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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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2.1 服 务 区 域 城 区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城 市 建 成 区, 东 至 新 老 323 线 交 汇 口, 南 至 樱 花 大 道 雄 州 公 园 西 门, 西 至 康 绿 宝 大 道 与 新 323 线 交 汇 点, 北 至 火 车 站 及 高 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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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 用 范 围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适 用 于 强 化 木 地 板 的 铺 装 前 准 备 铺 装 及 使 用 过 程 2 主 要 特 征 2.1 定 义 浸 渍 纸 层 压 木 质 地 板 ( 商 品 名 称 为 强 化 木 地 板 ) 是 以 一 层 或 多 层 专 用 纸 浸 渍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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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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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航津路(浦东北路-杨高北路)改造工程

目 录

项 目 名 称 : 文 件 类 型 : 北 京 东 区 儿 童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适 用 的 评 价 范 围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持 编 制 机 构 : 社 会 服 务 类 李 星 文 浦 华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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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前 言 任 务 由 来 项 目 特 点 评 价 技 术 路 线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总 则 编 制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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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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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前 期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指 导 和 规 范 本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前 期 工 作, 提 高 前 期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促 使 本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做 到 质

1.1.2 地 方 性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1)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修 正 ; (2)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修 订 ; (3)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20

一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1.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点 及 相 关 背 景 线 路 起 自 福 田 区 福 田 口 岸 站, 终 至 龙 岗 区 平 湖 中 心 站, 途 经 深 圳 市 福 田 龙 华 新 区 龙 岗 3 区, 线 路 全 长 km 深 圳 轨 道 交 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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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银 湖 三 九 片 区 城 市 更 新 单 元 配 套 市 政 道 路 改 扩 建 工 程 二 线 公 路 三 九 一 道 三 九 二 道 三 九 三 道 华 润 ( 深 圳 )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沈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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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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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院 长 项 目 名 称 :5 万 吨 / 年 弹 性 体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项 目 编 号 :HPS

31 17 www. watergasheat. com km 2 17 km 15 km hm % mm Fig. 1 Technical route of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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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 环 境 优 美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齐 全, 适 宜 居 住 及 休 闲 度 假 的 绿 色 生 态 组 团 根 据 巩 义 市 新 中 镇 北 部 组 团 旅 游 服 务 片 区 及 南 部 组 团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浮 戏 山 雪 花 洞 风 景 名 胜 区 总 体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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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厦 门 市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厦 门 市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前 言 本 规 范 是 根 据 厦 门 市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要 求, 由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编 制 编 制 组 总 结 了 近 年 来 国 内 外 LID 内 涝 防 治 径 流 污 染 治 理 及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的 设 计 和 实 践 经 验, 参 考 了 住 建 部 颁 发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指 南 低 影 响 开 发 雨 水 系 统 构 建 及 国 内 外 相 关 标 准 和 研 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共 分 8 章, 内 容 包 括 :1. 总 则 ;2. 术 语 符 号 ;3. 设 计 计 算 ;4.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5. 建 筑 与 小 区 ;6. 市 政 工 程 ;7. 河 道 与 水 体 ;8. 维 护 管 理 本 规 范 第 1.0.3 5.1.11 5.4.2 5.6.1 5.8.9 6.4.5 6.6.4 6.6.5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规 范 由 厦 门 市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 管 理,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负 责 具 体 内 容 的 解 释 工 作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请 各 单 位 结 合 工 程 实 践,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并 将 意 见 和 建 议 反 馈 至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体 育 路 95 号, 邮 箱 : xmsghy@163.com) 主 编 单 位 :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建 郑 平 关 天 胜 吴 连 丰 杨 一 夫 王 泽 阳 王 宁 谢 鹏 贵 曾 如 婷 2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符 号...2 2.1 术 语...2 2.2 符 号...4 3 设 计 计 算... 7 3.1 设 计 参 数...7 3.2 水 量 计 算...11 3.3 渗 透 设 施 计 算...12 3.4 水 质 标 准...13 4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14 4.1 一 般 规 定...14 4.2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14 4.3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 片 区 )...15 5 建 筑 与 小 区...16 5.1 一 般 规 定...16 5.2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17 5.3 系 统 设 计... 18 5.4 雨 水 入 渗 与 滞 蓄...19 5.5 雨 水 收 集 与 截 污...22 5.6 雨 水 储 存... 24 5.7 雨 水 调 节... 25 5.8 雨 水 处 理 及 回 用...27 5.9 系 统 监 控... 28 6 市 政 工 程... 30 6.1 一 般 规 定...30 6.2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30 6.3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形 式... 31

6.4 雨 水 入 渗...31 6.5 雨 水 调 蓄...35 6.6 雨 水 收 集 回 用...39 6.7 排 水 防 涝 系 统...43 7 河 道 与 水 体...44 7.1 一 般 规 定...44 7.2 城 市 河 道...44 7.3 城 市 水 体...45 8 维 护 管 理... 47 8.1 一 般 规 定...47 8.2 雨 水 滞 留 塘 维 护...48 8.3 雨 水 湿 地 维 护...48 8.4 过 滤 设 施 维 护...49 8.5 植 被 浅 沟 维 护...50 附 : 条 文 说 明...51 4

1 总 则 1.0.1 为 全 面 指 导 厦 门 市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坚 持 生 态 为 本 自 然 循 环 充 分 发 挥 山 水 林 田 湖 等 原 始 地 形 地 貌 对 降 雨 的 积 存 作 用, 充 分 发 挥 植 被 土 壤 等 自 然 下 垫 面 对 雨 水 的 渗 透 作 用, 充 分 发 挥 湿 地 水 体 等 对 水 质 的 自 然 净 化 作 用, 努 力 实 现 城 市 水 体 的 自 然 循 环, 使 厦 门 市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做 到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安 全 可 靠,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厦 门 市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筑 与 小 区 市 政 道 路 工 商 业 区 城 中 村 城 市 绿 地 河 道 与 水 体 等 建 设 项 目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的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与 维 护 1.0.3 厦 门 市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设 项 目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应 包 括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内 容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应 与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规 划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1.0.4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规 划 引 领 生 态 优 先 安 全 为 重 因 地 制 宜 统 筹 建 设 1.0.5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应 以 控 制 径 流 污 染 削 减 径 流 排 水 及 雨 水 资 源 化 利 用 为 目 的 1.0.6 海 绵 城 市 工 程 的 建 设 应 根 据 水 文 地 质 施 工 条 件 以 及 养 护 管 理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并 注 重 节 能 环 保 和 工 程 效 益 1.0.7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应 在 不 断 总 结 科 研 和 生 产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应 用 广 泛 行 之 有 效 的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1.0.8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过 程 中 需 要 给 排 水 设 计 建 筑 设 计 总 平 面 设 计 市 政 道 路 设 计 园 林 景 观 设 计 等 专 业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协 调 1.0.9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除 执 行 本 规 范 外,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1

2 术 语 符 号 2.1 术 语 2.1.1 海 绵 城 市 sponge city 海 绵 城 市 是 指 通 过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建 筑 道 路 和 绿 地 水 系 等 生 态 系 统 对 雨 水 的 吸 纳 蓄 渗 和 缓 释 作 用, 有 效 控 制 雨 水 径 流, 实 现 自 然 积 存 自 然 渗 透 自 然 净 化 的 城 市 发 展 方 式 2.1.2 低 影 响 开 发 (LID) low impact development 强 调 城 镇 开 发 应 减 少 对 环 境 ( 包 括 已 建 成 区 域 现 有 设 施 ) 的 冲 击, 其 核 心 是 基 于 源 头 控 制 和 延 缓 冲 击 负 荷 的 理 念, 构 建 与 自 然 相 适 应 的 城 镇 排 水 和 雨 水 调 蓄 系 统, 合 理 利 用 地 表 空 间 和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对 暴 雨 径 流 进 行 控 制, 减 少 城 镇 面 源 污 染 2.1.3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削 减 径 流 总 量 峰 值 及 降 低 径 流 污 染 和 收 集 回 用 雨 水 的 总 称 包 括 雨 水 滞 蓄 收 集 回 用 和 调 节 等 2.1.4 雨 水 调 蓄 stormwater detention, retention and storage 雨 水 滞 蓄 储 存 和 调 节 的 统 称 2.1.5 雨 水 滞 蓄 stormwater retention 在 降 雨 期 间 滞 留 和 蓄 存 部 分 雨 水 以 增 加 雨 水 的 入 渗 蒸 发 并 收 集 回 用 2.1.6 雨 水 调 节 stormwater detention 也 称 调 控 排 放, 在 降 雨 期 间 暂 时 储 存 ( 调 节 ) 一 定 量 的 雨 水, 削 减 向 下 游 排 放 的 雨 水 峰 值 径 流 量 延 长 排 放 时 间, 但 不 减 少 排 放 的 总 量 2.1.7 铺 装 层 容 水 量 water storage capacity of pavement layer 单 位 面 积 透 水 地 面 铺 装 层 可 容 纳 雨 水 的 最 大 量 2.1.8 雨 水 利 用 设 计 降 雨 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指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 统 能 消 纳 并 使 其 不 外 排 的 一 场 降 雨 的 最 大 2

雨 量, 通 常 用 日 降 雨 量 表 示 2.1.9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雨 水 通 过 自 然 和 人 工 强 化 的 入 渗 滞 蓄 调 蓄 和 收 集 回 用, 场 地 内 累 计 一 年 得 到 控 制 的 雨 水 量 占 全 年 总 降 雨 量 的 比 例 2.1.10 流 量 径 流 系 数 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 成 高 峰 流 量 的 历 时 内 产 生 的 径 流 量 与 降 雨 量 之 比 2.1.11 雨 量 径 流 系 数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 定 时 间 内 降 雨 产 生 的 径 流 总 量 与 总 雨 量 之 比 2.1.12 下 垫 面 underlying surface 降 雨 受 水 面 的 总 称, 包 括 屋 面 地 面 水 面 等 2.1.13 绿 化 屋 面 green roof 在 高 出 地 面 以 上, 与 自 然 土 层 不 相 连 接 的 各 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顶 部 以 及 天 台 露 台 上 由 覆 土 层 和 疏 水 设 施 构 建 的 绿 化 体 系 2.1.14 硬 化 地 面 impervious surface 通 过 人 工 行 为 使 自 然 地 面 硬 化 形 成 的 不 透 水 或 弱 透 水 地 面 2.1.15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pervious pavement 可 渗 透 滞 留 和 渗 排 雨 水 并 满 足 一 定 要 求 的 地 面 铺 装 结 构 2.1.16 透 水 路 面 结 构 pervious pavement structure 分 为 半 透 水 路 面 结 构 和 全 透 水 路 面 结 构 路 表 水 只 能 够 渗 透 至 面 层 或 基 层 ( 或 垫 层 ) 的 道 路 结 构 体 系 为 半 透 水 路 面 结 构 ; 路 表 水 能 够 直 接 通 过 道 路 的 面 层 和 基 层 ( 或 垫 层 ) 向 下 渗 透 至 路 基 中 的 道 路 结 构 体 系 为 全 透 水 路 面 结 构 2.1.17 透 水 沥 青 路 面 pervious asphalt pavement 由 较 大 空 隙 率 混 合 料 作 为 路 面 结 构 层 容 许 路 表 水 进 入 路 面 ( 或 路 基 ) 的 一 类 沥 青 路 面 2.1.18 透 水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pervious concrete pavement 由 具 有 较 大 空 隙 的 水 泥 混 凝 土 作 为 路 面 结 构 层 容 许 路 表 水 进 入 路 面 ( 或 路 基 ) 的 一 类 混 凝 土 路 面 3

2.1.19 植 被 浅 沟 grass swale 可 以 转 输 雨 水, 在 地 表 浅 沟 中 种 植 植 被, 利 用 沟 内 的 植 物 和 土 壤 截 留 净 化 雨 水 径 流 的 设 施 2.1.20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bio-retention measure 在 地 势 较 低 的 区 域 通 过 植 物 土 壤 和 微 生 物 系 统 滞 蓄 净 化 雨 水 径 流 的 设 施, 由 植 物 层 蓄 水 层 土 壤 层 过 滤 层 ( 或 排 水 层 ) 构 成 包 括 : 雨 水 花 园, 雨 水 湿 地 等 2.1.21 下 凹 式 绿 地 depressed green 低 于 周 边 地 面 标 高 可 积 蓄 下 渗 自 身 和 周 边 雨 水 径 流 的 绿 地 2.1.22 渗 透 弃 流 井 infiltration-removal well 具 有 一 定 储 存 容 积 和 过 滤 截 污 功 能, 将 初 期 径 流 暂 存 并 渗 透 至 地 下 的 装 置 2.1.23 渗 透 池 ( 塘 ) infiltration basin 指 雨 水 通 过 侧 壁 和 池 底 进 行 入 渗 的 滞 蓄 水 池 ( 塘 ) 2.1.24 渗 透 检 查 井 infiltration manhole 具 有 渗 透 功 能 和 一 定 沉 砂 容 积 的 管 道 检 查 维 护 装 置 2.1.25 渗 透 管 渠 infiltration trench 具 有 渗 透 和 转 输 功 能 的 雨 水 管 或 渠 2.2 符 号 2.2.1 流 量 水 量 q 设 计 暴 雨 强 度 ; q c 渗 透 设 施 产 流 历 时 对 应 的 暴 雨 强 度 ; W 径 流 总 量 ; W j 收 集 水 量 ; W p 产 流 历 时 内 的 蓄 积 水 量 ; W i 初 期 径 流 弃 流 量 ; W c 渗 透 设 施 进 水 量 ; 4

