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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创 刊 号 2012-11-18 主 编 : 陈 冉 ( 上 海 所 ) 搜 集 整 理 : 朱 洁 郭 怡 婷 ( 上 海 所 ) 版 面 和 编 辑 : 郭 怡 婷 通 讯 员 : 章 良 琅 ( 广 州 总 所 ) 孙 娜 ( 北 京 所 ) 顾 问 : 朱 征 夫 ( 广 州 总 所 ) 东 方 昆 仑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1

[ 主 编 按 语 和 导 读 ] 大 体 上 讲, 在 这 个 世 界 上 选 择 律 师 为 职 业 的 人 比 其 他 人 对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会 多 一 分 梦 想, 就 如 同 选 择 医 生 这 个 职 业 的 人 比 其 他 人 会 多 一 分 悬 壶 济 世 的 仁 爱, 选 择 做 公 益 的 人 比 其 他 人 会 多 一 分 对 弱 者 和 边 缘 世 界 的 仁 慈 一 样 以 汶 川 地 震 为 发 端, 近 10 多 年 来, 中 国 老 百 姓 超 越 血 缘 和 乡 里 的 界 限, 对 素 不 相 识 处 于 困 境 之 人 寄 予 同 情 给 予 帮 助 的 热 情 空 前 迸 发 有 捐 钱 捐 物 的,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用 一 技 之 长 持 续 造 血 救 济 方 式 来 帮 助 遇 困 者 服 务 于 公 众 这 是 国 人 公 民 意 识 觉 醒 的 结 果, 是 人 文 关 怀 精 神 的 彰 显, 这 是 我 们 所 关 注 的 现 代 公 益, 即 所 有 致 力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支 持 和 保 护, 既 包 括 济 贫 救 困, 也 包 括 环 境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等 一 列 公 民 生 存 和 发 展 权 利 的 支 持 和 保 护 创 立 本 刊 的 目 的 是 为 我 们 打 开 着 一 扇 窗, 让 那 束 公 益 之 光 照 亮 着 前 路 温 暖 着 身 心, 努 力 工 作 辛 勤 耕 耘, 获 得 人 应 享 有 的 幸 福 和 尊 严 本 期 为 创 刊 期, 共 有 7 个 板 块, 如 好 文 共 赏 是 从 各 媒 体 或 专 业 研 究 机 构 报 告 上 摘 选 的 具 有 启 迪 性 的 文 章 公 益 前 沿 现 代 公 益 理 念 公 益 事 件 公 益 组 织 及 法 规 动 态 法 规 解 读 是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撰 写 的 对 相 关 法 规 的 解 析, 本 期 刊 登 的 是 上 海 所 律 师 写 的 社 会 组 织 的 几 种 形 式 我 的 公 益 是 汇 集 我 所 在 各 地 的 公 益 工 作 和 点 滴 本 期 列 举 了 广 州 所 支 持 青 海 省 玉 树 州 治 多 县 法 援 工 作 上 海 所 支 持 易 妈 妈 沙 漠 植 树 等 本 期 人 物 登 选 的 是 对 中 国 现 代 公 益 理 念 未 来 发 展 模 式 具 有 深 远 影 响, 或 在 某 一 领 域 有 特 别 成 就 的 公 益 人 物 本 期 人 物 是 推 动 公 益 行 业 自 律 与 透 明 可 持 续 发 展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徐 永 光 热 点 聚 焦 是 由 某 个 热 点 事 件 人 物 所 引 发 的 思 考, 本 期 聚 焦 的 是 企 业 家 陈 光 标 式 的 公 益 模 式 及 争 议 公 益 诉 讼 特 指 以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以 无 利 害 关 系 当 事 人 为 原 告 提 起 的 对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提 起 的 诉 讼 公 益 诉 讼 源 自 于 美 国,60-70 年 代 社 会 变 革 运 动 中 开 始 广 泛 使 用 的 词 语, 依 托 于 社 会 正 义 概 念 已 经 发 展 为 成 熟 的 制 度 他 山 之 石 - 介 绍 了 西 方 公 益 诉 讼 的 起 源 和 实 践 今 年 8 月 我 国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首 次 增 加 了 公 益 诉 讼 条 款, 从 法 律 上 确 立 了 公 益 诉 讼 的 地 位 本 期 摘 选 了 对 该 项 立 法 和 适 用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案 例 和 云 南 法 院 的 司 法 探 索, 这 一 国 内 首 例 由 草 根 环 保 组 织 提 起 并 被 受 理 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直 接 推 动 了 立 法 中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的 扩 展, 从 法 律 规 定 的 机 关 和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改 为 法 律 规 定 的 机 关 和 有 关 组 织, 一 词 之 差 使 得 依 法 成 立 的 民 非 和 基 金 会 也 望 包 括 进 来 在 酝 酿 和 编 辑 过 程 中, 广 州 总 所 朱 征 夫 律 师 的 指 导 上 海 所 王 守 健 汪 年 俊 和 王 志 新 律 师 认 真 出 谋 划 策, 使 创 刊 号 从 形 式 到 内 容 都 更 加 完 善 和 充 实 欢 迎 我 所 全 体 律 师 和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2012-11-18 2

目 录 一 好 文 共 赏 4 什 么 样 的 人 能 做 公 益 4 二 公 益 前 沿 5 ( 一 ) 公 益 的 释 义 及 公 益 的 起 源 5 ( 二 ) 传 统 NGO 与 新 型 NGO 区 别 5 ( 三 ) 公 益 法 规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之 立 法 和 创 新 实 践 6 1. 广 东 省 政 府 下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培 育 发 展 和 规 范 管 理 社 会 组 织 的 方 案 7 2. 广 州 公 益 性 团 体 也 可 开 展 募 捐 7 3. 李 连 杰 的 壹 基 金 落 户 深 圳 7 4. 江 苏 出 台 我 国 首 部 地 方 性 慈 善 法 规 7 5. 湖 南 省 募 捐 条 例 于 2011 年 5 月 1 正 式 实 施 7 6. 宁 波 公 益 类 社 会 组 织 可 直 接 登 记 8 7. 慈 善 基 金 托 管 模 式 上 海 试 水 8 ( 四 ) 财 政 税 务 9 1. 关 于 我 国 现 行 公 益 性 捐 赠 方 面 的 税 收 政 策 汇 总 解 析 9 2. 捐 赠 股 权 办 理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的 涉 税 处 理 9 三 法 规 解 读 10 社 会 组 织 的 三 种 形 式 和 比 较 10 四 我 的 公 益 11 ( 一 ) 同 心 法 律 服 务 团 11 ( 二 ) 广 东 东 方 昆 仑 受 聘 向 青 海 省 玉 树 州 治 多 县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11 ( 三 ) 广 东 东 方 昆 仑 受 聘 为 刘 道 玉 教 育 基 金 会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11 ( 四 ) 为 公 益 事 业 加 油! 上 海 东 方 昆 仑 将 于 绿 色 生 命 合 作 11 ( 五 ) 广 东 所 部 分 律 师 被 指 定 为 少 数 名 族 法 律 服 务 团 12 五 本 期 人 物 12 徐 永 光 : 孜 孜 不 倦 于 行 业 成 长 12 六 热 点 聚 焦 13 陈 光 标 式 慈 善 13 七 公 益 诉 讼 14 ( 一 ) 新 民 诉 法 通 过, 公 益 诉 讼 须 继 续 拓 空 间 14 ( 二 ) 案 例 和 分 析 14 案 例 1: 2011 年 的 破 冰 之 案, 自 然 之 友 与 重 庆 绿 联 会 为 铬 渣 污 染 事 件 起 诉 云 南 省 陆 良 化 工 公 司 14 案 例 2: 昆 明 法 院 检 察 院 扫 清 公 益 诉 讼 路 障 16 案 例 3: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标 本 案 件 贵 州 定 扒 案 17 ( 三 ) 他 山 之 石 - 欧 美 等 国 的 公 益 法 18 1. 公 益 诉 讼 和 公 益 律 师 18 2. 公 益 诉 讼 19 3

好 文 共 赏 什 么 样 的 人 能 做 公 益 陈 冉 摘 自 NGO 发 展 交 流 网 作 者 : 冯 永 锋 时 间 :2012-10-29 公 益 情 怀 : 你 得 爱 这 个 世 界 世 界 上 所 有 的 人 都 有 公 益 梦, 也 有 很 多 人 偶 然 出 手 做 过 公 益, 但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这 个 世 界 上 99% 的 人 都 不 太 可 能 成 为 公 益 行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从 这 个 角 度 来 说, 能 成 为 公 益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的 人, 其 实 很 少 这 个 很 少 就 意 味 着, 只 有 很 少 的 幸 运 儿 有 机 会 进 入 这 个 行 业, 如 果 遇 上 了 机 会 不 抓 住, 可 能 终 身 就 与 其 失 之 交 臂 人 每 天 都 在 做 出 选 择,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动 作, 行 业 也 每 天 都 在 做 出 选 择,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对 口 精 英 要 当 作 家, 当 然 得 有 作 家 的 基 本 情 怀, 同 样, 要 成 为 公 益 行 业 工 作 人 员, 确 实 需 要 一 点 公 益 情 怀 这 公 益 情 怀 说 起 来 很 简 单, 就 是 要 热 爱 这 个 世 界, 要 会 感 动, 要 在 热 爱 和 感 动 之 后, 迷 失 于 热 爱 和 感 动 中, 由 此 付 出 一 些 必 然 要 付 出 的 代 价 而 在 付 出 代 价 时, 欣 欣 然 不 觉 得 这 代 价 是 在 付 出, 而 是 在 通 过 排 除 某 种 人 生 冗 余 而 获 得 了 新 的 增 益 用 最 通 俗 的 话 说, 你 得 有 感 觉, 还 要 有 行 动 绝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只 会 有 感 觉, 但 不 会 有 行 动, 或 者 有 偶 然 的 行 动, 而 无 法 有 持 续 的 行 动 公 益 情 怀 的 内 涵 当 然 不 仅 仅 包 括 这 些 在 我 看 来, 公 益 情 怀 还 有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品 质 就 是 喜 欢 边 缘 公 益 在 全 世 界 永 远 都 是 边 缘 之 事 那 些 幻 想 全 社 会 一 起 做 公 益 的 人 永 远 是 在 沉 醉 于 幻 想 边 缘 容 易 引 发 的 一 个 词 汇 是 被 社 会 边 缘 化, 其 实 这 是 一 个 误 解, 任 何 一 个 社 会 都 有 其 边 缘, 任 何 一 个 社 会 都 有 适 合 或 者 说 喜 欢 边 缘 的 人 如 果 你 是 一 个 喜 欢 在 主 流 社 会 通 俗 社 会 里 浸 泡 的 人, 那 么 你 进 入 这 个 边 缘 部 落 一 定 会 非 常 的 不 习 惯 而 如 果 你 是 一 个 天 生 不 适 合 主 流 通 俗 社 会 的 人, 那 么, 你 可 能 最 适 合 的 地 盘 就 是 边 缘 边 缘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今 天 的 边 缘 可 能 成 为 明 天 的 主 流, 今 天 的 主 流 可 能 成 为 明 天 的 边 缘 因 此, 身 处 边 缘 的 人 永 远 要 随 时 检 视 自 身 的 存 在, 看 自 己 有 没 有 主 流 化 一 个 天 生 边 缘 的 行 业, 一 旦 主 流 化 了, 那 么 对 这 个 行 业 的 生 机 必 然 带 来 摧 毁 性 的 影 响, 要 想 振 作 和 复 苏, 就 需 要 重 新 奋 起, 极 力 向 边 缘 探 去 自 在 心 理 : 欣 然 于 中 等 收 入 的 生 活 那 些 还 没 进 入 公 益 行 业 就 认 定 公 益 行 业 收 入 低 的 人, 显 然 犯 了 一 个 巨 大 的 错 误 公 益 行 业 收 入 当 然 不 可 能 很 高, 但 也 不 可 能 很 低 公 益 行 业 不 是 一 个 占 据 控 制 甚 至 掠 夺 资 源 的 行 业 因 此, 在 中 国, 不 可 能 像 某 些 资 源 控 制 集 团 那 样 获 得 回 扣 贿 赂 提 成 奖 金 福 利 等 各 种 收 入 公 益 行 业 的 人 士 对 获 得 这 些 收 益 肯 定 是 心 抱 鄙 夷 的 因 此, 不 获 得 这 些 收 入, 恰 恰 是 公 益 行 业 的 立 身 之 本 公 益 行 业 本 身 就 是 一 个 把 所 有 的 资 源 尽 快 公 有 化 公 4

