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40: 员 工 在 合 同 期 内 失 踪 的, 企 业 可 否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21 案 例 41: 员 工 未 服 从 加 班 安 排 被 辞 退, 合 理 吗?... 21 案 例 42:QC 未 按 规 定 抽 检 产 品 被 辞 退, 合 理 吗?...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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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 例 1: 培 训 协 议 怎 么 执 行 才 是 正 确 的?... 4 案 例 2 授 权 他 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是 否 要 做 经 济 补 偿?... 4 案 例 3 科 技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调 整 怎 么 调?... 5 案 例 4: 劳 动 者 拖 延 签 合 同 能 否 主 张 双 倍 工 资?... 5 案 例 5: 优 秀 技 术 人 员 到 了 管 理 岗 位 不 胜 任, 怎 么 办?... 6 案 例 6: 超 过 退 休 年 龄, 劳 资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吗?... 6 案 例 7: 公 司 改 革 薪 资 结 构, 员 工 是 否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7 案 例 8 简 历 筛 选 时, 如 何 甄 别 简 历 中 的 虚 假 信 息?... 7 案 例 9: 绩 效 考 核 在 人 员 优 化 时 的 运 用?... 8 案 例 10: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怎 么 做?... 8 案 例 11: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如 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8 案 例 12: 内 部 竞 聘 选 拔 产 品 经 理, 怎 么 做?... 9 案 例 13: 试 用 期 员 工 业 绩 不 佳, 企 业 可 以 不 发 工 资 吗?... 9 案 例 14: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勤, 怎 么 规 范 管 理?... 10 案 例 15: 员 工 休 产 假 被 逼 自 己 辞 职, 是 否 合 理?... 10 案 例 16: 公 司 通 过 调 派 员 工 的 方 式, 是 否 可 以 不 经 济 补 偿?... 10 案 例 17: 公 司 给 录 用 者 发 放 录 用 通 知, 能 够 充 当 劳 动 合 同 吗?... 11 案 例 18: 应 届 毕 业 生,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如 何 安 排?... 11 案 例 19: 劳 动 合 同 只 有 试 用 期 时 间,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员 工 合 同 吗?... 12 案 例 20: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能 够 收 取 押 金 吗?... 12 案 例 21: 员 工 到 了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终 止 合 同 需 要 给 补 偿 金 吗?... 12 案 例 22: 在 校 大 学 生 兼 职, 受 劳 动 法 保 护 吗?... 13 案 例 23: 员 工 工 作 中 起 争 执, 打 架 致 伤 算 工 伤 吗?... 13 案 例 24: 员 工 隐 瞒 受 过 处 分, 试 用 期 内 被 单 位 无 偿 解 除 合 同, 合 理 吗?... 14 案 例 25: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应 该 如 何 支 付?... 14 案 例 26: 劳 动 合 同 如 此 约 定, 是 否 合 法?... 14 案 例 27: 临 近 退 休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企 业 是 否 可 以 终 止?... 15 案 例 28: 用 人 单 位 如 此 变 更 员 工 岗 位, 是 否 合 法?... 15 案 例 29: 过 渡 时 期 不 同 情 形 下 经 济 补 偿 金 该 如 何 计 算?... 16 案 例 30: 员 工 业 绩 不 佳, 可 否 发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16 案 例 31: 工 伤 员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犯 法, 企 业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17 案 例 32: 按 规 章 制 度 辞 退 员 工, 如 何 操 作 才 合 法 有 效?... 17 案 例 33: 企 业 可 否 以 员 工 伪 造 文 凭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8 案 例 34: 请 分 析 如 下 劳 动 合 同 存 在 哪 些 违 法 的 地 方?... 18 案 例 35: 顾 某 如 此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还 有 补 偿 吗?... 18 案 例 36: 协 议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员 工 觉 得 亏 了, 可 否 再 索 赔?... 19 案 例 37: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是 否 受 劳 动 法 保 护?... 19 案 例 38: 员 工 短 信 请 假 未 回 复, 按 旷 工 论 处 是 否 合 理?... 20 案 例 39: 补 签 合 同 后, 员 工 可 否 讨 要 此 前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双 倍 工 资?... 20 1 / 48

案 例 40: 员 工 在 合 同 期 内 失 踪 的, 企 业 可 否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21 案 例 41: 员 工 未 服 从 加 班 安 排 被 辞 退, 合 理 吗?... 21 案 例 42:QC 未 按 规 定 抽 检 产 品 被 辞 退, 合 理 吗?... 21 案 例 43: 销 售 人 员 收 货 款 时 被 骗 走 10 万, 公 司 要 求 全 赔, 合 理 吗?... 22 案 例 44: 员 工 因 保 护 机 器 而 打 架 被 辞 退, 合 理 吗?... 22 案 例 45: 单 位 收 取 " 户 口 管 理 违 约 金 ", 合 理 吗?... 23 案 例 46: 员 工 旷 工 自 离 后 公 司 一 直 未 处 理, 劳 动 关 系 还 存 在 吗?... 23 案 例 47: 因 订 单 减 少 企 业 给 员 工 放 假, 工 资 该 怎 么 发?... 24 案 例 48: 大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受 伤, 如 何 维 权?... 24 案 例 49: 如 何 核 算 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及 其 工 资?... 24 案 例 50: 新 法 实 施 前 后,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有 什 么 区 别?... 25 案 例 51: 员 工 下 班 外 出 就 餐 后 返 厂 时 遇 交 通 事 故, 能 否 算 工 伤?... 25 案 例 52: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一 定 要 给 保 密 费 吗?... 26 案 例 53: 非 法 用 工 企 业 员 工 工 伤 怎 么 赔 偿?... 26 案 例 54: 员 工 去 世, 家 属 是 否 可 以 向 单 位 追 偿 未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26 案 例 55: 企 业 法 人 变 更 后, 原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27 案 例 56: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干 私 活 受 伤, 算 不 算 工 伤?... 27 案 例 57: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终 止, 需 提 前 30 天 通 知 吗?... 27 案 例 58: 员 工 口 头 辞 职 后 不 来 了, 企 业 应 如 何 妥 善 处 理?... 28 案 例 59: 经 济 补 偿 金 要 交 个 人 所 得 税 吗?... 28 案 例 60: 因 单 位 未 缴 社 保, 员 工 自 费 看 病 费 用 可 否 向 单 位 追 偿?... 29 案 例 61: 异 地 派 遣 工 工 伤 待 遇 赔 付 应 依 哪 个 城 市 为 准?... 29 案 例 62: 工 厂 解 除 " 三 期 " 女 工 劳 动 关 系, 犯 了 哪 些 错 误?... 30 案 例 63: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赔 付 基 数 为 本 人 工 资, 有 错 吗?... 30 案 例 64: 这 种 情 况 下, 公 司 还 需 支 付 一 个 月 代 通 知 金 吗?... 31 案 例 65: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员 工 反 悔, 可 否 再 索 要 赔 偿?... 31 案 例 66: 新 员 工 入 职 培 训 期 间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算 不 算 存 有 劳 动 关 系?... 32 案 例 67: 员 工 离 职 后 单 位 不 开 离 职 证 明 和 转 移 档 案 和 社 保 关 系, 合 理 吗?... 32 案 例 68: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单 位 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该 怎 么 办?... 33 案 例 69: 发 生 一 切 伤 亡 事 故 后 果 自 负 的 合 同 约 定, 有 效 吗?... 33 案 例 70: 单 位 对 曾 某 进 行 " 竞 业 限 制 ", 合 理 吗?... 34 案 例 71: 企 业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吗?... 34 案 例 72: 派 遣 工 被 辞 退, 派 遣 公 司 和 用 工 单 位 谁 该 埋 单?... 34 案 例 73: 个 人 辞 职 咋 变 成 了 企 业 单 方 非 法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啦?... 35 案 例 74: 拿 年 薪 制 的 员 工, 其 经 济 补 偿 金 应 该 如 何 计 算?... 35 案 例 75: 员 工 未 提 前 一 个 月 辞 职 被 扣 一 个 月 工 资, 合 理 吗?... 36 案 例 76: 以 车 间 撤 消 为 由 解 聘 员 工, 单 位 不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合 理 吗?... 37 案 例 77: 人 事 文 员 诉 公 司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双 倍 工 资, 能 否 支 持?... 37 案 例 78: 未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能 否 做 学 徒 工?... 38 案 例 79: 酒 店 关 闭, 只 上 过 一 天 班 的 员 工 索 要 补 偿, 合 理 吗?... 38 案 例 80: 公 司 将 带 薪 年 休 假 如 此 " 肢 解 ", 合 理 吗?... 38 案 例 81: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如 何 证 明 与 企 业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39 案 例 82: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离 职, 要 求 离 职 体 检, 合 理 吗?... 39 案 例 83: 退 休 返 聘 员 工, 能 否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40 2 / 48

案 例 84: 员 工 休 了 年 休 假, 是 否 还 有 全 勤 奖?... 40 案 例 85: 员 工 早 退 下 班 遇 车 祸, 算 不 算 工 伤?... 41 案 例 86: 职 工 生 育 津 贴 有 结 余, 要 补 给 员 工 吗?... 41 案 例 87: 单 位 以 员 工 未 主 动 申 请 休 假 而 拒 绝 支 付 未 休 年 假 待 遇, 合 理 吗?... 41 案 例 88: 员 工 入 职 一 个 月 后 拒 绝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企 业 应 怎 么 办?... 42 案 例 89: 企 业 注 销, 对 怀 孕 女 员 工 该 如 何 赔 付?... 42 案 例 90: 员 工 无 证 驾 驶 受 伤, 算 不 算 工 伤?... 43 案 例 91: 农 民 工 异 地 施 工 受 伤, 应 到 何 处 认 定 工 伤?... 43 案 例 92: 冒 名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算 不 算 工 伤?... 44 案 例 93: 工 作 时 发 病 留 下 后 遗 症, 能 否 认 定 工 伤?... 44 案 例 94: 单 位 未 给 员 工 缴 失 业 保 险, 应 承 担 什 么 责 任?... 45 案 例 95: 对 钟 点 工 约 定 试 用 期, 合 理 吗?... 45 案 例 96: 应 发 工 资 与 实 发 工 资, 支 付 二 倍 工 资 以 哪 个 为 基 数?... 45 案 例 97: 打 卡 记 录 可 作 为 加 班 证 据 吗?... 46 案 例 98: 代 签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46 案 例 99: 签 了 合 同 但 未 上 班,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47 案 例 100: 劳 务 派 遣 工 工 作 时 不 小 心 伤 到 人 了, 责 任 由 谁 承 担?... 47 3 / 48