Ws 渗 透 设 施 渗 透 量 ; W p 透 水 铺 装 层 容 水 量 ; Wq 雨 水 排 放 量 ; V 调 节 容 积 ; Vs 渗 透 设 施 的 储 存 容 积 ; Va 下 凹 式 绿 地 的 储 存 容 积 ; Q 设 计 流 量 ; Q zh 水 体 的 水 面 蒸 发 量 ; Q s 水 体 的 日 渗 透 漏 失 量 ; Q 调 控 的 目 标 峰 值 流 量 ; wit 多 年 日 调 节 计 算 的 总 来 水 量 ; wut 多 年 日 调 节 计 算 的 总 弃 水 量 2.2.2 水 头 损 失 几 何 特 征 F 汇 水 面 积 ; Fi 汇 水 面 上 各 类 下 垫 面 面 积 ; Fa 下 凹 式 绿 地 面 积 ; Fy 渗 透 设 施 受 纳 的 集 水 面 积 ; F0 渗 透 设 施 的 直 接 受 水 面 积 ; S 水 体 的 表 面 积 ; hy 设 计 降 雨 量 ( 厚 度 ); 初 期 径 流 厚 度 ; ha 下 凹 式 绿 地 下 凹 深 度 ; Sm 单 位 面 积 日 渗 透 量 ; As 有 效 渗 透 面 积 ; nk 填 料 的 孔 隙 率 ; zov 雨 水 池 塘 溢 流 堰 顶 标 高 ; zu 雨 水 池 回 用 容 积 对 应 的 水 位 标 高 ; AT 调 节 容 积 对 应 的 雨 水 池 有 效 截 面 积 5

2.2.3 计 算 系 数 及 其 他 P 设 计 重 现 期 ; i 各 类 下 垫 面 的 径 流 系 数 ; z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 zc 雨 量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 zm 流 量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 m 流 量 径 流 系 数 ; c 雨 量 径 流 系 数 ; Pm 水 面 温 度 下 的 饱 和 蒸 气 压 ; Pa 空 气 的 蒸 汽 分 压 ; Vm d 日 平 均 风 速 ; 2.2.4 时 间 K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 K 基 层 的 饱 和 导 水 率 ; J 水 力 坡 降 ; 综 合 安 全 系 数 ; m 折 减 系 数 ; T 雨 水 池 平 均 雨 水 收 集 效 率 ; p 调 控 出 流 过 程 平 均 流 量 相 对 于 峰 值 流 量 的 比 值 t 降 雨 历 时 ; t1 汇 水 面 汇 水 时 间 ; t2 管 渠 内 雨 水 流 行 时 间 ; ts 渗 透 时 间 ; tc 渗 透 设 施 产 流 历 时 ; t 排 空 时 间 6

3 设 计 计 算 3.1 设 计 参 数 3.1.1 规 划 设 计 目 标 : 1 已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的 区 域, 新 改 扩 建 项 目 应 满 足 上 位 规 划 的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要 求 ; 2 未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的 区 域, 新 改 扩 建 项 目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不 低 于 70%, 没 有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合 理 论 证 后, 可 通 过 周 边 绿 地 水 系 进 行 控 制 ; 3 在 缺 乏 水 文 计 算 基 础 数 据 的 情 况 下, 新 改 扩 建 项 目 可 选 用 以 下 海 绵 城 市 LID 控 制 指 标 表 3.1.1 海 绵 城 市 LID 指 标 控 制 表 用 地 性 质 用 地 代 码 绿 色 屋 顶 覆 盖 比 例 绿 地 下 沉 比 例 人 行 道 停 车 场 广 场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比 例 建 筑 与 小 区 R1,R2,R3 30% 50% 70% 城 中 村 建 设 用 地 R4 50% 50% 新 型 产 业 用 地 普 通 工 业 用 地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M1,M2,M3 20% 50% 70% A 50% 50% 70% 商 业 用 地 B 30% 50% 70% 市 政 道 路 S1,S2 90% 20%(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占 道 路 面 积 ) 广 场 停 车 场 S3,S4,G3 30% 80% 绿 地 G 50% 80% 7

注 :1 有 条 件 的 项 目 宜 通 过 数 学 模 型 模 拟 提 出 优 化 值 ; 2 此 表 为 规 划 建 议 值 3.1.2 降 雨 参 数 应 根 据 建 设 区 域 内 或 临 近 地 区 雨 量 观 测 站 20 年 以 上 降 雨 资 料 确 定, 厦 门 地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为 1388mm 厦 门 地 区 常 用 典 型 频 率 降 雨 量 及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对 应 的 设 计 降 雨 量 参 见 表 3.1.2-1 表 3.1.2-2 频 率 表 3.1.2-1 厦 门 地 区 典 型 降 雨 量 资 料 (mm) 历 时 最 大 24h 1 年 一 遇 2 年 一 遇 133.9 5 年 一 遇 194.3 10 年 一 遇 237.7 20 年 一 遇 280.1 50 年 一 遇 335.3 注 : 表 中 数 据 来 源 于 厦 门 市 城 市 防 涝 标 准 研 究 表 3.1.2-2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对 应 的 设 计 降 雨 量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 60 65 70 75 80 85 90 设 计 降 雨 量 (mm) 20.1 23.3 26.8 32 38.4 46.9 65.3 3.1.3 厦 门 地 区 暴 雨 强 度 按 照 最 新 的 暴 雨 强 度 公 式 计 算 1432.348(1 0.582 lgt ) q 0.633 ( t 4.56) (3.1.3) 式 中 q 设 计 暴 雨 强 度 [L/(s hm 2 )]; t 降 雨 历 时 (min); T 设 计 重 现 期 (a) 8

3.1.4 设 计 降 雨 历 时 : 式 中 1 雨 水 管 渠 的 设 计 降 雨 历 时,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 t 降 雨 历 时 (min); t t1 t2 (3.1.4) t1 汇 水 面 汇 水 时 间 (min), 视 距 离 长 短 地 形 坡 度 和 地 面 铺 装 情 况 而 定 ( 屋 面 一 般 取 5min; 道 路 路 面 取 5min~ 15min) t2 管 渠 内 雨 水 流 行 时 间 (min) 2 在 规 划 或 方 案 设 计 时, 建 筑 小 区 设 计 降 雨 历 时 按 计 算 确 定 3.1.5 径 流 系 数 : 不 同 种 类 下 垫 面 的 径 流 系 数 应 依 据 实 测 数 据 确 定, 缺 乏 资 料 时 可 参 照 表 3.1.5 取 值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应 按 下 垫 面 种 类 加 权 平 均 计 算 : 式 中 z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 F 汇 水 面 积 (m 2 ); Fi i z (3.1.5) F Fi 汇 水 面 上 各 类 下 垫 面 面 积 (m 2 ); i 各 类 下 垫 面 的 径 流 系 数 表 3.1.5 径 流 系 数 下 垫 面 种 类 雨 量 径 流 系 数 c 流 量 径 流 系 数 m 屋 面 绿 化 屋 面 ( 基 质 层 厚 度 300mm) 0.3~0.4 0.4 硬 屋 面 未 铺 石 子 的 平 屋 面 沥 青 屋 面 0.8~0.9 1 铺 石 子 的 平 屋 面 0.6~0.7 0.8 混 凝 土 或 沥 青 路 面 及 广 场 0.8~0.9 0.9~0.95 大 块 石 铺 砌 路 面 及 广 场 0.5~0.6 0.7 沥 青 表 面 处 理 的 碎 石 路 面 及 广 场 0.45~0.55 0.65 级 配 碎 石 路 面 及 广 场 0.4 0.5 干 砌 砖 石 或 碎 石 路 面 及 广 场 0.4 0.4~0.5 9

续 表 3.1.5 径 流 系 数 非 铺 砌 的 土 路 面 0.3 0.35~0.4 绿 地 0.15 0.3 水 面 1 1 地 下 室 覆 土 绿 地 ( 500mm) 0.15 0.3 地 下 室 覆 土 绿 地 (<500mm) 0.3~0.4 0.4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0.08~0.45 0.08~0.45 下 沉 广 场 (50 年 及 以 上 一 遇 ) 0.85~1.0 3.1.6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应 以 实 测 资 料 为 准, 缺 乏 资 料 时, 可 参 照 下 表 中 数 值 选 用 表 3.1.6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土 质 m/d 渗 透 系 数 K m/s 黏 土 <0.005 <6 10-8 粉 质 黏 土 0.005~0.1 6 10-8 ~1 10-6 黏 质 粉 土 0.1~0.5 1 10-6 ~6 10-6 黄 土 0.25~0.5 3 10-6 ~6 10-6 粉 砂 0.5~1.0 6 10-6 ~1 10-5 细 砂 1.0~5.0 1 10-5 ~6 10-5 中 砂 5.0~20.0 6 10-5 ~2 10-4 均 质 中 砂 35.0~50.0 4 10-4 ~6 10-4 粗 砂 20.0~50.0 2 10-4 ~6 10-4 均 质 粗 砂 60.0~75.0 7 10-4 ~8 10-4 10

3.2 水 量 计 算 3.2.1 径 流 总 量 计 算 公 式 : W h F (3.2.1) 10 zc y 式 中 W 径 流 总 量 (m 3 ); zc 雨 量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 hy 设 计 降 雨 量 (mm); F 汇 水 面 积 (hm 2 ) 3.2.2 当 汇 水 面 积 不 超 过 2km 2 时, 可 采 用 推 理 公 式 法 计 算 雨 水 设 计 流 量,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Q qf (3.2.2) zm 式 中 Q 设 计 流 量 (L/s); zm 流 量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 q 设 计 暴 雨 强 度 [L/(s hm 2 )] 当 汇 水 面 积 超 过 2km 2 时, 宜 考 虑 降 雨 在 时 空 分 布 的 不 均 匀 性 和 管 网 汇 流 过 程, 采 用 数 学 模 型 计 算 雨 水 设 计 流 量 3.2.3 水 量 平 衡 分 析 应 根 据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目 标 确 定, 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滞 蓄 渗 透 设 施 的 水 量 平 衡 应 包 括 雨 水 来 水 量 滞 蓄 量 排 放 量 ; 2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时, 水 量 平 衡 分 析 应 包 括 雨 水 来 水 量 初 期 雨 水 弃 流 量 回 用 水 量 补 充 水 量 和 排 放 量 ; 3 利 用 景 观 水 体 对 雨 水 进 行 调 蓄 利 用 时, 水 量 平 衡 分 析 应 包 括 雨 水 来 水 量 初 期 雨 水 弃 流 量 回 用 水 量 渗 漏 量 蒸 发 量 补 充 水 量 和 排 放 量 3.2.4 雨 水 回 用 于 景 观 水 体 的 日 补 水 量 应 包 括 水 面 蒸 发 量 水 体 渗 漏 量 以 及 雨 水 处 理 设 施 自 用 水 量 : 11

式 中 1 日 平 均 水 面 蒸 发 量 应 依 据 实 测 数 据 确 定 2 水 体 日 渗 漏 量 可 根 据 以 下 公 式 进 行 计 算 : Qs Sm As /1000 (3.2.4-2) Q s 水 体 的 日 渗 透 漏 失 量,m 3 /d; Sm 单 位 面 积 日 渗 透 量,L/m 2 d, 一 般 不 大 于 1L/m 2 d; As 有 效 渗 透 面 积, 指 水 体 常 水 位 水 面 面 积 及 常 水 位 以 下 侧 面 渗 水 面 积 之 和,m 2 3 雨 水 处 理 系 统 采 用 物 化 及 生 化 处 理 设 施 时 自 用 水 量 为 总 处 理 水 量 的 5%~10%; 当 采 用 自 然 净 化 方 法 处 理 时 不 计 算 自 用 水 量 3.2.5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规 模 应 进 行 水 量 平 衡 分 析 3.2.6 初 期 弃 流 量 宜 按 式 3.2.6 进 行 计 算 当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可 根 据 实 测 雨 水 径 流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确 定 式 中 Wi 初 期 弃 流 量 (m 3 ); Wi=10 F (3.2.6) 初 期 径 流 厚 度 (mm); 一 般 屋 面 取 1mm~3mm, 小 区 路 面 取 2mm~5mm, 市 政 路 面 取 7mm~15mm 3.3 渗 透 设 施 计 算 3.3.1 渗 透 设 施 的 渗 透 量 按 下 式 计 算 : W s KJA t (3.3.1) s s 式 中 W s 渗 透 设 施 渗 透 量 (m 3 ); 综 合 安 全 系 数, 一 般 取 0.5~0.6; K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m/s); J 水 力 坡 降, 一 般 取 1; A s 有 效 渗 透 面 积 (m 2 ); t s 渗 透 时 间 (s), 当 用 于 调 蓄 时 应 12h, 渗 透 池 ( 塘 ) 12

渗 透 井 可 取 72h, 其 他 24h 3.3.2 渗 透 设 施 进 水 量 按 下 式 计 算 : q W F F t 1000 c c 60 ( y m 0) c (3.3.2) 式 中 Wc 渗 透 设 施 进 水 量 (m 3 ); Fy 渗 透 设 施 受 纳 的 集 水 面 积 (hm 2 ); F0 渗 透 设 施 的 直 接 受 水 面 积 (hm 2 ), 埋 地 渗 透 设 施 取 0; tc 渗 透 设 施 产 流 历 时 (min); qc 渗 透 设 施 产 流 历 时 对 应 的 暴 雨 强 度 [L/(s hm 2 )] 3.3.3 渗 透 系 统 产 流 历 时 内 的 蓄 积 雨 水 量 按 下 式 计 算 : W Max( W W ) (3.3.3) P c s 式 中 WP 产 流 历 时 内 的 蓄 积 水 量 (m 3 ), 产 流 历 时 经 计 算 确 定, 不 宜 大 于 120min 3.4 水 质 标 准 3.4.1 经 过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处 理 后 的 雨 水, 污 染 物 的 平 均 浓 度 应 低 于 以 下 目 标 值 :COD Cr:40mg/l,SS:40mg/l,TP:0.2 mg/l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后 的 雨 水 宜 用 于 观 赏 性 景 观 环 境 用 水 和 补 充 地 下 水 3.4.2 初 期 径 流 雨 水 水 质 受 各 种 因 素 影 响 较 大, 应 以 实 测 资 料 为 准 3.4.3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处 理 后 的 雨 水 水 质 指 标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雨 水 同 时 回 用 为 多 种 用 途 时, 其 水 质 应 按 最 高 水 质 标 准 确 定 13

