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保 证 同 一 企 业 不 同 期 间 和 同 一 期 间 不 同 企 业 的 财 务 报 表 相 互 可 比,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财 务 报 表 是 对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的 结 构 性 表 述 财 务 报 表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 ( 一 ) 资 产 负 债 表 ; ( 二 ) 利 润 表 ; ( 三 ) 现 金 流 量 表 ;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下 同 ) 变 动 表 ; ( 五 ) 附 注 财 务 报 表 上 述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的 重 要 程 度 第 三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和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2 号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和 列 报, 还 应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1
编 制 和 列 报, 还 应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1 号 现 金 流 量 表 ;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的 特 殊 列 报 要 求, 适 用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其 他 各 项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企 业 不 应 以 附 注 披 露 代 替 确 认 和 计 量, 不 恰 当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也 不 能 通 过 充 分 披 露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而 纠 正 如 果 按 照 各 项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足 以 让 报 表 使 用 者 了 解 特 定 交 易 或 事 项 对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时, 企 业 还 应 当 披 露 其 他 的 必 要 信 息 第 五 条 在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的 过 程 中, 企 业 管 理 层 应 当 利 用 所 有 可 获 得 信 息 来 评 价 企 业 自 报 告 期 末 起 至 少 12 个 月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评 价 时 需 要 考 虑 宏 观 政 策 风 险 市 场 经 营 风 险 企 业 目 前 或 长 期 的 盈 利 能 力 偿 债 能 力 财 务 弹 性 以 及 企 业 管 理 层 改 变 经 营 政 策 的 意 向 等 因 素 评 价 结 果 表 明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怀 疑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导 致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怀 疑 的 因 素 以 及 企 业 2
拟 采 取 的 改 善 措 施 第 六 条 企 业 如 有 近 期 获 利 经 营 的 历 史 且 有 财 务 资 源 支 持, 则 通 常 表 明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是 合 理 的 企 业 正 式 决 定 或 被 迫 在 当 期 或 将 在 下 一 个 会 计 期 间 进 行 清 算 或 停 止 营 业 的, 则 表 明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不 再 合 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企 业 应 当 采 用 其 他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并 在 附 注 中 声 明 财 务 报 表 未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事 实 披 露 未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原 因 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第 七 条 除 现 金 流 量 表 按 照 收 付 实 现 制 原 则 编 制 外,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第 八 条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列 报 应 当 在 各 个 会 计 期 间 保 持 一 致,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 一 )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改 变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列 报 ( 二 )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的 性 质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对 企 业 经 营 影 响 较 大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发 生 后, 变 更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列 报 能 够 提 供 更 可 靠 更 相 关 的 会 计 信 息 第 九 条 性 质 或 功 能 不 同 的 项 目, 应 当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但 不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项 目 除 外 性 质 或 功 能 类 似 的 项 目, 其 所 属 类 别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应 当 按 其 类 别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3
某 些 项 目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不 足 以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但 对 附 注 却 具 有 重 要 性, 则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单 独 披 露 第 十 条 重 要 性, 是 指 在 合 理 预 期 下, 财 务 报 表 某 项 目 的 省 略 或 错 报 会 影 响 使 用 者 据 此 作 出 经 济 决 策 的, 该 项 目 具 有 重 要 性 重 要 性 应 当 根 据 企 业 所 处 的 具 体 环 境, 从 项 目 的 性 质 和 金 额 两 方 面 予 以 判 断, 且 对 各 项 目 重 要 性 的 判 断 标 准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判 断 项 目 性 质 的 重 要 性, 应 当 考 虑 该 项 目 在 性 质 上 是 否 属 于 企 业 日 常 活 动 是 否 显 著 影 响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项 目 金 额 大 小 的 重 要 性, 应 当 考 虑 该 项 目 金 额 占 资 产 总 额 负 债 总 额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营 业 成 本 总 额 净 利 润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等 直 接 相 关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重 或 所 属 报 表 单 列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重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资 产 项 目 和 负 债 项 目 的 金 额 收 入 项 目 和 费 用 项 目 的 金 额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利 得 项 目 和 损 失 项 目 的 金 额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但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一 组 类 似 交 易 形 成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应 当 以 净 额 列 示, 但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除 外 资 产 或 负 债 项 目 按 扣 除 备 抵 项 目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不 属 于 抵 4
