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 澀 的 果 實 : 論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的 民 主 憲 政 表 現 游 盈 隆 ( 民 進 黨 智 庫 副 執 行 長 行 政 院 陸 委 會 前 特 任 副 主 委 ) 摘 要 本 文 主 要 由 兩 部 分 所 構 成 : 第 一 部 份 有 系 統 地 整 理 了 以 陳 水 扁 總 統 為 核 心 的 民 進 黨 執 政 團 隊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在 民 主 憲 政 方 面 的 施 政 表 現 與 成 果, 包 括 六 大 方 面 1) 深 化 民 主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入 憲 與 立 法 ;2) 召 開 任 務 型 國 大, 完 成 第 七 次 憲 政 改 造 ; 3) 追 尋 轉 型 正 義, 逐 步 落 實 相 關 工 作 ;4) 確 立 人 權 立 國, 促 進 人 權 保 障 ;5) 追 討 中 國 國 民 黨 不 義 黨 產 ;6) 推 動 確 立 台 灣 主 體 性, 提 升 台 灣 認 同 第 二 部 分 客 觀 地 檢 視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困 難 與 挑 戰, 並 嘗 試 提 出 斧 底 抽 薪 從 根 解 決 的 具 體 有 效 方 案, 以 供 未 來 民 進 黨 重 返 執 政 之 用 這 包 括 對 全 民 政 府 分 裂 政 府 黨 對 黨 聯 合 政 府 挫 敗 經 驗 的 省 思 ; 對 第 一 家 庭 成 員 親 戚 親 信 涉 貪 疑 雲 及 其 衝 擊 的 解 析 此 外, 本 文 也 簡 略 地 回 顧 馬 政 府 執 政 五 年 多 的 民 主 憲 政 表 現, 並 稍 做 針 砭 本 文 結 論 指 出, 民 進 黨 2016 年 如 重 返 執 政, 首 應 籌 組 大 聯 合 政 府, 建 立 協 商 式 民 主, 才 能 在 根 本 上 解 決 糾 纏 多 年 的 政 治 亂 象 ; 同 時, 應 特 赦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開 創 台 灣 新 局 ; 特 赦 陳 前 總 統 與 籌 組 大 聯 合 政 府 兩 者 互 為 表 裡, 缺 一 不 可 在 協 商 式 民 主 的 基 礎 上, 未 來 才 可 能 進 行 社 會 政 治 的 大 改 革, 包 括 有 意 義 的 憲 政 改 革 追 求 轉 型 正 義 落 實 人 權 立 國 提 升 台 灣 認 同 確 立 台 灣 主 體 性, 邁 向 名 實 相 符 的 政 治 民 主 社 會 民 主 經 濟 民 主 的 真 正 自 由 平 等 自 主 的 理 想 民 主 國 度 關 鍵 字 : 自 由 化 民 主 畫 本 土 化 威 權 轉 型 全 民 政 府 分 裂 政 府 少 數 政 府 大 聯 合 政 府 協 商 式 民 主 二 次 民 主 轉 型 轉 型 正 義 特 赦 1
壹 前 言 公 元 2000 年 3 月 18 日 是 台 灣 歷 史 上 一 個 不 平 凡 的 日 子 這 一 天, 在 台 灣 執 政 長 達 55 年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輸 掉 了 政 權, 代 表 台 灣 本 土 進 步 改 革 勢 力 的 民 主 進 步 黨 籍 總 統 候 選 人 陳 水 扁 贏 得 了 總 統 大 選 政 黨 輪 替 終 結 黑 金, 清 流 共 治 全 民 政 府, 台 海 和 平 永 續 發 展, 是 陳 水 扁 對 台 灣 人 民 的 承 諾, 相 信 也 是 大 家 最 殷 切 的 期 望 從 今 天 開 始, 陳 水 扁 呂 秀 蓮 以 及 民 主 進 步 黨 願 意 肩 負 起 人 民 與 歷 史 交 付 我 們 的 使 命, 讓 我 們 為 台 灣 兩 千 三 百 萬 同 胞 的 未 來 共 同 努 力 1 慷 慨 激 昂 的 陳 詞 是 對 全 民 的 許 諾, 也 是 對 自 我 的 期 許 與 抱 負 兩 個 月 後,5 月 20 日, 當 新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舉 行 就 職 典 禮, 在 全 體 國 人 及 各 國 貴 賓 之 前, 陳 總 統 再 次 感 性 的 呼 籲 儘 管 台 澎 金 馬 只 是 太 平 洋 邊 的 蕞 爾 小 島, 只 要 兩 千 三 百 萬 同 胞 不 畏 艱 難 攜 手 向 前, 我 們 夢 想 的 地 圖 將 會 無 限 遠 大, 一 直 延 伸 到 地 平 線 的 盡 頭 2 然 而, 事 實 證 明, 只 要 兩 千 三 百 萬 同 胞 不 畏 艱 難 攜 手 向 前 這 樣 一 個 看 似 容 易 看 似 理 所 當 然 的 前 提, 在 民 進 黨 後 來 執 政 八 年 中 證 明 幾 乎 是 不 存 在 的 而 這 正 是 台 灣 一 切 政 治 問 題 衝 突 與 災 難 的 根 源 貳 歷 史 脈 絡 1945 年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迄 今, 台 灣 政 治 發 展 階 段 可 以 粗 分 為 四 個 時 期 : 第 一 階 段 是 兩 蔣 時 期, 從 1945 年 到 1988 年, 中 國 國 民 黨 政 權 從 天 而 降, 建 立 了 一 個 外 來 的 高 壓 的 奇 特 的 黨 國 威 權 體 制, 實 施 了 長 達 38 年 的 戒 嚴 統 治 ; 第 二 階 段 是 李 登 輝 時 期, 從 1988 年 到 2000 年 5 月, 是 威 權 轉 型 到 民 主 的 時 期, 政 治 自 由 化 民 主 化 與 本 土 化 是 這 時 期 的 標 誌 ; 第 三 階 段 是 陳 水 扁 時 期, 從 2000 年 5 月 到 2008 年 5 月, 是 台 灣 民 主 鞏 固 和 深 化 的 時 期 ; 第 四 階 段 是 馬 英 九 主 政 時 期, 從 2008 年 5 月 迄 今, 也 是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國 體 制 重 返 執 政 時 期, 屬 於 現 在 進 行 式, 究 應 如 何 定 位, 仍 待 後 續 觀 察 1 2 參 見 人 民 的 勝 利 責 任 的 開 始 --- 中 華 民 國 第 十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當 選 感 言 參 見 台 灣 站 起 來 --- 迎 接 向 上 提 升 的 新 時 代, 第 十 任 總 統 陳 水 扁 就 職 演 說 全 文 2
適 當 的 歷 史 分 期 可 避 免 方 法 論 上 常 見 的 見 樹 不 見 林 的 謬 誤, 有 助 於 釐 清 複 雜 的 歷 史 因 果 關 係 或 發 展 的 因 果 (developmental causation)(almond, 1966), 而 不 至 於 對 歷 史 盲 目 讓 我 們 對 某 一 時 期 或 某 一 個 重 大 歷 史 事 件 的 理 解 不 至 於 偏 離 歷 史 事 實 和 發 展 的 軌 道 換 句 話 說, 要 正 確 的 理 解 並 評 估 陳 水 扁 或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的 總 體 表 現, 就 必 須 正 確 的 理 解 兩 蔣 時 期 和 李 登 輝 時 期 台 灣 政 治 體 系 的 本 質 特 質 和 其 主 要 問 題 如 前 所 述, 兩 蔣 時 期, 台 灣 政 治 體 系 呈 現 出 一 個 外 來 的 高 壓 的 領 袖 崇 拜 的 準 法 西 斯 式 的 威 權 統 治 ; 尤 其 是 其 列 寧 式 黨 國 體 制 (Leninist Party-State System) 的 組 織 特 質, 更 使 得 冷 戰 時 期 的 台 灣 在 第 三 世 界 親 美 的 右 翼 威 權 獨 裁 政 體 中 獨 樹 一 幟 其 間, 從 1949-1987 年 長 達 38 年 的 戒 嚴 統 治, 創 下 世 界 史 的 紀 錄, 也 是 兩 蔣 軍 事 統 治 時 期 的 特 色 在 另 一 方 面, 李 登 輝 主 政 時 期 大 體 上 是 國 民 黨 威 權 體 制 轉 型 的 關 鍵 階 段, 展 現 了 政 治 自 由 化 民 主 化 和 本 土 化 的 歷 史 過 程 ; 當 然, 黑 金 政 治 的 崛 起 也 是 此 時 期 不 可 磨 滅 的 特 徵 之 一 人 創 造 歷 史, 但 並 非 如 其 所 願 ; 他 們 並 不 是 在 其 自 願 選 擇 的 處 境 下 創 造 歷 史, 而 是 在 無 從 選 擇 直 接 面 對 來 自 過 去 的 處 境 下 創 造 歷 史 (Marx, 1859) 陳 水 扁 或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表 現, 正 是 直 接 面 對 來 自 中 國 國 民 黨 外 來 政 權 在 台 灣 55 年 統 治 所 形 塑 出 來 的 歷 史 條 件 與 情 境 的 集 體 回 應 和 選 擇 這 可 分 幾 方 面 來 說 : 第 一, 在 政 黨 政 治 方 面,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由 於 國 民 黨 甫 失 去 一 手 掌 控 55 年 的 政 權, 再 加 上 宋 楚 瑜 出 走 另 創 親 民 黨, 聲 勢 凌 駕 在 國 民 黨 之 上, 於 是 主 要 政 黨 之 間 敵 意 高 張, 諸 般 作 為 常 悖 離 政 黨 政 治 的 常 軌, 朝 野 政 黨 惡 鬥 是 常 態, 合 作 是 例 外 第 二, 在 國 會 方 面,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民 進 黨 一 黨 所 獲 席 次 皆 遠 低 於 過 半 的 席 次, 即 使 加 上 友 黨 台 灣 團 結 聯 盟 的 席 次 也 仍 未 能 過 半, 無 法 遏 止 克 服 政 黨 惡 鬥, 形 成 分 裂 政 府 (Divided Government) 的 困 局 3 ; 第 三,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方 面, 因 為 中 國 國 民 黨 長 期 壟 斷 電 子 與 平 面 媒 體, 在 不 預 期 失 去 政 權 的 情 況 下, 一 旦 政 黨 輪 替,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監 督 批 判 的 力 道 自 然 變 本 加 厲 或 變 質 為 政 爭 的 工 具 第 四, 在 大 財 團 或 經 濟 既 得 利 益 團 體 方 面, 因 為 國 民 黨 黨 國 體 制 長 期 深 入 掌 控 大 中 小 企 業 團 體, 再 加 上 龐 大 黨 產 的 影 響 力, 基 於 利 益 共 同 體 的 休 戚 與 共, 不 少 大 3 當 陳 水 扁 總 統 在 公 元 2000 年 5 月 20 日 上 任 之 時, 國 會 席 次 分 配 如 下 : 國 民 黨 123 席 民 進 黨 70 席 新 黨 11 席 其 他 小 黨 或 無 黨 籍 合 計 21 席 ;2001 年 第 五 屆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民 進 黨 87 席 國 民 黨 68 席 親 民 黨 46 席 台 聯 13 席 新 黨 1 席 ;2004 年 第 六 屆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民 進 黨 89 席 國 民 黨 79 席 親 民 黨 34 席 台 聯 12 席 無 黨 籍 1 席 ;2008 年 第 七 屆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國 民 黨 81 席 民 進 黨 27 席 親 民 黨 1 席 無 黨 籍 4 席 3
企 業 主 發 言 聳 動 嚴 詞 批 判 新 政 府 時 有 所 聞 第 五 在 文 武 官 僚 體 系 方 面, 因 為 國 民 黨 黨 國 體 制 根 深 蒂 固, 軍 公 教 人 員 多 數 具 有 國 民 黨 員 身 份, 消 極 抵 制 或 不 作 為 並 不 足 為 奇 4 一 言 以 蔽 之, 在 歷 史 結 構 條 件 限 制 下, 在 依 然 強 大 的 國 民 黨 舊 勢 力 蓄 意 杯 葛 下, 意 圖 大 刀 闊 斧 進 行 改 革 的 民 進 黨 新 政 府 其 奮 鬥 過 程 注 定 備 極 艱 辛 公 元 2000 年 5 月 20 日, 陳 水 扁 呂 秀 蓮 以 總 統 和 副 總 統 的 身 份 宣 誓 就 職, 正 式 走 上 台 灣 歷 史 舞 台, 政 權 和 平 移 轉, 完 成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但 國 民 黨 黨 國 勢 力 的 反 撲 幾 乎 無 時 無 刻 無 地 不 在, 一 直 持 續 到 2008 年 其 中 較 顯 著 的 事 件 包 括 :2000 年 6 月 喧 騰 一 時 的 工 時 案 ;2000 年 10 月 底 藉 行 政 院 停 建 核 四 為 由 在 立 法 院 發 動 第 一 次 罷 免 總 統 行 動, 後 宣 告 失 敗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陳 呂 配 小 勝, 連 宋 配 提 出 選 舉 無 效 當 選 無 效 之 訴 ; 同 時, 因 懷 疑 319 槍 擊 案 的 真 實 性,2004 年 9 月 24 日 在 立 法 院 強 行 通 過 319 槍 擊 事 件 真 相 調 查 特 別 委 員 會 條 例, 成 立 319 槍 擊 事 件 真 相 調 查 特 別 委 員 會 ( 簡 稱 真 調 會 ), 造 成 政 局 混 亂 與 動 盪 ;2004 年 5 月, 總 統 就 職 前 後, 軍 中 傳 出 柔 性 政 變, 有 多 位 上 將 奔 走 穿 梭 其 間 ;2006 年 6 月, 中 國 國 民 黨 藉 口 陳 總 統 及 其 家 人 或 親 信 疑 涉 貪 腐, 連 續 發 動 三 次 罷 免 行 動, 但 皆 告 失 敗 ;2006 年 8 月 紅 衫 軍 以 反 貪 腐 之 名 佔 領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包 圍 總 統 府, 歷 時 近 四 個 月 總 的 來 說,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彷 彿 經 歷 了 一 場 漫 長 的 政 黨 戰 爭, 謝 長 廷 曾 形 容 為 民 主 內 戰, 頗 為 貼 切 凸 顯 某 一 特 定 時 期 歷 史 結 構 的 限 制, 是 為 了 客 觀 合 理 的 解 釋 政 府 施 政 的 作 為, 而 不 是 推 卸 責 任 的 藉 口 因 為, 人 類 所 有 政 治 社 會 改 革 或 革 命 運 動 都 無 法 避 免 是 在 某 一 特 定 歷 史 結 構 條 件 限 制 下 進 行 的 ; 但 人 的 選 擇 和 努 力, 終 極 來 講, 還 是 施 政 成 敗 的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換 言 之, 只 有 兼 顧 歷 史 結 構 的 限 制 和 執 政 菁 英 的 選 擇 和 行 動 才 能 較 充 分 的 理 解 較 合 理 的 評 價 所 有 施 政 的 作 為 與 成 果 參 苦 澀 的 果 實 : 改 革 成 果 與 制 度 陷 阱 如 果 說, 民 主 的 建 立 (the Establishment of Democracy) 是 李 登 輝 主 政 時 期 的 成 就, 那 麼, 民 主 深 化 與 鞏 固 (the Deepening and Consolidation of Democracy) 就 是 民 進 黨 陳 水 扁 主 政 時 期 的 重 要 使 命 4 以 范 蘭 欽 筆 名 撰 文 醜 化 台 灣 人 而 被 揭 發 的 前 新 聞 局 官 員 郭 冠 英 是 一 個 極 端 的 例 子 ; 此 外, 多 起 現 役 軍 人 涉 入 2006 紅 衫 軍 反 扁 政 治 集 會 活 動, 媒 體 亦 有 所 報 導 4
