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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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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הסכם קיבוצי כללי 建 筑 业, 基 础 设 施, 机 械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和 装 修 业 的 总 集 体 协 议 签 订 于 2010 年 21 日 新 工 人 总 工 会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和 包 括 装 修 承 建 商, 基 础 设 施 与 机 械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与 建 筑 商 协 会 之 间

2 Message from Mr. Ofer Eini 来 自 工 会 主 席 欧 非 尔. 艾 尼 先 生 的 音 信 敬 爱 的 工 人 们 : 总 工 会, 作 为 在 以 色 列 庞 大 的 专 业 联 盟, 已 改 变 了 过 去 的 规 定, 如 今 滞 留 以 色 列 的 合 法 外 国 劳 工, 宜 可 加 入 工 会 成 为 其 会 员 工 会 视 外 国 劳 工 与 巴 勒 斯 坦 劳 工 和 以 色 列 的 其 他 工 人 同 样 有 保 护 自 身 权 益 的 权 利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签 订 了 大 幅 提 高 了 建 筑 工 人 权 益 的 协 议 协 议 采 用 了 产 业 部 长 签 发 的 普 及 指 令 其 旨 意 在 于 明 确 工 人 的 权 益 并 约 束 所 有 在 以 色 列 行 业 中 的 雇 主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承 担 起 了 对 外 国 劳 工 与 巴 勒 斯 坦 劳 工 的 责 任 保 护 和 维 护 他 们 的 的 权 利 和 权 益 并 照 顾 每 位 需 要 工 会 帮 助 的 工 人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主 席, 依 茨 哈 克. 慕 亚, 在 工 人 委 员 会 中 成 长 并 致 力 于 工 人 的 权 利, 不 分 宗 教 信 仰, 种 族 和 性 别, 我 因 他 为 组 织 其 目 的 在 于 提 高 权 利 意 识 的 外 国 劳 工 培 训 和 组 织 工 人 权 益 活 动 而 祝 福 他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将 继 续 致 力 于 提 高 外 国 工 人 与 巴 勒 斯 坦 工 人 的 权 利 意 识 很 多 工 人 已 加 入 了 工 会 成 为 会 员, 我 希 望 更 多 的 工 人 将 继 续 加 入 致 敬 欧 非 尔. 艾 尼 工 会 主 席

3 Message from Mr. Itzhak Moyal 来 自 土 木 与 建 筑 协 会 主 席 依 茨 哈 克. 慕 亚 先 生 的 音 信 我 很 高 兴 为 你 们 介 绍 在 建 筑 业,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机 械, 公 共 工 程 和 装 修 业 的 新 的 劳 动 集 体 协 议 这 个 在 你 们 面 前 的 新 协 议 以 简 单 的 语 言 方 式 制 定 并 包 括 了 所 有 和 以 色 列 的 建 筑 行 业 工 作 相 关 的 议 题 另 外, 我 们 将 履 行 在 此 协 议 中 的 保 证 其 行 业 的 工 人 : 以 色 列 工 人, 巴 勒 斯 坦 工 人 和 外 国 工 人, 在 雇 主 方 面 将 获 得 平 等 和 同 等 的 待 遇 正 如 你 们 已 知, 在 2009 年 12 月, 众 议 院 通 过 了 工 会 的 建 议 并 决 定 在 工 会 的 规 定 里, 从 三 月 一 日 起 将 允 许 在 以 色 列 合 法 滞 留 的 外 国 工 人, 可 以 加 入 工 会 成 为 其 会 员, 因 此, 该 协 议 的 签 署 决 定 了 所 有 在 建 筑 业 工 人 的 平 等, 他 标 志 着 完 成 了 在 工 会 吸 收 这 些 工 人 的 程 序, 如 同 我 们 对 待 以 色 列 的 工 人 一 样 维 护 他 们 的 权 益 和 工 作 条 件 此 外, 建 筑 业 的 发 展 基 金 的 成 立 由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工 人 组 织 的 代 表 和 承 建 商 协 会 雇 主 组 织 的 代 表, 并 给 你 们 提 供 了 很 多 有 益 的 和 十 几 个 专 业 的 活 动 我 呼 吁 你 们 从 建 筑 业 的 工 作 中 腾 出 时 间 以 参 加 这 些 活 动 外 国 工 人 他 们 是 以 色 列 建 筑 业 在 未 来 重 要 的 和 主 要 的 资 源, 这 些 资 源 可 以 保 持 和 培 育, 我 要 指 出,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在 这 几 天 将 给 你 们 适 合 的 专 业 的 服 务 并 且 成 立 了 六 个 服 务 中 心 并 配 备 了 翻 译 服 务 ( 详 细 内 容 在 小 册 子 中 ) 如 遇 到 任 何 问 题 请 来 找 我 们, 我 们 将 以 最 好 的 一 面 为 给 你 们 帮 助 和 保 护 你 们 的 权 益 致 敬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主 席, 依 茨 哈 克. 慕 亚

4 Message from Mr. Nissim Bublil 来 自 承 建 商 与 建 筑 商 协 会 和 建 筑 业 发 展 基 金 主 席 尼 升 步 步 哩 先 生 的 音 信 敬 爱 的 工 人 们 : 承 建 商 协 会 在 其 旗 下 联 合 所 有 涉 及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业 者 并 作 为 所 有 房 地 产 业 正 式 的 代 表 协 会 在 广 泛 的 领 域 以 专 业 和 密 集 型 的 方 式 运 作, 所 有 这 些 都 为 一 个 目 标 为 提 高 房 地 产 业 的 和 在 其 行 业 就 业 的 工 人 的 福 利 房 地 产 业 在 以 色 列 过 去 和 现 在 作 为 经 济 安 全 与 稳 定 的 岛 屿 并 被 视 为 以 色 列 重 要 的 和 引 领 经 济 稳 定 和 蓬 勃 发 展 的 主 动 力 我 们 在 协 会 确 信 并 重 视 在 地 产 业 的 成 功 最 重 要 的 资 源 是 工 人, 因 此 我 们 紧 密 地 合 作 并 携 手 建 筑 业 工 人 工 会 一 同 蓬 勃 发 展, 鼓 励 与 发 展 建 筑 业 基 金 和 新 工 会 的 主 要 目 标 就 是 保 持 和 提 高 工 人 的 利 益, 工 作 条 件 和 建 筑 业 工 人 的 专 业 水 平 合 作 活 动 的 主 旨 是 为 作 为 一 个 团 体 的 以 色 列 工 人, 巴 勒 斯 坦 工 人 和 外 国 工 人, 在 你 们 面 前 展 示 的 手 册 是 在 包 括 建 筑 业, 基 础 设 施, 机 械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和 装 修 业 的 行 业 新 集 体 协 议 协 议 用 明 确 和 清 楚 的 编 辑 方 式 并 覆 盖 和 包 括 了 所 有 和 行 业 工 作 有 关 的 事 项 其 中 主 要 强 调 了 提 高 雇 用 工 人 待 遇 条 件 和 工 人 的 权 利 此 外 我 们 还 合 作 在 专 业 方 面 和 安 全 方 面 组 织 培 训, 专 业 培 训 和 会 议, 为 建 立 行 业 和 其 业 者 的 形 象 并 开 通 了 为 工 人 和 其 行 业 的 业 者 服 务 的 福 利 网 站

