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衍生品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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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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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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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Transcription:

证 券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导 读 目 录 第 1 章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梳 理... 1 1.1 我 国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1 1.1.1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层 次... 1 1.1.2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速 查... 2 第 2 章 证 券 营 销 环 节 的 规 范 要 求... 2 1.1 营 销 人 员 的 规 范 要 求... 2 1.1.1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法 定 条 件... 2 1.1.2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资 质 情 况 查 询... 2 1.1.3 证 券 公 司 以 外 的 人 员 或 机 构 是 否 可 以 从 事 证 券 营 销... 3 1.1.4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3 1.1.5 对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不 当 行 为 的 投 诉... 4 1.2 营 销 行 为 的 规 范 要 求... 4 1.2.1 不 得 向 客 户 承 诺 收 益 或 分 担 损 失... 4 1.2.2 禁 止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代 客 户 炒 股... 4 1.2.3 不 得 授 权 让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代 为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5 1.2.4 炒 股 高 手 不 可 信... 6 1.2.5 警 惕 营 销 人 员 推 荐 的 工 作 室... 6 1.2.6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的 其 他 禁 止 行 为... 6 第 3 章 证 券 账 户 管 理 的 规 范 要 求... 7 3.1 账 户 实 名 制... 7 3.1.1 证 券 开 户... 7 3.1.2 客 户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7 3.1.3 身 份 证 过 期 的 处 理... 7 3.1.4 将 账 户 借 给 他 人 的 法 律 风 险... 7 3.1.5 借 用 他 人 账 户 炒 股 的 法 律 风 险... 7 3.2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8 3.2.1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8 3.2.2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8 3.2.3 怎 样 选 择 适 合 的 产 品... 8 3.2.4 能 否 选 择 风 险 度 超 过 自 身 承 受 能 力 的 产 品... 9 3.3 协 议 签 署... 9 3.3.1 投 资 者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需 要 签 署 的 文 本... 9 3.3.2 签 署 相 关 文 本 的 意 义... 9 3.3.3 注 意 事 项... 9 3.4 证 券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9 3.4.1 证 券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的 概 念... 9 3.4.2 证 券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终 止... 10 第 4 章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资 产 相 关 规 定... 12 4.1 资 金 管 理... 12 1

4.1.1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12 4.1.2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如 何 保 障 客 户 资 金 安 全... 12 4.1.3 商 业 银 行 在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中 的 作 用... 12 4.2 证 券 管 理... 13 4.2.1 证 券 托 管... 13 4.2.2 指 定 交 易... 14 4.2.3 证 券 存 管... 14 4.2.4 现 有 制 度 如 何 保 障 客 户 证 券 安 全... 14 4.3 继 承 业 务... 14 4.3.1 继 承 证 券 资 产 的 程 序... 15 4.3.2 继 承 证 券 资 产 所 需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15 4.4 有 权 机 关 查 询 冻 结 和 扣 划 业 务... 15 4.4.1 有 权 查 询 冻 结 和 扣 划 的 机 关... 16 4.4.2 有 权 机 关 进 行 查 询 冻 结 和 扣 划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16 第 5 章 证 券 交 易 的 有 关 规 定... 16 5.1 证 券 交 易 的 种 类... 16 5.1.1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17 5.1.2 集 合 竞 价 交 易... 17 5.1.3 大 宗 交 易... 18 5.2 证 券 交 易 的 税 费... 20 5.2.1 证 券 交 易 相 关 税 种... 20 5.2.2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公 司 收 取 的 规 费... 20 5.2.3 证 券 交 易 佣 金 及 其 收 取 标 准... 21 5.2.4 禁 止 返 还 证 券 交 易 佣 金... 24 5.3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24 5.3.1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程 序... 24 5.3.2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24 5.4 异 常 交 易... 25 5.4.1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认 定... 25 5.4.2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25 5.5 信 息 披 露... 26 5.5.1 信 息 披 露 的 概 念... 26 5.5.2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的 信 息... 26 5.5.3 披 露 信 息 的 查 询... 27 5.5.4 对 虚 假 的 信 息 披 露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27 5.5.5 投 资 者 追 究 虚 假 陈 述 人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应 符 合 的 条 件... 28 5.5.6 投 资 者 在 虚 假 陈 述 中 遭 受 的 损 失 认 定... 28 第 6 章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有 关 规 定... 29 6.1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概 述... 29 6.1.1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概 念... 29 6.1.2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分 类... 30 6.2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资 质... 30 6.2.1 可 以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主 体... 30 6.2.2 机 构 中 可 以 提 供 具 体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的 人 员... 31 2

6.2.3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相 关 资 质 查 询... 32 6.3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行 为 规 范... 32 6.3.1 辅 助 而 非 代 替 客 户 决 策... 32 6.3.2 投 资 顾 问 业 务 应 签 订 协 议 并 进 行 风 险 揭 示... 33 6.3.3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应 具 有 合 理 依 据... 33 6.3.4 公 众 媒 体 上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的 要 求... 33 6.4 警 惕 非 法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活 动... 34 6.4.1 非 法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的 主 要 骗 术 和 陷 阱... 34 6.4.2 识 别 和 抵 制 非 法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的 基 本 方 法... 34 6.5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35 6.5.1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的 概 念... 35 6.5.2 宝 安 石 墨 矿 研 究 报 告 事 件... 35 6.5.3 普 通 投 资 者 对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的 理 解 和 使 用... 36 3

第 1 章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梳 理 1.1 我 国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1.1.1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层 次 现 有 的 中 国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由 四 个 相 关 层 次 组 成 : 第 一 个 层 次 是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国 家 主 席 公 布 的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证 券 法 (2005 年 修 订 ), 公 司 法 (2005 年 修 订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04 年 实 施 ) 等, 另 外 还 包 括 刑 法 部 分 有 关 条 款 第 二 个 层 次 是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并 颁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如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条 例 第 三 个 层 次 是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颁 布 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内 容 涵 盖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为 核 心 的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以 风 险 控 制 为 核 心 的 证 券 公 司 监 管 投 资 者 管 理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等, 是 目 前 体 系 中 数 量 最 多 内 容 最 广 的 部 分 第 四 个 层 次 是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等 自 律 组 织 制 定 的 行 业 自 律 规 则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自 律 规 则 以 上 四 个 规 范 层 次 的 关 系 是 : 法 律 效 力 依 次 递 减, 下 一 层 次 规 范 与 上 一 层 次 规 范 不 得 发 生 冲 突, 否 则 无 效 ; 下 一 层 次 规 范 的 内 容 与 上 一 层 次 规 范 相 比, 前 者 内 容 往 往 更 为 具 体, 更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后 者 内 容 往 往 较 为 综 合, 原 则 指 导 性 的 特 1

点 较 为 明 显 1.1.2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速 查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网 站 上 有 重 要 和 常 用 的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汇 总,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相 关 规 定, 可 登 录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 网 页 进 行 查 询 但 其 中 一 些 自 律 规 则 收 录 并 不 完 整, 如 果 需 要 了 解 这 方 面 的 信 息, 可 以 浏 览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网 站 第 2 章 证 券 营 销 环 节 的 规 范 要 求 1.1 营 销 人 员 的 规 范 要 求 1.1.1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法 定 条 件 许 多 初 入 证 券 市 场 的 投 资 者, 都 是 通 过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了 解 证 券 市 场 有 关 知 识, 并 对 投 资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兴 趣 的 但 是, 证 券 行 业 是 一 个 有 着 严 格 的 人 员 准 入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业,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需 要 具 备 法 律 规 定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其 它 条 件, 而 规 范 的 证 券 公 司 也 不 会 聘 用 不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为 其 开 展 营 销 业 务 如 果 投 资 者 接 受 不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的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的 服 务, 则 难 以 获 得 规 范 的 服 务 和 正 确 的 信 息, 甚 至 存 在 被 诈 骗 的 风 险 根 据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经 纪 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法 定 条 件 包 括 : 已 被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聘 用 三 年 内 未 被 刑 事 处 罚 已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等 等 符 合 前 述 各 项 条 件 的, 通 过 所 在 机 构 申 请 可 获 得 证 券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所 以 投 资 者 只 需 查 询 相 关 人 员 证 券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情 况, 就 可 以 确 认 该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一 名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的 法 定 条 件 了 1.1.2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资 质 情 况 查 询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是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法 定 机 构, 在 协 会 网 站 上 有 全 部 注 册 从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信 息,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查 询 : 第 一 步 : 登 录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http://www.sac.net.cn/ 第 二 步 : 在 主 页 右 侧 资 格 平 台 栏 内 点 选 注 册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查 询 2

