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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考 試 方 式 方 面, 今 年 將 延 續 2012 年 的 做 法, 在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專 業 階 段 和 綜 合 階 段 實 行 電 腦 化 考 試, 即 考 生 在 計 算 機 終 端 獲 取 試 題 在 作 答 方 式 上, 香 港 考 區 考 生 可 以 選 擇 在 計 算 機 終 端 作 答 並 提 交 答 案, 或 者 選 擇 用 紙 筆 作 答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簡 稱 中 註 協,http://www.cicpa.org.cn), 是 開 展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管 理 和 服 務 的 法 定 組 織,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和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條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設 立, 成 立 於 1988 年 11 月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中 註 協 有 團 體 會 員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8,132 家, 個 人 會 员 189,952 人, 其 中 註 冊 會 計 師 98,633 人, 全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30 萬 人 註 冊 會 計 師 提 供 服 務 的 企 業 超 過 350 萬 家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http://hkoffice.cicpa.org.cn), 是 由 中 註 協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會 員 服 務 機 構,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在 香 港 代 理 協 會 會 員 服 務 職 能, 包 括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註 冊 年 檢 繼 續 教 育 等, 並 承 辦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香 港 考 區 ) 有 關 工 作

( 2013.4. 10) 港 澳 臺 地 區 居 民 及 外 國 人 參 加 2013 年 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報 名 指 引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 受 中 國 財 政 部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委 員 會 ( 簡 稱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 委 託, 負 責 組 織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考 生 報 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簡 稱 統 一 考 試 ) 的 工 作 根 據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發 佈 的 2013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及 外 國 人 參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報 名 簡 章 的 要 求, 茲 將 2013 年 度 統 一 考 試 的 報 考 方 法 補 充 如 下 : ( 一 ) 報 名 條 件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及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1) 具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高 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的 學 歷, 或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認 可 的 港 澳 臺 地 區 或 外 國 高 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的 學 歷 ; 或 (2) 已 取 得 港 澳 臺 地 區 或 外 國 法 律 認 可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 或 其 他 相 應 資 格 ); 或 (3) 已 取 得 2009 年 度 至 2012 年 度 統 一 考 試 任 何 一 個 科 目 成 績 的 合 格 憑 證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已 取 得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頒 發 的 統 一 考 試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合 格 證 並 且 在 有 效 期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員,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統 一 考 試 : (1) 因 被 吊 銷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自 處 罰 決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請 報 名 之 日 止 不 滿 5 年 者 ; (2) 以 前 年 度 參 加 統 一 考 試 因 違 規 而 受 到 停 考 處 理 期 限 未 滿 者 ( 二 ) 考 試 方 法 考 試 採 用 閉 卷 香 港 考 區 報 名 人 員 可 以 選 擇 計 算 機 化 考 試 ( 簡 稱 機 考 ) 方 式, 也 可 選 擇 紙 筆 作 答 考 試 方 式 機 考 方 式, 是 指 在 計 算 機 終 端 獲 取 試 題 作 答 並 提 交 答 案 紙 筆 作 答 考 試 方 式, 是 指 在 計 算 機 終 端 獲 取 試 題, 客 觀 試 題 使 用 計 算 機 作 答, 主 觀 試 題 使 用 紙 筆 作 答 - 1 -