案 例 1: 培 训 协 议 怎 么 执 行 才 是 正 确 的? 2004 年 陈 先 生 服 务 于 深 圳 市 某 IT 公 司 RD 工 程 师 公 司 与 陈 先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为 2 年, 月 薪 1.2 万 元 公 司 有 意 将 陈 先 生 培 养 为 公 司 技 术 骨 干, 决 定 派 他 去 美 国 培 训 2005 年 8 月 双 方 签 订 了 出 国 培 训 协 议, 规 定 培 训 期 为 1 年, 培 训 结 束 陈 先 生 回 国 后 为 公 司 服 务 5 年, 若 服 务 期 内 提 出 辞 职 导 致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需 向 公 司 支 付 20 万 元 违 约 金, 同 时 还 应 赔 偿 公 司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用 10 万 元 陈 先 生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向 公 司 提 交 了 辞 职 信 公 司 按 照 协 议 要 求 陈 先 生 离 职 前 支 付 30 万 元 陈 先 生 只 同 意 支 付 6 万 元 的 培 训 费 用, 并 与 2008 年 9 月 离 职 公 司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要 求 陈 先 生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公 司 要 求 合 理 吗? 如 果 不 合 理, 应 该 赔 偿 多 少 钱? 知 识 点 : 培 训 协 议, 是 公 司 为 了 发 展,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技 术 管 理 方 面 的 付 费 培 训, 并 约 定 员 工 参 加 培 训 后, 双 方 必 须 履 行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培 训 协 议 通 常 和 服 务 年 限 挂 钩, 说 明 付 费 的 标 准 和 服 务 的 年 限 等 相 关 问 题 培 训 协 议 签 订 后, 可 以 约 定 员 工 接 受 公 司 培 训 后, 要 承 担 什 么 义 务, 比 如 : 服 务 期 限, 技 术 创 新, 违 约 赔 偿 等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也 是 培 训 管 理 的 一 种 重 要 手 段 和 环 节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公 司 可 以 要 求 陈 先 生 补 偿, 但 是 要 求 补 偿 的 金 额 是 错 误 的 由 于 陈 先 生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相 关 培 训 协 议, 所 以 陈 先 生 必 须 履 行 相 关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但 是, 由 于 陈 先 生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又 工 作 了 2 年 多 1 个 月, 所 以 陈 先 生 不 应 按 20 万 的 总 数 予 以 补 偿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职 工 违 反 培 训 协 议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也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由 此, 合 同 里 虽 然 约 定 了 20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和 10 万 元 的 培 训 费 用, 但 陈 先 生 需 要 赔 偿 的 只 是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6 万 元 相 关 法 律 条 款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明 确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为 职 工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可 与 该 职 工 订 立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职 工 违 反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但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也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案 例 2 授 权 他 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是 否 要 做 经 济 补 偿? 石 某 于 2007 年 9 月 到 某 公 司 任 仓 库 管 理 员 该 公 司 要 求 与 每 个 员 工 都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石 某 和 公 司 另 一 员 工 对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某 些 条 款 不 满 意, 私 下 授 权 对 方 在 自 己 的 合 同 书 上 签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后 将 合 同 交 回 公 司 后 因 石 某 违 反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通 知 石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石 某 以 劳 动 合 同 书 上 的 名 字 不 是 自 己 所 签 为 由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二 倍 工 资 及 其 他 要 求 石 某 的 要 求 是 否 会 得 到 支 持, 请 分 析 原 因 知 识 点 :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是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形 成 雇 佣 关 系, 保 障 双 方 权 益 约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律 行 为, 以 及 履 行 双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手 续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是 公 司 处 理 录 用 辞 退 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的 重 要 依 据 在 公 司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注 意 让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签 收 表, 作 为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收 证 据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双 方 事 实 上 已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申 请 人 提 出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双 倍 工 资 的 请 求, 不 应 支 持 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合 同 由 他 人 代 签, 是 否 认 定 为 已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首 先, 石 某 让 别 人 在 自 己 合 同 上 签 名 是 一 种 不 诚 信 的 行 为, 申 请 人 已 阅 读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对 合 同 内 容 未 提 出 异 议 并 将 合 同 以 自 己 所 签 的 名 义 交 回 单 位, 实 际 上 已 承 认 和 认 可 了 劳 动 合 同 其 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六 十 三 条 " 公 民 法 人 可 以 通 过 代 理 人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第 六 十 五 条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委 托 代 理, 可 以 用 书 面 形 式, 也 可 以 用 口 头 形 式 法 律 规 定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应 当 用 书 面 形 式 " 规 定, 石 某 与 公 司 另 一 员 工 实 际 是 以 口 头 形 式 建 立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相 互 委 托, 相 互 代 理 在 对 方 的 劳 动 合 同 上 签 字 并 予 以 默 认, 应 认 定 为 本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由 石 某 承 担 与 公 司 已 4 / 48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案 例 3 科 技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调 整 怎 么 调? 某 公 司 是 初 创 期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公 司 的 工 资 向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倾 斜 尽 管 公 司 的 成 本 管 控 的 压 力 比 较 大, 但 是 为 了 达 到 留 住 核 心 骨 干 技 术 员 工 的 目 的, 每 年 的 3 月 份 都 会 进 行 核 心 员 工 的 工 资 调 整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资 由 基 本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年 终 奖 三 部 分 组 成 公 司 薪 资 调 整 的 主 要 依 据 有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1) 个 人 的 职 位 的 调 整 ( 晋 升 / 降 职 ), 技 术 人 员 到 了 管 理 岗 位, 薪 资 必 然 会 提 高 (2) 个 人 去 年 的 绩 效 成 绩 等 级, 去 年 季 度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三 个 A 以 上, 薪 资 必 然 会 提 高 公 司 每 年 度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调 整 比 例 占 全 部 技 术 人 员 的 10% 很 多 技 术 人 员 发 现, 即 使 自 己 很 努 力, 也 很 难 升 职 和 调 薪, 所 以 每 年 都 有 一 部 分 技 术 骨 干 离 职 请 结 合 本 案 例 分 析,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调 薪 的 问 题, 有 什 么 改 善 的 办 法 知 识 点 : 薪 酬 调 整, 是 公 司 薪 资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公 司 的 薪 酬 调 整 一 般 分 两 种, 普 调, 主 要 是 考 虑 公 司 工 资 滞 后 于 市 场, 或 者 社 会 的 物 价 因 素 部 分 调 整, 主 要 考 虑 对 部 分 核 心 的 优 秀 员 工 工 资 的 调 整, 主 要 是 基 于 个 人 能 力 和 绩 效 考 核 薪 酬 调 整, 主 要 与 员 工 的 岗 位 变 更, 胜 任 能 力 变 化, 工 作 绩 效 水 平 等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以 新 产 品 开 发, 项 目 的 开 发 为 核 心, 具 有 技 术 领 先 性, 结 果 显 性 化 的 特 点, 所 以 要 重 点 考 虑 激 励 的 及 时 性 和 针 对 性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公 司 调 薪 主 要 依 据 (1)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的 变 化, 成 为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会 调 薪 说 明 公 司 没 有 建 立 技 术 人 员 的 发 展 通 道 (2) 去 年 的 季 度 绩 效 考 核 3 个 A 以 上, 公 司 会 调 薪 说 明 公 司 能 调 薪 的 比 例 也 不 大 最 后 导 致 很 多 员 工 发 现, 很 难 升 职 和 调 薪 有 一 部 分 优 秀 的 员 工 离 职 基 于 以 上 情 况 分 析, 公 司 应 该 1: 设 立 不 同 的 发 展 通 道, 确 保 大 家 都 有 提 升 空 间 和 通 道 技 术 人 员 在 技 术 通 道 上 发 展 也 可 以 拿 到 管 理 人 员 相 同 的 工 资 2 针 对 性 设 立 研 发 技 术 类 人 员 的 项 目 奖 金, 产 品 奖 金, 创 新 奖, 专 利 奖 等 专 项 奖 金 保 证 公 司 有 专 项 的 技 术 奖 金, 鼓 励 员 工 创 新, 保 持 技 术 的 领 先 性 3 由 于 公 司 是 技 术 导 向 型 的 企 业, 应 加 大 调 薪 的 人 数 比 例 和 薪 酬 调 整 的 幅 度, 让 更 多 的 人 有 调 薪 的 机 会 和 可 能 性 案 例 4: 劳 动 者 拖 延 签 合 同 能 否 主 张 双 倍 工 资? 田 某 于 今 年 2 月 1 月 应 聘 到 某 能 源 公 司 工 作 因 某 种 原 因, 双 方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6 月 25 日, 公 司 书 面 通 知 与 他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他 拖 延 了 五 天 时 间, 并 于 5 个 月 时 间 期 限 到 了,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又 过 2 个 月 后 的 8 月 下 旬, 田 某 决 定 辞 去 工 作, 并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所 在 公 司 待 正 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因 5 个 月 时 间 里 公 司 未 与 他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田 某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5 个 月 的 双 倍 工 资 公 司 以 田 某 拖 延 签 合 同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双 倍 工 资 公 司 的 做 法 对 吗? 劳 动 者 拖 延 签 合 同, 就 不 能 主 张 双 倍 工 资 吗? 知 识 点 : 如 何 规 避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过 期 风 险?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应 在 员 工 入 职 后 一 月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无 论 是 员 工 故 意 拖 延 还 是 公 司 不 按 时 签 订, 都 会 导 致 因 未 在 一 个 月 之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引 起 的 双 倍 经 济 补 偿 的 法 律 风 险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公 司 的 做 法 没 有 法 律 根 据, 依 法 田 某 应 当 得 到 3 个 月 零 22 天 的 双 倍 工 资 补 偿 本 案, 田 某 所 在 公 司 是 在 他 工 作 到 4 个 月 零 24 天 时, 提 出 与 他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此 前 的 时 间 内 未 签 订 合 同 责 任 在 公 司 ; 此 后 的 责 任 在 田 某 那 么, 公 司 向 田 某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工 资 的 起 算 时 间 是 其 上 班 满 一 个 月 的 次 日, 即 2011 年 3 月 2 日, 截 止 时 间 是 6 月 24 日 田 某 应 得 双 倍 工 资 补 偿 的 时 间 为 3 个 月 零 22 天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并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不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并 5 / 48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前 款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工 资 的 起 算 时 间 为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个 月 的 次 日, 截 止 时 间 为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前 一 日 案 例 5: 优 秀 技 术 人 员 到 了 管 理 岗 位 不 胜 任, 怎 么 办? 小 刘 是 公 司 的 技 术 总 监, 核 心 技 术 骨 干 员 工, 公 司 的 主 打 产 品 就 是 小 刘 牵 头 负 责, 他 的 技 术 能 力 得 到 公 司 一 致 认 可 总 经 理 陈 先 生 为 了 留 住 小 刘,2013 年 2 月 任 命 小 刘 为 技 术 副 总 小 刘 升 任 技 术 副 总 后, 他 的 主 要 工 作 为 公 司 技 术 部 门 的 管 理 3 个 月 后, 小 刘 一 直 很 苦 恼, 管 理 工 作 要 处 理 人 事 调 整, 组 织 架 构 调 整, 团 队 建 设 等 他 明 显 感 觉 很 吃 力, 并 为 此 感 到 苦 恼 现 在 的 工 作 经 常 要 沟 通 应 酬, 经 常 要 给 同 事 做 思 想 工 作 这 都 不 是 自 己 爱 干 的 如 果 继 续 这 样, 他 只 有 考 虑 离 职 总 经 理 陈 先 生 看 在 眼 里, 急 在 心 里, 到 底 怎 么 办 呢? 请 结 合 本 案 例, 试 分 析 原 因 知 识 点 : 职 业 通 道 建 设, 职 业 发 展 通 道 是 企 业 结 合 自 身 发 展 战 略 和 员 工 个 人 成 长 目 标, 为 内 部 员 工 设 计 职 业 发 展 方 向 和 提 供 职 业 晋 升 机 会 的 路 径, 包 括 管 理 通 道 和 职 业 技 能 通 道 通 过 多 通 道 的 职 业 发 展 通 道 的 建 设, 可 以 保 证 员 工 更 好 的 发 挥 自 己 的 优 势, 并 获 得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避 免 因 为 单 一 通 道 造 成 的, 员 工 发 展 受 限, 甚 至 变 成 不 合 格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由 于 公 司 考 虑 到 刘 先 生 是 核 心 骨 干 员 工, 所 以 就 认 为 他 适 合 做 管 理, 并 安 排 他 做 技 术 副 总, 从 事 主 体 为 管 理 的 工 作 事 实 上, 由 于 刘 先 生 从 事 技 术 团 队 管 理 工 作 后, 已 经 不 能 够 胜 任 他 的 工 作, 并 且 已 经 有 了 离 职 的 打 算 说 明, 刘 先 生 是 适 合 做 技 术 工 作 的, 所 以 应 该 让 刘 先 生 在 技 术 类 的 通 道 发 展, 而 不 是 让 他 在 管 理 类 通 道 发 展, 做 一 个 蹩 脚 的 管 理 人 员 同 时, 公 司 在 设 立 双 通 道 的 发 展 途 径 时, 保 证 技 术 人 员 同 样 可 以 拿 到 管 理 相 当 岗 位 的 工 资 即 可 案 例 6: 超 过 退 休 年 龄, 劳 资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吗? 史 某 于 2009 年 2 月 到 某 服 务 公 司 上 班, 从 事 电 工 维 修 由 于 公 司 对 受 雇 人 有 年 龄 要 求, 史 某 61 岁, 谎 称 自 己 出 生 于 1957 年 10 月 2 日 双 方 约 定 原 食 宿 由 公 司 提 供, 公 司 每 月 支 付 原 告 工 资 700 元 2009 年 7 月 5 日, 双 方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书 史 某 工 作 半 年 后, 公 司 将 史 某 的 工 资 提 高 为 每 月 750 元, 一 年 后 提 高 至 每 月 770 元 2010 年 8 月 30 日 公 司 将 史 某 辞 退, 辞 退 后 被 告 多 支 付 史 某 一 个 月 工 资 同 时, 单 位 规 定 普 通 员 工 每 月 休 息 2 天, 带 班 人 员 每 月 休 息 3 天, 经 理 级 以 上 人 员 每 月 休 息 4 天 史 某 受 雇 时 就 已 经 知 道 单 位 有 此 规 定, 并 且 在 工 作 期 间 一 直 按 照 此 规 定 每 月 休 息 2 天 史 某 离 职 后,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要 求 公 司 补 偿 每 个 月 加 班 费, 他 的 要 求 是 否 会 得 到 支 持? 请 分 析 原 因 知 识 点 : 退 休 是 指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特 殊 工 种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离 开 岗 位,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按 月 领 取 退 休 费 的 人 员, 包 括 正 常 退 休, 病 退, 特 殊 工 种 退 休 男 职 工 年 满 60 周 岁, 女 干 部 年 满 55 周 岁, 女 工 人 年 满 50 周 岁, 连 续 工 龄 或 工 作 年 限 满 10 年 因 此 劳 动 者 退 休 后 被 用 人 单 位 雇 佣, 双 方 形 成 的 关 系, 不 是 劳 动 关 系, 不 受 劳 动 合 同 法 约 束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约 定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史 某 的 要 求 不 会 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支 持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二 项 的 规 定, 劳 动 者 开 始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即 办 理 退 休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我 国 法 定 的 企 业 男 职 工 退 休 年 龄 是 60 周 岁, 史 某 到 单 位 工 作 时 已 超 过 60 周 岁, 不 符 合 劳 动 者 就 业 的 法 定 年 龄, 也 不 符 合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主 体 条 件, 双 方 之 间 不 存 在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签 订 的 " 劳 动 合 同 书 " 亦 不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应 为 劳 务 关 系, 原 告 的 劳 动 报 酬 福 利 待 遇 等 应 按 双 方 的 约 定 处 理 史 某 在 被 告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已 按 规 定 每 月 休 息 2 天, 双 方 已 按 约 定 支 付 了 原 告 的 劳 动 报 酬, 故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按 照 劳 动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为 其 补 发 工 资 支 付 赔 偿 金 的 诉 讼 请 求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应 不 予 支 持 6 / 48

