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TD/B/C.II/ISAR/67 贸 易 和 发 展 理 事 会 投 资 企 业 和 发 展 委 员 会 国 际 会 计 和 报 告 准 则 政 府 间 专 家 工 作 组 第 三 十 届 会 议 2013 年 11 月 6 日 至 8 日, 日 内 瓦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4 审 查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方 面 的 良 好 做 法 : 监 管 和 证 券 交 易 举 措 在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方 面 向 决 策 者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最 佳 做 法 指 导 贸 发 会 议 秘 书 处 编 写 的 说 明 内 容 提 要 本 指 导 系 自 愿 技 术 援 助, 供 负 责 公 司 报 告 问 题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员 和 监 管 人 员 使 用 为 了 应 对 投 资 者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求, 全 世 界 越 来 越 多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开 始 创 立 鼓 励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举 措 本 指 导 基 于 对 这 些 动 态 开 展 的 分 析, 旨 在 为 有 意 引 进 新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或 加 强 现 有 此 类 举 措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提 供 协 助 GE.13-51248 (C) 011013 071013
目 录 页 次 一. 概 论 : 制 订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路 线 图... 3 二. 确 定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5 A. 现 行 国 家 规 则 总 体 情 况... 5 B.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权 力 和 竞 争 地 位 分 割... 6 三. 界 定 范 围 : 包 括 的 公 司 和 涵 盖 的 主 题... 7 A. 适 用 范 围 : 所 包 括 公 司 的 数 目 和 种 类... 7 B. 主 题 范 围 : 着 重 于 重 大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7 四. 决 定 披 露 模 式 : 规 定 或 自 愿... 8 A. 在 要 求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披 露 时 采 用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框 架... 9 B. 考 虑 首 先 采 用 自 愿 举 措... 9 C. 指 明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政 策 方 向... 10 五. 采 取 实 现 理 想 政 策 效 果 最 大 化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因 素... 10 A. 推 动 负 责 任 投 资 做 法... 10 B. 考 虑 参 照 国 际 标 准... 11 C. 采 取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磋 商... 12 D. 提 供 可 持 续 性 指 导... 12 E. 提 供 鼓 励 披 露 的 举 措... 13 F. 推 动 方 便 及 时 披 露... 13 G. 鼓 励 第 三 方 鉴 证... 14 六. 结 论 和 主 要 建 议... 14 参 考 书 目... 16 附 件 一 : 贸 发 会 议 - 会 计 准 则 专 家 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咨 询 小 组 成 员... 18 附 件 二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选 例... 20 2 GE.13-51248
一. 概 论 : 制 订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路 线 图 1. 本 指 导 系 自 愿 技 术 援 助, 旨 在 为 负 责 公 司 报 告 做 法 并 正 在 为 促 进 公 司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而 考 虑 引 入 新 的 举 措 或 进 一 步 发 展 现 有 举 措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提 供 协 助 本 文 所 述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系 指 关 于 社 会 和 环 境 政 策 及 影 响 的 报 告 1 已 经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引 入 了 或 正 在 制 订 此 类 举 措, 以 帮 助 公 司 实 现 下 述 目 标 : (a) 满 足 投 资 者 不 断 发 展 的 信 息 要 求 ; (b) 成 功 应 对 日 益 复 杂 的 披 露 要 求 和 预 期 ; (c) 管 理 可 持 续 性 绩 效 ; (d) 了 解 和 应 对 社 会 及 环 境 风 险 和 机 遇 2. 这 些 发 展 是 在 更 广 阔 的 国 际 政 策 背 景 下 出 现 的, 即 越 来 越 多 的 成 员 国 鼓 励 采 用 公 司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将 其 作 为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一 项 关 键 工 具 ( 插 文 1) 插 文 1. 联 合 国 背 景 : 会 员 国 呼 吁 采 取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国 际 会 计 和 报 告 准 则 政 府 间 专 家 工 作 组 ( 会 计 准 则 专 家 组 ) 由 贸 发 会 议 主 持 2012 年 的 第 二 十 九 届 会 议 审 议 讨 论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监 管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采 取 促 进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问 题 其 中 包 括 关 于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议 即 里 约 二 十 周 年 会 议 (2012 年 6 月, 里 约 热 内 卢 ) 的 成 果 报 告, 具 体 来 说, 即 成 果 报 告 第 47 段, 题 为 我 们 希 望 的 未 来 在 这 一 段 中, 会 员 国 呼 吁 各 国 政 府 和 其 它 利 益 攸 关 方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支 持 下, 制 作 最 佳 做 法 模 型, 便 利 整 合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工 作 贸 发 会 议 还 被 指 定 为 里 约 二 十 周 年 会 议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行 动 呼 吁 的 官 方 实 施 机 构 之 一 在 这 一 背 景 下, 专 家 组 讨 论 了 对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求 以 及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监 管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促 进 此 种 报 告 举 措 的 问 题 专 家 组 进 一 步 注 意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通 过 上 市 规 则 和 自 愿 可 持 续 性 指 数, 在 促 进 高 质 量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方 面 发 挥 有 影 响 力 的 作 用, 不 同 要 求 和 举 措 的 性 质 各 异, 需 要 进 一 步 努 力 促 进 成 员 国 对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采 取 统 一 的 方 法 最 后, 专 家 组 一 致 认 为, 需 就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开 展 进 一 步 的 分 析 和 审 议 工 作, 以 便 在 国 家 之 间 交 流 这 方 面 的 经 验, 并 为 政 策 制 定 者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最 佳 做 法 指 导 ( 贸 发 会 议,2012:3-4) 1 这 一 方 式 与 联 合 国 2015 年 后 发 展 议 程 高 级 别 知 名 人 士 小 组 报 告 相 符, 后 者 也 将 可 持 续 发 展 报 告 作 为 关 于 环 境 和 社 会 影 响 的 报 告 ( 联 合 王 国,2013:24) 其 中 指 出, 社 会 问 题, 如 ISO 26000 社 会 责 任 定 义 所 示, 包 括 经 济 发 展 内 容, 如 创 造 就 业 减 贫 和 社 区 发 展 报 告 还 指 出, 大 多 数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了 广 泛 的 关 于 公 司 治 理 和 财 务 信 息 的 规 则 或 指 导, 包 括 应 如 何 适 用 治 理 和 财 务 规 则 以 达 到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 贸 发 会 议,2011a) GE.13-51248 3
