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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28 号,2009 年 12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煤 矿 的 防 治 水 工 作, 防 止 和 减 少 水 害 事 故, 保 障 煤 矿 职 工 生 命 安 全,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煤 矿 企 业 ( 矿 井 ) 有 关 单 位 的 防 治 水 工 作, 适 用 本 规 定 现 行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等 有 关 防 治 水 的 内 容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依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防 治 水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预 测 预 报 有 疑 必 探 先 探 后 掘 先 治 后 采 的 原 则, 采 取 防 堵 疏 排 截 的 综 合 治 理 措 施 第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下 同 ) 是 本 单 位 防 治 水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总 工 程 师 ( 技 术 负 责 人, 下 同 ) 具 体 负 责 防 治 水 的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 按 照 本 单 位 的 水 害 情 况,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防 治 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齐 专 用 探 放 水 设 备, 建 立 专 门 的 探 放 水 作 业 队 伍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极 复 杂 的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除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 防 治 水 机 构 第 六 条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水 害 防 治 岗 位 责 任 制 水 害 防 治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水 害 预 测 预 报 制 度 和 水 害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第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 编 制 本 单 位 的 防 治 水 中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的 井 田 范 围 内 及 周 边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不 清 楚 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查 明 水 害 情 况 在 水 害 情 况 查 明 前, 严 禁 进 行 采 掘 活 动 发 现 矿 井 有 透 水 征 兆 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受 水 害 威 胁 区 域 内 的 采 掘 作 业,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到 安 全 地 点, 采 取 有 效 安 全 措 施, 分 析 查 找 透 水 原 因 第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 对 职 工 进 行 防 治 水 知 识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保 证 职 工 具 备 必 要 的 防 治 水 知 识, 提 高 防 治 水 工 作 的 技 能 和 抵 御 水 灾 的 能 力 第 十 条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 加 强 防 治 水 技 术 研 究 和 科 技 攻 关, 推 广 使 用 防 治 水 的 新 技 术 新 装 备 和 新 工 艺, 提 高 防 治 水 工 作 的 科 技 水 平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极 复 杂 的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 装 备 必 要 的 防 治 水 抢 险 救 灾 设 备 第 二 章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及 基 础 资 料 第 一 节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矿 井 受 采 掘 破 坏 或 者 影 响 的 含 水 层 及 水 体 矿 井 及 周 边 老 空 水 分 布 状 况 矿 井 涌 水 量 或 者 突 水 量 分 布 规 律 矿 井 开 采 受 水 害 影 响 程 度 以 及 防 治 水 工 作 难 易 程 度,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为 简 单 中 等 复 杂 极 复 杂 等 4 种 ( 见 表 2-1)

表 2-1 分 类 依 据 受 采 掘 破 坏 或 影 响 的 含 水 层 及 水 体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含 水 层 性 质 及 补 给 条 件 单 位 涌 水 量 ql s -1 m -1 ) 矿 井 及 周 边 老 空 水 分 布 状 况 矿 井 涌 水 量 ( m 3 h -1 ) 正 常 Q 1 最 大 Q 2 突 水 量 Q 3 (m 3 h -1 ) 开 采 受 水 害 影 响 程 度 防 治 水 工 作 难 易 程 度 简 单 中 等 复 杂 极 复 杂 受 采 掘 破 坏 受 采 掘 破 坏 或 影 受 采 掘 破 坏 或 影 响 受 采 掘 破 坏 或 或 影 响 的 孔 响 的 主 要 是 岩 溶 的 是 岩 溶 含 水 层 影 响 的 孔 隙 隙 裂 隙 岩 含 水 层 厚 层 砂 砾 老 空 水 地 表 水, 裂 隙 岩 溶 含 溶 含 水 层, 补 石 含 水 层 老 空 其 补 给 条 件 很 好, 水 层, 补 给 条 给 条 件 差, 补 水 地 表 水, 其 补 补 给 来 源 极 其 充 件 一 般, 有 一 给 来 源 少 或 给 条 件 好, 补 给 水 沛, 地 表 泄 水 条 件 定 的 补 给 水 源 极 少 源 充 沛 差 q 0.1 0.1<q 1.0 1.0<q 5.0 q>5.0 无 老 空 积 水 Q 1 180 ( 西 北 地 区 Q 1 90) Q 2 300 ( 西 北 地 区 Q 2 210) 存 在 少 量 老 空 积 水, 位 置 范 围 积 水 量 清 楚 180 < Q 1 600 ( 西 北 地 区 90<Q 1 180) 300 < Q 2 1 200 ( 西 北 地 区 210 < Q 2 600) 类 别 存 在 少 量 老 空 积 水, 位 置 范 围 积 水 量 不 清 楚 600<Q 1 2 100 ( 西 北 地 区 180 <Q 1 1 200) 1 200 < Q 2 3 000 ( 西 北 地 区 600 <Q 2 2 100) 存 在 大 量 老 空 积 水, 位 置 范 围 积 水 量 不 清 楚 Q 1 >2 100 ( 西 北 地 区 Q 1 >1 200) Q 2 >3 000 ( 西 北 地 区 Q 2 >2 100) 无 Q 3 600 600<Q 3 1 800 Q 3 >1 800 采 掘 工 程 不 受 水 害 影 响 防 治 水 工 作 简 单 矿 井 偶 有 突 水, 采 掘 工 程 受 水 害 影 响, 但 不 威 胁 矿 井 安 全 防 治 水 工 作 简 单 或 易 于 进 行 矿 井 时 有 突 水, 采 掘 工 程 矿 井 安 全 受 水 害 威 胁 防 治 水 工 程 量 较 大, 难 度 较 高 注 :1. 单 位 涌 水 量 以 井 田 主 要 充 水 含 水 层 中 有 代 表 性 的 为 准 型 划 分 矿 井 突 水 频 繁, 采 掘 工 程 矿 井 安 全 受 水 害 严 重 威 胁 防 治 水 工 程 量 大, 难 度 高 2. 在 单 位 涌 水 量 q, 矿 井 涌 水 量 Q 1 Q 2 和 矿 井 突 水 量 Q 3 中, 以 最 大 值 作 为 分 类 依 据 3. 同 一 井 田 煤 层 较 多, 且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变 化 较 大 时, 应 当 分 煤 层 进 行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4. 按 分 类 依 据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第 十 二 条 矿 井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的 水 文 地 质 情 况 进 行 研 究, 编 制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报 告, 并 确 定 本 单 位 的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报 告,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负 责 组 织 审 定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矿 井 所 在 位 置 范 围 及 四 邻 关 系, 自 然 地 理 等 情 况 ;

( 二 ) 以 往 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工 作 评 述 ; ( 三 ) 井 田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及 含 水 层 和 隔 水 层 分 布 规 律 和 特 征 ; ( 四 ) 矿 井 充 水 因 素 分 析, 井 田 及 周 边 老 空 区 分 布 状 况 ; ( 五 ) 矿 井 涌 水 量 的 构 成 分 析, 主 要 突 水 点 位 置 突 水 量 及 处 理 情 况 ; ( 六 ) 对 矿 井 开 采 受 水 害 影 响 程 度 和 防 治 水 工 作 难 易 程 度 评 价 ; ( 七 )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及 防 治 水 工 作 建 议 第 十 三 条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应 当 每 3 年 进 行 重 新 确 定 当 发 生 重 大 突 水 事 故 后, 矿 井 应 当 在 1 年 内 重 新 确 定 本 单 位 的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重 大 突 水 事 故, 是 指 突 水 量 首 次 达 到 300m 3 /h 以 上 或 者 造 成 死 亡 3 人 以 上 的 突 水 事 故 第 二 节 矿 井 防 治 水 基 础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矿 井 应 当 编 制 井 田 地 质 报 告 建 井 设 计 和 建 井 地 质 报 告 井 田 地 质 报 告 建 井 设 计 和 建 井 地 质 报 告 应 当 有 相 应 的 防 治 水 内 容 第 十 五 条 矿 井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下 列 防 治 水 图 件 : ( 一 ) 矿 井 充 水 性 图 ; ( 二 ) 矿 井 涌 水 量 与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动 态 曲 线 图 ; ( 三 )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 ( 四 )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柱 状 图 ; ( 五 )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图 其 他 有 关 防 治 水 图 件 由 矿 井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矿 井 应 当 建 立 数 字 化 图 件, 内 容 真 实 可 靠, 并 每 半 年 对 图 纸 内 容 进 行 修 正 完 善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主 要 图 件 内 容 及 要 求 见 附 录 一 第 十 六 条 矿 井 应 当 建 立 下 列 防 治 水 基 础 台 账 : ( 一 ) 矿 井 涌 水 量 观 测 成 果 台 账 ; ( 二 ) 气 象 资 料 台 账 ; ( 三 ) 地 表 水 文 观 测 成 果 台 账 ; ( 四 ) 钻 孔 水 位 井 泉 动 态 观 测 成 果 及 河 流 渗 漏 台 账 ; ( 五 ) 抽 ( 放 ) 水 试 验 成 果 台 账 ; ( 六 ) 矿 井 突 水 点 台 账 ; ( 七 ) 井 田 地 质 钻 孔 综 合 成 果 台 账 ; ( 八 ) 井 下 水 文 地 质 钻 孔 成 果 台 账 ; ( 九 ) 水 质 分 析 成 果 台 账 ; ( 十 ) 水 源 水 质 受 污 染 观 测 资 料 台 账 ; ( 十 一 ) 水 源 井 ( 孔 ) 资 料 台 账 ; ( 十 二 ) 封 孔 不 良 钻 孔 资 料 台 账 ; ( 十 三 ) 矿 井 和 周 边 煤 矿 采 空 区 相 关 资 料 台 账 ; ( 十 四 ) 水 闸 门 ( 墙 ) 观 测 资 料 台 账 ; ( 十 五 ) 其 他 专 门 项 目 的 资 料 台 账 矿 井 防 治 水 基 础 台 账, 应 当 认 真 收 集 整 理, 实 行 计 算 机 数 据 库 管 理, 长 期 保 存, 并 每 半 年 修 正 1 次 第 十 七 条 新 建 矿 井 应 当 按 照 矿 井 建 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建 井 期 间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有 关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并 在 建 井 完 成 后 将 资 料 全 部 移 交 给 生 产 单 位

新 建 矿 井 应 当 编 制 下 列 主 要 图 件 : ( 一 )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台 账 和 成 果 ; ( 二 ) 突 水 点 台 账 记 录 和 有 关 防 治 水 的 技 术 总 结, 以 及 注 浆 堵 水 记 录 和 有 关 资 料 ; ( 三 ) 井 筒 及 主 要 巷 道 水 文 地 质 实 测 剖 面 ; ( 四 ) 建 井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成 果 ; ( 五 ) 建 井 水 文 地 质 报 告 ( 可 与 建 井 地 质 报 告 合 在 一 起 ) 第 十 八 条 矿 井 在 废 弃 关 闭 之 前, 应 当 编 写 闭 坑 报 告 闭 坑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闭 坑 前 的 矿 井 采 掘 空 间 分 布 情 况, 对 可 能 存 在 的 充 水 水 源 通 道 积 水 量 和 水 位 等 情 况 的 分 析 评 价 ; ( 二 ) 闭 坑 对 邻 近 生 产 矿 井 安 全 的 影 响 和 采 取 的 防 治 水 措 施 闭 坑 报 告 ( 包 括 图 纸 资 料 )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九 条 矿 井 应 当 建 立 水 文 地 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文 字 资 料 收 集 数 据 采 集 图 件 绘 制 计 算 评 价 和 矿 井 防 治 水 预 测 预 报 一 体 化 第 三 章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调 查 与 勘 探 第 一 节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调 查 第 二 十 条 当 矿 区 或 者 矿 井 现 有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生 产 建 设 的 需 要 时, 应 当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专 项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调 查 矿 区 或 者 矿 井 未 进 行 过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或 者 水 文 地 质 工 作 程 度 较 低 的, 应 当 进 行 补 充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调 查 范 围 应 当 覆 盖 一 个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补 给 径 流 排 泄 条 件 的 地 下 水 系 统 第 二 十 二 条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调 查 除 采 用 传 统 方 法 外, 还 可 采 用 遥 感 全 球 卫 星 定 位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等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调 查,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资 料 收 集 收 集 降 水 量 蒸 发 量 气 温 气 压 相 对 湿 度 风 向 风 速 及 其 历 年 月 平 均 值 和 两 极 值 等 气 象 资 料 收 集 调 查 区 内 以 往 勘 查 研 究 成 果, 动 态 观 测 资 料, 勘 探 钻 孔 供 水 井 钻 探 及 抽 水 试 验 资 料 ; ( 二 ) 地 貌 地 质 的 情 况 调 查 收 集 由 开 采 或 地 下 水 活 动 诱 发 的 崩 塌 滑 坡 人 工 湖 等 地 貌 变 化 岩 溶 发 育 矿 区 的 各 种 岩 溶 地 貌 形 态 对 第 四 系 松 散 覆 盖 层 和 基 岩 露 头, 查 明 其 时 代 岩 性 厚 度 富 水 性 及 地 下 水 的 补 排 方 式 等 情 况, 并 划 分 含 水 层 或 相 对 隔 水 层 查 明 地 质 构 造 的 形 态 产 状 性 质 规 模 破 碎 带 ( 范 围 充 填 物 胶 结 程 度 导 水 性 ) 及 有 无 泉 水 出 露 等 情 况, 初 步 分 析 研 究 其 对 矿 井 开 采 的 影 响 ; ( 三 ) 地 表 水 体 的 情 况 调 查 与 收 集 矿 区 河 流 水 渠 湖 泊 积 水 区 山 塘 和 水 库 等 地 表 水 体 的 历 年 水 位 流 量 积 水 量 最 大 洪 水 淹 没 范 围 含 泥 砂 量 水 质 和 地 表 水 体 与 下 伏 含 水 层 的 水 力 关 系 等 对 可 能 渗 漏 补 给 地 下 水 的 地 段 应 当 进 行 详 细 调 查, 并 进 行 渗 漏 量 监 测 ; ( 四 ) 井 泉 的 情 况 调 查 井 泉 的 位 置 标 高 深 度 出 水 层 位 涌 水 量 水 位 水 质 水 温 有 无 气 体 溢 出 溢 出 类 型 流 量 ( 浓 度 ) 及 其 补 给 水 源, 并 素 描 泉 水 出 露 的 地 形 地 质 平 面 图 和 剖 面 图 ; ( 五 ) 古 井 老 窑 的 情 况 调 查 古 井 老 窑 的 位 置 及 开 采 充 水 排 水 的 资 料 及 老 窑 停 采 原 因 等 情 况, 察 看 地 形, 圈 出 采 空 区, 并 估 算 积 水 量 ;

