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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三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主 题 词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通 知 院 长 办 公 室 2003 年 5 月 30 日 印 发 ( 共 印 100 份 )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法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和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实 施 办 法, 依 照 江 苏 省 苏 教 师 [2002]10 号 苏 教 师 [2002]11 号 苏 教 师 [2003]3 号 等 文 件 精 神 和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一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对 象 这 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对 象 仍 然 是 未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具 备 教 师 法 和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规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在 编 在 职 的 教 师, 以 及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可 评 审 专 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在 编 在 职 人 员 二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条 件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是 法 定 条 件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包 括 公 民 的 身 份 条 件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学 历 条 件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等 条 件 ( 一 ) 公 民 身 份 条 件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应 是 中 国 公 民 ( 二 ) 思 想 品 德 条 件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 三 ) 学 历 条 件 1 申 请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应 具 备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2 大 专 毕 业 后 取 得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者,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时, 视 为 具 备 合 格 学 历 3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有 效 学 历 为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学 历 4 凡 列 入 国 家 成 人 高 校 招 生 计 划, 参 加 全 国 成 人 高 考, 经 省 招 办 统 一 录 取, 毕 业 证 书 由 原 江 苏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验 印 的 党 校 本 科 毕 业 文 凭, 视 同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可 以 进 行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 四 )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条 件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要 求 具 备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并 经 专 业 评 议 组 测 试 合 格 测 试 分 为 试 讲 ( 说 课 ) 面 试 两 个 环 节 免 试 条 件 :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以 及 取 得 讲 师 及 其 以 上 教 师 职 务 或 1

者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不 需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2 普 通 话 水 平 要 求 应 达 到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标 准 二 级 乙 等 以 上 标 准 免 试 条 件 :1954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的 人 员, 以 及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务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不 需 进 行 普 通 话 测 试 3 身 体 条 件 要 求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心 理 素 质,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无 精 神 病 史,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需 要, 在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指 定 的 县 级 (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 医 院 体 检 合 格 申 请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的 体 检 标 准, 按 照 苏 教 师 [2002]59 号 文 后 所 附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检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执 行 4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要 求 :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必 须 具 有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等 课 程 学 习 的 经 历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否 则,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补 修 和 考 试 免 试 条 件 :(1)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者, 可 予 免 试 ; (2)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人 员 或 已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或 者 通 过 国 家 自 学 考 试 等 途 径, 学 习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等 课 程, 并 取 得 单 科 结 业 证 书 的, 可 予 免 试 ;(3) 参 加 省 教 育 厅 委 托 高 师 培 训 中 心 组 织 的 岗 前 培 训,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的, 其 所 学 的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课 程 有 效, 可 予 免 试 ;(4) 前 学 历 为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后 学 历 为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的 人 员,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可 予 免 试, 但 仍 需 参 加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的 岗 前 培 训 三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程 序 ( 一 ) 根 据 上 级 认 定 机 构 ( 省 教 育 厅 ) 的 统 一 安 排, 学 院 每 年 受 理 一 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 二 ) 根 据 省 苏 教 师 [2002]58 号 文 件 规 定, 今 后 每 年 1 月, 学 校 组 织 一 次 省 统 一 为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安 排 的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补 修 及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每 年 2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星 期 六 为 高 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的 考 试 时 间 ( 与 上 一 年 度 岗 前 培 训 考 试 不 合 格 人 员 的 补 考 放 在 一 起 ) 成 绩 合 格 者, 由 省 统 一 颁 发 合 格 证 书, 证 书 有 效 期 3 年 ( 三 ) 经 与 校 普 通 话 培 训 测 试 站 协 商, 我 校 普 通 话 培 训 测 试 站 已 在 今 年 5 月 底 前 专 门 安 排 了 一 次 教 职 工 普 通 话 培 训 测 试 工 作 今 后, 2