民 化 公 共 化 的 行 动, 任 何 一 次 试 图 从 中 获 得 控 制 资 源 的 收 益 的 想 法, 都 必 然 违 背 其 基 本 从 业 规 范 公 益 行 业 同 样 不 像 企 业, 存 在 着 为 了 个 人 公 司 的 利 益 而 努 力 经 营, 获 取 各 种 高 额 或 者 低 额 利 润 的 可 能 公 益 行 业 的 进 取 心 体 现 在 花 钱 能 力 上, 而 企 业 的 进 取 心 却 体 现 在 挣 钱 能 力 上 要 让 企 业 挣 更 多 的 钱, 当 然 要 给 参 与 者 提 供 最 好 的 激 励, 而 全 世 界 的 企 业, 目 前 最 通 俗 的 激 励 方 式 就 是 给 钱, 给 各 种 各 样 的 钱 而 公 益 行 业 存 在 的 动 力 是 花 钱, 是 拼 尽 一 切 力 量 把 钱 花 得 最 好, 最 高 尚, 最 让 边 缘 弱 势 者 有 所 收 益 但 公 益 行 业 又 是 一 个 行 业, 需 要 健 康 发 展, 当 然 要 给 从 业 者 相 对 过 得 去 的 待 遇 从 中 国 当 前 状 态 来 说, 公 益 行 业 从 业 者 一 个 当 地 工 资 水 平 中 等 偏 上 左 右 的 工 资, 比 较 符 合 公 益 行 业 的 从 业 者 要 求 有 些 公 益 组 织 不 注 重 机 构 长 远 建 设, 一 心 只 贪 图 维 护 现 任 领 导 人 的 利 益, 领 导 人 可 能 缘 自 于 相 对 小 康 以 上 的 生 活 水 平, 其 从 公 益 机 构 领 取 的 工 资 可 能 不 高, 但 原 单 位 其 单 位 可 能 给 予 的 待 遇 不 菲 更 有 些 奇 怪 的 公 益 领 导 人, 居 然 声 称 公 益 行 业 不 需 要 职 业 工 作 者, 只 需 要 志 愿 者, 在 他 们 的 眼 中, 进 入 公 益 行 业 的 人, 天 生 就 是 不 喜 欢 钱 不 需 要 工 资 的 人 这 样 的 说 法 给 他 们 尽 情 地 违 逆 机 构 本 性 率 性 发 展 提 供 了 极 好 的 理 论 基 础, 自 然, 也 就 给 了 这 个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持 续 领 取 志 愿 者 津 贴 做 好 最 好 的 铺 垫 当 然, 社 会 也 经 常 受 一 些 怪 异 思 想 的 蛊 惑, 不 少 捐 赠 人 盲 目 追 随 点 到 点 的 公 益, 要 求 自 己 捐 款 的 一 分 钱 一 定 要 一 滴 不 漏 地 花 到 受 益 者 身 上 忘 记 了 任 何 事 业 都 需 要 职 业 工 作 者 在 从 中 助 成, 忘 记 了 职 业 工 作 者 的 成 本 都 该 摊 入 各 项 公 益 业 务 中 强 大 能 力 : 穿 透 社 会 生 态 系 统 一 个 人 如 果 刚 刚 进 入 公 益 行 业, 有 那 么 一 小 段 时 间 拿 自 己 的 原 有 积 蓄 来 做 公 益, 是 未 尝 不 可 的 ; 但 如 果 一 个 人 终 身 只 靠 自 己 的 积 蓄 来 做 公 益, 无 论 这 个 人 的 财 富 有 多 雄 厚, 都 犯 了 一 个 最 基 本 的 病 症 : 公 益 不 公 症 任 何 公 益 事 业, 本 性 都 是 公 所 谓 的 公, 绝 对 不 仅 仅 是 目 标 面 向 公 益 受 益 群 体, 而 是 资 源 也 来 自 于 社 会 说 一 个 人 懂 得 花 钱, 那 么 这 个 人 一 定 要 具 备 两 个 本 领, 一 是 知 道 把 到 账 的 钱 花 好, 二 是 说 服 更 多 的 人, 把 钱 委 托 给 他 们 来 花 用 一 个 好 的 公 益 机 构, 完 全 是 自 信 心 爆 棚 的 机 构, 他 站 在 任 何 一 个 捐 赠 人 或 者 潜 在 捐 赠 人 面 前, 都 有 一 个 极 好 的 气 场, 与 捐 赠 人 的 关 系 是 不 卑 不 亢 协 同 助 成 的 境 界, 他 完 全 能 让 对 方 相 信, 这 个 世 界 上, 除 了 他, 没 有 几 个 人 能 帮 助 捐 赠 人 把 钱 花 好 公 益 机 构 从 业 者 不 需 要 超 常 的 能 量, 但 确 实 需 要 一 个 基 本 的 才 能, 就 是 对 社 会 生 态 系 统 非 常 的 熟 悉 如 果 一 个 人 连 环 保 局 与 环 卫 集 团 都 分 不 清 楚, 如 果 一 个 人 连 公 安 局 检 察 院 法 院 的 各 司 啥 责 都 搞 不 清, 如 果 一 个 人 把 政 府 部 门 与 事 业 单 位 都 混 为 一 谈, 如 果 一 个 人 发 现 的 某 个 环 保 问 题 被 水 务 局 环 保 局 林 业 局 农 业 局 等 部 门 互 相 推 诿 时 居 然 就 此 罢 休, 那 么, 这 样 的 人 可 能 就 不 适 合 进 入 公 益 行 业 公 益 行 业 当 然 不 是 人 生 避 难 所, 更 不 是 逃 避 社 会 求 知 的 小 闭 关 站 以 不 了 解 社 会 为 荣 的 人, 厌 恶 与 社 会 各 种 资 源 体 尤 其 是 政 府 和 企 业 媒 体 打 交 道 的 人, 不 可 能 成 为 一 个 合 格 的 公 益 人 我 们 可 以 在 打 交 道 时, 5

以 自 己 认 定 最 健 康 纯 洁 理 想 高 尚 的 方 式 方 法 理 念 原 则 来 进 行, 但 拒 绝 与 社 会 生 态 来 往, 等 于 就 是 加 速 让 自 己 干 涸 和 枯 萎 那 么 你 的 公 益 信 念, 就 是 个 虚 假 的 信 念 由 于 公 益 行 业 处 理 的 业 务 往 往 都 有 极 其 的 边 缘 性, 因 此, 要 想 把 问 题 解 决, 需 要 携 带 引 导 超 能 量 的 社 会 资 源 进 入, 需 要 对 这 些 资 源 进 行 有 效 的 调 度 增 持 和 引 爆, 才 可 能 形 成 瞬 间 的 突 破 在 此 意 义 上 说, 穿 透 社 会 生 态 系 统, 进 而 对 社 会 生 态 系 统 形 成 一 定 的 引 导 和 增 持 能 力, 是 每 个 公 益 人 士 非 常 必 要 的 才 能 从 以 上 所 有 的 说 辞 来 看, 不 是 你 在 选 择 公 益 行 业, 而 是 公 益 行 业 在 选 择 你 在 你 认 为 公 益 行 业 没 有 资 格 成 为 你 的 人 生 选 择 时, 公 益 行 业 可 能 更 明 确 地 宣 布, 你 没 有 资 格 进 入 公 益 行 业 不 适 合 就 不 适 合, 因 为 自 有 适 合 的 人 会 出 现 只 要 有 大 批 的 人 涌 入 这 个 行 业, 只 要 进 入 这 个 行 业 的 人 大 量 地 进 行 公 益 实 践, 这 个 行 业 自 然 会 成 型, 一 彪 人 马 会 永 远 在 边 缘 上 行 走 下 去 公 益 前 沿 ( 一 ) 公 益 的 释 义 及 公 益 的 起 源 郭 怡 婷 摘 自 法 制 网 2012-11-9 公 益 是 指 有 关 社 会 公 众 的 福 祉 和 利 益 公 益 为 后 起 词, 五 四 运 动 后 方 才 出 现, 其 意 是 公 共 利 益, 公 益 是 它 的 缩 写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一 般 是 指 那 些 非 政 府 的 不 把 利 润 最 大 化 当 作 首 要 目 标, 且 以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为 主 要 追 求 目 标 的 社 会 组 织 早 先 的 公 益 组 织 主 要 从 事 人 道 主 义 救 援 和 贫 民 救 济 活 动, 很 多 公 益 组 织 起 源 于 慈 善 机 构 西 方 一 些 学 者 把 公 益 组 织 统 归 于 非 政 府 组 织, 我 国 一 些 学 者 则 把 它 称 作 第 三 部 门 或 非 营 利 机 构 (NGO 或 NPO), 以 区 别 于 政 府 组 织 和 企 业 组 织 等 关 于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的 概 念, 目 前 较 为 普 遍 的 看 法 是,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是 一 种 合 法 的 非 政 府 的 非 营 利 的 非 党 派 性 质 的 非 成 员 组 织 的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的 民 间 志 愿 性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其 主 要 活 动 是 致 力 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和 解 决 各 种 社 会 性 问 题 我 国 对 公 益 事 业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定 义 来 自 于 1999 年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该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公 益 事 业 是 指 非 营 利 的 ( 一 ) 救 助 灾 害 救 济 贫 困 扶 助 残 疾 人 等 困 难 的 社 会 群 体 和 个 人 的 活 动 ;( 二 )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事 业 ;( 三 ) 环 境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 四 )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和 进 步 的 其 他 社 会 公 共 和 福 利 事 业 ( 二 ) 传 统 NGO 与 新 型 NGO 区 别 朱 洁 摘 自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壹 基 金 公 益 研 究 院 转 型 变 革 与 创 新 2010 中 国 公 益 事 业 年 度 发 展 报 告 2012-11-9 6