5 承 建 商 协 会 和 我 做 为 其 领 导, 承 认 并 重 视 巴 勒 斯 坦 工 人 和 外 国 工 人 在 房 地 产 业 及 其 推 动 房 地 产 业 的 贡 献 并 看 到 了 他 们 以 平 等 的 方 式 进 行 完 全 的 合 作 我 们 祝 贺 达 成 了 新 集 体 协 议 作 为 奠 基 石 的 重 要 成 就 和 房 地 产 业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们 在 工 作 方 面 多 绩 效 的 合 作 致 敬 以 色 列 承 建 商 与 建 筑 商 协 会 和 鼓 励 与 发 展 以 色 列 建 筑 业 基 金 主 席 尼 升. 步 步 哩

6 Message from Mr. Aldad Nitzan 来 自 建 筑 业 外 国 人 力 企 业 主 席 埃 尔 达 德. 尼 苍 的 音 信 敬 爱 的 工 人 们 你 们 好, 作 为 雇 主 协 会 主 席 自 以 色 列 建 筑 业 的 新 集 体 协 议 进 入 生 效 起 我 祝 贺 你 们 这 个 协 议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因 他 不 仅 适 用 于 外 国 工 人 也 适 用 于 我 们, 使 得 你 们 的 雇 用 条 件 和 本 地 工 人 的 平 等 我 们, 作 为 雇 主, 有 责 任 保 护 你 们 的 权 利 和 完 全 遵 守 此 协 议 的 执 行, 因 为 你 们 享 有 合 适 的 报 酬 和 提 高 工 资 的 待 遇 和 因 为 我 们 对 工 人 的 投 资 和 维 护 他 们 的 权 利 而 最 终 也 同 样 得 益 于 雇 主 我 恭 祝 土 木 与 建 筑 业 工 人 工 会 主 席 依 茨 哈 克. 慕 亚, 以 不 懈 的 精 神 和 大 量 的 工 作 促 成 此 协 议 和 确 保 其 实 施 我 充 满 希 望 因 未 来 的 几 年 里 在 以 色 列 建 筑 业 将 维 持 雇 用 你 们 的 许 可 配 额, 这 关 系 到 主 要 经 济 的 需 要 且 毫 无 疑 问 你 们 对 以 色 列 的 经 济 和 发 展 建 筑 业 做 出 贡 献 我 在 此 祝 愿 你 们 继 续 很 好 的 生 活 在 我 们 的 国 家, 继 续 这 硕 果 累 累 的 工 作 和 成 功 地 实 施 此 协 议 致 敬 建 筑 业 外 国 人 力 企 业 主 席 埃 尔 达 德. 尼 苍

7 A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migrant workers is the best way of protecting all workers 以 权 力 为 基 础 的 渠 道 是 保 护 所 有 工 人 的 最 佳 方 法 一 直 以 来 很 显 然 劳 动 移 民 的 保 护 和 劳 动 移 民 的 法 规 不 能 仅 仅 靠 市 场 机 制 获 得 相 反, 移 民 政 策 必 须 建 立 在 坚 实 的 法 制 标 准 基 础 下, 并 在 法 制 下 运 作 国 际 法 是 一 个 有 力 的 用 来 保 护 所 有 工 人 权 利 的 工 具 包 括 迁 徙 工 人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和 建 议 书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标 准 ) 为 制 定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包 括 保 护 工 人 的 权 利 和 提 供 体 面 的 工 作 而 制 定 了 最 低 标 准 当 一 个 国 家 批 准 了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则 要 承 诺 灾 区 行 动 实 现 其 目 标 和 其 公 约 的 规 定 要 求 并 有 效 的 实 行 其 规 定 这 也 意 味 着 政 府 提 供 充 分 的 机 制 以 便 可 以 执 行 和 有 效 的 监 督 相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 如 通 过 劳 动 监 察 更 进 一 步 的 批 准 公 约 则 意 味 着 要 定 期 的 向 监 督 公 约 的 实 施 和 建 议 专 家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提 交 报 告 和 接 受 投 诉 可 以 帮 助 鼓 励 政 府 更 好 的 对 待 工 人 移 民 工 人 在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中 关 于 移 民 工 人 有 两 个 劳 工 组 织 主 要 公 约 : 在 移 民 就 业 公 约 ( 修 订 本 ),1949 年 ( 第 97 号 ) 移 民 工 人 ( 补 充 规 定 ) 公 约,1975 年 ( 第 143 号 ) 第 97 号 公 约 ( 在 2010 年 6 月,49 葛 国 家 签 署, 其 中 包 括 以 色 列 ) 要 求 在 有 劳 动 移 民 的 地 方 采 取 措 施 来 规 范 条 件 并 确 保 免 费 的 援 助 服 务 和 给 劳 动 移 民 提 供 准 确 的 信 息, 采 取 步 骤 防 止 在 迁 徙 移 民 过 程 中 误 导 信 息 和 转 移 收 入 97 号 公 约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则 是 对 已 被 承 认 的 移 民 工 人 和 其 国 民 的 平 等 对 待, 不 分 其 国 籍, 种 族, 宗 教 和 性 别 这 些 劳 动 移 民 不 应 该 在 关 于 工 作 条 件, 包 括 薪 酬, 住 房, 社 会 保 障, 工 会 权 利, 就 业 税 和 其 他 税 费 和 获 得 法 律 程 序 方 面 得 到 区 分 对 待 第 143 号 公 约 ( 在 2010 年 10 月,23 个 国 家 签 署 ) 要 求 采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在 恶 劣 的 条 件 下 压 迫 移 民 和 非 法 雇 用 移 民 工 人 同 时, 着 重 于 确 保 所 有 有 独 立 移 民 身 份 的 移 民 工 人, 在 薪 酬 方 面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享 有 基

8 本 人 权 和 一 些 在 过 去 的 就 业 中 已 取 得 的 权 利 呼 吁 各 国 在 关 于 机 会 和 待 遇 平 等 方 面 宣 布 并 采 取 国 家 政 策 国 家 之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以 及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的 参 与 是 主 要 的 对 于 实 现 这 两 个 公 约 的 目 标 以 色 列 尚 未 签 署 第 143 号 公

9 内 容 来 自 工 会 主 席 欧 非 尔. 艾 尼 先 生 的 音 信 -------------------------- 页 码 2 来 自 土 木 与 建 筑 协 会 主 席 依 茨 哈 克. 慕 亚 先 生 的 音 信 ----- 页 码 3 来 自 承 建 商 与 建 筑 商 协 会 主 席 尼 升. 步 步 哩 先 生 的 音 信 --- 来 自 建 筑 业 外 国 人 力 企 业 主 席 埃 尔 达 德. 尼 苍 的 音 信 ------ 页 码 4 页 码 6 国 际 工 作 和 移 民 工 人 组 织 ------------------------------------------- 页 码 7 关 于 建 筑 业, 基 础 设 施,, 机 械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和 装 修 业 的 总 集 体 协 议 的 介 绍 ------------------------------------------------------ 页 码 10 基 本 ------------------------------------------------------------------------ 10 关 于 工 作 小 时 ----------------------------------------------------------- 10 工 资 和 工 资 的 更 新 ---------------------------------------------------- 11 级 别 与 晋 级 -------------------------------------------------------------- 13 天 气 影 响 ----------------------------------------------------------------- 14 社 会 福 利 保 险 和 解 雇 赔 偿 ------------------------------------------- 14 培 训 基 金 ------------------------------------------------------------------ 17 其 他 待 遇 ------------------------------------------------------------------- 18 疾 病 补 贴 ------------------------------------------------------------------- 18 康 复 补 贴 ------------------------------------------------------------------- 19 假 日 -------------------------------------------------------------------------- 20 交 通, 衣 物, 食 宿, 节 日 礼 物 ------------------------------------- 21 以 色 列 建 筑 业 鼓 励 与 发 展 基 金 ------------------------------------- 22 安 全 与 卫 生 ---------------------------------------------------------------- 23 解 雇 与 辞 职 ---------------------------------------------------------------- 23 会 员 费 ---------------------------------------------------------------------- 23 跟 踪 与 澄 清 分 歧 --------------------------------------------------------- 24 装 修 工 人 的 特 别 权 利 --------------------------------------------------- 25 交 通 开 支 与 装 修 工 人 的 行 车 时 间 ---------------------------------- 26 关 于 和 社 会 福 利 权 利 挂 钩 的 工 龄 积 累 ---------------------------- 26 移 民 工 人 和 巴 勒 斯 坦 工 人 -------------------------------------------- 27 关 于 特 殊 并 适 合 移 民 工 人 的 事 项 ---------------------------------- 27 公 司 和 外 国 工 人 事 务 服 务 -------------------------------------------- 28 急 救 电 话 ------------------------------------------------------------------- 30

