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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打 破 教 育 現 場 僵 化 的 家 庭 論 述 : 以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為 例 張 盈 堃 ( 未 完 稿 ) 台 灣 的 教 育 現 場 對 家 庭 的 論 述, 基 本 上 都 是 站 在 異 性 戀 的 僵 化 想 像, 很 少 思 考 到 其 他 的 可 能 性 但 2013 年 伴 侶 盟 提 出 多 元 成 家 法 案 引 起 不 同 立 場 者 的 衝 突, 這 些 衝 突 對 於 教 育 現 場 帶 來 某 種 思 考 傳 統 要 組 成 家 庭, 必 須 要 是 姻 親 關 係, 也 就 是 有 性 關 係, 另 外 就 是 血 緣 關 係, 也 就 是 兄 弟 姊 妹 多 元 成 家 的 意 思 是 說 讓 家 的 定 義 變 得 更 寬 廣, 並 不 是 只 有 夫 妻 住 在 一 起 才 能 被 稱 為 家, 也 不 是 只 有 有 血 緣 的 人 一 起 才 是 家, 家 應 該 是 跟 承 認 是 家 人 的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地 方, 這 是 家 的 另 外 一 種 定 義 因 此 多 元 成 家 方 案 就 是 希 望 法 律 可 以 保 障 各 式 各 樣 的 家 庭, 讓 這 些 家 庭 都 可 以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基 於 這 樣 的 前 提, 本 文 一 方 面 檢 視 台 灣 相 關 教 科 書 與 教 育 政 策 中, 家 庭 的 圖 像 為 何? 又 如 何 服 膺 於 異 性 戀 的 論 述 之 下, 以 及 幼 如 何 鬆 動 ; 另 一 方 面, 討 論 伴 侶 盟 與 真 愛 聯 盟 之 間 的 論 述 爭 議, 以 及 這 些 論 述 又 如 何 影 響 到 教 師 的 看 法, 針 對 這 個 部 分, 本 研 究 針 對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進 行 焦 點 訪 談, 希 望 可 以 找 出 打 破 教 育 現 場 僵 化 的 家 庭 論 述 的 做 法

一 前 言 : 當 拋 出 多 元 成 家 議 題 2013 年 伴 侶 盟 提 出 多 元 成 家 法 案 引 起 不 同 立 場 者 的 衝 突, 在 當 前 的 社 會 傳 統 裡, 要 組 成 家 庭, 必 須 要 是 姻 親 關 係, 也 就 是 有 性 關 係, 另 外 就 是 血 緣 關 係, 也 就 是 兄 弟 姊 妹 多 元 成 家 的 理 念 是 說 讓 家 的 定 義 變 得 更 寬 廣, 不 是 只 有 夫 妻 住 在 一 起 才 能 被 稱 為 家, 也 不 是 只 有 有 血 緣 的 人 一 起 才 是 家, 家 應 該 是 跟 承 認 是 家 人 的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地 方, 這 是 對 家 的 另 外 一 種 定 義 因 此 多 元 成 家 方 案 就 是 希 望 法 律 可 以 保 障 各 式 各 樣 的 家 庭, 讓 這 些 家 庭 都 可 以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雖 然 引 發 不 同 立 場 的 衝 突, 但 對 本 地 的 同 志 運 動 卻 帶 來 新 的 思 考 台 灣 同 志 運 動 的 發 展, 從 1980 年 代 附 屬 在 愛 滋 話 題 下 被 看 見, 一 直 到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進 入 國 家 法 律 的 層 次, 產 生 光 譜 上 很 大 的 位 移 台 灣 早 期 的 同 志 運 動 隱 身 於 婦 女 運 動 中, 從 婦 幼 權 益 開 始, 慢 慢 地 擴 展 到 對 社 會 既 有 的 性 別 角 色 性 態 度 的 挑 戰, 也 可 以 這 麼 說, 同 志 運 動 慢 慢 地 從 隱 身 於 衣 櫃 的 情 境, 或 是 把 同 志 視 為 一 種 可 以 實 踐 的 另 類 生 活 方 式, 轉 向 進 入 公 領 域 的 討 論, 並 展 開 不 同 的 多 元 運 動 策 略, 如 同 王 雅 各 (1999) 用 文 化 形 貌 的 轉 換 (the transformation of cultural configuration) 來 形 容 台 灣 同 志 運 動 的 轉 變 早 期 比 較 喜 歡 使 用 同 志 這 個 字 來 形 容 性 / 別 弱 勢, 但 隨 著 社 會 多 元 的 發 展, 逐 漸 轉 向 酷 兒 (queer) 這 個 集 合 式 名 詞, 這 個 詞 彙 不 只 是 指 涉 同 志 而 已, 它 潛 在 地 包 含 其 他 性 弱 勢 社 群 ( 雙 性 戀 跨 性 別 等 ), 這 群 人 面 臨 著 相 似 的 戰 鬥 議 題 因 此, 這 些 性 / 別 弱 勢 的 社 群 組 織 成 為 結 盟 的 戰 線, 用 以 挑 戰 異 性 戀 霸 權 下 受 到 壓 迫 的 性 規 範 酷 兒 相 對 於 性 / 別 常 態 的 最 大 意 義 在 於 呈 現 一 種 矛 盾 與 對 立, 也 就 是 酷 兒 挑 戰 異 性 戀 規 範 下 的 性 別 秩 序, 以 及 挑 戰 對 酷 兒 的 恐 懼 敵 意 與 偏 見 等, 因 為 常 態 / 異 端 的 二 分 經 常 用 以 建 構 控 制 規 訓 侷 限 排 除 與 壓 迫 性 / 別 的 多 樣 性, 並 且 維 持 傳 統 父 權 與 異 性 戀 主 義 的 權 力 結 構 酷 兒 政 治 的 展 現, 就 是 與 異 性 戀 霸 權 對 抗 的 多 元 性 別 認 同 者, 以 差 異 團 結 的 策 略 開 始 展 開 政 治 行 動, 試 圖 彰 顯 主 體 的 存 在, 以 及 所 應 該 擁 有 的 權 利, 這 樣 的 行 動 涉 及 到 認 同 的 轉 變 認 同 不 是 與 生 俱 來, 而 是 建 構 與 被 建 構 的 想 像 敘 說 的 需 要 爭 取 的 當 人 們 為 自 身 尋 得 一 個 適 切 位 置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時, 認 同 政 治 就 產 生 了 認 同 政 治 是 一 種 新 興 政 治 運 動, 它 關 懷 邊 緣 化 團 體 和 個 人 主 體 立 場 的 特 殊 性, 也 可 以 成 為 新 的 政 治 結 群 的 來 源, 成 為 政 治 動 員 的 基 礎 新 社 會 運 動 倡 議 者 Touraine (1981) 認 為 學 生 新 中 產 階 級 取 代 工 業 無 產 階 級, 成 為 後 工 業 社 會 的 運 動 主 力 份 子, 原 因 正 在 於 他 們 直 接 涉 及 了 知 識 的 生 產 與 傳 播, 掌 握 後 工 業 化 社 會 自 我 生 產 的 關 鍵 即 新 時 代 的 階 級 鬥 爭 不 再 必 然 涉 及 剩 餘 價 值 佔 有 的 生 產 領 域, 新 社 會 運 動 主 張 :(1) 晚 近 社 會 抗 議 可 以 歸 結 為 社 會 結 構 變 遷 的 作 用 (2) 新 的 社 會 矛 盾 取 代 了 階 級 (3) 晚 近 的 社 會 抗 議 帶 來 新 的 價 值 與 文 化, 以 及 (4) 新 的 集 體 行 動 參 與 方 式 Tourine 強 調, 社 會 運 動 之 所 以 激 起 熱 情, 正 是 由 於 行 動 者 是