案 例 7: 公 司 改 革 薪 资 结 构, 员 工 是 否 有 权 获 得 赔 偿? 樊 小 姐 与 广 州 一 家 物 流 公 司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其 月 工 资 为 3500 元 可 仅 过 了 半 年, 即 2011 年 3 月 初, 公 司 因 经 营 项 目 减 少, 须 裁 员 又 担 心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推 出 了 旨 在 达 到 " 隐 性 辞 退 " 的 目 的 : 全 体 员 工 每 月 只 发 一 半 工 资, 另 一 半 纳 入 年 终 考 核, 如 年 终 完 成 考 核 任 务 即 全 发, 反 之 则 不 发 同 时 还 下 发 了 具 体 但 却 难 于 完 成 的 考 核 方 案 2011 年 6 月, 樊 小 姐 等 员 工 明 白, 只 有 辞 职, 否 则 连 生 活 费 也 无 法 保 障 樊 小 姐 和 其 他 员 工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要 求 公 司 补 偿 3-6 月 扣 发 的 工 资, 以 及 经 济 补 偿 金 公 司 认 为 公 司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已 经 明 确 有 了 规 定, 不 应 该 补 发 樊 小 姐 等 人 的 仲 裁 申 请 是 否 会 得 到 支 持 吗, 请 分 析 原 因 知 识 点 : 薪 资 结 构, 是 薪 资 管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反 应 了 公 司 薪 资 政 策, 成 本 管 控, 绩 效 导 向 的 特 点 公 司 为 了 保 证 薪 资 管 理 最 优 化, 一 般 会 把 薪 资 分 为 工 资 和 福 利 两 部 分 薪 资 一 般 分 为 基 本 工 资 ( 固 定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工 龄 工 资 ; 福 利 分 为 社 保, 商 业 保 险, 生 日 补 贴 等 其 中, 岗 位 工 资 与 任 职 者 的 岗 位 和 职 务 相 关, 绩 效 工 资 与 个 人 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工 龄 工 资 与 员 工 的 个 人 工 作 年 限 有 关 工 资 的 结 构 化, 应 该 以 保 障 员 工 的 基 本 生 活 为 基 础, 并 以 提 高 员 工 技 能, 强 调 员 工 的 绩 效 为 目 的 所 以, 公 司 因 为 效 益 不 好, 不 经 过 和 员 工 的 协 商 同 意, 有 意 调 整 工 资, 甚 至 变 相 克 扣 工 资 是 不 合 法 的 案 例 分 析 : 本 案 例 中, 公 司 虽 然 制 定 了 相 关 的 制 度 并 予 以 公 示, 但 是 并 没 有 通 过 合 理 的 协 商, 是 公 司 单 方 面 变 相 扣 薪 的 行 为 樊 小 姐 等 员 工 的 仲 裁 请 求 会 得 到 支 持 一 方 面, 公 司 擅 自 提 高 工 资 发 放 标 准 与 方 式 的 做 法, 已 超 出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必 须 征 得 员 工 同 意 否 则,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另 外, 劳 动 法 第 50 条 已 规 定 :" 工 资 应 当 以 货 币 形 式 按 月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 即 不 能 拖 至 年 终 算 总 账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员 工 难 于 完 成 考 核 方 案 所 定 任 务, 且 如 果 员 工 没 有 完 成 任 务, 哪 怕 付 出 了 正 常 劳 动, 也 将 失 去 另 一 半 工 资, 其 实 质 就 是 变 相 克 扣 工 资 而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就 此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工 资 经 济 补 偿 金 案 例 8 简 历 筛 选 时, 如 何 甄 别 简 历 中 的 虚 假 信 息? A 公 司 是 国 内 知 名 的 建 材 生 产 厂 商, 因 业 务 发 展 扩 大, 急 需 招 聘 到 位 一 批 销 售 代 表 60 人, 安 排 到 各 分 公 司 公 司 通 过 招 聘 网 站 登 出 广 告,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每 天 能 够 收 到 300 多 份 简 历 在 收 到 的 简 历 中, 常 常 存 在 虚 假 信 息, 应 聘 者 为 了 获 得 工 作, 往 往 会 虚 构 一 些 个 人 的 履 历 和 工 作 经 验 如 果 您 是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招 聘 小 组 成 员, 您 将 如 何 处 理 以 下 问 题 : 如 何 甄 别 简 历 中 的 虚 假 信 息? 知 识 点 : 简 历 筛 选, 在 面 试 初 期, 要 严 格 把 控 简 历 关, 确 保 面 试 的 有 效 性 主 要 考 虑 投 递 简 历 人 员 的 学 历 ( 教 育 背 景 ), 工 作 经 验, 行 业 相 关 性, 过 往 公 司 规 模, 产 品 的 相 似 性 等 在 简 历 筛 选 的 过 程, 主 要 是 保 证 简 历 的 匹 配 性, 既 让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的 人 员 进 入 面 试 环 节, 提 高 面 试 的 效 率 在 简 历 筛 选 的 过 程 中, 要 重 点 筛 除 不 符 合 公 司, 岗 位 要 求 的 简 历, 其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个 方 面, 就 是 对 简 历 虚 假 信 息 的 识 别 案 例 分 析 : 甄 别 简 历 中 的 虚 假 信 息 可 从 以 下 方 面 着 手 :A 分 析 简 历 结 构 : 简 历 是 否 全 面 介 绍 个 人 的 受 教 育 背 景, 工 作 背 景 ( 服 务 行 业, 公 司 名 称, 工 作 岗 位 等 ) B 看 简 历 的 客 观 内 容 : 是 否 有 实 际 的 工 作 内 容, 数 据, 工 作 和 职 位 的 匹 配 性 C 判 断 是 否 符 合 职 位 技 术 和 经 验 要 求 : 考 虑 工 作 公 司 的 行 业 相 关 性, 技 术 能 力 的 水 平, 管 理 经 验 的 层 级 D 简 历 中 的 逻 辑 性 : 简 历 是 否 有 逻 辑 性, 是 否 有 工 作 经 历 的 " 空 档 期 ",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性 的 职 业 发 展 规 律 除 了 以 上 的 常 规 方 法 之 外, 对 重 点 的 岗 位, 还 需 要 通 过 面 试, 背 景 调 查 来 进 行 甄 别 7 / 48