我認為 台灣第一波民主的最大價值 是在落實 主權在民 的民主精神 以及確立 台灣主體性 的自我定位 不過 台灣社會的民主自由還缺乏相 對應的責任感與自律精神 缺乏彼此包容的高度尊重 缺乏成熟的社區意 識與公民社會 台灣社會的法治精神與人權意識也還沒有落實於各領域 以 致民主還無法生根成為人民的生活方式 陳水扁 2001:頁 303-304 5 基於台灣第一波民主工程的缺憾 陳水扁總統乃倡議推動台灣第二波民主 他說 我認為 英國首相布萊爾的 新工黨 新英國 理念 足以帶給台灣第二 波民主相當重要的啟發 布萊爾主張每一個國民都是英國的 利害關係人 所以 要讓每一個人有工作 技術 家庭 機會和責任 在繁榮且安定的英國享有 紅 利 而形成榮譽 利益與共的 生命共同體 陳水扁 2001:頁 305 因此 他 進一步提出 入股台灣 堅持 新中間路線 的主張 我們希望在未來確實建 立中央與地方權力合理分配的新制度 提出三權分立的總統制修憲主張 以全球 戰略觀點對兩岸關係進行積極的 風險管理 強化公民社會的落實 確實改善治 安與建立社區主義 重視教育投資與人民的人文素養 (陳水扁 2001:頁 306) 顯然 民主 法治 憲政 人權與台灣認同的向上提昇 成為台灣 2300 萬人 民的價值信仰和日常的生活方式 乃是陳水扁總統與民進黨八年執政心嚮往之的 施政目標 以下即分別從 深化民主 推動公民投票 憲政改革 落實人權保障 推動轉型正義 追討國民黨不義黨產 推動正名運動 彰顯台灣主體性 等六個重要面向 歸納出八年執政的努力所獲致的具體且重要的結果6 當然 結 果未必是成果 因為台灣民主深化的過程 本質上 仍是新舊勢力的激烈交鋒和 角力 很多時候結果是不盡如人意的 但改革的一方限於政治實力不如人也只能 暫時無奈的吞下去 公民投票法就是最好的例子 一 深化民主 推動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人民的基本權利 也是落實主權在民 直接民 主的表現 推動公民投票也是公元 2000 年總統大選時陳水扁的重要參選政見 5 6 台灣第一波民主 在此意指李登輝主政時期的威權轉向或民主轉型 這部分是根據行政院 2008 年 5 月 7 日第 3091 次院會對於 2000 2008 年政績回顧報告資料整理 而成 以忠於史實 5
( 一 )2003 年 6 月 宣 布 將 推 動 諮 詢 性 公 民 投 票 : 儘 管 在 野 黨 反 對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決 定 公 共 政 策 或 立 法, 但 基 於 公 民 投 票 本 是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不 因 有 無 立 法 而 受 限 制, 陳 總 統 乃 於 2003 年 6 月 27 日 參 加 全 國 非 核 家 園 大 會 開 幕 致 詞 時 宣 示, 政 府 將 於 下 次 總 統 大 選 前 或 至 遲 投 票 當 日 單 獨 舉 辦 核 四 公 投 7, 為 政 壇 投 下 了 一 顆 超 級 震 撼 彈 行 政 院 緊 接 著 在 同 年 7 月 23 日 訂 頒 行 政 院 辦 理 公 民 投 票 實 施 要 點, 以 行 動 具 體 展 現 政 府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的 決 心 ( 二 )2003 底 完 成 制 訂 公 民 投 票 法 迫 於 主 流 民 意 的 壓 力, 以 及 執 政 黨 強 力 推 動 落 實 公 民 投 票 的 堅 定 意 志, 在 野 聯 盟 乃 決 定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反 守 為 攻, 積 極 進 行 公 投 立 法, 利 用 立 院 多 數 的 優 勢, 企 圖 制 訂 一 部 符 合 己 意 的 反 公 投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2003 年 11 月 27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了 公 民 投 票 法, 其 中 除 了 第 十 七 條 所 謂 防 衛 性 公 投 是 民 進 黨 政 府 所 提 之 外, 全 數 是 國 親 兩 黨 提 出 的, 包 括 以 下 幾 項 極 具 爭 議 的 條 款 :1) 立 法 院 得 就 重 大 政 策 提 案 交 付 公 投 ;2) 全 國 性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依 立 法 院 各 黨 團 席 次 比 例 推 薦 產 生 ;3) 過 高 的 提 案 連 署 及 通 過 門 檻, 嚴 重 悖 離 直 接 民 主 的 精 神, 妨 礙 人 民 意 志 的 表 達 ;4) 公 投 提 案 及 審 核 之 程 序 部 分 條 文 彼 此 矛 盾, 以 致 窒 礙 難 行 ( 三 ) 針 對 新 出 爐 的 公 投 法 提 覆 議 及 聲 請 釋 憲 2003 年 12 月 12 日, 行 政 院 正 式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覆 議 案, 理 由 有 四 : 第 一, 立 法 院 得 就 重 大 政 策 交 付 公 投, 違 反 權 力 分 立 的 憲 政 原 理 ; 第 二,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疊 床 架 屋 權 責 不 明 ; 第 三, 政 黨 壟 斷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成, 違 反 直 接 民 主 精 神 ; 第 四,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部 分 條 文 內 容 相 互 矛 盾 覆 議 結 果 :2003 年 12 月 29 日 立 法 院 以 118 票 對 95 票, 維 持 原 決 議, 覆 議 沒 過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總 統 簽 署 公 民 投 票 法, 頒 佈 實 行 ( 四 ) 八 年 內 舉 辦 六 次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公 民 投 票 法 頒 佈 實 施 後, 從 2004 年 總 統 交 付 320 和 平 公 投 起, 截 至 2008 年 5 月 為 止, 共 有 六 項 全 國 性 公 投 按 依 法 舉 行, 情 形 如 表 1 7 見 林 佳 龍 主 編, 民 主 到 底 : 公 投 民 主 在 台 灣, 頁 19 6
表 1: 辦 理 公 民 投 票 實 施 經 驗 :2004-2008 案 號 案 名 投 票 日 期 有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投 票 人 數 同 意 票 比 例 投 票 結 果 1 強 化 國 防 2004/3/20 1649 萬 餘 人 745 萬 餘 人 91.80% 未 通 過 2 對 等 談 判 2004/3/20 1649 萬 餘 人 744 萬 餘 人 92.05% 未 通 過 3 追 討 不 當 黨 產 2008/1/12 1727 萬 餘 人 455 萬 餘 人 91.46% 未 通 過 4 反 貪 腐 2008/1/12 1727 萬 餘 人 450 萬 餘 人 58.17% 未 通 過 5 入 聯 2008/3/22 1731 萬 餘 人 620 萬 餘 人 94.01% 未 通 過 6 返 聯 2008/3/22 1731 萬 餘 人 619 萬 餘 人 87.27% 未 通 過 附 註 : 除 1,2 兩 案 屬 總 統 交 付 外, 於 皆 屬 人 民 連 署 案 總 結 辦 理 公 民 投 票 的 實 施 經 驗, 有 以 下 數 端 值 得 重 視 : 第 一, 公 投 實 施 經 驗 顯 示, 民 眾 對 於 公 投 表 達 意 見 之 高 度 重 視, 公 投 對 於 活 絡 政 治 參 與, 以 及 提 高 政 治 效 能 感, 具 正 面 作 用 ; 第 二, 公 投 提 高 了 台 灣 在 國 際 的 能 見 度, 使 世 人 瞭 解 台 灣 對 於 自 由 民 主 與 和 平 的 堅 持, 也 證 明 台 灣 人 有 當 家 作 主 的 能 力 ; 第 三, 六 項 公 投 按 均 因 投 票 人 數 未 達 有 投 票 權 人 半 數 而 告 否 決, 凸 顯 公 投 通 過 門 檻 過 高, 未 能 合 理 反 映 民 意 ; 第 四, 印 證 公 投 與 選 舉 合 併 舉 行, 可 方 便 選 民 投 票, 擴 大 政 治 參 與, 節 約 社 會 成 本, 以 及 公 投 本 身 並 不 會 影 響 選 舉 投 開 票 作 業 的 公 平 性 公 民 投 票 本 是 人 民 神 聖 不 可 剝 奪 之 權 利, 也 是 台 灣 民 主 深 化 的 必 經 途 徑, 在 台 灣 人 民 長 期 努 力 下,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立 法, 本 應 是 民 主 憲 政 史 上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不 幸 的 是, 在 泛 國 民 黨 守 舊 勢 力 的 主 導 下, 卻 通 過 一 個 反 公 投 的 公 投 法, 反 而 使 得 直 接 民 主 的 實 現 遙 遙 無 期 為 使 人 民 真 正 當 家 作 主, 未 來 取 消 公 民 投 票 的 不 合 理 障 礙, 符 合 人 民 的 意 志 與 要 求, 是 民 主 道 路 上 需 持 續 努 力 的 目 標 二 推 動 憲 政 改 造, 完 成 第 七 次 修 憲, 影 響 深 遠 憲 政 改 革 一 直 是 民 進 黨 最 重 要 的 政 治 主 張 之 一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憲 政 體 制 改 革 自 然 成 為 政 治 改 革 的 重 頭 戲 之 一 7
... 因 此 第 二 任 民 選 總 統 有 責 任 召 開 憲 政 改 革 會 議, 邀 集 政 黨 代 表 民 間 菁 英 憲 法 學 者 專 家 先 透 過 憲 改 會 議 集 思 廣 益, 凝 聚 共 識, 朝 三 權 分 立 的 大 方 向 落 實, 這 也 是 二 階 段 政 治 改 革 的 主 要 政 治 工 程 之 一 ( 陳 水 扁,2000, 頁 131) 催 生 新 憲 的 呼 聲 自 2003 年 起 響 徹 雲 霄, 引 起 國 內 外 高 度 的 關 切 2005 年 6 月 召 開 的 任 務 型 國 民 代 表 大 會, 完 成 第 七 次 修 憲, 對 台 灣 憲 政 體 制 和 政 治 運 作 產 生 極 為 深 遠 的 影 響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五 項 : ( 一 ) 廢 除 國 民 大 會, 邁 向 單 一 國 會 制 度 ( 二 ) 厲 行 國 會 改 革, 立 委 席 次 減 半, 任 期 改 四 年 ( 三 ) 廢 除 舊 立 委 選 制, 改 採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四 )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立 法 院 通 過 後, 最 終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審 理 決 定 ( 五 ) 公 投 入 憲, 由 全 體 公 民 複 決 立 院 修 憲 案, 徹 底 落 實 主 權 在 民 原 理 其 中 又 以 立 委 選 制 的 改 革, 以 及 新 修 憲 程 序 的 建 立, 影 響 最 為 深 遠 新 的 立 委 選 制 取 代 了 舊 有 的 多 席 次 單 一 不 可 移 轉 選 票 制 ( Multi-member Single Non-Transferrable Vote System, SNTV), 革 除 了 舊 制 的 弊 病, 同 時 也 期 盼 帶 來 新 的 優 缺 點, 主 要 優 點 是 形 塑 穩 定 的 兩 黨 制 和 政 治 體 系 的 溫 和 化, 但 主 要 缺 點 是 選 舉 結 果 明 顯 的 不 成 比 例 性 (disproportionality) 8, 而 造 成 民 意 的 嚴 重 扭 曲 新 的 修 憲 程 序 規 定 憲 法 之 修 改, 須 經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四 分 之 一 之 提 議, 四 分 之 三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四 分 之 三 之 決 議, 提 出 憲 法 修 正 案, 並 於 公 告 半 年 後, 經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選 舉 人 投 票 複 決, 有 效 同 意 票 過 選 舉 人 總 額 之 半 數, 即 通 過 之, 不 適 用 憲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這 雖 構 成 公 投 入 憲, 有 其 劃 時 代 的 政 治 與 主 權 的 意 涵, 但 終 因 修 憲 門 檻 極 高, 實 質 上 恐 造 成 未 來 修 憲 皆 難 以 成 功 的 惡 夢, 特 別 是 現 行 憲 法 仍 是 一 問 題 叢 生 的 憲 法 2005 年 6 月 底 當 國 民 大 會 正 式 走 入 歷 史, 修 憲 權 改 賦 予 立 法 院 和 全 體 台 灣 公 民 行 使, 因 朝 野 政 黨 惡 鬥 不 斷, 政 黨 合 作 修 憲 機 會 渺 茫, 即 使 執 政 黨 一 度 嘗 試 結 合 民 間 社 會 的 力 量, 希 望 由 下 而 上 推 動 憲 政 改 造, 追 尋 一 部 合 身 合 時 合 用 的 新 憲 法, 但 終 因 制 度 性 與 政 治 結 構 性 的 限 制, 持 續 到 2007 年, 嘎 然 而 止 9 8 新 選 制 具 有 幾 方 面 特 質 : 第 一, 這 是 一 種 單 一 選 區 導 向 的 兩 票 制 或 混 合 制, 因 為 在 總 席 次 113 席 中 有 73 席 來 自 單 一 選 區, 佔 總 席 次 的 64.6%, 而 只 有 34 席, 佔 總 席 次 的 30% 來 自 比 例 代 表 制 ; 這 和 當 代 最 典 型 的 德 國 比 例 代 表 制 導 向 的 兩 票 制 有 極 大 的 不 同 ; 第 二, 從 2008 和 2012 兩 次 實 際 選 舉 結 果 的 不 成 比 例 性 來 看, 新 選 制 的 確 造 成 大 黨 代 表 過 多, 小 黨 代 表 過 少 的 制 度 傾 向 例 如, 在 2008 年 國 會 選 舉, 民 進 黨 在 單 一 選 區 部 分 實 際 獲 得 9 參 見 台 灣 實 憲 --- 來 自 草 根 的 人 民 主 張,2007,21 世 紀 憲 改 聯 盟 8
