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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编 辑 说 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编 辑 说 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以 加 快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为 编 写 目 的, 旨 在 为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的 管 理 者 申 报 者 以 及 欲 了 解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有 关 知 识 的 人, 提 供 一 本 突 出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的 手 册 此 手 册 分 上 下 编 和 附 录 上 编 汇 编 了 现 行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文 件 下 编 包 括 三 部 分, 一 是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二 是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申 报 与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解, 三 是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应 用 表 格 和 网 站 使 用 方 法 其 中, 在 关 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部 分, 包 括 有 对 文 件 的 解 释 与 补 充, 以 及 在 实 施 段 位 制 文 件 过 程 中 处 理 各 种 具 体 问 题 的 方 法 和 惯 例 ; 在 申 报 与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解 部 分, 分 别 将 个 人 申 报 武 术 段 位 和 段 位 制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培 训 考 试 申 报 审 批 段 位 的 全 过 程 分 为 若 干 步 骤 制 成 多 项 流 程 图, 再 按 图 示 解 说 每 一 步 骤 的 做 法 要 点 ; 在 应 用 表 格 和 网 站 使 用 方 法 部 分, 收 录 有 申 报 段 位 指 导 员 考 评 员 的 申 报 表 样, 以 及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官 方 网 站 的 使 用 方 法 在 附 录 部 分 选 录 了 关 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启 动 仪 式 和 首 届 全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暨 考 评 员 培 训 班 的 报 道 和 领 导 指 示, 以 及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及 其 一 级 单 位 会 员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通 讯 录 自 2011 年 3 月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通 知 ( 武 术 字 [2011]88 号 ) 起,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就 着 手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编 制 这 本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在 广 泛 征 求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进 行 了 审 定, 于 2011 年 10 月 印 发 实 施 随 着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进 展, 以 及 普 及 推 广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需 要, 中 1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国 武 术 协 会 又 相 继 制 定 并 发 布 实 施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动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发 展 的 通 知 等 文 件, 现 增 补 入 这 本 手 册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要 求 各 级 段 位 制 工 作 机 构 的 成 员 通 读 此 书, 照 章 办 事, 遵 守 流 程, 方 便 武 友, 服 务 民 众 有 志 于 通 过 段 位 制 逐 步 提 高 武 术 水 平, 晋 升 武 术 段 位, 为 武 术 科 学 化 标 准 化 发 展 做 出 奉 献 的 武 术 工 作 者 传 习 者 爱 好 者, 可 依 据 这 本 手 册 参 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活 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研 究 院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2

目 录 目 录 上 编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文 件 汇 编 1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2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管 理 办 法 9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技 术 考 试 办 法 ( 一 至 六 段 ) 28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高 段 位 考 评 办 法 ( 七 至 九 段 ) 34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管 理 办 法 45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管 理 办 法 47 关 于 加 快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通 知 50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和 工 作 职 责 的 通 知 53 附 件 1: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53 2: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54 3: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责 55 4: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一 级 单 位 会 员 段 位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职 责 56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动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发 展 的 通 知 58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考 试 点 的 申 报 程 序 职 责 和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63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2013 年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要 点 67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关 于 刻 制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考 试 点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通 知 71 附 件 1: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考 试 点 印 章 样 式 73 2: 用 章 登 记 册 样 式 73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中 心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2013 年 全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要 点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 节 录 ) 75 关 于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组 织 段 位 考 试, 不 断 扩 大 段 位 制 队 伍 的 说 明 75 关 于 加 强 段 位 制 技 术 质 量 管 理 的 说 明 76 关 于 以 新 项 目 考 试 成 绩 取 得 段 位 制 增 项 资 格 的 说 明 76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考 试 点 作 用 的 说 明 77 1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关 于 制 定 和 颁 发 段 前 级 证 书 与 考 试 成 绩 证 书 相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78 附 件 1: 段 前 级 证 书 80 2: 技 术 成 绩 证 书 81 3: 理 论 成 绩 证 书 84 4: 技 术 成 绩 认 定 证 书 86 下 编 88 第 一 部 分 关 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89 一 武 术 段 位 制 常 识 89 1. 武 术 段 位 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89 2. 实 施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意 义 89 3.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适 用 范 围 90 4. 段 位 制 中 段 前 级 初 段 位 中 段 位 高 段 位 的 主 要 区 别 何 在 90 5.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徽 饰 91 6. 武 术 段 位 制 服 装 的 标 识 91 7. 武 术 段 位 服 和 徽 章 的 穿 着 与 佩 带 91 二 段 位 申 报 和 审 批 91 1. 套 段 和 考 段 的 区 别 何 在 91 2. 如 何 理 解 奖 励 段 位, 尚 无 段 位 者 如 何 借 助 奖 励 形 式 套 考 较 高 段 位 92 3. 荣 誉 武 术 段 位 的 授 予 对 象 和 申 报 方 法 92 4. 申 报 武 术 段 位, 为 什 么 要 考 评 武 德 和 武 术 礼 仪 92 5. 武 德 考 评 是 定 性 考 评, 如 何 把 握 武 德 考 评 的 尺 度 93 6. 关 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技 术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证 书 和 技 术 成 绩 认 定 证 书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93 7. 为 什 么 申 报 高 段 位 时 一 定 要 有 公 开 发 表 的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或 专 著 等 理 论 成 果 94 8. 申 请 晋 升 中 段 位 是 否 必 须 公 开 发 表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或 专 著 94 9. 为 什 么 要 加 强 对 审 批 五 段 六 段 的 管 理, 如 何 加 强 94 10. 能 否 以 武 术 竞 赛 成 绩 作 为 晋 升 武 术 段 位 的 依 据 95 11. 为 什 么 申 报 段 位 要 具 备 一 定 的 条 件, 而 且 达 到 条 件 也 不 一 定 批 准 晋 升 段 位 95 2

目 录 12. 为 什 么 在 武 术 段 位 技 术 理 论 考 试 中 成 绩 已 达 到 晋 升 段 级 的 标 准, 却 没 有 批 准 晋 升 96 13. 为 什 么 晋 升 武 术 段 位 要 报 送 武 术 考 试 成 绩 之 外 的 武 术 经 历 和 业 绩 等, 如 何 进 行 评 审 96 14. 如 何 理 解 晋 升 段 位 的 年 龄 和 年 限 要 求 96 15. 段 位 申 报 者 来 自 不 同 的 工 作 领 域, 为 什 么 要 用 相 同 的 标 准 进 行 考 评 认 定 97 16. 为 什 么 申 报 晋 升 武 术 中 段 位 和 高 段 位 的 条 件 中 有 传 授 学 生 数 量 的 要 求 9 8 三 段 位 考 试 99 1. 为 什 么 要 统 一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考 试 内 容 和 考 试 标 准 99 2. 武 术 段 位 制 理 论 考 试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99 3. 武 术 段 位 制 技 术 考 试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99 4. 如 何 理 解 晋 升 武 术 段 级 技 术 考 试 内 容 中 的 其 他 武 术 项 目 及 其 与 统 一 考 试 内 容 相 当 和 相 应 的 标 准 100 5.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技 术 教 程 的 结 构 特 点 101 6.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每 一 段 位 技 术 都 有 单 练 对 打 拆 招 三 种 练 习 方 法, 晋 段 时 是 否 都 要 考 试 合 格 101 7. 关 于 段 位 制 技 术 考 试 内 容 规 定 与 自 选 结 合 应 如 何 理 解 101 8. 考 取 段 前 级 和 一 段 二 段 称 号 是 否 必 须 参 与 规 定 动 作 考 试 102 9. 为 什 么 说 段 位 武 术 是 每 段 3 级, 如 何 依 此 进 行 教 学 和 考 试 102 10. 段 位 武 术 中 段 前 级 是 否 也 是 每 级 包 含 3 种 练 法, 形 成 段 前 3 级 级 中 套 级 的 9 级 103 11. 参 加 段 位 晋 升 考 试 的 内 容 必 须 是 考 取 现 有 段 位 的 同 一 拳 种 技 术 内 容 吗 103 12. 武 术 段 位 制 国 考 省 考 县 考 的 组 织 和 对 象 104 13. 关 于 跨 地 域 段 位 考 试 和 日 常 段 位 考 试 的 组 织 104 14.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试 点 的 设 立 管 理 和 工 作 性 质 104 四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和 考 评 员 105 1. 武 术 段 位 制 中 的 段 位 资 格 指 导 员 资 格 考 评 员 资 格 如 何 取 得, 三 者 间 的 主 要 区 别 何 在 105 2.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等 级 的 晋 升 和 职 责 105 3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3.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等 级 的 晋 升 和 职 责 106 4. 对 考 评 员 签 发 技 术 成 绩 认 定 证 书 的 管 理 106 5. 一 人 能 兼 有 多 个 拳 种 的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和 考 评 员 资 格 吗 106 五 段 位 制 管 理 107 1.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几 方 面 的 内 容 107 2. 如 何 理 解 加 强 管 理 方 式 标 准 化 建 设 中 的 建 网 布 点 管 办 有 序 107 3. 如 何 理 解 加 强 管 理 方 式 标 准 化 建 设 中 的 纵 向 结 合 横 向 协 作 108 4. 对 外 地 户 籍 武 术 传 习 人 和 爱 好 者 申 报 武 术 段 位 的 管 理 108 5. 对 海 外 武 术 传 习 人 和 爱 好 者 考 取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的 管 理 109 6.2011 年 启 用 的 武 术 段 位 申 报 表 与 原 版 申 报 表 有 什 么 区 别 109 7.2011 年 启 用 的 武 术 段 位 证 书 与 原 版 证 书 有 什 么 区 别 109 8. 启 用 考 段 版 武 术 段 位 证 书 和 徽 章 后, 原 段 位 证 书 和 徽 章 是 否 失 去 有 效 性 110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申 报 和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解 111 一 个 人 申 报 段 位 流 程 图 解 112 二 段 位 申 报 人 指 导 员 考 评 员 培 训 管 理 流 程 图 解 116 三 段 位 制 考 试 管 理 流 程 图 解 120 四 段 位 制 技 术 成 绩 认 定 证 书 管 理 流 程 图 解 124 五 段 位 制 评 审 认 证 管 理 流 程 图 解 126 六 段 位 制 授 段 管 理 流 程 图 解 129 第 三 部 分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应 用 表 格 和 网 站 使 用 方 法 130 一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段 位 申 报 表 130 ( 一 ) 段 前 级 申 报 表 130 ( 二 ) 初 段 位 申 报 表 133 ( 三 ) 中 段 位 申 报 表 136 ( 四 ) 高 段 位 申 报 表 141 二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和 考 评 员 申 报 表 146 三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考 试 点 申 报 表 148 四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增 项 申 请 表 151 ( 一 )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段 位 增 项 申 请 表 151 ( 二 )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增 项 申 请 表 152 4

目 录 ( 三 )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增 项 申 请 表 153 五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官 方 网 站 使 用 方 法 154 附 录 158 一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启 动 仪 式 文 选 159 ( 一 ) 中 国 体 育 报 报 道 :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启 动 管 理 标 准 化 159 ( 二 ) 中 华 武 术 杂 志 报 道 :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启 动 仪 式 在 京 举 行 159 ( 三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副 局 长 国 际 武 术 联 合 会 主 席 于 再 清 在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启 动 仪 式 上 的 致 辞 162 ( 四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主 席 高 小 军 在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启 动 仪 式 上 的 致 辞 163 二 首 期 全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暨 考 评 员 培 训 班 文 选 165 ( 一 ) 中 国 体 育 报 报 道 :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培 训 结 业 165 ( 二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主 席 高 小 军 在 全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及 考 评 员 培 训 班 结 业 典 礼 上 的 讲 话 166 三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及 其 一 级 单 位 会 员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通 讯 录 173 ( 一 )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联 系 方 式 173 ( 二 )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一 级 地 区 性 单 位 会 员 和 专 业 性 单 位 会 员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联 系 方 式 173 5

