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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国 发 2014 35 号 );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部 署 要 求, 深 化 高 校 考 试 招 生 改 革, 促 进 入 学 机 会 公 平, 提 高 人 才 选 拔 水 平 ; 要 坚 持 依 法 治 考 从 严 治 招, 优 化 服 务 举 措, 深 入 实 施 高 校 招 生 阳 光 工 程, 努 力 实 现 四 个 确 保 的 工 作 目 标, 即 确 保 试 题 试

卷 绝 对 安 全, 确 保 考 试 实 施 过 程 绝 对 安 全, 确 保 考 生 和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绝 对 安 全, 确 保 招 生 录 取 公 平 公 正 现 将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016 年 4 月 13 日 - 2 -

附 件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为 做 好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依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6]3 号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报 名 1.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市 规 定 的 报 名 条 件 者 可 以 申 请 报 名 参 加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高 考 ) 2. 符 合 条 件 的 报 考 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履 行 报 名 手 续, 逾 期 不 再 补 报 应 届 高 中 毕 业 生 在 其 学 籍 所 在 中 学 报 名, 接 收 报 名 的 中 学 到 所 在 区 县 招 办 集 体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报 考 者 在 其 户 口 所 在 的 区 县 招 办 报 名 3. 报 考 者 按 文 史 艺 术 ( 文 ) 体 育 ( 文 ) 理 工 艺 术 ( 理 ) 体 育 ( 理 ) 六 个 科 类 履 行 报 名 手 续, 报 名 参 加 高 考 的 所 有 考 生 须 进 行 电 子 摄 像,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报 名 考 务 费 二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1.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主 要 是 考 核 考 生 本 人 的 现 实 表 现 考 生 所 在 中 学 或 单 位 ( 没 有 工 作 单 位 的 考 生 由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对 考 生 的 政 治 态 度 思 想 品 德 做 出 全 面 鉴 定, 并 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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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担 任 体 检 医 院 应 按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3 号 ) 及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0]2 号 ) 对 考 生 体 检 做 出 相 应 的 规 范 准 确 的 结 论,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总 医 院 是 我 市 高 考 考 生 体 检 的 终 检 医 院, 负 责 对 有 异 议 的 体 检 结 论 做 出 最 终 裁 定 体 检 结 束 后,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及 时 将 体 检 结 果 反 馈 至 每 位 考 生, 以 便 考 生 有 针 对 性 地 填 报 志 愿 3. 军 队 武 警 公 安 司 法 类 高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考 试 1. 高 考 工 作 在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由 各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必 须 在 标 准 化 考 点 举 行 考 点 应 设 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若 需 增 设 考 点, 须 由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报 经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批 准 考 生 的 准 考 号 以 区 县 为 单 位 按 照 文 史 类 理 工 类 随 机 编 排 各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须 按 照 教 育 部 及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考 试 管 理, 考 点 主 考 应 考 单 位 负 责 人 所 有 监 考 教 师 及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均 须 签 订 考 试 安 全 和 考 风 考 纪 责 任 书, 所 有 考 生 均 应 签 订 诚 信 考 试 承 诺 书 2. 高 考 各 科 目 考 试 均 以 教 育 部 制 定 的 普 通 高 中 课 程 标 - 5 -