三 追 求 轉 型 正 義 轉 型 正 義 (Transitional justice), 一 般 說 來, 指 的 是 因 應 過 去 威 權 或 極 權 統 治 時 期 對 大 規 模 人 權 的 摧 殘 所 採 取 的 導 正 措 施, 包 括 刑 事 追 訴 真 相 揭 露 賠 償 和 某 種 制 度 的 改 革 轉 型 正 義 一 開 始 指 涉 的 範 圍 是 公 民 與 政 治 自 由 與 權 利, 但 後 來 逐 漸 延 伸 到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自 由 與 權 利 (De Greiff and Duthie, 2009) 台 灣 曾 經 歷 過 準 種 族 滅 絕 式 的 二 二 八 事 件, 數 萬 人 遭 受 生 命 的 剝 奪 與 人 權 的 摧 殘 白 色 恐 怖 時 代 長 達 38 年 的 戒 嚴 統 治, 一 旦 完 成 政 黨 輪 替 執 政, 國 民 黨 舊 權 威 政 權 下 台 後, 留 下 了 無 數 的 轉 型 正 義 的 問 題, 和 浩 大 的 轉 型 正 義 工 程 ( 一 ) 推 動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及 賠 償 條 例 修 正 有 鑑 於 二 二 八 事 件 受 難 者 及 其 家 屬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皆 因 國 家 行 使 公 權 力 而 受 損, 實 與 國 家 賠 償 並 無 二 致,2007 年 3 月 8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將 條 例 名 稱 中 之 補 償 修 正 為 賠 償 ( 二 ) 辦 理 二 二 八 事 件 賠 償 事 宜 2000-2008 年 4 月 止, 申 請 給 付 賠 償 金 通 過 成 立 632 案, 核 定 受 難 者 賠 償 金 10 億 5,883 萬 元, 受 領 賠 償 金 者 計 3,409 人 ( 三 ) 發 行 紀 念 郵 票 2007 年 2 月 28 日 推 出 二 二 八 國 家 紀 念 館 紀 念 郵 票 ( 四 ) 籌 建 二 二 八 國 家 紀 念 館 2007 年 2 月 28 日, 二 二 八 國 家 紀 念 館 掛 牌 成 立 ( 五 ) 積 極 辦 理 政 治 受 難 者 及 其 家 屬 補 償 與 恢 復 名 譽 事 宜 迄 2008 年 4 月 21 日 止, 審 查 完 成 申 請 補 償 金 計 8,514 件, 其 中 八 成 予 以 補 償 為 撫 慰 政 治 受 難 者 及 其 家 屬, 並 使 事 件 當 事 人 得 以 回 復 名 譽, 經 查 證 確 立 辦 理 回 復 名 譽 證 書 計 3,543 件 ( 六 ) 設 立 公 益 信 託 雷 震 民 主 人 權 基 金 雷 震 先 生 於 1960 年 背 叛 以 包 庇 匪 諜 煽 動 叛 亂 罪 名 入 獄 十 年, 多 年 來 雷 震 家 人 向 國 家 請 求 賠 償, 直 至 民 進 黨 執 政 後 才 獲 得 國 家 補 償, 上 開 補 償 經 費 成 為 設 立 信 託 基 金 及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的 來 源 為 維 護 雷 震 先 生 一 貫 倡 導 深 化 民 主 制 度 及 提 昇 人 權 標 準 推 動 區 域 人 權 關 懷 與 和 平 運 動,2005 年 10 月 17 日 由 雷 美 琳 女 士 委 託 中 央 信 託 局 ( 現 為 台 灣 銀 行 ) 申 請 設 立 公 益 信 託 雷 震 民 主 人 權 基 金, 法 務 部 並 於 同 年 許 可 9
( 七 ) 辦 理 白 色 恐 怖 時 期 檔 案 解 密 為 滿 足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並 促 進 民 主 參 與,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及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規 定, 辦 理 台 灣 解 嚴 與 真 相 調 查, 並 追 查 戒 嚴 時 期 白 色 恐 怖 按 鍵 解 降 密 白 色 恐 怖 時 期 重 大 政 治 事 件 機 密 檔 案 計 1,105 案 及 1,978 件, 均 已 於 2008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密 等 檢 討 作 業, 已 解 密 者 計 1,099 案 及 1,969 件 ; 仍 未 解 密 者 計 6 案 9 件 部 分 社 會 關 注 的 重 大 政 治 案 件, 如 陳 文 成 蓬 萊 島 雜 誌 及 孫 立 人 事 件, 因 機 密 檔 案 係 由 監 察 院 委 員 會 核 定, 惟 當 時 尚 無 監 察 委 員, 故 無 法 辦 理 解 密 事 宜 ( 八 ) 籌 建 白 色 恐 怖 時 期 紀 念 碑 2008 年 3 月 27 日 白 色 恐 怖 政 治 受 難 者 紀 念 碑 ( 台 北 市 介 壽 公 園 ) 竣 工 ( 九 ) 成 立 各 人 權 紀 念 館 及 園 區 1. 推 動 國 家 人 權 紀 念 館 之 設 立 :2008 年 2 月 29 日 函 送 國 家 人 權 紀 念 館 組 織 法 草 案 至 立 法 院 審 議, 惟 目 前 尚 未 完 成 立 法? 2. 成 立 台 灣 人 權 綠 島 園 區 :2000 年 11 月 成 立 台 灣 人 權 綠 島 園 區, 成 為 一 個 兼 具 保 存 歷 史 人 權 文 化 景 觀 等 功 能 的 文 化 空 間 3. 設 立 台 灣 人 權 景 美 園 區 :2007 年 12 月 10 日 台 灣 人 權 景 美 園 區 ( 前 警 備 總 部 軍 法 處 看 守 所 所 在 地 ) 開 幕, 為 第 二 做 人 權 紀 念 園 區 四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人 權 立 國 是 陳 水 扁 總 統 就 任 時 即 宣 示 的 未 來 施 政 的 核 心 價 值, 此 後 八 年 間 政 府 戮 力 推 動, 未 有 稍 歇 試 舉 其 中 犖 犖 大 者 ( 一 ) 國 際 人 權 法 典 國 內 法 化 1. 2003 年 9 月 完 成 人 權 法 草 案 研 擬 推 動 兩 大 人 權 公 約, 即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和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立 法 2.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小 組 第 12 次 會 議 決 定, 優 先 推 動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國 內 法 化 之 工 作 ; 至 於 人 權 法 草 案 部 分, 原 則 將 以 層 次 較 高 的 修 憲 方 式, 修 正 充 實 我 國 憲 法 中 對 人 權 保 障 的 規 定 3. 行 政 院 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 及 2008 年 2 月 19 日 先 後 兩 度 將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10
4. 完 成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批 准 程 序 : 該 公 約 於 2007 年 1 月 5 日 經 立 法 院 第 6 屆 第 五 會 期 通 過, 並 完 成 總 統 批 准 程 序, 交 由 內 政 部 研 擬 該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 二 ) 廢 除 死 刑 政 策 公 元 2000 年, 陳 水 扁 總 統 應 教 宗 要 求 台 灣 廢 除 死 刑, 首 次 公 開 提 出 廢 除 死 刑 的 主 張, 並 列 為 政 府 的 施 政 目 標 有 關 廢 除 死 刑 政 策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1. 絕 對 死 刑 改 為 相 對 死 刑 :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已 於 2002 年 1 月 30 日 公 布 廢 止 ; 特 別 刑 法 中 之 妨 害 國 幣 懲 治 條 例 第 3 條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第 27 條 及 第 66 條 等 三 條 科 處 唯 一 死 刑 之 罪, 亦 已 於 2007 年 1 月 10 日 經 總 統 明 令 公 布 修 正 2. 提 高 數 罪 併 罰 有 期 徒 刑 上 限 及 無 期 徒 刑 假 釋 門 檻 ; 數 罪 併 罰 有 期 徒 刑 執 行 的 上 限 提 高 為 30 年 無 期 徒 刑 假 釋 門 檻 提 高 至 執 行 逾 25 年 始 得 准 許 假 釋 3. 死 刑 主 體 之 限 縮 : 刪 除 未 滿 18 歲 人 犯 殺 害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罪 可 判 處 死 刑 之 規 定 4. 我 國 執 行 死 刑 之 人 數, 已 逐 年 明 顯 降 低 :2000 年 17 人 2001 年 10 人 2002 年 9 人 2003 年 7 人 2004 年 3 人 2005 年 3 人 2006 至 2008 年 五 月 為 止 尚 無 執 行 ( 三 ) 加 強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保 護 美 國 國 務 院 2006 年 國 際 人 口 販 運 報 告, 我 國 評 等 下 滑 至 第 二 列 觀 察 名 單,2006 年 11 月 8 日 行 政 院 隨 即 頒 佈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行 動 計 畫, 並 動 員 各 部 會 全 力 執 行,2007 年 該 報 告 已 將 我 國 自 第 二 列 觀 察 名 單 國 家 提 升 為 第 二 列 國 家, 肯 定 我 國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之 努 力 對 於 被 害 人 保 護 具 體 成 效 部 分,2007 年 計 查 獲 疑 似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197 件, 經 鑑 別 有 65 位 被 害 人 均 已 安 置, 另 有 423 人 因 與 人 口 販 運 有 關 之 犯 罪 而 被 起 訴, 其 中 74 人 已 判 決 有 罪 ( 四 ) 新 聞 自 由 大 幅 提 昇, 成 亞 洲 第 一 依 據 知 名 國 際 人 權 評 比 機 構 自 由 之 家 所 公 布 世 界 各 國 新 聞 自 由 度 調 查 報 告, 台 灣 從 2005 年 的 第 44 名, 進 步 至 2006 年 的 第 35 名 2007 年 的 第 33 名 2008 年 全 球 排 名 則 為 第 32 名, 為 歷 年 評 比 成 績 最 佳 的 一 次, 不 僅 為 亞 洲 第 一, 且 11