销 非 日 常 活 动 产 生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以 同 一 交 易 形 成 的 收 益 扣 减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更 能 反 映 交 易 实 质 的, 不 属 于 抵 销 第 十 二 条 当 期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至 少 应 当 提 供 所 有 列 报 项 目 上 一 个 可 比 会 计 期 间 的 比 较 数 据, 以 及 与 理 解 当 期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说 明, 但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根 据 本 准 则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项 目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至 少 对 可 比 期 间 的 数 据 按 照 当 期 的 列 报 要 求 进 行 调 整, 并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调 整 的 原 因 和 性 质, 以 及 调 整 的 各 项 目 金 额 对 可 比 数 据 进 行 调 整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不 能 调 整 的 原 因 不 切 实 可 行, 是 指 企 业 在 作 出 所 有 合 理 努 力 后 仍 然 无 法 采 用 某 项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财 务 报 表 的 显 著 位 置 至 少 披 露 下 列 各 项 : ( 一 ) 编 报 企 业 的 名 称 ( 二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或 财 务 报 表 涵 盖 的 会 计 期 间 ( 三 ) 人 民 币 金 额 单 位 ( 四 ) 财 务 报 表 是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应 当 予 以 标 明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按 年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5
涵 盖 的 期 间 短 于 一 年 的, 应 当 披 露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涵 盖 期 间 短 于 一 年 的 原 因 以 及 报 表 数 据 不 具 可 比 性 的 事 实 第 十 五 条 本 准 则 规 定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的 项 目, 应 当 单 独 列 报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单 独 列 报 的 项 目, 应 当 增 加 单 独 列 报 项 目 第 三 章 资 产 负 债 表 第 十 六 条 资 产 和 负 债 应 当 分 别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和 非 流 动 负 债 列 示 金 融 企 业 等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不 具 有 明 显 可 识 别 营 业 周 期 的 企 业, 其 各 项 资 产 或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性 列 示 能 够 提 供 可 靠 且 更 相 关 信 息 的, 可 以 按 照 其 流 动 性 顺 序 列 示 从 事 多 种 经 营 的 企 业, 其 部 分 资 产 或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和 非 流 动 列 报 其 他 部 分 资 产 或 负 债 按 照 流 动 性 列 示 能 够 提 供 可 靠 且 更 相 关 信 息 的, 可 以 采 用 混 合 的 列 报 方 式 对 于 同 时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内 ( 含 一 年, 下 同 ) 和 一 年 之 后 预 期 将 收 回 或 清 偿 金 额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单 列 项 目,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超 过 一 年 后 预 期 收 回 或 清 偿 的 金 额 第 十 七 条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资 产 : 6
( 一 ) 预 计 在 一 个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中 变 现 出 售 或 耗 用 ( 二 ) 主 要 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 三 ) 预 计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变 现 ( 四 )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交 换 其 他 资 产 或 清 偿 负 债 的 能 力 不 受 限 制 的 现 金 或 现 金 等 价 物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是 指 企 业 从 购 买 用 于 加 工 的 资 产 起 至 实 现 现 金 或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间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通 常 短 于 一 年 因 生 产 周 期 较 长 等 导 致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长 于 一 年 的, 尽 管 相 关 资 产 往 往 超 过 一 年 才 变 现 出 售 或 耗 用, 仍 应 当 划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以 一 年 (12 个 月 ) 作 为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第 十 八 条 流 动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应 当 归 类 为 非 流 动 资 产, 并 应 按 其 性 质 分 类 列 示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资 产 第 十 九 条 负 债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 ( 一 ) 预 计 在 一 个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中 清 偿 ( 二 ) 主 要 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 三 )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到 期 应 予 以 清 偿 ( 四 ) 企 业 无 权 自 主 地 将 清 偿 推 迟 至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以 上 负 债 在 其 对 手 方 选 择 的 情 况 下 可 通 过 发 行 权 益 进 行 清 偿 的 条 7
款 与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无 关 企 业 对 资 产 和 负 债 进 行 流 动 性 分 类 时, 应 当 采 用 相 同 的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企 业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中 的 经 营 性 负 债 项 目 即 使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超 过 一 年 才 予 清 偿 的, 仍 应 当 划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经 营 性 负 债 项 目 包 括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等, 这 些 项 目 属 于 企 业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中 使 用 的 营 运 资 金 的 一 部 分 第 二 十 条 流 动 负 债 以 外 的 负 债 应 当 归 类 为 非 流 动 负 债, 并 应 当 按 其 性 质 分 类 列 示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负 债, 企 业 有 意 图 且 有 能 力 自 主 地 将 清 偿 义 务 展 期 至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以 上 的, 应 当 归 类 为 非 流 动 负 债 ; 不 能 自 主 地 将 清 偿 义 务 展 期 的, 即 使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前 签 订 了 重 新 安 排 清 偿 计 划 协 议, 该 项 负 债 仍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或 之 前 违 反 了 长 期 借 款 协 议, 导 致 贷 款 人 可 随 时 要 求 清 偿 的 负 债, 应 当 归 类 为 流 动 负 债 贷 款 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或 之 前 同 意 提 供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以 上 的 宽 限 期, 在 此 期 限 内 企 业 能 够 改 正 违 约 行 为, 且 贷 款 人 不 能 要 求 随 时 清 偿 的, 该 项 负 债 应 当 归 类 为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长 期 负 债 存 在 类 似 情 况 的, 比 照 上 述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处 