第 三 步 : 选 择 一 项 查 询 方 式, 例 如 按 机 构 查 询, 然 后 点 击 进 入 第 四 步 : 以 查 询 国 信 证 券 的 从 业 人 员 为 例, 先 点 击 证 券 公 司, 然 后 在 下 拉 菜 单 中 选 择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就 会 弹 出 一 长 列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如 上 图 所 示, 公 示 内 容 包 含 了 该 人 员 的 姓 名 性 别 执 业 证 书 编 号 执 业 机 构 和 执 业 资 格 类 型 等 等 作 为 一 名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类 型 既 可 以 是 一 般 证 券 业 务, 也 可 以 是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营 销 点 击 人 员 姓 名 后 还 可 查 看 该 人 员 的 照 片 除 了 证 券 业 协 会 以 外, 证 券 公 司 的 营 业 场 所 内 也 会 张 贴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对 比 上 述 公 示 信 息 以 及 营 销 人 员 本 人 的 形 象 和 证 件 等, 来 判 断 具 体 的 营 销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法 定 资 格 1.1.3 证 券 公 司 以 外 的 人 员 或 机 构 是 否 可 以 从 事 证 券 营 销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规 规 定, 只 有 两 类 人 员 可 以 从 事 证 券 营 销 活 动 : 一 种 是 已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员 工, 另 一 种 是 接 受 证 券 公 司 委 托, 且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除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任 何 人 员 或 机 构 都 不 允 许 从 事 证 券 营 销 因 此, 如 果 有 所 谓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或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等 机 构 承 诺 可 以 代 理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的, 往 往 属 于 诈 骗 信 息, 投 资 者 对 此 应 当 引 起 警 惕 1.1.4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3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可 以 向 客 户 介 绍 证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知 识 证 券 公 司 的 情 况, 介 绍 证 券 投 资 的 基 本 知 识 及 开 户 交 易 资 金 存 取 等 业 务 流 程, 宣 传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客 户 传 递 由 证 券 公 司 统 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及 与 证 券 投 资 有 关 的 信 息, 或 者 宣 传 证 券 公 司 统 一 提 供 的 金 融 理 财 产 品 信 息 1.1.5 对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不 当 行 为 的 投 诉 如 果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的 执 业 行 为 侵 害 了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或 者 存 在 其 它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证 券 公 司 公 布 的 投 诉 电 话 或 本 人 亲 自 到 相 关 营 业 部 现 场 提 起 投 诉 规 范 的 证 券 公 司 会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投 诉 处 理 事 宜, 具 体 投 诉 的 方 式 和 流 程 可 以 在 证 券 公 司 的 网 站 或 营 业 部 现 场 公 示 的 查 询 到 1.2 营 销 行 为 的 规 范 要 求 1.2.1 不 得 向 客 户 承 诺 收 益 或 分 担 损 失 根 据 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向 客 户 承 诺 收 益 或 分 担 损 失 如 果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违 反 该 规 定, 无 论 是 否 有 书 面 签 署 的 文 件, 其 承 诺 都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客 户 在 发 生 亏 损 或 者 未 能 达 到 预 期 收 益 时, 也 无 法 向 证 券 公 司 或 其 从 业 人 员 索 赔 因 此, 如 果 有 证 券 公 司 或 从 业 人 员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跟 我 们 炒 股 包 赚 不 赔 亏 钱 我 们 负 责 等, 往 往 属 于 欺 诈 投 资 者 的 行 为, 甚 至 可 能 卷 入 非 法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以 下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通 报 的 典 型 案 例 为 例 说 明 上 述 行 为 的 潜 在 风 险 : 案 例 : 非 法 机 构 以 承 诺 收 益 为 诱 饵 进 行 诈 骗 活 动 投 资 者 王 某 接 到 某 咨 询 公 司 电 话, 业 务 员 称 该 公 司 为 专 业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公 司, 可 以 向 投 资 者 推 荐 股 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操 作, 利 润 三 七 分 成 抱 着 试 试 看 的 心 态, 王 某 同 意 了 与 该 咨 询 公 司 的 合 作, 第 一 只 股 票 赚 了 1 万, 王 某 按 照 约 定 给 公 司 汇 去 了 3000 元, 可 是 其 后 推 荐 的 几 只 股 票 却 是 连 续 下 跌, 王 某 想 找 公 司 的 业 务 员 讨 要 说 法, 而 电 话 却 再 也 打 不 通, 王 某 为 此 亏 损 达 数 万 元 作 案 手 法 剖 析 : 不 法 分 子 以 " 承 诺 收 益 " " 利 润 分 成 " " 坐 庄 操 盘 " 等 形 式 吸 引 投 资 者,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利 润 分 成, 致 使 许 多 不 明 真 相 的 投 资 者 上 当 受 骗 案 例 点 评 :" 承 诺 收 益 " " 利 润 分 成 " " 坐 庄 操 盘 " 均 属 于 违 法 违 规 证 券 活 动, 根 据 规 定, 即 使 是 合 法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员 工, 也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对 客 户 证 券 买 卖 的 收 益 或 者 损 失 作 出 承 诺, 不 得 与 客 户 约 定 利 润 分 成 1.2.2 禁 止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代 客 户 炒 股 法 律 严 格 禁 止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个 人 接 受 客 户 全 权 委 托 进 行 证 券 买 卖 ( 即 通 常 所 说 的 代 客 理 财 或 代 客 炒 股 ) 实 践 中, 由 于 客 户 对 于 证 券 行 业 了 解 甚 少, 往 往 会 4

误 以 为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大 多 具 有 内 幕 消 息, 或 者 轻 信 从 业 人 员 夸 大 自 身 投 资 业 绩 和 收 益 承 诺, 从 而 委 托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代 自 己 理 财 实 际 上, 任 何 证 券 公 司 都 不 会 允 许 本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代 客 理 财 活 动, 从 业 人 员 个 人 的 行 为 不 但 被 法 律 所 禁 止, 而 且 也 没 有 所 在 机 构 授 权, 完 全 属 于 个 人 擅 自 从 事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一 旦 客 户 发 生 亏 损 甚 至 被 骗 取 款 项, 往 往 难 以 找 到 真 正 责 任 人 追 究 其 责 任 以 下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机 构 部 就 此 问 题 通 报 的 几 起 典 型 和 重 大 案 件 为 例, 说 明 委 托 理 财 对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和 对 市 场 秩 序 的 危 害 性 : 案 例 一 : 承 诺 操 作 股 票, 如 今 下 落 不 明 深 圳 某 营 业 部 外 部 营 销 人 员 汤 某 与 数 十 位 客 户 签 订 委 托 理 财 协 议, 约 定 汤 某 负 责 全 权 受 托 操 作 客 户 名 下 的 股 票, 并 承 担 全 部 投 资 损 失 分 享 20% 的 投 资 收 益 该 委 托 协 议 涉 及 金 额 1000 多 万 元, 累 计 亏 损 达 600 多 万 元 汤 某 目 前 下 落 不 明 案 例 二 : 为 赚 佣 金 提 成 瞒 客 私 自 买 卖 自 2006 年 9 月 起, 北 京 某 营 业 部 客 户 王 某 以 自 己 和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法 人 名 义 在 该 营 业 部 开 立 5 个 账 户, 将 交 易 密 码 交 予 该 营 业 部 投 资 顾 问 丁 某, 后 通 过 电 话 提 示 的 方 式 让 丁 某 ( 与 公 司 签 有 正 式 劳 务 合 同,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代 其 进 行 证 券 买 卖 2008 年 6 月, 王 某 发 现 自 己 的 账 户 中 出 现 大 量 非 本 人 指 示 下 单 的 操 作 经 询 问, 丁 某 承 认 是 其 为 多 获 取 佣 金 提 成, 私 自 买 卖 所 致, 并 承 诺 待 行 情 好 转 将 赔 偿 王 某 损 失 2008 年 11 月 3 日, 王 某 向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赔 偿 法 院 已 正 式 受 理, 该 案 涉 案 金 额 1700 多 万 元 案 例 三 : 非 法 机 构 代 客 理 财, 事 后 发 现 为 诈 骗 刘 某 接 到 一 个 电 话, 对 方 自 称 是 广 州 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询 问 刘 某 的 炒 股 情 况, 刘 某 说 自 己 不 会 炒 股, 对 方 便 劝 刘 某 把 钱 交 给 他 们 公 司 代 为 操 作, 保 证 每 月 利 润 在 50% 以 上, 获 利 后 三 七 分 成, 不 获 利 不 收 钱 刘 某 有 点 心 动, 于 是 拿 出 5000 元 汇 到 指 定 账 户 没 过 几 天, 刘 某 就 收 到 该 公 司 传 真 过 来 的 对 账 单, 说 刘 某 的 5000 元 已 经 赚 了 2000 元, 并 称 如 果 刘 某 汇 的 钱 多 一 些 的 话, 赚 的 利 润 会 更 高 欣 喜 之 下, 刘 某 又 汇 了 3 万 元 没 过 几 天, 刘 某 又 收 到 一 份 对 账 单, 显 示 刘 某 账 上 已 有 6 万 元 该 机 构 定 期 给 刘 某 传 真 对 账 单, 获 利 最 高 的 时 候, 刘 某 账 上 股 票 市 值 已 有 20 万 元 刘 某 心 想 股 市 有 风 险, 已 经 赚 够 了, 不 如 兑 现, 于 是 要 求 该 机 构 将 股 票 卖 出 后 将 现 金 退 回 给 他 但 该 机 构 每 次 都 以 各 种 理 由 推 脱, 后 来 干 脆 不 接 刘 某 的 电 话 最 后 刘 某 只 得 到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才 知 这 家 机 构 根 本 不 具 备 证 券 经 营 相 关 资 质, 其 提 供 给 刘 某 的 对 账 单 也 是 伪 造 的, 其 行 为 已 构 成 诈 骗 1.2.3 不 得 授 权 让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代 为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很 多 投 资 者 由 于 工 作 繁 忙, 很 难 在 上 班 时 间 亲 自 去 办 理 证 券 开 户 交 易 打 印 对 账 单 等 手 续 往 往 希 望 授 权 较 为 信 任 的 人 员 为 自 己 代 为 打 理 证 券 账 户 的 5

事 宜 甚 至 有 一 些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主 动 提 出 可 以 为 客 户 代 办 一 些 业 务 手 续, 只 要 在 柜 台 办 过 授 权 手 续, 以 后 都 可 以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实 际 上, 由 于 担 心 存 在 挪 用 客 户 资 金 泄 露 客 户 隐 私 等 风 险 隐 患, 法 律 是 严 格 禁 止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为 客 户 办 理 账 户 开 立 注 销 转 移, 证 券 认 购 交 易 或 者 资 金 存 取 划 转 查 询 等 事 宜 的 投 资 者 如 确 实 需 要 由 他 人 代 办 上 述 手 续 的, 可 以 在 证 券 营 业 部 的 柜 台 或 者 公 证 处 授 权 给 自 己 的 亲 属 或 其 他 可 以 信 赖 的 人 员 1.2.4 炒 股 高 手 不 可 信 由 于 知 识 背 景 所 限, 许 多 投 资 者 往 往 不 具 有 较 好 的 证 券 信 息 分 析 能 力 和 投 资 水 平 ; 而 有 些 投 资 者 认 为 自 己 投 资 能 力 较 强, 却 苦 于 缺 乏 资 金, 不 能 放 大 自 己 投 资 收 益 部 分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为 这 些 缺 乏 投 资 能 力 或 资 金 的 投 资 者 之 间 牵 线 搭 桥, 互 相 引 荐, 乃 至 提 供 所 谓 的 资 金 安 全 保 证, 由 此 产 生 了 较 多 的 民 事 法 律 纠 纷 甚 至 诈 骗 犯 罪 案 件 因 此, 法 律 明 确 禁 止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为 客 户 之 间 的 融 资 提 供 中 介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便 利 投 资 者 对 于 出 借 资 金 给 他 人 炒 股 也 应 高 度 谨 慎, 不 应 轻 信 所 谓 民 间 高 手 的 投 资 收 益, 更 不 能 相 信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违 规 推 荐 的 牛 散 投 资 专 家 等 人 员, 绝 不 轻 易 出 借 资 金, 谨 防 诈 骗 活 动 借 入 方 也 应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例 如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等 方 式 获 得 资 金, 否 则 可 能 发 生 因 资 金 来 源 不 明 被 公 安 机 关 监 管 机 构 证 券 公 司 等 终 止 交 易 权 限 等 不 利 后 果, 甚 至 可 能 被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成 为 洗 钱 的 手 段, 从 而 卷 入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1.2.5 警 惕 营 销 人 员 推 荐 的 工 作 室 证 券 经 营 场 所 都 必 须 由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和 工 商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和 注 册 除 了 通 过 审 批 和 注 册 的 服 务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设 施 外, 任 何 服 务 场 所, 无 论 是 否 由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推 荐, 均 为 非 法 场 所 在 工 作 室 等 非 法 场 所 中 进 行 交 易 和 接 受 服 务, 不 但 服 务 质 量 和 交 易 效 率 无 法 得 到 保 障, 甚 至 可 能 被 不 法 分 子 获 悉 交 易 密 码 银 行 账 号 等 个 人 信 息, 进 而 被 他 人 利 用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1.2.6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的 其 他 禁 止 行 为 除 了 以 上 所 列 举 的 问 题 外,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还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提 供 传 播 虚 假 或 者 误 导 客 户 的 信 息, 或 者 诱 使 客 户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证 券 买 卖 ; 采 取 贬 低 竞 争 对 手 进 入 竞 争 对 手 营 业 场 所 劝 导 客 户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招 揽 客 户 ; 泄 漏 客 户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 通 过 互 联 网 络 新 闻 媒 体 从 事 客 户 招 揽 和 客 户 服 务 等 活 动 ;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其 从 事 客 户 招 揽 和 客 户 服 务 等 活 动,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发 现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存 在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的, 可 通 过 本 教 程 第 2.1.5 中 提 到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诉 和 举 报 6

