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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Transcription: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七 期,2010 No.1,81 95 81 * 於 每 一 個 國 家, 甚 至 是 地 區 的 一 連 串 商 業 貿 易 活 動 中, 政 府 採 購 已 成 為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經 濟 活 動 領 域 政 府 採 購 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國 中 約 佔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15% 於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成 員 國 中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就 更 高, 估 計 佔 其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20% 因 此, 透 過 實 施 政 府 採 購 政 策, 政 府 能 夠 左 右 市 場 結 構 及 於 長 時 間 內 刺 激 企 業 劇 烈 地 競 爭 從 而, 此 有 效 的 政 府 採 購 政 策 可 用 來 塑 造 產 業 部 門 和 服 務 行 業 長 期 公 平 競 爭 的 目 的 和 效 果 有 效 的 政 府 採 購 政 策 的 首 要 目 標 旨 在 推 動 政 府 運 用 公 帑 得 宜 和 達 到 公 共 行 政 的 效 益, 來 確 保 供 應 商 給 予 具 質 量 的 最 低 價 格 貨 物 或 服 務 ; 或 者 大 體 而 言, 政 府 係 以 最 物 有 所 值 的 原 則 來 作 出 判 給 有 效 的 政 府 採 購 係 能 夠 避 免 行 政 當 局 浪 費 公 帑 和 不 善 管 理 的 問 題, 從 而 達 到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於 採 購 過 程 中 不 會 受 到 某 些 不 當 行 為, 如 合 謀 圍 標 欺 騙 貪 污 行 賄 和 卡 特 爾 等 等 所 影 響 這 些 影 響 採 購 過 程 結 果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係 特 別 地 和 嚴 重 地 違 反 公 平 競 爭 法 的, 並 嚴 重 妨 礙 正 常 貿 易 和 區 內 和 國 際 商 貿 關 係, 甚 至 扭 曲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的 運 作 那 麼, 政 府 務 必 實 施 某 些 適 當 的 行 為 和 措 施 來 確 保 廉 潔 的 政 府 採 購 本 文 首 先 概 述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於 過 去 數 年 向 其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會 議 報 告 維 護 廉 潔 政 府 採 購 所 執 行 的 工 作, 尤 其 是 於 公 共 工 程 承 攬 制 度 方 面 作 出 的 改 善 建 議, 以 及 指 出 特 區 政 府 發 出 的 內 部 採 購 指 引 性 文 件 及 其 重 點 內 容 隨 後, 透 過 分 析 現 行 政 府 採 購 整 個 工 作 程 序 的 各 個 工 作 階 段, 闡 釋 其 中 潛 在 的 貪 污 和 賄 賂 的 危 機 ; 與 此 同 時, 指 出 一 些 相 應 能 確 保 廉 潔 的 措 施 和 做 法, 俾 使 能 適 用 於 日 常 政 府 採 購 工 作 最 後, 本 文 提 出 了 一 些 確 保 廉 潔 政 府 採 購 的 建 議, 給 予 公 共 部 門 作 參 考 之 用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民 商 經 濟 法 學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82 於 2006 年 5 月, 亞 洲 發 展 銀 行 和 經 濟 發 展 合 作 組 織 聯 合 舉 辦 亞 太 區 反 貪 污 行 動 的 第 八 屆 指 導 小 組 會 議 中, 採 納 了 亞 太 區 控 制 政 府 採 購 的 貪 污 首 次 專 題 複 審 的 最 後 報 告 當 時, 該 行 動 的 成 員 均 同 意 於 採 納 該 文 件 兩 年 後 報 告 其 進 一 步 加 強 採 購 框 架 的 進 展 和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雖 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是 該 行 動 的 成 員 地 區, 但 亦 參 加 了 該 行 動 廉 政 公 署 亦 於 2007 年 向 其 報 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採 購 體 系 的 狀 況 於 2008 年 5 月, 舉 行 了 第 11 屆 指 導 小 組 會 議 1, 並 總 結 了 該 行 動 21 個 成 員 國 和 地 區 及 3 個 非 成 員 國 和 地 區 跟 進 採 購 政 策 和 行 為 的 改 革 情 況 於 非 成 員 地 區 中, 包 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匯 報 與 政 府 採 購 有 關 的 發 展 情 況 該 小 組 會 議 的 報 告 指 出, 廉 政 公 署 於 2007 年 徹 底 地 完 成 了 公 共 工 程 承 攬 制 度 的 研 究, 並 提 出 了 改 善 相 關 法 律 制 度 和 減 少 可 能 存 在 的 漏 洞 和 不 足 的 建 議 有 關 建 議 涉 及 九 個 方 面 :( 一 ) 建 立 一 個 機 制, 該 機 制 要 求 對 豁 免 公 開 招 標 或 限 制 招 標 的 任 何 決 定 作 出 解 釋, 以 及 要 求 把 決 定 向 公 眾 披 露 ;( 二 ) 規 範 公 開 招 標 的 承 攬 工 程 各 部 分 的 購 買 程 序 ;( 三 ) 設 立 合 同 相 對 人 的 資 料 庫 ; 2 ( 四 ) 規 範 工 程 概 念 和 監 察 服 1. 