考 試 系 統 支 持 10 種 輸 入 法 : 微 軟 新 倉 頡 輸 入 法 速 成 輸 入 法 微 軟 拼 音 輸 入 法 全 拼 輸 入 法 智 慧 ABC 輸 入 法 谷 歌 拼 音 輸 入 法 搜 狗 拼 音 輸 入 法 王 碼 五 筆 型 輸 入 法 極 品 五 筆 輸 入 法 萬 能 五 筆 輸 入 法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將 继 续 开 通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机 考 模 拟 练 习 网 站, 便 於 報 名 人 員 熟 悉 機 考 環 境 和 电 子 化 试 题 形 式 ( 三 )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人 員 應 當 通 過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報 名 報 名 分 為 網 上 預 報 名 和 書 面 確 認 兩 個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辦 理 (1) 網 上 預 報 名 報 考 人 員 應 當 於 2013 年 4 月 10 日 至 26 日 期 間, 登 錄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http://cpaexam.cicpa.org.cn) 進 行 註 冊 和 網 上 預 報 名, 並 註 意 以 下 事 項 : 請 使 用 IE5 以 上 版 本 的 瀏 覽 器, 推 薦 使 用 IE6 或 IE7, 其 他 的 瀏 覽 器 ( 如 : Foxy) 可 能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請 關 閉 或 去 掉 3721 等 有 視 窗 攔 截 功 能 的 軟 件, 另 windows XP sp2 的 用 戶 請 關 閉 彈 出 視 窗 阻 止 程 序 ( 關 閉 方 法 : 打 開 Internet Explorer, 在 工 具 功 能 表 中, 指 向 彈 出 視 窗 阻 止 程 序, 然 後 單 擊 關 閉 彈 出 視 窗 阻 止 程 序 即 可 ) 在 進 行 網 上 預 報 名 時, 申 請 人 須 : 新 老 考 生 均 須 重 新 註 冊, 以 前 的 登 錄 名 及 登 錄 密 碼 已 不 能 使 用 ; 選 擇 報 考 專 業 階 段 或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 選 擇 考 區 ( 香 港 ); 準 確 填 寫 個 人 信 息 ; 選 擇 報 考 科 目 ; 新 考 生 上 傳 近 期 ( 上 年 或 本 年 ) 免 冠 照 片 ; 選 擇 考 試 方 式 完 成 網 上 預 報 名 後, 報 考 人 員 須 打 印 預 報 名 信 息 表 選 擇 紙 筆 作 答 的 報 考 人 員 還 須 打 印 考 試 方 式 申 請 書, 於 考 生 簽 名 一 欄 簽 署 以 確 認 填 報 的 內 容 均 正 確 無 誤 註 意 事 項 : 如 報 考 人 員 是 仍 在 全 日 制 大 專 院 校 就 讀 的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下 載 及 打 印 應 屆 畢 業 生 承 諾 書, 並 交 所 屬 院 校 確 認 及 蓋 章, 於 遞 交 書 面 確 認 申 請 表 時 交 回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如 果 系 統 已 存 有 報 考 人 員 的 姓 名 身 份 證 件 號 及 往 年 照 片, 則 不 允 許 更 改 如 報 考 人 員 必 須 更 新 往 年 照 片, 請 於 2013 年 4 月 26 日 或 之 前 以 電 郵 通 知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並 附 上 照 片 照 片 規 格 為 :jpg 或 jpeg 檔 案 格 式, 容 量 大 小 在 2 20K 之 間, 照 片 像 素 : 102 像 素 x126 像 素, 分 辨 率 至 少 每 英 寸 98x98 點 报 名 人 员 符 合 综 合 阶 段 考 试 的 报 名 条 件, 但 不 能 完 成 网 上 预 报 名 的, 可 向 财 政 部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简 称 财 政 部 考 办 ) 查 询 办 理 ( 查 询 电 话 8610-88250110) (2) 書 面 確 認 - 2 -