第 3 章 证 券 账 户 管 理 的 规 范 要 求 3.1 账 户 实 名 制 3.1.1 证 券 开 户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个 人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必 须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机 构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必 须 经 办 人 持 相 关 证 件 到 证 券 营 业 部 开 立 委 托 他 人 开 户 的, 应 当 办 理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受 托 人 应 当 持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到 证 券 营 业 部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3.1.2 客 户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投 资 者 应 当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信 息,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会 对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防 止 投 资 者 个 人 资 料 外 泄 在 对 身 份 证 件 的 真 实 性 存 在 争 议 情 况 下, 个 人 客 户 应 当 补 充 提 供 居 民 户 口 簿 或 有 效 期 内 的 护 照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等 足 以 证 实 其 身 份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另 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客 户 先 前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的, 客 户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更 新 且 没 有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中 止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因 此, 如 果 身 份 证 件 过 期 了, 应 当 及 时 向 证 券 公 司 提 交 新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避 免 因 证 券 公 司 限 制 账 户 交 易 而 导 致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3.1.3 身 份 证 过 期 的 处 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客 户 先 前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的, 客 户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更 新 且 没 有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中 止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因 此, 如 果 身 份 证 件 过 期 了, 应 当 及 时 向 证 券 公 司 提 交 新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避 免 因 证 券 公 司 限 制 账 户 交 易 而 导 致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3.1.4 将 账 户 借 给 他 人 的 法 律 风 险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每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一 个 证 券 账 户, 不 允 许 重 复 开 户, 所 以 如 果 将 账 户 借 给 他 人, 自 己 要 炒 股 得 先 让 借 用 人 归 还 其 证 券 账 户 或 者 注 销 账 户, 手 续 繁 琐 ; 借 用 账 户 的 人 还 有 可 能 利 用 该 账 户 进 行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妨 碍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或 者 进 行 洗 钱 活 动, 以 上 行 为 均 构 成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账 户 所 有 人 遭 受 刑 法 处 罚 3.1.5 借 用 他 人 账 户 炒 股 的 法 律 风 险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规 则 规 定, 证 券 登 记 在 谁 的 名 7

下 就 归 谁 拥 有 借 用 他 人 账 户, 对 于 借 用 人 来 说, 发 生 纠 纷 的 时 候 要 证 明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及 证 券 属 于 自 己, 可 能 需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来 证 明, 比 较 麻 烦 同 时, 出 借 人 因 个 人 债 务 涉 及 诉 讼 或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时, 司 法 机 关 可 能 会 冻 结 拍 卖 或 变 卖 登 记 在 出 借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实 际 属 于 借 用 人 的 证 券, 扣 划 实 际 属 于 借 用 人 的 资 金 3.2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3.2.1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就 是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了 解 客 户 的 基 础 上, 把 合 适 的 证 券 产 品 卖 给 合 适 的 证 券 投 资 者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的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与 客 户 签 订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时, 对 客 户 进 行 初 次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作 为 对 客 户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的 基 础, 属 于 低 或 中 低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客 户 不 应 当 投 资 高 风 险 的 证 券 产 品 当 证 券 公 司 认 为 某 一 服 务 或 产 品 不 适 合 某 一 客 户 或 者 无 法 判 断 适 当 性 的, 应 当 将 该 情 形 提 示 客 户, 由 客 户 选 择 是 否 接 受 该 项 服 务 或 产 品 3.2.2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客 户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如 实 独 立 填 写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卷, 证 券 公 司 根 据 试 卷 评 测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水 平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可 以 评 价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水 平, 判 断 哪 些 证 券 产 品 适 合 该 客 户, 哪 些 证 券 产 品 不 适 合 该 客 户 经 评 价 不 适 合 该 客 户 的 证 券 产 品, 不 建 议 客 户 购 买 通 过 风 险 能 力 测 试, 能 够 提 示 低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客 户 不 要 购 买 超 出 自 己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范 围 的 产 品, 避 免 客 户 承 担 超 出 自 身 承 受 能 力 以 外 的 风 险 3.2.3 怎 样 选 择 适 合 的 产 品 高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客 户 可 以 投 资 全 部 证 券 品 种 ; 低 或 中 低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客 户 应 当 避 免 投 资 高 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高 风 险 的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包 括 : 1. A 股 B 股 中 涨 幅 过 大 的 或 交 易 所 特 别 风 险 警 示 的 股 票 ( 包 括 ST 和 *ST) 等 2. 上 市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基 金 中 股 票 型 基 金 期 货 基 金 期 权 基 金, 指 数 基 金 和 认 股 权 证 基 金 等, 或 经 有 关 证 券 经 济 研 究 所 评 定 为 高 风 险 和 较 高 风 险 级 别 的 基 金 等 3. 权 证 4.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市 场 ( 俗 称 三 板 ),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报 价 转 让 市 场 ( 俗 称 新 三 板 ) 5. 创 业 板 8

证 券 公 司 定 期 对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并 通 过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软 件 等 渠 道 进 行 公 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渠 道 或 咨 询 证 券 公 司 服 务 人 员 了 解 投 资 品 种 的 风 险 评 级 3.2.4 能 否 选 择 风 险 度 超 过 自 身 承 受 能 力 的 产 品 一 般 来 说, 不 建 议 客 户 选 择 风 险 度 超 过 自 身 承 受 能 力 的 产 品, 在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充 分 提 示 相 关 产 品 的 风 险 特 征 和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后, 如 果 客 户 坚 持, 可 以 在 客 户 自 愿 签 署 确 认 书 的 前 提 下, 为 客 户 开 通 购 买 高 风 险 证 券 投 资 产 品 的 权 限 3.3 协 议 签 署 3.3.1 投 资 者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需 要 签 署 的 文 本 投 资 者 开 立 一 般 证 券 账 户 应 当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表, 与 证 券 公 司 签 署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阅 读 并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完 成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卷 3.3.2 签 署 相 关 文 本 的 意 义 开 户 申 请 表 是 客 户 申 请 开 通 证 券 账 户 的 文 件 ;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明 确 了 客 户 与 证 券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 风 险 揭 示 书 有 助 于 客 户 了 解 证 券 市 场 存 在 的 投 资 风 险 ;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卷 能 够 评 测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以 便 客 户 选 择 合 适 的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3.3.3 注 意 事 项 由 于 文 本 内 容 详 细 且 具 备 一 定 专 业 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并 理 解 所 签 署 文 件, 在 充 分 理 解 的 基 础 上 方 能 签 署 如 果 投 资 者 对 于 文 本 内 容 无 法 理 解, 应 当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详 细 讲 解 3.4 证 券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3.4.1 证 券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的 概 念 证 券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是 投 资 者 与 证 券 公 司 之 间 建 立 的 一 种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因 为 投 资 者 不 能 直 接 进 入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买 卖, 只 能 通 过 交 易 所 的 会 员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者 通 过 与 证 券 公 司 建 立 证 券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向 证 券 公 司 下 达 买 进 或 卖 出 证 券 的 指 令,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将 该 指 令 传 达 给 交 易 所, 完 成 买 进 或 卖 出 的 行 为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是 证 明 该 法 律 关 系 的 有 效 文 件,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理 解 协 议 中 列 明 的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及 法 律 责 任 9

3.4.2 证 券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终 止 投 资 者 如 想 要 终 止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可 以 通 过 转 托 管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或 销 户 的 方 式 办 理 转 托 管, 是 针 对 深 交 所 上 市 证 券 托 管 转 移 的 一 项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托 管 在 某 一 证 券 商 那 里 的 深 交 所 上 市 证 券 转 到 另 一 个 证 券 商 处 托 管 对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证 券, 由 于 实 行 的 是 全 面 指 定 交 易 制 度, 若 投 资 者 需 要 变 更 或 撤 销 代 理 关 系, 则 可 以 通 过 办 理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手 续 转 托 管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的 程 序 : 1. 客 户 申 请 办 理 转 托 管 和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业 务, 需 客 户 本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持 相 关 证 件 亲 临 营 业 部 柜 台 办 理 办 理 时 间 为 : 证 券 交 易 日 的 9:30-11:30, 13:00-15:00 2. 客 户 临 柜 出 示 有 关 证 件 并 填 写 转 托 管 和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后, 由 柜 台 人 员 即 时 受 理 3. 柜 台 人 员 受 理 客 户 业 务 申 请 后, 需 先 核 查 客 户 账 户 的 状 态 若 客 户 账 户 是 规 范 正 常 状 态 账 户, 立 即 为 客 户 办 理 ; 若 客 户 账 户 为 休 眠 户 或 不 规 范 账 户, 应 先 办 理 账 户 激 活 或 补 充 规 范 手 续 ; 若 客 户 账 户 存 在 异 常 状 态 ( 当 日 有 委 托 新 股 申 购 未 到 期 回 购 未 到 期 司 法 冻 结 或 停 牌 股 份 等 情 形 ) 不 能 即 时 办 理, 应 耐 心 向 客 户 解 释 说 明, 让 客 户 清 楚 知 道 在 账 户 状 态 正 常 后 再 来 办 理 4. 办 理 时 限 : 对 于 不 涉 及 销 户 和 账 户 异 常 情 况 的, 原 则 上 应 在 受 理 当 天 办 理 完 毕 ; 涉 及 销 户 以 及 账 户 异 常 等 情 形, 原 则 上 应 在 受 理 T+1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属 于 不 合 格 账 户 或 小 额 休 眠 账 户 的, 按 账 户 清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予 以 规 范 后 办 理, 原 则 上 应 在 受 理 T+2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关 于 两 种 程 序 的 更 多 内 容, 投 资 者 可 以 查 询 沪 深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10

某 证 券 公 司 转 托 管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办 理 流 程 图 客 户 可 提 前 预 约 致 电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电 话 进 行 预 约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证 券 交 易 日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交 资 料 包 括 :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深 沪 证 券 账 户 卡 原 件 ; 授 权 代 理 人 办 理 还 须 提 供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授 权 代 理 人 指 已 经 在 营 业 部 办 理 过 授 权 代 理 关 系 的 代 理 人 ) 若 之 前 未 办 理 过 授 权 代 理 关 系 的 代 理 人 还 须 提 供 经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的 含 转 托 管 和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业 务 内 容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临 柜 填 写 转 托 管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申 请 表 (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由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加 盖 公 章 ), 由 柜 台 人 员 即 时 受 理 审 核, 并 在 申 请 单 上 注 明 受 理 时 间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交 资 料 包 括 :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机 构 深 沪 证 券 账 户 卡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 法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含 转 托 管 和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业 务 内 容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账 户 状 态 异 常 不 规 范 账 户 状 态 正 常 账 户 规 范 复 核 人 员 业 务 主 管 财 务 经 理 营 业 网 点 总 经 理 分 级 审 核 异 常 状 态 : 当 日 有 委 托 新 股 申 购 未 到 期 回 购 未 到 期 司 法 冻 结 或 停 牌 股 份 等 情 形, 需 状 态 正 常 后 办 理 不 规 范 户 : 账 户 为 休 眠 户 或 不 规 范 账 户, 应 按 账 户 清 理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客 户 先 办 理 账 户 激 活 或 补 充 规 范 手 续 到 柜 台 窗 口 办 理 ( 预 约 客 户 优 先 ) 客 户 输 入 交 易 及 资 金 密 码, 深 圳 A 股 转 托 管 费 人 民 币 30 元, 深 圳 B 股 港 币 100 元 客 户 取 回 有 关 证 件 及 转 托 管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业 务 回 执 11

