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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管 理 與 系 統 countries including Taiwan. Because of the liberalization policy of Taiwan s power industry, there is a critical demand to explore the mechanism of power market and thus design appropriate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power market in a deregulated environment.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mechanism for power market by using SWOT analysis and to thus propose the appropriate operation guides to avoid possible failure of market operation in a deregulated electric power market. This study concludes with discussion on critical success factors of the proposed market infrastructure. Keywords:Deregulation, Power Market, Decision Analysis, SWOT Analysis 1. 緒 論 1.1 研 究 背 景 電 力 自 由 化 是 世 界 各 國 電 業 發 展 的 趨 勢, 全 球 已 有 很 多 國 家 實 施 電 力 自 由 化, 台 灣 刻 正 研 擬 電 業 法 修 正 法 案, 逐 步 推 行 電 業 的 自 由 化 由 於 電 力 為 國 家 重 要 資 源, 具 有 自 然 獨 占 的 性 質, 所 以 電 力 供 給 一 般 都 以 獨 占 的 公 用 事 業 型 態 存 在 過 去 台 灣 為 了 國 家 安 全 經 濟 發 展 與 產 業 升 級, 將 電 力 事 業 視 為 國 家 基 礎 建 設 之 重 要 一 環, 因 而 以 國 營 事 業 型 態 獨 占 經 營, 以 合 理 的 費 率, 提 供 穩 定 的 電 力 供 給 與 服 務, 但 是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與 電 力 科 技 的 進 步, 使 得 電 力 產 業 的 開 放 與 自 由 化 成 為 電 業 發 展 的 趨 勢, 能 夠 以 自 由 化 的 手 段 達 到 電 業 經 營 效 率 提 升 的 目 標 (Chien et al., 2003; Lo et al., 2001), 增 進 產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電 力 自 由 化 推 行 成 功 與 否, 主 要 在 於 市 場 運 作 機 制 架 構 設 計 是 否 良 好 (Fang and Hill, 2003), 因 此 如 何 開 放 電 力 市 場 以 及 建 立 電 力 交 易 的 機 制 成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雖 然 目 前 已 經 有 很 多 國 家 實 施 電 業 自 由 化, 也 有 很 多 的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可 以 參 考 (Cheung et al., 2000; Denton, 2001; Glachant, 1998; Herguera, 2000; Kahn et al., 1997; Skytte, 1999), 不 過 各 個 國 家 由 於 電 業 結 構 與 環 境 的 不 同, 在 實 際 運 作 模 式 上 都 稍 有 差 異, 如 果 要 直 接 套 用 國 外 的 運 作 模 式 在 台 灣, 可 能 無 法 達 到 電 力 自 由 化 所 應 有 的 效 果, 更 何 況 國 外 的 運 作 制 度 有 出 現 一 些 問 題, 例 如, 加 州 缺 電 事 件 英 國 電 力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 辜 振 宗, 民 90; 王 啟 雲, 民 87) 電 力 系 統 是 一 個 龐 大 且 複 雜 的 系 統, 因 為 電 力 系 統 包 括 發 電 端 輸 配 電 用 電 端 等 各 個 子 系 統, 並 且 需 要 很 多 技 術 運 作 的 配 合 ( 鍾 輝 乾, 民 88), 因 此, 要 將 電 力 系 統 的 運 作 方 式, 從 過 去 的 垂 直 整 合 轉 變 為 一 個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運 作 方 式, 將 是 一 個 牽 涉 甚 廣 也 不 容 易 解 決 的 課 題 (Chien et al., 2002; Peng et al., 2004) 過 去 國 內 學 者 探 討 各 國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的 文 獻 很 多, 主 要 有 對 個 別 電 力 自 由 化 國 家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的 探 討, 也 有 很 多 是 不 同 制 度 間 的 比 較, 在 內 容 的 呈 現 上 多 著 重 於 制 度 的 介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63 紹, 以 及 制 度 特 點 的 說 明, 或 者 是 偏 向 特 定 問 題 的 解 釋, 較 無 文 獻 將 制 度 設 計 上 的 優 缺 點, 以 及 與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綜 合 分 析, 因 此 缺 乏 有 系 統 的 整 體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決 策 管 理 的 角 度 來 客 觀 的 觀 察 各 種 交 易 制 度, 更 深 入 的 分 析 與 討 論 1.2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是 藉 由 決 策 分 析 科 學 化 的 方 法 步 驟 ( 毛 治 國, 民 92; 簡 禎 富, 民 94), 探 討 國 外 電 力 市 場 的 競 爭 機 制, 吸 取 國 外 自 由 化 成 功 的 經 驗, 配 合 分 析 台 灣 內 在 環 境 的 因 素, 提 出 台 灣 在 電 力 交 易 與 電 力 運 作 方 面 應 該 考 慮 的 重 點, 提 供 政 府 修 法 以 及 擬 定 配 套 措 施 的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首 先 探 討 與 回 顧 已 實 施 電 業 自 由 化 國 家 的 各 種 不 同 的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然 後 利 用 優 劣 分 析 方 法 (SWOT Analysis) 比 較 各 種 不 同 的 電 力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將 各 種 制 度 的 優 缺 點 整 合 起 來 加 以 討 論, 並 且 以 決 策 分 析 的 方 法, 讓 規 劃 者 有 整 體 的 觀 點, 明 確 的 訂 定 欲 達 成 的 電 力 自 由 化 目 標, 以 及 推 動 時 的 各 項 策 略 步 驟, 研 究 結 果 可 以 提 供 未 來 實 施 電 業 自 由 化 時 訂 定 各 種 施 行 方 案 與 配 套 措 施 的 參 考 1.3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以 決 策 分 析 架 構 的 方 法 步 驟, 探 討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簡 禎 富 ( 民 94) 提 出 紫 式 決 策 分 析 架 構 (UNISON Framework for Decision Analysis) 包 含 六 個 階 段 ( 如 圖 1): 了 解 問 題 界 定 利 基 架 構 影 響 關 係 客 觀 描 述 感 受 綜 合 判 斷 與 主 觀 衡 量 權 衡 與 決 策 本 研 究 依 此 架 構 及 分 析 步 驟, 首 先 了 解 問 題 與 問 題 定 義, 決 策 問 題 為 探 討 電 力 自 由 化 電 力 市 場 的 競 爭 機 制, 策 略 目 標 是 從 目 前 自 由 化 電 力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的 各 種 方 案 中, 選 擇 適 合 國 情 與 條 件 的 可 行 方 案, 架 構 影 響 關 係 部 份 是 考 量 台 灣 內 在 環 境 的 影 響 因 素, 藉 由 優 劣 分 析 客 觀 描 述 各 方 案 的 預 期 結 果 與 可 能 狀 態, 最 後 綜 合 判 斷 台 灣 在 電 力 交 易 與 電 力 運 作 方 面 應 該 採 行 的 方 案, 提 供 政 府 修 法 以 及 擬 定 配 套 措 施 的 參 考 依 據, 成 為 本 電 力 自 由 化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 如 圖 2) 本 文 後 續 依 據 研 究 架 構 的 各 個 階 段 說 明, 在 第 二 節 探 討 與 回 顧 已 實 施 電 業 自 由 化 國 家 的 各 種 不 同 的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在 第 三 節 探 討 台 灣 電 力 自 由 化 運 作 模 式 與 電 業 環 境, 在 第 四 節 藉 由 優 劣 分 析 客 觀 描 述 各 方 案 的 預 期 結 果 與 可 能 狀 態, 在 第 五 節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提 供 政 府 修 法 以 及 擬 定 配 套 措 施 的 參 考 依 據 2. 電 力 自 由 化 模 式 本 研 究 藉 由 決 策 分 析 科 學 化 的 方 法 步 驟, 探 討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首 先 在 問 題 定 義 與 界 定 利 基 部 分, 探 討 與 回 顧 已 實 施 電 業 自 由 化 國 家 的 各 種 不 同 的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本 節 分 析 強 制 電 力 池 與 雙 邊 合 約 搭 配 自 願 電 力 池 兩 種 交 易 型 態 依 據 交 易 地 點 之 分 散