2013 年, 在 会 计 准 则 专 家 组 闭 会 期 间, 联 合 国 出 版 了 2015 年 后 发 展 议 程 高 级 别 知 名 人 士 小 组 报 告, 小 组 在 报 告 中 建 议, 今 后, 至 少 到 2030 年, 所 有 大 公 司 均 应 报 告 其 环 境 和 社 会 影 响, 不 做 报 告 的 要 说 明 原 因 ( 联 合 国, 2013:24) 有 些 投 资 者 和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在 鼓 励 成 员 国 考 虑 将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作 为 2015 年 后 发 展 议 程 中 的 一 项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2 3. 本 指 导 参 考 了 国 际 专 家 的 建 议 ( 附 件 一 ), 并 依 据 下 述 出 版 物 中 做 出 的 分 析 : 新 兴 市 场 的 公 司 治 理 披 露 : 对 法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做 法 的 统 计 数 据 分 析 ( 贸 发 会 议,2011a), 公 司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报 告 : 政 府 方 案 总 结 ( 经 合 组 织,2012), 可 持 续 证 券 交 易 所 : 进 展 报 告 ( 可 持 续 证 券 交 易 所 倡 议,2012), 以 及 胡 萝 卜 与 大 棒 : 全 世 界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政 策 今 天 的 最 佳 做 法, 明 天 的 趋 势 (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 环 境 署 ) 等,2013), 还 有 全 世 界 关 于 当 前 最 佳 做 法 的 其 它 研 究 附 件 二 中 选 列 了 一 些 国 家 举 措, 以 示 所 研 究 的 举 措 类 型 4. 本 论 文 提 供 的 指 示 性 例 证 和 专 家 建 议 是 基 于 不 同 成 员 国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业 已 实 施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3 提 出 的 政 策 建 议 系 基 于 以 下 谅 解, 即 没 有 一 刀 切 的 解 决 办 法 ; 相 反, 不 同 国 家 在 不 同 情 况 下 需 要 调 整 自 己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政 策, 以 便 最 好 地 适 应 自 身 的 具 体 条 件 在 这 方 面, 文 件 力 求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提 供 一 个 路 线 图, 其 中 列 出 在 设 计 本 国 这 一 领 域 政 策 时 需 要 考 虑 的 四 个 主 要 因 素 ( 见 下 表 ) 在 制 订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时 需 要 考 虑 的 主 要 因 素 机 构 哪 个 机 构 ( 或 哪 些 机 构 ) 最 适 用 引 入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不 同 机 构 的 职 责 带 来 哪 些 影 响? 范 围 适 用 范 围 是 什 么 ( 即 报 告 举 措 只 适 用 于 某 些 部 门 或 是 某 些 类 型 的 公 司?) 主 题 事 项 的 范 围 是 什 么 ( 即 所 讨 论 的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 披 露 模 式 应 采 用 哪 种 披 露 模 式 ( 例 如, 自 愿 还 是 强 制 )? 其 中 每 种 实 施 做 法 的 影 响 是 什 么, 最 佳 实 施 做 法 有 哪 些 例 子? 设 计 和 实 施 该 举 措 是 否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其 中 是 否 列 入 遵 约 促 进 机 制? 哪 些 措 施 能 够 确 保 这 些 举 措 取 得 最 大 效 果 并 带 来 预 期 政 策 效 果? 2 如 公 司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联 盟 3 本 指 导 参 照 了 贸 发 会 议 - 会 计 准 则 专 家 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倡 议 特 别 咨 询 小 组 的 专 家 意 见 ( 附 件 一 ) 4 GE.13-51248
5. 报 告 以 下 分 节 讨 论 路 线 图 中 的 每 一 项 主 要 因 素 ( 第 二 至 五 节 ) 每 一 节 均 列 出 若 干 建 议, 供 监 管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考 虑, 在 第 六 节 中 加 以 总 结 TD/B/C.II/ISAR/67 二. 确 定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6.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可 以 出 自 国 内 几 种 机 构, 并 可 根 据 具 体 国 情 相 应 加 以 调 整 现 有 强 制 性 社 会 和 环 境 公 司 报 告 是 源 于 政 府 部 委 针 对 具 体 问 题 的 规 则, 为 此 所 报 告 的 信 息 并 非 总 是 向 公 众 提 供 或 可 轻 易 取 得 本 指 导 重 点 讨 论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负 责 监 督 公 司 报 告 的 监 管 机 构 采 取 的 旨 在 促 进 综 合 公 共 报 告 框 架 的 广 义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包 括 自 愿 和 强 制 两 类 4 7. 哪 个 机 构 最 适 合 启 动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是 证 券 交 易 所 还 是 监 管 机 构, 这 要 取 决 于 市 场 自 身 的 具 体 情 况 但 是 可 以 提 出 一 些 普 遍 性 的 指 导 原 则, 根 据 当 前 监 管 环 境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力 量 及 其 与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交 易 所 的 竞 争 地 位 等 因 素 下 文 A 和 B 节 将 对 这 些 因 素 加 以 探 讨 A. 现 行 国 家 规 则 总 体 情 况 8.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考 虑 市 场 现 行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总 体 情 况 具 体 说 来, 在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往 往 得 到 较 为 严 格 管 制 的 发 达 市 场 中, 可 能 已 经 存 在 若 干 环 境 和 社 会 披 露 规 则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评 估 现 行 规 则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满 足 了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需 要, 交 易 所 在 哪 些 领 域 可 以 填 补 一 项 空 白 或 协 助 推 动 或 加 强 投 资 者 获 得 此 类 披 露 信 息 在 法 律 规 定 披 露 的 情 况 下, 有 时 披 露 只 向 监 管 机 构 作 出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帮 助 推 动 外 界 获 得 此 类 信 息, 如 ( 在 条 例 无 此 项 要 求 时 ) 规 定 实 际 披 露 要 公 开 发 布, 或 要 求 披 露 监 管 披 露 清 单, 以 便 投 资 者 了 解 监 管 披 露 的 领 域 以 及 / 或 与 公 司 和 监 管 机 构 接 触, 从 而 获 取 此 类 信 息 9. 在 规 定 各 类 具 体 问 题 披 露 规 则 的 市 场 中,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规 定 引 入 更 加 全 面 的 报 告 举 措 例 如, 在 法 国, 第 二 部 格 勒 内 勒 法 就 包 括 了 多 项 涉 及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条 款, 取 代 了 以 前 的 可 持 续 性 条 款, 如 2002 年 新 经 济 条 例 中 的 条 款 对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采 取 全 面 方 针 能 帮 助 监 管 机 构 避 免 出 现 意 大 利 面 条 碗 的 局 面, 即 有 无 数 临 时 性 的 单 一 问 题 披 露 规 则, 缺 乏 整 体 连 续 性 而 又 混 乱, 令 公 司 难 以 遵 循 10. 引 入 全 面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可 能 需 要 政 府 各 实 体 和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间 进 行 合 作 例 如, 印 度 政 府 公 司 事 务 部 于 2011 年 7 月 出 台 国 家 工 商 业 社 会 环 境 和 经 济 责 任 自 愿 准 则 时, 印 度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就 决 定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依 照 准 则 编 写 公 司 责 任 报 告 4 不 同 国 家 对 公 司 报 告 的 监 管 和 督 察 由 不 同 机 构 负 责, 但 普 遍 由 公 司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GE.13-51248 5
