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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15:00 起 壹 主 席 致 詞 一 本 校 通 過 教 育 部 高 中 優 質 高 中 認 證, 足 見 小 港 高 中 師 資 優 秀 設 備 優 裕 教 學 優 先 環 境 優 美 校 風 優 良 的 五 優 辦 學 精 神, 所 有 教 職 員 工 的 齊 心 努 力 獲 得 肯 定, 期 望 精 益 求 精 日 新 又 新 註 : 教 育 部 優 質 高 中 認 證 依 據 : 凡 高 級 中 學 受 學 校 評 鑑 結 果 總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且 課 程 教 學 與 學 務 輔 導 之 評 鑑 項 目 達 80 分 以 上, 三 年 內 學 校 無 重 大 校 安 事 件 二 本 校 辦 理 教 育 部 高 中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進 入 第 五 年 計 畫, 感 謝 教 務 處 行 政 同 仁 及 各 科 合 力 辦 理 多 項 活 動, 希 望 所 有 努 力 的 結 果 可 以 增 進 教 師 成 長,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高 雄 市 辦 理 高 中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學 校 比 率 達 81.5%, 本 校 將 繼 續 申 辦 該 計 畫, 期 盼 所 有 同 仁 支 持 推 動, 以 獲 取 更 多 補 助 資 源 三 本 學 期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整 潔 部 分 各 年 級 總 績 分 前 三 名 :315 314 303 214 212 208 103 109 114; 秩 序 部 分 各 年 級 總 績 分 前 三 名 :312 314 315 201 210 212 103 105 106; 服 儀 部 分 :103 104 105 114 209 212 215, 感 謝 導 師 耐 心 細 心 的 指 導 四 教 育 局 強 調 學 生 體 適 能 提 升 計 畫, 檢 測 包 含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及 心 肺 耐 力 ( 男 1600m/ 女 800m 跑 走 )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進 步 許 多, 感 謝 學 務 處 體 育 組 暨 體 育 老 師 們 的 指 導 五 教 育 局 原 小 港 區 駐 區 督 學 黃 麗 滿 ( 現 為 體 健 科 科 長 ) 肯 定 本 校 生 活 教 育 績 效, 給 予 19 次 敘 獎 額 度, 以 獎 勵 的 辛 勞 得 力 六 凡 走 過 必 留 下 痕 跡, 港 中 創 校 20 年 紀 念 專 輯, 由 圖 書 館 莊 新 化 主 任 主 編 完 成, 珍 藏 屬 於 港 中 人 的 點 點 滴 滴! 七 本 學 年 度 退 休 同 仁 曹 國 樑 主 教 張 麗 鳳 葉 偉 士 林 頌 恩 黃 瑞 德 老 師 等 共 計 5 位 感 念 您 們 為 教 育 的 貢 獻, 為 港 中 的 付 出, 港 中 永 遠 是 您 們 的 家, 我 們 永 遠 懷 念 您 們, 祝 福 您 們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順 利, 更 歡 迎 您 們 常 回 港 中 敘 舊 八 7 月 1 3 日 大 學 指 考, 請 大 家 一 起 再 為 考 生 加 油! 1

高 雄 市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優 質 化 辦 理 學 校 編 號 學 校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編 號 學 校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1 高 雄 高 中 15 仁 武 高 中 V 2 高 雄 女 中 16 福 誠 高 中 V 3 左 營 高 中 V 17 文 山 高 中 V 4 前 鎮 高 中 V 18 路 竹 高 中 V 5 中 山 高 中 V 19 六 龜 高 中 V 6 小 港 高 中 V 20 復 華 高 中 V 7 新 莊 高 中 21 道 明 高 中 V 8 瑞 祥 高 中 V 22 明 誠 高 中 V 9 三 民 高 中 23 大 榮 高 中 V 10 中 正 高 中 V 24 立 志 高 中 V 11 鼓 山 高 中 25 正 義 高 中 V 12 新 興 高 中 V 26 新 光 高 中 V 13 楠 梓 高 中 V 27 普 門 高 中 V 14 林 園 高 中 V 高 雄 市 高 中 辦 理 優 質 化 比 率 81.5% 101 學 年 度 高 雄 市 各 高 中 職 體 適 能 通 過 率 及 上 傳 率 ( 截 至 102.05.09) 排 名 學 校 通 過 率 上 傳 率 排 名 學 校 通 過 率 上 傳 率 1 市 立 高 雄 女 中 66.8 99.3 18 市 立 中 正 高 工 41.7 98.9 2 市 立 楠 梓 高 中 65.6 98.1 19 市 立 三 民 高 中 39.9 88.8 3 市 立 路 竹 高 中 64 93.5 20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39.1 90.6 4 市 立 高 雄 高 工 62.5 96.4 21 私 立 立 志 高 中 38.9 24.9 5 市 立 文 山 高 中 62.3 98.3 22 市 立 仁 武 高 中 38.2 97.8 6 市 立 瑞 祥 高 中 61.4 91.4 23 私 立 道 明 中 學 37.4 98.8 7 市 立 高 雄 中 學 56.6 93.9 24 市 立 海 青 工 商 36.6 96.4 8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55.1 95 25 私 立 大 榮 高 中 36.6 98.9 9 市 立 福 誠 高 中 53.5 43.8 26 私 立 樹 德 家 商 28.4 75.1 10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51.8 99 27 市 立 六 龜 高 中 27.1 75.9 11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50.6 99.7 28 私 立 明 誠 高 中 26.1 99 12 市 立 鼓 山 高 中 49.1 73.5 29 私 立 三 信 家 商 24.1 84.4 13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48.3 99 30 私 立 復 華 高 中 22.7 66.9 14 市 立 前 鎮 高 中 47.7 99.6 31 私 立 高 鳳 工 家 8.7 100 15 市 立 林 園 高 中 46 53.3 32 市 立 三 民 家 商 0 0 16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44.9 28.8 33 私 立 國 際 商 工 0 0 17 私 立 中 華 藝 校 43.2 99.5 34 市 立 左 營 高 中 0 0.3 100 學 年 度 18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33.01 93.86 2

貳 前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 一 本 校 103-106 年 度 中 長 程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草 案 : 1. 修 訂 內 容 :(1) 各 項 行 動 方 案 內 容 敍 述 增 修 使 其 更 完 整 (2) 部 份 資 本 門 預 算 改 列 至 經 常 門 2. 本 計 畫 電 子 檔 於 6 月 21 日 上 傳 至 教 育 局 網 站 二 本 校 教 師 兼 任 導 師 或 行 政 工 作 遴 聘 要 點 中, 有 關 積 分 算 法 : 1. 第 七 條 更 正 為 積 分 算 法 = 本 校 主 任 ( 含 秘 書 ) 資 歷 4+ 本 校 組 長 ( 含 資 訊 小 組 成 員 ) 資 歷 3+ 本 校 導 師 資 歷 2+ 本 校 專 任 資 歷 1+ 教 職 總 服 務 年 資 ( 含 滿 一 年 之 代 理 年 資 ) 1 2. 增 列 第 十 六 條 教 務 處 應 依 現 有 師 資 結 構 情 形, 優 先 考 量 課 務 編 排 所 需, 彈 性 調 整 各 科 導 師 人 數 3. 本 要 點 將 於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參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 (ㄧ)7/1~3 為 大 學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今 年 高 三 計 有 279 人 報 名 參 加 大 學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於 7 月 1-3 日 應 考, 社 會 組 考 生 集 中 於 道 明 中 學 (127 人 ) 高 雄 中 學 (21 人 ), 自 然 組 考 生 集 中 於 鳳 新 高 中 (76 人 ) 師 大 附 中 (16 人 ) 考 場, 跨 組 考 生 則 於 高 師 大 (39 人 ) 應 考 日 程 表 如 下 : 時 間 / 科 目 / 日 期 7 月 1 日 ( 五 ) 7 月 2 日 ( 六 ) 7 月 3 日 ( 日 ) 上 午 08:40~10:00 物 理 數 學 乙 歷 史 10:50~12:10 化 學 國 文 地 理 下 午 14:00~15:20 生 物 英 文 公 民 與 社 會 16:10~17:30 -- 數 學 甲 -- ( 二 ) 高 三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錄 取 43 人, 其 中 國 立 大 學 23 人 ; 大 學 甄 選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同 學 已 達 187 人 次, 其 中 國 立 大 學 38 人 次 ;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正 取 生 53 名, 身 心 障 礙 大 學 甄 選 錄 取 大 學 5 名, 其 中 國 立 大 學 2 名, 軍 校 錄 取 5 3