264 管 理 與 系 統 圖 1 紫 式 決 策 分 析 架 構 ( 簡 禎 富, 民 94) 研 究 背 景 問 題 定 義 與 界 定 利 基 探 討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回 顧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模 式 方 案 架 構 影 響 與 客 觀 描 述 感 受 台 灣 電 力 自 由 化 運 作 模 式 與 電 業 環 境 各 種 模 式 方 案 優 劣 分 析 綜 合 判 斷 與 權 衡 與 決 策 討 論 模 式 方 案 選 擇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2 研 究 架 構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65 與 否, 主 要 可 分 為 集 中 交 易 型 態 的 電 力 池 (Pool) 交 易, 以 及 分 散 交 易 型 態 的 雙 邊 契 約 (Bilateral Contract) 交 易 兩 大 類 型 電 力 是 一 種 無 法 儲 存 的 能 源, 而 且 其 供 給 與 需 求 必 須 要 達 成 平 衡, 並 且 必 須 要 透 過 架 設 的 線 路 來 運 送, 另 外, 電 力 無 法 像 有 形 的 實 體 交 易 一 般, 可 以 清 楚 知 道 供 給 者 與 消 費 者, 電 力 只 能 區 別 發 電 出 力 多 少 以 及 用 電 負 載 多 少, 由 於 這 些 特 性, 增 加 了 設 計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的 複 雜 性 基 本 上 先 進 國 家 的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可 以 簡 單 的 分 為 兩 大 類, 分 別 是 強 制 電 力 池 與 自 願 型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合 約 兩 種, 可 是 電 業 尚 未 解 制 的 國 家 與 地 區, 一 定 要 建 構 一 套 符 合 自 身 電 業 結 構 與 環 境 的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本 節 以 系 統 之 程 序 系 統 觀 以 及 主 體 互 動 系 統 觀, 說 明 強 制 電 力 池 與 自 願 型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合 約 兩 種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所 謂 的 系 統 觀, 乃 是 根 據 系 統 是 相 互 作 用 的 諸 要 素 之 複 合 體, 所 產 生 的 一 種 立 足 整 體, 總 觀 全 局, 使 整 體 與 部 分 統 一 在 一 起, 使 分 析 與 整 合 有 機 結 合 起 來 之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 顧 志 遠, 民 87) 以 下 兩 小 節 即 分 別 說 明 兩 種 交 易 制 度 之 交 易 型 態, 利 用 程 序 系 統 觀, 以 該 交 易 制 度 的 進 行 步 驟, 說 明 交 易 系 統 的 運 作 ; 然 後 利 用 主 體 互 動 系 統 觀, 以 發 電 業 者 輸 配 電 業 者 電 力 用 戶 以 及 系 統 操 作 者 間 的 互 動 影 響 關 係, 解 釋 交 易 系 統 的 運 作 2.1 強 制 電 力 池 強 制 電 力 池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下, 市 場 中 除 了 汽 電 共 生 業 者 與 再 生 能 源 業 者 直 接 供 電 給 特 定 用 戶 以 及 專 供 自 用 之 發 電 設 施 外, 全 數 之 發 電 業 者 ( 電 力 供 給 者 ) 與 電 力 需 求 者 皆 須 在 集 中 之 電 力 交 易 場 所 (Power Exchange) 進 行 公 開 競 價 與 交 易 為 了 配 合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之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特 性 與 統 一 調 度 需 求, 必 須 將 發 電 業 者 所 擁 有 之 輸 電 線 路 設 備 分 割 出 來, 輸 電 業 者 亦 不 得 兼 營 發 電 業 務, 避 免 具 有 輸 電 網 路 經 營 權 之 企 業, 利 用 網 路 經 營 權 操 控 電 力 調 度, 影 響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的 完 整 市 場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ISO), 例 如 電 力 調 度 監 督 委 員 會, 統 籌 輸 配 電 規 劃 與 電 力 負 載 預 測 相 關 之 業 務, 並 在 公 平 無 歧 視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電 力 之 調 度,ISO 亦 需 在 線 路 發 生 壅 塞 狀 況 時, 以 公 平 一 致 的 原 則 對 市 場 進 行 統 一 之 壅 塞 管 理 目 前 採 取 強 制 電 力 池 交 易 制 度 的 代 表 國 家 有 英 國 與 澳 洲, 這 些 國 家 以 此 制 度 進 行 統 整 性 之 電 力 調 度, 並 經 由 操 作 較 簡 易 之 電 力 池 系 統 來 維 持 整 體 電 力 系 統 之 穩 定 度 與 可 靠 度 以 下 以 英 國 電 力 市 場 運 作 模 式 為 例, 說 明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之 運 作 英 國 電 力 市 場 參 與 者 若 需 使 用 電 力 網 路, 就 必 須 加 入 電 力 池 成 為 會 員, 集 中 市 場 內 買 賣 雙 方 進 行 公 開 交 易, 並 配 合 電 力 輸 配 電 系 統 之 統 一 調 度 管 理, 電 力 交 易 場 所 係 由 國 家 輸 電 公 司 (NGC, 目 前 轉 為 民 營 ) 提 供, 並 負 責 電 力 池 之 運 作 英 國 電 力 池 市 場 包 含 三 個 部 分 ( 如 圖 3): 期 貨 以 及 遠 期 契 約 市 場 短 期 雙 邊 契 約 市 場 與 四 小 時 後 均 衡 市 場 ( 洪 德 生 等, 民 90) 其 中, 期 貨 以 及 遠 期 契 約 市 場 之 主 要 功 能 為 規 避 價 格 波 動 之 風 險, 目 前 英 國 之 長 期 合 約 交 易 量 為 現 貨 合 約 交 易 之 三 倍 左 右 ; 短 期 雙 邊 契 約 市 場 之 主 要 功 能 則 是 讓 電 力 市 場 參 與 者 有 機 會 根 據 即 時 電 力

266 管 理 與 系 統 英 國 電 力 市 場 期 貨 及 遠 期 契 約 市 場 短 期 雙 邊 契 約 市 場 四 小 時 後 均 衡 市 場 規 避 長 期 下 價 格 波 動 之 風 險 根 據 即 時 電 力 供 需 狀 況 對 已 經 簽 訂 的 電 力 買 賣 價 量 進 行 調 整 讓 系 統 操 作 者 撮 合 電 力 交 易, 並 維 持 輸 電 系 統 之 穩 定 圖 3 英 國 電 力 市 場 架 構 圖 ( 彭 金 堂 等, 民 93) 供 需 狀 況 對 已 經 簽 訂 的 電 力 買 賣 價 量 進 行 調 整 ; 而 四 小 時 後 均 衡 市 場 則 是 讓 系 統 操 作 者 在 交 易 時 段 前, 能 夠 針 對 電 力 需 求 與 發 電 競 標 進 行 撮 合, 並 進 行 發 電 機 組 之 系 統 排 程, 以 維 持 輸 電 系 統 之 順 暢 與 穩 定, 已 排 入 計 畫 性 電 力 調 度 排 程 內 之 發 電 機 組 可 在 此 時 提 出 放 棄 原 訂 發 電 計 畫 之 請 求 在 電 力 池 制 度 之 下, 許 多 最 終 之 電 力 用 戶 會 與 售 電 業 者 簽 定 長 期 之 固 定 價 格 購 電 契 約, 這 種 固 定 價 格 的 長 期 購 電 契 約 等 於 電 力 用 戶 將 其 電 力 價 格 波 動 之 風 險 轉 嫁 給 售 電 業 者 一 旦 電 力 價 格 在 市 場 中 有 大 幅 波 動, 受 限 於 已 簽 訂 之 契 約, 售 電 業 者 必 須 設 法 在 市 場 中 購 得 等 量 之 電 能 供 應 給 用 電 戶, 承 擔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為 了 避 免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帶 來 的 獲 利 不 確 定, 市 場 中 發 展 出 價 差 契 約 (Contract for Difference, CFD) 以 提 供 買 賣 雙 方 規 避 電 價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財 務 風 險 電 力 池 之 運 作 是 由 NGC 之 中 央 調 度 中 心 負 責, 電 力 交 易 流 程 包 含 以 下 幾 個 階 段 在 交 易 日 前 10 至 12 天, 電 力 池 開 始 接 受 各 發 電 機 組 提 報 交 易 日 之 各 時 段 的 競 價 資 料 與 可 供 調 度 電 量, 並 根 據 各 發 電 廠 所 提 報 的 資 料 擬 定 初 步 電 力 排 程 在 交 易 日 前 一 天 上 午 10:00 之 前, 截 止 發 電 機 組 報 價 之 後 輸 電 公 司 之 電 網 運 作 者 預 估 隔 日 線 路 負 載 狀 況 與 所 需 之 備 用 容 量, 根 據 各 發 電 廠 所 提 報 之 資 料 ( 包 括 可 調 度 的 電 量 電 價 隔 日 輸 電 線 路 預 測 負 載 狀 況 等 ), 以 每 半 小 時 為 一 交 易 時 段, 研 擬 發 電 計 畫 排 程, 按 投 標 價 格 由 低 至 高 收 購, 至 滿 足 負 載 需 求 之 價 格 為 止, 並 以 排 程 中 最 後 加 入 之 發 電 機 組 的 半 小 時 平 均 價 格 作 為 系 統 的 邊 際 價 格 (System Marginal Price, SMP), 此 乃 全 數 排 程 中 之 發 電 機 組 未 經 調 整 前 之 電 價 交 易 前 一 日 下 午 4:00 公 布 交 易 日 之 電 力 調 度 排 程 與 系 統 邊 際 價 格, 並 由 國 家 輸 電 公 司 將 此 資 訊 傳 送 給 所 有 電 力 市 場 參 與 者 英 國 電 力 池 之 電 力 交 易 流 程 可 參 閱 表 1 若 以 程 序 系 統 觀 分 析 強 制 電 力 池 的 運 作 模 式 ( 彭 金 堂 等, 民 93)( 如 圖 4), 由 於 規 定 絕 大 部 分 ( 極 少 數 例 外 ) 的 電 力 皆 須 透 過 電 力 現 貨 市 場 交 易, 所 以 在 交 易 模 式 中, 只 需 要 設 置 一 個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67 表 1 英 國 電 力 池 之 電 力 交 易 流 程 交 易 日 前 10-12 天 電 力 池 開 始 接 受 各 發 電 機 組 提 報 交 易 日 之 交 易 時 段 可 提 供 調 度 電 力 與 電 力 價 格 ( 電 力 價 格 必 須 包 括 啟 動 成 本 升 載 成 本 降 載 成 本 三 段 式 能 量 成 本 等 ) 交 易 日 前 1 天 10:00 由 輸 電 公 司 預 估 交 易 當 日 線 路 負 載 狀 況, 並 依 發 電 廠 提 出 之 報 價, 由 低 至 高 排 序 以 擬 定 發 電 排 程 與 經 濟 調 度, 並 計 算 系 統 邊 際 價 格 (SMP) 16:00 由 國 家 輸 電 公 司 公 佈 交 易 日 之 調 度 排 程 與 系 統 邊 際 價 格, 並 將 此 資 訊 傳 送 給 所 有 電 力 市 場 參 與 者 交 易 日 當 天 12:00 開 始 進 行 電 力 交 易 交 易 日 後 1-24 天 交 易 日 後 25 天 交 易 日 後 28 天 首 先 在 交 易 後, 量 測 電 表 資 料, 並 驗 證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以 進 行 初 步 的 清 算 決 定 最 後 之 清 算 結 果 付 款 市 場 架 構 發 電 發 電 ISO 輸 電 網 路 配 電 配 電 用 戶 用 戶 發 電 配 電 用 戶 提 供 公 平 的 輸 電 服 務 運 作 模 式 供 電 端 購 電 端 發 電 業 者 售 電 業 者 標 單 集 中 式 交 易 電 力 池 電 力 池 款 項 標 單 價 差 契 約 交 易 日 前 10~12 天 交 易 日 前 1 天 交 易 日 當 天 交 易 日 後 1~24 天 交 易 日 後 25 天 交 易 日 後 28 天 交 易 流 程 電 力 池 接 受 各 發 電 機 組 提 報 交 易 日 交 易 時 段 可 供 調 度 電 力 與 電 力 價 格 10 : 00 16 : 00 12 : 00 依 線 路 負 載 狀 況 及 發 電 廠 報 價 擬 定 發 電 排 程 與 經 濟 調 度 並 計 算 SMP 國 家 輸 電 公 司 公 佈 交 易 日 調 度 排 程 與 SMP 並 傳 送 所 有 電 力 市 場 參 與 者 開 始 進 行 電 力 交 易 首 先 在 交 易 後, 量 測 電 表 資 料 並 驗 證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進 行 初 步 的 清 算 決 定 最 後 之 清 算 結 果 付 款 圖 4 強 制 電 力 池 的 程 序 系 統 觀 ( 彭 金 堂 等, 民 93)