4 海 绵 城 市 规 划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坚 持 规 划 引 领 统 筹 推 进 因 地 制 宜 确 定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和 具 体 指 标, 科 学 编 制 和 严 格 实 施 相 关 规 划 统 筹 发 挥 自 然 生 态 功 能 和 人 工 干 预 功 能, 实 施 源 头 减 排 过 程 控 制 系 统 治 理, 切 实 提 高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防 洪 和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4.1.2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理 念 规 划 要 求 和 相 关 措 施 应 贯 穿 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专 项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全 过 程 应 安 排 专 门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相 关 研 究 和 规 划 内 容 4.1.3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以 及 道 路 绿 地 水 系 等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时, 要 将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作 为 其 刚 性 控 制 指 标 划 定 城 市 蓝 线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自 然 生 态 空 间 格 局 建 立 区 域 雨 水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区 域 排 放 总 量, 不 得 违 规 超 排 4.1.4 应 单 独 编 制 不 同 层 级 的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总 体 层 面 应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片 区 层 面 应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应 编 制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4.1.5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控 制 指 标 应 通 过 不 同 层 级 的 规 划 逐 级 落 实 4.2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4.2.1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应 从 宏 观 上 指 导 全 市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在 总 体 层 面 与 其 他 规 划 进 行 配 合, 协 调 水 系 绿 地 排 水 防 涝 和 道 路 交 通 等 专 项 与 低 影 响 开 发 的 关 系, 落 实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4.2.2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1 应 明 确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总 体 思 路 总 体 目 标 和 基 本 途 径 ; 2 根 据 需 要 开 展 与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的 专 题 研 究 ; 14

3 划 分 海 绵 城 市 的 规 划 分 区, 针 对 每 个 规 划 分 区 的 特 点, 提 出 不 同 分 区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和 主 要 控 制 指 标 ; 4 协 调 其 他 专 项 或 专 业 规 划, 提 出 各 类 专 项 或 专 业 规 划 需 要 控 制 的 内 容 ; 5 明 确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重 大 设 施 的 空 间 布 局 和 规 模 ; 6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非 工 程 措 施 方 案 ; 7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的 分 期 建 设 4.2.3 应 同 时 开 展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与 排 水 防 涝 规 划 4.3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 片 区 ) 4.3.1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应 深 化 和 细 化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海 绵 城 市 各 项 目 标 和 控 制 指 标, 明 确 片 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具 体 步 骤, 指 导 各 项 建 设 的 规 划 管 理 和 项 目 推 进 4.3.2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规 划 内 容 : 1 分 析 片 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明 确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重 点 方 向 和 重 点 区 域, 根 据 需 要 开 展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相 关 的 专 题 研 究 ; 2 首 先 划 定 排 水 分 区, 从 需 求 和 实 施 条 件 角 度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各 排 水 分 区 内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和 指 标, 并 将 相 关 指 标 分 解 到 各 个 地 块 和 道 路 ; 3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系 统 方 案, 明 确 建 筑 与 小 区 城 市 绿 化 城 市 道 路 和 城 市 水 系 的 海 绵 性 要 求 和 主 要 措 施 ; 4 明 确 近 远 期 建 设 项 目 规 模 和 投 资 ; 5 协 调 与 其 他 专 项 规 划 的 关 系 15

5 建 筑 与 小 区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建 筑 与 小 区 的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工 程 的 目 的 是 减 少 场 地 内 外 排 雨 水 的 峰 值 流 量 和 径 流 总 量, 实 现 低 影 响 开 发 和 雨 水 的 资 源 化 利 用 5.1.2 建 筑 与 小 区 雨 水 设 计 标 准 应 与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规 划 相 协 调, 且 不 应 低 于 规 划 标 准 5.1.3 建 筑 与 小 区 外 排 雨 水 峰 值 流 量 应 不 大 于 市 政 管 网 的 接 纳 能 力 5.1.4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应 先 编 制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方 案 中 应 提 出 雨 水 渗 滞 蓄 净 用 排 的 具 体 措 施, 并 以 此 作 为 工 程 报 批 的 依 据 5.1.5 设 有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 统 的 建 设 用 地, 应 设 雨 水 外 排 设 施, 并 应 相 互 结 合 5.1.6 新 建 工 程 的 附 属 设 施 应 和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工 程 相 结 合 景 观 水 体 草 坪 绿 地 和 低 洼 地 应 具 有 雨 水 储 存 或 调 节 功 能 ; 人 工 湖 景 观 区 域 可 建 成 集 雨 水 调 蓄 水 体 净 化 和 生 态 景 观 为 一 体 的 多 功 能 生 态 水 体 5.1.7 建 筑 屋 面 应 采 用 对 雨 水 无 污 染 或 污 染 较 小 的 材 料, 不 得 采 用 沥 青 或 沥 青 油 毡 建 筑 屋 面 宜 优 先 采 用 上 位 规 划 建 议 的 绿 化 屋 面 绿 化 屋 面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45 及 种 植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程 JGJ155 的 相 关 要 求 5.1.8 符 合 透 水 条 件 的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广 场 庭 院 等 应 采 用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5.1.9 小 区 道 路 广 场 及 建 筑 物 周 边 绿 地 宜 采 用 下 凹 式 做 法, 并 应 采 取 将 雨 水 引 至 绿 地 的 措 施 5.1.11 收 集 雨 水 及 其 回 用 水 严 禁 与 生 活 饮 用 水 管 道 相 连 接 16

5.2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5.2.1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应 与 项 目 总 体 规 划 同 步 进 行, 并 与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规 划 相 协 调 集 中 开 发 区 域 应 根 据 总 体 开 发 规 模 配 建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不 得 按 拆 分 地 块 建 设 规 模 减 少 雨 水 利 用 设 施 规 模 5.2.2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应 根 据 降 雨 量 市 政 条 件 地 质 资 料 等 经 分 析 计 算 后 提 出, 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规 划 依 据 规 划 目 标 ; 2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方 案 ; 3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设 施 规 模 和 布 局 ; 4 地 面 高 程 控 制 ; 5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 6 投 资 估 算 5.2.3 建 筑 与 小 区 的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应 优 先 利 用 低 洼 地 形 下 凹 式 绿 地 透 水 铺 装 等 设 施 减 少 外 排 雨 水 量, 鼓 励 利 用 景 观 水 体 收 集 池 下 渗 设 施 等 作 为 调 蓄 空 间, 既 有 利 于 削 减 峰 值 流 量, 同 时 兼 顾 雨 水 的 收 集 利 用 1 建 设 项 目 应 按 上 位 规 划 要 求 配 建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 未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的 区 域, 硬 化 面 积 超 过 10000m 2 的 建 设 项 目 宜 按 有 效 调 蓄 容 积 V(m 3 ) 0.025 硬 化 面 积 (m 2 ) 配 建, 地 块 内 雨 水 须 经 过 该 调 蓄 设 施 后 方 可 进 入 城 市 排 水 系 统 2 硬 化 面 积 计 算 方 法 : 硬 化 面 积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 绿 地 面 积 - 屋 顶 绿 化 面 积 - 透 水 铺 装 用 地 面 积 3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包 括 : 雨 水 调 节 池 具 有 调 蓄 空 间 的 景 观 水 体 降 雨 前 能 及 时 排 空 的 雨 水 收 集 池 洼 地 及 入 渗 设 施, 不 包 括 仅 低 于 周 边 地 坪 50mm 的 下 凹 式 绿 地 4 凡 涉 及 绿 地 率 指 标 要 求 的 建 设 工 程, 绿 地 中 宜 有 50% 为 用 于 滞 留 雨 水 的 下 凹 式 绿 地 17

5 停 车 场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室 外 庭 院 和 休 闲 广 场 的 透 水 铺 装 率 一 般 不 小 于 70% 5.2.4 建 设 用 地 的 竖 向 设 计 应 满 足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的 要 求, 新 建 小 区 应 进 行 地 面 标 高 控 制, 防 止 区 域 外 雨 水 流 入, 并 引 导 雨 水 按 规 划 要 求 排 出 5.3 系 统 设 计 5.3.1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应 采 取 入 渗 滞 蓄 收 集 回 用 调 节 等 各 系 统 优 化 组 合, 并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 1 建 筑 与 小 区 宜 优 先 采 用 雨 水 入 渗 滞 蓄 系 统, 地 下 建 筑 顶 面 的 透 水 铺 装 及 绿 地 宜 设 增 渗 设 施 ; 2 具 有 大 型 屋 面 的 建 筑 宜 设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收 集 屋 面 雨 水, 回 用 于 绿 地 浇 灌 场 地 清 洗 及 渗 入 地 下 等 ; 3 市 政 条 件 不 完 善 或 项 目 排 水 标 准 高 的 区 域, 当 排 水 量 超 过 市 政 管 网 接 纳 能 力 时, 应 设 调 节 系 统, 减 少 外 排 雨 水 的 峰 值 流 量 5.3.2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 统 的 设 施 规 模, 应 根 据 项 目 条 件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目 标 市 政 条 件 下 垫 面 以 及 雨 水 回 用 水 量 等 因 素,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5.3.3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 统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雨 水 入 渗 滞 蓄 系 统 应 合 理 利 用 场 地 空 间 ; 2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应 设 收 集 截 污 储 存 等 处 理 与 回 用 等 设 施 ; 3 调 节 系 统 应 设 收 集 调 节 及 溢 流 排 放 等 设 施, 且 宜 与 入 渗 滞 蓄 系 统 和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组 合 应 用 ; 4 雨 水 处 理 与 回 用 设 备 应 尽 量 采 用 自 动 控 制 5.3.4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的 设 施 规 模 根 据 下 列 条 件 确 定 : 1 可 收 集 的 雨 量 ; 2 回 用 水 量 回 用 水 用 水 时 间 与 雨 季 降 雨 规 律 的 吻 合 程 度 及 回 用 水 的 水 质 要 求 ; 18

3 水 量 平 衡 分 析 ; 4 经 济 合 理 性 5.3.5 雨 水 回 用 用 途 应 根 据 可 收 集 量 和 回 用 水 量 用 水 时 段 及 水 质 要 求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宜 低 质 低 用 或 按 下 列 次 序 选 择 : 1 景 观 用 水 ; 2 绿 化 用 水 ; 3 循 环 冷 却 用 水 ; 4 路 面 地 面 冲 洗 用 水 ; 5 冲 洗 汽 车 用 水 5.3.6 屋 面 雨 水 可 采 用 收 集 回 用 雨 水 入 渗 或 两 者 的 组 合 形 式, 宜 优 先 排 入 绿 地 等 雨 水 滞 蓄 收 集 设 施 当 在 平 均 降 雨 间 隔 期 间 的 回 用 水 量 小 于 屋 面 的 日 均 可 收 集 雨 量 时, 屋 面 雨 水 利 用 宜 选 用 回 用 与 入 渗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5.3.7 硬 化 地 面 雨 水 应 有 组 织 排 向 绿 地 等 雨 水 滞 蓄 收 集 设 施 小 区 内 机 动 车 道 雨 水 宜 利 用 地 面 生 态 设 施 净 化 后 渗 入 地 下, 也 可 采 用 渗 排 一 体 化 设 施 5.3.8 与 建 筑 相 连 的 下 沉 庭 院 雨 水 调 蓄 容 积 应 满 足 50 年 一 遇 降 雨 时 其 外 排 雨 水 量 不 大 于 市 政 管 网 接 纳 能 力 的 要 求 并 有 外 部 市 政 排 水 不 倒 灌 的 措 施 5.4 雨 水 入 渗 与 滞 蓄 5.4.1 雨 水 入 渗 设 施 宜 根 据 汇 水 面 积 地 形 土 壤 地 质 条 件 等 因 素 选 用 透 水 铺 装 浅 沟 洼 地 渗 渠 渗 透 管 沟 入 渗 井 入 渗 池 渗 排 一 体 化 设 施 等 形 式 或 其 组 合 绿 地 内 表 层 土 壤 入 渗 能 力 不 足 时, 可 增 设 人 工 渗 透 设 施 5.4.2 雨 水 入 渗 场 所 应 不 引 起 地 质 灾 害 及 损 害 建 筑 物 5.4.3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设 计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采 用 土 壤 入 渗 时,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宜 大 于 10-6 m/s, 且 地 下 水 位 19

距 渗 透 面 高 差 大 于 1.0m; 2 当 入 渗 系 统 空 隙 容 积 计 为 调 蓄 设 施 时, 应 满 足 其 入 渗 时 间 不 大 于 12h; 3 地 下 建 筑 顶 面 覆 土 层 厚 度 不 小 于 600mm, 且 设 有 排 水 片 层 或 渗 排 水 管 时, 可 计 为 透 水 铺 装 层 ; 4 当 雨 水 入 渗 设 施 埋 地 设 置 时, 需 在 其 底 部 和 侧 壁 包 覆 透 水 土 工 布, 土 工 布 单 位 面 积 质 量 宜 为 200 g/m 2 ~300g/m 2, 其 透 水 性 能 应 大 于 所 包 覆 渗 透 设 施 的 最 大 渗 水 要 求, 并 应 满 足 保 土 性 透 水 性 和 防 堵 性 的 要 求 5.4.4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设 计 降 雨 量 应 不 小 于 41mm, 降 雨 持 续 时 间 为 60min,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结 构 应 符 合 透 水 砖 路 面 技 术 规 程 CJJ/T 188, 透 水 砖 铺 装 施 工 与 验 收 规 程 DB 11/T686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宜 在 土 基 上 建 造, 自 上 而 下 设 置 透 水 面 层 透 水 找 平 层 透 水 基 层 和 透 水 底 基 层 ; 当 透 水 铺 装 设 置 在 地 下 室 顶 板 上 时, 其 覆 土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600mm, 并 应 增 设 排 水 层 ; 2 透 水 面 层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渗 透 系 数 应 大 于 1 X 10-4 m/s, 可 采 用 透 水 面 砖 透 水 混 凝 土 草 坪 砖 等, 当 采 用 可 种 植 植 物 的 面 层 时, 宜 在 下 面 垫 层 中 混 合 一 定 比 例 的 营 养 土 ;b) 透 水 面 砖 的 有 效 孔 隙 率 应 不 小 于 8%, 透 水 混 凝 土 的 有 效 孔 隙 率 应 不 小 于 10%;c) 当 面 层 采 用 透 水 面 砖 时, 其 抗 压 强 度 抗 折 强 度 抗 磨 长 度 等 应 符 合 透 水 砖 JC/T 945-2005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3 透 水 找 平 层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渗 透 系 数 不 小 于 面 层, 宜 采 用 细 石 透 水 混 凝 土 干 砂 碎 石 或 石 屑 等 ;b) 有 效 孔 隙 率 应 不 小 于 面 层 ;c 厚 度 宜 为 20mm~50mm; 4 透 水 基 层 和 透 水 底 基 层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渗 透 系 数 应 大 于 面 层, 底 基 层 宜 采 用 级 配 碎 石 中 粗 砂 或 天 然 级 配 砂 砾 料 等, 基 层 宜 采 用 级 配 碎 石 或 者 透 水 混 凝 土 ;b) 透 水 混 凝 土 的 有 效 孔 隙 率 应 大 20

