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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第 12 次 局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地 點 :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5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新 建 大 樓 ) 出 席 人 員 王 進 焱 戴 淑 芬 黃 盟 惠 游 淑 惠 鄭 貴 蓉 陳 佩 汝 葉 建 良 劉 靜 文 吳 文 靜 尤 怡 文 范 淑 媚 鍾 毓 英 楊 智 雄 歐 素 雯 代 歐 素 雯 黃 麗 滿 金 尚 屏 黃 大 福 吳 碧 華 吳 佳 文 洪 瑞 鍇 劉 沿 汝 韓 必 誠 柯 沛 青 代 林 淑 惠 陳 螢 松 李 靖 葦 陳 怡 婷 吳 盈 萱 代 游 淑 惠 沈 素 甜 主 席 : 范 局 長 巽 綠 記 錄 : 林 美 玲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秘 書 室 ( 一 ) 林 股 長 美 玲 有 關 本 局 104 年 第 11 次 局 務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暨 裁 示 事 項 列 管 案 件, 總 計 列 管 15 案, 依 案 件 階 段 辦 理 情 形, 建 議 該 15 案 均 予 繼 續 列 管 ( 二 ) 陳 法 制 秘 書 怡 婷 學 校 遇 有 檢 調 機 關 函 調 機 關 保 管 之 公 文 書 及 文 件, 須 依 市 府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檢 調 機 關 函 調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之 報 告 二 人 事 室 柯 專 員 沛 青 代 ( 一 ) 辦 理 幸 福 相 約 用 心 關 懷 愛 留 家 園 研 習 活 動 之 報 告 ( 二 ) 辦 理 創 新 卓 越 學 習 列 車 暨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之 慢 活 人 生 系 列 ( 管 理 休 閒 旅 遊 ) 一 起 Fun 自 助 ~ 擁 抱 慵 藍 土 耳 其 講 座 之 報 告 ( 三 ) 104 年 端 午 節 連 假 期 前 後 上 班 日, 請 控 留 適 當 人 力 之 報 1

告 ( 四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有 關 產 檢 假 規 定 之 報 告 ( 五 ) 考 試 院 電 話 訪 問 事 項, 請 同 仁 協 助 配 合 問 答 之 報 告 ( 六 )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業 別 及 細 項 分 類 表 修 正 之 報 告 三 會 計 室 林 主 任 淑 惠 ( 一 ) 104 年 度 中 央 一 般 教 育 補 助 款 考 核 預 估 成 績 案 之 報 告 ( 二 ) 墊 付 案 處 理 之 報 告 四 體 育 處 吳 組 長 盈 萱 代 2015 高 雄 愛 河 端 午 龍 舟 錦 標 賽 活 動 之 報 告 貳 決 議 及 裁 示 事 項 一 104 年 第 11 次 局 務 會 議 紀 錄 准 予 備 查 二 感 謝 人 事 室 落 實 執 行 局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規 劃 辦 理 幸 福 相 約 用 心 關 懷 愛 留 家 園 研 習 活 動 及 一 起 Fun 自 助 ~ 擁 抱 慵 藍 土 耳 其 講 座, 本 局 同 仁 參 加 增 能 課 程 有 其 必 要, 請 持 續 辦 理 同 仁 進 修 成 長 活 動, 並 登 錄 參 加 同 仁 之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亦 請 科 室 主 管 鼓 勵 同 仁 全 程 參 加 再 者, 有 關 104 年 端 午 節 連 假 期 前 後 上 班 日, 請 控 留 適 當 人 力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有 關 產 檢 假 規 定 考 試 院 電 話 訪 問 事 項, 請 同 仁 協 助 配 合 問 答 及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業 別 及 細 項 分 類 表 修 正 等 事 宜, 請 相 關 科 室 配 合 人 事 室 辦 理 三 感 謝 會 計 室 進 行 104 年 度 中 央 一 般 教 育 補 助 款 考 核 預 估 成 績 案 之 報 告, 建 請 預 估 達 成 滿 分 科 室 維 持 不 變, 執 行 落 後 科 室 請 再 檢 視 積 極 改 善, 爭 取 分 數, 以 維 持 佳 績 本 節 會 計 室 提 報 103 104 年 度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實 地 考 核 指 標 得 分 比 較 表, 分 析 本 (104) 年 度 未 得 滿 分 之 原 因, 資 料 非 常 寶 貴, 請 相 關 科 室 配 合 會 計 室 落 實 執 行 並 檢 討 改 進 再 者, 有 關 墊 付 案 處 理 事 宜, 各 機 關 提 請 之 墊 付 案, 若 墊 付 經 費 全 額 中 2

央 補 助 或 配 合 款 由 各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自 行 調 整 容 納 支 應, 以 及 國 營 事 業 捐 助 回 饋 者, 業 獲 本 市 議 會 第 2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39 次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由 市 府 先 行 墊 支, 另 於 每 次 議 會 定 期 大 會 由 財 政 局 彙 整 提 報 議 會 報 告, 本 節 亦 請 相 關 科 室 配 合 會 計 室 依 墊 付 款 流 程 辦 理 四 感 謝 陳 法 制 秘 書 報 告 有 關 各 級 學 校 遇 有 檢 調 機 關 函 調 機 關 保 管 之 公 文 書 及 文 件, 須 依 市 府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檢 調 機 關 函 調 作 業 程 序 檢 附 函 調 文 件 影 本 函 報 本 局, 簽 會 法 制 局, 送 陳 市 長 核 定, 鑒 於 各 學 校 依 規 定 函 報 件 數 遽 增, 本 局 與 法 制 局 研 議 函 報 原 則 如 下, 請 落 實 執 行 ( 一 ) 凡 檢 調 機 關 來 函 調 取 本 局 或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保 管 之 公 文 書, 學 校 均 須 函 送 本 局, 簽 陳 報 府 核 定, 惟 函 詢 資 料 係 屬 本 局 權 管 單 位 之 申 請 設 立 資 料 ( 如 私 立 幼 兒 園 補 習 班 ) 者, 由 本 局 核 定, 免 簽 會 市 府 ( 二 ) 本 局 各 科 室 辦 理 簽 函 調 文 時, 應 依 府 簽 陳 核 另 如 學 校 函 報 附 件 不 齊, 建 議 承 辦 人 簽 辦 時, 應 敘 明 學 校 報 送 文 件 不 齊, 並 函 知 學 校 應 儘 速 補 件, 以 免 承 辦 人 負 延 誤 公 文 之 責 五 有 關 秘 書 室 所 提 104 年 第 11 次 局 務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暨 裁 示 事 項 列 管 案 件 之 分 析, 總 計 15 案,10 案 繼 續 管 制, 餘 5 案 均 予 解 除 列 管 ; 請 主 辦 科 室 務 必 依 修 正 進 度 儘 速 積 極 辦 理 並 依 限 辦 理 完 竣, 並 請 主 管 確 實 負 起 督 導 責 任, 避 免 衍 生 為 每 次 會 議 的 例 行 性 報 告 ; 再 者, 請 主 辦 科 室 掌 握 案 件 辦 結 之 工 作 要 項 及 辦 理 時 程, 查 核 點 尚 未 完 成 之 案 件, 請 加 速 辦 理, 如 欲 修 正 ( 展 延 ) 列 管 查 核 點, 應 於 完 成 期 限 前 簽 陳 核 示 ( 一 ) 案 號 1040421-08-06 有 關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乙 案 ( 國 小 教 育 科 ), 繼 續 管 制 1 本 市 國 中 小 藝 術 才 能 班 級 數, 與 其 他 五 都 相 比, 皆 有 超 量 情 形 本 局 據 以 研 擬 相 關 退 場 機 制 以 控 管 班 級 數 量, 前 於 3