上 编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文 件 汇 编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增 强 人 民 体 质, 推 动 武 术 运 动 的 发 展, 提 高 武 术 技 术 和 理 论 水 平, 建 立 规 范 的 武 术 锻 炼 体 系 和 技 术 等 级 评 价 标 准, 特 制 定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 以 下 简 称 段 位 制 ) 第 二 条 段 位 制 是 一 种 根 据 个 人 从 事 武 术 锻 炼 和 武 术 活 动 的 年 限, 掌 握 武 术 技 术 和 理 论 水 平 研 究 成 果 武 德 修 养, 以 及 对 武 术 发 展 所 做 出 的 贡 献, 全 面 评 价 习 武 者 武 术 水 平 等 级 的 制 度 第 二 章 段 位 等 级 第 三 条 武 术 段 位 制 设 晋 级 和 晋 段 两 部 分 ( 一 ) 段 前 级 : 由 低 至 高 依 次 设 置 为 :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 二 ) 段 位 : 初 段 位 中 段 位 高 段 位, 由 低 至 高 依 次 设 置 分 别 为 : 初 段 位 : 一 段 二 段 三 段 中 段 位 : 四 段 五 段 六 段 高 段 位 : 七 段 八 段 九 段 ( 三 ) 荣 誉 段 位 : 荣 誉 中 段 位 荣 誉 高 段 位, 由 低 至 高 依 次 设 置 分 别 为 : 荣 誉 中 段 位 : 荣 誉 四 段 荣 誉 五 段 荣 誉 六 段 荣 誉 高 段 位 : 荣 誉 七 段 荣 誉 八 段 荣 誉 九 段 2

上 篇 第 三 章 晋 级 和 晋 段 第 四 条 晋 级 和 晋 段 对 象 武 术 段 位 适 用 对 象 是 从 事 和 参 与 武 术 运 动, 自 愿 申 请 晋 级 晋 段 者 荣 誉 段 位 只 授 予 对 武 术 发 展 做 出 一 定 贡 献 和 重 大 贡 献 者 第 五 条 晋 级 和 晋 段 标 准 由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审 定 出 版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 以 下 简 称 系 列 教 程 ) 是 武 术 段 位 制 理 论 和 技 术 考 评 的 标 准 各 段 级 技 术 考 评, 每 项 以 10 分 为 满 分 各 段 理 论 考 评, 以 100 分 为 满 分 高 段 位 答 辩 以 100 分 为 满 分 ( 一 ) 段 前 级 标 准 1. 接 受 武 德 教 育, 能 正 确 运 用 武 术 礼 节 2. 凡 参 加 武 术 基 础 锻 炼, 基 本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的 段 前 级 的 内 容, 或 相 当 于 段 前 级 内 容 的 武 术 项 目 基 本 动 作 3. 年 龄 在 6 周 岁 以 上, 可 申 请 晋 升 1 至 3 级 4. 获 得 一 级 达 半 年 以 上 可 申 请 晋 升 二 级, 获 得 二 级 达 半 年 以 上 可 申 请 晋 升 三 级 ( 二 ) 初 段 位 标 准 1. 一 段 : 凡 取 得 三 级 资 格 达 1 年 以 上, 年 龄 在 11 周 岁 以 上, 遵 守 武 德 武 术 礼 仪, 准 确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一 段 内 容,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一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组 合 空 击, 拳 法 腿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3 种 技 术 考 评 成 绩 达 7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70 分 以 上, 可 申 请 晋 升 一 段 2. 二 段 : 凡 获 得 一 段 达 1 年 以 上, 遵 守 武 德 武 术 礼 仪, 准 确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二 段 内 容,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二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空 击,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3 种 技 术 考 评 成 绩 达 7.5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70 分 以 上, 可 申 请 晋 升 二 段 3. 三 段 : 凡 获 得 二 段 达 1 年 以 上, 遵 守 武 德 武 术 礼 仪, 准 确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三 段 内 容 的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三 段 动 3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打 靶,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3 种 两 项 技 术 考 评 成 绩 达 15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70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三 段 ( 三 ) 中 段 位 标 准 1. 四 段 : 凡 获 得 三 段 达 2 年 以 上,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 在 规 定 的 考 评 中, 进 行 理 论 考 评 ; 熟 练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四 段 内 容 的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四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打 靶 和 实 战 1 分 钟 (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4 种 ), 在 散 打 比 赛 中 获 得 规 定 录 取 名 次 两 项 技 术 考 评 成 绩 达 16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75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四 段 2. 五 段 : 凡 获 得 四 段 达 2 年 以 上,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 在 规 定 的 考 评 中, 进 行 理 论 考 评 ; 熟 练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五 段 内 容 的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五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打 靶 和 实 战 2 分 钟 (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4 种 ), 在 散 打 比 赛 中 获 得 规 定 录 取 名 次 两 项 技 术 考 评 成 绩 达 17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80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五 段 3. 六 段 : 凡 获 得 五 段 达 2 年 以 上,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 在 规 定 的 考 评 中, 进 行 理 论 考 评 ; 熟 练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六 段 内 容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六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打 靶 和 实 战 2 分 钟 (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4 种 ), 在 散 打 比 赛 中 获 得 规 定 录 取 名 次 两 项 技 术 考 评 成 绩 达 18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85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六 段 ( 四 ) 高 段 位 标 准 1. 七 段 : 凡 获 得 六 段 达 6 年 以 上, 年 龄 在 45 岁 以 上 ; 系 统 掌 握 某 拳 种 的 技 术 体 系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就 ; 理 论 考 评 和 答 辩 两 项 成 绩 达 160 分 以 上 ; 在 武 术 工 作 业 绩 武 术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 公 开 发 表 论 著 ) 等 方 面 取 得 一 定 成 就, 且 武 德 优 秀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七 段 4

上 篇 2. 八 段 : 凡 获 得 七 段 达 7 年 以 上, 年 龄 在 52 岁 以 上 ; 熟 练 掌 握 两 种 以 上 拳 种 的 技 术 体 系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取 得 较 高 成 就 ; 理 论 考 评 和 答 辩 两 项 成 绩 达 170 分 以 上 ; 在 武 术 工 作 业 绩 武 术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 公 开 发 表 论 著 ) 等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就, 且 武 德 优 秀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八 段 3. 九 段 : 凡 获 得 八 段 8 年 以 上, 年 龄 在 60 岁 以 上, 精 通 3 种 以 上 拳 种 的 技 术 体 系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取 得 重 大 成 就 ; 理 论 考 评 和 答 辩 两 项 成 绩 达 180 分 以 上 ; 在 武 术 工 作 业 绩 武 术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 公 开 发 表 论 著 ) 等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成 就, 并 对 武 术 运 动 的 发 展 做 出 卓 越 贡 献, 且 武 德 高 尚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九 段 ( 五 ) 荣 誉 段 位 的 标 准 对 武 术 事 业 的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知 名 人 士, 可 由 基 层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逐 级 申 报, 经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审 核 后, 授 予 相 应 的 武 术 荣 誉 段 位 荣 誉 段 位 设 荣 誉 中 段 位 ( 四 五 六 段 ) 和 荣 誉 高 段 位 ( 七 八 九 段 ) ( 六 ) 奖 励 段 位 的 标 准 1. 奖 励 条 件 : 为 武 术 事 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或 在 武 术 竞 赛 武 术 理 论 研 究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2. 奖 励 范 围 : 已 获 得 一 段 至 七 段 者, 可 不 受 年 龄, 不 受 晋 段 时 间 限 制, 奖 励 提 前 晋 升 一 段 ; 但 不 得 进 行 越 段 晋 升 奖 励 无 段 位 者, 奖 励 在 一 段 至 七 段 间 进 行 套 评 或 套 考 相 应 段 位, 初 次 套 评 或 套 考 段 位 不 得 超 过 七 段 3. 奖 励 次 数 : 同 一 受 奖 者, 最 多 只 能 享 受 2 次 奖 励 第 四 章 管 理 和 考 评 第 六 条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是 武 术 段 位 制 管 理 和 考 评 的 最 高 机 构 下 设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考 评 委 员 会 监 察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批 段 位 等 级 监 察 段 位 制 工 作 的 实 施 颁 发 武 术 晋 级 晋 段 证 书 徽 饰 及 服 装 第 七 条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一 级 单 位 会 员, 可 申 请 成 立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经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批 准 并 授 权, 负 责 段 前 级 初 段 位 中 段 位 的 培 训 考 评 等 工 作 第 八 条 一 级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可 在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内 开 展 段 前 级 和 一 至 六 段 5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的 培 训 考 评 工 作, 负 责 将 本 地 区 的 段 位 考 评 结 果 上 报 中 国 武 协 备 案, 申 请 发 放 段 位 证 书 及 徽 饰 第 九 条 一 级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负 责 接 受 并 审 核 高 段 位 申 请 材 料, 向 中 国 武 协 推 荐 和 报 送 高 段 位 申 请 材 料 第 十 条 一 级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可 申 请 承 办 中 国 武 协 主 办 的 区 域 性 全 国 性 和 国 际 性 武 术 段 位 制 培 训 和 考 评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区 域 性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本 地 区 申 请 设 立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单 位 会 员 是 否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并 将 符 合 条 件 者 报 送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审 批 第 十 二 条 二 级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可 在 本 地 区 内 开 展 段 前 级 和 一 至 三 段 位 的 培 训 考 评 工 作, 负 责 将 考 评 认 定 结 果 上 报 一 级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考 评 机 构 下 设 考 评 委 员 会 或 考 评 小 组, 负 责 段 位 考 评 和 评 定 工 作 考 评 成 员 必 须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段 位 等 级 和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颁 发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第 十 四 条 获 得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颁 发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者, 在 普 及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过 程 中, 可 根 据 从 习 者 掌 握 技 术 水 平 的 情 况, 对 其 学 生 予 以 技 术 水 平 认 定 其 中, 具 有 高 段 位 者 可 对 其 学 生 进 行 四 段 以 下 技 术 水 平 的 认 定, 具 有 中 段 位 者 可 对 其 学 生 进 行 三 段 以 下 技 术 水 平 的 认 定 该 认 定 属 于 推 荐 性 认 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实 行, 并 接 受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的 审 核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考 评 机 构 按 照 中 国 武 协 颁 发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文 件 开 展 培 训 考 评 审 核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章 申 报 与 考 评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晋 级 晋 段 者, 按 照 考 评 机 构 发 布 的 申 报 晋 级 晋 段 时 间, 提 交 申 请 书 及 相 应 材 料 6