案 例 9: 绩 效 考 核 在 人 员 优 化 时 的 运 用? 传 统 软 件 行 业 A 公 司, 因 经 济 形 势 不 理 想, 考 虑 优 化 人 员 结 构, 辞 退 部 分 员 工 人 力 资 源 部 考 虑 从 绩 效 考 核 的 角 度 去 进 行 人 员 考 核, 进 而 优 化 员 工 队 伍 在 实 施 的 过 程 中, 遇 到 绩 效 评 价 差 的 人 员 的 否 认 自 己 绩 效 差, 认 为 公 司 只 不 过 是 通 过 考 核 的 手 段 裁 员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该 怎 么 做? 知 识 点 : 绩 效 考 核 是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通 过 量 化 员 工 的 工 作 目 标 达 成 情 况 的 方 式, 通 过 制 定 合 理 的 目 标, 客 观 的 考 核 标 准, 对 员 工 进 行 工 作 评 价, 激 发 员 工 积 极 性,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的 一 种 管 理 方 式 在 人 员 优 化 的 工 作 中, 绩 效 考 核 可 以 作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手 段 和 参 考 依 据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人 力 资 源 部 在 人 员 优 化 的 工 作 中, 通 过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员 工 工 作 表 现, 并 最 终 作 为 人 员 优 化 的 依 据 是 可 行 的 具 体 实 施, 应 采 取 以 下 方 法 :1 在 公 司 推 行 绩 效 考 核 时, 要 做 好 考 核 制 度 的 培 训 和 宣 贯 绩 效 考 核 只 是 一 种 手 段, 帮 助 大 家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确 保 公 司 目 标 的 达 成 2 绩 效 实 施 完 成 后, 考 核 双 方 应 就 考 核 的 结 果 进 行 沟 通 对 于 考 核 无 法 达 到 预 期, 应 进 行 培 训 3 培 训 后 仍 然 无 法 胜 任 工 作 的, 可 以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予 以 经 济 补 偿 以 上 过 程, 应 在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和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中 明 确, 同 时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保 留 相 关 证 据 法 律 条 款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0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案 例 10: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怎 么 做? 某 公 司 是 安 监 安 防 类 企 业, 在 业 内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公 司 计 划 通 过 抓 管 理 上 台 阶, 做 好 上 市 的 准 备 工 作 公 司 重 点 要 求 构 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能 够 适 应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需 要 公 司 让 人 力 资 源 部 收 集 相 关 的 准 备 资 料, 制 定 制 度 建 设 的 工 作 方 案 作 为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应 该 如 何 做? 知 识 点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是 公 司 管 理 升 级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落 地, 制 度 体 系 建 设 非 常 关 键 人 力 资 源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 招 聘 薪 酬 绩 效 培 训 等 内 容, 应 该 能 够 指 导 日 常 的 具 体 工 作 在 制 度 建 设 的 准 备 阶 段, 应 理 顺 现 有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结 合 实 际 进 行 制 度 的 拟 定 或 者 修 订 案 例 分 析 :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该 收 集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图, 部 门 职 能 说 明 书 了 解 部 门 岗 位 配 置, 岗 位 说 明 书 确 定 现 阶 段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的 不 足 和 改 善 方 向 具 体 而 言, 在 制 度 建 设 方 面,1 应 明 确 需 要 制 定 的 主 要 制 度, 比 如 : 人 员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等, 明 确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各 部 门 在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的 分 工 和 责 任 2 在 具 体 的 实 施 步 骤 中, 应 该 和 各 部 门 沟 通, 找 到 解 决 现 有 问 题 的 最 佳 执 行 步 骤 制 度 做 好 之 后, 应 该 组 织 评 审 收 集 意 见 意 见 收 集 后, 进 行 制 度 的 完 善 修 订 3 制 度 正 式 发 布 后 应 该 组 织 宣 贯 和 学 习 案 例 11: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如 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制 造 型 企 业 C 公 司, 某 员 工 小 王 因 不 良 嗜 好 爱 赌 博, 经 常 工 资 不 够 用 小 王 申 请 了 一 张 信 用 卡, 经 常 透 支 不 还 钱 银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多 次 到 工 厂 找 小 王, 要 求 还 款 因 此 小 王 为 躲 避 讨 债, 多 次 旷 工 在 公 司 中 造 成 恶 劣 的 影 响 后 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以 小 王 工 作 状 态 差, 考 核 成 绩 也 不 好 为 由, 开 除 了 小 王 小 王 提 请 劳 动 部 门 仲 裁, 要 求 公 司 提 供 经 济 补 偿 : 知 识 点 :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是 指 当 事 人 双 方 提 前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解 除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过 失 性 解 除, 公 司 应 该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小 王 的 要 求 是 不 合 理 的,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不 会 予 以 支 持 公 司 应 该 提 供 相 应 的 旷 8 / 48

工 证 据, 以 及 违 反 公 司 奖 惩 管 理 办 法 的 证 据 明 确 界 定 哪 些 行 为 是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的 管 理 规 定, 并 确 定 处 罚 的 要 求 公 司 在 与 员 工 的 教 育 引 导 过 程 中, 应 有 相 关 的 记 录 对 于 屡 教 不 改,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不 需 要 予 以 经 济 补 偿 相 关 法 律 条 款 : 经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二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 三 )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四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案 例 12: 内 部 竞 聘 选 拔 产 品 经 理, 怎 么 做? 某 公 司 是 软 件 研 发 类 民 营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公 司 近 几 年 发 展 较 快, 市 场 占 有 率 节 节 攀 升 2011 年 年 初, 按 照 公 司 按 发 展 的 需 要, 组 建 了 市 场 部, 主 要 负 责 市 场 活 动 策 划, 产 品 上 市 推 广,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公 司 研 发 部 主 要 负 责 产 品 的 开 发, 外 观 和 功 能 实 现 根 据 市 场 产 品 的 情 况, 结 合 市 场 部, 销 售 部 反 馈 的 客 户 要 求 进 行 产 品 的 设 计 和 开 发 总 经 理 曾 先 生 发 现 尽 管 成 立 了 市 场 部, 产 品 线 规 划 和 管 理 的 职 能 欠 缺 于 是, 他 要 求 组 织 内 部 竞 聘, 从 内 部 员 工 挑 选 产 品 经 理 人 力 资 源 部 如 何 策 划 本 次 活 动? 知 识 点 : 内 部 竞 聘, 是 内 部 招 聘 的 一 种 模 式 主 要 是 公 司 针 对 特 定 岗 位, 从 相 关 的 备 选 人 员, 通 过 进 行 统 一 测 评, 优 选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人 员 的 一 种 方 式 注 意, 在 挑 选 候 选 人 时, 候 选 人 与 目 标 岗 位 有 一 定 的 关 联 性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产 品 经 理 的 候 选 人 主 要 从 市 场 部, 研 发 部, 销 售 部, 这 三 个 部 门 来 选 择 首 先, 确 定 产 品 经 理 主 要 职 责 和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其 次, 用 内 部 通 知 的 形 式 发 布 内 部 竞 聘 活 动 的 目 的, 竞 聘 活 动 的 流 程, 并 确 定 竞 聘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 设 计 竞 聘 人 员 个 人 信 息 表, 竞 聘 报 告 内 容, 并 确 定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的 开 始, 结 束 时 间 最 后, 筛 选 符 合 要 求 的 人 员 即 可 此 外, 也 要 注 意 候 选 人 员 素 质 能 力 方 面 的 要 求, 即 个 人 的 沟 通 能 力 问 题 分 析 能 力, 协 调 能 力 等 与 岗 位 的 匹 配 性 案 例 13: 试 用 期 员 工 业 绩 不 佳, 企 业 可 以 不 发 工 资 吗? 2010 年 7 月, 张 某 从 职 业 学 院 毕 业 后, 应 聘 到 某 公 司 从 事 销 售 工 作 双 方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张 某 任 企 业 销 售 员, 试 用 期 3 个 月, 试 用 期 基 本 工 资 每 月 1200 元, 若 张 某 没 有 完 成 销 售 任 务, 企 业 有 权 不 发 试 用 期 工 资 因 张 某 在 试 用 期 第 1 个 月 没 有 完 成 公 司 交 付 的 销 售 任 务, 公 司 决 定 解 除 与 张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并 拒 绝 向 张 某 支 付 工 资 在 协 商 无 果 的 情 况 下, 张 某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部 门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1 个 月 的 工 资 1200 元 张 某 的 要 求 合 理 吗? 请 结 合 本 案 例 分 析 知 识 点 : 工 资 发 放, 是 公 司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与 员 工 约 定 的 时 间 工 资 数 额, 按 时, 准 确, 以 货 币 形 式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的 过 程 在 工 资 核 算 时, 相 关 的 人 力 资 源 报 表 包 括, 考 勤 表 加 班 汇 总 表 社 保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明 细 表 等 劳 动 法 第 五 十 条 " 工 资 应 当 以 货 币 形 式 按 月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不 得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条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和 国 家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50 条 规 定 :" 工 资 应 当 按 月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不 得 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 公 司 与 张 某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关 于 张 某 未 完 成 销 售 任 务, 用 人 单 位 不 支 付 报 酬 的 约 定 违 反 了 法 律 规 定, 应 属 无 效 公 司 应 按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试 用 期 工 资 标 准 向 张 某 支 付 工 资 相 关 法 律 条 款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加 班 费 或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应 当 支 付 其 差 额 部 分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 的 规 定 向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 劳 动 监 察 9 / 48

大 队 ) 投 诉, 或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主 张 权 利 ; 对 仲 裁 结 果 不 服 的, 还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案 例 14: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勤, 怎 么 规 范 管 理? 浙 江 某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M, 每 次 销 售 人 员 迟 到, 一 般 都 是 以 晚 上 陪 客 户 应 酬 很 晚, 所 以 白 天 会 迟 到 有 时 候 不 上 班, 说 是 安 排 了 调 休, 分 管 领 导 知 道 整 个 公 司 的 考 勤 管 理 一 直 没 有 有 效 落 实 最 近, 总 经 理 特 别 强 调, 一 定 要 做 好 考 勤 管 理, 对 迟 到 早 退, 缺 勤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3 月 底, 考 勤 结 果 出 来,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勤, 依 然 是 问 题 很 多 总 经 理 认 为, 销 售 人 员 的 纪 律 涣 散, 也 会 影 响 业 绩 销 售 部 副 总 经 理 表 示, 他 愿 意 配 合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工 作 同 时, 考 勤 需 考 虑 销 售 人 员 工 作 的 特 殊 性 请 结 合 本 案 例 分 析, 如 何 规 范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勤 管 理? 知 识 点 : 考 勤 管 理, 是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对 员 工 出 勤 进 行 管 理 的 一 种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是 否 迟 到, 早 退, 旷 工, 请 假 等 其 包 括 请 假 管 理 ( 带 薪 年 假 管 理 ) 加 班 申 请 管 理 日 出 勤 处 理 月 出 勤 汇 总 等 等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因 为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勤 管 理 比 较 混 乱, 导 致 公 司 考 勤 管 理 不 能 够 有 效 落 实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勤 管 理, 需 要 从 制 度, 流 程 来 完 善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勤, 必 须 遵 循 公 司 的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不 应 该 有 特 殊 和 例 外 的 同 时, 考 虑 销 售 员 工 的 工 作 的 特 殊 性, 销 售 人 员 加 班 前 需 要 经 分 管 领 导 核 准, 并 提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做 好 加 班 的 统 计 销 售 人 员 调 休 前 应 提 前 报 备, 人 力 资 源 部 做 好 调 休 的 统 计 工 作 销 售 人 会 员 没 有 调 休 时 间, 应 该 按 照 事 假 处 理 事 假, 迟 到, 早 退 等 按 考 勤 管 理 的 要 求 执 行, 并 做 好 整 体 的 考 勤 汇 总 案 例 15: 员 工 休 产 假 被 逼 自 己 辞 职, 是 否 合 理? 北 京 某 电 子 行 业 企 业 规 定, 女 性 员 工 晚 婚 晚 育 产 假 最 多 为 128 天 张 某 在 休 产 假 期 间, 领 了 独 生 子 女 证, 休 完 产 假 128 天 后, 她 给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请 假, 要 求 继 续 休 产 假 到 158 天 公 司 拒 绝 了 张 某 的 请 求, 公 司 告 知 张 小 姐, 她 的 劳 动 合 同 已 经 到 期, 公 司 本 着 照 顾 的 做 法, 要 求 她 递 交 辞 职 报 告 后 才 能 批 假,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剩 下 45 天 的 工 资 公 司 的 这 种 做 法 合 理 吗? 请 结 合 本 案 例 分 析 知 识 点 : 女 员 工 三 期 内, 公 司 可 以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吗? 员 工 三 期 类, 公 司 是 不 能 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即 使 合 同 到 期, 也 应 该 是 顺 延 的 处 理 办 法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公 司 发 现 张 某 生 产 期 间, 公 司 不 予 放 假, 并 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变 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做 法 是 违 法 的 女 员 工 在 三 期 类, 不 能 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工 资 的 发 放, 应 按 照 公 司 的 薪 资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如 果 对 方 不 支 付 生 育 产 假 期 的 工 资, 可 向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申 请 仲 裁 年 产 假 规 定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98 天 产 假, 其 中 产 前 休 息 15 天, 产 后 休 息 83 天 已 婚 妇 女 24 周 岁 以 上 生 育 第 一 个 子 女 为 晚 育, 实 行 晚 育 的, 增 加 产 假 30 天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证, 除 正 常 的 产 假 之 外, 再 增 加 35 天 另 外, 本 案 例 中, 员 工 休 假 硬 性 规 定 为 128 天 也 是 不 合 理 的 相 关 法 律 条 款 : 我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四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 案 例 16: 公 司 通 过 调 派 员 工 的 方 式, 是 否 可 以 不 经 济 补 偿? 成 都 某 高 新 技 术 公 司 M, 在 广 州 有 进 行 一 个 软 件 开 发 项 目, 由 于 项 目 的 周 期 比 较 长, 所 以 项 目 组 在 广 州 10 / 48