于 10%, 砂 砾 料 和 砾 石 的 有 效 孔 隙 率 应 大 于 20%;c) 垫 层 的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50mm; 5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承 载 力 要 求 5.4.5 下 凹 式 绿 地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下 凹 式 绿 地 应 低 于 周 边 铺 砌 地 面 或 道 路, 下 凹 深 度 宜 为 100mm~200mm; 2 周 边 雨 水 宜 分 散 进 入 下 凹 绿 地, 当 集 中 进 入 时 应 在 入 口 处 设 置 缓 冲 措 施 ; 3 下 凹 式 绿 地 植 物 应 选 用 耐 旱 耐 淹 的 品 种 ; 4 当 采 用 绿 地 入 渗 时 可 设 置 入 渗 池 入 渗 井 等 入 渗 设 施 增 加 入 渗 能 力 5.4.6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污 染 严 重 的 汇 水 区 应 选 用 植 被 浅 沟 前 池 等 对 雨 水 径 流 进 行 预 处 理, 去 除 大 颗 粒 的 沉 淀 并 减 缓 流 速 ; 2 屋 面 径 流 雨 水 应 由 管 道 接 入 滞 留 设 施, 场 地 及 人 行 道 径 流 可 通 过 路 牙 豁 口 分 散 流 入 ; 3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应 设 溢 流 装 置, 可 采 用 溢 流 管 排 水 蓖 子 等 装 置, 溢 流 口 应 高 于 设 计 液 位 100mm; 4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自 上 而 下 设 置 蓄 水 层 植 被 及 种 植 土 层 砂 层 砾 石 排 水 层 及 调 蓄 层 等, 各 层 设 置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蓄 水 层 深 度 根 据 径 流 控 制 目 标 确 定, 一 般 为 200mm~300mm, 最 高 不 超 过 400mm, 并 应 设 100mm 的 超 高 ;b) 种 植 土 层 厚 度 视 植 物 类 型 确 定, 当 种 植 草 本 植 物 时 一 般 为 250mm, 种 植 木 本 植 物 厚 度 一 般 为 1000mm;c) 砂 层 一 般 由 100mm 的 细 沙 和 粗 砂 组 成 ;d) 砾 石 排 水 层 一 般 为 200mm~ 300mm, 可 根 据 具 体 要 求 适 当 加 深, 并 可 在 其 底 部 埋 置 直 径 为 100mm 的 PVC 穿 孔 管 ;e) 在 穿 孔 管 底 部 可 设 置 不 小 于 300mm 的 砾 石 调 蓄 层 5.4.7 渗 透 洼 地 和 渗 透 池 ( 塘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渗 透 池 ( 塘 ) 适 用 于 汇 流 面 积 大 于 1 hm 2, 且 具 有 空 间 条 件 的 场 21

地 ; 2 渗 透 洼 地 边 坡 坡 度 不 大 于 1:3, 宽 深 比 不 小 于 6:1; 3 渗 透 塘 底 部 应 设 置 砂 渗 透 层 和 碎 石 层, 砂 层 一 般 不 宜 小 于 300mm, 碎 石 层 宜 为 20mm~40mm; 4 在 渗 透 洼 地 渗 透 池 ( 塘 ) 前 可 设 置 沉 泥 井 等 预 处 理 设 施 ; 5 地 下 式 渗 透 池 应 设 检 查 口 ; 6 渗 透 洼 地 渗 透 池 ( 塘 ) 均 应 设 溢 流 设 施 ; 7 渗 透 池 ( 塘 ) 设 施 外 围 应 设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5.4.8 渗 排 一 体 化 系 统 及 外 排 雨 水 管 或 溢 流 雨 水 管 应 按 总 的 外 排 水 设 计 标 准 计 算 当 采 用 渗 排 一 体 化 系 统 替 代 排 水 管 道 时, 应 满 足 排 水 流 量 水 力 坡 度 及 下 游 管 道 高 程 的 要 求 5.4.9 渗 透 管 沟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渗 透 管 沟 应 设 置 沉 泥 井 等 预 处 理 设 施 ; 2 渗 透 管 可 采 用 穿 孔 塑 料 管 渗 排 管 无 砂 混 凝 土 管 等 材 料 制 成, 塑 料 管 开 孔 率 应 控 制 在 1%~3% 之 间, 无 砂 混 凝 土 管 的 孔 隙 率 应 大 于 20%; 3 检 查 井 之 间 的 管 道 敷 设 坡 度 宜 采 用 0.01~0.02; 4 渗 透 管 四 周 填 充 砾 石 或 其 他 多 孔 材 料, 砾 石 层 外 包 土 工 布, 土 工 布 搭 接 宽 度 不 应 少 于 150mm; 5 渗 透 检 查 井 的 出 水 管 的 管 内 底 高 程 应 高 于 进 水 管 管 顶, 但 不 应 高 于 上 游 相 邻 井 的 出 水 管 管 底 ; 6 渗 透 管 沟 设 在 行 车 路 面 下 时 覆 土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700mm 5.5 雨 水 收 集 与 截 污 5.5.1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系 统 的 汇 水 面 选 择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尽 量 选 择 污 染 较 轻 的 屋 面 广 场 硬 化 地 面 人 行 道 绿 化 屋 面 等 汇 流 面, 对 雨 水 进 行 收 集 ; 2 厕 所 垃 圾 堆 工 业 污 染 地 等 污 染 场 所 雨 水 不 应 收 集 回 用 ; 22

3 当 不 同 汇 流 面 的 雨 水 径 流 水 质 差 异 较 大 时, 应 分 别 收 集 与 储 存 5.5.2 地 表 雨 水 输 送 可 选 择 植 被 浅 沟, 植 被 浅 沟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浅 沟 断 面 形 式 宜 采 用 抛 物 线 形 三 角 形 或 梯 形 ; 2 浅 沟 顶 宽 宜 为 500~2000mm, 深 度 宜 为 50~250mm, 最 大 边 坡 ( 水 平 : 垂 直 ) 宜 为 3:1, 纵 向 坡 度 宜 为 0.3%~5%, 沟 长 不 宜 小 于 30m; 3 浅 沟 最 大 流 速 应 小 于 0.8m/s, 曼 宁 系 数 宜 为 0.2~0.3; 4 沟 内 植 被 高 度 宜 控 制 在 100mm~200mm 5.5.3 区 域 雨 水 汇 水 面 积 应 按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屋 面 排 水 的 汇 水 面 积 应 按 汇 水 面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并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高 出 汇 水 面 积 有 侧 墙 时, 应 附 加 侧 墙 的 汇 水 面 积, 计 算 方 法 应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5 的 相 关 规 定 ; 2 球 形 抛 物 线 形 或 斜 坡 较 大 的 汇 水 面, 其 汇 水 面 积 应 附 加 汇 水 面 竖 向 投 影 面 积 的 50% 5.5.4 绿 化 屋 面 雨 水 口 应 不 低 于 种 植 土 标 高, 可 设 置 在 雨 水 收 集 沟 内 或 雨 水 收 集 井 内, 且 屋 面 应 有 疏 排 水 设 施 5.5.5 雨 水 口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雨 水 口 宜 设 在 汇 水 面 的 最 低 处, 顶 面 标 高 宜 低 于 排 水 面 10mm~20mm, 并 应 高 于 周 边 绿 地 种 植 土 面 40mm; 2 雨 水 口 担 负 的 汇 水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其 排 水 能 力, 其 最 大 间 距 不 宜 超 过 50m; 3 在 雨 水 重 现 期 标 准 高 或 地 形 下 凹 区 域 设 置 雨 水 口 时, 雨 水 口 数 量 宜 考 虑 1.5~2.0 的 安 全 系 数 ; 4 收 集 利 用 系 统 的 雨 水 口 应 具 有 截 污 功 能 5.5.6 屋 面 及 硬 化 地 面 雨 水 的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均 应 设 置 弃 流 设 施, 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屋 面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的 弃 流 装 置 宜 设 于 室 外, 当 设 在 23

室 内 时, 应 为 密 闭 式 ; 地 面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的 雨 水 弃 流 设 施 宜 分 散 设 置, 当 集 中 设 置 时, 可 设 雨 水 弃 流 池 5.5.7 屋 面 雨 水 系 统 中 设 有 容 积 弃 流 设 施, 弃 流 设 施 服 务 的 各 雨 水 斗 至 该 设 施 的 管 道 长 度 宜 相 近 5.5.8 弃 流 雨 水 宜 排 入 生 物 滞 留 等 设 施 进 行 入 渗 处 理 或 待 雨 停 后 排 放 至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当 弃 流 雨 水 排 入 污 水 管 道 时 应 确 保 污 水 不 倒 灌 5.5.9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2 节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管 道 水 力 计 算 和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4 的 相 关 规 定 5.6 雨 水 储 存 5.6.1 雨 水 储 存 设 施 因 条 件 限 制 必 须 设 在 室 内 时, 应 设 溢 流 或 旁 通 管 并 排 至 室 外 安 全 处, 其 检 查 口 等 开 口 部 位 应 防 止 回 灌 5.6.2 单 纯 储 存 回 用 雨 水 的 储 存 设 施 可 只 计 算 回 用 容 积 兼 有 储 存 和 雨 水 调 节 功 能 的 储 存 设 施 应 分 别 计 算 回 用 容 积 和 调 节 容 积, 总 容 积 应 为 两 者 之 和 5.6.3 雨 水 池 的 回 用 容 积 可 按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计 算 : 1 有 连 续 10 年 以 上 逐 日 降 雨 量 和 逐 日 用 水 量 资 料 时, 宜 采 用 日 调 节 计 算 法 确 定 雨 水 池 回 用 容 积 与 平 均 雨 水 收 集 效 率 之 间 的 关 系 曲 线, 再 由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后 确 定 雨 水 收 集 效 率 和 回 用 容 积 ; 2 降 雨 资 料 不 足 时, 可 采 用 1~2 年 一 遇 最 大 24 小 时 降 雨 扣 除 初 期 弃 流 后 的 径 流 量 确 定 雨 水 池 的 回 用 容 积 5.6.4 雨 水 池 平 均 雨 水 收 集 效 率 按 公 式 4.6.4 计 算 : WiT WuT η T (5.6.4) W 式 中 η T 雨 水 池 平 均 雨 水 收 集 效 率 ; W it 多 年 日 调 节 计 算 的 总 来 水 量 (m 3 ); W ut 多 年 日 调 节 计 算 的 总 弃 水 量 (m 3 ) 24 it

5.6.5 雨 水 储 存 池 可 采 用 室 外 埋 地 式 塑 料 模 块 蓄 水 池 硅 砂 砌 块 水 池 混 凝 土 水 池 等 做 法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应 设 检 查 口 或 检 查 井, 检 查 口 下 方 的 池 底 应 设 集 泥 坑, 深 度 不 小 于 300mm, 平 面 最 小 尺 寸 应 不 小 于 300mm 300mm; 当 有 分 格 时, 每 格 都 应 设 检 查 口 和 集 泥 坑, 池 底 设 不 小 于 5% 的 坡 度 坡 向 集 泥 坑, 检 查 口 附 近 宜 设 给 水 栓 ; 2 当 不 具 备 设 置 排 泥 设 施 或 排 泥 确 有 困 难 时, 应 在 雨 水 处 理 前 自 动 冲 洗 水 池 池 壁 和 将 蓄 水 池 内 的 沉 淀 物 与 水 搅 匀, 随 净 化 系 统 排 水 将 沉 淀 物 排 至 污 水 管 道, 以 免 在 蓄 水 池 内 过 量 沉 淀, 搅 拌 冲 洗 水 源 应 采 用 储 存 的 雨 水, 搅 拌 系 统 应 确 保 在 工 作 时 间 段 内 将 池 水 与 沉 淀 物 充 分 有 效 均 匀 混 合 ; 3 应 设 溢 流 管 和 通 气 管 并 设 防 虫 措 施 ; 4 雨 水 收 集 池 兼 作 沉 淀 池 时, 进 水 和 吸 水 应 避 免 扰 动 池 底 沉 积 物 5.6.6 塑 料 模 块 组 合 水 池 作 为 雨 水 储 存 设 施 时, 应 考 虑 周 边 荷 载 的 影 响, 其 竖 向 承 载 能 力 及 侧 向 承 载 能 力 应 大 于 上 层 铺 装 和 道 路 荷 载 及 施 工 要 求, 考 虑 模 块 使 用 期 限 的 安 全 系 数 应 大 于 2.0 5.6.7 塑 料 模 块 水 池 内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水 流 流 动 性, 水 池 内 的 流 通 直 径 应 不 小 于 50mm, 塑 料 模 块 外 围 包 有 土 工 布 层, 5.7 雨 水 调 节 5.7.1 雨 水 调 节 系 统 应 包 括 调 节 流 量 控 制 和 溢 流 等 设 施, 雨 水 调 节 为 雨 水 调 蓄 系 统 的 一 部 分, 雨 水 滞 蓄 储 存 和 调 节 的 总 调 蓄 容 积 不 应 小 于 5.2.3 条 规 定 5.7.2 调 蓄 系 统 的 设 计 标 准 应 与 下 游 排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降 雨 重 现 期 相 匹 配, 且 不 宜 小 于 3 年 5.7.3 调 节 设 施 宜 布 置 在 汇 水 面 下 游, 当 调 节 池 与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的 储 存 池 合 用 时, 应 分 开 设 置 回 用 容 积 和 调 节 容 积, 且 池 体 构 造 应 同 25

