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57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 蔡 昌 言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文 化 暨 發 展 學 系 副 教 授 )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廈 門 台 商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及 組 織 行 為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與 深 度 訪 談, 本 文 得 到 兩 個 結 論 第 一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中 國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而 中 國 勞 動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實 施, 將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第 二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以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來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由 於 廈 門 具 有 地 方 財 政 健 全 法 治 基 礎 穩 定 等 優 勢, 因 此 在 執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時, 儘 管 地 方 政 府 傾 向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及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標, 但 廈 門 台 商 仍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以 因 應 其 衝 擊 與 影 響 關 鍵 詞 : 勞 動 合 同 法 台 商 廈 門 勞 資 關 係 * * * 壹 前 言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開 放 初 期, 透 過 設 立 經 濟 特 區 以 吸 引 外 國 資 本 和 技 術 轉 移, 藉 此 提 升 中 國 本 地 企 業 的 生 產 力 在 低 廉 勞 動 力 及 廣 大 市 場 的 吸 引 之 下, 大 量 台 商 相 繼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 自 1991 年 至 2008 年 11 月, 台 灣 赴 大 陸 投 資 總 投 資 金 額 已 經 超 過 700 億 美 金, 泝 而 這 投 資 金 額 還 未 包 括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逕 行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以 及 經 由 第 三 國 以 私 人 資 金 轉 進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行 為 台 商 作 為 投 資 * 本 研 究 部 分 內 容 獲 得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NSC96-2414-H-003-002) 與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支 持, 作 者 感 謝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的 行 政 協 助, 同 時 感 謝 三 位 匿 名 審 查 人 的 意 見 與 指 正 本 研 究 若 有 任 何 疏 漏, 文 責 當 由 作 者 自 負 註 泝 97 年 12 月 核 准 僑 外 投 資 國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速 報,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2009 年 1 月 20 日,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NewsLoad&id=626
58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大 陸 先 行 者, 其 優 勢 不 僅 在 於 文 化 和 地 理 上 的 相 近, 更 在 於 引 進 生 產 技 術 及 管 理 方 式, 透 過 組 織 學 習 及 人 員 訓 練 的 過 程, 促 進 中 國 企 業 的 現 代 化 及 培 養 在 地 管 理 人 才 沴 然 而, 在 經 濟 發 展 優 先 的 目 標 下, 雖 然 外 資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與 貢 獻 與 日 俱 增, 但 是 以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為 主 的 台 港 韓 商 等 企 業, 勞 動 條 件 苛 刻 亦 長 期 為 人 所 詬 病 由 於 勞 資 糾 紛 及 大 規 模 的 勞 工 抗 爭 事 件 大 量 增 加, 許 多 學 者 及 輿 論 便 預 測 中 國 在 享 有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之 同 時, 亦 將 面 臨 層 出 不 窮 的 社 會 問 題 及 政 治 危 機 沊 面 對 日 益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和 資 本 積 累 的 危 機, 中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也 試 圖 透 過 各 種 法 令 及 一 系 列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一 方 面 逐 步 推 動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減 緩 經 濟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衝 突 沝 在 一 系 列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中, 勞 動 合 同 法 扮 演 著 關 鍵 的 角 色 勞 動 合 同 法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穩 定 勞 動 力 市 場, 以 保 障 勞 工 福 利, 改 善 勞 動 人 權, 但 是 卻 引 起 以 勞 力 密 集 為 主 的 外 資 企 業 強 力 反 彈 例 如 上 海 歐 美 商 會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過 度 保 護 勞 工, 將 大 幅 提 高 人 事 成 本, 威 脅 將 自 中 國 撤 資 並 遷 廠 至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沀 以 台 商 而 言, 根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甫 完 成 的 大 陸 經 貿 新 措 施 對 台 商 影 響 分 析 研 究 報 告 亦 指 出, 台 商 普 遍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是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中 對 台 商 影 響 最 大 的 一 項, 尤 其 快 速 增 加 的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提 高 台 商 經 營 的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性 泞 此 外, 根 據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於 2008 年 8 月 所 公 布 的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指 出,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所 面 對 的 經 貿 糾 紛 類 型 中, 勞 動 糾 紛 為 成 長 比 例 第 四 快 的 糾 紛 類 型, 成 長 幅 度 約 為 12.63% 泀 對 大 多 數 台 商 來 說, 低 廉 的 勞 動 成 本 一 直 是 中 國 吸 引 台 商 投 資 的 關 鍵 因 素, 勞 動 合 同 法 不 但 增 加 台 商 經 營 註 沴 有 關 中 國 企 業 透 過 與 外 資 合 作 學 習 技 術 及 管 理 方 式, 詳 見 Doug Guthrie, Dragon in a Three-Piece Suit: The Emergence of Capitalism in China(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Doug Guthrie,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and Productivity: State Structure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Rise of the Chinese Corporation,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Vol. 1, No. 2(January 2005), pp. 95~165. 有 關 中 國 勞 工 接 受 台 商 管 理 方 式 訓 練 並 晉 升 管 理 幹 部, 詳 見 Hong-zen Wang, China s Skilled Labor on the Move: How Taiwan Businesses Mobilize Ethnic Resources in Asia, Asian Survey, Vol. 48, No. 2(March/April 2008), pp. 265~281. 註 沊 Gordon Chang, The Coming Collapse of China(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 2001); Peter F. Drucker, Managing in the Next Society(New York: St. Martin s Griffin, 2003). 註 沝 中 國 自 2004 年 開 始 實 施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第 六 次 的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包 括 : 信 貸 緊 縮 政 策 人 民 幣 匯 率 政 策 調 整 兩 稅 合 一 政 策 調 整 外 貿 結 構 政 策 以 及 正 在 草 擬 的 社 會 保 險 法 有 關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對 總 體 經 濟 的 影 響, 請 參 見 : 跨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動 態 仿 真 模 擬 技 術 開 發 課 題 組, 當 前 國 家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的 影 響 及 其 評 價 - 基 於 對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佛 山 市 工 業 企 業 的 調 研 分 析, 中 國 工 業 經 濟 ( 北 京 ), 第 11 期 (2008 年 11 月 ),http://gjs.cass.cn/pdf/new%20research/dqgjhgtkzcyxjpj.pdf;mary E. Gallagher and Junlu Jiang, Guest Editors Introduction, Chinese Law and Government, Vol. 35, No. 6(November/ December 2002), pp. 3~15. 註 沀 GLS North American Staff, Behind the Great Wall of China(New York: Global Labor Strategy, 2006), http://laborstrategies.blogs.com/global_labor_strategies/files/behind_the_great_wall_of_china.pdf. 註 泞 林 庭 瑤, 勞 動 法 發 威, 大 連 台 商 最 慘, 經 濟 日 報,2009 年 1 月 5 日, 第 A10 版 註 泀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蛻 變 躍 升 謀 商 機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調 查 ( 台 北 : 商 周,2008 年 ), 頁 29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59 之 人 事 成 本 ( 請 參 見 表 1), 更 嚴 重 影 響 台 商 投 資 大 陸 的 信 心 與 動 機 因 此, 中 國 人 大 代 表 在 實 地 調 查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後, 計 畫 將 提 出 修 正, 以 減 緩 衝 擊, 洰 中 國 大 陸 管 理 學 者 甚 至 呼 籲 中 國 政 府 立 即 停 止 或 修 正 勞 動 合 同 法 泍 雖 然 就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數 據 而 言, 實 際 變 化 也 許 尚 未 立 即 反 應 在 吸 引 外 資 在 中 國 的 投 資 上 ( 請 參 見 表 2), 但 綜 觀 媒 體 與 學 者 專 家 的 討 論, 一 般 認 為 就 現 有 企 業 投 資 而 言, 對 於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一 年 多 以 來 之 影 響 初 步 的 結 論 是, 在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以 及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等 大 環 境 因 素 下, 勞 動 合 同 法 被 認 為 是 壓 垮 駱 駝 的 最 後 一 根 稻 草, 泇 特 別 是 對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而 言, 原 本 利 潤 就 較 低 的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幾 乎 無 法 生 存 表 1 勞 動 合 同 法 條 文 差 異 造 成 人 事 成 本 增 加 舉 例 說 明 項 目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前 慣 例 實 施 規 定 1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前, 企 業 雇 主 在 制 定 相 關 人 事 規 章 制 度 上 有 相 對 較 高 的 自 主 權 2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前, 台 商 多 以 短 期 合 約 為 主, 通 常 為 一 年 一 簽 或 半 年 一 簽 的 方 式 3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前, 因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所 終 止 之 合 同, 企 業 雇 主 無 須 負 擔 勞 動 者 之 經 濟 補 償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第 四 條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勞 動 規 章 制 度, 保 障 勞 動 者 享 有 勞 動 權 利 履 行 勞 動 義 務 用 人 單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決 定 有 關 勞 動 報 酬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保 險 福 利 職 工 培 訓 勞 動 紀 律 以 及 勞 動 定 額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勞 動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規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項 時, 應 當 經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討 論,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見, 與 工 會 或 者 職 工 代 表 平 等 協 商 確 定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連 續 訂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且 勞 動 者 沒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和 第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的 情 形, 續 訂 勞 動 合 同 者 需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意 即 指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無 確 定 終 止 時 間 的 勞 動 合 同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範 在 幾 種 情 形 下, 例 如 :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的 勞 動 合 同 終 止,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此 外,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時, 亦 不 可 忽 略 中 國 大 陸 各 區 域 發 展 的 差 異 不 同 區 域 因 經 濟 發 展 的 程 度 互 異, 產 業 結 構 不 同, 因 而 對 於 外 資 設 廠 的 要 求 法 律 執 行 的 標 準 與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的 目 標 皆 略 有 差 異 如 果 勞 動 合 同 法 加 強 了 對 違 法 單 位 的 處 罰, 對 於 長 期 未 遵 法 令 執 行 的 企 業 顯 然 衝 擊 較 大, 那 麼 對 於 已 經 按 照 勞 動 法 執 行 的 企 業 或 是 地 區 而 言,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是 否 會 有 所 不 同? 有 哪 些 基 礎 造 成 這 些 差 異? 這 是 過 去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時 所 被 忽 略 的 研 究 重 點, 也 是 本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問 題 註 洰 康 彰 榮, 勞 同 法 衝 擊 大, 人 大 代 表 擬 提 案 修 正,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10 月 31 日, 第 A10 版 註 泍 白 德 華, 勞 動 法 週 年, 學 者 籲 停 止 執 行, 中 國 時 報,2009 年 2 月 10 日, 第 A9 版 註 泇 新 勞 動 合 同 法 觸 發 多 米 諾 效 應 珠 三 角 工 廠 大 撤 離,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2008 年 1 月 22 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search/sitedetail.jsp?id=100551633&sw= 新 劳 动 法
