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王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10年度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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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资审文件范本

状 态, 使 人 类 社 会 难 以 正 确 认 识 评 级 这 一 信 用 经 济 的 内 在 规 律, 难 以 真 正 总 结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的 教 训, 难 以 让 评 级 有 效 服 务 于 人 类 信 用 经 济 实 践 如 果 我 们 还 不 能 在 信 用 评 级 思 想 领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通 过,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第 六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工 作 国 务 院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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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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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债 主 体 大 唐 集 团 成 立 于 2002 年 12 月 29 日, 是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文 件 ) 文 件 在 原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分 企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上 组 建 的 大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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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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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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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报名与报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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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工信动态

城乡环境 4 责分工的意见 明确信访联动调处机制 实行重大环境 动画片 在市电台 城区电子显示屏循环播出 倡导全社会 信访案件 热点难点环境信访问题领导包案处理 直接督 共同行动 打好治理污染攻坚战 开展公益顺风车巡游宣 办 全年开展局长大接访4批次 累计带案下访4 件 召 传活动 倡 导 低 碳

骨 关 节 感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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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和 不 的 差 别 仍 旧 表 现 不 出 来, 事 实 上 也 不 可 能 通 过 例 (3 犪 ) 和 例 (3 犫 ) 表 现 出 来, 因 为 两 者 的 差 别 绝 不 只 是 时 制 问 题 词 汇 语 义 学 中 研 究 同 义 反 义 上 下 义 等 语 义 关 系 的 结 构

( 九 ) 运 动 : 适 宜 的 运 动 对 生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都 有 好 处 ( 十 ) 药 物 : 不 要 非 法 使 用 或 滥 用 药 物 四 女 性 健 康 的 要 点 ( 一 ) 吃 得 正 确 : 要 保 证 补 充 足 够 的 维 生 素 和 矿 物 质 ( 二 ) 喝

工 作 ; ( 二 ) 具 有 5 年 以 上 大 中 型 企 业 全 面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财 务 或 会 计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具 备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或 会 计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济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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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元:已经到帐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交 建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拟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公

附表一:职业证书考证选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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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12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1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15 第 七 部 分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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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ing report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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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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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二 小 時 (B) 三 小 時 (C) 四 小 時 (D) 五 小 時 第 一 組 出 題 6. 若 對 於 收 到 的 交 通 違 規 罰 單 不 服, 在 收 到 罰 單 幾 日 內 須 向 警 察 機 關 或 監 理 機 關 申 訴? (A) 十 天 (B) 十 五 天 (C) 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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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章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5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与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总 体 规 模... 5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分 布... 5 二 毕 业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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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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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系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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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公安厅计算机机房设计招标文件11.16【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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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第三章 維修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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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借款企业资信评级报告框架

3. 流 程 管 理 ( 系 统 管 理 员 或 者 教 务 处 管 理 员 主 要 操 作 功 能 部 分 ) 系 统 管 理 员 发 布 的 供 学 校 登 录 人 员 查 看 校 内 公 告 信 息 ; 系 统 管 理 员 审 核 提 前 实 习 的 学 生 申 请 ; 系 统 管 理 员 审