第 4 章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资 产 相 关 规 定 4.1 资 金 管 理 4.1.1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 简 称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将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放 在 指 定 的 商 业 银 行, 并 以 每 个 客 户 名 义 单 独 立 户 管 理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遵 循 券 商 管 证 券, 银 行 管 资 金 的 原 则, 客 户 资 金 账 户 管 理 资 金 存 取 与 证 券 公 司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业 务 严 格 分 离, 证 券 公 司 与 存 管 银 行 在 证 券 与 资 金 的 管 理 上 各 司 其 职, 相 互 监 督 这 种 彼 此 独 立 相 互 制 约 的 资 金 与 证 券 管 理 模 式 在 证 券 公 司 与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之 间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隔 离 墙, 从 根 本 上 杜 绝 了 证 券 公 司 挪 用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行 为, 维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4.1.2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如 何 保 障 客 户 资 金 安 全 在 实 施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前, 客 户 的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是 由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管 理,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存 取 也 是 通 过 证 券 营 业 部 设 立 的 资 金 柜 台 办 理 或 委 托 银 行 代 理, 这 就 为 证 券 公 司 挪 用 资 金 打 开 了 方 便 之 门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与 以 往 的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管 理 模 式 相 比, 发 生 了 根 本 性 的 变 化, 主 要 特 点 如 下 : 1.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的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只 能 存 放 在 指 定 的 存 管 银 行, 不 能 存 入 其 他 任 何 机 构 ; 2. 指 定 的 存 管 银 行 须 为 每 个 客 户 建 立 管 理 账 户, 用 以 记 录 客 户 资 金 的 明 细 变 动 及 余 额 ; 同 时, 存 管 银 行 还 需 为 证 券 公 司 开 立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汇 总 账 户, 用 于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交 收 资 金 的 划 付, 该 账 户 以 证 券 公 司 名 义 开 立, 但 其 中 资 金 全 部 为 客 户 所 有 客 户 管 理 账 户 是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汇 总 账 户 的 二 级 明 细 账 户 3. 客 户 证 券 公 司 和 存 管 银 行 需 签 订 合 同, 明 确 具 体 的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取 划 转 查 询 等 事 项 4.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存 取, 全 部 通 过 存 管 银 行 办 理, 投 资 者 可 随 时 通 过 存 管 银 行 查 询 其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余 额 及 变 动 情 况 由 此 可 见, 在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下, 证 券 公 司 不 再 接 触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而 由 存 管 银 行 负 责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交 收 和 资 金 存 取, 且 投 资 者 可 以 随 时 查 询 资 金 变 动 情 况, 有 利 于 从 制 度 上 保 证 客 户 资 金 安 全, 从 而 确 保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安 全 运 4.1.3 商 业 银 行 在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中 的 作 用 在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下, 商 业 银 行 所 起 的 作 用 主 要 有 : 12

1. 账 户 管 理 : 在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下, 证 券 公 司 开 立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和 的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专 户 以 及 投 资 者 以 自 己 名 义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账 户 均 由 存 管 银 行 进 行 管 理 2. 资 金 清 算 交 收 : 在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下, 证 券 公 司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资 金 清 算 交 收, 需 要 证 券 公 司 和 存 管 银 行 配 合 完 成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送 的 结 算 数 据 和 存 管 银 行 发 送 的 客 户 资 金 存 取 数 据 完 成 客 户 资 金 的 清 算, 更 新 客 户 资 金 账 户 的 余 额, 并 向 存 管 银 行 发 送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数 据 及 资 金 账 户 余 额 ; 存 管 银 行 负 责 根 据 客 户 资 金 的 存 取 数 据 和 证 券 公 司 发 送 的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数 据 完 成 客 户 管 理 账 户 余 额 的 更 新, 并 进 行 客 户 资 金 账 户 余 额 与 客 户 管 理 账 户 余 额 的 核 对, 将 核 对 结 果 发 送 证 券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根 据 核 对 无 误 的 清 算 结 果 向 存 管 银 行 发 送 资 金 划 付 指 令, 存 管 银 行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的 资 金 划 付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划 付, 完 成 客 户 证 券 交 易 的 资 金 交 收 3. 监 督 作 用 : 在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下, 证 券 公 司 发 送 的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结 果 必 须 经 存 管 银 行 核 对 无 误 后 才 能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同 时, 由 于 证 券 公 司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和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专 户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账 户 均 由 存 管 银 行 管 理, 银 行 在 三 者 之 间 建 立 起 严 密 的 稽 核 关 系, 对 三 者 的 账 户 余 额 和 变 动 情 况 进 行 核 对, 对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起 到 第 三 方 监 督 作 用 4.2 证 券 管 理 4.2.1 证 券 托 管 证 券 托 管 是 指 投 资 者 将 持 有 的 证 券 委 托 给 证 券 公 司 保 管, 由 证 券 公 司 代 为 处 理 证 券 权 益 事 务 的 行 为 目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托 管 制 度 有 所 不 同 对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其 托 管 制 度 是 和 指 定 交 易 制 度 ( 详 见 4.2.2)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投 资 者 持 有 和 买 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证 券, 必 须 先 指 定 某 一 证 券 公 司 作 为 其 证 券 交 易 的 唯 一 受 托 人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时, 需 通 过 其 委 托 的 证 券 公 司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申 报 证 券 账 户 的 指 定 交 易 指 令, 申 报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确 认 后 即 时 生 效 投 资 者 办 理 的 指 定 交 易 一 经 确 认, 其 与 指 定 交 易 证 券 公 司 之 间 即 建 立 了 托 管 关 系,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证 券 即 由 其 指 定 的 证 券 公 司 托 管, 投 资 者 需 通 过 该 托 管 证 券 公 司 领 取 相 应 的 红 利 股 息 债 息 债 券 兑 付 款 等 未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证 券 将 暂 由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其 红 利 股 息 债 息 债 券 兑 付 款 在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后 方 可 领 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证 券 的 托 管 制 度 实 行 自 动 托 管, 随 处 通 买, 哪 买 哪 卖, 转 托 不 限 的 原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证 券 的 托 管 是 自 动 实 现 的, 投 资 者 在 哪 13

家 证 券 营 业 部 买 入 证 券, 这 些 证 券 就 自 动 托 管 在 哪 家 证 券 营 业 部 ; 投 资 者 需 要 通 过 其 托 管 证 券 公 司 领 取 红 利 股 息 债 息 债 券 兑 付 款 等 投 资 者 如 要 卖 出 证 券, 也 必 须 到 托 管 的 证 券 营 业 部 卖 出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托 管 证 券 从 一 家 证 券 营 业 部 转 托 管 到 另 一 家 证 券 营 业 部, 转 托 管 可 以 是 一 只 证 券 或 多 只 证 券, 也 可 以 是 一 只 证 券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4.2.2 指 定 交 易 指 定 交 易 是 针 对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方 式 而 言 的 所 谓 指 定 交 易, 是 指 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事 先 指 定 某 一 证 券 公 司 作 为 其 证 券 交 易 的 唯 一 受 托 人, 并 通 过 该 证 券 公 司 参 与 上 海 交 易 所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投 资 者 如 不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将 自 动 拒 绝 其 证 券 账 户 的 交 易 申 报 指 令, 直 至 其 办 理 完 指 定 交 易 手 续 投 资 者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变 更 指 定 交 易 变 更 指 定 交 易 时, 投 资 者 需 先 向 原 指 定 交 易 证 券 公 司 申 请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并 由 原 指 定 交 易 证 券 公 司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申 报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申 报 一 经 确 认, 其 撤 销 即 生 效 但 投 资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原 指 定 交 易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为 其 申 报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 撤 销 当 日 有 交 易 行 为 或 申 报 的, 新 股 申 购 未 到 期 的, 因 回 购 或 其 它 事 项 未 了 结 的, 相 关 机 构 未 允 许 撤 销 的 投 资 者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后, 必 须 按 规 定 另 行 选 择 一 家 证 券 公 司 重 新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申 请 后 方 可 进 行 交 易 4.2.3 证 券 存 管 证 券 存 管 是 指 证 券 公 司 将 投 资 者 交 给 其 保 管 的 证 券 以 及 自 身 持 有 的 证 券 统 一 交 给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保 管, 并 由 后 者 代 为 处 理 有 关 证 券 权 益 事 务 的 行 为 证 券 存 管 业 务 具 体 包 括 提 供 记 名 证 券 的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证 券 账 户 查 询 挂 失 代 收 红 利 等 服 务, 记 录 证 券 公 司 和 客 户 的 托 管 关 系 的 产 生 变 更 和 终 止 4.2.4 现 有 制 度 如 何 保 障 客 户 证 券 安 全 在 现 行 证 券 存 管 制 度 下, 所 有 记 名 证 券 均 交 由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统 一 存 管, 对 存 管 的 证 券 实 行 无 纸 化 和 非 移 动 化 管 理, 即 对 每 一 证 券 账 户 以 电 脑 记 账 的 形 式 记 载 存 管 数 量 及 变 更 情 况 ; 对 证 券 交 易 的 交 收 和 过 户 无 需 以 实 物 证 券 的 背 书 和 移 动 来 实 现, 而 只 需 通 过 账 面 予 以 划 转 证 券 的 无 纸 化 和 非 移 动 化, 可 以 避 免 由 于 实 物 证 券 毁 损 丢 失 被 盗 冒 名 背 书 等 原 因 造 成 证 券 资 产 损 失 同 时, 由 于 所 有 记 名 证 券 均 交 由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统 一 存 管, 证 券 交 收 和 过 户 一 般 也 由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证 券 成 交 记 录 进 行 记 增 或 记 减, 且 投 资 者 可 以 随 时 查 询 到 期 证 券 账 户 的 余 额, 一 般 不 会 因 证 券 账 户 记 录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证 券 资 产 损 失 4.3 继 承 业 务 14