时 满 足 回 用 和 调 节 池 的 要 求 雨 水 调 节 池 布 置 形 式 宜 采 用 溢 流 堰 式 和 底 部 流 槽 式, 并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调 节 池 宜 采 用 重 力 流 自 然 排 空, 必 要 时 可 用 水 泵 强 排 排 空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12h, 且 出 水 管 管 径 不 应 超 过 市 政 管 道 排 水 能 力 ; 2 调 节 池 应 设 外 排 雨 水 溢 流 口, 溢 流 雨 水 应 采 用 重 力 流 排 出 ; 3 应 设 检 查 口 并 便 于 沉 积 物 的 清 除 5.7.4 流 量 控 制 设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设 于 调 蓄 设 施 的 下 游 ; 2 设 计 重 现 期 降 雨 情 况 下 的 最 大 出 流 量 应 不 大 于 雨 水 规 划 控 制 的 值 ; 5.7.5 溢 流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宜 与 蓄 水 设 施 分 开 设 置 ; 2 溢 流 方 式 宜 采 用 堰 或 虹 吸 管 溢 流, 溢 流 雨 水 应 采 用 重 力 流 排 出 ; 3 调 节 设 施 的 调 节 容 积 和 溢 流 堰 的 堰 顶 高 程 应 按 4.7.6 条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定 5.7.6 调 节 容 积 溢 流 堰 顶 高 程 等 参 数 宜 根 据 设 计 降 雨 过 程 和 出 流 控 制 要 求 采 用 数 值 模 拟 方 法 确 定, 资 料 不 足 时, 调 节 池 容 积 可 采 用 公 式 5.7.4-1 计 算, 溢 流 堰 顶 标 高 可 按 公 式 5.7.6-3 60 V Max(10 h y ψc F- Q β pt) (5.7.6-1) 1000 式 中 V 调 节 容 积 (m 3 ); t 降 雨 历 时 (min), 按 照 5,10,15,20, 逐 渐 增 大 分 别 计 算, 直 至 得 到 V 的 最 大 值 ; βp 调 控 出 流 过 程 平 均 流 量 相 对 于 峰 值 流 量 的 比 值, 无 量 纲, 依 据 流 量 控 制 设 施 一 般 取 0.3~0.5; Q 调 控 的 目 标 峰 值 流 量 (L/s), 按 下 式 计 算 : 26

1000W Q (5.7.6-2), t 式 中 t, 排 空 时 间 (S), 宜 按 6~12h 计 z ov V zu (5.7.6-3) A T 式 中 zov 雨 水 池 溢 流 堰 顶 标 高 (m); zu 雨 水 池 回 用 容 积 对 应 的 水 位 标 高 (m); AT 调 节 容 积 对 应 的 雨 水 池 有 效 截 面 积 (m 2 ) 5.8 雨 水 处 理 及 回 用 5.8.1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应 设 置 水 质 净 化 设 施, 净 化 设 施 应 根 据 出 水 水 质 要 求, 并 经 经 济 技 术 比 较 后 确 定 回 用 于 景 观 水 体 时 宜 选 用 生 态 处 理 设 施 ; 回 用 于 一 般 用 途 时, 可 采 用 过 滤 沉 淀 消 毒 等 设 施 ; 当 出 水 水 质 要 求 较 高 时, 也 可 采 用 混 凝 深 度 过 滤 等 处 理 设 施 5.8.2 雨 水 净 化 设 施 前 处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雨 水 储 存 设 施 进 水 口 前 应 设 置 拦 污 格 栅 设 施 ; 2 利 用 天 然 绿 地 屋 面 广 场 等 汇 流 面 收 集 雨 水 时, 应 在 收 集 池 进 水 口 前 设 置 沉 泥 井 5.8.3 人 工 湿 地 的 设 计 规 模 宜 按 汇 水 流 域 及 上 游 雨 水 设 施 的 情 况, 经 模 拟 分 析 后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进 口 应 设 缓 冲 消 能 设 施, 防 止 扰 动 沉 积 物 ; 2 应 设 前 置 预 处 理 措 施 ; 3 进 水 口 流 速 不 超 0.5 m/s; 4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不 小 于 30min 5.8.4 雨 水 处 理 设 备 的 日 运 行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6 小 时, 设 备 反 冲 洗 等 排 污 可 排 入 污 水 系 统 5.8.5 雨 水 清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根 据 产 水 曲 线 供 水 曲 线 确 定, 并 应 满 足 消 毒 剂 接 触 时 间 的 要 求 在 缺 乏 上 述 资 料 情 况 下, 可 按 雨 27

水 回 用 系 统 最 高 日 设 计 用 水 量 的 25%~35% 5.8.6 雨 水 回 用 系 统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供 水 水 源 必 须 设 置 备 用 水 源, 并 能 自 动 切 换 ; 2 系 统 应 设 水 表 计 量 各 水 源 的 供 水 量 5.8.7 雨 水 回 用 供 水 管 网 应 采 取 防 止 回 流 污 染 措 施, 水 质 标 准 低 的 水 不 得 进 入 水 质 标 准 高 的 水 系 统 5.8.8 雨 水 回 用 供 水 系 统 的 水 量 水 压 管 道 及 设 备 的 选 择 计 算 等 应 满 足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5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5.8.9 雨 水 回 用 系 统 应 采 取 防 止 误 饮 误 用 措 施 雨 水 供 水 管 外 壁 应 按 设 计 规 定 涂 色 或 标 识 当 设 有 取 水 口 时, 应 设 锁 具 或 专 门 开 启 工 具, 并 有 明 显 的 雨 水 标 识 5.8.10 雨 水 回 用 于 浇 洒 绿 地 时, 应 避 免 影 响 行 人, 宜 采 用 夜 间 灌 溉 及 滴 灌 微 灌 等 措 施 5.8.11 雨 水 回 用 系 统 供 水 管 材 应 采 用 钢 塑 复 合 管 PE 管 或 其 他 内 壁 防 腐 性 能 好 的 给 水 管 材 管 材 及 接 口 应 满 足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5.9 系 统 监 控 5.9.1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 统 应 设 置 雨 水 监 控 设 施, 一 般 应 设 置 外 排 水 流 量 监 测 雨 量 监 测 设 备 以 及 雨 水 储 存 池 调 节 池 的 液 位 计 等 5.9.2 雨 水 收 集 处 理 和 回 用 系 统 宜 设 置 以 下 控 制 方 式 : 1 自 动 控 制 ; 2 远 程 控 制 ; 3 就 地 手 动 控 制 5.9.3 自 动 控 制 弃 流 装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电 动 阀 计 量 装 置 宜 就 地 分 散 设 置, 控 制 箱 宜 集 中 设 置, 并 宜 设 在 室 内 ; 2 应 具 有 自 动 切 换 雨 水 弃 流 管 道 和 收 集 管 道 的 功 能, 并 具 有 控 28

制 和 调 节 弃 流 间 隔 时 间 的 功 能 ; 3 流 量 控 制 式 雨 水 弃 流 装 置 的 流 量 计 宜 设 在 管 径 最 小 的 管 道 上 ; 4 雨 量 控 制 式 弃 流 装 置 的 雨 量 计 应 有 可 靠 的 保 护 措 施 5.9.4 对 雨 水 处 理 设 施 回 用 系 统 内 的 设 备 运 行 状 态 宜 进 行 监 控 5.9.5 雨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宜 自 动 控 制 5.9.6 应 对 常 用 控 制 指 标 ( 降 雨 量 主 要 水 位 流 量 常 规 水 质 指 标 ) 实 现 现 场 监 测, 有 条 件 的 可 实 现 在 线 监 测 5.9.7 收 集 池 水 位 自 动 控 制 : 降 雨 时, 雨 水 进 入 水 池, 当 水 位 高 于 溢 流 水 位 时 由 溢 流 管 自 流 排 出 ; 水 池 低 水 位 时, 停 止 供 水, 回 用 水 自 动 切 换 至 由 补 充 水 源 供 水 29

6 市 政 工 程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市 政 工 程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范 围 : 城 市 道 路 郊 区 公 路 城 市 广 场 地 下 空 间 公 园 绿 地 市 政 场 站 等 市 政 工 程 内 的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6.1.2 市 政 工 程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的 目 的 是 削 减 地 表 径 流 控 制 面 源 污 染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6.1.3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工 程 的 建 设 不 应 降 低 市 政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雨 水 排 放 系 统 设 计 降 雨 重 现 期 标 准 6.1.4 市 政 工 程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应 以 区 域 总 体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市 政 工 程 专 项 规 划 为 主 要 依 据, 并 与 之 协 调 6.1.5 市 政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工 程 的 建 设 应 根 据 水 文 地 质 施 工 条 件 以 及 养 护 管 理 方 便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要 注 重 节 能 环 保 和 经 济 效 益 6.2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6.2.1 新 建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应 编 制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规 划, 再 进 行 设 计 6.2.2 规 划 内 容 应 包 括 : 1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的 目 标 ; 2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的 方 式 ; 3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设 施 规 模 和 布 局 ; 4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工 程 效 果 评 估 与 投 资 估 算 6.2.3 规 划 应 体 现 海 绵 城 市 低 影 响 开 发 (LID) 的 理 念, 应 与 城 镇 排 水 专 项 规 划 紧 密 结 合 6.2.4 规 划 及 新 建 污 水 厂 处 理 水 量 应 考 虑 流 域 范 围 内 初 期 雨 水 量 30

6.3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形 式 6.3.1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形 式 : 入 渗 调 蓄 排 放 收 集 回 用 等 形 式 及 组 合 6.3.2 城 市 绿 地 城 市 广 场 非 机 动 车 道 步 行 街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形 式 应 以 入 渗 为 主 6.3.3 下 凹 式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市 区 路 段 道 路 郊 区 公 路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形 式 应 以 调 蓄 排 放 为 主 6.3.4 独 立 的 市 政 工 程 场 站 的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形 式 应 以 收 集 回 用 为 主 6.3.5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应 采 用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系 统 入 渗 系 统 收 集 利 用 系 统 之 一 或 其 组 合, 并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1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系 统 宜 设 雨 水 收 集 临 时 储 存 水 质 处 理 等 设 施 ; 2 入 渗 系 统 宜 设 雨 水 收 集 入 渗 等 设 施 ; 3 收 集 利 用 系 统 宜 设 雨 水 收 集 储 存 处 理 和 供 水 管 网 等 设 施 6.3.6 设 有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 统 的 建 设 用 地, 应 设 有 雨 水 外 排 措 施 6.3.7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 统 应 在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不 应 对 人 身 安 全 土 壤 环 境 植 物 的 生 长 地 下 含 水 层 的 水 质 室 内 环 境 卫 生 等 造 成 危 害 6.4 雨 水 入 渗 Ⅰ 一 般 规 定 6.4.1 雨 水 入 渗 场 所 应 有 详 细 的 地 质 勘 查 资 料, 地 质 勘 查 资 料 应 包 括 区 域 滞 水 层 分 布 土 壤 种 类 和 相 应 的 渗 透 系 数 地 下 水 动 态 等 6.4.2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不 应 接 纳 含 有 较 多 杂 质 和 悬 浮 物 的 雨 水 不 应 对 周 围 环 境 和 建 筑 物 安 全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6.4.3 雨 水 入 渗 可 采 用 绿 地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渗 透 管 沟 废 弃 坑 塘 入 渗 井 等 方 式 31

6.4.4 雨 水 入 渗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雨 水 入 渗 应 因 地 制 宜 ; 2 绿 地 雨 水 应 就 地 入 渗, 其 他 硬 化 地 面 雨 水 可 引 入 渗 透 设 施 集 中 入 渗 ; 3 透 水 铺 装 路 面 的 雨 水 入 渗 不 应 影 响 路 基 路 面 结 构 6.4.5 下 列 场 所 不 得 采 用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 1 易 发 生 陡 坡 坍 塌 滑 坡 灾 害 的 危 险 场 所 ; 2 膨 胀 土 和 高 含 盐 土 等 特 殊 土 壤 地 质 场 所 ; 3 对 居 住 环 境 以 及 自 然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的 场 所 6.4.6 从 特 殊 污 染 源 地 区 收 集 的 雨 水 不 应 进 行 渗 透 6.4.7 入 渗 设 施 的 底 部 与 地 下 水 位 应 保 持 至 少 1 米 的 距 离 6.4.8 渗 透 设 施 的 日 渗 透 能 力 不 宜 小 于 其 汇 水 面 上 133.9mm 的 降 雨 量 (2 年 一 遇 的 日 降 雨 总 量 ), 渗 透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4 小 时 6.4.9 雨 水 渗 透 设 施 计 算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3.1~3.3.3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6.4.10 雨 水 入 渗 设 施 应 保 证 不 影 响 周 围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的 正 常 使 用 6.4.11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不 应 对 居 民 的 生 活 造 成 不 便, 不 应 对 卫 生 环 境 产 生 危 害 6.4.12 雨 水 入 渗 系 统 必 须 设 置 溢 流 设 施 Ⅱ 绿 地 入 渗 6.4.13 建 设 项 目 应 尽 可 能 尊 重 和 利 用 周 边 的 自 然 地 势 和 沟 壑, 实 现 雨 水 重 力 流 方 式 的 自 然 渗 排 建 筑 广 场 道 路 等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的 绿 地, 一 般 应 低 于 相 邻 硬 化 面 积 的 高 程 ;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人 工 设 置 高 出 相 邻 硬 化 面 积 高 程 的 绿 地, 应 从 严 掌 握, 向 规 划 市 政 园 林 部 门 专 门 提 出 报 审 除 大 面 积 的 绿 地 公 园 建 设 和 建 筑 周 边 沿 线 保 留 自 然 山 体 丘 陵 地 势 外, 城 市 街 区 和 城 乡 道 路 沿 线 一 般 不 再 以 人 工 堆 高 方 式 建 设 绿 化 6.4.14 绿 地 内 宜 根 据 地 势 设 置 下 凹 式 绿 地, 下 凹 式 绿 地 率 不 宜 低 于 32

