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會議紀錄_南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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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2 政策版 教育部為勗勉軍訓教官落實 育署及大專校院之各分區國防 軍訓工作抱持之高度熱忱 在 102學年度全國績優軍訓教官選拔獲獎名單 高中職組 學生服務及戮力於校園安全維 教育及資源中心完成初審後 校園安全 學生生活輔導及防 護之辛勞 特辦理 102學年 送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制學生藥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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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党风廉政信息(第二十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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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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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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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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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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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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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殇》

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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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了几类,之后发现社长所说的“大国脸谱,人民记忆”真是经典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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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禁 令 一 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5 中 央 六 项 禁 令 6 关 于 在 全 国 纪 检 监 察 系 统 开 展 会 员 卡 专 项 清 退 活 动 的 通 知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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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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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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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学 研 究 第 辑 革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深 入 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实 践 需 要 事 实 上 年 重 庆 市 成 为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时 国 务 院 通 过 了 重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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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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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学 校 例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修習止觀坐禪法要

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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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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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国传统节日与礼俗(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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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这 例 子, 可 以 理 解 处 方 用 药 的 大 法, 并 能 看 到 几 个 问 题 首 先 是 处 方 根 据 治 法, 有 一 定 的 方 向 和 范 围, 针 对 病 因 病 垃 和 症 状 三 方 面 用 药, 应 该 互 相 呼 应 如 前 胡 祛 风 寒, 又 能 降 气

蓮池大師戒殺放生文圖說-一口咬死

儿 时 期 是 语 言 迅 速 发 展 时 期 岁 的 儿 能 够 掌 握 全 部 基 本 语 音 随 着 知 识 经 验 的 丰 富 词 汇 日 益 增 多 词 汇 中 实 词 多 其 中 以 名 词 动 词 最 多 ) 虚 词 少 语 句 以 简 单 句 为 主 复 合 句 少 正 确 量 下

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史前陶器,海岱為魁

地产研究周刊 2014年 第二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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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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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征 过 程 中, 林 彪 一 直 是 先 锋, 两 万 五 千 里 都 是 他 开 路 过 湘 江, 我 们 的 伤 亡 很 大, 为 什 么? 周 恩 来 要 负 全 责, 大 搬 家, 坛 坛 罐 罐 都 搬, 部 队 行 动 非 常 困 难 林 彪 已 经 打 开 了 一 个 大 口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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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 奈 日 出 印 象 睡 莲 蒋 芷 若 画 家 简 介 克 劳 德 莫 奈, 法 国 画 家, 被 誉 为 印 象 派 之 父, 是 印 象 派 代 表 人 物 和 创 始 人 之 一 莫 奈 是 法 国 最 重 要 的 画 家 之 一, 印 象 派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大 部 分 都 有

本刊述评 在雷锋精神的激励下 做好奥运传承工作 以实际行动践行北京精神 运精神 提高奥运财富传承工作水平 努力成为践行北京精神的示范单位 市 委市政府领导对奥促会工作提出了具体 的指导意见 体现了对北京筹备 举办 奥运会的深厚感情 体现了对奥运财富 传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更指 明了奥促会今后