104 年 4 月 30 日 召 開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現 況 與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確 認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現 況 與 發 展 報 告 書, 並 針 對 問 題 現 況 提 出 相 關 具 體 建 議, 提 送 政 策 諮 詢 小 組 討 論 2 為 積 極 處 理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各 類 藝 術 才 能 班 退 場 機 制 及 提 升 辦 學 品 質 事 宜, 局 長 將 主 持 訂 於 6 月 29 日 召 開 之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政 策 諮 詢 小 組 第 2 次 會 議, 會 中 將 確 認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現 況 與 發 展 報 告 書 所 提 相 關 建 議 及 改 進 策 略, 並 規 劃 藝 術 才 能 班 進 退 場 機 制, 就 結 合 評 鑑 與 輔 導, 建 立 退 場 轉 型 機 制 及 有 條 件 彈 性 許 可 學 校 成 班 等 進 行 研 議 請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請 國 小 教 育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與 學 校 依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2) 請 國 小 教 育 科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 二 ) 案 號 1040421-08-07 有 關 本 市 三 級 學 校 之 體 育 班 乙 案 ( 體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科 ), 繼 續 管 制 1 局 長 前 於 104 年 3 月 19 日 主 持 召 開 高 雄 市 體 育 班 政 策 諮 詢 小 組 會 議, 依 據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本 局 規 劃 三 階 段 體 育 班 精 進 策 略, 以 盤 整 運 動 重 點 發 展 種 類 精 簡 體 育 班 數 量 完 善 師 資 配 置 及 三 級 銜 接 為 主 軸, 期 能 重 塑 本 市 體 育 班 結 構, 擇 定 發 展 方 向, 以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提 供 體 育 班 學 生 更 優 質 的 訓 練 環 境 和 銜 續 機 制 2 為 提 升 本 市 體 育 班 開 辦 品 質, 局 長 將 主 持 訂 於 7 月 1 日 召 開 之 本 市 體 育 班 政 策 諮 詢 小 組 第 2 次 會 議, 會 中 將 討 論 本 市 體 育 班 精 進 策 略 師 資 及 教 練 員 額 配 置, 及 區 別 化 經 費 補 助 方 式 等 事 項 請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請 體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與 學 校 依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4

(2) 請 體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科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 三 ) 案 號 1040421-08-08 有 關 以 創 客 精 神 規 劃 辦 理 愛 河 學 園 乙 案 ( 國 小 教 育 科 ), 繼 續 管 制 1 感 謝 國 小 教 育 科 及 鹽 埕 區 4 校 ( 鹽 埕 國 小 忠 孝 國 小 光 榮 國 小 及 鹽 埕 國 中 ) 合 作, 提 出 本 案 願 景 規 劃 本 案 為 鹽 埕 區 4 校 之 翻 轉 新 契 機, 以 教 育 帶 動 產 經 發 展 (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產 業 人 才 回 流 健 全 城 市 交 通 網 絡 ), 期 望 以 創 客 精 神 規 劃 辦 理 愛 河 學 園 能 成 為 全 國 第 一 之 實 驗 教 育 學 園 典 範, 並 達 成 鹽 埕 區 風 華 再 現, 本 節 請 國 小 教 育 科 掌 握 時 效 於 本 (6) 月 底 前 邀 請 鹽 埕 區 4 校 開 會 研 議 應 辦 事 項 推 動 作 法 工 作 期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並 加 入 外 部 資 源, 俟 提 出 本 案 完 整 規 劃 報 告 ( 含 工 作 期 程 ) 後, 擇 期 向 局 長 報 告, 並 辦 理 對 外 說 明 事 宜 (1) 請 邀 請 學 者 及 具 創 新 理 念 之 業 界 人 士 參 加 (2) 本 市 教 師 具 有 奉 獻 教 育 之 熱 忱, 教 師 與 學 生 家 庭 式 的 緊 密 互 動, 對 於 創 新 課 程 的 推 動 與 學 生 輔 導, 均 有 積 極 助 益, 本 節 請 鹽 埕 區 4 校 之 教 師 與 行 政 團 隊 以 工 作 坊 方 式 參 加 (3) 本 局 聘 請 mentors 籌 組 諮 詢 小 組, 及 本 局 行 政 團 隊, 作 為 本 案 推 動 之 支 持 團 隊, 策 劃 凝 聚 共 識 的 過 程 2 鹽 埕 區 有 豐 富 的 文 創 產 業, 例 如,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哈 瑪 星 鐵 道 園 區 藍 色 公 路 ( 水 岸 自 然 景 觀 ) 水 岸 輕 軌 高 雄 數 位 內 容 創 意 中 心 ( 市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亦 有,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市 府 文 化 局 文 創 發 展 中 心 及 其 他 社 會 文 教 產 業 資 源, 為 活 化 鹽 埕 區 4 校 之 空 間 利 用 並 提 升 教 育 綜 效, 請 將 鹽 埕 區 規 劃 成 愛 河 實 驗 教 育 學 園, 推 動 實 驗 教 育 方 案, 導 入 自 造 者 ( 創 客,maker) 理 念 之 教 學, 培 養 孩 子 動 手 做 的 能 力 本 節 亦 請 國 中 教 育 科 特 殊 教 育 科 5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適 時 加 入 本 案 之 推 動 3 局 長 最 近 參 與 市 府 及 市 議 會 美 國 姐 妹 市 參 訪 出 國 計 畫, 已 將 參 訪 美 國 舊 金 山 與 波 特 蘭 等 地 之 特 許 學 校 導 入 自 造 者 ( 創 客,maker) 理 念 之 學 校 或 開 辦 immersion programs 等 資 料, 送 交 相 關 科 室, 請 考 量 本 市 歷 史 背 景 語 言 政 策 或 公 共 輿 論 等 差 異, 提 出 創 新 與 活 化 本 市 教 育 之 規 劃 4 請 研 議 鼓 勵 學 校 以 創 客 精 神 辦 學 及 教 師 推 動 創 新 課 程 與 活 化 學 生 輔 導 等 事 宜 之 具 體 有 效 作 法 5 請 國 小 教 育 科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 四 ) 案 號 1040520-10-01 有 關 讓 創 客 運 動 從 本 市 校 園 開 始 乙 案 ( 特 殊 教 育 科 主 政 ), 繼 續 管 制 1 感 謝 特 殊 教 育 科 提 出 本 局 辦 理 Maker Faire Kaohsiung 2015 之 場 地 評 估 臺 灣 各 地 於 2015 下 半 年 陸 續 展 開 Maker Faire, 請 特 殊 教 育 科 主 政 並 請 相 關 科 室 及 機 關 學 校 融 入 相 關 活 動, 整 合 機 關 及 民 間 資 源, 引 進 文 創 人 才, 於 104 年 底 前 辦 理 Maker Faire Kaohsiung 2015 希 祈 本 案 在 規 模 與 競 賽 上, 能 夠 落 實 本 局 翻 轉 創 新 深 耕 本 土 放 眼 國 際 之 教 育 願 景, 透 過 跨 界 合 作, 以 擷 取 更 大 的 能 量 2 感 謝 高 中 職 教 育 科 陳 科 長 提 出 2015 Maker faire Taipei 參 訪 分 享, 提 供 相 關 圖 片, 請 相 關 科 室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本 局 舉 辦 Maker Faire Kaohsiung 2015, 邀 請 來 自 各 地 創 發 者 經 營 者 Maker 參 加, 活 絡 本 市 學 生 與 來 自 各 地 Maker 間 的 交 流, 也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及 參 與 者 發 現 內 在 的 Maker 再 者, 藉 由 論 壇 之 聚 合 觸 發 反 應 釋 放 創 新 元 素, 締 造 聚 變 時 代 市 府 經 發 局 將 辦 理 Maker Faire Kaohsiung 2016, 請 相 關 科 室 洽 商 相 關 事 宜, 俾 利 整 合 市 府 各 機 關 局 處 資 源, 聚 合 本 市 6

