该 账 户 发 生 额 和 余 额 为 0 元 安 徽 中 园 目 前 尚 未 开 展 经 营 业 务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三 章 公 司 治 理 之 五 同 业 竞 争 之 ( 一 )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的 核 查 结 果 及 对 上 述 事 实 的 核 查,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认 为, 安 徽 中 园 与 天 勤 盛 创 不 构 成 同 业 竞 争 2 安 徽 久 其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徽 久 其 ) 安 徽 久 其 成 立 于 2004 年 11 月 25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住 所 为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长 江 西 路 669 号 软 件 园 3-303 室, 经 营 范 围 为 计 算 机 软 件 开 发 销 售 ; 计 算 机 硬 件 及 网 络 系 统 仪 器 仪 表 印 刷 板 电 路 的 技 术 开 发 咨 询 转 让 服 务 ; 承 接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工 程, 机 房 成 套 设 备 安 装, 计 算 机 维 修 ; 企 业 管 理 信 息 咨 询 ; 金 属 材 料 建 材 装 饰 材 料 机 械 设 备 化 工 产 品 ( 除 危 险 品 ) 五 金 交 电 针 纺 织 品 的 销 售 ; 监 控 系 统 及 电 子 声 像 系 统 的 设 计 安 徽 久 其 股 权 结 构 为 王 钰 持 有 40% 股 权 王 宗 亚 持 有 40% 股 权 王 保 华 持 有 20% 股 权 安 徽 久 其 的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王 钰 安 徽 久 其 目 前 处 于 吊 销 状 态 且 长 期 未 经 营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三 章 公 司 治 理 之 五 同 业 竞 争 之 ( 一 )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的 核 查 结 果 及 对 上 述 事 实 的 核 查,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认 为, 安 徽 久 其 与 天 勤 盛 创 不 构 成 同 业 竞 争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认 为, 实 际 控 制 人 王 宗 亚 卫 道 燕 对 外 投 资 的 企 业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由 于 重 新 认 定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原 公 开 披 露 的 文 件 中 涉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表 述 已 全 部 予 以 更 正, 具 体 文 件 有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报 告 2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曾 存 在 股 份 代 持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核 查 股 份 代 持 的 原 因 解 除 过 程, 并 对 公 司 股 权 是 否 存 在 纠 纷 是 否 明 晰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挂 牌 条 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 天 勤 盛 创 的 股 份 代 持 原 因 及 解 除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就 天 勤 盛 创 历 史 上 存 在 的 股 份 代 持 的 形 成 变 更 解 除 及 原 因 等 作 出 如 下 核 查 : 1 通 过 访 谈 实 际 出 资 人 名 义 股 东 的 方 式, 核 查 了 股 份 代 持 的 形 成 变 更 解 除 的 原 因 及 过 程 ; 2 通 过 查 阅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股 东 签 署 的 委 托 持 股 解 除 协 议, 核 查 了 股 份 代 持 的 解 除 过 程 ; 3 通 过 查 阅 相 关 汇 款 凭 证 作 为 间 接 佐 证 股 份 代 持 的 事 实 证 据 ; 4 通 过 查 验 实 际 出 资 人 名 义 股 东 出 具 的 确 认 函, 确 认 股 份 代 持 的 事 实, 代 持 还 原 后 的 股 份 权 属 清 晰, 无 任 何 纠 纷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认 为, 天 勤 盛 创 曾 存 在 的 股 份 代 持 已 清 理 完 毕,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真 实 有 效,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无 权 属 争 议 纠 纷,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 二 ) 安 徽 政 采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徽 政 采 ) 的 股 份 代 持 原 因 及 解 除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就 股 份 代 持 的 形 成 解 除 及 原 因 等 作 出 如 下 核 查 : 1 通 过 访 谈 实 际 出 资 人 名 义 股 东 的 方 式, 核 查 了 股 份 代 持 的 形 成 解 除 的 原 因 及 过 程 ; 2 通 过 查 阅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股 东 签 署 的 委 托 持 股 解 除 协 议, 核 查 了 股 份 代 持 的 解 除 过 程 ; 3 通 过 查 阅 相 关 汇 款 凭 证 作 为 间 接 佐 证 股 份 代 持 的 事 实 证 据 ; 4 通 过 查 验 实 际 出 资 人 名 义 股 东 出 具 的 确 认 函, 确 认 股 份 代 持 的 事 实, 代 持 还 原 后 的 股 份 权 属 清 晰, 无 任 何 纠 纷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认 为, 安 徽 政 采 曾 存 在 的 股 份 代 持 已 清 理 完 毕, 历 次 股 权 变 动 真 实 有 效,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无 权 属 争 议 纠 纷,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3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技 术 委 托 开 发 合 同 的 合 作 方 式 权 属 划 分 等, 并 对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 公 司 技 术 委 托 开 发 合 同 的 合 作 方 式 权 属 划 分 情 况 经 查 询 公 司 的 研 发 合 同 并 询 问 研 发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的 有 关 人 员 可 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将 少 量 研 发 项 目 交 由 外 部 单 位 完 成 的 情 形, 即 存 在 委 外 研 发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一 共 签 订 了 三 个 委 托 研 发 合 同,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合 同 对 方 签 订 日 期 主 要 内 容 及 价 款 1 2 3 安 徽 星 服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4 年 8 月 4 日 北 京 中 道 实 伟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4 年 7 月 28 日 安 徽 象 形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6 月 16 日 天 勤 有 限 委 托 其 进 行 审 计 项 