自 亦 缚 于 轮 回 故 世 间 天 力 能 救 谁 是 故 依 止 不 虚 者 皈 依 三 宝 佛 诸 极 难 忍 恶 趣 苦 能 仁 说 为 恶 业 果 是 故 虽 遇 生 命 难 终 不 造 罪 佛 三 有 乐 如 草 头 露 一 瞬 刹 那 毁 灭 法 恒 时 不 变 解 脱 果 希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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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考研必备资料: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三 年 半 的 時 間 完 成 了 父 神 委 託 他 的 三 大 使 命 : 成 全 律 法, 宣 揚 天 國 福 音 及 成 就 救 恩 圍 繞 著 這 三 大 使 命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做 了 很 多 的 工 作, 並 且 都 是 在 法 利 賽 人 的 監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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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不 如 丘 之 好 學 也 ( 公 冶 長 ) 葉 公 問 孔 子 於 子 路, 子 路 不 對 子 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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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招 聘 对 象 我 县 2007 年 以 来 通 过 全 省 统 筹 选 聘 任 满 2 个 聘 期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在 村 任 职 且 目 前 在 岗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聘 期 时 间 以 报 名 时 履 行 大 学 生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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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福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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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水 ( 即 堪 舆 术 ) 派 别 纷 繁 纵 观 之, 不 外 乎 峦 头 与 理 气 风 水 一 术, 由 来 已 久 峦 头 重 于 龙 穴 砂 水, 号 称 四 大 纲 目 ; 理 气 重 于 九 宫 八 卦 河 图 洛 书, 以 及 五 行 阴 阳 生 克 制 化 之 理 现 代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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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中国传统的学术思想是首重于研究整体性 三生万 物 5 老子 第4章 的 宇 宙 生 成 论 中 也 体 现 在 和自然性 研究协调与协和 现代新科学的发展 近 昔之得一者 天得一以清 地得一以宁 神得一以 年物理和数学的研究 如托姆的突变理论 重正 灵 谷得一以盈 万物得一以生 侯王得一以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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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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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會 議 名 稱 : 政 府 採 購 問 題 座 談 會 ( 南 區 ) 會 議 時 間 :97 年 10 月 8 日 下 午 14 時 至 17 時 會 議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新 興 高 級 中 學 5 樓 視 聽 教 室 主 持 人 : 本 會 鄧 副 主 任 委 員 民 治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楊 副 局 長 明 州 記 錄 : 李 蓉 峮 出 席 人 員 : 本 會 蘇 處 長 明 通 許 專 門 委 員 兼 執 行 秘 書 瑩 珍 李 科 長 文 各 機 關 報 名 參 加 人 員 ( 詳 簽 到 表 ) 發 言 摘 要 : 一 主 席 致 詞 :( 略 ) 二 討 論 過 程 : 各 機 關 意 見 ( 問 題 ) 表 達 及 本 會 答 覆 如 下 : 1 提 問 機 關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問 題 : 有 關 電 腦 設 備 及 影 印 機 耗 材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似 有 契 約 價 格 高 於 一 般 市 價 情 形 例 如 電 腦 設 備 於 年 初 時 決 標, 至 年 底 時 該 契 約 價 格 已 高 於 一 般 市 場 價 格, 本 校 洽 立 約 商 取 得 較 優 惠 之 價 格, 反 致 該 廠 商 遭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罰 款, 似 有 不 合 理 情 形 本 會 答 覆 : 有 關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所 辦 理 之 電 腦 設 備 及 影 印 機 耗 材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已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 立 約 商 於 本 契 約 之 有 效 期 內 對 一 般 大 眾 之 促 銷 或 減 讓 活 動, 其 價 格 或 條 件 優 於 本 契 約 時, 應 一 併 適 用 於 適 用 機 關 ( 由 廠 商 主 動 降 價 ) 或 立 約 商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內, 以 更 優 惠 之 價 格 或 條 件 供 應 各 項 電 腦 設 備 用 品 於 適 用 機 關 或 他 人 者,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得 與 立 約 商 協 議 變 更 本 契 約 針 對 契 約 價 格 高 於 市 場 價 格 乙 節,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前 有 說 明, 係 因 該 契 約 價 格 為 決 標 當 時 之 價 格, 廠 商 日 後 於 市 場 上 有 調 降 價 格 但 未 反 映 於 契 約, 致 契 約 價 格 有 高 於 市 價 情 形 惟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將 隨 時 注 意 市 場 價 格 之 變 動 ; 然 此 部 分 亦 有 賴 各 訂 購 機 關 隨 時 主 動 提 供 訊 息 ; 本 會 亦 會 將 所 反 映 問 題 轉 知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另 所 述 廠 商 降 價 遭 罰 款 乙 事, 如 係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要 求 追 回 該 廠 商 於 降 價 期 間 內 所 有 已 售 出 之 品 項 價 差, 尚 非 罰 款 2 提 問 機 關 : 嘉 義 市 東 區 區 公 所 問 題 : 本 所 辦 理 里 鄰 長 參 觀 國 家 建 設 活 動 ( 採 最 有 利 標 ) 可 否 指 定 住 圓 山 飯 店 或 同 等 級 飯 店 本 會 答 覆 : 所 詢 案 例, 如 係 將 住 宿 場 所 由 廠 商 自 由 提 報, 列 為 評 1