與 歐 美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如 芬 蘭 瑞 典 德 國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等 並 列 為 新 聞 自 由 國 家, 這 代 表 國 際 社 會 對 台 灣 民 主 成 就 的 肯 定, 也 是 台 灣 人 共 同 的 驕 傲 ( 五 ) 發 佈 國 家 人 權 試 行 報 告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於 2002 年 規 劃 推 動 我 國 首 次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編 寫 工 作, 希 望 藉 由 人 權 報 告 的 編 撰, 達 到 政 策 檢 討 資 訊 累 積 人 權 教 育 及 公 眾 評 論 等 功 能 2002 年 公 布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並 決 定 每 兩 年 提 出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 試 行 報 告 ) 後 續 已 完 成 2003-2004 及 2005-2006 年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 六 ) 總 統 府 與 行 政 院 皆 設 立 專 責 人 權 促 進 小 組 五 追 討 中 國 國 民 黨 不 義 黨 產 追 討 中 國 國 民 黨 不 當 黨 產 還 財 於 民, 是 為 了 還 原 歷 史 真 相, 實 現 轉 型 正 義 重 要 之 一 環, 以 建 立 公 平 的 政 黨 競 爭 制 度, 健 全 民 主 政 治, 實 現 社 會 應 有 的 公 平 正 義 2001 年 4 月 2 日, 監 察 院 調 查 指 出, 將 國 家 財 產 以 無 償 贈 與 轉 帳 撥 用 等 方 式 移 轉 給 政 黨 涉 有 違 失, 要 求 行 政 院 確 實 徹 底 清 理, 依 法 處 理 法 務 部 乃 於 2002 年 9 月 研 擬 完 成 政 黨 不 當 取 得 財 產 處 理 條 例 草 案, 並 經 行 政 院 於 2002 年 9 月 2005 年 10 月 兩 度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迄 今, 歷 經 多 次 會 期, 遭 程 序 委 員 會 擱 置 達 49 次, 尚 未 完 成 立 法 作 業 2007 年 4 月 25 日 行 政 院 建 置 啟 用 清 查 不 當 黨 產 向 全 民 交 代 專 屬 網 站, 提 供 各 界 查 詢 政 府 辦 理 情 形 2007 年 8 月 22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23 日 於 台 北 市 台 中 市 嘉 義 縣 高 雄 市 雲 林 縣 五 大 縣 市 舉 辦 清 查 不 當 黨 產 捍 衛 國 家 資 產 巡 迴 展 覽, 並 另 於 14 個 縣 市 以 活 動 展 版 方 式 舉 辦 副 展, 全 面 向 國 人 展 示 清 查 成 果 在 追 討 成 效 方 面 可 分 以 下 幾 點 加 以 說 明 : 第 一, 追 討 國 民 黨 不 義 黨 產 的 理 念 與 作 為 已 獲 社 會 普 遍 認 同 輿 論 各 界 包 括 週 刊 雜 誌 之 報 導 評 論, 及 民 眾 於 媒 體 投 書, 從 原 本 認 為 是 政 黨 間 之 惡 鬥, 到 認 為 政 府 處 理 黨 產 之 腳 步 太 慢 等 意 見, 反 映 出 政 府 多 年 來 落 實 轉 型 正 義 追 求 公 平 正 義 之 理 念 以 普 獲 肯 定 第 二, 以 返 還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不 動 產, 計 55 鄉 鎮 市 公 所 土 地 72 筆 建 物 32 棟, 價 值 約 3.5 億 元 12
第 三, 已 返 還 國 庫 之 不 動 產, 計 57 筆 土 地, 面 積 1.86 公 頃, 價 值 約 13 億 元 第 四, 已 確 定 的 重 要 訴 訟 案, 包 括 :1) 民 雄 機 室 土 地,2005 年 5 月 交 通 部 敗 訴 確 定 ;2) 彰 化 芬 園 機 室 土 地 ( 天 馬 計 畫 房 地 持 分 1/3), 2007 年 7 月 交 通 部 勝 訴 確 定 ;3) 板 橋 機 室 土 地,2008 年 2 月 5 日 更 一 審 交 通 部 勝 訴 第 五, 持 續 進 行 中 的 重 要 訴 訟 案, 包 括 :1) 八 里 機 室 土 地, 上 訴 最 高 法 院 ;2) 花 蓮 機 室 土 地, 第 一 審 審 理 中 ;3) 中 影 台 北 新 世 界 日 產 戲 院 基 地 按 ;4) 中 華 日 報 台 南 國 賓 大 樓 基 地 案 ;5) 救 國 團 劍 潭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建 物 案 清 查 成 果 如 表 2 表 2: 中 國 國 民 黨 不 義 黨 產 清 查 結 果 項 目 名 稱 金 額 ( 億 ) 備 註 計 835 筆, 面 積 164.03 公 頃, 中 央 所 有 306.38 價 值 按 2006 年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土 地 計 算 地 方 所 有 4.67 另 有 房 屋 152 棟, 面 積 價 值 不 詳 補 助 款 撥 付 中 國 青 年 救 國 團 等 國 民 黨 附 隨 及 相 關 組 織 經 費 87.75 撥 付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等 黨 營 文 化 事 業 經 費 92.80 稅 捐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0.62 減 免 所 得 稅 24.37 1997 2005 年 間 之 推 估 值 黨 職 併 公 職 計 算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2.94 迄 2006 年 底 計 581 人 合 計 519.53 黨 營 特 許 事 業 之 獲 利 查 證 困 難 向 公 營 行 庫 借 款 之 利 息 優 惠 查 證 困 難 追 討 不 當 黨 產 遭 遇 的 困 難 主 要 有 三 : 第 一, 國 民 黨 蓄 意 杯 葛 黨 產 條 例 政 黨 法 等 約 束 政 黨 營 利 之 法 案, 導 致 草 案 長 期 於 立 法 院 程 序 委 員 會 遭 擱 置 ; 13
第 二, 國 民 黨 加 速 脫 產, 防 杜 困 難 ; 第 三, 司 法 途 徑, 緩 不 濟 急 清 查 及 追 討 不 當 黨 產, 是 台 灣 廢 除 列 寧 式 黨 國 體 制, 邁 向 競 爭 性 政 黨 體 系 的 關 鍵 課 題 追 討 不 當 黨 產 也 是 台 灣 落 實 轉 型 正 義 的 重 工 作, 目 的 在 還 原 歷 史 真 相 還 財 於 民, 應 不 分 黨 派 努 力 完 成 此 一 任 務 六 推 動 正 名, 彰 顯 台 灣 主 體 性 為 彰 顯 台 灣 主 體 性 提 昇 國 家 認 同, 清 楚 區 分 台 海 兩 岸 為 互 不 隸 屬 相 互 對 等 之 主 權 國 家,2004 年 12 月 陳 水 扁 總 統 公 開 宣 示 : 國 公 營 事 業 及 駐 外 管 處 應 推 動 正 名, 並 於 2 年 期 限 內 達 成 具 體 成 果 陳 總 統 並 強 調 堅 持 台 灣 主 體 意 識 為 政 府 施 政 主 軸 之 一, 必 須 堅 持 台 灣 主 體 意 識, 超 越 統 獨 與 族 群, 共 同 凝 聚 台 灣 人 民 對 於 國 家 認 同 的 基 本 共 識 經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函 報 之 156 項 推 動 項 目, 依 困 難 程 度 分 為 三 類 列 管, 並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定 期 檢 討 及 彙 報 推 動 進 度 具 體 項 目 如 下 :1)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90);2) 條 約 規 定 (7);3) 國 際 組 織 (10);4) 駐 外 管 處 (5);5) 機 關 機 構 (5);6) 國 營 事 業 及 投 資 公 司 (6);7) 學 校 (2);8) 財 團 法 人 (9);9) 其 他 (22) 具 體 成 果 試 舉 數 例 如 下 :1) 原 中 華 郵 政 改 成 台 灣 郵 政 ;2) 原 中 國 石 油 改 成 台 灣 中 國 石 油 ;3) 原 中 國 造 船 改 成 台 灣 國 際 造 船 ;4.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改 名 台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5.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總 會 改 名 國 家 文 化 總 會 ;6. 中 正 紀 念 堂 改 成 台 灣 民 主 紀 念 館 ;7. 駐 友 邦 大 使 館 及 派 外 技 術 團 英 文 國 名 加 註 台 灣 回 顧 二 十 世 紀 1990 年 代 初 期 到 今 天 為 止, 超 過 二 十 年 期 間, 台 灣 認 同 與 中 國 認 同 一 直 是 兩 個 相 互 排 斥 又 相 互 競 爭 的 民 族 認 同 我 在 16 年 前 就 指 出 台 灣 人 與 中 國 人 的 認 同 之 爭, 是 當 前 台 灣 政 治 上 最 根 本 的 問 題 它 未 來 如 何 演 變, 將 重 大 地 決 定 台 灣 的 命 運 台 灣 人 與 中 國 人 的 認 同 之 爭, 一 方 面 是 理 念 之 爭,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一 場 超 級 的 政 治 角 力 結 果 究 竟 何 種 認 同 將 脫 穎 而 出, 壓 倒 另 一 種 認 同? 值 得 觀 察 ( 游 盈 隆,1996: 頁 105) 一 個 國 家 人 民 的 整 體 民 族 認 同 的 形 成 與 變 遷 必 然 牽 涉 極 複 雜 且 多 重 的 因 素, 但 政 府 的 政 策 也 一 定 是 其 中 非 常 關 鍵 的 因 素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有 別 於 中 國 國 民 黨 政 權 55 年 執 政, 政 策 性 鼓 舞 台 灣 主 體 性 台 灣 認 同 台 灣 意 識 的 提 昇, 明 顯 的 收 到 了 效 果 這 可 從 以 下 四 張 圖 看 出 來 精 確 的 說,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期 間, 14
台 灣 人 認 同 上 升 了 17.3 個 百 分 點, 中 國 人 認 同 下 降 了 14 個 百 分 點, 雙 重 認 同 者 下 降 了 10 個 百 分 點 圖 一 呈 現 了 從 1991 到 2011 年 台 灣 人 認 同 的 發 展 趨 勢 圖 二 呈 現 了 從 1991 到 2011 年 既 是 台 灣 人 也 是 中 國 人 的 雙 重 認 同 者 的 發 展 趨 勢 圖 三 呈 現 了 從 1991 到 2011 年 中 國 人 認 同 的 發 展 趨 勢 圖 四 呈 現 了 同 一 段 期 間 整 體 台 灣 民 族 認 同 的 趨 勢 圖 一 : 近 20 年 台 灣 人 認 同 的 發 展 趨 勢 :1991 2011 台 灣 人 80 73.7 70 60 50 40 39.6 43.5 50.2 57.1 59.0 60.2 60.2 60.8 30 26.8 20 13.5 10 0 % 1991 1993 1996 1999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8 2011 資 料 來 源 : 游 盈 隆 (2010), 以 及 游 盈 隆 (2012) 15
圖 二 : 近 20 年 既 是 台 灣 人 也 是 中 國 人 的 發 展 趨 勢 :1991 2011 既 是 台 灣 人 也 是 中 國 人 80 70 73.1 60 50 43.1 40 30 20 10 33.8 30.3 17.6 20.1 21.5 19.8 17.8 20.6 11.0 0 % 1991 1993 1996 1999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8 2011 資 料 來 源 : 游 盈 隆 (2010), 以 及 游 盈 隆 (2012) 圖 三 : 近 20 年 中 國 人 認 同 的 發 展 趨 勢 :1991-2011 80 中 國 人 70 60 50 40 33.1 30 20 10 12.9 14.8 22.9 21.0 15.2 13.1 15.5 17.3 9.0 8.6 0 % 1991 1993 1996 1999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8 2011 資 料 來 源 : 游 盈 隆 (2010), 以 及 游 盈 隆 (2012) 16
圖 四 : 近 20 年 台 灣 整 體 民 族 認 同 的 發 展 趨 勢 :1991-2011 台 灣 人 既 是 台 灣 人 也 是 中 國 人 中 國 人 80 73.1 73.7 70 60 50 40 30 20 10 0 % 57.1 59.0 60.2 60.2 60.8 50.2 43.1 43.5 33.8 33.1 39.6 30.3 21.0 20.1 21.5 19.8 20.6 17.8 13.5 26.8 22.9 11.0 17.6 12.9 14.8 15.2 15.5 17.3 13.1 9.0 8.6 1991 1993 1996 1999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8 2011 資 料 來 源 : 游 盈 隆 (2010), 以 及 游 盈 隆 (2012) 肆 八 年 執 政 的 痛 苦 經 驗 : 全 民 政 府 與 分 裂 政 府 美 國 歷 史 上 至 少 有 三 次 總 統 當 選 人 的 選 民 票 數 比 例 遠 低 於 50%, 分 別 是 1912 年 威 爾 遜 總 統 41.8%,1968 年 尼 克 森 總 統 43.4%,1992 年 柯 林 頓 總 統 43%, 因 為 這 三 次 總 統 大 選 都 出 現 了 強 有 力 的 獨 立 參 選 人, 瓜 分 了 可 觀 的 選 票 10 重 要 的 是, 總 統 候 選 人 雖 未 獲 過 半 數 之 選 民 票 (popular vote), 但 不 至 於 在 根 本 上 影 響 政 府 的 運 作 但 在 台 灣, 情 況 就 完 全 不 同 了 不 僅 總 統 候 選 人 得 票 未 過 半 時, 施 政 困 難 重 重, 如 2000-2004 年 ; 即 便 是 總 統 候 選 人 得 票 過 半, 如 果 立 法 院 與 總 統 同 黨 委 員 未 過 半, 也 一 樣 舉 步 維 艱, 如 2004-2008 一 全 民 政 府 的 出 現 公 元 2000 年, 陳 水 扁 呂 秀 蓮 這 一 組 候 選 人 以 獲 39.3% 選 票 贏 得 總 統 大 選 後 不 久, 宣 布 將 履 行 選 前 全 民 政 府, 清 流 共 治 的 承 諾, 提 名 時 任 國 防 部 長 的 國 民 黨 人 唐 飛 出 任 行 政 院 長, 開 啟 了 所 謂 全 民 政 府 的 時 代 10 另 一 方 面, 因 為 美 國 採 聯 邦 制 以 及 選 舉 人 團 制, 總 統 當 選 人 都 獲 得 過 半 數 的 選 舉 人 團 票 17