60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表 2 中 國 實 際 利 用 外 資 數 據 ( 單 位 : 億 美 元 )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年 月 累 計 外 資 總 額 單 月 外 資 總 額 年 月 累 計 外 資 總 額 單 月 外 資 總 額 2006-01 47.46 47.46 2008-01 114.38 114.38 2006-02 90.64 43.18 2008-02 185.64 71.26 2006-03 153.57 62.93 2008-03 281.58 95.94 2006-04 197.8 44.23 2008-04 360.24 78.66 2006-05 245.1 47.3 2008-05 439.85 79.61 2006-06 302.58 57.48 2008-06 537.21 97.36 2006-07 352.54 49.96 2008-07 623.23 86.02 2006-08 399.2 46.66 2008-08 695.68 72.45 2006-09 459.14 59.94 2008-09 764.41 68.73 2006-10 521.6 62.46 2008-10 835.36 70.95 2006-11 579.71 58.11 2008-11 891.03 55.67 2006-12 735.23 155.52 2008-12 952.53 61.5 2007-01 54.1 54.1 2009-01 77.58 77.58 2007-02 101.47 47.37 2009-02 136.5 58.92 2007-03 na na 2009-03 222.19 85.69 2007-04 214.56 113.09 2009-04 282.14 59.95 2007-05 265.83 51.27 2009-05 347.33 65.19 2007-06 338.63 72.8 2009-06 440.11 92.78 2007-07 391.05 52.42 2009-07 495.54 55.43 2007-08 444.38 53.33 2007-09 500.27 55.89 2007-10 571.44 71.17 2007-11 650.19 78.75 2007-12 783.39 133.2 資 料 來 源 : CSMAR 系 列 研 究 數 據 庫, 國 泰 安 資 訊 有 限 公 司,2009 年 10 月 4 日,http://hk.gtarsc.com 爰 此, 筆 者 計 畫 實 地 走 訪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台 商, 就 勞 動 合 同 法 在 不 同 地 區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與 各 地 台 商 的 因 應 之 道 進 行 研 究, 進 而 比 較 分 析 其 間 的 差 異 其 中 本 文 選 擇 廈 門 作 為 這 一 系 列 研 究 的 第 一 步, 其 原 因 有 以 下 兩 點 : 第 一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特 區 ( 簡 稱 海 西 區 ) 於 2005 年 10 月 正 式 寫 入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的 建 議 與 中 國 海 洋 事 業 十 一 五 規 劃 之 中, 其 重 要 性 已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沰 未 來 台 閩 雙 方 的 交 流 將 因 海 西 區 的 發 展 而 日 益 密 切, 部 分 企 業 對 於 深 化 投 資 福 建 躍 躍 欲 試, 亟 欲 更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該 地 區 的 制 度 與 法 規 泹 廈 門 作 為 福 建 的 重 要 城 市, 也 是 海 西 區 中 優 先 與 台 灣 落 實 合 作 機 制 的 城 市, 正 確 理 解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施 行 註 沰 十 七 大 後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未 來 發 展 :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概 念 介 紹, 遠 景 基 金 會,2009 年 10 月 4 日,http://www.pf.org.tw:8080/web_edit_adv/admin/temp_lib/temp2/temp2b1/template_view.jsp?issue_id= 128&pv=2&byfunction 註 泹 十 七 大 後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未 來 發 展 : 十 七 大 後 海 西 區 重 要 性 地 為 提 升, 遠 景 基 金 會,2009 年 10 月 4 日,http://www.pf.org.tw:8080/web_edit_adv/admin/temp_lib/temp2/temp2b1/template_view.jsp?pv= 2&issue_id=128&chapter_id=23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61 對 廈 門 投 資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以 及 廈 門 台 商 的 因 應 之 道, 近 來 格 外 受 到 欲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企 業 的 重 視 因 此, 本 文 試 圖 理 解 廈 門 台 商 因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方 式,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下 的 組 織 行 為 與 勞 動 過 程 改 革 第 二 廈 門 是 距 離 台 灣 最 近, 也 是 最 早 開 放 的 經 濟 特 區 之 一 在 經 濟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廈 門 也 是 各 種 市 場 經 濟 法 規 和 制 度 試 行 的 地 區 在 改 革 開 放 30 年 之 後, 廈 門 的 法 治 基 礎 與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相 對 較 為 健 全 因 此, 我 們 以 廈 門 為 起 點 來 探 討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的 影 響, 有 助 於 理 解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在 面 對 經 濟 全 球 化 及 勞 動 法 規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未 來 更 可 以 此 個 案 研 究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比 較 其 他 具 有 類 似 制 度 基 礎 的 地 方 ( 例 如 其 他 經 濟 特 區 )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有 何 差 異 殷 鑑 於 此, 本 文 首 先 將 從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討 論 經 濟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工 人 權 問 題, 以 及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制 度 變 遷 的 相 關 理 論 接 著 本 文 討 論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企 業 經 營 及 勞 資 關 係 的 影 響, 並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與 台 商 在 面 對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時, 如 何 相 互 調 適, 在 降 低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與 實 踐 勞 動 法 規 兩 者 間 取 得 平 衡 最 後, 本 文 探 索 當 地 方 政 府 原 本 即 以 較 嚴 謹 方 式 落 實 勞 動 法 規, 同 時 於 基 礎 建 設 生 活 環 境 等 條 件 都 不 遜 於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的 前 提 下, 在 面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衝 擊 時, 台 商 是 否 如 同 向 下 追 逐 理 論 預 測 將 會 進 行 撤 資, 或 是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並 開 源 節 流 以 適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將 是 本 文 研 究 的 重 點 貳 文 獻 分 析 與 問 題 假 設 以 下 作 者 將 從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動 人 權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的 制 度 變 遷, 以 及 中 國 勞 動 法 令 變 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三 個 角 度 出 發, 回 顧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人 權 發 展 之 政 治 經 濟 影 響 一 全 球 化 下 的 中 國 勞 動 人 權 學 者 關 於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的 加 劇 對 勞 工 人 權 會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主 要 有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Neo-liberalism School) 以 及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Critical Theory School) 兩 種 觀 點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認 為, 當 一 個 國 家 經 濟 活 動 與 他 國 日 益 頻 繁 互 動 時, 國 家 的 整 體 經 濟 力 量 與 財 富 將 同 時 提 升, 越 是 全 球 化 的 經 濟 體 會 創 造 更 多 的 財 富 總 和, 而 勞 工 亦 能 從 中 受 惠 其 中,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 的 勞 工 將 最 有 可 能 藉 由 國 家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獲 得 最 大 利 益, 因 為 跨 國 公 司 的 投 資 傾 向 把 資 金 投 注 於 低 工 資 與 勞 動 環 境 要 求 條 件 低 的 地 區, 一 旦 資 本 大 量 投 資 於 低 工 資 與 勞 動 環 境 要 求 低 的 國 家, 經 濟 逐 漸 發 展 之 後, 勞 工 的 實 質 收 入 自 然 能 逐 漸 好 轉, 長 期 而 言 勞 工 自 然 更 有 餘 裕 去 追 求 其 他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的 提 升 相 對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則 強 調 世 界 經 濟 體 系 中 階 級 利 益 的 衝 突 層 面 批 判 觀 論 點 的 學 者 認 為, 跨 國 公 司 的 利 益 適 恰 與 勞 工 利 益 正 面 衝 突 簡 言 之, 跨
62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國 公 司 龐 大 利 益 的 來 源 正 是 奠 基 於 對 勞 工 利 潤 的 高 度 剝 削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使 得 跨 國 公 司 更 易 於 掌 握 資 訊, 去 尋 找 可 提 供 低 成 本 的 勞 工 與 低 要 求 的 基 本 勞 動 環 境, 同 時 更 便 於 資 本 的 跨 國 轉 移 未 開 發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勞 工, 或 許 短 期 而 言 可 獲 得 因 跨 國 公 司 投 資 而 增 加 的 工 作 機 會, 然 而 長 期 而 言, 跨 國 公 司 一 旦 發 現 投 資 國 無 利 可 圖 或 比 較 成 本 過 高, 必 然 會 轉 移 其 投 資 到 更 低 的 勞 工 成 本 之 國 家 因 此, 勞 工 仍 將 因 就 業 機 會 的 喪 失 與 經 濟 的 停 滯 發 展, 嚐 到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苦 果, 而 這 亦 是 向 下 追 逐 (race to the bottom) 論 點 的 論 述 邏 輯 關 於 經 濟 全 球 化 對 中 國 勞 工 人 權 的 影 響, 學 術 界 一 般 抱 持 著 正 負 面 效 益 並 存 的 看 法 舉 例 而 言, 宋 國 誠 便 認 為 全 球 化 現 象 對 中 國 整 體 勞 動 市 場 的 就 業 率 提 升 有 著 明 確 幫 助, 但 另 一 方 面 全 球 化 亦 增 加 更 為 廣 泛 的 剝 削 和 無 情 競 爭, 而 競 爭 之 後 的 經 濟 利 得 不 見 得 回 歸 於 勞 工, 而 是 回 歸 於 企 業 主 泏 因 此, 中 國 勞 工 的 整 體 福 利 在 全 球 化 現 象 衝 擊 影 響 下 未 必 會 有 明 顯 增 進 陳 佩 華 (Anita Chan) 則 認 為, 中 國 勞 工 面 對 國 內 和 海 外 競 爭 的 雙 重 壓 力, 必 須 增 加 產 出 和 提 高 效 率 其 結 果 有 二 : 第 一 是 工 資 水 準 的 持 續 下 滑 表 面 上 看, 因 為 官 方 制 定 的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逐 年 提 高, 工 人 的 工 資 也 有 所 增 加 但 如 果 根 據 通 貨 膨 脹 率 進 行 調 整 以 後, 儘 管 白 領 工 人 的 工 資 有 較 大 幅 度 增 長, 民 工 的 工 資 實 際 上 卻 下 降 了 第 二 是 拖 欠 民 工 的 工 資 額 一 年 比 一 年 多 這 些 事 件 已 經 成 了 司 空 見 慣 的 工 資 制 度, 甚 至 地 方 政 府 也 開 始 覺 得 有 必 要 進 行 干 預 泩 批 判 理 論 的 分 析 對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以 及 中 國 勞 工 的 勞 動 條 件 作 了 許 多 悲 觀 的 解 釋 及 預 測 然 而, 自 1990 年 代 由 耐 吉 觀 察 陣 營 Nike Watch Campaign 領 導 的 新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 anti-sweatshop movement ), 針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跨 國 公 司 (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TNC) 及 其 合 作 廠 商 的 勞 動 條 件 進 行 監 督 和 稽 核, 越 來 越 多 的 外 資 為 了 企 業 形 象 開 始 制 定 生 產 準 則 (codes of conduct), 納 入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的 勞 動 規 範 泑 因 此, 在 解 除 勞 動 市 場 管 制 和 維 持 企 業 形 象 兩 個 因 素 之 下, 無 論 是 與 內 資 企 業 合 資 (joint venture)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 或 外 資 企 業 的 外 包 廠 商 (outsourcing), 中 國 都 必 須 滿 足 外 資 企 業 及 國 際 組 織 如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 的 規 範 1995 年 勞 動 法 的 實 施 以 及 2001 年 工 會 法 的 修 改 反 映 了 中 國 勞 資 關 係 法 制 化 的 趨 勢, 雖 然 在 實 際 執 行 層 面 仍 有 許 多 改 進 的 空 間, 但 是 在 法 規 制 度 上 已 明 確 納 入 了 部 分 國 際 標 準, 炔 並 有 部 註 泏 宋 國 誠, 全 球 化 與 中 國 : 機 遇 挑 戰 與 調 適 ( 台 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中 心,2002 年 ) 註 泩 Anita Chan, A Race to the Bottom: Globalisation and China s Labour Standards, China Perspectives, Vol. 46(March/April 2003), pp.41~49; 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 The Case of Chinese 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20, No. 4(November 1998), pp. 886~904; Anita Chan and Robert J. S. Ross, Racing to the Bottom: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out a Social Clause,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 24, No. 6(December 2003), pp. 1011~1028. 註 泑 工 會 與 全 球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中 國 驗 廠 網,2006 年 12 月 21 日,http://www.sa8000cn.cn/Article/ scsz/200612/20061221091020_346.html 註 炔 周 長 征, 我 國 勞 動 立 法 與 基 本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比 較, 中 國 勞 動 ( 北 京 ), 第 5 期 (2004 年 ), 頁 25~28; 岳 經 綸 蔣 曉 陽, 經 濟 全 球 化 條 件 下 中 國 勞 工 與 國 家 的 張 力, 鄭 功 成 鄭 宇 碩 編, 全 球 化 下 的 勞 工 與 社 會 保 障 ( 北 京 : 中 國 勞 動 社 會 保 障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111~129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63 分 企 業 開 始 採 用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的 認 證 中 國 大 陸 在 全 球 化 的 壓 力 下, 透 過 勞 動 立 法 使 勞 資 關 係 理 性 化 的 結 果, 與 批 判 理 論 所 描 述 的 全 球 化 結 果 截 然 不 同 中 國 大 陸 在 30 年 的 經 濟 改 革 之 後, 國 家 財 政 狀 況 大 幅 改 善, 因 此 即 使 面 對 全 球 化 及 外 資 的 壓 力, 國 家 仍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自 主 性 實 施 提 高 勞 動 成 本 的 法 規 改 革, 以 提 升 勞 工 自 主 性 及 勞 動 人 權 這 種 國 家 主 導 下 的 勞 動 人 權 改 革 對 於 新 自 由 主 義 理 論 和 批 判 理 論 的 觀 點 同 時 構 成 了 挑 戰 二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的 制 度 變 遷 有 關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的 制 度 變 遷, 學 界 主 張 主 要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觀 點 首 先, 市 場 轉 型 理 論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在 經 濟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藉 由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的 改 革, 以 市 場 機 制 取 代 了 計 劃 經 濟 時 期 由 國 家 官 僚 體 制 來 協 調 生 產 與 分 配, 因 此 社 會 階 層 的 制 度 基 礎 由 政 治 權 力 所 控 制 的 再 分 配 機 制 轉 變 為 由 市 場 經 濟 的 交 換 制 度, 結 果 是 市 場 機 制 提 供 了 社 會 底 層 的 農 民 累 積 資 本 的 致 富 機 會,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進 一 步 降 低 了 黨 政 官 僚 的 影 響 力 炘 這 個 論 點 近 來 已 經 受 到 許 多 學 者 的 挑 戰, 例 如 劉 雅 靈 對 蘇 南 吳 江 的 研 究 指 出, 鄉 鎮 企 業 產 權 私 有 化 的 最 大 受 益 者 是 與 黨 政 官 僚 關 係 密 切 的 企 業 管 理 階 層, 地 方 農 民 反 而 被 剝 奪 分 享 企 業 的 所 有 權, 成 為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市 場 轉 型 論 忽 略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中 的 政 治 過 程, 過 度 強 調 市 場 經 濟 的 影 響 力 炅 陳 志 柔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市 場 轉 型 論 並 沒 有 考 慮 到 中 國 幅 員 廣 大, 地 方 差 異 極 大, 很 難 一 概 而 論, 必 須 考 慮 地 方 制 度 的 影 響 炓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理 論 強 調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一 方 面 為 了 增 加 財 政 收 入,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以 作 為 執 政 成 績 的 指 標, 藉 著 強 大 的 行 政 權 力 取 代 資 本 家 以 公 司 法 人 的 角 色 直 接 領 導, 以 提 供 鄉 鎮 企 業 誘 因 及 資 源 的 方 式 發 展 地 方 經 濟 炆 這 個 理 論 強 調 地 方 政 府 對 財 產 權 制 度 的 合 理 化 是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關 鍵, 地 方 政 府 只 要 提 供 足 夠 的 誘 因 及 完 善 的 監 督 機 制, 清 楚 定 義 財 產 權 關 係, 集 體 企 業 也 能 獲 致 經 濟 效 率, 而 不 一 定 要 私 有 註 炘 Victor Nee, A Theory of Market Transition: From Redistribution to Markets in State Socialism,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4(October 1989), pp. 663~681; Victor Nee, Social Inequalities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 Between Redistribution and Markets in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6 (June 1991), pp. 267~282; Victor Nee, 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 Changing Mechanisms 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1, No. 4(January 1996), pp. 908~949. 註 炅 劉 雅 靈, 強 制 完 成 的 經 濟 私 有 化 : 蘇 南 吳 江 經 濟 興 衰 的 歷 史 過 程, 台 灣 社 會 學 刊, 第 26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1~54 註 炓 陳 志 柔,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財 產 權 制 度 變 遷 的 地 方 制 度 基 礎 : 閩 南 與 蘇 南 的 地 區 差 異,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2 期 (2001 年 12 月 ), 頁 219~262 註 炆 Jean Oi, Fiscal Reform and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orld Politics, Vol. 45(October 1992), pp.99~126; Jean Oi, 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 s Transitional Economy, China Quarterly, Vol. 144(December 1995), pp. 1132~1149; Jean Oi, Evolution of the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Andrew G. Walder ed., Zouping in Transition: The Process of Reform in North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tiy Press, 1998), pp. 35~61.
