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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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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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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亦 缚 于 轮 回 故 世 间 天 力 能 救 谁 是 故 依 止 不 虚 者 皈 依 三 宝 佛 诸 极 难 忍 恶 趣 苦 能 仁 说 为 恶 业 果 是 故 虽 遇 生 命 难 终 不 造 罪 佛 三 有 乐 如 草 头 露 一 瞬 刹 那 毁 灭 法 恒 时 不 变 解 脱 果 希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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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隐痛 卷九 美丽的时刻 后记 一条河流的梦 时光九篇 卷一 诗的成因 卷二 长路 卷三 悬崖菊 卷四 雾起时 卷五 时光的复仇 卷六 良夜 卷七 子夜变歌 卷八 在黑暗的河流上 卷九 夏夜的传说 后记 愿望 在那遥远的地方 序 在那遥远的地方 卷一 出塞曲 卷二 漂泊的湖 卷三 飘 蓬 卷四



附:

2 秦汉文学地理与文人分布 晋 还如楚 令尹子木 与 之 语 问 晋 故 焉 且 曰 晋 大 夫 与 楚 孰 贤 对 曰 晋 卿 不 如 楚 其 大 夫 则 贤 皆 卿 材 也 如 杞 梓 皮 革 自 楚 往 也 虽 楚有材 晋实用之 子木曰 夫 独 无 族 姻 乎 对 曰 虽 有 而 用 楚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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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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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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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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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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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这 例 子, 可 以 理 解 处 方 用 药 的 大 法, 并 能 看 到 几 个 问 题 首 先 是 处 方 根 据 治 法, 有 一 定 的 方 向 和 范 围, 针 对 病 因 病 垃 和 症 状 三 方 面 用 药, 应 该 互 相 呼 应 如 前 胡 祛 风 寒, 又 能 降 气

儿 时 期 是 语 言 迅 速 发 展 时 期 岁 的 儿 能 够 掌 握 全 部 基 本 语 音 随 着 知 识 经 验 的 丰 富 词 汇 日 益 增 多 词 汇 中 实 词 多 其 中 以 名 词 动 词 最 多 ) 虚 词 少 语 句 以 简 单 句 为 主 复 合 句 少 正 确 量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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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修 哥 APP 经 销 商 入 驻 文 件 宜 修 哥 ( 甘 肃 )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1

商 家 入 驻 宜 修 哥 App 流 程 商 家 宜 修 哥 平 台 提 出 申 请 市 场 营 运 中 心 线 下 联 系 了 解 入 驻 规 则 招 商 准 则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市 场 营 运 中 心 资 质 审 核, 签 订 协 议 提 供 商 家 资 料 ( 简 介,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等 ); 产 品 资 料 ( 图 片, 简 介, 规 格, 售 价 等 ) 市 场 运 营 中 心 提 交 资 料 给 运 营 部, 由 运 营 部 负 责 店 铺 搭 建, 商 家 账 号 申 请 及 发 放, 产 品 上 传 宜 修 哥 商 铺 上 线 备 注 : 1 申 请 方 式 :app 界 面 提 交 申 请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宜 修 哥 服 务 平 台 ) 申 请 发 邮 件 (Service@myexg.com) 申 请 招 商 热 线 0931-8324084; 2 资 质 审 核 通 过 后, 市 场 营 运 中 心 运 营 商 根 据 平 台 产 品 展 示 规 则 收 集 相 关 产 品 资 料 或 商 家 按 照 平 台 展 示 规 则 提 供 相 关 的 产 品 资 料 用 于 APP 店 铺 的 搭 建 ; 3 店 铺 搭 建 完 成 后 给 予 商 家 唯 一 后 台 管 理 账 号 及 密 码 并 提 醒 商 家 定 期 修 改 密

宜 修 哥 商 家 入 驻 审 核 标 准 2015-2016 第 一 版, 宜 修 哥 商 家 入 驻 申 请 规 范 商 家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所 需 材 料 资 质 清 单 备 注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需 完 成 有 效 年 检 且 所 受 商 品 属 于 经 营 范 围 内 组 织 结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国 税 地 税 均 可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开 户 银 行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店 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产 品 目 录 清 单 品 牌 销 售 授 权 证 明 复 印 件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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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大 类 一 级 类 目 二 级 类 目 瓷 砖 玻 化 砖 全 抛 釉 微 晶 石 墙 砖 地 砖 文 化 石 马 赛 克 拼 花 砖 其 它 木 地 板 多 层 实 木 地 板 强 化 复 合 地 板 竹 地 板 实 木 地 板 其 他 花 洒 马 桶 浴 室 柜 浴 缸 淋 浴 房 卫 浴 置 物 架 浴 室 镜 龙 头 蹲 便 毛 巾 架 小 便 池 地 漏 拖 把 池 其 它 主 材 照 明 灯 具 门 筒 灯 射 灯 吊 灯 斗 胆 灯 灯 带 灯 管 灯 泡 艺 术 灯 滑 轨 灯 格 栅 灯 集 成 灯 台 灯 路 灯 其 它 实 木 门 烤 漆 门 推 拉 门 免 漆 门 防 盗 门 型 材 门 生 态 门 玻 璃 门 电 动 门 其 它 橱 柜 实 木 橱 柜 板 木 橱 柜 壁 纸 工 程 纸 家 装 纸 壁 画 暖 气 铸 铁 暖 气 壁 挂 暖 气 地 暖 其 它 背 景 墙 电 视 背 景 墙 艺 术 背 景 墙 皮 雕 软 包 其 它 建 材 套 餐 厨 房 套 餐 卫 生 间 套 餐 淋 浴 间 套 餐 其 它 套 餐 家 具 套 餐 全 屋 订 制 客 厅 套 餐 卧 室 套 餐 餐 厅 套 餐 书 房 套 餐 儿 童 房 套 餐 其 它 装 修 套 餐 拎 包 入 住 个 性 化 订 制 省 心 家 装 其 它 瓷 砖 加 工 木 制 品 加 工 加 工 专 区 玻 璃 加 工 瓷 砖 加 工 金 属 加 工