准 ( 实 验 ) 中 必 修 模 块 和 部 分 选 修 模 块 为 主 要 考 核 内 容 ; 命 题 遵 循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大 纲 和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天 津 卷 说 明 3. 高 考 的 试 题 ( 包 括 带 试 题 内 容 的 答 题 卡 副 题 ) 在 启 封 并 使 用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绝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按 国 家 绝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中 的 评 分 参 考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 答 题 卡 在 成 绩 处 理 完 毕 前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各 学 科 在 评 卷 时 制 定 的 评 分 细 则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4. 高 考 科 目 设 置 为 3+ 文 科 综 合 / 理 科 综 合 3 是 指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数 学 科 目 分 为 文 史 类 与 理 工 类, 外 语 科 目 考 试 包 括 听 力 测 试, 文 科 综 合 科 目 包 括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理 科 综 合 科 目 包 括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5. 高 考 各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均 以 原 始 分 数 的 方 式 呈 现 全 部 科 目 试 卷 的 总 分 值 为 750 分, 其 中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科 目 的 分 值 分 别 为 150 分, 文 科 综 合 理 科 综 合 科 目 的 分 值 分 别 为 300 分 ; 文 科 综 合 中 政 治 历 史 地 理 科 目 试 题 的 分 值 各 为 100 分, 理 科 综 合 中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科 目 试 题 的 分 值 分 别 为 120 分 100 分 80 分 6. 文 科 综 合 理 科 综 合 科 目 实 行 同 场 分 科 考 试, 考 生 在 同 一 场 次 同 一 考 试 时 间 内 参 加 文 科 综 合 或 理 科 综 合 科 目 的 考 试 - 6 -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文 科 综 合 理 科 综 合 科 目 实 行 计 算 机 网 上 评 卷, 考 生 须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的 区 域 内 答 题, 在 试 卷 上 或 草 稿 纸 上 答 题 无 效 7. 高 考 科 目 中 的 外 语 分 英 语 俄 语 日 语 法 语 德 语 西 班 牙 语 6 个 语 种, 由 考 生 任 选 其 中 一 个 语 种 参 加 考 试 高 考 英 语 听 力 考 试 单 独 组 织 实 施 英 语 听 力 考 试 分 值 为 20 分, 考 生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参 加 两 套 试 卷 的 考 试 英 语 听 力 考 试 的 两 套 试 卷 分 别 记 分, 取 较 高 的 分 数 作 为 考 生 的 英 语 听 力 考 试 成 绩 计 入 其 英 语 科 目 考 试 总 分 报 考 俄 语 日 语 法 语 德 语 西 班 牙 语 语 种 的 考 生, 其 高 考 外 语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为 6 月 8 日 下 午, 先 进 行 听 力 考 试, 再 进 行 笔 试 报 考 本 科 二 批 及 以 上 批 次 的 高 校 有 英 语 口 试 要 求 专 业 的 考 生, 须 参 加 全 市 统 一 组 织 的 英 语 口 语 测 试, 测 试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8. 根 据 教 育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印 发 < 残 疾 人 参 加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的 通 知 ( 教 考 试 2015 2 号 ) 要 求, 将 为 残 疾 人 考 生 平 等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提 供 合 理 便 利 9. 高 考 评 卷 工 作 在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由 市 高 招 办 统 一 组 织, 采 取 分 科 定 点 集 中 评 阅 的 办 法 各 评 卷 点 成 立 评 卷 领 导 小 组, 由 高 校 主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各 学 科 评 卷 领 导 小 - 7 -

组 须 严 格 执 行 我 市 制 定 的 评 卷 实 施 细 则, 切 实 做 好 考 生 答 卷 的 保 密 保 管 和 评 阅 工 作 10. 高 考 各 学 科 评 卷 计 算 分 数 时, 对 每 题 和 各 小 题 中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分 数 不 作 四 舍 五 入 每 科 积 分 时 才 作 四 舍 五 入 处 理 高 考 成 绩 公 布 后, 考 生 可 以 到 报 名 所 在 单 位 查 询 本 人 高 考 成 绩, 也 可 自 愿 通 过 邮 政 速 递 招 考 资 讯 网 等 途 径 获 知 本 人 高 考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高 考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复 核 成 绩 申 请 复 核 成 绩 的 科 目 范 围 及 程 序 另 文 规 定 依 据 教 育 部 规 定, 考 生 答 卷 评 卷 情 况 等 考 试 信 息 以 及 未 授 权 公 布 的 考 试 信 息, 按 国 家 秘 密 级 事 项 管 理 未 经 教 育 部 或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提 供 11.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社 会 其 他 人 员 在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按 照 教 育 法 以 及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执 行 涉 嫌 犯 罪 的, 及 时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修 正 案 九 ) 等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对 公 务 人 员 违 规 违 纪 的,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和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对 因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情 况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负 有 领 - 8 -