maker space, 觸 發 本 市 新 亮 點, 進 而 締 造 本 市 成 為 創 意 城 市 之 聚 變 時 代 1 請 掌 握 時 效 安 排 本 局 與 市 府 經 發 局 開 會 洽 商 之 行 程,2 位 副 局 長 及 專 門 委 員 均 請 參 加, 本 局 成 立 工 作 圈 推 動, 亦 請 各 科 室 派 員 出 席 2 市 長 蒞 臨 本 市 前 鎮 區 勞 工 公 園 內 R7 創 藝 所 在 Creative Hub, 主 持 本 市 創 客 嘉 年 華, 宣 示 啟 動 高 雄 三 創 ( 創 意 創 新 創 業 ) 服 務, 打 造 創 意 城 市 在 R7 創 藝 所 在 前 的 活 動 現 場 有 高 雄 在 地 創 客 (maker) 在 地 高 中 職 大 學 院 校 新 創 團 隊 等, 亦 辦 理 品 牌 創 業 價 值 分 享 交 流 會, 本 節 請 相 關 科 室 找 出 於 R7 創 藝 所 在 開 辦 之 創 客 課 程 供 參 3 鹽 埕 區 文 創 產 業 豐 碩, 包 括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哈 瑪 星 鐵 道 園 區 結 合 水 岸 自 然 景 觀 及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之 海 上 藍 色 公 路 航 線 水 岸 輕 軌 音 樂 館 及 高 雄 數 位 內 容 創 意 中 心 等 再 者, 本 局 將 加 速 推 展 以 創 客 精 神 規 劃 辦 理 愛 河 學 園, 本 局 有 信 心 於 本 (104) 年 底 前 達 成 辦 理 Maker Faire Kaohsiung 2015 之 使 命 (2) 為 祈 本 案 在 規 模 與 競 賽 上, 能 夠 落 實 本 局 翻 轉 創 新 深 耕 本 土 放 眼 國 際 之 教 育 願 景, 透 過 跨 界 合 作, 以 擷 取 更 大 的 能 量, 請 規 劃 個 人 實 驗 室 社 群 之 maker space 及 議 題 發 明, 期 待 建 立 學 習 合 作, 並 鼓 勵 創 意 和 互 助 的 社 群 (3) 為 規 劃 具 規 模 的 自 造 者 空 間 及 共 同 工 作 空 間,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俾 利 分 享 手 作 工 具 數 位 機 具 等 工 具 資 源 並 創 造 經 驗 交 流 的 空 間, 請 加 速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閒 置 校 園 清 查 及 後 續 校 園 活 化 機 制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讓 本 市 閒 置 校 園 空 間 做 最 有 效 之 多 元 使 用 7

(4) 請 相 關 科 室 於 本 市 校 長 主 任 或 老 師 等 相 關 之 研 習 工 作 坊 或 活 動 時 宣 導 自 造 者 ( 創 客,maker) 理 念 並 務 實 推 廣, 並 請 特 殊 教 育 科 製 作 宣 導 ppt, 適 時 與 本 市 校 長 及 教 育 人 員 作 理 念 宣 導, 喚 起 本 市 教 育 人 員 實 作 於 業 務 發 展, 體 驗 創 客 運 動 (maker movement), 累 積 本 市 教 育 創 新 能 量 並 為 校 園 思 維 帶 來 新 的 未 來 3 為 掌 握 本 案 辦 理 時 效, 請 提 出 並 表 列 本 案 工 作 時 程 表 件, 包 括 工 作 要 項 執 行 期 程 相 關 辦 理 單 位 及 相 關 資 源 與 需 求 等 事 項, 請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 五 ) 案 號 1040520-10-02 有 關 本 局 與 誠 致 教 育 基 金 會 研 商 未 來 Dr.Go 自 主 學 習 網 與 均 一 教 育 平 台 合 作 方 式 乙 案 ( 督 學 室 主 政 ), 繼 續 管 制 1 感 謝 督 學 室 提 出 並 表 列 本 案 工 作 時 程 表 件, 包 括 工 作 要 項 執 行 期 程 相 關 辦 理 單 位 及 相 關 資 源 與 需 求 等 事 項, 請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督 學 室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2 有 關 OPED ID 介 接 及 Open URL 事 宜, 請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與 技 術 單 位 或 財 團 法 人 誠 致 教 育 基 金 會 洽 商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3 本 局 與 財 團 法 人 誠 致 教 育 基 金 會 前 於 104 年 3 月 19 日 簽 定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學 資 源 共 享 合 作 契 約, 為 掌 握 未 來 Dr.Go 自 主 學 習 網 與 均 一 教 育 平 台 之 合 作 成 效, 請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成 立 本 局 與 該 基 金 會 推 動 本 案 之 工 作 圈, 並 按 季 提 報 推 動 進 度, 並 請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 六 ) 案 號 1040520-10-06 有 關 請 相 關 科 室 提 出 落 實 執 行 愛 學 習, 零 距 離, 本 局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與 三 大 基 金 會 攜 手 共 推 補 救 教 學 之 工 作 時 程 乙 案 ( 國 中 教 育 科 主 政 ), 繼 續 管 制 8

1 本 局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民 間 教 材 使 用 及 參 與 師 資 培 訓 意 願 之 調 查, 請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 (1) 於 完 成 學 校 調 查 後, 將 有 意 願 參 與 師 資 培 訓 人 員 安 排 薦 送 參 加 高 師 大 所 辦 之 永 齡 教 材 師 資 培 訓, 及 本 局 將 於 8 月 份 委 託 紅 毛 港 國 小 承 辦 之 師 資 培 訓 (2) 評 估 在 教 材 教 法 使 用 有 問 題 者, 請 學 校 鼓 勵 其 參 加 永 齡 或 博 幼 之 師 資 培 訓 及 教 材 使 用 說 明 會, 以 使 用 適 切 教 材 於 補 救 教 學 受 輔 學 生 (3) 請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處 理 使 用 均 一 教 育 平 台 資 料 介 接 問 題 (4) 請 鼓 勵 學 校 試 行 均 一 教 育 平 台 之 教 學 影 片, 並 評 估 於 補 救 教 學 之 成 效 2 請 國 小 教 育 科 協 助 了 解, 目 前 已 與 永 齡 合 作 之 希 望 小 學 其 補 教 教 學 施 測 結 果, 評 估 民 間 教 材 使 用 之 成 效, 據 以 鼓 勵 更 多 學 校 使 用 3 提 供 公 平 的 基 本 教 育 機 會, 是 國 家 養 成 公 民 基 本 能 力 的 責 任 根 據 教 育 部 的 統 計, 近 5 年 來 國 中 小 學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的 學 生 數 逐 年 增 加,103 年 學 生 達 34 萬 人 次 之 多, 參 加 的 學 校 則 有 3,405 所, 為 全 國 總 校 數 的 9 成 9, 也 就 是 說, 全 國 中 小 學 都 在 補 救! 惟 今 (16) 日 媒 體 登 載 補 救 教 學 失 能 一 年 15 億 愈 補 愈 大 洞 窮 孩 子 開 始 就 輸 了 台 灣 前 後 段 學 生 落 差 世 界 第 一 芬 蘭 即 刻 救 援 堅 持 1 對 1 才 有 成 效, 顯 示 搶 救 台 灣 偏 鄉 教 育 已 刻 不 容 緩 請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台 灣 的 城 鄉 學 童 學 習 差 距 顯 示 搶 救 台 灣 偏 鄉 教 育 已 刻 不 容 緩 有 許 多 民 間 組 織 長 年 守 在 偏 鄉 第 一 線 默 默 地 照 顧 這 些 弱 勢 孩 子, 在 正 規 教 育 系 統 無 法 照 亮 的 陰 暗 角 落, 為 孩 子 搬 一 張 書 桌 點 一 盞 燈, 搶 救 每 個 寶 貝, 一 個 都 9

