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同 研 究 :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披 露 示 例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也 被 称 为 顾 客 忠 诚 度 计 划, 是 指 某 些 情 况 下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同 时 会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客 户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后 将 奖 励 积 分 兑 换 为 企 业 或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免 费 或 折 扣 后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目 的 是 吸 引 顾 客 再 次 消 费, 培 养 客 户 关 系, 保 持 市 场 份 额, 以 维 持 利 润, 促 进 企 业 增 长 比 较 典 型 的 例 子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的 常 旅 客 飞 行 奖 励 计 划 电 信 公 司 的 用 户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以 及 银 行 的 信 用 卡 积 分 计 划 等, 客 户 根 据 上 述 计 划 消 费 可 以 按 金 额 获 得 奖 励 积 分 ( 飞 行 里 程 或 积 分 ), 客 户 可 以 以 积 分 免 费 ( 或 折 扣 ) 购 买 机 票 获 得 话 费 或 交 换 商 品 入 住 酒 店 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讲 解 (2010) 对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会 计 处 理 做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理 事 会 (IASB) 于 2014 年 正 式 发 布 了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 号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合 同 产 生 的 收 入 (IFRS 15), 建 立 了 新 的 收 入 确 认 模 型, 取 代 了 原 来 的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解 释 公 告 第 13 号 客 户 忠 诚 度 计 划 ( IFRIC 13), 并 允 许 提 前 采 用 2015 年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理 事 会 (IASB) 投 票 将 IFRS 15 的 生 效 日 期 推 迟 至 2018 年 1 月 1 日 为 解 决 现 行 准 则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具 体 问 题, 并 保 持 与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理 事 会 2014 年 新 发 布 的 收 入 准 则 持 续 趋 同, 财 政 部 也 发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 号 收 入 ( 修 订 )( 征 求 意 见 稿 ) 该 新 准 则 也 将 对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收 入 确 认 产 生 影 响 通 过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的 年 报,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设 立 了 客 户 忠 诚 度 计 划 的 上 市 公 司 多 为 运 营 商 航 空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大 型 的 批 发 零 售 商, 如 中 国 联 通 东 方 航 空 南 方 航 空 天 虹 商 场 合 肥 百 货 等 同 时 由 于 与 客 户 奖 励 计 划 相 关 的 税 收 规 定 与 财 务 会 计 存 在 差 异, 所 以 绝 大 多 数 上 市 公 司 都 确 认 了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讲 解 第 15 章 收 入 某 些 情 况 下 企 业 在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同 时 会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如 航 空 公 司 给 予 客 户 的 里 程 累 计 等, 客 户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后 将 奖 励 积 分 兑 换 为 企 业 或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免 费 或 折 扣 或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企 业 对 该 交 易 事 项 应 当 分 别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1) 在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同 时, 应 当 将 销 售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货 款 在 本 次 商 品 销 售 或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将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1