4.3.1 继 承 证 券 资 产 的 程 序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 中 登 公 司 ) 发 布 的 证 券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持 有 A 股 流 通 股 债 券 基 金 (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税 场 内 登 记 的 份 额 ) 权 证 等 证 券 的 自 然 人 死 亡 的, 其 继 承 人 可 以 按 以 下 程 序 申 请 办 理 证 券 非 交 易 过 户 : 1.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托 管 证 券 公 司 或 直 接 向 中 登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证 券 非 交 易 过 户 登 记, 但 如 果 申 请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的 证 券 数 量 占 该 只 证 券 总 发 行 数 量 5%( 含 ) 以 上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需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履 行 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并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确 认 后, 再 直 接 向 中 登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 2.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表 ( 如 有 多 个 继 承 人 继 承 证 券, 需 由 全 部 继 承 人 共 同 申 请 ),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4.3.2); 3. 中 登 公 司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过 户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核, 申 请 人 应 确 保 所 提 供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合 法 性 通 过 证 券 公 司 申 请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确 保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信 息 证 券 权 属 证 明 文 件 等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证 券 公 司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申 请 材 料 传 真 至 中 登 公 司, 并 妥 善 保 管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原 始 申 请 材 料 4. 中 登 公 司 审 核 通 过 的,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5. 非 交 易 过 户 登 记 完 成 后, 过 出 方 证 券 账 户 无 证 券 余 额 的, 申 请 人 还 应 申 请 办 理 证 券 账 户 注 销 手 续 4.3.2 继 承 证 券 资 产 所 需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人 因 遗 产 继 承 申 请 办 理 证 券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除 需 填 写 过 户 登 记 申 请 表 外, 还 需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1. 继 承 公 证 书 或 人 民 法 院 的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证 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有 效 法 律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2. 过 出 方 证 券 账 户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申 请 人 证 券 账 户 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4.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应 提 交 经 公 证 的 代 理 委 托 书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5. 涉 及 第 4.3.1 部 分 第 (1) 项 情 形 的, 需 提 供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的 确 认 文 件 6. 中 登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4.4 有 权 机 关 查 询 冻 结 和 扣 划 业 务 15

4.4.1 有 权 查 询 冻 结 和 扣 划 的 机 关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有 权 查 询 冻 结 扣 划 的 机 关 主 要 有 : 单 位 名 称 查 询 冻 结 扣 划 单 位 个 人 单 位 个 人 单 位 个 人 人 民 法 院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海 关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人 民 检 察 院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监 狱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走 私 犯 罪 侦 查 机 关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监 察 机 关 ( 包 括 军 队 监 察 机 关 )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无 权 无 权 审 计 机 关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无 权 无 权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有 权 无 权 有 权 有 权 无 权 无 权 4.4.2 有 权 机 关 进 行 查 询 冻 结 和 扣 划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权 机 关 进 行 查 询 冻 结 和 扣 划, 应 提 交 相 关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行 公 务 证 或 工 作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有 权 机 关 签 发 的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由 有 权 机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应 当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裁 定 书 等 相 关 文 件 第 5 章 证 券 交 易 的 有 关 规 定 5.1 证 券 交 易 的 种 类 16

5.1.1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是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进 行 证 券 买 卖 的 一 种 交 易 方 式, 目 前 我 国 沪 深 交 易 所 均 采 用 这 一 交 易 方 式 一 般 来 讲,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的 买 方 和 两 个 以 上 的 卖 方 通 过 公 开 竞 价 形 式 来 确 定 证 券 买 卖 价 格 的 情 形 在 这 种 形 式 下, 既 有 买 者 之 间 的 竞 争, 也 有 卖 者 之 间 的 竞 争, 买 卖 各 方 都 有 比 较 多 的 人 员 集 中 竞 价 时, 当 买 者 一 方 中 的 人 员 提 出 的 最 高 价 和 卖 者 一 方 的 人 员 提 出 的 最 低 价 相 一 致 时, 证 券 的 交 易 价 格 就 已 确 定, 其 买 卖 就 可 成 交 集 中 竞 价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撮 合 成 交 即 较 高 价 格 买 入 申 报 优 先 于 较 低 价 格 买 入 申 报, 较 低 价 格 卖 出 申 报 优 先 于 较 高 价 格 卖 出 申 报 买 卖 方 向 价 格 相 同 的, 先 申 报 者 优 先 于 后 申 报 者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可 分 为 口 头 唱 报 竞 价 交 易 书 面 申 报 竞 价 交 易 电 脑 申 报 竞 价 交 易 集 中 竞 价 包 括 集 合 竞 价 和 连 续 竞 价 两 种 形 式 其 中, 上 交 所 规 定, 9:15 9:25 采 用 集 合 竞 价 方 式 得 到 开 盘 价,9:30 11:30,13:00 15:00 采 用 连 续 竞 价 方 式 连 续 撮 合 成 交 深 交 所 规 定,9:15 9:25 采 用 集 合 竞 价 方 式 得 到 开 盘 价,9:30 14:57 采 用 连 续 竞 价 方 式 连 续 撮 合 成 交,14:57 15:00 采 用 集 合 竞 价 方 式 确 定 收 盘 价 5.1.2 集 合 竞 价 交 易 所 谓 集 合 竞 价, 是 指 对 在 规 定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接 受 的 买 卖 申 报 一 次 性 集 中 撮 合 的 竞 价 方 式 根 据 我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集 合 竞 价 确 定 成 交 价 的 原 则 为 : 1. 可 实 现 最 大 成 交 量 的 价 格 ; 2. 高 于 该 价 格 的 买 入 申 报 与 低 于 该 价 格 的 卖 出 申 报 全 部 成 交 的 价 格 ; 3. 与 该 价 格 相 同 的 买 方 或 卖 方 至 少 有 一 方 全 部 成 交 的 价 格 ; 如 果 有 两 个 以 上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深 交 所 取 距 前 收 盘 价 最 近 的 价 位 为 成 交 价 ; 上 交 所 则 规 定 使 未 成 交 量 最 小 的 申 报 价 格 为 成 交 价 格, 若 仍 有 两 个 以 上 使 未 成 交 量 最 小 的 申 报 价 格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其 中 间 价 为 成 交 价 格 集 合 竞 价 的 所 有 交 易 以 同 一 价 格 成 交 在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9:20 至 9:25 的 开 盘 集 合 竞 价 阶 段 及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14:57 分 至 15:00 的 收 盘 集 合 竞 价 阶 段, 交 易 所 均 不 接 受 撤 单 申 报 集 合 竞 价 中 未 能 成 交 的 委 托, 自 动 进 入 连 续 竞 价 案 例 一 : 某 股 票 当 日 在 集 合 竞 价 时 买 卖 申 报 价 格 和 数 量 情 况 如 下 表 1 所 示, 该 股 票 上 日 收 盘 价 为 10.13 该 股 票 在 上 交 所 的 当 日 开 盘 价 及 成 交 量 分 别 是 多 少? 如 果 是 在 深 交 所, 当 日 开 盘 价 及 成 交 量 分 别 是 多 少? 17

表 1: 某 股 票 某 日 在 集 合 竞 价 时 买 卖 申 报 价 格 和 数 量 买 入 数 量 ( 手 ) 价 格 ( 元 ) 卖 出 数 量 ( 手 ) 10.50 100 10.40 200 150 10.30 300 150 10.20 500 200 10.10 200 300 10.00 100 500 9.90 600 9.80 300 9.70 根 据 表 1 分 析 各 价 位 是 累 计 买 卖 数 量 及 最 大 可 成 交 量 可 见 表 2 表 2: 各 价 位 累 计 买 卖 数 量 及 最 大 可 成 交 量 累 计 买 入 数 量 ( 手 ) 价 格 ( 元 ) 累 计 卖 出 数 量 ( 手 ) 最 大 可 成 交 量 ( 手 ) 0 10.50 1400 0 0 10.40 1300 0 150 10.30 1100 150 300 10.20 800 300 500 10.10 300 300 800 10.00 100 100 1300 9.90 0 0 1900 9.80 0 0 2200 9.70 0 0 由 表 1 和 表 2 可 见, 符 合 上 述 集 合 竞 价 确 定 成 交 价 格 原 则 的 价 格 有 两 个 : 10.20 元 和 10.10 元 上 交 所 的 开 盘 价 为 这 两 个 价 格 的 中 间 价 10.15 元, 深 交 所 的 开 盘 价 取 离 上 日 收 市 价 (10.13 元 ) 较 近 的 价 位 10.10 元 成 交 量 均 为 300 5.1.3 大 宗 交 易 1. 大 宗 交 易 的 概 念 大 宗 交 易 指 单 笔 交 易 金 额 或 数 量 远 远 超 过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证 券 买 卖 我 国 现 18

行 有 关 交 易 制 度 规 定, 如 果 证 券 单 笔 买 卖 申 报 达 到 一 定 数 额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采 用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按 照 规 定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大 宗 交 易 的 最 低 限 额 2. 大 宗 交 易 的 最 低 限 额 对 大 宗 交 易 的 最 低 限 额, 上 交 所 和 深 交 所 的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以 下 是 上 交 所 的 规 定 : (a)a 股 单 笔 申 报 数 量 在 50 万 股 ( 含 ) 以 上, 或 交 易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 含 ) 人 民 币 以 上 ; (b)b 股 单 笔 申 报 数 量 在 50 万 股 ( 含 ) 以 上, 或 交 易 金 额 在 30 万 美 元 ( 含 ) 以 上 ; (c) 基 金 单 笔 申 报 数 量 在 300 万 份 ( 含 ) 以 上, 或 交 易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 含 ) 人 民 币 以 上 ; (d) 国 债 及 债 券 回 购 大 宗 交 易 的 单 笔 申 报 数 量 在 1 万 手 ( 含 ) 以 上, 或 交 易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 含 ) 人 民 币 以 上 ; (e) 其 他 债 券 单 笔 申 报 数 量 在 1000 手 ( 含 ) 以 上, 或 者 交 易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 含 ) 人 民 币 以 上 3. 大 宗 交 易 申 报 的 时 间 深 交 所 为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9:15 至 11:30 13:00 至 15:30, 上 交 所 为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4. 大 宗 交 易 的 申 报 价 格 区 间 有 涨 跌 幅 限 制 证 券 的 大 宗 交 易 须 在 当 日 涨 跌 幅 价 格 限 制 范 围 内 ; 无 涨 跌 幅 限 制 证 券 的 大 宗 交 易 须 在 前 收 盘 价 的 上 下 30% 或 者 当 日 竞 价 时 间 内 成 交 的 最 高 和 最 低 成 交 价 格 之 间 5.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确 认 大 宗 交 易 的 申 报 包 括 意 向 申 报 和 成 交 申 报 当 意 向 申 报 被 其 他 参 与 者 接 受 时, 申 报 方 应 当 至 少 与 一 个 接 受 意 向 申 报 的 参 与 者 进 行 成 交 申 报 成 交 申 报 买 卖 双 方 输 入 交 易 系 统 的 证 券 代 码 成 交 价 格 和 成 交 数 量 必 须 一 致 成 交 申 报 须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确 认, 一 经 确 认, 买 卖 双 方 均 不 得 撤 销 或 变 更 成 交 申 报, 并 必 须 承 认 交 易 结 果 履 行 相 关 的 交 收 义 务 6. 大 宗 交 易 的 信 息 公 布 每 个 交 易 日 大 宗 交 易 结 束 后, 属 于 股 票 和 基 金 大 宗 交 易 的, 交 易 所 公 告 证 券 名 称 成 交 价 成 交 量 及 买 卖 双 方 所 在 会 员 营 业 部 名 称 等 信 息 ; 属 于 债 券 和 债 券 回 购 大 宗 交 易 的, 交 易 所 公 告 证 券 名 称 成 交 价 成 交 量 等 信 息 7. 大 宗 交 易 的 其 他 特 别 规 定 19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不 作 为 该 证 券 当 日 的 收 盘 价 ;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量 在 收 盘 后 计 入 该 证 券 的 成 交 总 量 ; 大 宗 交 易 不 纳 入 指 数 计 算, 对 交 易 当 天 的 指 数 无 影 响 ; 国 有 股 东 采 取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转 让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当 天 交 易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5.2 证 券 交 易 的 税 费 5.2.1 证 券 交 易 相 关 税 种 证 券 交 易 相 关 税 种 主 要 指 对 沪 深 交 易 所 的 A B 股 交 易 征 收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是 在 A 股 和 B 股 成 交 后 对 买 卖 双 方 按 照 规 定 的 税 率 分 别 征 收 的 税 金 我 国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标 准 曾 多 次 调 整, 目 前 只 对 出 让 方 按 成 交 金 额 的 1 征 收, 对 受 让 方 不 再 征 收 5.2.2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公 司 收 取 的 规 费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的 规 费 主 要 指 过 户 费 过 户 费 是 委 托 买 卖 的 股 票 基 金 成 交 后, 买 卖 双 方 为 变 更 证 券 登 记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这 笔 收 入 属 于 登 记 公 司 的 收 入, 由 证 券 经 纪 商 在 同 投 资 者 清 算 交 收 时 代 为 扣 收 上 交 所 和 深 交 所 在 过 户 费 的 收 取 上 略 有 不 同 : 对 于 A 股, 上 交 所 规 定 按 照 成 交 面 额 的 1 收 取, 起 点 为 1 元, 深 交 所 规 定 免 收 过 户 费 ; 对 于 B 股, 这 项 费 用 称 为 结 算 费, 上 交 所 规 定 按 照 成 交 金 额 的 5 收 取, 深 交 所 也 规 定 按 照 成 交 金 额 的 5 收 取,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港 元 ; 对 于 基 金 交 易, 两 个 交 易 所 目 前 均 不 收 取 过 户 费 除 过 户 费 以 外, 登 记 公 司 还 对 证 券 开 户 业 务 收 取 费 用,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见 下 表 : 业 务 类 别 费 用 项 目 费 用 标 准 A 股 开 户 B 股 开 户 个 人 开 户 费 40 元 / 户 机 构 开 户 费 400 元 / 户 个 人 开 户 费 19 美 元 机 构 开 户 费 85 美 元 深 交 所 在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佣 金 中 还 扣 除 证 券 交 易 经 手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见 下 表 : 业 务 类 别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A 股 按 成 交 额 双 边 收 取 0.1475 1. 由 深 交 所 收 取 (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B 股 按 成 交 额 双 边 收 取 0.301 基 金 按 成 交 额 双 边 收 取 0.0975 权 证 按 成 交 额 双 边 收 取 0.045 险 基 金 由 交 易 所 自 行 计 提, 不 另 外 收 取 ) 2. 大 宗 交 易 收 费 :A 股 大 宗 交 易 20