268 管 理 與 系 統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並 且 明 訂 市 場 交 易 的 規 範 與 施 行 細 則, 市 場 參 與 者 即 在 此 架 構 下 進 行 交 易, 因 此 訂 定 明 確 的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至 為 重 要 而 在 集 中 式 市 場 的 交 易 制 度 下, 輸 電 系 統 的 開 放 聯 通 (open access) 是 必 要 的, 輸 電 網 路 需 提 供 公 平 的 輸 電 服 務, 電 力 市 場 之 任 一 發 電 業 者, 皆 可 進 入 電 力 池 網 路 系 統 中 出 售 電 力, 相 對 的 任 一 配 售 電 業 者 或 電 力 用 戶, 也 可 透 過 電 力 池 網 路 系 統 中 購 買 電 力, 另 外, 由 於 市 場 採 集 中 式 交 易, 並 且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統 一 調 度, 因 此 輸 電 網 路 的 調 度 較 有 效 率, 可 以 以 最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利 用 輸 電 網 路, 較 易 達 成 經 濟 調 度 的 目 標 2.2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方 面, 市 場 中 亦 存 在 一 集 中 交 易 的 場 所, 但 是 並 不 硬 性 規 定 所 有 輸 電 網 路 使 用 者 皆 須 加 入 此 電 力 池, 與 接 受 集 中 的 電 力 排 程 調 度 電 力 買 賣 雙 方 除 了 在 電 力 池 中 進 行 電 力 交 易 之 外, 亦 可 自 行 或 經 由 仲 介 者 在 其 他 市 場 中 找 尋 符 合 己 身 需 求 之 電 力 供 應 者 或 消 費 者, 並 直 接 協 議 交 易 價 格 與 交 易 數 量, 然 後 由 交 易 雙 方 以 簽 訂 雙 邊 契 約 之 方 式 進 行 電 力 之 交 易, 也 就 是 電 力 供 給 與 電 力 需 求 雙 方 可 以 直 接 簽 訂 購 售 電 合 約, 而 無 需 經 由 電 力 池 撮 合 其 電 力 交 易 在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的 電 力 交 易 市 場 中, 市 場 參 與 者 可 依 據 自 己 的 需 求 來 選 擇 在 電 力 池 中 交 易, 或 是 採 行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具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與 自 主 程 度 目 前 採 行 雙 邊 合 約 交 易 搭 配 自 願 電 力 池 制 度 的 代 表 國 家 有 美 國 加 州 與 北 歐 電 力 池 以 下 以 美 國 加 州 電 力 市 場 運 作 模 式 為 例, 說 明 雙 邊 合 約 交 易 搭 配 自 願 電 力 池 制 度 之 運 作 由 於 加 州 電 力 交 易 採 取 用 戶 直 購 的 雙 邊 實 質 契 約 ( 直 購 ) 與 電 力 池 混 合 的 制 度, 因 此 加 州 電 力 交 易 市 場 型 態 為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之 交 易 市 場 加 州 成 立 電 力 交 易 所 (Power Exchange, PX) 以 建 構 一 個 即 時 的 電 力 現 貨 市 場, 負 責 提 供 買 賣 電 力 者 可 以 提 出 標 單 以 進 行 競 標 的 集 中 場 所 此 外 也 允 許 電 力 交 易 雙 方 以 直 購 的 方 式 訂 立 交 易 契 約 以 進 行 電 力 交 易, 而 為 了 保 障 一 般 住 宅 用 電 戶 以 及 小 型 商 業 用 戶 亦 能 享 受 立 即 的 電 價 降 低 之 優 惠, 加 州 亦 採 取 利 用 法 令 規 定 的 方 式, 輔 助 市 場 之 不 足 加 州 之 電 力 市 場 架 構 ( 如 圖 5) 包 括 有, 在 加 州 電 力 交 易 所 中 的 短 期 期 貨 市 場 與 現 貨 市 場, 以 及 不 受 電 力 交 易 所 管 理 的 雙 邊 合 約 市 場 與 差 額 契 約 市 場 其 中 電 力 短 期 期 貨 市 場 包 含 有 前 一 日 市 場 與 前 一 時 市 場, 而 現 貨 市 場 則 包 含 有 即 時 市 場 接 下 來 針 對 短 期 期 貨 市 場 中 的 前 一 日 市 場 與 前 一 時 市 場, 進 一 步 分 析 其 電 力 交 易 流 程 2.2.1 前 一 日 市 場 加 州 電 力 交 易 所 短 期 期 貨 市 場 之 前 一 日 市 場 包 含 以 下 幾 個 交 易 流 程 : (1) 在 交 易 日 前 兩 天,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會 將 負 載 資 料 告 知 電 力 交 易 所, 讓 電 力 交 易 所 可 以 利 用 最 低 成 本 進 行 經 濟 調 度 此 處 的 經 濟 調 度 乃 針 對 非 直 購 用 戶 之 服 務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69 電 力 交 易 所 短 期 期 貨 市 場 前 一 日 市 場 前 一 時 市 場 加 州 電 力 交 易 市 場 現 貨 市 場 即 時 市 場 自 由 市 場 雙 邊 合 約 市 場 差 額 契 約 市 場 圖 5 加 州 電 力 市 場 架 構 ( 彭 金 堂 等, 民 93) (2) 交 易 日 前 一 天 早 上 6:00 起, 電 力 供 應 者 需 將 24 小 時 之 競 價 標 單 送 至 電 力 交 易 所, 並 以 一 小 時 為 交 易 單 位, 標 單 中 提 出 所 欲 提 供 之 電 量 時 段 以 及 所 願 意 接 受 的 最 低 價 格 在 這 個 階 段, 需 求 面 亦 同 時 提 出 其 電 力 需 求 量 以 及 願 意 給 付 之 最 高 電 力 價 格 (3) 交 易 日 前 一 天 早 上 10:00 前, 電 力 交 易 所 收 到 需 求 面 以 及 供 給 面 之 競 價 標 單 資 料 後, 開 始 確 認 標 單 之 有 效 性, 並 利 用 標 單 資 料, 對 發 電 端 以 及 負 載 端 進 行 撮 合 配 對 以 及 排 定 排 程, 以 建 立 每 小 時 的 投 標 價 格 曲 線 同 時, 交 易 所 必 須 判 斷 是 否 有 超 額 發 電 的 狀 況, 若 有 超 額 發 電 的 狀 況, 則 將 此 資 訊 通 知 ISO (4) 交 易 日 前 一 天 早 上 10:00 之 後,ISO 依 據 電 力 交 易 所 以 及 排 程 協 調 者 所 提 供 之 暫 定 排 程 與 雙 邊 契 約 用 戶 之 排 程 加 以 整 合 調 度, 並 分 析 是 否 會 發 生 壅 塞 狀 況, 若 無 壅 塞 狀 況 則 將 此 排 程 視 為 最 終 排 程 公 佈 之, 若 發 生 輸 電 容 量 不 足 的 壅 塞 狀 況,ISO 會 提 供 所 有 市 場 參 與 者 另 一 套 建 議 的 新 排 程 以 解 決 壅 塞 狀 況, 並 讓 電 力 交 易 所 以 及 排 程 協 調 者 有 機 會 修 訂 其 預 定 之 排 程 (5) 在 交 易 日 前 一 天 中 午 12:00 之 前,ISO 會 取 得 電 力 交 易 所 以 及 排 程 協 調 者 修 正 後 之 暫 定 電 力 排 程 以 及 輔 助 服 務 的 排 程 與 標 單 (6) 在 交 易 日 前 一 天 下 午 1:00 時 由 ISO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並 公 佈 處 理 壅 塞 狀 況 後 最 後 排 定 之 電 力 交 易 排 程, 同 時 公 佈 市 場 結 清 價 格 前 一 日 市 場 藉 由 重 複 競 標 過 程 以 逐 步 協 調 的 方 式, 建 議 市 場 參 與 者 調 整 發 電 機 組 之 排 程 以 減 緩 輸 電 網 路 之 壅 塞 若 重 複 競 標 過 程 最 後 依 然 無 法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才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依 壅 塞 處 理 辦 法, 進 行 市 場 壅 塞 狀 況 之 排 除 2.2.2 前 一 時 市 場 加 州 電 力 交 易 所 短 期 期 貨 市 場 之 前 一 時 市 場 包 含 以 下 幾 個 交 易 流 程 :

270 管 理 與 系 統 (1) 在 市 場 開 始 營 運 前 兩 小 時, 市 場 參 與 者 必 須 將 電 力 與 輔 助 服 務 之 競 價 標 單 送 到 電 力 交 易 所, 由 電 力 交 易 所 進 行 標 單 的 撮 合 與 排 程 的 排 定 (2) 市 場 營 運 前 一 小 時, 公 布 最 後 電 力 及 輔 助 服 務 之 排 程 與 市 場 結 清 價 格 此 市 場 並 沒 有 重 複 競 標 的 過 程, 而 直 接 由 ISO 分 析 壅 塞 情 況 並 排 除 ;ISO 並 不 提 出 建 議 的 電 力 交 易 排 程, 而 排 程 協 調 者 也 沒 有 修 訂 標 單 的 機 會 (3) 營 運 前 半 小 時 取 得 補 充 電 能 標 單 (4) 營 運 前 五 分 鐘 內 調 度 電 力 供 需 不 平 衡 之 處 (5) 進 行 電 力 交 易 之 營 運 由 於 前 一 時 市 場 之 主 要 功 能, 是 讓 市 場 參 與 者 有 最 後 的 機 會 最 適 化 其 發 電 排 程, 以 及 減 少 負 載 之 不 平 衡, 因 此 前 一 時 市 場 並 沒 有 重 複 競 標 過 程 加 州 電 力 交 易 所 之 電 力 交 易 流 程 可 參 閱 表 2 若 以 主 體 互 動 系 統 觀 分 析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市 場 的 運 作 模 式 ( 彭 金 堂 等, 民 93) ( 如 圖 6), 由 於 發 電 業 者 與 用 戶 之 間 的 電 力 買 賣, 可 選 擇 採 用 雙 邊 契 約 的 方 式 進 行 交 易, 也 可 以 選 擇 由 獨 立 之 電 力 交 易 所 來 撮 合 交 易, 而 所 有 電 力 均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統 一 進 行 調 度, 表 2 加 州 電 力 交 易 所 之 電 力 交 易 流 程 市 場 營 運 前 一 日 早 上 6:00 前 電 力 交 易 所 公 布 電 力 競 標 指 示, 以 及 相 關 交 易 資 料 ( 如 最 高 最 低 價 格, 競 標 重 複 一 次 所 需 時 間 等 ) 早 上 7:00 至 9:30 1. 執 行 前 一 日 市 場 之 交 易, 並 決 定 此 市 場 之 清 算 價 格 2. 過 量 發 電 之 管 理 3. 市 場 參 與 者 呈 報 各 機 組 發 電 排 程 給 電 力 交 易 所 4. 執 行 越 區 壅 塞 管 理, 並 基 於 調 整 競 標 決 定 區 域 電 價 5. 電 力 交 易 所 以 要 求 市 場 參 與 者 調 整 發 電 排 程 之 方 式, 先 解 決 區 域 間 壅 塞 問 題 後, 再 解 決 區 域 內 壅 塞 問 題 早 上 10:00 前 電 力 交 易 所 將 交 易 前 一 日 市 場 之 最 後 排 程 交 給 市 場 獨 立 操 作 者 市 場 營 運 當 日 1. 執 行 前 一 小 時 市 場 之 交 易, 並 決 定 此 市 場 之 清 算 價 格 2. 根 據 前 一 小 時 市 場 的 調 整 競 標 來 處 理 越 區 壅 塞 3. 電 力 交 易 所 以 要 求 市 場 參 與 者 調 整 發 電 排 程 之 方 式, 先 解 決 區 域 間 壅 塞 問 題 後, 再 解 決 區 域 內 壅 塞 問 題 4. 電 力 交 易 所 將 交 易 前 一 小 時 市 場 之 最 終 排 程 交 給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市 場 營 運 當 時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對 及 時 的 營 運 進 行 市 場 管 理 與 決 定 即 時 市 場 價 格, 並 依 據 所 收 到 之 調 整 競 標 舒 緩 與 排 除 輸 電 網 路 之 壅 塞 狀 況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71 提 出 競 價 資 料, 以 在 電 力 交 易 所 中 進 行 集 中 式 的 電 力 交 易 1. 將 撮 合 後 之 電 力 排 程 公 布 2. 壅 塞 狀 況 產 生 時, 協 調 發 電 排 程 3. 公 布 市 場 節 結 清 價 價 格 格 發 電 業 者 負 責 在 電 力 市 場 中 生 產 與 提 供 電 力 1. 提 供 電 力 需 求 之 來 源 2. 協 助 電 力 排 程 調 度 買 向 電 電 力 力 交 易 所 購 電 力 交 易 所 提 供 電 力 買 賣 之 公 開 場 所, 主 要 撮 合 短 期 期 貨 市 場 與 現 貨 市 場 交 易 1. 提 供 輸 電 系 統 之 狀 態 限 制 負 載 等 資 訊 2. 當 壅 塞 狀 況 發 生 時, 提 供 建 議 之 調 度 排 程 合 提 之 供 服 電 務 力 交 易 撮 1. 提 報 平 衡 之 調 度 排 程 2. 提 供 解 決 壅 塞 狀 況 所 需 之 調 整 標 單 3. 提 供 輔 助 市 場 之 投 標 資 料 4. 提 供 參 與 及 時 市 場 之 補 充 電 能 標 單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主 要 負 責 電 力 之 輸 送 以 及 維 持 電 力 市 場 之 穩 定 主 要 掌 管 即 時 市 場 輔 助 服 務 市 場 及 壅 塞 管 理 輸 電 1. 提 供 輸 電 系 統 之 狀 態 限 制 負 載 等 資 訊 2. 當 壅 塞 狀 況 發 生 時, 提 供 建 議 之 調 度 排 程 1. 提 出 平 衡 之 電 力 代 輸 排 程 2. 提 出 結 清 資 訊 提 供 用 電 戶 電 力 交 易 之 仲 介 仲 排 選 介 程 擇 協 自 調 由 者 交 進 易 行, 電 透 力 過 排 程 協 調 者 為 執 行 直 購 所 設 計 之 機 構, 主 要 業 務 亦 為 撮 合 電 力 交 易 配 電 業 售 電 業 直 購 電 力 繼 續 選 擇 原 屬 配 電 公 司 之 服 務 電 力 用 戶 供 給 電 力 圖 6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市 場 的 系 統 主 體 互 動 圖 ( 彭 金 堂 等, 民 93)