B.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权 力 和 竞 争 地 位 分 离 11. 发 起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者 应 当 考 虑 市 场 中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监 管 机 构 的 权 力 如 何 分 割 的 问 题 近 年 来, 许 多 法 律 辖 区 收 紧 了 对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 以 适 应 作 为 争 取 赢 利 实 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模 式 在 有 些 国 家, 传 统 上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承 担 的 某 些 监 管 职 能 已 完 全 脱 离 交 易 所 的 任 务 授 权, 而 被 赋 予 给 监 管 机 构 这 些 监 管 实 体 的 结 构 也 各 不 相 同 : 有 些 是 有 政 府 背 景 的 机 构 ( 如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 局,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和 墨 西 哥 全 国 银 行 与 证 券 监 察 委 员 会 ), 有 些 则 是 私 营 公 司 ( 如 东 京 证 券 取 引 所 ) 12. 这 样 一 来,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我 监 管 权 力 有 很 大 的 差 别, 交 易 所 接 受 的 监 管 监 督 程 度 也 有 很 大 差 别 例 如, 在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不 再 规 定 上 市 规 则 或 负 责 批 准 新 公 司 上 市 : 这 一 职 能 由 金 融 市 场 行 为 监 管 局 承 担 与 此 相 反,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基 本 上 是 一 个 自 我 规 范 的 组 织, 但 它 有 些 职 能 与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和 投 资 委 员 会 共 同 承 担, 如 成 员 和 中 介 管 理 介 于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之 间 的 是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即 保 留 部 分 监 管 权 力, 但 大 多 数 权 力 归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不 具 备 监 管 权 力 也 不 能 规 定 上 市 规 则 的 国 家,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考 虑 采 取 自 愿 举 措, 而 监 管 机 构 则 可 考 虑 自 愿 和 强 制 举 措 13.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保 留 规 定 上 市 规 则 的 监 管 权 力 的 国 家, 交 易 所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能 够 与 其 它 的 地 方 或 全 球 交 易 所 竞 争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背 景 考 虑 证 券 交 易 所 需 要 确 保 任 何 披 露 要 求 不 会 显 著 打 击 潜 在 上 市 公 司 在 本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积 极 性 因 此,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地 位 或 享 有 准 垄 断 地 位 ( 如 服 务 于 本 地 基 本 上 为 垄 断 的 市 场 )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更 有 条 件 为 其 已 有 和 潜 在 的 上 市 公 司 规 定 新 的 举 措, 特 别 是 强 制 性 举 措 14.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不 妨 与 以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和 资 本 市 场 为 重 点 的 论 坛 合 作, 它 们 能 帮 助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考 虑 如 何 最 好 地 实 施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 插 文 2) 插 文 2. 可 持 续 证 券 交 易 所 倡 议 可 持 续 证 券 交 易 所 倡 议 是 一 个 同 行 学 习 平 台, 供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分 离 最 佳 做 法 倡 议 于 2009 年 由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潘 基 文 发 起, 每 两 年 举 办 全 球 对 话, 汇 集 资 本 市 场 高 级 监 管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总 裁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研 究 如 何 通 过 共 同 努 力 来 加 强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披 露 乃 至 业 绩 倡 议 由 贸 发 会 议 全 球 契 约 负 责 任 投 资 原 则 和 环 境 署 金 融 倡 议 共 同 举 办 见 www.sseinitiative.org 6 GE.13-51248
三. 界 定 范 围 : 包 括 的 公 司 和 涵 盖 的 主 题 15.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在 为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确 定 适 当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主 题 事 项 时, 应 考 虑 到 公 司 报 告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的 现 有 能 力, 把 重 点 放 到 对 投 资 者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重 要 的 信 息 披 露 上 A. 适 用 范 围 : 所 包 括 公 司 的 数 目 和 种 类 16.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可 力 争 把 重 点 放 到 可 持 续 性 影 响 最 大 的 那 些 企 业 上, 同 时 考 虑 到 公 司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编 制 此 类 报 告 的 能 力 特 别 是 在 采 取 强 制 披 露 举 措 的 情 况 下, 一 个 政 策 选 择 是 只 要 求 某 一 类 公 司 披 露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如 只 要 求 大 公 司 从 事 特 定 高 影 响 行 业 的 公 司 或 国 有 公 司 披 露 对 于 小 公 司, 则 可 考 虑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性 举 措, 但 规 定 适 合 其 能 力 的 不 同 的 报 告 标 准, 或 是 规 定 自 愿 报 告 方 案 17. 自 2012 年 以 来, 印 度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协 定 规 定, 市 值 名 列 前 100 位 的 上 市 实 体 必 须 披 露 涉 及 环 境 社 会 和 公 司 治 理 问 题 的 商 业 责 任 报 告, 作 为 年 度 报 告 的 一 部 分 印 度 的 这 一 报 告 要 求 目 前 对 其 它 上 市 实 体 是 自 愿 的 这 种 措 施 只 对 100 家 最 大 的 公 司 作 出 强 制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要 求 可 以 作 为 逐 渐 引 入 报 告 要 求 的 一 部 分, 以 便 最 终 涵 盖 更 多 的 大 公 司 18. 此 外, 采 用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应 力 争 避 免 对 上 市 公 司 造 成 比 私 营 公 司 更 沉 重 的 负 担 联 系 到 上 述 讨 论 的 竞 争 环 境 问 题, 对 上 市 公 司 带 来 比 对 私 营 公 司 更 沉 重 负 担 的 举 措 可 能 影 响 到 公 司 对 于 上 市 与 否 的 决 定 虽 然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务 和 非 财 务 报 告 义 务 几 乎 在 每 个 法 律 辖 区 都 会 超 过 私 营 公 司, 但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别 要 予 以 审 慎 考 虑 有 些 私 有 公 司 处 于 世 界 最 大 的 跨 国 公 司 之 列, 会 有 关 心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要 求 更 多 的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此 外, 私 人 实 体 基 金 经 理 人 也 日 益 要 求 其 投 资 的 公 司 提 供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PRI, 2013) 因 此,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考 虑 对 私 营 和 上 市 公 司 采 取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问 题 B. 主 题 范 围 : 着 重 于 重 大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19.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在 重 大 信 息 定 义 中 明 确 列 入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公 司 确 定 和 披 露 重 大 商 业 风 险 重 大 通 常 由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或 标 准 制 定 机 构 定 义, 它 们 可 能 提 出 一 些 属 于 重 大 的 信 息 种 类 的 例 子 例 如, 根 据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推 出 的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和 建 议,2010 年 修 正 版, 每 个 公 司 需 要 自 行 确 定 其 面 临 的 重 大 商 业 风 险, 其 中 除 了 更 传 统 的 风 险 形 式, 如 业 务 技 术 和 市 场 关 联 风 险 等, 还 包 括 可 持 续 性 考 虑 (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2007:33)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准 则 规 定, 在 不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气 候 变 化 相 关 风 险 应 视 为 重 大 风 险 (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2010) GE.13-51248 7