8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 一 ) 货 币 资 金 ; ( 二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 三 ) 应 收 款 项 ; ( 四 ) 预 付 款 项 ; ( 五 ) 存 货 ; ( 六 )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及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中 的 资 产 ; ( 七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八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 九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 十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 十 一 ) 固 定 资 产 ; ( 十 二 ) 生 物 资 产 ; ( 十 三 ) 无 形 资 产 ; ( 十 四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类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合 计 项 目, 按 照 企 业 的 经 营 性 质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9
除 外 第 二 十 五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负 债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 一 ) 短 期 借 款 ; ( 二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 三 ) 应 付 款 项 ; ( 四 ) 预 收 款 项 ; ( 五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 六 ) 应 交 税 费 ; ( 七 ) 被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中 的 负 债 ; ( 八 ) 长 期 借 款 ; ( 九 ) 应 付 债 券 ; ( 十 ) 长 期 应 付 款 ; ( 十 一 ) 预 计 负 债 ; ( 十 二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负 债 类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和 负 债 的 合 计 项 目, 按 照 企 业 的 经 营 性 质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七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10
( 一 )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下 同 ); ( 二 ) 资 本 公 积 ; ( 三 ) 盈 余 公 积 ; ( 四 ) 未 分 配 利 润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应 当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单 独 列 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第 二 十 八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合 计 项 目 第 二 十 九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应 当 列 示 资 产 总 计 项 目,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项 目 第 四 章 利 润 表 第 三 十 条 企 业 在 利 润 表 中 应 当 对 费 用 按 照 功 能 分 类, 分 为 从 事 经 营 业 务 发 生 的 成 本 管 理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和 财 务 费 用 等 第 三 十 一 条 利 润 表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但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一 ) 营 业 收 入 ; ( 二 ) 营 业 成 本 ; ( 三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 四 ) 管 理 费 用 ; 11
( 五 ) 销 售 费 用 ; ( 六 ) 财 务 费 用 ; ( 七 ) 投 资 收 益 ; ( 八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 九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 十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 ( 十 一 ) 所 得 税 费 用 ; ( 十 二 ) 净 利 润 ; ( 十 三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分 别 扣 除 所 得 税 影 响 后 的 净 额 ; ( 十 四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金 融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其 特 殊 性 列 示 利 润 表 项 目 第 三 十 二 条 综 合 收 益, 是 指 企 业 在 某 一 期 间 除 与 所 有 者 以 其 所 有 者 身 份 进 行 的 交 易 之 外 的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所 引 起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项 目 反 映 净 利 润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扣 除 所 得 税 影 响 后 的 净 额 相 加 后 的 合 计 金 额 第 三 十 三 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是 指 企 业 根 据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未 在 当 期 损 益 中 确 认 的 各 项 利 得 和 损 失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其 他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分 为 下 列 两 类 列 报 : 12
( 一 )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导 致 的 变 动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等 ; ( 二 )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时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时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工 具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企 业 应 当 在 净 利 润 项 目 之 下 单 独 列 示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损 益 和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损 益, 在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项 目 之 下 单 独 列 示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和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第 五 章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第 三 十 五 条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应 当 反 映 构 成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各 组 成 部 分 当 期 的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综 合 收 益 和 与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下 同 ) 的 资 本 交 易 导 致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变 动, 应 当 分 别 列 示 13