导 责 任 的 人 员, 依 纪 依 规 进 行 严 肃 追 责 问 责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对 违 规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非 应 届 毕 业 的 在 校 生, 取 消 其 当 年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同 时 给 予 其 应 届 毕 业 当 年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处 理 五 招 生 章 程 1. 高 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2. 招 生 章 程 是 高 校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招 生 信 息 的 必 要 形 式, 其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表 述 规 范 高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经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备 案 后 方 能 向 社 会 公 布 一 经 公 布,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各 高 校 在 招 生 宣 传 ( 广 告 ) 中 应 当 准 确 描 述 本 校 的 办 学 类 型 层 次, 使 用 与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批 准 文 件 相 一 致 的 学 校 名 称, 不 得 使 用 简 称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对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及 有 关 宣 传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高 校 依 据 招 生 章 程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3. 招 生 章 程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高 校 全 称 校 址 ( 分 校 校 区 等 须 注 明 ), 层 次 ( 本 科 高 职 或 专 科 ), 办 学 类 型 ( 如 普 通 或 成 人 高 校 公 办 或 民 办 高 校 或 独 立 学 院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或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等 ),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的 原 则 和 办 法, 预 留 计 划 数 及 使 用 原 则, 专 业 培 养 外 语 的 要 求, 经 批 准 的 招 收 男 女 生 比 例,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要 求, 录 取 规 则 ( 如 有 无 加 试 - 9 -

要 求 对 加 分 或 降 低 分 数 要 求 投 档 及 投 档 成 绩 相 同 考 生 的 处 理 进 档 考 生 的 专 业 安 排 办 法 等 ), 对 于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果 的 使 用 办 法, 学 费 标 准,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的 学 校 名 称 及 证 书 种 类 联 系 电 话 网 址 以 及 其 他 须 知 等 有 关 高 校 制 定 的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办 法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且 不 得 与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内 容 相 违 背 4. 在 津 招 生 的 高 校 应 在 我 市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招 生 章 程 中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本 校 公 布 招 生 章 程 的 网 址 寄 送 至 市 高 招 办, 市 高 招 办 将 在 津 招 生 的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中 的 主 要 内 容 汇 总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六 填 报 志 愿 1. 实 行 公 布 高 考 成 绩 后 填 报 志 愿 方 式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考 生 的 考 试 成 绩 和 招 生 计 划 数 的 一 定 比 例, 根 据 录 取 工 作 安 排, 分 阶 段 划 定 本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各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和 本 科 二 批 填 报 志 愿 工 作 分 数 线 符 合 相 应 分 数 范 围 的 考 生 可 以 依 次 填 报 本 科 二 批 及 以 上 批 次 志 愿, 本 科 三 批 和 高 职 ( 专 科 ) 批 次 志 愿 ; 可 以 参 加 本 科 一 批 本 科 二 批 本 科 三 批 志 愿 征 询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均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逾 期 不 再 补 报 ( 填 报 志 愿 的 时 间 和 办 法 另 文 规 定 ) 2. 填 报 志 愿 工 作 由 区 县 招 办 指 定 的 报 名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 10 -