贸 发 会 议 - 会 计 准 则 专 家 组 出 版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公 司 责 任 指 标 指 南 指 出, 企 业 管 理 层 负 责 就 适 用 重 大 性 原 则 作 出 适 当 的 决 定 并 对 其 对 公 司 责 任 报 告 内 容 的 影 响 负 责 ( 贸 发 会 议,2008:12) 20. 关 于 重 大 问 题 的 准 则 也 应 具 体 包 括 目 前 处 于 规 划 或 项 目 制 订 阶 段 的 未 来 项 目 和 活 动 如 采 购 土 地 采 用 新 技 术 或 并 购 的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环 境 和 社 会 影 响 的 重 要 内 容 此 类 披 露, 加 上 利 益 相 关 方 对 话, 能 帮 助 公 司 确 认 并 在 发 生 以 前 避 免 潜 在 重 大 的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和 责 任 21. 重 大 问 题 可 依 产 业 商 业 模 式 和 业 务 区 域 不 同 而 有 很 大 差 异 一 个 政 策 选 择 是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公 司 自 己 开 展 重 要 性 分 析, 并 披 露 这 一 进 程 及 结 果 采 取 这 种 办 法, 就 不 再 需 要 就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提 供 描 述 性 的 指 导 关 于 如 何 开 展 重 要 性 分 析 有 现 成 的 指 导, 如 碳 披 露 标 准 委 员 会 全 球 报 告 倡 议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理 事 会 国 际 综 合 报 告 委 员 会 和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等 这 一 办 法 将 鼓 励 公 司 积 极 并 持 续 考 虑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如 何 影 响 到 其 业 务, 并 界 定 将 某 一 问 题 视 为 重 大 问 题 的 门 槛 22.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可 能 考 虑 规 定 最 低 限 度 的 披 露 要 求, 或 提 供 公 司 应 考 虑 报 告 的 信 息 例 证 这 可 能 涉 及 具 体 部 门 或 对 当 地 至 关 重 要 的 问 题 例 如, 矿 山 整 治 被 采 矿 业 利 益 方 普 遍 视 为 重 大 问 题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向 矿 业 公 司 强 调 这 一 点, 鼓 励 这 些 公 司 适 当 披 露 相 关 政 策 方 案 和 业 绩 四. 决 定 披 露 模 式 : 强 制 或 自 愿 23.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强 制 和 自 愿 强 制 办 法 可 以 是 基 于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或 规 定 性 框 架, 而 自 愿 办 法 则 由 公 司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报 告, 但 在 有 一 定 动 力 的 情 况 下, 这 种 办 法 也 可 以 是 有 效 的 这 两 种 办 法 可 以 同 时 采 用, 仅 对 某 些 问 题 或 某 些 公 司 采 取 强 制 报 告 要 求 也 可 以 先 后 采 用, 即 首 先 使 用 自 愿 报 告 办 法, 以 便 公 司 培 养 有 关 能 力, 最 终 由 强 制 报 告 规 定 来 取 代, 以 确 保 对 所 有 公 司 采 取 统 一 办 法 24. 如 果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监 管 机 构 强 制 规 定 作 出 披 露, 则 公 司 更 有 可 能 报 告 具 体 信 息 ( 贸 发 会 议,2011a;Ioannou 和 Serafeim, 2012) 因 此, 有 些 成 员 国, 如 法 国 丹 麦 和 瑞 典, 至 少 已 经 对 某 些 公 司 作 出 强 制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要 求, 特 别 是 大 企 业 和 国 有 企 业 25. 虽 然 如 此, 但 贸 发 会 议 的 数 据 也 显 示, 有 些 自 愿 举 措 也 可 能 非 常 有 效, 而 有 些 强 制 规 则 却 基 本 上 被 忽 视 在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领 域, 许 多 国 家 的 情 况 是, 实 际 报 告 远 远 超 过 强 制 规 则 要 求 下 的 报 告 例 如, 对 于 会 计 准 则 专 家 组 公 司 治 理 基 准 披 露 项 目 关 于 环 境 和 社 会 责 任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业 绩,25 个 新 兴 市 场 中 只 有 56% 对 这 一 项 目 作 出 要 求, 而 这 些 市 场 中 188 家 最 大 的 公 司 中 有 91% 披 露 这 一 项 目 ( 贸 发 会 议,2011a:6) 因 此, 虽 然 强 制 规 则 总 体 上 一 般 会 带 来 更 多 的 披 露, 但 8 GE.13-51248
自 愿 办 法 如 果 设 计 得 当, 也 可 以 成 为 非 常 有 效 的 办 法, 特 别 是 对 首 次 引 入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辖 区 ( 第 四 节 B) A. 在 要 求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披 露 时 采 用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框 架 26.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在 对 公 司 作 出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要 求 时 应 考 虑 采 取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框 架 5 这 种 办 法 在 现 有 强 制 性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中 很 普 遍, 也 是 联 合 国 2015 年 后 发 展 议 程 高 级 别 知 名 人 士 小 组 建 议 的 模 式 ( 联 合 国,2013:24) 这 一 模 式 允 许 一 定 的 灵 活 性, 以 免 对 报 告 编 写 者 带 来 不 应 有 的 负 担 在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框 架 下, 公 司 通 常 会 按 照 一 套 特 定 的 标 准 披 露 项 目 作 出 报 告, 或 者 被 要 求 出 具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并 说 明 报 告 中 选 择 信 息 的 方 针 在 前 一 种 情 况 下, 公 司 应 参 照 具 体 标 准 解 释 说 明 披 露 中 的 任 何 空 白, 在 此 强 烈 建 议 就 如 何 解 释 说 明 空 白 提 供 指 导 在 后 一 种 情 况 下, 只 要 求 公 司 解 释 说 明 为 何 根 本 没 有 发 布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假 如 其 没 有 发 布 的 话 27. 例 如,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和 建 议 中 就 采 取 了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的 模 式, 其 中 载 有 关 于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的 规 定 鼓 励 公 司 采 用 准 则 中 列 出 的 建 议, 并 要 求 公 司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作 出 声 明, 披 露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遵 循 了 建 议 未 遵 循 所 有 建 议 的 公 司 必 须 列 出 未 遵 循 的 那 些 建 议, 并 说 明 原 因 28. 与 此 相 似, 约 翰 内 斯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希 望 所 有 发 行 商 采 纳 公 司 治 理 国 王 守 则 中 列 出 的 原 则, 目 前 该 守 则 涵 盖 75 条 原 则, 包 括 可 持 续 性 和 综 合 报 告 原 则, 并 披 露 每 一 项 原 则 是 如 何 得 到 适 用 的, 解 释 说 明 为 何 没 有 适 用 原 则 以 及 在 什 么 程 度 上 没 有 适 用 原 则 此 外, 必 须 以 登 记 册 的 形 式 记 录 对 原 则 的 评 估 情 况, 并 必 须 在 发 行 商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29.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约 翰 内 斯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使 用 的 框 架 分 别 提 供 了 在 非 财 务 报 告 方 面 采 取 原 则 性 办 法 和 规 则 性 办 法 的 例 子 在 公 司 治 理 上 的 原 则 性 办 法, 通 常 伴 随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框 架, 是 规 定 一 套 高 级 别 的 基 本 原 则, 同 时 承 认 这 些 原 则 的 具 体 实 施 可 能 在 不 同 公 司 和 产 业 会 采 取 不 同 的 形 式, 但 都 同 等 有 效 和 合 适 如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准 则 所 述, 锁 定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框 架 的 原 则 性 办 法 允 许 公 司 解 释 说 明 其 做 法 如 何 与 相 关 原 则 的 精 神 相 一 致 仍 然 要 求 公 司 证 明 其 理 解 相 关 问 题, 并 考 虑 到 了 任 何 特 定 替 代 办 法 的 影 响 B. 考 虑 首 先 采 用 自 愿 举 措 30. 在 存 在 某 些 动 力 的 情 况 下, 自 愿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也 可 能 非 常 有 效 当 关 键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 投 资 者 顾 客 政 府 官 员 ) 对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有 重 大 要 求 以 及 公 司 认 为 此 种 报 告 具 有 ( 业 务 和 口 碑 ) 益 处 时, 公 司 就 更 可 能 遵 循 自 愿 披 露 建 议 5 有 些 组 织 对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作 出 了 调 整, 将 其 更 名 为 采 纳 并 解 释 没 有 的 话 为 何 没 有 或 不 报 告 就 解 释 本 报 告 不 对 这 一 概 念 的 不 同 说 法 作 出 区 别, 统 一 采 用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这 一 术 语, 援 引 其 它 组 织 使 用 的 另 类 说 法 时 除 外 GE.13-51248 9