亞 洲 發 展 銀 行 和 經 濟 發 展 合 作 組 織 聯 合 舉 辦 反 貪 污 行 動 於 2008 年 5 月 舉 辦 了 第 11 屆 指 導 小 組 會 議, 並 為 該 會 議 發 出 了 採 購 政 策 及 行 為 的 改 革 自 採 納 控 制 政 府 採 購 的 貪 污 專 題 複 審 (2006 年 5 月 ) 開 始 報 告 2. 於 2008 年 9 月 8 日, 澳 門 日 報 報 導 土 地 公 務 運 輸 局 向 工 程 業 界 展 開 諮 詢, 為 邀 請 標 ( 現 行 與 政 府 採 購 有 關 法 律 中 是 稱 為 限 制 招 標 和 直 接 磋 商 兩 類 ) 設 立 公 共 工 程 承 建 商 中 央 資 料 庫 該 資 料 庫 是 把 納 入 其 內 的 承 建 商 進 行 計 分 評 核 來 進 行 分 類, 期 望 能 建 立 一 個 達 到 更 公 平 公 正 和 公 開 的 競 爭 機 制 此 中 央 資 料 庫 不 單 是 土 地 公 務 運 輸 局 內 部 使 用, 還 有 其 他 公 共 部 門 開 展 與 工 程 有 關 的 任 何 工 作 亦 需 要 使 用 該 資 料 庫 任 何 申 請 納 入 該 資 料 庫 的 承 建 商 均 要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選 擇 擬 參 與 的 工 程 類 別 及 組 別 經 審 核 有 關 資 料 後, 有 關 申 請 的 承 建 商 會 按 其 申 請 要 求 分 別 納 入 相 關 的 項 目 名 單 中 而 成 為 合 資 格 承 建 商 按 規 定, 該 資 料 庫 所 載 合 資 格 承 建 商 的 分 類 及 組 別 列 出 如 下 : 註 表 一 : 合 資 格 承 建 商 施 行 工 程 的 分 類 類 別 工 程 類 工 程 項 目 第 一 類 建 築 物 包 括 土 建 建 築 裝 修 空 調 消 防 電 梯 強 電 及 弱 電 維 修 拆 樓 及 維 修 工 程 等 第 二 類 岩 土 和 海 事 水 力 工 程 包 括 碼 頭 海 事 工 程 隧 道 斜 坡 維 護 及 擋 土 牆 工 程 等 第 三 類 城 市 基 礎 建 設 工 程 包 括 道 路 及 渠 務 工 程 行 人 天 橋 及 行 人 隧 道 工 程 等

83 務 或 額 外 工 程 的 採 購 ;( 五 ) 按 照 合 同 人 的 表 現 及 能 力 來 釐 訂 接 納 分 類 和 除 名 的 機 制 ; 3 ( 六 ) 訂 定 一 般 性 的 甄 選 準 則 ;( 七 ) 制 訂 規 範 甄 選 委 員 會 的 操 作 指 南 ;( 八 ) 建 立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的 機 制 ;( 九 ) 制 訂 要 求 直 接 磋 商 的 內 容 和 門 檻 金 額 必 要 預 先 確 定 和 記 錄 的 操 作 指 南 至 於 取 得 財 貨 與 服 務 方 面, 該 報 告 亦 指 出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於 2008 年 首 季 公 佈 了 一 份 取 得 資 產 勞 務 及 工 程 開 支 指 引 由 該 司 長 監 督 的 所 有 公 共 部 門 均 要 遵 照 該 指 引, 旨 在 針 對 不 同 部 門 對 理 解 法 律 和 規 則 之 分 歧 給 予 下 列 課 題 清 晰 準 確 和 標 準 化 的 指 導 方 向 : 選 擇 採 購 項 目 的 方 法 設 立 開 標 委 員 會 和 設 立 評 審 委 員 會 甄 選 準 則 額 外 工 程 的 金 額 撤 換 制 度 以 及 執 行 工 程 的 監 督 機 制 等 實 務 上, 廉 政 公 署 早 於 2003 年 已 制 訂 推 動 政 府 採 購 廉 潔 的 工 作 該 年 12 月 首 次 出 版 公 務 採 購 程 序 指 引, 其 內 不 但 指 出 採 購 程 序 各 階 段 的 應 注 意 事 項, 還 簡 述 了 如 何 處 理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採 購 人 員 執 行 工 作 時 因 違 反 而 可 能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甚 至 述 出 舉 報 義 務 和 途 徑, 讓 採 購 人 員 能 正 確 地 了 解 政 府 採 購 及 相 關 工 作 須 強 調, 該 指 引 的 附 件 三 明 確 地 指 出 與 採 購 有 關 較 常 出 現 的 犯 罪 行 為, 主 要 係 貪 污 行 為, 包 括 受 賄 違 反 保 密 公 務 上 之 侵 佔 和 濫 用 職 權 雖 然 該 文 件 不 具 任 註 表 二 : 合 資 格 承 建 商 施 行 工 程 的 造 價 分 組 組 別 工 程 造 價 A 組 > MOP 2,500,000 B 組 MOP500,000 和 MOP2,500,000 C 組 < MOP500,000 對 於 承 建 商 申 請 的 組 別, 土 地 公 務 運 輸 局 可 按 其 表 現 升 組 或 降 組 其 表 現 係 按 照 其 施 工 的 評 核 結 果 而 定 承 建 商 在 公 共 工 程 的 施 工 期 竣 工 後 臨 時 接 收 及 保 固 期 等 均 接 受 工 程 監 督 實 體 的 工 程 資 質 評 核 評 核 標 準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施 工 計 劃 工 程 質 量 及 配 合 按 時 訂 購 已 核 准 的 材 料 和 設 備 所 有 涉 及 的 工 序 盡 量 於 澳 門 地 區 內 進 行 施 工 期 內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監 督 解 決 問 題 和 投 訴 的 成 效 工 地 的 工 傷 意 外 是 否 因 承 建 商 的 缺 失 所 導 致 是 否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於 工 地 工 作 保 固 期 的 評 核 以 及 因 外 判 工 程 引 導 的 問 題 等 等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會 於 每 年 年 終 按 照 承 建 商 實 施 公 共 工 程 資 格 評 核 所 得 的 最 終 評 分 決 定 其 升 組 或 降 組 於 特 別 情 況, 如 不 實 施 工, 其 資 格 會 被 中 止 兩 年, 同 時 會 被 降 至 C 組 ; 若 於 施 工 過 程 中 發 生 嚴 重 工 傷 意 外, 於 可 歸 責 承 建 商 者, 則 其 資 格 視 乎 意 外 的 嚴 重 性 而 被 中 止 一 至 兩 年 ; 若 於 施 工 過 程 中 被 發 現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者, 承 建 商 資 格 會 被 取 消 若 被 中 止 資 格 的 承 建 商 欲 恢 復 其 於 資 料 庫 內 的 資 格, 必 須 於 中 止 期 屆 滿 後 主 動 提 出 申 請 3. 見 上 註