目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总 金 额 按 实 际 费 用 确 定 天 勤 有 限 委 托 其 进 行 专 项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总 金 额 10 万 元 天 勤 有 限 委 托 其 研 究 开 发 天 勤 盛 创 数 据 中 心 项 目, 合 同 总 金 额 15 万 元 履 行 情 况 履 行 完 毕 履 行 完 毕 履 行 完 毕 合 同 主 体 天 勤 有 限 天 勤 有 限 天 勤 有 限 2014 年 8 月 4 日, 公 司 与 安 徽 星 服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项 目 技 术 开 发 外 包 合 同, 合 同 内 容 为 : 公 司 采 购 外 部 开 发 劳 务, 合 同 对 方 按 照 公 司 提 供 的 开 发 平 台 框 架 设 计 文 档 数 据 库 文 档 等 资 料 进 行 代 码 的 编 写, 不 涉 及 创 造 性 的 开 发 活 动 合 同 价 款 按 照 服 务 时 间 与 服 务 价 格 确 定 因 对 方 服 务 质 量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经 双 方 商 定, 该 合 同 于 2014 年 9 月 终 止, 公 司 付 给 对 方 5.50 万 元 劳 务 报 酬 该 合 同 履 行 不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纠 纷 2014 年 7 月 28 日, 公 司 与 北 京 中 道 实 伟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安 徽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性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为 : 实 现 拍 租 系 统 与 非 税 系 统 的 接 口, 引 入 地 图 管 理 系 统 和 技 术 管 理 部 分 的 开 发, 最 终 完 成 数 据 对 接, 实 现 地 图 上 的 数 据 展 示 和 查 询 该 项 目 的 合 作 方 式 为 : 公 司 提 供 该 研 发 项 目 必 要 的 系 统 调 研 设 计 开 发 测 试 安 装 和 培 训 有 关 资 料 和 文 件, 不 参 与 具 体 的 研 究 论 证 代 码 开 发 等 主 要 研 发 环 节, 即 主 要 由 受 托 方 完 成 开 发 工 作 该 合 同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的 约 定 为 公 司 所 有,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双 方 不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纠 纷

2014 年 6 月 16 日, 公 司 与 安 徽 象 形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开 发 ( 委 托 ) 合 同, 合 同 内 容 为 : 建 立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以 及 数 据 中 心 数 据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该 项 目 的 合 作 方 式 为 : 公 司 提 供 该 研 发 项 目 必 要 的 设 备 清 单 数 据 资 料 报 表 需 求 设 计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不 参 与 具 体 的 研 究 论 证 代 码 开 发 等 主 要 研 发 环 节, 即 由 受 托 方 在 其 自 身 的 基 础 平 台 上 完 成 主 要 开 发 工 作 合 同 约 定 天 勤 盛 创 拥 有 该 项 研 发 成 果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双 方 不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纠 纷 综 上 所 述,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技 术 委 托 开 发 合 同 对 合 作 方 式 知 识 产 权 的 约 定 归 属 均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符 合 当 事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合 同 的 内 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存 在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的 风 险 ; 技 术 委 托 开 发 合 同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天 勤 盛 创 所 有, 不 存 在 影 响 权 属 的 法 律 风 险 ( 二 ) 公 司 具 有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公 司 是 一 家 专 注 于 我 国 电 子 政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商, 主 要 致 力 于 政 府 审 计 信 息 化 财 政 信 息 化 等 电 子 政 务 领 域, 为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银 行 企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信 息 化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运 维 服 务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软 硬 件 销 售 等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均 独 立 设 有 研 发 部, 主 要 职 责 为 软 件 产 品 的 设 计 研 发 以 及 基 础 技 术 研 究 等 目 前, 研 发 部 各 类 研 发 人 员 10 人,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6 人 公 司 现 有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5 人, 分 别 为 马 明 杨 扬 段 恒 涛 廖 晶 金 窦 举 勇 公 司 自 主 研 发 的 课 题 主 要 来 源 于 客 户 及 行 业 需 求, 由 研 发 部 在 通 过 了 解 分 析 整 理 用 户 或 行 业 需 求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评 审 专 家 小 组 对 需 求 进 行 评 审 及 后 续 跟 踪 研 究 设 计 开 发 测 试 研 发 部 以 客 户 需 求 分 析 为 基 础, 同 时 结 合 对 电 子 政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领 域 变 化 趋 势 的 研 究, 拟 定 公 司 新 产 品 研 发 及 原 有 产 品 升 级 计 划, 并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开 展 并 完 成 具 体 产 品 或 项 目 的 开 发 工 作 此 外,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存 在 少 量 的 委 外 研 发 ( 详 细 情 况 见 本 回 答 第 一 部 分 ) 委 外 研 发 费 用 占 研 发 费 用 比 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计 入 当 期 研 发 费 用 的 委 外 研 发 金 额 9.71 20.50 研 发 费 用 总 额 197.25 192.47 占 比 4.92% 10.65%