政 黨 輪 替 後 的 第 一 個 新 政 府, 我 們 標 榜 全 民 政 府 的 精 神, 其 實, 全 民 政 府 在 某 一 種 程 度 上 就 是 聯 合 政 府, 我 沒 有 用 民 進 黨 人 士 組 閣, 而 是 邀 請 國 民 黨 籍 具 有 軍 方 背 景 非 本 省 籍 的 唐 飛 先 生 組 閣, 雖 然 我 們 用 人 唯 才, 不 分 黨 派 不 分 族 群 不 分 省 籍, 全 力 籌 組 一 個 全 民 政 府, 但 在 野 黨 無 法 體 會 我 的 用 心 和 苦 心, 甚 至 還 極 力 杯 葛 和 抵 制, 最 後 全 民 政 府 受 到 很 多 抨 擊 污 衊 和 否 定 ( 陳 水 扁,2001: 頁 118) 國 民 黨 人 唐 飛 以 個 人 身 份 在 台 灣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政 權 和 平 移 轉 的 關 鍵 時 刻 同 意 出 任 閣 揆, 智 仁 勇 三 全, 的 確 曾 短 暫 地 發 揮 一 定 程 度 穩 定 政 局 的 功 能, 但 終 究 難 以 克 服 政 治 結 構 上 文 化 上 和 憲 政 制 度 上 的 難 題, 只 當 了 137 天 行 政 院 長, 成 了 最 短 命 的 內 閣 這 一 個 經 驗 教 訓 相 當 珍 貴,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因 為 未 來 不 能 排 除 會 有 類 似 情 境 一 再 出 現, 也 就 是 說, 當 不 同 政 治 取 向 的 政 黨 分 別 掌 握 行 政 與 立 法 權 時, 在 現 行 憲 政 體 制 不 變 的 前 提 下, 穩 定 政 局 有 利 行 政 效 能 與 效 率 提 升 進 而 福 國 利 民 的 具 體 作 法 應 為 何? 讓 我 們 略 微 深 究 所 謂 全 民 政 府 的 內 涵 在 既 有 的 文 獻 中, 大 致 說 來, 全 民 政 府 有 兩 層 意 涵, 一 是 亞 理 士 多 德 式 的 好 政 府, 另 一 則 是 大 聯 合 政 府 (grand coalition) 所 謂 亞 理 士 多 德 式 的 好 政 府 指 的 是, 政 府 施 政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全 民 全 體 的 利 益, 而 不 論 是 一 個 人 少 數 人 或 多 數 人 執 政 而 大 聯 合 政 府 指 的 是 政 府 的 組 成 是 建 立 在 所 有 主 要 政 黨 的 基 礎 上, 因 為 所 有 主 要 政 黨 在 國 會 的 席 次 加 起 來 至 少 超 過 國 會 總 席 次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或 甚 至 四 分 之 三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才 能 稱 的 上 是 全 民 政 府 簡 言 之, 亞 理 士 多 德 式 的 好 政 府 是 一 種 道 德 上 的 全 民 政 府, 而 大 聯 合 政 府 式 的 全 民 政 府 是 基 於 權 力 分 享 (power sharing) 的 中 心 理 念 而 產 生 的, 是 一 種 貨 真 價 實 的 全 民 政 府 顯 然, 從 歷 史 經 驗 和 事 實 來 看, 唐 飛 內 閣 所 象 徵 的 全 民 政 府 是 屬 於 道 德 上 的 全 民 政 府, 而 非 大 聯 合 政 府 式 的 全 民 政 府 道 德 上 的 全 民 政 府 如 果 缺 乏 物 質 基 礎 或 缺 乏 必 要 的 權 力 基 礎, 後 果 必 然 堪 虞 是 否 因 為 這 樣, 唐 內 閣 注 定 是 曇 花 一 現 的 命 運? 還 有 很 大 的 討 論 空 間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根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當 時 委 託 媒 體 所 進 行 的 全 國 性 民 調 顯 示, 陳 水 扁 總 統 上 任 一 個 月 時, 民 意 滿 意 度 超 過 70%, 上 任 兩 個 月 時, 民 意 滿 意 度 是 18
65%; 同 時 期, 唐 飛 院 長 的 民 意 滿 意 度 也 都 維 持 在 六 成 以 上 顯 示 全 國 民 眾 對 扁 唐 體 制 有 高 度 的 肯 定 11 二 少 數 政 府 VS 分 裂 政 府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強 調 以 全 民 政 府 開 始, 但 失 去 政 權 的 泛 國 民 黨 勢 力 則 幾 乎 異 口 同 聲 指 責 民 進 黨 政 府 是 少 數 政 府 (Minority government), 企 圖 削 弱 民 進 黨 政 府 執 政 的 正 當 性 不 幸 的 是, 這 樣 的 批 判 聲 浪 在 朝 野 對 抗 衝 突 不 斷 的 過 程 中 明 顯 占 居 上 風, 影 響 所 及 不 少 知 識 界 菁 英 或 甚 至 民 進 黨 內 若 干 知 名 人 士 也 持 著 類 似 的 看 法, 遑 論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於 是, 似 是 而 非 的 朝 小 野 大 少 數 政 府 少 數 總 統 的 論 調 成 為 時 髦 的 辭 令, 對 民 進 黨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腐 蝕 難 以 估 計 以 少 數 政 府 形 容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是 否 恰 當? 是 否 貼 切? 要 正 確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必 須 回 歸 現 行 憲 法 所 規 定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根 據 上 個 世 紀 九 零 年 代 多 次 修 憲 後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既 非 議 會 制 (Parliamentarism), 也 非 總 統 制 (Presidentialism), 而 是 較 接 近 半 總 統 制 (Semi-presidentialism) 或 雙 首 長 制 少 數 政 府 一 詞, 嚴 格 來 講, 係 指 在 議 會 制 民 主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的 國 家, 未 獲 國 會 席 次 過 半 的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政 黨 負 責 組 織 政 府, 稱 之 為 少 數 政 府 12 我 國 現 行 憲 政 體 制 既 然 不 是 內 閣 制 或 議 會 民 主 制, 那 麼 使 用 少 數 政 府 一 詞 來 形 容 未 獲 國 會 過 半 席 次 但 因 贏 得 總 統 大 選, 而 掌 握 行 政 權 組 閣 權 的 政 黨 政 府 為 少 數 政 府, 即 明 顯 的 不 恰 當 在 另 一 方 面, 泛 國 民 黨 勢 力 常 宣 稱, 我 國 憲 政 體 制 較 接 近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雙 首 長 制 或 半 總 統 制, 而 根 據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左 右 共 棲 或 左 右 共 治 的 憲 政 慣 例 (co-habitation), 總 統 應 任 命 國 會 多 數 黨 領 袖 出 任 內 閣 總 理, 而 不 宜 由 少 數 黨 逕 行 組 閣 坦 白 講, 站 在 憲 政 原 理 的 立 場, 這 類 說 法 並 非 全 無 道 理, 但 若 考 慮 兩 項 因 素, 則 這 類 說 法 便 顯 得 薄 弱, 或 根 本 站 不 住 腳 第 一, 憲 政 體 制 因 素 總 統 應 考 慮 新 國 會 的 組 成 和 新 民 意 的 呈 現, 來 決 定 內 閣 總 理 人 選, 但 這 和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總 統 擁 有 對 國 會 的 主 動 解 散 權 有 關 台 灣 現 行 憲 政 體 制 中, 總 統 對 國 會 只 有 消 極 被 動 的 解 散 權, 而 很 難 在 新 總 統 產 生 後, 很 快 的 解 散 舊 國 會, 建 立 新 國 會, 進 而 因 應 最 新 的 主 流 民 意 來 考 量 決 定 行 政 院 長 人 選 13 事 實 上, 從 1996 年 修 憲 迄 今, 歷 任 總 統 從 未 行 使 國 會 解 散 權, 就 可 知 其 在 現 實 上 的 困 難 度 11 請 參 見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全 國 性 民 意 調 查 報 告, 這 份 調 查 是 委 託 傳 訊 電 視 民 意 調 查 中 心 (CTN Poll Center),2000 年 7 月 24 日 完 成 12 參 見 Laver and Schofield(1998),Multiparty Government: the Politics of Coalition in Europe. 13 2004 年 底 第 六 屆 立 委 選 舉 結 果 揭 曉, 民 進 黨 雖 增 加 兩 席 達 89 席, 繼 續 維 持 最 大 黨 地 位, 但 席 次 仍 未 過 半, 泛 藍 組 閣 的 呼 聲 再 起, 但 終 究 也 不 了 了 之 19
第 二, 歷 史 情 境 因 素 公 元 兩 千 年 總 統 大 選 完 成 台 灣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國 民 黨 意 外 失 去 政 權, 表 面 上 雖 完 成 政 權 和 平 移 轉, 但 無 時 無 刻 不 想 著 搶 回 政 權, 再 加 上 國 民 兩 黨 政 治 取 向 有 基 本 的 不 同, 更 強 化 了 雙 方 的 互 不 信 任 感 在 這 項 歷 史 發 展 脈 絡 下, 要 求 泛 藍 舊 勢 力 組 閣 或 獨 統 共 治, 既 不 合 時 宜 也 顯 陳 義 過 高 嚴 格 來 講,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與 其 說 是 少 數 政 府, 不 如 說 是 分 裂 政 府 (divided government) 更 為 貼 切 分 裂 政 府 一 詞 主 要 是 用 來 指 涉 總 統 制 下, 行 政 權 與 立 法 權 分 由 不 同 政 黨 掌 控 所 出 現 的 一 種 狀 態 最 典 型 的 例 子 是 美 國 14 在 台 灣, 因 為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造 成 所 謂 藍 綠 政 治 板 塊 經 常 性 強 烈 的 擠 壓 碰 撞, 再 加 上 省 籍 族 群 和 國 家 認 同 分 歧 等 因 素, 更 容 易 造 成 分 裂 政 府 的 出 現, 影 響 政 局 的 穩 定 和 施 政 表 現, 這 是 台 灣 無 法 避 免 的 政 治 基 因 和 歷 史 陳 痾, 必 須 要 有 非 凡 的 創 造 性 的 政 治 領 導 與 智 慧 才 可 能 化 解 歷 史 難 題 走 出 歷 史 困 境 三 經 發 會 成 功 的 啟 示 相 對 於 唐 內 閣 全 民 政 府 的 挫 敗 與 夭 折,2001 年 總 統 府 積 極 籌 辦 的 全 國 經 濟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 簡 稱 經 發 會 ) 奇 蹟 式 地 成 功 召 開, 無 疑 是 意 外 的 驚 喜 這 次 會 議 的 召 開 是 因 為 陳 水 扁 總 統 體 認 到 台 灣 面 臨 的 不 是 單 純 的 經 濟 問 題, 而 是 信 心 問 題, 也 是 政 治 問 題 國 內 之 所 以 產 生 信 心 問 題 和 政 治 問 題, 是 因 為 政 黨 輪 替 後, 在 野 黨 和 執 政 黨 無 法 平 心 靜 氣 坐 下 來 討 論 事 情 ( 陳 水 扁,2001: 頁 173) 最 高 當 局 有 這 樣 的 體 認 後, 姿 態 放 低, 盡 力 釋 出 誠 意 和 善 意, 從 較 無 爭 議 的 經 濟 議 題 切 入, 最 終 是 由 四 黨 二 派 朝 野 政 黨 共 同 籌 組,120 位 來 自 產 官 政 學 社 的 各 界 菁 英 擔 任 諮 詢 委 員, 並 決 定 採 共 識 決, 全 力 打 造 朝 野 經 濟 發 展 共 識 15 會 議 結 果 共 獲 致 322 項 共 同 意 見, 涵 蓋 就 業 投 資 產 業 財 金 兩 岸 經 貿 等 面 向 其 中 尤 以 兩 岸 經 貿 政 策 採 積 極 開 放 有 效 管 理 取 代 戒 急 用 忍 政 策, 最 受 注 目 也 最 具 劃 時 代 的 意 義 持 平 而 論, 經 發 會 成 功 召 開, 而 且 成 果 豐 碩, 是 民 進 黨 執 政 八 年 唯 一 一 次 朝 野 政 黨 通 力 合 作 的 例 子 這 個 例 子 證 明 台 灣 任 何 涉 及 重 大 改 革 事 項, 若 缺 乏 朝 野 政 黨 同 心 協 力, 通 力 合 作, 是 不 可 能 達 成 的 的 確,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絕 大 大 多 數 時 間 處 於 朝 野 政 黨 惡 鬥 狀 態, 從 國 會 媒 體 到 街 頭, 鮮 少 攜 手 合 作 的 時 候 兩 次 14 在 美 國, 有 些 擁 護 議 會 民 主 制 的 知 識 份 子, 會 傾 向 使 用 分 裂 政 府 來 凸 顯 美 國 總 統 制 的 問 題, 因 為 分 裂 政 府 的 出 現 和 美 國 憲 法 明 文 規 定 權 力 分 立 與 制 衡 的 核 心 思 維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Morris Fiorina 就 是 一 個 例 子 15 此 次 經 發 會 的 召 開, 主 要 在 野 黨 親 民 黨 與 國 民 黨 主 席 宋 楚 瑜 和 連 戰 受 邀 但 未 出 席, 僅 派 代 表 參 加 20
出任行政院長的張俊雄先生的名言 以合作代替對抗 以築巢代替築牆 語重 心長 但事與願違 朝野政黨不斷的衝突 對抗 成了那八年台灣政治過程的主 旋律 是時代的特質 是社會的不幸 也是國家的災難 四 聯合政府的想望與落空 阿扁已經明確宣示 無論年底大選結果如何 我們都會籌組黨對黨談判的 聯合政府 這是穩定政局的既定方向與原則 我們不會改變 但是 我們也要強 調 籌組黨對黨談判的聯合政府 目的是為了深化政黨輪替的民主價值與歷史意 義 而不是否定政黨輪替的寶貴成果 陳水扁 2001:頁 128-129 過去一些經驗 教訓 過程 讓我在深思熟慮後決定籌組聯合政府 但組 閣權仍在執政黨 我們會釋出行政資源 我們沒有預設立場 也沒有已經確定的 合作對象 我們不會排除任何可能 但有一點不變的是 組閣權在執政黨而不在 在野黨 陳水扁 2001:頁 138 這是 2001 年第五屆立委選前阿扁總統正式對外表態 不論選舉結果如何 一 定要籌組黨對黨談判的聯合政府16 這一方面是選戰訴求 希望引起廣大選民的共 鳴與支持 另一方面也是經歷了長期政局的動盪而思根本解決的用心 儘管如此 民進黨八年執政 黨對黨聯合政府 僅止於 只聽樓梯響 不見人下來 想歸 想 最後還是落空的 為什麼 一言以蔽之 朝野菁英之間爾虞我詐 嚴重缺乏 互信 對 聯合政府的必要性 認識不足 以致於最後貫徹 聯合政府 的意志 與決心容易動搖所致 但毫無疑問的是 黨對黨聯合政府 包括大聯合政府 的未能組成 導致八 年執政期間政局動盪 統治正當性不斷受到挑戰和質疑 進而影響政府整體施政 效能與效率 五 關於第一家庭涉貪問題 民進黨八年執政期間的最後近三年 2005 年 8 月開始到 2008 年 5 月 第一家 庭深陷貪瀆疑雲這件事 是台灣政治發展過程中受到社會高度關切且影響深遠的 一個事件 因為陳水扁總統親信 親戚 家人 到本人 自 2005 年 8 月開始先後 被媒體和檢方指控涉及貪污腐化 過程中政府領導威信備受衝擊 統治正當性嚴 重腐蝕 人民對民進黨的信賴與信心幾近崩潰 16 2001 年第五屆立委選舉 民進黨選戰主軸就是 要大拼掃 也就是 要穩定 大改革 拼經 濟 掃黑金 籌組黨對黨聯合政府目的就是要穩定政局 21
