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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第 三 四 题 要 求 考 生 首 先 在 45 秒 内 阅 读 一 段 短 文, 随 后 短 文 隐 去, 播 放 一 段 与 短 文 有 关 的 对 话 或 课 堂 演 讲 最 后, 要 求 考 生 根 据 先 前 阅 读 的 短 文 和 播 放 的 对 话 或 课 堂 演 讲 回 答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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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務類:專業


03 欢 迎 信 04 优 良 的 学 校 声 誉 05 评 估 您 的 语 言 水 平 08 普 通 英 语 课 程 10 商 务 英 语 课 程 14 高 管 英 语 课 程 16 雅 思 预 备 课 程 18 大 学 预 科 课 程 22 SGI 在 线 网 络 学 习 及 社 区 24 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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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旨 揭 中 心 現 招 募 主 任 及 計 畫 專 員 各 乙 名, 徵 才 條 件 及 報 名 表 請 詳 如 附 件 ; 請 協 助 公 告 於 各 單 位 網 站 周 知, 並 惠 請 協 助 舉 薦 人 選 予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本 案 招 募 期 限, 暫 訂 於 10

( 二 ) 导 师 队 伍 春 华 秋 实, 桃 李 芬 芳 同 济 医 院 治 学 严 谨 在 国 内 独 树 一 帜, 这 里 孕 育 了 9 位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培 育 了 3 位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部 长 和 副 部 长 ; 哺 育 了 无 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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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簡 章

壹 申 請 對 象 及 資 格... 1 貳 甄 選 方 式... 1 參 招 生 類 別 名 額 及 規 定...... 1 肆 修 業 年 限 及 規 定... 3 伍 申 請 日 期... 4 陸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說 明 會... 4 柒 繳 交 資 料... 4 捌 複 審 日 期... 4 玖 錄 取 原 則... 4 拾 放 榜 日 期... 4 拾 壹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暨 修 習 說 明 會... 5 拾 貳 注 意 事 項... 5 附 件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表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簡 歷 與 生 涯 規 劃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遴 選 推 薦 表 四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同 意 書 五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及 甄 選 辦 法 六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七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102 學 年 度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作 業 時 程 表 序 號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1 3/4( 一 )~3/8( 五 ) 2 3/11( 一 ) 召 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定 各 科 別 推 薦 遴 選 小 組 負 責 召 集 單 位 ( 院 或 系 所 ) 各 領 域 專 長 ( 類 ) 科 別 名 額 分 配 口 試 名 額 比 例 函 告 系 所 申 請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公 告 暨 提 供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遴 選 資 料 下 載 3 3/15( 五 )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說 明 會 (12:20 於 社 管 大 樓 2 樓 202 室 ) 4 3/15( 五 ) 樂 為 夫 子 座 談 會 (13:30~15:30 於 社 管 大 樓 2 樓 202 室 ) 5 4/8( 一 ) 各 系 所 截 止 受 理 申 請 表 6 4/15( 一 ) 各 系 所 彙 送 資 料 至 各 科 別 推 薦 遴 選 小 組 7 4/16( 二 )~5/1( 三 ) 各 科 別 推 薦 遴 選 小 組 完 成 初 審 成 績 評 定 作 業 並 彙 送 初 審 成 績 ( 修 習 學 程 推 薦 名 冊 )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8 5/10( 五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完 成 書 面 評 閱 並 公 告 口 試 晤 談 名 單 (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及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佈 告 欄 ) 9 5/18 ( 六 ) 進 行 晤 談 口 試 10 5/24( 五 ) 完 成 初 複 審 成 績 核 算 作 業 11 5/27( 一 )~5/31( 五 )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放 榜 會 議 12 6/7( 五 ) 放 榜 ( 公 佈 正 備 取 名 單 ) 13 6/14( 五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暨 修 讀 說 明 會 14 6/21( 五 ) 彙 送 102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名 單 至 各 學 籍 單 位 ( 註 冊 組 進 修 教 育 組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遴 選 簡 章 壹 申 請 對 象 及 資 格 : 凡 本 校 大 學 部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 含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學 生 ) 學 生 有 意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一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六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二 研 究 所 學 生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六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且 研 究 所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七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三 大 學 部 與 研 究 所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平 均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二 分 以 上 貳 甄 選 方 式 : 一 初 審 : 初 審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70%, ( 一 )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 占 35%): 依 學 生 於 系 所 成 績 排 名 計 算 ( 二 ) 資 料 審 查 ( 占 35%): 以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為 單 位, 由 該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之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系 ( 所 ) 之 所 屬 學 院, 組 成 推 薦 遴 選 小 組 依 學 生 繳 交 之 自 傳 修 習 計 畫 書 推 薦 函 進 行 評 分 二 複 審 : 複 審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30%,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 兼 召 集 人 )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及 教 育 相 關 學 者 組 成 審 核 小 組, 以 口 試 方 式 予 以 評 定 推 薦 參 招 生 類 別 名 額 及 規 定 : 一 招 生 類 別 名 額 : 類 科 別 領 域 專 長 科 別 適 合 任 教 學 系 ( 註 1) 招 收 名 額 召 集 單 位 國 文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本 國 語 文 主 修 專 長 / 國 文 科 中 國 文 學 系 臺 灣 文 學 與 跨 國 文 化 研 究 所 18 名 文 學 院 英 文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主 修 專 長 / 英 文 科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13 名 文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高 職 ) 社 會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歷 史 主 修 專 長 / 歷 史 科 歷 史 學 系 7 名 文 學 院 數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 數 學 科 應 用 數 學 系 統 計 學 研 究 所 7 名 理 學 院 1

類 科 別 自 然 領 域 專 長 科 別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化 學 主 修 專 長 / 化 學 科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物 理 主 修 專 長 / 物 理 科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生 物 主 修 專 長 / 生 物 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工 業 類 科 農 業 群 食 品 群 機 械 群 -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動 力 機 械 群 - 農 業 機 械 科 農 場 經 營 科 森 林 科 園 藝 科 造 園 科 畜 產 保 健 科 食 品 加 工 科 食 品 科 適 合 任 教 學 系 ( 註 1) 化 學 系 化 工 系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系 生 物 化 學 所 物 理 系 奈 米 科 學 研 究 所 生 命 科 學 系 昆 蟲 學 系 植 物 病 理 學 系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分 子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生 物 化 學 研 究 所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研 究 所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園 藝 學 系 農 藝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植 物 病 理 學 系 昆 蟲 學 系 水 土 保 持 學 系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系 動 物 科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生 物 產 業 管 理 進 修 學 位 學 程 森 林 學 系 園 藝 學 系 景 觀 與 遊 憩 學 位 學 程 動 物 科 學 系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動 物 科 學 系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招 收 名 額 召 集 單 位 2 名 理 學 院 2 名 理 學 院 6 名 生 命 科 學 院 1 名 理 學 院 4 名 12 名 農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院 農 業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院 總 計 72 名 註 1: 欲 擔 任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教 師, 應 修 畢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如 欲 以 該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分 發 實 習 者, 另 需 具 備 適 合 任 教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資 格 召 集 單 位 二 每 位 學 生 以 申 請 一 科 為 限 2

肆 修 業 年 限 及 規 定 : 一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限 為 二 至 四 年,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惟 修 業 年 限 應 符 合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所 規 範 請 參 考 http://140.120.51.36/main.php?mod=document&func=do_get_document&doc_id=428&site_ id=0 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依 規 定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包 括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後, 須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及 格 可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並 須 參 加 各 縣 市 政 府 舉 辦 之 教 師 甄 試, 方 得 取 得 教 職 ( 一 ) 普 通 課 程 為 本 校 訂 定 之 共 同 科 目 ( 二 ) 專 門 課 程 請 參 考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 領 域 主 修 專 長 )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施 行 要 點, 請 至 http://www.educ.nchu.edu.tw/main.php?mod=adv_custom_page&func=show_page&site_ id=0&page_id=143 查 詢 欲 擔 任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教 師, 應 修 畢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如 欲 以 該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分 發 實 習 者, 另 需 具 備 適 合 任 教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資 格 ( 三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需 修 備 廿 六 學 分, 請 參 考 http://www.educ.nchu.edu.tw/main.php?mod=adv_custom_page&func=show_page&site_i d=0&page_id=35 ( 四 )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符 合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者, 由 本 中 心 分 發 至 本 校 實 習 合 作 簽 約 學 校 參 與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三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完 成 第 一 科 之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數 要 求, 可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轉 修 第 二 科 之 申 請 四 中 等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為 : ( 一 )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 含 國 文 作 文 閱 讀 國 音 等 基 本 能 力 ) ( 二 ) 教 育 原 理 與 制 度 ( 教 育 原 理 含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哲 學 等 ; 教 育 制 度 含 與 本 教 育 階 段 相 關 制 度 法 令 與 政 策 ) ( 三 ) 青 少 年 發 展 與 輔 導 ( 青 少 年 發 展 含 生 理 認 知 社 會 道 德 人 格 情 緒 ; 青 少 年 輔 導 含 主 要 諮 商 理 論 或 學 派 輔 導 倫 理 團 體 輔 導 學 習 輔 導 行 為 輔 導 生 涯 輔 導 青 少 年 適 應 問 題 診 斷 與 個 案 研 究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 ( 四 )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 含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教 學 原 理 與 設 計 班 級 經 營 教 學 評 量 等 ) 3