货 款 扣 除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单 独 销 售 可 取 得 的 金 额 如 果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够 直 接 观 察 到, 授 予 企 业 可 以 参 考 被 兑 换 奖 励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其 他 估 值 技 术 估 计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授 予 企 业 可 能 减 少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1 向 未 从 初 始 销 售 中 获 得 奖 励 积 分 的 客 户 提 供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2 奖 励 积 分 中 预 期 不 会 被 客 户 兑 换 的 部 分 (2) 获 得 奖 励 积 分 的 客 户 满 足 条 件 时 有 权 取 得 授 予 企 业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在 客 户 兑 换 奖 励 积 分 时, 授 予 企 业 应 将 原 计 入 的 与 所 兑 换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确 认 为 收 入 的 金 额 应 当 以 被 兑 换 用 于 换 取 奖 励 的 积 分 数 额 占 预 期 将 兑 换 用 于 换 取 奖 励 的 积 分 总 数 比 例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获 得 奖 励 积 分 的 客 户 满 足 条 件 时 有 权 取 得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如 果 授 予 企 业 代 表 第 三 方 归 集 对 价, 授 予 企 业 应 在 第 三 方 有 义 务 提 供 奖 励 且 有 权 接 受 因 提 供 奖 励 的 计 价 时, 将 原 计 入 的 金 额 与 应 支 付 给 第 三 方 的 价 款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收 入 ; 如 果 授 予 企 业 自 身 归 集 对 价, 应 在 履 行 奖 励 义 务 是 按 分 配 至 奖 励 积 分 的 对 价 确 认 收 入 企 业 因 提 供 奖 励 积 分 而 发 生 的 不 可 避 免 成 本 超 过 已 收 和 应 收 对 价 时, 应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3 号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部 门 亏 损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收 入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于 附 有 客 户 额 外 购 买 选 择 权 的 销 售, 企 业 应 当 分 析 判 断 该 选 择 权 是 否 向 客 户 提 供 了 一 项 实 质 性 权 利 企 业 提 供 实 质 性 权 利 的, 应 当 作 为 单 项 履 约 义 务,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将 交 易 价 格 分 摊 至 该 履 约 义 务, 于 客 户 未 来 行 使 购 买 选 择 权 取 得 相 关 商 品 ( 或 服 务 ) 控 制 权 时 或 该 选 择 权 失 效 时 确 认 相 应 的 收 入 客 户 额 外 购 买 选 择 权 的 单 独 售 价 无 法 直 接 观 察 的, 企 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客 户 行 使 和 不 行 使 该 选 择 权 所 能 获 得 的 折 扣 客 户 行 使 该 选 择 权 的 概 率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合 理 估 计 通 常 情 况 下, 赋 予 客 户 额 外 购 买 商 品 ( 或 服 务 ) 选 择 权 且 其 销 售 价 格 反 映 了 这 些 商 品 ( 或 服 务 ) 单 独 售 价 的, 不 应 当 被 视 为 向 该 客 户 提 供 了 一 项 实 质 性 权 利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 号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合 同 产 生 的 收 入 B39 客 户 可 免 费 或 按 折 扣 取 得 额 外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选 择 权 有 多 种 形 式, 包 括 销 售 激 励 措 施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续 约 选 择 权 或 针 对 未 来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其 他 折 扣 B40 如 果 主 体 在 合 同 中 向 客 户 提 供 取 得 额 外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选 择 权, 仅 当 该 选 择 权 向 客 户 提 供 了 客 户 不 订 立 这 一 合 同 就 无 法 获 得 的 重 大 权 利 时 ( 例 如, 超 过 通 常 在 这 一 地 域 或 市 场 中 针 对 这 些 商 品 或 服 务 向 此 类 客 户 提 供 的 折 扣 幅 度 的 折 扣 ), 该 选 择 权 才 构 成 项 合 同 中 的 履 约 义 务 如 果 选 择 权 向 客 户 提 供 了 重 大 权 利, 客 户 实 际 上 是 就 未 来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预 先 向 主 体 进 行 了 支 付, 主 体 应 当 在 转 让 这 些 未 来 商 品 或 服 务 时 选 择 权 失 效 时 确 认 收 入 B41 如 果 客 户 拥 有 按 反 映 商 品 或 服 务 单 独 售 价 的 价 格 购 买 额 外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选 择 权, 则 该 选 择 权 并 未 向 客 户 提 供 重 大 权 利, 即 使 这 一 选 择 权 仅 可 通 过 订 立 之 前 的 合 同 才 2