讓 我 們 迅 速 回 顧 這 個 事 件 的 始 末 從 2005 年 8 月 26 日 發 生 震 驚 國 內 外 的 高 雄 捷 運 泰 勞 暴 動 事 件 開 始, 前 總 統 府 副 秘 書 長 陳 哲 男 陸 續 被 外 界 指 控 涉 入 多 起 貪 腐 事 件, 包 括 抽 取 外 勞 佣 金 韓 國 濟 州 島 賭 博 案 不 當 炒 作 股 票 水 餃 案 司 法 黃 牛 案 等 ;2006 年 4 月 第 一 夫 人 吳 淑 珍 被 指 控 SOGO 百 貨 禮 券 案 ;2006 年 5 月 總 統 女 婿 趙 建 銘 及 親 家 被 控 涉 入 台 開 內 線 交 易 案 ; 最 後 是 2006 年 國 務 機 要 費 案 接 連 爆 發, 社 會 譁 然, 進 一 步 引 發 嚴 重 政 爭 2006 年 6 月 27 日 國 民 黨 立 委 發 動 罷 免 總 統 失 敗 ; 同 時, 學 界 批 判 聲 浪 日 漸 高 漲, 從 親 綠 學 者 到 諾 貝 爾 獎 得 主 李 遠 哲, 皆 呼 籲 陳 總 統 須 知 所 進 退, 應 請 辭 以 示 負 責 ;2006 年 8 月, 前 民 進 黨 主 席 施 明 德 等 發 起 反 貪 腐 運 動, 號 稱 百 萬 紅 衫 軍 走 上 街 頭, 聚 集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包 圍 總 統 府, 先 後 近 四 個 月 同 年 11 月, 民 進 黨 內 新 系 李 文 忠 林 濁 水 大 動 作 請 辭 立 委 以 示 抗 議, 黨 內 批 扁 聲 浪 不 絕 於 耳 政 局 動 盪, 風 雨 飄 搖, 險 象 環 生 2013 年 8 月 的 今 天, 相 隔 八 年, 再 回 頭 檢 視 這 一 段 過 程, 應 可 較 冷 靜 理 智 的 面 對 這 一 切 這 可 分 三 個 層 面 來 說 首 先, 就 法 律 層 面 來 說, 引 爆 陳 總 統 涉 貪 最 直 接 的 國 務 機 要 費 案, 迄 今 仍 纏 訟 中, 並 未 定 讞 究 竟 有 罪 無 罪, 自 特 偵 組 正 式 起 訴 迄 今 五 年 多, 司 法 尚 未 能 判 定 而 陳 前 總 統 被 判 刑 定 讞 的 龍 潭 購 地 案 二 次 金 改 案 陳 敏 薰 買 官 案, 當 事 人 法 界 和 社 會 強 烈 不 服, 質 疑 聲 浪 四 起, 懷 疑 馬 政 府 干 預 司 法, 將 最 不 可 能 定 罪 的 案 子 提 前 定 讞, 不 能 排 除 有 政 治 動 機 和 選 舉 目 的 第 二, 在 政 治 層 面, 第 一 家 庭 涉 貪 疑 雲 經 媒 體 日 以 繼 夜 播 放, 反 扁 勢 力 不 分 藍 營 或 非 藍 營 無 不 見 獵 心 喜, 感 覺 師 出 有 名, 最 後 匯 集 成 巨 大 的 討 伐 聲 浪 與 行 動 這 一 方 面 可 見 諸 於 立 法 院 國 親 在 野 陣 營 先 後 發 動 三 次 罷 免 總 統 行 動, 最 後 雖 皆 以 失 敗 收 場, 但 政 局 擾 攘 幾 無 寧 日 另 一 方 面, 百 萬 紅 衫 軍 反 貪 腐 運 動, 自 2006 年 9 月 9 日 起, 在 總 統 府 前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聚 集 月 餘, 發 動 0915 圍 城 10 月 10 日 天 下 圍 攻 大 型 群 眾 運 動, 聲 勢 驚 人, 並 差 點 釀 成 數 十 萬 群 眾 衝 入 總 統 府 的 暴 動 或 政 變 這 場 台 灣 史 上 空 前 的 群 眾 運 動, 以 反 貪 腐 為 名, 枱 面 上 是 以 前 民 進 黨 主 席 施 明 德 為 首, 但 實 際 上 是 串 連 了 藍 綠 陣 營 的 要 角, 包 括 馬 英 九 宋 楚 瑜 許 信 良 等 等 17 顯 見 這 並 非 一 場 單 純 的 公 民 運 動 17 許 多 國 民 黨 親 民 黨 新 黨 知 名 人 士 皆 擔 任 此 群 眾 運 動 副 總 指 揮 的 角 色, 包 括 朱 鳳 芝 何 智 輝 呂 學 樟 李 永 萍 李 全 教 李 慶 元 林 惠 官 周 守 訓 林 郁 方 羅 世 雄 林 滄 敏 帥 化 民 洪 秀 柱 孫 大 千 秦 慧 珠 曹 爾 忠 郭 素 春 費 鴻 泰 雷 倩 廖 婉 汝 趙 良 燕 劉 文 雄 劉 盛 良 蔣 乃 辛 鄭 金 玲 鄭 龍 水 賴 士 葆 賴 素 如 等 等 參 見 總 指 揮 的 告 白, 施 明 德 著,2009 年 施 明 德 講 座 基 金 會 出 版 22
第 三, 在 道 德 層 面, 第 一 家 庭 成 員 親 戚 與 親 信 涉 入 貪 腐 疑 雲, 當 然 會 激 發 社 會 嚴 重 質 疑 與 批 判, 尤 其 是 台 灣 社 會 常 持 雙 重 標 準 看 待 國 民 兩 黨 國 民 黨 若 爆 發 貪 污 腐 化 事 件, 例 如 黨 庫 通 國 庫 或 官 員 貪 污, 民 眾 總 習 以 為 常 見 怪 不 怪 痲 痲 痺 痺 至 若 民 進 黨 人 涉 及 貪 污 腐 化 事 件, 媒 體 必 然 用 放 大 鏡 擴 大 報 導, 民 眾 更 動 輒 以 高 道 德 標 準 來 審 視 批 判, 無 法 輕 易 原 諒 清 廉 勤 政 愛 鄉 土 是 民 進 黨 的 核 心 價 值, 當 民 進 黨 籍 的 總 統 及 其 家 人 親 戚 與 親 信 涉 入 貪 污 腐 化 事 件, 必 然 震 驚 全 國, 成 為 超 級 政 治 風 暴 長 期 研 究 貪 污 腐 化 現 象 出 名 的 美 國 學 者 Michael Johnston 有 一 些 觀 察 值 得 一 提 他 指 出, 貪 污 腐 化 (corruption) 是 一 個 政 治 上 具 爭 議 性 的 概 念, 其 意 涵 是 在 基 本 的 發 展 衝 突 過 程 中 浮 現 的 (in the course of basic developmental conflicts) 這 些 衝 突, 對 於 公 權 力 的 限 制 與 私 利 的 正 當 性, 乃 伴 隨 民 主 政 治 出 現 時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而 且 將 會 以 這 種 或 那 種 方 式 不 斷 的 出 現, 不 論 是 先 進 國 家 或 發 展 中 國 家 (Johnston,1993: p.194) 發 展 的 衝 突 將 持 續 不 斷 涉 及 的 議 題 包 括 公 私 生 活 領 域 的 適 當 界 線 ; 統 治 菁 英 負 責 任 的 程 度 與 機 制 ; 大 眾 政 治 參 與 的 程 度 與 控 制 ; 市 場 官 僚 體 系 和 個 人 分 配 過 程 的 妥 適 平 衡 等 等 ; 此 外, 貪 污 的 醜 聞 和 衝 突 乃 民 主 發 展 過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的 一 部 份, 而 且 是 朝 向 社 會 價 值 與 法 律 制 度 間 新 而 持 續 的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的 一 步 也 許 經 由 激 烈 的 政 治 鬥 爭 打 造 出 共 同 尊 重 的 行 為 準 繩 ; 同 樣 的, 對 於 統 治 者 濫 權 和 公 權 力 角 色 限 制 引 起 的 衝 突, 將 證 明 是 邁 向 更 民 主 的 一 股 力 量 國 務 機 要 費, 作 為 一 種 制 度, 非 始 於 陳 水 扁 總 統 任 內 18 但 爭 議 出 現 於 陳 水 扁 總 統 的 第 二 個 任 期 從 發 展 的 衝 突 的 觀 點 看 此 一 現 象, 可 以 產 生 新 的 理 解 為 何 同 樣 的 問 題 不 出 現 在 兩 蔣 威 權 統 治 時 代, 也 沒 出 現 在 李 登 輝 主 政 時 期? 是 因 為 國 民 黨 籍 的 統 治 者 較 清 廉 嗎? 當 然 不 是 詩 經 小 雅 北 山 : 溥 天 之 下, 莫 非 王 土 ; 率 土 之 濱, 莫 非 王 臣 ; 同 理, 在 威 權 統 治 下, 威 權 獨 裁 者 怎 會 有 發 票 核 銷 之 問 題? 但 到 了 政 黨 輪 替 之 後, 而 且 過 了 一 個 任 期 之 後, 才 揭 發 所 謂 假 發 票 的 醜 聞, 引 發 撲 天 蓋 地 而 來 的 足 以 動 搖 政 權 的 風 暴 國 務 機 要 費 案 引 發 的 一 連 串 貪 污 腐 化 的 醜 聞, 包 括 陳 前 總 統 任 內 最 後 數 月 第 一 家 庭 匯 錢 海 外 涉 洗 錢 疑 雲 等 19, 重 創 陳 前 總 統 和 民 進 黨 政 府 形 象, 是 民 進 黨 錐 心 18 國 務 機 要 費 為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府 因 應 執 行 業 務 需 要, 並 核 定 國 務 機 密 相 關 案 件 所 需 之 費 用 換 言 之, 國 務 機 要 費 係 供 總 統 依 據 憲 法 規 定 行 使 職 權 相 關 必 要 之 費 用, 包 括 政 經 建 設 訪 視 軍 事 訪 視 犒 賞 及 獎 助 賓 客 接 待 與 禮 品 致 贈 等 費 用 而 2006 年 6 月 爆 發 之 國 務 機 要 費 醜 聞 案, 起 源 於 以 假 發 票 報 帳 的 適 法 性 的 爭 執 參 見 維 基 百 科 國 務 機 要 費 項 目 19 2008 年 8 月 14 日,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出 面 召 開 一 場 震 驚 國 內 外 的 記 者 會, 承 認 任 內 家 人 曾 將 選 舉 剩 餘 款 匯 往 國 外, 做 了 法 律 所 不 允 許 的 事, 並 公 開 向 國 人 道 歉 請 參 見 當 日 國 內 各 媒 體 的 報 導 23
之 痛 但 真 相 是 非 究 竟 是 甚 麼? 迄 今 依 然 眾 說 紛 紜, 不 能 不 說 是 台 灣 民 主 發 展 過 程 中 的 一 大 憾 事 伍 一 個 比 較 政 治 的 考 察 就 民 主 憲 政 的 層 面 來 說,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的 表 現 究 竟 怎 樣? 是 好? 是 壞? 是 成 功 多 於 失 敗? 還 是 失 敗 多 於 成 功? 是 功 大 於 過? 還 是 過 大 於 功? 這 一 個 大 問 題, 顯 然 並 不 容 易 回 答 如 果 一 定 要 回 答, 而 且 希 望 能 較 客 觀 的 公 正 的 加 以 評 估, 就 必 須 嚴 謹 地 經 由 歷 史 的 和 比 較 的 角 度 來 進 行 系 統 性 的 觀 察 歷 史 的, 我 指 的 是 應 考 量 台 灣 政 治 發 展 的 歷 史 縱 深 或 連 續 體, 大 膽 地 去 問 我 們 從 哪 裡 來? 我 們 現 身 在 何 處? 我 們 將 往 何 處 去? 這 類 重 要 的 問 題 ; 比 較 的, 我 指 的 是, 應 將 台 灣 作 為 一 個 比 較 政 治 研 究 的 一 個 案 例 (case), 和 世 界 其 他 同 樣 有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經 驗 的 新 生 民 主 國 家 的 執 政 表 現 去 做 比 較 經 由 這 樣 歷 史 的 和 比 較 的, 垂 直 的 和 水 平 的, 交 錯 觀 察 比 較, 才 可 能 獲 得 一 個 較 公 允 適 當 的 評 價 關 於 歷 史 縱 深 的 討 論, 我 在 前 面 已 用 了 不 少 篇 幅, 現 在 可 以 稍 做 一 點 比 較 的 功 夫 美 國 史 丹 福 大 學 教 授 Larry Diamond(2008) 的 研 究 發 現 可 以 做 為 我 們 討 論 的 基 礎 根 據 他 的 比 較 研 究 結 果, 台 灣 在 19 個 非 西 方 工 業 民 主 國 家 中 整 體 自 由 民 主 的 表 現 不 但 名 列 前 茅, 而 且 是 往 上 提 升 的 20 具 體 的 說, 根 據 2007 年 自 由 之 家 的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除 了 波 蘭 以 外, 台 灣 和 南 韓 並 列 這 19 個 國 家 的 前 兩 名 以 下 依 序 是 南 非 巴 西 阿 根 廷 印 度 墨 西 哥 印 尼 烏 克 蘭 土 耳 其 菲 律 賓 委 內 瑞 拉 奈 及 利 亞 孟 加 拉 俄 羅 斯 泰 國 巴 基 斯 坦 埃 及 的 確, 如 果 我 們 放 眼 所 有 自 1974 至 2006 年 以 來 的 所 謂 第 三 波 民 主 國 家 的 表 現, 可 以 清 楚 看 出 有 高 達 20 國 家 曾 陷 入 民 主 的 崩 潰, 這 些 國 家 經 濟 低 迷 失 業 率 高 民 生 凋 蔽 社 會 混 亂 治 安 敗 壞 政 局 不 穩 最 後 政 變 頻 傳 21 反 觀 台 灣 在 2000-2008 年 民 進 黨 執 政 八 年 期 間 的 整 體 表 現, 在 第 三 波 民 主 化 國 家 中 堪 稱 是 前 段 班 中 的 優 等 生, 尤 其 是 在 八 年 政 黨 持 續 惡 鬥 立 法 行 政 部 門 激 烈 對 抗 的 情 況 下 : 政 治 基 本 上 穩 定 ; 軍 隊 國 家 化, 軍 事 政 變 沒 真 正 發 生 ; 經 濟 表 現 甚 佳, 尤 其 在 世 界 性 網 路 經 濟 泡 沫 化 SARS 疫 情 的 衝 擊 下, 還 創 造 出 不 錯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維 持 低 失 業 率 ; 推 動 財 政 金 融 改 革 ; 教 育 與 文 化 改 革 ; 大 幅 提 昇 社 會 福 利 預 算, 20 我 已 先 扣 除 了 Diamond 列 入 的 四 個 威 權 或 極 權 的 國 家, 伊 朗 越 南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21 參 見 Larry Diamond(2008): pp.56-87. 24