伍 申 請 日 期 : 自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 一 ) 至 4 月 8 日 ( 一 ) 止 陸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說 明 會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 五 )12:20 於 社 管 大 樓 2 樓 202 室 另 於 3 月 15 日 ( 五 ) 下 午 1:30 於 社 管 大 樓 2 樓 202 室 辦 理 樂 為 夫 子 座 談 會 有 意 擔 任 教 師 者 可 透 過 本 活 動 瞭 解 擔 任 教 職 之 甘 苦 柒 繳 交 資 料 : 檢 具 以 下 證 件 繳 交 至 各 系 所 辦 公 室 一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一 ); 二 大 學 以 上 ( 含 )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大 學 以 上 ( 含 ) 中 文 名 次 證 明 四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簡 歷 與 生 涯 規 劃 ( 如 附 件 二 ) 五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遴 選 推 薦 表 二 份, 由 二 位 不 同 推 薦 人 填 寫 ( 如 附 件 三 )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遴 選 之 相 關 資 料 七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檢 具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四 ) 八 原 住 民 考 生, 應 繳 交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其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謄 錄, 如 未 與 其 生 父 母 同 居 一 戶, 或 其 生 父 母 已 死 亡 者, 應 加 繳 其 生 父 母 戶 籍 謄 本 或 除 籍 謄 本 一 份, 並 蓋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戳 記 捌 複 審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5 月 18 日 ( 六 ) 上 午 8:00 至 12:00; 各 類 科 晤 談 名 單 及 地 點 於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 五 ) 公 布 玖 錄 取 原 則 : 一 由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列 出 各 領 域 專 長 科 別 之 備 取 生 數 名, 必 要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向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者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期 限 至 開 始 修 習 之 學 期 加 退 選 課 結 束 止 二 遴 選 總 分 若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時, 則 以 複 審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複 審 成 績 亦 相 同 時, 則 由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口 試, 依 個 人 教 師 特 質 及 表 現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三 各 領 域 專 長 科 別 名 額 招 生 不 足 時, 名 額 得 依 實 際 師 資 需 求 移 用 至 同 領 域 ( 群 ) 或 申 請 人 數 較 多 且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之 科 別 四 原 住 民 考 生 均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凡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五 申 請 任 教 英 文 相 關 學 科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者 ; 申 請 其 他 任 教 科 別 學 生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者, 得 由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考 量 優 先 錄 取 拾 放 榜 日 期 : 一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 五 )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公 告 外, 並 個 別 4

通 知 各 錄 取 生 ( 查 詢 網 址 :http://www.educ.nchu.edu.tw/main.php?site_id=0) 二 放 榜 後 請 至 各 系 ( 所 ) 領 取 成 績 單, 放 榜 一 週 後,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儘 速 與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連 絡 ( 電 話 :04-22840668) 拾 壹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暨 修 習 說 明 會 : 一 正 取 生 請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 五 ) 中 午 12:20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二 備 取 生 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再 統 計 缺 額 依 次 個 別 通 知 遞 補 拾 貳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錄 取 學 生 應 於 102 學 年 度 開 始 修 習, 修 習 時 需 具 備 本 校 學 籍, 於 102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前 休 學 者 不 得 保 留 其 錄 取 資 格, 名 額 由 備 取 遞 補 二 申 請 繳 交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 各 項 證 件 及 修 習 計 畫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獲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三 學 生 對 本 簡 章 內 容 如 有 疑 義, 請 電 (04)22840668 洽 詢 四 本 項 推 薦 遴 選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概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由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5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受 到 本 校 隱 私 權 政 策 聲 明 之 保 護 與 規 範 請 閱 讀 本 校 隱 私 權 政 策 聲 明 後 填 寫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一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填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出 