272 管 理 與 系 統 因 此 整 體 的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較 為 複 雜 其 中 電 力 交 易 與 電 力 調 度 由 不 同 的 兩 個 機 構 負 責, 而 且 還 要 配 合 雙 邊 契 約 容 量 的 排 程 協 調, 因 此 應 該 建 立 一 套 共 用 的 資 訊 系 統, 以 提 供 市 場 參 與 者 網 路 排 程 調 度 與 市 場 交 易 等 資 訊, 讓 市 場 運 作 能 夠 順 利 進 行 2.3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與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之 比 較 根 據 本 研 究 架 構, 本 節 說 明 強 制 性 與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的 利 基 界 定 與 分 析 比 較, 電 力 池 交 易 型 態 之 最 大 特 色 在 於 市 場 中 存 在 一 集 中 之 電 力 交 易 場 所, 且 將 所 有 電 力 業 者 的 輸 電 線 路 強 制 獨 立 出 來, 形 成 單 一 之 整 合 輸 電 系 統, 而 電 力 池 交 易 依 據 是 否 允 許 在 電 力 池 之 外 進 行 電 力 交 易, 又 可 分 為 強 制 電 力 池 (Mandatory Pool) 與 自 願 電 力 池 (Voluntary Pool), 其 中 自 願 電 力 池 多 以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的 方 式 實 施 另 一 方 面,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乃 是 市 場 交 易 最 自 由 之 型 態,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制 度 下, 用 電 戶 可 充 分 享 受 選 擇 能 滿 足 其 需 求 之 供 電 者 的 自 主 權, 只 需 交 易 雙 方 依 據 其 需 求 供 給 狀 況, 在 雙 方 皆 同 意 之 下 即 可 訂 定 交 易 契 約 然 而, 若 僅 存 在 雙 邊 契 約 市 場, 將 使 得 電 力 之 調 度 不 易, 電 力 輸 配 系 統 之 複 雜 度 亦 將 大 幅 增 加, 因 此 目 前 實 施 電 業 自 由 化 之 國 家, 尚 未 有 僅 採 行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而 多 是 以 雙 邊 契 約 搭 配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的 形 式 進 行 電 力 交 易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交 易 制 度 對 電 力 之 交 易 採 取 集 中 式 的 管 理 市 場 之 形 成 主 要 是 由 各 類 型 之 發 電 業 者 構 成 電 力 市 場 之 供 給 面, 而 由 配 售 電 業 與 電 力 用 戶 等 則 構 成 電 力 市 場 之 需 求 面 在 這 樣 的 集 中 制 度 之 下, 電 力 交 易 乃 是 透 過 競 標 的 方 式, 經 由 負 責 電 力 交 易 之 機 構 來 撮 合 供 需 雙 方 之 電 力 交 易, 並 進 一 步 進 行 電 力 之 統 一 調 度 以 維 持 系 統 穩 定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的 混 合 交 易 型 態 對 市 場 的 管 制 比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少, 除 了 在 電 力 池 內 進 行 交 易 之 外, 交 易 雙 方 亦 具 有 選 擇 交 易 對 象 之 權 利, 藉 由 加 入 選 擇 交 易 對 象 之 權 利 也 進 一 步 讓 市 場 交 易 更 自 由 化 然 而, 在 電 業 自 由 化 之 初 期, 因 資 訊 尚 未 透 明 化, 甚 至 供 電 廠 商 數 目 不 多 的 情 況 下, 若 市 場 中 只 存 在 雙 邊 契 約 的 交 易 方 式, 則 容 易 使 買 方 利 益 受 損 因 此 在 市 場 尚 未 成 熟 前, 除 了 雙 邊 合 約 市 場 之 外, 亦 應 搭 配 電 力 池 之 交 易 市 場, 以 使 電 力 交 易 能 逐 步 走 向 自 由 化, 而 不 會 因 直 接 採 行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而 無 電 力 池 之 輔 助, 使 得 電 價 在 自 由 化 之 後 不 減 反 增, 形 成 電 業 自 由 化 之 阻 力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與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形 式 之 電 力 交 易, 主 要 有 以 下 兩 點 不 同 第 一,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採 取 所 有 交 易 集 中 在 電 力 交 易 所 進 行, 也 就 是 欲 在 電 力 市 場 中 參 與 交 易 者, 必 須 先 成 為 電 力 池 之 會 員 才 有 權 利 使 用 公 共 輸 電 網 路, 並 利 用 集 中 競 價 的 方 式 撮 合 電 力 供 給 與 電 力 需 求 以 形 成 電 力 之 交 易 而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則 容 許 電 力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某 特 定 交 易 場 所 之 外 進 行 電 力 之 量 價 的 協 議, 以 簽 訂 契 約 的 方 式 進 行 交 易 承 諾, 也 就 是 可 不 需 經 由 競 價 與 仲 介 撮 合 的 方 式, 直 接 進 行 電 力 之 交 易 第 二, 在 進 行 輸 電 網 路 分 配 調 度 時,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因 為 有 一 個 公 開 且 集 中 的 電 力 交 易 場 所,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73 發 電 者 在 提 報 各 時 段 可 供 調 度 之 電 量 與 可 接 受 之 電 價 之 後, 可 由 輸 電 網 路 操 作 者 彙 整 資 料 後 比 對 預 估 之 需 求 預 測 以 排 定 調 度 之 電 量, 並 將 結 果 公 布 給 所 有 之 市 場 參 與 者 因 此 可 直 接 由 輸 電 網 路 操 作 者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的 發 生, 而 預 定 排 入 發 電 之 機 組 卻 因 壅 塞 狀 況 而 無 發 電 者 則 會 收 到 電 力 池 支 付 之 補 償, 且 這 些 壅 塞 處 理 費 用 將 加 進 電 力 池 購 電 費 用 之 中 在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方 面, 因 為 市 場 之 交 易 複 雜, 無 法 直 接 由 輸 電 系 統 操 作 者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必 須 經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在 收 到 電 力 池 競 標 資 料 以 及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資 料 後 排 定 調 度 排 程, 若 有 壅 塞 狀 況 則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提 出 一 建 議 之 電 力 交 易 排 程 若 經 過 整 合 調 度 之 後, 亦 無 法 完 全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則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可 依 據 調 整 標 單 的 資 料 來 進 行 壅 塞 狀 況 的 排 除, 優 先 使 用 輸 電 網 路 者 必 須 支 付 壅 塞 費 用, 也 就 是 透 過 競 標 的 方 式 作 為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的 基 礎 3. 台 灣 電 力 自 由 化 運 作 模 式 本 研 究 決 策 問 題 為 探 討 台 灣 電 力 自 由 化 電 力 市 場 的 競 爭 機 制, 在 回 顧 兩 種 不 同 的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後, 策 略 目 標 是 從 目 前 自 由 化 電 力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的 各 種 方 案 中, 選 擇 適 合 台 灣 國 情 與 條 件 的 可 行 方 案 首 先 介 紹 台 灣 電 業 法 以 特 定 化 導 入 本 研 究 分 析 模 式, 接 著 說 明 分 析 兩 種 電 業 自 由 化 方 案, 其 中 電 力 自 由 化 方 案 偏 向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制 度 設 計, 而 電 力 自 由 化 替 代 方 案 較 偏 向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的 制 度 設 計 3.1 電 業 法 的 背 景 由 於 電 業 具 有 自 然 獨 占 之 特 性, 為 免 影 響 消 費 大 眾 權 益 及 避 免 電 業 重 複 投 資 形 成 資 源 浪 費, 過 去 電 力 事 業 採 國 營 或 公 營 以 發 輸 配 電 業 垂 直 整 合 方 式 經 營 台 灣 電 業 法 自 民 國 54 年 修 正 實 施 至 今, 這 段 期 間 國 內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與 環 保 各 方 面 的 情 勢 皆 有 重 大 的 變 化, 況 且 科 技 進 步 人 們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舊 有 電 業 法 已 無 法 符 合 國 內 經 濟 社 會 實 際 需 要, 在 自 由 經 濟 體 系 強 調 市 場 競 爭, 電 業 自 由 化 乃 當 前 世 界 趨 勢 電 業 自 由 化 之 運 作 具 有 高 度 複 雜 性, 且 與 經 濟 能 源 環 保 政 策 息 息 相 關, 在 推 行 自 由 化 的 過 程 必 須 審 慎 規 劃 循 序 漸 進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參 考 英 國 美 國 及 澳 洲 等 國 電 力 市 場 自 由 化 之 架 構 及 作 法, 並 多 次 邀 集 台 電 公 司 等 相 關 單 位 及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開 會 協 商 後, 勾 勒 出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規 劃 案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87 年 提 出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方 案 ( 如 圖 7) 在 民 國 88 年 又 認 為 電 業 應 該 朝 簡 化 管 制 方 向 進 行, 運 作 上 尊 重 市 場 機 能, 避 免 人 為 不 必 要 的 限 制, 於 是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又 於 民 國 88 年 提 出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替 代 方 案 ( 如 圖 8) (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民 94)