84 何 法 律 約 束 力, 但 作 為 一 部 行 政 文 件 和 首 部 與 政 府 採 購 工 作 有 關 的 指 引 來 說, 它 給 予 各 公 共 部 門 採 購 人 員 極 大 參 考 價 值, 使 他 們 可 以 以 端 正 的 行 為 來 執 行 採 購 工 作 貪 污 本 身 的 意 思 係 行 為 人 之 間 的 秘 密 行 為 及 其 私 自 取 得 正 常 利 益 範 圍 以 外 的 不 法 利 益 而 侵 害 他 人 政 府 或 社 會 的 利 益 和 財 富 從 而, 由 貪 污 引 發 的 後 果 係 遠 超 於 有 關 行 為 人 作 出 的 特 定 不 當 行 為, 並 會 席 捲 整 個 社 會 的 經 濟 和 影 響 社 會 民 生 政 府 採 購 的 賄 賂 會 扭 曲 政 府 的 發 展 計 劃 和 導 致 作 出 不 必 的 不 適 合 的 不 經 濟 的 或 無 關 的 投 資 決 定, 以 及 有 時 甚 至 使 到 計 劃 本 身 的 某 些 安 排 危 及 公 眾 生 命 安 全 於 整 個 政 府 採 購 過 程 的 各 工 作 階 段 均 有 機 會 出 現 貪 污 和 賄 賂, 而 且 沒 有 既 定 的 方 式 能 夠 準 確 地 計 算 其 發 生 的 機 率 然 而, 有 很 多 有 力 的 理 由 確 定 某 些 貪 污 和 賄 賂 不 能 被 容 忍, 其 首 要 者 就 是 它 們 是 秘 密 進 行 而 不 能 被 當 局 察 覺 其 實, 於 實 務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所 知, 已 有 很 多 例 證 指 出 發 生 貪 污 和 賄 賂 是 有 跡 可 尋 的 行 政 和 司 法 當 局 是 可 於 某 些 線 索 中 略 知 一 二, 徹 查 是 否 有 違 規 貪 污 和 賄 賂 的 情 況, 若 被 證 實 者 便 可 提 出 起 訴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於 其 研 究 的 分 析 中 總 結 出 一 些 可 能 發 生 貪 污 和 賄 賂 的 徵 兆, 作 為 展 開 調 查 的 線 索 : ( 一 ) 不 能 解 釋 的 高 價 和 增 加 判 定 金 額 ; ( 二 ) 不 經 常 地 由 單 一 採 購 人 員 批 准 購 買 大 量 的 物 品 ; ( 三 ) 不 經 常 地 從 單 一 來 源 購 買 大 量 物 品 ; ( 四 ) 中 間 人 收 取 高 佣 金, 聲 稱 可 左 右 公 共 部 門 於 政 府 採 購 中 作 出 的 決 定 ; ( 五 ) 由 特 定 簽 署 合 同 的 公 共 實 體 人 員, 於 一 段 時 間 內 給 予 特 定 供 應 商 不 能 辦 證 和 不 能 解 釋 的 優 惠 待 遇, 包 括 與 同 一 供 應 商 簽 署 多 份 合 同 或 高 中 標 價 合 同 ;

85 ( 六 ) 合 同 或 採 購 中 涉 及 無 需 要 的 中 間 人 ; ( 七 ) 供 應 合 同 標 的 物 與 供 應 商 之 核 心 業 務 有 別 ; ( 八 ) 宣 佈 判 給 後, 直 到 簽 署 合 同 為 止 的 時 間 過 長 且 沒 有 合 理 解 釋, 此 可 能 意 味 着 賄 賂 正 於 商 討 中 ; ( 九 ) 採 購 人 員 不 能 解 釋 突 然 增 加 的 財 富 ; ( 十 ) 採 購 人 員 收 受 不 當 禮 物 或 娛 樂 ; ( 十 一 ) 採 購 人 員 沒 有 透 露 其 於 外 面 的 生 意 ; ( 十 二 ) 採 購 人 員 拒 絕 晉 升 到 一 個 非 採 購 的 職 位 ; ( 十 三 ) 採 購 人 員 於 判 給 或 管 理 合 同 中 執 行 的 工 作 超 越 或 低 於 其 正 常 範 圍 ; ( 十 四 ) 採 購 人 員 接 受 低 質 量 和 延 遲 交 送 物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 ( 十 五 ) 採 購 人 員 與 供 應 商 或 承 建 商 有 緊 密 關 係, 包 括 日 常 社 交 關 係 ; ( 十 六 ) 採 購 涉 及 高 危 行 業 或 國 家 ; ( 十 七 ) 眾 所 周 知 會 行 賄 的 供 應 商 ; ( 十 八 ) 經 常 有 公 開 或 限 制 招 標 的 要 求, 但 於 討 論 過 程 中 終 止 而 無 法 成 事 ; ( 十 九 ) 屢 次 和 有 系 統 地 被 拒 絕 的 公 司 最 終 成 為 了 分 包 合 同 人 ; ( 二 十 ) 購 買 不 必 或 不 適 當 的 物 品 4 當 行 政 當 局 或 司 法 當 局 懷 疑 於 採 購 活 動 中 出 現 以 上 某 些 貪 污 或 賄 賂 的 徵 兆 時, 若 能 配 合 一 個 完 備 的 舉 報 和 調 查 機 制, 給 予 參 加 政 府 採 購 的 任 何 人 士, 甚 至 與 政 府 採 購 有 間 接 關 係 的 人 士 提 供 資 訊 的 機 會 而 進 行 調 查, 就 能 夠 積 極 和 有 效 地 保 障 廉 潔 採 購 活 動 透 過 此 類 機 制, 有 關 的 行 政 當 局, 甚 至 是 司 法 當 局 就 能 有 效 地 介 入 相 關 事 件 中 4. 見 上 註