由 他 們 的 文 化 導 向 所 界 定 的 換 言 之, 社 會 運 動 提 出 一 個 新 的 價 值 範 疇, 預 先 宣 布 未 來 社 會 的 圖 像 因 此 沒 有 理 念 層 次 的 導 向, 社 會 運 動 就 不 存 在 新 社 會 運 動 反 對 科 層 化 的 組 織 模 型, 拒 絕 領 導 者 與 追 隨 者 的 角 色 制 度 化, 要 求 普 遍 而 直 接 的 參 與 因 此, 訴 諸 於 自 發 性 反 威 權 主 義 反 對 層 級 即 是 當 前 集 體 行 動 的 主 要 形 式 另 外 新 社 會 運 動 的 抗 爭 訴 求, 不 再 是 徹 底 的 政 經 結 構 改 造, 而 是 某 種 的 公 民 權, 而 是 將 日 常 生 活 的 進 一 步 民 主 化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文 化 認 同 本 身 就 是 新 社 會 運 動 的 一 部 份, 也 是 最 受 重 視 的 社 會 參 與 方 式 然 而 相 較 於 過 去 同 志 平 權 運 動 著 重 於 爭 取 同 志 作 為 一 個 弱 勢 團 體 的 特 殊 待 遇,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的 意 義 轉 向 公 民 身 分, 特 別 包 含 了 社 會 正 義 或 權 利 宣 稱 等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核 心 價 值 概 念 二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引 發 的 正 反 論 述 觀 察 當 今 臺 灣 社 會, 即 使 親 密 關 係 的 結 合 與 實 踐 形 式 已 非 常 多 元, 然 而 法 制 度 中 婚 姻 家 庭 的 概 念 卻 異 常 僵 固, 根 本 無 法 對 應 各 種 多 元 家 庭 的 圖 像 與 需 求 在 台 灣, 除 傳 統 核 心 家 庭 圖 像 的 家 庭 外, 同 時 存 在 的 還 包 括 選 擇 同 居 不 婚 的 異 性 伴 侶 長 久 穩 定 卻 無 法 取 得 合 法 婚 姻 效 力 的 同 性 伴 侶 多 位 好 友 同 居 照 顧 的 朋 友 家 庭, 這 些 都 是 現 代 親 密 關 係 多 元 實 踐 的 型 態 但 目 前 的 法 令 規 範 仍 舊 停 留 在 一 夫 一 妻 的 傳 統 異 性 戀 婚 姻 家 庭, 其 立 法 內 涵 也 維 持 保 守 的 親 密 倫 理, 對 於 溢 出 民 法 框 架 之 婚 姻 家 庭 實 踐 的 每 一 位 公 民 而 言, 台 灣 目 前 的 社 會 制 度 可 說 排 除 了 他 們 漠 視 他 們 的 各 項 權 益 伴 侶 盟 提 出 多 元 成 家 法 案, 讓 家 的 定 義 變 得 更 寬 廣, 並 不 是 只 有 夫 妻 住 在 一 起 才 能 被 稱 為 家, 也 不 是 只 有 有 血 緣 的 人 一 起 才 是 家, 家 應 該 是 跟 承 認 是 家 人 的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地 方, 這 是 家 的 另 外 一 種 定 義 因 此 多 元 成 家 方 案 就 是 希 望 法 律 可 以 保 障 各 式 各 樣 的 家 庭, 讓 這 些 家 庭 都 可 以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同 志 / 酷 兒 社 群 的 伴 侶 關 係 進 入 國 家 法 律 的 這 條 路 已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努 力, 早 在 2008 年 底,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邀 集 同 志 / 性 別 相 關 團 體 舉 辦 平 台 會 議, 商 討 推 動 伴 侶 權 益 的 可 能 方 向 經 過 每 月 一 次, 歷 經 半 年 的 討 論 後,2009 年 底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 簡 稱 伴 侶 盟 ) 正 式 成 立, 由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同 光 同 志 長 老 教 會 等 多 個 性 別 團 體 及 許 多 熱 血 公 民 共 同 組 成 ( 台 灣 青 少 年 性 別 文 教 會 在 2011 年 10 月 才 加 入 ), 將 凝 聚 的 目 標 放 在 : 目 前 法 律 沒 有 保 障, 但 是 認 為 應 該 納 入 保 障 的 社 會 關 係, 無 論 這 種 社 會 關 係 是 兩 人 一 組 的 親 密 關 係 還 是 多 重 關 係 又 或 者 是 情 同 手 足 的 朋 友 關 係, 都 在 討 論 與 設 定 的 倡 議 範 圍 2010 年, 伴 侶 盟 有 了 更 進 一 步 的 共 識 : 伴 侶 法 與 同 志 婚 姻 權 必 須 一 起 推 動, 沒 有 孰

先 孰 後 階 段 任 務 或 最 終 任 務 的 區 別 因 為 伴 侶 盟 與 其 支 持 者, 認 為 無 論 何 種 性 向 ( 同 性 戀 異 性 戀 ) 的 婚 戀 關 係, 或 是 基 於 非 戀 愛 關 係 組 成 的 家 庭, 都 應 該 同 時 擁 有 兩 種 ( 以 上 ) 的 社 會 制 度 給 予 保 障, 即 婚 姻 與 伴 侶 是 兩 種 不 同 的 制 度, 而 兩 種 制 度 都 必 須 要 平 等 開 放 給 任 何 親 密 關 係 的 形 式 此 外, 針 對 伴 侶 盟 為 什 麼 不 直 接 從 醫 療 與 保 險 等 相 關 立 法 著 手 作 戰, 其 根 本 原 因 很 簡 單 : 因 為 醫 療 和 保 險 權 益 的 問 題, 本 質 上 是 因 為 目 前 法 制 下 非 婚 伴 侶 未 能 取 得 身 份 法 上 的 資 格 所 致, 因 此 伴 侶 盟 決 議 推 動 伴 侶 制 度 的 制 訂, 從 身 份 法 的 基 本 面 斧 底 抽 薪 地 解 決 包 括 醫 療 與 保 險 的 相 關 保 障 需 求 伴 侶 權 益 的 立 法 運 動, 目 的 在 持 續 思 辯 國 家 在 人 民 親 密 關 係 與 家 庭 生 活 所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歷 時 兩 年, 於 2011 年 9 月 底 推 出 台 灣 多 元 家 庭 法 制 化 第 一 波 的 民 法 修 正 草 案 ( 包 括 伴 侶 制 度 多 人 家 屬 制 度 及 收 養 制 度 ), 並 將 於 2012 年 7 月 31 日 推 出 同 性 婚 姻 民 法 修 正 草 案 換 句 話 說, 三 套 成 家 制 度 同 性 婚 姻 ( 婚 姻 平 權 草 案 ) 沒 有 性 別 性 傾 向 限 制 的 伴 侶 制 度 ( 伴 侶 制 度 草 案 ) 以 及 多 人 家 屬 制 度 ( 家 屬 制 度 草 案 ) 同 時 推 動, 希 望 以 具 體 的 立 法 草 案 進 行 更 廣 泛 的 社 會 對 話, 促 使 親 密 關 係 民 主 化, 並 確 保 不 同 形 式 的 家 庭 都 能 獲 得 平 等 與 合 理 的 法 律 保 障 在 中 華 民 國 法 治 的 架 構 下, 主 要 支 持 的 法 源 依 據 包 括 : 憲 法 第 七 條 ( 平 等 權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以 下 是 草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概 述 :

圖 表 取 自 伴 侶 盟 網 站 http://tapcpr.wordpress.com/ 這 部 法 案 在 2013 年 9 月 完 成 百 萬 人 的 聯 署 並 送 交 立 法 院, 目 前 僅 其 中 的 婚 姻 平 權 草 案 已 送 交 院 會 完 成 一 讀, 並 進 入 司 法 即 法 制 委 員 會 等 待 排 入 議 程 與 此 同 時 在 社 會 上 也 激 起 了 正 反 兩 方 的 激 烈 論 戰, 反 對 多 元 成 家 的 陣 營 主 要 由 下 一 代 幸 福 聯 盟 台 灣 守 護 家 庭 捍 衛 家 庭 學 生 聯 盟 等 民 間 團 體, 以 及 台 灣 宗 教 團 體 愛 護 家 庭 大 聯 盟 ( 統 一 教 會 臺 北 靈 糧 堂 基 督 教 台 灣 信 義 會 台 北 純 福 音 教 會 聖 經 浸 禮 教 會 部 份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成 員 組 成 ), 以 捍 衛 一 夫 一 妻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傳 統 價 值,

避 免 性 解 放 和 少 子 化, 並 防 止 社 會 與 家 庭 基 礎 瓦 解 作 為 核 心 訴 求, 或 以 宗 教 教 義 為 根 據, 質 疑 婚 姻 平 權 草 案 若 通 過 將 等 同 立 法 鼓 勵 同 性 戀 行 為, 進 而 反 對 多 元 成 家 總 而 言 之, 反 對 方 的 主 要 觀 點, 多 是 預 設 多 元 成 家 制 度, 將 造 成 舊 社 會 的 道 德 價 值 崩 壞 台 灣 守 護 家 庭 聯 盟 的 主 要 論 述 :(1) 伴 侶 制 度 沒 有 性 忠 貞 義 務 (2) 伴 侶 制 度 適 用 同 性 與 異 性, 單 方 面 即 可 解 約, 關 係 是 否 將 更 混 亂? 若 未 來 取 代 傳 統 家 庭, 兒 童 可 能 不 再 有 固 定 的 爸 媽, 社 會 問 題 將 層 出 不 窮 (3) 沒 姻 親 關 係, 婆 婆 不 再 是 媳 婦 的 媽 了, 孩 子 不 必 叫 阿 公 阿 媽? 與 直 系 血 親 以 外 都 可 以 成 為 伴 侶, 和 叔 叔 伯 伯 嬸 嬸 阿 姨 表 哥 表 姊 堂 弟 堂 妹 也 都 可 以 登 記 成 為 伴 侶?(4) 多 人 家 屬 的 概 念 強 調 多 人 成 家 共 同 生 活, 且 不 以 一 對 一 親 密 關 係 為 基 礎, 也 不 以 親 屬 關 係 為 必 要, 可 以 自 主 選 擇 多 人 家 屬, 沒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3 男 2 女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家, 婚 姻 及 家 庭 是 否 將 面 臨 瓦 解 呢? (5) 目 前 年 輕 人 已 有 晚 婚 不 婚 的 趨 勢, 伴 侶 制 度 更 助 長 不 結 婚 的 風 氣,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如 此 不 穩 定 的 關 係 將 可 能 徹 底 瓦 解 台 灣 的 家 庭 制 度 若 是 開 放 同 性 戀 雙 性 戀 變 性 者 單 身 同 居 者 皆 可 收 養 孩 子 皆 可 收 養 孩 子, 又 如 何 維 護 兒 童 的 福 利 及 人 權? 反 多 元 成 家 等 團 體 以 下 一 代 幸 福 聯 盟 為 首, 於 2013 年 11 月 30 日 號 召 30 萬 人 在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舉 辦 為 下 一 代 幸 福 讚 出 來 活 動, 以 捍 衛 婚 姻 MADE BY Daddy+Mommy 反 修 民 法 972 等 標 語, 表 達 反 對 多 元 成 家 支 持 多 元 成 家 的 伴 侶 盟 等 團 體, 則 在 立 法 院 群 賢 樓 以 婚 姻 平 權 為 標 語 排 字 等 方 式 表 達 支 持 自 由 戀 愛 平 等 成 家 的 多 元 家 庭 同 志 婚 姻 訴 求 同 時 為 表 達 支 持 訴 求 的 同 光 同 志 長 老 教 會 香 港 基 恩 之 家 等 團 體, 擅 闖 己 由 下 一 代 幸 福 聯 盟 申 請 的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的 活 動 場 地, 該 活 動 工 作 人 員 未 依 集 會 遊 行 法 進 行 勸 離, 以 圍 圓 方 式 限 制 表 達 支 持 訴 求 團 體 之 人 身 自 由 ; 媒 體 及 社 交 網 路 流 出 該 訊 息 後 反 應 兩 極, 反 對 修 法 者 認 為 擅 闖 立 場 不 同 之 集 會 場 所 為 不 智 之 舉, 而 支 持 者 則 認 為 同 光 同 志 長 老 教 會 已 向 當 地 分 局 申 請 舉 牌, 而 限 制 支 持 者 人 身 自 由 有 執 行 過 當 之 嫌, 總 而 言 之 這 場 活 動 不 但 為 帶 來 更 多 的 對 話 空 間, 同 時 激 發 社 會 更 深 層 的 對 立 三 新 聞 事 件 的 評 論 這 個 事 件 其 實 存 在 於 三 個 戰 場 : 議 場 街 頭 論 壇 在 代 議 政 治 的 民 主 社 會 中, 代 議 士 們 在 立 法 院 的 攻 防 與 表 決 當 然 是 法 案 能 否 通 過 的 關 鍵 雖 然 目 前 送 進 立 法 院 通 過 一 讀 的 是 婚 姻 平 權 ( 含 同 性 婚 姻 ) 草 案, 但 不 論 是 民 進 黨 立 委 尤 美 女 和 伴 侶 盟 宣 稱 草 案 目 的 是 把 家 的 屋 頂 蓋 得 更 大, 或 是 11 月 30 日 凱 道 反 對 派 遊 行 訴 求 為 下 一 代 幸 福 讚 出 來, 正 正 顯 示 了 家 概 念 在 民 法 上 的 擴 大, 從 自 然 / 血 緣 概 念 擴 大 到 近 似 於 自 由 契 約 的 立 法 過 程 以 同 性 婚 姻 為 例, 至 少 存 在 著 三 種 立 場, 除 了 贊 成 ( 修 改 婚