274 管 理 與 系 統 合 格 汽 電 共 生 系 統 及 再 生 能 源 機 組 發 電 廠 發 電 廠 發 電 廠 公 開 競 價 電 力 市 場 管 理 機 構 直 接 供 電 輸 電 網 路 電 力 調 度 電 力 交 易 負 載 預 測 網 路 規 劃 價 差 合 約 配 電 業 售 電 業 特 定 用 戶 用 戶 特 高 壓 用 戶 圖 7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方 案 (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民 94) 備 用 電 力 綜 合 電 業 ( 公 用 事 業 ) 發 電 發 電 業 第 一 二 階 段 及 現 階 段 IPP ( 非 公 用 事 業 ) 發 電 業 IPP 新 設 機 組 及 新 IPP ( 非 公 用 事 業 )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 含 汽 電 共 生 ) 躉 售 輸 電 電 力 代 輸 配 電 自 直 設 接 線 供 路 電 供 電 義 務 營 業 區 域 內 用 戶 ( 電 價 管 制 ) 代 輸 用 戶 直 供 用 戶 ( 電 價 不 管 制 ) ( 電 價 不 管 制 ) 圖 8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替 代 方 案 (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民 94)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75 3.2 電 力 自 由 化 方 案 (1) 發 電 端 導 入 自 由 競 爭 機 制 除 全 面 開 放 民 營 電 廠 之 設 置, 並 輔 導 屬 於 公 用 事 業 性 質 之 發 電 業 轉 為 獨 立 發 電 廠 (IPP) 外, 合 格 汽 電 共 生 系 統 也 將 不 再 繼 續 享 有 優 惠 電 價 收 購, 同 時 發 電 廠 合 格 汽 電 共 生 系 統 及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設 備 所 產 生 之 電 能 一 律 由 電 力 池 經 由 電 力 交 易 所 (PX) 集 中 交 易, 透 過 公 開 競 價 制 度 而 售 出 電 力 交 易 所 就 電 力 交 易 單 位 依 報 價 費 率 排 序, 以 決 定 調 度 順 序, 並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ISO) 依 據 此 一 順 序 調 度 電 力 (2) 售 電 端 自 由 競 爭 開 放 經 營 電 能 買 賣 與 仲 介 售 電 業, 以 增 加 售 電 端 的 競 爭 機 制 售 電 業 可 直 接 向 電 力 交 易 所 下 單 購 電, 並 可 與 發 電 業 簽 訂 購 售 電 合 約 或 雙 邊 合 約 (3) 開 放 用 戶 端 選 擇 權 在 開 放 用 戶 端 選 擇 權 方 面, 則 係 採 分 階 段 進 行 開 放 之 方 式 進 行 首 先 開 放 大 電 力 用 戶, 並 逐 步 開 放 至 全 體 用 戶 有 用 戶 選 擇 權 之 用 戶 可 向 配 電 業 或 售 電 業 購 電, 亦 可 直 接 向 電 力 交 易 所 下 單 購 電, 並 可 與 發 電 業 簽 訂 財 務 性 之 購 售 電 雙 邊 契 約 3.3 電 力 自 由 化 替 代 方 案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88 年 提 出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替 代 方 案, 依 下 列 3 點 電 業 自 由 化 規 劃 方 向 : (1) 電 業 自 由 化 的 規 劃 應 尊 重 市 場 機 能, 避 免 人 為 不 必 要 的 枝 節 限 制 (2) 電 業 法 的 修 正 應 朝 簡 化 管 制 的 方 向 進 行 (3) 政 府 所 應 介 入 者, 應 著 重 於 能 源 政 策 之 落 實 及 建 置 一 個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 例 如 : 1) 規 範 輸 電 業 不 得 拒 絕 代 輸 2) 代 輸 價 格 應 合 理 3) 偏 遠 地 區 供 電 無 虞 4) 燃 氣 與 燃 煤 發 電 廠 間 燃 料 成 本 之 價 差, 應 有 平 衡 的 機 制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在 參 考 國 外 電 業 自 由 化 國 家 發 展 經 驗 與 運 作 機 制, 並 考 量 台 灣 國 情, 在 假 設 有 多 家 綜 合 電 業 及 專 營 之 輸 配 電 業, 市 場 主 要 運 作 模 式 如 下 : (1) 開 放 綜 合 電 業 及 配 電 業, 歸 屬 公 用 事 業, 負 有 營 業 區 域 內 供 電 代 輸 與 輸 電 網 路 調 度 義 務 (2) 開 放 輸 電 業, 歸 屬 公 用 事 業, 其 線 路 應 併 入 綜 合 電 業 之 電 力 網, 接 受 統 籌 調 度 (3) 界 定 發 電 業 及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為 非 公 用 事 業, 可 以 三 種 方 式 售 電, 分 別 為 躉 售 電 能 予 綜 合 電 業 及 其 他 發 電 業 允 許 自 設 線 路 直 供 藉 由 綜 合 電 業 代 輸 電 能 至 特 定 用 戶 (4) 既 有 綜 合 電 業 應 負 擔 天 然 氣 再 生 能 源 核 能 及 水 力 之 電 源 配 比 義 務, 其 達 成 方 式 可 以 躉 購

276 管 理 與 系 統 或 自 行 興 建 電 廠 達 成 新 增 綜 合 電 業 發 電 業 及 一 定 容 量 以 上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應 負 擔 天 然 氣 及 再 生 能 源 電 源 配 比 義 務, 其 達 成 方 式 可 以 自 行 設 置 電 廠 與 其 他 電 業 訂 約 或 繳 交 電 能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5) 汽 電 共 生 發 電 設 備 之 裝 置 容 量 可 豁 免 電 源 配 比 義 務 (6) 發 電 業 之 自 設 線 路 為 非 公 用 事 業, 不 適 用 電 業 法 有 關 路 權 取 得 及 障 礙 排 除 等 規 定 (7) 開 放 用 戶 購 電 選 擇 權, 並 逐 步 開 放 代 輸 用 戶 範 圍 (8) 管 制 公 用 事 業 電 價 及 各 項 收 費 率 (9) 新 增 綜 合 電 業 與 發 電 業 要 求 與 既 有 綜 合 電 業 併 聯 網 路 時, 既 有 綜 合 電 業 不 得 拒 絕 (10) 各 電 業 間 備 用 電 力 應 互 相 融 通, 以 維 持 電 力 穩 定 及 用 戶 權 益 (11) 保 障 第 一 二 階 段 及 現 階 段 民 營 電 廠 因 公 用 事 業 身 份 取 得 之 權 利 至 電 業 執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為 止 (12) 電 業 應 採 事 先 核 准 制, 以 維 護 市 場 秩 序 及 執 行 能 源 政 策 (13) 加 強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費 率 監 督 電 力 調 度 執 行 能 源 政 策 等 之 公 權 力, 以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4.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SWOT 分 析 依 據 決 策 分 析 架 構 步 驟, 定 義 問 題 與 界 定 利 基 後, 在 架 構 影 響 關 係 部 份 是 考 量 台 灣 內 在 環 境 的 影 響 因 素, 本 研 究 採 用 優 劣 分 析 法 客 觀 描 述 各 方 案 的 預 期 結 果 與 可 能 狀 態, 最 後 綜 合 判 斷 台 灣 在 電 力 交 易 與 電 力 運 作 方 面 應 該 採 行 的 方 案, 提 供 政 府 修 法 以 及 擬 定 配 套 措 施 的 參 考 依 據 本 節 分 析 強 制 電 力 池 與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兩 種 交 易 制 度 其 中 內 部 分 析 界 定 各 種 制 度 的 優 勢 劣 勢, 從 文 獻 中 歸 納 整 理 這 兩 種 制 度 的 特 點, 配 合 前 一 節 程 序 系 統 觀 與 主 體 互 動 系 統 觀 之 綜 觀 分 析, 並 且 參 考 主 要 採 行 該 制 度 國 家 的 實 施 結 果, 綜 合 討 論 交 易 制 度 的 優 勢 劣 勢 ; 另 外, 從 外 部 環 境 分 析 界 定 各 種 制 度 的 機 會 與 威 脅, 這 部 分 主 要 是 探 討 先 進 國 家 採 用 該 制 度 的 時 空 背 景, 以 及 該 國 電 力 系 統 的 特 性, 綜 合 分 析 交 易 制 度 的 機 會 與 威 脅 4.1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之 SWOT 分 析 (1)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的 優 點 1) 整 體 之 交 易 易 於 統 合 管 理 : 集 中 調 度 電 力 池, 在 電 力 交 易 之 運 作 成 本 方 面, 可 藉 由 選 擇 發 電 與 輸 電 容 量 的 最 小 成 本 組 合 或 透 過 協 調 安 排 調 度 以 及 分 享 運 轉 的 備 用 容 量 條 件 等 方 式, 來 增 加 整 體 電 力 系 統 的 效 率, 而 且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的 電 力 調 度 複 雜 性 較 低, 可 使 系 統 之 操 作 較 為 簡 單, 進 而 達 到 較 高 的 系 統 穩 定 度 與 可 靠 度 2) 最 有 效 率 的 電 力 調 度 排 程 : 強 制 電 力 池 依 據 市 場 參 與 者 所 提 報 之 競 標 資 料 進 行 交 易 供 需 之 撮 合, 可 快 速 的 知 道 哪 些 發 電 機 組 被 排 入 預 定 排 程 之 中, 且 因 為 有 競 價 標 單 資 料, 亦 可 較 為 快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77 速 的 進 行 調 度 作 業, 較 沒 有 集 中 交 易 資 料 的 雙 邊 市 場 更 容 易 進 行 發 電 機 組 之 排 程 調 度, 因 此 輸 電 網 路 可 以 用 最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調 度 3) 快 速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因 為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可 完 整 的 擁 有 市 場 交 易 價 量, 因 此 在 預 測 輸 電 網 路 壅 塞 狀 況 時 能 夠 較 為 準 確 此 外, 電 力 池 可 依 競 價 標 單 資 料, 直 接 通 知 過 剩 之 發 電 機 組 停 止 運 轉, 能 