各 报 名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考 生 填 报 志 愿 的 培 训 指 导, 并 按 规 定 组 织 好 考 生 志 愿 信 息 的 反 馈 确 认 工 作 考 生 应 在 认 真 阅 读 有 关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及 我 市 公 布 的 招 生 政 策 后, 按 规 定 和 要 求 选 择 填 报 高 校 和 专 业 志 愿, 并 对 所 填 报 志 愿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承 担 责 任 因 考 生 本 人 填 报 疏 漏 或 失 误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考 生 本 人 承 担 责 任 七 考 生 档 案 1.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是 高 校 录 取 新 生 的 主 要 依 据,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考 生 基 本 信 息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鉴 定 或 评 语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体 检 信 息 志 愿 信 息 高 考 成 绩 信 息 考 生 参 加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的 诚 信 记 录 ( 主 要 指 招 生 考 试 过 程 中 违 规 的 简 要 事 实 及 处 理 结 果 ) 等 内 容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须 与 考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体 检 表 志 愿 表 及 考 生 各 科 考 试 成 绩 等 纸 介 质 材 料 相 对 应 部 分 的 内 容 一 致 市 高 招 办 根 据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招 生 信 息 标 准 和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信 息 采 集 办 法 各 区 县 招 办 中 学 按 照 教 育 部 信 息 标 准 和 我 市 有 关 规 定 采 集 考 生 报 考 信 息, 并 做 好 信 息 的 校 验 确 认 汇 总 整 理 和 异 地 备 份 工 作, 确 保 考 生 信 息 的 完 整 准 确 真 实 规 范 2. 考 生 的 纸 介 质 档 案 组 建 工 作 由 各 区 县 招 办 按 照 我 市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应 届 高 中 毕 业 生 的 纸 介 质 档 案 由 考 生 报 名 所 在 中 学 负 责 组 建, 其 他 考 生 的 纸 介 质 档 案 由 各 区 县 招 - 11 -

办 负 责 组 建 符 合 我 市 加 分 项 目 考 生 的 证 明 材 料 应 装 入 考 生 纸 介 质 档 案 八 录 取 1. 在 津 招 生 高 校 录 取 工 作 在 教 育 部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分 批 次 组 织 实 施 各 批 次 高 校 在 津 招 生 实 行 计 算 机 远 程 网 上 录 取 2. 高 校 在 津 招 生 录 取 顺 序 依 次 为 : 提 前 本 科 批 次, 天 津 市 农 村 专 项 计 划 批 次,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艺 术 特 长 生 及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批 次, 本 科 一 批 ( 含 A B 类 ), 本 科 二 批 ( 含 A B 阶 段 ) 本 科 三 批, 高 职 ( 专 科 ) 提 前 批 次 高 职 ( 专 科 ) 批 次 的 顺 序 进 行 录 取 提 前 本 科 批 次 为 军 队 武 警 公 安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本 科 高 校 或 专 业 ; 天 津 市 农 村 专 项 计 划 批 次 为 承 担 农 村 专 项 计 划 试 点 招 生 工 作 的 市 属 高 校 或 专 业 ;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艺 术 特 长 生 及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批 次, 仅 限 已 参 加 本 科 一 批 ( 含 A B 类 ) 高 校 测 试 并 合 格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考 生 填 报 ; 本 科 一 批 ( 含 A B 类 ) 为 部 委 属 高 校 211 工 程 高 校 和 经 批 准 参 加 本 批 录 取 的 本 科 高 校 或 专 业 ; 本 科 二 批 A 阶 段 为 坐 落 在 省 会 及 计 划 单 列 城 市 的 一 般 本 科 高 校 和 经 批 准 参 加 本 批 次 录 取 的 本 科 高 校 或 专 业 ; 本 科 二 批 B 阶 段 为 其 他 一 般 本 科 高 校 ( 含 部 分 本 市 独 立 学 院 ); 本 科 三 批 为 民 办 本 科 高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 12 -