经 营 大 类 一 级 类 目 二 级 类 目 家 具 床 沙 发 茶 几 电 视 柜 餐 桌 衣 柜 床 头 柜 餐 椅 儿 童 床 书 桌 餐 边 柜 酒 柜 椅 子 电 脑 桌 书 柜 实 木 床 板 式 床 双 人 床 单 人 床 欧 式 床 中 式 床 皮 质 床 现 代 简 约 床 美 式 床 儿 童 床 铁 艺 床 田 园 风 格 床 床 + 床 头 柜 组 合 床 + 衣 柜 组 合 其 它 实 木 沙 发 板 式 沙 发 欧 式 沙 发 现 代 简 约 沙 发 中 式 沙 发 皮 质 沙 发 美 式 沙 发 田 园 风 格 沙 发 铁 艺 沙 发 其 他 实 木 茶 几 板 式 茶 几 欧 式 茶 几 现 代 简 约 茶 几 中 式 茶 几 沙 发 + 茶 几 组 合 美 式 茶 几 田 园 风 格 茶 几 其 他 实 木 电 视 柜 板 式 电 视 柜 欧 式 电 视 柜 现 代 简 约 电 视 柜 中 式 电 视 柜 美 式 电 视 柜 田 园 风 格 电 视 柜 其 他 实 木 餐 桌 板 式 餐 桌 欧 式 餐 桌 现 代 简 约 餐 桌 中 式 餐 桌 美 式 餐 桌 田 园 风 格 餐 桌 餐 椅 组 合 其 他 实 木 衣 柜 板 式 衣 柜 欧 式 衣 柜 现 代 简 约 衣 柜 中 式 衣 柜 美 式 衣 柜 田 园 风 格 衣 柜 其 他 实 木 床 头 柜 板 式 床 头 柜 欧 式 床 头 柜 现 代 简 约 床 头 柜 中 式 床 头 柜 美 式 床 头 柜 田 园 风 格 床 头 柜 其 它 实 木 餐 椅 板 式 餐 椅 欧 式 餐 椅 现 代 简 约 餐 椅 中 式 餐 椅 美 式 餐 椅 田 园 风 格 餐 椅 其 它 实 木 儿 童 床 板 式 儿 童 床 欧 式 儿 童 床 现 代 简 约 儿 童 床 中 式 儿 童 床 铁 艺 儿 童 床 美 式 儿 童 床 田 园 风 格 儿 童 床 其 它 实 木 书 桌 板 式 书 桌 欧 式 书 桌 现 代 简 约 书 桌 中 式 书 桌 铁 艺 书 桌 美 式 书 桌 田 园 风 格 书 桌 桌 椅 组 合 其 它 实 木 餐 边 柜 板 式 餐 边 柜 欧 式 餐 边 柜 现 代 简 约 餐 边 柜 中 式 餐 边 柜 铁 艺 餐 边 柜 美 式 餐 边 柜 田 园 风 格 餐 边 柜 其 它 实 木 酒 柜 板 式 酒 柜 欧 式 酒 柜 现 代 简 约 酒 柜 中 式 酒 柜 铁 艺 酒 柜 美 式 酒 柜 田 园 风 格 酒 柜 其 它 实 木 椅 子 板 式 椅 子 欧 式 椅 子 现 代 简 约 椅 子 中 式 椅 子 铁 艺 椅 子 美 式 椅 子 田 园 风 格 椅 子 其 它 实 木 电 脑 桌 板 式 电 脑 桌 欧 式 电 脑 桌 现 代 简 约 电 脑 桌 中 式 电 脑 桌 铁 艺 电 脑 桌 美 式 电 脑 桌 田 园 风 格 电 脑 桌 其 它 实 木 书 柜 板 式 书 柜 欧 式 书 柜 现 代 简 约 书 柜 中 式 书 柜 铁 艺 书 柜 美 式 书 柜 田 园 风 格 书 柜 其 它 办 公 家 具 办 公 桌 办 公 椅 办 公 书 柜 会 议 桌 沙 发

经 营 大 类 一 级 类 目 二 级 类 目 厨 房 电 器 壁 挂 炉 燃 气 灶 净 水 器 烟 机 冰 箱 热 水 器 电 烤 箱 过 水 热 冰 箱 创 意 家 居 家 居 饰 品 家 居 装 饰 家 居 / 配 饰 家 居 摆 件 生 活 用 品 智 能 家 居 遥 控 开 关 电 动 窗 帘 中 央 控 制 系 统 背 景 音 乐 智 能 门 锁 安 防 系 统 其 它 甘 肃 宜 俢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12 日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 第 一 章 宜 修 哥 APP 入 驻 须 知 ( 此 文 件 宜 俢 哥 APP 简 称 宜 俢 哥 ) 第 一 条 宜 修 哥 暂 未 授 权 任 何 机 构 进 行 代 理 招 商 服 务, 入 驻 申 请 流 程 及 相 关 的 信 息 说 明 均 以 官 方 招 商 页 面 ( 官 方 招 商 页 面 为 官 网 内 容 和 微 信 公 众 账 号 内 容 ) 为 准 第 二 条 宜 修 哥 有 权 根 据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品 牌 需 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服 务 水 平 等 其 他 因 素 退 回 客 户 申 请 ; 同 时 宜 修 哥 有 权 在 申 请 入 驻 及 后 续 经 营 阶 段 要 求 客 户 提 供 其 他 资 质 ; 宜 修 哥 将 结 合 各 行 业 发 展 动 态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及 消 费 者 购 买 需 求, 不 定 期 更 新 招 商 标 准 第 三 条 商 家 必 须 如 实 提 供 资 料 和 信 息 ( 一 ) 请 务 必 确 保 您 申 请 入 驻 及 后 续 经 营 阶 段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质 和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一 旦 发 现 虚 假 资 质 或 信 息 的, 您 的 公 司 将 被 列 入 非 诚 信 客 户 名 单, 宜 修 哥 将 不 再 与 您 进 行 合 作, 所 缴 纳 保 证 金 将 不 再 退 还, 产 生 的 所 有 法 律 责 任 由 商 家 自 行 承 担 ; ( 二 ) 商 家 应 如 实 提 供 其 店 铺 运 营 的 主 体 及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运 营 商 实 际 店 铺 经 营 主 体 等 信 息 ; ( 三 ) 宜 修 哥 关 于 商 家 信 息 和 资 料 变 更 应 联 系 宜 修 哥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0931-8324084, 相 应 资 料 发 于 公 司 邮 箱 (Service@myexg.com) 第 四 条 宜 修 哥 暂 不 接 受 非 中 国 大 陆 企 业 的 入 驻 申 请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第 二 章 宜 修 哥 店 铺 类 型 及 相 关 要 求 第 五 条 品 牌 店 : 商 家 以 自 有 品 牌, 或 由 权 利 人 独 占 性 授 权, 入 驻 宜 修 哥 开 设 的 店 铺 ( 一 ) 品 牌 店, 可 以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1 经 营 一 个 自 有 品 牌 商 品 的 商 家 ; 2 经 营 多 个 自 有 品 牌 商 品 且 各 品 牌 归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 二 ) 开 店 主 体 必 须 是 品 牌 ( 商 标 ) 权 利 人 或 持 有 权 利 人 出 具 的 开 设 宜 修 哥 品 牌 店 独 占 性 授 权 文 件 的 企 业 第 六 条 专 卖 店 : 商 家 持 他 人 品 牌 授 权 文 件 在 宜 修 哥 开 设 的 店 铺 ( 一 ) 专 卖 店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1 经 营 一 个 授 权 销 售 品 牌 商 品 的 专 卖 店 ; 2 经 营 多 个 授 权 销 售 品 牌 的 商 品 且 各 品 牌 归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专 卖 店 ; ( 二 ) 品 牌 ( 商 标 ) 权 利 人 出 具 的 授 权 文 件 除 个 别 类 目 不 得 有 地 域 限 制, 且 保 证 授 权 有 效 期 第 七 条 专 营 店 : 经 营 宜 修 哥 同 一 经 营 大 类 下 两 个 及 以 上 他 人 或 自 有 品 牌 商 品 的 店 铺, 同 一 大 类 下 专 营 店 最 多 申 请 十 家 第 三 章 宜 修 哥 申 请 入 驻 资 质 标 准 第 八 条 宜 修 哥 申 请 入 驻 资 质 标 准 详 见 宜 修 哥 商 家 入 驻 审 核 标 准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