姻 定 義 ) 以 及 反 對 ( 宗 教 觀 點 維 持 一 夫 一 妻 制 ) 外, 還 包 括 國 家 不 干 涉 ( 完 全 廢 除 相 關 法 律 ) 先 不 管 支 持 與 否, 整 件 事 件 再 現 了 家 庭 與 婚 姻 制 度 的 特 定 論 述, 激 化 成 為 支 持 與 反 對 的 二 元 選 擇, 一 方 面 淡 化 了 內 部 差 異 的 混 為 一 談 (lumping)( 即 便 是 基 督 教 徒, 看 法 不 完 全 一 致 ), 二 是 放 大 不 同 類 屬 間 的 差 異 以 強 化 界 線 區 隔 的 切 割 (splitting)( 在 支 持 與 反 對 之 間 必 然 存 在 著 其 他 種 的 可 能 ) 過 去 的 異 性 戀 獨 尊 的 論 述 形 成 一 種 具 有 論 述 形 貌 的 霸 權 關 係 (a discursive face of hegemony), 幾 乎 讓 其 他 對 抗 語 言 找 不 到 縫 隙 可 以 介 入 Foucault (1972) 認 為 歷 史 文 化 是 由 各 式 各 樣 的 論 述 所 組 成, 而 論 述 指 的 是 一 個 社 會 團 體 根 據 某 些 成 規, 將 其 意 義 系 統 傳 播 確 立 於 社 會 當 中, 並 為 其 他 團 體 所 認 識 交 會 的 過 程 但 不 同 論 述 可 能 互 有 矛 盾 衝 突, 也 可 能 相 互 搭 架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一 旦 我 們 可 以 描 述 一 批 陳 述 之 間 的 離 散 體 系, 一 旦 我 們 可 以 定 義 事 物 之 間 陳 述 類 型 之 間 觀 念 之 間 或 主 題 選 擇 之 間 的 規 律 性, 就 可 以 說 我 們 在 研 究 論 述 的 形 構, 因 此 探 究 形 成 論 述 之 陳 述 組 合 間 的 關 係, 就 是 在 尋 找 一 個 有 跡 可 循 的 論 述 形 構 論 述 不 能 簡 化 為 獨 立 於 語 言 的 一 種 權 力 基 礎, 論 述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行 動 中 的 權 力 與 慾 望, 也 就 是 說 論 述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排 除 與 納 入 的 系 統, 這 是 一 套 系 統 的 規 則 不 只 是 決 定 可 以 說 些 什 麼, 也 決 定 了 誰 可 以 說 每 個 時 代 基 本 上 都 有 屬 於 那 個 時 代 的 真 理 政 治 (regime of truth), 不 同 型 態 的 論 述 有 若 真 理 般 地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並 具 體 運 作,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論 述 實 踐 在 Foucault 的 論 述 理 論 中, 所 要 考 掘 的 是 (1) 決 定 論 述 形 構 的 背 景 法 則 (2) 發 話 主 體 所 處 的 位 置 與 表 達 方 式 所 要 發 掘 的 規 則 是 論 述 內 外 各 種 斷 層 縫 隙 分 裂 情 形 間 的 關 係, 因 為 各 種 論 述 間 的 矛 盾 間 隙 鴻 溝 可 能 就 是 反 映 一 個 時 代 面 貌 的 契 機, 只 要 掌 握 這 些 矛 盾 現 象 散 布 的 法 則, 而 不 刻 意 化 約 它 們, 就 可 進 一 步 了 解 論 述 結 構 的 情 況 從 聖 經 來 看, 天 主 教 與 基 督 教 ( 泛 稱 為 基 督 宗 教 信 仰 ) 認 為 性 只 能 發 生 在 婚 姻 裡, 婚 姻 之 外 的 性 都 犯 了 罪 (sin) 聖 經 裡 所 認 可 的 婚 姻 便 是 亞 當 夏 娃 以 來 的 一 男 一 女 類 型, 因 此 不 難 想 像 反 民 法 972 的 教 會 團 體 認 為 民 法 972 會 撼 動 婚 姻 基 礎 ( 民 法 972 修 正 條 文 中, 將 婚 約 應 由 男 女 當 事 人 自 行 訂 定 中 的 男 女 改 為 雙 方, 使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勢 將 危 害 下 一 代 的 幸 福 ) 由 於 任 何 人 在 婚 姻 之 外 發 生 的 性 愛 都 是 罪, 更 不 用 說 男 人 與 男 人 之 間 的 性 關 係 在 某 些 段 落 是 被 禁 止 的 ( 如 聖 經 創 世 紀 馬 太 福 音 路 加 福 音 彼 得 後 書 啟 示 錄 都 有 提 到 所 多 瑪 城 與 蛾 摩 拉 城 的 典 故, 古 典 西 方 社 會 稱 男 性 之 間 的 性 行 為 叫 sodomy, 主 要 來 自 聖 經, 具 有 宗 教 道 德 的 意 涵 ), 這 樣 的 性 論 述 更 成 就 了 真 愛 聯 盟 與 反 民 法 972 等 人 士 反 同 志 的 基 礎 論 述, 將 這 些 性 論 述 再 延 伸 一 點 成 就 了 反 多 元 成 家 論 述 與 真 愛 聯 盟 對 同 志 教 育 的 論 述 到 底 教 會 內 部 的 立 場 是 否 一 致? 這 或 許 不 是 本 文 的 主 要 關 切, 但 這 二 十 多 年 來 天 主 教 會 在 各 國 對 性 墮 胎 婚 姻 家 庭 的 態 度 和 作 為, 深 受 若 望 保 祿 二 世 所 提 出 的 身 體 神 學 及 性 愛 意 涵 詮 釋 的 影 響 公 平 正 義 及 人 權 問 題 支

持 同 志 婚 姻 的 論 述 基 礎, 似 乎 對 基 督 教 社 群 的 核 心 價 值 並 沒 有 產 生 衝 擊 他 們 主 要 擔 憂 的 是 家 庭 性 生 育 的 脫 勾, 家 庭 ( 包 括 性 行 為 ) 不 再 只 以 生 育 為 目 的 事 實 性 別 團 體 與 宗 教 團 體 一 直 無 法 有 交 集 的 部 份 根 源 於 宗 教 團 體 對 性 的 論 述 來 自 聖 經 的 詮 釋, 而 來 自 聖 經 的 性 論 述 與 當 代 社 會 ( 西 方 或 東 方 皆 然 ) 的 性 實 踐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因 此, 根 本 的 爭 議 點 是 性 別 團 體 與 宗 教 團 體 對 性 的 認 知 與 論 述 沒 有 交 集 點 ( 或 說 是 平 行 時 空 ) 雖 然 透 過 同 志 運 動 的 努 力, 主 流 媒 體 對 同 志 已 多 少 可 以 容 納 / 接 受, 但 是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卻 讓 我 們 看 到 社 會 上 明 顯 的 衝 突 非 異 性 戀 的 性 傾 向 真 的 違 反 什 麼 樣 的 道 德 規 準 嗎? 爲 什 麼 這 群 人 必 須 被 排 除 在 國 家 層 次 的 法 律 保 障 外? 這 涉 及 誰 具 有 發 言 與 定 義 的 權 力 就 像 殖 民 的 那 一 方 往 往 以 相 關 的 說 詞 來 說 明 自 己 立 場 的 正 當 性 舉 例 來 說,Fanon (1967) 說 明 與 黑 人 性 慾 獸 性 說 (animalistic black sexuality) 有 關 的 迷 思, 這 是 如 何 的 被 白 人 奴 隸 雇 主 杜 撰 出 來, 以 作 為 其 暴 虐 行 為 的 辯 解 之 道 Fanon 指 出 這 些 迷 思 被 納 入 文 學 作 品 之 中, 並 且 將 奴 隸 制 度 中 的 殘 酷 暴 行, 描 述 成 是 對 受 害 者 有 益 的 行 為 雖 然 Fanon 的 文 脈 中 的 非 州 人 的 形 象, 經 常 被 用 來 替 奴 隸 制 度 與 殖 民 政 策 正 當 性 作 辯 解, 而 這 些 形 象 也 隨 著 這 些 種 族 的 特 徵, 以 及 支 配 他 們 自 己 的 特 定 發 展 方 式 而 廣 泛 地 變 動 著 在 權 力 結 構 不 平 等 的 狀 況 下, 少 數 族 群 或 弱 勢 族 群 會 被 主 流 社 會 視 為 一 個 社 會 中 的 他 者 (Others), 他 者 意 味 著 這 些 人 和 主 流 社 會 的 人 是 不 一 樣 的, 其 中 的 不 一 樣, 就 被 拿 來 作 為 辨 識 彼 此 差 異 的 特 色 對 他 者 的 再 現 :(1) 把 差 異 之 處 特 別 強 調 放 大, 顯 現 出 雙 方 的 不 同 ;(2) 將 他 者 標 籤 化 或 刻 板 印 象 化, 這 也 是 汙 名 化 的 過 程 對 他 者 的 再 現, 如 同 Said (1978) 的 東 方 主 義 概 念, 他 借 用 Gramsci 的 文 化 概 念 來 分 析 東 方 與 西 方 的 權 力 關 係 文 化 處 於 民 眾 社 會 之 中, 對 思 想 結 構 制 度 產 生 影 響 不 是 通 過 統 治, 而 是 經 由 認 可 而 達 成 某 些 文 化 形 式 往 往 凌 駕 於 其 他 的 文 化 形 式, 形 成 所 謂 的 霸 權 關 係 Said 認 為 西 方 文 化 的 主 要 成 分 源 自 於 歐 洲 強 烈 文 化 優 越 感 之 上 的 文 化 霸 權, 東 方 被 西 方 命 名 與 定 義, 成 為 西 方 文 化 霸 權 體 系 中 的 ㄧ 個 他 者 形 象, 西 方 世 界 對 於 東 方 的 此 類 概 念 操 作, 稱 為 東 方 主 義 東 方 主 義 是 從 西 方 人 的 觀 點 向 西 方 人 解 釋 東 方 人 的 舉 止 行 為, 向 西 方 人 提 供 關 於 東 方 人 的 思 想 系 譜 與 背 景 到 底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屬 於 人 權 還 是 公 民 權? 以 及 人 權 與 公 民 權 是 否 可 以 畫 上 等 號? 朱 偉 誠 (2003) 指 出 人 權 指 的 是 做 為 一 個 人 不 可 剝 奪 的 基 本 權 利, 而 公 民 權 指 的 是 公 民 相 對 於 國 家 而 言, 應 被 保 障 及 享 有 的 個 人 權 利 對 於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的 看 法, 比 較 接 進 公 民 權 的 概 念, 在 台 灣 的 脈 絡 中, 爭 取 結 婚 的 權 利 早 在 1986 年 戚 家 威 已 向 法 院 爭 取 同 性 結 婚 權,1995 年 針 對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提 出 的 新 晴 版 民 法 親 屬 篇 修 正 草 案 時, 同 性 戀 團 體 組 成 同 性 戀 人 權 促 進 小 組 爭 取 同 性 戀 合 法 結 婚 權 ( 朱 偉 誠,2003) 然 而 這 樣 的 公 民 資 格 轉 向 的 訴 求 其 實 不 見 得 發 揮 多 大 的 作 用, 即 便 同 志 社 群 大 團 結 也 無 法 撼 動 現 行 異 性 戀 為