注 :2014 年 7 月 28 日, 公 司 与 北 京 中 道 实 伟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安 徽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性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项 目,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10 万 元 该 合 同 于 2015 年 1 月 履 行 完 毕, 扣 除 增 值 税 后 计 入 2015 年 度 的 研 发 费 用 金 额 为 9.71 万 元 2015 年 度, 公 司 未 签 订 新 的 委 托 研 发 合 同 由 上 表 可 知, 公 司 发 生 的 委 外 研 发 规 模 较 小, 公 司 主 要 的 研 发 任 务 仍 由 公 司 自 有 的 研 发 部 门 完 成 公 司 研 发 部 现 已 完 成 16 项 软 件 产 品 的 研 发 并 已 取 得 相 应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其 中 5 项 软 件 产 品 已 经 取 得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上 述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人 均 为 本 公 司 或 者 子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名 称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号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取 得 方 式 权 利 范 围 著 作 权 人 天 勤 盛 创 审 计 数 据 中 心 系 统 V1.0 2015SR177197 2014-08-26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天 勤 盛 创 投 资 审 计 管 理 系 统 V1.0 2015SR118704 2015-04-30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天 勤 盛 创 投 资 审 计 信 息 系 统 V1.0 2015SR117188 2015-04-30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天 勤 盛 创 投 资 审 计 作 业 系 统 V1.0 2015SR114395 2015-04-30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数 字 化 财 政 审 计 分 析 系 统 V3.1 2013SR091063 2012-11-29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天 勤 盛 创 数 据 综 合 审 计 软 件 V1.0 2013SR091058 2012-11-18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数 字 化 审 计 分 析 系 统 V3.0 数 字 化 社 保 审 计 分 析 系 统 V3.1 天 勤 盛 创 视 频 监 控 软 件 V1.0 2013SR091011 2012-10-25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2013SR090367 2012-12-19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2013SR090348 2012-11-30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天 勤 盛 创 审 计 工 作 平 台 软 件 V1.0 2013SR090150 2012-09-06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天 勤 有 限 政 采 CMS 门 户 管 理 系 统 V1.0 政 采 产 权 交 易 系 统 V1.1 2013SR090622 2012-10-20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安 徽 政 采 2013SR090351 2012-09-13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安 徽 政 采 13 政 采 项 目 交 易 平 2013SR090268 2012-12-13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安 徽 政 采

14 15 16 台 系 统 V1.0 政 采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评 审 系 统 V3.5 2013SR093219 2012-11-29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安 徽 政 采 政 采 专 家 库 管 理 系 统 V1.0 政 采 协 议 抽 取 系 统 V1.0 2013SR090354 2012-11-23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安 徽 政 采 2013SR090129 2012-08-24 原 始 取 得 全 部 权 利 安 徽 政 采 上 述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全 部 为 自 主 研 发 所 得, 其 中 已 有 5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转 化 为 软 件 产 品 并 申 请 了 相 应 的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目 前 主 要 应 用 于 公 司 政 府 采 购 系 统 和 政 府 审 计 系 统 2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序 号 软 件 产 品 名 称 证 书 号 发 证 日 期 有 效 期 申 请 企 业 1 天 勤 盛 创 审 计 工 作 平 台 软 件 V1.0 皖 DGY-2014-0255 2014 年 8 月 25 日 五 年 天 勤 有 限 2 天 勤 盛 创 数 据 综 合 审 计 软 件 V1.0 皖 DGY-2014-0743 2014 年 12 月 18 日 五 年 天 勤 有 限 3 政 采 专 家 库 管 理 系 统 V1.0 皖 DGY-2014-0096 2014 年 6 月 17 日 五 年 安 徽 政 采 4 政 采 CMS 门 户 管 理 系 统 V1.0 皖 DGY-2015-0003 2015 年 2 月 11 日 五 年 安 徽 政 采 5 政 采 项 目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V1.0 皖 DGY-2015-0004 2015 年 2 月 11 日 五 年 安 徽 政 采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拥 有 完 整 的 研 发 流 程 独 立 的 研 发 部 门 经 验 丰 富 的 研 发 团 队 以 及 与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研 发 成 果,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能 够 满 足 企 业 的 经 营 需 要 4 关 于 股 份 支 付 报 告 期 公 司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对 经 营 业 绩 影 响 较 大 (1) 请 公 司 披 露 股 权 激 励 政 策 具 体 内 容 或 相 关 合 同 条 款 ;(2)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对 股 权 激 励 政 策 的 实 施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1 号 -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要 求 以 及 实 施 要 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同 时 对 股 份 支 付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的 核 算 是 否 合 理 及 是 否 符 合 准 则 规 定, 对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在 经 常 性 损 益 或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列 示, 是 否 符 合 证 监 会 发 布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问 答 第 1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4)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各 事 项