生 年 年 身 份 屬 性 ( 請 勾 選 ) 英 文 檢 定 測 驗 名 稱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請 於 申 請 時 加 附 戶 口 謄 本 分 數 請 加 附 成 績 證 明 請 黏 貼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彩 色 或 黑 白 照 片 系 ( 所 ) 級 學 院 ( 部 ) 所 系 組 年 級 班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申 請 科 別 依 據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申 請 修 習 時 之 擬 任 教 科 別 應 與 日 後 辦 理 教 師 檢 定 科 別 一 致 二 初 審 結 果 ( 推 薦 遴 選 小 組 ) 初 審 內 容 成 績 初 審 意 見 院 長 簽 章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50%) 資 料 審 查 (50%) 初 審 成 績 (A) ( 請 以 0~100 計 分 ) 承 辦 人 簽 章 三 複 審 結 果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審 核 小 組 ) 複 審 意 見 中 心 主 任 簽 章 晤 談 成 績 (B) 承 辦 人 簽 章 四 決 審 結 果 (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 總 成 績 本 科 ( 領 域 ) (A 70%+B 30%) 錄 取 標 準 原 住 民 考 生 錄 取 標 準 ( 本 科 錄 取 標 準 ) 75% 正 取 備 取 ( 名 次 ) 未 錄 取 註 : 申 請 科 別 請 參 照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校 各 學 科 ( 領 域 主 修 專 長 )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請 至 http://www.educ.nchu.edu.tw/main.php?mod=adv_custom_page&func=show_page&site_id=0&page_id=143 查 詢 附 件 一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簡 歷 與 生 涯 規 劃 學 院 ( 部 ) 所 系 組 年 級 班 姓 名 : 學 號 : 撰 寫 字 數 為 600 至 1000 字,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以 附 頁 撰 寫 ( 撰 寫 內 容 分 次 為 1. 簡 單 自 傳 ;2. 申 請 動 機 ;3. 在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計 劃 ;4. 教 育 理 念 ;5.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等 ) 附 件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遴 選 推 薦 表 說 明 : 一 為 協 助 了 解 申 請 人 之 能 力 與 性 格, 麻 煩 填 寫 本 推 薦 表 二 推 薦 表 請 推 薦 人 填 妥 彌 封 後, 交 由 申 請 者 一 基 本 資 料 : ( 一 ) 申 請 人 姓 名 : 系 ( 所 ): 年 級 班 級 : ( 二 ) 推 薦 人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師 生 同 事 同 學 ; 朋 友 其 他 ( 三 ) 推 薦 人 與 被 推 薦 人 認 識 時 間 : 1 年 以 內 1 年 至 3 年 3 年 以 上 二 能 力 與 性 格 評 估 : 請 於 各 適 當 選 項 打 勾, 必 要 時 可 於 備 註 欄 補 充 說 明 項 目 \ 評 估 優 佳 可 劣 未 知 備 註 ( 補 充 說 明 ) 學 習 ( 工 作 ) 表 現 學 習 ( 工 作 ) 態 度 品 德 操 守 情 緒 穩 定 性 服 務 態 度 守 法 態 度 愛 心 與 耐 心 領 導 能 力 表 達 能 力 人 際 溝 通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想 像 與 創 造 力 任 教 學 科 專 門 技 能 從 事 教 學 的 一 般 潛 力 三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及 綜 合 評 語 :(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另 行 加 頁 ) 推 薦 人 姓 名 : 職 稱 : 服 務 單 位 : 日 期 :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受 到 本 校 隱 私 權 政 策 聲 明 之 保 護 與 規 範 請 閱 讀 本 校 隱 私 權 政 策 聲 明 後 填 寫 推 薦 表 附 件 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同 意 書 姓 名 : 系 所 別 : 學 號 : 年 級 : 一 本 同 意 書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二 受 推 薦 學 生 如 經 遴 選 未 獲 錄 取, 本 同 意 書 自 動 失 效 此 致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推 薦 系 所 :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四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及 甄 選 辦 法 100.11.22 教 育 部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210987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第 九 條 與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凡 本 校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 含 )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 錄 取 學 生 應 於 次 學 年 度 開 始 修 習, 修 習 時 須 具 備 本 校 學 籍 第 三 條 申 請 資 格 : 本 校 在 學 生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六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二 研 究 所 學 生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六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且 研 究 所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七 十 五 分 ( 含 ) 以 上 三 大 學 部 與 研 究 所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平 均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二 分 以 上 第 四 條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原 則 上 於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舉 行, 有 關 各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分 配 名 額 及 申 請 細 節 以 當 年 度 公 告 為 準, 並 於 招 生 簡 章 載 明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為 準 第 五 條 甄 選 方 式 : 分 初 審 複 審 與 決 審 三 階 段 進 行 一 初 審 : 初 審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70%, ( 三 )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 占 35%): 依 學 生 於 系 所 成 績 排 名 計 算 ( 四 ) 資 料 審 查 ( 占 35%): 以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為 單 位, 由 該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之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系 ( 所 ) 之 所 屬 學 院, 組 成 推 薦 遴 選 小 組 依 學 生 繳 交 之 自 傳 修 習 計 畫 書 推 薦 函 進 行 評 分 二 複 審 : 複 審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30%,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 兼 召 集 人 )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及 教 育 相 關 學 者 組 成 審 核 小 組, 以 口 試 方 式 予 以 評 定 推 薦 三 決 審 : 由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依 師 資 需 求, 以 教 育 部 當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並 依 初 審 及 複 審 結 果 計 算 總 成 績, 公 平 甄 選 擇 優 錄 取 第 六 條 錄 取 原 則 : 一 由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列 出 各 領 域 專 長 科 別 之 備 取 生 數 名, 必 要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附 件 五