10 הסברים על ההסכם קיבוצי כללי בענף הבנייה,התשתיות, הצמ"ה, העבודות הציבוריות והשיפוצים 关 于 建 筑 业, 基 础 设 施,, 机 械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和 装 修 业 的 总 集 体 协 议 的 介 绍 (כללי) 本 基 1. 此 协 议 自 生 效 起 取 消 之 前 的 其 他 协 议, 员 工 将 按 此 协 议 规 定 享 有 工 资, 社 会 福 利, 和 相 关 的 权 利 2. 达 成 协 议, 此 协 议 并 不 减 除 企 业 特 别 的 集 体 协 议, 或 俗 成 规 定, 或 管 理, 或 已 存 在 的, 或 是 将 来 的 程 序, 也 就 是 说, 此 协 议 并 不 削 减 在 签 此 协 议 之 前 的 个 人 所 已 享 有 的 额 外 的 权 利 3. 此 协 议 为 期 3 年, 从 2010.8.12 日 颁 布 普 及 指 令 开 始 4. 签 协 议 后, 此 协 议 适 用 于 所 有 承 建 商 协 会 的 雇 主 或 在 此 协 议 期 间 将 成 为 其 会 员 的 成 员, 和 适 用 于 以 上 所 定 的 范 畴 和 所 有 签 约 的 工 人, 管 理 人 员 和 装 修 工 人, 机 械 工 程 工 人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人 普 及 指 令 的 实 施 适 用 于 所 有 在 建 筑 行 业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行 业 的 工 作 小 时 1. 工 作 小 时 - 每 周 42 小 时, 每 周 5 或 6 天, 如 签 约 之 前 所 行 的 2. 更 新 与 工 作 小 时 变 动 - 根 据 此 协 议,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的 每 周 工 作 小 时 将 比 在 行 业 界 的 少 一 小 时 3. 加 班 小 时 费 - 加 班 小 时 费 和 休 息 日 加 班 小 时 费 将 按 照 犹 太 历 1951 的 工 作 小 时 和 休 息 法 的 第 16 17-1 条 规 定 的 费 率 标 准 4. 夜 班 - 只 要 工 作 至 少 有 2 个 小 时 在 22:00 到 06:00 点 之 间 均 算 为 夜 班, 夜 班 为 7 个 小 时, 其 支 付 工 资 算 为 8 个 小 时

11 工 资 及 工 资 的 更 新 1. 取 消 在 过 去 工 资 中 所 包 含 的 组 成 项 目 如 : 生 活 经 济, 无 旷 工, 配 偶, 工 龄, 其 相 等 值 的 替 代 报 酬 已 包 含 在 工 资 表 里 的 工 资 里 2. 总 之, 此 协 议 将 不 削 减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或 装 修 工 在 协 议 生 效 之 前 的 工 资 报 酬 3. 员 工 ( 除 装 修 工 外 ) 将 得 到 的 月 工 资, 将 按 以 下 的 工 资 表 : 级 别 1 2 3 4 5 6 7 8 据 此 协 议 的 工 资 4,350 4,850 5,150 5,400 5,750 5,900 6,000 6,200

12 4.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在 装 修 行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 将 得 到 的 月 工 资, 将 按 以 下 的 工 资 表 : 级 别 1 2 3 4 5 6 7 据 此 协 议 的 工 资 6,550 7,000 7,390 7,510 7,770 7,950 8,200 5. 工 资 的 更 新 将 按 以 下 的 说 明 : 在 2010 年 一 月 份 的 工 资 - 在 所 说 的 工 资 表 中 增 加 2%. 在 2012 年 一 月 份 的 工 资 - 增 加 4% 6. 因 物 价 上 涨 的 工 资 的 更 新, 将 计 为 按 此 协 议 中 的 工 资 更 新 为 准 7. 取 得 包 含 所 有 项 目 ( 包 括 可 报 销 的 支 出 ) 的 总 工 资 如 高 于 与 他 工 资 表 中 相 应 的 同 一 级 别 的 工 资 的 员 工, 也 将 按 以 上 时 间 和 费 率 更 新 8. 行 业 的 最 低 工 资 - 8.1. 达 成 协 议, 以 上 工 资 表 中 的 第 一 级 别 工 资 将 被 视 为 在 犹 太 历 1957 年 的 集 体 协 议 法 第 33 条 ) )יד()ב 中 所 阐 释 的 最 低 行 业 工 资 的 最 低 工 资

13 8.2. 在 签 协 议 之 后, 如 行 业 最 低 工 资 有 变 动 将 不 再 做 最 低 工 资 更 新, 除 非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8.3. 只 有 在 完 成 加 强 工 作 法 执 法 的 立 法 和 进 入 生 效 后 和 只 有 在 被 附 加 集 体 协 议 的 第 33 )יד()ב条 关 于 行 业 最 低 工 资 后, 此 节 条 款 才 进 入 生 效 8.4. 如 雇 主 如 有 违 反 支 付 行 业 最 低 工 资 的 义 务 将 不 对 其 实 施 惩 罚, 除 非 在 提 前 30 天 给 予 通 知 后 不 进 行 改 正 且 将 不 处 双 倍 罚 款 如 因 雇 主 违 反 支 付 最 低 行 业 工 资 9. 工 资 的 决 定 和 支 付 时 间 - 9.1. 当 雇 主 雇 用 新 的 员 工, 此 员 工 在 之 前 有 行 业 工 龄, 雇 主 应 通 过 相 关 证 明 验 证 其 员 工 出 示 的 证 明 并 据 此 决 定 与 工 资 表 级 别 相 应 的 工 资 9.2. 如 员 工 未 及 时 出 示 证 明, 也 将 取 得 和 其 级 别 相 符 的 报 酬, 在 出 示 其 证 明 后 60 天 内 补 发 9.3. 每 小 时 的 工 资 额 计 算 将 按 以 上 的 月 工 资 标 准 除 以 182 个 小 时 9.4. 兼 职 员 工 的 工 资 将 按 照 下 述 中 的 工 资 表 和 根 据 其 工 作 的 时 间 9.5. 工 资 的 发 放 时 间 将 根 据 工 资 保 护 法 10. 级 别 与 员 工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晋 级 ( 除 装 修 工 ) 10.1. 将 由 协 会 代 表 和 新 工 会 代 表 组 建 级 别 委 员 会, 由 委 员 会 制 定 晋 级 标 准, 在 通 过 双 方 的 同 意 后 进 行 调 整 10.2. 双 方 同 意 在 工 资 表 中 的 前 3 个 级 别 的 级 别 晋 级 将 为 自 动 性 的 在 以 色 列 的 行 业 内 每 工 作 满 3 年 可 晋 升 一 个 级 别 3 年 时 间 的 计 算 从 此 协 议 生 效 开 始 10.3. 级 别 委 员 会 有 权 商 讨 和 决 定 对 符 合 其 制 订 的 评 定 标 准 的 和 有 特 别 的 员 工, 给 予 比 10.2 条 中 所 说 的 提 前 晋 级 10.4. 晋 级 到 第 4 级 别 或 以 上, 将 由 级 别 委 员 会 评 定