不 放 棄, 令 人 感 動 重 視 偏 鄉 教 育 扶 助 弱 勢 學 生,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要 讓 每 一 個 孩 子 都 能 夠 立 足 在 公 平 的 起 跑 點 上, 本 節 請 相 關 科 室 於 本 (6) 月 底 前 提 出 本 市 辦 理 補 救 教 學 之 keypoint 之 powerpoint, 整 理 臚 列 本 市 投 入 之 經 費 與 相 關 資 源, 及 學 校 優 良 經 驗 等, 俾 利 本 市 學 校 據 以 辦 理 檢 討 精 進 等 事 宜 (2) 近 年 有 愈 來 愈 多 民 間 組 織 及 志 工 源 源 投 入 偏 鄉 教 育 例 如, 耕 耘 有 成 的 永 齡 博 幼 基 金 會 ; 從 課 輔 到 陪 伴 的 孩 子 書 屋 逆 轉 聯 盟 ; 培 育 體 制 外 年 輕 老 師 的 為 台 灣 而 教 協 會 (Teach for Taiwan,TFT); 致 力 創 新 教 學 翻 轉 教 室 的 均 一 誠 致 基 金 會 等 這 些 堅 守 崗 位 的 熱 血 團 體 與 老 師, 看 見 台 灣 社 會 的 需 求 與 問 題, 透 過 體 制 內 外 跨 領 域 的 努 力, 發 揮 正 向 社 會 影 響 力 的 共 同 責 任 感 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共 同 改 善 台 灣 教 育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延 續 偏 鄉 教 育 的 火 種 請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局 長 前 於 5 月 19 日 主 持 記 者 會, 向 教 育 界 及 親 師 生 宣 布 推 動 愛 學 習, 零 距 離 方 案, 本 局 與 三 大 基 金 會 攜 手 共 推 補 救 教 學, 積 極 引 進 永 齡 慈 善 教 育 基 金 會 博 幼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以 及 誠 致 教 育 基 金 會 等 三 大 基 金 會 補 救 教 學 教 材 資 源, 請 相 關 科 室 掌 握 落 實 執 行 之 時 效, 提 出 工 作 時 程 2 今 (16) 日 媒 體 登 載 林 業 生 基 金 會 不 放 棄 慢 學 的 天 使 夢 想 之 家 都 會 弱 勢 生, 台 灣 有 心 幫 助 弱 勢 孩 子 的 人, 真 的 變 多 了! 請 相 關 科 室 建 構 本 市 社 會 支 援 系 統, 建 立 開 放 性 工 作 圈 的 態 度 與 效 能, 廣 納 對 教 育 發 展 有 助 益 之 人 力 與 資 源, 積 極 輔 助 並 結 合 現 有 社 團 的 成 效 (3) 為 積 極 輔 助 並 結 合 現 有 社 團 的 補 救 教 學 成 效, 本 局 應 檢 10

討 媒 體 報 導 政 府 各 自 為 政 墨 守 成 規 的 怪 象, 本 節 請 權 責 社 會 教 育 科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洽 請 市 府 社 會 局 提 供 開 辦 補 救 教 學 之 團 體 資 料, 本 局 作 媒 合 平 台, 除 表 謝 忱 外, 並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予 以 協 助, 期 使 弱 勢 學 生 及 有 心 幫 助 弱 勢 孩 子 的 團 體 都 能 得 到 協 助 本 節 請 社 會 教 育 科 立 即 召 開 會 議 研 議, 並 請 王 副 局 長 主 持 2 有 關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與 中 心 設 立 行 政 管 理 及 收 費 人 員 資 格 訓 練 及 配 置 場 地 空 間 及 設 施 設 備 相 關 補 充 規 定, 及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180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實 務 實 習 ) 等 事 宜, 請 相 關 科 室 整 理 臚 列 應 改 進 事 項, 及 精 進 具 體 作 法 3 本 局 業 訂 定 校 園 空 間 多 元 活 化 實 施 計 畫, 並 建 置 高 雄 市 校 園 空 間 活 化 網 資 訊 平 台 ( 網 址 http://revival.kh.edu.tw), 請 相 關 科 室 落 實 執 行, 結 合 市 府 各 局 處 之 力 量 及 民 間 資 源 等, 持 續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跨 局 處 規 劃 討 論, 歡 迎 社 會 各 界 提 出 創 意 構 想, 成 立 委 員 會 審 查 社 會 各 界 提 出 創 意 構 想, 依 擴 大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申 辦 獎 勵 金, 或 依 行 政 院 訂 定 社 會 企 業 行 動 方 案 辦 理, 讓 本 市 閒 置 校 園 空 間 做 最 有 效 之 多 元 使 用, 以 實 踐 市 府 照 顧 老 幼 之 施 政 理 念 與 價 值 4 為 建 立 本 案 之 達 程 目 標 與 預 期 績 效, 請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請 國 小 教 育 科 加 入 本 案 工 作 圈 (2) 請 以 103 年 或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為 依 據, 找 出 學 生 成 績 落 後 之 學 校, 列 為 標 的 學 校 ; 本 局 優 先 訪 視 應 申 請 開 辦 卻 尚 未 申 請 開 辦 之 學 校, 瞭 解 其 原 因 予 以 輔 導, 並 鼓 勵 其 提 出 申 辦 本 節 請 建 立 本 案 之 國 中 及 國 小 11

之 標 的 學 校 名 單 (3) 為 掌 握 本 案 辦 理 時 效, 請 提 出 並 表 列 本 案 工 作 時 程 表 件, 包 括 工 作 要 項 執 行 期 程 相 關 辦 理 單 位 及 相 關 資 源 與 需 求 等 事 項, 請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 七 ) 案 號 1040603-11-01 有 關 讓 本 市 閒 置 校 園 空 間 做 最 有 效 之 多 元 使 用, 以 實 踐 市 府 照 顧 老 幼 之 施 政 理 念 與 價 值 乙 案 ( 國 中 教 育 科 主 政 ), 繼 續 管 制 1 感 謝 國 中 教 育 科 完 成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目 前 閒 置 空 間 的 調 查, 本 局 已 落 實 執 行 市 府 照 顧 老 幼 之 施 政 理 念 與 價 值, 校 園 閒 置 空 間 已 設 置 樂 齡 中 心 或 分 班 社 區 大 學 健 康 守 護 樂 園 公 共 托 嬰 中 心 愛 群 社 區 自 治 育 兒 資 源 中 心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及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等 本 節 請 相 關 科 室 落 實 執 行 104 年 第 3 次 局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結 合 市 府 各 局 處 之 力 量 及 民 間 資 源 等, 歡 迎 社 會 各 界 提 出 創 意 構 想, 讓 本 市 閒 置 校 園 空 間 做 最 有 效 之 多 元 使 用 2 市 府 蔡 副 秘 書 長 前 於 5 月 19 日 主 持 召 開 推 動 高 雄 市 校 園 閒 置 空 間 活 化 各 單 位 需 求 協 調 會, 市 府 民 政 局 經 發 局 海 洋 局 觀 光 局 財 政 局 都 發 局 工 務 局 衛 生 局 農 業 局 社 會 局 空 中 大 學 及 本 局 均 有 代 表 參 加, 決 議 請 各 單 位 提 出 校 園 閒 置 空 間 運 用 之 需 求 與 方 式, 本 局 積 極 配 合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惟 為 加 速 辦 理 本 案, 請 相 關 科 室 掌 握 時 效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除 里 民 活 動 中 心 外, 請 民 政 局 再 了 解 基 層 需 求, 期 能 更 多 元 利 用 校 園 閒 置 空 間, 例 如 做 為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教 育 等 用 途 (2) 立 法 院 於 104 年 5 月 15 日 完 成 三 讀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提 供 方 式 包 括 於 社 區 設 置 一 定 場 所 及 設 施 ( 社 區 式 ), 新 法 施 行 後 5 年 內, 將 整 合 現 有 護 理 之 家 老 人 之 家 12