能 行 使 也 是 如 此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主 体 提 出 了 一 项 销 售 要 约, 仅 在 客 户 行 使 该 选 择 权 来 购 买 额 外 商 品 或 服 务 时, 主 体 才 应 按 照 本 准 则 对 该 要 约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B42 第 74 段 要 求 主 体 基 于 单 独 售 价 的 相 对 比 例 将 交 易 价 格 分 摊 至 履 约 义 务 如 果 客 户 取 得 额 外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选 择 权 的 单 独 售 价 无 法 直 接 观 察 到, 则 主 体 应 对 其 作 出 估 计 该 估 计 应 当 反 映 客 户 在 行 使 该 选 择 权 时 可 获 得 的 折 扣, 并 就 下 列 两 项 进 行 调 整 : (1) 客 户 无 需 行 使 选 择 权 即 可 获 得 的 折 扣 ; 以 及 (2) 行 使 选 择 权 的 可 能 性 B43 如 果 客 户 享 有 取 得 未 来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重 大 权 利, 未 来 商 品 或 服 务 类 似 于 合 同 中 的 原 商 品 或 服 务, 且 未 来 商 品 或 服 务 按 原 合 同 条 款 提 供, 则 主 体 可 以 ( 作 为 估 计 选 择 权 单 独 售 价 的 一 种 可 选 实 务 操 作 方 法 ) 通 过 参 照 预 计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及 相 应 的 预 计 对 价 将 交 易 价 格 分 摊 至 可 选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通 常, 此 类 选 择 权 是 以 续 约 为 目 的 实 务 案 例 - 年 报 600050.SH 中 国 联 通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本 集 团 向 用 户 提 供 了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该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根 据 用 户 的 消 费 额 忠 诚 度 及 缴 费 记 录 对 其 进 行 奖 励 对 于 授 予 用 户 的 积 分 奖 励, 在 向 其 提 供 通 信 服 务 的 同 时, 将 取 得 通 信 服 务 收 入 的 款 项 或 应 收 款 在 本 次 提 供 的 通 信 服 务 收 入 与 积 分 奖 励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将 取 得 的 通 信 服 务 收 入 的 款 项 或 应 收 款 扣 除 积 分 奖 励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积 分 奖 励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获 得 积 分 奖 励 的 用 户 在 满 足 条 件 时 兑 换 本 集 团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时, 本 集 团 将 原 计 入 的 与 所 兑 换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 获 得 积 分 奖 励 的 用 户 在 满 足 条 件 时 有 权 兑 换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时, 如 果 由 本 集 团 代 表 第 三 方 收 取 对 价, 则 本 集 团 将 被 兑 换 积 分 原 计 入 的 金 额 与 应 支 付 给 第 三 方 对 价 的 差 额 确 认 收 入, 如 果 本 集 团 自 身 收 取 对 价, 本 集 团 则 将 被 兑 换 积 分 原 计 入 的 金 额 确 认 收 入 用 户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本 集 团 按 照 附 注 三 (25) 所 述 向 用 户 提 供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对 于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产 生 的 递 延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的 估 计 是 基 于 (i) 用 户 积 分 奖 励 的 单 位 价 值 ;(ii) 在 每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资 格 或 预 期 有 资 格 行 使 兑 换 权 利 之 用 户 的 积 分 奖 励 数 量 ; 及 (iii) 预 计 用 户 积 分 兑 换 率 管 理 层 对 未 兑 换 的 用 户 获 赠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定 期 审 阅 当 有 资 格 或 预 期 有 资 格 行 使 兑 换 权 利 之 用 户 的 积 分 奖 励 数 量 及 预 计 用 户 积 分 兑 换 率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可 能 需 要 相 应 调 整 及 相 关 的 通 信 服 务 收 入 3
4 项 目 年 初 余 额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年 末 余 额 形 成 原 因, 政 府 补 助 143,938,610 582,822,539 (224,052,181) 502,708,968 参 见 附 注 五 (43)( 注 3) 递 延 的 装 移 机 收 入 1,014,543,459 112,972,222 (323,481,999) 804,033,682 与 固 网 业 务 安 装 服 务 相 关 的 装 移 机 收 入 向 中 国 电 信 出 售 CDMA 递 延 的 与 CDMA 出 售 68,342,100 - (3,545,821) 64,796,279 业 务 后 继 续 提 供 支 持 相 关 的 服 务 服 务 的 价 值 递 延 的 用 户 积 分 奖 积 分 回 馈 形 成 的 递 延 453,048,494 376,810,947 (288,489,397) 541,370,044 励 公 允 价 值 收 益 其 他 41,011,314 12,007,583 (7,461,182) 45,557,715 其 他 小 计 1,720,883,977 1,084,613,291 847,030,580 1,958,466,688 减 : 上 述 的 流 动 部 分 ( 附 注 五 (452,022,978) (461,830,010) (18)) 合 计 1,268,860,999 1,496,636,678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同 一 纳 税 实 体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注 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2) 96,030,334 23,687,674 142,146,690 35,147,026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34,747,235 58,248,803 357,817,622 