14 10.5. 以 上 所 说 并 不 排 除 员 工 或 员 工 代 表 和 雇 主 之 间 自 行 协 商 晋 级 事 宜 并 达 成 协 议 的 权 利 10.6. 员 工 从 4 级 以 上 的 晋 升, 需 向 其 雇 主 出 新 的 级 别 证 明, 其 工 资 将 在 员 工 向 雇 主 出 示 其 证 明 后 起 相 应 的 进 行 更 新 天 气 的 影 响 1. 员 工 在 收 到 雇 主 因 天 气 原 因 而 不 要 出 工 的 通 知, 则 员 工 可 享 有 当 天 4 个 小 时 的 小 时 工 资 2. 员 工 在 开 始 工 作 后, 在 工 作 期 间 收 到 雇 主 因 天 气 原 因 而 要 求 停 止 工 作 的 通 知 - 将 可 享 有 实 际 工 作 小 时 的 工 资 并 附 加 4 个 小 时 的 工 资, 但 报 酬 将 不 超 过 正 常 的 工 作 日 工 资 3. 员 工 到 达 雇 主 的 专 车 接 送 上 下 班 的 地 点 等 候, 而 未 来 接 送, 则 将 支 付 员 工 4 个 小 时 的 工 资 如 下 : 3.1.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必 须 等 候 专 车 或 雇 主 的 通 知 至 少 一 小 时 3.2. 如 果 当 天 未 能 出 工, 将 支 付 给 员 工 4 个 小 时 的 工 资, 并 增 加 一 个 小 时 的 等 候 时 间 3.3. 如 在 等 候 最 后 时 刻 出 发, 将 不 计 算 一 小 时 的 等 候 时 间 为 工 作 小 时 3.4. 如 雇 主 已 向 员 工 发 出 了 不 要 到 达 等 候 地 点 等 候 的 通 知, 而 员 工 仍 到 达 等 候 地 点 等 候 - 则 将 不 能 获 得 当 天 4 个 小 时 的 工 资 4. 员 工 在 收 到 雇 主 的 在 地 点 等 待 要 求 的 通 知 后, 将 享 有 等 待 时 间 的 小 时 工 资 和 加 上 实 际 工 作 的 小 时 工 资 5. 如 员 工 自 行 离 开 工 作 地 点, 将 只 能 得 到 实 际 工 作 的 小 时 工 资 社 会 福 利 保 险 和 解 雇 赔 偿 此 章 并 不 削 减 或 排 除 雇 员 在 签 约 之 前 所 享 有 的 养 老 保 险 和 培 训 基 金 和 包 括 参 保 工 资 的 数 额, 存 入 金 费 率 和 支 付 时 间

15 1. 新 的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保 险 - 1.1. 经 财 政 部 的 保 险 和 节 约 部 和 资 本 市 场 部 的 批 准, 所 有 员 工 自 工 作 日 起 将 可 享 有 积 累 综 合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1.2. 雇 主 每 个 月 需 向 雇 员 支 付 养 老 基 金, 支 付 雇 员 参 保 工 资 的 费 率 如 下 : 雇 主 支 付 - 参 保 工 资 的 12%(6% 的 赔 偿 保 险 +6% 养 老 金 ) 员 工 支 付 - 参 保 工 资 的 5.5% 的 养 老 金 1.3. 通 过 和 协 会 的 协 调 和 同 意, 劳 工 代 表 允 许 在 任 何 时 候 选 择 新 的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在 其 基 金 内 存 入 资 金 1.4. 还 未 选 择 其 他 任 何 公 积 金 或 保 险 基 金 的 员 工 - 雇 主 将 支 付 员 工 的 养 老 金 到 新 的 如 以 上 所 说 的 其 劳 工 代 表 在 通 过 和 协 会 的 协 调 和 同 意, 在 将 来 任 何 时 候 所 选 择 的 新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2. 资 历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保 险 2.1. 在 资 历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参 保 的 员 工, 雇 主 将 继 续 给 这 些 员 工 在 资 历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保 险, 并 按 照 资 历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的 法 规 要 求 支 付 和 减 扣 ( 符 合 此 条 的 签 约 的 员 工 - 到 目 前 为 止 其 费 率 为 参 保 工 资 的 20.5%). 2.2. 关 于 资 历 员 工 在 资 历 养 老 基 金 中 已 积 累 到 70% 的 固 定 工 资 的 养 老 金, 按 照 基 金 条 款 要 求 停 止 其 在 资 历 养 老 基 金 的 权 利 - 双 方 采 用 按 照 工 会 和 企 业 协 会 之 间 在 06/5/29 和 07/1/8 签 订 的 总 集 体 协 议 的 规 定, 以 符 合 其 必 要 的 调 整, 3. 不 是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的 公 积 金 保 险 和 / 或 保 险 基 金 在 不 是 综 合 养 老 基 金 的 公 积 金 保 险 和 / 或 保 险 基 金 参 保 的 员 工, 存 入 基 金 的 费 率, 基 于 养 老 金 和 解 雇 赔 偿 金, 按 照 此 协 议 的 规 定 范 围 不 得 低 于 参 保 工 资 的 18.3% 如 下 : 雇 主 支 付 8.33% 的 赔 偿 金 雇 主 支 付 5% 的 养 老 金 员 工 支 付 5 % 的 养 老 金

16 另 附 加, 参 保 工 资 的 2.5% 可 在 失 去 工 作 能 力 时 获 得 工 资 的 75% 的 保 险 4. 解 雇 赔 偿 4.1. 雇 主 支 付 公 积 金 保 险 和 / 或 保 险 基 金 中 包 括 解 雇 赔 偿 金, 在 支 付 解 雇 赔 偿 金 时 其 据 工 资, 包 含 项 目, 时 期 和 费 率,( 参 保 工 资 的 6% 或 8.33%, 根 据 事 宜 ) 以 符 合 相 应 的 72% 或 100% 的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必 须 支 付, 根 据 犹 太 历 1963 年 的 解 雇 赔 偿 法 ( 以 下 称 为 : 解 雇 赔 偿 法 ), 4.2. 此 条 款 并 不 破 坏 和 / 或 削 减 对 于 未 发 放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雇 员 取 得 据 工 资 和 / 或 包 含 项 目 和 / 或 时 期 和 / 或 费 率 的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权 利 4.3. 雇 主 支 付 参 保 工 资 的 6% 或 8.33% 作 为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此 笔 款 项, 无 论 如 何, 雇 主 不 得 收 回, 此 笔 资 金 和 养 老 金 将 在 员 工 结 束 其 工 作 后 发 放 5.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补 加 支 付 5.1. 雇 主 为 其 员 工 参 保 的 养 老 保 险 (6% 用 于 解 雇 赔 偿 ), 允 许 雇 主 在 员 工 的 养 老 保 险 或 其 他 公 积 金 中 以 员 工 的 名 下 补 加 2.33% 用 于 填 补 28% 的 必 须 的 解 雇 赔 偿 金, 按 照 解 雇 赔 偿 法 的 第 14 条 款 5.2. 雇 主 为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支 付 的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补 加 支 付 2.33%, 如 上 所 说,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在 结 束 其 为 雇 主 工 作 时 在 不 能 获 得 解 雇 赔 偿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法 律 雇 主 将 无 权 利 收 回 其 中 用 于 补 加 2.33% 的 解 雇 赔 偿 的 支 付,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积 累 的 全 部 解 雇 赔 偿 金 将 在 其 结 束 时 发 放 给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除 非 通 过 工 作 法 庭 根 据 解 雇 赔 偿 法 的 第 16 条 款 或 17 条 款 的 判 决 取 消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获 得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权 利 或 如 取 消 其 获 得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权 利 宜 可 根 据 双 方 在 未 来 进 行 协 商