第 四 章 开 店 入 驻 限 制 第 九 条 品 牌 入 驻 限 制 : ( 一 ) 与 宜 修 哥 已 有 的 品 牌 频 道 业 务 类 目 等 相 同 或 近 似 ; ( 二 ) 以 网 网 货 结 尾 的 品 牌 ; ( 三 ) 包 含 行 业 名 称 或 通 用 名 称 的 品 牌 ; ( 四 ) 包 含 知 名 人 士 地 名 的 品 牌 ; ( 五 ) 与 知 名 品 牌 相 同 或 近 似 的 品 牌 ; ( 六 ) 同 一 类 目 地 区 品 牌 唯 一 性 第 十 条 商 号 ( 或 字 号 ) 入 驻 限 制 :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商 号 出 现 与 知 名 品 牌 相 同 的, 限 制 入 驻 第 十 一 条 店 铺 跨 类 目 经 营 限 制 : ( 一 ) 品 牌 店 专 卖 店, 1 持 有 商 标 注 册 证 的 品 牌, 可 以 申 请 其 商 标 注 册 证 上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所 包 含 的 一 级 类 目 ; 2 持 有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的 品 牌, 不 允 许 跨 宜 修 哥 经 营 大 类 同 一 大 类 下 可 根 据 相 应 的 商 标 注 册 受 理 通 知 书 申 请 宜 修 哥 一 级 类 目 ( 二 ) 专 营 店, 不 允 许 跨 宜 修 哥 经 营 大 类 第 十 二 条 同 一 主 体 开 多 家 宜 修 哥 店 铺 限 制 : ( 一 ) 产 品 重 合 度 : 要 求 店 铺 间 经 营 的 品 牌 及 商 品 不 得 重 复 ; ( 二 ) 一 个 经 营 大 类 下 专 营 店 最 多 只 能 申 请 三 家 第 十 三 条 同 一 主 体 重 新 入 驻 宜 修 哥 限 制 :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

( 一 ) 严 重 违 规 资 质 造 假 出 售 假 货 被 宜 修 哥 清 退 的, 永 久 限 制 入 驻 ; ( 二 ) 商 家 一 自 然 年 内 主 动 退 出 2 次,1 年 内 限 制 入 驻 第 十 四 条 续 签 限 制 : 须 在 合 同 期 限 即 将 到 期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续 签 申 请 的 提 交, 过 期 未 办 理 店 铺 申 请, 宜 修 哥 有 权 监 管 店 铺 并 清 退 出 宜 修 哥 第 五 章 宜 修 哥 保 证 金 / 费 率 标 准 第 十 五 条 保 证 金 : 商 家 在 宜 修 哥 经 营 店 铺 须 交 纳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主 要 用 于 保 证 商 家 按 照 宜 修 哥 的 规 则 进 行 经 营, 并 且 在 商 家 有 违 规 行 为 时 根 据 宜 修 哥 入 驻 协 议 及 相 关 规 则 规 定 用 于 向 宜 修 哥 及 消 费 者 支 付 违 约 金 一 保 证 金 根 据 店 铺 性 质 不 同, 金 额 如 下 : ( 一 ) 品 牌 店 专 卖 店 : 2980 元 / 终 身 ; ( 二 ) 专 营 店 : 5000 元 / 终 身 ; ( 三 ) 特 殊 类 目 说 明 : 1 家 具 厨 房 电 器 家 居 / 配 饰 加 工 专 区 经 营 大 类 无 专 营 店 模 式 ; 2 套 餐 优 惠 卷 经 营 类 目 属 于 特 殊 产 品, 根 据 商 家 类 型 入 驻 经 营 宜 修 哥 经 营 大 类 包 含 的 一 二 级 类 目 详 细 请 参 考 宜 修 哥 经 营 产 品 类 目 一 览 表 二 保 证 金 收 取 方 式 : ( 一 ) 签 订 入 驻 协 议 即 刻 缴 纳 ; ( 二 ) 商 家 在 申 请 入 驻 获 得 批 准 开 始 经 营 后, 交 易 所 得 费 用 ( 以 保 证 金 总 额 为 限 ) 扣 除 保 证 金, 直 至 保 证 金 缴 纳 完 成 ; 以 上 两 种 方 式 由 商 家 自 由 选 择 三 保 证 金 返 还 : ( 一 ) 商 家 在 协 议 服 务 期 内 主 动 退 出 平 台 的,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返 还 ; ( 二 ) 服 务 期 截 止 后 不 续 约 的 商 家 在 服 务 到 期 后 3 个 月 内, 商 户 未 受 到 任 何 第 三 方 投 诉 或 发 生 交 易 纠 纷, 则 宜 修 哥 将 在 上 述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7 个 工 作 日 内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

向 商 户 全 额 退 还 保 证 金 第 十 六 条 实 时 划 扣 技 术 服 务 费 ( 简 称 佣 金 ): 商 家 在 宜 修 哥 经 营 需 要 按 照 其 销 售 额 ( 不 包 含 运 费 )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 简 称 费 率 ) 收 取 相 应 佣 金 ; 宜 修 哥 各 类 目 佣 金 费 率 以 签 订 的 服 务 协 议 为 准 ; 佣 金 的 实 时 划 扣 分 为 线 上 划 扣 和 线 下 划 扣 两 种 方 式, 线 上 产 品 线 上 划 扣 线 下 产 品 线 下 划 扣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