上 篇 第 十 七 条 和 相 关 要 求 凡 举 办 段 位 考 评 活 动, 须 提 前 2 个 月 以 上 公 告 考 评 的 时 间 地 点 第 六 章 认 定 与 授 予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考 评 机 构 在 其 权 限 内, 对 申 报 晋 级 晋 段 者 的 考 评 结 果 进 行 认 定 并 将 考 评 认 定 结 果 逐 级 报 送 到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第 十 九 条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对 各 考 评 机 构 报 送 的 考 评 认 定 结 果 进 行 审 批 后, 授 予 相 应 的 段 位 等 级 并 颁 发 证 书 和 徽 饰 第 七 章 证 书 徽 饰 与 服 装 第 二 十 条 服 装 证 书 和 徽 饰 由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统 一 设 计, 指 定 专 门 的 企 业 单 位 制 作 和 发 放 徽 饰 标 志 为 : 段 前 级 : 一 级 ( 青 色 熊 猫 ); 二 级 ( 银 色 熊 猫 ); 三 级 ( 金 色 熊 猫 ) 初 段 位 : 一 段 ( 青 鹰 ); 二 段 ( 银 鹰 ); 三 段 ( 金 鹰 ) 中 段 位 : 四 段 ( 青 虎 ); 五 段 ( 银 虎 ); 六 段 ( 金 虎 ) 高 段 位 : 七 段 ( 青 龙 ); 八 段 ( 银 龙 ); 九 段 ( 金 龙 ) 第 八 章 权 利 第 二 十 一 条 获 得 武 术 段 位 等 级 者, 具 有 参 加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主 办 或 组 织 的 竞 赛 培 训 科 研 等 活 动 的 资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获 得 中 段 位 以 上 者, 具 有 申 报 相 应 等 级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社 会 武 术 指 导 员 资 格 第 二 十 三 条 获 得 中 段 位 以 上 并 获 得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者, 具 有 在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中 担 任 晋 段 晋 级 考 评 委 员, 在 培 训 中 担 任 段 位 指 导 员, 在 武 术 学 校 武 术 馆 和 俱 乐 部 中 担 任 教 练 员 的 资 格 7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第 九 章 义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自 觉 遵 守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相 关 制 度, 维 护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声 誉 第 二 十 五 条 热 爱 武 术 事 业, 积 极 参 与 各 类 武 术 活 动 第 十 章 处 罚 第 二 十 六 条 获 得 武 术 段 位 等 级 者,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将 根 据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和 注 销 其 段 位 资 格 证 书 等 处 罚 : 1.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证 书 和 更 改 伪 造 证 书 2. 丧 失 武 德, 思 想 品 德 差, 利 用 段 位 证 招 摇 撞 骗, 扰 乱 社 会 治 安 3. 其 他 各 种 不 良 行 为 和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第 十 一 章 其 他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制 定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管 理 办 法, 与 本 制 度 配 套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解 释 权 属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8

上 篇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段 位 申 报 第 二 条 申 报 资 格 凡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会 员, 热 爱 武 术, 遵 守 武 德, 具 有 相 应 的 武 术 技 术 和 理 论 水 平 者,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均 可 申 报 武 术 段 位 第 三 章 段 位 考 评 第 三 条 考 评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分 为 考 试 和 评 定 两 种 形 式 考 试 是 对 技 术 和 理 论 进 行 现 场 考 试 考 试 内 容 和 评 判 标 准, 以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审 定 出 版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 以 下 简 称 系 列 教 程 ) 为 依 据 评 定 是 根 据 申 报 者 提 供 的 技 术 录 像 比 赛 成 绩 证 书 理 论 材 料, 依 照 段 位 制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进 行 评 定 考 试 和 评 定 分 为 国 考 省 考 县 考 三 级, 即 : 全 国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 省 区 市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 县 级 市 县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第 四 条 考 评 内 容 一 理 论 考 评 ( 一 ) 段 前 级 : 武 礼 操 作 规 范, 了 解 武 礼 的 文 化 含 义 ( 二 ) 初 段 位 : 以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审 定 出 版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理 论 考 试 题 9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解 为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题 解 ), 进 行 简 单 的 武 术 常 识 考 评 ( 三 ) 中 段 位 : 按 照 题 解 进 行 理 论 笔 试 和 评 定 成 绩 ( 四 ) 高 段 位 : 围 绕 一 定 课 题 进 行 论 述, 并 现 场 答 辩 ; 还 需 对 以 往 成 果 进 行 评 定 二 技 术 考 试 ( 一 ) 段 前 级 凡 参 加 武 术 基 础 锻 炼, 基 本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的 段 前 级 的 内 容,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段 前 级 内 容 的 武 术 项 目 基 本 动 作 ( 二 ) 初 段 位 1. 一 段 : 准 确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一 段 内 容,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一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组 合 空 击, 拳 法 腿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3 种 技 术 考 试 成 绩 达 7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70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一 段 2. 二 段 : 准 确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二 段 内 容,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二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空 击,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3 种 技 术 考 试 成 绩 达 7.5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70 分 以 上, 可 申 请 晋 升 二 段 3. 三 段 : 准 确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三 段 内 容 的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三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打 靶,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3 种 两 项 技 术 考 试 成 绩 达 15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70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三 段 ( 三 ) 中 段 位 1. 四 段 : 熟 练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四 段 内 容 的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四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打 靶 和 实 战 1 分 钟 (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4 种 ), 在 散 打 比 赛 中 获 得 规 定 录 取 名 次 两 项 技 术 考 试 成 绩 达 16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75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四 段 10

上 篇 2. 五 段 : 熟 练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五 段 内 容 的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五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打 靶 和 实 战 2 分 钟 (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4 种 ), 在 散 打 比 赛 中 获 得 规 定 录 取 名 次 两 项 技 术 考 试 成 绩 达 17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80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五 段 3. 六 段 : 熟 练 掌 握 系 列 教 程 中 任 一 拳 种 的 六 段 内 容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或 相 当 于 系 列 教 程 六 段 动 作 编 组 成 的 相 应 套 路 ; 或 散 打 的 拳 腿 摔 组 合 打 靶 和 实 战 2 分 钟 ( 拳 法 腿 法 摔 法 分 别 不 少 于 4 种 ), 在 散 打 比 赛 中 获 得 规 定 录 取 名 次 两 项 技 术 考 试 成 绩 达 18 分 以 上, 理 论 考 评 成 绩 达 85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六 段 ( 四 ) 高 段 位 1. 七 段 : 系 统 掌 握 某 拳 种 的 技 术 体 系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就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七 段 2. 八 段 : 熟 练 掌 握 2 种 以 上 拳 种 的 技 术 体 系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取 得 较 高 成 就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八 段 3. 九 段 : 精 通 3 种 以 上 拳 种 的 技 术 体 系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取 得 重 大 成 就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九 段 第 四 章 申 报 条 件 第 五 条 段 前 级 凡 注 重 武 礼, 年 龄 在 6 周 岁 以 上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段 前 级 一 至 三 级 第 六 条 初 段 位 ( 一 ) 一 段 : 凡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参 加 武 术 锻 炼 3 年 以 上, 年 龄 在 11 周 岁 以 上 或 获 得 一 段 技 术 成 绩 认 定 书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一 段 ( 二 ) 二 段 : 凡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获 得 一 段 资 格 1 年 以 上 或 获 得 二 段 技 术 成 绩 认 定 书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二 段 ( 三 ) 三 段 : 凡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获 得 二 段 资 格 1 年 以 上 或 获 得 三 段 技 术 成 绩 11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认 定 书 者, 可 申 请 晋 升 三 段 第 七 条 中 段 位 一 四 段 位 条 件 凡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获 得 三 段 资 格 达 2 年 以 上, 从 事 武 术 活 动 达 10 年 以 上, 具 备 下 列 技 术 和 理 论 条 件 两 项 以 上 者, 均 可 申 报 四 段 位 ( 一 )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初 级 职 称 以 上 ( 二 ) 凡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获 得 一 级 武 士 或 获 得 二 级 武 士 达 5 年 以 上 ( 三 )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3 年 以 上, 组 织 过 县 ( 区 ) 级 以 上 武 术 活 动, 本 地 区 获 得 段 位 人 员 达 100 人 以 上 ( 四 ) 在 县 ( 区 ) 级 以 上 竞 赛 中 有 3 次 以 上 裁 判 或 教 练 经 历 者 ( 五 ) 在 省 级 体 育 局 武 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武 术 套 路 散 打 功 力 比 赛 中, 获 得 套 路 2 项 ( 次 ) 前 3 名 或 一 等 奖 散 打 任 一 级 别 前 3 名 者 或 一 等 奖 者 ( 六 )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主 办 的 国 际 性 和 全 国 性 传 统 武 术 比 赛 城 市 运 动 会 青 少 年 武 术 锦 标 赛 武 术 馆 校 武 术 之 乡 武 术 功 力 比 赛 等 赛 事 中, 获 得 套 路 2 项 ( 次 ) 前 12 名 或 二 等 奖 散 打 任 一 级 别 前 8 名 者 或 二 等 奖 者 ( 七 ) 在 全 国 武 术 锦 标 赛 冠 军 赛 等 武 术 套 路 散 打 计 划 内 比 赛 中, 获 得 套 路 2 项 ( 次 ) 前 16 名 散 打 任 一 级 别 前 12 名 者 ( 八 ) 担 任 武 术 馆 ( 校 ) 教 练 或 辅 导 站 ( 点 ) 辅 导 员 达 3 年 以 上 者 ( 九 ) 自 办 武 术 馆 ( 校 ), 在 校 学 生 达 100 人 以 上 者 ( 十 ) 获 得 三 段 后, 在 省 级 以 上 报 刊 或 省 级 学 术 研 讨 会 上 发 表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1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者 ( 十 一 ) 获 得 四 段 技 术 成 绩 认 定 书 者 ( 十 二 )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所 教 学 生 有 150 人 以 上 获 得 三 段 以 下 证 书 二 五 段 位 条 件 凡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获 得 四 段 资 格 达 2 年 以 上, 从 事 武 术 活 动 达 15 年 以 上, 具 12

上 篇 备 下 列 技 术 和 理 论 条 件 两 项 以 上 者, 均 可 申 报 五 段 位 ( 一 )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从 事 武 术 教 学 训 练 工 作 达 8 年 以 上 ( 二 ) 获 得 武 英 级 或 一 级 武 士 达 5 年 以 上 ( 三 )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5 年 以 上, 组 织 县 ( 区 ) 级 以 上 武 术 活 动 3 次 以 上, 本 地 区 获 得 段 位 人 员 达 500 人 以 上 ( 四 ) 本 人 或 培 养 的 学 生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主 办 的 国 际 性 和 全 国 性 传 统 武 术 比 赛 城 市 运 动 会 青 少 年 武 术 锦 标 赛 武 术 馆 校 武 术 之 乡 武 术 功 力 比 赛 等 赛 事 中, 获 得 套 路 2 项 ( 次 ) 前 6 名 或 一 等 奖 散 打 任 一 级 别 前 4 名 者 或 一 等 奖 者 ( 五 ) 本 人 或 培 养 的 学 生 在 全 国 武 术 锦 标 赛 冠 军 赛 等 武 术 套 路 散 打 计 划 内 比 赛 中, 获 得 套 路 2 项 ( 次 ) 前 8 名 散 打 任 一 级 别 前 6 名 者 ( 六 ) 本 人 或 培 养 的 学 生 在 奥 运 会 世 锦 赛 世 界 杯 亚 运 会 亚 锦 赛 东 亚 运 动 会 等 国 际 性 武 术 套 路 散 打 比 赛 中, 获 得 套 路 2 项 ( 次 ) 前 8 名 散 打 任 一 级 别 前 6 名 者 ( 七 ) 系 统 地 掌 握 一 种 拳 种, 有 固 定 的 教 学 辅 导 地 点, 培 养 的 学 生 在 省 级 以 上 武 术 竞 赛 中 获 前 3 名 或 一 等 奖 ( 八 ) 在 地 ( 市 ) 级 以 上 比 赛 中 有 3 次 以 上 裁 判 或 教 练 员 经 历 ( 九 ) 自 办 武 术 馆 ( 校 ), 在 校 学 生 达 500 人 以 上 ( 十 ) 向 优 秀 运 动 队 输 送 运 动 员 3 名 以 上 者 ( 十 一 ) 获 得 四 段 后, 在 省 级 以 上 报 刊 或 省 级 学 术 研 讨 会 上 发 表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1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者 ( 十 二 )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所 教 学 生 有 300 人 以 上 获 得 三 段 以 下 证 书 三 六 段 位 条 件 凡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获 得 五 段 资 格 达 2 年 以 上, 从 事 武 术 活 动 达 20 年 以 上, 分 别 具 备 下 列 技 术 和 理 论 条 件 两 项 以 上 者, 均 可 申 报 六 段 位 ( 一 )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副 高 职 称 或 中 级 职 称 达 5 年 以 上 者, 从 事 武 术 教 学 训 练 13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达 15 年 以 上 ( 二 ) 获 得 武 英 级 达 5 年 以 上 ( 三 )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8 年 以 上, 组 织 地 ( 市 ) 级 以 上 武 术 活 动 3 次 以 上, 本 地 区 获 得 段 位 人 员 达 1000 人 以 上 ( 四 ) 在 省 级 以 上 武 术 比 赛 中 有 3 次 以 上 裁 判 员 或 教 练 员 经 历 ( 五 ) 本 人 或 培 养 的 学 生 在 全 国 武 术 锦 标 赛 冠 军 赛 等 全 国 性 武 术 套 路 散 打 计 划 内 比 赛 中, 获 得 套 路 2 项 ( 次 ) 前 3 名 散 打 任 一 级 别 前 3 名 者 ( 六 ) 本 人 或 培 养 的 学 生 在 奥 运 会 世 锦 赛 世 界 杯 亚 运 会 亚 锦 赛 东 亚 运 动 会 等 国 际 性 武 术 套 路 散 打 比 赛 中, 获 得 套 路 2 项 ( 次 ) 前 3 名 散 打 任 一 级 别 前 3 名 者 ( 七 ) 向 省 级 专 业 武 术 运 动 队 输 送 运 动 员 5 名 以 上 ( 八 ) 自 办 武 术 馆 ( 校 ), 在 校 学 生 达 1000 人 以 上 ( 九 )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所 教 学 生 有 500 人 以 上 获 得 三 段 以 下 证 书 ( 十 ) 获 得 五 段 后, 在 省 级 以 上 报 刊 或 省 级 学 术 研 讨 会 上 发 表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1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者 第 八 条 高 段 位 一 七 段 位 条 件 凡 获 得 六 段 资 格 达 6 年 以 上, 年 龄 45 岁 以 上,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从 事 武 术 活 动 达 25 年 以 上, 分 别 具 备 下 述 各 系 列 业 务 和 理 论 条 件 两 项 以 上 者, 均 可 申 报 七 段 位 ( 一 ) 教 练 员 教 师 系 列 1.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正 高 职 称 或 副 高 职 称 达 6 年 以 上, 或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达 15 年 以 上 2. 不 间 断 地 从 事 专 职 武 术 教 学 训 练 工 作 达 20 年 以 上 ; 或 系 统 掌 握 1 种 以 上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对 该 拳 种 发 展 做 出 了 一 定 贡 献 3.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主 办 的 全 国 性 武 术 14