名, 感 謝 所 有 參 與 指 導 的 同 仁 辛 勞 的 付 出 ( 三 ) 本 次 高 一 二 學 生 101 第 2 學 期 藝 能 科 成 績 ( 含 國 文 作 文 ) 及 各 科 平 時 成 績, 請 於 6 月 30 日 ( 週 日 ) 前 上 網 登 錄 ; 已 上 網 登 錄 並 公 布 之 科 目 任 教 同 仁 請 勿 修 改 成 績 ( 要 修 改 請 先 知 會 註 冊 組 ), 以 免 成 績 混 亂 期 末 考 成 績 請 於 7 月 2 日 ( 週 二 ) 前 上 網 登 錄 期 末 考 及 平 時 成 績, 並 請 各 科 依 據 成 績 處 理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請 同 仁 上 網 登 錄 前 先 行 檢 視, 以 免 成 績 超 出 範 圍, 若 需 超 出 範 圍 請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並 請 同 仁 務 必 於 時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成 績, 因 7 月 3 日 ( 週 三 ) 列 印 成 績 單, 高 一 二 學 生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將 於 7 月 4 日 ( 週 四 ) 返 校 日 當 日 發 給 ( 四 ) 高 一 高 二 補 考 名 單 以 及 補 考 日 程, 將 於 7 月 5 日 ( 週 五 ) 公 告,7 月 10 日 ( 週 三 ) 辦 理 第 二 學 期 成 績 補 考 請 命 題 老 師 於 6 月 28 日 ( 週 五 ) 前 繳 交 補 考 考 試 試 題, 經 本 學 期 成 績 討 論 處 理 會 議 決 議, 補 考 成 績 原 則 上 由 教 師 自 行 處 理, 再 將 成 績 彙 整 至 註 冊 組 公 告 亦 請 需 輪 值 擔 任 本 次 補 考 監 考 之 同 仁 屆 時 協 助 監 考 ( 序 號 表 如 附 件, 此 次 預 估 由 29 至 44 號 同 仁 監 考 ) ( 高 二 試 卷 請 送 交 陳 婉 真 小 姐 處 高 一 試 卷 請 送 交 吳 素 美 小 姐 處 ) ( 五 )102 學 年 度 暑 期 輔 導 排 課, 教 學 組 將 盡 快 於 排 課 完 成 後 e-mail 通 知 同 仁 上 網 查 閱, 請 同 仁 留 意 電 子 信 箱 訊 息 ( 六 ) 請 各 位 同 仁 協 助 提 醒 同 學 在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皆 會 辦 理 學 期 補 考, 以 及 在 學 年 結 束 後 暑 假 有 自 學 輔 導 課 程, 同 學 需 確 實 參 加 自 學 輔 導 課 程 後 方 可 參 加 自 學 輔 導 鑑 定 考 自 學 補 考 請 提 醒 同 學 留 意 自 己 成 績 狀 況 及 相 關 辦 理 時 程, 把 握 機 會 提 升 學 習 成 績, 以 免 無 法 畢 業 ( 七 ) 高 二 三 始 業 考 試, 考 國 英 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歷 史 地 理 等 科, 預 計 於 8 月 30 日 ( 五 ) 舉 行, 始 業 考 試 成 績 列 為 下 學 期 一 次 重 要 平 時 考 成 績, 請 各 科 之 負 責 教 師 排 定 考 試 範 圍, 以 便 公 佈 給 同 學 於 暑 假 期 間 復 習 功 課 命 題 教 師 請 將 需 打 字 之 試 題 於 8 月 5 日 ( 週 一 ) 前 送 交 教 務 處, 直 接 印 刷 者 於 8 月 12 日 ( 週 一 ) 前 送 交 始 業 考 各 節 監 考 老 師 由 各 班 班 級 課 表 表 訂 之 任 課 老 師 擔 任, 請 各 監 考 老 師 於 考 試 前 至 製 卷 室 領 取 試 卷 ( 八 ) 請 有 需 求 教 師 至 教 務 處 林 碧 合 小 姐 處 索 取 102 學 年 度 排 課 需 求 調 查 表, 4

並 於 7 月 31 日 ( 週 三 ) 前 交 回 務 處 林 碧 合 小 姐 處 以 利 進 行 排 課, 為 求 確 實 確 認 申 請 教 師 名 單 以 避 免 遺 失 或 缺 漏 狀 況 發 生, 請 申 請 教 師 在 繳 交 需 求 表 時, 在 特 殊 排 課 需 求 申 請 教 師 彙 整 表 中 登 錄, 以 供 教 學 組 核 對, 以 免 發 生 遺 漏, 超 過 期 限 未 交 回 者, 視 同 放 棄, 由 教 學 組 依 權 限 排 課 ( 九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長 期 調 課 單 請 於 9 月 3 日 ( 二 ) 放 學 前 送 交 教 學 組,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進 行 調 整,8 月 30 日 ( 五 ) 到 9 月 6 日 ( 五 ) 第 一 ~ 二 週 期 間 請 按 原 課 表 上 課,9 月 9 日 ( 一 ) 第 三 週 起 再 依 調 整 過 後 新 課 表 上 課 ( 十 ) 本 校 102 年 度 數 理 能 力 競 賽 校 內 初 賽 ( 筆 試 ) 訂 於 8 月 12 16 日 下 午 15:05~16:45 於 敬 學 堂 舉 辦, 分 成 數 學 高 二 組, 數 學 高 三 組, 物 理 科, 化 學 科, 生 物 科 及 地 科 等 六 組 別 舉 行 筆 試 複 賽 ( 數 學 科 筆 試 及 自 然 科 實 驗 競 賽 ) 則 暫 訂 於 9 月 25 日 ( 三 )13:00 14:50 於 一 樓 軍 訓 教 室 ( 數 學 科 複 賽 ) 及 自 然 科 各 實 驗 室 舉 行 複 賽 優 勝 的 同 學 將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本 市 數 理 學 科 競 賽 ( 十 一 ) 依 據 98.11.12 高 市 府 教 一 字 第 0980066180 號 函 及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第 11 條 第 3 款 辦 理,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請 同 仁 於 自 學 考 自 學 鑑 定 考 命 題 時 務 必 審 慎, 以 使 學 生 成 績 能 符 合 其 學 習 狀 況 : 1. 自 學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以 及 格 分 數 採 計 2. 自 學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重 修 成 績 與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3. 惟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時, 校 內 排 名 以 原 始 成 績 為 依 據 ( 十 二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 教 師 ( 三 ) 字 第 1020087677 號 函, 請 各 校 必 須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研 習 五 堂 課 研 習, 相 關 課 程 及 辦 校 預 計 辦 理 期 程 如 下 : 編 號 研 習 主 題 課 程 型 態 時 數 本 校 辦 理 時 間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102 年 8 月 28 日 1 數 位 研 習 1 理 念 與 實 施 策 略 或 請 同 仁 自 行 上 網 5