本 科 专 业 ; 高 职 ( 专 科 ) 提 前 批 次 为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高 职 ( 专 科 ) 院 校 或 专 业 ; 高 职 ( 专 科 ) 批 次 为 其 他 高 职 ( 专 科 ) 院 校 或 专 业 3. 高 校 在 津 录 取 新 生 要 认 真 执 行 教 育 部 制 定 的 录 取 政 策 和 有 关 规 定 高 校 应 结 合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确 定 调 阅 考 生 档 案 要 求, 并 根 据 模 拟 投 档 情 况 在 投 档 前 完 成 计 划 调 整, 确 保 符 合 录 取 规 则 的 调 档 考 生 能 够 录 取 在 统 考 成 绩 达 到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考 生 中, 按 照 顺 序 志 愿 投 档 的 批 次, 高 校 调 阅 考 生 档 案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120% 以 内 按 照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的 批 次, 调 档 比 例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105% 以 内, 市 高 招 办 按 高 校 的 调 档 要 求 向 其 投 放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4. 天 津 市 农 村 专 项 计 划 批 次 本 科 一 批 ( 含 A B 类 ) 本 科 二 批 ( 含 A B 阶 段 ) 本 科 三 批 高 职 ( 专 科 ) 批 次 录 取 高 校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的 办 法 ; 其 他 批 次 录 取 高 校 实 行 顺 序 志 愿 投 档 录 取 的 办 法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规 则 : 计 算 机 投 档 系 统 先 对 同 一 科 类 相 应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按 高 考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进 行 排 序, 依 次 检 索 每 位 考 生 填 报 的 高 校 志 愿 ; 若 考 生 符 合 其 中 一 所 以 上 高 校 的 投 档 条 件 时, 则 投 档 到 序 号 在 前 的 高 校 ; 若 考 生 只 符 合 其 中 一 所 高 校 的 投 档 条 件, 则 直 接 投 档 到 该 高 校 当 若 干 名 考 生 高 考 成 绩 总 分 相 同 但 单 科 分 数 不 同 时, 计 - 13 -

算 机 投 档 系 统 分 文 理 按 规 定 的 科 目 顺 序 分 数 进 行 排 序 投 档, 文 史 类 的 科 目 顺 序 依 次 为 语 文 数 学 文 科 综 合 外 语, 理 工 类 的 科 目 顺 序 依 次 为 语 文 数 学 理 科 综 合 外 语 5. 在 津 招 生 的 高 校 应 构 建 对 学 生 的 多 元 评 价 体 系, 选 拔 符 合 本 校 培 养 要 求 的 学 生, 为 学 生 多 方 面 展 示 自 己 提 供 空 间 高 校 招 生 多 元 评 价 体 系 的 内 涵 主 要 包 括 高 校 对 学 生 的 学 业 多 元 评 价 和 非 学 业 多 元 评 价 录 取 时, 高 校 依 据 教 育 部 和 天 津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以 及 本 校 招 生 章 程 中 公 布 的 录 取 规 则, 以 高 考 成 绩 为 主 要 录 取 依 据, 根 据 考 生 志 愿, 依 据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中 呈 现 的 学 业 评 价 和 非 学 业 评 价 内 容,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6. 在 津 招 生 的 高 校 在 投 档 考 生 范 围 内, 以 高 考 成 绩 为 主 要 录 取 依 据, 参 考 考 生 的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果, 自 主 确 定 录 取 实 施 方 案 7. 本 科 各 批 次 高 校 在 津 招 生 按 照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原 则 实 施 新 生 录 取 工 作 对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考 核 合 格 身 体 状 况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投 档 成 绩 达 到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并 符 合 高 校 调 档 要 求 的 考 生, 是 否 录 取 以 及 所 录 取 的 专 业 由 高 校 自 行 确 定, 高 校 负 责 对 已 投 档 但 未 被 录 取 考 生 的 解 释 市 高 招 办 为 在 津 招 生 高 校 提 供 符 合 条 件 考 生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服 务, 组 织 管 理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监 督 在 津 招 生 高 校 执 行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计 划 和 招 生 章 程 情 况, 纠 正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 14 -