選 項 目 之 ㄧ, 尚 屬 可 行 如 由 機 關 逕 指 定 某 一 特 定 旅 館 住 宿, 與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6 條 規 定, 未 盡 相 符 3 提 問 機 關 : 金 門 縣 警 察 局 問 題 :1. 履 約 期 間 標 的 抽 樣 送 檢 檢 驗 手 續 等, 監 驗 單 位 ( 政 風 會 計 ) 是 否 應 派 員 到 場? 或 可 以 不 到 場? 2. 參 訪 旅 遊 採 購 案, 原 編 列 經 費 不 足 支 付 市 價, 但 已 取 得 參 訪 團 員 切 結 願 自 付 補 足 差 價, 需 求 單 位 可 否 將 該 差 價 列 入 採 購 金 額 內 招 標, 有 無 可 議? 本 會 答 覆 :1. 所 述 履 約 期 間 標 的 抽 樣 送 檢 檢 驗 手 續 等, 如 非 屬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3 條 所 訂 應 由 主 ( 會 )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者, 尚 無 需 由 前 開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倘 各 機 關 為 規 範 其 內 部 作 業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2. 有 關 團 員 自 付 價 差 之 部 分, 如 為 投 標 廠 商 所 應 履 約 標 的 之 一, 並 以 機 關 名 義 辦 理 招 標 並 作 為 簽 約 主 體, 其 採 購 金 額 應 包 含 團 員 自 付 部 分 併 請 查 閱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有 關 採 購 金 額 認 定 之 規 定 4 提 問 機 關 : 金 門 養 護 工 程 所 問 題 : 工 程 預 算 造 價 300 萬 元,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設 計 服 務 費 需 15 萬 元 以 上, 廠 商 願 意 在 10 萬 元 以 內 承 辦 規 劃 設 計, 是 否 可 行, 委 託 承 辦, 合 法 否? 請 釋 示 本 會 答 覆 : 所 述 案 例, 機 關 應 注 意 原 預 算 編 列 之 計 算 基 礎, 尚 不 得 依 廠 商 之 報 價 逕 行 認 定 購 案 之 採 購 金 額 級 距 ; 惟 機 關 如 擬 變 更 預 算, 應 經 內 部 簽 核 程 序, 且 應 注 意 後 續 辦 理 決 標 之 金 額 不 應 高 於 變 更 後 較 低 之 預 算 金 額, 亦 不 應 於 履 約 中 故 意 以 其 他 理 由 追 加 預 算, 以 達 到 未 變 更 前 原 較 高 之 預 算 金 額 5 提 問 機 關 :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問 題 :1. 於 履 約 完 成 驗 收 前, 發 現 廠 商 於 投 標 時 所 送 之 投 標 文 件, 有 一 機 具 行 照 有 效 期 期 限 係 偽 造, 經 政 風 單 位 移 送 高 雄 市 檢 察 署 偵 辦, 以 罪 證 不 足 不 起 訴 處 分 在 案, 本 處 得 否 依 檢 察 署 之 不 起 訴 處 分, 繼 續 完 成 本 案 之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2. 外 國 廠 商 依 本 國 公 司 法 及 商 業 登 記 法 在 本 國 登 記 分 公 司, 該 分 公 司 是 否 屬 外 國 公 司? 本 會 答 覆 :1. 所 述 檢 察 署 以 罪 證 不 足 不 起 訴 處 分, 尚 非 等 同 於 該 行 照 即 非 偽 造, 且 該 處 分 如 係 針 對 行 為 人, 不 代 表 2

投 標 廠 商 無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故 機 關 仍 應 視 採 購 案 件 實 際 情 形 認 定 如 經 機 關 認 定 該 行 照 確 屬 偽 造, 得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2 項 規 定, 撤 銷 決 標 終 止 契 約 或 解 除 契 約, 並 得 追 償 損 失 如 認 為 撤 銷 決 標 終 止 契 約 或 解 除 契 約 反 不 符 公 共 利 益, 並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2. 所 述 情 形 係 外 國 公 司 依 照 該 國 之 法 律 設 立 公 司 並 於 臺 灣 設 立 分 公 司 其 公 司 設 立 係 依 據 外 國 法 律, 其 分 公 司 雖 依 我 國 公 司 法 及 商 業 登 記 法 在 我 國 辦 理 登 記, 惟 該 分 公 司 仍 為 外 國 公 司 6 提 問 機 關 : 高 雄 縣 政 府 問 題 :1. 請 工 程 會 網 頁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或 其 他 文 字 資 料 不 要 用 圖 檔, 以 利 各 單 位 下 載 引 述 使 用 2. 高 高 屏 加 臺 南 縣 市 招 標 機 關 或 單 位 合 計 超 過 2,000 個, 本 次 會 議 只 限 100 人 參 加, 似 失 去 年 度 座 談 會 的 意 義 3. 政 府 採 購 法 107 條 將 採 購 文 件 依 檔 案 法 規 定 保 存, 因 數 量 龐 大 建 議 宜 及 早 通 知 各 單 位 妥 為 處 理, 或 訂 一 過 度 期 本 會 答 覆 :1. 為 方 便 使 用 者 讀 取 本 會 置 於 對 外 網 站 之 檔 案, 故 以 能 保 留 文 件 原 有 格 式 避 免 出 現 亂 碼 之 PDF 檔 案 為 主 ; 若 以 其 他 檔 案 格 式 ( 例 如 word), 則 多 有 因 版 本 新 舊 問 題, 致 檔 案 無 法 開 啟 或 出 現 亂 碼 等 情 形, 造 成 無 法 正 常 讀 取 之 狀 況 本 建 議 將 轉 知 本 會 相 關 同 仁 妥 處, 期 能 滿 足 大 部 分 使 用 者 需 求 為 目 標 2. 未 來 如 舉 辦 類 似 座 談 會, 將 考 量 場 地 座 位 容 量 增 加 名 額 3. 有 關 原 擬 修 訂 之 採 購 文 件 保 存 規 定, 因 遭 檔 案 法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反 對, 故 未 納 入 本 次 修 訂 範 圍 7 提 問 機 關 : 內 政 部 臺 南 教 養 院 問 題 : 本 院 某 一 財 物 採 購 案, 開 標 審 標 結 果 有 5 家 為 合 格 標, 其 中 2 家 報 價 相 同 且 均 低 於 底 價 8 成, 因 本 院 於 招 標 須 知 規 定, 未 出 席 廠 商 視 同 放 棄 議 價 權 利, 因 該 2 家 均 未 出 席 開 標, 請 問 本 院 究 應 再 連 絡 該 2 家 到 院 比 減 價 以 決 定 最 低 標 或 逕 行 抽 籤 決 定 最 低 標, 俟 最 低 標 廠 商 決 定 後 再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8 條 程 序 處 理 本 會 答 覆 : 本 案 如 係 採 最 低 標 決 標, 且 招 標 文 件 已 規 定 未 出 席 廠 3