64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化 炄 這 種 觀 點 受 到 的 批 評 主 要 在 於 過 度 強 調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能, 忽 略 了 地 方 黨 政 幹 部 的 尋 租 行 為, 沒 有 考 慮 計 畫 經 濟 時 期 短 缺 經 濟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路 徑 依 存 (path dependency) 後 果,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在 投 資 飢 渴 以 及 經 濟 成 長 作 為 執 政 績 效 的 邏 輯 下, 大 量 借 貸 進 行 無 效 率 的 投 資, 造 成 嚴 重 的 資 源 浪 費 炑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則 進 一 步 強 調 人 際 脈 絡 中 社 會 資 本 對 經 濟 行 為 的 影 響, 經 濟 行 動 者 運 用 社 會 關 係 網 絡 動 員 經 濟 發 展 所 需 的 資 金 技 術 人 才 等 要 素, 甚 至 透 過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傳 統 家 族 勢 力 的 結 合, 共 同 促 進 資 本 積 累 炖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認 為, 地 方 的 權 力 關 係 及 各 種 非 正 式 的 制 度, 是 正 式 制 度 ( 如 勞 動 法 規 ) 落 實 地 方 的 重 要 媒 介, 地 方 制 度 如 何 轉 化 影 響 法 規 的 執 行, 是 探 討 中 國 法 規 與 制 度 變 遷 必 須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炂 晚 近 對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研 究 發 現, 地 方 政 府 在 推 動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參 與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角 色, 包 括 : 直 接 參 與 經 營 的 企 業 家 政 府 (entrepreneurship) 主 導 發 展 模 式 帶 動 企 業 興 起 的 發 展 型 地 方 政 府 (developmental) 保 護 企 業 發 展 的 侍 從 主 義 政 府 (clientelist), 以 及 抽 取 企 業 利 潤 的 掠 奪 性 政 府 (predatory) 炚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在 不 同 發 展 時 期 可 能 扮 演 不 同 經 濟 角 色,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只 是 特 定 時 期 的 其 中 一 種, 地 方 政 府 亦 會 基 於 本 身 不 同 的 歷 史 條 件 及 財 政 能 力, 對 中 央 政 府 的 法 令 執 行 採 取 不 同 的 力 度 與 彈 性 本 文 的 田 野 訪 談 資 料 將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政 與 執 法 能 力 是 勞 動 合 同 法 影 響 台 商 的 關 鍵 因 素 三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過 去 對 於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過 程 中 制 度 變 遷 的 研 究 累 積 了 重 要 的 貢 獻, 然 而 制 度 研 究 經 常 受 到 的 批 評 是 過 度 強 調 宏 觀 的 制 度 變 遷, 並 擴 大 推 論 至 個 別 經 濟 行 動 者 的 行 為 模 式, 卻 缺 乏 微 觀 層 次 的 實 證 資 料 佐 證, 炃 或 者 採 用 大 量 的 總 和 性 資 料 (aggregate data) 討 論 制 度 變 遷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卻 沒 有 組 織 層 次 的 資 料 來 說 明 組 織 行 動 者 對 制 度 變 遷 的 註 炄 Andrew G. Walder, 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 A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of China s Transitional Econom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1(September 1995), pp.263~301. 註 炑 劉 雅 靈, 前 引 文, 頁 6 註 炖 Nan Lin, Local Market Socialism: Local Corporatism in Action in Rural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Vol. 24, No. 3(June 1995), pp. 301~354. 註 炂 陳 志 柔, 前 引 文, 頁 219~262 註 炚 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hevchenko, The State of the State, in Merle Goldman and Roderick MacFarquhar eds., The Paradox of China s Post-Mao Reforms(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333~360. 註 炃 Jonas Pontusson, From Comparative Public Policy to Political Economy: Putting Institutions in Their Place and Taking Interests Seriously,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28(1995), pp. 117~147.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65 回 應 和 調 整 牪 一 般 而 言, 勞 動 法 規 的 實 施 或 修 訂, 通 常 對 於 企 業 利 潤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例 如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通 常 被 認 為 大 幅 提 高 了 企 業 成 本, 特 別 是 在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成 本 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除 了 造 成 整 體 工 資 水 平 大 幅 提 升 外, 亦 增 加 用 人 單 位 在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及 離 職 補 償 金 上 所 需 負 擔 的 成 本, 狖 因 此 相 關 研 究 估 計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將 使 勞 動 力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至 少 8%; 狋 除 了 在 成 本 上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之 外, 亦 有 相 關 研 究 針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一 年 後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亦 逐 步 呈 現 並 反 應 在 企 業 建 章 制 度 用 工 管 理 規 範 民 主 管 理 乃 至 於 企 業 家 信 心 之 層 面 上 狘 整 體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除 增 加 企 業 經 營 的 困 難 程 度 之 外, 對 於 處 於 低 端 產 業 之 企 業 而 言, 更 是 一 大 威 脅, 狉 也 因 此 有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應 該 因 地 制 宜, 甚 至 針 對 某 些 企 業 實 施 豁 免 條 款, 以 挽 救 企 業 及 穩 定 就 業 狜 另 一 方 面, 若 干 勞 工 政 治 研 究 則 指 出, 企 業 若 能 參 與 政 府 對 社 會 政 策 制 定 的 過 程, 儘 管 會 造 成 成 本 上 升, 但 為 了 穩 定 長 期 經 營 環 境, 企 業 仍 可 能 支 持 政 府 對 完 善 勞 動 制 度 所 做 的 改 革 狒 因 此, 就 勞 動 合 同 法 而 言, 即 使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因 此 而 增 加, 但 最 新 研 究 也 顯 示,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有 利 於 守 法 的 企 業, 並 可 鞭 策 落 後 企 業 進 行 改 善 及 升 級, 以 起 鞭 策 落 後 鼓 勵 先 進 之 作 用, 並 維 護 市 場 公 平 交 易 及 競 爭 狔 事 實 上, 對 於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之 正 反 方 的 建 議, 早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徵 求 意 見 階 段 便 已 引 起 廣 泛 之 討 論, 反 方 主 要 是 針 對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企 業 競 爭 力 下 降 等 角 度 來 關 切 ; 而 正 方 主 要 是 從 規 範 企 業 用 工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及 建 立 和 諧 勞 資 關 係 及 社 會 的 角 度 出 發, 狚 註 牪 例 如 Barry Naughton, Growing Out of the Plan: Chinese Economic Reform 1978-1993(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Guthrie 在 另 一 篇 文 章 中 提 到 制 度 研 究 學 者 如 Victor Nee 還 有 另 一 種 區 位 謬 誤, 即 以 微 觀 的 個 人 層 次 資 料 推 論 計 畫 經 濟 的 制 度 轉 型, 卻 沒 有 對 市 場 行 動 者 作 直 接 觀 察 詳 見 Doug Guthrie, Between Markets and Politics: Organizational Responses to Reform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2, No. 5(March 1997), pp. 1265~1267. 註 狖 董 曉 陽, 關 於 我 國 用 工 方 面 中 小 企 業 的 思 考, 現 代 農 業 科 技 ( 安 徽 ), 第 14 期 (2009 年 7 月 ), 頁 396~397 註 狋 張 京 宏 沈 宗 南, 新 勞 動 合 同 法 推 進 中 小 企 業 規 範 下 洗 牌, 時 代 經 貿 ( 北 京 ), 第 1-2 期 (2008 年 ), 頁 105 註 狘 劉 湘 國 郭 素 良 朱 海 倫,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浙 江 民 營 企 業 之 影 響, 嘉 興 學 院 學 報 ( 浙 江 ), 第 21 卷 第 1 期 (2009 年 1 月 ), 頁 137~141 註 狉 孫 敬 延 朱 麗 獻, 新 勞 動 合 同 法 下 的 民 營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遼 東 學 院 學 報 ( 遼 寧 ), 第 11 卷 第 3 期 (2009 年 6 月 ), 頁 53~56 註 狜 江 輝 李 秀 艷 董 昭 江, 勞 動 合 同 法 應 引 入 中 小 企 業 豁 免 條 款, 現 代 商 業 ( 北 京 ), 第 14 期 (2009 年 ), 頁 271~272 註 狒 Cathie Jo Martin and Duane Swank, Does the Organization of Capital Matter? Employers and Active Labor Market Policy at the National and Firm Level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8, No. 4 (November 2004), pp. 593~611. 註 狔 張 建 武 高 松 茂,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勞 動 力 市 場 的 影 響 分 析, 中 國 人 口 科 學 ( 北 京 ), 第 2 期 (2009 年 4 月 ), 頁 26~33 註 狚 同 註 狘