政 策 规 定 和 违 背 录 取 规 则 等 行 为 8. 高 职 ( 专 科 ) 院 校 的 录 取 工 作, 实 行 根 据 考 生 志 愿, 市 高 招 办 按 院 校 招 生 计 划 的 一 定 比 例 投 档, 院 校 对 考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取 的 办 法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可 以 自 主 确 定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9. 各 批 次 录 取 时, 市 高 招 办 按 照 考 生 志 愿 顺 序 依 次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录 取 高 校 要 尊 重 考 生 的 学 校 志 愿 和 专 业 志 愿, 正 确 处 理 好 考 生 成 绩 与 志 愿 的 关 系, 当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第 一 志 愿 的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不 足 时, 不 得 拒 录 非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的 考 生 录 取 过 程 中, 考 生 如 申 请 放 弃 提 前 本 科 批 次 院 校 志 愿, 只 能 参 加 本 科 二 批 及 以 下 批 次 的 录 取 ; 如 申 请 放 弃 本 科 一 批 院 校 志 愿, 只 能 参 加 本 科 三 批 及 以 下 批 次 的 录 取 ; 如 申 请 放 弃 本 科 二 批 院 校 志 愿, 只 能 参 加 高 职 ( 专 科 ) 批 次 的 录 取 ; 如 放 弃 本 科 三 批 或 高 职 ( 专 科 ) 批 次 院 校 志 愿, 可 到 报 名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区 县 招 办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可 允 许 其 放 弃 10.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天 津 市 减 少 和 规 范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和 分 值 的 有 关 规 定,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消 以 下 六 项 高 考 加 分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前, 在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阶 段 已 取 得 以 下 六 个 项 目 中 的 称 号 奖 励 名 次 的 应 届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毕 业 考 生, 在 其 高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5 分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 15 -

(1) 按 照 中 办 发 [2000]28 号 教 基 [2001]1 号 文 件, 获 得 天 津 市 优 秀 学 生 称 号 者 (2) 获 得 天 津 市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称 号 者 (3) 获 得 重 大 国 际 体 育 比 赛 集 体 或 个 人 项 目 前 6 名 全 国 性 体 育 比 赛 个 人 项 目 前 6 名 ; 获 得 国 家 二 级 运 动 员 ( 含 ) 以 上 称 号 的 考 生 其 中, 获 得 国 家 二 级 运 动 员 ( 含 ) 以 上 称 号 的 考 生, 由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组 织 全 市 统 测 ( 测 试 项 目 为 田 径 篮 球 足 球 排 球 乒 乓 球 武 术 游 泳 羽 毛 球 网 球 跆 拳 道 ), 测 试 合 格 后 方 给 予 加 分 (4) 获 得 全 国 中 学 生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全 国 决 赛 一 二 三 等 奖 者 (5) 获 得 全 国 青 少 年 科 技 创 新 大 赛 ( 含 全 国 青 少 年 生 物 和 环 境 科 学 实 践 活 动 ) 或 明 天 小 小 科 学 家 奖 励 活 动 或 全 国 中 小 学 电 脑 制 作 活 动 一 二 等 奖 者 (6) 在 国 际 科 学 与 工 程 大 奖 赛 或 国 际 环 境 科 研 项 目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中 获 奖 者 1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生, 在 其 高 考 成 绩 总 分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分 数 投 档,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1) 归 侨 华 侨 子 女 归 侨 子 女 和 台 湾 省 籍 考 生, 增 加 10 分 投 档 (2) 在 服 役 期 间 荣 立 二 等 功 以 上 或 被 大 军 区 以 上 单 位 授 - 16 -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退 役 军 人, 增 加 20 分 投 档 (3) 烈 士 子 女, 增 加 10 分 投 档 (4)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增 加 10 分 投 档 (5) 少 数 民 族 考 生, 报 考 天 津 市 属 高 校 时, 增 加 5 分 投 档 12. 归 侨 华 侨 子 女 归 侨 子 女 和 台 湾 省 籍 考 生, 凡 报 考 华 侨 大 学 暨 南 大 学 的, 在 其 高 考 成 绩 总 分 低 于 高 校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下 10 分 以 内, 高 校 提 出 调 档 要 求, 可 以 提 供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13. 同 时 符 合 第 10 条 第 11 条 有 关 情 形 的 考 生, 市 高 招 办 投 档 时 只 能 取 最 高 的 一 项 分 值 作 为 考 生 附 加 分, 不 得 累 加 凡 符 合 第 10 条 第 11 条 有 关 情 形 的 考 生,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交 验 相 应 的 获 奖 证 书 和 证 明 材 料, 并 将 证 书 和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由 区 县 招 办 负 责 将 复 印 件 装 入 考 生 纸 介 质 档 案 14. 下 列 考 生,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优 先 录 取 (1)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阶 段 获 天 津 市 三 好 学 生 或 天 津 市 区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称 号 的 应 届 考 生 (2)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阶 段 获 全 国 中 学 生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省 赛 区 一 二 等 奖 的 应 届 考 生 - 17 -