17 5.3.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在 结 束 工 作 时 有 获 得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资 格 或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或 根 据 法 律 在 退 休 年 龄 拿 退 休 金 或 发 生 伤 残 或 符 合 领 退 休 金 或 遗 留, 将 适 用 于 以 下 : 5.3.1. 雇 主 为 员 工 在 工 作 期 间 其 支 付 的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补 加 支 付 2.33%, 雇 主 将 支 付 给 员 工 所 有 其 积 累 的 解 雇 赔 偿 金 5.3.2. 雇 主 在 员 工 工 作 期 间 没 有 支 付 员 工 解 雇 赔 偿 金 的 补 加 支 付 2.33%, 则 雇 主 将 可 按 在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份 的 工 资 的 或 相 应 的 部 分 月 份 的 工 资 的 28% 支 付 均 按 照 解 雇 赔 偿 法 的 规 定 6. 培 训 基 金 6.1. 员 工 所 享 有 的 培 训 基 金 是 根 据 在 其 行 业 的 工 龄, 和 签 约 的 时 间 无 关 6.2.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 从 开 始 工 作 的 第 一 天 起 可 享 有 培 训 基 金, 培 训 基 金 的 支 付 费 率, 根 据 下 述 工 作 级 别 : 7.5% - 雇 主 支 付 2.5%- 雇 工 支 付 6.3. 其 他 员 工 - 在 行 业 有 3 年 工 龄 的 员 工, 如 员 工 在 行 业 满 3 年 工 龄 可 立 即 享 有 培 训 基 金, 以 下 费 率, 工 资 级 别 中 的 : 2.5%- 雇 主 支 付 1%- 雇 工 支 付

18 其 他 待 遇 1. 年 休 假 - 每 位 在 行 业 的 员 工 都 享 有 年 假, 在 此 协 议 中 相 应 的 在 以 下 说 明 和 年 假 相 挂 钩 的 工 龄 以 在 以 色 列 的 行 业 工 龄 计 算 而 不 是 在 雇 主 方 工 作 的 时 间 以 下 为 员 工 和 装 修 工 的 年 休 假 天 数 在 以 色 列 的 行 业 工 龄 带 薪 节 假 日 天 数 ( 每 周 六 天 的 工 作 日 ) 带 薪 节 假 日 天 数 ( 每 周 五 天 的 工 作 日 ) 在 1-2 年 里 在 第 3 年 里 在 第 4 年 里 在 第 5 年 里 12 13 16 18 在 第 5-6 年 19 17 里 在 第 8 年 里 19 17 在 第 9 年 和 以 上 55 岁 以 上 的 员 工 在 第 11 年 里 26 28 23 24 和 以 节 上 假 日 天 数 的 积 累 根 据 法 规 10 11 14 15 2. 疾 病 补 贴 2.1. 所 有 在 2004.8.1 在 其 行 业 工 作 的 员 工 ( 以 下 称 为 : 资 历 员 工 ) 建 筑 工 人 和 公 共 设 施 工 人 和 合 作 的 企 业 协 会 保 险 基 金 和 养 老 基 金 的 疾 病 补 贴 基 金 参 加 疾 病 补 贴 保 险 ( 以 下 称 为 : 疾 病 补 贴 基 金 或 其 他 老 龄 疾 病 补 贴 基 金, 将 继 续 参 保 于 同 一 保 险, 以 同 一 支 付 费 率, 根 据 法 律 享 有 继 续 同 一 保 险, 正 如 过 去 所 行 的

2.2. 此 节 条 款 并 不 减 除 资 历 员 工 在 签 约 之 前 所 享 有 的 根 据 集 体 协 议 规 定 的 疾 病 补 贴 保 险 的 权 利, 员 工 将 享 有 和 过 去 雇 主 支 付 疾 病 补 贴 保 险 基 金 的 同 样 权 利 2.3. 不 属 于 以 上 范 畴 的 员 工 将 按 照 以 下 的 说 明 享 有 疾 病 补 贴 在 行 业 的 前 两 年 工 作 - 根 据 犹 太 历 的 1976 年 的 疾 病 补 贴 法 规 ( 每 年 可 积 累 18 天 的 病 假 ). 从 行 业 工 作 的 第 3 年 起 - 员 工 将 享 有 25 天 的 病 假, 最 多 可 积 累 161 天 2.4. 和 疾 病 补 贴 金 挂 钩 的 工 龄 按 在 其 行 业 的 时 间 而 非 在 雇 主 处 工 作 的 时 间 3. 康 复 补 贴 3.1. 在 为 其 同 一 雇 主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可 享 有 康 复 补 贴, 根 据 在 其 行 业 的 工 龄 计 算 3.2. 康 复 补 贴 的 计 算 按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的 标 准 计 算 并 根 据 不 定 期 所 公 布 的 标 准 3.3. 康 复 补 贴 的 支 付 是 在 每 年 的 7-9 月 3.4. 和 在 其 行 业 的 工 龄 相 对 应 的 康 复 天 数 如 下 : 天 数 每 年 康 复 日 为 6 天 每 年 康 复 日 为 8 天 每 年 康 复 日 为 9 天 每 年 康 复 日 为 10 天 每 年 康 复 日 为 11 天 每 年 康 复 日 为 12 天 行 业 的 工 龄 1-2 年 3-4 年 5-10 年 11-15 年 16-19 年 20 年 以 上

20 4. 节 日 假 4.1. 员 工 有 权 据 宗 教 规 定 在 节 假 日 期 间 缺 工, 并 由 雇 主 支 付 工 资, 每 年 的 节 假 日 共 有 9 天, 和 选 举 前 的 一 天, 总 共 10 天 的 带 薪 节 假 日 4.2. 员 工 在 其 行 业 工 作 满 3 个 月 以 上 并 在 节 日 的 前 一 天 或 后 一 天 无 未 经 同 意 的 旷 工 方 可 享 有 带 薪 节 假 日, 如 所 说 的 年 度 节 假 日 的 范 围 为 9 天, 和 一 天 的 选 举 日 4.3. 犹 太 宗 教 的 节 日 据 此 合 同 : 2 天 犹 太 新 年 1 天 赎 罪 日 2 天 住 棚 节 2 天 逾 越 节 1 天 丰 收 节 1 天 独 立 日 1 天 选 举 日 总 计 10 天 总 计 4.4. 没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员 工 可 以 按 照 以 上 的 条 件 - 享 有 带 薪 节 假 日, 可 以 是 员 工 的 宗 教 节 日 也 可 是 犹 太 宗 教 节 日, 总 之 带 薪 节 假 日 将 不 得 超 过 每 年 的 9 天 + 一 天 的 选 举 日