( 三 ) 公 益 法 规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之 立 法 和 创 新 实 践 1. 广 东 省 政 府 下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培 育 发 展 和 规 范 管 理 社 会 组 织 的 方 案 1 2012 年 4 月 25 日, 广 东 省 政 府 下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培 育 发 展 和 规 范 管 理 社 会 组 织 的 方 案 的 通 知, 确 立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公 众 参 与 的 社 会 管 理 格 局, 坚 持 培 育 发 展 和 管 理 监 督 并 重, 重 点 培 育 优 先 发 展 工 商 经 济 类 公 益 慈 善 类 社 会 服 务 类 群 众 生 活 类 社 会 组 织 建 设 性 地 提 出 坚 持 去 行 政 化 去 垄 断 化 的 发 展 方 向, 加 快 推 进 民 间 化 自 治 化 ; 坚 持 宽 进 严 管 的 管 理 方 法 实 现 到 2015 年, 大 部 分 社 会 组 织 能 够 承 担 政 府 转 移 委 托 授 权 的 职 能, 能 够 提 供 相 应 的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目 标 2. 广 州 公 益 性 团 体 也 可 开 展 募 捐 2 2011 年 11 月 26 日, 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备 受 关 注 的 广 州 市 募 捐 条 例 3 除 红 十 字 会 慈 善 会 公 募 基 金 会 以 外, 广 州 市 公 益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非 营 利 的 事 业 单 位 也 将 可 以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条 例 还 删 除 了 此 前 关 于 禁 止 自 然 人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的 条 款 根 据 条 例, 为 扶 老 助 残 救 孤 济 困 或 者 赈 灾 目 的 而 设 立 的 公 益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非 营 利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经 申 请 取 得 募 捐 许 可 后, 可 在 许 可 的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此 前 对 新 增 三 类 募 捐 主 体 的 行 政 许 可 问 题 曾 引 起 广 泛 争 议 3. 李 连 杰 的 壹 基 金 落 户 深 圳 4 壹 基 金 作 为 中 国 最 具 标 志 性 的 民 间 公 益 组 织 一 直 备 受 关 注 2007 年, 李 连 杰 与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合 作, 启 动 成 立 了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李 连 杰 壹 基 金 计 划, 成 为 中 国 红 十 字 总 会 架 构 下 挂 靠 的 一 项 慈 善 计 划 和 专 案 2009 年 7 月 20 日, 民 政 部 与 深 圳 市 政 府 签 订 民 政 部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民 政 事 业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合 作 协 议, 作 为 民 政 部 门 倡 导 社 会 公 益 慈 善 创 新 的 重 要 试 点 区, 深 圳 市 政 府 主 动 邀 请 壹 基 金 到 深 圳 落 户 2011 年 1 月 11 日, 深 圳 壹 基 金 公 益 基 金 会 正 式 宣 布 成 立, 壹 基 金 从 此 具 备 独 立 的 法 人 身 份, 独 立 向 公 众 募 款 自 主 决 定 善 款 用 途 和 运 作 4. 江 苏 出 台 我 国 首 部 地 方 性 慈 善 法 规 5 2010 年 1 月 21 日, 江 苏 省 慈 善 事 业 促 进 条 例 6(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在 江 苏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上 获 通 过, 成 为 我 国 第 一 部 地 方 性 慈 善 法 规, 开 创 了 慈 善 事 业 地 方 立 法 先 河 条 例 主 要 规 定 了 慈 善 组 织 慈 善 捐 赠 和 募 捐 慈 善 救 助 和 服 务 扶 持 和 奖 励 慈 善 文 化 建 设 以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内 容 条 例 将 于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5. 湖 南 省 募 捐 条 例 于 2011 年 5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7 2010 年 11 月 27 日 经 省 人 大 审 议 通 过, 于 2011 年 5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这 部 地 方 性 法 规 其 作 用 对 象 不 再 限 于 扶 贫 济 困 等 狭 义 慈 善 组 织, 而 扩 大 到 公 益 范 畴, 科 教 文 卫 体 乃 至 环 保 等 事 务 亦 被 纳 入 其 中, 标 志 着 传 统 慈 善 开 始 向 现 代 慈 善 ( 公 益 ) 转 型 规 定 包 括 : 募 捐 财 产 使 用 情 况 要 公 布 明 细 ; 对 诺 而 不 捐 应 先 公 之 于 众 再 起 诉 ; 募 捐 财 产 是 社 会 公 共 财 产 ; 个 人 有 权 调 查 募 捐 财 产 使 用 情 况 7

6. 宁 波 公 益 类 社 会 组 织 可 直 接 登 记 8 龚 学 明 是 宁 波 市 第 十 二 次 党 代 会 代 表 2011 年 度 浙 江 骄 傲 人 物 浙 江 慈 善 奖 获 得 者, 他 靠 四 处 设 摊 帮 助 了 全 国 各 地 5000 多 名 贫 困 生 找 到 资 助 人 但 他 创 办 的 公 益 性 助 学 组 织 蓝 天 下 爱 心 工 作 室 却 因 无 法 找 到 主 管 单 位, 一 直 不 能 在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无 证 运 行 6 年 于 2011 年 11 月 9 日 实 施 的 关 于 公 益 类 社 会 组 织 直 接 登 记 的 若 干 意 见 9 解 决 了 龚 学 明 的 烦 恼 他 不 用 找 主 管 单 位 就 可 以 直 接 到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了 宁 波 市 是 全 省 第 一 个 出 台 公 益 类 社 会 组 织 直 接 登 记 政 策 的 城 市 意 见 规 定, 除 法 规 规 定 需 前 置 审 批 外, 社 会 公 益 类 社 会 组 织 可 直 接 向 民 政 部 门 申 请 登 记, 同 时 对 符 合 直 接 登 记 条 件 的 慈 善 类 社 会 组 织 降 低 了 准 入 门 槛, 注 册 资 金 住 所 场 地 一 时 无 法 达 到 法 定 要 求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减 免 7. 慈 善 基 金 托 管 模 式 上 海 试 水 10 商 业 银 行 推 出 善 款 托 管 业 务, 借 助 专 业 的 力 量 推 动 慈 善 阳 光 化, 这 样 的 尝 试 正 在 上 海 悄 然 进 行 2012 年 1 月, 深 圳 壹 基 金 与 招 商 银 行 签 署 托 管 协 议, 开 中 国 公 益 基 金 托 管 模 式 先 河 此 次 浦 发 银 行 在 公 益 慈 善 领 域 引 入 托 管 人 制 度, 为 多 家 公 益 慈 善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可 以 说 是 为 社 会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有 序 健 康 发 展 探 索 的 一 个 全 新 模 式 1 关 于 进 一 步 培 育 发 展 和 规 范 管 理 社 会 组 织 的 方 案 陈 冉 于 2012-11-15 选 自 中 国 长 安 网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2-06/24/content_4678671.htm 2 民 间 公 益 性 团 体 也 可 开 展 募 捐 郭 怡 婷 于 2012-11-9 选 自 新 华 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27/c_122203523.htm 3 广 州 市 募 捐 条 例 郭 怡 婷 于 2012-11-9 选 自 百 度 百 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8044885.htm 4 李 连 杰 : 人 人 公 益 路 有 多 远?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新 华 网 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2-09/26/c_123765739.htm 5 江 苏 出 台 我 国 首 部 地 方 性 慈 善 法 规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网 易 新 闻 http://news.163.com/10/0211/04/5v7cdtd3000120gr.html 6 江 苏 省 慈 善 事 业 促 进 条 例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中 国 启 东 网 http://www.qidong.gov.cn/art/2010/5/18/art_161_50207.html 7 湖 南 省 募 捐 条 例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湖 南 慈 善 网 http://hunancs.mca.gov.cn/article/zcfg/201012/20101200123155.shtml 8 宁 波 公 益 类 社 会 组 织 可 直 接 登 记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中 国 公 益 慈 善 网 http://www.charity.gov.cn/fsm/sites/newmain/preview1.jsp?columnid=273&tid=20121024095830509123527 9 关 于 公 益 类 社 会 组 织 直 接 登 记 的 若 干 意 见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宁 波 民 政 网 http://www.nbmz.gov.cn/notice.aspx?id=3036&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10 慈 善 基 金 托 管 模 式 上 海 试 水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公 益 时 报 网 http://www.gongyishibao.com/news/201210/146609.aspx 8

( 四 ) 财 政 税 务 1. 关 于 我 国 现 行 公 益 性 捐 赠 方 面 的 税 收 政 策 汇 总 解 析 1 为 了 鼓 励 纳 税 人 进 行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更 好 地 为 社 会 和 国 家 减 轻 负 担, 我 国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为 使 广 大 纳 税 人 进 一 步 了 解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捐 赠 方 面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现 将 历 年 来 我 国 出 台 的 有 关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进 行 梳 理 (1) 公 益 性 捐 赠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 一 般 性 税 收 规 定 是 按 12% 比 例 税 前 扣 除 ; 特 殊 税 收 规 定 是 允 许 100% 全 额 扣 除 (2) 公 益 性 捐 赠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 一 般 性 税 收 规 定 是 按 30% 比 例 税 前 扣 除 ; 特 殊 税 收 规 定 是 允 许 100% 全 额 扣 除 2. 捐 赠 股 权 办 理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的 涉 税 处 理 2 财 政 部 下 发 关 于 企 业 公 益 性 捐 赠 股 权 有 关 财 务 问 题 的 通 知 3( 财 企 2009 213 号 ), 与 2003 年 5 月 1 日 实 行 的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对 外 捐 赠 财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4( 财 企 2003 95 号 ) 等 相 关 法 规 相 比, 新 政 策 在 以 下 方 面 值 得 关 注 :1. 捐 赠 范 围 扩 大 到 股 权 2. 企 业 捐 赠 股 权 须 经 审 议 3. 企 业 捐 赠 股 权 须 办 理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不 再 对 已 捐 赠 股 权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并 不 得 要 求 受 赠 单 位 予 以 经 济 回 报 该 规 定 的 目 的 是 规 避 假 慈 善 真 避 税 的 行 为 4. 受 赠 对 象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和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的 事 业 单 位 5. 企 业 以 持 有 的 股 权 进 行 公 益 性 捐 赠, 应 当 以 不 影 响 企 业 债 务 清 偿 能 力 为 前 提 1 关 于 我 国 现 行 公 益 性 捐 赠 方 面 的 税 收 政 策 汇 总 解 析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中 华 会 计 网 校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402_201107/21wa164739796.shtml 2 捐 赠 股 权 办 理 股 权 变 更 手 续 的 涉 税 处 理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友 商 网 http://www.youshang.com/content/2011/07/07/107306.html 3 关 于 企 业 公 益 性 捐 赠 股 权 有 关 财 务 问 题 的 通 知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百 度 文 库 http://wenku.baidu.com/view/ba9b9c1f6bd97f192279e992.html 4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对 外 捐 赠 财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百 度 文 库 http://wenku.baidu.com/view/79eb196048d7c1c708a14590.html 9