回 复 ( 一 )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具 体 事 项 经 查 阅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召 开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与 合 肥 恒 讯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签 订 的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可 知, 合 肥 恒 讯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系 公 司 为 激 励 核 心 经 营 团 队 而 设 立 的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全 体 合 伙 人 均 为 公 司 员 工 此 次 股 权 激 励 以 持 股 平 台 向 公 司 增 资 形 式 完 成, 具 体 由 合 肥 恒 讯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货 币 1,250,000.00 元 认 缴 公 司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250,000.00 元, 每 股 1 元 增 资 协 议 不 涉 及 业 绩 目 标 服 务 期 限 等 有 关 股 权 激 励 的 行 权 条 件 ( 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1 号 -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要 求 股 份 支 付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取 职 工 和 其 他 方 提 供 服 务 而 授 予 权 益 工 具 或 者 承 担 以 权 益 工 具 为 基 础 确 定 的 负 债 的 交 易 股 份 支 付 分 为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和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1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取 服 务 以 股 份 或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作 为 对 价 进 行 结 算 的 交 易 2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取 服 务 承 担 以 股 份 或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的 交 付 现 金 或 其 他 资 产 义 务 的 交 易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认 为, 此 次 增 资 涉 及 的 股 东 在 股 权 激 励 时 均 为 公 司 的 员 工, 是 为 激 励 核 心 经 营 团 队 而 发 生 的, 股 份 价 格 为 每 股 1 元 低 于 公 司 股 份 公 允 价 值 ( 见 下 述 (3) 回 复 ), 属 于 为 换 取 职 工 服 务 的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股 份 支 付 的 相 关 要 求 以 及 实 施 要 件 ( 三 ) 股 份 支 付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情 况 对 于 授 予 职 工 持 股 平 台 的 股 份, 其 公 允 价 值 参 考 同 期 外 部 投 资 者 赵 鸿 徐 亮 的 入 股 价 格 每 股 2.78 元 来 确 定 ( 根 据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修 改 后 章 程 以 及 外 部 投 资 者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增 资 协 议, 赵 鸿 徐 亮 分 别 以 695,000.00 元 认 缴 出 资 250,000.00 元, 差 额 部 分 计 入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以 此 计 算 得 出, 其 投 资 价 格 为 2.78 元 / 股, 因 2015 年 仅 有 上 述 两 位 外 部 投 资 者, 且 两 次 增 资 的

时 间 都 发 生 在 11 月 份, 时 间 间 隔 较 短, 因 此 按 此 价 格 作 为 外 部 投 资 者 的 公 允 价 格 计 算 股 份 支 付 的 金 额 )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认 为, 公 司 对 股 份 支 付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是 充 分 的, 价 格 是 公 允 的 ( 四 )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核 算 事 项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股 份 支 付 对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会 计 处 理 事 项 的 规 定 : 企 业 应 当 在 等 待 期 内 的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将 取 得 职 工 或 其 他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同 时 确 认 所 有 者 权 益 或 负 债 因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员 工 服 务 于 本 公 司, 公 司 依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股 份 支 付 处 理 原 则, 按 照 员 工 实 际 认 购 的 股 份 计 算 确 认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2,225,000.00(125 万 股 *(2.78-1)) 元, 计 入 2015 年 资 本 公 积 2,225,000.00 元, 同 时 计 入 当 期 管 理 费 用 2,225,000.00 元 上 述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使 得 当 期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较 大 减 少 公 司 当 年 的 利 润 金 额, 但 是 对 公 司 未 来 业 绩 不 会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 五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事 项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逐 一 核 对 了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问 答 第 1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定 义 以 及 范 围,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是 指 公 司 发 生 的 与 经 营 业 务 无 直 接 关 系, 以 及 虽 与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但 由 于 其 性 质 金 额 或 发 生 频 率, 影 响 了 真 实 公 允 地 反 映 公 司 正 常 盈 利 能 力 的 各 项 收 入 支 出 上 述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实 则 为 公 司 为 了 激 励 核 心 经 营 团 队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从 本 质 上 来 说, 是 职 工 薪 酬 的 体 现, 属 于 正 常 的 管 理 费 用, 不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为 经 常 性 损 益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认 为,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政 策 的 实 施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1 号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要 求 以 及 实 施 要 件 ;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的 核 算 符 合 准 则 规 定,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在 经 常 性 损 益 列 示, 符 合 证 监 会 发 布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问 答 第 1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相 关 规 定