夠 較 快 速 且 有 效 率 的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4) 由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運 轉 操 作 :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由 ISO 負 責 所 有 電 廠 與 輸 電 線 路 之 運 轉 操 作, 根 據 發 電 業 與 售 電 業 之 投 標 資 料 安 排 最 佳 電 力 調 度 排 程, 輔 助 服 務 與 輸 電 壅 塞 管 理, 以 因 應 滿 足 系 統 用 電 需 求 ( 林 益 裕, 民 89; 李 清 榮, 民 91) 5) 電 力 交 易 資 訊 透 明 : 強 制 電 力 池 因 為 市 場 中 有 一 集 中 交 易 之 場 所, 電 力 池 將 公 開 的 提 供 所 有 交 易 相 關 之 資 訊, 所 有 的 交 易 資 訊 皆 可 在 此 處 獲 得, 在 此 市 場 下, 新 加 入 市 場 之 參 與 者 可 有 充 分 的 資 訊 評 估 其 進 入 策 略, 並 分 析 其 進 入 市 場 之 獲 利 狀 況, 可 增 加 投 資 者 加 入 電 力 競 爭 市 場 之 誘 因 此 外, 交 易 資 訊 的 透 明 化 亦 可 保 障 交 易 雙 方 在 一 公 平 之 市 場 內 進 行 交 易, 避 免 資 訊 不 對 稱 之 狀 況 破 壞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6) 電 力 池 價 格 透 明 化 :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在 於 使 電 力 池 價 格 透 明 化 ( 提 供 價 格 資 訊 ), 有 利 於 買 賣 雙 方 進 行 財 務 上 的 避 險 措 施, 如 簽 訂 差 價 合 約 (Contracts for Differences, CFD) ( 李 清 榮, 民 89) (2)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的 缺 點 1) 電 力 池 價 格 易 為 發 電 業 者 所 操 縱 : 強 制 電 力 池 為 市 場 唯 一 買 方, 僅 允 許 發 電 方 參 與 競 標, 並 以 入 圍 調 度 之 機 組 的 最 高 報 價 作 為 電 力 池 購 電 價 格, 在 發 電 容 量 不 足 市 場 僅 存 少 數 發 電 業 或 業 者 發 電 規 模 差 距 懸 殊 時, 電 力 池 價 格 易 為 發 電 業 者 所 操 縱 ( 李 清 榮, 民 89) 2) 易 造 成 輸 電 網 路 操 作 者 操 控 影 響 市 場 運 作 :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制 度 下, 所 有 之 電 力 交 易 皆 須 由 輸 電 網 路 操 作 者 統 一 進 行 調 度, 容 易 造 成 此 機 構 因 具 有 操 控 調 度 規 則 之 權 利 而 對 市 場 之 影 響 力 過 大 例 如 英 國 的 國 家 輸 電 網 路 公 司 即 藉 由 輸 電 網 路 操 作 權 力 獲 取 超 額 利 潤, 影 響 了 市 場 電 力 調 度 的 公 平 性 因 此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必 須 搭 配 完 善 的 管 制 制 度 以 對 系 統 獨 立 操 作 者 進 行 監 控, 避 免 其 對 市 場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3)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較 低 :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因 為 電 力 買 賣 雙 方 無 法 自 由 選 擇 符 合 其 需 求 之 交 易 對 象, 因 此 其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低 於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以 及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4) 增 加 壅 塞 處 理 的 成 本 : 在 壅 塞 處 理 方 面, 雖 然 電 力 池 可 有 效 且 快 速 的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但 在 通 知 發 電 機 組 停 止 運 轉 之 後, 卻 產 生 額 外 之 補 償 費 用, 增 加 了 壅 塞 處 理 的 成 本 5) 違 背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交 易 精 神 :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在 壅 塞 處 理 方 面 雖 然 依 據 原 本 競 價 標 單 資 料 來 決 定 停 止 營 運 之 機 組, 但 其 依 然 屬 於 強 制 性 之 管 理 方 式, 違 背 了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交 易 之 精 神, 應 當 以 調 節 競 標, 回 歸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之 方 式 以 排 除 壅 塞 狀 況 (3)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的 機 會

278 管 理 與 系 統 1) 訂 定 一 套 完 善 的 調 度 規 章 : 強 制 電 力 池 由 ISO 負 責 輸 電 網 路 之 運 轉 操 作, 為 了 避 免 操 控 調 度 規 則 之 權 利 而 對 市 場 之 影 響 力 過 大, 以 致 於 對 市 場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必 須 搭 配 完 善 的 管 制 制 度 以 及 訂 定 一 套 完 善 的 調 度 規 章 如 此 方 能 享 有 最 小 成 本 組 合 最 有 效 率 電 力 調 度 的 好 處, 也 可 免 除 ISO 所 擁 有 權 力 對 市 場 之 影 響 2) 足 夠 數 量 的 發 電 公 司 相 互 競 價 : 強 制 電 力 池 制 度 要 求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必 須 要 有 足 夠 數 量 的 發 電 公 司, 交 易 價 格 較 不 易 受 到 操 控 3) 開 放 售 電 業 競 爭, 引 進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 強 制 電 力 池 僅 允 許 發 電 方 參 與 競 標, 並 以 入 圍 調 度 之 機 組 的 最 高 報 價 作 為 電 力 池 購 電 價 格, 電 力 池 價 格 易 為 發 電 業 者 所 操 縱, 若 能 開 放 售 電 業 競 爭, 引 進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透 過 競 爭 將 可 使 此 一 制 度 更 能 有 效 的 運 作 4) 綜 合 電 業 可 否 順 利 民 營 化 : 台 灣 地 區 過 去 只 有 台 電 一 家 綜 合 電 業, 台 電 擁 有 很 大 的 市 場 影 響 力, 因 此 台 電 可 否 順 利 民 營 化 對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交 易 機 制 之 運 作 有 重 大 影 響, 除 了 民 營 化 之 外 並 且 能 夠 將 發 電 與 輸 配 電 進 行 分 割, 使 輸 配 電 系 統 可 獨 立 運 作, 成 為 共 用 運 輸 網 路, 如 此 可 讓 所 有 市 場 參 與 者 能 夠 公 平 使 用 輸 電 網 路, 也 可 避 免 發 電 與 輸 配 電 同 一 公 司 可 能 形 成 的 保 護 與 交 叉 補 貼, 造 成 對 其 他 參 與 者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5) 嚴 謹 法 規 規 範 與 管 制 機 構 監 督 市 場 秩 序 :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交 易 機 制 制 度 之 運 作 必 須 仰 賴 建 立 有 效 之 電 業 管 制 機 構, 此 機 構 能 獨 立 公 正 的 監 督 系 統 操 作 者 的 運 作, 使 所 有 市 場 參 與 者 能 夠 公 平 使 用 輸 電 網 路, 也 能 監 督 所 有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競 價 行 為, 避 免 聯 合 壟 斷 與 對 市 場 電 力 池 價 格 的 操 縱,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制 度 透 過 嚴 謹 法 規 規 範 以 利 即 時 有 效 公 平 處 理 爭 議, 監 督 市 場 秩 序 (4)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的 威 脅 1) 高 成 本 的 機 組 較 難 競 爭 : 發 電 市 場 開 放 競 爭, 若 無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保 障, 高 成 本 的 燃 油 與 天 然 氣 機 組, 將 無 法 在 市 場 競 爭, 因 此 要 設 計 適 當 的 配 套 措 施 2) 輸 電 容 量 不 足 : 台 灣 地 區 幾 乎 一 半 人 口 集 中 於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用 電 量 約 占 全 電 力 系 統 之 46%, 惟 北 部 地 區 之 電 力 供 應 量 僅 為 全 電 力 系 統 之 25%, 需 仰 賴 輸 電 系 統 送 電 台 灣 因 地 理 因 素, 並 無 其 他 陸 地 鄰 接 國 家, 電 力 供 應 需 自 給 自 足, 故 亟 需 增 建 輸 變 電 基 礎 設 施, 以 因 應 電 力 成 長 (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民 94) 因 此, 電 源 所 在 位 置 與 負 載 需 求 地 區 若 無 法 配 合 良 好, 則 需 要 透 過 輸 電 網 路 將 電 源 供 給 傳 輸 至 負 載 需 求 地 區, 如 果 輸 電 容 量 不 足 將 因 為 處 理 輸 電 線 路 壅 塞 問 題 而 影 響 電 力 池 之 價 格, 也 即 是 輸 電 容 量 不 足 很 可 能 增 加 電 價 3) 電 能 供 應 不 足 : 台 灣 電 力 市 場 在 79 至 84 年 間 夏 季 供 電 備 用 容 量 率 約 僅 5%, 距 當 時 合 理 之 備 用 容 量 率 15~20% 相 去 甚 遠, 近 年 來 供 電 備 用 容 量 率 在 10~20% 之 間 (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民 94)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的 運 作 係 以 系 統 邊 際 價 格 為 電 力 池 之 結 清 價 格, 倘 若 電 能 供 應 不 足, 易 造 成 經 常 是 高 成 本 的 燃 油 與 天 然 氣 機 組 決 定 電 力 池 價 格, 如 此 將 形 成 電 價 高 漲 的 不 利 影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79 響 另 外, 若 有 市 場 參 與 者 之 發 電 機 組 佔 有 電 能 供 應 太 大 比 例, 也 可 能 使 市 場 參 與 者 有 操 縱 市 場 的 可 能 4) 購 售 電 合 約 處 理 : 民 營 電 廠 與 台 電 所 簽 訂 的 購 售 電 合 約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讓 民 營 電 廠 能 夠 參 與 市 場 的 競 爭, 以 使 競 爭 機 制 順 利 運 作 台 灣 地 區 在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開 放 台 電 以 外 的 公 司 設 立 大 型 發 電 廠, 將 電 力 躉 售 予 台 電, 雙 方 簽 訂 二 十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的 長 