( 六 ) 生 产 矿 井 的 情 况 调 查 研 究 矿 区 内 生 产 矿 井 的 充 水 因 素 充 水 方 式 突 水 层 位 突 水 点 的 位 置 与 突 水 量, 矿 井 涌 水 量 的 动 态 变 化 与 开 采 水 平 开 采 面 积 的 关 系, 以 往 发 生 水 害 的 观 测 研 究 资 料 和 防 治 水 措 施 及 效 果 ; ( 七 ) 周 边 矿 井 的 情 况 调 查 周 边 矿 井 的 位 置 范 围 开 采 层 位 充 水 情 况 地 质 构 造 采 煤 方 法 采 出 煤 量 隔 离 煤 柱 以 及 与 相 邻 矿 井 的 空 间 关 系, 以 往 发 生 水 害 的 观 测 研 究 资 料, 并 收 集 系 统 完 整 的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及 有 关 资 料 ; ( 八 ) 地 面 岩 溶 的 情 况 调 查 岩 溶 发 育 的 形 态 分 布 范 围 详 细 调 查 对 地 下 水 运 动 有 明 显 影 响 的 补 给 和 排 泄 通 道,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连 通 试 验 和 暗 河 测 绘 工 作 分 析 岩 溶 发 育 规 律 和 地 下 水 径 流 方 向, 圈 定 补 给 区, 测 定 补 给 区 内 的 渗 漏 情 况, 估 算 地 下 水 径 流 量 对 有 岩 溶 塌 陷 的 区 域, 进 行 岩 溶 塌 陷 的 测 绘 工 作 第 二 节 地 面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第 二 十 四 条 矿 区 矿 井 地 面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进 行 气 象 观 测 距 离 气 象 台 ( 站 ) 大 于 30 km 的 矿 区 ( 井 ), 设 立 气 象 观 测 站 站 址 的 选 择 和 气 象 观 测 项 目, 符 合 气 象 台 ( 站 ) 的 要 求 距 气 象 台 ( 站 ) 小 于 30 km 的 矿 区 ( 井 ), 可 以 不 设 立 气 象 观 测 站, 仅 建 立 雨 量 观 测 站 ; ( 二 ) 进 行 地 表 水 观 测 地 表 水 观 测 项 目 与 地 表 水 调 查 内 容 相 同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月 进 行 1 次 地 表 水 观 测 ; 雨 季 或 暴 雨 后,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增 加 相 应 的 观 测 次 数 ; ( 三 ) 进 行 地 下 水 动 态 观 测 观 测 点 应 当 布 置 在 下 列 地 段 和 层 位 : 1. 对 矿 井 生 产 建 设 有 影 响 的 主 要 含 水 层 ; 2. 影 响 矿 井 充 水 的 地 下 水 强 径 流 带 ( 构 造 破 碎 带 ); 3. 可 能 与 地 表 水 有 水 力 联 系 的 含 水 层 ; 4. 矿 井 先 期 开 采 的 地 段 ; 5. 在 开 采 过 程 中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的 地 段 ; 6. 人 为 因 素 可 能 对 矿 井 充 水 有 影 响 的 地 段 ; 7. 井 下 主 要 突 水 点 附 近, 或 者 具 有 突 水 威 胁 的 地 段 ; 8. 疏 干 边 界 或 隔 水 边 界 处 观 测 点 的 布 置, 应 当 尽 量 利 用 现 有 钻 孔 井 泉 等 观 测 内 容 包 括 水 位 水 温 和 水 质 等 对 泉 水 的 观 测, 还 应 当 观 测 其 流 量 观 测 点 应 当 统 一 编 号, 设 置 固 定 观 测 标 志, 测 定 坐 标 和 标 高, 并 标 绘 在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上 观 测 点 的 标 高 应 当 每 年 复 测 1 次 ; 如 有 变 动, 应 当 随 时 补 测 第 二 十 五 条 矿 井 应 当 在 开 采 前 的 1 个 水 文 年 内 进 行 地 面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工 作 在 采 掘 过 程 中, 应 当 坚 持 日 常 观 测 工 作 ; 在 未 掌 握 地 下 水 的 动 态 规 律 前, 应 当 每 7-10 日 观 测 1 次 ; 待 掌 握 地 下 水 的 动 态 规 律 后, 应 当 每 月 观 测 1-3 次 ; 当 雨 季 或 者 遇 有 异 常 情 况 时, 应 当 适 当 增 加 观 测 次 数 水 质 监 测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 丰 枯 水 期 各 1 次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观 测 工 作 时, 应 当 按 照 固 定 的 时 间 和 顺 序 进 行, 并 尽 可 能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测 完, 并 注 意 观 测 的 连 续 性 和 精 度 钻 孔 水 位 观 测 每 回 应 当 有 2 次 读 数, 其 差 值 不 得 大 于 2 cm, 取 值 可 用 平 均 数 测 量 工 具 使 用 前 应 当 校 验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属 于 复 杂 极 复 杂 的 矿 井, 应 当 尽 量 使 用 智 能 自 动 水 位 仪 观 测 记 录 和 传 输 数 据 第 三 节 井 下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新 开 凿 的 井 筒 主 要 穿 层 石 门 及 开 拓 巷 道,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和 编 录, 并 绘 制 井 筒 石 门 巷 道 的 实 测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图 或 展 开 图 当 井 巷 穿 过 含 水 层 时, 应 当 详 细 描 述 其 产 状 厚 度 岩 性 构 造 裂 隙 或 者 岩 溶 的 发 育 与 充 填 情 况, 揭 露 点 的 位 置 及 标 高 出 水 形 式 涌 水 量 和 水 温 等, 并 采 取 水 样 进 行 水 质 分 析 遇 含 水 层 裂 隙 时, 应 当 测 定 其 产 状 长 度 宽 度 数 量 形 状 尖 灭 情 况 充 填 程 度 及 充 填 物 等, 观 察 地 下 水 活 动 的 痕 迹, 绘 制 裂 隙 玫 瑰 图, 并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地 段 测 定 岩 石 的 裂 隙 率 测 定 的 面 积 : 较 密 集 裂 隙, 可 取 1-2 m 2 ; 稀 疏 裂 隙, 可 取 4-10 m 2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l b KT = 100% A 式 中 K T -- 裂 隙 率,%; A-- 测 定 面 积,m 2 ; l-- 裂 隙 长 度,m; b-- 裂 隙 宽 度,m 遇 岩 溶 时, 应 当 观 测 其 形 态 发 育 情 况 分 布 状 况 有 无 充 填 物 和 充 填 物 成 分 及 充 水 状 况 等, 并 绘 制 岩 溶 素 描 图 遇 断 裂 构 造 时, 应 当 测 定 其 断 距 产 状 断 层 带 宽 度, 观 测 断 裂 带 充 填 物 成 分 胶 结 程 度 及 导 水 性 等 遇 褶 曲 时, 应 当 观 测 其 形 态 产 状 及 破 碎 情 况 等 遇 陷 落 柱 时, 应 当 观 测 陷 落 柱 内 外 地 层 岩 性 与 产 状 裂 隙 与 岩 溶 发 育 程 度 及 涌 水 等 情 况, 判 定 陷 落 柱 发 育 高 度, 并 编 制 卡 片 附 平 面 图 剖 面 图 和 素 描 图 遇 突 水 点 时, 应 当 详 细 观 测 记 录 突 水 的 时 间 地 点 确 切 位 置, 出 水 层 位 岩 性 厚 度, 出 水 形 式, 围 岩 破 坏 情 况 等, 并 测 定 涌 水 量 水 温 水 质 和 含 砂 量 等 同 时, 应 当 观 测 附 近 的 出 水 点 和 观 测 孔 涌 水 量 和 水 位 的 变 化, 并 分 析 突 水 原 因 各 主 要 突 水 点 可 以 作 为 动 态 观 测 点 进 行 系 统 观 测, 并 应 当 编 制 卡 片, 附 平 面 图 和 素 描 图 对 于 大 中 型 煤 矿 发 生 300 m 3 /h 以 上 的 突 水 小 型 煤 矿 发 生 60 m 3 /h 以 上 的 突 水, 或 者 因 突 水 造 成 采 掘 区 域 和 矿 井 被 淹 的, 应 当 将 突 水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所 在 地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突 水 点 每 小 时 突 水 量 的 大 小, 将 突 水 点 划 分 为 小 突 水 点 中 等 突 水 点 大 突 水 点 特 大 突 水 点 等 4 个 等 级 : ( 一 ) 小 突 水 点 :Q 60 m 3 /h; ( 二 ) 中 等 突 水 点 :60 m 3 /h<q 600 m 3 /h; ( 三 ) 大 突 水 点 :600 m 3 /h<q 1800 m 3 /h; ( 四 ) 特 大 突 水 点 :Q>1800 m 3 /h 第 二 十 七 条 矿 井 应 当 加 强 矿 井 涌 水 量 的 观 测 工 作 和 水 质 的 监 测 工 作 矿 井 应 当 分 井 分 水 平 设 观 测 站 进 行 涌 水 量 的 观 测, 每 月 观 测 次 数 不 少 于 3 次 对 于 出 水 较 大 的 断 裂 破 碎 带 陷 落 柱, 应 当 单 独 设 立 观 测 站 进 行 观 测, 每 月 观 测 1-3 次 对 于 水 质 的 监 测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 丰 枯 水 期 各 1 次 涌 水 量 出 现 异 常 井 下 发 生 突 水 或 者 受 降 水 影 响 矿 井 的 雨 季 时 段, 观 测 频 率 应 当 适 当 增 加 对 于 井 下 新 揭 露 的 出 水 点, 在 涌 水 量 尚 未 稳 定 或 尚 未 掌 握 其 变 化 规 律 前, 一 般 应 当 每 日 观 测 1 次 对 溃 入 性 涌 水, 在 未 查 明 突 水 原 因 前, 应 当 每 隔 1-2 h 观 测 1 次, 以 后 可 适 当 延 长 观 测 间 隔 时 间, 并 采 取 水 样 进 行 水 质 分 析 涌 水 量 稳 定 后, 可 按 井 下 正 常 观 测 时 间 观 测 当 采 掘 工 作 面 上 方 影 响 范 围 内 有 地 表 水 体 富 水 性 强 的 含 水 层 穿 过 与 富 水 性 强 的 含 水 层 相 连 通 的 构 造 断 裂 带 或 接 近 老 空 积 水 区 时, 应 当 每 日 观 测 涌 水 情 况, 掌 握 水 量 变 化 含 水 层 富 水 性 的 等 级 标 准 见 附 录 二