国 债 现 货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现 货 国 债 回 购 其 他 债 券 回 购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 每 笔 收 0.1 元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每 笔 收 10 元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 每 笔 收 0.1 元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每 笔 收 10 元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 每 笔 收 0.1 元, 反 向 交 易 不 再 收 取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每 笔 收 1 元, 反 向 交 易 不 再 收 取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 每 笔 收 0.1 元, 反 向 交 易 不 再 收 取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每 笔 收 1 元, 反 向 交 易 不 再 收 取 按 标 准 费 率 下 浮 30% 收 取 ;B 股 基 金 大 宗 交 易 按 标 准 费 率 下 浮 50% 收 取 ;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大 宗 交 易 费 率 标 准 维 持 不 变 3. 此 项 费 用 包 含 在 佣 金 之 中 可 转 债 按 成 交 金 额 双 边 收 取 0.04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 每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笔 收 0.1 元 成 交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每 笔 收 10 元 代 办 A 股 按 成 交 金 额 双 边 收 取 0.1 代 办 B 股 按 成 交 金 额 双 边 收 取 0.13 5.2.3 证 券 交 易 佣 金 及 其 收 取 标 准 证 券 交 易 佣 金 是 投 资 者 在 委 托 买 卖 证 券 成 交 后 按 成 交 金 额 一 定 比 例 支 付 的 费 用, 是 证 券 经 纪 商 为 客 户 提 供 证 券 代 理 买 卖 服 务 收 取 的 费 用, 此 项 费 用 由 证 券 公 司 经 纪 佣 金 证 券 交 易 所 手 续 费 及 证 券 交 易 监 管 费 等 组 成 佣 金 的 收 取 标 准 因 交 易 品 种 交 易 场 所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异 相 关 法 规 目 前 的 规 定 是 :A 股 B 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交 易 佣 金 实 行 最 高 上 限 向 下 浮 动 制 度 证 券 经 纪 商 向 客 户 收 取 的 21

佣 金 ( 包 括 代 收 的 证 券 交 易 监 管 费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手 续 费 等 ) 不 得 高 于 证 券 交 易 金 额 的 3, 也 不 得 低 于 代 收 的 证 券 交 易 监 管 费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手 续 费 等 A 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每 笔 交 易 佣 金 不 足 5 元 的, 按 5 元 收 取 ;B 股 每 笔 交 易 佣 金 不 足 1 美 元 或 5 港 元 的, 按 1 美 元 或 5 港 元 收 取 ; 其 他 交 易 品 种 的 佣 金 标 准 详 见 下 表 : 上 交 所 佣 金 收 取 标 准 ( 未 包 含 A 股 B 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业 务 类 别 佣 金 收 取 标 准 债 券 ( 国 债 企 业 债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公 司 债 专 项 资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2%, 起 点 1 元 产 管 理 计 划 等 ) 1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01% 2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02% 3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03%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4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04% 7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05% 14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10% 28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20% 28 天 以 上 成 交 金 额 的 0.030% 7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125% 国 债 买 断 式 回 购 28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5% 91 天 成 交 金 额 的 0.075% 大 宗 交 易 ETF 申 购 赎 回 同 同 品 种 竞 价 交 易 不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份 额 的 0.5% 股 票 过 户 面 额 的 0.05%, 前 三 年 减 半 权 证 行 权 股 票 过 户 面 额 的 0.05% 深 交 所 佣 金 收 取 标 准 ( 未 包 含 A 股 B 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业 务 类 别 佣 金 收 取 标 准 权 证 不 得 高 于 成 交 金 额 的 0.3%, 也 不 得 低 于 代 收 的 证 券 22

交 易 监 管 费 和 证 券 交 易 经 手 费, 起 点 5 元 国 债 现 货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现 货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2% 1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1% 2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2% 3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3% 国 债 回 购 4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4% 7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5% 14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1% 28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2% 28 天 以 上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3% 1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1% 其 他 债 券 回 购 2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2% 3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3% 7 天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005% 可 转 债 不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0.1%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不 超 过 转 让 金 额 的 0.02% 代 办 A 股 按 成 交 金 额 收 取 0.3% 代 办 B 股 按 成 交 金 额 收 取 0.4% 案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在 上 交 所 以 每 股 12 元 的 价 格 买 入 某 股 票 (A 股 )10000 股, 那 么 该 投 资 者 最 低 需 要 以 什 么 价 格 全 部 卖 出 该 股 票 才 能 保 本 ( 佣 金 按 2 计 收 印 花 税 过 户 费 按 规 定 计 收, 不 收 委 托 手 续 费 ) 假 设 卖 出 价 格 为 每 股 P 元 则 : 卖 出 收 入 =10000P-10000*(0.002+0.001)-10000*0.001 =(9970P-10) 元 买 入 支 出 =10000*12+10000*12*0.002+10000*0.001 =120250 元 保 本 即 为 : 卖 出 收 入 - 买 入 支 出 0 那 么 :9970P-10-120250 0 23

则 :P 12.0622 即 : 该 投 资 者 要 最 低 以 每 股 12.07 元 的 价 格 全 部 卖 出 该 股 票 才 能 保 本 5.2.4 禁 止 返 还 证 券 交 易 佣 金 为 规 范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费 行 为, 维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2002 年 4 月 4 日 证 监 会 国 家 计 委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调 整 证 券 交 易 佣 金 收 取 标 准 的 通 知,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纪 律, 不 得 采 用 现 金 返 佣 赠 送 实 物 或 礼 券 提 供 非 证 券 业 务 性 质 的 服 务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方 式 吸 引 投 资 者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将 机 构 投 资 者 缴 纳 的 证 券 交 易 佣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返 还 给 个 人 5.3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投 资 者 开 设 资 金 帐 户 后, 可 以 授 权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及 相 关 事 项 5.3.1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程 序 投 资 者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人 与 代 理 人 应 一 起 到 营 业 部, 同 时 提 交 委 托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委 托 人 证 券 账 户 卡 及 复 印 件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由 委 托 人 本 人 提 出 授 权 委 托 申 请, 填 写 客 户 授 权 委 托 书 如 委 托 人 无 法 到 柜 台 办 理 授 权 委 托 手 续, 还 应 提 交 经 国 家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或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姓 名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授 权 权 限 有 关 代 理 人 合 法 的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资 格 及 营 业 部 要 求 明 示 的 其 他 事 项 等 内 容 签 署 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交 营 业 部 备 案 5.3.2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风 险 不 少 投 资 者 对 证 券 交 易 不 熟 悉, 股 票 操 作 收 益 不 理 想, 就 有 了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想 法 受 委 托 人 一 般 有 二 类, 一 种 是 入 市 早 或 自 称 操 作 得 好 的 朋 友 熟 人 或 所 谓 经 纪 人 ; 另 一 种 是 民 间 私 募 基 金, 常 常 以 咨 询 公 司 顾 问 公 司 投 资 公 司 理 财 工 作 室 甚 至 个 人 名 义, 以 委 托 理 财 方 式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服 务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法 律 风 险 主 要 有 : 一 是 受 托 人 本 身 并 不 是 合 法 的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是 未 经 批 准 可 以 从 事 受 托 理 财 的 机 构, 其 业 务 主 体 资 格 存 在 瑕 疵,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安 全 无 法 得 到 保 障 ; 二 是 民 间 私 募 基 金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签 订 的 管 理 合 同 或 投 资 协 议, 往 往 存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保 证 收 益 率 等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条 款 ; 三 是 一 些 私 募 基 金 暗 箱 操 作 过 度 交 易 对 倒 操 作 老 鼠 仓 等 行 为, 严 重 侵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 四 是 如 果 委 托 给 所 谓 经 纪 人, 还 可 能 存 在 经 纪 人 为 博 取 佣 金 收 入 提 成 而 频 繁 操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24