关 注 本 期 证 券 未 办 理 抵 押 权 转 让 变 更 登 记 本 期 证 券 发 起 机 构 转 让 信 托 财 产 时, 按 惯 例 并 未 办 理 抵 押 权 转 让 变 更 登 记, 而 由 委 托 人 在 有 管 辖 权 的 政 府 机 构 登 记 部 门 继 续 登 记 为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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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办 法 ( 试 行 )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绍 政 发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现 将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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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 股 票 简 称 : 深 告 编 号 : 临 债 券 代 码 : 债 券 简 称 :11 深 深 股 份 关 于 11 深 跟 踪 评 级 的 告 本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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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5)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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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卫计发〔2015〕64号(两单位)(人事处)(上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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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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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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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目 录 第 一 章 地 方 陪 同 导 游 人 员 服 务 程 序...1 第 一 节 地 方 陪 同 导 游 人 员 的 概 念 与 职 责...1 第 二 节 服 务 准 备...2 一 熟 悉 接 待 计 划...2 二 落 实 接 待 事 宜...5 三 物 质 和 知 识 的 准 备...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是 我 们 先 人 用 生 命 之 血 打 造 的 家 园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的 浪 涛 承 载 过 千 百 万 只 我 们 先 人 驶 向 今 天 的 航 船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的 每 一 座 青 山 都 刻 满 了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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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科 学 院 国 家 科 学 图 书 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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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庄 镇 沿 河 扬 水 站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和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单 位 : 广 饶 县 丁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二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5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5 1. 总 则...9 2. 招 标 文 件...11 3.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2 4. 投 标...15 5. 开 标...17 6. 评 标...18 7. 合 同 授 予...18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19 9. 纪 律 和 监 督...19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20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28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28 1. 评 标 方 法...30 2. 评 审 标 准...30 3. 评 标 程 序...31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39 第 一 节 合 同 协 议 书...39 第 二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43 第 三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92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99 1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99 2 投 标 报 价 说 明...99 3 其 他 说 明...99 4 工 程 量 清 单...100 第 六 章 图 纸...106 1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106 1 一 般 规 定...106 2 土 方 开 挖...128 3 施 工 导 流 及 排 水...132 4 土 方 填 筑 工 程...132 5 砌 体 工 程...135 6 混 凝 土 及 钢 筋 混 凝 土 工 程...140 7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155 8 闸 门 及 启 闭 机 制 作 安 装...175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183 附 件 信 誉 承 诺 函...205 附 件 工 程 量 清 单...207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丁 庄 镇 沿 河 扬 水 站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和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及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GRZCGK2016-015# 一 招 标 条 件 丁 庄 镇 沿 河 扬 水 站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和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已 经 广 饶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 广 发 改 发 2015 129 号 文 批 复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饶 县 丁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就 丁 庄 镇 沿 河 扬 水 站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和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及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 企 业 报 名 投 标 现 将 主 要 情 况 公 告 如 下 : 二 项 目 概 况 丁 庄 镇 沿 河 扬 水 站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和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位 于 丁 庄 镇 境 内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 1 扬 水 站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 共 5 项, (1) 西 官 庄 村 支 脉 河 扬 水 站 重 修 改 造 工 程 ; (2) 东 南 坡 村 支 脉 河 扬 水 站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 (3) 王 署 埠 村 支 脉 河 扬 水 站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 (4) 恢 复 芦 青 沟 广 北 老 闸 涵 闸, 建 设 支 脉 河 南 岸 灌 溉 强 排 两 用 泵 站 一 座 ; (5) 王 道 村 扬 水 站 改 造 工 程 2 沟 渠 疏 挖 渠 道 衬 砌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 (1) 三 岔 村 管 区 路 东 450 亩 地 片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2) 商 庄 村 地 片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3) 缪 道 村 西 地 片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4) 小 官 庄 地 片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5) 北 常 村 送 水 渠 衬 砌 工 程 ; (6) 李 屋 管 区 李 屋 刘 庄 等 村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7) 河 南 寨 村 渠 道 衬 砌 工 程 ; (8) 西 南 寨 村 渠 道 衬 砌 工 程 ; (9) 北 张 寨 村 渠 道 疏 挖 工 程 ; (10) 常 寨 村 渠 道 衬 砌 工 程 ; (11) 西 官 庄 村 斗 渠 衬 砌 ; 1

(12) 李 道 村 东 王 道 路 条 田 疏 挖 沟 渠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 3 赵 东 赵 西 朱 咀 丁 庄 等 村 5000 亩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为 一 个 标 段 监 理 招 标 范 围 包 括 批 复 范 围 内 所 有 内 容 的 施 工 期 及 保 修 期 监 理 工 作, 计 划 投 资 22 万 元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为 一 个 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范 围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蓝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内 容, 计 划 投 资 1508.4 万 元 该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已 落 实,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资 金 和 单 位 自 筹 现 场 已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本 项 目 计 划 2016 年 3 月 15 日 开 工,2016 年 6 月 30 日 竣 工, 总 日 历 天 数 108 天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为 合 格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2.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3. 监 理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 投 标 人 具 有 水 利 部 颁 发 的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乙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拟 投 标 项 目 总 监 具 备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高 级 职 称 证 及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 水 工 建 筑 专 业 或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 4. 施 工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 投 标 人 主 项 资 质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拟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备 二 级 ( 含 ) 以 上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5. 投 标 人 财 务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具 有 良 好 类 似 工 程 建 设 业 绩 6. 投 标 人 须 经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信 用 信 息 凡 由 水 利 部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其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禁 止 进 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或 列 入 黑 名 单 的, 不 得 参 加 本 工 程 投 标 7.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8.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不 得 担 任 该 项 目 的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9. 施 工 标 投 标 人 所 报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不 得 在 在 建 工 程 中 担 任 其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10. 投 标 报 名 时 间 截 止 后 所 报 项 目 部 人 员 不 得 更 换 两 次 招 标 失 败 或 具 备 其 他 不 招 标 情 形 的, 发 包 人 不 得 自 行 选 择 CCC 级 或 有 在 公 示 期 内 有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的 市 场 主 体 作 为 承 包 人 四 报 名 要 求 凡 有 意 参 加 本 工 程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2 月 5 日 进 入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www.grggzyjy.gov.cn)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 法 定 节 假 日 法 定 公 休 日 除 外 ), 投 标 单 位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后 必 须 打 印 投 标 报 名 凭 证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后, 请 于 有 效 报 2