(3) 回 国 工 作 的 高 层 次 留 学 人 才 子 女 (4)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阶 段 参 加 全 国 艺 术 类 比 赛 ( 如 独 唱 独 奏 绘 画 等 ) 个 人 单 项 获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应 届 考 生 (5)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一 至 四 级 残 疾 军 人 的 子 女,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的 子 女, 驻 国 家 确 定 的 三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二 类 以 上 岛 屿 工 作 累 计 满 2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四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者 解 放 军 总 部 划 定 的 特 类 岛 屿 工 作 累 计 满 1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飞 或 停 飞 不 满 1 年 或 达 到 飞 行 最 高 年 限 的 空 勤 军 人 的 子 女, 从 事 舰 艇 工 作 满 20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在 航 天 和 涉 核 岗 位 工 作 累 计 满 15 年 的 军 人 的 子 女, 退 出 部 队 现 役 的 考 生, 残 疾 人 民 警 察, 因 公 牺 牲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一 级 至 四 级 残 疾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6) 现 役 军 人 子 女 报 考 军 队 院 校 和 国 防 生 的, 可 以 由 高 校 在 投 档 比 例 范 围 内 优 先 录 取 15.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与 非 定 向 招 生 同 时 进 行 投 档 录 取 高 校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在 该 校 调 档 分 数 线 上 不 能 完 成 的, 可 在 该 校 调 档 分 数 线 下 20 分 以 内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以 上, 由 市 高 招 办 补 充 投 档, 高 校 根 据 考 生 定 向 志 愿 择 优 录 取 ; 若 仍 完 不 成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则 就 地 转 为 非 定 向 计 划 执 行 16. 本 科 二 批 及 以 上 的 农 业 林 业 师 范 地 质 矿 业 石 油 类 等 高 校 录 取 时, 如 在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生 源 不 足, - 18 -

经 高 校 同 意, 可 在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下 适 当 降 低 分 数 提 供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17. 本 科 一 批 B 类 的 外 地 高 校, 如 在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生 源 不 足, 经 高 校 同 意, 可 适 当 降 低 分 数 提 供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本 科 二 批 的 外 地 高 校, 如 在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生 源 不 足, 经 高 校 同 意, 可 在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下 降 低 10 分 提 供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本 科 三 批 的 外 地 高 校, 如 在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生 源 不 足, 经 高 校 同 意, 可 适 当 降 低 分 数 提 供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本 科 一 批 本 科 二 批 本 科 三 批 各 批 次 高 校 适 当 降 低 分 数 录 取 后 仍 未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的, 市 高 招 办 将 向 社 会 公 布 尚 有 招 生 计 划 的 高 校 和 专 业, 由 高 考 成 绩 达 到 规 定 分 数 范 围 且 未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选 择 填 报, 市 高 招 办 将 向 相 关 高 校 提 供 征 询 志 愿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高 职 批 次 的 外 地 高 校, 如 在 同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上 生 源 不 足, 经 高 校 同 意, 可 适 当 降 低 分 数 提 供 考 生 电 子 档 案, 由 高 校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录 取 18. 市 高 招 办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要 求, 适 时 公 布 本 市 有 关 招 生 政 策 高 校 招 生 资 格 高 校 招 生 章 程 高 校 招 生 计 划 考 生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考 生 统 考 成 绩 和 录 取 结 果 的 查 询 办 法 - 19 -

