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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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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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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858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8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651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3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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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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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5124 立 法 會 2015 年 3 月 18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2872 立 法 會 2011 年 1 月 5 日 劉 慧 卿 議 員,J.P.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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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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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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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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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5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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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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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Transcription: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3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840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議 員 :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5 列 席 秘 書 :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840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第 95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第 96 號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第 四 季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所 作 出 的 修 改 報 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第 97 號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1/14-15 號 報 告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1.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市 民 關 注 近 月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有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而 且 油 公 司 調 整 油 價 的 次 數 相 近, 有 合 謀 定 價 之 嫌 此 外, 當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下 跌 時, 各 間 油 公 司 往 往 未 有 以 相 若 幅 度 下 調 車 用 燃 油 的 價 格, 而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亦 欠 缺 透 明 度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參 考 澳 門 政 府 的 做 法, 成 立 專 門 委 員 會 監 察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的 調 整 事 宜 研 究 油 公 司 營 運 成 本 的 結 構, 以 及 追 蹤 車 用 燃 油 的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和 庫 存 量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7 ( 二 ) 有 否 計 劃 要 求 油 公 司 公 開 更 多 與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相 關 的 資 料 ( 例 如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及 庫 存 量 ), 定 期 分 析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的 走 勢, 以 及 評 估 其 價 格 調 整 的 時 間 及 幅 度 是 否 合 理 和 具 透 明 度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計 劃 調 查 油 公 司 如 何 為 車 用 燃 油 定 價, 以 了 解 油 公 司 有 否 作 出 反 競 爭 行 為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及 ( 二 )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油 公 司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相 關 的 資 料 ( 如 庫 存 量 及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 屬 於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政 府 是 無 權, 也 不 應 該 要 求 油 公 司 提 供 這 些 詳 細 資 料 然 而, 我 們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作 指 標,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我 們 會 聯 絡 及 敦 促 油 公 司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部 分 市 民 認 為 過 去 幾 個 月 國 際 油 價 大 幅 下 跌, 汽 油 零 售 價 減 幅 不 及 國 際 油 價 的 跌 幅, 有 加 快 減 慢 的 現 象 市 民 有 這 個 印 象, 可 能 是 因 為 他 們 以 零 售 價 與 國 際 油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直 接 比 較, 認 為 油 價 跌 了 五 成, 零 售 價 亦 應 作 同 等 幅 度 的 調 整 這 種 比 較 方 式 其 實 並 不 適 切 因 為 現 時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是 包 括 3 個 成 分, 即 : (i) 入 口 燃 油 的 成 本 ; (ii) 稅 項 (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 及 (iii)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例 如 工 資 運 輸 油 庫 運 作 地 價 等

840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因 此,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由 於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所 以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國 際 油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國 際 油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幅 度 亦 會 較 油 價 上 升 幅 度 為 小 根 據 我 們 的 觀 察, 進 口 成 品 油 的 價 格 在 去 年 7 月 初 至 今 年 3 月 以 來, 累 積 下 跌 約 五 成 在 這 段 期 間, 油 公 司 因 應 入 口 價 回 落 而 調 低 其 汽 油 的 售 價, 減 幅 高 達 每 公 升 3.2 元, 約 為 7 月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每 公 升 6.34 元 的 50%, 所 以, 這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國 際 油 價 走 勢 相 若 而 近 日 由 於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格 上 升, 油 公 司 因 此 將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零 售 價 調 高 然 而, 最 近 的 零 售 價 上 調 幅 度, 均 低 於 或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增 幅 相 若, 我 們 並 沒 有 察 覺 加 快 減 慢 的 現 象 政 府 亦 一 直 鼓 勵 業 界 提 高 他 們 在 定 價 及 價 格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亦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資 訊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及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選 擇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已 在 環 境 局 網 站 內, 定 期 公 布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零 售 價 和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離 岸 價 的 走 勢 我 們 亦 已 把 主 要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及 零 售 價 數 據 的 資 料 連 結 列 載 於 環 境 局 網 站 此 外, 我 們 亦 委 託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推 出 油 價 計 算 機 消 委 會 每 天 會 在 其 網 站 及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布 本 地 油 公 司 的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以 及 各 種 形 式 的 現 金 或 非 現 金 優 惠 資 料, 消 費 者 可 以 更 多 利 用 有 關 的 資 料 選 擇 惠 顧 合 適 的 油 站 綜 合 而 言,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據 我 們 觀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走 勢 大 致 相 若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我 們 需 在 增 加 透 明 度 及 保 障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三 ) 於 2012 年 6 月 制 定 的 競 爭 條 例 ( 條 例 ), 為 打 擊 不 同 行 業 內 可 能 出 現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 包 括 合 謀 定 價 和 濫 用 市 場 權 勢 等 )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藉 以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及 可 持 續 的 競 爭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為 條 例 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定 團 體,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9 當 條 例 全 面 生 效 後, 可 自 行 或 因 應 接 獲 的 投 訴 或 按 政 府 或 法 庭 轉 介, 調 查 據 稱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以 及 向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提 起 法 律 程 序 據 了 解,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就 油 公 司 在 燃 油 價 格 定 價 有 否 涉 及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會 配 合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政 府 統 計 處 提 供 的 統 計 資 料 2.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和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的 統 計 資 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每 年 就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空 置 情 況 進 行 的 調 查 未 能 反 映 實 況, 統 計 處 會 否 在 明 年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時, 同 時 就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空 置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於 去 年 12 月 公 布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資 料 顯 示,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總 數 估 計 為 86 400 個, 統 計 處 會 否 在 明 年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時, 為 提 供 更 準 確 的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數 目 進 行 統 計 ; ( 三 ) 統 計 處 在 進 行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時, 有 否 以 10 個 等 份 組 別 排 列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數 據 ; 如 有, 會 否 公 布 有 關 數 據 ; 如 否, 會 否 考 慮 採 用 該 統 計 工 具 ; 及 ( 四 ) 鑒 於 統 計 處 目 前 公 布 的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數 據 ( 例 如 家 庭 入 息 中 位 數 ) 是 以 名 義 價 格 計 算, 統 計 處 會 否 考 慮 同 時 公 布 以 固 定 價 格 計 算 的 有 關 數 據?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關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和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的 統 計 資 料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統 計 處 將 透 過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搜 集 有 關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的 資 料, 但 未 有 計 劃 編 製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空 置 的 統 計 數 字

841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 三 ) 及 ( 四 ) 原 因 是 訪 問 員 透 過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過 程, 未 必 能 準 確 斷 定 一 個 未 能 接 觸 住 戶 的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單 位 為 空 置 單 位 根 據 一 貫 做 法, 統 計 處 在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書 會 刊 載 最 常 用 的 統 計 表 至 於 其 他 沒 有 在 報 告 書 刊 載 的 統 計 數 字 ( 例 如 按 十 等 分 組 別 劃 分 的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及 按 固 定 市 價 計 算 的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 個 別 用 家 可 透 過 統 計 處 的 收 費 數 據 查 詢 服 務, 要 求 根 據 其 需 要 ( 例 如 計 算 固 定 市 價 的 年 份 ) 編 製 相 關 的 統 計 表 港 珠 澳 大 橋 建 造 工 程 3.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港 珠 澳 大 橋 項 目 ( 大 橋 項 目 ) 的 主 橋 工 程 在 2009 年 展 開, 並 以 2016 年 通 車 為 目 標, 而 其 餘 各 項 就 香 港 口 岸 及 連 接 現 有 交 通 網 絡 ( 包 括 香 港 接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及 屯 門 西 繞 道 ) 的 本 地 基 建 工 程 ( 本 地 工 程 ), 則 預 期 陸 續 於 2016 至 2018 年 竣 工 據 悉, 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司 法 覆 核 及 施 工 時 遇 到 困 難 影 響, 大 橋 項 目 的 各 項 工 程 出 現 不 同 程 度 的 延 誤, 工 程 進 度 緊 迫 令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嚴 重 及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的 風 險 大 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大 橋 項 目 的 每 項 工 程 的 最 新 進 度 ( 列 明 原 定 及 目 前 的 完 工 率 的 差 距 ) 情 況, 以 及 最 新 的 預 計 竣 工 日 期 為 何 ; ( 二 ) 大 橋 項 目 的 本 地 工 程 所 涉 的 工 程 合 約 總 數 為 何 ; 有 關 合 約 的 主 要 資 料, 包 括 簽 訂 日 期 及 完 工 日 期 ; ( 三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是 否 每 項 大 橋 項 目 下 的 工 程 均 有 工 人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 每 項 工 程 平 均 每 名 工 人 每 月 超 時 工 作 時 數 為 何 ; ( 四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大 橋 項 目 下 的 每 項 工 程 (i) 分 別 發 生 了 多 少 宗 致 命 及 非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以 及 (ii) 因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而 停 工 的 日 數 為 何 ; 及 ( 五 ) 過 去 3 年, 特 區 政 府 的 司 局 長 級 官 員 與 內 地 官 員 就 大 橋 項 目 進 行 會 議 的 次 數 為 何?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1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整 個 港 珠 澳 大 橋 ( 大 橋 ) 項 目 分 為 兩 部 分 : (i) 大 橋 主 橋, 以 及 (ii) 在 三 地 各 自 的 連 接 路 及 口 岸 大 橋 主 橋 工 程 處 於 內 地 水 域, 由 大 橋 管 理 局 負 責 進 行 ; 三 地 的 口 岸 及 連 接 路 則 由 三 地 政 府 各 自 負 責 興 建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大 橋 在 立 項 時 是 以 2016 年 年 底 為 完 工 目 標, 大 橋 管 理 局 及 三 地 政 府 均 以 這 個 目 標 推 展 各 項 工 程 惟 大 橋 工 程 龐 大 而 且 複 雜, 在 設 計 及 施 工 的 過 程 中 面 對 很 多 挑 戰 無 論 是 大 橋 主 橋 還 是 三 地 相 關 工 程 均 面 對 各 種 工 程 技 術 上 的 困 難 和 工 期 上 的 壓 力 正 如 我 於 今 年 1 月 16 日 出 席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表 示, 港 珠 澳 大 橋 三 地 聯 合 工 作 委 員 會 ( 三 地 委 ) 認 為 整 個 大 橋 項 目 在 2016 年 年 底 同 步 建 成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困 難 三 地 委 和 大 橋 管 理 局 會 進 一 步 就 工 期 評 估 進 行 深 入 客 觀 的 分 析 及 論 證, 以 確 定 大 橋 的 工 期 目 標 此 外, 廣 東 省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主 任 於 今 年 2 月 10 日 舉 行 的 廣 東 省 第 十 二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的 記 者 會 上 表 示, 大 橋 工 程 遇 到 了 很 多 不 可 預 測 的 困 難 及 技 術 問 題, 於 2016 年 年 底 全 部 建 成 通 車 存 在 困 難 至 於 大 橋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香 港 口 岸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應 未 能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工, 路 政 署 正 評 估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路 政 署 會 聯 同 顧 問 工 程 師 和 駐 工 地 工 程 人 員 緊 密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監 督 承 建 商 在 確 保 安 全 與 質 量 的 前 提 下 全 力 推 展 工 程, 以 配 合 大 橋 通 車 至 於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預 計 南 面 連 接 路 的 完 工 時 間 會 與 大 橋 主 橋 的 完 工 時 間 互 相 銜 接, 而 北 面 連 接 路 預 計 於 2018 年 完 成 至 於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其 原 來 的 走 線 方 案 在 2010 年 取 得 地 區 的 支 持 後, 路 政 署 便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及 有 關 的 評 估 工 作, 但 其 後 部 分 地 區 人 士 憂 慮 屯 門 西 繞 道 北 面 高 架 道 路 段 及 青 田 交 匯 處 南 面 隧 道 段 入 口 會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對 工 程 計 劃 表