法 规 解 读 社 会 组 织 的 三 种 形 式 和 比 较 作 者 : 上 海 所 陈 冉 一. 调 整 社 会 组 织 的 主 要 法 规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近 年 来, 社 会 组 织 为 社 会 公 共 领 域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既 非 政 府 机 构 ( 公 部 门 ) 也 非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企 业 ( 私 部 分 ) 在 我 国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发 挥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被 专 家 称 为 第 三 部 门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NGO,NPO) 目 前 规 范 社 会 组 织 和 登 记 管 理 的 法 规 仍 然 是 1998 年 左 右 出 台 的 一 法 三 条, 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民 政 部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是 最 高 登 记 审 批 机 关, 各 省 市 县 民 政 局 或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局 是 下 级 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日 常 管 理 部 门 从 2010 年 来, 随 着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深 入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推 动, 广 东 省 深 圳 宁 波 等 省 市 进 行 了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的 创 新, 朝 着 去 垄 断 化 去 行 政 化 的 方 向, 纷 纷 出 台 法 规 或 下 发 文 件, 突 破 了 以 往 实 行 的 主 管 单 位 前 置 批 准 再 + 民 政 部 门 再 做 登 记 审 查 的 双 审 制, 开 始 朝 着 单 一 审 批 登 记 制 度 的 方 向 迈 进 二. 社 会 组 织 和 比 较 社 会 组 织 主 要 分 为 基 金 会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三 种 基 金 分 又 为 公 募 基 金 和 非 公 募 基 金, 由 于 公 募 基 金 会 ( 如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青 少 年 发 展 基 金 会 中 国 妇 女 基 金 会 等 ) 有 向 社 会 募 集 资 金 的 资 格, 属 于 政 府 审 批 和 管 理 最 为 严 苛 的 社 会 组 织, 加 上 注 册 基 金 动 辄 几 百 万, 准 入 门 槛 高, 所 以 民 间 成 立 基 金 会 尤 其 是 公 募 基 金 的 较 少 本 文 主 要 对 民 间 力 量 兴 办 较 多 在 参 与 和 管 理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各 领 域 十 分 活 跃 的 其 他 两 种 社 会 组 织 形 式 进 行 比 较, 也 就 是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知 名 社 会 团 体 有 中 华 环 保 联 合 会, 广 东 狮 子 会, 知 名 的 民 非 有 自 然 之 友 北 京 致 诚 农 民 工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等 1.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在 登 记 注 册 政 府 监 管 资 金 筹 集 财 税 政 策 等 方 面 的 比 较 性 质 不 同 : 社 会 团 体 是 人 的 集 合, 实 行 会 员 制, 组 织 机 构 比 较 松 散, 民 非 具 有 实 体 性, 对 外 提 供 服 务, 组 织 机 构 比 较 紧 密 资 产 和 经 费 来 源 不 同 : 除 了 政 府 资 助 社 会 捐 助 外, 社 会 团 体 可 以 发 展 会 员 并 收 取 会 费 而 民 非 不 能 收 取 会 费, 其 经 费 主 要 来 源 靠 举 办 者 及 社 会 捐 赠 ( 当 然 也 可 以 包 括 政 府 资 助 ), 还 有 依 法 开 展 活 动 的 收 入 机 构 设 立 方 面 : 社 会 团 体 可 以 举 办 民 非, 而 民 非 不 能 举 办 社 会 团 体 社 会 团 体 可 以 设 分 支 机 构, 民 非 不 可 以 登 记 条 件 和 审 批 程 序 和 要 求 不 同, 社 会 团 体 审 批 更 严 格 遵 循 一 业 一 会 的 规 定, 具 体 包 括 : (1) 组 成 人 员 : 社 会 团 体 有 具 体 数 量 规 定, 如 有 50 个 以 上 的 个 人 会 员 或 者 30 个 以 上 的 单 位 会 员 ; 个 人 会 员 单 位 会 员 混 合 组 成 的, 会 员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50 个, 民 非 有 出 资 人 申 请 发 起 和 举 办 即 可, 不 需 要 会 员 (2) 申 请 和 审 批 程 序 : 除 了 提 供 成 立 申 请 文 件 人 员 场 地 等 材 料 外, 社 会 团 体 的 成 立 要 在 主 管 单 位 同 10

意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筹 备 申 请 (60 个 工 作 日 ), 筹 备 登 记 批 准 通 过 后 (6 个 月 ), 再 进 行 登 记 申 请 和 审 查 (30 个 工 作 日 ), 最 后 核 准 登 记 发 登 记 证 民 非,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同 意, 能 出 具 符 合 规 定 的 材 料 包 括 合 验 资 报 告,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60 个 工 作 日 ) 通 过 后 可 发 给 登 记 证 书 而 成 立 (3) 注 册 资 金 : 地 方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社 会 团 体 要 求 有 3 万 元 以 上 活 动 资, 全 国 性 的 社 团 要 求 10 万 以 上 民 非 资 金 要 求 更 多, 如 北 京 等 地 市 一 级 的 曾 要 求 到 30-50 万 上 海 市 民 政 部 门 要 求 民 非 不 少 于 10 万 (4) 社 会 团 队 申 请 登 记 的 事 项 和 章 程 内 容 要 求 更 细 致 : 比 如 除 了 名 称 住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等 事 项 外, 还 要 有 限 定 活 动 区 域, 会 员 的 资 格 和 权 力 义 务, 负 责 人 的 条 件 等 而 民 非 章 程 则 所 没 有 这 些 的 规 定 财 税 方 面, 具 有 公 益 慈 善 性 质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非 在 财 税 政 策 方 面 的 待 遇 没 有 本 质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营 业 税 和 所 得 税 方 面 社 会 组 织, 不 管 是 社 会 团 体 还 是 民 非, 取 得 的 服 务 性 收 入 应 当 缴 纳 营 业 税 和 附 加 部 分 社 会 组 织 的 收 入 可 以 免 营 业 税, 如 托 儿 养 老 医 疗 和 学 校 等 提 供 的 养 育 和 教 育 和 医 疗 服 务 关 于 所 得 税 : 按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免 税 资 格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非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收 入 可 以 免 所 得 税, 包 括 1) 接 受 单 位 和 个 人 捐 赠 的 收 入 2) 政 府 补 助 收 入, 但 不 包 括 购 买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3) 会 费 ( 社 团 ) 等 我 的 公 益 ( 一 ) 同 心 法 律 服 务 团 2011 年 5 月 30 日 上 午 10 时, 我 所 执 行 合 伙 人 朱 征 夫 主 任 受 邀 出 席 并 参 加 了 由 中 央 统 战 部 与 司 法 部 牵 头 组 成 的 同 心 法 律 服 务 团 成 立 大 会 暨 签 约 仪 式 会 议 的 主 要 议 程 包 括 同 心 法 律 服 务 团 的 成 立 以 及 各 帮 扶 县 于 同 心 法 律 服 务 团 律 师 成 员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通 讯 员 章 良 琅 于 2012-11-8 提 供 ( 二 ) 广 东 东 方 昆 仑 受 聘 向 青 海 省 玉 树 州 治 多 县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经 自 愿 选 择 与 友 好 协 商, 我 所 与 青 海 省 玉 树 州 治 多 县 签 订 了 法 律 服 务 协 议 在 协 议 约 定 的 两 年 期 限 内, 我 所 将 协 助 治 多 县 政 府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与 稳 定, 帮 助 其 提 高 法 制 建 设 水 平 和 法 律 服 务 水 平, 为 其 培 训 法 律 人 才, 使 当 地 政 府 与 群 众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2011 年 7 月 6 日 我 所 由 朱 征 夫 主 任 带 队, 组 织 经 验 丰 富 的 律 师 团 队 赶 赴 治 多 县 开 展 援 助 工 作 通 讯 员 章 良 琅 于 2012-11-8 提 供 ( 三 ) 广 东 东 方 昆 仑 受 聘 为 刘 道 玉 教 育 基 金 会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原 武 汉 大 学 校 长 刘 道 玉 教 授 毕 生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他 创 建 的 教 育 改 革 基 金 会 于 2004 年 经 批 准 更 名 为 湖 北 省 刘 道 玉 教 育 基 金 会 该 基 金 会 的 宗 旨 :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公 益 事 业, 推 动 创 造 教 育 的 实 施 与 普 及, 奖 励 富 有 创 造 性 的 优 秀 人 才, 推 广 研 究 教 育 改 革 的 优 秀 成 果 10 月 恰 逢 刘 校 长 80 岁 生 日, 朱 征 夫 律 师 和 其 他 武 大 校 友 向 刘 校 长 祝 寿 并 向 教 育 基 金 会 积 极 捐 赠 广 州 所 也 成 为 该 基 金 会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朱 洁 于 2012-11-9 提 供 11