有 关 于 股 份 支 付 的 相 关 事 项 已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一 章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股 权 结 构 之 ( 三 )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的 持 股 情 况 部 分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1)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具 体 事 项 根 据 此 次 股 权 激 励 有 关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增 资 协 议 等 文 件 可 知, 恒 讯 投 资 系 公 司 为 激 励 核 心 经 营 团 队 而 设 立 的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全 体 合 伙 人 均 为 公 司 员 工 此 次 股 权 激 励 以 持 股 平 台 以 向 公 司 增 资 形 式 完 成, 具 体 由 恒 讯 投 资 以 货 币 1,250,000.00 元 认 缴 公 司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250,000.00 元, 每 股 1 元 增 资 协 议 不 涉 及 业 绩 目 标 服 务 期 限 等 有 关 股 权 激 励 的 行 权 条 件 (2)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1 号 -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要 求 股 份 支 付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取 职 工 和 其 他 方 提 供 服 务 而 授 予 权 益 工 具 或 者 承 担 以 权 益 工 具 为 基 础 确 定 的 负 债 的 交 易 股 份 支 付 分 为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和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此 次 增 资 涉 及 的 股 东 在 股 权 激 励 时 均 为 公 司 的 员 工, 股 权 激 励 是 为 激 励 核 心 经 营 团 队 而 发 生 的,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股 份 支 付 的 相 关 要 求 以 及 实 施 要 件 (3) 股 份 支 付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情 况 对 于 授 予 职 工 持 股 平 台 的 股 份, 其 公 允 价 值 参 考 同 期 外 部 投 资 者 赵 鸿 徐 亮 的 入 股 价 格 每 股 2.78 元 来 确 定 ( 根 据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修 改 后 章 程 以 及 外 部 投 资 者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增 资 协 议, 赵 鸿 徐 亮 分 别 以 695,000.00 元 认 缴 出 资 250,000.00 元, 差 额 部 分 计 入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以 此 计 算 得 出, 其 投 资 价 格 为 2.78 元 / 股, 因 2015 年 仅 有 上 述 两 位 外 部 投 资 者, 且 两 次 增 资 的 时 间 都 发 生 在 11 月 份, 时 间 间 隔 较 短, 因 此 按 此 价 格 作 为 外 部 投 资 者 的 公 允 价 格 计 算 股 份 支 付 的 金 额 ) 公 司 对 股 份 支 付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是 充 分 的, 价 格 是 公 允 的 (4)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核 算 事 项 因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员 工 服 务 于 本 公 司, 公 司 依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股 份 支 付 处 理

原 则, 按 照 员 工 实 际 认 购 的 股 份 计 算 确 认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2,225,000.00(125 万 股 *(2.78-1)) 元, 计 入 2015 年 资 本 公 积 2,225,000.00 元, 同 时 计 入 当 期 管 理 费 用 2,225,000.00 元 上 述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使 得 当 期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较 大 减 少 公 司 当 年 的 利 润 金 额, 但 是 对 公 司 未 来 业 绩 不 会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5)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事 项 根 据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问 答 第 1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定 义 以 及 范 围,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是 指 公 司 发 生 的 与 经 营 业 务 无 直 接 关 系, 以 及 虽 与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但 由 于 其 性 质 金 额 或 发 生 频 率, 影 响 了 真 实 公 允 地 反 映 公 司 正 常 盈 利 能 力 的 各 项 收 入 支 出 上 述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实 则 为 公 司 为 了 激 励 核 心 经 营 团 队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从 本 质 上 来 说, 是 职 工 薪 酬 的 体 现, 属 于 正 常 的 管 理 费 用, 不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为 经 常 性 损 益 综 上,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政 策 的 实 施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1 号 股 份 支 付 相 关 要 求 以 及 实 施 要 件 ;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的 核 算 符 合 准 则 规 定, 股 权 激 励 费 用 在 经 常 性 损 益 列 示, 符 合 证 监 会 发 布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问 答 第 1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相 关 规 定 5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全 面 核 查 报 告 期 及 期 后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以 及 公 司 其 他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形,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回 复 ( 一 ) 对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履 行 的 核 查 程 序 (1)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对 关 联 方 的 界 定, 确 定 关 联 方 范 围 (2) 结 合 预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应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付 款 等 资 产 负 债 类 科 目 核 查 公 司 的 往 来 挂 账 是 否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以 及 公 司 其 他 关 联 方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情 况 (3) 核 查 存 在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系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款 项, 并 结 合 公 司 的 业