对 于 新 凿 立 井 斜 井, 垂 深 每 延 深 10 m, 应 当 观 测 1 次 涌 水 量 掘 进 至 新 的 含 水 层 时, 如 果 不 到 规 定 的 距 离, 也 应 当 在 含 水 层 的 顶 底 板 各 测 1 次 涌 水 量 当 进 行 矿 井 涌 水 量 观 测 时, 应 当 注 重 观 测 的 连 续 性 和 精 度, 采 用 容 积 法 堰 测 法 浮 标 法 流 速 仪 法 或 者 其 他 先 进 的 测 水 方 法 测 量 工 具 和 仪 表 应 当 定 期 校 验, 以 减 少 人 为 误 差 第 二 十 八 条 当 井 下 对 含 水 层 进 行 疏 水 降 压 时, 在 涌 水 量 水 压 稳 定 前, 应 当 每 小 时 观 测 1-2 次 钻 孔 涌 水 量 和 水 压 ; 待 涌 水 量 水 压 基 本 稳 定 后, 按 照 正 常 观 测 的 要 求 进 行 疏 放 老 空 水 的, 应 当 每 日 进 行 观 测 第 四 节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第 二 十 九 条 矿 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工 作 : ( 一 ) 矿 井 主 要 勘 探 目 的 层 未 开 展 过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工 作 的 ; ( 二 ) 矿 井 原 勘 探 工 程 量 不 足,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尚 未 查 清 的 ; ( 三 ) 矿 井 经 采 掘 揭 露 煤 岩 层 后,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比 原 勘 探 报 告 复 杂 的 ; ( 四 ) 矿 井 经 长 期 开 采,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已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原 勘 探 报 告 不 能 满 足 生 产 要 求 的 ; ( 五 ) 矿 井 开 拓 延 深 开 采 新 煤 系 ( 组 ) 或 者 扩 大 井 田 范 围 设 计 需 要 的 ; ( 六 ) 矿 井 巷 道 顶 板 处 于 特 殊 地 质 条 件 部 位 或 者 深 部 煤 层 下 伏 强 充 水 含 水 层, 煤 层 底 板 带 压, 专 门 防 治 水 工 程 提 出 特 殊 要 求 的 ; ( 七 ) 各 种 井 巷 工 程 穿 越 强 富 水 性 含 水 层 时, 施 工 需 要 的 第 三 十 条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工 程 量 布 置, 应 当 满 足 相 应 的 工 作 程 度, 并 达 到 防 治 水 工 作 的 要 求 矿 井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时, 应 当 对 包 括 勘 探 矿 区 在 内 的 区 域 地 下 水 系 统 进 行 整 体 分 析 研 究 ; 在 矿 井 井 田 以 外 区 域, 应 当 以 水 文 地 质 测 绘 调 查 为 主 ; 在 矿 井 井 田 以 内 区 域, 应 当 以 水 文 地 质 物 探 钻 探 和 抽 ( 放 ) 水 试 验 等 为 主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工 作 应 当 根 据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和 具 体 条 件, 综 合 运 用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调 查 地 球 物 理 勘 探 水 文 地 质 钻 探 抽 ( 放 ) 水 试 验 水 化 学 和 同 位 素 分 析 地 下 水 动 态 观 测 采 样 测 试 等 各 种 勘 查 技 术 手 段, 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应 当 编 制 补 充 勘 探 设 计, 经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查 后 实 施 补 充 勘 探 设 计 应 当 依 据 充 分 目 的 明 确 工 程 布 置 针 对 性 强, 并 充 分 利 用 矿 井 现 有 条 件, 做 到 井 上 井 下 相 结 合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及 时 提 交 成 果 报 告 或 者 资 料,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查 验 收 第 五 节 地 面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第 三 十 一 条 矿 井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钻 探 时, 每 个 钻 孔 都 应 当 按 照 勘 探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单 孔 设 计, 包 括 钻 孔 结 构 孔 斜 岩 芯 采 取 率 封 孔 止 水 要 求 终 孔 直 径 终 孔 层 位 简 易 水 文 观 测 抽 水 试 验 地 球 物 理 测 井 及 采 样 测 试 封 孔 质 量 孔 口 装 置 和 测 量 标 志 要 求 等 钻 孔 施 工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以 煤 层 底 板 水 害 为 主 的 矿 井, 其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钻 孔 的 终 孔 深 度, 以 揭 露 下 伏 主 要 含 水 层 段 为 原 则 ; ( 二 ) 所 有 勘 探 钻 孔 均 进 行 水 文 测 井 工 作 对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进 行 流 量 测 井 超 声 成 像 钻 孔 电 视 探 测 等, 配 合 钻 探 取 芯 划 分 含 隔 水 层, 为 取 得 有 关 参 数 提 供 依 据 ; ( 三 ) 主 要 含 水 层 或 试 验 段 ( 观 测 段 ) 采 用 清 水 钻 进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改 用 泥 浆 钻 进 时, 经

钻 孔 施 工 单 位 地 质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以 采 用 低 固 相 优 质 泥 浆, 并 采 取 有 效 的 洗 孔 措 施 ; ( 四 ) 钻 孔 孔 径 视 钻 孔 目 的 确 定 抽 水 试 验 孔 试 验 段 孔 径, 以 满 足 设 计 的 抽 水 量 和 安 装 抽 水 设 备 为 原 则 ; 水 位 观 测 孔 观 测 段 孔 径, 应 当 满 足 止 水 和 水 位 观 测 的 要 求 ; ( 五 ) 抽 水 试 验 钻 孔 的 孔 斜, 满 足 选 用 抽 水 设 备 和 水 位 观 测 仪 器 的 工 艺 要 求 ; ( 六 ) 钻 孔 取 芯 钻 进, 并 进 行 岩 芯 描 述 岩 芯 采 取 率 : 岩 石 大 于 70%; 破 碎 带 大 于 50 %; 黏 土 大 于 70%; 砂 和 砂 砾 层 大 于 30% 当 采 用 水 文 物 探 测 井, 能 够 正 确 划 分 地 层 和 含 ( 隔 ) 水 层 位 置 及 厚 度 时,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取 芯 ; ( 七 ) 在 钻 孔 分 层 ( 段 ) 隔 离 止 水 时, 通 过 提 水 注 水 和 水 文 测 井 等 不 同 方 法, 检 查 止 水 效 果, 并 作 正 式 记 录 ; 不 合 格 的, 重 新 止 水 ; ( 八 ) 除 长 期 动 态 观 测 钻 孔 外, 其 余 钻 孔 都 使 用 高 标 号 水 泥 浆 封 孔, 并 取 样 检 查 封 孔 质 量 ; ( 九 ) 观 测 孔 竣 工 后, 进 行 抽 水 洗 孔, 以 确 保 观 测 层 ( 段 ) 不 被 淤 塞 水 文 地 质 钻 孔 应 当 做 好 简 易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其 技 术 要 求 参 照 相 关 规 程 规 范 进 行 对 没 有 简 易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资 料 的 钻 孔, 应 当 降 低 其 质 量 等 级 或 者 不 予 验 收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孔, 应 当 安 装 孔 口 装 置 和 长 期 观 测 测 量 标 志,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保 护, 保 证 坚 固 耐 用 观 测 方 便 ; 遇 有 损 坏 或 堵 塞 时,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生 产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的 抽 水 试 验 质 量, 应 当 达 到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抽 水 试 验 的 水 位 降 深, 应 当 根 据 设 备 能 力 达 到 最 大 降 深, 降 深 次 数 不 少 于 3 次, 降 距 合 理 分 布 当 受 开 采 影 响 导 致 钻 孔 水 位 较 深 时, 可 以 仅 做 1 次 最 大 降 深 抽 水 试 验 在 降 深 过 程 的 观 测 中, 应 当 考 虑 非 稳 定 流 计 算 的 要 求, 并 适 当 延 长 时 间 对 水 文 地 质 复 杂 型 或 者 极 复 杂 型 的 矿 井, 如 果 采 用 小 口 径 抽 水 不 能 查 明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 地 面 岩 溶 塌 陷 )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井 下 放 水 试 验 ; 如 果 井 下 条 件 不 具 备 的, 应 当 进 行 大 口 径 大 流 量 群 孔 抽 水 试 验 采 取 群 孔 抽 水 试 验, 应 当 单 独 编 制 设 计, 经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查 同 意 后 实 施 大 口 径 群 孔 抽 水 试 验 的 延 续 时 间, 应 当 根 据 水 位 流 量 过 程 曲 线 稳 定 趋 势 而 确 定, 一 般 不 少 于 10 日 ; 当 受 开 采 疏 水 干 扰, 导 致 水 位 无 法 稳 定 时,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研 究 确 定 为 查 明 受 采 掘 破 坏 影 响 的 含 水 层 与 其 他 含 水 层 或 者 地 表 水 体 等 之 间 有 无 水 力 联 系, 可 以 结 合 抽 ( 放 ) 水 进 行 连 通 ( 示 踪 ) 试 验 抽 水 前, 应 当 对 试 验 孔 观 测 孔 及 井 上 井 下 有 关 的 水 文 地 质 点, 进 行 水 位 ( 压 ) 流 量 观 测 必 要 时, 可 以 另 外 施 工 专 门 钻 孔 测 定 大 口 径 群 孔 的 中 心 水 位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于 因 矿 井 防 渗 漏 研 究 岩 石 渗 透 性, 或 者 因 含 水 层 水 位 很 深 致 使 无 法 进 行 抽 水 试 验 的, 可 以 进 行 注 水 试 验 注 水 试 验 应 当 编 制 试 验 设 计 试 验 设 计 包 括 试 验 层 段 的 起 止 深 度 ; 孔 径 及 套 管 下 入 层 位 深 度 及 止 水 方 法 ; 采 用 的 注 水 设 备 注 水 试 验 方 法, 以 及 注 水 试 验 质 量 要 求 等 内 容 注 水 试 验 施 工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根 据 岩 层 的 岩 性 和 孔 隙 裂 隙 发 育 深 度, 确 定 试 验 孔 段, 并 严 格 做 好 止 水 工 作 ; ( 二 ) 注 水 试 验 前, 彻 底 洗 孔, 以 保 证 疏 通 含 水 层, 并 测 定 钻 孔 水 温 和 注 入 水 的 温 度 ; ( 三 ) 注 水 试 验 正 式 注 水 前 及 正 式 注 水 结 束 后, 进 行 静 止 水 位 和 恢 复 水 位 的 观 测 第 三 十 四 条 物 探 工 作 布 置 参 数 确 定 检 查 点 数 量 和 重 复 测 量 误 差 资 料 处 理 等,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物 探 作 业 前, 应 当 根 据 勘 探 区 的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被 探 测 地 质 体 的 地 球 物 理 特 征 和 不 同 的 工 作 目 的 等 因 素 确 定 勘 探 方 案 进 行 物 探 作 业 时, 可 以 采 用 多 种 物 探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探

测 物 探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当 提 交 相 应 的 综 合 成 果 图 件 物 探 成 果 应 当 与 其 他 勘 探 成 果 相 结 合, 经 相 互 验 证 后, 可 以 作 为 矿 井 采 掘 设 计 的 依 据 第 六 节 井 下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第 三 十 五 条 井 下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井 下 物 探 钻 探 监 测 测 试 等 手 段 ; ( 二 ) 采 用 井 下 与 地 面 相 结 合 的 综 合 勘 探 方 法 ; ( 三 ) 井 下 勘 探 施 工 作 业 时, 保 证 矿 井 安 全 生 产, 并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矿 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在 井 下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 ( 一 ) 采 用 地 面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难 以 查 清 问 题, 需 在 井 下 进 行 放 水 试 验 或 者 连 通 ( 示 踪 ) 试 验 的 ; ( 二 ) 煤 层 顶 底 板 有 含 水 ( 流 ) 砂 层 或 者 岩 溶 含 水 层, 需 进 行 疏 水 开 采 试 验 的 ; ( 三 ) 受 地 表 水 体 和 地 形 限 制 或 者 受 开 采 塌 陷 影 响, 地 面 没 有 施 工 条 件 的 ; ( 四 ) 孔 深 或 者 地 下 水 位 埋 深 过 大, 地 面 无 法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试 验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井 下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钻 孔 的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安 全 措 施 等 钻 孔 施 工 设 计, 经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 二 ) 施 工 并 加 固 钻 机 硐 室, 保 证 正 常 的 工 作 条 件 ; ( 三 ) 钻 机 安 装 牢 固 钻 孔 首 先 下 好 孔 口 管, 并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在 正 式 施 工 前, 安 装 孔 口 安 全 闸 阀, 以 保 证 控 制 放 水 安 全 闸 阀 的 抗 压 能 力 大 于 最 大 水 压 在 揭 露 含 水 层 前, 安 装 好 孔 口 防 喷 装 置 ; ( 四 ) 按 照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并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 ( 五 ) 进 行 连 通 试 验, 不 得 选 用 污 染 水 源 的 示 踪 剂 ; ( 六 ) 对 于 停 用 或 者 报 废 的 钻 孔, 及 时 封 堵, 并 提 交 封 孔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放 水 试 验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编 制 放 水 试 验 设 计, 确 定 试 验 方 法 各 次 降 深 值 和 放 水 量 放 水 量 视 矿 井 现 有 最 大 排 水 能 力 而 确 定, 原 则 上 放 水 试 验 能 影 响 到 的 观 测 孔 应 当 有 明 显 的 水 位 降 深 其 设 计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查 批 准 ; ( 二 ) 做 好 放 水 试 验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固 定 人 员, 检 验 校 正 观 测 仪 器 和 工 具, 检 查 排 水 设 备 能 力 和 排 水 线 路 ; ( 三 ) 放 水 前, 在 同 一 时 间 对 井 上 下 观 测 孔 和 出 水 点 的 水 位 水 压 涌 水 量 水 温 和 水 质 进 行 一 次 统 测 ; ( 四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放 水 试 验 的 延 续 时 间 当 涌 水 量 水 位 难 以 稳 定 时, 试 验 延 续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10-15 日 选 取 观 测 时 间 间 隔, 应 当 考 虑 到 非 稳 定 流 计 算 的 需 要 中 心 水 位 或 者 水 压 与 涌 水 量 进 行 同 步 观 测 ; ( 五 ) 观 测 数 据 及 时 登 入 台 账, 并 绘 制 涌 水 量 -- 水 位 历 时 曲 线 ; ( 六 ) 放 水 试 验 结 束 后, 及 时 进 行 资 料 整 理, 提 交 放 水 试 验 总 结 报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于 受 水 害 威 胁 的 矿 井, 采 用 常 规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方 法 难 以 进 行 开 采 评 价 时, 可 以 根 据 条 件 采 用 穿 层 石 门 或 者 专 门 凿 井 进 行 疏 水 降 压 开 采 试 验 进 行 疏 水 降 压 开 采 试 验,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有 专 门 的 施 工 设 计, 其 设 计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查 批 准 ; ( 二 ) 预 计 最 大 涌 水 量 ;