宜 修 哥 APP 入 驻 协 议 条 款 本 协 议 由 同 意 并 承 诺 遵 守 本 协 议 规 定 使 用 宜 修 哥 服 务 的 法 律 实 体 ( 下 称 商 户 或 甲 方 )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乙 方 ) 双 方 共 同 缔 结, 本 协 议 具 有 合 同 效 力 本 协 议 中 协 议 双 方 合 称 协 议 方, 乙 方 简 称 宜 修 哥 一 协 议 内 容 及 生 效 : 本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协 议 正 文 及 所 有 宜 修 哥 已 经 发 布 的 或 将 来 可 能 发 布 的 各 类 规 则 所 有 规 则 为 协 议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与 协 议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商 户 在 使 用 宜 修 哥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的 同 时, 承 诺 接 受 并 遵 守 各 项 相 关 规 则 的 规 定 宜 修 哥 有 权 根 据 需 要 不 时 地 制 定 修 改 本 协 议 或 各 类 规 则, 如 本 协 议 有 任 何 变 更, 宜 修 哥 将 在 公 司 主 页 以 公 示 形 式 通 知 予 商 户 如 商 户 不 同 意 相 关 变 更, 必 须 立 即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终 止 本 协 议 任 何 修 订 和 新 规 则 一 经 公 布 即 自 动 生 效, 成 为 本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登 录 或 继 续 使 用 服 务 将 表 示 商 户 接 受 经 修 订 的 协 议 除 另 行 明 确 声 明 外, 任 何 使 服 务 范 围 扩 大 或 功 能 增 强 的 新 内 容 均 受 本 协 议 约 束 商 户 签 署 本 协 议 并 不 导 致 本 协 议 立 即 生 效, 经 过 宜 修 哥 审 核 通 过 并 向 商 户 发 出 管 理 账 号 密 码 后, 本 协 议 即 在 商 户 和 宜 修 哥 之 间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二 定 义 : 宜 修 哥 App : 指 App 移 动 平 台 上 供 用 户 查 询 商 品 信 息, 进 行 信 息 交 流, 达 成 交 易 意 向 及 向 用 户 提 供 其 他 与 交 易 有 关 的 辅 助 信 息 服 务 的 平 台 商 户 及 商 户 注 册 : 商 户 必 须 是 符 合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 规 定 的 的 法 律 实 体, 如 无 经 营 资 格 或 违 反 本 协 议 第 五 条 之 声 明 与 保 证 的 组 织 不 当 注 册 为 宜 修 哥 商 户 或 超 越 其 民 事 权 利 或 行 为 能 力 范 围 从 事 交 易 的, 其 与 宜 修 哥 之 间 的 协 议 自 始 无 效, 一 经 发 现, 宜 修 哥 有 权 立 即 注 销 该 商 户 宜 修 哥 服 务 账 户, 并 追 究 其 使 用 宜 修 哥 服 务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商 户 注 册 是 指 商 户 按 招 商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且 书 面 签 署 本 协 议 以 最 终 其 宜 修 哥 发 送 服 务 账 户 的 过 程 宜 修 哥 服 务 账 户 : 即 商 户 用 于 管 理 店 铺 所 需 的 后 台 账 户 商 户 应 妥 善 保 管 其 宜 修 哥 服 务 账 户 及 密 码 信 息, 商 户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擅 自 转 让 或 授 权 他 人 使 用 自 己 的 宜 修 哥 服 务 账 户 宜 修 哥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候 自 行 决 定 对 服 务 及 其 相 关 功 能 应 用 软 件 变 更 升 级 的 权 利 宜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修 哥 进 一 步 保 留 在 服 务 中 开 发 新 的 模 块 功 能 和 软 件 或 其 它 语 种 服 务 的 权 利 上 述 所 有 新 的 模 块 功 能 软 件 服 务 的 提 供, 除 非 宜 修 哥 另 有 说 明, 否 则 仍 适 用 本 协 议 服 务 随 时 可 能 因 宜 修 哥 的 单 方 判 断 而 被 增 加 或 修 改, 或 因 定 期 不 定 期 的 维 护 而 暂 缓 提 供, 商 户 将 会 得 到 相 应 的 变 更 通 知 商 户 在 此 同 意 宜 修 哥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无 需 向 其 或 第 三 方 在 使 用 服 务 时 对 其 在 传 输 或 联 络 中 的 迟 延 不 准 确 错 误 或 疏 漏 及 因 此 而 致 使 的 损 害 负 责 支 付 服 务 : 由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统 一 账 号 用 于 线 上 交 易 宜 修 哥 定 制 专 享 POS 机 用 于 线 下 交 易 三 证 明 文 件 提 交 : ( 一 ) 商 户 欲 入 驻 宜 修 哥, 必 须 根 据 宜 修 哥 2015 年 度 招 商 标 准 的 要 求 向 宜 修 哥 或 指 定 合 作 方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 ( 二 ) 证 明 文 件 变 更 的 通 知 : 协 议 期 内, 上 述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任 何 变 更 商 户 都 应 及 时 通 知 宜 修 哥, 如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变 更 后 导 致 商 户 不 再 符 合 宜 修 哥 2015 年 度 招 商 标 准 或 具 备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形 出 现 时, 宜 修 哥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或 中 止 本 协 议 ; ( 三 ) 宜 修 哥 将 对 商 户 的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不 定 时 的 抽 查, 并 有 权 在 宜 修 哥 2015 年 度 招 商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要 求 商 户 提 供 更 多 证 明 文 件, 商 户 需 按 宜 修 哥 要 求 提 供 如 商 户 不 能 提 供, 则 宜 修 哥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或 中 止 本 协 议 ; ( 四 ) 责 任 条 款 : 商 户 同 意 为 其 未 及 时 的 通 知 或 更 新 其 证 明 文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信 息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商 户 保 证 其 向 宜 修 哥 提 供 的 全 部 证 明 文 件 真 实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超 过 时 效 问 题 ( 即 保 证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在 整 个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都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 如 因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纠 纷 或 被 相 关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处 罚, 商 户 应 当 独 立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如 给 宜 修 哥 ( 包 括 其 合 作 伙 伴 代 理 人 职 员 等 ) 造 成 损 失 的, 商 户 同 意 赔 偿 其 全 部 损 失 四 申 请 条 件 : 申 请 入 驻 的 商 户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 的 具 体 要 求 ; ( 二 ) 提 交 了 本 协 议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并 获 得 宜 修 哥 认 可 五 商 户 的 声 明 与 保 证 ( 一 ) 其 符 合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 规 定 的 申 请 条 件, 且 向 宜 修 哥 提 供 真 实 合 法 准 确 有 效 的 注 册 资 料, 并 保 证 其 诸 如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等 内 容 的 有 效 性 及 安 全 性, 保 证 宜 修 哥 及 其 他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联 系 方 式 与 自 己 进 行 联 系 同 时, 商 户 也 有 义 务 在 相 关 资 料 实 际 变 更 时 及 时 更 新 有 关 注 册 资 料 ;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

( 二 ) 其 承 诺 遵 守 本 协 议 以 及 所 有 公 示 于 宜 修 哥 的 规 则 和 流 程 ; ( 三 ) 其 有 合 法 的 权 利 缔 结 本 协 议, 使 用 宜 修 哥 相 关 服 务 ; ( 四 ) 其 发 布 于 宜 修 哥 的 所 有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宜 修 哥 规 则 ; ( 五 ) 其 对 其 发 布 于 宜 修 哥 的 交 易 信 息 中 所 涉 商 品 有 合 法 的 销 售 权 ; ( 六 ) 其 将 按 照 不 低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及 其 他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出 售 商 品 并 提 供 三 包 等 售 后 服 务 ; ( 七 ) 其 在 宜 修 哥 出 售 商 品, 有 义 务 按 照 买 家 实 际 支 付 的 现 金 金 额 为 买 家 开 具 适 合 发 票, 相 关 税 收 应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由 商 户 自 行 承 担 ; ( 八 ) 其 明 示 只 接 受 宜 修 哥 提 供 的 支 付 方 式 作 为 其 通 过 宜 修 哥 达 成 交 易 的 支 付 工 具 ; ( 九 ) 其 保 证 在 使 用 服 务 进 行 交 易 的 过 程 中 遵 守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不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采 取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不 扰 乱 网 上 交 易 的 正 常 秩 序, 不 从 事 与 网 上 交 易 无 关 的 行 为 ; ( 十 ) 其 保 证 在 使 用 服 务 时 实 施 的 所 有 行 为 均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宜 修 哥 的 相 关 规 则 规 定 以 及 各 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及 公 共 道 德 如 有 违 反 导 致 任 何 法 律 后 果 的 发 生, 商 户 将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独 立 承 担 所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 十 一 ) 其 同 意 不 对 宜 修 哥 上 任 何 数 据 作 商 业 性 利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未 经 宜 修 哥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以 复 制 传 播 或 向 他 方 披 露 等 方 式 使 用 在 宜 修 哥 上 其 他 用 户 展 示 的 任 何 资 料 ; ( 十 二 ) 其 承 诺 拥 有 合 法 的 权 利 和 资 格 向 宜 修 哥 上 传 有 关 商 品 销 售 信 息 并 进 行 销 售, 且 前 述 行 为 未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三 方 知 识 产 权 物 权 等 构 成 侵 害, 如 因 其 行 为 导 致 宜 修 哥 遭 受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起 的 索 赔, 诉 讼 或 行 政 责 任, 其 将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并 使 宜 修 哥 免 责 ; ( 十 三 ) 其 任 何 在 线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行 为 并 不 当 然 导 致 本 协 议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本 协 议 是 附 条 件 生 效 协 议, 即 必 须 经 过 宜 修 哥 对 其 提 交 的 全 部 资 料 审 核 通 过 且 满 足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后 方 可 生 效 同 时, 其 认 可 宜 修 哥 有 权 独 立 的 对 其 入 驻 资 料 品 牌 经 营 权 限 开 通 申 请 进 行 评 估 判 断 审 核 结 果 以 宜 修 哥 评 估 判 断 为 准, 其 对 此 不 持 有 任 何 异 议 ; ( 十 四 ) 其 承 诺 不 在 发 布 的 商 品 中 使 用 任 何 未 获 授 权 品 牌 的 关 键 字 ; ( 十 五 ) 其 承 诺 接 受 宜 修 哥 对 其 出 售 商 品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进 货 来 源 的 不 定 期 检 查, 其 有 义 务 保 留 其 商 品 具 有 合 法 进 货 来 源 的 相 关 凭 证 对 于 无 法 提 供 合 法 进 货 来 源 凭 证 的, 宜 修 哥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商 品 的 真 伪 作 出 判 断 并 根 据 本 协 议 以 及 宜 修 哥 相 关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商 户 对 此 承 担 举 证 不 利 的 后 果 ; ( 十 六 ) 其 承 诺 接 受 宜 修 哥 基 于 商 品 品 质 控 制 需 求 对 其 在 售 商 品 进 行 的 质 量 抽 检, 检 测 报 告 由 专 业 的 第 三 方 质 检 机 构 出 具, 其 承 诺 对 宜 修 哥 选 择 的 第 三 方 质 检 机 构 作 出 的 检 测 结 果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