86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整 個 政 府 採 購 過 程 於 實 踐 中 分 為 六 個 工 作 階 段, 如 圖 1 所 示, 分 別 為 計 劃 的 需 求 計 劃 的 規 格 招 標 程 序 判 給 程 序 簽 訂 合 同 以 及 履 行 合 同 和 付 款 1 第 一 和 第 二 階 段 的 工 作 屬 籌 備 階 段 的 工 作, 處 於 招 標 前 期 間, 不 受 法 律 規 範, 屬 行 政 範 疇 的 工 作 第 三 和 第 四 階 段 是 開 展 招 標 工 作 的 階 段, 處 於 招 標 期 間, 其 主 要 工 作 為 法 定 的, 必 須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和 步 驟 來 實 行 第 五 和 第 六 階 段 為 招 標 後 的 工 作 階 段, 處 於 招 標 後 期 間 第 五 階 段 係 於 判 給 後 才 進 行, 是 行 政 當 局 與 意 屬 投 標 人 簽 署 合 同 的 階 段, 相 關 工 作 受 現 行 與 政 府 採 購 有 關 法 律 規 範 第 六 階 段 為 政 府 採 購 的 實 務 工 作, 行 政 當 局 於 此 階 段 的 採 購 行 為 基 本 上 已 不 受 與 政 府 採 購 有 關 法 律 規 管,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關 於 行 政 當 局 和 供 應 商 或 工 程 承 攬 人 之 間 的 締 約 關 係 但 後 兩 者 的 供 應 行 為 受 所 簽 署 合 同 的 規 定 所 約 束 行 政 當 局 要 履 行 支 付 供 應 商 或 工 程 承 攬 人 的 義 務 ; 而 供 應 商 有 責 任 向 行 政 當 局 供 應 合 同 規 定 質 量 的 產 品 或 工 程 承 攬 人 為 行 政 當 局 完 成 委 託 的 工 程 由 於 第 三 至 第 五 階 段 的 招 標 工 作 是 受 到 法 律 規 管, 明 顯 地 出 現 貪 污 和 賄 賂 的 機 會 較 低 ; 反 之, 第 一 第 二 和 第 六 階 段 的 工 作 僅 受 行 政

87 規 範, 而 且 各 公 共 行 政 部 門 的 內 部 行 政 運 作 不 一, 沒 有 統 一 性 規 定, 故 於 此 等 階 段 出 現 的 貪 污 和 賄 賂 的 機 會 就 相 對 較 高, 而 且 其 方 式 層 出 不 窮, 成 為 整 個 政 府 採 購 過 程 中 保 護 廉 潔 值 得 商 榷 的 灰 色 地 帶, 應 加 以 注 意 於 招 標 前 期 間, 是 決 定 開 展 政 府 採 購 行 為 的 關 鍵 時 間, 亦 是 於 其 中 的 工 作 階 段 釐 訂 招 標 計 劃 因 此, 有 效 的 行 政 當 局 年 度 性 採 購 計 劃 就 能 向 公 共 部 門 展 開 採 購 工 作 提 供 良 好 的 需 要 及 資 源 安 排 和 有 序 地 展 開 採 購 工 作 就 此, 可 設 立 政 府 採 購 諮 詢 機 制 讓 潛 在 投 標 人 及 其 他 相 關 方, 尤 其 是 招 標 物 品 或 服 務 的 最 終 用 戶 參 與 草 擬 採 購 計 劃 標 的 物 的 基 本 規 格, 如 採 購 物 品 和 服 務 或 展 開 公 共 工 程 的 基 本 要 求 技 術 和 標 準 等 等, 避 免 計 劃 擬 定 要 採 購 的 物 品 和 服 務 低 於 實 際 需 求 對 於 一 些 要 求 較 高 新 技 術 的 採 購 經 常 推 陳 出 新 的 產 品 價 格 經 常 變 動 和 較 難 評 估 價 格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或 較 複 雜 的 合 同 等 等, 於 採 購 實 體 發 出 招 標 公 告 前, 可 向 業 界 諮 詢 採 購 項 目 的 規 格 和 了 解 市 場 情 況, 務 求 促 進 政 府 與 私 人 範 疇 的 對 話 和 鼓 勵 技 術 創 新 有 關 做 法 可 以 採 用 邀 請 市 場 上 的 公 司 提 交 建 議 向 投 標 人 調 查 或 進 行 市 場 研 究 等 等 祇 要 能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制 訂 清 晰 和 準 確 的 標 的 物 要 求, 合 資 格 的 投 標 人 提 交 的 建 議 書 能 就 滿 足 招 標 實 體 的 需 求 而 作 出 判 給, 不 會 出 現 符 合 實 際 採 購 需 要 的 修 改, 尤 其 是 修 改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的 要 求 及 / 或 投 標 書 建 議 的 條 件 招 標 前 向 市 場 了 解 和 諮 詢 價 格 和 技 術 本 身 是 不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的, 但 有 一 點 要 注 意 的 就 是 綜 合 他 們 的 看 法 時 不 能 有 偏 見 和 私 心, 以 及 避 免 祇 採 行 某 一 間 公 司 回 覆 諮 詢 的 技 術 規 格 採 購 實 體 是 有 需 要 指 出 足 夠 數 量 的 被 諮 詢 參 加 者 來 表 達 相 關 行 業 的 看 法, 並 且 要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釐 訂 清 晰 和 公 平 的 準 則 來 甄 選 有 關 招 標 的 投 標 人, 以 免 準 則 偏 向 某 些 或 優 於 某 些 方 面 而 使 到 招 標 實 體 傾 向 與 其 屬 意 投 標 人 簽 署 合 同 而 發 生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才 能 達 到 公 平 競 爭 的 採 購 之 根 本 目 的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已 不 斷 地 意 識 到, 行 政 當 局 需 要 訂 出 較 有 系 統 和 策 略 性 的 方 法 來 管 理 主 要 的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和 向 業 界 提 供 行 政 當 局 需 求