安 養 院 等 長 照 機 構 長 照 機 構 規 劃 設 置 於 義 務 教 育 階 段 之 國 民 中 小 學 閒 置 校 舍, 即 具 有 社 區 化 之 優 勢, 子 女 下 班 可 以 就 近 探 視 受 照 護 之 父 母 本 節 請 相 關 科 室 洽 請 市 府 衛 生 局 依 日 照 長 照 的 需 求, 以 設 計 服 務 方 案 方 式 辦 理 (3) 社 會 局 已 提 出 老 人 日 托 公 托 及 身 障 者 照 顧 據 點 需 求, 請 協 助 社 會 局 逕 至 高 雄 市 校 園 空 間 活 化 網 資 訊 平 台 再 詳 加 檢 視, 俾 覓 妥 最 適 合 空 間 (4) 針 對 現 有 閒 置 校 園 空 間 能 否 作 為 幼 兒 教 育 場 域 使 用, 甚 至 對 外 開 放 提 供 民 間 租 用 設 立 幼 兒 園 乙 節, 市 府 關 切 並 請 本 局 主 動 瞭 解 並 研 議 評 估, 本 節 請 國 中 教 育 科 提 供 閒 置 校 園 資 料, 請 幼 兒 教 育 科 規 劃 辦 理 (5) 本 局 製 作 校 園 閒 置 空 間 需 求 調 查 表, 與 會 局 處 ( 增 列 文 化 局 及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 提 報 需 求 並 送 本 局 後, 請 國 中 教 育 科 掌 握 時 效 統 整 並 研 議 進 行 後 續 媒 合 作 業 (6) 請 各 級 學 校 主 管 科 掌 握 時 效 督 導 所 屬 學 校, 尤 其 是 閒 置 校 園 空 間 較 多 之 學 校, 考 量 維 持 學 校 教 學 品 質 下, 重 新 調 整 校 園 使 用 空 間, 隔 區 出 本 案 活 化 空 間 ( 在 地 健 康 老 化 空 間 ), 並 提 交 校 園 活 化 空 間 配 置 圖 3 為 活 化 本 局 管 理 尚 未 設 校 之 學 校 預 定 地, 請 秘 書 室 掌 握 時 效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請 清 查 本 局 管 理 尚 未 設 校 之 學 校 預 定 地, 其 地 上 使 用 情 形, 包 括 提 供 借 用 機 關 之 活 化 使 用 及 占 用 情 形 等, 請 分 析 敘 明 活 化 使 用 及 占 用 情 形 及 面 積, 並 請 提 供 地 上 使 用 現 況 之 圖 ( 照 ) 片 (2) 請 積 極 處 理 被 占 用 情 形 嚴 重 之 學 校 預 定 地 4 縣 市 合 併 後, 被 整 併 或 廢 校 之 學 校 有 20 餘 校, 請 國 小 教 育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提 出 彙 整 資 料 陳 核 局 長, 並 送 請 國 中 教 育 科 13

併 入 於 本 (6) 月 底 前 完 成 之 讓 本 市 閒 置 校 園 空 間 之 多 元 使 用 powerpoint, 本 局 召 開 記 者 會, 向 社 會 說 明 本 市 閒 置 校 園 空 間 之 活 化 使 用 ( 八 ) 案 號 1040603-11-02 有 關 局 長 購 買 我 們 的 小 幸 福 小 經 濟 :9 個 社 會 企 業 的 熱 血. 追 夢 實 戰 故 事 乙 書 分 贈 保 德 信 青 少 年 志 工 菁 英 獎 獲 獎 之 本 市 學 生 乙 案 ( 軍 訓 室 ), 解 除 列 管 軍 訓 室 已 完 成 本 書 之 訂 購, 將 於 6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贈 送 ( 九 ) 案 號 1040603-11-03 有 關 本 局 辦 理 同 仁 及 本 市 教 育 人 員 相 關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時, 致 力 推 廣 社 會 企 業 觀 念 與 實 務 行 動 及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至 局 務 會 議 或 主 管 會 報 進 行 專 題 講 座 或 分 享, 請 據 以 規 劃 辦 理 同 仁 每 個 月 之 進 修 成 長 活 動, 並 請 登 錄 同 仁 之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乙 案 ( 游 專 門 委 員 人 事 室 ), 繼 續 管 制 1 感 謝 游 專 門 委 員 人 事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落 實 執 行 局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請 就 本 局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至 局 務 會 議 或 主 管 會 報 進 行 專 題 講 座 或 分 享, 或 科 室 重 要 政 策, 或 調 查 同 仁 想 參 加 的 增 能 課 程, 據 以 規 劃 辦 理 同 仁 每 個 月 之 進 修 成 長 活 動, 並 請 登 錄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2 本 局 同 仁 參 加 增 能 課 程 有 其 必 要 性, 請 科 室 主 管 鼓 勵 同 仁 全 程 參 加 3 為 落 實 本 局 翻 轉 創 新 深 耕 本 土 放 眼 國 際 之 教 育 願 景, 並 為 培 育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及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啟 動 教 育 行 政 思 維 的 翻 轉, 請 人 事 室 規 劃 本 局 行 政 人 員 之 國 際 交 流 方 案, 尤 其, 請 參 考 台 灣 各 縣 市 公 務 體 系 國 際 交 流 之 做 法, 並 請 擇 定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國 際 城 市 作 為 交 流 學 習 之 對 象, 例 如, 觀 摩 學 習 自 造 者 ( 創 客,maker) 之 理 念 及 務 實 推 廣 之 經 驗 等 14

( 十 ) 案 號 1040603-11-04 有 關 本 局 與 文 化 部 推 出 國 民 記 憶 庫 : 臺 灣 故 事 島 計 畫 網 站 合 作, 規 劃 建 置 一 個 有 關 本 市 教 育 記 憶 分 享 網 絡 乙 案 (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 繼 續 管 制 1 文 化 部 推 出 國 民 記 憶 庫 : 臺 灣 故 事 島 計 畫, 規 劃 建 置 一 個 記 憶 分 享 網 絡, 主 題 故 事 包 括 消 失 的 角 落 分 享 你 的 城 市 記 憶 成 長 與 蛻 變 戰 爭 臺 灣 女 性 家 有 耆 老 感 恩 與 尋 人 等 感 謝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查 詢 該 網 站, 已 有 我 要 說 故 事 之 設 計 介 面, 如 有 建 立 動 人 故 事 之 需 求, 可 由 相 關 科 室 至 該 網 站 申 請 文 化 部 已 於 高 雄 苓 雅 區 蒐 錄 站 設 置 服 務 據 點, 可 協 助 拍 攝 事 宜, 本 節 請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協 助 相 關 科 室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2 說 故 事 本 身 即 是 一 種 全 民 參 與 的 事 件, 我 正 在 參 與 歷 史 的 榮 耀 感 也 有 助 民 主 社 會 中 公 民 素 養 的 提 升 再 者, 後 繼 者 在 遙 遠 的 未 來, 看 見 我 們 這 一 代 人 為 他 們 留 下 的 故 事, 高 雄 市 教 育 發 展 將 因 我 們 留 下 的 記 憶 資 產 更 豐 足 而 飽 滿 該 網 站 設 有 高 雄 專 區, 設 計 介 面 詳 實 豐 富, 目 前 收 錄 698 片 短 片, 本 節 請 戴 副 局 長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依 本 局 104 年 第 7 次 局 務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與 該 網 站 合 作, 規 劃 建 置 一 個 有 關 本 市 教 育 記 憶 分 享 網 絡, 將 本 市 校 園 感 動 人 心 的 故 事 記 錄 下 來, 匯 集 為 國 民 記 憶 資 料 庫, 並 透 過 該 網 站 將 本 市 優 質 教 育 經 驗 分 享 給 社 會 大 眾 亦 請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協 助 將 網 站 放 置 局 網 連 結, 以 供 各 校 使 用 ( 並 函 知 各 校 可 多 加 參 考 ) 3 本 局 各 科 室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都 可 與 該 網 站 建 立 連 結, 請 積 極 推 動 並 鼓 勵 所 屬 參 加, 例 如,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推 動 新 移 民 教 育 之 故 事 本 節 請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成 立 本 局 與 該 網 站 推 動 本 案 之 工 作 圈, 適 時 提 報 推 動 進 度, 並 請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15