66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因 此 為 進 一 步 瞭 解 此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以 期 建 立 和 諧 勞 資 關 係 及 社 會, 有 必 要 先 針 對 政 府 企 業 勞 工 三 邊 關 係 發 展 作 一 了 解 事 實 上, 勞 動 合 同 法 總 則 中 清 楚 揭 露, 中 國 政 府 藉 由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之 制 定, 以 保 護 勞 動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構 建 和 發 展 和 諧 穩 定 的 勞 動 關 係, 也 就 是 政 府 希 望 會 同 工 會 及 企 業, 共 同 建 立 健 全 協 調 勞 動 關 係 三 方 機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決 有 關 勞 動 關 係 的 重 大 問 題 換 言 之,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方, 在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之 制 定 與 環 境 之 變 遷 下, 應 有 共 同 之 目 標 與 理 念, 也 就 是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創 造 和 諧 社 會 因 此, 政 府 致 力 於 保 護 勞 動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構 建 和 發 展 和 諧 穩 定 的 勞 動 關 係, 而 企 業 單 位 亦 需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勞 動 規 章 制 度, 保 障 勞 動 者 享 有 勞 動 權 利 履 行 勞 動 義 務, 在 政 府 與 企 業 戮 力 於 勞 動 條 件 的 改 善 與 制 度 環 境 更 加 健 全 之 際, 企 業 與 勞 動 者 亦 需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義 務, 並 由 政 府 負 責 做 好 相 關 執 行 績 效 之 稽 查 管 控 與 申 訴 仲 裁, 以 落 實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制 定 或 修 正 之 初 衷 狌 前 揭 之 勞 動 合 同 法 總 則 立 意 雖 然 良 善, 並 試 圖 顧 及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方 機 制 與 需 求, 但 無 可 諱 言 的, 仍 有 許 多 針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上 較 向 勞 工 傾 斜 之 批 評 與 質 疑, 亦 即 在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方 關 係 中, 中 國 政 府 較 忽 視 企 業 需 求 與 經 營 成 本 上 的 壓 力, 而 更 重 視 勞 工 權 益 之 改 善 事 實 上, 此 現 象 與 中 國 過 去 勞 資 雙 方 關 係 長 久 以 來 相 當 程 度 上 的 權 力 不 平 等, 以 及 近 來 勞 工 人 權 意 識 抬 頭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根 據 學 者 研 究,1960 年 代 整 體 美 國 提 倡 重 視 人 權 的 社 會 氣 氛, 形 成 一 種 規 範 環 境, 促 成 了 許 多 勞 動 法 規 的 通 過 並 引 起 企 業 對 勞 動 人 權 的 重 視 因 此 在 法 律 正 當 程 序 (due process) 受 到 保 障 之 後, 勞 工 遭 遇 不 合 理 的 勞 動 條 件,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從 制 度 層 面 解 決 糾 紛, 司 法 部 門 則 作 為 仲 裁 者, 長 期 下 來 使 勞 工 待 遇 獲 得 顯 著 改 善 狑 亦 有 研 究 指 出, 企 業 組 織 因 應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法 案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Law) 所 做 的 調 整 策 略 及 勞 資 關 係 的 改 變 研 究 發 現 企 業 為 了 符 合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法 案 的 規 定 改 變 了 升 遷 制 度, 使 企 業 內 部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升 遷 方 式 有 明 確 的 制 度 規 定, 改 革 了 過 去 升 遷 依 賴 人 際 關 係 與 主 管 個 人 好 惡 的 問 題, 也 讓 原 本 只 是 為 了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所 做 的 適 應 作 法, 在 非 預 期 的 情 況 下 促 使 勞 資 關 係 形 式 化 及 理 性 化 玤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促 使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對 人 權 及 法 律 意 識 的 覺 醒, 勞 工 對 勞 動 爭 議 的 處 理 方 式 上 出 現 了 明 顯 的 理 性 化 現 象 由 於 勞 動 法 規 及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的 合 理 化, 勞 工 面 對 勞 動 爭 議 時 會 以 合 法 程 序 尋 求 解 決, 包 括 向 勞 動 監 察 部 門 註 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第 65 號,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2007 年 6 月 30 日, 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 註 狑 Lauren B. Edelman, Legal Environments and 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 The Expansion of Due Process in the American Workpla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5, No. 6(May 1990), pp. 1401~1440. 註 玤 Frank Dobbin, John R. Sutton, John W. Meyer and W. Richard Scott, Equal Opportunity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n Internal Labor Market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9, No. 2(September 1993), pp. 396~427; Frank Dobbin, John R. Sutton, John W. Meyer and W. Richard Scott,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Workpla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9, No. 4(January 1994), pp. 944~971.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67 申 訴 尋 求 仲 裁 以 及 向 勞 動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等 自 1995 年 勞 動 法 實 施 以 來, 勞 動 爭 議 訴 訟 案 件 的 大 量 增 加, 顯 示 勞 資 關 係 的 理 性 化 程 度 已 經 大 幅 提 高, 而 不 若 計 畫 經 濟 時 期 依 賴 私 人 關 係 與 人 際 網 絡 來 處 理 因 此, 經 濟 組 織 的 理 性 化 進 一 步 動 搖 了 組 織 所 鑲 嵌 的 黨 政 結 構, 使 勞 工 敢 於 憑 藉 法 令 挑 戰 上 級 權 威, 勞 資 關 係 因 為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的 實 施 而 更 加 理 性 化 是 明 顯 的 趨 勢 玡 根 據 上 述 文 獻 分 析, 我 們 可 以 歸 納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影 響 相 關 的 理 論 觀 點 如 下 : 第 一 從 經 濟 全 球 化 與 勞 動 人 權 理 論 來 看, 與 中 國 有 關 的 文 獻 幾 乎 都 採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觀 點, 主 張 經 濟 全 球 化 使 得 資 本 流 動 更 自 由,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企 業 投 資, 開 發 中 國 家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壓 力 下, 必 須 降 低 勞 工 待 遇 及 福 利, 才 能 以 較 低 的 成 本 維 持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結 果 就 是 勞 動 條 件 愈 趨 惡 化 的 向 下 追 逐 現 象 然 而, 勞 動 法 規 的 改 革 改 變 了 長 期 以 來 勞 資 權 力 的 不 平 衡 關 係, 尤 其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對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觀 點 造 成 明 顯 的 挑 戰 由 於 全 球 化 的 影 響,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對 於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主 張 迅 速 獲 得 輿 論 支 持, 在 品 牌 形 象 的 考 慮 下, 禁 止 超 時 加 班 禁 用 童 工 等 規 定, 以 及 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等 勞 動 標 準 也 成 為 歐 美 跨 國 企 業 要 求 下 游 承 包 廠 商 ( 即 大 多 數 台 商 ) 必 須 改 善 的 勞 動 條 件 ; 另 一 方 面, 國 際 組 織 如 ILO 也 針 對 勞 動 人 權 問 題 對 中 國 施 壓 ; 而 因 應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之 後 面 臨 更 激 烈 的 國 際 競 爭 及 可 能 引 發 的 相 關 勞 動 及 社 會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勞 資 關 係 的 理 性 化 與 法 制 化 刻 不 容 緩 因 此, 為 了 與 國 際 市 場 進 一 步 整 合, 必 須 滿 足 外 資 企 業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要 求, 同 時 為 了 因 應 加 入 WTO 之 後 面 臨 的 國 際 競 爭, 中 國 政 府 自 1995 年 以 來 透 過 勞 動 法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促 進 勞 工 意 識 提 升 及 勞 資 關 係 理 性 化 在 國 家 法 令 的 推 動 與 政 府 制 度 的 架 構 下, 企 業 並 沒 有 因 為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的 提 高, 主 宰 勞 資 關 係 ; 反 之, 由 於 勞 工 意 識 的 高 漲, 因 可 自 由 離 職 而 增 加 談 判 權 力 (bargaining power), 大 幅 提 高 自 主 性, 使 得 企 業 必 須 以 提 高 勞 工 福 利 或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等 方 法, 以 符 合 中 國 大 陸 之 法 令 規 範, 並 減 少 相 關 勞 資 糾 紛, 企 業 經 營 之 隱 性 成 本 亦 因 此 增 加 簡 言 之, 針 對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的 反 思 與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本 文 提 出 第 一 項 假 設 如 下 : 假 設 一 : 當 經 濟 全 球 化 程 度 越 高, 中 國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定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因 此, 中 國 勞 動 法 規 的 制 定 與 實 施, 將 造 成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的 增 加 第 二 從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來 看, 地 方 政 府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扮 演 關 鍵 的 角 色 地 方 政 府 不 但 主 導 地 方 發 展 策 略, 提 供 企 業 稅 賦 及 生 產 資 源 的 優 惠, 對 於 中 央 註 玡 Doug Guthrie,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 s Emerging Market Economy, The Future of Market Transition, Vol. 19(November 2002), pp. 137~168; Ching Kwan Lee, From the Specter of Mao to the Spirit of the Law: Labor Insurgency in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Vol. 31, No. 2(April 2002), pp. 189~228.