50% 6.4.15 下 凹 式 绿 地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应 尽 量 采 用 本 地 的 耐 淹 耐 旱 种 类 的 植 物 ; 2 与 路 面 广 场 等 硬 化 地 面 相 连 接 的 绿 地, 宜 低 于 硬 化 地 面 100mm~200mm; 3 当 有 排 水 要 求 时, 绿 地 内 宜 设 置 雨 水 口, 其 顶 面 标 高 宜 高 于 绿 地 50mm~100mm 6.4.16 绿 地 内 表 层 土 壤 入 渗 能 力 不 够 时, 可 增 设 人 工 渗 透 设 施 渗 透 设 施 宜 根 据 汇 水 面 积 绿 地 地 形 土 壤 质 地 等 因 素 选 用 浅 沟 洼 地 渗 渠 渗 透 管 沟 入 渗 井 入 渗 地 渗 透 管 - 排 放 系 统 等 形 式 或 其 组 合 6.4.17 新 建 ( 含 改 扩 建 )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隔 离 带 可 结 合 用 地 条 件 和 绿 化 方 案 设 置 下 凹 式 绿 地 道 路 红 线 内 外 绿 地 的 高 程 一 般 应 低 于 路 面, 通 过 在 绿 化 带 内 设 置 植 草 沟 雨 水 花 园 下 沉 式 绿 地 等 设 施 滞 留 消 纳 雨 水 径 流, 减 少 雨 水 排 放,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与 道 路 景 观 设 计 紧 密 结 合 ; 道 路 红 线 外 绿 地 在 空 间 规 模 较 大 时, 可 设 计 雨 水 湿 地 雨 水 塘 等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集 中 消 纳 道 路 及 周 边 地 块 雨 水 径 流, 控 制 径 流 污 染 Ⅲ 硬 化 地 面 入 渗 6.4.18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道 路 广 场 及 园 林 景 观 建 设, 在 满 足 必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硬 化 面 积 和 硬 化 施 工 靠 近 自 然 环 境 的 乡 村 绿 道 生 态 绿 道 或 自 然 保 护 区 及 公 园 内 的 人 行 绿 道, 宜 尽 可 能 采 用 沙 土 路 砖 石 嵌 土 钢 木 栈 道 等 绿 色 材 料 和 生 态 工 艺, 以 实 现 自 然 过 渡 的 海 绵 效 果 确 需 硬 化 的 地 面, 应 采 用 透 水 铺 装 入 渗 根 据 土 基 透 水 性 要 求, 可 采 用 半 透 水 和 全 透 水 铺 装 结 构 6.4.19 透 水 铺 装 路 面 宜 采 用 透 水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透 水 沥 青 路 面 透 水 砖 路 面 透 水 铺 装 下 要 设 置 150mm 的 透 水 垫 层, 透 水 垫 层 孔 隙 率 25% 33

6.4.20 透 水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透 水 沥 青 路 面 适 用 于 新 建 城 镇 轻 荷 载 道 路 园 林 中 的 轻 型 荷 载 道 路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等 ; 透 水 砖 路 面 适 用 于 人 行 步 道 广 场 停 车 场 步 行 街 等 6.4.21 具 备 透 水 地 质 要 求 的 新 建 ( 含 改 扩 建 ) 人 行 步 道 城 市 广 场 步 行 街 自 行 车 道 应 采 用 透 水 铺 装 路 面, 且 透 水 铺 装 率 不 宜 小 于 70% 6.4.22 人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步 行 街 城 市 广 场 停 车 场 等 轻 型 荷 载 路 面 的 透 水 铺 装 结 构 应 满 足 2 年 一 遇 小 时 降 雨 量 在 其 表 面 不 产 生 径 流 的 标 准 6.4.23 半 透 水 路 面 结 构 设 计 时 应 满 足 路 面 结 构 内 排 水 顺 畅 6.4.24 全 透 水 路 面 结 构 设 计 时 应 特 别 考 虑 土 基 渗 透 性 和 荷 载 大 小, 当 土 基 渗 透 系 数 K<7 10 5 cm/s, 应 在 土 基 中 设 置 排 水 盲 沟 ( 管 ), 排 水 盲 沟 ( 管 ) 应 与 市 政 排 水 系 统 相 连, 并 有 防 倒 流 措 施 6.4.25 透 水 铺 装 路 面 横 坡 宜 采 用 1.0%~1.5% 6.4.26 当 路 面 雨 水 没 有 条 件 利 用 绿 地 入 渗 时, 宜 铺 装 透 水 地 面 或 设 置 渗 透 管 沟 入 渗 井 透 水 铺 装 地 面 不 宜 接 纳 客 地 雨 水 6.4.27 透 水 铺 装 路 面 结 构 应 满 足 透 水 路 面 砖 和 透 水 路 面 板 GB/T 25993 透 水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技 术 规 程 CJJ/T 135 透 水 沥 青 路 面 技 术 规 程 CJJ/T 190 透 水 砖 路 面 技 术 规 程 CJJ/T 188 透 水 砖 铺 装 施 工 与 验 收 规 程 DB11/T 686 的 相 关 规 定 6.4.28 透 水 路 面 结 构 应 因 地 制 宜 便 于 施 工, 做 到 利 于 养 护 并 减 少 对 周 边 环 境 及 生 态 的 影 响 6.4.29 道 路 广 场 及 绿 地 建 设 应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路 缘 石 的 使 用 :1 机 动 车 道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可 根 据 道 路 使 用 管 理 的 现 实 需 要 设 置 路 缘 石 ; 2 慢 行 系 统 中 沥 青 路 面 与 透 水 砖 路 面 之 间, 从 便 于 日 后 维 修 的 实 用 需 要 出 发, 可 视 情 况 使 用 路 缘 石 进 行 必 要 的 区 隔 ;3 一 般 广 场 道 路 ( 包 括 广 场 次 等 级 道 路 城 乡 绿 道 和 园 区 内 道 路 ) 与 周 边 绿 地 之 间 的 过 渡, 一 般 不 设 路 缘 石, 使 雨 水 能 够 顺 畅 入 渗 绿 地, 并 形 成 34

青 草 漫 边 的 实 用 景 观 和 效 果 特 殊 情 况 确 有 必 要 设 置 路 缘 石,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规 划 市 政 园 林 等 部 门 专 门 提 出 报 审 视 具 体 少 数 情 况 确 有 必 要 设 置 的 路 缘 石, 应 与 所 护 的 地 面 齐 平, 不 得 高 于 护 边 的 地 面, 以 免 影 响 雨 水 排 渗 6.5 雨 水 调 蓄 Ⅰ 一 般 规 定 6.5.1 需 要 控 制 面 源 污 染 消 减 排 水 管 道 峰 值 流 量 防 治 地 面 积 水 提 高 雨 水 利 用 程 度 时, 宜 设 置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6.5.2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优 先 选 用 天 然 洼 地 湿 地 河 道 池 塘 景 观 水 体, 必 要 时 可 建 人 工 调 蓄 设 施 或 利 用 雨 水 管 渠 进 行 调 蓄 ; 2 应 与 周 围 地 形 地 貌 和 景 观 相 协 调 ; 3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6.5.3 雨 水 调 蓄 池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结 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50 年 ; 2 需 设 置 进 水 管 排 空 设 施 溢 流 管 弃 流 装 置 集 水 坑 检 修 孔 通 气 孔 及 水 位 监 控 装 置 ; 3 宜 布 置 在 区 域 雨 水 排 放 系 统 的 中 游 下 游 ; 4 有 良 好 的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 5 有 条 件 区 域 应 在 调 蓄 设 施 上 方 建 设 雨 水 处 理 设 施 6.5.4 与 道 路 排 水 系 统 结 合 设 计 的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应 保 证 上 下 游 排 水 系 统 的 顺 畅 6.5.5 调 蓄 设 施 的 调 蓄 容 积 及 调 蓄 控 制 需 按 区 域 降 雨 地 表 径 流 系 数 地 形 条 件 周 边 雨 水 排 放 系 统 及 用 水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有 条 件 地 区, 调 蓄 设 施 设 计 宜 采 用 数 学 模 型 法, 计 算 需 涵 盖 降 雨 重 现 期 2 3 5 10 20 50 年 的 降 雨 情 况 35

6.5.6 在 合 流 制 排 水 区 域, 用 于 控 制 面 源 污 染 时, 雨 水 调 蓄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可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V = 3600 t ( n - n ) Q (6.5.6) c i 0 dr 式 中 V c 调 蓄 池 有 效 容 积 (m 3 ); 水 t i 调 蓄 池 进 水 时 间 (h), 宜 采 用 0.5h~1h, 当 合 流 制 排 系 统 雨 天 溢 流 污 水 水 质 在 单 次 降 雨 事 件 中 无 明 显 初 期 效 应 时, 宜 取 上 限 ; 反 之, 可 取 下 限 ; n 调 蓄 池 运 行 期 间 的 截 流 倍 数, 由 要 求 的 污 染 负 荷 目 标 削 减 率 当 地 截 流 倍 数 和 截 流 量 占 降 雨 量 比 例 之 间 的 关 系 求 得 ; n 0 系 统 原 截 流 倍 数 ; Q dr 截 流 井 以 前 的 旱 流 污 水 量 (m 3 /s); 安 全 系 数, 可 取 1.1~1.5 6.5.7 在 分 流 制 排 水 区 域, 用 于 控 制 面 源 污 染 时, 雨 水 调 蓄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可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式 中 式 中 Vc 调 蓄 池 有 效 容 积 (m 3 ); 36 V 1.5 VSR Sip (6.5.7) VSR 单 位 面 积 上 需 调 蓄 雨 水 量 (m 3 /hm 2 ); 根 据 初 期 雨 水 控 制 量 要 求 确 定, 宜 采 用 20m 3 /hm 2 ~100m 3 /hm 2 S ip 产 流 面 积 (hm 2 ),S ip= S 总 z S 总 系 统 汇 水 总 面 积 (hm 2 ); z 径 流 系 数 6.5.8 用 于 削 减 排 水 管 道 洪 峰 流 量 时, 雨 水 调 蓄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可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0.65 0.5 0.215 - b Vc 1.10 lg( a 0.3) 1.2 t Q 0.15 s t n t n 0.2 n (6.5.8)

t 脱 过 系 数, 取 值 为 调 蓄 池 下 游 排 水 管 道 设 计 流 量 和 上 游 排 水 管 道 设 计 流 量 之 比 ; Q s 调 蓄 池 上 游 设 计 流 量 (m 3 /min); b n 暴 雨 强 度 公 式 参 数 ; t 降 雨 历 时 (min), 根 据 公 式 t=t1+t2 计 算 6.5.9 用 于 雨 水 利 用 时, 雨 水 调 蓄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根 据 降 雨 特 征 用 水 需 求 和 经 济 效 益 等 确 定 6.5.10 雨 水 调 蓄 池 的 排 空 时 间, 可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Vc t (6.5.10) 3600Q 式 中 t 排 空 时 间 (h); Vc 调 蓄 池 有 效 容 积 (m 3 ); Q x 下 游 排 水 管 道 或 设 施 的 受 纳 能 力 (m 3 /s); 排 放 效 率, 一 般 可 取 0.3~0.9 x Ⅱ 城 市 路 段 道 路 6.5.11 结 合 道 路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的 雨 水 调 蓄 工 程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宜 结 合 道 路 周 围 洼 地 进 行 雨 水 调 蓄 ; 2 应 与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设 计 综 合 相 协 调 ; 6.5.12 在 易 发 生 积 水 的 路 段, 可 利 用 道 路 及 周 边 公 共 用 地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调 蓄 设 施 6.5.13 路 面 排 水 宜 采 用 生 态 排 水 的 方 式, 也 可 利 用 道 路 及 周 边 公 共 用 地 的 地 下 空 间 设 计 调 蓄 设 施 路 面 雨 水 宜 首 先 汇 入 道 路 红 线 内 绿 化 带, 当 红 线 内 绿 地 空 间 不 足 时, 可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协 调, 将 道 路 雨 水 引 入 道 路 红 线 外 城 市 绿 地 内 的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进 行 消 纳 当 红 线 内 绿 地 空 间 充 足 时, 也 可 利 用 红 线 内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消 纳 红 线 外 空 间 的 径 流 雨 水 低 影 响 开 发 设 施 应 通 过 溢 流 排 放 系 统 与 城 市 雨 水 管 渠 系 统 相 衔 接, 保 证 上 下 游 排 水 系 统 的 顺 畅 37

Ⅲ 下 凹 桥 区 6.5.14 下 凹 桥 区 的 排 水 形 式 应 采 用 强 排 与 调 蓄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6.5.15 雨 水 口 设 置 应 满 足 下 凹 桥 区 雨 水 重 现 期 标 准, 数 量 宜 考 虑 1.2~2.0 的 安 全 系 数 当 条 件 许 可 时 宜 取 上 限 6.5.16 下 凹 桥 区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宜 结 合 立 交 雨 水 泵 站 集 水 池 建 设 ; 2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应 结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设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有 效 容 积 按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汇 水 区 域 内 7~15mm 降 雨 量 确 定 ; 3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应 满 足 立 交 排 水 重 现 期 标 准 并 提 高 3 年 以 上 ; 4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内 应 设 小 型 排 水 设 施, 排 水 设 施 宜 采 用 潜 水 泵, 且 不 宜 少 于 两 台 ; 5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排 空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12h, 且 出 水 管 管 径 不 应 超 过 市 政 管 道 排 水 能 力 Ⅳ 郊 区 公 路 6.5.17 郊 区 公 路 两 侧 排 水 沟 宜 建 成 生 态 排 水 沟 6.5.18 郊 区 公 路 经 过 或 穿 越 水 源 保 护 区, 应 在 公 路 两 侧 或 排 水 系 统 下 游 修 建 雨 水 应 急 处 理 及 储 存 设 施 雨 水 应 急 处 理 及 储 存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具 有 防 止 污 染 雨 水 与 事 故 情 况 下 泄 露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物 质 进 入 水 源 保 护 地 的 功 能 ; 2 可 采 用 开 敞 式 雨 水 调 蓄 池, 有 效 容 积 不 应 小 于 200m 3 ; 3 便 于 养 护 和 检 修 Ⅴ 城 市 广 场 6.5.19 城 市 广 场 的 建 设 不 应 增 加 周 边 道 路 雨 水 径 流 总 量, 应 自 行 消 纳 硬 化 后 超 标 雨 水 量, 并 宜 进 行 利 用 6.5.20 城 市 广 场 可 结 合 周 边 用 地 和 排 水 情 况 建 成 下 沉 式 广 场,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38