不 持 有 异 议 对 于 经 检 测 证 明 存 在 质 量 瑕 疵 的 商 品, 检 测 费 用 由 商 户 承 担 六 消 费 者 保 障 消 费 者 保 障, 只 指 商 户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及 宜 修 哥 其 他 公 示 规 则 的 规 定, 通 过 宜 修 哥 发 布 除 二 手 闲 置 外 的 商 品 ( 以 下 简 称 全 新 商 品 ) 信 息 向 买 家 出 售 全 新 商 品 时, 应 履 行 商 品 如 实 描 述 商 品 7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正 品 保 障 义 务 宜 修 哥 将 不 时 公 示 新 增 的 消 费 者 保 障 义 务 或 对 原 消 费 者 保 障 义 务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如 您 对 新 增 或 修 订 的 消 费 者 保 障 义 务 持 有 异 议, 您 应 当 终 止 本 协 议, 如 继 续 使 用 宜 修 哥 服 务, 则 意 味 着 接 受 宜 修 哥 的 新 增 或 修 订 内 容 ( 一 ) 消 费 者 保 障 内 容 在 商 户 通 过 宜 修 哥 发 布 商 品 信 息 以 及 与 买 家 进 行 商 品 交 易 过 程 中, 商 户 承 诺 遵 守 以 下 约 定 : 1. 如 实 描 述 义 务, 指 对 上 传 于 宜 修 哥 网 站 的 商 品 信 息 进 行 如 实 描 述, 并 对 描 述 的 商 品 信 息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有 效 的 如 实 描 述 应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1) 商 户 在 发 布 商 品 时 选 择 及 填 写 的 所 有 与 商 品 本 身 有 关 的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文 字 描 述 商 品 图 片, 买 家 均 可 在 该 商 品 的 详 情 页 面 上 进 行 直 接 查 看 ; (2) 商 户 有 义 务 对 商 品 本 身 存 在 的 质 量 问 题 及 瑕 疵 承 担 责 任, 除 非 商 户 已 事 先 进 行 了 质 量 问 题 及 瑕 疵 的 描 述 ; 2. 遵 守 承 诺 义 务 : 指 商 户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买 家 作 出 的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通 过 本 协 议 宜 修 哥 相 关 规 则 宜 修 哥 服 务 协 议 以 及 网 络 店 铺 商 品 详 情 页 面 等 方 式 向 买 家 作 出 的 承 诺 3. 正 品 保 障 义 务 : 指 当 买 家 购 买 商 户 在 宜 修 哥 网 站 出 售 的 商 品, 在 收 到 货 物 后, 如 买 家 认 为 该 商 品 为 假 冒 ( 包 括 盗 版 ) 商 品 货 或 非 原 厂 正 品 未 经 报 关 进 口 商 品 假 冒 材 质 成 份 商 品 ( 其 中 假 冒 商 品 未 经 报 关 进 口 商 品 假 冒 材 质 成 份 商 品 的 定 义 以 宜 修 哥 规 则 规 定 为 准 ) 且 买 家 与 商 户 协 商 未 果 的 前 提 下, 买 家 在 宜 修 哥 指 定 期 间 内 发 起 针 对 商 户 的 维 权, 申 请 消 费 者 保 障 赔 付 时, 如 宜 修 哥 判 定 买 家 赔 付 申 请 成 立, 商 户 同 意 按 照 本 协 议 之 约 定 向 买 家 退 回 其 实 际 支 付 的 商 品 价 款, 并 增 加 赔 偿 其 受 到 的 损 失, 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为 买 家 实 际 支 付 商 品 价 款 的 两 倍, 并 承 担 维 权 所 涉 商 品 所 有 物 流 费 用 ( 二 ) 消 费 者 保 障 责 任 及 处 理 1. 商 户 明 确 了 解 并 同 意 商 户 是 消 费 者 保 障 的 责 任 主 体 当 发 生 本 协 议 前 述 商 户 应 当 履 行 消 费 者 保 障 义 务 情 形 时, 商 户 应 保 证 买 家 的 消 费 者 权 益 2. 商 户 同 意 当 宜 修 哥 受 理 买 家 提 出 的 消 费 者 保 障 维 权 和 赔 付 申 请 时, 商 户 应 积 极 配 合, 在 宜 修 哥 要 求 的 时 间 期 限 内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以 证 明 与 买 家 交 易 的 商 品 不 存 在 买 家 提 出 的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

问 题 或 符 合 双 方 的 约 定, 并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证 据 材 料 真 实 合 法 ( 三 ) 有 限 责 任 商 户 了 解 并 同 意, 宜 修 哥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并 非 司 法 机 构, 仅 能 以 普 通 或 非 专 业 人 员 的 知 识 水 平 标 准 对 商 户 提 交 的 证 据 材 料 进 行 鉴 别, 宜 修 哥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对 交 易 纠 纷 的 调 处 完 全 是 基 于 商 户 的 委 托, 宜 修 哥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无 法 保 证 交 易 纠 纷 处 理 结 果 符 合 商 户 的 期 望, 也 不 对 交 易 纠 纷 调 处 结 果 及 保 证 金 赔 付 决 定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商 户 应 保 证 其 提 交 的 证 据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并 承 担 其 或 买 家 提 供 的 信 息 数 据 不 实 的 风 险 和 责 任 如 商 户 因 此 遭 受 损 失, 商 户 同 意 自 行 向 受 益 人 索 赔 七 宜 修 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一 ) 宜 修 哥 有 义 务 在 现 有 技 术 上 维 护 整 个 宜 修 哥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的 正 常 运 行, 并 努 力 提 升 和 改 进 技 术, 使 商 户 网 上 交 易 活 动 得 以 顺 利 进 行 ; 宜 修 哥 有 权 根 据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的 经 营 范 围 以 及 商 户 对 自 己 店 铺 经 营 范 围 的 描 述 自 行 决 定 ( 调 整 ) 允 许 商 户 发 布 商 品 的 宜 修 哥 商 品 类 目 种 类 和 数 量, 商 户 对 此 不 持 任 何 异 议 ( 二 ) 对 商 户 在 申 请 使 用 服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与 交 易 或 申 请 有 关 的 问 题 及 反 映 的 情 况, 宜 修 哥 应 及 时 作 出 回 复 ; ( 三 ) 因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的 特 殊 性, 宜 修 哥 没 有 义 务 对 所 有 商 户 的 交 易 行 为 以 及 与 交 易 有 关 的 其 它 事 项 进 行 事 先 审 查, 但 如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 1. 第 三 方 通 知 宜 修 哥, 认 为 某 个 具 体 商 户 或 具 体 交 易 事 项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问 题 ; 2. 商 户 或 第 三 方 向 宜 修 哥 告 知 交 易 平 台 上 有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为 的 ; 3. 宜 修 哥 发 现 某 个 具 体 商 户 或 具 体 交 易 事 项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问 题 宜 修 哥 以 普 通 非 专 业 人 员 的 知 识 水 平 标 准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判 别, 可 以 认 为 这 些 内 容 或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或 不 当 性 质 的, 宜 修 哥 有 权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选 择 删 除 相 关 信 息 对 商 户 店 铺 采 取 限 制 性 措 施 或 停 止 对 该 商 户 提 供 服 务, 涉 及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性 法 律 的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利 的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四 ) 宜 修 哥 有 权 对 商 户 的 注 册 数 据 及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查 阅, 发 现 注 册 数 据 或 交 易 行 为 中 存 在 任 何 问 题 或 怀 疑, 均 有 权 向 商 户 发 出 询 问 或 要 求 改 正 的 通 知, 或 者 直 接 作 出 删 除 或 对 商 户 店 铺 采 取 限 制 性 措 施 等 处 理 ; ( 五 ) 经 国 家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或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确 认 商 户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宜 修 哥 有 足 够 事 实 依 据 可 以 认 定 商 户 存 在 违 法 或 违 反 协 议 行 为 的, 宜 修 哥 有 权 在 宜 修 哥 网 站 公 布 商 户 的 违 法 和 / 或 违 规 行 为 ; ( 六 ) 商 户 在 此 授 予 宜 修 哥 免 费 的 许 可 使 用 权 利 ( 并 有 权 对 该 权 利 进 行 再 授 权 ), 使 宜 修 哥 有 权 ( 全 部 或 部 份 地 ) 使 用 复 制 修 订 改 写 发 布 翻 译 分 发 执 行 和 展 示 商 户 公 示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