( 三 ) 建 立 能 保 证 排 出 最 大 涌 水 量 的 排 水 系 统 ; ( 四 ) 选 择 适 当 位 置 建 筑 防 水 闸 门 ; ( 五 ) 做 好 钻 孔 超 前 探 水 和 放 水 降 压 工 作 ; ( 六 ) 做 好 井 上 下 水 位 水 压 涌 水 量 的 观 测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矿 井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采 用 直 流 电 法 ( 电 阻 率 法 ) 音 频 电 穿 透 法 瞬 变 电 磁 法 电 磁 频 率 测 深 法 无 线 电 波 透 视 法 地 质 雷 达 法 浅 层 地 震 勘 探 瑞 利 波 勘 探 槽 波 地 震 勘 探 方 法 等 物 探 方 法, 并 结 合 钻 探 方 法 对 资 料 进 行 验 证 第 四 章 矿 井 防 治 水 第 一 节 地 面 防 治 水 第 四 十 一 条 矿 井 应 当 查 清 矿 区 及 其 附 近 地 面 水 流 系 统 的 汇 水 渗 漏 情 况, 疏 水 能 力 和 有 关 水 利 工 程 等 情 况 ; 了 解 当 地 水 库 水 电 站 大 坝 江 河 大 堤 河 道 河 道 中 障 碍 物 等 情 况 ; 掌 握 当 地 历 年 降 水 量 和 最 高 洪 水 位 资 料, 建 立 疏 水 防 水 和 排 水 系 统 第 四 十 二 条 矿 井 井 口 和 工 业 场 地 内 建 筑 物 的 标 高, 应 当 高 于 当 地 历 年 最 高 洪 水 位 如 果 在 山 区, 除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避 开 可 能 发 生 泥 石 流 滑 坡 的 地 段 矿 井 井 口 及 工 业 场 地 内 建 筑 物 的 标 高 低 于 当 地 历 年 最 高 洪 水 位 的, 应 当 修 筑 堤 坝 沟 渠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防 排 水 措 施 第 四 十 三 条 当 矿 井 井 口 附 近 或 者 塌 陷 区 内 外 的 地 表 水 体 可 能 溃 入 井 下 时,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严 禁 开 采 煤 层 露 头 的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在 地 表 容 易 积 水 的 地 点, 应 当 修 筑 沟 渠, 排 泄 积 水 修 筑 沟 渠 时, 应 当 避 开 露 头 裂 隙 和 导 水 岩 层 特 别 低 洼 地 点 不 能 修 筑 沟 渠 排 水 的, 应 当 填 平 压 实 如 果 低 洼 地 带 范 围 太 大 无 法 填 平 时, 应 当 采 取 水 泵 或 者 建 排 洪 站 专 门 排 水, 防 止 低 洼 地 带 积 水 渗 入 井 下 当 矿 井 受 到 河 流 山 洪 威 胁 时, 应 当 修 筑 堤 坝 和 泄 洪 渠, 防 止 洪 水 侵 入 对 于 排 到 地 面 的 矿 井 水,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避 免 再 渗 入 井 下 对 于 漏 水 的 沟 渠 ( 包 括 农 田 水 利 的 灌 溉 沟 渠 ) 和 河 床, 应 当 及 时 堵 漏 或 者 改 道 地 面 裂 缝 和 塌 陷 地 点 应 当 及 时 填 塞 进 行 填 塞 工 作 时,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防 止 人 员 陷 入 塌 陷 坑 内 在 有 滑 坡 危 险 的 地 段, 可 能 威 胁 煤 矿 安 全 时, 应 当 采 取 防 止 滑 坡 措 施 第 四 十 四 条 严 禁 将 矸 石 炉 灰 垃 圾 等 杂 物 堆 放 在 山 洪 河 流 可 能 冲 刷 到 的 地 段, 以 免 冲 到 工 业 场 地 和 建 筑 物 附 近 或 者 淤 塞 河 道 沟 渠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于 正 在 使 用 的 钻 孔,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孔 口 盖 对 于 报 废 的 钻 孔, 应 当 及 时 封 孔, 防 止 地 表 水 或 含 水 层 的 水 流 入 井 下 观 测 孔 注 浆 孔 电 缆 孔 与 井 下 或 者 含 水 层 相 通 的 钻 孔, 其 孔 口 管 应 当 高 出 当 地 最 高 洪 水 位 第 四 十 六 条 报 废 的 立 井 应 当 填 实 封 堵, 或 者 在 井 口 浇 注 1 个 大 于 井 筒 断 面 的 坚 实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盖 板, 并 设 置 栅 栏 和 标 志 报 废 的 斜 井 应 当 填 实 封 堵, 或 者 在 井 口 以 下 斜 长 20 m 处 砌 筑 1 座 砖 石 或 者 混 凝 土 墙, 再 用 泥 土 填 至 井 口, 并 加 砌 封 墙 报 废 的 平 硐, 应 当 从 硐 口 向 里 用 泥 土 填 实 至 少 20 m, 再 砌 封 墙 报 废 井 口 的 周 围 有 地 面 水 影 响 的, 应 当 设 置 排 水 沟 封 填 报 废 的 立 井 斜 井 和 平 硐 时, 应 当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并 填 图 归 档 第 四 十 七 条 矿 井 应 当 与 气 象 水 利 防 汛 等 部 门 进 行 联 系, 建 立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警 和 预 防 机 制 煤 矿 应 当 及 时 掌 握 可 能 危 及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的 暴 雨 洪 水 灾 害 信 息, 密 切 关 注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 及 时 掌 握 汛 情 水 情,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加 强 与 周 边 相 邻 矿 井 信 息 沟 通, 发 现 矿 井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立 即 向 周 边 相 邻 矿 井 进 行 预 警 第 四 十 八 条 矿 井 应 当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对 本 井 田 范 围 内 可 能 波 及 的 周 边 废 弃 老 窑 地 面 塌 陷 坑 采 动 裂 隙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矿 井 安 全 生 产 的 水 库 湖 泊 河 流 涵 闸 堤 防 工 程 等 重 点 部 位 进 行 巡 视 检 查 当 接 到 暴 雨 灾 害 预 警 信 息 和 警 报 后, 应 当 实 施 24 h 不 间 断 巡 查 在 矿 区 每 次 降 大 到 暴 雨 的 前 后, 应 当 派 专 业 人 员 及 时 观 测 矿 井 涌 水 量 变 化 情 况 第 四 十 九 条 矿 井 应 当 建 立 暴 雨 洪 水 可 能 引 发 淹 井 等 事 故 灾 害 紧 急 情 况 下 及 时 撤 出 井 下 人 员 的 制 度, 明 确 启 动 标 准 指 挥 部 门 联 络 人 员 撤 人 程 序 等 当 发 现 暴 雨 洪 水 灾 害 严 重 可 能 引 发 淹 井 时, 应 当 立 即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到 安 全 地 点 经 确 认 隐 患 完 全 消 除 后,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第 五 十 条 矿 井 在 雨 季 前, 应 当 全 面 检 查 防 范 暴 雨 洪 水 引 发 事 故 灾 难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对 检 查 出 的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落 实 责 任, 并 限 定 在 汛 期 前 完 成 整 改 防 治 水 工 程 应 当 有 专 门 设 计, 工 程 竣 工 后 由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负 责 组 织 验 收 第 二 节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留 设 第 五 十 一 条 相 邻 矿 井 的 分 界 处, 应 当 留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矿 井 以 断 层 分 界 的, 应 当 在 断 层 两 侧 留 有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第 五 十 二 条 受 水 害 威 胁 的 矿 井,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留 设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 ( 一 ) 煤 层 露 头 风 化 带 ; ( 二 ) 在 地 表 水 体 含 水 冲 积 层 下 和 水 淹 区 邻 近 地 带 ; ( 三 ) 与 富 水 性 强 的 含 水 层 间 存 在 水 力 联 系 的 断 层 裂 隙 带 或 者 强 导 水 断 层 接 触 的 煤 层 ; ( 四 ) 有 大 量 积 水 的 老 窑 和 采 空 区 ; ( 五 ) 导 水 充 水 的 陷 落 柱 岩 溶 洞 穴 或 地 下 暗 河 ; ( 六 ) 分 区 隔 离 开 采 边 界 ; ( 七 ) 受 保 护 的 观 测 孔 注 浆 孔 和 电 缆 孔 等 第 五 十 三 条 矿 井 应 当 根 据 矿 井 的 地 质 构 造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围 岩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开 采 方 法 及 岩 层 移 动 规 律 等 因 素 确 定 相 应 的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尺 寸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尺 寸 要 求 见 附 录 三 矿 井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应 当 由 矿 井 地 测 机 构 组 织 编 制 专 门 设 计, 经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五 十 四 条 矿 井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严 禁 在 各 类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中 进 行 采 掘 活 动 第 五 十 五 条 开 采 水 淹 区 下 的 废 弃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时, 应 当 彻 底 疏 放 上 部 积 水 严 禁 顶 水 作 业 第 五 十 六 条 有 突 水 历 史 或 带 压 开 采 的 矿 井, 应 当 分 水 平 或 分 采 区 实 行 隔 离 开 采 在 分 区 之 前, 应 当 留 设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并 建 立 防 水 闸 门, 以 便 在 发 生 突 水 时, 能 够 控 制 水 势 减 少 灾 情 保 障 矿 井 安 全 第 三 节 排 水 系 统 第 五 十 七 条 矿 井 应 当 配 备 与 矿 井 涌 水 量 相 匹 配 的 水 泵 排 水 管 路 配 电 设 备 和 水 仓 等, 确 保 矿 井 能 够 正 常 排 水 第 五 十 八 条 矿 井 井 下 排 水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矿 井 排 水 的 要 求 除 正 在 检 修 的 水 泵 外, 应 当 有 工 作 水 泵 和 备 用 水 泵 工 作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当 能 在 20 h 内 排 出 矿 井 24 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 包

括 充 填 水 及 其 他 用 水 ) 备 用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当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70%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的 总 能 力, 应 当 能 在 20 h 内 排 出 矿 井 24 h 的 最 大 涌 水 量 检 修 水 泵 的 能 力, 应 当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25%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或 者 极 复 杂 的 矿 井, 除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外, 可 以 在 主 泵 房 内 预 留 安 装 一 定 数 量 水 泵 的 位 置, 或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排 水 能 力 水 管 应 当 有 一 定 的 备 用 量 工 作 水 管 的 能 力, 应 当 能 配 合 工 作 水 泵 在 20 h 内 排 出 矿 井 24 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管 的 总 能 力, 应 当 能 配 合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在 20 h 内 排 出 矿 井 24 h 的 最 大 涌 水 量 配 电 设 备 的 能 力 应 当 与 工 作 备 用 和 检 修 水 泵 的 能 力 相 匹 配, 并 能 保 证 全 部 水 泵 同 时 运 转 有 突 水 淹 井 危 险 的 矿 井, 可 以 另 行 增 建 抗 灾 强 排 水 系 统 第 五 十 九 条 矿 井 主 要 泵 房 应 当 至 少 有 2 个 安 全 出 口, 一 个 出 口 用 斜 巷 通 到 井 筒, 并 高 出 泵 房 底 板 7m 以 上 ; 另 一 个 出 口 通 到 井 底 车 场 在 通 到 井 底 车 场 的 出 口 通 路 内, 应 当 设 置 易 于 关 闭 的 既 能 防 水 又 能 防 火 的 密 闭 门 泵 房 和 水 仓 的 连 接 通 道, 应 当 设 置 可 靠 的 控 制 闸 门 第 六 十 条 矿 井 主 要 水 仓 应 当 有 主 仓 和 副 仓, 当 一 个 水 仓 清 理 时, 另 一 个 水 仓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新 建 改 扩 建 矿 井 或 者 生 产 矿 井 的 新 水 平, 正 常 涌 水 量 在 1000 m 3 /h 以 下 时, 主 要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当 能 容 纳 8h 的 正 常 涌 水 量 正 常 涌 水 量 大 于 1000 m 3 /h 的 矿 井, 主 要 水 仓 有 效 容 量 可 以 按 照 下 式 计 算 : V=2(Q+3000) 式 中 V-- 主 要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m 3 ; Q-- 矿 井 每 小 时 的 正 常 涌 水 量,m 3 采 区 水 仓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当 能 容 纳 4h 的 采 区 正 常 涌 水 量 矿 井 最 大 涌 水 量 与 正 常 涌 水 量 相 差 大 的 矿 井, 排 水 能 力 和 水 仓 容 量 应 当 由 有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专 门 设 计,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查 批 准 水 仓 进 口 处 应 当 设 置 箅 子 对 水 砂 充 填 水 力 采 煤 和 其 他 涌 水 中 带 有 大 量 杂 质 的 矿 井, 还 应 当 设 置 沉 淀 池 水 仓 的 空 仓 容 量 应 当 经 常 保 持 在 总 容 量 的 50% 以 上 第 六 十 一 条 水 泵 水 管 闸 阀 排 水 用 的 配 电 设 备 和 输 电 线 路, 应 当 经 常 检 查 和 维 护 在 每 年 雨 季 前, 应 当 全 面 检 修 1 次, 并 对 全 部 工 作 水 泵 和 备 用 水 泵 进 行 1 次 联 合 排 水 试 验,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水 仓 沉 淀 池 和 水 沟 中 的 淤 泥,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 每 年 雨 季 前, 应 当 清 理 1 次 第 六 十 二 条 对 于 采 用 平 硐 泄 水 的 矿 井, 其 平 硐 的 总 过 水 能 力 应 当 不 小 于 历 年 最 大 渗 入 矿 井 水 量 的 1.2 倍 ; 水 沟 或 者 泄 水 巷 的 标 高, 应 当 比 主 运 输 巷 道 的 标 高 低 第 六 十 三 条 在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极 复 杂 矿 区 建 设 新 井 的, 应 当 在 井 筒 底 留 设 潜 水 泵 窝, 老 矿 井 也 应 当 改 建 增 设 潜 水 泵 窝 井 筒 开 凿 到 底 后, 井 底 附 近 应 当 设 置 具 有 一 定 能 力 的 临 时 排 水 设 施, 保 证 临 时 变 电 所 临 时 水 仓 形 成 之 前 的 施 工 安 全 第 六 十 四 条 对 于 在 建 矿 井, 在 永 久 排 水 系 统 形 成 前, 各 施 工 区 应 当 设 置 临 时 排 水 系 统, 并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排 水 能 力 第 六 十 五 条 生 产 矿 井 延 深 水 平, 只 有 在 建 成 新 水 平 的 防 排 水 系 统 后, 方 可 开 拓 掘 进 第 四 节 水 闸 门 与 水 闸 墙 第 六 十 六 条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极 复 杂 的 矿 井, 应 当 在 井 底 车 场 周 围 设 置 防 水 闸 门, 或 者 在 正 常 排 水 系 统 基 础 上 安 装 配 备 排 水 能 力 不 小 于 最 大 涌 水 量 的 潜 水 电 泵 排 水 系 统