商 視 同 放 棄 減 價 權 利, 建 議 另 訂 期 邀 請 廠 商 到 場 抽 籤, 以 示 公 正 8 提 問 機 關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問 題 :1. 勞 務 標 得 標 廠 商 A, 因 部 分 違 約 遭 部 分 解 約, 被 解 約 之 部 分 重 行 招 標 時,A 廠 商 又 投 標 且 低 於 底 價 8 折,A 廠 商 提 出 說 明, 也 願 繳 差 額 保 證 金, 但 其 提 出 之 說 明, 機 關 認 為 勞 務 工 資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17,280 元 ), 顯 不 合 理, 請 問 (1) 遭 部 分 解 約 的 廠 商 於 相 同 標 案, 可 否 仍 投 標?(2) 解 釋 不 合 理, 可 否 因 願 繳 差 額 保 證 金, 機 關 就 決 標 予 該 廠 商, 可 否 決 標 予 次 低 標? 2. 排 水 溝 疏 濬 工 程, 發 包 後 施 工 時 發 現 本 體 工 程 以 外 之 水 溝 塌 陷 多 處, 導 致 本 體 工 程 即 使 完 工 亦 無 法 發 揮 疏 竣 功 能, 請 問 (1) 不 管 倒 塌 的 排 水 溝 部 分, 仍 舊 施 作 本 體 工 程, 待 下 年 度 再 行 編 列 預 算 接 續 之? (2) 可 否 追 加 該 工 程 契 約 以 外 的 工 程 ( 即 變 更 設 計 ) 例 如 原 施 工 排 水 溝 為 90M 增 加 30M 至 120M? 本 會 答 覆 :1. 疑 問 1 之 (1), 遭 部 分 解 約 的 廠 商 於 相 同 標 案, 可 否 仍 投 標 乙 節, 請 查 閱 本 會 96 年 1 月 22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600028830 號 函 釋 例 2. 疑 問 1 之 (2), 依 本 會 97 年 1 月 2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700038350 號 令 頒 之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8 條 處 理 總 標 價 低 於 底 價 百 分 之 八 十 案 件 之 執 行 程 序, 項 次 4 機 關 執 行 程 序 2, 應 於 最 低 標 繳 妥 差 額 保 證 金 後 決 標 予 該 最 低 標 惟 所 舉 案 例, 因 涉 及 勞 基 法 基 本 工 資 之 規 定, 有 違 反 法 令 之 虞, 請 查 閱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類 似 本 案 例 情 形, 建 議 招 標 機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載 明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為 不 合 格 廠 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9 年 11 月 15 日 台 89 勞 資 二 字 第 0049828 號 函 釋 例 併 請 查 閱 3. 至 是 否 要 繼 續 施 作 完 工 後 亦 無 法 發 揮 功 能 之 工 程, 屬 機 關 需 檢 討 事 項 至 於 增 加 30M 工 程, 如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3 條 所 定 辦 法 已 有 規 定 9 提 問 機 關 : 高 雄 市 政 府 問 題 : 有 關 工 程 會 所 編 列 之 物 調 補 貼 款, 依 該 支 用 要 點 所 列, 需 由 機 關 出 具 編 列 預 算 之 證 明, 惟 目 前 尋 求 市 議 會 編 列 預 算 已 緩 不 濟 急, 是 否 有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另 申 請 補 4