于 其 宜 修 哥 网 络 店 铺 的 各 类 信 息 或 制 作 其 派 生 作 品, 和 / 或 以 现 在 已 知 或 日 后 开 发 的 任 何 形 式 媒 体 或 技 术, 将 上 述 信 息 纳 入 其 它 作 品 内 ; ( 七 ) 宜 修 哥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调 整 情 况 将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一 并 转 移 给 其 关 联 公 司, 此 种 情 况 将 会 提 前 30 天 以 后 台 公 告 的 形 式 通 知 商 户 商 户 承 诺 对 此 不 持 有 异 议 八 费 用 规 定 : 商 户 同 意, 就 其 使 用 的 服 务 向 宜 修 哥 ( 或 宜 修 哥 的 关 联 公 司 ) 支 付 以 下 服 务 费 用 : 1. 保 证 金 ; 2. 实 时 划 扣 技 术 服 务 费 ( 简 称 佣 金 ) 九 商 户 付 费 条 款 :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1. 保 证 金 : 除 非 协 议 方 另 有 书 面 协 议 缴 纳 方 式 一 : 签 订 入 驻 协 议 即 刻 缴 纳 ; 缴 纳 方 式 二 : 商 家 在 申 请 入 驻 获 得 批 准 开 始 经 营 后, 交 易 所 得 费 用 ( 以 保 证 金 总 额 为 限 扣 除 保 证 金, 直 至 保 证 金 缴 纳 完 成 ; 以 上 两 种 方 式 由 商 家 自 由 选 择 2. 实 时 划 扣 技 术 服 务 费 ( 简 称 佣 金 ): 以 商 品 成 交 金 额 为 基 数 根 据 入 驻 协 议 约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技 术 服 务 费 并 实 时 划 扣 线 上 支 付 交 易 额 以 交 易 技 术 系 统 记 录 的 商 户 交 易 额 为 准 ; 线 下 支 付 交 易 额 以 定 制 专 享 POS 记 录 商 户 交 易 额 为 准 如 发 生 退 货 情 况 且 证 实 属 实, 宜 修 哥 将 向 商 户 退 还 因 此 退 货 交 易 支 付 的 实 时 划 扣 技 术 服 务 费 十 保 证 金 : 商 户 同 意 按 本 协 议 及 本 协 议 附 件 宜 修 哥 规 定 缴 存 一 定 金 额 ( 具 体 保 证 金 金 额 根 据 本 年 度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 的 商 户 保 证 金 (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 ) ( 一 ) 保 证 金 的 额 度 : 各 商 户 的 具 体 应 缴 保 证 金 数 额 根 据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 按 照 各 商 户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宜 修 哥 有 权 根 据 商 户 之 业 务 变 化 及 实 际 赔 付 情 况 以 电 子 邮 件 和 电 话 通 知 的 方 式 通 知 商 户 调 整 保 证 金 金 额, 如 商 户 未 能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的 十 五 日 内 向 给 予 宜 修 哥 平 台 反 馈, 则 宜 修 哥 有 权 立 即 中 止 或 终 止 本 协 议 ( 二 ) 保 证 金 及 其 管 理 : 1. 保 证 金 : 宜 修 哥 在 商 户 签 署 本 协 议, 并 经 审 查 确 认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后, 宜 修 哥 根 据 商 家 相 应 性 质 及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

经 营 类 目 收 取 保 证 金 ; 2. 保 证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宜 修 哥 有 权 按 以 下 方 式 就 保 证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发 出 指 令 : (1) 服 务 期 截 止 后 不 续 约 的 商 家 在 服 务 到 期 后 3 个 月 内, 商 户 未 受 到 任 何 第 三 方 投 诉 或 发 生 交 易 纠 纷, 则 宜 修 哥 将 在 上 述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商 户 全 额 退 还 保 证 金 ; (2) 宜 修 哥 可 在 以 下 情 况 发 生 时, 处 置 保 证 金 : A. 在 宜 修 哥 网 站 进 行 的 交 易 中, 如 商 户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或 违 反 其 对 买 家 的 承 诺 致 买 家 受 损 时, 商 户 同 意 宜 修 哥 有 完 全 的 权 利 根 据 宜 修 哥 的 判 断, 直 接 使 用 保 证 金 对 买 家 进 行 赔 付 ; B. 如 商 户 违 反 宜 修 哥 规 则, 且 根 据 规 则 规 定 应 当 向 宜 修 哥 和 / 或 消 费 者 支 付 违 约 金, 商 户 同 意 宜 修 哥 根 据 规 则 直 接 划 扣 商 户 保 证 金 ; C. 在 符 合 适 用 于 宜 修 哥 平 台 的 相 关 消 费 者 保 障 服 务 规 则 及 本 协 议 规 定 宜 修 哥 的 情 况 下, 如 商 户 未 按 照 规 则 或 本 协 议 宜 修 哥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向 买 家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则 宜 修 哥 有 权 依 其 独 立 判 断, 直 接 使 用 保 证 金 向 买 家 退 款 或 支 付 违 约 金 ( 补 偿 金 ); D. 如 商 户 违 反 本 协 议 和 / 或 宜 修 哥 任 何 规 则 宜 修 哥 给 宜 修 哥 造 成 任 何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赔 偿 诉 讼 费 用 律 师 费 用 等 ), 或 根 据 宜 修 哥 相 关 规 则 规 定, 应 向 宜 修 哥 支 付 违 约 罚 金 ( 罚 金 ) 或 商 户 对 宜 修 哥 存 在 逾 期 未 付 款 项 ( 包 括 但 限 于 对 宜 修 哥 有 逾 期 未 付 费 用, 无 论 是 否 基 于 本 协 议 ), 则 宜 修 哥 有 权 直 接 从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相 当 于 宜 修 哥 损 失 的 金 额 或 违 约 罚 金 ( 罚 金 ) 或 逾 期 未 付 款 项,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的, 宜 修 哥 可 继 续 向 商 户 追 偿 ; E. 商 户 保 证 金 因 前 述 原 因 被 扣 除 或 部 分 扣 除, 导 致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的, 商 户 同 意 宜 修 哥 通 过 产 生 交 易 后 以 扣 除 形 式 补 足 保 证 金 ; F. 商 家 在 协 议 服 务 期 内 主 动 退 出 平 台 的,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返 还 ; (3) 宜 修 哥 如 使 用 保 证 金 对 第 三 方 进 行 任 何 赔 付 或 根 据 本 协 议 宜 修 哥 相 关 规 则 宜 修 哥 扣 除 保 证 金 向 宜 修 哥 和 / 或 消 费 者 支 付 违 约 金,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子 邮 件 站 内 信 传 真 等 ) 通 知 商 户 在 向 商 户 出 具 的 书 面 通 知 中, 应 说 明 扣 除 原 因 及 扣 除 金 额 (4) 如 保 证 金 不 足 赔 付 时, 商 户 应 自 行 支 付 额 外 的 赔 付 金 额, 如 因 故 导 致 宜 修 哥 向 买 家 支 付 了 超 出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款 项, 或 宜 修 哥 因 上 述 D 项 列 明 的 原 因 遭 受 的 损 失 高 于 可 支 配 的 保 证 金 余 额, 则 宜 修 哥 有 权 要 求 商 户 偿 付 宜 修 哥 的 损 失, 且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7