31. 成 千 上 万 家 公 司 在 法 律 上 并 未 做 此 要 求 时 越 来 越 多 地 做 出 公 司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就 显 示 了 自 愿 办 法 的 实 效 加 强 自 愿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实 效 的 一 个 重 要 工 具 是 创 建 相 关 的 可 持 续 性 指 数 此 类 指 数 通 常 重 点 列 出 业 绩 最 强 者, 从 而 通 过 公 众 压 力 和 公 司 之 间 的 竞 争 来 趋 动 披 露 和 最 终 的 业 绩 ( 国 际 金 融 公 司,2011) 例 如, 巴 西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2010 年 启 动 了 碳 效 评 级 指 数, 在 启 动 24 小 时 内, 自 愿 报 告 排 放 数 据 的 公 司 数 目 就 增 长 了 44% 32. 在 首 次 引 进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时, 使 用 自 愿 计 划 可 能 尤 其 合 适, 特 别 是 当 在 制 作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方 面 几 乎 没 有 什 么 经 验 的 法 律 辖 区 这 样 做 时 这 种 自 愿 计 划 对 公 司 可 以 成 为 有 益 的 教 育 阶 段, 使 之 培 养 起 制 作 高 质 量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必 要 能 力 C. 指 明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政 策 方 向 33.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当 局 应 考 虑 向 相 关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介 绍 今 后 其 政 策 方 向, 并 给 予 公 司 充 分 的 调 整 适 应 时 间 如 果 举 措 是 准 备 从 一 种 披 露 模 式 发 展 到 另 一 种 模 式, 例 如 从 自 愿 发 展 到 强 制, 则 方 向 的 明 确 性 能 够 促 进 市 场 上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的 启 动 例 如,2012 年,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要 求 清 单 中 列 入 了 自 愿 的 环 境 社 会 和 治 理 报 告 指 导, 并 表 示, 将 在 2015 年 将 这 一 规 则 强 化 为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要 求 (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2012) 与 此 相 似, 新 加 坡 证 交 所 总 裁 在 2013 年 的 一 次 会 议 上 宣 布, 今 后 将 走 向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的 报 告 制 度 (Green Business Times.com, 2013) 34. 起 初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提 倡 自 愿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的 几 家 证 券 交 易 所 已 转 向 规 定 进 行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例 如, 马 来 西 亚 股 票 交 易 所 于 2006 年 引 进 了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框 架 但 是, 从 2007 年 底 以 后, 根 据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必 须 披 露 其 支 持 可 持 续 商 业 的 做 法 如 无 可 以 报 告 的 内 容, 则 要 提 供 无 报 告 内 容 声 明 五. 采 取 实 现 理 想 政 策 效 果 最 大 化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因 素 A. 推 动 负 责 任 投 资 做 法 35. 负 责 任 投 资 是 指 投 资 者 努 力 将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列 入 其 投 资 决 定, 并 积 极 接 触 所 投 资 的 公 司, 鼓 励 改 进 可 持 续 做 法 ( 贸 发 会 议,2011b:34)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在 投 资 者 中 间 推 动 负 责 任 投 资 做 法, 作 为 对 高 质 量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创 造 更 多 需 求 的 一 个 方 式 36. 联 合 国 支 持 的 负 责 任 投 资 原 则 是 最 大 的 投 资 者 倡 议, 着 重 实 现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与 投 资 决 策 相 融 合 的 主 流 化 推 动 投 资 者 加 入 这 项 原 则 倡 议 可 协 助 他 们 进 一 步 培 养 对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对 投 资 做 法 影 响 的 理 解 10 GE.13-51248
B. 考 虑 参 照 国 际 标 准 37. 依 照 国 际 标 准 和 准 则 进 行 可 持 续 性 绩 效 报 告 为 提 供 了 一 个 统 一 和 可 比 的 处 理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的 办 法 统 一 性 和 可 比 性 为 投 资 者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增 加 了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的 价 值 全 世 界 的 公 司 采 用 统 一 办 法 的 益 处 早 已 在 财 务 报 告 方 面 显 示 出 来, 制 订 政 策 者 努 力 争 取 向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靠 拢 就 反 映 了 这 一 点 38. 为 推 动 成 员 国 采 取 统 一 的 办 法,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要 求 公 司 按 照 国 际 报 告 框 架 来 报 告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例 如, 瑞 典 就 要 求 所 有 国 有 企 业 使 用 全 球 报 告 倡 议 准 则 来 作 出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39. 引 进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早 期 阶 段 采 取 的 现 实 做 法 是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首 先 察 看 各 公 司 是 否 已 经 在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方 面 采 取 一 些 主 要 标 准, 如 有 的 话 是 哪 些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什 么 例 如, 如 果 一 个 法 律 辖 区 内 有 80% 的 大 公 司 已 经 自 愿 使 用 同 一 套 准 则 进 行 报 告, 那 么 或 许 最 好 首 先 将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到 100% 的 大 公 司, 甚 至 更 多 的 公 司, 这 对 于 确 定 范 围 的 工 作 以 及 报 告 标 准 的 选 择 能 够 大 有 裨 益 无 论 如 何, 强 烈 建 议 最 终 的 范 围 ( 第 三 节 ) 应 依 据 关 于 国 际 准 则 的 设 计 考 虑 以 及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磋 商 的 结 果 而 定 40.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也 应 考 虑 自 身 在 便 利 公 司 的 培 训 工 作 以 协 助 它 们 更 好 地 理 解 现 有 国 家 区 域 或 国 际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框 架 方 面 可 以 发 挥 的 作 用 无 论 对 于 强 制 还 是 自 愿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此 类 培 训 都 可 成 为 有 益 补 充 培 训 尤 其 能 够 帮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能 力 建 设 例 如, 巴 西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就 与 全 球 报 告 倡 议 合 作, 为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举 办 培 训 研 讨 会 41.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不 妨 监 测 国 际 综 合 报 告 框 架 的 进 展, 参 与 其 进 一 步 制 订 工 作, 并 在 定 稿 后 考 虑 加 以 采 用 综 合 报 告 是 公 司 报 告 方 面 新 出 现 的 一 个 领 域, 旨 在 向 某 一 组 织 的 资 本 提 供 者 简 要 通 报 该 组 织 的 战 略 治 理 绩 效 和 前 景 如 何 能 够 在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创 造 价 值 综 合 报 告 承 认 价 值 的 创 造 受 到 社 会 问 题 和 环 境 挑 战 以 及 利 益 相 关 方 关 系 质 量 的 影 响 国 际 综 合 报 告 委 员 会 正 在 牵 头 制 订 一 个 国 际 综 合 报 告 框 架 的 努 力, 预 计 将 在 2014 年 发 布 最 终 稿 42. 尽 管 国 际 综 合 报 告 标 准 仍 处 在 制 订 阶 段, 但 有 些 法 律 辖 区 业 已 转 向 这 种 披 露 模 式 例 如, 约 翰 内 斯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 采 取 不 采 用 就 解 释 办 法 的 )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第 三 国 王 守 则 发 布 综 合 报 告 此 外, 联 合 国 2015 年 后 发 展 议 程 高 级 别 知 名 人 士 小 组 报 告 指 出, 许 多 公 司 认 识 到 需 要 在 社 会 和 环 境 影 响 以 及 财 务 业 绩 方 面 采 取 综 合 报 告 它 们 呼 吁 建 立 新 的 全 球 伙 伴 关 系, 以 鼓 励 各 公 司 遵 循 这 一 做 法 ( 联 合 国,2013:11) 43. 国 际 标 准 尽 管 对 于 国 际 统 一 做 法 非 常 重 要 并 带 来 益 处, 但 它 并 非 总 能 涵 盖 全 部 重 大 的 国 内 问 题 因 此,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就 有 关 本 国 独 特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要 务 披 露 提 供 指 导, 作 为 国 际 标 准 的 补 充 (D 节 ) GE.13-51248 11