照 顧 社 會 弱 勢 團 體 ; 文 官 中 立 化 ; 質 量 均 優 的 交 通 和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以 及 南 北 均 衡 的 發 展 策 略 等 等 政 績 俱 在 一 言 以 蔽 之, 以 陳 水 扁 總 統 為 核 心 的 民 進 黨 執 政 團 隊 八 年 的 執 政 表 現, 雖 不 完 美, 但 不 論 從 歷 史 的 或 比 較 政 治 的 角 度 看, 仍 不 乏 可 觀 可 歌 之 處 當 然, 執 政 後 期 遭 逢 撲 天 蓋 地 而 來 的 貪 腐 指 控, 讓 執 政 團 隊 長 期 努 力 的 政 績 蒙 塵, 民 主 失 色 但 上 帝 的 歸 上 帝, 凱 撒 的 歸 凱 撒, 政 績 歸 政 績, 貪 腐 指 控 歸 貪 腐 指 控, 兩 者 不 應 也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必 須 客 觀 嚴 謹 公 正 的 重 新 評 價, 才 是 正 道 陸 馬 政 府 的 民 主 憲 政 表 現 2008 年 總 統 大 選, 國 民 黨 籍 候 選 人 馬 英 九 獲 壓 倒 性 勝 利, 再 加 上 同 年 初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國 民 黨 大 獲 全 勝, 不 但 重 新 贏 回 政 權, 也 同 時 牢 牢 掌 控 行 政 與 立 法 大 權 ; 四 年 後, 馬 英 九 再 一 次 贏 得 總 統 大 選, 順 利 連 任 ;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也 獲 得 過 半 席 次 一 個 有 別 於 民 進 黨 時 期 的 分 裂 政 府, 所 謂 完 全 執 政, 完 全 負 責 的 完 整 政 府 時 代 來 臨 然 而, 象 徵 國 民 黨 重 返 執 政 的 馬 政 府 五 年 多 來 的 民 主 憲 政 表 現 如 何? 這 可 根 據 本 文 前 述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的 民 主 憲 政 表 現, 包 括 深 化 民 主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憲 政 改 革 轉 型 正 義 保 障 人 權 處 理 不 義 黨 產 促 進 台 灣 主 體 性 等 六 大 項 來 略 做 勾 勒 比 較 : 首 先, 在 公 民 投 票 方 面, 馬 政 府 已 先 後 否 決 了 蔡 英 文 和 黃 昆 輝 有 關 ECFA 公 投 案, 同 時 預 料 將 封 殺 呂 秀 蓮 的 新 北 市 核 四 公 投 案 除 此 之 外, 馬 政 府 力 推 停 建 核 四 公 投 案, 企 圖 藉 反 公 投 的 公 投 法 為 核 四 續 建 護 航, 司 馬 昭 之 心, 路 人 皆 知 其 次, 在 憲 政 改 造 方 面, 馬 政 府 迄 今 並 沒 有 任 何 有 關 憲 政 改 革 的 倡 議, 即 使 現 行 憲 法 問 題 叢 生 第 三, 關 於 轉 型 正 義, 馬 政 府 除 了 象 徵 性 地 每 年 向 二 二 八 事 件 受 難 家 屬 致 意 外, 沒 有 任 何 其 他 較 有 意 義 的 作 為 第 四, 關 於 不 義 黨 產 的 處 理, 馬 英 九 已 連 續 跳 票 多 次, 迄 今 仍 拖 泥 帶 水, 未 能 給 社 會 一 個 起 碼 的 交 代 第 五, 在 促 進 人 權 方 面, 馬 政 府 除 了 延 續 扁 政 府 時 代 兩 大 人 權 公 約 國 內 法 化 的 工 作 編 制 官 方 版 年 度 台 灣 人 權 報 告 之 外, 加 速 死 刑 犯 的 處 決, 引 起 歐 盟 高 度 關 注 ; 大 埔 事 件 強 拆 民 房 ; 義 務 役 士 官 洪 仲 丘 被 凌 虐 致 死, 引 起 社 會 強 烈 不 滿 ;2008 年 中 國 海 協 會 長 陳 雲 林 來 訪 期 間, 部 署 七 千 名 警 力 護 衛, 警 方 執 法 過 當, 侵 犯 人 民 集 會 遊 行 和 表 意 自 由 等 基 本 人 權 在 在 顯 示 馬 政 府 在 民 主 憲 政 方 面 的 倒 退 和 消 極 不 作 為 25
此 外, 從 民 主 治 理 的 面 向 來 看, 馬 政 府 上 台 五 年 多, 民 主 治 理 能 力 嚴 重 不 足, 充 分 表 現 在 一 般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訂 與 執 行 上, 導 致 民 怨 沖 天, 民 意 支 持 度 一 瀉 千 里, 從 2008 年 8 月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民 意 支 持 度 掉 到 16%, 一 直 到 現 在 的 13%, 其 間 當 然 有 些 起 伏, 但 始 終 沒 好 過 50% 22 隨 手 拈 來 幾 個 造 成 民 怨 沖 天 民 意 沸 騰 的 例 子 : 莫 拉 克 風 災 處 理 不 當 ; 美 牛 進 口 決 策 草 率 ; 強 推 ECFA 及 後 續 協 議 ;633 政 見 跳 票 ; 馬 上 股 市 上 萬 點 跳 票 ; 經 濟 長 期 低 迷 ; 失 業 率 居 高 不 下 ; 堅 持 油 電 雙 漲 ; 強 拆 大 埔 民 宅 ; 財 政 赤 字 與 國 債 激 增 ; 軍 公 教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不 力 ; 勞 工 退 休 年 金 給 付 問 題 懸 而 未 決 ; 證 所 稅 風 波 不 斷 ; 十 二 年 國 教 草 率 上 路 ; 幕 兵 制 進 退 兩 難 ; 強 推 核 四 停 建 公 投 案 ;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爭 議 不 斷 等 等 但 是, 公 共 政 策 終 究 只 是 問 題 的 表 象, 真 正 的 問 題 或 更 嚴 重 的 問 題 其 實 是 政 府 的 精 神, 或 者 馬 政 府 的 精 神 什 麼 是 馬 政 府 的 精 神 呢? 這 可 以 從 四 個 層 面 來 看 : 首 先, 關 於 國 家 的 圖 像 馬 英 九 心 中 的 國 家 圖 像 是 一 個 除 了 台 澎 金 馬 及 其 附 屬 島 嶼 之 外, 尚 包 括 整 個 中 國 大 陸 的 固 有 領 土 疆 域 ; 他 心 中 的 人 民 是 除 了 2 千 3 百 萬 台 灣 人 民 之 外, 再 加 上 中 國 13 億 人 口 在 預 設 這 個 本 體 論 (Ontology) 的 前 提 下, 他 才 會 主 張 兩 岸 互 不 否 認 治 權, 互 不 承 認 主 權, 進 而 提 出 不 設 防 的 兩 岸 三 通 直 航 及 全 方 位 開 放 交 流 外 交 休 兵 國 防 總 預 算 逐 年 遞 減 等 主 張, 以 達 成 終 極 統 一 之 遠 程 目 標 其 次, 在 政 治 體 系 的 基 本 遊 戲 規 則 方 面, 馬 英 九 堅 信 贏 者 全 拿 的 多 數 決 民 主 (Majoritarian Democracy), 卻 完 全 缺 乏 以 權 力 分 享 (power sharing) 為 核 心 的 協 商 式 民 主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或 共 識 民 主 (Consensus Democracy) 的 概 念 在 這 種 認 識 論 (Epistemology) 的 前 提 下, 除 非 基 於 權 謀 詐 術 的 需 要, 否 則 不 可 能 會 接 受 所 謂 國 是 會 議 或 聯 合 政 府, 以 致 於 大 聯 合 政 府 的 主 張 的 延 續 舊 威 權 主 義, 改 頭 換 面 以 新 威 權 主 義 出 現 馬 英 九 從 小 耳 濡 目 染 於 兩 蔣 威 權 統 治 的 思 想 與 文 化, 再 加 上 現 今 完 全 執 政 的 加 持, 更 不 願 在 制 訂 重 大 決 策 前 與 在 野 黨 國 會 與 人 民 進 行 有 意 義 的 溝 通 協 調, 尤 其 是 牽 涉 兩 岸 的 重 大 決 策, 如 ECFA 和 服 貿 協 議 等 等 22 請 參 見 拙 著 天 人 交 戰 :2012 台 灣 總 統 選 民 的 抉 擇, 第 三 章 此 外, 這 和 陳 水 扁 總 統 2000 年 5 月 20 日 上 任 後 兩 個 月 內 民 調 穩 定 維 持 七 成 以 上, 形 成 一 個 強 烈 對 比 當 然 陳 水 扁 執 政 後 期, 民 意 支 持 度 也 曾 掉 到 18% 26
政 府 的 精 神 直 接 涉 及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政 治 領 導 能 力 與 風 格 馬 英 九 上 任 五 年 多 卻 展 現 了 冷 血 與 無 能 這 類 最 壞 的 領 導 人 特 質, 對 人 民 痛 苦 無 感, 對 複 雜 的 國 內 外 問 題 無 能 處 理, 同 時 又 喜 歡 耍 弄 一 些 小 詐 術 伎 倆, 如 下 令 要 求 國 民 黨 立 院 黨 團 力 推 核 四 停 建 公 投 案 等, 對 台 灣 民 主 起 了 最 壞 的 示 範, 也 深 深 傷 害 了 台 灣 民 主 的 體 質 與 形 象 馬 政 府 的 精 神 在 扁 案 的 審 理 過 程, 更 是 表 露 無 疑 的 確,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所 涉 及 的 司 法 案 件 ( 以 下 簡 稱 扁 案 ) 之 審 理, 請 參 見 表 3, 讓 外 界 高 度 懷 疑 是 馬 政 府 假 借 司 法 之 名 進 行 政 治 復 仇 與 迫 害 之 實, 開 啟 了 台 灣 仇 恨 政 治 的 惡 例, 徹 底 展 現 了 馬 氏 政 治 風 格 23 從 2008 年 5 月 20 日 前 後 任 總 統 交 接 後, 當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步 出 總 統 府 不 到 幾 小 時, 特 偵 組 即 喻 知 他 將 被 管 制 出 境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長 達 數 月 的 從 辦 公 室 到 住 家 的 大 陣 仗 搜 索 偵 訊 和 言 詞 羞 辱, 媒 體 也 瘋 狂 報 導, 他 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就 這 樣 被 徹 底 地 妖 魔 化, 幾 無 一 倖 免 2008 年 11 月 11 日 特 偵 組 正 式 起 訴 聲 押 後 更 毫 無 必 要 地 強 制 卸 任 總 統 戴 上 手 銬, 而 後 聲 押 獲 准, 成 為 台 灣 歷 史 上 首 位 被 關 進 監 牢 的 卸 任 總 統 陳 前 總 統 被 關 押 後, 社 會 不 平 之 聲 四 起, 特 偵 組 奉 命 押 人 取 供 之 說 不 徑 而 走 扁 案 審 理 迄 今 五 年 多, 期 間 風 風 雨 雨, 社 會 不 但 質 疑 特 偵 組 檢 察 官 心 態 偏 頗, 蓄 意 羅 織 罪 名 不 當 辦 案 ; 同 時, 也 質 疑 法 院 審 理 過 程 疑 點 重 重, 包 括 違 法 臨 時 更 換 法 官, 明 顯 違 反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 最 高 法 院 罕 見 自 為 判 決, 並 炮 製 出 一 個 實 質 影 響 力 說, 違 反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等 等 ; 有 關 扁 案 愈 來 愈 像 是 一 樁 政 治 報 復 案 件 傳 言, 已 成 為 街 談 巷 議 的 關 切 議 題, 其 深 化 藍 綠 非 理 性 對 立, 撕 裂 台 灣 社 會, 增 強 政 府 與 人 民 之 間 的 不 信 任 感, 效 應 明 顯 尤 其 近 一 年 來, 因 陳 前 總 統 身 體 健 康 急 速 惡 化, 再 度 引 起 各 界 強 烈 關 切, 保 外 就 醫 呼 聲 甚 囂 塵 上, 成 為 社 會 主 流 的 意 見, 但 法 務 部 迄 今 仍 拒 絕 這 項 請 求, 馬 政 府 態 度 立 場 明 確, 由 此 可 見 有 別 於 保 外 就 醫 的 另 一 解 決 途 徑 為 總 統 行 使 特 赦 權, 但 可 惜 因 馬 政 府 仇 恨 政 治 當 道, 加 上 國 人 包 括 藍 綠 政 治 社 會 與 知 識 菁 英, 普 遍 缺 乏 對 憲 法 所 賦 予 總 統 專 屬 特 赦 權 力 的 瞭 解, 以 致 於 人 云 亦 云, 說 是 扁 案 還 在 司 法 審 理 過 程, 不 能 行 使 特 赦 權 或 曰 要 求 特 赦 形 同 求 饒 也 有 人 顧 慮 馬 若 真 的 特 赦 扁, 其 政 治 效 應 不 明, 或 將 傷 害 民 進 黨 等 等, 糾 纏 不 清, 以 致 於 未 能 理 性 專 注 的 研 討 特 赦 途 徑 的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對 台 灣 民 主 憲 政 本 身 造 成 難 以 估 計 的 傷 害 24 23 參 見 張 炎 憲 林 佳 和 主 編 (2012), 司 法 正 義 與 人 權 : 從 扁 案 談 起 一 書 此 外, 特 偵 組 和 法 院 涉 嫌 辦 綠 不 辦 藍, 包 括 對 陳 前 總 統 及 其 家 人, 以 及 眾 多 民 進 黨 籍 政 務 官 特 別 費 的 偵 辦, 皆 極 具 爭 議 24 27
表 三 :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司 法 案 件 一 覽 表 ( 截 至 2013/9/14) 序 號 繫 屬 法 院 案 由 進 度 簡 要 說 明 1 高 等 法 院 外 交 零 用 金 案 無 罪 定 讞 一 二 三 審 均 無 罪 2 高 等 法 院 國 務 機 要 費 案 更 二 審 3 最 高 法 院 龍 潭 購 地 案 三 審 定 讞 二 次 金 改 案 4 最 高 法 院 ( 元 大 併 復 華 部 三 審 定 讞 分 確 定 ) 二 次 金 改 案 5 高 等 法 院 ( 國 泰 併 世 華 部 二 審 審 理 中 分 發 回 ) 6 高 等 法 院 教 謏 偽 證 案 二 審 審 理 中 一 一 審 判 無 期 徒 刑 二 二 審 判 20 年 三 更 一 審 判 無 罪 四 最 高 法 院 發 回 更 二 審 一 定 執 行 刑 17 年 6 月 二 有 中 途 換 法 官 不 公 正 審 判 之 問 題 三 特 偵 組 教 謏 辜 仲 諒 作 偽 證 之 問 題 四 馬 英 九 總 統 公 然 干 預 審 判 之 問 題 五 創 實 質 影 響 力 說, 違 反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一 一 審 判 決 無 罪 二 二 審 判 決 18 年 三 三 審 判 決 10 年 四 馬 總 統 公 然 干 預 審 判 之 問 題 五 創 實 質 影 響 力 說, 違 反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一 一 審 判 決 無 罪 二 二 審 判 決 18 年 三 三 審 判 決 撤 銷 發 回 四 馬 總 統 公 然 干 預 審 判 之 問 題 一 一 審 判 決 4 個 月 二 二 審 判 決 無 罪 三 三 審 判 決 撤 銷 發 回 7 地 方 法 院 侵 佔 公 文 洩 密 罪 一 審 審 理 中 未 判 決 8 高 等 法 院 竹 科 民 事 賠 償 案 二 審 審 理 中 一 審 判 決 原 告 之 訴 駁 回 資 料 來 源 : 凱 達 格 蘭 基 金 會 28