如 宜 修 哥 的 损 失 通 过 上 述 二 种 方 式 仍 无 法 弥 补, 则 宜 修 哥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协 议 同 时 宜 修 哥 保 留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向 商 户 追 偿 的 权 利 十 一 服 务 的 开 通 : ( 一 ) 服 务 将 在 以 下 条 件 均 满 足 后 七 (7)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通 : 1. 商 户 签 署 本 协 议 ; 2. 符 合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3. 宜 修 哥 审 核 通 过 并 发 出 相 应 的 服 务 账 号 ( 二 ) 服 务 期 自 服 务 实 际 开 通 日 起 算 宜 修 哥 将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通 知 方 式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商 户 服 务 开 通 日 ; ( 三 ) 如 商 户 签 署 或 在 线 接 受 本 协 议 后 七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仍 未 满 足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所 有 开 通 条 件, 或 宜 修 哥 因 任 何 原 因 向 商 户 发 出 拒 绝 提 供 服 务 的 书 面 通 知, 则 宜 修 哥 有 权 不 予 开 通 服 务, 本 协 议 不 生 效 十 二 协 议 的 终 止 : ( 一 ) 自 然 终 止 : 本 协 议 到 期 终 止 ; ( 二 ) 通 知 解 除 :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提 前 十 五 (15) 天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终 止 本 协 议 ; ( 三 ) 宜 修 哥 单 方 解 除 权 : 如 商 户 违 反 宜 修 哥 的 任 何 规 则 或 本 协 议 中 的 任 何 承 诺 或 保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约 定, 宜 修 哥 都 有 权 立 刻 终 止 本 协 议, 且 按 有 关 规 则 对 商 户 进 行 处 罚 如 商 户 销 售 假 冒 他 人 商 标 ( 版 权 ) 的 商 品 外 贸 商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外 单 原 单 尾 单 剪 标 等 各 类 商 品 ), 二 手 商 品, 或 第 三 方 多 次 投 诉 其 商 品 质 量 或 服 务 质 量, 则 宜 修 哥 除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或 中 止 本 协 议 外, 还 有 权 自 划 扣 其 所 有 平 台 保 证 金, 作 为 商 户 的 违 约 金 ; ( 四 ) 商 户 在 超 过 九 十 (90) 天 的 时 间 内 未 以 宜 修 哥 服 务 账 户 及 密 码 登 录 宜 修 哥 的, 宜 修 哥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 ( 五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协 议 终 止 条 件 发 生 或 实 现, 导 致 本 协 议 终 止 ; ( 六 ) 协 议 终 止 后 有 关 事 项 的 处 理 : 1. 协 议 终 止 后, 宜 修 哥 没 有 义 务 为 商 户 保 留 宜 修 哥 服 务 账 户 中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或 转 发 任 何 未 曾 阅 读 或 发 送 的 信 息 给 商 户 或 第 三 方 亦 不 就 终 止 协 议 而 对 商 户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无 论 本 协 议 因 何 原 因 终 止, 在 协 议 终 止 前 的 行 为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赔 偿 和 责 任, 商 户 必 须 完 全 且 独 立 地 承 担 ; 3. 协 议 终 止 后, 宜 修 哥 有 权 保 留 该 商 户 的 注 册 数 据 及 以 前 的 交 易 行 为 记 录 如 商 户 在 协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8

议 终 止 前 在 宜 修 哥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上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或 违 反 协 议 的 行 为, 宜 修 哥 仍 可 行 使 本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 4. 协 议 终 止 之 前,1) 商 户 已 经 上 传 至 宜 修 哥 网 站 的 商 品 信 息 尚 未 达 成 交 易 协 议 的, 宜 修 哥 有 权 在 协 议 终 止 时 同 时 删 除 此 项 商 品 的 相 关 信 息 ;2) 商 户 已 经 与 另 一 用 户 就 某 商 品 信 息 达 成 交 易 协 议 的, 宜 修 哥 可 以 不 删 除 该 项 交 易, 但 宜 修 哥 有 权 在 协 议 终 止 的 同 时 将 协 议 终 止 的 的 情 况 通 知 该 交 易 中 的 买 方 ; 5. 因 为 上 述 各 项 原 因 导 致 宜 修 哥 终 止 本 服 务 协 议, 商 户 店 铺 在 宜 修 哥 作 出 终 止 本 服 务 协 议 时 立 即 进 入 退 出 流 程, 商 户 在 进 入 退 出 流 程 三 十 天 (30) 内 可 以 且 尽 可 以 处 理 交 易 纠 纷 以 及 与 宜 修 哥 之 间 的 账 务 发 票 结 算 事 宜 ( 八 ) 如 在 协 议 期 内, 非 因 商 户 违 约 或 过 错 导 致 本 协 议 终 止, 则 商 户 有 权 凭 宜 修 哥 就 本 协 议 开 具 的 发 票 原 件 ( 如 已 开 具 ) 及 退 款 申 请 要 求 宜 修 哥 退 还 未 履 行 部 分 的 服 务 费 用 ( 如 有 的 话 ) 至 商 户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其 他 情 况 下 协 议 发 生 终 止, 未 履 行 服 务 费 用 均 不 予 退 还 ; ( 九 ) 本 服 务 协 议 终 止 后, 商 户 同 意 宜 修 哥 有 权 将 保 证 金 冻 结 三 个 月, 用 于 解 决 服 务 协 议 终 止 后 的 消 费 者 维 权 赔 付 十 三 协 议 期 限 : 本 协 议 在 符 合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 三 ) 款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即 告 生 效,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以 本 协 议 附 件 宜 修 哥 协 议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十 四 有 效 通 知 : 宜 修 哥 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商 户 在 宜 修 哥 注 册 时 提 供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发 出 通 知 通 知 的 送 达 以 邮 件 发 出 为 准 十 五 保 密 条 款 : ( 一 ) 本 协 议 所 称 商 业 秘 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协 议 任 何 补 充 协 议 所 述 内 容 及 在 合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其 他 秘 密 信 息 任 何 一 方 未 经 商 业 秘 密 提 供 方 同 意, 均 不 得 将 该 信 息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传 播 编 辑 或 展 示 协 议 方 承 诺,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仍 承 担 此 条 款 下 的 保 密 义 务, 保 密 期 将 另 行 持 续 三 年 ; ( 二 ) 因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以 及 国 家 行 政 司 法 强 制 行 为 而 披 露 商 业 秘 密 的, 披 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该 商 业 秘 密 已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的, 披 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十 六 反 不 正 当 谋 利 商 家 不 得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宜 修 哥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财 物 消 费 款 待 或 商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9