( 十 一 ) 案 號 1040603-11-05 有 關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及 教 師 團 體 加 入 本 市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乙 案 ( 國 小 教 育 科 ), 解 除 列 管 1 請 本 案 主 政 之 國 小 教 育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落 實 執 行 本 局 104 年 第 11 次 局 務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事 項 : (1) 請 相 關 科 室 凝 聚 民 間 團 體 之 共 識, 善 用 民 間 資 源, 積 極 回 應 社 會 各 界 對 本 市 教 育 發 展 之 需 求,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及 教 師 團 體 加 入 本 市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善 用 民 間 團 體 的 驅 動 力 量 及 教 師 團 體 的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力 量 尤 其, 為 締 造 改 變 及 創 新 的 力 量, 請 加 乘 翻 轉 教 師 之 要 素 (2) 請 於 本 (104) 年 6 月 底 前 提 出 校 內 觀 課 及 跨 校 觀 課 之 總 結 報 告, 並 向 社 會 說 明 本 市 教 學 現 場 翻 轉 創 新 之 現 況 (3) 對 於 尚 未 申 請 開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之 學 校, 請 瞭 解 其 原 因 予 以 輔 導, 並 鼓 勵 其 提 出 申 辦 本 局 期 望 鼓 勵 更 多 學 校 與 教 師 申 辦 參 加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加 速 推 廣 辦 理 (4) 請 相 關 科 室 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宣 導 教 師 有 專 業 成 長 之 需 求 與 價 值, 掌 握 並 輔 導 學 校 落 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運 作 過 程, 有 效 整 合 本 市 各 項 支 持 系 統, 推 動 精 緻 的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2 本 案 解 除 列 管, 惟 請 主 政 之 國 小 教 育 科 掌 握 時 效 提 報 本 案 執 行 績 效 及 檢 討 報 告 ( 十 二 ) 案 號 1040603-11-06 有 關 104 年 5 月 份 線 上 即 時 服 務 系 統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之 檢 討 改 進 乙 案 ( 高 中 職 教 育 科 國 中 教 育 科 幼 兒 教 育 科 特 殊 教 育 科 ), 解 除 列 管 1 本 局 104 年 5 月 份 線 上 即 時 服 務 系 統 計 有 8 件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請 科 室 主 管 督 導 同 仁 檢 討 改 進 並 請 掌 握 時 效 完 成 案 16

件 尤 其, 請 科 室 登 記 桌 負 責 於 該 案 件 逾 期 前 告 知 承 辦 人 掌 握 時 效 辦 結, 亦 請 承 辦 人 自 負 案 件 逾 期 之 責, 以 維 持 本 局 優 良 績 效 2 為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市 府 重 視 線 上 即 時 服 務 系 統 之 辦 理 時 效,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亦 於 市 政 會 議 進 行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本 局 為 切 實 檢 討 改 進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除 納 入 承 辦 科 室 主 管 及 相 關 人 員 之 年 終 考 績 之 核 定 依 據, 亦 請 有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之 承 辦 科 室, 於 每 個 月 初 接 獲 秘 書 室 通 知 有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督 請 該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承 辦 人 立 即 將 逾 期 處 理 情 形 簽 陳 核 示, 以 落 實 負 責 3 本 案 解 除 列 管, 改 由 有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之 科 室 自 行 列 管 並 請 該 8 案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之 承 辦 科 室 主 管, 督 導 該 逾 期 處 理 案 件 承 辦 人 立 即 將 逾 期 處 理 情 形 簽 陳 核 示 ( 十 三 ) 案 號 1040603-11-07 有 關 掌 握 時 效 向 社 會 說 明 本 市 實 驗 教 育 之 全 國 創 新 乙 案 ( 高 中 職 教 育 科 ), 繼 續 管 制 1 以 實 驗 教 育 在 台 中 綻 放 學 習 新 自 由 為 口 號, 台 中 市 前 於 5 月 30 日 辦 理 台 中 市 實 驗 教 育 博 覽 會, 希 望 打 造 實 驗 教 育 友 善 城 市, 藉 由 推 動 法 規 組 織 具 體 落 實 執 行 策 略, 籌 設 原 住 民 族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中 小 學 混 齡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及 多 元 類 型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等 三 類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並 建 立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機 制 及 實 驗 教 育 獎 勵 扶 助 基 準, 提 供 友 善 公 平 的 就 學 環 境 本 局 將 於 今 (104) 年 底 辦 理 本 市 實 驗 與 創 新 教 育 博 覽 會, 請 相 關 單 位 掌 握 時 效 辦 理, 並 請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2 本 局 辦 理 與 實 驗 教 育 三 法 有 關 之 法 制 作 業, 請 相 關 科 室 掌 握 時 效 辦 理 分 工 事 宜 : (1)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 高 中 職 教 育 科 (2)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委 託 私 人 辦 理 條 例 : 國 中 教 育 17

科 (3)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 國 小 教 育 科 3 市 府 將 於 6 月 18 日 召 開 臨 時 法 規 會 審 議 本 局 辦 理 與 實 驗 教 育 三 法 有 關 之 法 制 作 業, 包 括 審 議 高 雄 市 評 鑑 及 接 管 委 託 私 人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辦 法 高 雄 市 學 校 法 人 或 其 他 非 營 利 私 法 人 申 請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申 請 許 可 辦 法 與 高 雄 市 指 定 公 立 學 校 辦 理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請 提 審 之 權 責 科 室 國 中 教 育 科 及 高 中 職 教 育 科 辦 理 後 續 將 法 規 提 請 市 政 會 議 審 議 程 序, 並 儘 速 完 成 法 規 公 告 程 序 4 本 局 規 劃 於 6 月 22 日 召 開 本 市 實 驗 教 育 白 皮 書 草 案 第 4 次 小 組 會 議 暨 草 案 發 表, 除 請 相 關 科 室 及 推 薦 學 校 共 同 參 與, 請 儘 可 能 邀 請 申 請 開 辦 實 驗 教 育 之 學 校 或 團 體 參 加, 尤 其, 請 愛 河 學 園 有 關 之 鹽 埕 區 4 校 ( 鹽 埕 國 小 忠 孝 國 小 光 榮 國 小 及 鹽 埕 國 中 ) 參 加 5 本 局 預 估 於 7 月 上 旬 完 成 辦 理 與 實 驗 教 育 三 法 有 關 之 法 制 作 業,8 月 1 日 開 始 受 理 申 辦, 請 推 估 申 請 開 辦 之 學 校 或 團 體 數, 並 妥 為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請 表 格 化 記 錄 本 案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 十 四 ) 案 號 1040603-11-08 有 關 本 局 網 站 每 個 月 網 頁 更 新 自 我 檢 核 乙 案 (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主 政 ), 解 除 列 管 1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已 訂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科 室 網 頁 檢 核 表 作 為 科 室 網 頁 檢 視 使 用, 為 確 認 各 科 室 網 頁 及 局 網 右 邊 橫 福 快 速 連 結 區 資 訊 正 確 性, 俟 奉 核 後, 請 各 科 室 依 據 檢 核 表 每 月 檢 視 網 站 資 料, 並 於 每 月 15 日 前 將 該 表 件 送 交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2 請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依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本 案 解 除 列 管 18