2 適 性 輔 導 作 法 數 位 研 習 3 請 同 仁 自 行 上 網 3 有 效 教 學 實 體 研 習 5 102 年 8 月 27 日 4 差 異 化 教 學 實 體 研 習 3 102 年 8 月 27 日 5 多 元 評 量 理 念 與 應 用 實 體 研 習 6 102 年 8 月 29 日 ( 十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準 備 日 及 相 關 研 習 規 劃 如 下 : 時 間 主 題 負 責 處 室 102 年 8 月 27 日 09:00~12:20 102 年 8 月 27 日 13:30~16:40 102 年 8 月 28 日 09:00-11:30 102 年 8 月 28 日 11:40-12:30 102 年 8 月 28 日 13:30-16:00 102 年 8 月 29 日 09:00-12:20 102 年 8 月 29 日 13:30-15:00 102 年 8 月 29 日 15:00-16:40 十 二 年 國 教 研 習 - 有 效 教 學 十 二 年 國 教 研 習 - 有 效 教 學 差 異 化 教 學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十 二 年 國 教 研 習 - 理 念 與 實 施 策 略 ( 數 位 研 習 )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十 二 年 國 教 研 習 - 多 元 評 量 理 念 與 應 用 (1) 十 二 年 國 教 研 習 - 多 元 評 量 理 念 與 應 用 (2) 校 務 會 議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輔 導 處 教 務 處 ( 電 腦 教 室 ) 輔 導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二 學 務 處 : 1. 本 學 期 即 將 結 束,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對 學 務 處 的 包 容 與 支 持, 讓 本 學 期 各 項 業 務 得 以 順 利 推 展 2. 暑 假 行 事 曆 如 附 件, 其 中 7 月 4 日 ( 四 ) 8 月 16 日 ( 五 ) 為 全 校 返 校 日 另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訓 練 訂 於 8 月 20~21 日 ( 二 三 ) 舉 行, 若 將 來 擔 任 新 生 班 導 6

師 之 同 仁, 請 預 留 時 間 與 會 3. 下 學 年 學 生 午 餐 已 完 成 續 約, 廠 商 仍 為 原 味 帝 公 司 來 進 行 服 務, 另 暑 假 期 間 與 下 學 年 用 餐 情 形 比 照 往 例 辦 理, 若 有 異 動 同 仁, 請 自 行 至 學 務 處 高 仁 平 先 生 填 寫 異 動 登 記 4. 暑 假 期 間 安 排 打 掃 的 班 級, 如 附 件, 請 於 上 午 8 時 30 分 到 校, 並 請 導 師 協 助 督 導 5. 仁 愛 基 金 上 期 結 存 286,288, 本 期 收 入 90,087, 本 期 支 出 92,727, 本 期 結 存 283,648 元, 感 謝 同 仁 對 仁 愛 基 金 慷 慨 的 捐 獻,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學 務 處 楊 素 娥 小 姐 6. 學 生 交 通 車 因 高 雄 客 運 不 堪 虧 損, 已 於 本 學 期 初 表 明 :7 月 份 後 不 再 協 助 雖 家 長 會 及 教 官 室 大 力 協 助, 與 多 方 廠 商 聯 繫, 目 前 最 有 可 能 未 來 協 助 之 廠 商 為 陽 光 綠 地, 但 因 原 高 一 二 學 生 有 意 願 搭 乘 人 數 僅 有 13 位, 希 望 於 新 生 訓 練 後, 會 有 新 生 12 位 加 入, 否 則 學 生 交 通 車 將 於 102 學 年 度 停 駛 7. 學 務 處 擬 於 7 月 3~4 日 ( 三 ~ 四 ) 兩 整 天,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之 暑 期 品 德 營, 歡 迎 教 職 同 仁 撥 空 指 導 8. 學 務 處 擬 於 7 月 19 日 ( 五 ) 整 天,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之 自 治 大 隊 增 能 營, 歡 迎 教 職 同 仁 撥 空 指 導 9.102 學 年 度 學 生 班 聯 會 主 席 由 一 年 二 班 蔡 宛 蓁 同 學 當 選, 敬 會 各 位 同 仁 知 悉 10. 為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教, 教 育 部 或 教 育 局 日 後 會 需 要 各 校 薦 派 導 師 同 仁 外 出 參 加 相 關 導 師 業 務 之 研 習, 其 依 序 輪 值 表 為 97 年 度 之 舊 檔 案 ( 如 附 件 ), 尚 未 更 新 敬 請 各 位 教 師 同 仁 協 助 上 全 國 教 師 進 修 網 查 詢 最 近 一 次 被 薦 派 外 出 席 研 習 之 紀 錄, 並 將 資 料 於 7 月 31 日 前 轉 寄 給 學 務 處 陳 建 民, 以 便 更 新 後 公 布, 日 後 將 依 最 資 淺 尚 未 被 薦 派 研 習 之 導 師 優 先 薦 派 研 習 11. 教 育 局 研 擬 一 套 教 師 不 當 體 罰 學 生 之 處 理 機 制 ( 如 附 件 ), 敬 惠 各 位 教 師 同 仁 知 悉 與 留 意, 鼓 勵 教 師 同 仁 以 正 向 管 教 之 方 式 教 育 學 生 另 再 次 提 醒, 希 望 日 後 所 以 教 職 同 仁 能 確 實 掌 握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24 小 時 通 報 責 任 及 義 務 ( 如 附 件 ), 避 免 因 故 未 通 報 而 受 罰 哦! 三 總 務 處 : 1. 代 理 兼 課 實 習 老 師, 感 謝 您 對 港 中 的 付 出, 提 醒 您 務 必 在 離 校 前 將 辦 7

公 室 鑰 匙 及 電 梯 感 應 卡 交 回 總 務 處 2. 各 專 科 教 室 放 假 前 務 必 將 前 後 走 廊 門 窗 關 閉, 並 注 意 後 走 廊 排 水 孔 是 否 有 堵 塞 的 情 形, 以 免 颱 風 期 間 造 成 淹 水 3. 暑 期 期 間 請 大 家 留 意 以 下 辦 公 室 安 全 措 施 : (1) 金 錢 財 物 不 要 留 在 辦 公 室, 電 腦 等 貴 重 物 品 要 上 鎖 (2) 隨 身 攜 帶 鑰 匙, 離 開 時 隨 手 鎖 門 ( 輔 導 課 期 間 ) (3) 遇 陌 生 人 要 詢 問 並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確 認 (4) 總 務 處 將 加 強 警 衛 門 禁 管 理 四 輔 導 處 : 1. 本 屆 高 三 選 填 志 願 說 明 會 訂 於 102.07.19 下 午 14:00 16:00 假 六 樓 階 梯 教 室 辦 理 ; 另 自 101.07.22 101.07.26 每 天 09:00~16:00 開 放 個 別 諮 詢 2. 請 高 一 高 二 導 師 協 助 將 填 寫 完 畢 之 學 生 綜 合 資 料 卡 於 7/5 前 繳 交 至 輔 導 處, 以 便 輔 導 處 儘 速 調 整 學 生 輔 導 資 料 之 作 業, 以 利 高 二 新 班 導 師 及 早 認 識 學 生 3.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二 場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時 間 為 102.8.28 上 午 9:00~12:30; 下 午 13:30~17:00, 研 習 主 題 包 含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知 能 愛 的 藝 術 及 特 殊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兒 少 常 見 精 神 疾 患 及 兒 少 保 護 宣 導 研 習 4. 輔 導 處 為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生 涯 輔 導, 本 學 期 持 續 辦 理 備 審 資 料 及 學 群 說 明 講 座 週 末 日 辦 理 及 高 三 申 請 入 學 學 生 模 擬 面 試 等 活 動, 感 謝 過 程 中 各 位 老 師 的 協 助 及 對 學 生 的 付 出 5. 本 學 期 遷 善 銷 過 申 請 學 生 共 計 221 人 ( 高 一 二 140 人 高 三 81 人 ), 通 過 學 生 計 92 人 ( 高 一 二 79 人 高 三 13 人 ), 感 謝 過 程 中 一 路 陪 伴 學 生 走 過 的 各 位 教 師 及 教 官 們 的 付 出 與 辛 勞 6.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接 受 個 別 諮 商 人 次 總 共 為 266 人 次, 其 中 人 際 困 擾 (22%) 為 最 常 來 談 問 題 類 型, 其 次 為 學 習 困 擾 (18%), 第 三 名 則 為 生 涯 困 擾 (12%), 學 生 在 發 展 適 應 性 的 議 題 越 來 越 多 元,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主 動 8