貼 款, 應 採 分 批 彙 整 送 件 或 逐 案 分 別 送 件? 本 會 答 覆 :1. 本 會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特 別 預 算 地 方 工 程 物 價 調 整 款 支 用 要 點 第 5 點 第 3 款 已 有 說 明, 預 算 證 明 或 民 意 機 關 墊 付 款 同 意 書 均 得 為 撥 款 憑 證 2. 有 關 廠 商 申 請 物 調 款 部 分, 如 單 一 個 案 申 請 文 件 已 備 齊, 建 議 即 向 本 會 工 程 管 理 處 遞 送, 勿 將 案 件 彙 整 後 再 送, 以 加 速 處 理 程 序 另 本 補 貼 原 則 係 依 機 關 之 申 請 順 序 核 撥, 機 關 宜 及 早 申 請, 以 避 免 補 貼 款 用 罄 10 提 問 機 關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問 題 :1. 請 於 高 雄 ( 或 南 區 ) 開 設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進 階 班, 以 提 升 採 購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 本 人 於 95 年 10 月 通 過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及 格, 惟 迄 今 南 區 均 未 開 設 進 階 班 ) 2. 關 於 逾 期 履 約 問 題,, 雖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1 條 已 有 規 定 但 工 程 會 96 年 4 月 1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600151280 號 函 示 ( 略 以 ): 機 關 得 於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其 情 形, 不 以 履 約 落 後 20% 以 上, 且 日 數 達 10 日 以 上 為 限 尚 須 有 重 大 違 約 之 情 形 且 考 量 比 例 原 則 惟 執 行 問 題 : 基 層 採 購 人 員, 如 何 界 定 重 大 違 約 之 情 形 及 比 例 原 則? 3. 倘 申 請 單 位 執 意 其 申 請 之 物 品 為 不 同 標 的 而 要 求 分 案 辦 理 ( 分 批 ), 但 採 購 人 員 認 為 屬 同 標 的 而 併 案 辦 理, 如 何 界 定 同 標 的 或 不 同 標 的, 例 如 : 都 是 鋼 琴, 但 有 不 同 規 格, 係 屬 同 標 的 或 不 同 標 的? 本 會 答 覆 :1. 所 反 映 南 區 未 開 設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進 階 班 乙 節, 因 事 涉 各 地 區 之 參 訓 需 求 人 數 及 各 代 訓 機 構 之 成 本 考 量, 本 會 將 洽 各 代 訓 機 構 瞭 解 惟 依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第 4 點 第 1 款, 貴 校 亦 得 洽 所 屬 上 級 機 關 反 映 需 求 並 申 請 開 班 2. 招 標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規 定 通 知 廠 商 將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以 及 於 處 理 廠 商 之 異 議 時, 應 斟 酌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及 目 的, 藉 以 對 事 實 與 法 規 二 者 間 是 否 具 有 該 當 性 為 客 觀 判 斷 至 於 延 誤 履 約 期 限 情 節 重 大 之 情 形,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5

細 則 第 111 條 已 有 規 定 3. 以 所 舉 採 購 鋼 琴 為 例, 建 議 可 採 合 併 招 標, 並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明 訂 採 分 項 投 標 分 項 決 標 分 項 訂 底 價 之 方 式 辦 理 11 提 問 機 關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問 題 :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勞 務 採 購, 為 能 落 實 政 府 扶 助 弱 勢 族 群 之 政 策, 建 議 修 訂 政 府 採 購 法 增 列 原 住 民 地 區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勞 務 採 購, 應 優 先 決 標 予 原 住 民 團 體 或 個 人,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第 11 條 亦 配 合 修 訂 本 會 答 覆 :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之 保 障, 就 行 政 目 的 及 法 律 保 障 觀 點, 咸 認 宜 透 過 修 訂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以 提 供 是 類 弱 勢 族 群 於 長 期 且 穩 定 之 工 作 權 保 障, 政 府 採 購 法 尚 非 解 決 此 問 題 根 本 之 道 12 提 問 機 關 : 嘉 義 市 立 民 生 國 中 問 題 : 為 響 應 節 能 及 選 購 環 保 產 品, 是 否 能 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產 品 項 目 標 示 具 節 能 標 章 或 環 保 標 章, 以 方 便 選 擇 該 商 品, 倘 若 大 部 分 產 品 都 不 具 環 保 或 節 能 標 章, 而 要 求 每 年 綠 色 採 購 之 執 行 率 ( 達 到 85% 90% 95% 不 等 之 規 定 ), 是 否 有 圖 利 特 定 廠 商 ( 少 數 環 保 ) 之 嫌? 本 會 答 覆 : 本 會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電 子 採 購 系 統, 已 針 對 各 契 約 品 項 有 符 合 環 保 標 章 節 能 標 章 或 省 水 標 章 者, 以 特 定 圖 示 標 明, 方 便 機 關 選 購 所 述 執 行 率 之 百 分 比, 屬 環 保 署 所 主 管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法 第 22 條 之 規 定, 尚 非 本 會 所 訂 至 是 否 有 圖 利 特 定 廠 商 疑 慮 乙 節, 因 所 述 執 行 率 係 依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者, 本 會 尚 難 置 喙 如 係 因 部 分 品 項 僅 有 一 家 廠 牌 符 合 環 保 或 節 能 標 章, 且 因 受 限 於 前 開 法 規 針 對 該 品 項 所 訂 之 執 行 率, 致 機 關 必 須 洽 特 定 廠 商 採 購 者, 建 議 可 向 環 保 署 反 映 13 提 問 機 關 : 高 雄 市 立 後 勁 國 民 中 學 問 題 : 採 購 招 標 過 程 中 常 遇 到 各 式 各 樣 的 問 題, 無 法 預 估, 且 問 題 可 能 擴 及 稅 或 其 他 專 業 法 規, 承 辦 人 除 會 問 其 他 單 位 承 辦 人 或 市 府, 但 仍 無 法 有 答 案 時, 須 打 電 話 至 工 程 會 時, 貴 會 法 律 諮 詢 電 話 幾 乎 打 不 通, 即 使 打 通 了 得 到 的 回 答 卻 很 制 式 化 ( 依 法 條 唸 ) 很 冷 漠 建 議 :1. 解 決 電 話 打 不 進 去,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2. 回 答 人 員 應 有 服 務 熱 心, 應 有 很 好 的 政 府 採 6