第 六 十 七 条 在 矿 井 有 突 水 危 险 的 采 掘 区 域, 应 当 在 其 附 近 设 置 防 水 闸 门 不 具 备 建 筑 防 水 闸 门 的 隔 离 条 件 的, 可 以 不 建 筑 防 水 闸 门, 但 应 当 制 定 严 格 的 其 他 防 治 水 措 施, 并 经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意 第 六 十 八 条 建 筑 防 水 闸 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防 水 闸 门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门 体 采 用 定 型 设 计 ; ( 二 ) 防 水 闸 门 的 施 工 及 其 质 量,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闸 门 和 闸 门 硐 室 不 得 漏 水 ; ( 三 ) 防 水 闸 门 硐 室 前 后 两 端, 分 别 砌 筑 不 小 于 5m 的 混 凝 土 护 碹, 碹 后 用 混 凝 土 填 实, 不 得 空 帮 空 顶 防 水 闸 门 硐 室 和 护 碹 采 用 高 标 号 水 泥 进 行 注 浆 加 固, 注 浆 压 力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 四 ) 防 水 闸 门 来 水 一 侧 15-25 m 处, 加 设 1 道 挡 物 箅 子 门 防 水 闸 门 与 箅 子 门 之 间, 不 得 停 放 车 辆 或 堆 放 杂 物 来 水 时, 先 关 箅 子 门, 后 关 防 水 闸 门 如 果 采 用 双 向 防 水 闸 门, 在 两 侧 各 设 1 道 箅 子 门 ; ( 五 )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的 轨 道 电 机 车 架 空 线 带 式 输 送 机 等 能 够 灵 活 易 拆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墙 体 的 各 种 管 路 和 安 设 在 闸 门 外 侧 的 闸 阀 的 耐 压 能 力, 与 防 水 闸 门 所 设 计 压 力 相 一 致 电 缆 管 道 通 过 防 水 闸 门 墙 体 处, 用 堵 头 和 阀 门 封 堵 严 密, 不 得 漏 水 ; ( 六 ) 防 水 闸 门 安 设 观 测 水 压 的 装 置, 并 有 放 水 管 和 放 水 闸 阀 ; ( 七 ) 防 水 闸 门 竣 工 后,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对 新 掘 进 巷 道 内 建 筑 的 防 水 闸 门, 进 行 注 水 耐 压 试 验 ; 水 闸 门 内 巷 道 的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15 m, 试 验 的 压 力 不 得 低 于 设 计 水 压, 其 稳 压 时 间 在 24 h 以 上, 试 压 时 有 专 门 安 全 措 施 第 六 十 九 条 防 水 闸 门 应 当 灵 活 可 靠, 并 保 证 每 年 进 行 2 次 关 闭 试 验, 其 中 1 次 在 雨 季 前 进 行 关 闭 闸 门 所 用 的 工 具 和 零 配 件 应 当 由 专 人 保 管, 并 在 专 门 地 点 存 放, 任 何 人 不 得 挪 用 丢 失 第 七 十 条 井 下 需 要 构 筑 水 闸 墙 的, 应 当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按 照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并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否 则,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第 七 十 一 条 报 废 巷 道 封 闭 时, 在 报 废 的 暗 井 和 倾 斜 巷 道 下 口 的 密 闭 水 闸 墙 应 当 留 泄 水 孔, 每 月 定 期 进 行 观 测, 雨 季 加 密 观 测 第 五 节 疏 干 开 采 和 带 压 开 采 第 七 十 二 条 煤 层 ( 组 ) 顶 板 导 水 裂 缝 带 范 围 内 分 布 有 富 水 性 强 的 含 水 层, 应 当 进 行 疏 干 开 采 垮 落 带 与 导 水 裂 缝 带 最 大 高 度 可 根 据 建 筑 物 水 体 铁 路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留 设 与 压 煤 开 采 规 程 中 的 有 关 公 式 计 算 和 现 场 实 测 等 方 法 综 合 确 定 第 七 十 三 条 被 松 散 富 水 性 强 的 含 水 层 覆 盖 且 浅 埋 的 缓 倾 斜 煤 层, 需 要 疏 干 开 采 时, 应 当 进 行 专 门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或 者 补 充 勘 探, 以 查 明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并 根 据 勘 探 评 价 成 果 确 定 疏 干 地 段 制 定 疏 干 方 案, 经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同 意 后 执 行 第 七 十 四 条 疏 干 开 采 半 固 结 或 者 较 松 散 的 古 近 系 新 近 系 含 水 层 覆 盖 的 煤 层 时, 开 采 前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查 明 流 砂 层 的 埋 藏 分 布 条 件, 研 究 其 相 变 及 成 因 类 型 ; ( 二 ) 查 明 流 砂 层 的 富 水 性 水 理 性, 预 计 涌 水 量 和 预 测 可 疏 干 性, 建 立 动 态 观 测 网, 观 测 疏 干 速 度 和 疏 干 半 径 ; ( 三 ) 在 疏 干 开 采 试 验 中, 应 当 观 测 研 究 导 水 裂 缝 带 发 育 高 度, 水 砂 分 离 方 法 跑 砂 休 止 角, 巷 道 开 口 时 溃 水 溃 砂 的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钻 孔 超 前 探 放 水 安 全 距 离 等 ; ( 四 ) 研 究 对 溃 水 溃 砂 引 起 地 面 塌 陷 的 预 测 及 处 理 方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如 果 煤 层 顶 板 受 开 采 破 坏 后, 其 导 水 裂 缝 带 波 及 范 围 内 存 在 富 水 性 强 的 含 水 层 ( 体 ) 的, 在 掘 进 回 采 前, 应 当 对 含 水 层 采 取 超 前 疏 干 措 施 ; 进 行 专 门 水 文 地 质 勘 探 和 试 验, 并 编 制 疏 干 方 案, 选 定 疏 干 方 式 和 方 法, 综 合 评 价 疏 干 开 采 条 件 和 技 术 经 济 合 理 性 疏 干 方 案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审 定 第 七 十 六 条 在 矿 井 疏 干 开 采 过 程 中, 应 当 进 行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可 以 应 用 三 图 双 预 测 法 进 行 顶 板 水 害 分 区 评 价 和 预 测 有 条 件 的 矿 井 可 以 应 用 数 值 模 拟 技 术, 进 行 导 水 裂 缝 带 发 育 高 度 疏 干 水 量 和 地 下 水 流 场 变 化 的 模 拟 和 预 测 第 七 十 七 条 当 承 压 含 水 层 与 开 采 煤 层 之 间 的 隔 水 层 能 够 承 受 的 水 头 值 大 于 实 际 水 头 值 时, 开 采 后, 隔 水 层 不 容 易 被 破 坏, 煤 层 底 板 水 突 然 涌 出 可 能 性 小, 可 以 进 行 带 压 开 采, 但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安 全 隔 水 层 厚 度 和 突 水 系 数 计 算 公 式 见 附 录 四 第 七 十 八 条 当 承 压 含 水 层 与 开 采 煤 层 之 间 的 隔 水 层 能 够 承 受 的 水 头 值 小 于 实 际 水 头 值 时, 开 采 前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取 疏 水 降 压 的 方 法, 把 承 压 含 水 层 的 水 头 值 降 到 隔 水 层 能 允 许 的 安 全 水 头 值 以 下,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总 结 适 合 本 矿 区 ( 井 ) 的 安 全 水 头 值, 指 导 安 全 生 产 矿 井 排 水 考 虑 与 矿 区 供 水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相 结 合, 推 广 应 用 矿 井 排 水 供 水 生 态 环 保 三 位 一 体 优 化 结 合 的 管 理 模 式 和 方 法 ; ( 二 ) 承 压 含 水 层 的 集 中 补 给 边 界 已 经 基 本 查 清 情 况 下, 可 以 预 先 进 行 帷 幕 注 浆, 截 断 水 源, 然 后 疏 水 降 压 开 采 ; ( 三 ) 当 承 压 含 水 层 的 补 给 水 源 充 沛, 不 具 备 疏 水 降 压 和 帷 幕 注 浆 的 条 件 时, 可 以 酌 情 采 用 局 部 注 浆 加 固 底 板 隔 水 层 和 改 造 含 水 层 为 弱 含 水 层 的 方 法, 但 应 当 编 制 专 门 的 设 计, 在 有 充 分 防 范 措 施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试 采, 并 制 定 专 门 的 防 止 淹 井 措 施, 由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安 全 水 头 压 力 值 计 算 公 式 见 附 录 五 第 七 十 九 条 有 条 件 的 矿 井 可 以 采 用 脆 弱 性 指 数 法 或 者 五 图 双 系 数 法 等 方 法, 对 底 板 突 水 危 险 性 进 行 综 合 分 区 评 价, 可 以 采 用 比 拟 法 解 析 法 和 数 值 模 拟 法 等 方 法 预 计 最 大 涌 水 量 第 六 节 注 浆 堵 水 第 八 十 条 井 筒 预 注 浆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当 井 筒 预 计 穿 过 较 厚 裂 隙 含 水 层 或 者 裂 隙 含 水 层 较 薄 但 层 数 较 多 时, 可 以 选 用 地 面 预 注 浆 ; ( 二 ) 在 制 定 注 浆 方 案 前, 施 工 井 筒 检 查 孔, 以 获 取 含 水 层 的 埋 深 厚 度 岩 性 及 简 易 水 文 观 测 抽 ( 压 ) 水 试 验 水 质 分 析 等 资 料 ; ( 三 ) 注 浆 起 始 深 度, 确 定 在 风 化 带 以 下 较 完 整 的 岩 层 内 注 浆 终 止 深 度, 大 于 井 筒 要 穿 过 的 最 下 部 含 水 层 的 埋 深 或 者 超 过 井 筒 深 度 10-20 m; ( 四 ) 当 含 水 层 富 水 性 较 弱 时, 可 以 在 井 筒 工 作 面 直 接 注 浆 第 八 十 一 条 注 浆 封 堵 突 水 点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圈 定 突 水 点 位 置, 分 析 突 水 点 附 近 的 地 质 构 造, 查 明 降 压 漏 斗 形 态, 分 析 突 水 前 后 水 文 观 测 孔 和 井 泉 的 动 态 变 化, 必 要 时 需 进 行 连 通 ( 示 踪 ) 试 验 ; ( 二 ) 探 明 突 水 补 给 水 源 的 充 沛 程 度 或 者 来 水 含 水 层 的 富 水 性, 以 及 突 水 通 道 的 性 质 和 大 小 等 ; ( 三 ) 封 堵 突 水 点, 注 浆 前, 做 连 通 试 验 和 压 ( 注 ) 水 试 验 ; 注 浆 前 后, 做 好 矿 井 排 水 对