68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政 府 所 頒 布 的 法 令 政 策 更 有 彈 性 執 行 的 空 間 然 而, 無 論 是 市 場 轉 型 理 論 地 方 政 府 法 人 理 論 以 及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都 強 調,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在 政 治 上 有 很 高 的 自 主 性, 也 有 不 同 的 方 式 主 導 或 干 預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但 是 都 會 為 了 支 持 經 濟 發 展, 在 政 策 上 提 供 企 業 有 利 的 發 展 條 件 因 此 這 些 理 論 探 討 的 重 點 則 集 中 在 地 方 政 府 如 何 與 不 同 企 業 合 作 以 促 進 發 展 的 政 治 經 濟 過 程 然 而,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凸 顯 了 上 述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所 忽 略 的 問 題 這 些 理 論 的 實 證 背 景 是 1980 年 代 至 1990 年 代 中 期,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以 快 速 成 長 的 主 要 目 標 的 時 期, 也 就 是 鄧 小 平 主 張 讓 一 部 分 人 一 部 分 地 區 先 富 起 來 的 指 導 政 策 時 期 因 此 這 些 理 論 觀 點 的 前 提 是, 經 濟 發 展 是 地 方 發 展 唯 一 的 目 標, 而 理 論 的 重 點 在 於 解 釋 地 方 政 府 與 企 業 如 何 達 成 這 個 目 標 在 這 個 前 提 之 下,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解 釋 了 地 方 政 府 為 了 吸 引 資 本,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法 令 解 釋 和 執 行 上 給 予 企 業 很 大 的 彈 性 和 豁 免 以 促 進 資 本 積 累 的 過 程, 但 是 卻 無 法 解 釋 為 什 麼 有 些 地 方 政 府 願 意 嚴 格 執 行 這 個 可 能 影 響 某 些 企 業 或 產 業 甚 巨 之 法 令? 換 言 之, 在 勞 動 法 規 改 革 以 後, 地 方 政 府 與 企 業 的 合 作 關 係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經 濟 成 長 是 否 仍 是 唯 一 的 目 標? 這 些 問 題 是 解 釋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的 重 要 關 鍵, 也 是 目 前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所 忽 略 的 對 企 業 而 言, 遵 守 法 令 維 持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穩 定 合 作 關 係, 目 的 是 為 了 維 持 資 本 積 累 ; 但 是 對 地 方 政 府 而 言, 經 濟 成 長 固 然 重 要, 還 要 面 對 政 治 及 社 會 問 題 199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隨 著 社 會 衝 突 不 斷 增 加, 經 濟 成 長 不 再 是 地 方 黨 政 幹 部 執 政 績 效 的 唯 一 指 標, 地 方 的 勞 動 糾 紛 數 量 上 訪 次 數 社 會 穩 定 程 度 等, 都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要 責 任 因 此, 如 果 勞 工 要 求 福 利 保 障 的 壓 力 增 加, 致 使 勞 資 關 係 不 穩 定 進 而 可 能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可 能 進 行 產 業 重 組 及 勞 工 保 障 的 策 略, 以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質 言 之, 針 對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的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前 提, 本 文 擬 出 第 二 項 假 設 提 供 檢 證 : 假 設 二 : 當 經 濟 成 長 不 再 是 地 方 發 展 唯 一 的 目 標, 產 業 重 組 與 維 持 政 治 及 社 會 的 穩 定 成 為 地 方 政 府 的 重 要 任 務 時, 在 地 方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在 執 法 上 傾 向 保 護 勞 工 權 益 筆 者 基 於 批 判 理 論 學 派 對 經 濟 全 球 化 與 勞 動 條 件 的 預 測 提 出 反 思, 並 討 論 對 企 業 經 營 之 影 響 形 成 假 設 一, 以 及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轉 型 制 度 變 遷 理 論 對 地 方 政 府 角 色 的 變 化 基 礎 上 而 形 成 假 設 二 本 研 究 以 廈 門 台 商 的 個 案 研 究 來 檢 證 上 述 兩 項 假 設, 並 採 行 下 列 兩 項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 筆 者 著 手 蒐 集 整 理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對 於 研 究 主 題 進 行 分 析 換 言 之, 本 文 將 以 2008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中 國 近 年 來, 在 勞 工 政 策 經 濟 發 展 與 制 度 變 遷 相 關 討 論 為 文 獻 資 料 收 集 的 執 行 重 點, 探 索 中 國 勞 動 法 令 的 變 革 與 其 對 企 業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作 用 第 二 深 度 訪 談 法 : 筆 者 與 各 產 業 具 有 代 表 性 之 廈 門 台 商, 擬 定 訪 談 題 綱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玭 對 象 包 含 廈 註 玭 對 各 廈 門 台 商 進 行 訪 談 之 訪 談 題 綱 內 容 全 文, 請 參 見 附 錄 一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69 門 正 新 橡 膠 工 業 廈 門 邁 昕 電 子 科 技 廈 門 民 興 工 業 路 達 ( 廈 門 ) 工 業 廈 門 建 松 電 器 廈 門 羅 瑪 製 衣 廈 門 元 保 運 動 器 材 以 及 廈 門 唐 榮 遊 艇 工 業 等 台 商 企 業 的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筆 者 在 廈 門 進 行 訪 談 之 台 商 企 業 中, 據 工 商 時 報 2008 年 公 布 之 2008 大 陸 台 商 一 千 大 的 排 名, 廈 門 正 新 橡 膠 工 業 為 58 名, 廈 門 邁 昕 電 子 科 技 為 444 名, 廈 門 民 興 工 業 為 571 名 其 中, 廈 門 正 新 橡 膠 工 業 於 2008 年 中 國 大 型 工 業 企 業 中 排 名 第 690 名, 廈 門 企 業 一 百 強 排 名 第 15 名, 共 有 5,814 名 員 工, 總 資 產 為 2,636,179 千 元 而 廈 門 邁 昕 電 子 科 技 共 有 5,400 名 員 工, 總 資 產 為 343,282 千 元, 廈 門 民 興 工 業 共 有 937 名 員 工, 總 資 產 為 273,241 千 元 另 外, 路 達 ( 廈 門 ) 工 業 於 2008 年 廈 門 企 業 一 百 強 中 排 名 第 26 名, 約 有 5,000 名 員 工, 是 亞 洲 最 大 世 界 第 二 的 衛 浴 五 金 專 業 製 造 商 ; 廈 門 建 松 電 器 為 第 34 名, 共 有 2,271 名 員 工 ; 廈 門 羅 瑪 製 衣 約 有 1,000 名 員 工, 產 品 主 要 外 銷 於 日 本 廈 門 元 保 運 動 器 材 共 有 658 名 員 工, 廈 門 唐 榮 遊 艇 工 業 則 為 中 國 十 大 遊 艇 公 司 之 一 上 述 資 料 顯 示, 本 研 究 受 訪 公 司 包 含 高 科 技 產 業 中 的 電 子 業 傳 統 產 業 中 的 製 造 業 化 工 業 電 機 機 械 產 業 成 衣 業 以 及 休 閒 育 樂 產 業 等 不 同 類 型 的 台 商 企 業 ; 訪 談 對 象 則 橫 跨 前 揭 台 商 企 業 中 之 企 業 主 人 事 主 管 以 及 經 營 管 理 階 層, 研 究 目 標 企 業 之 下 轄 員 工 總 平 均 數 達 500 人 以 上 筆 者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著 重 於 勞 資 關 係 之 變 化 人 事 成 本 的 增 加 與 人 事 管 理 規 範 的 變 動, 因 此 選 擇 下 轄 員 工 總 平 均 數 達 500 人 之 企 業, 可 較 為 具 體 的 呈 現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於 企 業 的 影 響 一 般 中 小 型 企 業 之 經 營 雖 亦 受 該 法 衝 擊, 但 因 其 轄 下 員 工 較 少, 企 業 主 與 員 工 的 關 係 較 為 緊 密 或 影 響 層 面 較 低, 若 遇 勞 資 問 題, 可 循 非 正 式 途 徑 處 理 下 轄 員 工 達 50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因 員 工 數 量 較 多, 須 有 明 確 的 公 司 內 部 制 度, 而 在 國 家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時, 其 制 度 亦 須 隨 著 法 規 而 修 正, 正 因 為 其 下 轄 員 工 人 數 較 多, 該 公 司 所 面 對 之 勞 資 問 題 亦 應 相 對 較 多, 因 此 本 文 選 擇 以 50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為 研 究 目 標, 更 能 凸 顯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於 短 期 內 造 成 的 衝 擊, 而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於 中 小 型 企 業 之 影 響 可 另 闢 專 文 探 討 筆 者 相 信, 藉 由 與 在 廈 門 各 具 有 代 表 性 之 企 業 主 人 事 主 管 以 及 經 營 管 理 階 層 進 行 訪 談, 並 配 合 與 廈 門 政 府 勞 動 部 門 執 法 官 員 學 者 專 家 及 企 業 勞 工 代 表 的 座 談 資 料, 玦 可 以 正 確 瞭 解 廈 門 台 商 之 經 營 實 況 與 其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進 而 對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成 果 產 生 積 極 正 面 的 幫 助 註 玦 作 者 曾 於 2008 年 10 月 17 日 與 2009 年 2 月 28 日, 與 廈 門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合 作, 分 別 邀 集 包 括 廈 門 市 政 府 勞 動 紀 律 檢 查 部 門 官 員 廈 門 台 商 廈 門 大 學 學 者 專 家 以 及 企 業 勞 工 代 表 等 人 士, 進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影 響 座 談 會, 以 全 面 了 解 並 彙 整 產 業 界 地 方 政 府 學 術 界 以 及 基 層 勞 工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影 響 的 看 法
70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參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過 程 勞 動 合 同 法 為 近 來 中 國 在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中, 最 重 要 也 是 最 受 矚 目 的 法 規, 玢 其 立 法 過 程 反 應 出 近 年 來 中 國 在 勞 動 條 件 上 的 變 遷 與 對 勞 動 議 題 上 的 重 視, 頗 值 進 一 步 探 究 在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立 法 過 程 之 前, 有 必 要 先 就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發 展 狀 況 進 行 回 顧 與 瞭 解, 事 實 上, 早 在 1995 年 1 月 1 日, 中 國 便 實 施 了 勞 動 法, 來 平 衡 勞 動 關 係 及 保 障 勞 動 人 權, 玠 因 此, 勞 動 法 是 中 國 憲 法 關 於 保 障 公 民 人 權 原 則 在 法 律 上 的 全 面 而 且 具 體 的 體 現 玬 勞 動 法 及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之 建 制 與 實 現, 除 了 構 建 出 中 國 對 勞 動 者 人 權 保 障 體 系 外, 亦 提 高 勞 工 人 權 保 障 之 具 體 實 現 儘 管 如 此, 勞 動 法 僅 反 應 了 90 年 代 當 時 的 需 要, 當 中 國 與 國 際 社 會 逐 漸 接 軌, 而 中 國 國 內 勞 動 環 境 亦 逐 漸 產 生 變 化 時, 原 有 法 規 可 能 會 有 所 不 足 舉 例 來 說, 在 勞 動 法 的 規 範 下, 企 業 用 人 單 位 為 了 逃 避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未 與 勞 動 者 簽 合 同 之 情 形 十 分 普 遍, 也 因 此 在 拖 欠 工 資 拒 付 加 班 費 低 於 最 低 工 資 等 紛 爭 上 層 出 不 窮, 其 罰 責 在 實 際 上 亦 僅 有 行 政 責 任 等,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之 不 和 諧 及 失 衡, 亦 未 能 達 成 其 保 障 勞 工 人 權 之 本 意 為 了 擴 大 勞 動 法 適 用 範 圍 引 導 勞 資 雙 方 建 立 穩 定 之 勞 動 關 係 保 障 當 事 人 可 自 由 選 擇 爭 端 解 決 之 方 式 強 化 工 會 職 代 會 民 主 管 理 及 規 範 制 度 之 建 立 強 化 企 業 用 人 單 位 之 保 險 責 任 對 違 法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進 行 賠 償 等, 玝 乃 由 此 形 成 勞 動 合 同 法 立 法 背 景 之 濫 觴 2005 年 12 月 中 共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首 次 審 議 勞 動 合 同 法 並 發 布 第 一 次 審 議 稿,2006 年 3 月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引 起 廣 泛 討 論 共 收 到 意 見 191,849 件, 其 中 報 刊 刊 登 者 145 件, 直 接 來 信 者 1280 件, 為 歷 屆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律 草 案 公 開 徵 得 最 多 意 見 者 而 於 2006 年 12 月 所 發 布 的 第 二 次 審 議 稿 中, 較 首 次 發 布 之 草 案 新 增 特 別 規 定 一 章, 其 內 容 包 含 集 體 合 同 勞 務 派 遣 合 同 以 及 其 他 用 工 形 式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二 次 審 議 稿 第 五 十 條 : 企 業 職 工 一 方 與 用 人 單 位 通 過 平 等 協 商, 就 勞 動 報 酬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保 險 福 利 等 事 項, 簽 訂 集 體 合 同 集 體 合 同 草 案 應 當 提 交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討 論 通 過 此 項 規 定 強 化 公 會 於 集 體 合 同 中 的 角 色, 並 明 註 玢 中 國 在 2007 年 8 月 30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九 次 會 議 中 通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業 促 進 法, 對 於 促 進 就 業,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與 擴 大 就 業,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及 平 等 就 業 等 有 相 關 之 規 範, 亦 為 近 來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上 重 要 法 規 之 一, 雖 其 受 矚 目 性 與 勞 動 合 同 法 有 所 不 同, 特 別 是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但 在 目 標 上 一 致, 皆 為 促 進 社 會 穩 定 和 諧 而 努 力 因 此, 從 相 關 立 法 可 看 出 中 國 對 勞 動 議 題 之 重 視 註 玠 慶 玲, 勞 動 合 同 法 與 勞 動 法 制 度 變 化 解 讀, 四 川 行 政 學 院 學 報 ( 四 川 ), 第 6 期 (2007 年 ), 頁 58 註 玬 黃 蕾, 論 我 國 勞 動 者 人 權 的 法 律 保 障, 南 昌 大 學 學 報 ( 南 昌 ), 第 39 卷 第 2 期 (2008 年 3 月 ), 頁 76 註 玝 慶 玲, 前 引 文, 頁 58~61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71 文 規 定 勞 工 具 有 與 用 人 單 位 平 等 協 商 之 權 利, 勞 工 可 藉 由 集 體 合 同 形 成 合 力, 獲 得 較 多 談 判 籌 碼 2007 年 4 月 的 第 三 次 審 議 稿 之 調 