發 現 學 生 問 題, 並 且 和 輔 導 處 一 同 努 力 協 助 學 生 度 過 困 擾, 適 應 生 活 7. 感 謝 各 位 教 師 對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的 用 心, 讓 我 們 一 起 努 力, 如 協 助 學 生 有 任 何 需 要 輔 導 處 或 我 們 需 要 改 進 的 地 方, 請 讓 我 們 了 解, 謝 謝 大 家 五 圖 書 館 : 1.102 年 第 1 期 圖 書 採 購 作 業 及 視 聽 資 料 採 已 完 成 採 購 並 已 上 假, 歡 迎 師 生 借 閱 2. 本 學 期 認 識 台 灣 諺 語 海 報 競 賽 共 有 29 件 作 品 參 賽, 感 謝 各 班 導 師 的 協 助, 也 感 謝 宗 坤 老 師 協 助 評 審 3. 創 校 20 週 年 紀 念 專 輯 已 印 製 完 成, 感 謝 同 仁 們 的 幫 忙, 尤 其 是 雅 雯 會 長 佩 菁 主 任 君 梅 組 長 宗 坤 老 師 及 素 蘭 老 師 等 大 力 協 助 六 教 官 室 : 1. 人 事 異 動 : 盧 振 成 教 官 預 於 7 月 1 日 至 海 青 工 商 接 任 主 任 教 官 2. 暑 期 期 間 返 校 打 掃 或 參 加 輔 導 同 學, 務 必 穿 著 校 服 或 運 動 服, 不 得 穿 著 拖 鞋 等 到 校 ; 另 將 宣 導 同 學 暑 期 期 間 交 通 安 全 及 戶 外 安 全 等 宣 導, 尤 其 不 要 到 危 險 水 域 玩 水 或 參 加 戶 外 登 山 露 營 活 動 等 超 過 2 天 活 動, 請 告 知 教 官 室 登 錄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另 製 作 家 屬 聯 繫 函 告 知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提 醒 學 生 及 家 長, 請 多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正 面 有 益 身 心 健 康 活 動 3. 本 學 期 服 裝 儀 容 績 優 班 級 : 高 一 :103 104 105 114 計 4 個 班 高 二 :209 212 215 計 3 個 班 4.101-2 學 期 各 年 級 秩 序 總 積 分 前 三 名 如 下 : 高 一 : 第 一 名 : 106 第 二 名 : 103 第 三 名 :105 高 二 : 第 一 名 : 210 第 二 名 : 201 第 三 名 :212 高 三 : 第 一 名 : 312 第 二 名 : 314 第 三 名 :315 5. 本 校 考 取 軍 校 同 學 分 別 有 :3 年 11 班 夏 英 泰 ( 錄 取 陸 官 理 工 組 空 軍 專 校 及 陸 軍 專 校 飛 機 工 程 科 ) 3 年 15 班 周 湘 華 ( 海 軍 官 校 海 洋 科 學 系 ) 3 年 7 班 9

李 冠 毅 ( 錄 取 陸 軍 專 校 化 學 工 程 科 ) 3 年 5 班 吳 星 融 ( 錄 取 陸 軍 專 校 機 械 工 程 科 ) 3 年 6 班 歐 立 恆 ( 空 軍 專 校 ) 計 5 名 同 學, 為 鼓 勵 受 訓 學 生 即 將 接 受 嚴 格 入 伍 訓 練 並 能 如 期 完 成 訓 練, 教 官 室 預 於 102 年 7 月 7 日 ( 週 日 ) 上 午 0930-1130 時, 赴 陸 軍 官 校 實 施 入 伍 生 慰 問, 請 有 意 願 師 長 配 合 教 官 室 前 往 慰 問 6. 教 育 局 預 計 7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假 蓮 池 潭 辦 理 自 力 造 筏 活 動, 本 校 計 有 4 隊 同 學 24 人 參 加 競 賽, 屆 時 請 有 興 趣 的 師 長 到 場 給 予 參 賽 同 學 鼓 勵 7. 海 軍 艦 指 部 於 102 年 7 月 6 日 至 7 日 辦 理 艦 艇 開 放 參 觀 活 動,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有 興 趣 的 師 長 屆 時 可 攜 家 帶 眷 參 加 全 民 國 防 : (1)102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六 )09 時 00 分 至 16 時 00 分 假 左 營 軍 區, 欲 參 觀 者 至 世 運 主 場 館 大 門 或 桃 子 園 官 兵 休 閒 活 動 中 心 大 門 辦 理 報 到, 搭 乘 接 駁 車 輛 前 往 (2)102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日 )09 時 00 分 至 16 時 00 分 假 新 濱 碼 頭, 欲 參 觀 者 請 自 行 前 往, 搭 乘 捷 運 者 請 於 西 子 灣 站 下 車 8. 救 國 團 辦 理 102 年 高 中 職 校 青 年 領 袖 培 訓 營 活 動 於 102 年 7 月 24 日 至 26 日 假 澄 清 湖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舉 辦, 請 老 師 鼓 勵 同 學 暑 期 從 事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七 人 事 室 : 1.102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預 訂 於 102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假 本 校 第 2 會 議 室 舉 行, 請 準 時 與 會 2.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開 會 時 間 預 訂 於 8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召 開 請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準 時 參 加, 審 議 101 學 年 度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案, 委 員 名 冊 如 下 : 蘇 全 屏 主 任 陳 建 民 主 任 黃 瑛 琪 主 任 夏 湘 貴 主 任 教 師 會 代 表 許 雅 雯 老 師 蘇 政 傑 組 長 莊 德 昌 老 師 鮑 苔 霞 老 師 羅 景 峯 老 師 侯 素 蘭 老 師 方 鄒 誠 老 師 等 11 位 3. 出 國 : 凡 教 職 同 仁 於 暑 假 期 間 出 國 者, 請 先 至 人 事 室 填 寫 出 國 申 請 表, 奉 校 長 同 意 後 再 行 出 國 ; 另 行 政 人 員 復 請 以 假 卡 完 成 請 假 程 序 ( 假 卡 上 請 註 記 前 往 之 國 家 ) 教 師 出 國 期 間 如 遇 返 校 日, 應 事 先 辦 理 請 假 手 10

續 4. 進 修 : 教 師 因 教 學 或 研 究 需 要, 依 服 務 學 校 訂 定 之 章 則 或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於 授 課 之 餘 利 用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研 究, 每 週 在 8 小 時 以 內 同 仁 如 有 部 分 辦 公 進 修 事 宜 請 先 簽 奉 核 准, 辦 公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比 例 為 為 教 師 編 制 員 額 數 之 1/15( 且 為 累 計 制 ), 超 過 比 例 者, 將 無 法 同 意 公 假 進 修 5. 健 康 檢 查 :102 年 度 教 職 員 健 康 檢 查, 應 受 檢 人 員 請 儘 早 規 劃 於 9 月 底 前 完 成 受 檢, 以 免 喪 失 個 人 權 益, 亦 恐 影 響 本 校 此 項 業 務 的 執 行 率 ( 每 校 執 行 率 日 後 將 作 為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編 列 健 檢 預 算 的 重 要 參 考 數 值 ) 本 年 度 如 欲 放 棄 健 檢 補 助 的 同 仁, 亦 請 及 早 告 知 人 事 室, 便 於 安 排 次 一 順 序 受 檢 人 員 6. 兼 課 限 制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在 外 兼 課 人 員, 請 於 102 年 8 月 10 日 前 洽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 依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教 師 於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需 事 先 以 書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如 有 於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情 形 者, 請 務 必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違 反 規 定 教 育 部 98 年 11 月 20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0980197880 號 函 釋 規 定, 有 關 教 師 於 研 究 所 進 修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留 職 停 薪 原 因 不 符 之 情 事, 不 得 至 他 校 兼 課 7. 差 勤 :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同 仁 仍 應 親 自 簽 到 退 惟 仍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出 勤, 請 處 室 主 任 及 有 關 人 員 加 強 督 導 及 查 勤, 公 ( 差 ) 事 病 假 等 按 原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未 經 核 准 擅 離 職 守 或 經 准 假 後 逾 時 不 上 班 者 以 曠 職 論, 嚴 禁 公 教 員 工 上 班 時 間 及 午 休 時 間 喝 酒, 同 仁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應 負 責 盡 職, 不 得 利 用 上 班 時 間 以 電 腦 網 路 從 事 私 人 事 務, 維 持 良 好 辦 公 紀 律 8. 通 訊 錄 : 為 利 本 校 同 仁 業 務 之 聯 繫, 人 事 室 擬 循 往 利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請 同 仁 於 通 訊 錄 中 校 對 個 人 電 話 資 料, 且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安 全 之 考 量, 惠 請 同 仁 於 意 見 調 查 表 中 勾 選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將 個 人 電 話 公 開 登 載 於 通 訊 錄, 俾 利 人 事 室 彙 辦 11