間 內 向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者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期 限 至 開 始 修 習 之 學 期 加 退 選 課 結 束 止 二 遴 選 總 分 若 有 二 人 以 上 相 同 時, 則 以 複 審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複 審 成 績 亦 相 同 時, 則 由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口 試, 依 個 人 教 師 特 質 及 表 現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三 各 領 域 專 長 科 別 名 額 招 生 不 足 時, 名 額 得 依 實 際 師 資 需 求 移 用 至 同 領 域 ( 群 ) 或 申 請 人 數 較 多 且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之 科 別 四 原 住 民 考 生 均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凡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五 申 請 任 教 英 文 相 關 學 科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者 ; 申 請 其 他 任 教 科 別 學 生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者, 得 由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考 量 優 先 錄 取 第 七 條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與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及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五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教 育 部 93 年 11 月 12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30143554 號 函 核 定 教 育 部 94 年 11 月 15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40158051 號 函 修 訂 通 過 教 育 部 99 年 03 月 23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90046293 號 函 修 訂 通 過 教 育 部 99 年 09 月 15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90158979 號 函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規 範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依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一 年 級 ( 含 )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之 在 校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 錄 取 學 生 應 於 次 學 年 度 開 始 修 習, 修 習 時 須 具 備 本 校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學 籍 本 校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其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之 歷 程, 包 括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通 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修 習 時 之 擬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應 與 日 後 修 習 之 專 門 課 程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及 未 來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之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一 致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表 及 歷 年 成 績 表,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檢 具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第 五 條 學 生 申 請 資 料 之 審 核 與 遴 選, 分 初 審 複 審 決 審 三 階 段 進 行, 甄 選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六 條 初 審 以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為 單 位, 由 該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之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系 ( 所 ) 之 所 屬 學 院, 組 成 推 薦 遴 選 小 組 負 責 之, 推 薦 遴 選 小 組 成 員 如 下 : 一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系 ( 所 ) 所 屬 學 院 院 長 二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系 ( 所 ) 之 系 主 任 ( 所 長 ) 三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若 未 列 於 申 請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之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系 ( 所 ) 者, 則 申 請 學 生 所 屬 學 院 得 授 權 該 生 所 屬 系 所 推 派 教 師 代 表 乙 名 參 加 若 各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申 請 學 生, 皆 屬 同 一 系 ( 所 ), 所 屬 學 院 得 授 權 該 系 ( 所 ) 辦 理 推 薦 遴 選 初 審 作 業 初 審 推 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七 十 第 七 條 複 審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 兼 召 集 人 )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及 教 育 相 關 學 者 組 成 審 核 小 組, 以 口 試 方 式 予 以 評 定 推 薦 複 審 推 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附 件 六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決 審 由 教 務 長 ( 兼 召 集 人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 兼 執 行 幹 事 ) 各 學 院 院 長 組 成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負 責 之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參 加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名 