招 募 8 名 研 发 人 员 6 个 月 后, 因 公 司 资 质 不 符 合 要 求,M 公 司 的 项 目 必 须 终 止, 所 有 的 项 目 研 发 工 程 师 需 要 马 上 离 场 为 降 低 辞 退 员 工 的 成 本, 公 司 通 知 大 家, 通 过 内 部 调 派 的 方 式, 把 研 发 工 程 师 安 排 到 外 地 的 其 他 项 目 不 接 受 公 司 安 排 的, 视 为 自 动 离 职 有 的 工 程 师 只 好 主 动 辞 职 了, 还 有 的 工 程 师 一 直 协 商 不 下 来 结 合 本 案 例 分 析, 公 司 通 过 调 派 员 工 的 方 式, 是 否 可 以 不 经 济 赔 偿?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公 司 通 过 调 派 员 工 的 方 式, 不 进 行 经 济 补 偿 的 做 法, 是 不 可 取 的 公 司 通 过 调 动 的 方 式 变 相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事 实 上 变 相 辞 退 员 工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只 要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内 容 形 式 程 序 不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强 制 性 规 定 即 可 若 是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本 案 例 中, 何 某 在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双 方 达 成 了 一 致, 并 且 公 司 给 予 了 补 偿 金 因 此 公 司 的 做 法 是 违 法 的 在 本 案 例 中, 公 司 除 了 支 付 辞 退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之 外, 还 有 支 付 一 个 月 的 代 通 知 金 相 关 法 律 条 款 :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程 序,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 一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的 ; 第 四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第 四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三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案 例 17: 公 司 给 录 用 者 发 放 录 用 通 知, 能 够 充 当 劳 动 合 同 吗? 2009 年 7 月, 大 学 毕 业 的 小 明 拿 到 Offer, 在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担 任 财 务 会 计 2010 年 5 月, 这 家 公 司 以 " 违 反 员 工 保 密 义 务 " 为 由 将 小 明 辞 退, 从 而 结 束 了 双 方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小 明 在 接 到 辞 退 通 知 的 次 日, 即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他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的 双 倍 工 资 但 公 司 坚 持 认 为, 小 明 刚 到 公 司 工 作 时, 公 司 曾 向 其 发 过 录 用 通 知, 通 知 上 明 确 记 载 了 其 薪 资 结 构 报 到 时 间 等 内 容, 应 当 视 为 公 司 与 员 工 之 间 签 订 了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那 么, 公 司 发 放 的 录 用 通 知, 能 否 充 当 劳 动 合 同? 请 结 合 本 案 例 分 析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并 且, 应 具 备 一 系 列 必 备 条 款 这 些 规 定 一 方 面 明 确 了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要 性, 另 一 方 面 也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作 出 了 严 格 的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在 确 定 录 用 某 应 聘 者 时, 会 发 出 Offer, 但 此 时 的 录 用 通 知 往 往 并 未 包 括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的 所 有 内 容 建 议 用 人 单 位 仍 要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因 此, 对 于 劳 动 者 而 言, 应 强 化 维 权 意 识,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与 自 己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而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而 言, 即 使 已 发 出 了 具 体 的 Offer, 亦 最 好 与 劳 动 者 重 新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风 险 案 例 18: 应 届 毕 业 生,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如 何 安 排? 人 力 资 源 部 人 力 资 源 助 理 小 张 是 人 力 资 源 应 届 生, 岗 位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 员 工 信 息 表,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员 工 档 案 管 理 由 于 是 新 人, 所 以 经 常 出 些 小 问 题 比 如 : 劳 动 合 同 忘 记 了 按 时 签, 劳 动 合 同 没 有 盖 章, 员 工 信 息 表 没 有 及 时 更 新 作 为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王 先 生 很 着 急, 这 些 工 作 虽 说 简 单, 小 张 总 是 丢 三 落 四 最 近, 张 经 理 开 始 困 惑, 怎 么 帮 助 她 做 好 工 作 呢? 请 结 合 本 案 例 分 析 知 识 点 : 工 作 分 析 是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础 工 作 分 析 的 内 容 包 含 三 个 部 分 : 对 工 作 内 容 及 岗 位 需 求 的 分 析 ; 对 岗 位 部 门 和 组 织 结 构 的 分 析 ; 对 工 作 主 体 员 工 的 分 析 1 为 招 聘 选 拔 任 用 合 格 的 人 员 11 / 48

奠 定 了 基 础 2 为 员 工 的 考 评 晋 升 提 供 了 依 据 3 是 工 作 岗 位 评 价 的 基 础, 而 工 作 岗 位 评 价 又 是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单 位 薪 酬 的 重 要 步 骤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小 张 是 人 力 资 源 专 业 的 应 届 生, 说 明 她 具 备 了 基 本 的 理 论 知 识 在 入 职 初 期, 主 要 安 排 基 础 性 事 务 工 作, 这 些 工 作 的 特 点 是 简 单, 容 易 上 手 为 了 帮 助 小 张 做 好 工 作, 可 从 工 作 分 析 入 手,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主 要 的 工 作 事 项, 具 体 的 工 作 任 务, 制 定 工 作 完 成 的 衡 量 标 准 ( 完 成 时 间 任 务 要 求 ) 另 外, 可 以 安 排 一 名 专 职 的 工 作 指 导 人, 检 查, 监 督 和 帮 助 她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案 例 19: 劳 动 合 同 只 有 试 用 期 时 间,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员 工 合 同 吗? 刚 刚 大 学 毕 业 的 小 王 应 聘 某 贸 易 公 司, 经 过 几 轮 面 试, 最 终 获 得 录 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前, 公 司 人 事 告 知 小 王, 公 司 在 与 新 员 工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时, 一 般 会 先 签 订 一 份 试 用 期 合 同, 期 限 为 三 个 月, 期 间 工 资 为 2000 元 如 果 三 个 月 试 用 期 满 后, 小 王 没 有 达 到 公 司 规 定 的 业 绩, 公 司 将 不 再 聘 用 小 王 然 而, 小 王 刚 工 作 至 两 个 月, 公 司 发 现 小 王 的 表 现 无 法 满 足 公 司 的 要 求, 便 以 " 试 用 期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为 由 " 与 小 王 解 除 合 同 那 么, 公 司 的 做 法 是 否 合 法? 知 识 点 : 试 用 期 是 劳 动 者 开 始 履 行 新 的 劳 动 合 同 从 事 新 职 业 的 适 应 期 在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技 术 熟 练 程 度 等 情 况 不 甚 了 解, 同 时 劳 动 者 对 其 所 从 事 的 岗 位 的 了 解 也 需 一 段 时 间, 因 此, 将 劳 动 者 从 事 新 工 种 时 刚 开 始 的 一 段 时 间 规 定 为 试 用 期 是 有 必 要 的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因 此, 本 案 中, 公 司 与 小 王 签 订 三 个 月 试 用 期 合 同 的 做 法 不 合 法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根 据 此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试 用 期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间 前 提 有 两 项 : 一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了 合 法 有 效 的 试 用 期 ; 二 是 劳 动 者 正 处 于 试 用 期 两 者 不 可 缺 一 本 案 中, 公 司 并 未 与 小 王 约 定 合 法 有 效 的 试 用 期, 因 此, 当 然 不 能 再 以 "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 为 由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案 例 20: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能 够 收 取 押 金 吗? 王 某 在 一 家 工 厂 的 产 线 做 普 工, 老 板 开 始 说 交 1000 元 押 金, 等 不 干 的 时 候 再 退 给 王 某 但 是, 王 某 干 了 三 个 月 后, 王 某 发 现 公 司 的 管 理 很 混 乱, 也 很 不 人 性 化 公 司 每 天 都 在 招 普 工, 每 天 都 有 不 少 员 工 离 职, 也 有 一 些 新 员 工 来 报 到 后 来 王 某 跟 老 板 说, 他 不 干 了, 当 月 的 工 资 就 不 要 了, 只 要 退 回 他 的 押 金 老 板 蛮 横 不 讲 理, 押 金 根 本 不 退 给 王 某 王 某 被 逼 无 奈, 只 好 申 请 仲 裁 请 结 合 案 例 分 析, 仲 裁 委 员 会 会 支 持 王 某 吗? 案 例 解 析 : 本 案 例 中, 仲 裁 委 员 会 会 支 持 王 某 的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王 某 可 以 通 过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投 诉 或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要 回 押 金 以 及 被 克 扣 的 工 资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9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以 每 人 500 元 以 上 2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由 此 可 见, 王 某 是 可 以 通 过 正 常 的 司 法 途 径 依 法 维 权 的 案 例 21: 员 工 到 了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终 止 合 同 需 要 给 补 偿 金 吗? 56 岁 的 周 某 四 年 前 入 职 于 深 圳 的 某 服 装 公 司, 其 间 有 续 签 过 一 次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尚 未 到 期, 眼 看 着 就 12 / 48