中 心 的 政 治 體 制, 主 要 投 票 行 為 相 當 複 雜, 台 灣 的 同 志 選 票 顯 然 尚 未 發 展 成 具 有 動 員 效 果 的 投 票 人 團 塊 (voter block), 也 就 是 說 台 灣 的 同 志 社 群 不 具 有 真 正 的 政 治 實 力, 面 對 多 元 成 家 的 訴 求 只 好 與 立 委 結 盟 以 及 同 時 社 會 運 動 這 種 二 元 方 式 進 行 雖 然 當 前 政 府 大 力 鼓 吹 性 別 主 流 化, 性 別 主 流 化 就 是 要 把 性 別 平 等 的 相 關 概 念, 透 過 在 行 政 體 系 中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已 將 之 納 入 政 府 的 政 策 之 中 同 志 婚 姻 平 權 相 對 於 其 他 議 題, 在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行 政 官 僚 體 系 中, 真 的 能 夠 提 供 給 同 志 運 動 什 麼 樣 的 幫 助, 其 實 不 得 而 知 由 於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仍 躺 在 立 院 待 審 議 中, 台 灣 立 院 的 效 率 也 是 眾 所 皆 知, 後 續 的 發 展 仍 有 待 觀 察, 這 個 三 合 一 法 案 ( 連 同 廢 除 一 男 一 女 字 眼 的 婚 姻 平 權 法 案 和 家 屬 制 度 ) 確 實 已 經 撼 動 到 原 先 的 婚 姻 和 家 庭 概 念,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的 信 徒 捍 衛 其 宗 教 信 念 無 可 厚 非, 但 以 宗 教 教 義 為 基 礎 動 用 政 經 力 量 強 行 干 預 國 家 政 策 的 作 法, 顯 然 就 值 得 討 論 我 想 進 一 步 問 到 在 支 持 與 反 對 中, 還 有 沒 有 其 他 的 可 能 方 式? 邱 慕 天 (2013) 提 到 基 督 徒 與 性 解 放 團 體 可 以 思 考 柱 化 (Pillarization) 社 會 這 個 選 項 了 不 同 傳 統 社 群 的 典 範 之 間 落 差 愈 來 愈 大, 且 各 自 擁 有 上 下 垂 直 但 彼 此 平 行 的 社 會 架 構 柱 化 概 念 為 荷 蘭 傳 奇 首 相 凱 波 爾 (Abraham Kuyper) 在 19 世 紀 所 提 出 他 以 改 革 宗 思 維 倡 議 絕 對 領 域 (sphere sovereignty) 的 政 治 神 學, 意 即 意 識 型 態 擁 有 徹 底 差 異 的 兩 造, 應 循 著 他 們 的 世 界 觀 地 基, 自 行 結 社 打 造 自 己 的 柱 子, 以 貫 徹 各 自 信 奉 的 性 解 放 或 守 貞 運 動 等 價 值 觀 柱 化 社 會 的 理 想, 應 該 是 讓 社 會 那 些 沒 有 高 度 共 識 的 競 爭 敘 事 典 範 能 夠 真 正 地 多 元 並 立 荷 蘭 柱 化 社 會 有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社 會 民 主 派 的 三 本 柱, 除 了 需 要 以 國 家 為 代 表 進 行 的 事 務 外, 政 府 只 負 責 協 調 和 監 管 ( 保 障 公 平 ); 讓 看 得 見 的 手 退 到 自 由 市 場 人 民 協 商 行 為 的 背 後 去 廣 大 的 中 立 家 長 或 學 生 們 當 然 可 以 選 擇 好 的 學 校 工 會 媒 體 等 如 果 不 想 失 去 市 場 給 對 手, 各 社 群 就 必 須 要 維 繫 品 質 和 證 明 其 生 活 模 式 與 道 德 願 景 之 優 越 ( 自 由 市 場 競 爭 導 致 各 自 的 最 優 化 ) 四 多 元 文 化 概 念 的 再 概 念 化 多 元 文 化 關 注 弱 勢 社 群 的 處 境, 早 在 1960 年 代 研 究 者 對 弱 勢 本 質 開 始 討 論, 當 時 主 要 係 採 取 個 人 與 家 庭 的 病 理 學 取 徑, 認 為 弱 勢 者 是 由 於 個 體 自 身 病 理 因 素 造 成, 或 是 因 為 個 體 來 自 病 態 不 健 全 的 家 庭 當 時 的 解 釋 方 式 忽 略 了 經 濟 與 社 會 結 構 其 實 也 是 創 造 弱 勢 的 根 源, 也 正 因 此, 有 許 多 研 究 結 果 都 認 為 黑 人 對 於 自 身 不 利 處 境 的 反 映 行 為 是 病 態 的, 並 且 這 些 弱 勢 者 會 發 展 出 適 應 周 遭 不 利 環 境 的 貧 困 文 化 (cultures of poverty) 弱 勢 社 會 學 的 解 釋 隨 著 時 代 文 化 的 變 遷, 對 弱 勢 群 體 的 分 類 也 開 始 有 著 微 妙 的 變 化 除 了 關 注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開 始 轉 向 文 化 語 言 族 群 性 別 宗 教 年 齡 等 面 向, 開 啟 弱 勢 社