名 期 限 内 每 日 上 午 8 时 30 分 至 11 时 30 分, 下 午 13 时 30 分 至 17 时 00 分, 到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服 务 台 或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东 营 市 胶 州 路 532 号 实 验 楼 207 室 ) 现 场 审 核 ( 网 上 报 名 不 成 功 者, 不 接 受 现 场 报 名 ) 1. 监 理 标 投 标 人 现 场 报 名 时 必 须 提 供 企 业 有 关 证 件 原 件 ⑴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⑵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⑶ 拟 投 标 项 目 总 监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高 级 职 称 证 及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 水 工 建 筑 专 业 或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⑷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两 份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施 工 标 投 标 人 现 场 报 名 时 必 须 提 供 企 业 有 关 证 件 原 件 ⑴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⑵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⑶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⑷ 拟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 及 省 级 ( 含 )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⑸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⑹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两 份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未 办 理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企 业 信 息 库 入 库 手 续 的 企 业, 请 登 录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www.grggzyjy.gov.cn) 查 看 通 知 公 告 栏 中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企 业 信 息 库 征 集 公 告, 按 程 序 办 理 完 成 入 库 手 续 后 再 从 网 上 报 名 注 : 投 标 报 名 时 的 资 料 查 验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投 标 人 最 终 资 格 的 确 认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资 格 后 审 为 准 五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2 月 5 日 每 日 8:30~11:30,13:30~ 17:00 对 合 格 者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本 售 价 300 元 人 民 币 六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招 标 公 告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 同 时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东 营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山 东 省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发 布 七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广 饶 县 丁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招 标 代 理 人 :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人 地 址 : 东 营 市 胶 州 路 532 号 联 系 人 : 侯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546-6449591 8309198 3

监 督 单 位 : 广 饶 县 水 利 局 广 饶 县 审 计 局 广 饶 县 财 政 局 广 饶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饶 县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报 名 监 督 电 话 :0546-6456456 6923181 技 术 指 导 电 话 :18550133797( 江 苏 国 泰 新 点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史 先 生 ) 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饶 县 丁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联 系 人 : 崔 先 生 名 称 :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侯 先 生 1.1.4 项 目 名 称 丁 庄 镇 沿 河 扬 水 站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和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1.1.5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丁 庄 镇 境 内 1.2.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和 单 位 自 筹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建 设 资 金 已 基 本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施 工 蓝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内 容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2016 年 3 月 15 日 开 工,2016 年 6 月 30 日 竣 工, 总 日 历 天 数 108 天 1.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1.4.1 1.4.2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标 段 说 明 资 质 条 件 : 要 求 投 标 人 主 项 资 质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并 具 有 同 类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的 独 立 法 人 项 目 经 理 条 件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财 务 要 求 : 近 三 年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业 绩 要 求 : 近 三 年 有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信 誉 要 求 : 提 供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其 他 要 求 :(1) 具 有 投 资 参 股 关 系 的 关 联 企 业, 或 具 有 直 接 管 理 和 被 管 理 的 母 子 ( 分 ) 公 司, 或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子 ( 分 ) 公 司, 不 得 在 同 一 项 目 招 标 中 同 时 投 标 (2) 相 互 之 间 具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在 同 一 项 目 招 标 中 同 时 投 标 (3) 项 目 经 理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C 证 ) 在 报 名 时 一 经 确 认, 在 整 个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得 更 换 (4)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不 得 担 任 该 项 目 的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5) 所 报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不 得 在 在 建 工 程 中 担 任 其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不 接 受 一 个 标 段 1.9.1 踏 勘 现 场 自 行 踏 勘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5

1.10.2 1.10.3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 11 时 前, 需 澄 清 的 问 题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xhzbhsc@163.com 2016 年 2 月 18 日 14:00 时 在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29 会 议 室 组 织 答 疑 会 议 确 定 统 一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2.1 2.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图 纸 ( 另 附 ) 2016 年 2 月 18 日 17 时 前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8 日 14 时 2.2.3 2.3.2 3.1.1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2016 年 2 月 18 日 17 时 投 标 人 收 到 后, 应 在 1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人 确 认 收 到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 但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3.2.2 调 价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仅 调 整 总 价 的 调 价 函, 调 价 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60 天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 各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汇 至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3 日 11:00 时, 投 标 人 应 准 确 计 算 资 金 在 途 时 间, 提 前 汇 款, 确 认 时 以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保 证 金 价 款 : 200000 元 ( 大 写 人 民 币 贰 拾 万 元 整 ) 备 注 XX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人 : 广 饶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饶 支 行 账 号 :205226905089 3.5.2 3.5.3 3.5.5 3.6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完 成 的 同 类 工 程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2013 年 以 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以 完 工 时 间 为 准 3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不 允 许 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凡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的 地 方 均 应 签 字 盖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每 页 均 应 签 字 盖 公 章 6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3.7.5 装 订 要 求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商 务 标 书 胶 装 或 线 装 方 式 ( 不 含 金 属 物 ) 装 订, 并 顺 序 编 写 页 码, 外 形 平 面 尺 寸 为 国 际 A4 纸 型 ; 投 标 文 件 宜 采 用 双 面 印 刷, 简 装 本, 但 不 能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技 术 标 书 详 见 第 二 章 3.1 和 4.1 招 标 人 全 称 : 广 饶 县 丁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丁 庄 镇 沿 河 扬 水 站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和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 商 务 部 分 ) 或 ( 技 术 部 分 ), 在 2016 年 3 月 8 日 14 时 前 不 得 开 启 (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329 开 标 室 ( 广 饶 县 乐 安 大 街 乐 安 大 厦 西 辅 楼 三 楼 )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开 标 程 序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7.1 重 点 考 察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7.2 中 标 通 知 7.3.1 履 约 担 保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3 月 8 日 14 时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329 开 标 室 开 标 ( 广 饶 县 乐 安 大 街 乐 安 大 厦 西 辅 楼 三 楼 )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及 监 督 人 员 检 查 开 标 顺 序 : 按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顺 序 的 逆 序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5 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在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评 标 专 家 库 内 随 机 抽 取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3 家 发 包 人 将 对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考 察, 一 旦 发 现 有 出 借 资 质 或 造 假 现 象 等, 立 即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上 报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诚 信 档 案 中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在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领 取, 并 按 规 定 的 方 式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企 业 担 保 书, 具 体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时 双 方 商 定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采 用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担 保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10%; 采 用 企 业 担 保 书 形 式, 担 保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20%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同 类 工 程 指 2013 年 以 来 完 成 的 中 标 金 额 : 不 小 于 1000 万 的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或 泵 站 工 程 施 工 10.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提 供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一 套 ( 光 盘 或 闪 存 形 式,excel 格 式, 封 面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工 程 名 称 ) 7