841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示 強 烈 反 對 意 見 因 應 有 關 意 見, 路 政 署 一 直 致 力 研 究 其 擬 議 路 線 是 否 有 修 訂 的 空 間, 以 期 制 訂 一 個 能 平 衡 技 術 可 行 性 居 民 對 環 保 的 關 注, 以 及 交 通 和 經 濟 效 益 的 道 路 計 劃 路 政 署 在 今 年 年 初 完 成 就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項 目 的 初 步 檢 討, 並 於 今 年 3 月 向 屯 門 區 議 會 介 紹 連 接 屯 門 第 40 區 及 青 田 路 的 屯 門 西 繞 道 擬 議 修 訂 走 線 方 案 我 們 會 因 應 屯 門 區 議 會 的 最 新 意 見, 進 一 步 檢 視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的 時 間 表 及 預 算 費 用 ( 二 )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和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項 目 主 要 分 16 份 工 程 合 約 進 行,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 三 ) 根 據 承 建 商 向 路 政 署 提 交 的 紀 錄, 過 去 3 年 ( 即 2012-2013 2013-2014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各 個 項 目 的 工 人 ( 包 括 輸 入 勞 工 ) 每 月 平 均 需 超 時 工 作 約 22 小 時 工 人 在 工 作 期 間, 承 建 商 會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工 人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並 於 適 當 地 點 歇 息 有 關 工 人 的 休 息 時 段 安 排,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的 規 定, 僱 主 須 在 合 理 及 可 行 範 圍 內, 確 保 僱 員 的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勞 工 處 已 發 出 休 息 時 段 指 引, 闡 釋 為 僱 員 提 供 適 當 休 息 時 間 的 重 要 性 ( 四 ) 過 去 3 年 ( 即 2012-2013 2013-2014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的 工 業 意 外 表 列 如 下 : 工 程 工 業 意 外 宗 數 致 命 意 外 宗 數 非 致 命 意 外 宗 數 香 港 口 岸 22 3 19 香 港 接 線 56 1 55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11 0 11 總 計 89 4 85 過 去 3 年 ( 即 2012-2013 2013-2014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口 岸 工 程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因 出 現 工 業 意 外 而 被 勞 工 處 發 出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暫 時 停 止 該 等 工 序 所 涉 及 的 總 日 數 分 別 為 85 天 及 55 天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3 ( 五 ) 三 地 政 府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以 監 察 大 橋 主 橋 工 程 的 進 度 過 去 3 年 ( 即 2012-2013 2013-2014 及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 三 地 政 府 共 舉 行 了 26 次 定 期 會 議 此 外,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亦 不 時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路 政 署 亦 會 視 乎 需 要 就 大 橋 工 程 事 宜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舉 行 會 議 附 件 合 約 工 程 內 容 香 港 接 線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口 岸, 由 合 約 HY/2013/05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HY/2011/03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接 線 觀 景 山 至 香 港 口 岸 段 合 約 編 號 : HY/2011/09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接 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邊 界 至 觀 景 山 段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觀 景 山 至 香 港 口 岸 段 的 香 港 接 線 及 連 接 香 港 口 岸 至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連 接 路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邊 界 至 觀 景 山 段 的 香 港 接 線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2012 年 5 月 2012 年 5 月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口 岸, 由 合 約 HY/2010/02 及 HY/2013/05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HY/2012/07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連 接 路 高 架 道 路 段 合 約 編 號 : HY/2012/08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海 底 隧 道 段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和 北 大 嶼 山 公 路 的 雙 程 雙 線 高 架 行 車 道 及 相 關 支 路, 修 改 大 嶼 山 公 路 及 北 大 嶼 山 翔 東 路 的 部 分 路 段 及 重 新 定 線,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設 計 及 建 造 一 條 長 約 5 公 里 雙 線 雙 程 行 車 的 海 底 隧 道, 連 接 屯 門 第 40 區 及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以 及 於 屯 門 第 40 區 填 海 約 16.5 公 頃 土 地 2013 年 6 月 2013 年 8 月

841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合 約 合 約 編 號 : HY/2013/12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收 費 廣 場 及 相 關 工 程 合 約 編 號 : HY/2014/17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隧 道 大 樓 及 機 電 工 程 合 約 編 號 : HY/2014/10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香 港 口 岸 HY/2010/02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填 海 工 程 合 約 編 號 : 工 程 內 容 建 造 約 5.4 公 頃 的 收 費 廣 場 及 相 關 構 築 物 高 架 行 車 道 和 行 人 天 橋, 修 改 屯 門 龍 門 路 及 龍 富 路 的 部 分 路 段 並 重 新 定 線,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建 造 北 面 連 接 路 的 行 政 大 樓 收 費 控 制 大 樓 及 其 他 附 屬 建 築 物 和 設 施, 進 行 機 電 工 程, 以 及 重 置 香 港 海 關 及 消 防 處 的 設 施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2014 年 7 月 2015 年 下 半 年 招 標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2015 年 下 監 察 系 統 的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半 年 招 標 裝 及 試 行 運 作 測 試, 包 括 其 收 費 廣 場 海 底 隧 道 及 南 面 高 架 行 車 道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接 線, 由 合 約 HY/2011/03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建 造 約 150 公 頃 的 人 工 島, 當 中 約 130 公 頃 的 土 地 用 作 香 港 口 岸, 而 另 外 約 20 公 頃 的 土 地 則 用 作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出 入 口 HY/2013/01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旅 檢 大 樓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2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第 一 期 ( 西 面 部 分 )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3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車 輛 通 關 廣 場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旅 檢 大 樓 高 架 及 地 面 落 客 區 行 人 天 橋 和 區 域 性 冷 卻 系 統 等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西 面 部 分 的 行 車 天 橋 及 地 面 道 路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車 輛 通 關 廣 場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行 車 天 橋 地 面 道 路 排 水 系 統 污 水 系 統 水 務 系 統 環 境 美 化 工 程 公 用 設 施 及 機 電 工 程 等 2011 年 11 月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7 月 2015 年 4 月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5 合 約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4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第 二 期 ( 南 面 部 分 )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5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及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6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車 輛 自 動 清 關 支 援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4/04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門 架 式 X 光 車 輛 檢 查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4/05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餘 下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工 程 內 容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南 面 部 分 的 行 車 天 橋 及 地 面 道 路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及 校 驗 主 要 覆 蓋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及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段 的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及 校 驗 香 港 口 岸 的 車 輛 自 動 清 關 支 援 系 統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校 驗 及 維 修 香 港 口 岸 的 門 架 式 X 光 車 輛 檢 查 系 統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餘 下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1 月 評 標 中 招 標 中 招 標 中 正 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於 今 年 1 月 16 日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香 港 口 岸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應 未 能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工, 路 政 署 正 評 估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至 於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工 程, 其 南 面 連 接 路 的 完 工 時 間 會 與 大 橋 主 橋 的 完 工 時 間 銜 接, 而 其 北 面 連 接 路 則 預 計 於 2018 年 完 工