比 分 析 ; ( 四 ) 编 制 注 浆 堵 水 方 案, 经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查 同 意 后 实 施 第 八 十 二 条 采 用 帷 幕 注 浆 方 案 前, 应 当 对 帷 幕 截 流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帷 幕 注 浆 方 案 经 论 证 确 定 后, 应 当 查 清 地 层 层 序 地 质 构 造 边 界 条 件, 帷 幕 端 点 是 否 具 备 隔 水 层 或 闭 合 性 断 层 及 其 隔 水 性 能 地 下 水 向 矿 井 的 渗 流 量 地 下 水 流 速 和 流 向 等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编 制 帷 幕 注 浆 方 案, 经 煤 矿 企 业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查 同 意 后 实 施 第 八 十 三 条 当 井 下 巷 道 穿 过 与 河 流 湖 泊 溶 洞 含 水 层 等 存 在 水 力 联 系 的 导 水 断 层 裂 隙 ( 带 ) 陷 落 柱 等 构 造 时, 应 当 探 水 前 进 如 果 前 方 有 水, 应 当 超 前 预 注 浆 封 堵 加 固, 必 要 时 可 预 先 构 筑 防 水 闸 门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防 治 水 措 施 否 则, 不 准 施 工 穿 过 含 水 层 段 的 井 巷, 应 当 按 照 防 水 的 要 求 进 行 壁 后 注 浆 处 理 第 八 十 四 条 当 回 采 工 作 面 内 有 导 水 的 断 层 裂 隙 或 陷 落 柱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留 设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也 可 以 采 用 注 浆 方 法 封 堵 导 水 通 道 ; 否 则, 不 准 采 煤 注 浆 改 造 的 工 作 面 可 以 先 进 行 物 探, 查 明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根 据 物 探 资 料 打 孔 注 浆 改 造, 再 用 物 探 与 钻 探 验 证 注 浆 改 造 效 果 第 八 十 五 条 涌 水 量 大 有 突 水 威 胁 的 矿 区, 应 当 建 立 注 浆 专 业 队 伍, 负 责 注 浆 堵 水 工 作 第 八 十 六 条 工 作 面 煤 采 完 后, 对 于 已 经 失 去 使 用 价 值 而 需 关 闭 的 局 部 疏 水 降 压 钻 孔, 应 当 进 行 注 浆 封 闭, 并 在 有 关 图 纸 上 标 明 其 位 置 第 八 十 七 条 废 弃 矿 井 闭 坑 淹 没 前, 应 当 采 用 物 探 化 探 和 钻 探 等 方 法, 探 测 矿 井 边 界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破 坏 状 况 及 其 可 能 的 透 水 地 段, 采 用 注 浆 堵 水 工 程 隔 断 废 弃 矿 井 与 相 邻 生 产 矿 井 的 水 力 联 系, 避 免 矿 井 发 生 水 害 事 故 第 五 章 井 下 探 放 水 第 八 十 八 条 对 于 采 掘 工 作 面 受 水 害 影 响 的 矿 井, 应 当 坚 持 预 测 预 报 有 疑 必 探 先 探 后 掘 先 治 后 采 的 原 则, 进 行 充 水 条 件 分 析,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每 年 年 初, 根 据 每 年 的 采 掘 接 续 计 划, 结 合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全 面 分 析 水 害 隐 患, 提 出 水 害 分 析 预 测 表 及 水 害 预 测 图 ; ( 二 ) 在 采 掘 过 程 中, 对 预 测 图 表 逐 月 进 行 检 查, 不 断 补 充 和 修 正 发 现 水 患 险 情, 及 时 发 出 水 害 通 知 单,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通 知 可 能 受 水 害 威 胁 地 点 的 人 员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 三 ) 采 掘 工 作 面 年 度 和 月 度 水 害 预 测 资 料 及 时 报 送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及 生 产 安 全 部 门 采 掘 工 作 面 水 害 分 析 预 报 表 和 预 测 图 模 式 见 附 录 六 第 八 十 九 条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极 复 杂 的 矿 井, 在 地 面 无 法 查 明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充 水 因 素 时, 应 当 坚 持 有 掘 必 探 的 原 则, 加 强 探 放 水 工 作 第 九 十 条 在 矿 井 受 水 害 威 胁 的 区 域, 进 行 巷 道 掘 进 前, 应 当 采 用 钻 探 物 探 和 化 探 等 方 法 查 清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地 测 机 构 应 当 提 出 水 文 地 质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并 提 出 水 害 防 范 措 施, 经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生 产 安 监 和 地 测 等 有 关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第 九 十 一 条 矿 井 工 作 面 采 煤 前, 应 当 采 用 物 探 钻 探 巷 探 和 化 探 等 方 法 查 清 工 作 面 内 断 层 陷 落 柱 和 含 水 层 ( 体 ) 富 水 性 等 情 况 地 测 机 构 应 当 提 出 专 门 水 文 地 质 情 况 报 告, 经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生 产 安 监 和 地 测 等 有 关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回 采 发 现 断 层 裂 隙 和 陷 落 柱 等 构 造 充 水 的, 应 当 采 取 注 浆 加 固 或 者 留 设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等 安 全 措 施 否 则, 不 得 回 采

第 九 十 二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探 放 水 : ( 一 ) 接 近 水 淹 或 者 可 能 积 水 的 井 巷 老 空 或 者 相 邻 煤 矿 ; ( 二 ) 接 近 含 水 层 导 水 断 层 暗 河 溶 洞 和 导 水 陷 落 柱 ; ( 三 ) 打 开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进 行 放 水 前 ; ( 四 ) 接 近 可 能 与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蓄 水 池 水 井 等 相 通 的 断 层 破 碎 带 ; ( 五 ) 接 近 有 出 水 可 能 的 钻 孔 ; ( 六 ) 接 近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区 域 ; ( 七 ) 采 掘 破 坏 影 响 范 围 内 有 承 压 含 水 层 或 者 含 水 构 造 煤 层 与 含 水 层 间 的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厚 度 不 清 楚 可 能 发 生 突 水 ; ( 八 ) 接 近 有 积 水 的 灌 浆 区 ; ( 九 ) 接 近 其 他 可 能 突 水 的 地 区 探 水 前, 应 当 确 定 探 水 线 并 绘 制 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上 第 九 十 三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探 水 前, 应 当 编 制 探 放 水 设 计, 确 定 探 水 警 戒 线, 并 采 取 防 止 瓦 斯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危 害 等 安 全 措 施 探 放 水 钻 孔 的 布 置 和 超 前 距 离, 应 当 根 据 水 头 高 低 煤 ( 岩 ) 层 厚 度 和 硬 度 等 确 定 探 放 水 设 计 由 地 测 机 构 提 出, 经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定 同 意, 按 设 计 进 行 探 放 水 第 九 十 四 条 布 置 探 放 水 钻 孔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探 放 老 空 水 陷 落 柱 水 和 钻 孔 水 时, 探 水 钻 孔 成 组 布 设, 并 在 巷 道 前 方 的 水 平 面 和 竖 直 面 内 呈 扇 形 钻 孔 终 孔 位 置 以 满 足 平 距 3m 为 准, 厚 煤 层 内 各 孔 终 孔 的 垂 距 不 得 超 过 1.5m; ( 二 ) 探 放 断 裂 构 造 水 和 岩 溶 水 等 时, 探 水 钻 孔 沿 掘 进 方 向 的 前 方 及 下 方 布 置 底 板 方 向 的 钻 孔 不 得 少 于 2 个 ; ( 三 ) 煤 层 内, 原 则 上 禁 止 探 放 水 压 高 于 1MPa 的 充 水 断 层 水 含 水 层 水 及 陷 落 柱 水 等 如 确 实 需 要 的, 可 以 先 建 筑 防 水 闸 墙, 并 在 闸 墙 外 向 内 探 放 水 ; ( 四 ) 上 山 探 水 时, 一 般 进 行 双 巷 掘 进, 其 中 一 条 超 前 探 水 和 汇 水, 另 一 条 用 来 安 全 撤 人 双 巷 间 每 隔 30-50 m 掘 1 个 联 络 巷, 并 设 挡 水 墙 第 九 十 五 条 井 下 探 放 水 应 当 使 用 专 用 的 探 放 水 钻 机 严 禁 使 用 煤 电 钻 探 放 水 第 九 十 六 条 在 安 装 钻 机 进 行 探 水 前,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加 强 钻 孔 附 近 的 巷 道 支 护, 并 在 工 作 面 迎 头 打 好 坚 固 的 立 柱 和 拦 板 ; ( 二 ) 清 理 巷 道, 挖 好 排 水 沟 探 水 钻 孔 位 于 巷 道 低 洼 处 时, 配 备 与 探 放 水 量 相 适 应 的 排 水 设 备 ; ( 三 ) 在 打 钻 地 点 或 其 附 近 安 设 专 用 电 话 ; ( 四 ) 依 据 设 计, 确 定 主 要 探 水 孔 位 置 时, 由 测 量 人 员 进 行 标 定 负 责 探 放 水 工 作 的 人 员 亲 临 现 场, 共 同 确 定 钻 孔 的 方 位 倾 角 深 度 和 钻 孔 数 量 ; ( 五 ) 在 预 计 水 压 大 于 0.1 MPa 的 地 点 探 水 时, 预 先 固 结 套 管 套 管 口 安 装 闸 阀, 套 管 深 度 在 探 放 水 设 计 中 规 定 预 先 开 掘 安 全 躲 避 硐, 制 定 包 括 撤 人 的 避 灾 路 线 等 安 全 措 施, 并 使 每 个 作 业 人 员 了 解 和 掌 握 ; ( 六 ) 钻 孔 内 水 压 大 于 1.5 MPa 时, 采 用 反 压 和 有 防 喷 装 置 的 方 法 钻 进, 并 制 定 防 止 孔 口 管 和 煤 ( 岩 ) 壁 突 然 鼓 出 的 措 施 第 九 十 七 条 探 水 钻 孔 除 兼 作 堵 水 或 者 疏 水 用 的 钻 孔 外, 终 孔 孔 径 一 般 不 得 大 于 75 mm 第 九 十 八 条 探 水 钻 孔 超 前 距 离 和 止 水 套 管 长 度,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探 放 老 空 积 水 的 超 前 钻 距, 根 据 水 压 煤 ( 岩 ) 层 厚 度 和 强 度 及 安 全 措 施 等 情

况 确 定, 但 最 小 水 平 钻 距 不 得 小 于 30 m, 止 水 套 管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0 m; ( 二 ) 沿 岩 层 探 放 含 水 层 断 层 和 陷 落 柱 等 含 水 体 时, 按 表 5-1 确 定 探 水 钻 孔 超 前 距 离 和 止 水 套 管 长 度 表 5-1 岩 层 中 探 水 钻 孔 超 前 钻 距 和 止 水 套 管 长 度 水 压 (MPa) 钻 孔 超 前 钻 距 (m) 止 水 套 管 长 (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 九 十 九 条 在 探 放 水 钻 进 时, 发 现 煤 岩 松 软 片 帮 来 压 或 者 钻 眼 中 水 压 水 量 突 然 增 大 和 顶 钻 等 透 水 征 兆 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钻 进, 但 不 得 拔 出 钻 杆 ; 应 当 立 即 向 矿 井 调 度 室 汇 报, 派 人 监 测 水 情 发 现 情 况 危 急, 应 当 立 即 撤 出 所 有 受 水 威 胁 区 域 的 人 员 到 安 全 地 点, 然 后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第 一 百 条 探 放 老 空 水 前, 应 当 首 先 分 析 查 明 老 空 水 体 的 空 间 位 置 积 水 量 和 水 压 探 放 水 孔 应 当 钻 入 老 空 水 体, 并 监 视 放 水 全 过 程, 核 对 放 水 量, 直 到 老 空 水 放 完 为 止 当 钻 孔 接 近 老 空 时, 预 计 可 能 发 生 瓦 斯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涌 出 的, 应 当 设 有 瓦 斯 检 查 员 或 者 矿 山 救 护 队 员 在 现 场 值 班, 随 时 检 查 空 气 成 分 如 果 瓦 斯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超 过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钻 进, 切 断 电 源, 撤 出 人 员, 并 报 告 矿 井 调 度 室, 及 时 处 理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钻 孔 放 水 前, 应 当 估 计 积 水 量, 并 根 据 矿 井 排 水 能 力 和 水 仓 容 量, 控 制 放 水 流 量, 防 止 淹 井 ; 放 水 时, 应 当 设 有 专 人 监 测 钻 孔 出 水 情 况, 测 定 水 量 和 水 压, 做 好 记 录 如 果 水 量 突 然 变 化,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并 立 即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第 六 章 水 体 下 采 煤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在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和 海 域 等 地 面 水 体 下 采 煤, 应 当 留 足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在 松 散 含 水 层 下 开 采 时, 应 当 按 照 水 体 采 动 等 级 留 设 不 同 类 型 的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 防 水 防 砂 或 者 防 塌 煤 岩 柱 ) 在 基 岩 含 水 层 ( 体 ) 或 者 含 水 断 裂 带 下 开 采 时, 应 当 对 开 采 前 后 覆 岩 的 渗 透 性 及 含 水 层 之 间 的 水 力 联 系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确 定 采 用 留 设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或 者 采 用 疏 干 方 法 保 证 安 全 开 采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在 水 体 下 采 煤, 其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留 设, 应 当 根 据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及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开 采 方 法 开 采 高 度 和 顶 板 控 制 方 法 等, 按 照 建 筑 物 水 体 铁 路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留 设 与 压 煤 开 采 规 程 中 有 关 水 体 下 开 采 的 规 定, 由 具 有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煤 炭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可 行 性 方 案 和 开 采 设 计,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实 施 采 煤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要 求, 控 制 开 采 范 围 开 采 高 度 和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尺 寸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在 采 掘 过 程 中, 当 发 现 地 质 条 件 变 化, 需 要 缩 小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尺 寸 提 高 开 采 上 限 时, 应 当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并 经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试 采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为 了 合 理 地 确 定 留 设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尺 寸, 应 当 对 开 采 煤 层 上 覆 岩 层 进 行 专 门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勘 探 专 门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勘 探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查 明 与 煤 层 开 采 有 关 的 上 覆 岩 层 水 文 地 质 结 构, 包 括 含 水 层 隔 水 层 的 厚 度 和 分 布, 含 水 层 水 位 水 质 富 水 性, 各 含 水 层 之 间 的 水 力 联 系 及 补 给 径 流 排 泄 条 件, 断 层 的 富 水 性 导 水 性 ;