务 情 况 核 实 合 理 性 必 要 性 等 ( 二 )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经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 报 告 期 后 至 本 专 题 报 告 回 复 之 日, 公 司 未 发 生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形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关 联 方 期 末 应 收 款 项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其 他 应 收 款 ( 账 面 余 额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王 宗 亚 40.00 陆 善 政 8.00 陈 志 文 5.00 合 计 48.00 5.00 (2) 关 联 方 应 收 款 项 发 生 额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关 联 方 名 称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借 款 本 期 归 还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王 宗 亚 275.00 235.00 40.00 王 保 华 140.00 140.00 卫 道 燕 95.68 95.68 陆 善 政 8.00 8.00 陈 志 文 5.00 5.00 关 联 方 名 称 2014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借 款 本 期 归 还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王 宗 亚 71.00 71.00 卫 峰 18.00 18.00 陈 志 文 5.00 5.00 上 述 王 宗 亚 陆 善 政 欠 款 已 分 别 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 2016 年 3 月 26 日 归 还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以 及 公 司 其 他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形, 但 已 于 主 办 券 商 内 核 会 议 前 归 还 完 毕, 报 告 期 后 未 再 发 生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及 期 后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以 及 公 司 其 他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形 已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章 公 司 财 务 之 六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重 大 关 联 方 交 易 情 况 之 ( 二 )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部 分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以 及 公 司 其 他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形, 但 已 于 主 办 券 商 内 核 会 议 前 归 还 完 毕, 报 告 期 后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不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6 报 告 期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较 大 请 公 司 结 合 业 务 特 点 业 务 开 展 方 式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等 分 析 并 披 露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较 大 的 原 因 及 其 合 理 性 ;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就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的 真 实 性 与 合 理 性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一 ) 公 司 结 合 业 务 特 点 业 务 开 展 方 式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等 分 析 并 披 露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较 大 的 原 因 及 其 合 理 性 报 告 期,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发 生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222.50 - 研 发 费 用 197.25 192.47 职 工 薪 酬 101.99 104.92 办 公 费 15.73 27.14 房 租 水 电 燃 气 费 27.54 20.89 中 介 费 15.15 - 会 议 费 6.13 13.84 税 费 3.86 3.34 交 通 费 3.18 3.92 招 待 费 1.57 0.55 通 讯 费 1.19 1.48 折 旧 费 3.02 2.25 其 他 0.57 9.53 合 计 599.67 380.33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管 理 费 用 主 要 由 研 发 费 用 职 工 薪 酬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等 构 成 管 理 费 用 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增 加 了 219.34 万 元, 增 幅 为 57.67%, 主 要 系 公 司 因 股 份 支 付 计 提 了 222.50 万 元 的 管 理 费 用, 扣 除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后, 两 年 管 理 费 用 发 生 额 相 当 股 份 支 付 情 况 详 见 问 题 一 相 关 回 复 除 此 之 外, 管 理 费 用 主 要 系 研 发 费 用 职 工 薪 酬 构 成 研 发 费 用 主 要 系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研 发 数 据 系 统 及 对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二 次 开 发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系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的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福 利 费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由 上 表 可 知,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管 理 费 用 中 的 研 发 费 用 和 职 工 薪 酬 未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公 司 近 两 年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度 增 长 率 (%) 2014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 万 元 ) 599.67 36.58 380.33 扣 除 股 份 支 付 影 响 的 管 理 费 用 ( 万 元 ) 