會 學 的 多 樣 性 對 於 弱 勢 的 定 義 還 可 以 區 分 為 廣 義 與 狹 義 : 廣 義 定 義 弱 勢 者 如 Young (1990) 認 為 所 謂 的 弱 勢 群 體, 是 在 社 會 上 數 量 少, 受 剝 削, 被 邊 緣 化, 除 權, 被 文 化 帝 國 主 義 與 暴 力 等 結 構 性 力 量 壓 迫 的 群 體 舉 凡 社 會 上 從 族 群 性 別 階 級 宗 教 年 齡 性 傾 向 地 理 位 置 特 殊 需 求, 只 要 自 覺 受 到 結 構 性 壓 迫 者, 都 屬 於 弱 勢 群 體 至 於 狹 義 定 義 弱 勢 者, 如 Kymlicka(2001) 認 為 弱 勢 群 體 應 該 是 非 自 願 被 同 化 的 少 數 民 族, 不 包 括 自 願 性 的 外 國 移 民 偏 見 是 一 種 針 對 某 特 定 團 體 的 否 定 態 度, 偏 見 通 常 發 生 於 個 人 基 於 某 一 族 群 團 體 的 特 徵 而 被 加 諸 於 其 上 或 因 此 而 被 排 斥 它 以 發 生 在 任 何 以 群 性 (group-based) 為 基 礎 的 特 徵 上, 諸 如 種 族 族 裔 身 分 國 家 起 源 性 別 年 齡 社 會 階 級 種 姓 身 心 障 礙 的 性 別 定 位 信 仰 語 言 與 地 方 等 通 常 背 負 著 刻 板 印 象 的 內 群 體 (in-group), 在 外 群 體 (out-group) 面 前 通 常 會 感 到 一 種 羞 恥 感, 而 此 時 真 正 群 體 的 多 樣 性 反 而 被 雙 方 忽 略 了 (Stephan & Stephan,2004) 刻 板 印 象 通 常 是 在 群 體 間 拿 來 支 配 毀 謗 或 是 去 人 性 化 的, 進 而 產 生 歧 視 譚 光 鼎 (1998) 指 出 歧 視 是 以 具 體 的 行 為 剝 奪 某 一 族 群 的 權 力 機 會 和 利 益, 歧 視 是 一 種 實 際 的 行 動, 而 族 群 的 歧 視 又 分 成 個 別 化 歧 視 (individual discrimination), 個 人 對 某 一 族 群 之 強 烈 而 頑 固 的 偏 執 態 度 所 產 生 的 行 為 ; 制 度 化 歧 視 (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係 一 種 社 會 性 的 不 公 平, 肇 基 於 久 遠 的 社 會 歷 史, 以 制 度 化 的 方 式 運 作, 並 不 斷 的 再 製 這 種 社 會 的 不 公 平 所 謂 個 人 性 的 歧 視, 是 指 個 人 或 小 團 體 在 日 常 的 互 動 場 合, 拒 絕 給 予 弱 勢 族 群 成 員 公 平 的 機 會 或 應 該 享 有 的 利 益, 以 致 對 其 造 成 利 益 上 的 傷 害 制 度 化 歧 視 指 的 是, 對 於 弱 勢 族 群 成 員 給 予 不 公 平 待 遇 的 安 排, 已 經 明 訂 在 法 律 中 或 已 成 為 習 俗 的 一 部 份, 且 被 社 會 成 員 認 為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行 為 比 較 顯 著 的 制 度 性 歧 視 的 案 例, 如 美 國 社 會 在 民 權 法 案 通 過 前 黑 人 不 具 投 票 權, 早 期 的 北 美 社 會 為 阻 止 黑 人 享 有 參 政 權, 白 人 社 會 即 普 遍 相 信 黑 人 智 商 低, 沒 有 能 力 參 與 各 種 公 共 事 務 剝 奪 了 黑 人 的 參 政 權, 即 排 除 黑 人 分 享 社 會 資 源 分 配 的 機 會, 相 對 保 障 白 人 的 政 治 與 社 會 特 權 支 配 族 群 除 了 運 用 偏 見 來 強 化 其 在 認 知 上 享 有 特 權 的 正 當 性 外, 也 使 用 各 種 實 際 的 行 動 阻 止 或 拒 絕 弱 勢 族 群 參 與 資 源 的 分 享 這 種 在 行 動 上 阻 止 或 拒 絕 特 定 的 族 群 成 員 分 享 社 會 資 源, 或 獲 得 機 會 與 支 配 族 群 的 成 員 做 公 平 的 競 爭 稱 為 歧 視, 相 似 的 例 子 也 包 括 南 非 的 種 族 隔 離 政 策, 限 制 黑 人 的 居 住 區 並 不 享 有 參 政 權 等 在 個 體 的 層 面,Banks (1994) 指 出 主 流 團 體 對 於 非 我 族 類 者, 建 構 一 套 種 族 序 階 的 邏 輯, 不 僅 從 單 純 的 族 群 意 象 著 手, 更 進 一 步 的 設 法 醜 化 與 貶 抑 其 他 族 群 的 文 化 與 價 值, 刻 板 印 象 與 偏 見 自 然 就 應 運 而 生, 更 進 一 步 的 可 能 以 歧 視 或 種 族 主 義 來 壓 迫 弱 勢 群 體 按 照 Banks 的 說 法,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意 是 促 進 來 自 不 同 種 族 族 群 信 仰 文 化 與 其 他 型 式 團 體 間 的 關 係 而 這 些 來 自 不 同 族 群 團 體 又 受 到 來 自 於 其 自 身 歷

史 文 化 所 深 深 影 響 著, 過 去 的 課 程 主 要 著 墨 在 學 習 改 變 不 同 族 群 的 關 係, 但 是 對 於 這 種 關 係 過 程 的 變 遷 卻 很 少 為 人 理 解 Stephan & Stephan (2004) 指 出, 在 美 國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方 案 被 廣 泛 的 使 用, 大 部 分 的 方 案 都 顯 示 出 在 群 體 間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有 積 極 正 向 的 效 果 不 過, 他 們 也 指 出, 因 為 多 元 文 化 方 案 彼 此 間 不 同, 對 方 案 的 適 用 與 否 也 要 特 別 注 意 到 脈 絡 和 背 景 大 部 分 的 多 元 文 化 方 案 試 著 去 改 變 個 體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藉 由 個 體 的 改 變, 社 會 也 會 跟 著 產 生 變 遷 但 是 偏 見, 刻 板 印 象 與 歧 視 也 需 要 在 結 構 的 層 次 加 以 攻 擊 所 有 的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方 案 都 應 有 一 個 目 的, 就 是 改 變 學 校 的 結 構 與 學 校 的 程 序 以 反 映 與 強 調 公 平 的 課 程 當 他 們 轉 變 全 部 的 組 織 成 為 一 個 關 懷 包 容 的 平 等 的 與 涵 括 學 生 在 行 動 以 使 他 們 的 溝 通 更 具 人 性 最 終 的 目 的 應 該 是 促 成 社 會 的 變 遷 在 美 國, 文 化 多 元 主 義 此 一 語 詞 常 常 被 模 稜 兩 可 地 使 用, 有 時 候 文 化 多 元 主 義 是 被 用 來 描 述 文 化 多 樣 性 存 在 於 我 們 社 會 的 事 實, 但 有 時 候 它 係 指 涉 一 種 意 識 型 態 上 的 觀 點, 即 代 表 著 描 繪 一 個 社 會 群 體 的 一 套 相 關 的 理 念 或 理 想 自 由 派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源 自 於 想 去 確 保 在 學 校 裡 的 公 平, 發 展 出 一 個 多 元 文 化 式 包 容 的 觀 點 是 他 們 目 標 的 中 心, 但 如 Fraser (1997) 認 為 公 平 與 認 可 之 戰 必 須 伴 隨 著 重 新 分 配 與 均 等 之 戰, 而 非 僅 僅 公 平 而 已 然 而, 爲 什 麼 多 數 人 無 法 對 受 壓 迫 者 的 情 境 產 生 感 同 身 受 的 同 理?Hannah Arendt (1977) 在 分 析 納 粹 屠 殺 猶 太 人 的 最 終 方 案 主 要 執 行 者 Adolf Eichmann 時 提 出 的 平 庸 之 惡 / 惡 的 平 庸 性 (banality of evil) 對 Arendt 而 言,Eichmann 這 個 人 物 難 解 的 地 方, 正 是 因 為 許 多 人 與 他 相 似 這 些 人 既 非 倒 行 逆 施, 也 非 殘 酷 成 性 無 論 過 去 或 現 在, 他 們 都 是 可 怕 的 正 常 人 (normal) 從 我 們 的 法 律 制 度 與 道 德 標 準 來 看, 這 種 正 常 遠 比 把 所 有 殘 酷 行 為 放 在 一 起 更 令 我 們 毛 骨 悚 然 惡 並 非 是 某 種 與 善 絕 對 對 立 的 事 物, 某 種 被 欲 求 的 對 象 ; 平 庸 之 惡 所 表 徵 的, 就 是 力 量 的 缺 乏 這 種 惡, 與 所 謂 的 人 的 基 本 處 境 無 關, 而 是 特 定 情 境 下 的 產 物 在 這 種 平 庸 之 惡 中, 平 庸 並 不 代 表 無 知, 而 只 是 思 維 的 缺 乏, 另 有 一 部 分 是 積 極 服 從 換 言 之, 批 判 與 反 思 性 的 思 考 必 須 扮 演 著 關 鍵 的 角 色, 對 於 其 他 文 化 的 知 識 不 是 在 我 們 心 中 將 之 清 楚 地 分 類 到 不 同 的 文 化 分 類 架 (cultural pigeonholes) 上, 而 是 當 我 們 必 須 對 特 定 情 境 採 取 行 動 時, 要 能 夠 把 合 宜 的 模 式 從 適 當 的 分 類 架 裡 拉 出 來 我 們 對 於 其 他 文 化 的 知 識 與 經 驗 會 被 整 合 到 我 們 的 所 思 所 為 的 複 雜 領 域 之 中 因 此 在 不 同 的 情 形 下 行 動 合 宜 或 是 具 有 多 元 文 化 的 能 力, 不 只 是 需 要 不 同 模 式 的 知 識, 也 需 要 有 評 估 情 境 的 能 力 在 國 家 層 次 上,Will Kymlicka 建 構 自 由 的 少 數 族 群 理 論 (the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group)( 少 數 族 群 包 括 national and ethnic minorities), 試 圖 修 正 自 由 主 義 的 文 化 中 立 原 則 在 Kymlicka 提 到 多 民 族 (multinations) 的 國 家 構 成, 居 於 政 治 優 勢 的 民 族, 其 文 化 必 定 得 到 最 大 程 度 的 扶 植, 舉 凡 官 方 語 言 的 選 定 教 育 制 度 的 設 計, 乃 至 國 定 假 日 的 頒 布