841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情 況 4.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在 上 月 24 日 本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議 員 質 疑 當 局 為 何 不 對 沒 有 依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177 章, 附 屬 法 例 A) 第 18 條, 向 登 記 主 任 提 供 已 變 更 詳 情 ( 包 括 居 住 地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當 局 因 而 被 指 有 法 不 執 此 外,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指 出, 屋 宇 署 處 理 屬 須 優 先 取 締 違 例 建 築 物 的 進 度 緩 慢, 有 執 法 過 寬 之 嫌 另 一 方 面, 廉 政 公 署 則 常 被 質 疑 審 核 參 選 立 法 會 或 區 議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選 舉 開 支 時 吹 毛 求 疵, 有 執 法 過 緊 之 嫌 就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為 何 各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出 現 頗 大 差 異 ; ( 二 ) 各 政 府 部 門 依 據 哪 些 準 則 決 定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各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頗 大 差 異 如 何 影 響 市 民 對 政 府 觀 感, 以 及 會 否 令 市 民 無 所 適 從?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負 責 執 行 立 法 會 通 過 並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執 法 機 關 一 向 各 司 其 職, 盡 忠 職 守, 公 平 公 正 地 執 行 各 項 法 例 規 定 在 跟 進 涉 嫌 違 法 的 事 件 時, 執 法 機 關 會 根 據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搜 集 到 的 證 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律 政 司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向 涉 案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根 據 律 政 司 的 檢 控 守 則,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前, 必 須 全 面 評 估 證 據 及 情 況 除 考 慮 證 據 是 否 充 分 外, 亦 必 須 時 刻 按 公 眾 利 益 行 事, 審 慎 和 公 正 執 法, 同 時 以 公 眾 利 益 考 慮 為 依 歸 或 主 導, 當 中 須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罪 行 的 性 質 及 情 況 罪 行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檢 控 對 香 港 執 法 工 作 優 先 次 序 的 影 響 等 各 執 法 機 關 會 繼 續 按 照 相 關 政 策 法 律 條 文 執 行 其 法 定 職 能 公 屋 單 位 居 住 面 積 5.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 為 了 下 一 代, 我 們 是 否 有 勇 氣 許 下 提 高 居 住 面 積 這 個 願 景? 最 近 有 受 石 硤 尾 邨 及 白 田 邨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的 公 屋 租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發 現 所 獲 編 配 的 重 建 公 屋 單 位 採 用 了 新 設 計, 居 住 面 積 因 而 較 以 往 狹 少 他 們 對 居 住 空 間 不 升 反 跌 感 到 十 分 失 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7 ( 一 ) 有 否 訂 立 任 何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計 劃 以 實 現 上 述 願 景 ; 若 沒 有 訂 立 計 劃,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 現 時 已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增 加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標 準 ; 若 是, 將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 ( 二 ) 過 去 10 年 落 成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有 何 變 化 ( 按 單 位 的 設 計 居 住 人 數 分 項 列 出 ); 降 低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標 準 的 原 因,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為 求 增 加 公 屋 建 屋 量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相 關 的 增 幅 ; 有 否 評 估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對 租 戶 居 住 空 間 的 影 響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興 建 面 積 較 以 往 為 小 的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與 上 述 願 景 是 否 背 道 而 馳 ;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檢 討 和 修 改 公 屋 單 位 的 設 計 ; 會 否 修 改 石 硤 尾 邨 及 白 田 邨 重 建 計 劃 的 圖 則, 以 增 加 重 建 單 位 的 居 住 面 積, 使 當 區 居 民 可 透 過 重 建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以 及 落 實 上 述 願 景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現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各 項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宗 旨, 是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並 以 維 持 一 般 申 請 者 ( 即 家 庭 及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平 均 約 3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為 目 標 為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為 公 屋 申 請 人 提 供 公 屋 單 位, 房 委 會 會 考 慮 所 有 合 適 的 地 盤, 無 論 地 盤 面 積 大 小, 都 會 本 着 地 盡 其 用 的 宗 旨, 在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及 可 持 續 的 原 則 下 興 建 公 屋, 以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房 委 會 在 過 往 數 十 年, 在 建 造 公 共 房 屋 時 一 直 採 用 標 準 大 廈 設 計 自 2000 年 起, 由 於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用 作 公 屋 發 展 的 用 地 無 論 在 地 貌 面 積 及 形 態 上 都 較 複 雜, 房 委 會 因 而 改 為 採 用 因 地 制 宜 的 設 計 模 式 目 前, 每 個 公 屋 發 展 項 目 秉 承 實 而 不 華 的 設 計 原 則, 採 用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以 令 公 屋 大 廈 設 計 可 以 充 分 發 揮 土 地 發 展 潛 力 及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目 前 構 件 式 單 位 的 單 位 設 計 共 有 4 款, 包 括 室 內 面 積 的 範 圍 為 14.1 至 14.5 平 方 米 供 一 或 二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21.4 至 22.0 平 方 米 供 二 或 三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30.2 至 31.0 平 方 米 供 三 至 四 人 的 單 位, 以 及 面 積 35.0 至 36.1 平 方 米 供 四 至 五 人 的 單 位

841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現 時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平 衡 了 各 項 設 計 元 素, 吸 納 了 居 民 及 關 注 團 體 對 單 位 面 積 及 間 隔 的 意 見 所 提 供 的 室 內 生 活 空 間 比 過 往 的 設 計 更 為 實 用, 廚 廁 與 居 室 的 比 例 合 理, 可 配 合 不 同 家 庭 組 合 的 需 要, 方 便 間 隔 和 擺 放 傢 俬 單 位 設 計 特 色 還 包 括 : 增 設 對 流 窗, 有 利 通 風 ; 加 強 通 用 設 計 方 便 長 幼 傷 健 共 融 ; 改 善 供 水 排 水 和 電 力 系 統 設 計, 為 居 民 締 造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等 有 關 設 計 可 提 升 生 活 空 間 的 靈 活 性 及 質 素, 一 直 受 到 公 屋 居 民 的 廣 泛 支 持 因 此, 單 以 面 積 大 小 將 以 往 及 現 在 的 公 屋 單 位 及 其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作 出 比 較 並 不 合 適 房 委 會 將 會 繼 續 吸 納 業 內 持 份 者 和 居 民 關 注 團 體 對 單 位 面 積 及 間 隔 的 意 見, 以 持 續 優 化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在 滿 足 建 屋 目 標 的 同 時, 也 注 重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與 環 境 的 協 調, 顧 及 社 會 經 濟 和 環 境 的 各 方 面 需 要, 並 符 合 規 劃 和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就 白 田 邨 及 石 硤 尾 邨 的 重 建 工 程 而 言, 由 於 有 關 的 重 建 工 程 已 開 展, 現 階 段 並 不 可 能 修 訂 有 關 的 重 建 計 劃 房 委 會 為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屋 邨 作 遷 置 安 排 時, 會 根 據 各 受 影 響 住 戶 的 家 庭 人 數, 以 及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為 其 編 配 合 適 的 公 屋 單 位 現 時 房 委 會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標 準 是 每 人 約 7 平 方 米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相 同 的 公 屋 編 配 標 準, 亦 適 用 於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公 屋 居 民 房 委 會 會 適 時 向 有 關 居 民 簡 介 重 建 的 進 度 和 提 供 資 料, 確 保 居 民 知 悉 有 關 的 資 訊 使 用 和 回 收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照 明 產 品 6.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為 節 約 能 源, 多 年 來 鼓 勵 市 民 改 用 較 鎢 絲 燈 泡 更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例 如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熒 光 管 和 慳 電 膽 據 悉,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所 產 生 的 藍 光 或 會 損 害 視 力, 而 部 分 慳 電 膽 和 熒 光 管 在 破 碎 時 會 釋 放 苯 酚 和 氣 化 的 有 毒 重 金 屬 水 銀, 而 長 期 接 觸 該 等 化 學 物 質 會 對 人 體 有 害 另 一 方 面,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現 時 推 行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為 家 居 免 費 回 收 和 處 理 各 類 含 水 銀 的 廢 熒 光 燈, 包 括 熒 光 管 慳 電 膽 和 高 強 度 氣 體 放 電 燈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有 否 評 估 各 項 旨 在 推 動 使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措 施 的 成 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9 ( 二 ) 環 保 署 現 時 有 否 分 開 處 理 回 收 到 的 各 類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環 保 署 回 收 到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為 何, 並 按 產 品 類 別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四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環 保 署 處 理 內 含 水 銀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數 量 為 何 ; ( 五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送 往 堆 填 區 丟 棄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並 按 產 品 類 別 及 堆 填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沒 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六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進 口 供 本 地 使 用 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 ( 七 ) 現 時 有 否 就 家 居, 以 及 工 業 及 商 業 用 戶 棄 置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進 行 規 管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有 否 就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在 使 用 回 收 及 棄 置 過 程 中 對 人 類 及 動 物 健 康 的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現 時 有 否 就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所 含 化 學 物 質 進 行 規 管 及 評 定 該 類 產 品 的 質 量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公 布 該 等 資 料 的 渠 道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 鑒 於 現 時 機 電 工 程 署 將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納 入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該 署 會 否 考 慮 將 該 類 產 品 納 入 級 別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讓 消 費 者 獲 得 更 多 資 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十 一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裝 置 在 室 外 的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的 數 量, 以 及 評 定 該 等 照 明 設 備 的 眩 光 量 及 亮 度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有 關 的 資 料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照 明 用 電 量 在 過 去 10 年 平 均 約 佔 全 港 總 用 電 量 15% 一 般 鎢 絲 燈 泡 能 源 效 益 低, 在 發 光 過 程 中 發 熱 耗 用 了 九 成

842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電 力, 僅 一 成 電 力 用 於 照 明 政 府 自 2012 年 採 取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加 快 淘 汰 鎢 絲 燈 泡, 包 括 與 零 售 商 和 供 應 商 攜 ( 1) 手 推 出 約 章 計 劃 減 少 鎢 絲 燈 泡 的 供 應, 以 及 加 強 向 公 眾 宣 傳 使 用 較 具 能 源 效 益 燈 具 的 好 處 替 代 產 品 方 面, 海 外 國 家 及 香 港 普 遍 採 用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慳 電 膽 及 發 光 二 極 管 ( 下 稱 LED ) 燈 泡 取 代 鎢 絲 燈 泡 截 至 2015 年 4 月, 共 有 36 個 供 應 商 及 28 個 零 售 商 簽 署 約 章 參 與 約 章 計 劃 的 供 應 商 及 零 售 商 須 簽 署 約 章, 承 諾 於 2013 年 年 底 完 全 停 售 這 些 燈 泡, 並 停 止 補 充 指 定 的 鎢 絲 燈 泡 機 電 工 程 署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發 信 予 簽 署 約 章 的 供 應 商 及 零 售 商, 提 醒 他 們 完 全 停 售 鎢 絲 燈 泡 的 時 間, 並 於 停 售 期 後 定 期 進 行 實 地 巡 查, 以 監 察 及 確 保 有 關 商 戶 切 實 執 行 有 關 停 售 安 排 我 們 會 繼 續 向 公 眾 和 主 要 使 用 者, 透 過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出 宣 傳 片 派 發 海 報 和 宣 傳 資 料, 以 及 在 網 上 宣 傳 使 用 較 具 能 源 效 益 燈 具 的 好 處 ( 二 ) ( 三 ) ( 四 ) 及 ( 七 ) 至 於 質 詢 中 有 關 處 置 及 回 收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部 分,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照 明 產 品 中,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一 般 含 有 水 銀 如 有 任 何 人 大 量 棄 置 這 些 照 明 產 品 ( 一 般 為 工 商 業 單 位 ), 便 須 符 合 廢 物 處 置 ( 化 學 廢 物 )( 一 般 ) 規 例 的 規 定, 妥 為 包 裝 和 標 識, 並 由 持 牌 化 學 廢 物 收 集 商 收 集, 運 往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作 妥 善 處 置 另 一 方 面, 業 界 在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的 支 援 下 亦 設 有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免 費 收 集 家 居 用 戶 交 出 的 廢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然 後 集 中 運 往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作 妥 善 處 理 過 去 5 年,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按 年 處 理 廢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的 數 量 ( 包 括 經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收 集 者 及 工 商 界 所 收 集 的 燈 管 ) 如 下 : (1) 現 時, 約 章 計 劃 涵 蓋 25 瓦 或 以 上 的 非 反 射 型 鎢 絲 燈 泡, 包 括 一 般 照 明 用 燈 泡 蠟 燭 形 花 式 圓 形 及 其 他 裝 飾 燈 泡, 但 不 包 括 鎢 絲 鹵 素 燈 泡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1 年 度 回 收 數 量 ( 件 ) 2010 1 584 000 2011 1 664 000 2012 1 997 000 2013 1 982 000 2014 1 823 000 由 於 LED 電 燈 不 屬 化 學 廢 物, 現 時 沒 有 另 設 回 收 計 劃 ( 五 ) 在 每 年 於 堆 填 區 進 行 的 廢 物 成 分 調 查 中, 我 們 並 沒 有 就 混 入 於 一 般 廢 物 內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進 行 獨 立 統 計, 故 沒 有 相 關 的 統 計 資 料 ( 六 ) 政 府 統 計 處 根 據 由 出 入 口 商 向 海 關 填 報 的 資 料, 統 計 有 關 熱 陰 極 熒 光 燈 ( 包 括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 及 LED 進 口 及 轉 口 的 數 據 2010 年 至 2014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i) 熱 陰 極 熒 光 燈 ( 包 括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2010 73 41 2011 49 24 2012 32 23 2013 30 46 2014 41 33 (ii) LED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2010 28 356 19 068 2011 32 231 21 794 2012 32 387 23 324 2013 37 986 28 174 2014 49 432 32 352 註 : 除 一 般 照 明 用 途 外,LED 亦 可 作 裝 飾 燈 指 示 燈 顯 示 屏 幕 等 其 他 用 途