上 篇 赛 事 活 动 执 行 裁 判 工 作 5 次 以 上 4. 获 得 六 段 资 格 后, 在 国 家 级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2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或 所 撰 论 文 曾 2 次 以 上 入 选 国 家 武 术 研 究 院 或 国 际 武 联 组 织 的 国 际 性 学 术 研 讨 会 5.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所 教 学 生 有 800 人 以 上 获 得 四 段 以 下 证 书 ( 二 ) 运 动 员 系 列 1. 在 世 界 武 术 锦 标 赛 世 界 杯 武 术 锦 标 赛 世 界 运 动 会 亚 洲 运 动 会 亚 洲 武 术 锦 标 赛 全 运 会 武 术 比 赛 中 获 得 2 项 ( 次 ) 冠 军 者 2. 获 得 武 英 级 运 动 员 称 号 达 15 年 以 上 的 武 术 工 作 者 3. 获 得 六 段 后, 在 国 家 级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2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或 所 撰 论 文 曾 2 次 以 上 入 选 国 家 武 术 研 究 院 或 国 际 武 联 组 织 的 国 际 性 学 术 研 讨 会 ( 三 ) 管 理 人 员 系 列 1.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20 年 以 上 2.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达 10 年 的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3. 独 立 主 持 或 作 为 主 要 主 持 人 组 织 省 级 以 上 武 术 活 动 5 次 以 上 4. 负 责 本 地 区 武 术 段 位 工 作 期 间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经 手 获 得 武 术 段 位 的 人 员 达 3000 人 以 上 5. 获 得 六 段 后, 在 国 家 级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2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或 所 撰 论 文 曾 2 次 以 上 入 选 国 家 武 术 研 究 院 或 国 际 武 联 组 织 的 国 际 性 学 术 研 讨 会 ( 四 ) 社 会 武 术 系 列 1. 系 统 掌 握 某 一 拳 种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影 响 ; 对 本 拳 种 发 展 做 出 了 一 定 贡 献 2.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批 准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传 统 武 术 观 摩 表 演 和 竞 赛 中 取 得 2 项 ( 次 ) 前 3 名 或 一 等 奖 3. 获 得 国 家 级 以 上 武 术 裁 判 称 号,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主 办 的 全 国 性 武 术 赛 事 活 动 执 行 裁 判 工 作 5 次 以 上 4. 本 人 所 办 武 术 馆 ( 校 ) 被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15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评 为 全 国 武 术 优 秀 馆 ( 校 ), 或 被 本 省 省 教 委 评 为 优 秀 民 办 学 校 ; 或 受 到 当 地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表 彰 者 ; 或 在 校 学 生 达 1000 人 以 上,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所 教 学 生 有 800 人 以 上 获 得 四 段 以 下 证 书 5. 获 得 六 段 后, 在 国 家 级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2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或 所 撰 论 文 曾 2 次 以 上 入 选 国 家 武 术 研 究 院 或 国 际 武 联 组 织 的 国 际 性 学 术 研 讨 会 二 八 段 位 条 件 凡 获 得 七 段 达 7 年 以 上, 年 龄 52 岁 以 上,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从 事 武 术 活 动 达 30 年 以 上, 武 术 业 务 和 理 论 成 绩 显 著, 对 武 术 运 动 的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分 别 具 备 下 列 业 务 和 理 论 条 件 两 项 以 上 者, 均 可 申 报 八 段 位 ( 一 )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正 高 职 称 7 年 或 副 高 职 称 15 年 以 上 ( 二 ) 系 统 掌 握 2 种 以 上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在 全 国 范 围 具 有 影 响 ; 对 该 拳 种 发 展 做 出 了 较 大 贡 献 ( 三 ) 具 有 国 家 级 以 上 武 术 裁 判 称 号, 获 得 七 段 后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主 办 的 全 国 性 武 术 赛 事 活 动 执 行 裁 判 长 以 上 工 作 3 次 以 上 ( 四 ) 获 得 七 段 后, 在 国 家 级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2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或 所 撰 论 文 曾 2 次 以 上 入 选 国 家 武 术 研 究 院 或 国 际 武 联 组 织 的 国 际 性 学 术 研 讨 会 ( 五 )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所 教 学 生 有 1000 人 以 上 获 得 四 段 以 下 证 书 三 九 段 位 条 件 凡 获 得 八 段 达 8 年 以 上, 年 龄 60 岁 以 上, 武 德 高 尚, 从 事 武 术 活 动 达 40 年 以 上, 武 术 业 务 和 理 论 成 绩 突 出, 对 武 术 运 动 的 发 展 做 出 卓 越 贡 献 ; 分 别 具 备 下 列 业 务 和 理 论 条 件 两 项 以 上 者, 均 可 申 报 九 段 位 ( 一 )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正 高 级 职 称 达 15 年 以 上 ( 二 ) 系 统 精 通 武 术 技 术 和 武 术 理 论 体 系, 或 是 精 通 2 种 以 上 拳 种 的 传 人, 在 全 国 范 围 有 普 遍 影 响, 对 武 术 发 展 做 出 了 重 大 贡 献 16

上 篇 ( 三 ) 具 有 国 家 级 以 上 武 术 裁 判 称 号, 获 得 八 段 后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主 办 的 全 国 性 武 术 赛 事 活 动 执 行 裁 判 长 以 上 工 作 5 次 以 上 ( 四 ) 获 得 八 段 后, 在 国 家 级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2 篇 或 专 著 1 种 以 上, 或 所 撰 论 文 曾 2 次 以 上 入 选 国 家 武 术 研 究 院 或 国 际 武 联 组 织 的 国 际 性 学 术 研 讨 会 ; 发 表 论 著 字 数 不 少 于 60 万 字, 论 文 仅 限 第 一 作 者 ( 五 )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所 教 学 生 有 1500 人 以 上 获 得 四 段 以 下 证 书 第 九 条 荣 誉 段 位 条 件 一 遵 守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章 程, 为 弘 扬 武 术 文 化, 推 动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全 面 开 展,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关 心 支 持 武 术 事 业, 在 武 术 事 业 发 展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二 荣 誉 中 段 位 ( 一 )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5 年 以 上, 本 地 区 ( 地 市 以 下 ) 获 得 武 术 初 段 位 的 人 员 达 50000 人 以 上 ( 二 ) 支 持 武 术 事 业 的 社 会 名 人 或 组 织 参 与 武 术 活 动 3 次 以 上 三 荣 誉 高 段 位 ( 一 )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10 年 以 上 的 国 家 和 省 市 自 治 区 级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 或 省 级 以 上 的 武 术 主 管 领 导 或 负 责 人 ; 本 地 区 ( 省 级 及 以 上 ) 获 得 武 术 初 段 位 的 人 员 达 300000 人 以 上 者 ( 二 ) 长 期 支 持 或 组 织 参 与 省 级 以 上 武 术 大 型 活 动 5 次 以 上, 或 资 助 武 术 活 动 有 重 大 贡 献 第 五 章 考 评 机 构 第 十 条 考 评 机 构 审 批 一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是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的 最 高 管 理 考 评 机 构, 下 设 一 级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17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二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均 可 根 据 武 术 发 展 需 要, 申 报 成 立 相 应 等 级 的 考 评 机 构 各 级 考 评 机 构 均 须 经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审 定 和 备 案, 并 经 授 权 后 方 能 成 立 运 作, 且 各 级 考 评 机 构 只 管 理 和 指 导 本 辖 区 内 的 段 位 制 工 作 三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须 经 中 国 武 协 审 定 授 权 后, 方 可 成 立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开 展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四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须 经 其 上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审 核 同 意, 报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备 案 授 权 后, 方 可 成 立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开 展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考 评 机 构 条 件 一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考 评 机 构 ( 一 ) 由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直 接 组 建 与 授 权, 是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管 理 考 评 和 日 常 办 公 机 构 ( 二 ) 常 设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全 国 段 位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考 评 委 员 会 监 察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须 是 高 段 位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须 是 五 段 位 以 上 ( 三 ) 须 有 维 护 办 公 相 关 的 硬 软 件 设 备 和 操 作 人 员 建 立 管 理 人 员 获 段 人 员 考 评 人 员 数 据 库, 对 武 术 段 位 制 进 行 网 络 化 管 理 二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 一 ) 须 是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的 一 级 单 位 会 员 一 级 区 域 性 单 位 会 员 的 个 人 会 员 数 须 达 200000 人 以 上 ; 一 级 专 业 性 单 位 会 员 的 个 人 会 员 数 须 达 2000 人 以 上 ( 二 ) 须 有 稳 定 的 管 理 机 构, 具 备 组 建 段 位 考 评 委 员 会 的 条 件 负 责 人 至 少 有 1 名 高 段 位 者 考 评 组 至 少 有 5 人 以 上 具 备 考 评 员 资 格, 其 中 高 段 位 至 少 1 人, 六 段 位 至 少 2 人 ( 三 ) 须 有 固 定 的 武 术 教 学 和 训 练 场 馆, 能 够 承 担 较 大 规 模 的 武 术 段 位 培 训 和 考 评 ( 四 ) 须 有 办 公 相 关 的 硬 软 件 设 备 和 操 作 人 员 能 够 建 立 获 段 人 员 数 据 库, 能 够 实 现 网 络 化 管 理 ( 五 ) 须 获 得 中 国 武 协 授 予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一 级 考 评 单 位 资 格 三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18