C. 采 取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磋 商 44. 在 整 个 规 则 拟 订 进 程 中 采 取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磋 商 的 办 法 能 有 助 于 带 来 广 泛 的 采 纳 和 认 同, 特 别 是 在 制 订 自 愿 举 措 时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对 话 能 够 从 一 系 列 不 同 角 度 找 出 优 先 要 务 和 挑 战, 以 协 助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设 计 和 实 施 一 个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在 拟 订 工 作 整 个 过 程 中 与 关 键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而 不 是 在 业 已 决 定 具 体 方 式 时 才 磋 商, 能 够 产 生 积 极 的 认 同 : 也 就 是 说, 利 益 相 关 方 应 当 介 入 举 措 的 设 计, 而 不 仅 是 举 措 的 批 准 45. 例 如,2010 年 11 月, 欧 盟 委 员 会 启 动 了 一 次 网 上 公 众 磋 商 活 动, 收 集 对 于 企 业 披 露 非 财 务 信 息 的 意 见 欧 盟 委 员 会 还 主 办 了 一 系 列 关 于 环 境 社 会 和 治 理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的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研 讨 会 来 自 工 商 业 投 资 基 金 工 会 人 权 组 织 政 府 媒 体 和 消 费 者 组 织 的 代 表 介 绍 了 各 自 对 于 环 境 社 会 和 治 理 信 息 披 露 重 要 性 的 看 法, 并 就 这 一 领 域 的 欧 盟 政 策 提 出 了 建 议 如 果 使 用 的 是 国 际 标 准, 那 么 使 用 经 由 国 际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磋 商 制 订 的 标 准 也 是 有 益 的 46. 在 制 订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时, 两 个 或 更 多 规 则 制 订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作 能 够 进 一 步 加 强 这 一 进 程 及 结 果 例 如, 印 度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以 2011 年 公 司 事 务 部 发 布 的 国 家 工 商 业 社 会 环 境 和 经 济 责 任 自 愿 准 则 为 依 据, 制 订 了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要 求 在 澳 大 利 亚, 结 环 境 水 人 口 和 社 区 部 正 在 与 州 政 府 和 区 政 府 合 作, 以 改 进 国 家 污 染 物 清 单 D. 提 供 可 持 续 性 指 导 47. 作 为 现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补 充,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监 管 机 构 制 订 的 可 持 续 性 指 导 可 以 反 映 全 球 一 致 但 对 当 地 有 意 义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方 面 的 迫 切 需 要 指 导 不 一 定 是 描 述 性 或 详 尽 无 遗 的, 但 可 以 为 牢 固 树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观 念 和 提 高 透 明 度 打 下 基 础 能 有 助 于 将 多 个 国 际 准 则 相 联 系 并 就 如 何 适 用 此 类 准 则 提 供 指 导 的 信 息 尤 其 有 用 在 高 度 集 中 在 少 数 几 个 产 业 的 市 场 中, 针 对 具 体 部 门 的 重 大 问 题 建 议 也 有 价 值, 并 可 利 用 全 球 报 告 倡 议 提 供 的 现 有 部 门 报 告 指 南 专 门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指 导 也 会 大 有 禆 益 48. 在 启 动 进 程 时,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发 布 一 份 正 式 声 明, 解 释 说 明 公 司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理 由, 以 帮 助 各 公 司 更 好 地 理 解 其 益 处 例 如, 约 翰 内 斯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出, 综 合 报 告 提 升 了 投 资 者 意 识, 因 其 汇 聚 了 可 持 续 性 业 绩 和 财 务 业 绩 数 据 在 加 拿 大, 连 续 披 露 义 务 国 家 第 51-102 号 法 令 规 定, 环 境 事 项 涉 及 投 资 者 利 益, 并 解 释 说, 报 告 应 深 入 分 析 有 关 公 司 业 务 的 风 险, 以 便 投 资 者 评 估 这 些 风 险 对 于 公 司 业 务 和 / 或 财 务 业 绩 的 影 响 马 来 西 亚 股 票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赋 予 工 商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董 事 指 南 中 特 别 强 调 可 持 续 能 力 对 工 商 业 的 重 要 性 及 与 利 益 相 关 方 接 触 的 重 要 性 ( 马 来 西 亚 股 票 交 易 所,2010) 12 GE.13-51248
新 加 坡 证 交 所 也 发 布 了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披 露 指 南, 介 绍 了 其 对 于 可 持 续 性 及 其 对 公 司 影 响 的 看 法 E. 提 供 鼓 励 披 露 的 举 措 49.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可 提 供 一 系 列 措 施, 提 高 公 司 参 与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披 露 举 措 的 比 率 公 开 认 可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报 告 是 巴 西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成 功 使 用 的 一 种 鼓 励 措 施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过 每 年 发 布 公 布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公 司 清 单, 为 披 露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的 公 司 带 来 积 极 认 可 并 提 升 了 其 品 牌 价 值 和 知 名 度 根 据 公 司 的 反 馈 意 见, 约 翰 内 斯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决 定 借 助 发 行 商 - 投 资 者 的 相 互 作 用, 作 为 推 动 前 进 的 一 项 关 键 鼓 励 措 施 投 资 者 参 与 可 持 续 性 业 绩 和 披 露 被 作 为 发 行 商 的 一 个 重 要 鼓 励 措 施, 约 翰 内 斯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在 努 力 加 以 提 倡, 例 如 通 过 每 年 举 办 一 次 活 动, 挑 选 一 些 社 会 负 责 任 投 资 指 数 参 与 方 为 机 构 投 资 商 介 绍 其 可 持 续 性 投 资 案 例 50. 对 于 强 制 报 告 规 则,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可 审 查 目 前 已 有 的 对 不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和 公 司 报 告 条 例 的 处 罚 措 施, 特 别 是 涉 及 非 财 务 报 告 方 面 的, 如 公 司 治 理 问 题 为 促 进 遵 约, 可 随 机 采 取 公 司 样 本 或 对 大 公 司 样 本 开 展 定 期 公 司 报 告 情 况 审 查 自 2007 年 以 来, 贸 发 会 议 和 会 计 准 则 专 家 组 一 直 在 协 助 成 员 国 开 展 有 关 公 司 治 理 披 露 实 施 状 况 的 研 究,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提 供 可 据 以 采 取 行 动 的 信 息, 以 便 在 必 要 时 进 一 步 加 强 其 披 露 框 架 6 51. 应 当 鼓 励 投 资 者 和 公 司 报 告 的 其 他 用 户 发 挥 监 视 者 的 作 用, 确 保 他 们 收 到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并 就 任 何 披 露 方 面 的 空 白 与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沟 通 投 资 者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在 监 督 公 司 的 披 露 活 动 方 面 起 着 关 键 性 的 重 要 作 用 尽 管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可 以 为 市 场 确 定 规 则 并 惩 处 不 遵 约 行 为, 但 不 可 能 期 望 它 们 找 出 每 一 起 不 遵 约 案 例 这 种 监 视 活 动 责 任 主 要 在 市 场 参 与 者 自 己 身 上, 他 们 协 助 强 制 和 自 愿 举 措 取 得 成 功 F. 