9. 查 本 校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查 訪 及 查 閱 辦 法 分 工 為 : 新 進 人 員 由 人 事 室 統 查 臨 時 募 錄 ( 進 ) 用 專 兼 職 人 員 惠 請 各 聘 僱 用 單 位 統 查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部 分 惠 請 圖 書 館 統 查, 惠 請 各 處 室 戮 力 配 合, 以 惟 校 園 安 全, 如 有 查 閱 困 難 者, 務 請 逕 洽 人 事 室 協 助 辦 理 10. 本 市 公 教 員 工 哺 乳 時 間 規 定 : (1)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須 公 教 員 工 親 自 哺 乳 者, 除 規 定 之 休 息 時 間 外,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應 每 日 另 給 哺 乳 時 間 二 次, 每 次 以 三 十 分 鐘 為 度 ( 或 由 公 教 員 工 因 事 實 需 要 合 併 一 次 申 請 ) (2) 哺 乳 時 間, 視 為 工 作 時 間 (3) 親 自 哺 乳 不 限 餵 哺 母 乳, 牛 乳 羊 乳 等 亦 屬 之 (4) 親 自 哺 乳 亦 不 限 女 性 公 教 員 工, 男 性 公 教 員 工 也 可 請 哺 乳 時 間 (5) 親 自 哺 乳 包 括 女 性 公 教 員 工 以 容 器 儲 存 母 乳 備 供 育 兒 之 情 形 (6) 哺 乳 地 點 不 限 ( 如 須 離 開 工 作 場 所 回 家 或 至 保 母 家 或 其 他 地 點 均 不 限, 惟 其 每 次 往 返 時 程 仍 應 合 併 計 算 在 規 定 之 申 請 時 間 內 ) 11.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宣 導 : (1) 為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有 關 停 班 停 課 訊 息, 請 隨 時 連 線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http://www.dgpa.gov.tw/) (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http://kpd.kcg.gov.tw/) (2) 有 關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相 關 規 定, 本 室 於 102.06.29 辦 理 天 然 災 害 宣 導 研 習, 並 有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請 各 位 同 仁 撥 冗 詳 加 閱 讀 (3) 因 應 未 來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本 校 建 立 教 職 員 工 緊 急 連 絡 網, 立 即 處 理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的 緊 急 狀 況, 以 處 室 及 科 主 席 為 啟 動 機 制, 請 每 位 教 職 員 工 分 別 依 指 示 負 責 聯 繫 同 仁 後 回 報 各 處 室, 以 掌 握 同 仁 之 現 況! 謝 謝 合 作 12. 重 點 業 務 宣 導 : (1) 教 育 局 請 各 校 加 強 辦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宣 導, 人 事 室 業 已 將 電 子 檔 公 告 於 首 頁 並 Email 轉 全 體 同 仁 知 照, 並 預 訂 於 校 務 會 議 後 辦 理 宣 導 說 明, 請 教 師 同 仁 務 必 參 加 12

(2) 有 關 人 權 兩 公 約 相 關 訊 息, 法 務 部 已 建 置 於 法 務 部 全 求 資 訊 網 之 人 權 大 步 走 專 區, 請 多 加 利 用 點 閱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mp200.html) (3) 為 落 實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及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消 彌 性 別 歧 視 ( 落 實 推 動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行 政 院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請 同 仁 多 加 利 用 點 閱 (http://www.gec.ey.gov.tw/default.aspx) (4)99 年 5 月 26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除 第 6 條 及 第 54 條 外, 其 餘 條 文 自 101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資 訊, 法 務 部 已 建 置 於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專 區, 請 多 加 利 用 點 閱 (http://pipa.moj.gov.tw/mp.asp?mp=1) (5)102 年 至 103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開 徵 選 由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承 作, 同 仁 參 考 運 用 (6) 行 政 院 人 事 總 處 102 年 至 104 年 闔 家 安 康 公 教 員 工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經 公 開 徵 選 由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承 作, 請 參 考 公 務 福 利 e 化 平 台 (http://eserver.dgpa.gov.tw/ct.asp?xitem=293773&ctnode=434&mp=6) 13. 高 雄 市 政 府 員 工 免 費 諮 詢 服 務 : 當 您 或 週 遭 親 友 需 要 時, 請 多 多 善 用 市 府 提 供 的 諮 詢 服 務, 同 仁 個 資 諮 商 內 容 全 程 保 密, 而 且 免 費 服 務 喔! 張 老 師 諮 商 晤 談 申 請 專 線 :3333221*203 生 命 線 :1995 14. 不 適 任 教 師 宣 導 : 不 適 任 教 師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作 業 期 程 及 管 制 措 施 一 依 據 13 100 年 1 月 26 日 高 市 四 維 教 人 字 第 1000005079 號 函 頒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處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高 雄 市 各 級 學 校 不 適 任 教 師 審 議 處 理 要 點 及 高 雄 市 各 級 學 校 處 理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輔 導 諮 詢 小 組 實 施 計 畫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目 的 ( 一 ) 明 確 規 範 本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案 件 之 期 程, 有 效 管 制 各 校 辦 理 之 流 程 ( 二 )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以 確 保 學 生 基 本 受 教 權

三 處 理 案 件 作 業 期 程 ( 一 ) 察 覺 期 1. 發 覺 階 段 本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或 學 校 如 主 動 發 現 或 接 獲 投 訴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案 件 時, 學 校 校 長 應 於 3 日 內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調 查, 或 得 視 個 案 情 形 組 成 不 適 任 教 師 調 查 小 組, 並 同 時 通 報 本 局 各 該 業 務 主 管 科 列 管 ( 如 附 表 1) 前 項 調 查 案 件, 如 係 屬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其 作 業 期 程 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防 治 準 則 之 規 定 為 原 則, 如 上 開 法 令 未 明 確 規 範 之 作 業 期 程, 則 逕 依 本 規 定 辦 理 又 教 師 如 涉 及 性 侵 害 行 為 者, 學 校 應 自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教 評 會 ), 於 審 議 通 過 後 先 予 停 聘 靜 候 調 查, 並 速 將 辦 理 情 形 報 局 列 管 ( 如 附 表 1~2) 2. 調 查 階 段 學 校 應 於 指 定 專 人 或 組 成 調 查 小 組 後 1 週 內 啟 動 調 查 機 制, 並 於 1 個 月 內 完 成 調 查, 調 查 人 員 或 小 組 應 將 處 理 過 程 詳 實 紀 錄,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本 局 各 該 業 務 主 管 科 及 督 學 室 之 協 助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應 於 調 查 結 束 10 日 內 陳 報 本 局 各 該 業 務 主 管 科 ( 如 附 表 2),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前 項 調 查 期 限, 必 要 時 得 報 請 本 局 予 以 延 長, 惟 至 多 以 1 個 月 為 限 3. 教 師 如 涉 及 性 侵 害 行 為,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學 校 將 相 關 調 查 資 料, 連 同 辦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案 件 整 體 檢 核 表 ( 如 附 表 7) 逕 報 本 局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4. 另 教 師 經 調 查 結 果 如 係 屬 疑 似 罹 患 精 神 病 者, 學 校 應 勸 導 其 於 1 個 月 內 接 受 合 格 醫 師 之 鑑 定, 如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進 入 評 議 期 提 教 評 會 審 議 其 資 遣 案 前 項 教 師 如 經 鑑 定 結 果 未 患 精 神 病 拒 絕 接 受 鑑 定 或 拒 絕 提 出 診 斷 證 明 者, 學 校 應 視 其 教 學 或 行 為, 有 無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之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之 情 節 重 大 等 情 事, 分 別 進 入 輔 導 期 或 評 議 期 之 處 理 程 序, 並 依 相 關 作 業 期 程 確 實 辦 理 ( 二 ) 輔 導 期 1. 經 查 證 屬 實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學 校 應 即 依 下 列 情 形 分 別 處 理 : (1) 屬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者, 應 即 進 入 評 議 期 (2) 屬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該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於 接 獲 學 校 調 查 結 果 之 書 面 通 知 後,1 個 月 內 進 行 自 我 改 善, 改 善 期 限 屆 滿 1 週 內, 由 學 校 予 以 評 估 改 善 成 效, 並 將 改 善 結 果 陳 報 本 局 ( 如 附 表 3) (3) 前 項 教 師 經 評 估 結 果, 仍 未 有 所 改 善 者, 應 即 進 行 輔 導, 由 學 校 於 2 週 內 依 處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組 成 輔 導 處 理 小 組 進 行 輔 導 及 紀 錄 必 要 時 得 申 請 本 局 處 理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輔 導 諮 詢 小 組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 如 附 表 4) 2. 輔 導 期 以 2 個 月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為 6 個 月, 惟 學 校 需 於 每 2 個 月 將 輔 導 進 度 陳 報 本 局 各 該 業 務 主 管 科, 俾 憑 提 報 本 局 處 理 疑 似 不 適 任 教 師 輔 導 諮 詢 小 組 追 蹤 列 管 ( 如 附 表 5) 14