上 篇 ( 一 ) 须 是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的 二 三 级 单 位 会 员 个 人 会 员 数 须 达 5000 人 以 上 ( 二 ) 须 有 稳 定 的 管 理 机 构 办 公 机 构, 具 备 组 建 段 位 考 评 委 员 会 的 条 件 负 责 人 中 至 少 有 1 人 具 有 六 段 或 六 段 以 上 段 位, 考 评 委 员 会 至 少 有 5 人 以 上 具 备 考 评 员 资 格, 其 中 六 段 位 至 少 1 人, 五 段 位 至 少 2 人 ( 三 ) 须 有 固 定 的 武 术 教 学 和 训 练 场 地, 能 够 承 担 一 定 规 模 的 武 术 段 位 培 训 和 考 评 任 务 ( 四 ) 须 有 办 公 相 关 的 硬 软 件 设 备 和 操 作 人 员 能 够 建 立 获 段 人 员 数 据 库, 能 够 实 现 网 络 化 管 理 ( 五 ) 须 获 得 中 国 武 协 授 予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二 级 考 评 单 位 资 格 第 十 二 条 考 评 机 构 职 责 一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考 评 机 构 的 职 责 ( 一 ) 负 责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全 面 管 理 审 批 和 授 予 段 位 工 作 ( 二 ) 负 责 制 订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相 关 文 件, 审 批 考 评 机 构, 受 理 各 级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的 申 报 材 料, 授 予 一 至 六 段 位 的 考 评 机 构, 组 织 高 段 位 的 考 评 ( 三 )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全 国 和 区 域 性 武 术 段 位 培 训 和 考 评 ( 四 ) 负 责 组 织 考 评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的 岗 位 培 训 和 考 评 人 员 的 资 格 认 定 ( 五 ) 负 责 管 理 武 术 段 位 制 网 络 系 统, 建 立 段 位 人 员 和 考 评 人 员 数 据 库 ( 六 ) 负 责 公 告 全 国 和 各 级 考 评 机 构 年 度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结 果 和 考 评 计 划 ( 七 ) 颁 发 武 术 段 位 证 书 徽 饰 及 服 装 ( 八 ) 负 责 进 行 本 年 度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总 结 和 下 一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二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职 责 ( 一 ) 负 责 转 发 与 实 施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相 关 政 策 制 度 文 件 精 神 ( 二 ) 负 责 其 下 属 考 评 机 构 的 审 核, 上 报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批 准 备 案 ( 三 ) 负 责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六 段 位 以 下 的 考 评 工 作, 并 报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考 评 机 构 备 案 ( 四 )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高 段 位 晋 升 工 作 的 初 步 审 核 及 申 报 工 作 ( 五 )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申 报 荣 誉 段 位 的 初 步 审 核 和 推 荐 工 作 19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 六 )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考 评 认 定 费 的 管 理 和 分 配 ( 七 ) 负 责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考 评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和 考 评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和 管 理 工 作 ( 八 ) 负 责 受 理 本 辖 区 内 具 有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者 对 其 学 生 进 行 技 术 认 定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书, 并 负 责 组 织 其 它 相 关 考 评 审 核 认 定 和 收 取 相 关 费 用 ( 九 ) 负 责 管 理 本 辖 区 内 武 术 段 位 制 网 络 系 统, 建 立 段 位 人 员 和 考 评 人 员 数 据 库 ( 十 ) 负 责 发 放 武 术 段 位 证 书 徽 饰 及 服 装 ( 十 一 ) 负 责 进 行 本 年 度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总 结 和 下 一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三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职 责 ( 一 ) 负 责 落 实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相 关 政 策 制 度 文 件 精 神, 有 效 开 展 本 辖 区 段 位 制 工 作 ( 二 ) 负 责 组 织 其 辖 区 内 段 前 级 和 初 段 位 的 考 评 工 作, 并 报 所 属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备 案 ( 三 ) 负 责 管 理 本 辖 区 内 武 术 段 位 制 网 络 系 统 ( 四 ) 负 责 发 放 武 术 段 位 证 书 徽 饰 工 作 ( 五 ) 负 责 进 行 本 年 度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总 结 和 下 一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第 六 章 考 评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条 考 评 委 员 会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委 员 会 由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段 位 考 评 人 员 组 成 各 级 考 评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 人 委 员 若 干 人 第 十 四 条 全 国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委 员 会 由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2-4 人 高 段 位 人 员 至 少 7 人 组 成, 其 中 获 得 九 段 位 者 至 少 3 人 第 十 五 条 一 级 考 评 委 员 会 由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1-3 人 六 段 ( 含 六 段 ) 以 上 者 人 员 至 少 5 人 组 20

上 篇 成, 其 中 获 得 高 段 位 者 至 少 2 人 第 十 六 条 二 级 考 评 委 员 会 由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1-2 人 四 段 ( 含 四 段 ) 以 上 者 至 少 3 人 组 成, 其 中 获 得 六 段 以 上 者 至 少 1 人 第 七 章 考 评 员 第 十 七 条 考 评 员 资 格 一 须 具 有 四 段 位 以 上 段 位 等 级 二 须 参 加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举 办 的 段 位 考 评 员 培 训, 并 获 得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第 十 八 条 考 评 员 职 责 一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授 予 考 评 资 格 的 考 评 员, 可 参 与 各 级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组 织 的 相 应 工 作 二 获 得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颁 发 的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者, 在 普 及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过 程 中, 可 根 据 从 习 者 掌 握 技 术 水 平 的 情 况, 对 其 学 生 予 以 技 术 水 平 认 定 其 中, 具 有 高 段 位 者 可 对 其 学 生 进 行 四 段 以 下 技 术 水 平 的 认 定, 具 有 中 段 位 者 可 对 其 学 生 进 行 三 段 以 下 技 术 水 平 的 认 定 获 得 认 定 者 向 所 属 考 评 机 构 申 报 晋 升 段 位 时, 可 免 技 术 考 评 三 具 有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者 对 其 学 生 的 技 术 水 平 的 认 定, 属 于 推 荐 性 认 定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实 行, 并 接 受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的 审 核 第 八 章 监 察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条 监 察 委 员 会 组 成 监 察 委 员 会 由 中 国 武 协 管 理 人 员 和 选 聘 具 有 武 术 高 段 位 者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3 人, 委 员 若 干 人 21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第 二 十 条 监 察 委 员 会 职 责 一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做 好 监 察 监 督 报 告 工 作 二 负 责 对 各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组 织 制 度 评 委 品 德 行 为 规 范 工 作 状 况 经 费 收 支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察 三 负 责 受 理 有 关 段 位 制 工 作 的 投 诉 和 举 报, 并 组 织 调 查 核 实, 为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作 出 处 理 提 供 依 据 四 负 责 对 段 位 考 评 活 动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进 行 监 察 五 负 责 研 究 讨 论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工 作, 并 向 中 国 武 协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监 察 委 员 会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认 真 执 行 监 察 任 务, 依 照 规 定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监 察 职 能 二 及 时 向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监 察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三 对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提 出 合 理 化 意 见 和 建 议 四 维 护 武 术 段 位 制 和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声 誉 第 九 章 经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与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同 意 继 续 执 行 运 动 员 注 册 费 等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05]87 号 ), 以 及 财 政 部 关 于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实 行 中 央 与 地 方 分 成 的 复 函 ( 财 政 部 财 综 [2004]28 号 ) 以 及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颁 布 的 相 关 文 件 ( 见 附 件 1)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评 认 定 费 收 入 一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须 按 照 中 国 武 协 授 权 和 委 托 的 权 限, 及 时 到 相 应 各 级 计 委 部 门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证, 并 按 规 定 按 时 年 检, 才 能 收 取 段 位 考 评 认 定 费 二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依 据 收 费 许 可 证 要 求, 严 格 遵 照 标 准 收 取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三 根 据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运 动 员 注 册 费 等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22

上 篇 知 ( 计 价 格 2002 2632 号 ) 规 定 : 段 位 考 评 认 定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分 别 为 每 人 入 段 40 元 一 段 70 元 二 段 75 元 三 段 80 元 四 段 160 元 五 段 180 元 六 段 230 元 七 段 430 元 八 段 480 元 和 九 段 520 元 其 中, 入 段 考 评 认 定 费 细 分 为 段 前 一 级 10 元 二 级 15 元 三 级 15 元, 合 计 40 元 四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收 取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应 使 用 财 政 部 统 一 监 ( 印 ) 制 的 票 据, 即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五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应 由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领 购, 实 行 票 据 领 购 证 制 度 ; 首 次 领 购 票 据 时, 应 先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同 时 提 交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审 批 权 限 批 准 收 取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的 有 关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发 给 票 据 领 购 证, 方 可 领 购 第 二 十 四 条 考 评 认 定 费 上 缴 一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收 取 的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应 按 以 下 比 例 分 别 向 中 央 财 政 地 方 财 政 上 缴 ( 一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武 术 主 管 部 门 及 一 级 单 位 会 员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对 初 中 段 位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考 评 后, 收 取 的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总 额 的 20% 上 缴 中 央 财 政,80% 缴 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国 库 ( 二 ) 地 ( 市 ) 县 级 武 术 主 管 部 门 及 二 级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对 初 段 位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考 评 后, 收 取 的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总 额 的 20% 直 接 上 缴 中 央 财 政, 20% 直 接 缴 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国 库,60% 缴 入 地 ( 市 ) 县 级 国 库 二 考 评 认 定 费 的 上 缴 方 式 ( 一 ) 财 政 部 和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设 立 中 央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和 地 方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作 为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上 缴 国 库 的 专 用 帐 户 ( 二 ) 各 级 机 构 收 取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收 入 后, 直 接 上 缴 到 相 应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并 开 具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作 为 付 讫 凭 据 三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 一 )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由 执 收 单 位 负 责 填 写, 只 能 用 于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缴 款 使 用,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23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 二 )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应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领 取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办 理 缴 库 手 续, 该 票 据 使 用 结 束 后, 填 写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领 用 申 请 书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领 取 四 应 上 缴 入 中 央 国 库 的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由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直 接 上 缴 到 财 政 部 所 设 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 央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五 应 上 缴 入 地 方 国 库 的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按 规 定 比 例 直 接 上 缴 到 同 级 地 方 财 政 所 设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六 未 设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的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应 通 过 同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上 缴 到 同 级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七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区 域 内 的 一 级 二 级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缴 入 相 应 的 同 级 地 方 财 政 所 设 的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同 级 地 方 财 政 按 规 定 比 例 返 还 和 支 持 区 域 内 的 一 级 二 级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开 展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八 实 施 缴 款 之 前, 先 在 互 联 网 上 进 行 项 目 库 升 级 更 新 网 址 :http://www.ccfr.gov.cn 技 术 指 导 电 话 :010 68552372 业 务 指 导 电 话 :010 68552375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的 中 央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为 : 户 名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奥 运 村 支 行 账 号 :7111910189800000251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评 认 定 费 的 使 用 一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须 用 于 开 展 段 位 工 作 时 人 工 场 地 设 备 器 材 办 公 考 评 审 定 考 察 监 督 网 络 使 用 等 方 面 的 支 出 其 中, 用 于 人 工 方 面 的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总 数 的 20% 二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列 入 中 央 预 算 外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实 行 先 预 算, 后 请 款 的 使 用 途 径 24