89,411,245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3) 5,181,898,755 1,289,346,554 4,663,806,710 1,160,654,050 尚 未 支 付 的 预 提 费 用 (4) 3,335,080,490 833,143,548 4,364,399,751 1,087,078,525 (5) 606,166,323 151,541,581 521,390,594 130,347,648 已 计 提 尚 未 发 放 的 职 工 薪 酬 (6) 3,546,231,640 879,743,911 1,741,932,435 432,137,448 集 团 内 部 购 销 业 务 未 实 现 净 利 润 (7) 1,171,685,093 292,921,273 1,188,735,085 297,183,771 对 西 班 牙 电 信 投 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10) 5,758,821,431 1,439,705,358 5,065,082,157 1,266,270,539 可 抵 扣 亏 损 (11) 965,987,565 241,496,891 2,458,576,532 614,644,133 其 他 1,919,151,515 474,829,169 1,527,371,954 377,321,057 小 计 22,815,800,381 5,684,664,762 22,031,259,530 5,490,195,442 (5) 本 集 团 于 2008 年 度 出 售 CDMA 业 务 时, 因 承 诺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向 中 国 电 信 提 供 若 干 服 务 而 确 认 了 因 在 税 法 下 该 收 益 于 CDMA 业 务 出 售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应 税 收 入 并 缴 纳 所 得 税, 而 在 会 计 上 该 收 益 将 在 以 后 服 务 提 供 期 间 确 认 收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被 确 认 了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另 外, 本 集 团 实 施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参 照 积 分 奖 励 的 公 允 价 值 分 配 一 部 分 从 用 户 收 取 的 或 应 收 的 现 金 至 该 积 分 以 确 认, 且 在 该 积 分 被 兑 换 时 确 认 为 收 入 但 是 根 据 税 法 要 求, 当 本 集 团 就 向 用 户 收 取 的 或 应 收 的 现 金 时 即 已 产 生 纳 税 义 务, 而 非 在 积 分 兑 换 当 期 因 此, 期 末 未 兑 换 的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的 对 应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被 确 认 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600115.SH 东 方 航 空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根 据 本 集 团 对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的 政 策, 当 旅 客 的 累 积 积 分 达 到 某 一 标 准 时 即 可 换 取 飞 行 奖 励 或 其 他 奖 励 本 集 团 对 常 旅 客 的 奖 励 积 分 采 用 法 处 理, 即 将 承 运 票 款 在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将 承 运 票 款 扣 除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待 旅 客 兑 换 积 分 并 且 本 集 团 承 运 后 或 积 分 失 效 时, 将 原 计 入 的 与 所 兑 换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计 入 的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金 额 主 要 根 据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计 算 其 中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参 考 年 度 平 均 票 价 确 定, 预 期 兑 换 率 乃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及 对 未 来 的 预 测 而 估 计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采 用 不 同 的 估 计 对 计 入 的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金 额 有 重 大 影 响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常 旅 客 奖 励 计 划 600029.SH 南 方 航 空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本 集 团 主 要 执 行 两 个 常 旅 客 里 程 奖 励 计 划, 分 别 为 南 航 明 珠 俱 乐 部 及 厦 航 白 鹭 卡 常 旅 客 计 划 会 员 可 利 用 累 积 里 程 兑 换 飞 行 奖 励 或 其 他 奖 励 5
来 自 客 运 服 务 的 票 款 收 入 根 据 公 允 价 值 在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收 入 与 常 旅 客 里 程 奖 励 计 划 授 予 会 员 的 奖 励 里 程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与 奖 励 里 程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负 债, 在 相 关 里 程 被 兑 换 或 到 期 前 于 中 列 示 在 常 旅 客 里 程 奖 励 计 划 下, 从 第 三 方 取 得 的 除 飞 行 以 外 方 式 获 得 的 奖 励 里 程 收 入 同 样 首 先 确 认 为 与 奖 励 里 程 相 关 的 待 客 户 兑 换 奖 励 里 程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会 员 兑 换 的 飞 行 奖 励 在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时 确 