5.4 异 常 交 易 5.4.1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认 定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指 可 能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量 的 交 易 行 为 沪 深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13 类 : 1) 可 能 对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披 露 前, 大 量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相 关 证 券 ; 2) 以 同 一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之 间, 大 量 或 者 频 繁 进 行 互 为 对 手 方 的 交 易 ; 3) 委 托 授 权 同 一 机 构 或 者 同 一 个 人 代 为 从 事 交 易 的 证 券 账 户 之 间, 大 量 或 者 频 繁 进 行 互 为 对 手 方 的 交 易 ; 4)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固 定 的 或 涉 嫌 关 联 的 证 券 账 户 之 间, 大 量 或 者 频 繁 进 行 互 为 对 手 方 的 交 易 ; 5) 大 笔 申 报 连 续 申 报 或 者 密 集 申 报, 以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 6) 频 繁 申 报 或 撤 销 申 报, 以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决 定 ; 7) 巨 额 申 报, 且 申 报 价 格 明 显 偏 离 申 报 时 的 成 交 价 格 ; 8) 一 段 时 期 内 进 行 大 量 且 连 续 的 交 易 ; 9) 在 同 一 价 位 或 者 相 近 价 位 大 量 或 者 频 繁 进 行 回 转 交 易 ; 10) 大 量 或 者 频 繁 进 行 高 买 低 卖 交 易 ; 11) 进 行 与 自 身 公 开 发 布 的 投 资 分 析 预 测 或 建 议 相 背 离 的 证 券 交 易 ; 12) 在 大 宗 交 易 中 进 行 虚 假 或 其 他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申 报 ; 13) 沪 深 交 易 所 认 为 需 要 重 点 监 控 的 其 他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5.4.2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有 可 能 产 生 以 下 法 律 后 果 : 1. 涉 嫌 内 幕 交 易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罪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非 法 获 取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涉 及 证 券 的 发 行,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或 其 他 对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前,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该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与 该 内 幕 信 息 有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5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罚 金 许 多 投 资 者 认 为, 自 己 不 属 于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不 会 涉 及 内 幕 交 易 问 题 其 实,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包 括 的 范 围 很 广, 采 用 各 种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基 本 上 都 在 其 中 比 如, 某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25

书 将 内 幕 信 息 泄 露 给 李 某, 那 么, 李 某 就 是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此 外, 采 用 打 听 骗 取 套 取 偷 听 监 听 或 者 私 下 交 易 等 手 段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也 属 于 这 一 类 人 员 在 市 场 上, 部 分 投 资 者 热 衷 于 到 处 打 听 内 幕 信 息 并 以 所 谓 的 内 幕 信 息 来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在 此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千 万 不 要 去 碰 内 幕 交 易 高 压 线 2. 涉 嫌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罪 上 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若 被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为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被 处 以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将 被 处 以 5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5.5 信 息 披 露 5.5.1 信 息 披 露 的 概 念 信 息 披 露 主 要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以 招 股 说 明 书 上 市 公 告 书 以 及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等 形 式, 把 上 市 公 司 及 与 上 市 公 司 相 关 的 信 息, 向 投 资 者 和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披 露 的 行 为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是 公 众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和 社 会 公 众 全 面 沟 通 信 息 的 桥 梁 目 前, 投 资 者 和 社 会 公 众 对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的 获 取, 主 要 是 通 过 大 众 媒 体 阅 读 各 类 临 时 公 告 和 定 期 报 告 投 资 者 和 社 会 公 众 在 获 取 这 些 信 息 后, 可 以 作 为 投 资 抉 择 的 主 要 依 据 因 此, 真 实 全 面 及 时 充 分 地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对 维 护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持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真 正 的 帮 助 起 到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5.5.2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的 信 息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招 股 说 明 书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上 市 公 告 书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等 其 中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和 季 度 报 告 凡 是 对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均 应 当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上 市 公 告 书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此 类 信 息 包 括 :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公 司 股 票 债 券 发 行 及 变 动 情 况 股 东 总 数 公 司 前 10 大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情 况 ;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等 重 大 事 件 及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等 凡 是 发 生 可 能 对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在 投 资 者 尚 未 得 知 时,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临 时 报 告 中 立 即 披 露, 说 明 事 件 的 起 因 目 前 的 状 态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此 类 重 大 事 件 包 括 : 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范 围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做 出 重 大 投 资 和 资 产 购 置 决 定 ; 订 立 重 要 合 同, 可 能 对 公 司 带 来 26

重 要 影 响 ; 发 生 重 大 债 务 和 重 大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或 者 发 生 大 额 赔 偿 责 任 ; 发 生 重 大 亏 损 或 者 重 大 损 失 ;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生 产 经 营 的 外 部 条 件 发 生 的 重 大 变 化 ; 董 事 1/3 以 上 监 事 或 者 经 理 发 生 变 动 ; 董 事 长 或 者 经 理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持 有 股 份 或 者 控 制 公 司 的 情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 ; 依 法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被 责 令 关 闭 ;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决 议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宣 告 无 效 ;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新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行 业 政 策 可 能 对 公 司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董 事 会 就 发 行 新 股 或 者 其 他 再 融 资 方 案 股 权 激 励 方 案 形 成 相 关 决 议 ; 法 院 裁 决 禁 止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其 所 持 股 份 ; 任 一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被 质 押 冻 结 司 法 拍 卖 托 管 设 定 信 托 或 者 被 依 法 限 制 表 决 权 ;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或 者 被 抵 押 质 押 ; 主 要 或 者 全 部 业 务 陷 入 停 顿 ; 对 外 提 供 重 大 担 保 ; 获 得 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可 能 对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或 者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额 外 收 益 ;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 因 前 期 已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差 错 未 按 规 定 披 露 或 者 虚 假 记 载, 被 有 关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经 董 事 会 决 定 进 行 更 正 等 5.5.3 披 露 信 息 的 查 询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可 以 查 询 到 披 露 的 信 息, 具 体 如 下 : 1) 指 定 的 报 刊 :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金 融 时 报 中 国 改 革 报 证 券 日 报 证 券 市 场 周 刊 ; 2) 指 定 的 网 站 : 巨 潮 网 站 (www.cninfo.com.cn)( 深 交 所 指 定 网 站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 5.5.4 对 虚 假 的 信 息 披 露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我 国 证 券 法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责 任 主 体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类 : 1)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或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2)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或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 3)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 包 括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专 业 性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 4) 证 券 公 司 保 荐 人 案 例 一 : 虚 构 巨 额 利 润 和 重 大 交 易 合 同 ST 银 广 厦 银 广 厦 自 1998 年 至 2001 年 期 间 通 过 伪 造 购 销 合 同 伪 造 出 口 报 关 单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伪 造 免 税 文 件 和 金 融 票 据 等 手 段, 虚 增 利 润 7.7 亿 元 相 关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受 到 财 政 部 吊 销 执 照 等 处 罚, 而 银 广 夏 也 受 到 证 监 会 27

行 政 处 罚 案 例 二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未 及 时 披 露 ST 吉 轻 工 公 司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与 关 联 公 司 卓 越 公 司 签 订 了 购 资 产 意 向 协 议 书, 以 7500 万 元 向 其 购 买 一 块 土 地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交 易 金 额 占 公 司 上 一 年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108%, 公 司 董 事 会 进 行 了 审 议, 但 未 对 上 述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在 未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情 况 下 已 经 预 付 了 全 部 款 项 ST 吉 轻 工 因 此 受 到 交 易 所 的 公 开 谴 责 5.5.5 投 资 者 追 究 虚 假 陈 述 人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应 符 合 的 条 件 证 券 市 场 虚 假 陈 述, 是 指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违 反 证 券 法 律 规 定, 在 证 券 发 行 或 者 交 易 过 程 中, 对 重 大 事 件 作 出 违 背 事 实 真 相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在 披 露 信 息 时 发 生 重 大 遗 漏 不 正 当 披 露 信 息 的 行 为 根 据 关 于 审 理 证 券 市 场 因 虚 假 陈 述 引 发 的 民 事 赔 偿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以 下 情 形 可 以 认 定 虚 假 陈 述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投 资 者 追 究 虚 假 陈 述 人 民 事 责 任 可 予 以 参 考 : 1) 如 果 投 资 人 所 投 资 的 是 与 虚 假 陈 述 直 接 关 联 的 证 券, 则 应 当 认 定 虚 假 陈 述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2) 在 虚 假 陈 述 实 施 日 及 以 后, 至 揭 露 日 或 者 更 正 日 之 前 买 入 该 证 券, 应 当 认 定 虚 假 陈 述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如 果 是 在 虚 假 陈 述 揭 露 日 或 者 更 正 日 之 前 已 经 卖 出 证 券, 应 当 认 定 虚 假 陈 述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3) 投 资 人 在 虚 假 陈 述 揭 露 日 或 者 更 正 日 及 以 后, 因 卖 出 该 证 券 发 生 亏 损, 或 者 因 持 续 持 有 该 证 券 而 产 生 亏 损, 应 当 认 定 虚 假 陈 述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如 果 在 虚 假 陈 述 揭 露 日 或 者 更 正 日 及 以 后 进 行 的 投 资, 应 当 认 定 虚 假 陈 述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另 外, 如 果 被 告 举 证 证 明 原 告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也 应 当 认 定 虚 假 陈 述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1) 明 知 虚 假 陈 述 存 在 而 进 行 的 投 资 ; 2) 损 失 或 者 部 分 损 失 是 由 证 券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等 其 他 因 素 所 导 致 ; 3) 属 于 恶 意 投 资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的 以 上 规 定 中, 所 指 的 虚 假 陈 述 实 施 日, 是 指 作 出 虚 假 陈 述 或 者 发 生 虚 假 陈 述 之 日 虚 假 陈 述 揭 露 日, 是 指 虚 假 陈 述 在 全 国 范 围 发 行 或 者 播 放 的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台 等 媒 体 上, 首 次 被 公 开 揭 露 之 日 虚 假 陈 述 更 正 日, 是 指 虚 假 陈 述 行 为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指 定 披 露 证 券 市 场 信 息 的 媒 体 上, 自 行 公 告 更 正 虚 假 陈 述 并 按 规 定 履 行 停 牌 手 续 之 日 5.5.6 投 资 者 在 虚 假 陈 述 中 遭 受 的 损 失 认 定 28