等 等 ; 相 對 地, 居 於 弱 勢 的 民 族, 不 但 容 易 被 邊 緣 化, 他 們 的 文 化 持 存 益 形 困 難, 這 是 對 弱 勢 民 族 不 正 義 的 對 待 他 認 為 國 家 與 文 化 有 不 可 避 免 的 聯 繫 關 係, 然 此 種 關 係 卻 普 遍 不 受 到 自 由 主 義 者 的 重 視 (Kymlicka, 2001) 所 謂 的 境 內 少 數 民 族 是 指 那 些 因 征 服 殖 民, 或 割 讓 而 非 自 願 地 被 併 入 到 新 政 治 體 制 中 的 族 群,Kymilicka 稱 之 為 nations within, 這 些 少 數 民 族 通 常 不 願 意 被 新 國 家 完 全 整 併 或 弱 化, 因 此 可 以 資 源 動 員 的 力 量 去 爭 取 自 治 權 利, 這 也 是 所 謂 民 族 締 造 (nation-building) 的 過 程, 一 方 面 新 國 家 透 過 學 校 課 程 傳 播 媒 體 官 方 語 言 的 法 律 等 作 為 來 動 員 公 民, 另 一 方 面 是 少 數 民 族 在 新 國 家 體 制 內 抗 拒 國 家 童 話 的 壓 力, 依 循 著 他 們 既 有 的 民 族 意 識 趣 動 員 自 己 的 同 胞, 前 者 就 是 Kymilcka 所 言 的 國 家 的 民 族 主 義, 後 者 就 是 少 數 民 族 的 民 族 主 義 在 自 由 主 義 的 精 神 之 下, 強 調 政 治 與 道 德 分 離, 重 視 公 領 域 與 私 領 域 的 分 別, 至 於 宗 教 文 化 認 同 更 主 張 個 人 的 完 全 自 由 權, 個 人 的 出 身 背 景 族 裔 身 分 皆 以 普 遍 的 公 民 資 格 來 對 待, 賦 予 其 平 等 的 公 民 暨 政 治 權 力, 表 現 出 族 裔 文 化 中 立 的 精 神, 但 這 也 是 Kymlicka 批 評 的 所 在, 個 人 原 本 隸 屬 的 族 群 文 化, 對 個 人 行 使 自 由 的 權 利 沒 有 什 麼 關 係 (Kymlicka, 2001) Kymlicka 主 張 特 殊 族 群 群 體 至 少 應 該 享 有 下 列 三 種 型 式 的 社 群 權 利 : (1) 自 治 權 (self-government right), 包 括 實 施 聯 邦 制, 乃 至 於 成 為 獨 立 國 家 的 權 利 ;(2) 多 族 群 權 利 (poly-ethnic rights), 針 對 族 群 以 及 宗 教 群 體 所 設 置 的, 以 財 物 與 法 令 來 支 持 及 保 護 他 們 特 定 宗 教 文 化 與 日 常 習 俗 ;(3) 特 殊 代 表 權, 包 括 代 議 士, 以 及 對 族 群 群 體 權 利 有 影 響 作 用 的 中 央 機 構, 如 大 法 官 ; 這 些 社 群 特 殊 權 利 也 屬 於 一 種 政 治 平 權 法 的 實 施 上 述 三 種 社 群 權 既 非 完 全 互 斥 也 不 是 缺 一 不 可, 不 同 的 群 體 可 依 其 處 境 而 尋 求 爭 取 一 種 或 以 上 的 社 群 權 相 關 對 Kymlicka 的 批 評 包 括 :(1) 區 分 外 來 移 民 與 境 內 少 數 民 族 的 文 化 差 異 性, 並 給 予 其 性 質 迥 異 的 少 數 權 利, 此 舉 助 長 少 數 民 族 的 分 離 主 義 ;(2) 理 論 預 設 了 自 由 主 義 價 值, 反 對 自 由 主 義 可 以 為 族 群 文 化 關 係 提 供 充 分 有 效 的 基 礎 ( 陳 秀 蓉,2004:7) 本 文 的 立 場 站 在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即 社 會 運 動, 這 種 傾 向 遠 超 過 學 校 改 革, 並 且 廣 泛 地 觸 及 社 會 裡 關 於 種 族 性 別 以 及 階 級 關 係 的 議 題 任 何 的 改 變 往 往 都 是 從 個 體 的 自 覺 作 為 起 點,James Scott (1985) 提 及 一 種 弱 者 的 反 抗, 這 種 個 人 式 的 情 境 理 解 或 者 個 人 式 的 壓 迫 歸 因, 事 實 上 是 弱 勢 個 體 最 有 效 改 變 自 己 所 遭 遇 情 境 的 方 式 其 中, 受 到 抑 制 的 知 識 (subjugated knowledge) 作 為 弱 勢 群 體 的 論 述 發 聲 管 道, 有 助 於 幫 助 我 們 對 差 異 與 壓 迫 的 理 解, 透 過 這 些 受 抑 制 知 識 的 察 覺, 我 們 盡 可 能 在 社 會 政 治 教 育 和 認 知 方 面 選 擇 較 具 民 主 與 解 放 的 觀 點 由 於 壓 迫 的 力 量 會 塑 成 我 們 對 詮 釋 與 剝 削 的 定 義, 當 我 們 分 析 受 抑 制 知 識 形 成 的 過 程, 我 們 才 能 理 解 邊 緣 化 群 體 以 及 優 勢 文 化 的 歷 史 脈 絡 與 本 質 (Kincheloe & Steinberg, 1997:45-48) 從 後 結 構 主 義 來 看, 認 同 的 產 生 涉 及 到 否 定 與

差 異 (negation and difference), 因 為 對 自 我 是 在 與 他 者 比 較 之 後 才 產 生 的, 後 結 構 主 義 者 認 為 認 同 建 構 的 過 程 牽 連 到 對 於 差 異 的 壓 制, 因 為 人 們 在 建 構 過 程 中 除 了 認 識 相 同 之 外, 同 時 也 進 行 差 異 的 壓 制 將 異 質 性 化 約 為 同 質 的 認 同 建 構 過 程, 就 背 後 結 構 / 後 現 代 主 義 者 認 為 是 一 種 壓 迫 性 的 認 同 邏 輯 有 關 社 會 建 構 的 歷 程 仰 賴 三 個 形 式 的 認 同 (Castells, 1997:8): (1). 正 當 性 認 同 (Legitimizing identity): 又 稱 合 法 性 認 同 由 社 會 的 支 配 機 構 提 出, 社 會 參 與 者 則 不 斷 擴 展 和 理 性 化 它 們 的 統 治 (2). 抵 抗 性 認 同 (Resistance identity): 又 稱 抵 制 性 認 同 由 支 配 邏 輯 下 處 於 被 貶 抑 或 污 名 化 的 位 置 / 處 境 的 行 動 者 所 產 生, 經 由 反 抗 導 致 社 群 的 形 成, 以 此 來 對 付 其 他 無 法 忍 受 的 壓 迫 條 件 (3). 映 射 性 認 同 (Project identity): 又 翻 譯 成 計 畫 性 認 同 目 標 在 於 把 社 會 轉 變 為 整 體 的 運 動, 不 僅 僅 是 反 對 統 治 行 動 者, 而 是 建 立 他 們 自 己 的 生 存 條 件 由 於 是 運 用 文 化 資 源, 重 新 定 位, 建 立 新 身 份, 尋 求 社 會 架 構 的 轉 變 (transformation), 因 此, 與 其 說 是 計 畫 性 的 認 同, 不 如 說 是 映 射 性 的 認 同, 在 資 源 與 建 構 的 轉 變 上, 是 隨 意 而 生, 映 射 地 發 生 根 據 Jenkins(1996: 19-20) 的 建 議, 認 同 型 構 的 內 外 辨 證 (internal-external dialectic of identification) 是 指 在 認 同 型 塑 過 程 中, 不 只 是 自 我 與 外 在 建 構 反 覆 協 商, 同 時 也 牽 涉 到 對 他 者 如 何 看 待 自 我 的 覺 知 與 反 思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的 概 念 包 含 兩 個 觀 念.. 相 似 性 (similarity) 和 差 異 性 (difference) 所 以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是 我 們 在 和 其 他 個 人 或 團 體 關 係 中, 關 連 和 區 分 個 人 及 團 體 的 方 法 人 生 活 在 世 界 上, 不 斷 的 涉 入 成 為 某 物 或 某 人 的 過 程, 比 如 父 母 女 人 白 人 老 人 教 師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讓 我 們 得 以 劃 清 他 人 與 自 己 的 界 線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是 一 種 內 外 交 界 的 鬥 爭 現 場, 佈 滿 權 力 的 軌 跡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是 社 會 建 構 的 產 物, 也 是 文 化 政 治 的 對 象, 而 不 是 一 種 必 須 以 某 種 方 式 進 行 管 理 的, 既 定 的 生 活 事 實 基 進 主 義 者 以 主 體 性 及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為 核 心, 開 展 了 兩 條 論 說 差 異 的 路 徑 : 第 一 條 路 徑 是 將 差 異 視 為 了 解 主 體 性 以 及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的 重 要 部 份, 主 體 性 及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是 以 多 元 的 矛 盾 的 方 式 被 建 構, 不 僅 是 歷 史 的 和 社 會 的 建 構, 而 且 也 是 一 種 持 續 轉 化 和 改 變 的 歷 程 第 二 條 路 徑, 則 以 女 性 主 義 為 代 表, 發 展 了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的 政 治 (identity politics) 是 指 將 人 的 身 分 認 定, 如 做 為 同 性 戀 者 做 為 黑 人 做 為 女 人, 放 在 人 的 政 治 上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的 政 略 讚 頌 差 異, 差 異 是 在 種 族 階 級 性 別 及 性 偏 好 等 不 同 的 身 分 認 定 上 被 建 構 (Giroux,1992) 差 異 在 其 中 被 彰 顯, 因 為 清 楚 的 知 道 自 我 與 他 者 的 差 異, 而 得 以 體 察 做 為 一 個 社 會 人 所 在 的 位 置, 及 所 具 有 的 身 分, 並 且 能 勇 敢 的 面 對 與 認 同 差 異 是 一 種 有 關 個 體 自 我 身 分 認 定 的