842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有 關 數 據 是 由 出 入 口 商 向 海 關 填 報 的 資 料 整 理 而 得, 但 某 一 年 的 進 口 量 與 轉 口 量 的 差 別 並 不 等 於 該 年 本 地 的 銷 售 數 字 ( 八 ) 關 於 家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 例 如 LED 燈 及 慳 電 膽 等 ) 的 光 線 可 能 引 致 的 健 康 影 響, 一 些 海 外 機 構, 包 括 歐 洲 委 員 會 轄 下 新 興 及 新 鑒 定 健 康 風 險 科 學 委 員 會 加 拿 大 衞 生 部 及 前 英 國 衞 生 防 護 局, 曾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的 結 果,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況 下, 家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紫 外 線 及 藍 光 水 平 應 不 會 對 一 般 人 士 造 成 不 良 的 健 康 影 響 對 光 線 敏 感 的 人 士 則 須 留 意 身 體 狀 況 並 謹 慎 使 用 LED 燈 及 慳 電 膽, 有 需 要 時 可 先 諮 詢 醫 護 人 員 的 意 見 此 外, 對 光 線 敏 感 的 人 士 在 暴 露 於 陽 光 下 也 需 要 留 意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慳 電 膽 所 含 的 物 料 包 括 金 屬 玻 璃 和 微 量 水 銀 完 好 的 照 明 燈 管 不 會 對 人 體 及 環 境 構 成 影 響, 如 有 破 爛, 會 有 少 量 氣 化 水 銀 釋 出, 須 小 心 處 理 在 空 氣 流 通 的 環 境 下, 氣 化 水 銀 很 快 會 被 稀 釋 因 此,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運 輸 及 棄 置 慳 電 膽, 並 不 會 影 響 公 眾 和 廢 物 處 理 人 員 的 健 康 環 保 署 有 就 處 理 廢 棄 慳 電 膽 提 供 指 引, 提 醒 市 民 應 用 新 燈 管 的 包 裝 盒 把 舊 燈 管 裝 好, 然 後 放 入 收 集 箱 以 待 回 收 再 造, 以 及 處 理 破 爛 燈 管 時 應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九 ) 一 般 在 香 港 市 面 出 售 供 私 人 使 用, 並 以 電 池 操 作 的 LED 燈, 其 產 品 安 全 必 須 符 合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中 的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即 產 品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供 應 商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關 消 費 品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 而 確 定 消 費 品 是 否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須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包 括 : (i) 消 費 品 的 用 途 及 售 賣 的 形 式 ; (ii) 消 費 品 所 採 用 的 任 何 標 記, 以 及 就 該 消 費 品 的 存 放 使 用 或 耗 用 所 給 予 的 指 示 或 警 告 ; (iii) 符 合 標 準 檢 定 機 構 就 該 類 別 消 費 品 所 公 布 的 合 理 安 全 標 準 ; 及 (iv)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方 法 使 該 消 費 品 更 安 全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3 至 於 設 計 供 家 庭 使 用 (220v) 及 在 香 港 供 應 的 電 氣 產 品 ( 包 括 LED 燈 ), 必 須 符 合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中 適 用 的 電 氣 安 全 規 格, 以 及 具 備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十 ) 機 電 工 程 署 已 於 2011 年 6 月 起, 將 自 願 性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展 至 LED 燈 泡 參 加 計 劃 的 LED 燈 泡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本 地 代 理 商, 可 為 符 合 計 劃 所 訂 的 能 源 效 益 和 表 現 規 定 的 產 品 貼 上 確 認 式 標 籤 消 費 者 可 憑 標 籤 知 悉 個 別 產 品 已 達 到 指 定 的 能 源 效 益 要 求, 以 便 於 購 物 時 作 出 精 明 的 選 擇 由 於 LED 照 明 技 術 尚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因 此 現 時 對 有 關 產 品 實 施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制 度 較 為 合 適 機 電 工 程 署 會 密 切 留 意 LED 照 明 技 術 的 發 展, 並 適 時 考 慮 對 有 關 產 品 採 用 級 別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制 度 的 需 要 ( 十 一 ) 我 們 並 沒 有 全 港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的 數 據 宣 傳 政 府 政 策 和 措 施 7. 姚 思 榮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各 個 政 策 局 透 過 多 種 渠 道 宣 傳 和 推 廣 政 策 和 措 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去 年, 各 個 政 策 局 為 宣 傳 政 策 和 措 施 而 招 致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宣 傳 方 式 ( 包 括 (i)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ii)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iii) 報 章 特 刊 (iv) 戶 外 宣 傳 活 動 (v) 互 聯 網 及 (vi) 社 交 媒 體 ) 以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保 安 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教 育 局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i) (ii) (iii) (iv) (v) (vi) 其 他 合 計

842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發 展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環 境 局 (i) (ii) (iii) (iv) (v) (vi) 其 他 合 計 ( 二 ) 有 否 定 期 評 估 各 個 政 策 局 的 宣 傳 工 作 的 成 效 ; 若 有, 評 估 的 準 則 及 上 次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宣 傳 工 作 欠 缺 成 本 效 益 的 情 況?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姚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各 政 策 局 在 2014-2015 年 度 為 宣 傳 政 策 措 施 涉 及 的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報 章 戶 外 宣 傳 互 聯 網 及 註 其 他 合 計 電 台 宣 傳 特 刊 活 動 社 交 媒 體 ( 元 ) ( 元 ) 聲 帶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 - 132,000-132,000 民 政 事 務 局 2,551,000 3,028,000 475,000 1,864,000 1,249,000 9,167,000 保 安 局 1,330,000-10,370,000 1,742,000 1,590,000 15,032,00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合 共 :18,080,000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1,857,000 186,000 1,761,000 1,072,000-4,876,00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 - 216,000-216,000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1,484,000 5,167,000 2,297,000 3,702,000 3,801,000 16,451,000 教 育 局 1,554,000 222,000 303,000 1,571,000 6,463,000 10,113,000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499,000 120,000 1,277,000-430,000 2,326,00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5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 元 ) 報 章 特 刊 ( 元 ) 戶 外 宣 傳 活 動 ( 元 ) 互 聯 網 及 社 交 媒 體 ( 元 ) 註 其 他 ( 元 ) 合 計 ( 元 ) 發 展 局 3,943,000 1,569,000 1,370,000 808,000-7,690,000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1,085,000-1,644,000 2,148,000 4,877,000 環 境 局 合 共 :1,016,000 註 : 包 括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出 版 刊 物 及 巡 迴 展 覽 等 ( 二 ) 及 ( 三 ) 各 政 策 局 推 行 宣 傳 工 作 時, 會 按 工 作 的 目 的 及 實 際 情 況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收 集 對 宣 傳 的 回 應, 以 評 估 成 效, 為 日 後 擬 定 宣 傳 及 推 廣 策 略 提 供 參 考 一 般 而 言, 政 策 局 評 估 宣 傳 工 作 成 效 時 會 參 考 的 數 據 和 資 料 包 括 : 參 與 活 動 或 使 用 服 務 人 數 目 標 對 象 或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報 章 的 有 關 評 論 及 報 道 熱 線 查 詢 的 數 目 點 擊 網 頁 的 次 數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內 容 等 各 政 策 局 會 審 慎 和 有 效 地 使 用 其 獲 分 配 的 撥 款, 在 其 政 策 範 圍 推 展 各 項 工 作, 包 括 宣 傳 工 作 各 政 策 局 亦 會 在 其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概 述 相 關 年 度 的 主 要 工 作 及 表 現 此 外, 各 政 策 局 在 制 訂 每 年 的 預 算 時 會 檢 視 來 年 的 各 項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並 作 出 開 支 預 算, 包 括 在 宣 傳 方 面 的 預 算, 在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後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訂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短 缺 情 況 8.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人 士 指 出, 近 年 該 行 業 一 直 面 對 司 機 短 缺 和 青 黃 不 接 的 問 題 根 據 2012 年 年 底 的 資 料, 本 港 持 有 貨 櫃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數 超 過 4 萬 人, 但 已 登 記 的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只 有 約 4 700 人 他 們 又 表 示, 由 於 內 地 當 局 對 貨 櫃 車 司 機 設 有 年 齡 上