( 二 ) 采 用 钻 探 物 探 等 方 法 探 明 工 作 面 上 方 基 岩 面 的 起 伏 和 基 岩 厚 度 在 松 散 含 水 层 下 开 采 时, 特 别 应 当 查 明 松 散 层 底 部 隔 水 层 的 厚 度 变 化 与 分 布 情 况 ; ( 三 ) 通 过 岩 芯 工 程 地 质 编 录 和 数 字 测 井 等, 查 明 上 覆 岩 土 层 的 工 程 地 质 类 型 覆 岩 组 合 及 结 构 特 征, 采 取 岩 土 样 进 行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测 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水 体 下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应 当 按 照 裂 缝 角 与 水 体 采 动 等 级 所 要 求 的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设 计 进 行 水 体 下 开 采 的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留 设 尺 寸 预 计 时, 覆 岩 垮 落 带 导 水 裂 缝 带 高 度 保 护 层 尺 寸 可 以 按 照 建 筑 物 水 体 铁 路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留 设 与 压 煤 开 采 规 程 中 的 公 式 计 算, 或 者 根 据 类 似 地 质 条 件 下 的 经 验 数 据 结 合 基 于 工 程 地 质 模 型 的 力 学 分 析 数 值 模 拟 等 多 种 方 法 综 合 确 定, 同 时 还 应 当 结 合 覆 岩 原 始 导 水 情 况 和 开 采 引 起 的 导 水 裂 缝 带 进 行 叠 加 分 析 综 合 确 定 涉 及 到 水 体 下 开 采 的 矿 区, 应 当 开 展 覆 岩 垮 落 带 导 水 裂 缝 带 高 度 和 范 围 的 实 测 工 作, 逐 步 积 累 经 验, 指 导 本 矿 区 水 体 下 开 采 工 作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的 保 护 层 厚 度, 应 当 根 据 对 上 覆 岩 土 层 结 构 和 岩 性 顶 板 垮 落 带 导 水 裂 缝 带 高 度 以 及 开 采 经 验 等 分 析 确 定 留 设 防 砂 和 防 塌 煤 ( 岩 ) 柱 开 采 的, 应 当 结 合 上 覆 土 层 风 化 带 的 临 界 水 力 坡 度, 进 行 抗 渗 透 破 坏 评 价, 确 保 不 发 生 溃 水 和 溃 砂 事 故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临 近 水 体 下 的 采 掘 工 作,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有 效 控 制 采 高 和 开 采 范 围 的 采 煤 方 法, 防 止 急 倾 斜 煤 层 抽 冒 在 工 作 面 范 围 内 存 在 高 角 度 断 层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断 层 导 水 或 者 沿 断 层 带 抽 冒 破 坏 ; ( 二 ) 在 水 体 下 开 采 缓 倾 斜 及 倾 斜 煤 层 时, 宜 采 用 倾 斜 分 层 长 壁 开 采 方 法, 并 尽 量 减 少 第 一 第 二 分 层 的 采 厚 ; 上 下 分 层 同 一 位 置 的 采 煤 间 歇 时 间 不 小 于 4-6 个 月, 岩 性 坚 硬 顶 板 间 歇 时 间 适 当 延 长 留 设 防 砂 和 防 塌 煤 ( 岩 ) 柱,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方 法 时, 先 试 验 后 推 广 ; ( 三 ) 严 禁 在 水 体 下 开 采 急 倾 斜 煤 层 ; ( 四 ) 开 采 煤 层 组 时, 采 用 间 隔 式 采 煤 方 法 如 果 仍 不 能 满 足 安 全 开 采 的, 修 改 煤 柱 设 计, 加 大 煤 柱 尺 寸, 保 障 矿 井 安 全 ; ( 五 ) 当 地 表 水 体 或 松 散 层 富 水 性 强 的 含 水 层 下 无 隔 水 层 时, 开 采 浅 部 煤 层 及 在 采 厚 大 含 水 层 富 水 性 中 等 以 上 预 计 导 水 裂 缝 带 大 于 水 体 与 煤 层 间 距 时, 采 用 充 填 法 条 带 开 采 和 限 制 开 采 厚 度 等 控 制 导 水 裂 缝 带 发 展 高 度 的 开 采 方 法 对 于 易 于 疏 降 的 中 等 富 水 性 以 上 松 散 层 底 部 含 水 层, 可 以 采 用 疏 降 含 水 层 水 位 或 者 疏 干 等 方 法, 以 保 证 安 全 开 采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进 行 水 体 下 采 掘 活 动 时, 应 当 加 强 水 情 和 水 体 底 界 面 变 形 的 监 测 试 采 结 束 后, 矿 井 应 当 提 交 试 采 总 结 报 告, 研 究 规 律, 指 导 水 体 下 采 煤 第 七 章 露 天 煤 矿 防 治 水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露 天 煤 矿 应 当 在 每 年 年 初 制 定 防 排 水 计 划 和 措 施 雨 季 前, 煤 矿 应 当 对 防 排 水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对 低 于 当 地 洪 水 位 的 建 筑, 煤 矿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修 筑 堤 坝 沟 渠 和 疏 通 水 沟 等 防 洪 措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露 天 煤 矿 地 表 及 边 坡 上 的 防 排 水 设 施, 应 当 避 开 有 滑 坡 危 险 的 地 段 排 水 沟 应 当 经 常 检 查 清 淤, 防 止 渗 漏 倒 灌 或 者 漫 流 当 采 场 内 有 滑 坡 区 时, 应 当 在 滑 坡 区 周 围 设 置 截 水 沟 当 水 沟 经 过 有 变 形 裂 缝 的 边 坡 地 段 时, 应 当 采 取 防 渗 措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当 采 用 采 掘 场 坑 底 储 水 的 排 水 方 式 时, 其 排 水 期 限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因 储 水 而 停 止 采 煤 的 工 作 面 数 少 于 采 煤 工 作 面 总 数 的 1/3 时, 不 得 大 于 15 日 ; ( 二 ) 因 储 水 而 停 止 采 煤 的 工 作 面 占 采 煤 工 作 面 总 数 的 1/3-1/2 时, 不 得 大 于 7 日 ;

( 三 ) 因 储 水 而 停 止 采 煤 的 工 作 面 多 于 采 煤 工 作 面 总 数 的 1/2 时, 不 得 大 于 3 日 ; ( 四 ) 采 用 井 巷 排 水 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备 用 水 泵 的 能 力 不 得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 50 %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当 地 层 含 水 影 响 采 矿 工 程 正 常 进 行 时, 应 当 进 行 疏 干 疏 干 工 程 应 当 超 前 采 矿 工 程 在 矿 床 疏 干 漏 斗 范 围 内, 如 果 地 面 出 现 裂 缝 塌 陷, 应 当 圈 定 范 围 加 以 防 护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半 ) 地 下 疏 干 泵 房 应 当 设 通 风 装 置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受 地 下 水 影 响 较 大 和 已 经 进 行 疏 干 排 水 工 程 的 边 坡, 应 当 进 行 地 下 水 位 水 压 及 涌 水 量 的 观 测, 分 析 地 下 水 对 边 坡 稳 定 的 影 响 程 度 及 疏 干 的 效 果, 制 定 地 下 水 治 理 措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因 地 下 水 水 位 升 高, 可 能 造 成 排 土 场 或 者 采 场 滑 坡 的, 应 当 进 行 地 下 水 疏 干 第 八 章 水 害 应 急 救 援 第 一 节 应 急 预 案 及 实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主 要 水 害 类 型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水 害 事 故, 制 定 水 害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应 当 具 有 针 对 性 科 学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处 置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发 生 不 可 预 见 性 水 害 事 故 时, 人 员 安 全 撤 离 的 具 体 措 施, 每 年 都 应 当 对 应 急 预 案 修 订 完 善 并 进 行 1 次 救 灾 演 练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矿 井 管 理 人 员 和 调 度 室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水 害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矿 井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出 口, 规 定 避 水 灾 路 线, 设 置 贴 有 反 光 膜 的 清 晰 路 标, 并 让 全 体 职 工 熟 知, 以 便 一 旦 突 水, 能 够 安 全 撤 离, 避 免 意 外 伤 亡 事 故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井 下 泵 房 应 当 积 极 推 广 无 人 值 守 和 远 程 监 控 集 控 系 统, 加 强 排 水 系 统 检 测 与 维 修, 时 刻 保 持 水 仓 容 量 不 小 于 50% 和 排 水 系 统 运 转 正 常 受 水 威 胁 严 重 的 矿 井, 应 当 实 现 井 下 泵 房 无 人 值 守 和 地 面 远 程 监 控, 推 广 使 用 地 面 操 控 的 潜 水 泵 排 水 系 统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现 场 发 现 水 情 的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矿 井 调 度 室 报 告 有 关 突 水 地 点 及 水 情, 并 通 知 周 围 有 关 人 员 撤 离 到 安 全 地 点 或 升 井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矿 井 调 度 室 接 到 水 情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本 矿 井 水 害 应 急 预 案, 根 据 来 水 方 向 地 点 水 量 等 因 素, 确 定 人 员 安 全 撤 离 的 路 径, 通 知 井 下 受 水 患 影 响 地 点 的 人 员 马 上 撤 离 到 安 全 地 点 或 者 升 井, 向 值 班 负 责 人 和 矿 井 主 要 负 责 人 汇 报, 并 将 水 患 情 况 通 报 周 边 所 有 矿 井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当 发 生 突 水 时, 矿 井 应 当 立 即 做 好 关 闭 防 水 闸 门 的 准 备, 在 确 认 人 员 全 部 撤 离 后, 方 可 关 闭 防 水 闸 门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矿 井 应 当 根 据 水 患 的 影 响 程 度, 及 时 调 整 井 下 通 风 系 统, 避 免 风 流 紊 乱 有 害 气 体 超 限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矿 井 应 当 将 防 范 暴 雨 洪 水 引 发 煤 矿 事 故 灾 难 的 情 况 纳 入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和 灾 害 预 防 处 理 计 划 中, 落 实 防 范 暴 雨 洪 水 所 需 的 物 资 设 备 和 资 金, 建 立 专 业 抢 险 救 灾 队 伍, 或 者 与 专 业 抢 险 救 灾 队 伍 签 订 协 议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矿 井 应 当 加 强 与 各 级 抢 险 救 灾 机 构 的 联 系, 掌 握 抢 救 技 术 装 备 情 况, 一 旦 发 生 水 害 事 故, 立 即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争 取 社 会 救 援, 实 施 事 故 抢 救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水 害 事 故 发 生 后, 矿 井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报 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第 二 节 排 水 恢 复 被 淹 井 巷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恢 复 被 淹 井 巷 前, 应 当 编 制 突 水 淹 井 调 查 报 告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突 水 淹 井 过 程, 突 水 点 位 置, 突 水 时 间, 突 水 形 式, 水 源 分 析, 淹 没 速 度 和 涌 水 量 变 化 等 ; ( 二 ) 突 水 淹 没 范 围, 估 算 积 水 量 ; ( 三 ) 预 计 排 水 中 的 涌 水 量 查 清 淹 没 前 井 巷 各 个 部 分 的 涌 水 量, 推 算 突 水 点 的 最 大 涌 水 量 和 稳 定 涌 水 量, 预 计 恢 复 中 各 不 同 标 高 段 的 涌 水 量, 并 设 计 恢 复 过 程 中 排 水 量 曲 线 ; ( 四 ) 提 供 分 析 突 水 原 因 用 的 有 关 水 文 地 质 点 ( 孔 井 泉 ) 的 动 态 资 料 和 曲 线, 水 文 地 质 平 面 图 剖 面 图, 矿 井 充 水 性 图 和 水 化 学 资 料 等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矿 井 恢 复 时, 应 当 设 有 专 人 跟 班 定 时 测 定 涌 水 量 和 下 降 水 面 高 程, 并 做 好 记 录 ; 观 察 记 录 恢 复 后 井 巷 的 冒 顶 片 帮 和 淋 水 等 情 况 ; 观 察 记 录 突 水 点 的 具 体 位 置 涌 水 量 和 水 温 等, 并 作 突 水 点 素 描 ; 定 时 对 地 面 观 测 孔 井 泉 等 水 文 地 质 点 进 行 动 态 观 测, 并 观 察 地 面 有 无 塌 陷 裂 缝 现 象 等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排 除 井 筒 和 下 山 的 积 水 及 恢 复 被 淹 井 巷 前, 应 当 制 定 防 止 被 水 封 住 的 有 害 气 体 突 然 涌 出 的 安 全 措 施 排 水 过 程 中, 应 当 有 矿 山 救 护 队 检 查 水 面 上 的 空 气 成 分 ; 发 现 有 害 气 体, 及 时 处 理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矿 井 恢 复 后, 应 当 全 面 整 理 淹 没 和 恢 复 两 个 过 程 的 图 纸 和 资 料, 确 定 突 水 原 因, 提 出 避 免 发 生 重 复 事 故 的 措 施 意 见, 并 总 结 排 水 恢 复 中 水 文 地 质 工 作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第 九 章 罚 则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0 万 元 以 上 1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1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2 万 元 以 上 1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提 供 虚 假 防 治 水 图 件 应 付 检 查 或 者 影 响 事 故 抢 险 救 援 的,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遇 突 水 点 时, 未 详 细 观 测 记 录 突 水 的 时 间 地 点 确 切 位 置 出 水 层 位 岩 性 厚 度 出 水 形 式 围 岩 破 坏 情 况, 并 未 测 定 涌 水 量 水 温 水 质 含 砂 量 的 ;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观 测 突 水 点 附 近 的 出 水 点 和 观 测 孔 涌 水 量 水 位 的 变 化, 并 分 析 突 水 原 因 的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各 主 要 突 水 点 进 行 系 统 观 测, 并 编 制 卡 片 平 面 图 和 素 描 图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突 水 事 故 的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100 万 元 以 上 1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7 万 元 以 上 1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九 十 条 第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九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处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九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造 成 透 水 事 故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并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本 规 定 设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或 者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实 施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老 空, 是 指 采 空 区 老 窑 和 已 经 报 废 井 巷 的 总 称 采 空 区, 是 指 采 煤 以 后 不 再 维 护 的 空 间 水 淹 区 域, 是 指 被 水 淹 没 的 井 巷 和 被 水 淹 没 的 老 空 的 总 称 矿 井 正 常 涌 水 量, 是 指 矿 井 开 采 期 间, 单 位 时 间 内 流 入 矿 井 的 水 量 矿 井 最 大 涌 水 量, 是 指 矿 井 开 采 期 间, 正 常 情 况 下 矿 井 涌 水 量 的 高 峰 值 安 全 水 头, 是 指 不 致 引 起 矿 井 突 水 的 承 压 水 头 最 大 值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是 指 为 确 保 近 水 体 安 全 采 煤 而 留 设 的 煤 层 开 采 上 ( 下 ) 限 至 水 体 底 ( 顶 ) 界 面 之 间 的 煤 岩 层 区 段 探 放 水, 是 指 包 括 探 水 和 放 水 的 总 称 探 水 是 指 采 矿 过 程 中 用 超 前 勘 探 方 法, 查 明 采 掘 工 作 面 顶 底 板 侧 帮 和 前 方 等 水 体 的 具 体 空 间 位 置 和 状 况 等 情 况 放 水 是 指 为 了 预 防 水 害 事 故, 在 探 明 情 况 后 采 取 钻 孔 等 安 全 方 法 将 水 体 放 出 垮 落 带, 是 指 由 采 煤 引 起 的 上 覆 岩 层 破 裂 并 向 采 空 区 垮 落 的 岩 层 范 围 导 水 裂 缝 带, 是 指 开 采 煤 层 上 方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岩 层 发 生 垮 落 和 断 裂, 产 生 裂 缝, 且 具 有 导 水 性 的 岩 层 范 围 抽 冒, 是 指 在 浅 部 厚 煤 层 急 倾 斜 煤 层 及 断 层 破 碎 带 和 基 岩 风 化 带 附 近 采 煤 或 掘 巷 时, 顶 板 岩 层 或 煤 层 本 身 在 较 小 范 围 内 垮 落 超 过 正 常 高 度 的 现 象 带 压 开 采, 是 指 在 具 有 承 压 水 压 力 的 含 水 层 上 进 行 的 采 煤 隔 水 层 厚 度, 是 指 开 采 煤 层 底 板 至 含 水 层 顶 面 之 间 隔 水 的 完 整 岩 层 的 厚 度 三 图 双 预 测 法, 是 指 一 种 解 决 煤 层 顶 板 充 水 水 源 通 道 和 强 度 三 大 问 题 的 顶 板 水 害 评 价 方 法 三 图 是 指 煤 层 顶 板 充 水 含 水 层 富 水 性 分 区 图 顶 板 垮 裂 安 全 性 分 区 图 和 顶 板 涌 ( 突 ) 水 条 件 综 合 分 区 图 双 预 测 是 指 顶 板 充 水 含 水 层 预 处 理 前 后 回 采 工 作 面 分 段 和 整 体 工 程 涌 水 量 预 测 脆 弱 性 指 数 法, 是 指 将 可 确 定 底 板 突 水 多 种 主 控 因 素 权 重 系 数 的 信 息 融 合 与 具 有 强 大 空 间 信 息 分 析 处 理 功 能 的 GIS 耦 合 于 一 体 的 煤 层 底 板 水 害 评 价 方 法 五 图 双 系 数 法, 是 指 一 种 煤 层 底 板 水 害 评 价 方 法 五 图 是 指 底 板 保 护 层 破 坏 深 度 等 值 线 图 底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等 值 线 图 煤 层 底 板 以 上 水 头 等 值 线 图 有 效 保 护 层 厚 度 等 值 线 图 带 压 开 采 评 价 图 双 系 数 是 指 带 压 系 数 和 突 水 系 数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84 年 5 月 15 日 原 煤 炭 工 业