3. 學 校 於 輔 導 期 結 束 後 2 週 內, 評 估 輔 導 結 果, 並 將 輔 導 情 形 陳 報 本 局 各 該 業 務 主 管 科 ( 如 附 表 6) 如 無 改 進 成 效 者, 學 校 校 長 應 即 依 處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不 適 任 教 師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召 開 教 評 會 進 行 審 議 4. 教 師 經 查 證 屬 實 確 屬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且 輔 導 無 效 者, 如 符 合 教 師 法 第 15 條 後 段 之 規 定 者, 經 學 校 教 評 會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通 過, 於 報 經 本 局 核 准 後 予 以 資 遣 ( 三 ) 評 議 期 學 校 應 自 進 入 評 議 期 1 個 月 內, 由 教 評 會 作 成 決 議, 決 議 後 10 日 內, 將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各 項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等, 連 同 辦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案 件 整 體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7), 報 本 局 審 議, 另 同 時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通 知 當 事 人 ( 四 ) 審 議 期 1. 本 局 接 獲 學 校 陳 報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或 資 遣 案 件 時, 應 即 審 酌 案 情,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不 適 任 教 師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案 件 程 序 及 實 體 之 審 議 審 議 期 間 以 2 個 月 為 原 則, 並 於 審 議 確 定 後, 將 結 果 函 復 學 校 學 校 於 接 獲 本 局 核 定 函 後, 應 於 3 日 內 執 行 核 定 結 果, 並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及 教 示 文 字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副 知 本 局 2. 另 教 師 如 涉 及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事 件 者, 學 校 應 於 接 獲 本 局 核 定 函 後 3 日 內 將 核 定 結 果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32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當 事 人 如 有 不 服 應 於 20 日 內 提 出 申 復, 學 校 或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於 收 受 申 復 書 後, 應 審 酌 原 調 查 程 序 是 否 有 重 大 瑕 疵 或 有 否 發 現 足 以 影 響 原 結 果 之 新 事 證, 而 決 定 受 理 或 不 受 理 如 為 受 理 則 應 立 即 重 啟 調 查 ; 如 為 不 受 理, 則 應 將 申 復 結 果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及 教 示 文 字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副 知 本 局 3. 前 二 項 處 理 結 果 ( 含 已 申 復 結 果 ), 當 事 人 得 於 收 受 通 知 書 後 30 日 內 依 法 提 起 救 濟 4. 前 開 處 理 結 果 如 決 定 該 教 師 為 解 聘 不 續 聘 之 處 置 時, 本 局 應 於 接 獲 學 校 之 副 本 時, 立 即 通 報 教 育 部 將 該 師 列 入 全 國 不 適 任 教 師 查 詢 系 統 四 管 制 措 施 ( 一 ) 學 校 處 理 教 師 涉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若 有 知 情 而 隱 匿 不 舉 報 經 查 獲 屬 實 者, 相 關 人 員 應 處 以 大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 二 ) 除 前 項 外, 各 校 辦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案 件 時, 如 有 應 通 報 未 通 報 怠 於 處 理 逾 限 未 報 故 意 推 諉 塞 責 或 嚴 重 疏 失 等 重 大 情 事 發 生 時, 除 由 本 局 責 令 限 期 處 理 外, 有 關 學 校 辦 理 之 缺 失, 應 列 入 該 校 校 長 年 終 考 核 之 重 要 紀 錄 又 各 校 所 辦 不 適 任 教 師 案 件, 如 遭 教 育 部 列 入 審 查 重 點 予 以 扣 減 積 點 時, 則 該 校 校 長 年 終 成 績 考 核 得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3 款 覈 實 辦 理 ( 三 )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其 當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依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3 款 覈 實 辦 理 15

15. 法 令 宣 導 : 102 年 第 1-6 月 新 訂 或 修 正 之 重 要 法 令 來 文 機 關 及 文 號 人 事 法 令 備 註 教 育 部 102.01.15 日 臺 教 人 ( 一 ) 字 第 1020008873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參 一 字 第 10200003061 號 國 防 部 102 年 1 月 8 日 國 人 勤 務 字 第 1020000280 號 函 高 雄 市 政 府 訂 頒 行 政 院 之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20003323 號 函 教 育 局 102 年 1 月 11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10230238200 號 函 法 務 部 書 函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 律 字 第 10103110880 號 有 關 教 師 於 上 班 時 間 擔 任 校 內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得 否 以 公 假 辦 理 及 適 用 兼 代 課 節 數 規 定 一 案, 請 查 照 說 明 : 查 本 部 101 年 3 月 9 日 臺 人 ( 二 ) 字 第 1010024544 號 函 略 以,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專 任 教 師 兼 課 超 時 授 課 及 代 課 節 數, 以 兼 課 或 超 時 授 課 不 超 過 6 節, 代 課 不 超 過 5 節, 兼 課 ( 超 時 授 課 ) 復 代 課 併 計 不 超 過 9 節 為 原 則 又 兼 課 係 指 專 任 教 師 以 部 份 時 間 擔 任 他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依 規 定 排 課 後 尚 餘 之 課 務 或 特 殊 類 科 之 課 務 超 時 授 課 係 指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節 數 以 外 之 超 時 授 課 及 代 課 係 指 專 任 教 師 以 部 份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差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遺 之 課 務, 爰 教 師 於 上 班 時 間 擔 任 校 內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尚 非 本 部 101 年 3 月 9 日 函 釋 適 用 範 疇 至 渠 等 人 員 得 否 核 給 公 假 一 節, 請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5 6 12 14 等 條 文, 明 訂 執 行 職 務 因 公 涉 訟 之 相 關 律 師 補 助 費 等 規 範 事 宜 有 關 軍 職 年 資 及 軍 校 基 礎 教 育 折 算 役 期 併 計 公 職 年 資 之 軍 職 經 歷 查 註 相 關 單 位 規 範 說 明 強 調 四 大 方 向 一 不 願 貪 : 型 塑 誠 信 反 貪 意 識, 健 全 國 家 廉 政 體 制 二 不 必 貪 : 完 善 員 工 福 利 待 遇, 激 勵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三 不 能 貪 : 強 化 公 私 部 門 治 理, 促 進 決 策 程 序 透 明 四 不 敢 貪 : 打 擊 公 私 部 門 貪 腐,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規 範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得 否 透 過 網 路 買 賣 物 品 案, 依 規 定 不 得 架 設 網 站 買 賣 物 品 以 獲 得 盈 利, 若 買 來 尚 未 使 用 或 不 適 用 則 送 人 或 轉 賣 因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尚 稱 合 法 新 進 教 師 具 有 具 銓 審 合 格 之 護 士 護 理 師 年 資 於 轉 任 教 師 時 得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辦 理 年 資 提 敘 有 關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或 民 意 代 表 基 於 問 政 需 要, 要 求 公 務 機 關 提 供 資 料, 公 務 機 關 可 否 提 供 乙 事 :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並 應 與 蒐 集 之 目 的 具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關 聯 如 提 供 民 意 代 表 作 為 監 督 公 務 機 關 施 政 使 用 時, 係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屬 於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並 無 違 反 個 資 法 16