凡 需 申 请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而 无 普 通 话 合 格 证 的 教 职 工, 请 提 前 自 行 与 校 普 通 话 培 训 测 试 站 联 系 报 名 并 测 试, 学 校 将 不 再 统 一 组 织 ( 四 ) 凡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并 提 出 申 请 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部 门 报 名, 填 写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一 览 表 并 交 一 寸 照 片 一 张 部 门 汇 总 后 统 一 报 人 事 处 ( 五 ) 人 事 处 初 审 后, 各 部 门 统 一 至 人 事 处 领 取 内 装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及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体 检 表 的 材 料 袋, 并 组 织 申 请 人 填 写 各 表 相 应 栏 目 ( 六 ) 申 请 人 持 贴 好 照 片 并 加 盖 学 校 钢 印 的 体 检 表 到 苏 大 附 二 院 ( 市 政 府 对 面 ) 进 行 体 检 ( 七 )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部 门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由 本 人 填 写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均 贴 好 二 寸 照 片 ); 2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 3 江 苏 省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体 检 表 ( 已 体 检 并 合 格 ); 4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5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6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7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人 员 的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合 格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8 再 单 独 提 供 二 寸 照 片 一 张 ( 背 面 写 好 学 校 名 称 部 门 及 姓 名 ) ( 八 ) 申 请 者 材 料 由 部 门 审 核 后,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普 通 话 及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合 格 证 原 件 退 回 本 人 所 在 部 门 党 组 织 在 申 请 人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表 栏 目 6-14 项 中 和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意 见 栏 中 写 出 鉴 定 意 见 ( 九 )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部 门 领 导 牵 头 组 成 3-5 人 的 专 业 评 议 组, 对 申 请 人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采 取 面 试 和 试 讲 的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并 在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中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测 试 结 果 栏 目 写 出 鉴 定 意 见 并 签 名 ( 十 )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专 家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人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进 行 审 查 评 议,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 十 一 ) 依 照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法 律 文 件 的 要 求, 结 合 具 体 的 审 核 意 见, 人 事 处 复 核 后 报 上 级 认 定 机 构 ( 省 教 育 厅 ) 审 定 对 符 合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者, 将 由 省 教 育 厅 颁 发 高 等 学 校 教 3

师 资 格 证 书 四 其 它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与 申 报 职 称 的 关 系 根 据 省 苏 教 人 [2003]36 号 文 件 精 神, 从 今 年 起, 申 报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和 专 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即 职 称 )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二 ) 关 于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人 员 的 认 定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人 员 是 指 经 国 家 或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列 入 国 家 或 省 招 生 计 划, 由 省 统 一 招 生, 按 师 范 专 业 要 求 培 养 的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高 校 的 师 范 教 育 专 业 毕 业 以 及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生 ( 三 )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的 要 求 根 据 省 苏 教 师 [2002]27 号 文 件 规 定,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应 按 如 下 办 法 操 作 : 1 试 讲 ( 说 课 ): 根 据 选 定 教 学 内 容, 进 行 试 讲 或 说 课 时 间 不 少 于 20 分 钟 ( 应 提 供 教 案 备 查 ) 2 面 试 : 主 要 采 用 问 答 形 式, 围 绕 试 讲 ( 说 课 ) 内 容 相 关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与 技 能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发 展 动 态 等 内 容 进 行 时 间 不 少 于 10 分 钟 3 特 殊 专 业 ( 音 体 美 等 ) 还 应 进 行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能 测 试 4 试 讲 ( 说 课 ) 面 试 测 试 成 绩 满 分 均 为 100 分 60 分 及 以 上 为 测 试 合 格 5 测 试 工 作 由 各 部 门 党 政 联 席 会 组 成 专 业 评 议 组 进 行 每 位 专 业 评 议 组 成 员 独 立 为 申 请 人 打 分, 并 填 写 江 苏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评 价 表 ( 详 见 附 件 五 ) 汇 总 后 取 平 均 分 确 定 测 试 结 果, 并 将 测 试 合 格 者 的 测 试 结 果 填 入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四 ) 暂 缓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对 象 1 在 职 教 师 最 近 一 次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任 期 届 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2 外 借 脱 离 教 育 系 统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至 今 未 回 校 任 教 者 ; 3 非 组 织 选 派 脱 产 学 习, 至 今 未 归 者 ; 4 停 薪 留 职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者 ; 5 有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或 犯 有 其 他 错 误 正 在 调 查 处 理 中 者 ; 6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经 学 院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须 暂 缓 认 定 者 ( 五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丧 失 和 撤 销 1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4

的, 不 能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已 经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丧 失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丧 失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不 能 重 新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撤 销 其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1)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 (2)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被 撤 销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其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收 缴 如 5 年 后 提 出 重 新 认 定 的 申 请,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 六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有 效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5 年 内 未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取 消 原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如 重 新 申 请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须 重 新 认 定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连 续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满 20 年 以 上,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在 省 内 终 身 有 效 五 其 他 有 关 事 宜 按 照 国 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文 件 要 求 和 政 策 精 神 执 行 本 实 施 意 见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