88 的 清 楚 看 法, 力 求 改 善 業 界 的 良 性 競 爭 關 係 和 其 長 期 發 展 的 能 力 一 個 已 於 國 外 出 現 的 可 行 做 法 就 係 於 採 購 過 程 的 較 早 時 間, 即 招 標 前 期 間, 由 行 政 當 局 與 投 標 人 共 同 組 織 其 行 業 有 關 的 研 討 會 來 增 加 公 共 部 門 與 企 業 之 間 的 信 息 交 換, 以 及 為 業 界 提 供 機 會 來 討 論 行 政 當 局 所 需 的 解 決 方 案 5 若 於 此 招 標 期 間 訂 立 一 些 不 當 步 驟 是 會 利 於 貪 污 行 為 的 出 現, 故 此 依 法 制 訂 競 爭 性 的 採 購 程 序 對 廉 潔 採 購 係 能 達 到 一 定 的 保 障 ; 相 比 之 下, 非 競 爭 性 採 購 就 是 缺 乏 採 購 標 準 化 的 程 序 自 然 會 具 有 更 高 的 危 機 無 論 是 哪 類 採 購 程 序, 可 把 此 招 標 期 間 細 分 為 幾 個 工 作 階 段, 包 括 公 佈 招 標 機 會 時 到 截 止 遞 交 投 標 書 前 開 啟 投 標 書 選 定 最 適 當 的 投 標 書 以 及 作 出 招 標 的 判 給, 引 入 適 當 措 施 來 確 保 廉 潔 採 購 除 此 以 外, 基 於 行 政 當 局 正 不 斷 推 動 電 子 政 務 工 作, 除 傳 統 的 書 面 方 式 外, 各 公 共 部 門 亦 已 於 招 標 程 序 中 應 用 不 同 程 度 的 資 訊 科 技 及 開 始 推 行 電 子 採 購, 尤 其 是 公 開 和 限 制 招 標 的 工 作 於 發 放 採 購 機 會 信 息 方 面, 可 以 把 招 標 公 告 置 於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印 務 局 或 招 標 實 體 本 身 的 網 頁 等 ; 在 招 標 實 體 網 頁 提 供 招 標 文 件 電 子 本 讓 有 意 投 標 人 免 費 下 載 ; 以 電 郵 直 接 向 慣 常 供 應 商 及 / 或 尚 有 已 登 記 供 應 商 清 單 所 載 者 發 出 諮 詢 於 接 收 投 標 書 方 面, 可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專 門 的 電 子 渠 道 接 收 投 標 人 利 用 加 密 技 術 和 電 子 簽 署 的 投 標 書 等 等 此 方 法 可 確 保 於 開 標 前 沒 有 任 何 人 士 能 開 啟 投 標 書 和 窺 視 及 洩 露 其 內 的 決 定 性 內 容 而 危 及 公 平 競 爭 無 論 是 以 哪 一 招 標 方 式 來 展 開 招 標, 為 了 確 保 投 標 過 程 的 公 平 競 爭, 公 共 部 門 不 單 祇 肯 定 廣 發 招 標 公 告, 而 且 還 應 採 納 特 定 措 施 來 確 保 廉 潔 採 購 :1. 投 標 人 能 索 取 採 購 機 會 的 清 晰 文 件 招 標 公 告 招 標 方 案 承 投 規 則 或 承 攬 規 則 以 及 其 附 件 等 如 招 標 實 體 採 用 模 板 5. 參 考 Integrity in Public Procurement: Good Practice from A to Z.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2007 版, 第 34 頁

89 式 的 招 標 文 件, 有 利 保 證 投 標 人 準 確 理 解 招 標 內 容 ;2. 招 標 文 件 內 應 載 有 清 晰 的 評 估 準 則 及 其 相 關 比 重, 讓 投 標 人 了 解 程 序 中 怎 樣 評 估 投 標 書 如 適 當 者, 評 估 準 則 和 相 關 比 重 應 詳 細 列 明 和 公 佈, 令 投 標 人 於 籌 備 投 標 時 能 認 定 該 等 準 則 和 切 合 地 設 計 投 標 書 ;3. 當 招 標 實 體 發 出 招 標 文 件 後 要 對 該 文 件 的 內 容 進 行 變 更 時, 應 以 適 當 方 法 和 盡 可 能 通 知 所 有 已 取 得 招 標 文 件 的 投 標 人, 以 及 確 保 隨 後 索 取 招 標 文 件 的 投 標 人 得 到 更 新 版 本 ;4. 投 標 人 可 於 投 標 期 限 或 法 定 期 限 前 要 求 招 標 實 體 對 招 標 文 件 進 一 步 解 釋 或 取 得 更 多 的 相 關 資 訊, 如 以 書 面 方 式 作 出, 或 由 招 標 實 體 召 開 說 明 會 議 等 而 要 注 意, 有 關 存 疑 的 資 訊 和 回 覆 應 同 樣 地 向 所 有 投 標 人 發 放 ; 否 則 會 做 成 取 得 資 訊 和 回 覆 的 投 標 人 較 其 他 投 標 者 有 利 ;5. 向 投 標 人 給 予 足 夠 時 間 準 備 投 標 書, 即 發 出 招 標 公 告 到 截 止 遞 交 投 標 書 為 止 應 有 充 足 時 間 讓 投 標 人 來 準 備 其 投 標 書, 尤 其 是 要 求 高 新 技 術 和 較 複 雜 的 招 標 更 應 要 有 較 長 的 時 間 來 遞 交 相 關 的 投 標 書 於 組 成 開 標 委 員 會 和 甄 選 委 員 會 時, 招 標 實 體 並 未 知 悉 哪 些 有 意 者 會 投 標 於 招 標 會 議 展 開 和 確 定 合 資 格 投 標 人 後, 若 甄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與 任 何 投 標 人 有 某 程 度 的 親 屬 關 係, 應 要 迴 避 而 由 其 後 補 擔 任 甄 選 職 務 如 果 於 此 過 程 中 出 現 無 效 監 控, 就 會 時 常 地 因 濫 用 職 權 當 判 給 決 定 權 落 在 一 個 具 有 自 由 裁 量 權 的 官 員 手 上 等 情 況 下, 引 致 操 控 判 給 結 果 的 行 為 此 外, 對 於 判 給 信 息 亦 應 以 透 明 方 法 處 理, 應 把 判 給 的 決 定 同 時 通 知 意 屬 投 標 人 及 其 他 落 選 的 投 標 人 此 做 法 有 利 於 公 平 進 行 投 標 的 過 程 中 為 採 購 實 體 與 所 有 投 標 人 創 造 互 信 關 係, 以 及 給 他 們 提 供 迅 速 回 饋 意 見, 尤 其 是 給 予 落 選 投 標 人 對 判 給 決 定 提 供 異 議 的 機 會, 並 藉 此 期 望 投 標 人 向 招 標 實 體 提 供 怎 樣 可 以 改 善 招 標 的 意 見, 令 到 日 後 的 採 購 更 符 合 物 有 所 值 的 大 原 則 招 標 實 體 應 以 最 低 限 度 方 式 公 佈 中 標 人 的 名 稱 和 否 定 其 他 投 標 人 的 理 由 中 標 資 料 應 包 括 獲 判 給 人 名 稱 財 貨 與 勞 務 或 公 共 工 程 之 性 質 甄 選 或 判 給 準 則 判 給 的 基 本 理 據 中 標 價 以 及 落 選 投 標 人 的 識 別 名 單 等 注 意, 所 有 競 爭 者 的 投 標 書 資 料 均 不 應 被 披 露, 包 括 獲 判 給 人 的 投 標 書 在 內, 因 為 其 內 是 載 有 投 標 人 不 應 被 公 開 的 商 業 秘 密