21 4.5. 在 此 声 明, 如 果 节 假 日 正 好 是 安 息 日 则 将 不 对 其 支 付 5. 喜 庆 日 - 员 工 在 雇 主 方 处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可 允 许 在 喜 庆 日 缺 工 并 享 有 带 薪 喜 庆 日 : 员 工 的 结 婚 日 -2 天 生 日 -1 天 子 女 婚 礼 日 -1 天 6. 哀 悼 日 员 工 在 其 行 业 工 作 满 3 个 月 以 上, 因 家 人 逝 世 据 以 色 列 的 宗 教 规 定 进 行 哀 悼 而 缺 工, 或 据 其 宗 教 信 仰 祭 哀, 享 有 在 哀 悼 期 间 的 带 薪 假 日, 但 不 超 过 7 天 7. 交 通 7.1. 如 员 工 的 住 所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距 离 不 超 过 40 公 里 - 则 员 工 可 享 有 报 销 开 支, 根 据 经 济 组 织 的 协 调 局 和 新 劳 工 会 之 间 签 订 的 总 集 体 协 议 中 的 基 本 和 费 用 标 准 规 定 7.2. 如 员 工 的 住 所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距 离 超 过 40 公 里 - 而 雇 主 不 能 为 其 提 供 交 通, 则 按 照 以 א上 条 款 中 的 数 额, 雇 员 可 享 有 150% 的 交 通 费 用 报 销, 或 根 据 与 雇 主 协 商 好 的 按 其 收 据 的 实 际 开 支 8. 衣 物 及 防 护 服 8.1. 员 工 在 其 雇 主 处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将 可 享 有 一 全 套 质 量 优 良 的 衣 物, 包 括 鞋 子, 裤 子, 衬 衣 和 遮 阳 帽 8.2. 如 员 工 的 工 作 必 须 防 护 衣 物 如 : 长 筒 鞋, 帽, 为 工 作 的 安 全, 雇 主 将 给 予 提 供 并 支 付 其 开 支 9. 服 兵 役 日 9.1. 法 律 规 定, 员 工 享 有 在 服 兵 役 期 间 带 薪 服 役 9.2. 员 工 需 向 其 公 司 出 示 服 兵 役 通 知 令 和 服 兵 役 的 报 道 证 明 则 可 获 得 薪 金 的 支 付

22 9.3. 雇 主 将 从 国 家 保 险 取 得 此 笔 支 付 员 工 的 服 兵 役 款 项, 后 再 转 发 放 给 员 工 10. 食 宿 10.1. 工 作 餐 - 任 何 员 工 如 因 雇 主 的 要 求 需 要 在 员 工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寄 宿 将 可 获 得 雇 主 提 供 的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和 夜 餐 或 相 应 的 替 代 报 酬 支 付 报 酬 的 标 准 -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标 准 和 其 更 新 10.2. 寄 宿 - 任 何 员 工 如 因 雇 主 的 要 求 需 要 在 员 工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寄 宿 将 可 获 得 雇 主 提 供 的 适 合 的 宿 舍 或 相 应 的 替 代 报 酬, 将 在 之 前 确 认 好 开 支, 或 以 直 接 支 付 的 方 式 或 雇 员 凭 收 据 向 雇 主 报 销 开 支 10.3. 装 修 工 如 因 雇 主 的 要 求 需 要 在 员 工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寄 宿 将 可 获 得 雇 主 提 供 的, 将 根 据 以 上 的 第 10.1 条 或 根 据 装 修 工 的 特 别 权 利 中 的 第 6 条 11. 节 日 礼 物 - 将 派 发 给 员 工 每 年 两 次, 在 犹 太 新 年 和 逾 越 节 以 色 列 建 筑 业 鼓 励 与 发 展 基 金 1. 每 位 雇 主 将 在 每 月 发 放 给 员 工 工 资 的 0.8% 的 建 筑 业 鼓 励 与 发 展 基 金 2. 关 于 奖 学 金, 通 过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在 其 目 标 范 围 内 由 以 色 列 建 筑 业 鼓 励 与 发 展 基 金 提 供 专 业 培 训 和 学 习 会 议 的 举 办 将 3. 关 于 专 业 培 训 将 在 建 筑 业 鼓 励 和 发 展 基 金 的 目 标 范 围 内 开 展 4. 各 方 在 建 筑 业 鼓 励 和 发 展 基 金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培 训 活 动, 在 建 筑 业,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行 业, 机 械 工 程 和 装 修, 研 讨 会, 安 全 和 卫 生, 急 救, 工 作 法 律, 养 老 基 金, 国 家 保 险 法 律, 国 内 和 国 际 的 工 作 新 模 式, 员 工 权 益, 等 等 5. 各 方 将 使 用 建 筑 业 鼓 励 和 发 展 基 金 成 立 工 作 管 理 人 员 俱 乐 部 6. 各 方 将 在 建 筑 业 鼓 励 基 金 的 范 围 内, 发 展 国 际 关 系 和 雇 主 和 员 工 的 专 业 代 表 团 互 访 合 作 活 动

23 7. 所 有 本 章 所 说 将 遵 照 基 金 条 款 规 定 安 全 和 卫 生 1. 雇 主 和 员 工 将 严 格 按 照 遵 照 基 本 安 全 和 卫 生 的 规 定 2. 雇 主 将 提 供 和 支 付 : a. 特 别 工 作 服 装 和 法 国 装 备 b. 卫 生 条 件 包 括 厕 所, 洗 澡 间, 水 池, 用 餐 处, 热 水 和 冷 水 c. 根 据 职 业 医 生 的 决 定 进 行 定 期 的 医 疗 检 查 d. 根 据 法 律 进 行 寻 求 急 救 培 训 解 雇 和 辞 职 1. 提 前 解 雇 和 辞 职 的 通 知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防 止 任 意 解 雇 员 工 2. 在 做 出 解 雇 员 工 的 决 定 之 前, 将 举 行 有 序 听 证 会 员 工 应 在 听 证 会 前 至 少 三 天 得 到 通 知 和 告 知 解 雇 的 原 因, 听 证 会 的 通 知 也 将 向 员 工 工 作 地 的 劳 工 委 员 会 发 出 通 知 员 工 在 听 证 会 时 可 表 达 他 的 陈 述 3. 只 有 在 举 行 听 证 程 序 后 才 可 接 受 解 雇 的 决 定 4. 另 外, 员 工 可 以 在 委 托 劳 工 代 表 在 雇 主 做 出 解 雇 决 定 之 前 和 雇 主 进 行 协 商 劳 工 代 表 和 雇 主 将 在 7 天 内 进 行 咨 询 协 商 5. 此 段 协 商 时 间 将 被 算 入 提 前 通 知 解 雇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如 员 工 最 终 将 结 束 其 工 作 且 将 不 会 因 此 而 推 迟 听 证 会 6. 协 商 将 以 着 真 诚 和 诚 意 进 行 7. 如 对 关 于 解 雇 员 工 有 分 歧, 相 应 的 在 此 协 议 中 的 章 节 跟 踪 和 澄 清 分 歧 将 进 行 澄 清 如 双 方 未 达 成 协 议 - 解 雇 将 生 效 会 员 费 / 新 工 会 组 织 服 务 费