期 購 售 電 合 約, 合 約 必 須 處 理 才 可 使 市 場 能 有 足 夠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參 與 競 爭 市 場, 然 而 若 合 約 轉 換 處 理 對 民 營 電 廠 不 利, 合 約 可 能 轉 換 不 成 ; 若 合 約 轉 換 處 理 對 民 營 電 廠 有 利, 意 味 著 可 能 是 民 營 電 廠 收 入 較 多, 這 多 出 來 部 分 的 處 理 也 是 一 個 問 題, 因 此, 購 售 電 合 約 如 何 公 平 合 理 的 解 決, 將 影 響 競 爭 機 制 的 順 利 運 作 ( 劉 運 鴻, 民 87) 綜 合 以 上 之 討 論, 將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之 SWOT 分 析 彙 整 如 表 3 所 示 4.2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之 SWOT 分 析 (1) 雙 邊 合 約 搭 配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的 優 點 1) 交 易 的 選 擇 性 較 高 : 在 電 力 交 易 之 運 作 方 面, 由 於 市 場 參 與 者 可 選 擇 由 電 力 交 易 所 來 管 理 電 力 的 交 易 買 賣, 也 可 自 行 進 行 雙 邊 合 約 的 協 商 交 易, 所 以 對 市 場 參 與 者 來 說, 其 交 易 的 選 擇 性 較 高, 可 以 選 擇 對 自 身 較 有 利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電 力 的 買 賣 2) 交 易 制 度 單 純 :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的 市 場 運 作 模 式 較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之 交 易 制 度 單 純 3)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較 高 : 相 對 於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交 易,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以 及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的 交 易 制 度,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較 高 表 3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之 SWOT 分 析 優 勢 1. 整 體 之 交 易 易 於 統 合 管 理 2. 最 有 效 率 的 電 力 調 度 排 程 3. 快 速 排 除 擁 塞 狀 況 4. 獨 立 系 統 操 作 者 運 轉 操 作 5. 電 力 交 易 資 訊 透 明 6. 電 力 池 價 格 透 明 化 機 會 1. 訂 定 一 套 完 善 的 調 度 規 章 2. 足 夠 數 量 的 發 電 公 司 相 互 競 價 3. 開 放 售 電 業 競 爭, 引 進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4. 綜 合 電 業 可 否 順 利 民 營 化 5. 嚴 謹 法 規 規 範 與 管 制 機 構 監 督 市 場 秩 序 劣 勢 1. 電 力 池 價 格 易 為 發 電 業 者 所 操 縱 威 脅 2. 易 造 成 輸 電 網 路 操 作 者 操 控 影 響 市 場 運 作 3.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較 低 4. 增 加 壅 塞 處 理 的 成 本 5. 違 背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交 易 精 神 1. 高 成 本 的 機 組 較 難 競 爭 2. 輸 電 容 量 不 足, 輸 電 線 路 壅 塞 3. 電 能 供 應 不 足 4. 民 營 電 廠 與 台 電 所 簽 訂 的 購 售 電 合 約 如 何 處 理

280 管 理 與 系 統 4) 參 與 者 眾 可 引 進 競 爭 : 參 與 者 眾 多 可 激 發 買 賣 雙 方 間 之 競 爭, 以 促 使 價 格 降 低, 並 引 導 業 者 提 高 創 新 服 務 與 產 品 品 質 5) 壅 塞 處 理 符 合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 在 壅 塞 處 理 方 面, 雙 邊 合 約 搭 配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之 交 易 制 度, 可 以 依 據 壅 塞 處 理 標 單 資 料 來 進 行 壅 塞 管 理, 可 以 符 合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交 易 之 精 神 (2) 雙 邊 合 約 搭 配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的 缺 點 1) 市 場 運 作 複 雜 性 較 高 : 在 電 力 交 易 之 運 作 方 面, 交 易 的 選 擇 方 式 較 多, 也 使 得 市 場 運 作 的 複 雜 性 較 高 2) 市 場 價 格 訊 號 的 透 明 度 較 低 : 在 電 力 交 易 資 訊 方 面, 因 為 雙 邊 契 約 之 買 賣 價 格 由 買 賣 雙 方 自 行 決 定, 交 易 的 價 格 與 數 量 等 資 訊 並 不 需 要 公 開, 因 此 市 場 價 格 訊 號 的 透 明 度 較 低, 想 要 進 入 市 場 的 參 與 者 無 法 獲 得 充 分 的 資 訊 評 估 其 進 入 策 略, 降 低 吸 引 新 電 廠 加 入 市 場 之 誘 因 3) 無 法 做 到 最 佳 經 濟 之 調 度 : 在 電 力 調 度 排 程 方 面, 有 集 中 交 易 的 電 量 與 雙 邊 交 易 的 電 量 需 要 調 度, 增 加 發 電 機 組 調 度 排 程 的 複 雜 度, 較 無 法 達 成 最 佳 經 濟 調 度 的 目 標 4) 容 易 產 生 網 路 壅 塞 : 由 於 雙 邊 契 約 之 交 易 的 價 格 與 數 量 等 資 訊 並 不 需 要 公 開, 只 是 提 出 使 用 網 路 的 需 求, 因 此 容 易 產 生 網 路 壅 塞, 壅 塞 情 況 也 較 難 排 除 (3) 雙 邊 合 約 搭 配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的 機 會 1) 對 大 用 戶 及 電 廠 有 利, 能 夠 吸 引 民 間 資 金 之 投 資 ( 張 玉 山 陳 麗 芬, 民 88): 電 力 需 求 較 大 的 用 戶, 可 以 尋 求 最 適 的 電 力 供 應 廠 商, 在 雙 邊 合 約 談 判 上 有 較 強 的 議 約 能 力 ; 發 電 廠 商 只 要 有 能 力 尋 找 到 客 戶, 即 能 夠 進 入 電 力 市 場, 能 夠 吸 引 民 間 資 金 之 投 資, 對 於 改 善 電 能 不 足 的 問 題 有 幫 助 2) 對 綜 合 電 業 影 響 較 少, 制 度 較 不 會 受 到 反 對 : 雙 邊 合 約 搭 配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的 制 度, 並 不 強 制 電 力 必 須 集 中 交 易, 因 此 較 有 可 能 維 持 台 電 目 前 綜 合 電 業 的 組 織 型 態, 避 免 台 電 員 工 過 度 的 反 彈, 但 要 將 輸 電 部 門 定 位 為 公 共 運 輸 者 的 角 色, 避 免 綜 合 電 業 的 交 叉 補 貼 與 不 當 的 限 制 其 他 業 者 使 用 輸 電 網 路 3) 鼓 勵 改 善 供 電 品 質 : 雙 邊 合 約 中 可 以 允 許 自 設 線 路 直 接 供 電, 因 為 買 賣 雙 方 簽 訂 雙 方 皆 可 接 受 的 合 約, 買 方 也 可 以 要 求 供 電 品 質, 賣 方 有 合 約 價 格 的 保 障, 也 較 願 意 投 資 於 輸 電 設 備 以 及 發 電 設 備 之 改 善, 進 而 改 善 供 電 品 質 (4) 雙 邊 合 約 搭 配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的 威 脅 1) 小 用 戶 權 益 較 難 兼 顧 : 由 於 雙 邊 合 約 基 本 上 皆 簽 訂 一 定 數 量 的 電 力 供 應, 小 用 戶 較 難 與 發 電 公 司 議 約, 也 較 沒 有 議 價 空 間, 權 益 容 易 受 到 影 響 2) 台 灣 電 力 負 載 分 佈 不 均, 南 北 區 域 供 需 失 衡 : 台 灣 地 區 幾 乎 一 半 人 口 集 中 於 台 灣 北 部 地 區, 用 電 量 約 占 全 電 力 系 統 之 46%, 惟 北 部 地 區 之 電 力 供 應 量 僅 為 全 電 力 系 統 之 25%, 需 仰 賴 輸 電 系 統 送 電 (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民 94) 雖 然 雙 邊 合 約 有 引 導 投 資 的 可 能, 但 是 電 廠 很 難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81 能 設 立 在 負 載 端 之 附 近, 也 使 得 直 供 的 可 能 性 降 低, 雙 邊 合 約 的 好 處 受 到 限 制 3) 輸 電 容 量 之 不 足, 輸 電 線 路 容 易 壅 塞 : 台 灣 輸 電 容 量 不 足, 雙 邊 合 約 制 度 將 使 得 輸 電 線 路 更 容 易 壅 塞, 如 果 沒 有 一 個 獨 立 的 系 統 操 作 者, 將 使 得 電 力 系 統 運 作 困 難, 較 容 易 產 生 糾 紛 4) 孤 立 電 力 系 統 : 台 灣 為 一 孤 立 的 電 力 系 統, 如 果 備 用 容 量 不 足, 很 容 易 引 起 大 規 模 的 停 電, 由 於 雙 邊 合 約 制 度 市 場 運 作 複 雜 性 高, 電 力 調 度 排 程 方 面, 有 集 中 交 易 的 電 量 與 雙 邊 交 易 的 電 量 需 要 調 度, 發 電 機 組 調 度 排 程 的 複 雜 度 高, 如 果 沒 有 完 善 的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貿 然 實 施 雙 邊 合 約 制 度 並 不 適 當 5) 如 何 兼 顧 能 源 政 策 : 雙 邊 合 約 制 度, 發 電 業 者 皆 會 以 其 最 有 利 的 方 式 進 行 投 資, 此 時 能 源 政 策 必 須 如 何 兼 顧, 將 會 影 響 制 度 的 設 計 與 運 作 ( 鍾 輝 乾, 民 88) 電 業 自 由 化 國 家 對 發 電 能 源 並 未 訂 定 各 種 配 比, 然 而 台 灣 因 自 產 能 源 貧 乏, 為 確 保 電 力 穩 定 供 應 訂 有 電 源 結 構 的 配 比, 因 此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必 須 將 能 源 配 比 列 入 考 量, 如 何 公 平 合 理 的 解 決 能 源 配 比 問 題, 將 影 響 競 爭 機 制 的 順 利 運 作 綜 合 以 上 之 討 論, 將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之 SWOT 分 析 彙 整 如 表 4 所 示 5.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探 討 與 回 顧 已 實 施 電 業 自 由 化 國 家 的 各 種 不 同 的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利 用 決 策 分 析 架 構 與 SWOT 分 析 方 法 比 較 各 種 不 同 的 電 力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將 各 種 制 度 的 優 缺 點 整 合 討 論, 最 後 研 究 分 析 比 較 結 果 可 作 為 提 供 未 來 實 施 電 業 自 由 化 時 訂 定 各 種 施 行 方 案 與 配 套 措 施 的 參 考 表 4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之 SWOT 分 析 優 勢 1. 交 易 的 選 擇 性 較 高 2. 交 易 制 度 單 純 3.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較 高 4. 參 與 者 眾 可 引 進 競 爭 5. 壅 塞 處 理 符 合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劣 勢 1. 市 場 運 作 複 雜 性 較 高 2. 市 場 價 格 訊 號 的 透 明 度 較 低 3. 無 法 做 到 最 佳 經 濟 之 調 度 4. 容 易 產 生 網 路 壅 塞 機 會 威 脅 1. 對 大 用 戶 及 電 廠 有 利, 能 夠 吸 引 民 間 資 金 之 投 資 2. 對 綜 合 電 業 影 響 較 少, 制 度 較 不 會 受 到 反 對 3. 鼓 勵 改 善 供 電 品 質 1. 小 用 戶 權 益 較 難 兼 顧, 民 眾 權 益 要 求 提 高 2. 台 灣 電 力 負 載 分 佈 不 均, 南 北 區 域 供 需 失 衡 3. 輸 電 容 量 之 不 足, 輸 電 線 路 容 易 壅 塞 4. 孤 立 電 力 系 統 5. 如 何 兼 顧 能 源 政 策