整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點 首 先, 關 於 員 工 培 訓 的 部 分, 第 三 次 審 議 稿 中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 用 人 單 位 在 國 家 規 定 提 取 的 職 工 教 育 經 費 以 外 提 供 專 項 培 訓 費 用, 對 勞 動 者 進 行 專 業 技 術 培 訓, 可 以 與 該 勞 動 者 訂 立 協 議, 約 定 服 務 期 換 言 之, 用 人 單 位 如 果 使 用 法 定 培 訓 費 用 開 展 職 業 培 訓, 不 能 作 為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服 務 期 的 條 件 第 二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中 新 增 企 業 轉 型 重 大 技 術 革 新 或 經 營 方 式 調 整 之 企 業, 若 有 需 要, 可 進 行 經 濟 性 裁 員, 放 寬 了 原 先 對 裁 減 人 員 的 限 制 最 後, 第 四 十 七 條 新 增 規 定 : 經 濟 補 償 按 照 勞 動 者 在 本 單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每 滿 一 年 支 付 一 個 月 工 資 的 標 準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明 確 指 示 經 濟 補 償 的 標 準, 增 加 法 律 的 可 操 作 性 2007 年 6 月 勞 動 合 同 法 進 行 第 四 次 審 議, 確 立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工 資 標 準, 並 強 化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2007 年 6 月 29 日 通 過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受 山 西 黑 磚 窯 事 件 瓝 影 響, 新 增 第 九 十 五 條 :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和 其 他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玩 忽 職 守 不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或 者 違 法 行 使 職 權, 給 勞 動 者 或 用 人 單 位 造 成 損 害 的,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藉 以 處 理 行 政 部 門 漠 視 違 法 事 件 的 行 為, 加 重 行 政 部 門 對 於 勞 動 糾 紛 的 責 任, 此 後, 勞 動 仲 裁 部 門 傾 向 勞 動 者 的 態 勢 更 加 明 顯 在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會 議 中, 勞 動 與 社 會 保 障 部 部 長 田 成 平 針 對 草 案 說 明 指 出, 勞 動 法 確 立 的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對 於 建 立 與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相 適 應 的 用 人 單 位 勞 動 者 雙 向 選 擇 的 勞 動 用 工 制 度,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瓨 但 大 陸 官 方 對 勞 動 法 令 的 規 定, 大 幅 傾 向 勞 動 者, 歐 洲 商 會 表 示, 中 國 正 在 修 改 的 新 勞 動 法 將 會 增 加 中 國 的 生 產 成 本, 並 且 迫 使 外 國 公 司 不 得 不 重 新 考 慮 到 中 國 投 資 或 者 是 否 繼 續 在 中 國 的 投 資 甿 勞 動 合 同 法 通 過 後, 企 業 按 規 定 應 與 員 工 簽 訂 新 的 工 作 合 同, 根 據 104 人 力 銀 行 的 調 查, 於 該 法 實 施 之 前, 已 有 14.4% 的 台 商 企 業 藉 此 進 行 人 事 盤 整, 提 前 與 註 瓝 2007 年 6 月 5 日, 網 路 論 壇 上 出 現 一 篇 罪 惡 的 黑 人 之 路! 孩 子 被 賣 山 西 黑 磚 窯 400 位 父 親 泣 血 呼 救 的 文 章 陳 述, 有 多 位 孩 童 於 鄭 州 火 車 站 汽 車 站 立 交 橋 下 馬 路 邊 等 地 方 被 人 販 子 或 誘 騙 或 強 行 拉 上 車, 以 500 元 一 個 的 價 格 賣 到 山 西 的 黑 磚 窯 做 苦 工 的 事 件, 並 揭 露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受 案 後 不 予 以 協 助, 坐 視 不 管 非 法 行 為 的 情 形, 引 起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大 眾 的 重 視, 中 國 童 工 問 題 與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的 執 法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最 後, 以 山 西 省 依 法 追 究 省 內 11 市 的 瀆 職 行 政 人 員 處 理 本 案 詳 見 : 山 西 黑 磚 窯 事 件 驚 動 中 央, 中 國 網,2007 年 6 月 15 日,http://big5.china.com.cn/city/zhuanti/node_7022678. htm; 黑 磚 窯 事 件 影 響 惡 劣 將 加 強 鄉 村 企 業 用 工 管 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網 站, 2007 年 7 月 20 日,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wszb/zhibo103/content_690942.htm 註 瓨 葉 定 民, 勞 動 合 同 法 草 案 送 人 大 審 議 損 害 勞 動 權 益 明 定 罰 則, 工 商 時 報,2005 年 12 月 26 日, 第 A7 版 註 甿 林 森, 中 國 新 勞 工 法 會 嚇 走 外 資?, 大 紀 元,2006 年 6 月 26 日,http://www.epochtimes.com/ b5/6/6/26/n1363131.htm
72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不 適 任 員 工 解 約 畀 許 多 台 商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易 造 成 勞 資 糾 紛, 並 損 及 資 方 利 益, 加 上 近 來 中 國 政 府 一 系 列 政 策 調 整, 已 讓 台 資 企 業 不 堪 負 荷, 部 分 台 商 轉 往 東 南 亞 發 展 然 而,2008 年 上 半 為 了 壓 制 通 膨 而 提 出 的 緊 縮 政 策, 使 中 國 的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中 國 政 府 在 北 京 奧 運 之 後 開 始 對 一 些 政 策 略 為 放 鬆 甾 有 鑑 於 此, 不 少 企 業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應 有 後 續 的 放 鬆 動 作, 對 是 否 因 應 勞 動 合 同 法 而 展 開 公 司 制 度 的 調 整, 採 取 觀 望 的 態 度 然 而,2008 年 9 月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公 布 後, 並 未 出 現 如 企 業 所 期 盼 的 結 果, 實 施 條 例 僅 將 母 法 中 較 為 含 糊 不 清 的 部 分 加 以 明 確 化, 歸 納 了 分 散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中 可 依 法 解 除 包 括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在 內 的 各 種 勞 動 合 同 的 14 種 情 形, 向 勞 方 傾 斜 的 立 場 並 未 改 變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條 文 中, 以 試 用 期 的 規 範 最 為 嚴 明, 企 業 主 若 想 等 到 試 用 期 滿 才 想 簽 合 同, 將 得 給 予 勞 工 兩 倍 的 工 資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超 過 一 個 月 但 不 滿 一 年 的 勞 工, 如 沒 有 簽 定 勞 動 合 同, 則 視 為 已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這 段 期 間 的 薪 資 以 兩 倍 計 算 而 勞 工 支 領 經 濟 補 償 的 條 件 也 予 以 放 寬, 勞 工 除 嚴 重 違 法 或 自 行 離 職 之 外, 不 論 合 同 解 除 或 合 同 終 止, 企 業 均 須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在 這 些 規 定 下, 勞 動 合 同 法 使 中 國 的 勞 工 制 度 逐 漸 引 導 向 終 生 雇 用 制, 將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主 動 權 由 資 方 轉 至 勞 方, 對 企 業 來 說, 不 但 提 高 企 業 的 用 人 成 本, 亦 增 加 勞 資 糾 紛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也 因 此,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超 過 一 年 後, 亦 有 相 關 研 究 之 專 家 學 者 提 議 修 正 勞 動 合 同 法 之 必 要 性, 例 如 在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之 條 件 限 制 上 ; 疌 及 勞 動 合 同 試 用 期 之 法 律 規 制 上 等 疘 肆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廈 門 台 商 造 成 的 影 響 本 文 針 對 廈 門 8 家 台 商 企 業 之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訪 談 題 綱 共 有 20 個 與 台 商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勞 動 合 同 法 之 法 令 與 執 行 相 關 的 問 題, 大 致 可 分 為 六 個 部 分 首 先, 請 受 訪 台 商 說 明 對 國 際 與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以 及 勞 動 法 規 的 一 般 看 法 ; 其 次, 討 論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執 法 狀 況 ; 第 三 針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發 表 意 見 ; 第 四 廈 門 台 商 如 何 適 應 勞 動 法 規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第 五 了 解 區 域 差 異 及 產 業 差 異 ; 最 後, 討 論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推 出 後, 台 商 所 遭 遇 的 勞 資 糾 紛, 及 其 解 決 辦 註 畀 彭 漣 漪, 西 進 停 滯 44% 企 業 減 少 雇 用 基 層 台 幹, 中 國 時 報,2007 年 12 月 13 日, 第 B2 版 註 甾 李 書 良, 台 商 2008 大 逃 亡 勞 動 合 同 法 啟 動 遷 徙 潮 紛 赴 內 陸 或 越 南 考 察, 爭 取 低 價 土 地 租 稅 優 惠, 化 解 勞 動 成 本 上 升 衝 擊,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1 月 2 日, 第 A6 版 ; 李 書 良, 轉 戰 他 國 台 商 向 經 濟 部 求 援,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2 月 15 日, 第 A9 版 ; 李 書 良, 鬆 綁 勞 動 合 同 法 台 商 唯 一 活 路, 工 商 時 報,2008 年 8 月 17 日, 第 C4 版 註 疌 周 述 榮,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的 一 個 疑 難 問 題 研 究, 嘉 興 學 院 學 報 ( 浙 江 ), 第 21 卷 第 5 期 (2009 年 9 月 ), 頁 142~144 註 疘 李 鐵 喜, 淺 論 我 國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期 法 律 規 制 的 缺 陷 及 完 善, 惠 州 學 院 學 報 ( 浙 江 ), 第 29 卷 第 2 期 (2009 年 4 月 ), 頁 35~37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73 法 根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來, 大 量 的 媒 體 報 導 及 本 研 究 田 野 調 查 的 訪 問 結 果 發 現, 勞 動 合 同 法 引 起 企 業 關 切 的 規 定 最 主 要 在 於 下 列 三 點 首 先, 勞 動 合 同 法 賦 與 勞 工 離 轉 職 的 自 由, 勞 工 選 擇 工 作 的 自 由 大 幅 提 升, 企 業 無 法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使 得 員 工 穩 定 度 大 為 降 低, 增 加 用 人 單 位 培 訓 成 本, 尤 其 是 以 需 特 殊 技 術 操 作 機 台 的 工 廠, 受 到 的 衝 擊 最 大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不 單 表 現 在 員 工 的 流 動 率, 部 分 在 職 勞 工 以 放 大 鏡 檢 視 資 方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環 境, 如 遇 違 規 之 處, 隨 即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對 勞 方 而 言, 若 於 仲 裁 中 獲 得 勝 訴, 可 得 到 的 經 濟 賠 償 金 遠 大 於 工 資, 因 此 無 心 全 力 投 入 於 工 作, 造 成 員 工 工 作 狀 況 不 如 以 往 穩 定 其 次, 勞 動 合 同 法 不 但 於 制 度 面 大 幅 向 勞 方 傾 斜, 受 第 九 十 五 條 規 定 的 影 響, 相 關 執 法 人 員 亦 較 為 重 視 勞 工 的 意 見, 甚 至 單 方 面 採 納 勞 方 的 說 法, 忽 略 了 資 方 的 權 益 另 外, 高 額 的 賠 償 金 促 成 了 黑 心 律 師 的 出 現 黑 心 律 師 意 指 無 論 其 是 否 擁 有 合 法 律 師 資 格, 提 供 為 勞 工 處 理 勞 資 糾 紛 的 服 務 為 由, 慫 恿 勞 工 提 出 勞 動 訴 訟, 進 而 從 勞 工 的 賠 償 金 中 收 取 高 額 的 服 務 費 用 者 在 有 心 人 士 的 煽 動 之 下, 勞 方 對 自 身 權 益 的 覺 醒, 對 工 作 環 境 與 薪 資 有 一 定 要 求, 甚 至 不 排 除 採 取 法 律 途 徑 的 作 法,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因 此, 在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有 利 於 勞 工 的 情 況 下, 勞 動 糾 紛 大 幅 增 加, 使 得 企 業 疲 於 奔 命, 一 方 面 要 面 對 訴 訟, 一 方 面 又 要 安 撫 在 職 勞 工 最 後,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際 執 法 狀 況, 還 是 有 賴 於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然 而,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不 一, 各 地 執 法 的 嚴 謹 程 度 不 同, 部 分 於 廈 門 當 地 嚴 格 執 行 的 法 條, 在 臨 近 城 鎮 的 執 法 狀 況 又 非 如 此 ; 或 是 廈 門 當 地 政 府 對 於 法 令 的 解 釋, 與 其 上 級 政 府 的 解 釋 又 有 差 異 於 不 同 城 鎮 設 廠 之 台 商 企 業 受 到 的 衝 擊 最 大, 為 了 符 合 各 地 政 府 與 各 級 政 府 之 標 準, 瞭 解 其 差 異, 需 耗 費 相 當 大 的 心 力, 進 而 增 加 經 營 的 隱 性 成 本 根 據 訪 談 資 料,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以 及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不 同 這 三 個 問 題, 影 響 所 及 並 不 單 純 是 勞 動 成 本 的 增 加, 更 令 台 商 關 心 的 是 企 業 經 營 不 確 定 性 的 增 加, 以 及 台 商 對 中 國 政 府 經 濟 政 策 的 信 心 一 員 工 穩 定 度 的 降 低 勞 動 合 同 法 在 政 治 經 濟 學 上 的 意 義 在 於 提 高 勞 工 的 自 主 性, 並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的 理 性 化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的 實 施, 賦 予 勞 工 在 法 律 上 的 談 判 權 力, 因 此 一 旦 勞 工 認 為 自 身 受 到 不 合 理 的 待 遇, 可 以 直 接 訴 諸 法 律, 向 政 府 提 出 仲 裁 皯 在 訪 談 中, 我 們 發 現 勞 動 合 同 法 明 確 賦 予 勞 工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主 動 權, 這 種 離 轉 職 的 自 由, 不 註 皯 Doug Guthrie,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 s Emerging Market Economy, p. 138; Ching Kwan Lee, From the Specter of Mao to the Spirit of the Law: Labor Insurgency in China, pp. 189~190.