24 在 此 协 议 的 第 75 条 中 规 定, 会 员 费 和 新 工 会 组 织 服 务 费 将 以 新 工 会 和 经 济 组 织 协 调 局 在 2005.1.9 号 和 2005.2.22 号 之 间 签 订 的 集 体 协 议 为 准 并 将 不 定 期 更 新 1. 新 工 会 会 员 -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1.1 对 加 入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感 兴 趣 的 员 工 可 向 居 住 所 在 地 区 的 专 业 工 会 秘 书 申 请 或 向 其 所 在 公 司 签 加 入 表 ( 详 细 秘 书 名 单 见 第 15 页 ) 1.2 会 员 费 将 从 员 工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并 以 向 国 家 保 险 上 报 的 全 部 工 资 的 0.95% 为 准 1.3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给 予 其 的 会 员 优 惠 和 第 一 时 间 的 法 律 咨 询 和 代 理 法 庭 出 席, 会 员 也 有 权 被 选 举 2. 新 工 会 组 织 服 务 费 2.1 从 员 工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即 便 未 经 员 工 同 意 仍 扣 除 向 国 家 保 险 上 报 的 全 部 工 资 的 0.8% 直 到 2010.1.1 每 月 最 高 可 扣 除 的 专 业 组 织 服 务 费 用 109 谢 客 更 新 的 可 扣 除 组 织 服 务 费 的 最 高 工 资 为 13,625.5 谢 客 2.2 向 员 工 不 是 新 工 工 会 的 会 员 扣 出 组 织 服 务 费 的 原 因 是 所 有 员 工 实 际 获 得 作 为 工 人 组 织 代 表 的 新 工 会 取 得 的 权 益 和 好 处 2.3 除 扣 除 费 用 和 转 至 另 外 组 织 服 务 费 外, 雇 主 还 应 将 员 工 的 扣 除 组 织 服 务 费 用 的 金 额 的 表 单 交 给 新 工 会 跟 踪 和 澄 清 分 歧 以 防 在 此 协 议 中 产 生 分 歧 将 组 建 含 三 个 步 骤 的 委 员 会 1. 将 有 分 歧 的 议 题 提 交 由 地 区 工 会 专 业 秘 书 和 雇 主 和 雇 主 代 表 所 在 地 区 组 成 的 平 等 委 员 会 2. 如 全 国 平 等 委 员 会 在 14 天 内 未 达 成 协 议 - 则 将 有 分 歧 的 议 题 提 交 由 工 作 法 庭 决 定

25 3. 如 地 区 平 等 委 员 会 在 14 天 内 未 达 成 协 议, 则 将 有 分 歧 的 议 题 提 交 由 全 国 平 等 委 员 会, 其 由 承 建 商 协 会 的 国 家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和 土 木 和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主 席, 或 由 其 指 派 的 代 表 所 组 成 装 修 工 的 特 别 权 利 以 下 说 明 事 项 仅 适 用 于 装 修 员 工 的 规 定 而 非 此 协 议 中 的 规 定 1. 装 修 员 工 的 月 工 资 按 以 下 表 栏 : 据 此 协 议 的 工 资 4,350 5,100 5,550 5,800 6,000 级 别 1 2 3 4 5 2. 装 修 员 工 的 晋 级 - 根 据 时 间 和 以 下 说 明 : 1 级 晋 级 到 2 级 需 3 年 以 后 2 级 晋 级 到 3 级 需 3 年 以 后 3 级 晋 级 到 4 级 需 2 年 以 后 4 级 晋 级 到 5 级 需 2 年 以 后 3. 装 修 员 工 的 培 训 基 金 3.1. 装 修 员 工 在 以 色 列 的 装 修 行 业 工 作 满 3 年, 方 可 享 有 培 训 基 金, 以 下 为 在 工 资 中 的 费 率 : 雇 主 支 付 -2.5% 员 工 支 付 -1% 3.2. 装 修 员 工 享 有 的 培 训 基 金 是 根 据 其 在 以 色 列 的 行 业 的 工 龄, 和 签 约 的 时 间 无 关

26 3.3. 培 训 基 金 的 支 付 可 由 员 工 向 雇 主 提 出 在 员 工 的 名 下 支 付 以 上 所 说 的 金 额 如 员 工 未 向 雇 主 提 出 此 要 求, 雇 主 将 支 付 装 修 员 工 与 工 资 表 栏 中 工 资 级 别 相 应 的 总 额 工 资 的 2.5% 的 月 培 训 费 至 每 月 的 总 工 资 中 ( 即 使 其 总 工 资 高 于 相 应 的 级 别 工 资 ) 3.4. 所 说 的 此 费 用, 并 不 和 其 他 项 相 关 联, 包 括 小 时 工 资 的 计 算, 解 雇 赔 偿 和 其 他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附 加 权 利 4. 给 装 修 员 工 的 附 加 培 训 费 - 如 员 工 成 功 圆 满 完 成 培 训 并 取 得 相 关 培 训 机 构 的 证 明, 将 可 享 有 其 工 资 的 5% 的 附 加 培 训 费 此 附 加 培 训 费 将 以 员 工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为 名 计 算 为 基 本 工 资 中 的 一 部 分 5. 装 修 员 工 转 借 - 雇 主 允 许 转 借 为 其 工 作 的 装 修 员 工 至 另 一 雇 主 在 一 定 时 期 范 围 内 在 两 位 雇 主 和 员 工 之 间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则 此 员 工 可 放 弃 在 原 雇 主 处 的 工 作 并 将 在 转 借 期 间 可 享 有 之 前 在 原 雇 主 处 的 同 等 的 工 资 和 待 遇 6. 装 修 员 工 的 伙 食 开 支 装 修 员 工 可 享 有 每 个 工 作 日 20 谢 克 的 伙 食 开 支 ( 无 论 是 全 天 还 是 半 天 ), 除 非 雇 主 在 同 一 天 为 其 提 供 工 作 餐 7. 装 修 员 工 的 交 通 开 支 和 行 车 时 间 另 外 对 于 附 加 条 件 章 节 中 的 第 7 条, 装 修 员 工 在 从 住 所 地 点 到 工 作 地 点 或 雇 主 对 其 接 送 地 点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行 车 时 间 如 果 单 方 向 超 过 50 公 里 则 可 获 得 的 相 应 的 报 酬, 以 上 所 说 的 行 车 时 间 将 被 计 算 为 员 工 的 工 作 时 间 8. 和 社 会 福 利 权 利 挂 钩 的 工 龄 工 人 在 其 行 业 的 工 龄 包 括 服 兵 役 或 国 家 公 共 服 务, 除 相 对 于 工 资 报 酬 和 解 雇 赔 偿 的 事 宜 外