10.3 原 件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应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的 本 次 投 标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胶 装 在 一 起, 同 时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原 件 以 上 原 件 必 须 密 封 ( 密 封 袋 上 须 注 明 袋 内 内 容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密 封 袋 外 的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授 权 委 托 人 还 需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名, 以 证 明 派 人 到 场 10.4 10.5 中 标 后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担 保 不 需 要 农 民 工 工 资 企 业 担 保 书 或 银 行 押 金 缴 纳 证 明 : 根 据 鲁 水 建 字 [2007]102 号 文 件, 为 避 免 随 意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现 象 发 生, 对 中 标 的 水 利 施 工 企 业 实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担 保 函 制 度 和 担 保 制 度, 采 用 银 行 担 保 函 的, 即 由 该 企 业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担 保 证 明, 一 旦 发 生 拖 欠 现 象, 企 业 账 户 将 被 冻 结, 从 中 支 取 农 民 工 工 资 ; 采 用 企 业 担 保 的, 担 保 人 为 东 营 市 水 利 局 管 理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水 利 企 业 实 行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的, 须 在 东 营 市 水 利 局 规 定 的 银 行 开 设 水 利 工 程 保 证 金 专 户, 存 入 规 定 数 额 的 款 项, 由 存 储 银 行 出 具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缴 纳 证 明 押 金 数 额 为 : 特 级 一 级 企 业 60 万 元, 二 级 企 业 45 万, 三 级 企 业 30 万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主 要 用 于 解 决 被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投 诉, 确 保 社 会 稳 定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支 付 后, 企 业 须 在 一 个 月 内 补 足 至 规 定 数 额 施 工 企 业 退 出 东 营 水 利 建 筑 市 场, 可 将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全 部 提 取 中 标 人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提 供 农 民 工 工 资 企 业 担 保 书 或 银 行 押 金 缴 纳 证 明, 到 期 未 办 理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10.6 答 疑 会 10.7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 10:00 前, 各 投 标 人 将 设 计 图 纸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需 要 明 确 的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及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xhzbhsc@163.com) 送 代 理 机 构 2016 年 2 月 18 日 14:00 时 在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29 会 议 室 组 织 答 疑 会 议 确 定 统 一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在 参 加 答 疑 会 的 同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企 业 法 人 基 本 帐 户 信 息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八 ) 和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与 财 务 章 的 企 业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的, 按 放 弃 投 标 权 处 理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2 月 5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8:30~11:30, 13:30~17:00 在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服 务 台 或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东 营 市 胶 州 路 532 号 实 验 楼 207 室 )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10.8 招 标 人 不 保 证 投 标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也 没 有 义 务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作 任 何 解 释 和 说 明 10.9 10.10 施 工 单 位 参 与 水 利 工 程 投 标 时, 统 一 使 用 信 用 档 案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不 须 再 提 交 有 关 合 同 业 绩 人 力 资 源 信 用 评 价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等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48 小 时 内 登 录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本 次 投 标 信 用 档 案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并 装 订 到 投 标 文 件 8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9

(5)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投 标 人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1.4.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10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若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以 便 补 全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以 扫 描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至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邮 11

箱 (xhzbhsc@163.com),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未 按 要 求 确 认 的 按 放 弃 投 标 权 处 理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3.1.1.1 商 务 部 分 (1)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4) 投 标 保 证 金 ; (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8)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9)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的 本 次 投 标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投 标 信 用 档 案 ; (10)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1.1.2 技 术 部 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1)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 (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 (3)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 (4)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 (5)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 (6) 资 源 配 备 计 划 投 标 人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根 据 所 报 项 目 的 工 程 内 容, 编 制 相 应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施 工 方 法 技 12