与 所 有 者 的 资 本 交 易, 是 指 企 业 与 所 有 者 以 其 所 有 者 身 份 进 行 的 导 致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的 交 易 第 三 十 六 条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至 少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反 映 下 列 信 息 的 项 目 :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在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中 还 应 单 独 列 示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和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二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和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的 累 积 影 响 金 额 ; ( 三 )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和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等 ; ( 四 )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的 盈 余 公 积 ; ( 五 ) 所 有 者 权 益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期 初 和 期 末 余 额 及 其 调 节 情 况 第 六 章 附 注 第 三 十 七 条 附 注 是 对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等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文 字 描 述 或 明 细 资 料, 以 及 对 未 能 在 这 些 报 表 中 列 示 项 目 的 说 明 等 第 三 十 八 条 附 注 应 当 披 露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相 关 信 息 应 当 与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等 报 表 中 列 示 的 项 目 相 互 参 照 14
第 三 十 九 条 附 注 一 般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至 少 披 露 : ( 一 )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1. 企 业 注 册 地 组 织 形 式 和 总 部 地 址 2. 企 业 的 业 务 性 质 和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3. 母 公 司 以 及 集 团 最 终 母 公 司 的 名 称 4. 财 务 报 告 的 批 准 报 出 者 和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或 者 以 签 字 人 及 其 签 字 日 期 为 准 5. 营 业 期 限 有 限 的 企 业, 还 应 当 披 露 有 关 其 营 业 期 限 的 信 息 ( 二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三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企 业 应 当 声 明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四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的 说 明,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计 量 基 础 和 在 运 用 会 计 政 策 过 程 中 所 做 的 重 要 判 断 等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的 说 明, 包 括 可 能 导 致 下 一 个 会 计 期 间 内 资 产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重 大 调 整 的 会 计 估 计 的 确 定 依 据 等 企 业 应 当 披 露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并 结 合 企 业 15
的 具 体 实 际 披 露 其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的 确 定 依 据 和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 计 量 基 础, 及 其 会 计 估 计 所 采 用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 五 )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以 及 差 错 更 正 的 说 明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规 定, 披 露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以 及 差 错 更 正 的 情 况 ( 六 )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的 说 明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其 项 目 列 示 的 顺 序, 对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的 说 明 采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描 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披 露 报 表 重 要 项 目 的 明 细 金 额 合 计, 应 当 与 报 表 项 目 金 额 相 衔 接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费 用 按 照 性 质 分 类 的 利 润 表 补 充 资 料, 可 将 费 用 分 为 耗 用 的 原 材 料 职 工 薪 酬 费 用 折 旧 费 用 摊 销 费 用 等 ( 七 ) 或 有 和 承 诺 事 项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非 调 整 事 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等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 八 ) 有 助 于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评 价 企 业 管 理 资 本 的 目 标 政 策 及 程 序 的 信 息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下 列 关 于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的 信 息 : 16
( 一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及 其 所 得 税 影 响 ; ( 二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当 期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额 ; ( 三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的 期 初 和 期 末 余 额 及 其 调 节 情 况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终 止 经 营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总 额 所 得 税 费 用 和 净 利 润, 以 及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终 止 经 营 利 润 第 四 十 二 条 终 止 经 营, 是 指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已 被 企 业 处 置 或 被 企 业 划 归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在 经 营 和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能 够 单 独 区 分 的 组 成 部 分 : ( 一 ) 该 组 成 部 分 代 表 一 项 独 立 的 主 要 业 务 或 一 个 主 要 经 营 地 区 ( 二 ) 该 组 成 部 分 是 拟 对 一 项 独 立 的 主 要 业 务 或 一 个 主 要 经 营 地 区 进 行 处 置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 三 ) 该 组 成 部 分 是 仅 仅 为 了 再 出 售 而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下 同 ) 应 当 确 认 为 持 有 待 售 : 该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在 其 当 前 状 况 下 仅 根 据 出 售 此 类 组 成 部 分 的 惯 常 条 款 即 可 立 即 出 售 ; 企 业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组 成 部 分 作 出 决 议, 如 按 规 定 需 得 到 股 东 批 准 的, 应 当 已 经 取 得 股 17
东 大 会 或 相 应 权 力 机 构 的 批 准 ; 企 业 已 经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第 四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前 提 议 或 宣 布 发 放 的 股 利 总 额 和 每 股 股 利 金 额 ( 或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利 润 总 额 ) 第 七 章 衔 接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本 准 则 施 行 日 之 前 已 经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本 准 则 调 整 财 务 报 表 的 列 报 项 目 ; 涉 及 有 关 报 表 和 附 注 比 较 数 据 的, 也 应 当 做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除 外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准 则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