報 考 人 員 須 於 2013 年 5 月 15 日 以 前, 將 已 簽 署 的 預 報 名 信 息 表 考 試 方 式 申 請 書 ( 僅 適 用 於 選 擇 紙 筆 作 答 報 考 人 員 ), 連 同 填 簽 妥 當 的 港 澳 臺 地 區 居 民 及 外 國 人 參 加 2013 年 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書 面 確 認 申 請 表 ( 見 附 件 一 ) 申 請 材 料 及 考 試 費 用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交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辦 理 書 面 確 認 辦 理 交 費 手 續 後, 不 再 允 許 變 更 考 試 方 式 報 考 人 員 如 逾 期 辦 理 書 面 確 認, 或 未 能 提 交 所 需 的 申 請 材 料 及 / 或 考 試 費 用, 則 其 網 上 預 報 名 將 視 為 無 效, 即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將 不 再 處 理 報 考 人 員 的 報 名 申 請 ( 四 ) 考 試 科 目 和 範 圍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科 目 為 會 計 審 計 財 務 成 本 管 理 公 司 戰 略 與 風 險 管 理 經 濟 法 和 稅 法 報 考 人 員 可 選 擇 報 考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份 科 目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科 目 為 職 業 能 力 綜 合 測 試, 分 為 試 卷 一 及 試 卷 二 兩 個 階 段 的 考 試 範 圍 在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發 佈 的 考 試 大 綱 中 規 定, 請 參 閱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網 頁 : http://www.cicpa.org.cn/news/201303/t20130328_40548.html 根 據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協 議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補 充 協 議 擴 大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受 惠 人 員 範 圍 協 議 和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補 充 協 議 二 的 條 款, 於 2008 年 7 月 29 日 及 之 前 非 完 全 通 過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但 通 過 考 核, 並 經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的 人 員 或 已 參 加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考 試 並 全 部 合 格 的 人 員, 可 以 在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豁 免 會 計 審 計 財 務 成 本 管 理 和 公 司 戰 略 與 風 險 管 理 四 個 考 試 科 目, 只 需 報 考 經 濟 法 和 稅 法 兩 個 考 試 科 目 ( 五 )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2013 年 9 月 28 日 職 業 能 力 綜 合 測 試 ( 試 卷 一 ) 上 午 8:30 12:00 ( 星 期 日 ) 職 業 能 力 綜 合 測 試 ( 試 卷 二 ) 下 午 2:00 5:30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2013 年 10 月 19 日 審 計 上 午 8:30 11:00 ( 星 期 六 ) 財 務 成 本 管 理 下 午 1:00 3:30 經 濟 法 下 午 5:30 7:30 2013 年 10 月 20 日 會 計 上 午 8:30 11:30 ( 星 期 日 ) 公 司 戰 略 與 風 險 管 理 下 午 1:30 3:30 稅 法 下 午 5:30 7:30-3 -

( 六 ) 考 試 地 點 在 香 港 參 加 考 試 的 人 員, 考 場 由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統 一 安 排, 並 會 在 准 考 證 中 予 以 註 明 ( 七 ) 考 試 費 用 每 科 報 名 費 港 幣 $480 費 用 可 以 支 票 繳 付, 支 票 抬 頭 請 寫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費 用 也 可 以 轉 賬 繳 付, 可 以 在 香 港 任 何 一 家 銀 行 辦 理 轉 賬 支 付 手 續, 收 款 人 名 稱 請 寫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賬 戶 :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元 賬 戶 : 01287511471631 請 報 考 人 員 在 支 票 和 銀 行 轉 賬 憑 證 的 背 面 寫 上 考 生 姓 名, 隨 其 他 資 料 一 起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交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 八 ) 考 試 用 書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根 據 考 試 大 綱, 編 發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6 個 科 目 考 試 輔 導 教 材 和 經 濟 法 規 彙 編, 由 出 版 社 出 版 發 行 報 名 人 員 可 通 過 出 版 社 指 定 的 網 上 書 店 或 者 直 接 向 出 版 社 訂 購, 以 下 是 出 版 社 網 站 鏈 接 : 中 國 財 政 經 濟 出 版 社 ( http://www.cfeph.cn/cfeph2005/trends.nsf/0/52f948b8c7db5f9548257b41000f514d?ope ndocument)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不 編 發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輔 導 教 材 ( 九 ) 准 考 證 報 