术 组 织 措 施,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的 技 术 措 施, 如 冬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减 少 噪 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地 下 管 线 及 其 他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的 保 护 加 固 措 施 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还 应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安 全 生 产 防 汛 度 汛 文 明 施 工 水 土 保 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方 案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可 附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附 表 一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附 表 二 拟 配 备 本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附 表 三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附 表 四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完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附 表 五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附 表 六 临 时 用 地 表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及 单 价 分 析 表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仅 调 整 总 价 的 调 价 函, 调 价 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具 体 缴 纳 要 求 见 前 附 表 3.4.1 项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程 序 : 3.4.1 未 中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 对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而 未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广 饶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退 还 到 投 标 人 原 汇 款 银 行 账 户 3.4.2 中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 中 标 人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持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原 件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款 申 请 表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盖 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盖 章 完 成 后, 中 标 人 持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原 件 13

经 代 理 公 司 盖 章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款 申 请 表 原 件 ( 见 附 件 3) 电 汇 凭 证 复 印 件, 到 广 饶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退 还 保 证 金 手 续, 由 广 饶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退 到 投 标 人 原 汇 款 银 行 账 户 3.4.3 如 本 项 目 出 现 投 诉 情 况, 所 涉 及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待 作 出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后 按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退 还 3.4.4 缴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后 未 按 时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同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3.4.5 未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按 放 弃 谈 判 权 处 理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应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在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的 本 次 投 标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胶 装 在 一 起, 同 时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原 件 以 上 原 件 必 须 密 封 ( 密 封 袋 上 须 注 明 袋 内 内 容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密 封 袋 外 的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由 审 查 人 员 在 监 督 下 查 验 缺 少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或 经 审 核 不 合 格,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授 权 委 托 人 还 需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名, 以 证 明 派 人 到 场 投 标 人 须 经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信 用 信 息 凡 由 水 利 部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其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禁 止 进 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或 列 入 黑 名 单 的, 不 得 参 加 本 工 程 投 标,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发 包 人 不 选 择 CCC 级 或 有 在 公 示 期 内 有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的 市 场 主 体 作 为 承 包 人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商 务 标 书 应 采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其 正 本 除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其 余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加 盖 注 册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印 章 投 14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确 认 3.7.4 标 书 一 式 六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按 递 交 两 份 不 同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3.7.5 商 务 标 书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3.7.6 技 术 标 书 编 制 要 求 见 第 二 章 3.1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商 务 标 书 4.1.1.1 商 务 标 书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4.1.1.2 商 务 标 书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1.2 技 术 标 书 技 术 标 书 为 暗 标, 一 式 六 份, 副 本 五 份 合 并 密 封, 一 份 加 盖 公 章 为 正 本 单 独 密 封, 以 便 核 对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按 递 交 两 份 不 同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4.1.2.1 技 术 标 书 中 不 得 出 现 任 何 有 关 投 标 单 位 的 资 料 及 可 以 识 别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的 记 号 ; 4.1.2.2 技 术 标 书 封 面 封 底 不 准 用 彩 色 纸 硬 板 纸 塑 料 纸, 内 容 不 准 用 彩 色 纸, 装 订 不 得 用 塑 料 制 品 ; 4.1.2.3 技 术 标 书 封 面 封 底 采 用 空 白 A4 纸 装 订 物 不 得 外 露 ; 4.1.2.4 技 术 标 书 除 图 表 外, 采 用 4 号 仿 宋 _GB2312 字 体, 图 表 上 的 字 体 为 打 印 字 体, 不 准 手 写 ; 4.1.2.5 技 术 标 书 不 得 编 制 页 码 ; 4.1.2.6 技 术 标 书 统 一 用 A4 纸 单 面 打 印, 不 得 裁 剪 装 订 统 一 要 求 为 两 钉 左 侧 装 订, 钉 不 外 露 ; 4.1.2.7 技 术 标 书 的 密 封 包 装 后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4.1.2.8 技 术 标 书 的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前 附 表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5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前 附 表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4.4 原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投 标 人 将 开 标 时 应 携 带 的 原 件 装 入 密 封 袋 内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至 确 定 的 地 点 密 封 袋 上 须 注 明 袋 内 内 容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密 封 袋 外 其 他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4.5 投 标 文 件 的 拒 绝 和 无 效 4.5.1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 可 以 拒 绝 或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未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或 逾 期 送 达 ;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4) 投 标 文 件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名 ; (5)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应 携 带 的 有 关 证 件 原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或 逾 期 送 达 ; (6)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7) 投 标 文 件 重 要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不 清 ; (8)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 (9) 投 标 人 未 按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10)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 (11) 投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其 它 实 质 性 条 件 或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12) 投 标 文 件 未 全 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13) 开 标 现 场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件 原 件 及 信 用 档 案 与 报 名 时 不 一 致 的 ; (14)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 (15) 未 经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信 用 信 息 的 企 业 ; (16) 由 水 利 部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其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禁 止 进 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或 列 入 黑 名 单 的 ; (17)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担 任 该 项 目 的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的 ; 16