來 文 機 關 及 文 號 人 事 法 令 備 註 高 雄 市 政 府 102 年 1 月 17 日 高 市 府 人 考 字 第 10230055500 號 函 教 育 局 102 年 02 月 27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10231029800 號 函 教 育 局 102 年 01 月 31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10230668200 號 函 人 事 總 處 102.02.08 日 總 處 給 字 第 1010063840 號 行 政 院 院 函 102 年 2 月 6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20023722 號 銓 敘 部 書 函 102 年 2 月 26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1023693255 號 高 雄 市 政 府 函 102 年 3 月 5 日 高 市 府 人 考 字 第 10230205200 號 為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捐 贈 骨 髓 或 器 官,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請 假 規 則 ) 中 業 訂 定 骨 髓 捐 贈 假 及 器 官 捐 贈 假,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日 數 給 假, 以 調 養 恢 復 身 心, 並 貫 徹 政 府 人 道 關 懷 精 神 是 以, 公 務 人 員 願 意 捐 贈 骨 髓 或 器 官, 其 善 心 義 舉 值 得 支 持 與 肯 定, 公 務 人 員 如 捐 贈 骨 髓 或 器 官, 各 機 關 應 依 請 假 規 則 視 其 實 際 需 要 覈 實 認 定 核 予 骨 髓 捐 贈 假 及 器 官 捐 贈 假, 且 渠 等 之 善 心 義 舉 願 為 人 知 時, 應 予 以 適 時 公 開 表 揚, 以 讚 許 其 無 私 奉 獻 之 大 愛 精 神 教 師 因 婚 喪 疾 病 分 娩 或 其 他 正 當 事 由, 得 依 教 師 請 假 則 請 假 ; 其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霸 凌 事 件, 應 給 予 公 假 重 申 本 局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教 職 員 工 確 依 規 定 出 勤 以 維 護 辦 公 紀 律 為 落 實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辦 公 紀 律, 教 育 局 將 不 定 期 前 往 各 校 查 察, 前 開 配 套 措 施 將 一 併 列 為 檢 查 項 目 請 各 校 確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訓 練 進 修, 其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講 座 鐘 點 費 之 支 給, 外 聘 部 分 : 國 內 聘 請 且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每 節 支 給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200 元 ; 內 聘 部 分 :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每 節 支 給 800 元 有 關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不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並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時 數 一 案,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辦 理 所 詢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再 任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依 實 際 授 課 節 數 支 給 鐘 點 費 之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兼 任 或 代 課 教 師, 須 否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一 案, 因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係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並 依 實 際 授 課 之 節 數 支 給 鐘 點 費, 非 屬 退 休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適 用 範 圍, 無 須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但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再 任 與 編 制 內 職 務 工 作 型 態 相 當 之 約 聘 僱 及 各 類 臨 時 職 務, 其 連 續 任 職 期 間 應 以 6 個 月 為 限 ( 包 含 連 續 於 不 同 專 案 計 畫 任 職 者 或 在 跨 越 不 同 年 度 之 單 一 專 案 計 畫 連 續 任 職 者 ), 自 超 過 之 日 起 開 始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至 實 際 離 職 之 日 止 代 課 教 師 係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差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遺 之 課 務, 待 遇 以 鐘 點 費 支 給 以 上 開 職 務 屬 性 類 同 公 務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工 作 ( 有 退 休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適 用 ) 就 個 案 代 課 實 情 覈 實 認 定 之 重 申 為 落 實 國 民 旅 遊 卡 措 施 之 政 策 宗 旨, 請 加 強 宣 導 並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妥 善 規 劃 休 假 旅 遊, 不 得 以 國 民 旅 遊 卡 刷 卡 消 費 購 買 儲 值 性 商 品 請 領 休 假 補 助 費, 請 查 照 17

來 文 機 關 及 文 號 人 事 法 令 備 註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2 年 3 月 27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10231933000 號 教 育 部 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031750C 教 育 部 函 102 年 4 月 9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20016085 號 教 育 局 102 年 04 月 30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10232718600 號 有 關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請 假, 經 依 規 定 排 定 代 理 人 員, 並 經 核 准 後, 得 否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一 案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差 假 期 間, 應 有 指 派 之 職 務 代 理 人 之 順 位, 避 免 由 專 任 教 師 代 理 行 政 職 務 爰 本 案 教 師 兼 任 組 長 請 假 期 間, 不 得 由 不 具 教 師 身 分 之 職 員 代 理 及 支 領 代 理 期 間 之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教 師 之 配 偶 懷 孕 5 個 月 以 上 因 流 產 或 胎 兒 出 現 重 大 異 常 而 進 行 引 產 者, 均 屬 有 分 娩 事 實, 得 核 給 陪 產 假 貴 府 所 詢 各 國 中 小 學 招 考 3 個 月 以 上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於 第 1 次 甄 選 時 將 3 種 報 考 資 格 一 同 列 入 簡 章, 但 仍 依 報 考 資 格 之 順 位 依 序 錄 取 乙 案 教 育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業 經 本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044792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施 行 教 育 部 函 102 年 5 月 9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066041 號 教 育 部 函 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20065863 號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函 102 年 5 月 9 日 高 市 教 中 字 第 10232883800 號 所 詢 教 育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是 否 仍 受 每 次 以 不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之 限 制 一 案 基 於 維 護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每 次 以 不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但 如 可 請 求 之 期 間 不 足 6 個 月 ( 如 子 女 為 2 歲 8 個 月 ) 或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與 服 務 學 校 協 商 合 致 者, 得 不 受 每 次 以 不 少 於 6 個 月 為 限 之 限 制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進 修 得 否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案, 如 係 進 修 留 職 停 薪 者 因 進 修 及 研 究 需 要, 得 兼 任 受 有 待 遇 之 研 究 職 務, 惟 教 師 如 係 領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領 有 待 遇 期 間, 為 免 影 響 教 學 工 作 及 學 生 受 教 權, 爰 不 得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案, 教 育 部 與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之 公 務 員 及 教 師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4 點 規 定, 公 教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係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得 受 贈 之 : ( 一 ) 屬 公 務 禮 儀 ( 二 ) 長 官 之 獎 勵 救 助 或 慰 問 ( 三 ) 受 贈 之 財 物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下 ; 或 對 本 機 關 學 校 內 多 數 人 為 餽 贈, 其 市 價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以 下 ( 四 )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及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之 傷 病 死 亡 受 贈 之 財 物, 其 市 價 不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高 雄 市 政 府 書 函 銓 敘 部 函 以, 有 關 各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借 調 至 行 政 機 關 擔 任 有 給 專 102 高 市 府 人 考 字 第 任 職 務 者, 於 借 調 期 間 返 校 義 務 授 課, 宜 以 公 出 方 式 登 記 10230491200 號 年 5 乙 案, 請 查 照 轉 知 18