要 到 退 休 年 龄 了 这 不, 本 月 初, 公 司 以 其 已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由 终 止 了 合 同, 并 且 说 这 是 自 然 终 止, 没 有 经 济 补 偿 金 周 某 不 服,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公 司 赔 偿 自 己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那 么, 周 某 的 请 求 能 得 到 支 持 吗? 案 例 解 析 : 员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但 是 未 能 依 法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纠 纷 首 先, 该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终 止 虽 然 至 员 工 退 休 时 合 同 还 未 到 期, 但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开 始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劳 动 者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法 律 规 定 男 年 满 60 岁, 应 该 退 休 退 休 年 龄 是 法 定 的, 而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是 双 方 约 定 的, 当 法 定 内 容 和 约 定 内 容 相 矛 盾 时, 应 按 法 定 的 执 行 所 以 本 案 中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其 次, 对 于 公 司 是 否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问 题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约 未 规 定 劳 动 者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本 案 中, 有 两 种 可 能, 一 是 如 果 公 司 延 迟 替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致 使 周 某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时 社 会 保 险 金 的 缴 纳 年 限 不 够 而 不 能 享 受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过 错, 所 以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后,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另 外 一 种 情 况 是 公 司 有 按 时 依 法 缴 纳 社 保, 周 某 于 退 休 时 能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则 合 同 算 自 然 终 止, 就 不 需 要 给 予 补 偿 案 例 22: 在 校 大 学 生 兼 职, 受 劳 动 法 保 护 吗? 王 同 学 是 一 名 在 校 大 学 生, 课 余 时 间 到 某 公 司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工 作 超 时 没 有 加 班 工 资, 在 上 岗 前 一 周 的 培 训 也 没 有 工 资 不 像 其 它 的 正 式 员 工 一 样, 什 么 都 有 王 同 学 就 觉 得 很 不 公 平, 找 到 老 板 理 论 这 事, 老 板 说 " 你 是 在 校 大 学 生 兼 职, 跟 他 们 正 式 员 工 能 一 样 吗?" 那 么, 请 问 在 校 大 学 生 兼 职, 能 受 劳 动 法 保 护, 跟 其 他 正 式 员 工 一 样 待 遇 吗? 案 例 解 析 : 目 前 我 国 法 律 没 有 对 在 校 大 学 生 从 事 兼 职 劳 动 方 面 有 直 接 和 具 体 的 规 定 按 照 目 前 国 家 劳 动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校 生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勤 工 助 学, 即 从 事 兼 职 的 在 校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关 系 并 不 是 全 部 意 义 上 的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不 必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法 意 义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也 不 必 为 其 购 买 社 保 但 是,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从 事 兼 职 的 在 校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关 系 不 受 劳 动 法 的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对 从 事 兼 职 的 在 校 生 应 当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最 低 标 准, 按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费, 并 不 得 有 收 取 押 金 等 违 法 行 为 即 除 了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为 从 事 兼 职 的 在 校 生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之 外, 用 人 单 位 和 在 校 生 双 方 都 要 受 到 劳 动 法 的 保 护 和 约 束 比 如 出 现 工 伤 事 故, 要 比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处 理, 劳 动 者 要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等 等 另 外, 在 上 岗 前 的 培 训 期 间 应 当 发 给 工 资 或 发 给 一 定 的 生 活 费 才 是 合 理 合 法 的 案 例 23: 员 工 工 作 中 起 争 执, 打 架 致 伤 算 工 伤 吗? 贾 某 系 某 公 司 包 装 车 间 流 水 线 员 工, 负 责 成 品 入 库 前 的 包 装 工 作 2012 年 一 日, 因 其 认 为 质 检 员 何 某 对 其 包 装 成 品 数 少 计 了 2 个 ( 包 装 数 与 计 件 工 资 有 关 ), 要 求 何 某 纠 正, 后 双 方 发 生 争 执 抓 扯, 贾 某 被 何 某 殴 打 致 伤 随 后 贾 某 提 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经 调 查 核 实 后, 当 地 人 社 局 作 出 不 予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对 原 告 受 伤 性 质 不 予 认 定 为 工 伤 程 某 不 服, 向 当 地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复 议 机 关 维 持 了 人 社 局 对 程 某 作 出 的 不 予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那 么, 你 觉 得 程 某 这 算 工 伤 吗? 案 例 解 析 : 该 案 原 告 因 包 装 计 件 数 与 他 人 发 生 纠 纷, 进 而 被 殴 打 致 伤, 该 伤 害 既 不 是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所 致, 也 不 符 合 出 于 报 复 及 意 外 伤 害 的 情 形 从 整 个 事 件 的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看, 争 执 殴 打 的 起 因 虽 然 是 为 了 工 作 上 的 13 / 48

事 情, 但 此 事 完 全 可 以 通 过 合 法 正 当 的 方 式 解 决 因 争 执 抓 扯 进 而 被 殴 打 致 伤 与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伤 害 有 着 本 质 区 别, 前 者 是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而 受 伤, 后 者 是 因 合 法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而 受 到 暴 力 侵 害 如 果 前 者 与 后 者 等 同, 就 等 于 鼓 励 职 工 采 取 偏 激 的 不 正 当 方 式 处 理 事 务, 这 明 显 与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关 于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伤 害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立 法 本 意 相 悖, 也 不 利 于 社 会 和 谐 和 提 倡 良 好 的 道 德 因 此, 程 某 的 受 伤 不 属 于 工 伤 案 例 24: 员 工 隐 瞒 受 过 处 分, 试 用 期 内 被 单 位 无 偿 解 除 合 同, 合 理 吗? 杜 某 到 某 公 司 应 聘 填 写 入 职 登 记 表 时, 隐 瞒 了 自 己 曾 先 后 2 次 受 行 政 刑 事 处 分 的 事 实,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3 年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事 隔 10 天 后, 该 公 司 收 到 当 地 检 察 院 对 杜 某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经 公 司 进 一 步 调 查 得 知, 杜 某 曾 因 在 原 单 位 盗 窃 电 缆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又 盗 窃 原 单 位 苫 布 被 查 获, 因 杜 某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故 不 起 诉 请 问 该 公 司 调 查 之 后, 以 杜 某 隐 瞒 受 过 处 分, 不 符 合 本 单 位 录 用 条 件 为 由, 在 试 用 期 内 解 除 了 与 杜 某 的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合 理?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同 时,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在 法 律 上 处 于 平 等 的 地 位, 且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的 过 程 是 完 全 出 于 当 事 人 自 己 的 意 愿, 而 且 是 出 于 内 心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的 过 程 中,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诚 实 善 意 地 行 使 权 利, 不 诈 不 欺, 诚 实 守 信 同 时,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劳 动 者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且 用 人 单 位 并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本 案 中, 杜 某 在 填 写 录 用 入 职 登 记 表 时, 隐 瞒 了 自 己 曾 先 后 2 次 受 行 政 刑 事 处 分 的 事 实, 是 一 种 不 诚 实, 不 善 意 的 行 为, 违 背 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虽 然 签 订 合 同 是 双 方 自 愿 的, 但 这 种 自 愿 是 建 立 在 虚 假 材 料 的 基 础 上 的, 本 质 上 是 违 背 了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因 此, 单 位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是 不 用 给 补 偿 金 的 案 例 25: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应 该 如 何 支 付? 公 司 派 杜 某 到 国 外 接 受 为 期 6 个 月 的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培 训 费 用 为 4 万 2 千 元, 公 司 和 杜 某 签 订 一 个 服 务 期 协 议, 杜 某 接 受 培 训 后 必 须 为 公 司 服 务 3 年, 否 则, 要 向 公 司 支 付 违 约 金 杜 某 培 训 后 在 公 司 工 作 满 2 年 后 想 解 除 合 同, 那 么 请 问, 杜 某 应 该 支 付 多 少 违 约 金?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在 案 例 中 杜 某 违 反 服 务 期 协 议, 应 当 赔 偿 公 司 1 万 4 千 元 ( 即 42000 元 违 约 金 分 摊 到 3 年 的 服 务 期, 每 年 为 14000 元 ), 而 不 需 要 全 部 赔 偿 案 例 26: 劳 动 合 同 如 此 约 定, 是 否 合 法? 梁 某 是 某 公 司 的 销 售 经 理, 其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有 规 定 : 梁 某 可 以 从 产 品 销 售 利 润 中 提 取 60% 的 提 成, 本 人 的 病 伤 残 亡 等 企 业 均 不 负 责 在 一 次 业 务 出 差 中, 由 于 交 通 事 故, 梁 某 负 伤 致 残 梁 某 和 该 公 司 发 生 了 争 议 并 起 诉 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解 决 其 伤 残 保 险 待 遇 问 题 对 此, 你 怎 么 看? 14 / 48

案 例 解 析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 条 规 定 的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要 遵 循 的 合 法 原 则, 是 指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法 律 法 规 既 包 括 现 行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也 包 括 以 后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既 包 括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也 包 括 民 事 刑 事 行 政 和 经 济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合 法 原 则 包 括 :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体 必 须 合 法 ;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的 程 序 和 形 式 合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6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梁 某 与 公 司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公 司 不 负 担 梁 某 任 何 伤 残 待 遇 费 的 条 款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内 容 明 显 违 法 因 此, 这 一 条 款 是 无 效 的 案 例 27: 临 近 退 休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企 业 是 否 可 以 终 止? 56 岁 的 邱 某 在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了 十 六 年 他 的 合 同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到 期 由 于 他 工 龄 太 长, 所 以 单 位 无 论 如 何 也 不 愿 意 再 与 他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了 于 是 单 位 在 2009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通 知 他 合 同 到 期 后, 终 止 双 方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邱 某 认 为 自 己 已 经 工 作 十 六 年 了, 而 且 马 上 就 快 退 休, 现 在 单 位 提 出 终 止, 是 不 应 该 而 且 也 没 有 人 情 味 的 一 种 做 法 那 么, 单 位 是 否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邱 某 的 合 同? 邱 某 应 该 怎 样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利? 案 例 解 析 :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时, 单 位 也 好, 个 人 也 好, 都 是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关 系 的 但 是 针 对 工 龄 比 较 长 且 将 要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老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五 )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 及 第 四 十 五 条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有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续 延 至 相 应 的 情 形 消 失 时 终 止 " 之 规 定 以 上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于 老 职 工 做 出 的 特 殊 保 护 本 案 中, 由 于 邱 某 在 单 位 已 经 工 作 了 十 六 年, 而 且 他 现 在 已 经 56 岁, 正 好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所 以 对 于 他, 单 位 是 无 权 终 止 与 他 的 劳 动 关 系 的, 应 将 其 劳 动 合 同 延 续 至 其 满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之 日 案 例 28: 用 人 单 位 如 此 变 更 员 工 岗 位, 是 否 合 法? 杜 某 入 职 某 公 司, 签 订 了 五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自 2003 年 6 月 起 至 2008 年 5 月 止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杜 某 负 责 仓 库 管 理 员 工 作, 月 工 资 2500 元, 经 半 年 试 用 期, 公 司 满 意, 合 同 正 式 履 行 2005 年 3 月, 公 司 以 食 堂 缺 少 管 理 人 员 为 由, 在 未 与 杜 某 协 商 的 情 况 下, 调 杜 某 到 食 堂 工 作 杜 某 不 同 意, 认 为 签 订 合 同 时 双 方 约 定 是 担 任 仓 库 管 理 员 工 作, 一 年 多 来 工 作 一 贯 认 真 负 责, 多 次 受 到 奖 励, 要 求 公 司 履 行 合 同 双 方 的 约 定, 拒 绝 前 往 食 堂 上 班 而 公 司 则 认 为, 变 动 职 工 工 作 岗 位 是 企 业 行 使 用 人 自 主 权 的 正 当 行 为, 并 作 出 相 应 决 定 : 以 杜 某 不 服 从 分 配 为 由, 停 发 工 资, 并 限 期 一 个 月 调 离 公 司 该 公 司 的 做 法 对 吗? 案 例 解 析 : 该 公 司 的 做 法 显 然 是 不 合 法 的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订 立 和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应 遵 循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当 事 人 必 须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即, 合 法 的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三 个 条 件 :1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或 接 受 变 更 合 同 的 条 件 ;2 必 须 遵 守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在 变 更 合 同 过 程 中, 双 方 当 事 人 必 须 对 变 更 的 内 容 进 行 协 商, 在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变 更 ;3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也 就 是 说 变 更 合 同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都 要 符 合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违 法 因 此, 在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单 方 面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是 不 合 法 的 15 / 48