74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但 是 勞 工 自 主 性 的 一 大 變 革, 也 是 受 訪 台 商 認 為 衝 擊 最 大 的 規 定 盳 根 據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 勞 工 提 前 30 日, 或 在 試 用 期 內 提 前 3 日,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單 位, 可 以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換 言 之, 勞 工 可 以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只 要 在 30 天 前 通 知 雇 主 即 可 離 職 因 此, 勞 工 選 擇 工 作 的 自 由 大 幅 提 高, 隨 時 可 以 離 職, 企 業 不 能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一 位 受 訪 台 商 指 出 : 所 以 說 一 個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出 台, 會 造 成 員 工 的 隨 意 流 動, 馬 上 就 見 效 了, 因 為 他 不 需 要 負 任 何 的 違 約 責 任, 而 且 他 只 要 提 前 告 知 你, 你 企 業 根 本 就 沒 有 能 力 去 控 制 他 盱 尤 其 專 業 技 術 工 在 同 業 挖 角 下 的 離 職, 可 能 使 整 個 生 產 線 停 頓, 造 成 嚴 重 損 失, 因 此 不 計 成 本 也 要 留 下 這 種 員 工 : 比 較 核 心 的 比 較 關 鍵 的 機 台, 特 種 機 台, 這 種 你 就 要 想 辦 法 留 著, 甚 至 虧 本 也 要 留 著 他, 不 然 你 特 種 機 台 走 了, 不 是 一 天 兩 天 可 以 訓 練 出 來 的, 特 種 機 台 就 是 我 們 管 理 學 上 的 所 謂 核 心 員 工, 你 不 能 讓 他 走, 走 了 你 這 一 道 工 序 就 完 了, 貨 就 出 不 來 了 盰 有 鑑 於 此,2008 年 9 月 頒 布 實 施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條 例 規 定 了 企 業 不 需 支 付 賠 償 金 的 14 種 情 形, 企 業 雖 然 可 以 因 為 勞 工 不 告 而 別 免 除 賠 償 金, 卻 仍 需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對 企 業 來 說, 如 果 不 允 許 勞 工 離 職, 勞 工 不 服 而 申 請 仲 裁, 在 合 同 未 到 期 限 就 終 止 的 情 況 下, 勞 動 仲 裁 的 結 果 通 常 就 是 企 業 賠 付 經 濟 補 償 因 此, 對 企 業 而 言, 勞 動 合 同 法 所 增 加 的 勞 動 成 本 並 沒 有 減 少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證 實 中 國 大 陸 為 了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及 歐 美 企 業 的 標 準, 在 法 律 上 大 幅 提 高 勞 工 的 自 主 性, 加 強 勞 工 的 談 判 權 力 中 國 大 陸 的 勞 動 條 件, 並 非 如 批 判 理 論 的 觀 點 所 預 測, 將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壓 力 之 下 出 現 向 下 追 逐 的 情 況, 而 是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壓 力 下, 透 過 勞 動 法 規 的 改 革 使 勞 動 力 市 場 化, 以 符 合 跨 國 資 本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要 求 勞 工 得 以 擁 有 在 沒 有 法 律 責 任 的 情 況 下 任 意 離 職 的 權 力, 造 成 的 制 度 結 果 一 方 面 是 部 分 不 肖 員 工 利 用 離 職 申 請 仲 裁 以 獲 取 賠 償, 造 成 勞 資 關 係 的 緊 張, 另 一 方 面 卻 迫 使 企 業 必 須 藉 由 改 善 福 利 增 加 獎 勵 等 條 件 提 高 員 工 對 企 業 的 向 心 力 二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於 勞 工 自 主 性 提 升 表 現 在 勞 工 流 動 性 的 提 高 和 勞 資 糾 紛 的 大 量 增 加, 對 台 商 而 言 不 僅 增 加 了 勞 資 關 係 的 不 穩 定 風 險, 更 增 加 了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令 的 不 確 定 性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勞 動 糾 紛 的 增 加 除 了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要 求 支 付 經 濟 註 盳 作 者 當 面 訪 談, 副 總 經 理, 正 新 輪 胎 ( 廈 門 ),2008 年 8 月 29 日 ; 作 者 當 面 訪 談, 人 事 室 經 理, 廈 門 路 達 企 業 ( 廈 門 ),2008 年 10 月 27 日 註 盱 作 者 當 面 訪 談, 林 瑞 娟 經 理, 廈 門 邁 昕 電 子 ( 廈 門 ),2008 年 11 月 27 日 註 盰 作 者 當 面 訪 談, 陳 女 士 曾 經 理, 廈 門 羅 瑪 製 衣 ( 廈 門 ),2008 年 11 月 27 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75 補 償 金 外, 將 產 生 新 的 勞 動 糾 紛, 例 如 : 已 連 續 兩 次 簽 訂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要 求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 應 當 簽 訂 而 未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要 求 支 付 兩 倍 工 資 ; 超 過 一 個 月 未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要 求 支 付 兩 倍 工 資 ; 違 法 解 除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要 求 支 付 兩 倍 賠 償 金 等 而 勞 資 糾 紛 大 量 增 加 的 原 因 之 一 在 於 勞 動 仲 裁 不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並 且 將 企 業 的 處 罰 全 部 歸 由 當 事 人 所 有, 而 非 由 國 家 收 取, 因 此 勞 動 合 同 法 提 供 了 勞 工 相 當 大 的 誘 因, 針 對 台 商 雇 主 制 度 上 的 疏 失 或 對 勞 工 權 益 的 損 害, 提 出 告 訴 以 獲 取 賠 償 換 言 之, 勞 動 合 同 法 提 供 了 勞 工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等 於 鼓 勵 勞 工 提 出 勞 動 仲 裁 根 據 勞 動 監 察 大 隊 官 員 指 出, 勞 工 能 夠 藉 由 勞 動 仲 裁 獲 賠 償,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地 方 政 府 組 織 分 工 上, 勞 動 監 察 大 隊 和 勞 動 局 的 功 能 就 是 保 障 勞 工, 因 此 勞 工 申 訴 案 件 的 解 決 就 是 勞 動 部 門 的 業 務 績 效 指 標 在 這 樣 的 結 構 因 素 限 制 下, 勞 動 仲 裁 的 案 例 幾 乎 都 是 勞 工 一 面 倒 的 勝 訴 勞 動 仲 裁 部 門 一 方 面 必 須 增 加 仲 裁 成 功 的 業 績, 另 一 方 面 也 要 安 撫 企 業 的 不 滿, 多 會 要 求 勞 資 雙 方 各 退 一 步, 對 賠 償 的 金 額 取 得 妥 協 而 企 業 基 於 避 免 夜 長 夢 多 息 事 寧 人 的 心 態, 也 多 會 在 勞 動 仲 裁 部 門 的 協 調 下, 盡 量 賠 錢 了 事 而 仲 裁 的 賠 償 金 通 常 相 當 於 基 層 勞 工 數 月 甚 至 數 年 的 薪 資 總 和, 在 領 到 賠 償 金 之 後 仍 然 可 以 到 另 一 家 企 業 謀 職, 因 此, 提 出 仲 裁 對 勞 工 來 說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吸 引 力 勞 動 合 同 法 為 勞 工 申 請 仲 裁 提 供 誘 因, 勞 動 監 察 部 門 又 在 制 度 上 偏 向 勞 工, 使 得 政 府 企 業 與 勞 工 三 方 關 係 中 的 勞 資 關 係 相 當 緊 張 尤 其 部 分 員 工 在 黑 律 師 ( 沒 有 執 照 的 假 律 師 ) 或 同 鄉 的 鼓 動 下 趁 機 勒 索, 捏 造 受 到 不 合 理 待 遇 的 經 驗, 而 企 業 必 須 負 擔 舉 證 責 任, 盵 造 成 企 業 對 層 出 不 窮 的 勞 動 糾 紛 應 付 不 暇, 徒 增 勞 動 成 本 ( 包 括 訴 訟 費 用 賠 償 金 ) 根 據 一 位 從 事 來 料 加 工 出 口 的 台 籍 股 東 描 述, 曾 有 員 工 休 假 在 外 喝 酒 打 架 受 傷, 請 了 一 個 月 病 假 後 不 來 上 班, 加 上 工 傷 鑑 定 期 間 的 曠 工, 總 共 有 三 個 月 時 間 沒 上 班, 因 此 被 公 司 開 除 該 員 工 提 出 申 訴, 最 後 法 院 判 決 公 司 需 賠 償 包 括 那 三 個 月 的 薪 資 總 共 三 萬 多 元 人 民 幣 因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負 傷, 在 規 定 的 醫 療 期 內 的, 用 人 單 位 不 得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因 此, 即 使 企 業 準 備 了 充 分 的 證 據 在 勞 動 仲 裁 中 獲 得 勝 訴, 勞 工 若 有 不 服 仲 裁, 仍 可 從 區 市 縣 級 上 訴 到 省 級 法 院 中 國 大 陸 管 理 學 者 對 於 這 種 幹 活 的 不 如 搗 亂 的 現 象 有 很 直 接 的 批 評 北 京 大 學 光 華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張 維 迎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過 度 保 護 勞 工 的 法 令 條 文, 使 企 業 對 雇 用 勞 工 更 加 謹 慎, 結 果 不 但 沒 有 達 到 原 本 保 護 勞 工 的 效 果, 反 而 使 勞 工 就 業 更 加 困 難 他 更 直 言 : 我 們 說 一 個 政 策 不 好, 就 是 這 個 政 策 結 果 與 目 標 背 道 而 馳, 勞 動 合 註 盵 2008 年 5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的 勞 資 爭 議 仲 裁 法, 就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中 舉 證 責 任 之 問 題, 導 致 過 去 應 由 勞 方 負 責 舉 證 的 立 場, 改 由 資 方 負 擔 之 因 為 在 雇 傭 關 係 中, 事 實 上 資 方 既 已 存 有 優 勢 地 位, 相 對 而 言, 勞 方 的 舉 證 能 力 上 相 較 於 資 方 必 有 其 不 足, 為 使 勞 資 間 權 利 義 務 得 以 衡 平, 該 法 特 別 規 定 於 上 述 情 形 下, 資 方 應 負 法 定 舉 證 責 任 及 舉 證 不 能 之 不 利 益 承 擔 此 一 規 定 目 的 在 於 將 勞 資 爭 議 所 涉 之 舉 證 範 圍 擴 大 於 資 方, 相 對 即 要 求 資 方 應 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上 應 負 當 然 管 理 之 責, 資 方 並 應 負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和 訴 訟 時 承 擔 舉 證 之 責