來 文 機 關 及 文 號 人 事 法 令 備 註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函 示 有 關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得 否 應 邀 參 與 廠 商 教 科 用 書 教 師 用 書 及 教 師 手 冊 之 編 輯 疑 義 ; 校 長 仍 具 最 終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定 或 備 查 權, 為 免 爭 議, 爰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不 函 102 年 高 市 教 人 字 得 參 與 廠 商 教 科 用 書 教 師 用 書 及 教 師 手 冊 之 編 輯 第 10233417100 號 工 作 教 師 於 不 影 響 教 學 之 前 提 下, 經 服 務 學 校 之 許 可, 應 邀 5 月 28 日 參 與 廠 商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定 之 課 程 綱 要 編 輯 之 教 科 用 書 及 其 教 師 用 書 或 教 師 手 冊 之 工 作, 惟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 一 ) 不 得 有 商 業 行 為 ( 二 ) 不 得 與 職 務 職 權 相 牴 觸 ( 三 ) 不 得 同 時 參 與 教 科 圖 書 審 定 及 學 校 教 科 圖 書 選 用 作 業 教 育 局 102 年 5 月 28 函 轉 高 雄 市 政 府 重 申 本 府 各 機 關 應 加 強 員 工 差 勤 管 理, 以 維 護 日 高 市 教 人 字 第 辦 公 紀 律, 請 查 照 教 育 局 將 配 合 本 案 不 定 期 前 往 所 屬 機 關 10233411200 號 學 校 查 察, 請 各 校 確 實 辦 理 祝 您 事 事 順 心 假 期 愉 快 八 教 師 會 : 1. 推 動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合 理 化 : 目 前 高 中 職 教 師 與 國 中 小 教 師 ㄧ 同 列 為 85 制 但 是 在 退 撫 基 金 的 收 取 計 算 以 及 年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方 面, 修 改 後 的 版 本 為 繳 得 更 多, 領 得 更 少 所 以 教 師 會 呼 籲 大 家 繼 續 支 持 教 師 會, 讓 我 們 共 同 的 意 見 被 重 視 2. 爭 取 高 中 導 師 費 與 國 中 相 同 : 由 於 國 中 小 開 始 課 稅, 因 此 導 師 費 增 加 為 三 千, 而 高 中 職 老 師 原 本 就 要 繳 稅, 而 且 導 師 的 責 任 都 是 相 同 的, 應 爭 取 導 師 費 相 同 3. 感 謝 大 家 這 兩 年 來 對 教 師 會 理 監 事 的 支 持, 我 們 的 任 期 一 年, 已 經 主 動 地 延 任 一 年, 所 以 今 年 的 會 長 要 換 人 來 承 擔, 請 大 家 繼 續 支 持 新 任 會 長, 讓 大 家 共 同 的 聲 音 被 聽 見 九 合 作 社 : 1.1-5 月 營 業 概 況 表 如 書 面 資 料 非 常 感 謝 合 作 社 理 監 事 大 家 各 司 其 職 各 盡 本 份, 使 合 作 社 營 運 順 利 2. 感 謝 瑞 德 老 師 担 任 多 屆 的 理 監 事, 也 再 此 祝 福 5 位 退 休 人 員 19

肆 提 案 討 論 : 案 由 一 : 修 訂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請 討 論 說 明 : 提 案 人 : 學 務 處 陳 主 任 建 民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前 第 十 一 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警 告 壹 ~ 貳 次 : 第 36 項 : 未 主 動 檢 舉 性 霸 凌 之 旁 觀 者 第 十 二 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壹 ~ 貳 次 : 第 27 項 : 涉 及 性 霸 凌 之 加 害 人 或 未 主 動 檢 舉 性 騷 擾 之 旁 觀 者 第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大 過 貳 ~ 叁 次 : 第 8 項 : 涉 及 性 騷 擾 之 加 害 人 或 未 主 動 檢 舉 性 騷 擾 之 旁 觀 者 第 十 六 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輔 導 其 轉 學 : 第 5 項 : 涉 及 性 侵 害 之 加 害 人 說 明 :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後 第 十 一 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警 告 壹 ~ 貳 次 : 第 36 項 : 已 知 悉 且 檢 舉 性 霸 凌 平 事 件 之 旁 觀 者 1 未 主 動 第 十 二 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壹 ~ 貳 次 : 第 27 項 : 涉 及 性 霸 凌 騷 擾 之 加 害 人 或 未 主 動 檢 舉 性 騷 擾 之 旁 觀 者 第 十 四 三 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記 大 過 貳 ~ 叁 壹 次 : 第 819 項 : 涉 及 性 騷 擾 霸 凌 2 之 加 害 人 或 未 主 動 檢 舉 性 騷 擾 之 旁 觀 者 第 十 六 四 條 有 下 列 事 蹟 之 一 者 輔 導 其 轉 學 記 大 過 貳 ~ 叁 次 3 : 第 58 項 : 涉 及 性 侵 害 之 加 害 人 1. 為 鼓 勵 同 學 主 動 通 報 性 平 事 件 ( 含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及 性 侵 害 ) 之 責 任, 積 極 面 對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2. 因 應 性 平 相 關 法 規 及 定 義 修 正, 變 更 原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之 懲 處 3. 鑒 於 校 園 性 猥 褻 列 屬 性 侵 害 事 件, 且 因 應 刑 法 227( 兩 情 相 悅 ) 條 款, 保 留 教 育 學 生 之 彈 性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 案 由 二 : 教 師 會 的 理 監 事 會 提 議, 讓 會 長 的 監 考 節 數 抵 開 會 時 數, 即 一 個 學 期 以 5 個 月 計 算, 可 以 抵 30 節 監 考 以 當 學 期 折 抵 為 原 則, 不 保 留 至 下 學 期 提 案 人 : 教 師 會 許 會 長 雅 雯 20

說 明 : 1. 由 於 102.6.5 教 育 局 來 文, 要 求 學 校 不 得 以 公 款 支 付 教 師 會 會 長 的 減 少 授 課 時 數, 會 長 得 否 減 少 授 課 時 數, 由 各 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之, 其 減 少 的 節 數 由 全 體 教 師 分 擔 2. 目 前 會 長 一 週 減 少 授 課 時 數 4 節, 以 一 學 期 20 週 計 算 共 可 減 授 80 節 而 單 以 開 會 時 數 而 論, 會 長 每 月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三 上 午 參 加 一 次 高 雄 市 教 師 會 議 4 小 時, 每 月 至 少 有 2 小 時 以 上 的 校 內 會 議 ( 課 發 會 教 評 會 考 績 委 員 會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會 議 擴 大 行 政 會 報 午 餐 供 應 委 員 會 等 ), 所 以 在 沒 有 減 授 鐘 點 的 情 況 下, 實 在 是 很 難 想 像 的 勞 碌 3. 因 此 希 望 同 事 們 以 實 際 的 行 動 支 持 教 師 會, 讓 會 長 可 以 減 監 考 節 數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伍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一 : 一 升 二 年 級 的 數 學 導 師 須 兼 3 個 班 級 的 課, 正 常 的 配 課 下 大 約 至 少 18 節, 請 教 務 處 說 明 或 可 否 作 改 變? 提 案 人 : 劉 宏 輝 老 師 教 務 處 蘇 全 屏 主 任 回 應 : 1. 由 於 本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訂 定 高 二 數 學 科 第 一 類 組 每 班 開 設 4 節 必 修 1 節 選 修 第 二 類 組 每 班 開 設 4 節 必 修 1 節 選 修 第 三 類 組 每 班 開 設 4 節 必 修 2. 數 學 科 教 師 擔 任 導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12 節 3. 如 授 課 班 級 為 1 個 二 類 組 班 級 (5 節 )+1 個 一 類 組 班 級 (5 節 )+ 導 師 班 會 節 數 (1 節 ), 總 授 課 時 數 為 11 節 4. 依 據 上 述 ( 說 明 三 ) 之 排 課 方 法, 會 使 數 學 科 導 師 授 課 時 數 未 達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故 需 增 加 1 個 班, 才 可 滿 足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提 案 二 :1. 二 年 級 以 往 教 2 個 班 級, 現 在 變 3 個 班 級, 是 否 學 校 的 規 定? 2. 班 級 三 年 換 3 個 老 師 ( 數 學 或 英 文 ), 對 學 生 較 不 利, 導 師 也 會 有 很 大 的 壓 力 21

教 務 處 蘇 全 屏 主 任 回 應 : 1. 教 務 處 會 依 照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各 科 開 課 節 數 去 安 排 每 位 老 師 授 課 的 班 級 數 並 滿 足 教 育 部 所 規 範 每 位 教 師 的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而 安 排 的 原 則 就 是 依 照 每 位 老 師 的 專 長 ( 持 有 該 科 教 師 證 ) 進 行 排 課 2. 過 去 為 了 滿 足 二 年 級 數 學 英 文 導 師 只 教 2 個 班, 會 將 不 足 的 時 數 以 藝 能 科 之 課 程 配 課, 但 這 並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規 範 授 課 教 師 依 專 長 授 課 的 原 則, 在 去 年 也 有 本 校 同 學 向 教 育 局 反 映 藝 能 科 配 課 的 情 形, 而 教 育 局 也 來 函 要 求 本 校 提 出 說 明 並 予 以 糾 正 3. 如 要 安 排 二 年 級 數 學 導 師 只 教 2 個 班, 就 必 須 要 在 本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中 增 加 高 二 數 學 的 開 課 節 數, 才 有 可 能 會 滿 足 數 學 導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的 問 題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