推 动 方 便 及 时 披 露 52.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和 其 它 公 司 报 告 形 式 一 样, 应 向 所 有 现 有 和 未 来 潜 在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这 就 意 味 着 应 当 向 一 般 公 众 提 供 此 类 信 息 ( 贸 发 会 议, 2011a:23-24) 巴 西 法 国 印 度 挪 威 和 巴 基 斯 坦 以 及 其 它 国 家 均 鼓 励 公 司 在 网 站 上 发 布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监 管 机 构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也 不 妨 建 立 一 个 中 心 网 络 数 据 库, 提 供 全 面 并 可 搜 索 的 公 司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清 单, 就 象 许 多 监 管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已 经 在 财 务 报 告 和 公 司 治 理 披 露 方 面 所 做 的 那 样 ( 如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EDGAR 网 络 数 据 库 ) 6 见 http://unctad.org/en/pages/diae/isar/corporate-governance-disclosure.aspx GE.13-51248 13
53. 为 提 高 信 息 的 可 用 性 和 可 比 性, 帮 助 读 者 了 解 其 公 司 战 略, 应 当 鼓 励 各 公 司 与 年 度 报 告 同 时 发 布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常 常 在 财 务 报 告 以 后 发 布, 有 时 要 晚 好 几 个 月, 这 就 对 希 望 将 公 司 的 财 务 和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同 时 加 以 比 较 的 投 资 者 造 成 了 困 难 G. 鼓 励 第 三 方 鉴 证 54.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不 妨 考 虑 作 出 规 定, 即 由 独 立 方 对 可 持 续 性 数 据 作 出 鉴 证, 或 定 义 此 类 数 据 准 确 性 的 法 律 责 任 许 多 投 资 者 认 为, 获 得 第 三 方 鉴 证 声 明 支 持 的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更 加 可 信 和 可 靠 此 外, 经 过 鉴 证 程 序 的 公 司 更 有 可 能 提 高 现 有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的 质 量, 从 而 产 生 质 量 更 高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55. 鉴 证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两 大 常 用 国 际 标 准 是 国 际 审 计 与 鉴 证 准 则 理 事 会 ( 审 计 与 鉴 证 准 则 理 事 会 ) 的 国 际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3000, 称 为 ISAE 3000, 以 及 由 咨 询 公 司 AccountAbility 组 织 的 一 个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机 构 制 订 的 AA1000 标 准 此 外, 国 际 会 计 联 合 会 发 布 了 一 项 温 室 气 体 信 息 鉴 证 标 准 有 几 个 国 家 也 发 布 了 关 于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的 国 家 鉴 证 标 准, 包 括 日 本 德 国 荷 兰 和 瑞 典 56. 例 如, 马 来 西 亚 股 票 交 易 所 的 赋 予 工 商 业 可 持 续 能 力 : 董 事 指 南 中 建 议 开 展 内 部 和 外 部 鉴 证, 以 提 高 报 告 的 信 誉 大 韩 民 国 的 环 境 报 告 准 则 中 指 出, 可 核 查 能 力 是 可 持 续 性 信 息 报 告 的 一 项 关 键 因 素, 并 指 出, 所 报 告 信 息 的 来 源 应 当 是 可 以 由 第 三 方 以 客 观 方 式 进 行 检 测 和 核 实 的 在 阿 根 廷, 按 要 求 发 布 平 等 社 会 和 环 境 责 任 报 告 的 公 司 必 须 遵 循 AA1000 标 准 57. 对 有 些 公 司 来 说, 鉴 证 标 准 可 能 成 本 很 高, 让 其 望 而 却 步, 必 须 进 一 步 发 展 关 于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广 泛 鉴 证 能 力, 以 满 足 这 方 面 需 求 的 大 幅 度 增 加 如 果 不 可 能 规 定 鉴 证 要 求, 那 么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不 妨 推 动 自 愿 鉴 证, 并 / 或 者 提 供 其 它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数 据 质 量, 如 要 求 报 告 编 制 者 披 露 收 集 数 据 的 方 式 六. 结 论 和 主 要 建 议 58. 本 文 件 为 制 订 政 策 者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制 订 和 实 施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最 佳 做 法 指 导 在 一 些 国 家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正 在 引 进 新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国 际 趋 势 背 景 下, 本 指 导 旨 在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公 司 报 告 监 管 机 构 提 供 协 助 59. 指 导 的 主 要 建 议 如 下 : (a) 引 进 自 愿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可 以 作 为 务 实 的 第 一 步, 使 公 司 有 时 间 培 养 编 制 高 质 量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能 力 ; (b) 可 在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的 基 础 上 推 出 强 制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以 建 立 一 套 明 确 的 披 露 预 期, 同 时 允 许 一 定 的 灵 活 性, 避 免 对 企 业 造 成 过 度 负 担 ; 14 GE.13-51248
(c)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 或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向 市 场 介 绍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规 则 的 未 来 走 向 应 当 给 予 公 司 充 分 的 时 间 来 调 整 适 应, 特 别 是 当 或 监 管 机 构 考 虑 从 自 愿 方 式 转 向 强 制 方 式 时 ; (d)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应 避 免 为 可 能 没 有 能 力 的 公 司 带 来 报 告 义 务 特 别 是 在 强 制 披 露 举 措 的 情 况 下, 一 种 选 择 是 仅 要 求 某 一 类 公 司 ( 如 大 公 司 或 国 有 公 司 ) 披 露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 (e)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在 现 有 关 于 公 司 报 告 中 所 谓 重 大 信 息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的 定 义 中 强 调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 (f) 为 了 推 动 国 际 统 一 办 法,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应 考 虑 采 用 一 个 国 际 报 告 框 架 作 为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基 础 ; (g) 设 计 和 实 施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考 虑 包 括 在 制 订 阶 段 采 用 多 利 益 相 关 方 磋 商 办 法, 以 便 得 到 广 泛 的 采 纳 和 认 同, 并 创 造 鼓 励 遵 约 的 措 施, 包 括 公 开 认 可 和 投 资 者 参 与 60. 代 表 们 不 妨 考 虑 进 一 步 制 订 和 推 广 本 指 导, 以 促 进 成 员 国 分 享 这 一 领 域 的 最 佳 做 法 作 为 公 司 报 告 中 一 个 迅 速 发 展 的 领 域, 任 何 最 佳 做 法 指 导 都 应 当 是 一 份 动 态 文 件, 不 断 加 以 修 订 和 更 新, 以 反 映 最 新 的 趋 势 和 动 态 61. 