( 十 五 ) 案 號 1040603-11-09 有 關 未 來 有 關 以 透 過 微 電 影 推 展 之 業 務, 請 納 入 幼 兒 園 學 童 乙 案 ( 幼 兒 教 育 科 ), 解 除 列 管 1 幼 兒 園 教 學 型 態 內 容 多 元, 本 局 鼓 勵 幼 兒 園 教 師 以 多 元 教 學 技 巧 提 升 幼 兒 學 習 興 趣, 部 分 幼 兒 園 教 師 以 拍 攝 紀 錄 片 方 式 呈 現 教 學 內 涵 本 局 將 於 園 長 行 政 會 議 鼓 勵 幼 兒 園 教 師 拍 攝 紀 錄 片, 以 影 片 方 式 呈 現 教 學 內 容, 記 錄 幼 兒 學 習 歷 程, 並 請 具 拍 攝 經 驗 幼 兒 園 分 享 幼 兒 攝 影 課 程, 俾 利 本 市 幼 兒 園 規 劃 課 程 時 參 考 2 資 訊 世 代 透 過 微 電 影 展 現 其 能 力, 未 來 有 關 以 透 過 微 電 影 推 展 之 業 務, 請 納 入 幼 兒 園 學 童, 請 幼 兒 教 育 科 辦 理 本 案 後 續 推 廣 事 宜, 本 案 解 除 列 管 六 市 長 於 最 近 市 府 市 政 會 議 指 示 事 宜 及 局 長 參 加 相 關 會 議 之 本 局 應 辦 事 項, 請 積 極 辦 理 : ( 一 ) 近 幾 週 本 市 登 革 熱 疫 情 有 逐 漸 嚴 重 之 趨 勢, 左 營 區 楠 梓 區 及 三 民 區 再 度 面 臨 登 革 熱 疫 情, 鳳 山 區 亦 仍 有 零 星 疫 情, 市 府 再 次 重 申, 面 對 當 前 嚴 峻 之 登 革 熱 疫 情, 各 局 處 及 機 關 學 校 務 必 秉 持 團 隊 一 體 精 神, 共 同 面 對 處 理, 絕 不 容 許 有 任 何 疫 情 失 控 情 事 發 生 本 節 請 體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科 及 相 關 科 室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部 分 登 革 熱 高 風 險 場 域, 如 學 校 及 校 園 內 工 地, 市 府 防 疫 團 隊 將 邀 集 本 局 共 同 參 與 登 革 熱 防 疫, 並 利 用 Line 等 通 訊 軟 體, 建 立 更 有 效 率 之 內 部 聯 繫 溝 通 平 台 環 保 局 環 保 稽 查 員 進 行 環 境 稽 查 工 作, 發 現 疑 似 陽 性 孳 生 源 及 髒 亂 點 時, 藉 由 Line 等 通 訊 軟 體 之 有 效 聯 繫 溝 通 管 道, 本 局 與 學 校 能 建 立 綿 密 防 疫 網 路, 以 因 應 當 前 面 臨 之 登 革 熱 疫 情 嚴 峻 挑 戰 本 節 請 體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科 將 局 長 副 局 長 體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科 長 及 相 關 主 管 與 承 辦 人 納 入 Line 等 通 訊 19

軟 體 之 相 關 群 組 2 楠 梓 區 後 勁 地 區 本 局 權 管 之 文 中 11 用 地 之 環 境 維 護 事 宜, 請 秘 書 室 及 相 關 科 室 與 單 位 積 極 處 理 3 雨 後 且 氣 溫 升 高, 校 園 防 疫 更 顯 不 易, 本 局 應 督 導 各 校 加 強 防 範, 並 落 實 容 器 減 量 工 作 尤 其, 暑 假 期 間 為 登 革 熱 流 行 高 峰 期, 請 學 校 持 續 加 強 環 境 整 頓, 特 別 於 雨 後 須 加 強 地 下 室 及 走 廊 等 地 巡 檢, 包 括 : 馬 桶 水 箱 冷 卻 水 塔 陰 井 沉 沙 池 水 桶 花 盆 底 盤 水 生 植 物 容 器 樹 洞 丟 棄 之 飲 料 罐 及 便 當 盒 等, 並 排 除 地 面 及 容 器 積 水 現 象 避 免 孳 生 病 媒 本 節 請 相 關 科 室 掌 握 時 效 於 暑 假 前 函 文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 含 幼 兒 園 ) 於 暑 假 期 間 持 續 加 強 校 園 環 境 管 理, 落 實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清 除, 俾 有 效 降 低 病 媒 蚊 密 度, 防 堵 疫 情 流 行 發 生 4 截 至 今 (16) 日, 本 市 學 校 計 有 11 校 被 市 府 衛 生 單 位 查 獲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而 被 開 立 舉 發 單, 本 節 請 戴 副 局 長 掌 握 學 校 名 單, 針 對 校 園 疫 情 進 行 滾 動 式 檢 討 及 列 管 爾 後 校 園 登 革 熱 防 治 相 關 會 議, 請 相 關 科 室 一 併 提 報 上 次 案 件 後 續 改 善 情 形, 俾 利 逐 期 進 行 瞭 解 比 較, 持 續 追 蹤 5 近 期 市 府 防 疫 團 隊 針 對 學 校 等 重 點 場 域 進 行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時, 所 查 獲 之 陽 性 孳 生 源 有 增 加 趨 勢, 本 局 應 加 強 督 導 學 校 改 善 對 於 座 落 於 革 熱 疫 情 較 嚴 重 之 本 市 行 政 區 內 之 學 校, 請 相 關 科 室 掌 握 學 校 名 單, 並 召 開 會 議, 邀 請 學 校 與 會, 研 商 提 升 防 疫 成 效 之 具 體 作 為 ( 二 ) 市 府 社 會 局 於 市 政 會 議 進 行 81 氣 爆 安 置 小 組 ( 災 後 重 建 暨 捐 款 執 行 情 形 ) 報 告, 請 相 關 科 室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氣 爆 發 生 迄 今 即 將 屆 滿 1 週 年, 市 府 感 謝 各 局 處 積 極 執 行 所 負 責 之 計 畫 2 社 會 局 訂 於 7 月 13 日 召 開 民 間 捐 款 專 戶 管 理 會 會 議, 各 機 20