上 篇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在 将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收 入 缴 入 各 级 财 政 后, 方 可 提 出 用 款 申 请 三 资 金 使 用 申 请 计 划 资 金 使 用 申 请 计 划 ( 即 资 金 预 算 ) 应 依 据 以 往 月 度 或 年 度, 武 术 段 位 制 开 展 状 况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收 入 状 况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情 况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上 缴 情 况 ; 预 测 下 一 阶 段 武 术 段 位 制 开 展 状 况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收 入 状 况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情 况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上 缴 情 况 等 资 金 使 用 申 请 计 划 应 该 客 观 谨 慎 并 具 有 前 瞻 性 四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提 交 的 资 金 使 用 申 请 计 划, 在 规 定 时 间 酌 情 拨 付 资 金 五 县 级 市 县 级 以 上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按 照 财 政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列 入 同 级 部 门 预 算, 由 同 级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六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表 人 对 拨 付 资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负 领 导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评 认 定 费 的 管 理 一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对 于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的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规 范 使 用 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3 种 方 式 年 度 审 核 专 项 审 计 不 定 期 抽 查, 对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三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负 责 对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收 入 收 缴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 一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 二 ) 督 促 所 属 执 收 单 位 收 缴 情 况, 确 保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各 级 财 政 汇 缴 专 户 ( 三 ) 督 促 所 属 执 收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政 策, 防 止 违 规 多 收 乱 收 或 少 收 不 收 四 对 于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武 术 段 25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收 入 逐 年 递 增, 使 用 符 合 规 定, 段 位 制 开 展 良 好 的,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将 给 予 相 应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五 对 于 各 级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各 级 单 位 会 员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在 考 评 认 定 费 的 使 用 中 违 规 或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认 定 费 收 入 逐 年 递 减, 或 段 位 制 开 展 不 力 的, 中 国 武 协 将 给 予 警 告 降 低 段 位 考 评 级 别 暂 停 考 评 资 格 直 至 取 消 考 评 资 格 等 相 应 处 罚 六 对 于 在 考 评 认 定 费 使 用 中 有 违 法 或 犯 罪 情 节 的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武 术 段 位 考 评 机 构, 中 国 武 协 将 视 情 节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 二 十 七 条 奖 励 一 凡 在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二 凡 在 武 术 段 位 制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十 八 条 处 罚 若 出 现 下 述 行 为,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考 评 资 格 一 本 不 具 备 相 应 条 件,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段 位 考 评 资 格 者 二 其 辖 区 段 位 制 考 评 工 作 开 展 不 力, 致 使 本 地 区 段 位 考 评 工 作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者 三 不 按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办 法 及 标 准 进 行 段 位 考 评, 不 履 行 相 关 段 位 制 规 章 制 度 者 四 以 段 位 考 评 为 借 口,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不 按 规 定 超 标 准 收 费, 造 成 较 坏 影 响 者 五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违 规 操 作 越 权 审 批 者 26

上 篇 第 十 一 章 证 书 徽 饰 服 装 第 二 十 九 条 证 书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证 书 包 括 : 段 位 证 指 导 员 资 格 证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三 种 第 三 十 条 徽 饰 图 案 段 前 级 : 一 级 ( 青 色 熊 猫 ); 二 级 ( 银 色 熊 猫 ); 三 级 ( 金 色 熊 猫 ) 初 段 位 : 一 段 ( 青 鹰 徽 ); 二 段 ( 银 鹰 徽 ); 三 段 ( 金 鹰 徽 ) 中 段 位 : 四 段 ( 青 虎 徽 ); 五 段 ( 银 虎 徽 ); 六 段 ( 金 虎 徽 ) 高 段 位 : 七 段 ( 青 龙 徽 ); 八 段 ( 银 龙 徽 ); 九 段 ( 金 龙 徽 ) 第 三 十 一 条 服 装 武 术 段 位 服 装 分 训 练 服 制 服 两 种 第 十 二 章 其 他 第 三 十 二 条 申 报 时 间 和 要 求 各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于 每 年 的 6 月 1 日 至 31 日 和 12 月 1 日 至 31 日 期 间 报 送 中 初 段 位 晋 段 申 报 汇 总 表 和 申 报 人 个 人 资 料 各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于 每 年 度 12 月 1 日 至 31 日 期 间 报 送 高 段 位 申 报 汇 总 表 和 申 报 人 个 人 材 料 上 报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材 料 须 计 算 机 打 印 (A4 纸 张 ), 汇 总 表 格 采 用 网 络 系 统 操 作 上 传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安 定 路 3 号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邮 编 :100029 电 话 :010-64912172 64912437 传 真 :010-64912437 电 子 信 箱 :duanweiban@126.com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属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27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技 术 考 试 办 法 ( 一 至 六 段 ) 根 据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和 <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 一 至 六 段 ) 技 术 考 试 办 法 第 一 章 考 评 组 织 机 构 第 一 条 监 考 委 员 会 按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管 理 办 法 组 成 考 评 监 督 委 员 会 并 行 使 职 权 一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 人, 成 员 2 或 4 人 二 职 责 ( 一 ) 监 督 检 查 考 评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工 作 ( 二 ) 审 议 考 评 期 间 执 行 规 程 中 发 生 的 纠 纷, 保 证 考 评 的 正 确 执 行 ( 三 ) 向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和 考 评 委 员 会 通 报 监 督 情 况, 并 对 考 官 和 参 加 考 评 人 员 的 违 纪 行 为, 提 出 处 罚 意 见 第 二 条 考 评 委 员 会 按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管 理 办 法 组 成 考 评 委 员 会 并 行 使 职 权 一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 人, 成 员 若 干 人 二 职 责 ( 一 ) 具 体 领 导 组 织 各 位 考 评 官 员 进 行 工 作 ; ( 二 ) 监 督 检 查 考 评 中 执 行 评 分 标 准 的 情 况, 核 定 考 评 成 绩 ( 三 ) 有 权 对 违 纪 的 考 评 工 作 人 员 和 参 加 考 评 人 员 做 出 处 罚 第 三 条 考 评 人 员 的 组 成 28

上 篇 一 考 评 人 员 的 组 成 ( 一 ) 如 进 行 二 块 以 上 的 场 地 同 时 考 评, 可 设 2 个 考 评 小 组 ( 二 ) 各 组 设 考 评 长 1 人, 副 考 评 长 2 人, 考 评 员 2 或 4 人 ( 三 ) 各 级 考 评 工 作 人 员 须 具 有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评 员 资 格 ( 四 ) 编 排 记 录 长 1 人 ( 五 ) 检 录 长 1 人 二 根 据 考 段 人 数 规 模 可 设 以 下 辅 助 工 作 人 员 ( 一 ) 编 排 记 录 员 若 干 人 ( 二 ) 检 录 员 若 干 人 ( 三 ) 医 务 人 员 若 干 人 ( 四 ) 宣 告 员 若 干 人 ( 五 ) 摄 像 员 1-2 人 第 四 条 考 评 人 员 的 职 责 一 主 任 ( 一 ) 组 织 进 行 业 务 学 习, 落 实 具 体 工 作 ( 二 ) 解 释 规 则, 但 无 权 修 改 规 则 ( 三 )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根 据 需 要 可 调 动 本 组 考 评 人 员 工 作, 考 评 人 员 发 生 严 重 错 误 时, 有 权 处 理 ( 四 ) 审 核 并 宣 布 成 绩, 做 好 考 评 工 作 总 结 二 副 主 任 ( 一 ) 协 助 主 任 工 作 ( 二 ) 在 主 任 缺 席 时, 代 行 其 职 责 三 成 员 ( 一 )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 二 ) 认 真 执 行 考 评 规 定, 严 格 按 规 则 进 行 评 分, 并 作 详 细 记 录 ( 三 ) 服 从 主 任 领 导 四 编 排 记 录 长 的 职 责 29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 一 ) 负 责 编 排 记 录 组 的 全 部 工 作, 审 查 报 名 表, 并 根 据 大 会 要 求 编 排 秩 序 册 ( 二 ) 准 备 考 评 所 需 表 格, 审 查 核 实 考 评 成 绩 ( 三 ) 编 排 成 绩 册 五 检 录 长 的 职 责 负 责 检 录 组 的 全 部 工 作, 如 有 变 化 及 时 报 告 考 评 长 和 宣 告 员 并 负 责 检 查 器 材 检 查 考 评 场 地 第 五 条 辅 助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一 编 排 记 录 员 的 职 责 根 据 编 排 记 录 长 分 配 的 任 务 进 行 工 作 二 检 录 员 的 职 责 按 照 考 评 顺 序 及 时 进 行 检 录, 并 检 查 考 评 人 员 的 准 备 情 况 服 装, 将 考 评 人 员 带 入 场 后, 向 考 评 长 递 交 检 录 表 三 宣 告 员 的 职 责 向 观 众 介 绍 上 场 人 员 及 项 目, 报 告 考 评 成 绩, 介 绍 有 关 考 评 规 程 规 则 和 规 模 项 目 的 特 点 及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知 识 第 二 章 考 评 通 则 第 六 条 考 评 项 目 一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系 列 教 程 规 定 的 考 评 项 目 二 经 考 评 委 员 会 核 准, 认 定 其 技 术 标 准 相 当 于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标 准 的 其 它 武 术 项 目 第 七 条 报 名 及 考 评 顺 序 的 确 定 每 名 考 评 人 员 根 据 所 报 考 段 位, 填 报 相 应 内 容 凡 参 加 对 打 和 拆 招 考 评 者, 须 自 带 一 名 攻 防 拆 招 陪 练 人 员 ( 无 陪 练 人 员, 由 考 评 长 安 排 ), 由 编 排 记 录 组 根 据 报 名 情 况 排 序 第 八 条 检 录 参 加 考 评 的 人 员 须 在 考 前 30 分 钟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报 到, 参 加 第 一 次 检 录, 并 检 30