对 本 专 题 的 审 议 可 包 括 诸 如 以 下 各 项 问 题 : (a) 全 世 界 从 事 推 动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举 措 有 哪 些 类 型? (b)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的 报 告 规 则 相 对 于 自 愿 报 告 规 则 有 哪 些 优 缺 点? (c) 报 告 规 则 怎 样 才 能 最 大 化 地 考 虑 到 能 力 制 约 因 素, 特 别 是 对 中 小 企 业 而 言? (d) 目 前, 特 别 是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有 哪 些 培 训 可 以 提 供 给 各 公 司, 以 帮 助 它 们 达 到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的 预 期? GE.13-5124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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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贸 发 会 议 - 会 计 准 则 专 家 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咨 询 小 组 成 员 贸 发 会 议 谨 对 下 述 专 家 对 本 文 件 作 出 的 宝 贵 贡 献 表 示 感 谢 贸 发 会 议 感 谢 Steve Waygood 先 生 担 任 咨 询 小 组 主 席, 并 感 谢 为 本 文 件 研 究 和 起 草 工 作 提 供 协 助 的 Sustainalytics 研 究 小 组 主 席 :Steve Waygood 先 生,* 英 杰 华 投 资 公 司, 联 合 王 国 姓 名 组 织 国 家 Manoj Arora 先 生 财 政 部 印 度 Dinesh Agrawal 先 生 NTPC 公 司 印 度 Pietro Bertazzi 先 生 * 全 球 报 告 倡 议 荷 兰 Robin Brown 女 士 洛 克 菲 勒 集 团 美 国 Peter Clifford 先 生 * 世 界 交 易 所 联 合 会 法 国 Paul Druckman 先 生 国 际 综 合 报 告 委 员 会 联 合 王 国 Bob Eccles 先 生 哈 佛 大 学 美 国 Sonia Favaretto 女 士 巴 西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巴 西 Stathis Gould 先 生 国 际 会 计 联 合 会 美 国 郭 沛 源 先 生 * 商 道 纵 横 中 国 Lois Guthrie 女 士 气 候 披 露 准 则 委 员 会 联 合 王 国 Jonathan Hanks 先 生 * 综 合 报 告 委 员 会 南 非 Tamara Hardegger 女 士 * 汤 森 路 透 联 合 王 国 Stephen Hine 先 生 * 英 国 伦 理 投 资 研 究 组 织 联 合 王 国 Rachel Jackson-Norris 女 士 * 特 许 注 册 会 计 师 公 会 联 合 王 国 Michael Jantzi 先 生 * Sustainalytics 公 司 荷 兰 Nancy Kamp-Roelands 女 士 安 永 集 团 荷 兰 Neha Kumar 先 生 德 国 国 际 合 作 机 构 印 度 Berit Lindholdt Lauridsen 女 士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美 国 Jeannet Lingan 女 士 利 益 相 关 方 论 坛 联 合 王 国 Cornis van der Lugt 先 生 * 斯 坦 陵 布 什 大 学 南 非 Simon MacMahon 先 生 * Sustainalytics 公 司 加 拿 大 18 GE.13-51248
姓 名 组 织 国 家 Mardi McBrien 女 士 * 气 候 披 露 准 则 委 员 会 联 合 王 国 Kathryn Morrison 女 士 Sustainalytics 公 司 加 拿 大 Doug Morrow 先 生 企 业 骑 士 杂 志 加 拿 大 Philippe Peuch-Lestrade 先 生 * 国 际 综 合 报 告 委 员 会 法 国 A.N. Raman 先 生 南 亚 会 计 师 联 合 会 印 度 Tracey Rembert 女 士 环 境 责 任 经 济 联 盟 - 气 候 风 险 投 资 者 网 络 美 国 Corli Le Roux 女 士 约 翰 内 斯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南 非 Rijit Sengupta 先 生 CUTS 国 际 集 团 印 度 Emily Sims 女 士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瑞 士 Heidi Strebel 女 士 国 际 管 理 发 展 学 院 瑞 士 Elisa Tonda 女 士 环 境 署 法 国 Antonio Vegezzi 先 生 日 内 瓦 大 学 瑞 士 * 参 加 了 2013 年 4 月 18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会 议, 审 查 指 导 文 件 提 案 预 稿 注 : 咨 询 小 组 专 家 以 自 个 人 名 义 参 加 ; 其 专 业 背 景 仅 供 参 考 本 文 件 提 出 的 观 点 并 不 一 定 代 表 咨 询 小 组 每 位 成 员 的 观 点 或 其 组 织 的 官 方 看 法 TD/B/C.II/ISAR/67 GE.13-51248 19
20 GE.13-51248 附 件 二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监 管 机 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选 例 多 利 范 公 可 持 益 相 可 持 证 券 交 易 所 围 司 披 露 续 性 关 方 续 性 或 监 管 机 构 国 家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说 明 模 式 报 告 办 法 指 导 证 券 交 易 所 CoE 不 遵 守 就 解 释,V 自 愿 M 强 制 有 无 澳 大 利 亚 澳 大 利 亚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多 伦 多 股 票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马 来 西 亚 股 票 交 易 所 巴 西 加 拿 大 中 国 马 来 西 亚 在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和 建 议 中 列 入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采 取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的 办 法 在 重 大 商 业 风 险 定 义 中 明 确 列 入 可 持 续 性 风 险 建 议 上 市 公 司 发 布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不 发 布 的 话 要 说 明 原 因 提 供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培 训 研 讨 会 作 为 一 项 鼓 励 措 施, 公 布 作 出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的 上 市 公 司 名 单 提 供 及 时 披 露 政 策 指 导, 其 中 将 环 境 和 社 会 问 题 列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鼓 励 各 公 司 自 愿 披 露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并 发 布 上 市 公 司 环 境 信 息 披 露 准 则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说 明 其 公 司 社 会 现 任 活 动, 不 说 明 的 话 要 作 出 解 释 鼓 励 上 市 公 司 发 布 年 度 全 球 报 告 倡 议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制 订 详 细 的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鉴 证 利 益 相 关 方 参 与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和 治 理 指 南 鼓 励 披 露 措 施 披 露 提 供 第 三 方 鉴 证 报 告 举 措 宣 传 全 体 CoE 全 体 CoE 全 体 V 全 体 V 全 体 CoE TD/B/C.II/ISAR/67
GE.13-51248 21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监 管 机 构 国 家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举 措 说 明 新 加 坡 证 交 所 新 加 坡 鼓 励 各 公 司 发 布 全 球 报 告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并 与 上 市 公 司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指 导 同 时 发 布 政 策 声 明, 鼓 励 各 公 司 予 以 遵 守 约 翰 内 斯 堡 证 券 交 易 所 南 非 要 求 各 公 司 遵 守 提 倡 可 持 续 性 披 露 和 综 合 报 告 的 国 王 法, 并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发 布 综 合 报 告 泰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泰 国 发 布 上 市 公 司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其 中 鼓 励 各 公 司 自 愿 披 露 可 持 续 性 政 策 创 建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学 院, 提 供 可 持 续 性 报 告 和 负 责 任 投 资 指 南 2013 年,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将 要 求 公 司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可 持 续 性 活 动 监 管 机 构 CoE 不 遵 守 就 解 释,V 自 愿 M 强 制 有 无 英 国 政 府 联 合 王 国 2006 年 公 司 法 要 求 在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要 市 场 上 市 的 公 司 报 告 范 围 1 和 2 的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情 况 ; 这 一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在 外 国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英 国 公 司 印 度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注 : 印 度 印 度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业 已 规 定 将 商 业 责 任 报 告 列 入 在 印 度 国 家 股 票 交 易 所 和 孟 买 股 票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的 组 成 部 分 多 利 范 公 可 持 益 相 可 持 鼓 励 报 告 围 司 披 露 续 性 关 方 续 性 披 露 披 露 第 三 方 举 措 模 式 报 告 办 法 指 导 措 施 提 供 鉴 证 宣 传 全 体 V 全 体 CoE 全 体 V 全 体 1) 全 体 M/ V2) M 1) 主 要 市 场 的 全 部 公 司 2) 印 度 国 家 股 票 交 易 所 和 孟 买 股 票 交 易 所 市 值 占 前 100 位 的 公 司 必 须 遵 守 对 两 个 交 易 所 的 其 它 上 市 公 司 则 采 取 自 愿 不 遵 守 就 解 释 的 办 法 TD/B/C.II/ISAR/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