購 法 相 關 素 養, 應 有 能 協 助 全 國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的 能 力 本 會 答 覆 : 本 會 每 日 均 開 放 2 專 線 提 供 政 府 採 購 法 諮 詢 服 務, 然 該 專 線 之 服 務 對 象 尚 非 僅 限 機 關, 亦 包 括 廠 商 及 一 般 民 眾, 有 打 不 通 之 情 形 實 屬 難 免 建 議 機 關 得 改 採 傳 真 或 公 文 洽 詢, 即 可 解 決 電 話 撥 不 通 或 人 手 不 足 問 題 至 於 回 答 人 員 之 政 府 採 購 法 素 養 或 是 否 具 協 助 全 國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之 能 力, 與 來 電 者 所 述 內 容 及 疑 問 有 關, 所 述 意 見 將 轉 知 本 會 服 務 同 仁 14 提 問 機 關 : 高 雄 市 議 會 問 題 :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評 選 出 最 優 勝 廠 商, 且 經 過 半 數 評 選 委 員 通 過 ( 同 意 ), 可 否 當 場 宣 布 決 標? 最 近 工 程 會 來 文 : 尚 須 簽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可, 始 得 宣 布 決 標, 如 此 : 1. 須 以 何 種 形 式 宣 布? 2. 廠 商 是 否 須 到 場? 3. 如 果 廠 商 未 到 場, 可 否 宣 布? 4. 如 果 評 選 委 員 會 評 定 之 最 優 勝 廠 商 未 獲 機 關 首 長 核 可, 該 如 何 後 續? 本 會 答 覆 :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係 針 對 參 與 投 標 之 廠 商 進 行 評 選, 其 評 選 結 果 尚 非 等 同 於 決 標, 故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可 當 場 宣 布 評 選 結 果, 並 得 附 帶 說 明 該 評 選 結 果 仍 需 經 機 關 內 部 簽 核 程 序 後 確 定 本 會 97 年 9 月 1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700385670 號 函 釋 例 併 請 查 閱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2 條 第 3 項 規 定, 決 標 時 得 不 通 知 投 標 廠 商 到 場 準 此, 無 論 廠 商 是 否 到 場, 機 關 均 得 宣 布 至 所 詢 宣 布 之 形 式, 得 由 主 持 人 向 在 場 人 員 宣 布 另 有 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之 評 選 結 果 如 未 獲 機 關 首 長 核 可, 其 後 續 之 處 理, 應 視 未 獲 機 關 首 長 核 可 之 理 由, 依 個 案 實 際 情 形 處 理 併 請 查 閱 本 會 95 年 8 月 23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500321480 號 函 釋 例 15 提 問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問 題 : 有 關 與 廠 商 產 生 履 約 爭 議 送 交 工 程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作 履 約 調 解,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雙 方 各 退 一 步 接 受 申 訴 會 調 解 方 案, 未 來 面 對 檢 調 單 位 調 查, 是 否 仍 有 圖 利 之 疑 慮? 本 會 答 覆 : 調 解 如 成 立, 與 民 事 訴 訟 之 和 解 有 同 一 效 力, 亦 即 與 7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機 關 接 受 本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做 出 之 調 解 建 議 或 方 案, 尚 與 圖 利 無 涉 另 依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及 刑 法 規 定 : 公 務 員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令,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者 準 此, 是 否 構 成 圖 利 罪 應 檢 視 是 否 符 合 前 開 條 文 所 列 要 件 16 提 問 機 關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問 題 :1.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中 有 規 定, 變 更 設 計 或 標 單 數 量 不 足 相 關 問 題, 訂 有 廠 商 應 提 出 或 辦 理 期 限, 但 民 法 對 於 廠 商 之 求 償 期 限 為 2 年, 有 縮 短 廠 商 求 償 期 限 之 虞, 似 與 法 律 規 定 相 衝 突, 該 條 文 適 法 性 如 何? 若 產 生 爭 議 訴 訟, 實 務 如 何? 建 議 如 何 辦 理? 是 否 應 修 法 解 決 紛 爭? 2. 工 程 採 購 已 辦 理 結 案,( 竣 工 計 價 單 結 算 表 均 有 廠 商 確 認 核 章 ), 廠 商 事 後 再 以 其 他 理 由 進 行 求 償, 實 務 上 應 如 何 處 理? 本 會 答 覆 : 採 購 契 約 得 依 採 購 案 件 特 性 規 定 提 出 請 求 期 限 ( 例 如 事 件 發 生 後 7 天 或 1 個 月 不 等 之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 與 民 法 所 訂 2 年 之 報 酬 請 求 期 限 是 否 有 衝 突, 部 分 法 界 人 士 認 為, 請 求 變 更 設 計 屬 意 思 表 示 之 給 付 請 求, 與 民 法 短 期 時 效 之 報 酬 請 求 權 有 別, 然 亦 有 部 分 人 士 主 張 衝 突 意 見 ; 因 本 會 刻 正 針 對 採 購 契 約 文 件 內 容 徵 詢 各 界 意 見 中, 此 部 分 將 納 入 探 討 17 提 問 機 關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問 題 : 貴 會 日 前 對 於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修 正 增 加 各 招 標 機 關 須 對 得 標 廠 商 所 屬 派 遣 人 力 遵 守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請 問 機 關 辦 理 人 力 勞 務 外 包 採 購, 即 對 人 力 有 所 需 求, 如 這 些 外 包 人 力 依 勞 基 法 請 婚 喪 生 育 假 等, 機 關 可 否 扣 廠 商 契 約 價 款, 又 者, 機 關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如 何 敘 明, 才 能 避 免 圖 利 廠 商 疑 慮? 本 會 答 覆 : 勞 動 基 準 法 係 規 範 雇 主 與 勞 工 間 之 勞 動 條 件, 與 招 標 機 關 與 得 標 廠 商 間 之 契 約 關 係 有 別 所 詢 疑 問, 屬 履 約 條 件 規 範, 應 由 招 標 機 關 依 採 購 案 件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求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載 明 所 述 依 法 請 婚 喪 生 育 假 乙 節, 可 規 定 由 得 標 廠 商 利 用 代 班 之 人 力 調 度 方 式, 以 補 充 因 請 假 休 假 所 產 生 之 人 力 缺 口, 滿 足 機 關 採 購 需 求 18 提 問 機 關 : 國 立 臺 灣 歷 史 博 物 館 8