842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限, 而 現 職 司 機 一 般 年 齡 較 大, 他 們 聘 請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越 來 越 困 難 他 們 擔 心,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需 求 會 隨 着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啟 用 而 更 趨 殷 切, 而 如 果 司 機 供 不 應 求 的 問 題 沒 有 改 善, 香 港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將 受 到 窒 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的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司 機 人 數, 並 按 他 們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在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年 齡 ( 歲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 以 下 20-29 30-39 40-49 50-59 60 或 以 上 ( 二 ) 當 局 現 時 為 紓 緩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司 機 不 足 的 問 題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該 等 措 施 的 成 效 ; 當 局 會 否 加 大 該 等 措 施 的 力 度, 以 配 合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的 內 地 部 門 現 時 是 否 已 暫 停 辦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重 型 車 輛 駕 駛 證 ( 內 地 駕 駛 證 ) 的 申 請 ; 如 有 此 情 況, 有 否 評 估 此 情 況 持 續 會 對 本 港 的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了 解 有 關 情 況, 並 協 助 本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駕 駛 證 ; 長 遠 而 言, 會 否 與 內 地 當 局 研 究 給 予 香 港 貨 櫃 車 司 機 免 試 領 取 內 地 駕 駛 證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易 志 明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駕 駛 貨 櫃 車, 均 必 須 持 有 由 運 輸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掛 接 式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此 外, 根 據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的 規 定, 只 有 指 定 的 駕 駛 者 才 可 駕 駛 相 關 的 跨 境 貨 車 ( 包 括 貨 櫃 車 ) 往 來 兩 地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資 料, 過 去 5 年 ( 截 至 每 年 年 底 )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的 駕 駛 跨 境 貨 櫃 車 人 數 列 載 如 下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7 年 齡 ( 歲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 以 下 0 0 0 0 0 20-29 37 14 24 53 33 30-39 379 241 254 367 244 40-49 2 031 1 528 1 490 1 507 1 166 50-59 2 371 2 520 2 391 2 720 2 490 60 或 以 上 317 501 471 568 614 總 數 5 135 4 804 4 630 5 215 4 547 ( 二 ) 至 於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需 求 問 題,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紀 錄,2014 年 年 底 本 港 有 超 過 44 000 人 持 有 駕 駛 掛 接 式 車 輛 的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同 期, 當 中 只 有 約 4 500 人 為 跨 境 貨 櫃 車 的 指 定 駕 駛 者, 相 信 當 中 差 距 反 映 司 機 個 人 選 擇, 以 及 其 他 行 業 可 提 供 較 佳 的 工 作 和 聘 用 條 件 為 鼓 勵 更 多 人 士 加 入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當 局 與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商 討 後, 在 2011 年 9 月 於 深 圳 車 管 所 設 立 獨 立 專 門 窗 口 處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駕 駛 證 業 務, 並 制 訂 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駕 駛 證 的 辦 事 指 南 須 知 及 辦 事 流 程 提 供 予 有 興 趣 人 士 此 外, 在 香 港 物 流 發 展 局 的 支 持 下, 當 局 曾 於 2011-2012 年 度 資 助 香 港 貨 櫃 車 主 聯 會 舉 辦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培 訓 課 程, 通 過 提 供 筆 試 內 容 訓 練 和 協 助 向 內 地 機 關 申 領 駕 駛 證, 協 助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掛 接 式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考 取 國 內 同 類 車 輛 的 駕 駛 證 然 而, 該 課 程 最 終 因 報 讀 反 應 未 如 理 想 而 於 2012 年 3 月 停 辦 政 府 會 繼 續 就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的 運 作 和 發 展 事 宜 與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並 會 考 慮 業 界 就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不 足 的 問 題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三 ) 因 應 跨 境 貨 車 業 界 的 查 詢, 運 輸 署 最 近 曾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了 解, 得 悉 深 圳 車 管 所 仍 然 辦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貨 櫃 車 駕 駛 證 的 申 請, 運 輸 署 並 已 將 申 領 詳 情 通 知 香 港 貨 車 業 界 有 關 要 求 內 地 當 局 給 予 香 港 貨 櫃 車 司 機 免 試 領 取 內 地 駕 駛 證 的 建 議, 必 須 小 心 考 慮 這 是 由 於 有 關 安 排 通 常 會 按 對 等 方 式 進 行, 換 句 話 說, 內 地 當 局 於 考 慮 我 們 的 建 議 時, 可 能 會 要 求 內 地 司 機 在 香 港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但 基 於 道 路 安 全 的 考 慮, 即 駕 駛 商 用 車 輛 所 需 的 駕 駛 技 術 要 求 較 高 及 商 用 車 輛 於 路 面 上 行 駛 時 間 較 長, 以 及 顧 及 本 地 司 機 就 業 保 障, 要 作 出 對 等 安 排 將 有 極 大 困 難

842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檢 討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9.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小 學 教 師 向 本 人 反 映, 當 局 在 2014 年 4 月 就 系 統 評 估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不 再 向 個 別 小 學 發 放 其 學 生 達 到 中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的 人 數 及 達 標 率, 但 學 校 仍 可 根 據 各 科 目 分 卷 的 答 對 率 推 算 其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反 映 優 化 措 施 對 減 輕 師 生 壓 力 及 工 作 量 的 作 用 有 限, 當 局 有 否 就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收 集 教 師 及 學 校 的 初 步 意 見 ; 如 否, 當 局 會 如 何 檢 討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 現 時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優 化 措 施 ; 及 ( 二 ) 鑒 於 在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本 年 4 月 13 日 的 會 議 上, 教 育 局 官 員 表 示 當 局 已 設 立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檢 討 系 統 評 估 的 推 行 情 況, 該 委 員 會 的 下 列 資 料 為 何 : (i) 成 員 名 單, 以 及 是 否 有 成 員 屬 教 育 界 代 表 前 線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ii) 職 權 範 圍 ; (iii) 工 作 目 標 及 內 容 ( 包 括 會 否 就 進 一 步 優 化 系 統 評 估 作 出 建 議 ), 以 及 須 於 何 時 完 成 工 作 ; (iv) 工 作 方 式, 包 括 會 否 及 如 何 收 集 教 育 界 前 線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意 見 ; 如 不 會 收 集 意 見, 原 因 為 何 ; 及 (v) 會 否 就 報 告 擬 稿 諮 詢 教 育 界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公 布 檢 討 報 告 ; 如 會, 安 排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葉 建 源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達 標 率 及 答 對 率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分 卷 答 對 率 是 指 該 校 學 生 於 該 分 卷 的 平 均 答 對 率, 而 達 標 率 是 指 該 校 取 得 不 少 於 達 標 分 數 (cut score) 的 學 生 的 百 分 率 每 一 科 目 的 達 標 分 數 (cut score) 須 由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以 心 理 測 量 學 方 法 計 算 而 釐 定, 而 非 直 接 由 答 對 率 換 算 而 來 故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9 此, 各 分 卷 的 平 均 答 對 率 和 整 體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並 沒 有 必 然 關 係, 從 學 生 各 分 卷 的 答 對 率 不 能 直 接 推 算 出 該 校 整 體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配 合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優 化 措 施 的 推 行, 教 育 局 舉 辦 了 多 場 研 討 會 向 學 校 解 釋 有 關 措 施 及 聆 聽 前 線 同 工 的 意 見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中, 我 們 均 有 呼 籲 學 校 ( 尤 其 小 學 ) 不 應 盲 目 追 求 答 對 率, 宜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於 題 目 分 析 報 告, 了 解 學 生 的 強 弱 項, 回 饋 學 與 教 有 關 優 化 措 施 推 行 時 間 尚 短, 教 育 局 會 繼 續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例 如 研 討 會 焦 點 小 組 及 問 卷 調 查 等 與 學 界 保 持 溝 通, 並 收 集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以 評 估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 二 ) 教 育 局 於 2014 年 10 月 成 立 了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大 專 院 校 學 者 校 長 及 教 師 ( 委 員 名 單 見 附 件 ), 其 職 權 範 疇 是 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 包 括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及 學 生 評 估 ) 的 發 展 及 提 升 學 校 評 估 素 養 方 面 提 供 方 向 性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會 參 考 教 育 局 一 直 以 來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的 意 見, 在 適 當 時 間 報 告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展 及 進 一 步 徵 詢 教 育 界 的 意 見 主 席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陳 嘉 琪 博 士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附 件 非 官 方 委 員 陳 桂 涓 教 授 陳 卓 蓮 女 士 陳 素 兒 博 士 鄭 弼 亮 先 生 ( 香 港 教 育 城 代 表 ) 莊 紹 文 博 士 侯 傑 泰 教 授