认 为 收 入, 会 员 兑 换 的 其 他 奖 励, 于 会 员 兑 换 奖 励 里 程 时 结 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按 会 员 实 际 兑 换 的 奖 励 里 程 占 预 计 将 被 兑 换 里 程 总 额 的 比 例 确 认 兑 换 当 期 收 益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如 附 注 二 (22)(a) 所 述, 本 集 团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常 旅 客 里 程 奖 励 计 划 授 予 会 员 的 奖 励 里 程 因 此, 需 对 单 位 奖 励 里 程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奖 励 里 程 兑 换 率 进 行 估 计 单 位 奖 励 里 程 的 公 允 价 值 参 考 了 平 均 票 价 奖 励 里 程 兑 换 率 是 根 据 历 史 兑 换 率, 并 考 虑 未 来 年 度 预 计 兑 换 的 情 况 及 相 关 的 兑 换 政 策 确 定 的 不 同 的 判 断 及 估 计 可 能 会 影 响 及 当 期 损 益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6
002419.SZ 天 虹 商 场 收 入 确 认 政 策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时 间 的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4) 公 司 在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同 时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将 销 售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货 款 在 商 品 销 售 或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与 奖 励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应 首 先 作 为, 待 客 户 兑 换 奖 励 积 分 或 失 效 时, 结 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项 目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余 额 与 资 产 相 关 政 府 补 助 3,212,500.13 5,237,148.00 1,960,976.89 6,488,671.24 与 收 益 相 关 政 府 补 助 80,000.00 2,093,115.00 426,032.15 1,747,082.85 奖 励 积 分 47,909,941.23 43,111,993.28 48,912,146.30 42,109,788.21 其 他 --- 825,333.33 --- 825,333.33 合 计 51,202,441.36 51,267,589.61 51,299,155.34 51,170,875.63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未 经 抵 销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期 初 余 额 项 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2,453,846.98 613,461.79 2,456,132.52 614,033.14 可 抵 扣 亏 损 163,306,973.67 40,826,743.41 54,604,898.87 13,651,224.72 工 资 福 利 费 社 会 保 险 费 104,583,292.14 26,145,823.04 101,309,109.20 25,327,277.30 预 计 收 益 - 待 兑 换 会 员 奖 励 积 分 28,525,812.71 7,131,453.17 30,735,128.38 7,683,782.10 政 府 补 助 5,713,225.16 1,428,306.31 2,131,057.76 532,764.44 预 计 负 债 --- --- --- --- 其 他 1,625.00 406.25 7,523,400.00 1,880,850.00 合 计 304,584,775.66 76,146,193.97 198,759,726.73 49,689,931.70 7
000417.SZ 合 肥 百 货 收 入 确 认 政 策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时 间 的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本 公 司 实 施 积 分 计 划, 即 顾 客 消 费 时 产 生 的 积 分, 可 以 在 达 到 一 定 额 度 后 返 还 礼 券 或 礼 品 公 司 在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同 时 授 予 客 户 奖 励 积 分 的, 需 将 销 售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货 款 在 商 品 销 售 或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与 奖 励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应 首 先 作 为, 待 客 户 兑 换 奖 励 积 分 或 失 效 时, 结 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项 目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余 额 形 成 原 因 政 府 补 助 114,720,068.90 11,000,000.00 19,719,070.65 106,000,998.25 政 府 补 助 奖 励 积 分 44,509,260.95 29,090,531.91 21,489,949.46 52,109,843.40 会 员 卡 积 分 合 计 159,229,329.85 40,090,531.91 41,209,020.11 158,110,841.65 -- 600315.SH 上 海 家 化 8 项 目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余 额 形 成 原 因 会 员 积 分 56,167,287.91 46,369,186.96 52,328,544.06 50,207,930.81 销 售 商 品 政 府 补 助 26,212,825.60 7,549,423.42 