問 題 :1. 某 工 程 追 加 預 算, 該 工 程 原 設 計 監 造 勞 務 案 之 招 標 文 件 未 訂 有 後 續 擴 充, 工 程 追 加 預 算 所 衍 生 增 加 之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可 否 採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相 容 或 互 通 之 需 要, 委 由 原 廠 商 辦 理 2.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8 條 規 定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或 協 助 投 標 廠 商, 請 問 採 購 人 員 如 何 於 開 標 當 時 得 知 廠 商 有 前 述 不 得 參 與 投 標 之 情 形? 本 會 答 覆 :1. 所 述 疑 問,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及 採 購 案 件 實 際 情 形, 依 個 案 分 別 認 定 是 否 符 合 該 款 規 定 並 請 注 意 是 否 為 原 有 廠 商 之 專 業 2. 所 詢 如 何 得 知 投 標 廠 商 是 否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8 條 第 1 項 所 規 定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或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之 廠 商 乙 節, 本 會 訂 頒 之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已 規 定 為 廠 商 應 聲 明 事 項 之 一 ; 另 就 實 務 面, 前 條 規 定 所 列 情 形 屬 招 標 機 關 最 為 清 楚, 機 關 應 善 盡 查 察 之 責 惟 機 關 如 將 規 劃 設 計 等 前 階 段 之 成 果 公 開, 參 與 前 階 段 作 業 之 廠 商 並 無 競 爭 優 勢, 符 合 前 條 第 2 項 所 列 無 利 益 衝 突 或 無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虞, 其 經 機 關 同 意 者, 得 參 與 後 階 段 之 作 業 本 會 96 年 4 月 13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600124770 號 併 請 查 閱 19 提 問 機 關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問 題 : 學 校 教 師 研 習 活 動 膳 宿 供 應, 因 不 同 科 別 教 師 不 同 場 地 而 分 項 辦 理 開 標 決 標 議 價, 可 否 合 併 辦 理? 本 會 答 覆 : 所 詢 案 例 建 議 可 採 合 併 招 標, 分 項 訂 底 價 分 項 報 價 分 項 決 標 之 複 數 決 標 方 式 辦 理 20 提 問 機 關 :( 未 具 名 ) 問 題 :1. 教 授 於 國 外 發 表 論 文 或 刊 物 或 書 籍 發 表 費 用 是 否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適 用? 2. 餐 廳 委 外 經 營, 係 由 學 校 收 取 權 利 金 ( 未 支 付 費 用 予 廠 商 ) 其 採 購 金 額 如 何 認 定? 3. 勞 務 採 購 是 否 可 訂 物 調 條 款? 4.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公 務 機 關 間 勞 務 財 物 取 得 是 否 須 辦 理 議 價 程 序? 本 會 答 覆 :1. 所 詢 如 係 機 關 需 支 付 發 表 或 刊 登 費 用 者,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用 2. 所 述 疑 問,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第 10 款 已 9