76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同 法 就 是 一 個 典 型 例 子 因 此 勞 動 合 同 法 應 該 立 即 停 止 執 行 矸 鑄 模 廠 的 人 事 主 管 也 提 到 類 似 的 困 擾, 一 旦 遇 到 刻 意 搗 亂 的 員 工, 即 使 只 是 少 數, 在 法 律 上 企 業 對 其 仍 然 束 手 無 策, 如 果 仲 裁 失 敗, 進 行 行 政 訴 訟 的 程 序, 一 旦 企 業 敗 訴, 還 要 接 受 全 廠 的 檢 查 及 整 改, 甚 至 停 產 在 冗 長 的 仲 裁 訴 訟 之 後, 還 要 付 出 訴 訟 費 賠 償 金, 一 連 串 繁 複 且 不 利 企 業 的 法 律 程 序 嚴 重 影 響 台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的 信 心 三 各 級 各 地 政 府 對 法 令 解 釋 不 同 由 於 勞 資 糾 紛 和 勞 動 仲 裁 案 件 大 量 增 加, 地 方 政 府 勞 動 監 察 大 隊 和 勞 動 局 對 法 令 的 解 釋 就 成 為 仲 裁 結 果 的 關 鍵 然 而 各 級 政 府 對 法 令 文 字 沒 有 統 一 的 解 讀, 這 種 法 令 的 不 確 定 性 使 得 台 商 對 勞 動 法 令 產 生 不 信 任 感, 也 是 使 得 勞 資 關 係 緊 張 的 重 要 原 因 某 台 資 鑄 模 廠 的 人 事 主 管 便 抱 怨 : 有 一 些 法 令 細 節 沒 有 解 釋 清 楚, 所 以 當 地 如 果 說 主 辦 官 員 他 的 認 知 解 釋 不 同, 他 的 執 行 就 不 一 樣 為 什 麼 會 有 執 行 上 的 差 異? 因 為 不 明 確, 只 有 綱 要 嘛, 細 則 沒 有, 你 或 許 會 說 現 在 細 則 已 經 出 來, 但 是 讀 條 文 每 個 人 理 解 就 不 同, 同 樣 一 句 話, 甲 跟 乙 理 解 就 不 同 矼 前 述 因 在 外 喝 酒 打 架 受 傷 住 院 的 案 例, 該 名 台 商 就 是 因 為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非 因 公 負 傷, 在 規 定 的 醫 療 期 內 不 得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而 必 須 賠 償, 但 是 規 定 的 醫 療 期 有 多 長 則 沒 有 一 致 的 認 定 標 準 結 果 是 有 勞 工 即 使 在 非 上 班 時 間 受 傷, 只 要 沒 有 完 全 康 復, 都 可 以 帶 薪 休 養 或 住 院, 一 旦 企 業 無 法 忍 受 予 以 解 雇, 就 必 須 依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三 款 給 予 賠 償 在 被 問 到 是 否 有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給 予 法 令 的 統 一 解 釋 時, 這 名 台 商 更 是 無 奈 : 沒 辦 法 打 到 市 裡 面 去 問, 市 有 市 的 認 知, 區 有 區 的 認 知, 這 種 東 西 文 件 上 沒 有 明 確 的 話, 誰 都 不 敢 作 主, 區 的 又 怕 得 罪 了 這 個 員 工 告 到 市 裡 面 去, 所 以 她 們 都 是 盡 量 幫 員 工 啊 你 只 要 受 理 人 不 一 樣, 解 讀 就 會 不 一 樣 矹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和 黨 政 幹 部 對 法 令 解 釋 的 彈 性, 反 映 了 對 台 商 及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態 度 以 廈 門 來 說, 由 於 廈 門 為 中 國 大 陸 首 批 實 行 對 外 開 放 的 經 濟 特 區 之 一, 區 域 內 工 業 區 發 展 較 早, 財 政 狀 況 較 佳, 對 於 較 早 設 廠 的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以 不 如 以 往 重 視 某 工 業 區 副 書 記 曾 在 一 次 地 方 經 濟 座 談 中 親 口 告 知 一 位 受 訪 台 商, 廈 門 島 內 已 經 不 歡 迎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因 為 現 在 已 經 不 需 要 了 換 言 之, 目 前 廈 門 島 內 傾 全 力 發 展 高 科 技 產 業 與 服 務 產 業, 由 於 該 產 業 重 視 人 才 技 術 的 培 訓, 而 不 需 要 大 量 勞 工 再 加 上 廈 門 政 府 註 矸 同 註 泍 註 矼 作 者 當 面 訪 談, 蔡 錦 秀 經 理, 廈 門 民 興 工 業 ( 廈 門 ),2008 年 11 月 26 日 註 矹 作 者 當 面 訪 談, 蔡 元 充 副 總 經 理 陳 福 添 總 經 理, 廈 門 唐 榮 遊 艇 工 業 ( 廈 門 ),2008 年 11 月 27 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企 業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廈 門 台 商 為 例 77 大 力 輔 導 企 業 轉 型, 給 予 企 業 於 資 金 周 轉 等 各 項 優 惠, 因 此, 儘 管 廈 門 政 府 執 法 較 其 他 地 方 嚴 格, 對 於 廈 門 台 商 而 言, 則 因 產 業 不 同, 造 成 的 影 響 亦 大 不 相 同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仍 處 於 引 資 階 段 的 漳 州 泉 州 甚 至 閩 北 的 福 州, 對 於 吸 引 台 商 投 資 仍 然 相 當 熱 衷, 對 於 法 令 的 限 制 也 給 台 商 很 多 便 宜 行 事 之 處, 吸 引 了 許 多 以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為 主 的 廈 門 台 商 去 投 資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及 黨 政 幹 部 基 於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求 和 財 政 狀 況, 使 勞 動 合 同 法 在 執 行 上 有 很 大 的 彈 性, 造 成 解 釋 法 令 的 模 糊 空 間, 要 理 解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的 影 響, 地 方 政 府 的 態 度 是 關 鍵 因 素 伍 地 方 政 府 的 角 色 中 國 大 陸 在 改 革 開 放 初 期, 不 但 中 央 政 府 提 出 許 多 鼓 勵 投 資 政 策, 各 地 方 政 府 更 爭 先 以 各 種 有 利 條 件 吸 引 外 資 及 台 商 投 資,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土 地 及 稅 賦 優 惠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甚 至 勞 動 法 規 的 豁 免 然 而, 隨 著 都 市 地 區 的 經 濟 逐 漸 發 展, 都 市 地 區 中 產 階 級 化 之 後, 都 市 經 濟 對 金 融 業 和 服 務 業 的 依 賴 程 度 提 高, 市 政 府 對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的 優 惠 配 合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而 逐 步 取 消, 也 明 白 宣 布 不 歡 迎 二 高 一 資 產 業 地 方 政 府 這 種 態 度 上 的 轉 變, 使 台 商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架 構 下 的 政 府 企 業 勞 工 三 方 關 係 居 於 明 顯 劣 勢, 這 也 是 中 國 大 陸 企 圖 透 過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一 方 面 促 使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往 內 陸 移 動, 以 平 衡 地 區 差 異, 另 一 方 面 也 強 迫 都 市 地 區 產 業 升 級 的 策 略 根 據 某 受 訪 台 商 人 事 主 管 指 出 : 從 政 府 角 度 他 可 能 更 樂 於 接 受 ( 企 業 ) 總 部, 或 者 說 偏 商 業 的 偏 高 科 技 的, 因 為 很 簡 單 啊, 這 些 企 業 產 值 高, 增 加 的 GDP 一 下 來 他 就 有 高 稅 收 了, 他 比 較 歡 迎 這 樣 的 企 業, 那 你 勞 動 密 集 型 的 他 不 是 太 重 視, 而 且 廈 門 這 塊 地 可 能 增 值 也 比 較 大, 設 廠 的 成 本 也 高, 自 然 的 這 些 勞 動 密 集 型 低 附 加 價 值 的 企 業 他 會 往 內 陸 走 矻 因 此, 都 市 地 區 與 城 鎮 及 農 村 地 區 的 地 方 政 府 及 黨 領 導 對 台 商 的 態 度, 決 定 了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的 影 響 以 福 建 省 來 說, 除 了 廈 門 這 個 最 早 開 放 的 經 濟 特 區 之 外,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仍 然 對 法 令 執 行 採 取 很 大 的 彈 性 例 如 漳 州 對 於 中 國 政 府 欲 淘 汰 之 二 高 一 資 產 業 仍 相 當 歡 迎, 這 些 高 污 染 高 耗 能 資 源 性 產 業 在 廈 門 設 廠 受 挫 後, 大 都 轉 向 漳 州 或 泉 州 根 據 某 受 訪 台 商 幹 部 的 觀 察, 在 廈 門 設 廠 超 過 十 年 的 廠 商 幾 乎 都 在 漳 州 設 立 規 模 更 大 的 分 廠, 也 是 因 為 廈 門 以 外 的 城 鎮 法 令 執 行 較 寬 鬆 : 漳 州 相 對 來 說 政 府 規 範 性 的 東 西 沒 那 麼 嚴, 比 如 說 保 險 這 一 塊, 漳 州 目 前 還 沒 有 強 制 漳 州 目 前 還 是 處 於 引 資 的 狀 況, 對 勞 動 密 集 型 還 是 很 歡 迎, 甚 至 有 的 高 耗 能 高 污 染 的 在 廈 門 是 不 接 受 的, 漳 州 還 接 受, 而 且 他 們 副 市 註 矻 同 註 盰
78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第 52 卷 第 4 期 民 國 98 年 12 月 長 很 樂 意 的 因 為 他 們 當 官 的, 這 一 任 滿 5 年, 頂 多 再 任 個 5 年, 他 升 官 走 了, 他 沒 有 關 係 矺 如 同 這 位 人 事 主 管 所 說, 漳 州 市 對 於 保 險 的 規 定 執 行 較 寬 鬆, 對 於 企 業 應 替 所 有 員 工 繳 納 社 保 的 規 定 就 有 部 分 豁 免 的 措 施, 這 一 點 對 台 商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吸 引 力 據 某 受 訪 台 商 表 示, 社 保 支 出 對 企 業 而 言 是 一 項 沈 重 的 負 擔, 約 佔 薪 資 比 例 25%, 是 五 險 當 中 最 高 的 一 個 很 多 中 小 企 業 長 期 以 來 就 沒 有 繳 納 足 額 比 例 的 社 保, 過 去 地 方 政 府 為 了 吸 引 投 資 另 一 位 台 商 提 到 漳 州 執 行 這 種 豁 免 的 方 式 : 地 方 政 府 說, 你 繳 30% 或 是 20% 就 直 接 把 你 免 了, 這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權 宜 作 法 啦 比 方 說 我 聘 了 100 個, 在 廈 門 我 這 100 個 都 要 把 他 加 入 社 保, 那 別 的 地 方 勞 動 部 門 可 以 給 妳 一 個 豁 免, 妳 交 20% 就 是 100 個 人 只 有 挑 20 個 人 去 交 就 好 了 我 們 漳 州 廠 那 邊 就 是 這 樣, 東 莞 那 邊 有 的 地 方 也 是 這 樣 矷 除 了 在 社 保 的 比 例 給 予 豁 免 優 惠, 也 有 地 方 政 府 以 在 法 令 解 釋 上 偏 向 企 業 的 方 式, 減 少 企 業 在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後 增 加 的 勞 動 成 本 勞 動 合 同 法 規 定 員 工 只 要 提 前 30 天 通 知 雇 主 即 可 離 職, 但 是 就 算 員 工 沒 有 提 前 告 知, 也 沒 有 辦 法 要 求 員 工 賠 償 但 是 福 州 市 則 給 予 企 業 對 於 無 故 離 職 的 員 工 要 求 賠 償 的 權 力 : 每 個 人 理 解 不 一 樣, 他 執 行 就 不 一 樣, 就 像 我 們 福 建 省, 廈 門 的 跟 福 州 的 理 解 就 差 很 多, 是 不 一 樣 的, 他 福 州 的 話, 即 使 企 業 沒 有 提 前 30 天 通 知 員 工, 他 可 以 支 付 一 個 月 就 讓 他 走, 在 福 州 的 話, 員 工 如 果 沒 有 提 前 30 天, 你 也 可 以 要 求 員 工 賠 一 個 月, 我 們 廈 門 的 話 就 不 允 許 祂 由 前 揭 訪 談 可 知, 台 商 一 般 認 為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實 施 將 對 企 業 經 營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在 成 本 的 掌 控 上, 而 地 方 政 府 及 黨 領 導 對 台 商 的 態 度, 亦 實 質 決 定 了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的 影 響 然 而, 就 官 方 對 勞 動 合 同 法 實 施 真 正 的 態 度 與 做 法 而 言, 廈 門 市 政 府 的 態 度 是 嚴 謹 的, 誠 如 2008 年 廈 門 市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工 作 總 體 要 求 : 礿 以 黨 的 十 七 大 精 神 為 指 導, 深 入 貫 徹 落 實 科 學 發 展 觀, 認 真 落 實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決 策 部 署, 更 加 重 視 改 善 民 生 和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大 力 促 進 統 籌 城 鄉 註 矺 同 註 盰 註 矷 作 者 當 面 訪 談, 賴 怡 全 常 務 董 事, 廈 門 元 保 運 動 器 材 ( 廈 門 ),2008 年 11 月 26 日 註 祂 同 註 矼 註 礿 2008 年 工 作 要 點, 廈 門 市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局,2008 年 5 月 9 日,http://www.xmldbzj.gov.cn/ PublicizeAction.do;jsessionid=46F77B09FEC824A1352361D41CB2F747?method=viewPublicize&xcbhao=1 00000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