考 人 員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除 了 在 遞 交 書 面 確 認 申 請 時 須 交 回 經 所 屬 院 校 確 認 及 蓋 章 的 應 屆 畢 業 生 承 諾 書 外, 並 須 於 2013 年 7 月 31 日 或 之 前 遞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複 印 件 予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經 審 核 後 方 能 下 載 准 考 證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報 考 人 員 應 當 於 9 月 16 日 至 28 日 期 間, 登 錄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網 站, 進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下 載 打 印 准 考 證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報 考 人 員 應 當 於 9 月 25 日 至 10 月 20 日 期 間, 登 錄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網 站, 進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自 行 下 載 打 印 准 考 證 下 載 准 考 證 時, 报 考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由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制 定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應 考 人 員 考 場 守 則 和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並 按 要 求 參 加 考 試 ( 十 ) 考 試 諮 詢 如 果 報 考 人 員 諮 詢 與 考 試 政 策 相 關 的 問 題, 可 將 問 題 發 送 至 財 政 部 考 辦 設 立 的 - 4 -

考 試 專 用 郵 箱 : ks31@cicpa.org.cn 如 果 報 考 人 員 諮 詢 與 網 絡 報 名 相 關 的 技 術 問 題, 請 電 話 諮 詢 8610-88250110 ( 十 一 ) 試 卷 評 閱 成 績 認 定 和 成 績 覆 核 (1) 試 卷 由 財 政 部 考 辦 集 中 組 織 評 閱, 考 試 成 績 由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認 定 後 發 佈, 考 生 可 登 錄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2) 每 科 考 試 均 實 行 百 分 制, 60 分 為 成 績 合 格 分 數 線 (3) 考 生 需 要 對 考 試 成 績 覆 核 的, 可 在 成 績 發 佈 之 日 起 20 日 內 通 過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向 財 政 部 考 辦 提 出 成 績 覆 核 申 請 (4)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的 單 科 考 試 合 格 成 績 5 年 有 效 對 在 連 續 5 個 年 度 考 試 中 取 得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考 試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頒 發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合 格 證, 由 考 生 到 參 加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最 後 一 科 考 試 報 名 地 領 取 (5)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科 目 應 在 取 得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合 格 證 後 5 個 年 度 考 試 中 完 成 對 取 得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財 政 部 考 委 會 頒 發 全 科 考 試 合 格 證, 由 考 生 到 參 加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報 名 地 領 取 (6) 在 取 得 全 科 考 試 合 格 證 後, 考 生 可 申 請 成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 十 二 ) 查 詢 及 通 訊 地 址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39 號 夏 愨 大 廈 14 層 1405 室 電 話 : 2528 9085/9095/9927 傳 真 ( FAX): 2529 3522 網 址 : http://hkoffice.cicpa.org.cn 郵 箱 ( Email): hkexam@cicpa.org.cn - 5 -