843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簡 何 嘉 儀 女 士 黎 歐 陽 汝 穎 博 士 林 秀 蘭 女 士 梁 偉 昌 先 生 莫 慕 貞 教 授 冼 玉 珍 女 士 其 他 教 育 局 代 表 亦 會 出 席 會 議 以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10.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第 485 章 ), 僱 主 可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對 沖 安 排 ) 對 於 勞 工 團 體 提 出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的 建 議, 有 工 商 界 人 士 指 出, 此 建 議 不 僅 偏 離 強 積 金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而 且 是 變 相 額 外 向 僱 員 提 供 雙 重 福 利, 既 加 重 僱 主 的 負 擔, 亦 對 僱 主 有 欠 公 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在 前 立 法 局 於 1995 年 7 月 27 日 的 會 議 審 議 強 積 金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教 育 統 籌 司 表 示 : 目 前, 僱 主 對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與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任 何 數 額 抵 銷, 要 僱 主 繳 款 兩 次 是 不 恰 當 的, 當 局 現 時 的 立 場 與 該 看 法 是 否 一 致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在 強 積 金 條 例 訂 立 之 前, 法 例 已 經 訂 明 僱 主 對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用 於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當 局 及 後 制 定 強 積 金 條 例 時 沿 用 該 既 定 做 法 的 詳 細 理 據, 包 括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及 其 比 重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評 估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i) 會 令 僱 主 (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 的 員 工 開 支 上 升 多 少 個 百 分 點, 以 及 (ii) 會 對 本 港 的 營 商 環 境 和 經 濟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及 ( 四 ) 有 否 檢 討 如 何 善 用 政 府 充 裕 的 財 政 儲 備, 為 基 層 市 民 的 退 休 生 活 提 供 更 佳 支 援 和 保 障, 而 不 是 把 有 關 責 任 轉 嫁 給 僱 主 ; 如 有 檢 討, 詳 情 為 何 ; 如 無 檢 討, 原 因 為 何?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田 北 俊 議 員 有 關 僱 主 可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僱 傭 條 例 分 別 於 1974 年 及 1986 年 加 入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保 障, 當 時 社 會 上 並 無 強 制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為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提 供 離 職 或 退 休 保 障, 僱 傭 條 例 訂 明 僱 主 可 利 用 他 們 在 僱 員 退 休 計 劃 中 的 供 款 或 為 僱 員 提 供 按 年 資 支 付 的 酬 金, 用 作 對 沖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其 後, 政 府 在 平 衡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利 益 後, 於 1995 年 制 定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亦 沿 用 僱 傭 條 例 下 實 施 多 年 的 對 沖 安 排, 容 許 僱 主 可 以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所 作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對 沖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對 沖 安 排 是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議 題 在 僱 主 僱 員 及 各 持 份 者 對 應 否 改 變 對 沖 機 制 未 達 共 識 前, 政 府 不 會 改 變 現 時 可 以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僱 主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對 沖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安 排 ( 三 ) 政 府 沒 有 就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對 僱 主 營 商 環 境 和 經 濟 的 影 響 作 出 評 估 ( 四 ) 退 休 保 障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社 會 議 題 去 年 8 月, 周 永 新 教 授 團 隊 提 交 的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的 未 來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公 布 後, 社 會 意 見 分 歧 就 此, 扶 貧 委 員 會 將 就 退 休 保 障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正 訂 定 其 框 架 及 內 容 公 眾 諮 詢 預 計 於 本 年 第 四 季 啟 動 政 府 期 待 社 會 作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討 論, 從 長 計 議, 凝 聚 共 識 政 府 認 同 應 改 善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在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保 障 為 突 顯 決 心 和 承 擔, 政 府 已 預 留 500 億 元, 未 雨 綢 繆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青 少 年 挑 選 的 書 籍 11.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3 月,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 公 共 圖 書 館 ) 與 本 港 某 教 育 團 體 聯 合 主 辦 第 26 屆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843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虎 榜 ( 龍 虎 榜 ) 活 動, 由 中 學 生 在 60 本 候 選 書 籍 中 選 出 10 本 中 學 生 至 愛 的 書 籍 最 近 有 家 長 向 本 人 投 訴, 候 選 書 籍 中 包 括 一 本 鼓 吹 極 端 及 偏 激 政 治 思 想 的 書 籍, 他 們 擔 心 該 書 籍 會 向 中 學 生 灌 輸 錯 誤 觀 念,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就 公 共 圖 書 館 如 何 選 擇 及 處 理 專 供 青 少 年 閱 讀 的 書 籍,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公 共 圖 書 館 在 籌 辦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的 角 色 為 何 ; ( 二 ) 今 屆 龍 虎 榜 活 動 所 涉 的 公 帑 開 支 為 何 ; ( 三 ) 在 候 選 書 目 公 布 前,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否 知 悉 入 選 書 籍 的 名 單 及 其 內 容 ; 公 共 圖 書 館 過 去 在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曾 否 反 對 將 個 別 書 籍 納 入 候 選 書 目 ; ( 四 ) 公 共 圖 書 館 就 如 何 揀 選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的 候 選 書 籍, 有 否 制 訂 任 何 準 則 或 指 引, 以 確 保 獲 選 書 籍 適 合 青 少 年 閱 讀 ; ( 五 ) 現 時 公 共 圖 書 館 購 買 藏 書 的 流 程 為 何, 主 要 由 哪 些 職 級 的 人 員 負 責 制 訂 購 書 單, 以 及 有 否 機 制 在 購 書 前 覆 核 購 書 單 ; ( 六 ) 過 去 5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否 主 動 或 因 應 市 民 投 訴, 將 一 些 意 識 不 良 的 藏 書 下 架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七 ) 現 時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否 設 有 將 藏 書 下 架 的 機 制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 及 ( 八 )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何 程 序 確 保 不 會 購 入 一 些 不 適 合 青 少 年 讀 者 的 書 籍 ( 例 如 內 容 過 分 渲 染 暴 力 色 情 粗 鄙 意 識 不 良 或 宣 揚 族 群 / 宗 教 仇 恨 等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四 )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自 1989 年 舉 辦 至 今 已 有 26 屆, 過 往 一 直 由 前 市 政 局 與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合 辦 活 動 旨 在 提 高 中 學 生 的 閱 讀 興 趣, 從 而 推 廣 閱 讀 風 氣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於 2000 年 成 立 以 後, 轄 下 的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繼 續 與 該 團 體 合 辦 這 項 活 動 一 直 以 來, 活 動 由 該 團 體 負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3 責 所 有 統 籌 工 作, 包 括 公 開 邀 請 推 薦 書 籍 成 立 委 員 會 選 出 候 選 書 目 推 行 中 學 生 投 票 選 出 10 本 好 書, 以 及 籌 辦 典 禮 活 動 等 康 文 署 尊 重 合 辦 團 體 的 統 籌 工 作, 並 沒 有 參 與 任 何 推 薦 及 選 舉 書 目 的 工 作 該 署 在 活 動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提 供 頒 獎 典 禮 場 地 及 負 責 部 分 開 支, 並 安 排 獲 選 書 籍 在 部 分 圖 書 館 巡 迴 展 覽 今 屆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活 動 康 文 署 負 責 的 開 支 為 35,000 元 ( 五 )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的 館 藏 發 展 工 作, 旨 在 建 立 一 個 均 衡 及 多 元 化 的 圖 書 館 館 藏, 以 配 合 市 民 對 資 訊 研 究 自 學 進 修 及 善 用 餘 暇 各 方 面 的 需 求, 以 及 推 廣 本 港 的 文 學 藝 術 有 關 工 作 以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公 共 圖 書 館 宣 言 宣 揚 的 信 念 為 指 引 選 擇 和 採 購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工 作, 由 圖 書 館 專 業 人 員 根 據 館 藏 發 展 的 原 則 執 行 選 擇 圖 書 館 資 料 時 會 考 慮 整 體 館 藏 情 況 及 發 展 方 向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和 興 趣 資 料 的 質 素 最 新 出 版 資 料 書 評 和 書 目 等 因 素, 從 而 選 擇 合 適 資 料 作 為 採 購 書 目, 再 由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轄 下 館 藏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批 該 委 員 會 是 公 共 圖 書 館 內 部 架 構, 由 圖 書 館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主 要 職 責 是 監 督 和 統 籌 各 項 與 館 藏 發 展 有 關 的 工 作, 包 括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採 購 ( 六 ) 至 ( 八 )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按 照 政 府 既 定 程 序, 經 公 開 招 標 批 出 供 應 商 合 約, 並 且 根 據 館 藏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核 的 書 目 進 行 採 購 工 作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本 着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公 共 圖 書 館 宣 言 各 項 原 則 採 購 圖 書 館 資 料 ; 既 致 力 維 護 資 訊 自 由, 亦 不 會 利 用 館 藏 宣 揚 任 何 信 念 或 觀 點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確 保 館 藏 適 時 實 用, 並 騰 出 空 間 存 放 新 添 和 更 新 的 資 料, 會 定 期 及 有 系 統 地 揀 選 殘 舊 破 損 至 無 法 使 用 及 過 時 的 資 料, 以 及 失 去 參 考 或 研 究 價 值 的 參 考 館 藏, 予 以 註 銷 此 外, 公 共 圖 書 館 會 因 應 情 況 覆 檢 書 籍, 以 確 保 資 料 符 合 館 藏 原 則 過 去 5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共 處 理 了 12 宗 不 符 合 館 藏 原 則 而 註 銷 了 相 關 書 籍 的 個 案, 包 括 衞 生 署 轉 介 涉 及 中 藥 問 題 個 案 的 書 籍 引 用 未 有 取 得 版 權 人 同 意 圖 片 的 書 籍 含 有 暴 力 及 色 情 成 分, 以 及 經 香 港 法 院 裁 定 為 侵 權 的 出 版 物

843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警 務 人 員 涉 及 涉 嫌 毆 打 案 件 12.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去 年 10 月 15 日 佔 領 運 動 期 間,7 名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毆 打 一 名 示 威 者, 而 他 們 翌 日 被 停 職 警 務 處 處 長 於 今 年 3 月 17 日 表 示, 警 方 已 完 成 調 查 該 案 件, 並 已 將 案 件 轉 交 律 政 司 研 究 及 正 等 候 律 政 司 指 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該 7 名 警 員 現 時 是 否 仍 然 被 停 職 ; 他 們 在 停 職 期 間 的 薪 酬 安 排 為 何, 以 及 該 安 排 根 據 甚 麼 規 例 作 出 ; 及 ( 二 ) 律 政 司 預 計 何 時 會 就 是 否 對 該 等 警 務 人 員 提 出 檢 控 向 警 方 提 供 意 見?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一 名 男 子 於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在 中 區 龍 和 道 懷 疑 被 7 名 警 務 人 員 毆 打 的 案 件, 警 方 非 常 關 注 事 件 並 一 直 嚴 肅 處 理 警 方 重 申, 絕 不 容 許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作 出 違 法 行 為 如 有 個 別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違 法, 警 方 必 定 公 正 調 查, 絕 不 偏 私 警 務 處 投 訴 警 察 課 已 於 案 件 發 生 當 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15 日 ) 接 獲 該 名 男 子 的 投 訴, 並 立 即 安 排 專 責 特 別 調 查 隊 就 事 件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當 時 負 責 拘 捕 該 名 投 訴 人 的 警 務 人 員, 在 事 件 發 生 當 日 下 午 已 被 警 方 調 離 前 線 行 動 工 作 經 調 查 後, 警 方 確 定 有 7 名 警 務 人 員 在 當 時 參 與 處 理 該 名 投 訴 人 翌 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16 日 ), 警 方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的 需 要, 停 止 該 7 名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務 經 進 一 步 調 查 及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警 方 於 2014 年 11 月 26 日 拘 捕 該 7 名 已 被 停 職 的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襲 擊 致 造 成 實 際 身 體 傷 害 現 時 警 方 已 把 調 查 報 告 呈 交 律 政 司, 以 及 正 等 候 法 律 意 見 警 方 會 繼 續 跟 進 案 件, 並 會 就 涉 及 此 案 的 投 訴 向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就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質 詢,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上 述 涉 案 的 7 名 警 務 人 員 ( 包 括 兩 名 督 察 級 和 5 名 初 級 警 員 ) 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今 仍 被 停 職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5 警 務 處 一 直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 第 232 章 ) 處 理 該 7 名 警 務 人 員 的 停 職 及 在 停 職 期 間 的 支 薪 安 排 警 隊 條 例 第 17 條 訂 明 總 督 察 或 以 下 職 級 警 務 人 員 在 這 兩 方 面 的 安 排,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節 錄 如 下 : (1) 如 [ 警 務 處 ] 處 長 認 為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的 需 要, 非 憲 委 級 警 務 人 員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立 即 中 止 行 使 其 職 權 及 職 能, 他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停 止 該 警 務 人 員 行 使 其 職 權 或 職 能 (a) 有 針 對 該 人 員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或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正 在 或 即 將 提 起 ; 或 (b) 該 人 員 就 與 其 身 為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責 有 關 連 的 行 為 成 為 某 項 查 訊 的 對 象, 或 該 人 員 是 某 項 就 其 被 舉 報 指 稱 或 懷 疑 犯 罪 而 作 的 調 查 的 對 象 (2)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的 停 職 如 是 (a) 根 據 第 (1)(a) 款 者, 得 按 處 長 就 每 宗 個 案 所 作 的 指 示, 獲 准 支 取 不 少 於 其 薪 金 半 數 的 部 分 薪 金, 直 至 該 人 員 被 定 罪 時 止 ; 如 被 定 罪 則 根 據 第 37(4) 條 的 規 定 予 以 決 定 ; (b) 根 據 第 (1)(b) 款 者, 不 得 因 此 而 支 取 少 於 其 薪 金 的 全 部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第 37(4) 條,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如 就 刑 事 罪 行 被 控, 且 經 法 院 在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裁 斷 有 關 控 罪 獲 證 實, 則 由 作 出 該 項 裁 斷 當 日 起, 該 人 員 不 得 獲 付 薪 金 或 津 貼, 但 如 處 長 批 准 付 給 該 等 款 項 則 除 外 ( 二 )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對 獨 立 檢 控 權 作 出 保 障,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政 司 主 管 刑 事 檢 察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根 據 檢 控 守 則, 必 須 有 合 理 機 會 達 至 定 罪, 律 政 司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律 政 司 檢 控 人 員 一 直 恪 守 檢 控 政 策, 並 捍 衞 基 本 法 所 保 障 的 獨 立 檢 控 原 則