部 颁 发 的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规 程 ( 试 行 ) 和 1986 年 9 月 9 日 原 煤 炭 工 业 部 颁 发 的 煤 矿 防 治 水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附 录 一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主 要 图 件 内 容 及 要 求 一 矿 井 充 水 性 图 矿 井 充 水 性 图 是 综 合 记 录 井 下 实 测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的 图 纸, 是 分 析 矿 井 充 水 规 律 开 展 水 害 预 测 及 制 定 防 治 水 措 施 的 主 要 依 据 之 一, 也 是 矿 井 水 害 防 治 的 必 备 图 纸 一 般 采 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作 底 图 进 行 编 制, 比 例 尺 为 1/2000-1/5000,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各 种 类 型 的 出 ( 突 ) 水 点 应 当 统 一 编 号, 并 注 明 出 水 日 期 涌 水 量 水 位 ( 水 压 ) 水 温 及 涌 水 特 征 2. 古 井 废 弃 井 巷 采 空 区 老 硐 等 的 积 水 范 围 和 积 水 量 3. 井 下 防 水 闸 门 水 闸 墙 放 水 孔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泵 房 水 仓 水 泵 台 数 及 能 力 4. 井 下 输 水 路 线 5. 井 下 涌 水 量 观 测 站 ( 点 ) 的 位 置 6. 其 他 矿 井 充 水 性 图 应 当 随 采 掘 工 程 的 进 展 定 期 补 充 填 绘 二 矿 井 涌 水 量 与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动 态 曲 线 图 矿 井 涌 水 量 与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动 态 曲 线 是 综 合 反 映 矿 井 充 水 变 化 规 律, 预 测 矿 井 涌 水 趋 势 的 图 件 各 矿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不 同 的 相 关 因 素 绘 制 下 列 几 种 关 系 曲 线 图 : 1. 矿 井 涌 水 量 与 降 水 量 地 下 水 位 关 系 曲 线 图 2. 矿 井 涌 水 量 与 单 位 走 向 开 拓 长 度 单 位 采 空 面 积 关 系 曲 线 图 3. 矿 井 涌 水 量 与 地 表 水 补 给 量 或 水 位 关 系 曲 线 图 4. 矿 井 涌 水 量 随 开 采 深 度 变 化 曲 线 图 三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是 反 映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的 图 纸 之 一, 也 是 进 行 矿 井 防 治 水 工 作 的 主 要 参 考 依 据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一 般 在 井 田 地 形 地 质 图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比 例 尺 为 1/2000-1/10000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基 岩 含 水 层 露 头 ( 包 括 岩 溶 ) 及 冲 积 层 底 部 含 水 层 ( 流 砂 砂 砾 砂 礓 层 等 ) 的 平 面 分 布 状 况 2. 地 表 水 体, 水 文 观 测 站, 井 泉 分 布 位 置 及 陷 落 柱 范 围 3. 水 文 地 质 钻 孔 及 其 抽 水 试 验 成 果 4. 基 岩 等 高 线 ( 适 用 于 隐 伏 煤 田 ) 5. 已 开 采 井 田 井 下 主 干 巷 道 矿 井 回 采 范 围 及 井 下 突 水 点 资 料 6. 主 要 含 水 层 等 水 位 ( 压 ) 线 7. 老 窑 小 煤 矿 位 置 及 开 采 范 围 和 涌 水 情 况 8. 有 条 件 时, 划 分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分 区 四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柱 状 图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柱 状 图 是 反 映 含 水 层 隔 水 层 及 煤 层 之 间 的 组 合 关 系 和 含 水 层 层 数 厚 度 及 富 水 性 的 图 纸 一 般 采 用 相 应 比 例 尺 随 同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一 道 编 制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含 水 层 年 代 地 层 名 称 厚 度 岩 性 岩 溶 发 育 情 况 2. 各 含 水 层 水 文 地 质 试 验 参 数 3. 含 水 层 的 水 质 类 型 五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图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图 主 要 是 反 映 含 水 层 隔 水 层 褶 曲 断 裂 构 造 等 和 煤 层 之 间 的 空

间 关 系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含 水 层 岩 性 厚 度 埋 藏 深 度 岩 溶 裂 隙 发 育 深 度 3. 水 文 地 质 孔 观 测 孔 及 其 试 验 参 数 和 观 测 资 料 3. 地 表 水 体 及 其 水 位 4. 主 要 井 巷 位 置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图 一 般 以 走 向 倾 向 有 代 表 性 的 地 质 剖 面 为 基 础 六 矿 井 含 水 层 等 水 位 ( 压 ) 线 图 等 水 位 ( 压 ) 线 图 主 要 反 映 地 下 水 的 流 场 特 征 水 文 地 质 复 杂 型 和 极 复 杂 型 的 矿 井, 对 主 要 含 水 层 ( 组 ) 应 当 坚 持 定 期 绘 制 等 水 位 ( 压 ) 线 图, 以 对 照 分 析 矿 井 疏 干 动 态 比 例 尺 为 1/2000-1/10000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含 水 层 煤 层 露 头 线, 主 要 断 层 线 2. 水 文 地 质 孔 观 测 孔 井 泉 的 地 面 标 高, 孔 ( 井 泉 ) 口 标 高 和 地 下 水 位 ( 压 ) 标 高 3. 河 渠 山 塘 水 库 塌 陷 积 水 区 等 地 表 水 体 观 测 站 的 位 置 地 面 标 高 和 同 期 水 面 标 高 4. 矿 井 井 口 位 置 开 拓 范 围 和 公 路 铁 路 交 通 干 线 5. 地 下 水 等 水 位 ( 压 ) 线 和 地 下 水 流 向 6. 可 采 煤 层 底 板 下 隔 水 层 等 厚 线 ( 当 受 开 采 影 响 的 主 含 水 层 在 可 采 煤 层 底 板 下 时 ) 7. 井 下 涌 水 突 水 点 位 置 及 涌 水 量 七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图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图 一 般 在 1/10000-1/100000 区 域 地 质 图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之 后 编 制 成 图 的 同 时, 尚 需 写 出 编 图 说 明 书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复 杂 型 和 极 复 杂 型 矿 井, 应 当 认 真 加 以 编 制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地 表 水 系 分 水 岭 界 线 地 貌 单 元 划 分 2. 主 要 含 水 层 露 头, 松 散 层 等 厚 线 3. 地 下 水 天 然 出 露 点 及 人 工 揭 露 点 4. 岩 溶 形 态 及 构 造 破 碎 带 5. 水 文 地 质 钻 孔 及 其 抽 水 试 验 成 果 6. 地 下 水 等 水 位 线, 地 下 水 流 向 7. 划 分 地 下 水 补 给 径 流 排 泄 区 8. 划 分 不 同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进 行 水 文 地 质 分 区 9. 附 相 应 比 例 尺 的 区 域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柱 状 图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图 八 矿 区 岩 溶 图 岩 溶 特 别 发 育 的 矿 区, 应 当 根 据 调 查 和 勘 探 的 实 际 资 料 编 制 矿 区 岩 溶 图, 为 研 究 岩 溶 的 发 育 分 布 规 律 和 矿 井 岩 溶 水 防 治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岩 溶 图 的 形 式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成 岩 溶 分 布 平 面 图 岩 溶 实 测 剖 面 图 或 展 开 图 等 1. 岩 溶 分 布 平 面 图 可 在 矿 井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的 基 础 上 填 绘 岩 溶 地 貌 汇 水 封 闭 洼 地 落 水 洞 地 下 暗 河 的 进 出 水 口 天 窗 地 下 水 的 天 然 出 露 点 及 人 工 出 露 点 岩 溶 塌 陷 区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的 分 水 岭 等 2. 岩 溶 实 测 剖 面 图 或 展 开 图, 根 据 对 溶 洞 或 暗 河 的 实 际 测 绘 资 料 编 制

附 录 二 含 水 层 富 水 性 的 等 级 标 准 按 钻 孔 单 位 涌 水 量 (q), 含 水 层 富 水 性 [ 注 ] 分 为 以 下 4 级 : 1. 弱 富 水 性 :q 0.1 L/(s m); 2. 中 等 富 水 性 :0.1 L/(s m)<q 1.0 L/(s m); 3. 强 富 水 性 :1.0 L/(s m)<q 5.0 L/(s m); 4. 极 强 富 水 性 :q>5.0 L/(s m) 注 : 评 价 含 水 层 的 富 水 性, 钻 孔 单 位 涌 水 量 以 口 径 91 mm 抽 水 水 位 降 深 10 m 为 准 ; 若 口 径 降 深 与 上 述 不 符 时, 应 当 进 行 换 算 后 再 比 较 富 水 性 换 算 方 法 : 先 根 据 抽 水 时 涌 水 量 Q 和 降 深 S 的 数 据, 用 最 小 二 乘 法 或 图 解 法 确 定 Q = f (S) 曲 线, 根 据 Q-S 曲 线 确 定 降 深 10 m 时 抽 水 孔 的 涌 水 量, 再 用 下 面 的 公 式 计 算 孔 径 为 91 mm 时 的 涌 水 量, 最 后 除 以 10 m 便 是 单 位 涌 水 量 Q 式 中 91 R, 91, 91 Q, 孔 孔 Q = Q lgr lgr lgr 孔 孔 91 孔 91 lgr91 r -- 孔 径 为 91 mm 的 钻 孔 的 涌 水 量 影 响 半 径 和 钻 孔 半 径 ; R,r 孔 -- 孔 径 为 r 的 钻 孔 的 涌 水 量 影 响 半 径 和 钻 孔 半 径 附 录 三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尺 寸 要 求 一 煤 层 露 头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留 设 煤 层 露 头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留 设,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1. 煤 层 露 头 无 覆 盖 或 被 黏 土 类 微 透 水 松 散 层 覆 盖 时 : H f = H k +H b (3-1) 2. 煤 层 露 头 被 松 散 富 水 性 强 的 含 水 层 覆 盖 时 ( 图 3-1): H f =H L +H b (3-2) 式 中 H f --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高 度,m; H k -- 采 后 垮 落 带 高 度,m; H L -- 导 水 裂 缝 带 最 大 高 度,m; H b -- 保 护 层 厚 度,m; α-- 煤 层 倾 角,( ) 根 据 式 (3-1) 式 (3-2) 计 算 的 值, 不 得 小 于 20 m 式 中 H k H L 的 计 算, 参 照 建 筑 物 水 体 铁 路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留 设 与 压 煤 开 采 规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图 3-1 煤 层 露 头 被 松 散 富 水 性 强 含 水 层 覆 盖 时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留 设 图 二 含 水 或 导 水 断 层 防 隔 水 煤 ( 岩 ) 柱 的 留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