5. 开 标 (18) 所 报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在 其 他 工 程 中 担 任 其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4.5.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投 标 人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4.5.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 将 于 2016 年 3 月 8 日 14 时 在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329 开 标 室 开 标 ( 广 饶 县 乐 安 大 街 乐 安 大 厦 西 辅 楼 三 楼 )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均 应 准 时 出 席, 并 在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 指 定 的 登 记 册 上 签 署 全 姓 名 报 到 若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未 按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则 招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授 权 委 托 人 还 需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名 ; (2)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开 标 时 现 场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点 名, 以 证 明 派 人 到 场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启 顺 序 : 按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的 逆 序 ; (6)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7)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8) 开 标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 17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开 标 后 24 小 时 内 登 录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查 询 信 用 档 案 情 况, 会 同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核 实, 核 实 结 果 由 评 委 和 招 标 代 理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评 标 时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中 信 用 档 案 未 装 订 或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的, 应 记 入 评 标 报 告, 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评 标 时 以 平 台 查 询 的 信 用 信 息 为 准, 相 关 信 用 信 息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打 印 并 签 字 确 认 存 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独 立 对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分 工 评 审 并 赋 分 所 有 评 委 的 评 分 汇 总 后 即 为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对 分 工 负 责 部 分 各 负 其 责, 对 扣 分 原 因 作 出 具 体 详 细 说 明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中 标 公 示 同 时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山 东 省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东 营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确 认 接 受 其 投 标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18

缴 纳 代 理 费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在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领 取, 并 按 规 定 的 方 式 办 理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事 宜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19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同 类 工 程 同 类 工 程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同 时 提 交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份 数 及 格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3 原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3 提 交 原 件,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在 商 务 标 书 八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中 提 供 原 件 经 查 验 后 退 回 投 标 人 10.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另 行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份 数 的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10.5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担 保 农 民 工 工 资 企 业 担 保 书 或 银 行 押 金 缴 纳 证 明 : 根 据 鲁 水 建 字 [2007]102 号 文 件, 为 避 免 随 意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现 象 发 生, 对 中 标 的 水 利 施 工 企 业 实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担 保 函 制 度 和 担 保 制 度, 采 用 银 行 担 保 函 的, 即 由 该 企 业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担 保 证 明, 一 旦 发 生 拖 欠 现 象, 企 业 账 户 将 被 冻 结, 从 中 支 取 水 利 企 业 实 行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的, 须 在 东 营 市 水 利 局 规 定 的 银 行 开 设 水 利 工 程 保 证 金 专 户, 存 入 规 定 数 额 的 款 项, 由 存 储 银 行 出 具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缴 纳 证 明 押 金 数 额 为 : 特 级 一 级 企 业 60 万 元, 二 级 企 业 45 万, 三 级 企 业 30 万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主 要 用 于 解 决 被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投 诉, 确 保 社 会 稳 定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支 付 后, 企 业 须 在 一 个 月 内 补 足 至 规 定 数 额 施 工 企 业 退 出 东 营 水 利 建 筑 市 场, 可 将 工 资 支 付 押 金 全 部 提 取 中 标 人 20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提 供 农 民 工 工 资 企 业 担 保 书 或 银 行 押 金 缴 纳 证 明, 到 期 未 办 理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10.6 答 疑 会 2016 年 2 月 18 日 10:00 前, 各 投 标 人 将 设 计 图 纸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需 要 明 确 的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及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xhzbhsc@163.com) 送 代 理 机 构 2016 年 2 月 18 日 14:00 时 在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29 会 议 室 组 织 答 疑 会 议 确 定 统 一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在 参 加 答 疑 会 的 同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企 业 法 人 基 本 帐 户 信 息 一 览 表 ( 见 附 件 八 ) 和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与 财 务 章 的 企 业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的, 按 放 弃 投 标 权 处 理 10.7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8 招 标 人 不 保 证 投 标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也 没 有 义 务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作 任 何 解 释 和 说 明 10.9 施 工 单 位 参 与 水 利 工 程 投 标 时, 统 一 使 用 信 用 档 案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不 须 再 提 交 有 关 合 同 业 绩 人 力 资 源 信 用 评 价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等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10.10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48 小 时 内 登 录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本 次 投 标 信 用 档 案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并 装 订 到 投 标 文 件 10.11 在 中 标 公 示 期 满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中 标 人 应 向 广 饶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费 ( 招 标 人 应 缴 纳 的 交 易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由 其 一 并 缴 纳 ), 具 体 按 照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鲁 价 费 发 2001 243 号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计 收 21

附 件 一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投 标 人 名 称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 1. 2....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评 标 工 作 组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附 件 二 : 问 题 的 澄 清 问 题 的 澄 清 编 号 :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已 收 悉, 现 澄 清 如 下 : 1. 2....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22

附 件 三 :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 未 中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已 确 定 ( 投 标 日 期 ) 开 标 的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 中 标 人 名 称 ) 为 中 标 人 感 谢 你 单 位 对 我 们 工 作 的 大 力 支 持!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新 汇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附 件 四 : 确 认 通 知 ( 招 标 人 名 称 ): 确 认 通 知 我 方 已 接 到 你 方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关 于 的 通 知, 我 方 已 于 年 月 日 收 到 特 此 确 认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年 月 日 23