( 四 ) 为 公 益 事 业 加 油! 上 海 东 方 昆 仑 将 与 绿 色 生 命 合 作 11 月 初, 东 方 昆 仑 上 海 所 接 待 了 曾 获 中 国 慈 善 领 域 最 高 政 府 奖 项 中 华 慈 善 奖 百 名 优 秀 母 亲 等 称 号 的 易 解 放 易 妈 妈, 并 将 与 绿 色 生 命 合 作, 免 费 为 绿 色 生 命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单 位 摘 自 昆 仑 所 官 网 2012-11-5 ( 五 ) 广 东 东 方 昆 仑 部 分 律 师 被 指 定 为 少 数 名 族 法 律 服 务 团 针 对 少 数 民 族 工 作, 广 东 省 司 法 局 法 援 处 近 期 依 托 包 括 昆 仑 所 等 3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了 少 数 民 族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遴 选 出 少 数 民 族 律 师 70 余 人, 无 偿 为 少 数 民 族 群 众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少 数 民 族 群 众 免 费 提 供 仲 裁 ( 诉 讼 ) 代 理 非 诉 讼 调 解 刑 事 辩 护 郭 怡 婷 于 2012-11-9 提 供 本 期 人 物 徐 永 光 : 孜 孜 不 倦 于 行 业 成 长 1 入 选 理 由 他 一 直 以 来 为 推 公 益 行 业 发 展 孜 孜 不 倦, 致 力 于 推 动 行 业 自 律 与 发 展,2010 年 他 发 起 的 中 国 基 金 会 中 心 网 成 立, 标 志 着 行 业 自 律 与 透 明 进 入 了 一 个 新 的 阶 段 2010 年 他 所 在 的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联 合 其 他 机 构 共 同 发 布 了 中 国 公 益 人 才 发 展 现 状 及 需 求 调 研 报 告, 将 公 益 人 才 扶 持 再 一 次 提 到 了 议 事 日 程, 同 时 设 立 的 银 杏 伙 伴 成 长 计 划 则 标 志 着 我 国 未 来 公 益 人 才 扶 持 的 一 种 趋 势 2010 年, 他 同 样 为 公 益 组 织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免 税 问 题 所 努 力, 也 进 而 撬 动 着 公 益 行 业 的 良 性 竞 争 人 物 简 介 徐 永 光,1949 年 出 生 于 浙 江 温 州, 法 学 硕 士,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中 国 青 少 年 发 展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第 九 第 十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1986 年 任 团 中 央 组 织 部 部 长 ;1989 年 3 月 任 中 国 青 少 年 发 展 基 金 会 秘 书 长 并 创 建 希 望 工 程 ;2005 年 任 中 华 慈 善 总 会 副 会 长 2007 年 5 月 任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兼 秘 书 长,2010 年 底 转 任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潜 心 中 国 NGO 事 业 20 年, 在 非 营 利 组 织 管 理 和 研 究 领 域 有 重 要 建 树, 主 编 中 国 第 三 部 门 研 究 丛 书, 著 有 叩 问 天 人 之 际 徐 永 光 说 希 望 工 程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以 支 持 民 间 公 益 为 宗 旨, 关 注 转 型 期 的 中 国 社 会 问 题, 其 实 施 的 旨 在 改 善 农 民 工 子 女 成 长 环 境 的 新 公 民 计 划, 被 誉 为 徐 永 光 的 第 二 个 希 望 工 程 1 徐 永 光 : 孜 孜 不 倦 于 行 业 成 长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壹 基 金 公 益 研 究 院 转 型 变 革 与 创 新 2010 中 国 公 益 事 业 年 度 发 展 报 告 12

热 点 聚 焦 陈 光 标 式 慈 善 1 1. 事 件 回 顾 (1)2010 年 1 月 22 日,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江 苏 分 行 会 议 厅 里, 陈 光 标 将 10 万 元 捆 为 一 块 钱 砖 后 码 成 墙, 一 共 330 块 砖, 陈 光 标 站 在 钱 墙 的 后 面, 双 臂 展 开 平 行, 面 带 微 笑, 这 面 墙 共 计 人 民 币 3300 万 元 这 些 钱 由 全 国 513 名 企 业 家 和 爱 心 人 士 共 同 捐 赠, 并 在 春 节 前 被 装 入 八 万 个 红 包, 送 到 新 疆 西 藏 云 南 贵 州 等 地 区 特 困 户 手 中 (2)2011 年 年 初, 陈 光 标 率 团 赴 台 湾 向 遭 受 莫 拉 克 台 风 之 灾 的 同 胞 以 及 部 分 地 区 贫 困 户 特 困 户 发 放 春 节 红 包 红 包 每 个 从 1 万 元 到 5 万 元 新 台 币 不 等, 总 额 将 达 5 亿 元 新 台 币 据 报 道, 此 次 到 台 湾 发 红 包, 他 也 参 考 了 在 内 地 的 捐 赠 模 式, 坚 持 当 面 发 放, 只 是 考 虑 到 各 方 感 受, 会 将 现 金 堆 成 的 钱 墙 改 成 红 包 墙 2. 各 方 观 点 陈 光 标 的 做 法 是 对 于 现 代 慈 善 的 否 定, 他 的 这 种 慈 善 方 式 之 所 以 在 大 陆 还 有 市 场, 因 为 我 们 现 在 的 慈 善 总 体 比 较 落 后 实 际 上, 陈 光 标 式 的 慈 善 是 在 养 懒, 慈 善 的 钱 应 该 用 在 帮 助 提 高 受 赠 者 的 能 力, 让 受 赠 者 有 能 力 去 改 变 自 己 的 命 运 他 是 个 好 人, 但 是 慈 善 的 方 式 很 有 问 题 我 不 赞 成 陈 的 做 法 如 果 以 丧 失 受 赠 人 的 尊 严 来 获 得 自 己 的 某 种 满 足, 这 是 一 种 慈 善 的 暴 力 行 为 徐 永 光 南 都 公 益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一 些 基 金 会 和 慈 善 家 认 为, 根 本 不 需 要 专 业 的 公 益 组 织, 直 接 是 拿 着 现 金 放 到 受 助 人 手 上, 对 他 们 来 说, 这 就 是 他 们 最 直 接 的 爱 心 表 达 但 是, 稍 微 有 点 公 益 常 识 的 人 都 知 道, 这 种 对 弱 势 者 的 慈 善, 不 但 很 难 改 变 他 们 的 命 运, 反 而 会 进 一 步 加 剧 社 会 的 不 平 等, 这 样 的 不 平 等 将 不 仅 仅 是 物 质 上, 而 且 还 是 心 理 上 的 朱 健 刚 教 授 中 山 大 学 公 民 社 会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责 任 慈 善 不 应 以 数 字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企 业 是 社 会 的 一 部 分, 除 了 要 为 股 东 创 造 价 值 外, 更 要 尽 好 各 种 社 会 马 云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主 席 1 陈 光 标 式 慈 善 朱 洁 于 2012-11-9 选 自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壹 基 金 公 益 研 究 院 转 型 变 革 与 创 新 2010 中 国 公 益 事 业 年 度 发 展 报 告 ; 13

公 益 诉 讼 ( 一 ) 新 民 诉 法 通 过 公 益 诉 讼 须 继 续 拓 空 间 1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31 日 闭 幕, 表 决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决 定 修 改 后 的 民 诉 法 新 增 公 益 诉 讼 条 款, 规 定 对 污 染 环 境 侵 害 众 多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等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法 律 规 定 的 机 关 和 有 关 组 织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公 益 诉 讼 条 款 终 被 写 入 民 事 诉 讼 法,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立 法 进 步 为 公 共 利 益 而 战, 将 结 束 数 十 年 来 在 法 律 上 没 有 名 分 的 窘 况 虽 然 遗 憾 的 是, 公 民 个 体 最 终 被 排 除 在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之 外, 而 最 终 获 得 通 过 的 正 式 文 本, 对 公 益 诉 讼 的 适 格 主 体 采 用 了 法 律 规 定 的 机 关 和 有 关 组 织 这 一 措 辞, 有 关 组 织 较 此 前 社 会 团 体 在 范 围 上 有 较 大 扩 展, 为 数 不 少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基 金 会, 得 以 有 望 获 得 公 益 诉 讼 资 格, 这 是 个 进 步 而 在 此 之 前 的 草 案 中, 曾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机 关 和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等 表 述, 其 核 心 争 议 点 在 对 社 会 团 体 和 组 织 的 定 义 和 范 畴 划 定 2011 年 在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的 社 会 组 织 是 46 万 多 个, 其 中 25 万 左 右 是 社 会 团 体, 还 有 20 万 是 民 非 如 果 按 照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狭 义 定 义, 绝 大 部 分 以 民 非 身 份 获 得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的 民 间 公 益 组 织, 将 被 排 除 在 外 ( 加 注 : 比 如 国 内 著 名 公 益 环 保 组 织 自 然 之 友 达 尔 问 自 然 求 知 社 绿 家 园 等 ) 同 时 亦 须 看 到, 目 前 这 种 仍 较 为 模 糊 的 定 义, 让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范 围, 存 在 诸 种 不 确 定 性, 民 间 公 益 组 织 的 此 种 担 忧 并 未 冰 释 按 照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的 说 法, 哪 些 组 织 适 宜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可 以 在 制 订 相 关 法 律 时 进 一 步 明 确 规 定, 还 可 以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逐 步 探 索 需 格 外 注 意 的 是, 对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有 关 组 织 的 资 质, 将 有 待 制 订 相 关 法 律 时 进 一 步 明 确 规 定 而 有 权 为 此 划 个 杠 杠 的 有 关 部 门, 对 民 间 组 织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拓 空 间 还 是 使 绊 子, 可 能 会 于 此 处 产 生 方 向 性 的 大 不 同 公 益 诉 讼 的 立 法 破 冰, 值 得 肯 定, 更 有 理 由 期 待 ( 二 ) 案 例 和 分 析 案 例 1: 2011 年 的 破 冰 之 案, 自 然 之 友 与 重 庆 绿 联 会 为 铬 渣 污 染 事 件 起 诉 云 南 省 陆 良 化 工 公 司 2 14