企 业 因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有 时 确 需 变 动 员 工 工 作 岗 位 时, 要 先 同 员 工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再 变 动 如 果 员 工 不 同 意 变 动, 要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不 能 以 行 使 企 业 自 主 权 为 由, 强 行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变 动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甚 至 在 员 工 一 方 不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停 发 工 资 限 期 调 离 等 决 定, 这 样 做 显 然 是 侵 犯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也 是 一 种 违 约 行 为, 其 结 果 也 必 然 会 影 响 到 企 业 自 身 的 利 益, 因 此 用 人 单 位 在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时 一 定 要 采 取 慎 之 又 慎 的 态 度 案 例 29: 过 渡 时 期 不 同 情 形 下 经 济 补 偿 金 该 如 何 计 算? 有 这 么 两 个 案 例 : 案 例 1, 员 工 石 某 在 某 企 业 工 作 六 年 了,2008 年 5 月, 他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到 期 以 后 企 业 不 跟 他 续 订 了 这 个 时 候 企 业 要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向 这 个 员 工 支 付 终 止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那 么 需 要 支 付 多 少 补 偿 金 呢? 案 例 2, 员 工 牛 某,2008 年 之 前 在 某 企 业 工 作 了 六 年,2008 年 以 后, 工 作 了 两 年 然 后 企 业 与 他 解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由 于 牛 某 没 有 任 何 过 错, 所 以 企 业 要 支 付 给 牛 某 经 济 补 偿 金 如 果 牛 某 的 月 薪 是 1.5 万 元 ( 超 出 了 当 地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的 三 倍 ) 的 话, 企 业 又 应 该 支 付 给 牛 某 多 少 经 济 补 偿 金 呢? 案 例 解 析 : 案 例 1 的 答 案 是 只 支 付 半 个 月 的 工 资 为 什 么 呢? 因 为 按 照 2008 年 之 前 的 规 定, 是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要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计 算 他 的 支 付 补 偿 金 的 工 作 年 限, 到 2008 年 5 月, 他 的 合 同 到 期 终 止, 2008 年 以 后, 他 的 工 作 年 限 是 5 个 月, 不 足 半 年, 那 么 就 要 按 半 个 月 的 工 资 计 算, 所 以 他 只 能 享 受 半 个 月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在 关 于 终 止 合 同 的 补 偿 金 这 个 问 题 上,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的 所 有 工 作 年 限, 是 不 需 要 计 算 的, 但 是 解 除 合 同 还 是 要 算, 因 为 企 业 要 按 照 当 时 规 定 的 标 准 去 执 行 案 例 2 的 情 形 就 得 分 段 来 算 了 因 为 牛 某 1.5 万 元 的 月 薪 已 经 超 过 了 当 地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的 三 倍, 所 以,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按 照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的 规 定, 超 过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的 三 倍 也 不 封 顶, 牛 某 2008 年 之 前 的 补 偿 金, 年 限 是 六 年, 那 么 2008 年 之 前 牛 某 应 该 得 到 的 补 偿 年 限 的 补 偿 金 为 1.5 6=9 万 而 2008 年 之 后, 因 为 牛 某 1.5 万 元 的 月 薪 高 过 了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所 以 2008 年 之 后 的 两 年 的 补 偿 金 就 是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的 三 倍 乘 以 2, 这 个 数 字 加 上 9 万 元, 得 出 来 的 总 数 就 是 牛 某 应 得 的 解 除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案 例 30: 员 工 业 绩 不 佳, 可 否 发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2008 年 3 月 1 日,A 公 司 与 工 会 经 过 协 商 签 订 了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职 工 的 月 工 资 不 低 于 1500 元 2008 年 3 月 12 日,A 公 司 将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但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一 直 未 予 答 复 2009 年 1 月,A 公 司 招 聘 贾 某 为 销 售 经 理, 双 方 签 订 了 为 期 2 年 的 合 同, 月 工 资 5000 元 几 个 月 过 去 了, 贾 某 业 绩 不 佳, 公 司 渐 渐 地 对 他 失 去 信 心 2009 年 7 月, 公 司 降 低 了 贾 某 的 工 资, 只 发 给 贾 某 1000 元 工 资 贾 某 就 此 事 与 公 司 协 商 未 果,2009 年 8 月, 贾 某 解 除 了 与 公 司 的 合 同 问 :1 集 体 合 同 是 否 生 效, 为 什 么?2 贾 某 业 绩 不 佳, 公 司 可 否 只 发 其 1000 元 的 工 资, 为 什 么?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后 应 当 报 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自 收 到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集 体 合 同 即 行 生 效 依 法 订 立 的 集 体 合 同 对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因 此, 可 以 认 定 为 A 公 司 与 工 会 签 订 的 集 体 合 同 有 效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在 案 例 中, 公 司 因 贾 某 的 业 绩 不 佳, 而 把 工 资 降 低, 并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最 低 工 资 约 定 同 时,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因 此, 公 司 降 低 16 / 48

贾 某 的 工 资, 实 属 单 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中 劳 动 报 酬 的 行 为, 且 其 支 付 的 劳 动 报 酬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故 有 违 法 律 规 定 案 例 31: 工 伤 员 工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犯 法, 企 业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吗? 员 工 贾 某 工 伤, 在 医 院 治 疗 并 做 了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为 八 级 伤 残 过 了 一 段 时 间, 他 的 身 体 稍 微 好 了 一 点, 但 是 并 没 有 完 全 好 于 是, 他 继 续 在 家 里 歇 着, 也 就 是 仍 处 于 停 工 留 薪 期 在 这 期 间, 贾 某 因 一 时 贪 心 在 逛 集 邮 市 场 时 偷 了 别 人 的 价 值 2 万 多 元 的 集 邮 画 册 被 抓 了, 并 被 判 了 有 期 徒 刑 半 年 企 业 得 知 此 情 况 后, 就 依 法 跟 贾 某 解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结 果 贾 某 不 同 意, 说 :" 我 是 工 伤 啊, 是 八 级 伤 残, 你 们 怎 么 能 解 除 我 的 合 同 啊?" 那 么, 企 业 能 否 解 除 与 贾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吗? 案 例 解 析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无 论 员 工 是 工 伤, 还 是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女 职 工, 或 者 是 医 疗 期 未 满 的 职 工, 员 工 没 有 过 错, 企 业 就 不 能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但 是 如 果 员 工 有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有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行 为, 或 者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等 等, 过 错 性 解 除 合 同 的 条 件 就 成 立 了, 企 业 仍 然 可 以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因 此, 本 案 中 企 业 是 可 以 解 除 与 贾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只 不 过, 该 给 的 伤 残 补 助 金 等 还 是 应 依 法 给 贾 某 案 例 32: 按 规 章 制 度 辞 退 员 工, 如 何 操 作 才 合 法 有 效? 小 张 2009 年 3 月 入 职 深 圳 某 公 司, 签 了 3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中 有 约 定, 如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情 节 严 重, 公 司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且 无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2011 年 5 月 12 日, 小 张 接 到 公 司 的 一 份 解 雇 通 知, 解 雇 理 由 是 小 张 上 班 时 间 经 常 上 网 聊 天, 根 据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三 次 以 上 在 上 班 时 间 上 网 聊 天 的 视 为 严 重 违 纪, 公 司 可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小 张 辩 解, 他 一 直 不 知 道 公 司 有 该 规 定, 公 司 从 未 将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向 其 公 示, 公 司 称 规 章 制 度 已 向 其 公 示, 但 无 法 举 证 规 章 制 度 公 示 的 事 实 请 问 公 司 可 否 就 小 张 严 重 违 纪 的 说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案 例 解 析 :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后, 在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过 程 中 并 不 会 理 想 当 然 的 作 为 处 理 依 据, 还 必 须 经 过 公 示 程 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劳 动 法 第 四 条 之 规 定,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并 已 向 劳 动 者 公 示 的, 可 以 作 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公 示, 或 者 告 知 劳 动 者 规 章 制 度 公 示 方 法 很 多, 根 据 实 践 经 验, 实 践 中 一 般 可 采 取 如 下 公 示 方 法 :(1) 公 司 网 站 公 布 : 在 公 司 网 站 或 内 部 局 域 网 发 布 进 行 公 示 ;(2)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 向 员 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员 工 阅 读 规 章 制 度 并 回 复 确 认 ;(3) 公 告 栏 张 贴 : 在 公 司 内 部 设 置 的 公 告 栏 白 板 上 张 贴 供 员 工 阅 读 ;(4) 员 工 手 册 发 放 : 将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编 印 成 册, 每 个 员 工 均 发 放 一 本 ;(5) 规 章 制 度 培 训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培 训, 集 中 学 习 ;(6) 规 章 制 度 考 试 : 公 司 以 规 章 制 度 内 容 作 为 考 试 大 纲, 挑 选 重 要 条 款 设 计 试 题, 组 织 员 工 进 行 开 卷 或 闭 卷 考 试, 加 深 员 工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理 解 ;(7) 规 章 制 度 传 阅 : 如 公 司 员 工 不 多 时, 可 将 规 章 制 度 交 由 员 工 传 阅 在 本 案 中,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规 章 制 度 未 公 示 的, 不 能 作 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依 据, 本 案 中 公 司 不 能 举 证 证 明 规 章 制 度 已 公 示 的, 其 依 据 规 章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将 不 能 得 到 支 持 17 / 48