业 机 会 等 ) 谋 取 利 益 如 有 违 反, 无 论 商 家 是 否 实 际 获 得 利 益, 宜 修 哥 均 有 权 根 据 宜 修 哥 规 则 立 即 终 止 向 商 家 名 下 部 分 或 所 有 宜 修 哥 店 铺 提 供 服 务, 同 时 宜 修 哥 有 权 划 扣 商 户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具 体 处 罚 措 施 以 宜 修 哥 规 则 规 定 为 准 十 七 宜 修 哥 的 法 律 地 位 宜 修 哥 仅 作 为 用 户 物 色 交 易 对 象, 就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交 易 进 行 协 商, 以 及 获 取 各 类 与 贸 易 相 关 的 服 务 的 地 点 本 协 议 的 签 署 并 不 意 味 着 宜 修 哥 成 为 商 户 在 宜 修 哥 网 站 上 与 第 三 方 所 进 行 交 易 的 参 与 者, 对 前 述 交 易 宜 修 哥 仅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不 对 商 户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及 商 品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作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担 保 商 户 因 进 行 交 易 获 取 有 偿 服 务 或 接 触 宜 修 哥 服 务 器 而 发 生 的 所 有 应 纳 税 赋, 均 由 商 户 自 行 负 责 支 付 十 八 有 限 责 任 : ( 一 ) 服 务 将 按 " 现 状 " 和 按 " 可 得 到 " 的 状 态 提 供 宜 修 哥 在 此 明 确 声 明 对 服 务 不 作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保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服 务 的 可 适 用 性, 没 有 错 误 或 疏 漏, 持 续 性, 准 确 性, 可 靠 性, 适 用 于 某 一 特 定 用 途 之 类 的 保 证, 声 明 或 承 诺 宜 修 哥 对 服 务 所 涉 的 技 术 和 信 息 的 有 效 性, 准 确 性, 正 确 性, 可 靠 性, 质 量, 稳 定, 完 整 和 及 时 性 均 不 作 承 诺 和 保 证 ( 二 ) 使 用 服 务 下 载 或 者 获 取 任 何 资 料 的 行 为 均 出 于 商 户 的 独 立 判 断 并 自 行 承 担 风 险 每 一 个 商 户 独 自 承 担 因 此 对 其 电 脑 系 统 或 资 料 灭 失 造 成 的 损 失 ( 三 ) 不 论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宜 修 哥 均 不 对 由 于 Internet 连 接 故 障, 电 脑, 通 讯 或 其 他 系 统 的 故 障, 电 力 故 障, 罢 工, 劳 动 争 议, 暴 乱, 起 义, 骚 乱, 生 产 力 或 生 产 资 料 不 足, 火 灾, 洪 水, 风 暴, 爆 炸, 不 可 抗 力, 战 争, 政 府 行 为, 国 际 国 内 法 院 的 命 令 或 第 三 方 的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不 能 服 务 或 延 迟 服 务 承 担 责 任 十 九 违 约 责 任 : ( 一 ) 商 户 同 意 赔 偿 由 于 使 用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将 商 户 资 料 展 示 在 APP 平 台 上 ) 或 违 反 本 协 议 而 给 宜 修 哥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额 的 诉 讼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 商 户 同 意 宜 修 哥 不 对 任 何 商 户 张 贴 的 资 料, 包 括 诽 谤 性 的 攻 击 性 的 或 非 法 的 资 料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由 于 此 类 材 料 对 其 它 用 户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商 户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 二 ) 商 户 承 诺, 不 会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或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明 示 或 暗 示 用 户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转 移 其 可 以 通 过 宜 修 哥 网 络 平 台 在 线 达 成 的 交 易, 或 达 成 交 易 后 不 经 由 支 付 宝 微 信 支 付 银 联 支 付 服 务 收 取 交 易 金 额, 以 规 避 向 宜 修 哥 支 付 相 关 服 务 费 用 否 则 将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宜 修 哥 将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本 协 议, 并 将 其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予 以 划 扣, 还 可 就 违 约 行 为 向 商 户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0

追 偿 ; ( 三 ) 除 本 协 议 及 宜 修 哥 规 则 另 有 约 定 之 外, 如 一 方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守 约 方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方 式 要 求 违 约 方 在 指 定 的 时 限 内 停 止 违 约 行 为, 并 就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索 赔, 如 违 约 方 未 能 按 时 停 止 违 约 行 为, 则 守 约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本 协 议 二 十 争 议 解 决 及 其 他 : ( 一 ) 本 协 议 之 解 释 与 适 用, 以 及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均 应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予 以 处 理, 并 以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法 院 为 第 一 审 管 辖 法 院 ; ( 二 ) 如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被 视 作 无 效 或 无 法 执 行, 则 上 述 条 款 可 被 分 离, 其 余 部 份 则 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 三 ) 宜 修 哥 于 商 户 过 失 或 违 约 时 放 弃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权 利 的, 不 得 视 为 其 对 商 户 的 其 他 或 以 后 同 类 之 过 失 或 违 约 行 为 弃 权 协 议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1

经 销 商 入 驻 协 议 NO. - - 甲 方 乙 方 乙 方 开 户 行 甲 方 承 诺 甘 肃 宜 修 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第 一 条 : (1) 不 销 售 非 约 定 经 营 范 围 内 类 目 或 者 品 牌 的 商 品 ; (2) 不 销 售 假 货 及 非 原 厂 正 品 商 品 以 及 未 经 报 关 进 口 商 品 ; (3) 在 乙 方 平 台 发 布 的 商 品 不 缺 货 断 货, 不 明 显 偏 离 市 场 价 格 ; (4) 遵 守 宜 修 哥 相 关 规 则, 认 真 履 行 销 售 方 义 务 ; 如 甲 方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乙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所 有 服 务 及 所 有 相 关 协 议 第 二 条 : 已 详 细 阅 读 并 同 意 宜 修 哥 入 驻 协 议 条 款 及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 相 关 协 议 条 款 ; 第 三 条 : 甲 方 同 意 使 用 " 甲 方 信 息 " 中 " 电 子 邮 件 " 接 收 乙 方 通 知, 并 同 意 通 过 该 电 子 邮 件 信 箱 与 乙 方 缔 结 补 充 协 议 服 务 期 限 壹 年 201 年 月 -201 年 月 甲 方 信 息 宜 修 哥 服 务 账 号 店 铺 性 质 口 品 牌 店 口 专 卖 店 口 专 营 店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商 户 全 称 ( 须 与 营 业 执 照 所 载 一 致 ) 商 户 座 机 号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联 系 人 / 职 位 : 商 户 详 细 地 址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商 户 传 真 号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商 户 平 台 费 用 费 用 名 称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保 证 金 ( 元 ) 根 据 店 铺 性 质 确 定 口 签 订 入 驻 协 议 即 刻 缴 纳 口 交 易 所 得 费 用 ( 以 保 证 金 总 额 为 限 ) 扣 除 保 证 金 实 时 划 扣 技 术 服 务 费 交 易 额 * 费 率 % 交 易 产 生 后 实 时 划 扣 甲 方 账 号 信 息 甲 方 银 行 开 户 行 名 称 账 号 甲 方 支 付 宝 账 号 名 称 账 号 甲 方 微 信 账 号 名 称 账 号

1. 宜 修 哥 经 营 产 品 类 目 表 ( 电 子 版 ) ; 2. 宜 修 哥 入 驻 流 程 及 审 核 标 准 ( 电 子 版 ); 3. 宜 修 哥 招 商 标 准 (2015 版 ) 电 子 版 ; 4. 宜 修 哥 入 驻 协 议 条 款 ( 电 子 版 ); 5. 甲 方 提 供 的 相 应 资 质 文 件 本 协 议 附 件 其 他 事 项 1. 宜 修 哥 经 销 商 招 商 标 准 宜 修 哥 入 驻 协 议 条 款 等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2. 双 方 任 一 一 方 违 反 协 议 条 款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致 使 本 协 议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另 一 方 有 权 利 单 方 终 止 此 协 议, 并 追 究 违 约 方 的 责 任 ; 3.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且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签 字 : 乙 方 签 字 :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