27 移 民 工 人 和 巴 勒 斯 坦 劳 工 移 民 工 人 - 如 外 国 劳 工 法 中 的 外 国 劳 工 定 义 巴 勒 斯 坦 劳 工 - 从 加 沙 地 区 和 竭 力 杰 里 科 地 区 来 的 劳 工, 如 外 国 劳 工 法 中 的 定 义 1. 集 团 协 议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外 国 工 人 和 巴 勒 斯 坦 工 人, 他 的 实 施 基 于 工 人 之 间 和 其 他 工 人 之 间 平 等 的 原 则, 并 遵 守 根 据 包 括 产 业 部 和 内 政 部 的 相 关 法 律 实 施 的 必 要 调 整 2. 因 外 部 无 偏 见 的 原 因 而 防 碍 外 国 工 人 和 巴 勒 斯 坦 工 人 使 用 据 此 协 议 中 的 某 项 权 利, 双 方 将 可 以 同 意 的 机 制 可 达 成 协 议, 进 行 合 作 以 解 决 事 宜 3. 对 于 外 国 劳 工 法 律 规 定 的 最 低 存 入 基 金 的 金 额 ( 目 前 对 于 签 约 人 的 金 额 为 700 谢 克 ) 据 此 协 议 将 作 为 强 制 的 养 老 金, 赔 偿 金 和 培 训 基 金 关 于 特 殊 并 适 合 移 民 工 人 的 事 项 根 据 在 2010.5.16 日 在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和 建 筑 业 外 国 劳 工 人 力 公 司 协 会 之 间 签 订 的 协 议, 建 筑 业 外 国 劳 工 人 力 公 司 协 会 在 建 筑 行 业 采 用 一 般 集 体 协 议, 此 协 议 的 贯 彻 执 行 由 其 会 员, 外 国 劳 工 公 司, 在 建 筑 业 雇 用 外 国 劳 工 的 雇 主 涉 及 以 下 题 目 的 具 体 实 施 说 明 如 下 : 1. 住 宿 的 开 支 - 员 工 的 一 般 住 所 是 根 据 产 业 和 / 或 内 政 部 对 关 于 外 国 工 人 的 住 宿 的 要 求, 由 承 建 商 或 以 色 列 的 公 司 给 员 工 提 供 的 住 所 2. 会 员 费 和 新 工 会 组 织 的 服 务 费 - 将 由 员 工 所 在 公 司 从 其 工 资 中 扣 除 3. 跟 踪 和 澄 清 分 歧 - 3.1 如 为 澄 清 有 关 外 国 劳 工 事 宜 而 提 交 到 地 区 平 等 委 员 会, 将 增 加 建 筑 业 外 国 劳 工 人 力 公 司 协 会 代 表 委 员 会 3.2 土 木 和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主 席 和 承 建 商 联 合 会 主 席 之 间 的 有 关 外 国 劳 工 分 歧 协 商 事 宜, 将 增 加 建 筑 业 外 国 劳 工 人 力 公 司 协 会 代 表 或 其 指 派 代 表

28 " 公 司 和 外 国 工 人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 建 筑 业 许 可 雇 用 外 国 工 人 公 司 名 单,2010 年 十 月 公 司 名 称 电 话 传 真 事 务 中 心 哎 德 嘎 - 米 塔 午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9-9543765 09-9543759 沙 龙 奥 菲 尔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50-5496835 09-7603154 沙 龙 图 塔 尔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公 司 09-9549888 09-9542010 沙 龙 尼 可 星 建 筑 业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9-9578077 09-9573252 沙 龙 哈 松 - 戈 雪 尔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54-5999073 09-8923135 沙 龙 米 塔 尔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03-9191583 03-9191582 沙 龙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思 同 03-9222908 03-9223908 沙 龙 k.a.z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9-9540482 04-8811112 海 法 多. 阿 麦 尔 有 限 公 司 02-6597007 02-6597008 耶 路 撒 冷 玛 尔 冈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03-9730765 03-9711802 耶 路 撒 冷 噢 - 伯 呢 建 筑 业 人 力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08-6750915 08-6753890 纳 盖 夫 阿 迪 尔 ( 沃 兹 ) 人 力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054-5313165 08-6201778 纳 盖 夫 i.h. 达 麦 尔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8-9939026 08-9945584 纳 盖 夫 a.p.i 建 筑 业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05) 08-6812288 08-6810666 沃 谢 尔 - 兹 宜 午 瑞 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08-8671889 08-8671879 沃 谢 尔 - 兹 伯 呢. 哈 提 宏 ( 人 力 资 源 ) 有 限 公 司 050-2002007 08-9437541 沃 谢 尔 - 兹 刚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03-5503036 03-5503043 沃 谢 尔 - 兹 特 和 拉 特. 午 瑞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03-5503307 03-5584984 沃 谢 尔 - 兹 午 日. 炮 尔 有 限 公 司 03-9513667 03-9522171 沃 谢 尔 - 兹 q.j.i 帕 索 呢 尔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05) 03-9508286 03-9508321 沃 谢 尔 - 兹 以 堂. 埃 米 建 筑 业 外 国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8-9470515 08-9470519 沃 谢 尔 - 兹 伯 呢 哈 阿 尔 茨 i.k. 有 限 公 司 08-8699177 08-8596118 沃 谢 尔 - 兹 阿 卫. 西. 哈 萨 玛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03-5744440 03-5744761 特 拉 维 夫 鲁 邦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3-7519066 03-7519063 特 拉 维 夫 m.m. 古 德 曼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50-7228288 03-5782729 特 拉 维 夫 索 拉 尔. 伯 呢 外 国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03-6301700 03-6301107 特 拉 维 夫 噢 塔 尔 国 际 人 力 有 限 公 司 (2005) 03-7616111 03-6244740 特 拉 维 夫 以 纳 特 建 筑 业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3-6965404 03-6965406 特 拉 维 夫 昂 领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03-6446700 03-6446900 特 拉 维 夫

29 s.h. 宇 宙 人 力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2005) 03-5687778 03-5625832 特 拉 维 夫 特 和 拉. 午 瑞 03-5503307 特 拉 维 夫 工 会 外 国 工 人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 事 务 中 心 沙 龙 海 法 耶 路 撒 冷 纳 盖 夫 沃 谢 尔 - 兹 特 拉 维 夫 电 话 09-9554791 04-8610116 02-6207222 08-6463040 03-9687069 03-6921894 传 真 09-9584964 04-8610207 02-6207272 08-6463075 03-9665969 03-6921841 " 土 木 与 建 筑 工 人 工 会 " 职 称 名 字 电 话 手 机 土 木 与 建 筑 业 工 会 主 席 依 茨 哈 克. 慕 亚 03-6921478 全 国 支 部 书 记 辟 其. 多 卫 呢 尔 03-6921445 050-8482812 主 席 办 公 室 主 任 玛 咱 尔. 品 拓 03-6921478 03-6961711 加 入 我 们, 在 一 起..

30 急 救 : 警 察 : 100 交 警 : 101 急 救 车 : 102 中 国 大 使 馆 地 址 : 特 拉 维 夫. 本 耶 胡 达 大 街, 邮 箱 6067 电 话 : 03 5442638 03 5440337 传 真 : 03 5467251 工 业, 贸 易 和 劳 工 部 地 址 : 耶 路 撒 冷, 以 色 列 银 行 街 5 号 外 国 工 人 的 联 系 电 话 ( 星 期 天 - 星 期 二 08:30-12:30) 1-700-707147 负 责 外 国 工 人 的 权 利 工 业, 贸 易 和 劳 工 部 地 址 : 特 拉 维 夫, 沙 朗 街 53 号 电 话 : 03 5125460 传 真 : 03 5125216 投 诉 电 话 工 业, 贸 易 和 劳 工 部 电 话 : 1 800 800 126

31 Outlines for Migrant Workers from China 中 国 移 民 工 人 纲 要 COLLECTIVE GENERAL AGRE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ISRAEL 以 色 列 建 筑 业 集 体 总 协 议 Published with the support of ACTRAV Bureau for Workers' Activities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由 工 人 活 动 社 ACTRAV 支 持 出 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