柒 未 來 的 展 望 代 結 論 經 歷 了 民 進 黨 八 年 執 政 的 分 裂 政 府 (Divided Government), 馬 政 府 五 年 多 的 完 全 執 政, 台 灣 社 會 與 人 民 嚐 到 了 什 麼 慘 痛 的 經 驗 教 訓? 前 者 是 無 盡 的 政 黨 惡 鬥, 後 者 是 看 不 到 未 來 的 顢 頇 無 能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分 裂 政 府 將 是 民 進 黨 執 政 的 同 義 詞, 而 國 民 黨 就 算 能 再 次 完 全 執 政, 也 無 法 保 證 不 再 顢 頇 無 能 所 以, 如 果 兩 者 都 非 民 之 所 欲, 那 是 否 可 以 有 別 的 好 的 選 擇? 這 是 今 天 台 灣 社 會 最 應 認 真 嚴 肅 思 考 的 課 題 ; 否 則, 機 會 不 會 一 直 等 我 們, 悲 劇 將 不 斷 的 重 演, 到 最 後 將 弱 化 台 灣 淘 空 台 灣 徹 底 斷 送 台 灣 的 生 機 我 認 為 36 年 前 傑 出 的 美 國 政 治 學 者 Arend Lijphart(1977) 所 提 出 的 協 商 式 民 主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以 及 後 來 的 共 識 民 主 (Consensus Democracy) (1984), 兩 者 二 而 一, 一 而 二, 是 台 灣 當 前 及 未 來 政 治 上 必 須 要 走 的 道 路 具 體 地 講, 聯 合 共 治 (Grand Coalition) 乃 協 商 式 民 主 的 核 心 概 念, 也 是 其 成 功 的 必 要 條 件, 也 就 是 以 政 黨 為 單 位 的 大 聯 合 政 府 未 來 大 聯 合 政 府 如 果 能 組 成, 不 但 可 避 免 民 進 黨 的 分 裂 政 府 再 出 現, 也 可 避 免 國 民 黨 顢 頇 無 能 的 完 全 執 政 歷 史 重 演 事 實 上, 聯 合 共 治 的 大 聯 合 政 府 可 以 和 三 種 主 要 的 憲 政 體 制 相 容, 那 就 是, 總 統 制 半 總 統 制 和 內 閣 制, 西 方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經 驗 斑 斑 可 考 台 灣 目 前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較 接 近 半 總 統 制, 自 然 也 不 構 成 問 題 從 現 實 政 治 面 層 來 看, 台 灣 朝 野 政 治 菁 英 能 否 對 協 商 式 民 主 有 正 確 的 理 解 見 識 和 胸 襟 氣 度, 至 關 重 要 協 商 式 民 主 與 大 聯 合 政 府 是 約 18 年 前 (1995) 民 進 黨 率 先 提 出 的, 並 經 中 常 會 正 式 通 過, 成 為 黨 的 重 要 主 張 25 在 過 去 18 年 間, 台 灣 社 會 已 經 歷 了 兩 次 政 黨 輪 替 執 政, 也 深 刻 體 驗 了 政 黨 無 止 盡 惡 鬥 與 內 耗 的 不 理 性, 因 此 多 年 以 來, 不 少 具 代 表 性 的 重 量 級 藍 綠 政 治 人 物 包 括 施 明 德 許 信 良 宋 楚 瑜 王 金 平 蔡 英 文 都 曾 先 後 公 開 呼 籲 或 主 張 台 灣 應 改 採 大 聯 合 政 府 和 協 商 式 民 主, 顯 示 這 樣 的 主 張 已 某 個 程 度 深 入 人 心 李 登 輝 前 總 統 最 近 也 正 式 提 出 同 樣 的 呼 籲, 台 灣 若 要 避 免 一 場 政 治 與 經 濟 全 盤 皆 輸 的 災 難, 把 未 來 命 運 重 新 掌 握 到 台 灣 人 民 手 中, 必 須 重 起 體 制 改 造 工 程, 朝 向 權 力 共 享 的 共 識 型 民 主 方 向 前 進 在 民 主 制 度 是 台 灣 終 極 價 值 的 前 提 下, 全 民 應 該 開 始 思 考 民 主 類 型 選 擇 的 重 要 性 共 識 型 民 主 是 台 灣 實 踐 權 力 共 享 進 而 修 補 社 會 裂 痕 解 決 對 立 的 最 佳 民 主 機 制 ( 李 登 輝,2013: 頁 105) 25 參 見 游 盈 隆 林 慶 維 (1996), 協 商 式 民 主 : 台 灣 政 治 發 展 的 新 方 向, 民 進 黨 中 央 黨 部 研 究 報 告, 未 出 版 29
以 權 力 分 享 為 核 心 概 念 所 組 成 的 大 聯 合 政 府 和 協 商 式 民 主 可 以 為 台 灣 的 現 在 與 未 來 做 什 麼 事? 發 揮 什 麼 功 能? 完 成 什 麼 重 大 任 務? 我 認 為 至 少 有 以 下 數 端 : 第 一, 有 了 大 聯 合 政 府, 台 灣 朝 野 就 不 必 一 天 到 晚 為 要 不 要 開 國 是 會 議 政 黨 高 峰 會 政 黨 領 袖 辯 論 而 爭 議 不 休 大 聯 合 政 府 就 是 所 謂 國 是 會 議 或 政 黨 高 峰 會 的 制 度 化 常 態 化, 可 以 經 常 性 地 積 極 處 理 國 家 日 常 重 大 事 務, 包 括 核 四 續 建 與 否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該 怎 麼 簽 年 金 制 度 該 如 何 改 革 十 二 年 國 教 爭 議 等 等 等 等 第 二, 從 憲 政 改 革 的 角 度 看, 未 來 台 灣 也 只 有 在 協 商 式 民 主 和 大 聯 合 政 府 的 基 礎 上, 才 有 可 能 推 動 有 意 義 的 新 一 波 憲 政 改 造 運 動 ; 否 則, 以 目 前 修 憲 所 需 的 超 高 門 檻, 若 無 政 黨 合 作, 修 憲 絕 對 是 遙 遙 無 期 的 台 灣 需 要 新 一 波 的 憲 政 改 革, 針 對 兩 岸 關 係 的 釐 清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國 會 席 次 和 角 色 功 能 健 全 政 黨 政 治 立 委 選 舉 制 度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權 力 關 係 的 再 調 整 等 等, 為 建 立 成 熟 穩 定 且 高 效 能 的 優 質 民 主 創 造 憲 政 制 度 條 件 第 三, 在 聯 合 共 治 或 大 聯 合 政 府 的 基 礎 上, 有 關 轉 型 正 義 的 各 種 議 題 可 以 堂 而 皇 之 地 端 上 議 程, 積 極 面 對 處 理, 而 不 至 於 被 長 期 漠 視 忽 視 或 杯 葛 修 正 現 行 反 公 投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落 實 直 接 民 主 的 理 想, 當 然 也 可 以 被 提 出 並 獲 得 較 合 理 的 解 決 第 四, 我 們 主 張 以 人 權 立 國, 但 我 們 人 權 發 展 水 平 仍 有 極 大 的 改 善 和 提 升 的 空 間, 尤 其 是 與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相 比 未 來 特 別 是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教 育 健 康 人 權 的 保 障 和 提 升, 以 及 自 決 權 環 境 權 發 展 權 和 平 權 的 爭 取 與 捍 衛, 都 是 台 灣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重 大 課 題 協 商 式 民 主 的 建 立 將 有 利 於 各 項 偉 大 人 權 事 業 的 開 展, 殆 無 疑 問 第 五, 如 何 經 由 大 聯 合 政 府 所 建 構 的 協 商 式 民 主 在 台 灣 啟 動 傑 出 的 美 國 政 治 學 者 O Donnell &Schmitter 等 人 曾 大 力 倡 導 的 二 次 民 主 轉 型 (Second Democratic Transition)26, 乃 21 世 紀 台 灣 最 重 大 的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與 文 化 改 造 工 程 美 國 前 國 務 卿 包 威 爾 (Collin Powell) 說 : 台 灣 民 主 是 一 個 成 功 的 故 事 台 灣 人 民, 不 分 藍 綠, 也 率 皆 以 台 灣 民 主 為 榮 但 台 灣 民 主 發 展 到 今 天, 嚴 格 說 來, 只 是 建 立 了 一 個 選 舉 的 民 主 (Electoral Democracy) 在 這 樣 的 民 主 體 制 下, 26 參 見 Guillermo O Donnell and Philippe C. Schmitter, 1986. 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Tentative Conclusions about Uncertain Democracies. Pp.12-14. 30
人 民 確 實 享 有 高 度 的 公 民 與 政 治 自 由, 相 當 普 遍 的 參 與, 有 意 義 的 政 黨 競 爭, 並 可 定 期 改 選 各 級 行 政 首 長 和 民 意 代 表 等 自 由 選 舉 (Free Election) 的 要 素 但 我 們 不 應 以 此 自 滿, 畢 竟 台 灣 距 離 一 個 成 熟 穩 定 高 效 能 的 優 質 民 主 憲 政 國 家 還 有 一 段 很 長 的 距 離 要 走 推 動 二 次 民 主 轉 型, 使 台 灣 政 治 民 主 繼 續 鞏 固 深 化 外, 進 一 步 建 立 社 會 民 主 (Social Democracy) 與 經 濟 民 主 (Economic Democracy), 最 後 走 向 真 正 自 由 平 等 自 主 的 理 想 民 主 國 度, 這 是 民 進 黨 與 台 灣 應 全 力 以 赴 的 新 歷 史 使 命 與 任 務 誠 然, 如 前 所 述, 大 聯 合 政 府 與 協 商 式 民 主 是 現 階 段 及 未 來 台 灣 必 須 要 走 的 道 路 但 要 如 何 順 利 地 走 上 這 條 康 莊 大 道? 我 們 認 為,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扁 案 所 造 成 的 嚴 重 社 會 分 裂 與 對 立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開 始, 也 是 一 個 必 要 的 前 提 而 特 赦 陳 前 總 統 正 是 合 理 合 憲 解 決 扁 案 的 唯 一 途 徑 在 此, 我 願 引 用 幾 段 來 自 美 國 知 名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對 特 赦 的 見 解, 供 台 灣 社 會 各 界 參 考 1833 年, 名 聞 遐 邇 的 最 高 法 院 首 席 大 法 官 馬 歇 爾 (John Marshall) 在 United States v. Wilson 的 判 決 中 表 示 : 總 統 特 赦 權 力 的 行 使 是 一 項 寬 大 優 雅 的 舉 動, 使 個 人 得 以 免 除 其 因 犯 罪 所 遭 受 法 律 的 制 裁 1867 年,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Stephen Field 在 Ex parte Garland 說 明 特 赦 權 力 的 性 質, 假 如 特 赦 先 於 司 法 判 決, 它 就 避 免 了 任 何 法 律 的 後 果 ; 如 果 特 赦 後 於 司 法 判 決, 它 就 去 除 了 所 有 的 懲 罰 和 權 利 的 剝 奪, 並 恢 復 所 有 公 民 的 權 利 ; 特 赦 使 他 宛 若 新 人, 給 予 他 一 個 新 的 信 用 和 權 利 1927 年, 著 名 的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何 姆 斯 (Oliver Wendell Holmes) 在 Biddle v Perovich 一 案 中 指 出 : 時 至 今 日, 總 統 特 赦 權 力 的 行 使 已 非 一 項 來 自 恰 好 在 其 位 的 個 人 的 私 下 的 寬 大 優 雅 的 舉 動 這 項 行 動 正 是 我 們 憲 政 架 構 的 一 部 份 此 外,1974 年 8 月 9 日 美 國 總 統 尼 克 森 因 水 門 案 下 台, 一 個 月 後,9 月 8 日 繼 任 總 統 福 特 宣 布 特 赦 尼 克 森, 引 爆 國 內 強 烈 爭 議 福 特 總 統 在 一 個 多 月 後 赴 國 會 演 說 時 提 到 : 我 特 赦 尼 克 森 的 目 的 是 要 改 變 美 國 舉 國 注 目 的 焦 點 我 希 望 去 做 我 所 能 做 的 事, 將 我 們 對 一 位 已 經 毀 了 的 前 總 統 的 追 尋, 轉 移 為 對 一 個 上 昇 中 國 家 迫 切 需 要 做 的 事 情 的 追 尋 偉 哉, 斯 言 特 赦 陳 前 總 統, 化 解 台 灣 社 會 長 期 的 分 裂 與 對 立, 終 結 仇 恨 政 治, 邁 向 台 灣 歷 史 性 第 二 次 和 解, 開 創 台 灣 的 歷 史 新 局 在 國 事 如 麻 的 今 天, 將 舉 國 注 意 力 重 新 引 導 到 對 一 個 急 遽 弱 化 中 的 台 灣 所 迫 切 需 要 做 的 事 情 上, 這 是 當 務 之 急, 也 是 絕 大 多 數 台 灣 人 民 嚴 正 要 求 權 力 在 握 的 朝 野 政 治 人 物 必 須 要 做 的 事 情 ; 因 為, 那 是 責 任, 也 是 義 務 31
最 後, 美 國 史 上 最 受 人 民 推 崇 的 總 統 林 肯 曾 說 : 一 棟 自 我 分 裂 的 房 子 不 可 能 屹 立 不 搖 ( A house divided against itself can not stand.) 台 灣 要 屹 立 不 搖, 需 以 此 為 戒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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