附 件 一 港 澳 臺 地 區 居 民 及 外 國 人 參 加 2013 年 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書 面 確 認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 2013 年 5 月 15 日 ] 書 面 確 認 申 請 表 [ 填 寫 申 請 表 前, 請 先 仔 細 閱 讀 註 釋 ] ( 一 ) 個 人 資 料 [ 申 請 人 必 須 詳 細 填 寫 以 下 各 項, 並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 ) 內 加 上 號 ] 網 報 序 號 : 姓 名 :( 中 文 ) ( 英 文 ) 香 港 身 份 證 護 照 其 他 號 碼 : [ 註 釋 1] 申 請 人 符 合 科 目 豁 免 資 格 [ 註 釋 2] 申 請 人 是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 考 試 費 用 [ 請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 ) 內 加 上 號 ] 每 科 報 名 費 [ 註 釋 3] 會 計 $480 審 計 $480 財 務 成 本 管 理 $480 公 司 戰 略 與 風 險 管 理 $480 經 濟 法 $480 稅 法 $480 職 業 能 力 綜 合 測 試 $480 合 共 ( 港 幣 ) [ 註 釋 4]: $ 付 款 方 式 : 支 票 : 開 具 支 票 銀 行 名 稱 : 支 票 號 碼 : [ 註 釋 5] 轉 賬 : 辦 理 轉 賬 銀 行 名 稱 : 轉 賬 憑 證 號 碼 : 1. 支 票 或 轉 賬 付 款, 收 款 人 請 寫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2. 請 在 支 票 和 銀 行 轉 賬 憑 證 的 背 面 寫 上 申 請 人 姓 名 確 認 機 構 專 用 批 核 號 碼 經 手 人 日 期 - 6 -

( 三 ) 申 請 材 料 ( 請 在 下 列 適 當 空 格 ( ) 內 加 上 號, 並 隨 此 書 面 確 認 申 請 表 一 併 遞 交 有 關 申 請 材 料 ) 書 面 確 認 申 請 表 ( 第 二 頁 ) 1. 簽 署 妥 當 的 預 報 名 信 息 表 2. 網 上 預 報 名 時 填 報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複 印 件 3. 支 付 考 試 費 用 的 支 票 或 轉 賬 憑 證 4. 簽 署 妥 當 的 考 試 方 式 申 請 表 只 適 用 於 選 擇 紙 筆 作 答 的 報 考 人 員 5. 2012 年 度 註 考 准 考 證 複 印 件 ; 或 6. 2009 年 度 至 2012 年 度 註 考 合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複 印 件 ; 或 7. 由 內 地 海 外 或 香 港 院 校 所 頒 發 的 學 位 / 文 憑 證 書 複 印 件 ; 或 8. 由 會 計 專 業 組 織 或 其 他 註 冊 會 計 師 團 體 發 出 的 會 籍 證 書 複 印 件 9. 由 所 屬 院 校 確 認 及 蓋 章 的 應 屆 畢 業 生 承 諾 書 正 本 及 學 生 證 複 印 件 請 填 寫 遞 交 附 件 的 序 號 : ( 即 選 擇 左 列 序 號 5~8 中 的 一 項 ): 只 適 用 於 屬 應 屆 畢 業 生 的 報 考 人 員 10. 註 考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合 格 證 書 複 印 件 只 適 用 於 報 考 綜 合 階 段 考 試 的 人 員 重 要 事 項 報 考 人 員 須 將 本 附 件 填 簽 妥 當, 連 同 申 請 材 料 於 5 月 15 日 或 之 前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交 中 註 協 駐 香 港 聯 絡 處 辦 理 書 面 確 認 申 請 人 姓 名 : 申 請 人 簽 署 : 日 期 : 2013 年 月 日 報 名 人 員 聯 絡 方 式 郵 寄 地 址 電 郵 (email) 移 動 電 話 Facebook 或 其 他 [ 註 釋 6] 註 釋 : 1. 請 填 寫 在 網 上 預 報 名 時 填 報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號 碼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號 碼 是 用 作 識 別 考 生 身 份 的 重 要 資 料, 考 生 在 日 後 報 考 時 應 使 用 相 同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號 碼, 以 方 便 申 領 各 階 段 的 合 格 證 書 2. 根 據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協 議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補 充 協 議 擴 大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受 惠 人 員 範 圍 協 議 和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補 充 協 議 二 的 條 款, 於 2008 年 7 月 29 日 及 之 前 非 完 全 通 過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但 通 過 考 核, 並 經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的 人 員 或 已 參 加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考 試 並 全 部 合 格 的 人 員, 可 以 在 專 業 階 段 考 試 豁 免 會 計 審 計 財 務 成 本 管 理 和 公 司 戰 略 與 風 險 管 理 四 個 考 試 科 目, 只 需 報 考 經 濟 法 和 稅 法 兩 個 考 試 科 目 3. 填 報 的 報 考 科 目 必 須 與 網 上 預 報 名 時 填 寫 相 同, 否 則 不 予 處 理 4. 報 名 申 請 一 經 處 理,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5. 若 支 票 或 轉 賬 憑 證 上 不 存 在 著 可 識 別 號 碼, 也 可 不 填 寫 但 支 票 和 轉 賬 憑 證 背 面 務 必 寫 上 申 請 人 姓 名 6. 可 以 選 填 Facebook/msn/qq 等 即 時 通 訊 號 碼, 也 可 不 填 寫 確 認 機 構 專 用 符 合 考 試 資 格 不 符 合 考 試 資 格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