843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就 所 有 檢 控 決 定, 律 政 司 均 會 獨 立 公 正 地, 並 嚴 格 遵 照 法 律 及 檢 控 守 則 作 出 對 任 何 涉 案 的 人 士, 無 論 其 背 景 身 份 或 地 位, 律 政 司 均 會 公 平 公 正 地 處 理 律 政 司 亦 會 竭 盡 所 能,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為 執 法 機 關 ( 包 括 警 方 ) 提 供 經 詳 細 全 面 考 慮 的 法 律 指 引, 但 就 每 宗 案 件 給 予 法 律 指 引 所 需 的 實 際 時 間, 則 視 乎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而 定, 主 要 包 括 案 件 的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而 在 提 交 律 政 司 尋 求 指 引 的 個 案 中, 若 有 個 案 需 要 指 示 相 關 執 法 機 構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有 關 指 示 會 在 落 實 法 律 指 引 及 提 出 檢 控 ( 如 認 為 適 當 的 話 ) 前 作 出 雖 然 檢 控 人 員 有 責 任 在 事 發 後 盡 快 作 出 是 否 提 出 檢 控 的 決 定, 檢 控 人 員 同 樣 有 責 任 就 案 件 的 詳 情 進 行 全 面 仔 細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以 確 保 有 充 分 證 據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就 質 詢 中 所 提 及 的 案 件 而 言, 律 政 司 與 警 方 一 直 有 保 持 溝 通, 研 究 警 方 提 供 的 資 料 和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並 正 徵 詢 獨 立 資 深 大 律 師 的 法 律 意 見, 務 求 能 盡 快 向 警 方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工 作 是 否 應 要 求 投 訴 人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提 供 進 一 步 協 助, 或 是 否 應 就 任 何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特 區 政 府 現 階 段 不 適 宜 就 案 件 作 進 一 步 評 論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13.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推 行 的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接 種 計 劃 ), 為 本 港 合 資 格 兒 童 接 種 疫 苗, 以 預 防 麻 疹 水 痘 等 11 種 傳 染 病 另 一 方 面, 麻 疹 個 案 數 目 據 報 近 年 在 本 港 及 世 界 多 個 地 區 均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接 種 計 劃 下 各 項 疫 苗 的 接 種 率 分 別 為 何 ; ( 二 )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家 長 是 否 有 權 拒 絕 安 排 其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 如 他 們 有 權, 涉 及 哪 些 疫 苗, 以 及 過 去 5 年 的 個 案 宗 數, 以 及 他 們 拒 絕 接 種 的 理 由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將 某 種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 短 期 內 有 否 計 劃 將 更 多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7 ( 四 )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更 新 接 種 計 劃 內 的 疫 苗 名 單 ; 如 有, 每 隔 多 久 會 進 行 一 次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接 種 計 劃 的 成 效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的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科 學 委 員 會 ( 科 學 委 員 會 ) 從 公 共 衞 生 的 角 度 就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接 種 計 劃 ) 提 出 建 議, 為 初 生 嬰 兒 至 小 學 六 年 級 學 生 接 種 不 同 種 類 的 疫 苗 及 加 強 劑, 以 預 防 他 們 感 染 結 核 病 小 兒 麻 痺 症 乙 型 肝 炎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肺 炎 球 菌 感 染 水 痘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共 11 種 傳 染 病 在 接 種 計 劃 下, 初 生 嬰 兒 會 在 醫 院 接 種 疫 苗 其 後, 學 前 兒 童 可 到 衞 生 署 轄 下 各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免 疫 接 種 小 學 學 童 則 由 衞 生 署 轄 下 學 童 免 疫 注 射 小 組 到 學 校 提 供 服 務 衞 生 署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也 為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補 種 疫 苗 服 務 此 外, 家 長 可 選 擇 帶 子 女 到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自 費 接 種 疫 苗 衞 生 署 於 2001 年 2003 年 2006 年 2009 年 及 2012 年 對 本 港 2 至 5 歲 兒 童 進 行 疫 苗 覆 蓋 率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已 完 成 各 疫 苗 接 種 的 比 率 均 維 持 於 94% 或 以 上 的 高 水 平, 有 關 各 類 疫 苗 於 不 同 出 生 年 份 兒 童 的 接 種 率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而 有 關 小 學 學 童 的 免 疫 接 種 率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 二 ) 衞 生 署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媒 介 提 供 疫 苗 資 訊, 包 括 網 頁 語 音 資 訊 熱 線 資 料 單 張, 以 及 在 母 嬰 健 康 院 內 就 子 女 的 情 況, 為 家 長 提 供 個 別 的 健 康 建 議, 以 鼓 勵 接 種 疫 苗 所 有 疫 苗 都 是 屬 於 自 願 性 接 種 如 家 長 拒 絕 為 其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醫 護 人 員 會 了 解 原 因, 糾 正 任 何 關 於 接 種 疫 苗 的 誤 解, 並 解 釋 拒 絕 接 種 的 風 險, 令 家 長 可 作 出 知 情 的 選 擇 衞 生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拒 絕 接 種 疫 苗 個 案 的 統 計

843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 三 ) 及 ( 四 ) 衞 生 署 是 根 據 科 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制 訂 接 種 計 劃, 包 括 決 定 將 何 種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內 和 接 種 安 排 科 學 委 員 會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全 球 及 本 地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況 和 跟 進 科 研 實 證 的 發 展, 包 括 新 疫 苗 的 應 用 疫 苗 配 方 成 本 效 益 等, 並 參 考 各 地 衞 生 部 門 的 經 驗, 提 出 有 科 學 依 據 的 建 議 科 學 委 員 會 會 定 期 舉 行 專 家 會 議, 就 接 種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以 便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在 檢 討 及 更 新 接 種 計 劃 時 作 為 參 考, 例 如 於 2009 年 9 月 及 2014 年 7 月 分 別 將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及 水 痘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內 ( 五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密 切 監 測 本 地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況,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和 分 析 臨 床 數 據, 以 評 估 疫 苗 計 劃 的 成 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定 期 推 行 免 疫 接 種 的 宣 傳 活 動, 以 提 高 和 維 持 高 疫 苗 接 種 覆 蓋 率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免 疫 接 種 大 大 減 低 相 關 傳 染 病 的 發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例 如 自 1967 年 引 入 麻 疹 疫 苗 後, 麻 疹 發 病 率 已 大 幅 下 跌 ; 香 港 亦 於 2000 年 確 認 消 滅 小 兒 麻 痺 症, 由 此 證 明 接 種 疫 苗 有 效 地 控 制 相 關 疾 病 附 件 一 1995 年 至 2009 年 出 生 的 兒 童 的 疫 苗 覆 蓋 率 (%) ( 根 據 衞 生 署 疫 苗 覆 蓋 率 調 查, 按 疫 苗 種 類 及 出 生 年 份 ) 疫 苗 出 生 年 份 種 類 1995199619971998 1999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 2008 2009 卡 介 99.6 98.9 99.4 99.8 100.0 99.7 99.6 99.5 99.6 99.5 99.4 99.3 98.9 99.6 99.7 苗 完 成 小 兒 98.3 95.7 98.5 98.2 97.9 97.5 98.5 98.2 99.1 99.5 98.8 96.6 95.0 94.8 94.0 麻 痺 疫 苗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9 疫 苗 出 生 年 份 種 類 1995199619971998 1999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 2008 2009 完 成 白 喉 百 日 咳 及 98.0 96.3 98.1 98.1 98.3 97.4 98.4 97.6 98.9 98.7 98.2 98.1 98.1 97.9 94.5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完 成 乙 型 99.1 98.4 99.1 99.7 99.8 99.6 99.6 99.5 99.5 99.8 99.5 99.0 99.3 99.3 98.8 肝 炎 疫 苗 完 成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98.3 98.5 98.1 98.3 99.1 99.0 99.4 99.5 99.6 99.8 99.8 99.3 99.0 98.7 98.3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或 麻 疹 疫 苗 小 學 學 童 免 疫 接 種 率 ( 根 據 衞 生 署 學 童 免 疫 注 射 小 組 收 集 有 關 免 疫 接 種 的 數 據 ) 附 件 二 小 一 疫 苗 學 年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DTaP-IPV 99.17% 99.26% 99.15% 99.16% 99.86% MMRI 99.55% 99.38% 99.56% 99.58% 99.66% MMRII 98.52% 98.21% 98.66% 98.86% 98.47%