90 和 其 投 標 使 用 的 方 法, 避 免 競 爭 對 手 了 解 其 投 標 方 式 而 引 致 日 後 不 當 競 爭 行 為 的 出 現 對 於 給 予 落 選 投 標 人 提 出 判 給 決 定 異 議 的 機 會, 招 標 實 體 是 要 提 供 充 裕 的 時 間, 並 應 於 採 購 實 體 和 意 屬 投 標 人 簽 署 供 應 合 同 前 作 出 決 定 和 回 覆 提 出 異 議 的 落 選 投 標 人, 此 期 間 稱 為 停 頓 期 於 一 些 西 方 國 家, 如 歐 盟 國 家 已 訂 出 通 知 投 標 人 判 給 決 定 和 簽 署 合 同 之 間 的 停 頓 期, 但 該 停 頓 期 的 長 短 乃 為 爭 議 課 題 無 論 如 何, 如 果 提 供 足 夠 長 的 時 間 讓 落 選 投 標 人 提 出 判 給 異 議 來 推 動 採 購 程 序 的 公 平 性, 那 就 對 決 策 者 系 統 地 使 用 具 競 爭 性 的 程 序 來 避 免 其 決 定 被 提 出 異 議 就 會 有 潛 在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6 此 表 明, 在 採 購 中 是 很 難 對 有 效 的 公 平 性 和 平 等 對 待 作 出 平 衡 的, 對 招 標 實 體 來 說 是 一 項 行 政 上 的 兩 難 挑 戰 招 標 後 時 期 是 關 係 到 招 標 實 體 中 標 人 和 用 戶 部 門, 即 行 政 當 局 和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內 部 管 理 程 序 此 期 間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相 對 招 標 期 間 來 說 是 較 低 的, 原 則 上 祇 受 行 政 規 則 規 範 於 法 律 上, 它 是 不 受 政 府 採 購 法 和 規 定 所 涵 蓋 的, 而 基 於 締 約 關 係 僅 受 合 同 法 所 制 約 事 實 上, 合 同 的 基 本 內 容 已 規 定 於 與 政 府 採 購 有 關 的 法 律 中, 尤 其 是 包 括 招 標 文 件 的 規 範 和 被 接 納 投 標 書 的 內 容, 亦 即 是 說, 合 同 內 容 於 判 定 作 出 後 已 經 確 定 可 是, 判 定 與 簽 署 合 同 之 間 的 時 間 越 長, 越 有 可 能 出 現 商 討 賄 賂 的 條 件, 又 或 採 購 人 員 和 意 屬 投 標 人 之 間 未 能 取 得 共 識, 包 括 合 同 內 容 蘊 含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利 益 等 一 般 情 況 下, 合 同 簽 署 和 合 同 管 理 祇 有 締 約 部 門 締 約 方 及 / 或 公 證 部 門 所 知 有 關 的 核 心 挑 戰 是 確 保 採 購 計 劃 的 施 行 是 否 按 照 招 標 前 所 釐 訂 之 規 格, 尤 其 是 使 用 供 應 物 品 的 質 和 量 是 否 適 時 提 供 所 有 合 同 標 的 物 ; 另 一 個 受 關 注 的 問 題 就 是 於 招 標 後 期 間 的 合 同 金 額, 無 論 是 一 次 過 支 付 或 分 期 支 付, 是 否 適 時 地 進 行 因 此, 首 要 任 務 就 是 要 6. 同 上, 第 35 至 36 頁

91 向 採 購 人 員 和 締 約 方 提 供 適 當 的 實 施 指 引 及 加 強 合 同 雙 方 的 問 責, 尤 其 是 加 入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對 合 同 條 款 變 更 的 限 制 和 管 制 準 確 和 適 時 監 察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況 監 測 合 同 的 支 付 進 度 引 入 合 同 執 行 的 公 共 監 督 等 等, 以 求 防 止 於 招 標 後 期 間 發 生 危 及 廉 潔 的 問 題 7 行 政 當 局 能 夠 直 接 對 採 購 人 員 和 投 標 人 的 貪 污 和 其 已 實 行 的 賄 賂 行 為 進 行 反 擊 的 能 力 實 在 有 限, 況 且 根 本 上 沒 有 足 夠 的 人 力 和 財 力 資 源 進 行 所 有 反 擊 工 作 ; 相 反, 行 政 當 局 可 作 出 積 極 和 進 取 行 為, 就 是 訂 立 一 些 針 對 性 的 機 制 和 預 防 性 措 施 使 行 為 人 難 於 貪 污 及 防 止 貪 污 情 況 惡 化 國 際 經 驗 指 出, 消 極 的 抗 擊 貪 污 措 施 一 般 上 是 不 及 積 極 的 防 預 措 施 有 效 和 更 低 的 行 政 成 本 事 實 上, 是 不 會 存 在 一 個 萬 能 的 單 一 方 法 來 減 低 貪 污 和 降 低 賄 賂 的 危 機 的 ; 而 是 應 該 因 應 不 同 類 別 的 危 機 採 取 對 應 的 措 施, 而 且 還 應 定 期 檢 討 措 施 的 成 效 和 進 行 適 時 及 適 切 的 調 整 整 體 而 言, 最 基 本 的 是 要 履 行 和 執 行 清 廉 的 採 購 和 反 貪 污 規 則 引 入 適 當 的 核 實 方 法 使 用 盡 可 能 公 開 和 透 明 的 採 購 程 序 以 及 防 止 採 購 人 員 濫 用 職 權 等 最 能 減 少 貪 污 行 為 所 帶 來 危 機 的 方 法 屬 於 積 極 性 和 具 威 攝 性 的 措 施, 即 是 增 加 採 購 人 員 和 供 應 商 進 行 不 誠 實 採 購 行 為 的 負 擔, 使 之 不 實 行 貪 污 和 賄 賂 行 為 此 措 施 就 是 懲 罰, 包 括 行 政 當 局 的 行 政 處 分 和 司 法 機 關 的 檢 舉 於 採 購 和 反 貪 污 法 規 和 規 則 釐 訂 清 晰 和 具 體 的 適 當 處 罰 條 款 能 有 效 限 制 發 生 違 反 的 機 會 若 立 法 機 構 和 行 政 當 局 能 制 訂 嚴 厲 的 處 罰 條 款, 行 政 當 局 和 司 法 機 關 就 能 適 用 和 實 施 該 等 條 款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現 行 的 政 府 採 購 法 的 最 近 一 次 修 訂 是 於 1999 年 頒 佈 的 公 共 工 程 承 攬 合 7. 同 上, 第 41 至 42 頁