附 件 五 :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函 : 因 被 保 证 人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被 保 证 人 ) 参 与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及 施 工 等 活 动, 我 方 已 接 受 被 保 证 人 的 请 求, 愿 就 被 保 证 人 在 履 行 施 工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期 足 额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提 供 担 保, 并 出 具 担 保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的 支 付 保 函 如 果 被 保 证 人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你 方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传 传 真 ) 向 我 方 发 出 支 付 通 知, 并 附 被 保 证 人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情 况 的 材 料 我 方 将 在 收 到 你 方 支 付 通 知 后 5 日 内, 在 上 述 担 保 金 额 范 围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被 保 证 人 拖 欠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你 方 的 支 付 通 知 必 须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提 出, 并 应 由 你 方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24

附 件 六 : 农 民 工 工 资 担 保 书 : 因 被 保 证 人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被 保 证 人 ) 参 与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及 施 工 等 活 动, 我 方 已 接 受 被 保 证 人 的 请 求, 愿 就 被 保 证 人 在 履 行 施 工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期 足 额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提 供 担 保, 并 出 具 担 保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的 支 付 担 保 书 如 果 被 保 证 人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你 方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传 传 真 ) 向 我 方 发 出 支 付 通 知, 并 附 被 保 证 人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情 况 的 材 料 我 方 将 在 收 到 你 方 支 付 通 知 后 5 日 内, 在 上 述 担 保 金 额 范 围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被 保 证 人 拖 欠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本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你 方 的 支 付 通 知 必 须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提 出, 并 应 由 你 方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25

附 件 七 : 企 业 法 人 基 本 帐 户 信 息 一 览 表 企 业 法 人 基 本 帐 户 信 息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投 标 人 开 户 帐 号 备 注 注 :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返 还 均 以 法 人 基 本 帐 户 办 理, 不 得 变 更, 开 标 现 场 核 对 在 参 加 答 疑 会 议 的 同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企 业 法 人 基 本 帐 户 信 息 一 览 表 和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与 财 务 章 的 企 业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的, 按 放 弃 投 标 权 处 理 投 标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财 务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26

附 件 八 : 保 证 金 退 款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 元 ) 投 标 单 位 帐 户 名 称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投 标 人 帐 号 投 标 情 况 ( 选 择 用 表 示 ) 中 标 未 中 标 中 标 企 业 代 理 服 务 费 元 已 交 清 代 理 机 构 意 见 盖 章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 : ( 经 办 人 必 须 签 字, 否 则 无 效 ) 政 府 采 购 办 审 批 意 见 盖 章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政 务 中 心 财 务 室 审 批 意 见 盖 章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此 表 由 申 请 单 位 填 写, 同 时 提 供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电 汇 凭 证 复 印 件 经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政 府 采 购 办 政 务 中 心 财 务 室 审 批 后 按 原 汇 款 账 户 退 回 27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1 评 标 办 法 形 式 评 审 2.1.1 标 准 其 他 (8) 标 准 无 2.1.2 (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其 他 标 准 有 关 资 格 证 件 原 件 的 审 验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在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的 本 次 投 标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胶 装 在 一 起, 同 时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1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逾 期 送 达 的 ; 2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未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3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 4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的 ; 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写 或 字 迹 模 糊 导 致 无 法 确 认 关 键 技 术 方 案 关 键 工 期 关 键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投 标 价 格 的 ; 6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7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个 有 效 的 ; 2.1.3 (9)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其 他 标 准 发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8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或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 9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具 有 投 资 参 股 关 系 的 关 联 企 业, 或 具 有 直 接 管 理 和 被 管 理 关 系 的 母 子 ( 分 ) 公 司, 或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子 ( 分 ) 公 司, 或 相 互 之 间 具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在 同 一 合 同 段 进 行 投 标 的, 均 作 为 无 效 标 处 理 ; 10 对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投 标 报 价 等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11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1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的 原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的 ; 13 开 标 现 场 提 供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与 报 名 时 不 一 致 的 ; 14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未 加 盖 注 册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印 章 的 ; 15 投 标 文 件 明 显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期 质 量 标 准 或 28