8,085,847.94 25,676,401.08 政 府 拨 付 合 计 82,380,113.51 53,918,610.38 60,414,392.00 75,884,331.89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未 经 抵 销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期 初 余 额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毛 利 122,472,952.56 29,124,834.00 94,867,017.43 23,280,427.97 预 提 费 用 79,101,199.46 19,562,709.23 68,619,305.47 15,821,434.18 限 制 性 股 票 及 股 票 增 值 权 99,704,769.47 14,955,715.42 136,498,143.73 20,474,721.56 会 员 积 分 50,207,930.81 12,551,982.70 56,167,287.91 14,041,821.98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28,730,027.04 6,773,268.45 28,868,776.59 6,245,310.83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36,407,119.16 6,365,757.35 19,610,488.40 3,622,015.90 运 单 未 达 销 售 72,290.72 18,072.68 21,140,047.28 5,285,011.82 合 计 416,696,289.22 89,352,339.83 425,771,066.81 88,770,744.24 其 中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预 计 于 1 年 内 ( 含 1 年 ) 转 回 的 金 额 87,578,745.80 84,675,799.93 预 计 于 1 年 后 转 回 的 金 额 1,773,594.03 4,094,944.31
合 计 89,352,339.83 88,770,744.24 000028.SZ 国 药 一 致 积 分 计 划 本 集 团 对 部 分 客 户 实 施 销 售 积 分 奖 励 计 划, 顾 客 可 利 用 累 计 奖 励 积 分 兑 换 礼 品 授 予 顾 客 的 积 分 奖 励 作 为 销 售 交 易 的 一 部 分, 采 用 法 处 理, 即 产 品 销 售 应 收 取 客 户 之 对 价 在 产 品 销 售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产 品 销 售 应 收 对 价 扣 除 对 应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于 客 户 以 奖 励 积 分 兑 换 礼 品 或 积 分 失 效 时, 将 原 计 入 与 所 兑 换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项 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形 成 原 因 政 府 补 助 ( 附 注 a) 151,476,740.2 15,868,000.00-14,225,573.35 153,119,166.80 产 品 促 销 积 分 计 积 分 公 允 价 32,854,678.00 5,755,643.18 11,363,286.86 27,247,034.32 划 值 184,331,418.20 180,366,201.20 减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产 品 促 销 积 分 -7,800,000.00-4,000,000.00 计 划 ( 附 注 四 (26)) 176,531,418.20 176,366,201.2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产 品 促 销 销 售 积 分 - 一 年 内 兑 换 4,000,000.00 7,800,000.00 600739.SH 辽 宁 成 大 项 目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余 额 政 府 补 助 259,578,357.76 96,010,770.66 26,367,422.52 329,221,705.90 会 员 积 分 7,360,043.29 44,352,930.10 38,529,337.77 13,183,635.62 合 计 266,938,401.05 140,363,700.76 64,896,760.29 342,405,341.5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 未 经 抵 销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单 位 : 元 币 种 : 人 民 币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期 初 余 额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坏 账 准 备 134,543,750.11 31,137,552.78 62,511,928.91 13,614,387.46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16,762,584.79 4,190,646.20 16,429,457.76 4,107,364.44 装 修 费 ( 一 次 摊 销 ) 989,799.20 247,449.80 156,849.35 39,212.34 9
无 形 资 产 1,600,000.00 240,000.00 会 员 积 分 ( ) 11,657,777.59 2,914,444.39 6,518,889.24 1,629,722.32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差 异 3,103,652.52 775,913.13 2,343,574.35 585,893.55 合 计 167,057,564.21 39,266,006.30 89,560,699.61 20,216,580.11 (2). 未 经 抵 销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期 末 余 额 期 初 余 额 项 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747,544.26 186,886.07 33,527.16 8,381.79 (3). 