92 同 法 律 制 度, 其 內 明 確 地 規 定 了 招 標 程 序 ; 至 於 政 府 購 買 財 貨 和 服 務 的 招 標 程 序 更 是 早 於 1985 年 被 制 定 出 來, 到 目 前 為 止 已 適 用 了 20 多 年, 其 規 定 仍 沒 有 任 何 修 訂 由 於 該 等 法 規 的 部 分 規 定 較 為 抽 象 和 頗 為 複 雜, 部 分 採 購 人 員 可 能 缺 乏 知 識 或 不 明 白 其 規 定 而 作 出 不 正 當 行 為, 又 或 有 意 地 作 出 對 其 有 利 的 決 定 此 外, 該 等 規 定 主 要 針 對 招 標 程 序 作 出 規 範, 沒 有 對 採 購 人 員 和 投 標 人 的 不 當 或 違 法 行 為 作 任 何 懲 罰 性 規 定, 起 不 到 警 惕 和 阻 嚇 作 用 無 論 現 行 與 政 府 採 購 有 關 的 法 規 是 何 時 頒 佈, 為 了 符 合 現 代 採 購 市 場 的 目 標, 是 要 做 到 增 加 競 爭 取 得 最 物 有 所 值 的 標 的 物 以 及 確 保 質 量 和 按 指 定 日 期 和 時 間 把 產 品 和 服 務 準 時 送 達 公 共 部 門 等 效 果 如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指 出,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制 訂 預 防 偵 查 和 處 罰 貪 污 現 象 為 首 要 標 的 是 會 為 國 內 和 跨 國 貿 易 帶 來 極 大 的 裨 益 須 強 調, 當 對 政 府 採 購 反 貪 立 法 時 是 需 要 考 慮 國 際 合 作 此 時, 國 際 反 賄 賂 和 採 購 基 準 必 須 作 進 一 步 協 調 共 同 的 反 賄 賂 標 準 和 於 國 際 間 合 作 的 跨 領 域 網 絡 會 明 顯 地 加 強 整 個 政 府 的 能 力 來 避 免 政 府 採 購 的 賄 賂 和 貪 污 為 此,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正 推 動 其 成 員 國 和 自 願 參 與 的 國 家 及 地 區 之 間 展 開 相 關 行 動 8 實 務 上, 是 可 以 建 立 不 同 類 型 的 監 控 措 施 來 預 防 和 偵 測 政 府 採 購 中 的 貪 污 和 賄 賂 行 為 的 除 進 行 監 督 外, 還 應 評 估 為 展 開 政 府 採 購 所 選 用 的 招 標 程 序 和 建 立 報 告 制 度 1. 首 先, 採 購 當 局 和 合 同 當 局 要 實 行 內 部 監 控 來 確 保 整 個 採 購 過 程 行 政 表 現 的 合 法 性, 而 且 公 共 行 政 部 門 的 人 員 應 肩 負 起 監 控 工 作 和 有 8. 同 註 1, 第 51 至 52 頁

93 效 利 用 監 控 功 能 該 內 部 監 控 應 聯 繫 到 決 策 過 程 和 結 構, 甚 至 到 整 個 採 購 過 程 內 的 各 階 段 和 工 作, 旨 在 能 夠 準 確 偵 測 可 能 操 控 的 情 況 行 政 機 關 的 監 控 涉 及 由 領 導 層 到 轄 下 的 採 購 行 政 部 門, 以 及 作 出 危 機 分 析 加 強 監 控 的 一 個 方 法 是 使 用 能 夠 追 蹤 各 採 購 合 同 變 更 的 模 板 記 錄 模 板 中 應 該 記 錄 的 內 容 包 括 供 應 商 的 名 稱 貨 物 或 服 務 類 別 價 格 供 應 期 以 及 合 同 內 容 任 何 大 小 的 變 更 等 等 因 為 合 同 內 容 多 翻 輕 微 的 改 變 和 修 改 係 會 累 積 到 很 高 的 額 外 成 本, 當 中 有 時 會 隱 藏 一 些 貪 污 行 為 考 慮 到 須 監 控 的 採 購 合 同 數 量 多, 宜 適 用 電 子 化 的 模 板 記 錄 系 統 其 次, 行 政 當 局 可 以 聘 用 私 營 公 司 來 實 行 外 部 監 控 和 審 計 它 們 能 夠 於 不 同 的 監 控 和 審 計 階 段, 甚 至 能 於 最 後 一 刻 提 供 有 效 的 檢 查, 揭 露 政 府 支 開 的 一 些 重 大 偏 差 若 實 行 司 法 審 計, 就 能 夠 加 強 監 督 何 謂 司 法 審 計, 係 審 計 技 術 適 用 於 具 有 法 律 結 果 的 情 況 它 能 被 管 理 層 或 審 計 員 用 來 審 視 高 風 險 的 活 動 它 亦 能 被 用 於 詐 騙 或 貪 污 調 查 來 收 集 呈 堂 證 據 須 注 意, 內 部 調 查 員 係 能 最 先 發 現 政 府 開 支 偏 差 的 人, 並 是 由 他 決 定 是 否 把 資 料 發 送 到 司 法 部 門 的, 故 他 是 監 控 的 關 鍵 人 物, 其 正 直 行 為 起 着 關 鍵 作 用 於 採 購 過 程 中 不 同 階 段 按 時 間 的 先 後 次 序 把 所 有 出 現 危 機 的 機 會 記 錄 起 來, 期 待 能 透 過 記 錄 中 的 徵 兆 有 效 地 識 別 和 特 別 地 警 覺 到 採 購 部 門 和 供 應 商 的 不 當 行 為, 從 而 能 向 調 查 員 提 供 一 個 有 用 的 工 具 ; 亦 可 從 取 得 經 驗 為 日 後 推 行 的 廉 潔 工 作 加 強 反 擊 能 力 2. 透 過 告 密 程 序 和 其 他 報 告 機 制 會 使 任 何 人 士 對 懷 疑 行 為 提 高 警 覺, 並 向 有 關 當 局 舉 報 這 些 程 序 亦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使 他 知 道 其 亦 具 有 向 上 級 報 告 於 執 行 採 購 過 程 時 察 覺 或 偵 測 到 不 當 行 為 的 責 任 政 府 採 購 異 議 或 上 訴 機 制 亦 是 關 鍵 的, 因 競 爭 者 能 於 任 何 違 反 事 件 下 作 出 反 對, 縱 使 競 爭 者 濫 用 此 機 制 來 惡 意 拖 延 採 購 程 序 亦 然