1 应 设 有 排 水 泵 站 和 自 控 系 统, 广 场 达 到 最 大 积 水 深 度 时 泵 站 可 自 行 开 启 2 宜 建 设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建 设 雨 水 处 理 设 施 3 地 下 空 间 的 出 入 口 及 通 风 井 等 出 地 面 构 筑 物 的 敞 口 部 位 应 高 于 设 计 地 坪 0.3m 4 应 设 置 清 淤 冲 洗 装 置 和 车 辆 检 修 通 道 5 应 设 置 淹 水 危 险 的 警 示 标 识 6 应 有 安 全 疏 散 措 施 Ⅵ 地 下 空 间 6.5.21 城 市 重 要 的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区 域 周 边 应 增 加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6.5.22 结 合 地 下 空 间 建 设 的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应 有 防 止 雨 水 倒 灌 的 措 施 6.5.23 地 下 空 间 的 出 入 口 及 通 风 井 等 出 地 面 构 筑 物 的 敞 口 部 位 应 高 于 设 计 地 坪 0.2m, 并 应 有 防 淹 措 施 6.6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Ⅰ 一 般 规 定 6.6.1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的 汇 流 面 选 择, 应 满 足 下 列 原 则 : 1 应 选 择 无 污 染 或 污 染 较 轻 的 汇 流 面 ; 2 应 避 开 垃 圾 堆 工 业 污 染 地 等 污 染 源 6.6.2 雨 水 收 集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2 节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管 道 水 力 计 算 和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4 的 相 关 规 定 6.6.3 市 政 工 程 场 站 收 集 的 雨 水, 经 适 当 处 理 后 宜 用 于 绿 化 灌 溉 及 冲 洗 路 面, 相 应 处 理 后 的 雨 水 水 质 指 标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6.6.4 收 集 雨 水 及 其 回 用 水 管 道 严 禁 与 市 政 给 水 及 生 活 饮 用 水 管 道 39

相 连 接, 防 止 误 饮 误 用 6.6.5 雨 水 回 用 水 管 应 加 标 识 6.6.6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系 统 设 计 应 经 过 水 量 平 衡 计 算 和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Ⅱ 雨 水 弃 流 6.6.7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应 设 初 期 雨 水 弃 流 设 施, 弃 流 量 根 据 下 垫 面 旱 季 污 染 物 状 况 确 定, 建 议 按 照 实 测 结 果 进 行 计 算 分 析, 无 实 测 资 料 时, 宜 采 用 3~15mm 的 降 雨 厚 度 6.6.8 初 期 雨 水 弃 流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城 市 道 路 初 期 雨 水 弃 流 设 施 宜 分 散 设 置 ; 2 有 调 蓄 设 施 处 宜 合 建 ; 3 弃 流 水 宜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4 弃 流 设 施 宜 有 除 砂 措 施 Ⅲ 雨 水 存 储 6.6.9 雨 水 收 集 回 用 系 统 应 设 置 雨 水 存 储 设 施 雨 水 存 储 设 施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汇 水 面 积 回 用 目 标 与 用 水 量 可 用 土 地 与 空 间 施 工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宜 优 先 利 用 自 然 或 人 工 水 体 存 储 雨 水 6.6.10 雨 水 存 储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封 闭 式 存 储 设 施 应 设 置 通 气 设 施, 并 防 止 动 物 进 入, 开 敞 式 存 储 设 施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2 应 设 溢 流 排 水 设 施, 溢 流 流 量 应 满 足 上 游 来 水 流 量 ; 3 蓄 水 位 以 上 应 设 置 不 小 于 0.5 米 的 安 全 超 高 Ⅳ 雨 水 处 理 6.6.11 新 建 市 政 雨 水 排 放 口 处 应 设 置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以 去 除 雨 水 中 的 污 染 物 可 采 用 雨 水 沉 淀 池 生 态 ( 滞 留 ) 塘 人 工 湿 地 等 40

Ⅴ 雨 水 滞 留 塘 6.6.12 雨 水 滞 留 塘 宜 设 置 成 以 下 几 种 形 式 : 1 干 式 滞 留 塘 ; 2 湿 式 滞 留 塘 ; 3 多 单 元 滞 留 塘 6.6.13 雨 水 滞 留 塘 的 进 水 管 不 宜 采 用 淹 没 进 水 6.6.14 当 单 个 进 水 管 进 水 量 大 于 总 设 计 处 理 水 量 的 10% 时, 宜 设 置 预 沉 淀 池 预 沉 淀 池 总 容 积 宜 为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量 的 10%~20% 6.6.15 预 处 理 沉 淀 池 的 底 部 宜 作 硬 化 处 理 池 中 宜 安 装 标 尺 杆 6.6.16 滞 留 塘 出 口 处 应 设 置 防 冲 蚀 措 施 6.6.17 应 尽 量 增 大 滞 留 塘 进 水 口 到 出 水 口 的 水 流 路 径, 宜 通 过 多 级 串 联 方 式 处 理 雨 水 径 流 污 染 6.6.18 当 滞 留 塘 的 设 计 水 位 大 于 1.2m 时, 其 周 围 宜 设 置 安 全 护 坡 6.6.19 雨 水 滞 留 塘 宜 采 用 湿 地 植 物, 宜 种 植 在 安 全 护 坡 或 池 塘 较 浅 处 Ⅵ 雨 水 湿 地 6.6.20 雨 水 湿 地 的 进 水 管 预 沉 池 出 口 等 设 计 参 照 雨 水 滞 留 搪 6.6.21 雨 水 湿 地 的 工 程 设 计 应 满 足 防 洪 要 求 6.6.22 人 工 湿 地 的 设 计 规 模 宜 根 据 汇 水 区 域 及 上 游 雨 水 设 施 的 情 况 确 定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进 口 应 设 置 缓 冲 消 能 设 施, 防 止 扰 动 沉 积 物 ; 2 应 设 置 前 置 预 处 理 池 ; 3 进 水 口 流 速 不 宜 大 于 0.5m/s; 4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不 宜 小 于 30min Ⅶ 雨 水 沉 淀 池 6.6.23 雨 水 沉 淀 池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宜 采 用 平 流 沉 淀 池 ; 41

2 最 大 设 计 流 速 不 宜 大 于 0.5m/s; 3 最 高 时 流 量 的 停 留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30s; 4 池 底 纵 坡 不 宜 小 于 0.01 Ⅷ 植 被 草 沟 6.6.24 植 被 浅 沟 断 面 宜 采 用 梯 形, 在 一 些 特 殊 的 地 区 可 以 采 用 抛 物 线 形 三 角 形 和 矩 形 6.6.25 植 被 浅 沟 的 长 度 宜 按 下 公 式 计 算 : L=60VT1 (6.6.25) 式 中 L 植 被 浅 沟 设 计 段 的 长 度 (m), 浅 沟 长 度 宜 大 于 30m; V 平 均 流 速 (m/s); T1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min),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宜 大 于 5 分 钟 6.6.26 植 被 浅 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纵 向 坡 度 宜 取 1%~5%, 不 得 小 于 1%; 2 植 被 浅 沟 断 面 为 梯 形 或 三 角 形 时, 其 边 坡 ( 水 平 : 竖 直 ) 应 大 于 3:1, 边 坡 不 得 小 于 2:1; 3 雨 水 流 速 应 小 于 0.8m/s; 4 宽 度 宜 为 0.6m~2.4m 6.6.27 植 被 浅 沟 宜 种 植 密 集 的 草 皮 草, 不 宜 种 植 乔 木 及 灌 木 植 物, 植 被 高 度 宜 控 制 在 0.1~0.2m 6.6.28 植 被 浅 沟 应 有 保 持 配 水 措 施, 使 其 入 水 均 匀 分 散 6.6.29 当 植 被 浅 沟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小 于 5 分 钟, 宜 设 置 挡 水 设 施 6.6.30 植 被 浅 沟 可 设 置 地 下 穿 孔 管 排 水 6.6.31 植 被 浅 沟 积 水 深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中 间 位 置 的 最 大 集 水 深 度 宜 为 0.3m; 2 草 沟 下 游 终 点 位 置 的 最 大 集 水 深 度 为 0.45m 6.6.32 植 草 沟 种 植 土 厚 度 宜 为 200~300mm, 砾 石 孔 隙 率 应 为 35%~45%, 有 效 粒 径 不 小 于 80% 土 工 布 质 量 标 准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42

6.7 排 水 防 涝 系 统 6.7.1 应 根 据 城 镇 低 影 响 开 发 要 求, 明 确 城 镇 规 划 建 设 的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结 合 城 镇 规 划 用 地 布 局, 合 理 设 置 下 凹 式 绿 地 植 草 沟 及 人 工 湿 地 等 低 影 响 开 发 措 施 6.7.2 应 结 合 城 镇 竖 向 受 纳 水 体 分 布 和 城 镇 设 防 标 准, 合 理 布 局 城 镇 涝 水 行 泄 通 道 行 泄 通 道 应 优 先 考 虑 地 表 的 河 道 排 水 干 沟 干 渠 及 道 路 排 水, 对 于 建 设 地 表 涝 水 行 泄 通 道 确 有 困 难 地 区,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可 考 虑 设 置 深 层 排 水 隧 道 规 划 通 道 6.7.3 对 于 排 涝 压 力 大 的 城 镇 区 域, 当 道 路 具 备 作 为 行 泄 通 道 的 条 件 时, 宜 考 虑 将 道 路 作 为 临 时 行 洪 通 道, 道 路 排 水 的 路 边 径 流 深 度 不 应 大 于 0.2m, 径 流 深 度 与 流 速 乘 积 应 小 于 0.5m 2 /s 6.7.4 当 城 镇 滨 河 绿 地 宽 度 在 8 米 以 上 时, 应 有 50% 沿 河 绿 地 低 于 涝 水 位, 形 成 沿 河 滞 洪 区 域, 非 洪 涝 时 期 作 为 绿 地 使 用 6.7.5 通 过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有 效 应 对 不 低 于 50 年 一 遇 的 暴 雨, 即 产 生 50 年 一 遇 标 准 及 以 下 暴 雨 时 : 1 城 市 道 路 正 常 通 车, 即 车 行 道 积 水 不 超 过 15cm; 2 学 校 医 院 防 洪 防 涝 指 挥 部 等 敏 感 区, 以 及 重 要 特 别 重 要 地 区 主 要 出 入 口 道 路 正 常 通 车, 主 要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不 积 水 ; 3 其 他 小 区 积 水 水 位 低 于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不 对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产 生 威 胁 ; 4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地 铁 大 型 下 沉 式 广 场 ( 商 场 等 ) 地 下 停 车 场 地 下 人 行 通 道 等 地 下 空 间 出 入 口 高 于 外 围 防 涝 标 准 内 积 涝 水 位 43

7 河 道 与 水 体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尊 重 河 道 与 水 体 的 自 然 条 件, 正 确 处 理 水 系 保 护 和 城 市 空 间 结 构 和 功 能 布 局 城 市 绿 化 景 观 系 统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系 统 以 及 城 市 市 政 工 程 系 统 的 关 系 7.1.2 明 确 河 道 与 水 体 的 水 质 目 标, 并 根 据 城 市 发 展 与 水 质 目 标 的 关 系 建 立 以 排 污 总 量 为 依 据 的 污 染 控 制 体 系 7.1.3 河 道 港 渠 以 及 湖 泊 水 体 应 充 分 考 虑 并 确 保 其 生 态 功 能 的 发 挥 7.1.4 湖 泊 水 体 宜 发 挥 其 调 蓄 排 蓄 的 功 能 7.1.5 对 于 水 位 变 化 较 大 的 水 体,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岸 线 的 竖 向 设 计, 在 充 分 研 究 水 文 地 质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防 洪 排 涝 防 潮 等 工 程 要 求, 确 定 沿 岸 的 阶 地 控 制 标 高, 形 成 梯 级 亲 水 平 台 7.1.6 河 道 岸 线 应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充 分 考 虑 工 程 的 观 赏 性 和 多 样 性 在 满 足 防 洪 排 涝 过 流 能 力 及 调 蓄 库 容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河 道 的 断 面 和 水 体 的 形 态 7.1.7 城 市 规 划 蓝 线 区 域 内 不 得 占 用 填 埋, 必 须 保 证 其 完 整 性, 改 造 项 目 应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并 保 证 蓝 线 区 域 面 积 不 减 少 7.2 城 市 河 道 7.2.1 位 于 城 镇 境 内 的 河 道 应 按 照 当 地 的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标 准 统 一 规 划, 并 与 防 洪 标 准 相 协 调 城 镇 内 河 应 具 备 对 该 区 域 内 雨 水 的 调 蓄 输 送 和 排 放 的 功 能 7.2.2 当 河 道 不 能 满 足 城 镇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标 准 雨 水 调 蓄 输 送 和 排 放 要 求 时, 应 对 河 道 的 过 流 能 力 进 行 校 核, 并 应 根 据 结 果, 采 取 河 44