關 倘 有 新 增 或 修 訂 計 畫, 請 掌 握 期 程, 依 限 提 報 3 核 定 之 重 建 計 畫, 包 括 本 局 權 責 之 高 雄 市 81 石 化 氣 爆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教 育 基 金 補 助 學 生 學 習 實 施 計 畫 高 雄 市 81 石 化 氣 爆 災 後 安 置 民 眾 及 協 助 本 府 聯 合 服 務 計 畫 及 高 雄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八 一 石 化 氣 爆 事 件 受 災 學 生 學 雜 費 及 代 收 代 辦 費 補 助 計 畫 等, 持 續 關 心 受 傷 及 燒 傷 者 之 後 續 照 顧 服 務, 並 對 渠 等 提 出 之 需 求, 妥 善 回 應 處 理 請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請 依 管 制 時 程 積 極 辦 理 完 成, 並 請 配 合 市 府 研 考 會 辦 理 後 續 列 管 事 宜 (2) 請 於 氣 爆 發 生 屆 滿 1 週 年 前, 亦 即 7 月 底 前, 提 出 本 局 辦 理 績 效, 並 向 社 會 說 明 發 布 ( 三 ) 毒 品 以 各 種 管 道 及 方 式, 潛 藏 在 社 會 各 個 角 落, 尤 其, 毒 品 流 入 校 園, 致 青 年 學 子 被 誘 導 吸 食 或 誤 食, 戕 害 其 身 體 健 康 甚 鉅, 令 人 深 感 憂 慮 市 府 請 本 局 警 察 局 及 衛 生 局 等 相 關 機 關, 持 續 加 強 毒 品 查 緝 及 防 制 工 作, 以 免 毒 品 氾 濫 衍 生 治 安 混 亂 或 侵 入 校 園 危 害 學 生 健 康 1 為 阻 斷 毒 品 及 黑 幫 進 入 校 園, 本 局 前 已 完 成 檢 警 合 作 平 台, 不 定 時 保 持 聯 絡 並 每 季 召 開 乙 次 聯 繫 會 議, 建 立 校 園 防 火 牆, 讓 學 校 輔 導 機 制 能 確 實 發 揮 再 者, 對 特 定 人 員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尿 液 篩 檢, 春 暉 小 組 輔 導 成 功 率 明 顯 逐 年 提 升 本 節 請 提 出 本 市 校 園 反 毒 成 果 分 析 及 未 來 具 體 作 法 2 每 年 暑 假 最 受 學 子 歡 迎 的 育 樂 體 驗 活 動, 本 局 應 儘 速 規 劃 辦 理, 感 謝 高 中 職 教 育 科 彙 整 各 科 室 提 辦 之 暑 期 育 樂 活 動, 請 2 位 副 局 長 督 導 權 責 科 室, 再 充 實 活 動 規 劃, 該 表 件 請 將 活 動 分 類, 並 增 加 活 動 內 容 與 重 點 (1) 本 案 以 運 動 體 驗 自 造 者 ( 創 客,maker) 理 念 及 暑 遊 趣 為 核 心 主 軸, 辦 理 包 括 山 系 列 海 系 21

列 及 河 港 系 列 等 多 種 活 動, 讓 孩 子 們 自 由 選 擇 體 驗 多 元 健 康 創 新 的 育 樂 活 動, 走 出 戶 外, 擁 抱 山 海, 透 過 樂 趣 化 多 元 化 活 動 實 施, 讓 學 生 充 分 感 受 營 隊 無 窮 魅 力, 體 驗 不 一 樣 的 育 樂 營, 享 受 安 全 快 樂 的 暑 遊 趣 假 期 (2) 請 增 加 幼 兒 語 文 身 心 障 礙 藝 術 教 育 3D 列 印 自 造 者 ( 創 客,maker) 水 上 活 動 體 適 能 ( 體 能 考 驗 ) 等 活 動 (3) 請 本 局 所 屬 機 關, 社 教 館 體 育 處 及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一 併 提 出 辦 理 活 動 (4) 請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規 劃 辦 理 有 關 科 學 教 育 或 融 入 資 訊 新 技 術, 例 如, 辦 理 新 近 亮 點 3D 列 印 工 作 坊 ; 抑 或, 規 劃 辦 理 資 訊 競 賽, 例 如, 新 套 裝 應 用 軟 體 之 初 階 與 進 階 學 習 與 競 賽 (5) 推 動 育 樂 活 動, 讓 不 愛 運 動 體 適 能 較 差 無 規 律 身 體 活 動 習 慣 之 學 生 開 始 喜 愛 運 動, 也 提 供 機 會 讓 弱 勢 族 群 學 生 能 體 驗 不 一 樣 的 運 動 經 驗 育 樂 營 提 供 安 全 妥 適 的 活 動 場 地 及 器 材, 增 加 學 生 發 揮 的 舞 臺, 培 養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達 成 健 康 快 樂 的 生 活 本 節 請 增 列 各 項 活 動 應 行 注 意 之 安 全 事 宜 (6) 本 案 市 府 將 召 開 記 者 會, 請 相 關 科 室 掌 握 時 效 提 出 本 局 規 劃 系 列 活 動 資 料 ( 四 ) 鑑 於 過 往 隨 著 畢 業 時 期 接 近, 部 分 學 生 易 受 外 在 及 個 人 因 素 影 響, 致 中 輟 人 數 會 有 普 遍 增 加 之 現 象, 市 府 請 本 局 本 職 責, 採 取 積 極 有 效 作 為, 持 續 加 強 關 懷 輔 導, 並 會 同 警 政 社 政 衛 生 等 單 位 建 立 綿 密 網 絡, 適 時 提 供 協 尋 與 社 會 扶 助, 讓 每 位 學 生 都 能 完 成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發 展 健 全 人 格 22

1 依 據 各 單 位 104 年 度 辦 理 強 迫 入 學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國 民 中 小 學 第 1 次 中 輟 學 生 通 報 暨 復 學 輔 導 督 導 會 報 分 工 業 務 工 作 報 告,102 學 年 度 與 103 學 年 度 同 時 期 中 輟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中 輟 人 數 減 少 52 人, 復 學 人 數 ( 比 率 ) 隨 尋 獲 人 數 ( 比 率 ) 增 加 而 上 升, 請 相 關 科 室 及 單 位 落 實 執 行 本 市 中 輟 學 生 預 防 及 復 學 輔 導 措 施 2 市 府 將 於 明 (17) 日 召 開 104 年 度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暨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輟 學 生 通 報 暨 復 學 輔 導 第 1 次 督 導 會 報, 請 與 市 府 社 會 局 民 政 局 主 計 處 衛 生 局 財 政 局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警 察 局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本 市 議 會 各 區 公 所 市 府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本 局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本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中 輟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及 本 市 國 民 中 學 與 國 民 小 學 代 表 等 研 議, 達 成 以 下 目 的 :(1) 增 進 各 校 對 中 輟 生 復 學 輔 導 之 因 應 策 略,(2) 整 合 社 會 輔 導 資 源 網 絡, 協 助 中 輟 學 生 復 學 輔 導,(3) 相 關 單 位 工 作 分 享 與 支 援 協 助 聯 繫 配 合 七 感 謝 體 育 處 進 行 2015 高 雄 愛 河 端 午 龍 舟 錦 標 賽 活 動 之 報 告, 相 隔 1 年 後, 本 市 愛 河 龍 舟 錦 標 賽 再 度 登 場, 今 年 有 多 項 創 新 之 舉, 除 正 式 的 競 技 與 傳 統 龍 舟 賽 外, 更 首 創 新 增 龍 舟 拔 河 及 創 意 造 型, 使 龍 舟 不 只 在 水 上 競 渡, 更 能 體 驗 玩 樂 龍 舟, 一 起 飆 創 意 和 熱 血 鏖 戰 此 外, 愛 河 畔 周 邊 也 舉 辦 豐 富 多 元 活 動, 包 括 農 特 產 品 展 售 街 頭 藝 人 表 演 及 美 食 攤 位 等, 本 局 體 育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請 備 妥 在 活 動 現 場 之 設 攤 宣 導 事 宜 感 謝 社 會 各 界 及 本 市 機 關 學 校 之 共 襄 盛 舉, 亦 感 謝 本 局 同 仁 組 3 隊 參 加, 請 相 關 科 室 同 仁 及 市 府 各 局 處 機 關 與 學 校 蒞 臨 指 導 23

參 提 案 討 論 第 1 案 : 修 正 高 雄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 國 中 教 育 科 提 案 )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授 權 法 制 人 員 檢 視 本 案 法 律 用 語 並 作 文 字 潤 飾 等 修 正 後, 依 程 序 函 頒 下 達 肆 散 會 : 下 午 4 時 30 分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