政 治 議 題 換 句 話 說, 差 異 這 個 概 念 應 該 用 來 讓 個 體 瞭 解 他 們 的 認 同 與 主 體 性 基 本 上 是 在 多 元 而 矛 盾 的 方 式 之 下 被 建 構 出 來 的, 每 個 群 體 的 認 同 應 該 透 過 自 己 的 歷 史 與 複 雜 的 主 體 地 位 來 被 理 解, 這 才 是 差 異 的 積 極 意 義 此 外, 差 異 存 在 的 基 本 形 式 也 代 表 了 各 個 社 會 群 體 是 在 不 同 的 脈 絡 之 下 被 標 記 而 形 成 的, 由 於 空 間 差 異 種 族 差 異 族 群 差 異 文 化 差 異 ( 整 個 主 導 結 構 性 的 差 異 ), 社 群 因 而 形 成 Giroux 在 論 述 邊 緣 教 育 學 的 解 放 理 論 之 前, 認 為 要 堅 持 差 異 的 研 究, 他 先 批 評 保 守 主 義 自 由 主 義 與 激 進 教 育 理 論 對 差 異 的 使 用 ( Giroux, 1992: 171-172 ), 再 說 明 差 異 政 治 學 (politics of difference) 與 邊 緣 教 育 學 的 密 切 關 係 邊 緣 教 育 學 作 為 一 種 較 寬 廣 的 差 異 政 治 學, 所 以 將 政 治 性 和 族 群 性 的 語 言 列 為 首 位 首 先, 邊 緣 教 育 學 藉 由 檢 驗 機 制 知 識 與 社 會 關 係 如 何 在 不 同 的 權 力 之 下 被 烙 印 下 來, 以 彰 顯 政 治 的 重 要 性 ; 其 次, 邊 緣 教 育 學 為 了 彰 顯 族 群 的 重 要 性, 則 檢 驗 了 知 識 行 動 主 體 性 的 變 遷 關 係, 是 如 何 以 反 應 他 者 的 差 異 為 基 礎, 來 建 構 空 間 關 係 與 社 會 關 係 ( Giroux, 1992: 28 ) 多 元 文 化 的 相 關 論 述, 多 半 集 中 在 種 族 階 級 的 討 論, 性 取 向 往 往 是 相 對 地 闕 如 雖 然 同 志 運 動 的 定 位 為 一 種 為 受 到 壓 迫 與 歧 視 的 弱 勢 社 群 平 反 的 追 求 社 會 公 義 進 步 的 理 念, 然 而 相 較 於 其 他 可 見 的 弱 勢 者 ( 如 原 住 民 或 是 勞 工 ), 同 志 社 群 本 身 異 質 性 很 大, 1 不 見 得 是 完 全 的 身 分 弱 勢, 顯 然 過 去 相 關 的 論 述 顯 然 不 能 完 全 適 用, 但 邊 緣 性 的 社 會 位 置 卻 是 其 關 鍵 Aronowitz(1995) 提 到 後 現 代 的 政 治 時 代, 指 稱 美 國 這 個 立 基 於 自 由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的 政 府, 由 於 多 數 選 票 而 來 的 代 表 性 已 經 因 投 票 率 太 低 而 出 現 了 危 機, 他 指 出 ACT UP( 紐 約 愛 滋 防 治 運 動 組 織 ) 的 後 現 代 政 治 面 向 很 多, 主 要 是 運 用 熟 練 的 媒 體 政 治, 進 行 公 民 不 服 從 進 行 的 直 接 行 動 這 些 運 動 堅 持 參 與 式 的 民 主 基 本 上 是 多 元 的, 並 且 它 也 需 要 接 受 所 有 人 的 內 在 價 值, 及 其 獨 一 無 二 的 個 體 性 群 體 間 的 文 化 差 異 應 該 被 視 為 差 異, 而 非 缺 陷 同 志 / 性 傾 向 弱 勢 者 的 自 我 覺 醒 與 認 同 建 構, 已 經 在 過 去 二 十 年 逐 漸 成 熟, 而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的 推 動 可 以 解 釋 為 同 志 運 動 的 公 民 轉 向, 如 同 Jeffrey Weeks (1995: 116-123) 強 調 公 民 資 格 時 刻 (moment of citizenship) 的 到 來,Weeks 所 指 的 公 民 資 格 1 這 裡 所 謂 的 邊 緣 性, 只 就 實 際 的 社 會 狀 況, 與 黑 人 女 性 主 義 者 bell hooks (1990) 在 她 的 文 章 選 擇 邊 緣 作 為 基 進 開 放 性 的 空 間 中 所 提 到 邊 緣 性 的 意 涵 不 同 在 複 雜 且 不 斷 變 動 的 權 力 關 係 領 域 裡, 我 們 將 自 身 定 位 在 殖 民 心 態 的 那 一 邊 嗎? 或 者, 我 們 繼 續 和 被 壓 迫 者 站 在 政 治 抵 抗 的 一 邊, 準 備 提 供 我 們 的 觀 看 與 理 論 化 的 方 式 創 製 文 化 的 方 式, 以 邁 向 試 圖 創 造 空 間 的 革 命 性 努 力 這 是 一 種 位 居 邊 緣 的 選 擇 位 居 邊 緣, 乃 是 作 為 全 體 的 一 部 份, 卻 位 居 主 群 體 之 外 我 們 同 時 從 外 面 向 內 看, 以 及 從 裡 面 朝 外 看 我 們 的 注 意 力 既 擺 在 邊 緣, 也 放 在 核 心 我 們 理 解 兩 者 我 們 的 生 存 有 賴 於 對 邊 緣 和 核 心 之 間 的 區 隔, 有 持 續 的 公 開 察 覺, 並 且 對 我 們 是 全 體 裡 的 必 要 關 鍵 的 部 份, 有 持 續 的 私 下 認 識 此 處 bell hooks 所 使 用 的 邊 緣 性, 已 不 再 是 由 壓 迫 結 構 所 強 加 的 邊 陲 化, 而 是 基 於 主 體 選 擇 的 具 有 基 進 開 放 性 及 可 能 性 的 邊 緣

時 刻 並 不 是 歷 史 上 任 何 一 個 特 定 的 時 刻, 相 反 地 描 述 了 歐 美 同 志 運 動 的 兩 個 不 同 取 向 公 民 資 格 時 刻 v.s. 逾 越 顛 覆 時 刻 (moment of transgression)(108-116) 後 者 的 策 略 對 性 生 活 傳 統 或 既 成 秩 序 的 挑 戰, 對 既 有 存 在 方 式 的 顛 覆 或 逾 越, 而 前 者 轉 向 政 治 上 的 重 新 定 義, 完 全 融 入 那 些 被 排 除 在 外 的 人, 完 全 轉 向 性 公 民 資 格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符 合 Weeks 的 公 民 資 格 時 刻 的 說 法, 對 於 法 律 平 等 保 障 的 要 求, 要 求 在 育 養 子 女 社 會 位 置 福 利 服 務 的 享 用 管 道, 以 及 伴 侶 權 與 同 性 結 婚 這 些 面 向 上 的 的 同 等 權 利 ( 公 民 資 格 當 然 不 會 只 局 限 於 公 領 域, 那 私 領 域 的 部 分 呢?Ken Plummer (1995) 提 出 親 密 的 公 民 資 格 (intimate citizenship) 概 念 ) 個 體 的 覺 醒 與 認 同 重 構, 比 較 像 是 Weeks 的 逾 越 顛 覆 時 刻, 雖 然 對 既 有 的 刻 板 印 象 的 挑 戰 功 不 可 沒, 如 果 沒 有 轉 向 公 民 資 格 要 求 這 樣 國 家 層 面 的 政 治 訴 求, 差 異 是 無 法 被 完 整 地 承 認 然 而 轉 向 國 家 體 制 也 同 時 存 在 若 干 問 題, 如 朱 偉 誠 (2003) 引 述 David Bell 與 Jon Binnie 的 看 法, 認 為 公 民 資 格 訴 求 中, 總 是 存 在 著 根 深 蒂 固 的 異 性 戀 中 心 主 義, 性 公 民 資 格 的 政 治 宣 稱, 本 身 就 帶 著 妥 協 的 標 記, 特 別 是 異 性 戀 是 現 代 公 民 資 格 的 預 設 要 求 因 此,Shane Phelan (2001) 在 <Sexual Strangers: Gays, Lesbians, and Dilemmas of Citizenship> 提 出 公 民 資 格 酷 兒 化 (queering citizenship) 的 看 法, 具 體 的 建 議 包 括 (1) 以 白 人 男 性 為 中 心 的 陽 具 公 民 的 終 結 (2) 公 民 資 格 與 既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脫 鉤 目 前 對 公 民 的 討 論 大 至 可 以 分 成 三 類 : 個 體 公 民 (individual citizenship) 批 判 公 民 (critical citizenship) 和 積 極 公 民 (active citizenship) 同 志 社 群 除 了 扮 演 批 判 的 公 民 外, 還 需 要 發 展 出 行 動 成 為 積 極 的 公 民 公 民 社 會 需 要 由 更 多 積 極 公 民 來 組 成, 如 同 批 判 教 育 學 者 Freire (1970) 提 到 只 有 覺 察, 卻 沒 有 行 動, 並 不 是 真 正 的 覺 察 只 有 當 行 動 成 為 全 心 投 入 的 志 業 時, 行 動 才 能 真 正 成 為 人 性 化 的 行 動 全 心 投 入 的 志 業, 代 表 的 是, 行 動 不 能 與 反 省 割 裂 五 身 為 教 育 工 作 者 該 怎 麼 面 對 這 個 議 題 上 學 期 在 教 育 社 會 學 課 堂 的 期 末 報 告, 有 位 同 學 就 報 告 如 果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若 通 過 的 化, 未 來 教 育 工 作 者 可 能 會 面 對 父 親 欄 不 只 一 位 的 窘 境, 那 身 為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大 家 又 該 怎 麼 面 對 這 個 議 題? 我 們 都 知 道 學 校 教 育 的 歷 程 無 法 避 免 存 在 價 值 判 斷 與 意 識 形 態, 作 為 學 校 教 育 主 體 內 涵 的 正 式 課 程 ( 課 程 教 科 書 ), 以 及 多 以 潛 在 課 程 樣 貌 出 現 的 校 園 規 則 與 文 化, 都 無 法 避 免 意 識 形 態 的 涉 入 儘 管 酷 兒 或 同 志 議 題 在 今 日 的 人 文 社 會 領 域 已 經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著 墨, 並 且 在 國 家 層 次 已 經 有 了 性 別 三 法 (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 很 自 然 地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成 為 教 育 場 域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議 題, 但 教 育 場 域 裏 面, 酷 兒 / 同 志 議 題 居 於 相 對 邊 陲 的 位 置, 或 多 或 少 排 斥 同 志 議 題 的 言 說 機 會, 隱 藏 著 一 種 排 除 的 政 治 可 想 而 之, 部 份 教 師 至 今 仍 視 酷 兒 議 題 為 一 種 諱