靠 偏 方 生 吃 臭 虫 治 疗 肺 癌 的 王 建 有, 最 终 离 开 了 人 世 57 岁 的 王 建 有 是 铬 渣 污 染 事 件 发 生 地 云 南 省 陆 良 县 小 百 户 镇 兴 隆 村 的 一 位 普 通 村 民 兴 隆 村, 这 个 曾 经 的 优 质 稻 米 之 乡, 如 今 成 为 远 近 闻 名 的 癌 症 村, 当 地 人 闻 铬 色 变 在 王 建 有 离 去 后 的 2011 年 10 月 19 日, 一 场 由 公 益 环 保 组 织 提 起 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获 得 在 云 南 省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这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方 为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环 保 草 根 组 织 自 然 之 友 与 重 庆 市 绿 色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重 庆 绿 联 会 ), 被 告 方 为 因 铬 渣 污 染 而 被 聚 焦 的 云 南 省 陆 良 化 工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与 其 关 联 企 业 云 南 省 陆 良 和 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破 这 场 被 法 律 界 与 环 保 界 人 士 赋 予 破 冰 价 值 的 公 益 诉 讼, 亦 被 誉 为 是 中 国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历 史 性 突 公 益 诉 讼, 黑 马 突 围 2011 年 8 月, 北 京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曾 祥 斌 律 师 就 开 始 关 注 云 南 铬 渣 污 染 事 件 曾 祥 斌 的 另 一 个 身 份 是 自 然 之 友 武 汉 小 组 组 长 8 月 15 日 上 午, 曾 祥 斌 将 他 的 想 法 跟 自 然 之 友 北 京 总 部 沟 通, 很 快, 自 然 之 友 三 次 组 织 公 益 律 师 团 赶 赴 曲 靖 铬 渣 污 染 现 场 取 证 2011 年 6 月, 云 南 省 陆 良 化 工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5000 多 吨 剧 毒 工 业 废 料 铬 渣, 被 非 法 丢 弃 在 当 地 水 库 中, 对 附 近 居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造 成 严 重 威 胁, 珠 江 源 头 南 盘 江 水 质 也 存 在 被 铬 渣 污 染 的 危 险 除 此 之 外, 在 陆 良 化 工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后 门 外, 还 有 一 处 总 量 达 28.84 万 吨 的 露 天 铬 渣 堆 被 发 现, 距 离 盘 江 仅 一 条 土 路 之 隔 经 媒 体 关 注 后, 云 南 铬 渣 污 染 事 件 方 被 披 露 此 后, 在 云 南 曲 靖 现 场 取 证 期 间, 公 益 律 师 团 一 波 三 折, 他 们 一 行 的 相 机 录 音 笔 等 物 遭 到 陆 良 和 平 化 工 厂 保 安 的 围 抢 对 于 这 些 小 插 曲, 对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极 为 熟 悉 的 曾 祥 斌 自 称 都 已 有 思 想 准 备 9 月 20 日, 自 然 之 友 重 庆 绿 联 会 两 家 民 间 环 保 组 织 作 为 共 同 原 告, 向 曲 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了 诉 讼 材 料 这 份 由 曾 祥 斌 亲 自 起 草 公 益 律 师 团 集 体 修 订 的 环 境 公 益 民 事 起 诉 状, 最 初 是 将 云 南 省 陆 良 化 工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与 其 关 联 企 业 云 南 省 陆 良 和 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列 为 被 告, 将 曲 靖 市 环 保 局 列 为 第 三 人, 要 求 被 告 赔 偿 因 铬 渣 污 染 造 成 的 环 境 损 失 ( 暂 定 为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具 体 金 额 以 司 法 鉴 定 评 估 报 告 为 准 ); 同 时, 应 停 止 并 消 除 铬 渣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污 染 危 害, 其 采 取 的 消 除 污 染 损 害 措 施, 应 当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依 法 评 估 9 月 底, 曲 靖 市 中 院 就 致 电 自 然 之 友 方 面, 表 示 建 议 将 曲 靖 市 环 保 局 列 为 共 同 原 告 这 是 我 们 事 先 没 有 想 到 的 近 期, 自 然 之 友 总 干 事 李 波 告 诉 本 刊 记 者 曲 靖 市 中 院 提 出 上 述 建 议, 理 由 不 外 乎 : 首 先, 非 本 地 的 民 间 环 保 组 织 对 于 曲 靖 当 地 的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在 举 证 方 面 不 容 易 拿 到 相 关 证 据, 而 曲 靖 市 环 保 局 取 证 较 为 容 易 ; 其 次, 该 案 需 要 邀 请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做 环 境 损 害 评 估, 而 该 笔 费 用 金 额 不 菲, 曲 靖 市 中 院 的 意 思 是, 有 曲 靖 市 环 保 局 作 为 共 同 原 告 参 与, 在 环 境 损 害 评 估 经 费 方 面, 可 能 拿 到 一 些 政 府 渠 道 的 经 费 或 有 减 免 等 等 而 这 恰 为 两 家 环 保 组 织 所 需 其 后, 这 两 家 环 保 组 织 采 纳 了 曲 靖 市 中 院 的 说 法, 修 改 了 他 们 最 终 的 诉 状 15

10 月 19 日, 曲 靖 市 中 院 非 常 顺 利 地 办 好 了 该 案 的 立 案 手 续 此 时, 李 波 与 曾 祥 斌 的 心, 才 稍 微 安 定 下 来 这 天 晚 上, 他 们 把 酒 言 欢, 共 庆 这 个 里 程 碑 式 的 胜 利 这 是 国 内 首 例 由 草 根 环 保 组 织 提 起 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也 将 是 云 南 法 院 受 理 的 首 例 由 民 间 环 保 组 织 主 导 的 公 益 诉 讼 此 前, 只 有 一 例 环 保 社 团 作 为 原 告 提 出 的 公 益 诉 讼 得 到 受 理 并 胜 诉, 那 起 案 件 原 告 带 有 官 方 性 质, 是 环 保 部 主 管 的 中 华 环 保 联 合 会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污 染 受 害 者 法 律 帮 助 中 心 主 任 王 灿 发 评 价, 云 南 铬 渣 污 染 事 件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立 案 是 我 国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历 史 性 突 破, 也 是 我 国 无 利 益 相 关 者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一 个 良 好 开 端, 这 次 诉 讼 的 受 理 和 审 理 的 实 践, 必 将 对 我 国 正 在 修 订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行 政 诉 讼 法 产 生 深 刻 影 响 案 例 2: 昆 明 法 院 检 察 院 扫 清 公 益 诉 讼 路 障 3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积 极 探 索,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与 昆 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近 期 联 合 制 订 即 日 执 行 的 关 于 办 理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正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据 悉, 文 件 中 的 部 分 规 定 在 全 国 尚 属 首 创 实 际 操 作 中 有 何 难 题? 据 了 解, 昆 明 市 辖 区 内 的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由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自 2008 年 12 月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环 保 法 庭 成 立 以 来, 受 理 了 各 类 环 保 案 件 近 30 起, 但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仅 1 起 此 次 制 定 出 台 意 见, 坚 持 的 原 则 是 突 出 特 点, 便 于 操 作, 立 足 现 有, 有 所 创 新 : 一 是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规 定 的, 不 重 复 规 定 ; 二 是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规 定, 但 需 特 别 强 调 的, 予 以 规 定 如 当 事 人 诉 讼 权 利 平 等 原 则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法 律 监 督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等 问 题 ; 三 是 民 事 诉 讼 法 有 规 定, 但 需 细 化 的, 予 以 细 化 如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庭 支 持 起 诉 等 问 题 ; 四 是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根 据 法 律 精 神 及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特 点 有 所 创 新 如 禁 止 令 判 决 赔 偿 款 项 的 支 付 等 问 题 哪 些 人 可 以 起 诉? 意 见 中 将 提 起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人 规 定 为 公 益 诉 讼 人, 并 明 确 规 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环 保 机 构 环 保 社 团 组 织 可 以 作 为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公 益 诉 讼 人 ;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督 促 支 持 环 保 机 构 或 者 支 持 环 保 社 团 组 织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 其 他 公 民 法 人 和 组 织 对 损 毁 侵 占 自 然 资 源, 破 坏 生 态 生 活 环 境 的 侵 权 行 为, 有 权 向 环 保 机 构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举 控 告, 也 可 以 申 请 环 保 社 团 组 织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意 见 同 时 增 加 了 检 察 机 关 督 促 起 诉 支 持 起 诉 的 相 关 规 定, 特 别 是 对 检 察 机 关 支 持 起 诉 的 操 作 程 序 支 持 起 诉 的 内 容 做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这 是 一 个 创 新 法 院 如 何 制 止 环 境 侵 权? 证 据 问 题 是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难 点 问 题 在 证 据 问 题 上 如 果 不 进 行 创 新 和 突 破,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就 难 以 推 进 对 此, 意 见 从 9 个 方 面 对 证 据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16

此 外, 意 见 紧 扣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特 有 的 及 时 制 止 环 境 侵 权 行 为 的 诉 讼 目 的, 创 造 性 地 规 定 了 禁 止 令 制 度, 明 确 指 出, 因 情 况 紧 急, 具 有 以 下 3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即 被 告 的 行 为 可 能 严 重 危 及 环 境 安 全 的 被 告 的 行 为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难 以 恢 复 的 被 告 的 行 为 加 重 对 环 境 破 坏 的, 公 益 诉 讼 人 可 以 申 请 禁 止 令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的, 可 以 做 出 禁 止 令, 责 令 被 告 立 即 停 止 相 应 行 为 据 了 解, 禁 止 令 是 一 项 全 新 的 司 法 实 践, 目 前 在 全 国 尚 属 首 创 诉 讼 成 本 谁 来 垫 付? 诉 讼 成 本 费 的 来 源 和 判 决 赔 偿 金 如 何 管 理 使 用, 一 直 是 困 扰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老 大 难 为 此, 昆 明 市 政 府 颁 布 了 昆 明 市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救 济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对 诉 讼 成 本 及 诉 讼 利 益 归 属 进 行 了 规 定 针 对 这 一 问 题, 意 见 对 诉 讼 费 用 进 行 了 明 确, 即 公 益 诉 讼 人 提 起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可 以 缓 缴 诉 讼 费, 公 益 诉 讼 人 败 诉 的, 免 缴 诉 讼 费 ; 被 告 败 诉 的, 由 被 告 缴 纳 诉 讼 费 意 见 还 规 定, 公 益 诉 讼 人 因 提 起 诉 讼 产 生 的 差 旅 费 调 查 取 证 费 评 估 鉴 定 费 律 师 代 理 费 等 诉 讼 费 用, 由 败 诉 的 被 告 承 担 上 述 费 用 由 昆 明 市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救 济 资 金 专 户 垫 支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败 诉 的 被 告 向 昆 明 市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救 济 资 金 专 户 支 付 袁 学 红 说,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与 传 统 环 境 侵 权 诉 讼 的 最 大 区 别 在 于 侵 权 行 为 侵 害 的 法 益 不 同,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侵 害 的 法 益 是 社 会 公 共 环 境 利 益, 而 传 统 环 境 侵 权 诉 讼 侵 害 的 法 益 是 人 身 权 和 公 私 财 产 权 因 此,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中 公 益 诉 讼 人 的 诉 讼 利 益 归 属 于 社 会, 诉 讼 成 本 也 应 当 由 社 会 承 担 案 例 3: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标 本 案 件 贵 州 定 扒 案 4 环 保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仍 在 讨 论 之 中 就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北 京 大 学 教 授 著 名 环 境 法 学 家 汪 劲 近 日 在 接 受 法 制 日 报 记 者 采 访 时 表 示, 目 前, 我 国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可 以 作 为 标 本 的 案 件 并 不 多 所 以, 以 中 华 环 保 联 合 会 诉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乌 当 区 定 扒 造 纸 厂 环 境 污 染 案, 从 诉 讼 程 序 的 角 度 看, 定 扒 案 件 具 有 标 志 性 意 义 汪 劲 认 为, 定 扒 案 件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司 法 判 例 之 所 以 说 它 完 整, 是 因 为 这 一 案 件 从 提 起 诉 讼 到 证 据 保 全 再 到 请 求 法 院 先 予 执 行, 以 及 开 庭 审 理 并 最 终 赢 得 胜 诉 等 过 程, 走 完 了 全 部 审 判 程 序 他 说, 像 这 样 走 完 了 全 部 法 律 程 序 的 公 益 诉 讼 并 不 多, 包 括 中 华 环 保 联 合 会 所 提 起 的 其 他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他 说, 这 个 案 件 的 标 志 性 意 义 还 在 于, 法 院 认 同 了 社 会 组 织 作 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的 主 体 资 格 另 一 个 值 得 称 道 的 做 法 是, 中 华 环 保 联 合 会 在 起 诉 定 扒 造 纸 厂 时 联 合 了 当 地 另 一 家 社 团 组 织, 即 贵 阳 公 众 环 境 教 育 中 心 作 为 共 同 原 告 这 一 做 法 明 确 了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与 诉 讼 利 益 的 关 系, 与 民 事 诉 讼 法 理 非 常 契 合 汪 劲 说 汪 劲 进 一 步 分 析, 对 于 企 业 故 意 违 法 排 污 的 行 为, 首 先 应 当 由 环 保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而 不 应 直 接 适 用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否 则 会 出 现 既 放 纵 了 环 保 部 门 不 作 为 又 替 代 了 环 保 执 法 职 权 的 现 象 这 类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的 背 17