虚 假 陈 述 损 害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采 用 " 差 价 计 算 法 ", 即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围 以 投 资 人 因 虚 假 陈 述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损 失 为 限, 包 括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和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部 分 的 佣 金 和 印 花 税 投 资 人 在 基 准 日 及 以 前 卖 出 证 券 的, 其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以 买 入 证 券 平 均 价 格 与 实 际 卖 出 证 券 平 均 价 格 之 差 乘 以 投 资 人 所 持 证 券 数 量 计 算 ; 投 资 人 在 基 准 日 之 后 卖 出 或 者 仍 持 有 证 券 的, 其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以 买 入 证 券 平 均 价 格 与 虚 假 陈 述 揭 露 日 或 者 更 正 日 起 至 基 准 日 期 间 每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的 平 均 价 格 之 差, 乘 以 投 资 人 所 持 证 券 数 量 计 算 基 准 日 分 别 按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 1) 揭 露 日 或 者 更 正 日 起, 至 被 虚 假 陈 述 影 响 的 证 券 累 计 成 交 量 达 到 其 可 流 通 部 分 100% 之 日, 但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协 议 转 让 的 证 券 成 交 量 不 予 计 算 ; 2) 按 前 项 规 定 在 开 庭 审 理 前 尚 不 能 确 定 的, 以 揭 露 日 或 者 更 正 日 后 第 30 个 交 易 日 为 基 准 日 ; 3) 已 经 退 出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的, 以 摘 牌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为 基 准 日 ; 4) 已 经 停 止 证 券 交 易 的, 以 停 牌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为 基 准 日 ; 恢 复 交 易 的, 可 以 第 1 种 情 况 所 示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虚 假 陈 述 导 致 证 券 被 停 止 发 行 的, 投 资 人 有 权 要 求 返 还 和 赔 偿 所 缴 股 款 及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利 息 第 6 章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有 关 规 定 6.1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概 述 6.1.1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概 念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是 指 取 得 监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关 资 格 的 机 构 及 其 咨 询 人 员 为 证 券 投 资 者 或 客 户 提 供 证 券 投 资 的 相 关 信 息 分 析 预 测 或 建 议, 并 直 接 或 间 接 收 取 服 务 费 用 的 活 动 资 本 市 场 是 典 型 的 信 息 市 场, 市 场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交 易 价 格 都 是 对 各 类 信 息 的 综 合 反 映 尽 管 近 些 年 来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信 息 公 开 程 度 不 断 提 高, 信 息 披 露 机 制 逐 步 完 善, 内 幕 交 易 等 信 息 不 对 称 造 成 的 证 券 交 易 不 公 平 现 象 被 有 效 遏 制 但 由 于 普 通 投 资 者 受 各 种 内 外 部 因 素 的 制 约, 缺 乏 时 间 精 力 或 能 力 去 收 集 和 分 析 资 本 市 场 相 关 信 息, 普 遍 需 要 依 靠 专 业 人 士 对 证 券 市 场 信 息 进 行 汇 总 筛 选 和 分 析, 由 此 产 生 了 对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的 市 场 需 求 为 了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国 家 制 订 了 一 系 列 2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其 中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10 年 颁 布,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以 及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暂 行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两 个 规 定 ), 是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最 新 重 要 规 则 以 下 内 容 主 要 以 上 述 两 个 规 定 为 主 要 依 据 进 行 讲 解 6.1.2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分 类 根 据 两 个 规 定 的 要 求,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分 为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和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两 类 子 业 务 根 据 法 规 定 义 : 前 者 是 指 咨 询 机 构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按 照 约 定, 向 客 户 提 供 涉 及 证 券 及 证 券 相 关 产 品 的 投 资 建 议 服 务, 辅 助 客 户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 后 者 是 指 咨 询 机 构 对 证 券 及 证 券 相 关 产 品 的 价 值 市 场 走 势 或 者 相 关 影 响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形 成 证 券 估 值 投 资 评 级 等 投 资 分 析 意 见, 制 作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并 向 客 户 发 布 这 两 类 业 务 虽 然 同 属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但 也 存 在 明 显 区 别 :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业 务, 咨 询 机 构 接 受 的 是 具 体 客 户 的 委 托, 目 的 在 于 帮 助 该 特 定 客 户 实 现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具 有 较 高 的 针 对 性 和 灵 活 性 一 些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服 务 水 平 较 高 的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机 构 甚 至 会 分 析 具 体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习 惯 风 险 偏 好 等,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定 制 服 务 而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则 不 同, 研 究 报 告 的 发 布 机 构 并 不 考 虑 任 何 具 体 客 户 的 特 殊 需 要, 而 是 站 在 中 立 的 立 场 上, 客 观 分 析 证 券 品 种 或 与 证 券 有 关 的 市 场 信 息, 并 向 不 特 定 或 多 数 客 户 提 供 自 己 研 究 所 得 出 的 分 析 结 论 正 是 由 于 两 类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存 在 上 述 根 本 区 别, 法 规 对 两 项 业 务 进 行 区 分, 执 行 不 同 的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监 管 实 行 分 开 管 理, 不 同 的 业 务 人 员 适 用 不 同 的 监 管 要 求 6.2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资 质 6.2.1 可 以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主 体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只 有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证 券 公 司 和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这 两 类 组 织, 才 能 合 法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这 里 需 要 注 意 两 点 : 1. 任 何 人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提 供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都 是 非 法 的 因 此, 投 资 者 切 勿 相 信 某 些 江 湖 高 手 民 间 股 神 的 荐 股 业 务, 否 则 不 但 无 法 享 受 合 法 正 规 的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还 可 能 被 他 人 利 用, 给 一 些 不 法 之 徒 抬 轿 子, 甚 至 可 能 被 他 人 直 接 骗 取 钱 财 且 这 种 非 法 咨 询 服 务 人 员 经 常 以 假 名 昵 称 等 掩 盖 真 实 身 份, 一 旦 诈 骗 得 手 或 投 资 亏 损 则 逃 之 夭 夭, 投 资 者 受 骗 后 往 往 无 法 找 到 犯 罪 分 子 进 行 维 权 同 时 还 要 注 意, 法 律 也 禁 止 任 何 人 通 过 私 人 账 户, 以 顾 问 费 咨 询 费 会 员 费 等 名 义 收 取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2. 有 时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为 了 增 强 其 可 信 度, 并 不 以 个 人 名 义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30

咨 询 业 务, 而 是 开 立 工 作 室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咨 询 公 司 等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所 谓 的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部 分 此 类 机 构 甚 至 在 工 商 机 关 税 务 机 关 处 登 记 备 案, 依 法 年 检 和 纳 税, 乍 一 眼 看 上 去 似 乎 很 正 规 实 际 上,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属 于 特 许 经 营 业 务, 只 有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 的 证 券 公 司 和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才 有 经 营 该 业 务 的 资 格 而 普 通 的 咨 询 业 务 并 不 需 要 取 得 特 别 的 经 营 许 可, 只 要 有 章 程 和 出 资 证 明 等 文 件, 即 可 在 工 商 机 构 和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一 些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普 通 投 资 者 轻 信 国 家 机 关 公 信 力 的 心 理 ( 其 实 这 些 投 资 者 已 经 算 是 相 对 谨 慎 的 ), 注 册 为 从 事 普 通 咨 询 业 务 甚 至 与 咨 询 无 关 联 业 务 的 公 司 或 企 业, 却 对 投 资 者 宣 传 自 己 系 具 有 合 法 资 格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对 此, 投 资 者 应 高 度 警 惕, 在 接 受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前 详 细 查 询 相 关 机 构 是 否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授 予 的 业 务 资 质 另 外, 即 使 是 证 券 公 司, 也 并 非 全 部 都 具 备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资 质, 投 资 者 在 接 受 证 券 公 司 咨 询 服 务 时, 也 需 要 留 意 其 是 否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6.2.2 机 构 中 可 以 提 供 具 体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的 人 员 通 过 前 面 的 学 习 我 们 已 经 知 道, 只 有 取 得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资 质 的 机 构 才 能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实 际 上, 相 关 机 构 并 不 可 能 直 接 为 投 资 者 分 析 研 究 答 疑 解 惑, 具 体 的 服 务 仍 然 要 由 该 机 构 内 部 的 工 作 人 员 来 提 供 不 过, 即 便 是 具 备 合 法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资 质 的 机 构 内 部, 也 并 非 所 有 人 员 均 有 合 法 资 格 提 供 具 体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而 且, 有 资 格 提 供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的 人 员, 其 合 法 的 咨 询 服 务 范 围 也 是 各 有 不 同 的 : (1) 只 有 取 得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 以 下 简 称 咨 询 职 业 资 格 ) 的 人 员 才 能 对 外 提 供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的 取 得 门 槛 比 之 前 提 到 的 一 般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要 高, 需 要 通 过 特 定 的 考 试 科 目 并 有 较 长 的 从 业 年 限 一 些 咨 询 机 构 除 了 法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可 能 会 对 本 机 构 内 提 供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的 人 员 设 定 额 外 的 条 件 达 到 法 定 条 件 和 本 机 构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该 执 业 机 构 才 会 为 其 向 证 券 业 协 会 申 请 注 册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而 其 它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例 如 证 券 营 销 人 员, 则 无 权 自 行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建 议 等 咨 询 服 务, 但 可 以 传 达 或 转 发 本 机 构 内 有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所 出 具 的 投 资 建 议 或 研 究 报 告 (2) 前 面 已 经 提 到, 对 于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人 员, 法 规 采 取 了 分 开 管 理 的 做 法, 即 : 取 得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分 别 注 册 为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和 证 券 分 析 师, 前 者 只 能 通 过 提 供 投 资 建 议 的 方 式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业 务, 后 者 只 能 通 过 撰 写 和 提 供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的 方 式 提 供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做 这 一 区 分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对 象 是 特 定 的 客 户, 立 场 是 为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而 证 券 分 析 师 是 基 于 客 观 立 场 分 析 某 一 证 券 品 种 的 投 资 价 值 如 果 两 类 子 业 务 及 其 人 员 不 进 行 区 分 和 隔 离, 容 易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31

6.2.3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相 关 资 质 查 询 证 券 公 司 的 名 录 和 业 务 范 围,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中, 在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公 示 一 栏 中 进 行 查 询, 网 址 是 : http://cx.sac.net.cn/huiyuan/g/cn/cx/z.jsp?m_type=zqgs 打 开 网 址 后, 可 以 通 过 名 录 上 方 的 查 询 功 能 快 捷 搜 索 到 所 需 查 询 的 证 券 公 司, 例 如 输 入 国 信, 点 击 查 询 : 点 击 公 司 名 称 进 入 该 公 司 信 息 公 示 页, 在 下 方 的 已 经 获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一 栏 中 可 以 核 对 该 证 券 公 司 是 否 具 备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的 名 录, 也 同 样 可 登 录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在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一 栏 中 进 行 查 询, 网 址 是 :http://cx.sac.net.cn/huiyuan/g/cn/cx/t.jsp 打 开 网 址 后, 同 样 可 以 在 信 息 公 示 的 查 询 栏 中 核 对 某 一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是 否 为 已 经 登 记 注 册 的 合 法 咨 询 机 构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今 后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能 会 对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例 如 有 些 可 以 为 特 定 的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有 些 则 可 以 通 过 软 件 等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而 咨 询 机 构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也 是 通 过 以 上 网 址 进 行 查 询 的 关 于 某 一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查 询 方 式 与 本 教 程 第 2.1.2 节 所 述 流 程 基 本 相 同, 但 需 要 注 意 该 从 业 人 员 究 竟 为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还 是 证 券 分 析 师 因 为 法 律 禁 止 证 券 分 析 师 为 个 别 投 资 者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投 资 建 议 这 里 要 再 次 提 醒 投 资 者, 在 接 受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以 前, 无 论 表 面 看 起 来 提 供 服 务 的 机 构 有 多 雄 厚 的 实 力, 服 务 人 员 多 么 专 业, 都 应 先 通 过 本 节 所 述 方 法 查 询 这 些 机 构 和 个 人 是 否 已 取 得 了 相 应 法 定 资 格, 以 防 被 非 法 组 织 和 个 人 诈 骗, 而 蒙 受 财 产 和 精 神 上 的 损 失 6.3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行 为 规 范 6.3.1 辅 助 而 非 代 替 客 户 决 策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不 同 于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证 券 咨 询 机 构 只 能 辅 助 客 户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法 律 严 格 禁 止 有 关 机 构 在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时, 代 客 户 买 卖 证 券 投 资 者 对 于 咨 询 服 务 信 息 应 当 审 慎 进 行 分 析, 综 合 其 它 有 关 信 息 辩 证 地 判 断, 最 终 根 据 自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