上 篇 查 服 装 和 器 械 考 前 20 分 钟 进 行 第 二 次 检 录, 第 三 次 检 录 时 间 为 考 前 10 分 钟 第 九 条 礼 仪 一 单 人 项 目 : 参 加 考 评 的 人 员 听 到 上 场 点 名 时, 在 指 定 上 场 的 地 方 向 考 评 长 行 抱 拳 礼, 考 评 长 回 行 注 目 礼 ; 完 成 动 作 后, 参 加 考 评 的 人 员 回 到 指 定 地 点 等 待 成 绩, 考 评 长 宣 布 得 分 后, 参 加 考 评 的 人 员 向 考 评 长 行 抱 拳 礼, 方 可 退 场 二 二 人 项 目 : ( 一 ) 介 绍 考 评 人 员 时, 被 介 绍 人 应 向 观 众 行 抱 拳 礼 ( 二 ) 演 练 开 始 前, 考 评 人 员 相 互 行 抱 拳 礼 ( 三 ) 考 评 长 宣 布 成 绩 后, 考 评 人 员 与 考 评 长 相 互 行 抱 拳 礼, 再 向 观 众 行 抱 拳 礼 三 考 评 员 换 人 时, 互 相 行 抱 拳 礼 第 十 条 计 时 参 加 考 评 人 员 演 练 时, 由 静 止 姿 势 开 始 动 作, 计 时 开 始 ; 完 成 动 作, 计 时 结 束 第 十 一 条 示 分 考 评 成 绩, 现 场 公 开 示 分 第 十 二 条 最 后 得 分 按 现 场 执 行 考 评 员 的 示 分, 去 掉 最 高 分 和 最 低 分 后 的 平 均 分, 为 最 后 得 分 第 十 三 条 弃 权 一 考 评 人 员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检 录 与 考 评, 按 弃 权 论 处 二 考 评 期 间, 考 评 人 员 因 伤 病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考 评, 按 弃 权 论 处 第 十 四 条 相 关 规 定 一 场 地 ( 一 ) 采 用 普 通 地 毯, 长 为 14 米, 宽 为 8 米, 周 围 边 线 为 2 米 安 全 区 ( 二 ) 基 层 武 术 单 位 可 采 用 普 通 地 毯, 长 为 12 米, 宽 为 6 米, 可 不 设 边 线 或 者, 采 用 同 等 面 积 的 平 地 为 考 评 场 地 二 服 装 参 加 考 评 的 人 员 须 身 着 武 术 服 装, 或 经 大 会 批 准 的 服 装 参 加 对 打 和 拆 招 考 31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评 时, 考 段 服 装 应 分 为 深 ( 如 红 黑 ) 浅 ( 如 黄 白 ) 两 种 颜 色 第 三 章 评 分 方 法 与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评 分 方 法 一 各 项 拳 械 考 评 分 为 单 练 对 打 拆 招 三 种 形 式 进 行 考 评 二 各 项 任 一 形 式 的 考 评, 满 分 均 为 10 分 三 考 评 员 根 据 参 加 考 评 人 员 现 场 发 挥 的 技 术 水 平, 按 照 各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确 定 参 加 考 评 人 员 的 分 数 考 分 可 到 小 数 点 后 1 位 数, 尾 数 为 5 或 0 四 应 得 分 数 的 确 定 ( 一 )3 名 考 评 员 评 分 时, 取 中 间 分 为 应 得 分 ( 二 )5 名 考 评 员 评 分 时, 取 中 间 3 个 分 的 平 均 值 为 应 得 分 ( 三 ) 应 得 分 可 取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数, 第 3 位 数 不 做 4 舍 5 入 五 最 后 得 分 的 确 定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得 分 即 为 最 后 得 分 当 参 加 考 评 人 员 在 考 评 中 出 现 应 由 考 评 长 扣 分 的 情 况 时, 最 后 得 分 为 应 减 去 考 评 长 扣 分 第 十 六 条 评 分 标 准 一 单 练 ( 套 路 ) 评 分 标 准 动 作 规 范 劲 力 顺 达 力 点 准 确 身 械 协 调 ( 器 械 项 目 ) 节 奏 合 理 精 神 贯 注 演 练 流 畅 风 格 突 出 二 对 打 ( 套 路 ) 评 分 标 准 攻 防 清 晰 动 作 熟 练 距 离 适 中 表 现 逼 真, 实 战 意 识 强, 双 方 配 合 默 契 三 拆 招 ( 散 招 ) 评 分 标 准 技 法 清 晰 动 作 自 然 效 果 显 明 第 十 七 条 其 它 一 根 据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的 规 定, 考 评 内 容 以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为 统 一 标 准 申 请 采 用 此 系 列 教 程 之 外 的 拳 械 参 与 考 评 者, 需 仿 此 系 列 教 程 按 三 种 练 法 ( 单 练 对 打 拆 招 ), 六 个 段 级 标 准, 制 定 出 考 评 内 容, 32

上 篇 并 报 相 应 级 别 的 段 位 制 考 评 委 员 会 审 核 批 准, 方 可 作 为 考 评 内 容 二 各 项 拳 械 考 评, 均 包 括 单 练 对 打 拆 招 三 种 形 式 的 考 评 每 次 考 评, 可 采 用 其 中 一 种 或 二 种, 也 可 同 时 采 用 三 种 形 式 进 行 考 评 具 体 规 定 由 组 织 该 次 考 评 的 单 位 按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的 规 定 制 定 三 场 地 示 意 图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考 试 场 地 示 意 图 上 场 准 备 位 置 考 评 长 考 评 员 席 退 场 总 记 录 组 宣 告 员 席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任 席 监 考 席 主 席 台 退 场 考 评 长 考 评 员 席 上 场 准 备 位 置 四 段 位 考 评 报 名 表 报 名 人 数 统 计 表 考 评 长 和 考 评 员 临 场 记 录 表 等, 请 从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网 站 (www.wushu.com.cn) 段 位 制 表 格 处 下 载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属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33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武 术 字 [2011]246 号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高 段 位 考 评 办 法 ( 七 至 九 段 ) 根 据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和 <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高 段 位 考 评 办 法 第 一 条 高 段 位 考 评 委 员 会 一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负 责 组 织 与 管 理 高 段 位 考 评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高 评 委 ) 高 评 委 是 为 了 完 成 高 段 位 ( 七 至 九 段 ) 的 考 评 工 作 而 成 立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机 构 二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的 领 导 下, 高 评 委 由 11~15 人 组 成, 其 中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 人 三 高 评 委 由 段 位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具 有 武 术 八 段 九 段 资 格 的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其 中 九 段 至 少 有 3 人 四 高 评 委 的 所 有 成 员 应 该 严 肃 认 真 公 平 公 正 地 做 好 考 评 工 作 第 二 条 高 段 位 考 评 系 列 对 晋 升 七 段 八 段 采 用 分 系 列 考 评 七 段 分 为 武 术 教 师 和 教 练 员 系 列 武 术 运 动 员 系 列 社 会 武 术 系 列 武 术 管 理 系 列 4 个 系 列 ; 八 段 分 为 武 术 教 师 和 教 练 员 系 列 社 会 武 术 系 列 武 术 管 理 系 列 3 个 系 列 一 武 术 教 师 和 教 练 员 系 列 是 指 在 大 中 小 学 校 专 门 从 事 武 术 教 学 工 作, 并 具 有 教 师 职 称 的 武 术 专 业 教 师 ; 以 及 在 各 级 各 类 武 术 运 动 队 专 门 从 事 武 术 训 练 工 作, 并 具 有 教 练 员 职 称 的 武 术 专 业 教 练 员 二 武 术 运 动 员 系 列 是 指 各 级 各 类 武 术 运 动 队 和 院 校 中 具 有 武 术 技 术 等 级 的 优 秀 运 动 员 三 社 会 武 术 系 列 是 指 在 武 术 馆 校 从 事 专 职 武 术 教 育 工 作, 或 长 期 不 间 断 34

上 篇 地 坚 持 在 武 术 辅 导 站 点 进 行 群 众 性 武 术 教 学 和 推 广 传 播 工 作, 或 长 期 不 间 断 地 坚 持 武 术 研 习 及 传 承 工 作, 或 担 任 各 级 武 术 协 会 社 会 武 术 团 体 职 务 的 相 关 人 员 四 武 术 管 理 系 列 是 指 长 期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并 坚 持 武 术 锻 炼, 对 武 术 事 业 的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贡 献 和 重 要 影 响 的 管 理 人 员 第 三 条 高 段 位 考 评 通 则 一 高 段 位 考 评 形 式 晋 升 高 段 位 的 考 评 分 为 初 审 初 评 和 复 审 1 初 审 : 由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段 位 制 办 公 室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进 行 分 类 登 记 2 初 评 : 高 评 委 按 照 考 评 标 准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和 排 序 3 复 审 : 高 评 委 对 拟 推 荐 晋 升 段 位 者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根 据 情 况 可 采 用 技 术 抽 查 和 理 论 答 辩 等 方 式 进 行 复 审 考 评 二 高 段 位 基 本 条 件 审 核 1. 对 申 报 表 格 的 审 核 : 以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各 栏 内 容, 并 经 一 级 单 位 会 员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单 位 盖 章 确 认 为 准 2. 对 年 龄 的 审 核 : 以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为 基 本 依 据 3. 对 原 段 位 晋 段 时 间 的 审 核 : 以 原 段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为 基 本 依 据 4. 对 习 武 年 限 的 审 核 : 以 推 荐 人 或 推 荐 单 位 所 填 写 的 推 荐 意 见 为 基 本 依 据 5. 对 不 间 断 地 从 事 专 职 武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的 审 核 : 以 所 在 单 位 证 明 为 基 本 依 据 6. 对 武 术 技 术 职 称 或 管 理 职 务 的 审 核 : 以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和 任 职 文 件 复 印 件 为 基 本 依 据 7. 对 理 论 成 果 的 审 核 : 专 著 需 有 正 式 出 版 物 封 面 和 版 权 页 复 印 件, 教 材 和 合 著 需 有 正 式 出 版 物 封 面 和 版 权 页 复 印 件 及 编 写 分 工 证 明, 论 文 需 有 刊 物 封 面 及 写 有 标 题 和 作 者 姓 名 的 目 录 复 印 件 8. 其 他 (1) 送 审 的 科 研 资 料 中, 需 有 一 部 专 著 或 一 部 教 材 或 一 篇 论 文 的 原 件 35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2) 各 级 各 类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3) 按 期 注 册 的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会 员 证 复 印 件 (4) 提 供 已 普 及 发 展 四 段 ( 含 ) 以 下 学 员 的 名 单 和 证 明 (5) 按 要 求 提 供 本 人 演 练 武 术 的 技 术 录 像 光 碟 (DVD) (6) 申 请 按 奖 励 条 款 破 格 晋 段 者, 需 提 交 逐 级 审 核 的 推 荐 资 料 和 意 见 (7) 提 交 获 得 现 段 位 以 来 的 各 项 武 术 业 绩 和 相 关 情 况 总 结 报 告 一 份 三 高 段 位 技 术 考 评 1. 对 申 报 人 员 提 交 的 技 术 录 像 光 碟 (DVD) 进 行 评 审 2. 晋 升 七 段 时, 技 术 光 碟 (DVD) 必 须 含 有 一 项 拳 术 和 一 项 器 械 套 路 ; 晋 升 八 段 时, 技 术 光 碟 (DVD) 必 须 含 有 不 同 拳 种 的 2 项 拳 术 和 1 项 器 械 套 路 ; 晋 升 九 段 时, 技 术 光 碟 (DVD) 必 须 含 有 不 同 拳 种 的 3 项 拳 术 和 1 项 器 械 套 路 四 高 段 位 理 论 考 评 1. 须 全 文 送 审 的 成 果 : 国 家 正 式 刊 发 和 出 版 的 代 表 性 论 文 1 篇 或 教 材 1 部 或 专 著 1 册, 既 评 质 量 又 看 字 数 2. 国 家 正 式 刊 发 和 出 版 论 文 教 材 与 专 著 的 总 项 数 ( 篇 册 部 ) 和 总 字 数 3. 刊 发 论 文 出 版 教 材 与 专 著 的 出 版 单 位 的 业 务 性 质 4. 刊 发 出 版 论 文 与 专 著 的 出 版 单 位 的 行 政 级 别 5. 在 合 著 作 品 中 作 者 排 序 的 位 次 6.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应 是 公 开 刊 发 的 武 术 论 文 或 以 探 讨 武 术 理 论 技 术 文 化 为 核 心 的 文 章 7. 承 担 或 参 与 武 术 科 研 项 目 的 规 格, 应 是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或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武 术 研 究 院 和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的 研 究 项 目 8. 武 术 论 文 入 选 学 术 会 议 的 规 格, 应 是 全 国 性 或 国 际 性 学 术 研 讨 会 9. 武 术 论 文 获 奖 的 总 次 数 和 评 奖 单 位 五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1. 评 审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不 予 评 审 2. 取 得 现 段 位 以 前 的 业 绩, 不 能 再 次 用 作 晋 升 高 一 级 段 位 的 依 据 36