377.17-0.83 380.33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1,778.62-1.27 1,801.24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 33.72-21.11 扣 除 股 份 支 付 影 响 的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 21.21-21.11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1.11% 和 33.72%, 占 比 较 上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系 2015 年 度 公 司 因 股 份 支 付 计 提 了 大 额 的 管 理 费 用 所 致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扣 除 股 份 支 付 影 响 的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1.11% 21.21%, 未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的 金 额 较 大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特 点 相 关,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公 司 是 一 家 专 注 于 我 国 电 子 政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商, 主 要 致 力 于 政 府 审 计 信 息 化 财 政 信 息 化 等 电 子 政 务 领 域, 为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银 行 企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信 息 化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运 维 服 务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软 硬 件 销 售 等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行 业, 该 行 业 属 于 人 才 密 集 型 行 业, 人 力 资 源 技 术 资 源 研 发 资 源 等 是 公 司 开 展 咨 询 实 施 服 务 的 关 键 资 源 因 此, 公 司 的 期 间 费 用 主 要 由 职 工 薪 酬 研 发 支 出 等 构 成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的 管 理 费 用 占 销 售 收 入 比 重 情 况 :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本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 33.72 21.11 本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 扣 除 股 份 支 付 影 响 数 ) 占 收 入 比 (%) 21.21 21.11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 - 27.44 北 京 中 科 江 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 - 25.26 经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的 对 比, 公 司 近 两 年 扣 除 股 份 支 付 影 响 后 的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重 较 同 行 业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特 点 相 吻 合

( 二 ) 履 行 的 核 查 程 序 (1) 结 合 预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应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付 款 等 资 产 负 债 类 科 目 核 查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费 用 挂 账 的 情 况 (2) 将 管 理 费 用 中 的 职 工 薪 酬 折 旧 费 用 等 项 目 与 各 有 关 账 户 进 行 核 对, 分 析 其 勾 稽 关 系 的 合 理 性, 并 作 出 相 应 记 录 ; 分 析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结 合 职 工 薪 酬 实 际 发 放 情 况 证 实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发 生 的 真 实 性 (3) 计 算 分 析 管 理 费 用 中 各 项 目 发 生 额 及 占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率, 将 本 期 上 期 管 理 费 用 各 主 要 明 细 项 目 作 比 较 分 析, 判 断 其 变 动 的 合 理 性 (4) 检 查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职 工 薪 酬 办 公 费 和 会 议 费 ) 是 否 系 经 营 管 理 中 发 生 或 应 由 公 司 统 一 负 担, 检 查 相 关 费 用 报 销 内 部 管 理 办 法, 是 否 有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支 持 (5) 检 查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中 的 研 发 费 用 是 否 确 系 研 发 项 目 所 发 生, 是 否 有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支 持, 与 公 司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是 否 匹 配 (6) 核 查 公 司 成 本 费 用 归 集 分 配 的 合 理 性, 公 司 成 本 费 用 归 集 明 晰 不 存 在 随 意 分 配 的 情 况 (7) 对 管 理 费 用 实 施 截 止 性 测 试, 以 证 实 管 理 费 用 发 生 额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8) 对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情 况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进 行 比 较, 管 理 费 用 的 发 生 具 有 合 理 性 综 上, 通 过 分 析 公 司 业 务 特 点 业 务 开 展 方 式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及 履 行 的 相 关 核 查 程 序 等,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认 为,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发 生 额 具 备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公 司 已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章 公 司 财 务 之 五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之 ( 二 ) 主 要 费 用 及 变 化 情 况 中 将 管 理 费 用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行 业, 该 行 业 属 于 人 才 密 集 型 行 业, 人 力 资 源 技 术 资 源 研 发 资 源 等 是 公 司 开 展 咨 询 实 施 服 务 的 关 键 资 源 因 此,