94 聯 合 工 作 和 跨 領 域 調 查 可 增 加 揭 露 事 實 和 獲 得 相 關 證 據 的 機 會 不 同 公 共 部 門 人 員 之 間 的 聯 絡 和 聯 繫 可 以 是 一 個 加 強 互 相 了 解 和 預 防 賄 賂 的 方 法, 以 及 亦 可 改 善 偵 查 能 力 和 有 效 實 施 反 貪 污 法 律 此 亦 同 樣 適 當 地 建 立 穩 固 調 查 與 具 廣 泛 技 能 和 經 濟 知 識 的 非 司 法 專 家 合 作 的 優 秀 的 團 隊, 如 原 告 人 調 查 員 稅 務 當 局 以 及 核 數 師 等 某 些 國 家 已 依 靠 與 採 購 有 關 的 特 殊 技 術 或 商 業 範 疇 的 非 司 法 專 家 來 協 助 評 估 相 關 資 料 9 向 公 眾 作 出 通 知 和 透 明 度 對 於 有 效 和 公 開 採 購 行 為 來 說 係 重 要 的, 並 且 能 威 攝 貪 污 行 為 適 當 的 公 開 和 透 明 程 序 容 許 不 同 類 的 相 關 方 參 與 採 購 過 程 以 及 監 督 採 購 人 員 和 中 標 人 的 表 現 和 決 定 於 其 他 機 制 加 上 額 外 的 監 督 有 助 於 採 購 人 員 和 中 標 人 問 責 培 訓 採 購 人 員 的 工 作 亦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採 購 工 作 的 專 業 化 是 極 為 重 要, 其 一 是 採 購 規 則 的 遵 守 和 監 控 工 作 會 得 到 保 證 ; 其 二 是 培 育 人 員 認 識 採 購 規 則 和 監 控 工 作 ; 其 三 是 讓 採 購 人 員 明 白 貪 污 和 賄 賂 帶 來 的 傷 害 性 後 果 這 樣, 行 政 當 局 中 的 採 購 人 員 就 有 能 力 察 覺 可 能 出 現 貪 污 和 賄 賂 的 徵 兆, 並 且 在 較 易 發 生 不 當 行 為 的 範 疇 中 處 於 較 佳 位 置 以 廉 潔 方 式 來 實 行 工 作 此 外, 採 購 當 局 和 人 員 亦 有 需 要 熟 識 哪 些 行 為 於 一 眾 行 為 中 是 良 好 行 為, 如 申 報 個 人 財 產 標 準 行 為 以 及 定 期 替 換 關 鍵 職 位 的 採 購 人 員 等 等 應 適 當 地 加 以 利 用 10 政 府 採 購 的 開 支 於 公 共 開 支 中 佔 有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位 置, 正 如 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統 計 數 字 所 示, 佔 相 關 成 員 國 的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15%, 9. 同 上, 第 52 至 53 頁 10. 同 上, 第 54 頁

95 成 為 商 業 貿 易 活 動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部 分, 亦 是 一 個 縫 隙, 使 到 商 貿 廉 潔 不 能 被 保 證 那 麼, 於 行 政 當 局 內 和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方 中 潛 在 着 貪 污 和 賄 賂 行 為, 為 部 分 不 法 分 子 帶 來 取 得 巨 大 不 當 利 益 的 機 會 這 樣, 行 政 當 局 就 有 責 任 保 證 政 府 採 購 廉 潔 來 杜 絕 此 於 商 貿 體 系 中 的 特 殊 不 當 現 象 自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於 1999 年 年 底 成 立 起, 確 立 了 肅 貪 倡 廉 的 機 制, 其 採 用 某 些 措 施 的 目 標 旨 在 確 保 廉 潔 採 購 系 統 譬 如, 於 2003 年 12 月 公 佈 公 務 採 購 程 序 指 引, 正 式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各 公 共 部 門 提 供 了 一 份 標 準 化 的 指 引, 並 建 議 各 公 共 部 門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來 確 保 採 購 程 序 的 公 正 性 和 正 當 性, 減 低 發 生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與 此 同 時, 廉 政 公 署 亦 於 2007 年 完 成 了 公 共 工 程 承 攬 制 度 的 研 究, 當 中 指 出 了 該 制 度 的 不 善 之 處 和 提 出 了 一 些 改 善 的 建 議, 力 求 降 低 於 行 政 當 局 中 出 現 貪 污 和 賄 賂 現 象 的 可 能 性 此 外,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於 2008 年 3 月 公 佈 了 取 得 資 產 勞 務 及 工 程 開 支 指 引, 適 用 於 該 司 長 監 督 的 所 有 公 共 部 門, 為 它 們 提 供 統 一 和 標 準 化 的 政 府 採 購 活 動, 令 有 關 工 作 不 偏 離 法 律 許 可 的 行 為 和 方 向 儘 管 澳 門 特 別 行 區 政 府 為 政 府 採 購 工 作 的 框 架 和 監 控 作 出 了 一 些 指 引 和 制 訂 了 一 些 具 體 建 議, 但 於 現 行 的 採 購 程 序 中 潛 在 的 貪 污 問 題 沒 有 明 確 和 具 體 地 確 定 出 來 就 本 文 闡 述 的 角 度 來 看, 透 析 了 法 定 採 購 程 序 的 各 個 階 段 及 其 相 應 工 作, 並 着 重 指 出 了 一 些 較 為 鮮 明 的 貪 污 和 賄 賂 徵 兆 建 議 招 標 實 體 和 採 購 實 體 提 高 警 覺 和 警 惕 以 及 達 到 預 防 貪 污 和 賄 賂 之 效 本 文 又 概 括 地 於 各 採 購 階 段 所 實 行 的 工 作 中 列 出 確 保 廉 潔 的 一 些 可 行 做 法 雖 然 該 等 做 法 未 必 全 面 和 具 體 地 切 合 各 公 共 部 門 實 務 工 作 所 需, 但 至 少 已 給 予 採 購 當 局 一 些 看 法 和 其 借 鑒 的 地 方, 以 便 其 於 實 務 工 作 中 按 其 工 作 性 質 保 障 廉 潔, 避 免 行 政 當 局 蒙 受 損 失 和 不 許 縱 容 不 法 商 人 於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中 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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