统 考 各 录 取 批 次 控 制 分 数 线 填 报 志 愿 和 录 取 时 间 安 排 各 录 取 批 次 高 校 未 完 成 的 分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 公 示 本 市 享 受 照 顾 政 策 类 别 及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考 生 以 及 高 校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测 试 合 格 考 生 等 名 单 各 区 县 考 试 机 构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分 别 在 其 所 在 地 公 示 本 地 区 本 校 享 受 照 顾 政 策 类 别 及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考 生 以 及 高 校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测 试 合 格 考 生 等 名 单 公 示 期 至 少 10 个 工 作 日, 并 保 留 至 当 年 8 月 底 在 公 示 有 关 信 息 的 同 时, 要 提 供 举 报 电 子 信 箱 电 话 号 码 受 理 举 报 的 单 位 和 通 讯 地 址,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信 访 规 定 对 举 报 事 项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在 津 招 生 高 校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本 校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章 程 录 取 结 果 查 询 办 法 考 生 咨 询 及 申 诉 渠 道 ; 公 示 取 得 本 校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测 试 合 格 的 考 生 名 单 根 据 天 津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录 取 争 议 裁 决 办 法, 在 津 招 生 高 校 与 考 生 发 生 争 议 的 可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裁 决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公 正 及 时 裁 决, 维 护 考 生 和 高 等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九 新 生 入 学 1. 被 高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应 在 收 到 录 取 通 知 书 后 2 周 内, 凭 本 人 录 取 通 知 书 考 生 证 身 份 证 到 报 名 单 位 领 取 纸 介 质 档 案, 报 名 单 位 根 据 市 高 招 办 下 发 的 新 生 录 取 信 息 核 实 无 误 后, 将 密 封 的 纸 介 质 档 案 移 交 考 生 档 案 移 交 过 程 中, 报 名 单 位 须 认 真 审 核 领 取 档 案 考 生 的 资 格, 履 行 签 字 交 接 手 续 - 20 -

考 生 领 取 本 人 档 案 后, 须 严 格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保 管 携 带 档 案 到 被 录 取 高 校 报 到 考 生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高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有 关 要 求, 办 理 报 到 等 手 续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的 已 录 取 考 生, 应 向 高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同 意 方 可 延 期 报 到 2. 高 校 根 据 经 市 高 招 办 核 准 的 本 校 录 取 考 生 名 册 和 已 录 取 考 生 所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要 求 为 新 生 办 理 入 学 等 相 关 手 续 对 未 经 高 校 同 意 逾 期 不 报 到 的 考 生, 视 为 自 行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高 校 应 将 自 行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的 在 津 录 取 考 生 名 单 汇 总, 于 本 校 规 定 的 正 常 报 到 截 止 日 期 以 后 20 日 之 内 传 报 市 高 招 办, 市 高 招 办 根 据 高 校 传 报 的 考 生 名 单 对 其 录 取 资 格 予 以 注 销,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3. 新 生 入 学 后, 高 校 要 认 真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新 生 进 行 复 查, 凡 不 符 合 条 件 或 有 舞 弊 行 为 的,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对 于 徇 私 舞 弊 以 及 违 反 有 关 法 纪 的 考 生, 高 校 要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纪 律 检 查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十 附 则 部 分 高 校 单 独 考 试 录 取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和 军 事 公 安 艺 术 体 育 类 招 生, 以 及 高 校 招 收 保 送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艺 术 特 长 生 飞 行 员 工 作 和 港 澳 高 校 招 生 部 分 高 职 院 校 自 主 招 生, 按 照 教 育 部 和 我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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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2016 ( 共 印 230 份 ) 天 津 市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院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13 日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