后, 实 际 上 都 隐 含 着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不 作 为 或 渎 职 的 问 题 新 修 改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法 律 规 定 的 机 关 和 有 关 组 织 可 以 作 为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为 此 在 环 保 领 域 针 对 这 类 企 业 故 意 违 法 而 环 保 部 门 又 不 作 为 的 案 件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最 好 是 由 公 民 或 者 环 保 团 体 向 检 察 机 关 举 报, 由 检 察 机 关 作 为 原 告 从 公 益 保 护 和 维 持 环 境 质 量 的 角 度 请 求 法 院 责 令 该 污 染 企 业 承 担 清 污 和 恢 复 原 状 的 费 用 与 此 同 时, 检 察 机 关 还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不 作 为 甚 至 渎 职 犯 罪 的 法 律 责 任 ( 三 ) 他 山 之 石 - 欧 美 等 国 的 公 益 法 与 公 益 诉 讼 5 1. 公 益 法 和 公 益 律 师 公 益 法 与 公 益 诉 讼 是 于 二 十 世 纪 六 十 年 代, 美 国 在 经 历 剧 烈 的 社 会 变 革 后 广 泛 使 用 的 术 语 当 时 的 众 多 社 会 制 度 均 面 临 挑 战, 因 而 出 现 了 各 种 尝 试 改 革 的 方 案, 设 立 了 众 多 的 公 益 法 律 机 构 及 类 似 的 倡 导 制 度, 它 们 都 是 为 了 环 境 消 费 者 女 性 有 色 人 种 未 成 年 人 等 利 益 而 展 开 活 动 在 这 方 面, 其 代 表 人 物 是 路 易 斯 布 兰 代 斯 在 一 次 演 讲 中, 布 兰 代 斯 指 责 能 干 的 律 师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把 他 们 自 己 变 成 了 大 公 司 的 附 属, 因 而 忽 略 他 们 应 尽 的 义 务, 即 为 保 护 人 民 而 使 用 他 们 的 权 力 布 兰 代 斯 在 担 任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之 前, 首 创 了 将 大 众 利 益 纳 入 其 辩 护 实 务 布 兰 代 斯 的 辩 论 摘 要 不 仅 包 含 法 律 辩 论 和 引 证, 而 且 包 含 与 案 件 相 关 的 社 会 及 经 济 方 面 的 信 息 与 数 据 他 在 Muller v. Oregon 一 案 中, 首 次 向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提 交 了 这 类 包 含 公 众 利 益 的 辩 论 摘 要, 从 而 说 服 法 院 维 持 关 于 规 定 妇 女 一 日 最 多 的 工 作 时 间 为 10 小 时 的 制 定 法 但 是, 公 益 法 并 不 是 一 个 法 律 部 门 或 法 律 领 域, 使 用 这 一 术 语 旨 在 描 述 公 益 律 师 所 服 务 的 对 象 与 布 兰 代 斯 所 称 的 作 为 强 大 经 济 利 益 代 表 的 传 统 律 师 不 同, 公 益 律 师 选 择 代 理 那 些 无 人 代 理 的 个 人 或 团 体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个 重 大 结 果 是,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建 立 当 然, 公 益 法 这 一 术 语 本 身 也 是 在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的, 它 包 含 了 一 个 宽 泛 的 律 师 和 非 律 师 们 的 活 动 领 域, 涉 及 民 权 民 事 自 由 妇 女 权 利 消 费 者 权 利 环 境 保 护 等 等 但 是, 通 常 关 于 公 益 律 师 仍 然 保 留 了 为 弱 势 人 而 战 的 含 义, 即 代 理 无 人 代 理 的 和 易 受 伤 害 的 社 会 部 分 六 十 年 代 兴 起 的 公 益 法 运 动 造 就 了 为 社 会 正 义 而 奋 斗 的 新 一 代 律 师 在 此 期 间, 成 百 上 千 的 律 师 法 学 院 的 学 生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们 到 美 国 南 部 作 为 自 愿 者 为 非 洲 裔 美 国 人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帮 助 那 些 为 了 要 求 获 得 与 白 人 平 等 的 权 利 而 被 监 禁 被 殴 打 的 非 裔 美 国 人 此 后, 言 论 自 由 运 动 在 伯 克 利 展 开, 学 生 们 抗 议 越 战, 在 六 十 年 代 后 期 和 七 十 年 代, 很 多 美 国 的 法 学 院 毕 业 生 开 始 寻 求 在 他 们 的 工 作 中 创 造 出 对 社 会 问 题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价 值, 他 们 把 自 己 命 名 为 公 益 律 师, 以 示 与 布 兰 代 斯 所 称 的 公 司 的 附 属 的 区 别 这 些 新 型 的 公 益 律 师 是 那 些 为 社 会 变 革 而 工 作 的 人 们 在 水 门 事 件 中 政 府 官 员 的 权 力 滥 用 也 促 动 了 新 一 代 律 师 的 成 长, 他 们 是 另 类 律 师, 是 具 有 社 会 良 知 的 律 师 自 七 十 年 代 后, 在 美 国 和 欧 洲 都 有 一 个 显 著 的 动 向, 就 是 筹 备 一 些 官 方 或 民 办 的 机 构 来 保 护 消 费 者 环 境 保 护 主 义 者 或 者 以 前 没 有 给 予 权 利 主 张 机 会 的 其 他 团 体 的 利 益, 包 括 为 贫 困 者 谋 求 整 体 利 益 如 公 共 辩 护 人 项 目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八 十 年 代 和 九 十 年 代, 公 益 法 这 一 术 语 在 很 多 其 他 国 家 中 得 到 了 使 用 南 非 有 着 强 大 的 公 益 法 团 体, 他 们 构 成 了 反 对 种 族 隔 离 运 动 的 一 部 分 在 世 界 各 地 都 有 很 多 公 益 法 中 心 社 群 网 络, 遍 布 英 国 印 度 18

斯 里 兰 卡 菲 律 宾 澳 大 利 亚 智 利 和 阿 根 廷 虽 然 其 名 称 背 景 各 异, 但 是, 公 益 法 有 与 布 兰 代 斯 的 倡 导 相 一 致 的 一 整 套 原 则 体 系, 价 值 和 目 标 它 依 托 于 社 会 正 义 的 概 念, 以 及 视 法 律 为 社 会 变 革 工 具 的 意 愿 今 天, 在 美 国, 公 益 法 这 一 概 念 已 经 通 过 公 益 诉 讼 和 公 益 律 师 得 以 制 度 化 在 美 国, 那 些 为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而 工 作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为 环 境 保 护 而 奋 战, 为 维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而 努 力 的 组 织 都 称 自 己 为 公 共 利 益 组 织 也 有 相 当 多 的 律 师 从 事 公 益 实 务, 包 括 免 费 的 法 律 帮 助, 为 法 学 院 的 学 生 提 供 实 践 法 律 的 机 会, 处 理 涉 及 复 杂 的 公 共 利 益 问 题, 诸 如 妇 女 权 利, 反 歧 视 法, 宪 法 权 利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在 大 陆 法 国 家, 公 益 法 的 概 念 立 基 于 哈 贝 马 斯 所 说 的 公 共 领 域 这 一 前 设, 或 者 由 黑 格 尔 所 使 用 的 市 民 社 会 这 一 概 念, 指 社 会 包 括 了 广 泛 的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内 在 联 系 的 自 我 组 织 的 社 团, 他 们 在 某 种 程 度 与 私 人 和 公 共 领 域 相 关, 私 人 组 织 应 当 在 公 共 话 题 中 承 担 积 极 角 色 2. 公 益 诉 讼 公 益 诉 讼 包 括 了 战 略 诉 讼 和 为 贫 困 者 提 供 的 法 律 援 助, 其 特 点 是 超 越 个 人 利 益 的 代 表, 倡 导 寻 求 法 律 的 改 变 或 者 适 用, 从 而 影 响 全 社 会 著 名 的 公 益 律 师, 同 时 也 是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的 法 学 教 授, 杰 克 格 林 博 格 这 样 解 释 公 益 诉 讼 对 于 法 律 制 度 所 具 有 的 两 个 作 用 首 先, 公 益 诉 讼 敦 促 法 院 解 释 法 律, 为 了 纠 正 社 会 中 存 在 的 不 法 行 为, 并 帮 助 那 些 因 此 而 受 损 的 人 们, 公 益 诉 讼 促 使 法 院 将 存 在 于 宪 法 各 项 法 律 中 的 权 利 实 质 化, 或 者 重 新 确 定 这 些 权 利 其 次, 公 益 诉 讼 影 响 法 院 适 用 现 存 的 有 利 的 规 则 或 者 法 律, 否 则 这 些 规 则 或 法 律 将 被 忽 略 或 不 发 挥 作 用 在 美 国, 早 期 的 公 益 诉 讼 始 于 为 取 消 学 校 种 族 隔 离 而 展 开 的 诉 讼 全 国 有 色 人 种 协 会 的 律 师 和 其 法 律 辩 护 基 金 早 在 30 年 代 就 开 始 了 此 项 运 动 正 义 之 盟 的 创 建 人, 南 艾 伦 将 公 益 诉 讼 的 结 果 分 为 以 下 四 种 : 执 行 法 律, 人 权 诉 讼 通 常 旨 在 迫 使 政 府 履 行 其 对 于 个 人 和 社 区 的 职 责, 环 境 和 消 费 者 权 利 案 件 纠 正 日 常 争 议, 诸 如 监 督 公 共 卫 生 健 康 机 构, 防 止 欺 诈 的 经 营 做 法 这 些 案 件 对 于 公 共 政 策 和 立 法 游 说 的 成 功 至 关 重 要 适 用 和 解 释 法 律 改 革 公 共 机 构 激 发 社 会 和 政 治 变 革 在 欧 洲, 并 没 有 美 国 式 的 公 益 法 运 动 或 公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但 是 德 国 法 国 的 消 费 者 团 体 诉 讼 等 做 法 起 到 了 同 样 的 作 用, 同 样 被 称 为 公 益 诉 讼 在 我 们 生 活 的 社 会 中, 法 律 制 度 都 承 认 环 境 保 护 市 场 公 平 交 易 等 利 益, 承 认 环 境 方 面 的 权 利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等, 证 券 法 律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言 论 自 由 环 境 保 护 通 信 自 由 实 现 公 正 劳 动 待 遇 安 全 标 准 等 法 律, 公 益 诉 讼 在 于 把 社 会 中 的 争 议 通 过 司 法 解 决, 实 现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不 仅 包 括 对 于 正 当 性 问 题 的 关 注, 对 程 序 公 正 的 关 注, 也 不 只 是 想 帮 助 贫 困 者 和 未 受 到 救 助 的 团 体, 而 是 那 些 实 体 性 的 愿 望, 更 为 具 体 的 是, 法 院 的 作 用 在 于 扩 展 权 利 形 成 政 策 决 定 实 现 立 法 活 动 所 不 能 达 到 的 社 会 性 变 革 除 法 律 援 助 外,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要 形 式 体 现 为 以 下 三 种 : 19