282 管 理 與 系 統 總 結 前 述 兩 種 電 力 自 由 化 制 度,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由 於 統 合 管 理 使 得 資 訊 透 明 可 發 揮 效 率 以 及 價 格 透 明 ; 而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則 因 自 由 度 高 更 符 合 自 由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相 對 的 強 制 電 力 池 則 因 集 中 管 理 較 違 背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使 得 易 形 成 寡 占 市 場 進 而 壟 斷 價 格 ;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則 因 系 統 較 複 雜 形 成 資 訊 不 透 明 的 進 入 門 檻 在 對 外 的 競 爭 機 會 上,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由 於 相 關 成 本 較 為 統 一 及 低 廉, 使 其 享 有 成 本 上 的 競 爭 優 勢 ;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則 因 其 自 由 化 程 度 高 不 易 寡 占, 較 易 為 多 數 意 欲 進 入 市 場 的 企 業 接 受 同 樣 的 在 對 外 威 脅 上,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若 形 成 寡 占 市 場 則 失 去 開 放 意 義 ; 自 願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則 較 難 兼 顧 小 用 戶 的 權 益 雖 然 各 種 制 度 皆 有 其 優 缺 點 與 限 制, 交 易 制 度 的 設 計 應 以 系 統 的 安 全 可 靠 為 前 提, 並 考 量 先 天 環 境 條 件 以 及 國 情 等 因 素, 本 研 究 建 議 採 用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模 式 因 為 台 灣 為 一 孤 立 的 電 力 系 統, 為 了 系 統 的 安 全 可 靠, 需 有 充 足 的 發 電 與 輸 電 容 量, 其 中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較 可 能 維 持 台 電 目 前 綜 合 電 業 的 組 織 型 態, 制 度 較 不 會 受 到 反 對, 而 且 若 在 台 電 未 分 割 發 電 輸 配 電 部 門 下,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很 可 能 沒 有 發 電 廠 可 與 其 競 爭, 降 低 民 營 電 廠 投 資 興 建 的 意 願 除 此 之 外, 輸 電 系 統 建 設 投 資 龐 大 具 有 自 然 獨 占 的 特 性, 台 灣 環 境 條 件 上 較 難 有 企 業 願 意 投 資, 若 在 維 持 台 電 綜 合 電 業 的 組 織 型 態 下, 強 制 性 電 力 池 可 能 形 成 綜 合 電 業 的 交 叉 補 貼, 或 對 其 他 發 電 廠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因 此, 只 要 能 夠 將 輸 電 部 門 定 位 為 公 共 運 輸 者 的 角 色, 避 免 不 當 的 限 制 其 他 發 電 廠 使 用 輸 電 網 路,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是 合 適 的 運 作 模 式 再 者, 自 由 化 的 效 益 為 透 過 競 爭 降 低 電 費, 自 願 性 電 力 池 搭 配 雙 邊 契 約 交 易 模 式 參 與 者 眾 可 引 進 競 爭, 以 促 使 價 格 降 低, 並 引 導 業 者 提 高 創 新 服 務 與 改 善 供 電 品 質 參 考 文 獻 毛 治 國, 決 策, 台 北 : 天 下 雜 誌, 民 國 92 年 王 啟 雲, 英 國 電 力 交 易 所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台 電 月 刊, 第 四 二 五 期, 民 國 87 年,49-54 頁 李 清 榮, 從 制 度 設 計 觀 點 看 電 業 法 修 正 應 有 之 配 套 措 施, 新 世 紀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論 壇, 台 北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民 國 89 年 李 清 榮, 自 由 化 下 電 力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與 競 爭 機 制, 電 力 自 由 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與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民 國 91 年 林 益 裕, 電 業 自 由 化 與 公 平 競 爭, 新 世 紀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論 壇, 台 北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民 國 89 年 洪 德 生 黃 義 協 陳 士 麟 簡 禎 富 洪 穎 怡 楊 宏 澤 林 章 平 盧 豐 彰 張 文 恭 楊 豐 碩 黃 奕 儒 古 美 如 洪 紹 平 余 長 河 林 鍾 洋, 台 灣 電 業 自 由 化 下 發 電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之 研 究,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八 十 九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531-89-3204, 台 北 :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283 國 90 年 張 玉 山 陳 麗 芬, 我 國 電 力 自 由 化 方 案 與 電 力 交 易 制 度 之 探 討, 中 華 民 國 科 技 管 理 論 文 集, 民 國 88 年,201-212 頁 彭 金 堂 簡 禎 富 陳 士 麟 林 怡 傑, 以 SWOT 分 析 探 討 我 國 電 力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與 配 套 措 施, 管 理 創 新 與 科 際 整 合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新 竹 : 元 培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民 國 93 年,33-53 頁 辜 振 宗, 美 國 加 州 能 源 危 機 原 因 及 探 討, 能 源 季 刊, 第 三 十 一 卷 第 三 期, 民 國 90 年,34-45 頁 經 濟 部 能 源 委 員 會, 能 源 政 策 白 皮 書,http://www.moeaec.gov.tw/, 民 國 94 年 劉 運 鴻, 英 國 電 力 池 制 度 應 用 於 台 灣 之 探 討, 台 電 工 程 月 刊, 第 六 二 期, 民 國 87 年,9-25 頁 鍾 輝 乾, 台 電 整 體 民 營 下 之 電 力 市 場 運 作 方 式, 台 電 工 程 月 刊, 第 六 一 七 期, 民 國 88 年,68-77 頁 簡 禎 富, 決 策 分 析 與 管 理 : 全 面 決 策 品 質 提 升 之 架 構 與 方 法, 台 北 : 雙 葉 書 廊, 民 國 94 年 顧 志 遠, 服 務 業 系 統 設 計 與 作 業 管 理, 台 北 : 華 泰 書 局, 民 國 87 年 Cheung, K. W., Shamsollahi, P., Sun, D., Milligan, J., and Potishnak, M., Energy and Ancillary Service Dispatch for the Interim ISO New England Electricity Market,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Systems, Vol. 15, No. 3, 2000, pp. 968-974. Chien, C. F., Chen, S. L., and Lin, Y. S., Using Bayesian Network for Fault Location on Distribution Feeder of Electrical Power Delivery Systems,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Delivery, Vol. 17, No. 13, 2002, pp. 785-793. Chien, C. F., Lo, F. Y., and Lin, J. T., Using DEA to Measure the Relative Efficiency of the Service Center and Improve Operation Efficiency through Reorganization,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Systems, Vol. 18, No. 1, 2003, pp. 366-373. Denton, M. J., Rassenti, S. J., and Smith, V. L., Spot Market Mechanism Design and Competitivity Issues in Electric Power, Journal of Economics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Vol. 44, Iss. 4, 2001, pp. 435-453. Fang, R. and Hill, D. J., A New Strategy for Transmission Expansion in Competitive Electricity Markets,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Systems, Vol. 18, No. 1, 2003, pp. 374-380. Glachant, J. M., England s Wholesale Electricity Market: Could This Hybri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be Transposed to the European Union? Utilities Policy, Vol. 7, Iss. 2, 1998, pp. 63-74. Herguera, I., Bilateral Contracts and the Spot Market for Electricity: 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British and the Nord Pool Experiences, Utilities Policy, Vol. 9, Iss. 2, 2000, pp. 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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