案 例 33: 企 业 可 否 以 员 工 伪 造 文 凭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2010 年 4 月, 上 海 某 IT 公 司 招 聘 一 名 技 术 经 理, 要 求 有 计 算 机 专 业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贾 某 应 聘, 双 方 签 订 了 3 年 劳 动 合 同 8 月 6 日, 贾 某 在 一 次 工 作 中 犯 了 较 为 低 级 的 失 误, 这 引 起 了 公 司 对 其 专 业 水 平 的 怀 疑, 于 是 将 其 硕 士 学 位 证 书 送 交 鉴 定, 结 果 发 现 是 伪 造 的 该 公 司 遂 解 除 了 与 贾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贾 某 不 同 意, 要 求 该 公 司 支 付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并 赔 偿 其 未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的 代 通 知 金 公 司 拒 绝, 贾 某 向 上 海 市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请 问 该 案 例 应 当 如 何 裁 决?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6 条 规 定,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贾 某 利 用 假 文 凭 骗 取 公 司 信 任, 双 方 签 订 的 是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据 此, 上 述 公 司 有 权 对 此 劳 动 合 同 实 施 撤 销, 贾 某 不 但 没 有 权 利 要 求 得 到 只 有 解 除 合 同 才 可 能 有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和 代 通 知 金, 而 且 如 果 贾 某 给 公 司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案 例 34: 请 分 析 如 下 劳 动 合 同 存 在 哪 些 违 法 的 地 方? 2009 年 2 月, 程 某 入 职 某 公 司 做 导 购 员, 签 订 了 两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规 定 : 程 某 需 先 交 200 元 风 险 抵 押 金, 如 果 程 某 违 约, 则 200 元 押 金 不 再 退 还, 程 某 试 用 期 为 六 个 月, 试 用 期 每 月 工 资 为 500 元, 试 用 期 满 后 每 月 工 资 800 元 合 同 还 规 定, 如 果 程 某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的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患 病 住 院 怀 孕 等, 公 司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且 不 需 要 给 程 某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请 大 家 帮 忙 分 析 下 该 劳 动 合 同 存 在 哪 些 违 反 劳 动 法 的 地 方?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除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或 者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约 定 由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约 定 违 约 金 同 时,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四 条 中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以 每 人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在 案 例 中,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吴 某 先 交 200 元 风 险 抵 押 金, 如 果 吴 某 违 约, 押 金 不 再 退 还 的 做 法, 违 反 了 法 律 规 定, 不 紧 要 返 回 劳 动 者 本 人,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还 将 对 其 采 取 处 罚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本 案 中, 该 公 司 与 吴 某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试 用 期 的 期 限 超 过 了 法 定 期 限, 同 时, 试 用 期 500 元 的 月 工 资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因 此 实 属 违 法 对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法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在 本 案 例 中," 患 病 住 院 怀 孕 等, 公 司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且 不 需 要 给 吴 某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 的 约 定 违 法 因 此,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案 例 35: 顾 某 如 此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还 有 补 偿 吗? 顾 某 是 某 公 司 技 术 员, 跟 公 司 签 订 的 是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近 期, 公 司 业 绩 不 佳, 接 连 亏 损, 为 摆 脱 困 境, 公 司 经 董 事 会 决 议, 决 定 采 取 减 员 增 效 的 办 法 经 与 企 业 工 会 协 商, 公 司 职 代 会 通 过 了 一 项 协 商 18 / 48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方 案, 方 案 规 定 : 公 司 提 出 与 员 工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在 方 案 公 布 后 一 周 内 书 面 同 意 与 公 司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公 司 在 法 定 经 济 补 偿 金 之 外 再 给 予 额 外 奖 励 金 方 案 公 布 一 周 后, 顾 某 才 向 公 司 递 交 了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意 见 书, 并 要 求 公 司 按 规 定 支 付 法 定 经 济 补 偿 金 和 额 外 奖 励 金 公 司 表 示 顾 某 提 交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意 见 时 超 过 了 公 司 规 定 的 期 限, 公 司 可 以 同 意 与 顾 某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不 同 意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和 额 外 奖 励 金, 双 方 于 是 发 生 争 议 请 问 顾 某 与 公 司 的 劳 动 合 同 协 商 解 除 后, 顾 某 是 否 可 以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额 外 奖 励 金 和 经 济 补 偿 金?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那 么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后 是 否 有 经 济 补 偿 金 呢? 这 里 关 键 是 看 是 劳 动 者 还 是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并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假 若 由 劳 动 者 提 出,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无 需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本 案 中, 公 司 提 出 与 员 工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设 定 了 一 周 的 期 限 和 书 面 同 意 的 条 件, 顾 某 未 在 公 司 设 定 的 期 限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示 同 意, 表 明 顾 某 未 能 在 公 司 提 出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达 成 解 除 合 同 的 协 议 此 后, 顾 某 在 公 司 设 定 的 期 限 和 条 件 之 外 提 出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是 顾 某 另 行 向 公 司 提 出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要 求 双 方 尽 管 最 后 还 是 协 商 一 致 依 法 解 除 了 劳 动 合 同, 但 由 于 是 顾 某 提 出 协 商 解 除 要 求 的, 根 据 以 上 规 定, 公 司 没 有 支 付 额 外 奖 励 金 和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法 定 义 务, 因 此 顾 某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额 外 奖 励 金 和 经 济 补 偿 金 均 无 法 律 依 据 案 例 36: 协 议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员 工 觉 得 亏 了, 可 否 再 索 赔? 严 某 在 某 公 司 已 经 做 六 年 多 了, 月 工 资 为 1500 元 因 为 公 司 改 变 了 经 营 范 围, 有 几 个 岗 位 均 不 适 合 严 某 工 作, 严 某 在 公 司 没 有 具 体 事 情 干, 就 打 杂, 哪 里 需 要 人 手 就 去 帮 忙 公 司 出 钱 对 严 某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可 是 严 某 仍 然 不 能 适 应 工 作 的 需 要 公 司 认 真 协 商 之 后, 要 求 与 严 某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严 某 认 为 公 司 的 提 议 有 道 理, 故 而 同 意 与 公 司 协 议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认 为 严 某 是 个 好 人, 对 公 司 有 过 贡 献, 觉 得 解 除 合 同 后 有 些 过 意 不 去, 决 定 给 严 某 2000 元 作 为 慰 问 金, 严 某 表 示 感 谢 公 司 的 厚 爱, 非 常 满 意 地 离 开 了 公 司 后 来, 严 某 听 朋 友 说 根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得 到 公 司 补 助 三 个 月 的 工 资 4500 元, 严 某 就 去 找 公 司 协 商 不 成, 便 一 纸 诉 状 将 公 司 告 上 了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严 某 的 申 请 能 否 得 到 法 律 的 支 持 呢?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同 时,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按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严 某 在 该 公 司 工 作 六 年 多 了, 用 人 单 位 并 不 能 以 慰 问 金 简 单 了 事, 而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至 少 给 予 严 某 相 当 于 6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案 例 37: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是 否 受 劳 动 法 保 护? 美 国 小 伙 Mark 中 文 名 为 小 马,2008 年 5 月, 小 马 在 上 海 一 家 西 餐 厅 做 厨 师, 月 工 资 为 2 万 元 但 在 2009 年 5 月 8 日, 西 餐 厅 老 板 何 某 致 函 小 马 要 求 解 除 聘 任 关 系, 聘 请 了 另 外 一 位 厨 师, 此 时 该 西 餐 厅 尚 欠 小 马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几 经 交 涉, 西 餐 厅 老 板 一 直 未 补 发 这 份 工 资 7 月 25 日, 小 马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餐 厅 支 付 所 欠 工 资 2 万 元, 并 补 偿 其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2 万 元 仲 裁 审 理 认 为 " 因 小 马 未 取 得 就 业 许 可 证, 其 主 体 不 合 法, 不 属 于 劳 动 法 调 整 范 围 ",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小 马 不 服 后 再 上 诉 至 法 院, 但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认 为, 原 19 / 48

被 告 没 有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即 使 原 被 告 之 间 存 在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亦 违 反 我 国 关 于 外 国 人 就 业 管 理 及 禁 止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聘 用 外 国 人 的 规 定, 原 告 的 劳 动 权 利 亦 不 受 保 护,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对 此 案 例, 你 怎 么 看? 案 例 解 析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适 用 本 法 也 就 是 说, 只 要 用 人 单 位 在 境 内, 不 论 它 的 国 籍 是 外 国 还 是 中 国, 也 不 论 劳 动 者 是 中 国 人 还 是 外 国 人, 同 样 不 论 该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地 履 行 地 变 更 地 解 除 或 终 止 地 在 国 内 还 是 国 外, 一 律 适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根 据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1996 年 1 月 22 日 劳 动 部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外 经 贸 部 发 布 ), 外 国 人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规 定 不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人 员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指 没 有 取 得 定 居 权 的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从 事 社 会 劳 动 并 获 取 劳 动 报 酬 的 行 为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外 国 人 须 为 该 外 国 人 申 请 就 业 许 可, 经 获 准 并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就 业 许 可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许 可 证 书 ) 后 方 可 聘 用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 在 中 国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若 其 劳 动 合 同 是 和 中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 驻 地 法 人 ) 直 接 签 订 的, 无 论 其 在 中 国 就 业 的 时 间 长 短, 一 律 视 为 在 中 国 就 业 ; 若 其 劳 动 合 同 是 和 境 外 法 人 签 订, 劳 动 报 酬 来 源 于 境 外,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 不 包 括 执 行 技 术 转 让 协 议 的 外 籍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专 业 人 员 ), 视 为 在 中 国 就 业, 应 按 规 定 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的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就 业 许 可 手 续, 并 办 理 职 业 签 证 就 业 证 和 居 留 证 所 以,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办 理 了 就 业 许 可 的 外 国 人 也 适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因 此,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的, 其 权 利 义 务 是 否 属 劳 动 合 同 法 调 整, 关 键 看 该 外 国 人 是 否 取 得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就 业 许 可 证, 未 取 得 就 业 许 可 证 的, 实 践 中 一 般 视 为 非 法 就 业 不 仅 其 劳 动 权 益 就 很 难 得 到 保 障, 而 且 还 要 被 处 罚 和 遣 散 回 国 案 例 38: 员 工 短 信 请 假 未 回 复, 按 旷 工 论 处 是 否 合 理? 员 工 小 刘 因 家 中 有 急 事, 就 发 了 个 短 信 给 部 门 经 理 说 请 假 一 个 星 期, 但 部 门 经 理 未 作 回 复 一 周 后, 当 小 刘 回 公 司 报 到 上 班 时, 公 司 却 告 诉 他 说, 他 已 连 续 旷 工 3 天 以 上, 公 司 以 按 制 度 辞 退 处 理 了, 并 发 了 辞 退 通 告, 他 现 在 已 经 不 是 公 司 的 员 工 了 小 刘 不 服, 认 为 自 己 请 了 假, 部 门 经 理 不 回 复 就 是 默 认 同 意, 公 司 说 自 己 旷 工 没 有 道 理 于 是 提 起 仲 裁, 要 求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赔 偿 经 济 补 偿 金 对 此 案 例, 你 怎 么 看? 案 例 解 析 : 小 刘 因 故 未 到 公 司 上 班 双 方 争 议 的 焦 点 为 小 刘 是 否 履 行 了 请 假 手 续 依 照 一 般 公 司 规 定, 员 工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必 须 填 写 书 面 请 假 单 据, 并 按 规 定 的 请 假 审 批 程 序 获 得 批 准 方 可 而 小 刘 只 是 发 短 信 给 部 门 经 理, 且 没 有 获 得 批 准, 应 视 为 未 正 常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依 照 规 定, 可 以 以 旷 工 论 处, 旷 工 达 到 一 定 的 天 数 (3 天 以 上 ), 企 业 可 以 按 严 重 违 纪 辞 退 处 理 小 刘 称 其 向 部 门 经 理 请 假, 对 方 未 回 复, 应 视 为 默 许, 此 种 意 见 缺 乏 依 据 因 此 公 司 据 此 解 除 与 小 刘 的 劳 动 合 同, 并 无 不 妥 案 例 39: 补 签 合 同 后, 员 工 可 否 讨 要 此 前 未 签 劳 动 合 同 双 倍 工 资? 何 某 于 2012 年 5 月 入 职 某 公 司, 当 时 未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2013 年 5 月, 经 公 司 提 出, 双 方 补 签 了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期 限 为 2012 年 5 月 至 2014 年 5 月 2013 年 12 月, 何 某 因 故 离 职, 后 起 诉 该 公 司, 主 张 2012 年 5 月 至 2013 年 4 月 期 间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双 倍 工 资 差 额 对 此, 你 怎 么 看? 案 例 解 析 : 法 律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其 根 本 目 的 在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劳 动 合 同 一 20 /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