上 篇 3. 因 违 规 违 法 受 过 公 安 执 法 部 门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罚 者, 视 为 武 德 不 合 格 4. 申 报 材 料 弄 虚 作 假 者, 不 能 晋 升 高 一 级 段 位 5. 著 作 论 文 有 剽 窃 和 侵 权 行 为 者, 不 能 晋 升 高 一 级 段 位 6. 以 武 术 行 骗 诈 取 钱 财 并 引 起 社 会 不 良 影 响 者, 不 能 晋 升 高 一 级 段 位 第 四 条 武 术 七 段 的 考 评 办 法 一 七 段 基 本 条 件 须 获 得 六 段 资 格 达 6 年 以 上, 年 龄 45 岁 以 上, 从 事 武 术 活 动 达 25 年 以 上, 且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二 七 段 武 术 理 论 考 评 条 款 申 报 七 段 位 者, 须 在 下 述 3 项 要 求 中 至 少 有 1 项 ( 含 ) 以 上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1. 武 术 专 著 或 教 材 1 部, 字 数 不 少 于 10 万 字, 或 在 合 著 中 本 人 撰 写 字 数 不 少 于 10 万 字 2.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2 篇 ( 含 ) 以 上 3. 承 担 或 参 与 研 究 项 目 1 项 ( 含 ) 以 上, 或 入 选 学 术 研 讨 会 论 文 2 篇 ( 含 ) 以 上, 并 获 二 等 奖 ( 或 以 上 )2 次 ( 含 ) 以 上 三 七 段 各 系 列 技 术 和 业 绩 的 考 评 条 款 须 在 所 申 报 系 列 技 术 考 评 和 相 关 业 绩 考 评 两 类 条 款 的 考 评 中, 每 类 条 款 至 少 有 1 项 ( 含 ) 以 上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对 武 术 运 动 发 展 作 出 了 一 定 贡 献 第 一 武 术 教 师 教 练 员 系 列 ( 一 ) 武 术 技 术 考 评 条 款 1. 系 统 掌 握 一 个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2. 不 间 断 地 从 事 专 职 武 术 教 学 训 练 工 作 达 20 年 以 上 3.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国 家 级 教 练 员 教 授 研 究 员 等 正 高 职 称 或 副 高 职 称 职 称 达 6 年 以 上, 或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达 15 年 以 上 的 现 职 武 术 工 作 者 4.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武 术 教 学 训 练 和 科 研 任 务 5. 具 有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资 格 或 考 评 员 资 格, 并 在 各 级 段 位 制 培 训 或 考 试 中 担 任 指 导 员 或 考 评 员 共 5 次 ( 含 ) 以 上 37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6. 具 有 国 家 级 武 术 裁 判 员 称 号,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主 办 的 全 国 性 武 术 赛 事 活 动 中 任 执 行 裁 判 工 作 5 次 ( 含 ) 以 上 ( 二 ) 相 关 业 绩 考 评 条 款 1.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本 人 所 教 学 生 有 800 人 ( 含 ) 以 上 获 得 四 段 及 以 下 证 书 2. 在 论 著 中 提 出 了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学 术 见 解, 对 武 术 发 展 产 生 了 积 极 作 用 3. 在 本 省 或 本 校 武 术 教 学 训 练 和 学 科 建 设 中 发 挥 带 头 人 作 用 4. 在 某 一 拳 种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并 为 该 拳 种 的 发 展 作 出 了 一 定 贡 献 5. 培 养 的 运 动 员 在 世 界 武 术 锦 标 赛 取 得 前 3 名, 或 在 全 国 武 术 锦 标 赛 及 全 运 会 武 术 比 赛 中, 取 得 前 6 名 的 成 绩 在 5 人 次 ( 含 ) 以 上, 培 养 的 健 将 级 ( 武 英 级 ) 运 动 员 在 3 人 以 上 ( 含 ) 第 二 武 术 运 动 员 系 列 ( 一 ) 武 术 技 术 考 评 条 款 1. 在 世 界 武 术 锦 标 赛 世 界 杯 武 术 锦 标 赛 世 界 运 动 会 亚 洲 运 动 会 亚 洲 武 术 锦 标 赛 获 得 2 项 / 次 ( 含 ) 以 上 冠 军 2. 全 运 会 武 术 比 赛 中 获 得 2 项 / 次 ( 含 ) 以 上 冠 军 3. 获 得 武 术 运 动 健 将 称 号 ( 武 英 级 ) 达 15 年 以 上 的 现 职 武 术 工 作 者 4. 系 统 掌 握 一 个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能 全 面 展 示 该 拳 种 的 代 表 性 技 术 和 运 动 风 格 ( 二 ) 相 关 业 绩 考 评 条 款 1. 在 自 选 套 路 中 编 入 了 经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套 路 部 组 织 审 定 的 创 新 难 度 动 作 2. 参 与 由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研 究 院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或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组 织 的 武 术 竞 赛 段 位 教 程 普 及 套 路 的 创 编 和 示 范 工 作 3. 在 以 传 帮 带 等 形 式 传 播 科 学 训 练 方 法 和 个 人 取 得 成 绩 的 训 练 经 验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且 有 例 证 38

上 篇 第 三 社 会 武 术 系 列 ( 一 ) 武 术 技 术 考 评 条 款 1. 系 统 掌 握 一 个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能 较 好 地 开 展 传 承 活 动 2.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批 准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传 统 武 术 观 摩 表 演 和 竞 赛 中 取 得 3 项 ( 次 )( 含 ) 以 上 前 3 名 或 一 等 奖 3. 具 有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资 格 或 考 评 员 资 格, 并 在 各 级 段 位 制 培 训 或 考 试 中 担 任 指 导 员 或 考 评 员 共 5 次 ( 含 ) 以 上 4. 具 有 国 家 级 武 术 裁 判 员 称 号,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主 办 的 全 国 性 武 术 赛 事 活 动 中 执 行 裁 判 工 作 5 次 ( 含 ) 以 上 ( 二 ) 相 关 业 绩 考 评 条 款 1. 在 某 一 拳 种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并 为 该 拳 种 的 发 展 作 出 了 一 定 贡 献 2.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本 人 所 教 学 生 有 800 人 ( 含 ) 以 上 获 得 四 段 以 下 证 书 3. 在 论 著 中 提 出 了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学 术 见 解, 对 武 术 发 展 产 生 了 积 极 作 用 4. 本 人 所 办 武 术 馆 ( 校 ) 被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评 为 全 国 武 术 优 秀 馆 ( 校 ), 或 被 本 省 教 育 厅 评 为 优 秀 民 办 学 校 ; 或 受 到 当 地 武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表 彰 第 四 武 术 管 理 系 列 ( 一 ) 武 术 技 术 与 业 务 考 评 条 款 1. 系 统 掌 握 一 个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 2. 负 责 组 织 本 省 规 模 在 100 人 ( 含 ) 以 上 的 段 位 制 培 训 活 动, 或 200 人 ( 含 ) 以 上 的 段 位 制 考 试 活 动, 或 300 人 ( 含 ) 以 上 的 交 流 比 赛 活 动, 以 及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承 办 全 国 或 跨 省 市 武 术 活 动, 总 次 数 不 少 于 5 次 3. 负 责 本 地 区 武 术 段 位 工 作 期 间 成 绩 突 出, 经 手 办 理 获 得 武 术 段 位 的 人 员 达 3000 人 ( 含 ) 以 上 4. 在 本 省 10 所 以 上 中 小 学 建 立 武 术 段 位 制 技 术 教 学 点, 连 续 3 年 以 上 保 持 每 39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手 册 学 期 均 有 段 位 武 术 教 学 内 容 5.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20 年 以 上 ; 或 从 事 武 术 管 理 工 作 10 年 以 上 的 科 级 以 上 的 现 职 武 术 工 作 干 部 ( 二 ) 相 关 业 绩 考 评 条 款 1. 坚 持 武 术 锻 炼 并 积 极 组 织 周 围 锻 炼 者 进 入 武 术 健 身 队 伍 2. 在 组 织 武 术 挖 掘 整 理 研 究, 以 及 群 众 性 武 术 活 动 中 具 有 一 定 的 号 召 力 和 组 织 能 力 其 组 织 的 活 动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3. 在 社 会 武 术 活 动 中 能 够 动 员 和 协 调 不 同 行 业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年 龄 人 群 积 极 参 加 武 术 活 动, 并 从 不 同 角 度 支 持 和 促 进 武 术 发 展 4. 在 论 著 中 提 出 了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学 术 见 解, 对 武 术 发 展 产 生 了 积 极 作 用 第 五 条 武 术 八 段 的 考 评 办 法 一 八 段 基 本 条 件 须 获 得 七 段 达 7 年 以 上, 年 龄 52 岁 以 上, 从 事 武 术 活 动 达 30 年 以 上, 且 注 重 武 德 修 养 二 八 段 武 术 理 论 考 评 条 款 申 报 八 段 位 者, 须 在 下 述 3 项 要 求 中 至 少 有 1 项 ( 含 ) 以 上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1) 武 术 专 著 1 部, 字 数 不 少 于 18 万 字 ; 或 在 合 著 中 本 人 撰 写 字 数 不 少 于 12 万 字 (2) 以 独 著 或 作 者 排 序 前 2 位 的 武 术 学 术 文 章 2 篇 以 上 (3) 承 担 或 参 与 研 究 项 目 2 项 ( 含 ) 以 上, 或 以 独 著 或 第 一 作 者 撰 写 的 武 术 论 文 入 选 学 术 研 讨 会 2 篇 ( 含 ) 以 上, 并 获 一 等 奖 1 次 二 等 奖 1 次 ( 含 ) 以 上 三 八 段 各 系 列 技 术 和 业 绩 的 考 评 条 款 须 在 所 申 报 系 列 技 术 考 评 和 相 关 业 绩 考 评 两 类 条 款 的 考 评 中, 每 类 条 款 至 少 有 1 项 ( 含 ) 以 上 达 到 良 好 标 准, 对 武 术 运 动 发 展 做 出 了 突 出 贡 献 第 一 武 术 教 师 教 练 员 系 列 ( 一 ) 武 术 技 术 考 评 条 款 1. 系 统 熟 练 掌 握 一 个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并 兼 通 另 一 个 ( 或 以 上 ) 拳 40

上 篇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2.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武 术 教 学 训 练 和 科 研 任 务 3. 具 有 段 位 制 指 导 员 资 格 或 考 评 员 资 格, 在 各 级 的 段 位 制 培 训 或 考 试 中 担 任 指 导 员 或 考 评 员 工 作 8 次 ( 含 ) 以 上 4. 具 有 国 家 级 以 上 武 术 裁 判 员 称 号,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主 办 的 全 国 性 武 术 赛 事 活 动 中 任 执 行 裁 判 长 以 上 工 作 3 次 ( 含 ) 以 上 5. 具 备 武 术 专 业 国 家 级 教 练 员 教 授 研 究 员 等 正 高 职 称 7 年 以 上, 或 副 高 职 称 15 年 以 上 的 现 职 武 术 工 作 者 ( 二 ) 相 关 业 绩 考 评 条 款 1. 在 推 广 中 国 武 术 段 位 制 系 列 教 程 中, 本 人 所 教 学 生 有 1000 人 ( 含 ) 以 上 获 得 四 段 以 下 证 书 2. 在 论 著 中 提 出 了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学 术 见 解,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对 武 术 发 展 产 生 了 积 极 作 用 3. 在 本 省 或 本 校 武 术 的 教 学 训 练 和 学 科 建 设 中 发 挥 带 头 人 作 用 4.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具 有 影 响, 并 对 本 人 擅 长 拳 种 的 发 展 作 出 了 较 大 贡 献 5. 培 养 的 运 动 员 在 世 界 武 术 锦 标 赛 中 取 得 前 2 名, 或 在 全 国 武 术 锦 标 赛 和 全 运 会 武 术 比 赛 上, 取 得 前 3 名 的 成 绩 在 5 人 次 ( 含 ) 以 上, 且 培 养 的 武 英 级 运 动 员 在 10 人 ( 含 ) 以 上 第 二 社 会 武 术 系 列 ( 一 ) 武 术 技 术 考 评 条 款 1. 系 统 熟 练 掌 握 一 项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体 系, 兼 通 另 一 个 ( 或 以 上 ) 拳 种 的 技 术 和 理 论, 并 能 较 好 地 开 展 传 承 活 动 2. 在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武 术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批 准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传 统 武 术 观 摩 表 演 和 竞 赛 中 取 得 2 项 ( 次 )( 含 ) 第 一 名 或 一 等 奖 5 项 ( 次 ) ( 含 ) 以 上 3. 具 有 段 位 制 国 家 级 指 导 员 资 格 或 国 家 级 考 评 员 资 格, 并 在 各 级 段 位 制 培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