額 由 教 育 部 核 定,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錄 取 名 單 由 推 薦 遴 選 委 員 會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學 生 名 冊 依 規 定 留 存 本 校 備 查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限 為 二 至 四 年,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惟 修 業 年 限 應 符 合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所 規 範 本 校 學 生 經 錄 取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後,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兩 學 分, 最 多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取 消 其 修 習 資 格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包 括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其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二 十 六 學 分, 必 修 學 分 數 如 下 : 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二 科, 共 四 學 分 二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至 少 三 科, 共 六 學 分 三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 至 少 四 學 分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必 修 課 程 之 修 習 科 目 已 達 規 定 學 分 數 者, 所 修 其 餘 必 修 科 目 得 視 為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習 之 教 育 學 分, 不 計 入 各 學 系 所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科 目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分 數,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應 依 照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施 行 要 點 之 規 定, 選 定 相 關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修 習 第 十 六 條 本 ( 他 ) 校 師 資 生 跨 校 選 修 他 ( 本 ) 校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時, 選 修 課 程 須 以 相 同 教 育 階 段 及 類 群 科 別 為 原 則, 並 依 據 各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師 資 生 跨 校 修 習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應 由 原 校 辦 理 修 習 採 認 抵 免 等 相 關 事 宜, 並 依 各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跨 校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屬 原 校 名 額, 並 納 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第 十 七 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每 學 期 得 開 放 部 份 教 育 基 礎 及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給 本 校 非 師 資 生 選 修, 並 得 對 開 放 科 目 設 定 選 修 人 數 非 師 資 生 於 在 校 期 間 附 件 六

所 修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經 甄 試 通 過 為 師 資 生 後,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6 學 分, 其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自 經 甄 試 通 過 後 起 算 應 逾 一 年 以 上,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第 十 八 條 外 校 應 屆 畢 業 之 師 資 生 因 考 取 本 校 研 究 所, 或 在 學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擬 移 轉 資 格 繼 續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須 經 轉 出 與 轉 入 兩 校 同 意, 及 兩 校 均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相 同 之 類 別 與 學 科, 轉 出 學 校 不 得 再 辦 理 師 資 生 缺 額 遞 補, 並 由 本 校 妥 為 輔 導 師 資 生 修 課 前 揭 轉 入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繼 續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惟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之 師 資 生 考 取 本 校 研 究 所, 得 申 請 繼 續 修 習 未 修 完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第 十 九 條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應 依 所 修 學 分 數 繳 交 學 分 費 ;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繳 交 相 當 於 四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之 教 育 實 習, 依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該 辦 法 另 定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六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行 政 院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50061619 號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民 英 檢 (GEPT)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托 福 (TOEFL) 多 益 測 驗 (TOEIC)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IELTS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口 試 PBT CBT ibt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1 150 S-1+ 初 級 A2( 基 礎 級 ) Waystage 390 90 29 350 170 - - - 3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ALTE Level 2 195 S-2 中 級 B1( 進 階 級 ) Threshold 457 137 47-48 550 230 240 4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ALTE Level 3 240 S-2+ 中 高 級 B2( 高 階 級 ) Vantage 527 197 71-72 750 - - - 330 5.5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4 315 S-3 高 級 C1( 流 利 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560 220 83 880 - - - - - - 6.5 Proficiency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ALTE Level 5 --- 優 級 C2( 精 通 級 ) Mastery 630 267 108-109 950 - - - - - - 7.5 English (CPE) 附 件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