(1) 集 团 诉 讼 在 欧 洲, 类 似 于 美 国 的 集 团 诉 讼 是 团 体 诉 讼, 通 过 团 体 提 起 诉 讼 来 保 护 社 会 利 益 是 近 年 来 欧 盟 国 家 的 一 个 显 著 趋 向 在 这 些 国 家 中 都 成 立 了 多 种 弱 者 团 体 以 及 代 表 其 利 益 的 社 会 组 织, 由 团 体 通 过 诉 讼 倡 导 积 极 的 持 续 的 社 会 改 良 行 动 这 些 团 体 包 括 对 消 费 者 公 害 受 害 者 外 籍 劳 工 等 的 多 种 保 护 组 织, 从 形 式 上 看, 既 包 括 官 方 的 机 构, 也 包 括 NGO 在 这 方 面, 德 国 法 国 的 消 费 者 团 体 现 在 已 经 充 分 地 利 用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针 对 有 欺 诈 广 告 或 违 反 其 他 诚 实 交 易 惯 例 的 行 为 的 人 提 起 诉 讼 但 是, 在 在 欧 盟 国 家 进 行 的 这 类 诉 讼 中, 最 经 常 面 临 的 问 题 是, 团 体 的 起 诉 权 资 格 在 美 国, 团 体 诉 讼 是 通 过 集 团 诉 讼 的 机 制 完 成, 在 美 国, 集 团 诉 讼 已 成 为 一 个 使 缺 乏 政 治 影 响 力 的 团 体 获 得 社 会 关 注 的 途 径 美 国 的 集 团 诉 讼 能 够 得 到 充 分 的 利 用, 与 律 师 在 经 济 上 的 动 因 是 分 不 开 的, 因 为 集 团 诉 讼 很 可 能 是 唯 一 使 案 件 充 分 具 有 经 济 上 的 利 益 从 而 诱 惑 能 干 的 律 师 提 起 诉 讼 的 情 形 (2) 告 发 人 诉 讼 告 发 人 诉 讼 是 在 英 美 法 国 家 实 行 的 一 种 诉 讼 形 式 这 是 一 类 允 许 个 人 或 实 体 代 表 政 府 起 诉 不 法 行 为 人 的 诉 讼 在 提 起 告 发 人 诉 讼 后, 如 果 胜 诉, 则 该 私 人 告 发 人 可 获 得 对 赔 偿 额 的 分 配 在 英 国 的 告 发 人 诉 讼, 是 私 人 以 总 检 察 长 的 名 义 提 起 诉 讼, 目 的 在 于 对 诸 如 下 列 情 况 作 出 宣 告 或 禁 止 : (1) 危 害 公 共 利 益 者 ;(2) 法 人 超 越 法 律 授 予 的 合 法 权 利, 有 可 能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而 必 须 加 以 遏 制 者 ; (3) 为 防 止 某 一 法 定 罪 行 重 复 触 犯, 而 必 须 发 出 告 诫 者 在 美 国, 告 发 人 诉 讼 自 1776 年 实 行, 但 是, 直 到 1986 年 以 前 都 很 少 使 用 1986 年, 国 会 修 订 了 错 误 索 赔 法, 将 告 发 人 的 分 配 份 额 提 高, 规 定 最 高 为 30%, 同 时, 增 加 了 告 发 人 在 起 诉 方 面 的 权 力, 也 增 加 了 向 被 告 施 加 的 损 害 赔 偿 和 惩 罚 的 力 度 对 于 告 发 人 来 说, 最 重 要 的 是,1986 修 正 案 规 定, 即 使 政 府 加 入 诉 讼, 并 且 对 于 进 行 诉 讼 具 有 主 要 责 任, 该 告 发 人 仍 有 权 继 续 作 为 当 事 人 诉 讼 并 且, 政 府 先 前 对 于 指 控 的 认 知 并 不 自 动 阻 止 告 发 人 提 起 告 发 诉 讼 这 样 的 修 改, 使 得 公 民 有 充 分 的 动 力 提 起 告 发 诉 讼 现 在, 在 美 国, 告 发 人 诉 讼 大 多 涉 及 在 卫 生 保 健 领 域 的 联 邦 项 目 在 告 发 人 诉 讼 中, 依 据 联 邦 错 误 索 赔 法, 私 人 原 告 ( 被 称 为 告 发 人 ) 代 表 联 邦 政 府 提 起 诉 讼 在 政 府 调 查 了 该 诉 讼 请 求 后, 无 论 政 府 可 能 决 定 加 入 或 不 加 入 该 告 发 人 的 诉 讼, 该 私 人 原 告 可 以 继 续 诉 讼 最 典 型 的 告 发 人 诉 讼 是 由 那 些 在 卫 生 健 康 领 域 工 作 的 人 们 提 起 的, 他 们 因 为 看 到 那 些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医 师 医 院 药 店 和 /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不 法 行 为, 欺 骗 联 邦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通 过 夸 大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者 就 从 来 没 有 提 供 过 的 服 务 申 请 联 邦 医 疗 资 金 等 提 起 一 个 告 发 人 诉 讼 为 保 护 告 发 人 的 利 益, 法 律 规 定, 任 何 雇 员 因 提 交 调 查 或 者 提 起 一 个 告 发 诉 讼 而 被 解 雇 降 职 停 职 或 者 骚 扰, 都 有 权 获 得 救 济 救 济 的 方 式 为 : 复 职, 双 倍 支 付 欠 薪 外 加 利 息, 再 加 所 发 生 的 特 别 损 害 赔 偿 如 果 胜 诉, 则 告 发 人 可 以 获 得 诉 讼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告 发 人 还 可 获 得 15-30% 的 全 部 赔 偿 额 如 果 政 府 介 入 诉 讼, 则 告 发 人 可 获 得 15-25%, 但 是 如 果 政 府 没 有 继 续 诉 讼, 告 发 人 自 己 诉 讼 并 获 得 判 决, 则 告 发 人 可 20

获 得 25-30% 的 赔 偿 额 自 1986 年 修 改 了 关 于 告 发 人 诉 讼 的 规 定 后, 在 美 国, 告 发 人 诉 讼 有 了 迅 猛 的 增 长, 现 在 已 经 成 为 最 有 效 最 成 功 的 对 付 欺 诈 的 手 段, 通 过 告 发 诉 讼 收 回 的 金 额 已 经 超 过 了 10 亿 (3) 实 验 案 件 实 验 案 件 是 当 事 人 为 确 定 一 项 重 要 的 法 律 原 则 法 律 权 利 或 法 律 的 合 宪 性 而 提 起 的 诉 讼 实 验 案 件 也 是 通 过 私 人 诉 讼 实 现 社 会 利 益 的 一 种 方 式 这 种 案 件 形 式 在 普 通 法 国 家 和 大 陆 法 国 家 都 有 较 之 前 两 种 形 式, 在 实 现 社 会 利 益 方 面, 实 验 案 件 最 大 的 优 势 是, 它 不 存 在 律 师 的 利 益 冲 突 在 实 验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即 使 是 被 作 非 常 限 定 性 的 解 释 时, 也 可 能 通 过 实 验 而 得 到 最 好 的 法 律 服 务 由 于 实 验 案 件 本 身 较 少 涉 及 经 济 利 益, 因 此, 是 否 代 理 实 验 案 件 可 以 说 完 全 取 决 于 律 师 对 于 社 会 公 益 的 意 愿 之 所 以 在 此 特 别 强 调 律 师 是 否 具 有 利 益 冲 突, 是 因 为 实 验 案 件 作 为 直 接 要 求 对 法 律 原 则 权 利 或 法 律 合 宪 性 的 确 定, 如 果 没 有 律 师 代 理, 是 无 法 达 到 实 验 的 目 的, 也 无 法 获 得 实 验 的 效 果 由 于 大 多 涉 及 对 现 有 法 律 的 突 破, 因 此, 无 论 是 在 欧 盟 国 家 还 是 在 美 国, 实 验 案 件 的 诉 讼 期 限 都 特 别 长, 而 且 它 的 目 标 非 常 明 确, 即 获 得 全 社 会 的 关 注, 从 而 以 审 判 来 促 进 社 会 改 革 在 美 国, 某 些 有 计 划 的 法 律 改 革 甚 至 是 通 过 实 验 案 件 来 进 行 的 在 现 代 国 家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市 民 社 会 起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它 实 现 了 以 经 济 自 由 化 为 依 托 的 社 会 自 主 化 的 进 程, 但 长 久 以 来, 市 民 的 作 用 在 司 法 中 并 未 得 到 重 视, 不 过 如 今, 这 一 现 象 已 发 生 了 根 本 的 转 变, 为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可 作 的 努 力 可 以 很 多, 但 是, 诉 讼, 仍 然 是 使 社 会 获 得 系 统 化 变 革 的 最 强 有 力 的 工 具, 通 过 引 入 司 法 治 理 的 方 式 推 动 公 共 利 益 的 实 现, 以 法 治 的 方 式 推 进 法 治, 倡 导 并 实 现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是 我 们 的 信 条, 战 略 诉 讼 实 验 案 件 将 使 司 法 获 得 社 会 变 革 中 的 力 量 1 陈 冉 摘 编 自 南 方 都 市 报 及 中 国 新 闻 网 时 间 :2012-09-03,2012-8-31 2 陈 冉 摘 编 自 新 浪 新 闻 发 布 者 : 新 民 周 刊 贺 莉 丹 时 间 : 2011-11-04 3 陈 冉 摘 自 公 益 时 报 发 布 者 : 蒋 朝 晖 中 国 环 境 报 时 间 :2010-12-17 4 陈 冉 摘 自 法 制 网 发 布 者 : 郄 建 荣 时 间 :2012-10-26 5 陈 冉 摘 自 公 益 律 师 网 发 布 者 : 中 科 院 法 律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徐 卉 时 间 : 2007-12-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