未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明 细 单 位 : 元 币 种 : 人 民 币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期 初 余 额 可 抵 扣 亏 损 754,564,004.02 619,906,507.05 坏 账 准 备 8,689,474.34 5,679,184.72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37,792,561.27 42,628,054.13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32,243,812.37 472,739.30 会 员 积 分 1,525,858.03 841,154.05 合 计 1,034,815,710.03 669,527,639.25 600694.SH 大 商 股 份 收 入 确 认 政 策 顾 客 奖 励 积 分 的 处 理 方 法 (1) 在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同 时, 将 销 售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货 款 在 本 次 商 品 销 售 或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将 取 得 的 货 款 或 应 收 货 款 扣 除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2) 获 得 奖 励 积 分 的 顾 客 满 足 条 件 时 有 权 取 得 公 司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在 顾 客 兑 换 奖 励 积 分 时, 公 司 将 原 计 入 的 与 所 兑 换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确 认 为 收 入 的 金 额 应 当 以 被 兑 换 用 于 换 取 奖 励 的 积 分 数 额 占 预 期 将 兑 换 用 于 换 取 奖 励 的 积 分 总 数 比 例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项 目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余 额 形 成 原 因 与 资 产 相 关 政 府 补 助 392,819.40 1,591,200.00 163,932.32 1,820,087.08 奖 励 积 分 183,394,910.55 290,850,290.35 293,604,837.86 180,640,363.04 合 计 183,787,729.95 292,441,490.35 293,768,770.18 182,460,450.12 / 002277.SZ 友 阿 股 份 项 目 期 初 余 额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期 末 余 额 形 成 原 因 10
政 府 补 助 1,300,000.00 1,100,000.00 37,152.78 2,362,847.22 详 见 说 明 会 员 积 分 奖 励 57,126,287.06 11,722,855.26 68,849,142.32 合 计 58,426,287.06 12,822,855.26 37,152.78 71,211,989.5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 未 经 抵 销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单 位 : 元 币 种 : 人 民 币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期 初 余 额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5,604,445.43 1,401,111.36 5,979,532.25 1,494,883.06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6,327,714.74 1,581,928.69 会 员 积 分 产 生 的 68,849,142.32 17,212,285.58 57,126,287.06 14,281,571.77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8,917,569.51 2,229,392.38 8,140,508.48 2,035,127.12 担 保 赔 偿 责 任 准 备 金 16,323,482.53 4,080,870.63 3,796,200.00 949,050.00 合 计 99,694,639.79 24,923,659.95 81,370,242.53 20,342,560.64 注 : 致 同 的 分 析 成 果 是 基 于 各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年 度 报 告, 致 同 不 对 各 公 司 的 会 计 处 理 发 表 评 论, 专 题 引 用 的 内 容 也 不 表 明 致 同 赞 同 或 不 赞 同 其 做 法 致 同 研 究 之 年 报 分 析 系 列 不 应 视 为 专 业 建 议 未 征 得 具 体 专 业 意 见 之 前, 不 应 依 据 本 系 列 专 题 所 述 内 容 采 取 或 不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www.grantthornton.cn 2016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致 同 是 指 致 同 成 员 所 在 提 供 审 计 税 务 和 咨 询 服 务 时 所 使 用 的 品 牌, 并 按 语 境 的 要 求 可 指 一 家 或 多 家 成 员 所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是 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 致 同 国 际 ) 的 成 员 所 致 同 国 际 与 各 成 员 所 并 非 全 球 合 伙 关 系 致 同 国 际 和 各 成 员 所 是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服 务 由 各 成 员 所 提 供 致 同 国 际 不 向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致 同 国 际 与 各 成 员 所 并 非 彼 此 的 代 理, 彼 此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义 务, 也 不 为 彼 此 的 行 为 或 疏 漏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