公 司 的 期 间 费 用 主 要 由 职 工 薪 酬 研 发 支 出 等 构 成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的 管 理 费 用 占 销 售 收 入 比 重 情 况 :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本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 33.72 21.11 本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 扣 除 股 份 支 付 影 响 数 ) 占 收 入 比 (%) 21.21 21.11 福 建 博 思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 - 27.44 北 京 中 科 江 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 - 25.26 经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的 对 比, 公 司 近 两 年 扣 除 股 份 支 付 影 响 后 的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重 较 同 行 业 处 于 合 理 水 平, 与 公 司 的 业 务 特 点 相 吻 合 二 申 报 文 件 的 相 关 问 题 请 公 司 和 中 介 机 构 知 晓 并 检 查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等 申 报 文 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事 项 : (1) 为 便 于 登 记, 请 以 股 为 单 位 列 示 股 份 数 (2) 请 列 表 披 露 可 流 通 股 股 份 数 量, 检 查 股 份 解 限 售 是 否 准 确 无 误 (3)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归 类 应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国 民 经 济 股 转 系 统 的 行 业 分 类 分 别 列 示 (4) 两 年 一 期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格 式 是 否 正 确 (5)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挂 牌 后 股 票 转 让 方 式 ; 如 果 采 用 做 市 转 让 的, 请 披 露 做 市 股 份 的 取 得 方 式 做 市 商 信 息 (6) 历 次 修 改 的 文 件 均 需 重 新 签 字 盖 章 并 签 署 最 新 日 期 (7) 请 将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修 改 后 的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推 荐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 如 有 ) 等 披 露 文 件 上 传 到 指 定 披 露 位 置, 以 保 证 能 成 功 披 露 和 归 档 (8)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自 申 报 受 理 之 日 起, 即 纳 入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请 知 悉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对 于 报 告 期 内 报 告 期 后 自 申 报 受 理 至 取 得 挂 牌 函 并 首 次 信 息 披 露 的 期 间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9) 请 公 司 及 中 介 机 构 等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检 查 各 自 的 公 开 披 露 文 件 中 是 否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内 容, 若 有, 请 在 相 关 文 件 中 说 明 具 体 情 况 (10) 请 公 司 及 中 介 机 构 注 意 反 馈 回 复 为 公 开 文 件, 回 复 时 请 斟 酌 披 露 的 方 式 及 内 容, 若 存 在 由 于 涉 及 特 殊 原 因 申 请 豁 免 披 露 的, 请 提 交 豁 免 申 请 (11) 存 在 不 能 按 期 回 复 的, 请 于 到 期 前 告 知 审 查 人 员 并 将 公 司 或 主 办 券 商 盖 章 的 延 期 回 复 申 请 的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审 查 人 员 邮 箱, 并 在 上 传 回 复 文 件 时 作 为 附 件 提 交 回 复 主 办 券 商 已 全 面 检 查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并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了 更 正, 具 体 如 下 : (1) 已 以 股 为 单 位 列 示 股 份 数 (2) 股 份 解 限 售 准 确 无 误 (3)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归 类 已 经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国 民 经 济 股 转 系 统 的 行 业 分 类 分 别 列 示 (4) 两 年 一 期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格 式 正 确 (5) 已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挂 牌 后 股 票 转 让 方 式 (6) 历 次 修 改 的 文 件 已 重 新 签 字 盖 章 并 签 署 最 新 的 日 期 (7) 已 将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修 改 后 的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等 披 露 文 件 上 传 到 指 定 位 置, 以 保 证 能 成 功 披 露 和 归 档 (8) 主 办 券 商 及 拟 挂 牌 公 司 已 知 悉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对 于 报 告 期 内 报 告 期 后 自 申 报 受 理 至 取 得 挂 牌 函 并 首 次 信 息 披 露 的 期 间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项 已 及 时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9) 公 司 及 中 介 机 构 等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已 检 查 各 自 的 公 开 披 露 文 件 的 内 容, 确 认 内 容 一 致 (10) 公 司 及 中 介 机 构 已 对 反 馈 回 复 进 行 反 复 斟 酌, 确 认 不 存 在 因 涉 及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申 请 豁 免 披 露 的 内 容

(11) 公 司 将 按 期 提 交 回 复 除 上 述 问 题 外, 请 公 司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会 计 师 对 照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及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补 充 说 明 是 否 存 在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回 复 公 司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会 计 师 对 照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及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后 确 认, 截 至 本 反 馈 回 复 出 具 之 日, 除 上 述 问 题 外, 公 司 不 存 在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需 要 进 行 补 充 说 明 ( 本 页 以 下 无 正 文 )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答 复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的 专 题 报 告 之 签 章 页 ) 项 目 负 责 人 : 吴 杰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赵 青 王 友 如 杨 帅 李 芬 内 核 专 员 : 文 冬 梅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答 复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的 专 题 报 告 之 签 章 页 ) 安 徽 天 勤 盛 创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