有 規 定 以 本 案 為 例, 機 關 得 以 該 餐 廳 之 使 用 價 值 認 定 例 如 : 餐 廳 場 地 之 使 用 相 關 設 備 設 施 以 及 餐 具 等 使 用 費 用 3. 有 關 勞 務 採 購 訂 定 物 調 條 款 乙 節, 勞 務 採 購 屬 人 的 服 務 者, 所 稱 物 調 條 款 應 為 人 力 薪 資 之 調 整 條 款 ; 至 可 否 訂 定, 因 屬 履 約 管 理 事 項, 應 由 機 關 視 採 購 案 件 特 性 及 實 際 需 求 自 行 斟 酌 有 關 訂 定 之 標 準, 機 關 可 參 酌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所 公 布 之 薪 資 指 數 4.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須 辦 理 議 價 及 決 標 程 序, 並 應 依 同 法 第 12 條 及 第 13 條 規 定 辦 理 監 辦 程 序 本 會 88 年 8 月 31 日 (88) 工 程 企 字 第 8810521 號 函 釋 例 併 請 查 閱 21 提 問 機 關 :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南 區 廠 問 題 :1. 本 廠 回 饋 中 心 游 泳 池 勞 務 採 購 案, 如 每 年 預 算 為 1,000 萬 元 整, 是 否 可 在 98 年 度 採 購 案, 於 後 續 擴 充 條 款 部 分 填 列 : 乙 方 以 原 條 件 接 受, 期 限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金 額 上 限 為 總 預 算 3,000 萬 為 限 簽 訂 一 年 契 約, 甲 乙 雙 方 合 意 則 後 續 擴 充 履 約 期 限 3 年, 如 此 有 否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試 問 後 續 擴 充 與 變 更 契 約 之 不 同? 2. 公 開 取 得 廠 商 企 劃 書, 採 固 定 金 額 給 付, 但 仍 不 得 免 除 議 價 程 序, 此 處 議 價 指 議 定 內 容, 請 問 " 議 定 內 容 " 應 議 定 哪 些 內 容? 以 本 廠 員 工 營 養 品 為 例, 廠 商 所 提 送 企 劃 書 之 鮮 奶 規 格 ( 例 :1500CC) 皆 為 制 式 生 產, 內 容 與 規 格 亦 為 制 式 產 品, 此 時 採 固 定 金 額 時, 議 價 程 序 不 知 如 何 執 行? 本 會 答 覆 :1. 機 關 如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辦 理 後 續 擴 充, 應 以 原 招 標 公 告 及 招 標 文 件 敘 明 者 為 範 圍 所 詢 案 例, 後 續 擴 充 期 限 為 2 年, 後 續 擴 充 金 額 上 限 為 2,000 萬 元, 建 議 機 關 於 招 標 文 件 預 先 載 明 : 需 視 廠 商 前 一 年 承 攬 情 形 作 為 續 約 之 條 件 另 所 詢 後 續 擴 充 與 變 更 契 約, 續 約 本 身 可 視 為 另 一 年 度 之 契 約 關 係, 係 延 續 第 一 次 招 標 所 訂 定 之 契 約 ; 然 亦 有 部 分 機 關 利 用 原 始 契 約 以 契 約 變 更 方 式 辦 理 2. 所 詢 疑 問 2, 機 關 如 對 於 價 格 及 非 價 格 之 事 項 均 無 減 價 或 議 定 之 需 要, 完 成 會 議 監 辦 程 序 即 可, 並 載 明 於 議 價 會 議 記 錄 10

22 提 問 機 關 :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問 題 :1. 採 購 金 額 100 萬 元 以 上, 決 標 後 已 過 履 約 期 限, 廠 商 遲 不 交 貨, 並 以 管 制 材 料 為 由 無 法 交 貨, 但 又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請 問 如 果 契 約 中 又 無 寫 明 減 價 收 受 或 處 罰 條 件, 可 以 減 價 或 處 罰 嗎? 2. 如 果 只 訂 遲 延 履 約 條 款 處 罰, 廠 商 表 示 只 願 到 達 履 約 保 證 金 額 為 限, 並 提 出 解 除 契 約, 請 問 廠 商 可 自 提 解 除 契 約 嗎? 本 會 答 覆 :1. 所 詢 疑 義, 屬 履 約 管 理 事 項,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所 述 情 形, 併 請 注 意 是 否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02 條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1 條 及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20 條 之 適 用 ; 招 標 機 關 亦 得 循 民 事 訴 訟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2. 廠 商 自 提 解 除 契 約 之 意 思 表 示, 尚 無 不 可 惟 機 關 應 注 意 前 述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之 規 定 三 散 會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