的 理 由, 害 怕 討 論 道 德 上 的 禁 忌 議 題 而 遭 到 開 除 害 怕 家 長 與 宗 教 領 袖 的 排 擠 等 以 致 產 生 這 樣 的 文 化 失 語, 當 然 更 為 重 要 的 因 素 包 括 某 些 教 師 本 身 也 存 有 對 同 性 戀 恐 懼 症 某 種 程 度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仍 有 選 擇 的 優 先 性, 面 對 同 志 或 是 婚 姻 平 權 患 了 文 化 失 語 症 (cultural aphasia), 這 涉 及 知 識 分 類 與 排 除 的 過 程, 因 為 在 人 們 的 腦 海 中 具 有 一 套 對 世 界 的 認 知 圖 式, 而 這 種 認 知 圖 式 不 僅 把 所 看 到 的 整 個 世 界 之 內 容 進 行 分 類 外, 也 對 自 己 的 社 會 選 擇 與 身 份 認 同 進 行 分 類 到 底 現 場 的 教 育 學 工 作 者 面 對 這 樣 的 議 題 該 怎 麼 辦? 這 麼 多 年 下 來, 我 還 是 認 為 批 判 教 育 學 的 論 述 具 有 一 定 的 啟 發, 批 判 教 育 學 強 調 深 入 研 究 並 理 解 受 壓 迫 者 的 歷 史 與 文 化, 除 有 助 理 解 邊 緣 群 體 的 弱 勢 文 化 形 成 脈 絡 之 外, 更 能 反 省 優 勢 文 化 的 形 成 脈 絡 批 判 教 育 學 代 表 著 不 斷 進 行 反 省 實 踐 的 力 量, 以 及 與 霸 權 進 行 對 抗 教 育 在 內 容 上 必 須 不 迴 避 價 值 衝 突 與 爭 議 的 議 題 對 Freire 來 說, 所 有 各 類 受 壓 迫 的 少 數 族 群 並 非 都 是 邊 緣 人 ( 處 於 社 會 之 外 的 人 ), 他 們 總 是 生 活 在 社 會 文 化 結 構 之 內 而 成 為 他 者, 因 為 他 們 從 不 遵 循 主 流 文 化 的 規 範 因 此, 他 們 不 被 視 為 他 們 自 身 的 目 的, 而 是 達 成 他 人 目 的 的 工 具 ( 剝 削 與 壓 迫 的 對 象 ) Freire 認 為 解 決 之 道 不 在 於 將 少 數 族 群 完 全 吸 納 或 同 化 到 主 流 社 會 的 結 構 中, 而 是 要 轉 化 社 會 的 結 構 (Freire, 1970) Freire 一 直 論 辯 的 是 教 育 與 政 治 之 間 的 關 係, 一 方 面 孜 孜 不 倦 地 強 調 教 育 的 政 治 性, 另 一 方 面 也 請 求 我 們 去 了 解 教 育 和 公 民 職 權 養 成 之 間 的 關 係 批 判 教 育 學 者 認 為, 教 師 對 於 自 身 的 定 位 與 行 動 的 可 能, 取 決 於 是 否 曾 批 判 地 檢 視 自 身 角 色, 是 否 曾 認 真 面 對 每 一 日 的 道 德 抉 擇? 以 Freire 的 話 來 說, 即 教 師 是 否 害 怕 著 接 受 自 由, 是 否 對 於 意 識 覺 醒 存 有 恐 懼?Freire(1970) 曾 言 : 人 們 很 少 公 開 承 認 自 己 對 於 自 由 有 所 恐 懼, 不 過 常 常 在 無 意 中 將 其 偽 裝 起 來 - 以 一 種 自 由 的 捍 衛 者 身 份 出 現 他 們 將 其 疑 慮 用 一 種 鄭 重 其 事 的 態 度 掩 飾 起 來, 因 為 這 種 外 表 比 較 適 合 自 由 的 守 護 者 但 他 們 卻 將 自 由 與 維 持 現 狀 混 為 一 談 ; 乃 至 於 當 覺 醒 可 能 會 對 現 況 造 成 一 些 威 脅 時, 似 乎 就 會 對 於 自 由 有 所 妨 礙 批 判 教 育 學 的 內 容 除 了 批 判 的 語 言 (language of critique)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可 能 性 的 語 言 (language of possibility), 這 也 就 是 發 展 社 會 行 動 回 到 本 文 的 脈 絡, 異 性 戀 與 傳 統 父 權 長 久 以 來 的 霸 權 宰 制 壓 迫 著 非 異 性 戀 的 性 別 認 同, 使 之 被 迫 成 為 性 弱 勢 族 群 學 校 教 育 藉 由 正 式 課 程 與 潛 在 課 程 也 不 斷 強 化 再 製 這 樣 的 壓 迫 形 式 因 此, 教 師 作 為 轉 化 的 知 識 分 子, 必 須 能 夠 將 多 元 性 別 認 同 與 基 進 的 民 主 主 義 串 連, 並 和 受 壓 迫 者 與 學 生 們 一 同 用 屬 於 自 己 的 語 言 來 描 述 自 己 所 生 活 的 真 實 世 界, 創 造 一 個 無 壓 迫 世 界 的 可 能 性, 即 Freire 所 言 : 用 自 己 的 話, 去 命 名 這 個 世 界 除 Freire 的 論 述 外,Giroux(1992) 在 邊 界 的 跨 越 : 文 化 工 作 者 和 教 育 的 政 治 (Border Crossings:Cultural Workers and the Politics of Education) 一 書 中, 以 現 代 主 義 後 現 代 主

義 以 及 女 性 主 義 在 促 進 文 化 政 治 和 教 育 實 際 上 的 體 會 來 說 明 跨 越 差 異 的 實 踐 他 指 出 這 三 種 論 述 在 意 識 形 態 上 是 互 相 矛 盾 的, 但 當 三 者 的 差 異 或 共 同 之 處 得 以 互 相 連 結 時, 就 提 供 了 思 考 學 校 和 民 主 關 係 的 機 會 每 一 個 論 述 都 可 以 從 其 它 兩 個 論 述 的 優 點 或 是 缺 點 中 學 習 三 者 間 對 話 式 的 碰 撞 不 僅 可 以 檢 驗 各 自 的 偏 頗 之 處, 而 且 可 以 帶 來 一 種 新 的 可 能 性, 將 最 好 的 觀 點 彼 此 分 享 綜 合, 成 為 更 為 廣 泛 的 更 激 進 的 民 主 計 畫 中 的 一 部 份 因 此, 差 異 (difference) 除 了 造 成 族 群 不 平 等 之 外, 也 是 一 個 群 體 認 同 形 成 的 依 據 換 言 之, 邊 界 教 育 學 同 時 保 證 知 識 與 經 驗 二 者 的 批 判 性 銜 接, 透 過 邊 界 教 育 學, 學 生 可 以 發 出 自 己 的 聲 音 並 建 構 社 會 認 同, 也 就 是 嚴 謹 地 利 用 知 識 與 經 驗 來 建 構 個 人 與 集 體 的 聲 音, 學 生 可 以 從 中 自 我 認 同 並 賦 予 他 人 意 義, 將 所 知 與 生 活 經 驗 結 合, 並 能 夠 批 判 主 流 文 化 教 師 是 發 展 差 異 教 育 學 過 程 的 重 要 部 分 之 一, 需 要 處 理 聲 音 以 及 差 異 的 特 性 與 組 織, 這 種 差 異 能 構 成 任 何 課 程 階 級 以 及 學 生 的 自 主 性 與 認 同 在 我 的 觀 察 經 驗 中, 每 當 和 現 場 教 師 談 到 同 志 婚 姻 平 權 的 話 題 時, 常 常 都 有 一 番 論 辯, 如 同 McLaren (1989) 提 到 存 在 著 雙 重 的 緊 張 關 係 : 公 告 宣 達 (announcement) 與 譴 責 拒 斥 (denouncement) 在 民 主 社 會 文 化 的 教 育 場 域 中, 教 師 以 當 然 的 知 識 份 子 角 色 存 在, 他 面 對 著 每 日 存 在 於 眼 前 的 道 德 抉 擇 : 我 們 是 否 希 望 我 們 的 學 校 教 育 培 養 出 一 個 消 極 怕 事 的 公 民 ; 或 者 一 個 政 治 化 的 公 民, 他 善 於 處 理 公 共 生 活 中 各 式 各 樣 的 鬥 爭, 並 且 關 心 平 等 與 社 會 正 義? 教 師 應 該 將 自 己 定 位 為 具 有 反 抗 性 格 的 轉 化 型 知 識 份 子, 還 是 選 擇 一 個 臣 服 於 優 勢 文 化 所 型 構 出 來 的 文 化 霸 權 之 下? 甚 至 成 為 漠 不 關 心 的 沉 默 的 共 犯? 我 非 常 贊 同 McLaren 提 出 一 個 批 判 性 的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方 案, 他 稱 之 為 革 命 性 的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不 只 是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而 已, 而 是 一 種 全 面 性 的 社 會 運 動, 其 目 標 在 於 認 知 政 治 的 經 濟 物 質 化 地 建 構 出 我 們 的 生 活, 我 們 都 被 置 於 生 產 關 係 裡, 並 且 物 質 的 與 符 號 的 情 境 生 產 我 們 的 主 觀 性, 並 且 被 反 映 在 我 們 的 生 活 經 驗 裡 不 管 是 同 志 運 動 或 是 婚 姻 平 權 運 動 都 還 有 好 長 一 段 的 路 要 走, 唯 有 不 斷 地 往 前 進 才 能 邁 向 理 想 的 彼 岸 六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眼 中 的 同 志 與 多 元 家 庭 ( 未 完 稿 ) 參 考 文 獻 王 雅 各 (1999) 台 灣 男 同 志 平 權 運 動 史 台 北 : 開 心 陽 光 朱 偉 誠 (2003) 同 志. 台 灣 : 性 公 民 ; 國 族 建 構 或 公 民 社 會, 女 學 學 誌 : 婦 女 與 性 別 研 究, 15:1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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