8440 小 六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疫 苗 學 年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2013-2014 dtap-ipv 99.19% 99.17% 99.12% 98.97% 98.66% MMRI 99.63% 99.49% 99.59% 99.71% 99.70% MMRII 99.15% 98.88% 99.18% 99.47% 99.28% HepBI 99.73% 99.72% 99.70% 99.75% 99.65% HepBII 99.55% 99.57% 99.54% 99.59% 99.39% HepBIII 99.07% 99.08% 99.24% 99.19% 98.97% HepB: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DT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dt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 減 量 )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MMR: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規 管 室 內 兒 童 遊 樂 場 14.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近 日 有 不 少 家 長 帶 其 子 女 往 新 興 的 室 內 兒 童 綜 合 遊 樂 場 ( 遊 樂 場 )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此 類 遊 樂 場 頗 具 規 模, 並 為 使 用 者 提 供 各 樣 服 務 及 設 施, 包 括 食 物 供 應 攀 石 鍛 鍊 彈 床 有 數 層 樓 高 的 滑 梯 槍 械 射 擊 電 腦 遊 戲 超 巨 型 波 波 池 賽 車 場 及 各 類 型 玩 具 本 人 曾 接 獲 投 訴, 聲 稱 有 兒 童 於 遊 樂 場 內 受 傷, 投 訴 人 事 後 發 現 該 遊 樂 場 只 持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而 沒 有 領 取 任 何 牌 照 投 訴 人 擔 心 在 欠 缺 監 管 的 情 況 下, 遊 樂 場 的 安 全 質 素 及 衞 生 情 況 沒 有 保 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食 衞 局 ) 如 何 確 保 遊 樂 場 內 的 波 波 池 及 其 他 康 樂 設 施 不 會 成 為 傳 播 細 菌 和 病 毒 的 溫 床 ; 當 懷 疑 疫 症 經 遊 樂 場 傳 播 時, 當 局 可 否 根 據 法 例 要 求 有 關 遊 樂 場 暫 停 營 業 ; 食 衞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遊 樂 場 納 入 傳 染 病 監 測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遊 樂 場 經 常 同 時 接 待 多 名 兒 童, 教 育 局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其 納 入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及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的 監 管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部 分 遊 樂 場 提 供 的 槍 械 射 擊 電 腦 遊 戲 展 示 血 腥 及 暴 力 的 場 面, 而 攀 石 設 施 及 彈 床 屬 較 高 危 活 動, 容 易 發 生 引 致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41 嚴 重 受 傷 的 意 外,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遊 樂 場 納 入 有 關 法 例 的 監 管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除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外, 市 民 對 遊 樂 場 的 設 施 或 服 務 有 不 滿 時 可 向 哪 些 機 構 求 助?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為 預 防 傳 染 病 擴 散,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發 出 適 用 於 公 眾 院 舍 政 府 及 業 界 持 份 者 有 關 環 境 消 毒 的 指 引, 當 中 包 括 就 遊 戲 設 施 場 地 發 出 的 公 共 衞 生 建 議 指 引 中 建 議 場 所 應 備 有 足 夠 洗 手 設 施 或 酒 精 搓 手 液 提 供 給 大 眾 使 用 以 確 保 手 部 衞 生 其 場 地 及 設 施 應 定 期 消 毒, 尤 其 若 發 現 有 不 潔 物 應 安 排 清 理 在 傳 染 病 高 峰 期 或 在 社 區 有 擴 散 情 況 時 ( 如 EV71 型 腸 病 毒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會 定 期 向 各 機 構 提 示 須 提 高 警 覺 及 加 強 環 境 消 毒, 尤 其 是 共 用 物 品 如 室 內 遊 樂 設 施 內 的 玩 具 等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在 社 區 中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情 況, 如 在 任 何 處 所 內 有 或 曾 經 有 指 明 傳 染 病 的 個 案 或 來 源, 衞 生 署 的 衞 生 主 任 可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規 例 ( 第 599A 章 ) 第 37 條 封 閉 有 關 處 所, 以 進 行 所 需 的 疾 病 控 制 措 施 ( 二 )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學 校 是 指 一 間 院 校 組 織 或 機 構, 其 於 任 何 1 天 向 20 人 或 多 於 20 人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8 人 或 多 於 8 人 提 供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由 於 遊 樂 場 提 供 的 活 動 性 質 並 非 向 在 場 人 士 提 供 教 育 課 程, 因 此 不 符 合 上 述 法 例 中 學 校 的 定 義, 不 應 納 入 教 育 條 例 規 管 而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任 何 慣 常 地 同 時 接 收 超 過 5 名 未 滿 3 歲 的 兒 童, 以 給 予 照 顧 與 監 管 的 處 所, 均 須 註 冊 為 註 冊 幼 兒 中 心 供 家 長 帶 其 子 女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的 室 內 遊 樂 場, 並 不 涉 及 給 予 兒 童 照 顧 與 監 管, 因 此 亦 不 屬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的 監 管 範 圍

844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 三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第 390 章 ) 第 23 條 禁 止 公 開 展 示 不 雅 事 物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負 責 執 行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如 有 發 現 有 違 反 上 述 條 例 的 情 況 該 處 會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攀 石 設 施 及 彈 床 屬 於 運 動 設 施 相 關 國 際 體 育 聯 會 已 就 有 關 的 比 賽 活 動 訂 下 設 施 標 準 和 使 用 指 引, 並 列 出 認 可 器 材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若 該 類 型 設 施 作 為 康 樂 用 途, 有 關 遊 樂 場 營 運 者 及 相 關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或 業 主 應 參 考 生 產 商 就 這 些 設 施 發 出 的 安 全 設 置 及 使 用 指 引, 如 有 需 要 應 聘 請 合 資 格 人 士 指 導 使 用 者 正 確 的 操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 四 ) 除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外, 如 市 民 發 現 有 場 地 涉 嫌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或 規 定 及 希 望 作 出 投 訴, 可 透 過 政 府 1823 熱 線 提 出, 以 便 按 投 訴 性 質 轉 介 至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所 需 跟 進 香 港 青 年 人 透 過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在 海 外 工 作 15.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香 港 政 府 與 10 個 國 家 ( 包 括 澳 洲 ) 的 政 府 就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簽 訂 了 雙 邊 協 議 據 報, 澳 洲 廣 播 公 司 近 日 播 出 一 個 節 目 介 紹 海 外 青 年 人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澳 洲 工 作 的 情 況, 並 揭 發 部 分 青 年 人 被 僱 主 嚴 重 剝 削, 例 如 剋 扣 工 資 或 提 供 環 境 惡 劣 的 住 宿 等, 甚 至 有 女 生 遭 性 侵 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香 港 青 年 人 向 上 述 國 家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個 案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他 們 擬 從 事 的 短 期 工 作 所 屬 工 種 及 國 家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接 獲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香 港 青 年 人 求 助 的 個 案 ; 如 有, 按 個 案 性 質 提 供 分 項 數 目 ; 當 局 有 否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鑒 於 上 述 節 目 反 映 的 事 件,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調 查 香 港 青 年 人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情 況, 以 了 解 他 們 有 否 遭 剋 扣 工 資 性 騷 擾 等 問 題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措 施 保 障 青 年 人 的 安 全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43 ( 四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指 引, 幫 助 擬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青 年 人 了 解 和 識 別 海 外 僱 主 的 背 景, 以 免 被 剝 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本 港 青 年 過 去 3 年 獲 批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分 項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並 沒 有 提 供 其 從 事 工 作 所 屬 工 種 的 分 項 數 字 (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 並 無 備 存 相 關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 三 ) 及 ( 四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在 不 同 政 府 機 構 公 共 地 方 及 大 專 院 校, 通 過 各 個 渠 道 推 廣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包 括 舉 辦 講 座 設 立 網 頁 及 派 發 宣 傳 品 ( 如 海 報 小 冊 子 及 明 信 片 等 ) 特 區 政 府 在 推 廣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時, 已 提 醒 參 加 者 在 外 地 時 需 要 提 高 安 全 意 識, 例 如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及 必 須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等 特 區 政 府 亦 鼓 勵 參 加 者 在 出 發 前 為 其 工 作 假 期 作 好 準 備, 查 閱 擬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政 府 及 其 駐 港 領 事 館 網 頁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特 設 網 頁 及 透 過 曾 經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的 朋 友, 從 而 了 解 當 地 的 就 業 及 生 活 情 況 如 參 加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人 士 在 外 地 遇 上 僱 傭 或 人 身 / 財 物 安 全 等 問 題, 應 盡 快 向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求 助, 以 便 跟 進 如 遇 上 意 外 或 嚴 重 事 故, 除 聯 絡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外, 參 加 工 作 計 劃 的 人 士 亦 可 與 駐 當 地 的 中 國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 使 領 館 ) 聯 絡, 或 致 電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 小 組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852)1868 使 領 館 及 小 組 在 接 獲 求 助 時,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 例 如 補 發 旅 遊 證 件 聯 絡 家 人 介 紹 當 地 律 師 醫 生 或 翻 譯 聯 絡 事 發 地 當 局 等 ) 小 組 會 盡 力 協 調 跟 進,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時 聯 絡 相 關 政 府 或 其 駐 港 領 事 館

844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附 件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成 功 獲 批 簽 證 數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新 西 蘭 404 (1) 401 (1) 403 (4) 澳 洲 9 354 12 625 10 511 愛 爾 蘭 100 100 100 德 國 150 (2) 150 (2) 150 (5) 日 本 270 259 256 加 拿 大 198 200 300 韓 國 98 169 274 法 國 - 67 (3) 65 英 國 - - 1 054 奧 地 利 - - - 註 : (1) 由 該 年 4 月 至 翌 年 3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2) 由 該 年 7 月 至 翌 年 6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3)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4) 由 該 年 4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5)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 計 劃 於 該 年 尚 未 生 效 飛 機 噪 音 16.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14 年 6 月 11 日 本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為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航 道 附 近 社 區 的 影 響,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然 而, 本 人 得 悉, 現 時 在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期 間, 飛 機 噪 音 仍 經 常 對 不 少 屋 苑 的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令 他 們 難 以 入 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45 ( 一 )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4 月 期 間, 每 月 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上 述 時 段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70 至 74 分 貝 75 至 79 分 貝, 以 及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數 據 ; ( 二 ) 去 年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機 種 及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的 名 稱 ; 及 ( 三 ) 會 否 進 一 步 加 強 現 行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以 減 低 對 有 關 地 區 的 居 民 的 滋 擾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偉 業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民 航 處 設 有 16 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各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3 月 每 月 錄 得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詳 列 於 附 件 一 由 於 2015 年 4 月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尚 待 核 實, 現 時 未 能 提 供 ( 二 ) 於 2014 年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所 屬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機 種 名 稱 資 料 詳 列 於 附 件 二 ( 三 )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此 外, 民 航 處 亦 實 施 了 一 套 新 的 飛 行 程 序, 旨 在 讓 可 使 用 衞 星 導 航 技 術 飛 行 的 飛 機 在 向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及 南 轉 入 西 博 寮 海 峽 時, 更 緊 貼 航 道 的 中 線 飛 行, 與 航 道 附 近 地 區 保 持 距 離, 從 而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地 區 的 影 響 除 了 上 述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運 行 程 序 外, 民 航 處 亦 已 禁 止 不 符 合 相 關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的 飛 機 於 香 港 升 降 自 2002 年 起, 民 航 處 已 禁 止 所 有 不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一 卷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所 訂 噪 音 水 平 (1) ( 第 三 章 噪 音 水 平 ) 的 飛 機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做 法 與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一 致 為 進 (1)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一 卷 第 二 部 分 列 出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針 對 於 不 同 時 期 制 訂 的 飛 機 的 噪 音 水 平 較 後 期 制 訂 的 第 三 章 的 噪 音 水 平, 比 較 早 期 制 訂 的 第 二 章 的 噪 音 水 平 更 為 嚴 格 一 般 而 言, 符 合 第 三 章 的 飛 機 的 噪 音 水 平 會 較 第 二 章 的 飛 機 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