道 改 造 疏 浚 等 工 程 措 施, 提 高 其 过 流 能 力 7.2.3 城 镇 内 河 应 设 置 汛 期 运 行 管 理 模 式, 暴 雨 前 应 预 先 降 低 内 河 水 位 暴 雨 后 72h 内 应 恢 复 至 低 水 位 状 态 7.2.4 在 城 镇 河 道 上 设 置 的 水 闸 和 橡 胶 坝 等 设 施, 不 应 影 响 城 镇 内 涝 防 治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水 闸 和 橡 胶 坝 等 阻 水 设 施 在 暴 雨 期 间 宜 处 于 内 涝 水 通 行 的 状 态 当 内 涝 水 最 终 排 放 水 体 的 水 位 处 于 高 水 位 时, 应 关 闭 联 通 的 水 闸, 并 采 用 强 排 措 施 7.2.5 应 评 估 城 镇 内 涝 超 过 内 涝 防 治 设 计 重 现 期 的 风 险, 内 涝 风 险 大 的 地 区 可 结 合 该 地 区 的 地 理 位 置 地 形 等 特 点 设 置 雨 水 行 泄 通 道 7.3 城 市 水 体 7.3.1 城 镇 内 涝 防 治 系 统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应 利 用 城 镇 湖 泊 池 塘 和 湿 地 等 天 然 或 人 工 水 体, 作 为 城 镇 内 涝 防 治 系 统 中 的 雨 水 储 存 调 蓄 设 施 7.3.2 城 镇 区 域 内 天 然 水 体 的 调 蓄 容 量 应 根 据 其 地 理 位 置 形 状 库 容 量 和 水 位 等 特 点, 经 综 合 分 析 后 确 定 7.3.3 人 工 水 体 的 调 蓄 能 力 应 根 据 内 涝 防 治 系 统 的 总 体 要 求, 结 合 地 形 条 件 水 系 特 点 及 承 泄 区 来 水 的 规 律 确 定 兼 有 多 功 能 的 人 工 水 体, 应 协 调 各 功 能 之 间 的 影 响 7.3.4 人 工 水 体 的 调 蓄 水 深 不 宜 小 于 1.0m, 当 雨 水 排 水 管 道 与 人 工 水 体 相 通 时, 人 工 水 体 的 最 高 控 制 水 位 不 宜 高 于 其 汇 水 范 围 内 城 镇 建 设 地 面 下 1.0m 的 高 程 7.3.5 人 工 水 体 应 采 用 自 排 和 泵 站 排 放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有 自 排 条 件 的 地 区, 应 以 自 排 为 主 ; 受 洪 ( 潮 ) 水 位 顶 托 自 排 困 难 的 地 区, 应 设 挡 洪 ( 潮 ) 排 涝 水 闸, 并 设 泵 站 排 放 7.3.6 现 有 城 镇 水 体 的 改 造, 应 满 足 城 镇 规 划 蓝 线 和 水 面 率 的 要 求, 不 应 缩 减 其 现 有 的 调 蓄 容 量 7.3.7 城 镇 水 体 之 间 可 设 置 连 通 渠 道 以 提 高 综 合 调 蓄 的 能 力 连 通 45

渠 道 的 走 向 断 面 尺 寸 应 根 据 渠 道 的 功 能, 结 合 经 过 地 区 的 用 地 布 局, 分 析 各 种 功 能 的 需 求, 经 综 合 比 较 后 确 定 7.3.8 城 镇 水 体 在 非 汛 期 期 间, 可 作 为 城 市 景 观 水 体 或 休 闲 娱 乐 设 施 应 具 有 汛 期 和 非 汛 期 运 行 管 理 模 式 的 切 换, 以 及 安 全 防 护 预 警 设 施, 其 水 质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7.3.9 应 加 强 水 体 防 护 整 治, 应 采 取 定 期 清 淤 疏 浚 等 措 施, 确 保 水 体 排 涝 能 力 46

8 维 护 管 理 8.1 一 般 规 定 8.1.1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工 程 运 行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门 的 培 训 才 能 上 岗 在 雨 季 来 临 前 对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设 施 进 行 清 洁 和 保 养, 并 在 雨 季 定 期 对 工 程 各 部 分 的 运 行 状 态 进 行 观 测 检 查 8.1.2 试 运 行 期 间 应 监 测 雨 水 利 用 工 程 在 收 集 水 量 外 排 水 量 排 水 峰 值 流 量 增 渗 水 量 回 用 水 量 等 方 面 的 数 据, 以 及 处 理 前 后 雨 水 的 水 质, 并 形 成 试 运 行 管 理 报 告 8.1.3 市 政 路 雨 水 口 雨 水 管 线 等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 统 组 成 部 分 应 进 行 定 期 清 扫 或 清 淤 特 别 是 在 每 年 汛 期 前, 对 渗 透 雨 水 口 入 渗 井 渗 透 管 沟 雨 水 储 罐 蓄 水 池 等 雨 水 滞 蓄 渗 透 设 施 进 行 清 淤, 保 障 汛 期 调 蓄 设 施 有 足 够 的 调 蓄 空 间 和 下 渗 能 力, 并 保 障 收 集 与 排 水 设 施 通 畅 运 行 安 全 8.1.4 严 禁 向 雨 水 收 集 口 排 放 污 染 物 8.1.5 严 禁 向 雨 水 收 集 口 倾 倒 垃 圾 和 排 放 生 活 污 废 水 8.1.6 所 有 的 种 植 植 物 维 护 应 满 足 景 观 设 计 维 护 的 要 求 8.1.7 兼 有 雨 水 调 蓄 功 能 的 景 观 水 池, 应 维 持 一 定 的 水 位, 以 满 足 景 观 水 的 要 求 8.1.8 具 有 雨 水 处 理 功 能 的 人 工 湿 地 等 设 施 应 对 植 物 进 行 修 剪 养 护 补 种 收 割 等 维 护, 以 保 持 植 物 的 美 化 和 净 化 功 能 8.1.9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的 运 行 管 理 及 维 护 应 遵 照 建 筑 与 小 区 雨 水 利 用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 50400-2006 的 要 求 8.1.10 海 绵 城 市 工 程 的 管 理 应 按 照 谁 建 设, 谁 管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为 争 取 社 会 公 众 对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支 持, 应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并 纳 入 相 关 规 定, 以 保 障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设 施 的 运 行 47

8.2 雨 水 滞 留 塘 维 护 雨 水 滞 留 塘 应 遵 照 下 表 进 行 维 护 : 表 8.2 雨 水 滞 留 塘 维 护 维 护 内 容 维 护 目 标 维 护 周 期 草 地 维 护 清 除 杂 草 种 植 草 皮 高 度 10~15cm 根 据 景 观 要 求 设 定 周 期 杂 物 及 垃 圾 清 理 水 土 保 持 维 护 定 期 检 查 出 现 异 味 大 量 蚊 虫 时 维 护 结 构 性 破 坏 修 理 淤 泥 清 理 当 杂 物 或 垃 圾 影 响 景 观 堵 塞 进 出 水 通 道 时, 需 要 清 理 同 时 需 要 清 理 漂 浮 在 水 面 的 垃 圾 修 理 由 于 水 土 流 失 造 成 的 水 流 不 畅 区, 修 理 进 口 及 出 口 处 水 流 冲 刷 造 成 的 土 壤 堆 积 区 检 查 滞 留 塘 包 括 水 流 畅 通 水 土 流 失 结 构 性 破 坏 及 塘 底 淤 积 出 现 异 味 等 状 况 当 出 现 异 味 或 大 量 蚊 虫 时 需 要 进 行 杀 虫 或 清 理 淤 泥 主 要 进 行 边 坡 加 固 进 水 及 出 水 口 修 理 一 般 是 由 于 大 暴 雨 造 成 在 旱 季 放 空 滞 留 塘, 清 理 淤 泥, 清 理 前 需 先 移 开 种 植 物 汛 期 前 需 要, 同 时 配 合 三 防 部 门 的 要 求 进 行 清 理 ( 例 如 台 风 来 临 ) 无 固 定 周 期, 根 据 检 视 的 状 况 进 口 维 护 汛 期 前 需 要, 同 时 配 合 三 防 部 门 的 要 求 进 行 清 理 ( 例 如 台 风 来 临 前 ) 无 固 定 周 期, 根 据 检 视 结 果 进 行 无 固 定 周 期, 根 据 检 视 结 果 进 行 一 般 1-5 年 清 理 一 次 预 处 理 沉 淀 池,5-10 年 清 理 一 次 滞 留 塘, 同 时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入 侵 物 种 清 理 清 理 水 葫 芦 等 一 些 入 侵 植 物 无 固 定 周 期, 根 据 检 视 结 果 进 行 8.3 雨 水 湿 地 维 护 雨 水 湿 地 的 维 护 除 遵 照 雨 水 滞 留 塘 维 护 外, 还 应 遵 照 如 下 两 条 48

的 规 定 : 1 每 年 应 根 据 景 观 要 求 对 湿 地 植 物 进 行 修 剪 2 应 重 点 检 查 深 水 水 流 通 道, 保 证 其 能 够 水 流 畅 通 8.4 过 滤 设 施 维 护 过 滤 设 施 应 遵 照 下 表 进 行 维 护 : 表 8.4 过 滤 设 施 维 护 维 护 内 容 维 护 目 标 维 护 周 期 杂 物 及 垃 圾 清 理 当 杂 物 或 垃 圾 影 响 景 观 阻 碍 雨 水 入 渗 时 需 要 清 理 根 据 景 观 要 求 设 定 周 期 植 物 修 剪 修 剪 种 植 的 植 物 1 年 3 次 或 根 据 景 观 要 求 检 查 雨 水 入 渗 是 否 通 畅 检 查 地 定 期 检 查 松 土 ( 不 适 用 于 砂 滤 池 ) 下 穿 孔 管 是 否 排 水 畅 通 当 排 空 时 间 大 于 72 小 时 时, 入 渗 或 穿 孔 管 不 畅 通 检 查 出 水 水 质 ( 目 测 ) 对 表 层 15-20cm 土 壤 进 行 松 土 每 年 一 次, 或 者 在 大 暴 雨 结 束 后 24 小 时 内 进 行 每 年 一 次 或 者 进 行 过 种 植 物 种 植 换 表 层 砂 ( 只 适 用 于 砂 滤 池 ) 将 表 层 15cm 砂 换 成 新 砂 2 年 进 行 一 次 换 土 工 布 清 理 穿 孔 管 换 覆 盖 层 ( 只 适 用 于 生 物 滞 留 槽 ) 土 工 布 出 现 损 坏, 换 新 的 土 工 布 高 压 水 接 清 淤 立 管 清 理 堵 塞 的 穿 孔 管 换 新 的 覆 盖 层 5 年 一 次 或 出 水 水 质 出 现 浑 浊 时 2 年 一 次, 或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1 年 一 次 或 根 据 检 视 结 果 ( 一 般 出 现 在 大 暴 雨 造 成 有 水 土 流 失 后 ) 49

8.5 植 被 浅 沟 维 护 植 被 浅 沟 应 遵 照 下 表 进 行 维 护 : 表 8.5-1 植 被 浅 沟 维 护 维 护 内 容 维 护 目 标 维 护 周 期 杂 物 及 垃 圾 清 理 当 杂 物 或 垃 圾 影 响 景 观 阻 碍 雨 水 入 渗 时 需 要 清 理 根 据 景 观 要 求 设 定 周 期 植 物 修 剪 和 补 种 修 剪 种 植 的 植 物 水 土 保 持 维 护 清 除 由 于 水 土 流 失 造 成 的 水 流 不 畅 区 1 年 3 次 或 根 据 景 观 要 求 当 草 沟 5% 的 长 度 出 现 泥 沙 淤 积 时 进 行 维 护 植 被 浅 沟 中 的 草 应 定 期 维 护 其 收 割 要 求 可 以 下 表 表 8.5-2 植 被 浅 沟 中 草 的 高 度 规 定 设 计 高 度 (mm) 最 大 草 高 (mm) 切 割 后 的 草 高 (mm) 50 75 40 150 180 120 50

条 文 说 明 51

3 设 计 计 算 3.1 设 计 参 数 3.1.1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10 月 发 布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指 南 低 影 响 开 发 雨 水 系 统 构 建, 对 我 国 近 200 个 城 市 1983-2012 年 日 降 雨 量 统 计 分 析, 分 别 得 到 各 城 市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及 其 对 应 的 设 计 降 雨 量 值 关 系, 并 给 出 了 各 区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α 的 最 低 和 最 高 限 值, 即 I 区 (85% α 90%) II 区 (80% α 85%) III 区 (75% α 85%) IV 区 (70% α 85%) V 区 (60% α 85%) 其 中 厦 门 位 于 IV 区, 故 本 规 范 规 定 厦 门 年 雨 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不 低 于 70%, 并 根 据 厦 门 当 地 水 文 资 料, 与 其 对 应 的 设 计 降 雨 量 为 26.8mm 图 3.1.1 我 国 大 陆 地 区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分 区 图 52

在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过 程 中, 指 标 体 系 需 要 慎 重 研 究 合 理 确 定, 这 将 直 接 关 系 后 续 建 设 项 目 规 模 的 合 理 性 和 可 实 施 性 在 设 定 指 标 体 系 时, 应 将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 一 定 程 度 上, 等 于 年 雨 量 径 流 系 数 ) 作 为 核 心 指 标 分 解 至 地 块, 作 为 刚 性 约 束 条 件 表 3.1.1 中 的 数 值 是 根 据 厦 门 当 地 降 雨 地 质 及 城 市 建 设 等 实 际 情 况 得 出 的, 有 足 够 经 验 和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应 结 合 本 身 水 文 条 件, 同 步 将 下 垫 面 LID 设 施 纳 入 模 型, 通 过 典 型 年 或 多 年 的 实 际 降 雨 模 拟, 反 复 优 化 调 整 设 施 规 模, 确 保 项 目 的 多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达 标 在 海 绵 城 市 各 个 层 面 的 规 划 或 者 方 案 设 计 中, 应 采 用 有 利 于 促 进 建 筑 与 环 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设 计 方 案, 通 过 对 场 地 的 平 面 布 局 和 竖 向 设 计, 采 用 水 文 水 力 计 算 或 模 型 模 拟 等 技 术 手 段, 落 实 和 细 化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各 项 开 发 控 制 指 标 3.1.2 根 据 厦 门 市 马 銮 湾 国 家 级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试 点 区 附 近 水 文 站 的 降 雨 资 料, 统 计 得 出 降 雨 量 比 例 图 如 下 所 示 图 3.1.2 不 同 降 雨 量 对 应 的 降 雨 量 所 占 比 例 图 表 中 数 据 为 暂 时 使 用, 下 一 步 应 由 水 文 部 门 尽 快 推 出 厦 门 全 市 乃 至 岛 内 外 各 区 的 不 同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对 应 的 设 计 降 雨 量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