其 它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16 增 减 或 修 改 本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 17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18 投 标 人 拒 绝 对 细 微 偏 差 做 出 补 正 的 ; 19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信 誉 承 诺 函 的 ; 20 未 经 山 东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信 用 信 息 的 企 业 ; 21 由 水 利 部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其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禁 止 进 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或 列 入 黑 名 单 的 ; 22 投 标 文 件 中 信 用 档 案 未 装 订 或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的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35 分 2.2.1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10 分 投 标 报 价 :44 分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11 分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本 招 标 项 目 设 定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含 暂 列 金 额 和 招 标 代 理 费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在 答 疑 材 料 中 公 布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无 效 (1) 评 标 基 准 价 :P=A*a+B*b 式 中 P- 评 标 基 准 价 A-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a- 限 价 权 重 (40%) B- 投 标 人 报 价 平 均 值 b- 平 均 值 权 重 (b=1-a) (2)B 值 计 算 方 式 :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和 一 个 最 高 报 价 后,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依 此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标 准, 对 超 出 此 标 准 值 ±10%( 不 含 ±10%) 的 投 标 人 报 价 剔 除 后, 剩 余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进 行 二 次 算 术 平 均, 取 平 均 值 为 B 值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计 算 报 价 得 分 时, 所 有 的 比 值 计 算 及 报 价 得 分 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29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时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后, 如 果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超 出 10 个,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报 价 得 分, 选 择 报 价 得 分 排 名 前 10 名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并 赋 分, 前 10 名 投 标 企 业 中 有 被 否 决 投 标 的, 依 次 递 补 直 至 10 名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公 式 :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致 的, 得 最 高 分 36 分 ; 在 评 标 基 准 价 以 上, 每 提 高 一 个 百 分 点, 在 36 分 基 础 上 减 3 分 ; 在 评 标 基 准 价 以 下, 每 减 少 一 个 百 分 点, 在 36 分 的 基 础 上 减 2 分 不 足 1%, 内 插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次 按 报 价 低 者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得 分 高 者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高 项 目 经 理 ( 建 造 师 ) 资 质 等 级 高 者 确 定 排 序 在 前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人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 (2)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字 盖 章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3 款 规 定 ; (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 (4)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5)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 (6)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数 量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4 款 规 定 ; (7) 投 标 文 件 的 印 刷 与 装 订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5 款 规 定 ; (8) 形 式 评 审 其 它 标 准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1)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2)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 具 备 有 效 的 资 质 证 书 且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4)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5) 业 绩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6) 信 誉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7)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8)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款 1.4.2 款 规 定 ; (9)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10)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11) 授 权 委 托 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是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其 中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30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12) 资 格 评 审 其 它 标 准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范 围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1 款 规 定 ; (2) 计 划 工 期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款 规 定 ; (3)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款 规 定 ; (4)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 款 规 定 ; (5)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 条 规 定 ; (6)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第 2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符 合 第 5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写 的 有 关 要 求 ; (8)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符 合 第 7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 的 规 定 ; (9) 响 应 性 评 审 其 它 标 准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2.2.1 分 值 构 成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投 标 报 价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4)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采 用 有 效 报 价 的 平 均 数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 (1) 评 标 基 准 价 :P=A*a+B*b 式 中 P- 评 标 基 准 价 A-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a- 限 价 权 重 (40%) B- 投 标 人 报 价 平 均 值 b- 平 均 值 权 重 (b=1-a) (2)B 值 计 算 方 式 :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和 一 个 最 高 报 价 后,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依 此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标 准, 对 超 出 此 标 准 值 ±10%( 不 含 ±10%) 的 投 标 人 报 价 剔 除 后, 剩 余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报 价 进 行 二 次 算 术 平 均, 取 平 均 值 为 B 值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计 算 报 价 得 分 时, 所 有 的 比 值 计 算 及 报 价 得 分 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2.2.3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按 照 本 章 附 件 三 : 评 分 标 准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1 项 至 第 3.5.5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31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3.1.2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1)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2)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3.1.3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 详 细 评 审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1) 按 本 章 第 2.2.3(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计 算 出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第 2.2.3(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计 算 出 得 分 B; (3) 按 本 章 第 2.2.3(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出 得 分 C; (4) 按 本 章 第 2.2.3(4)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其 他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D 3.2.2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3.2.3 投 标 人 得 分 =A+B+C+D 3.2.4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3.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3.4.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2 条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按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的 约 定 计 算 投 标 人 最 终 得 分, 根 据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标 明 推 荐 顺 序 如 果 多 个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且 并 列 第 一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次 按 报 价 低 者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得 分 高 者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高 项 目 经 理 ( 建 造 师 ) 资 质 等 级 高 者 确 定 为 第 一 中 标 32

候 选 人 中 标 企 业 所 报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只 能 担 任 该 工 程 的 项 目 管 理,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其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证 书 交 招 标 人 留 存,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方 可 参 加 其 他 工 程 的 投 标 从 工 程 开 工 到 竣 工,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撤 换, 如 必 须 更 换, 须 经 项 目 法 人 上 报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且 原 项 目 部 主 要 人 员 不 得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参 与 其 他 工 程 的 投 标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33

附 件 一 :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 1 2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函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4

附 件 二 :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函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评 标 委 员 会 :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 已 收 悉,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澄 清 如 下 : 1 2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5

附 件 三 : 评 分 标 准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对 主 体 工 程 理 解 深 刻, 重 点 难 点 突 出, 施 工 方 案 合 理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10 完 善, 有 针 对 性 的 得 5-6 分 ; 基 本 合 理 完 善 的 得 3-5 分 ; 不 完 善 不 合 理 的 得 0 分 临 时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合 理 完 善 的 得 3-4 分 ; 基 本 合 理 完 善 的 得 2-3 分 ; 不 完 善 不 合 理 的 得 0 分 质 量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科 学 合 理, 过 程 控 制 方 法 可 行 得 2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7 测 量 检 验 设 备 齐 全, 方 法 可 行, 计 划 合 理, 有 具 体 的 标 准 和 检 测 方 法 的 ( 施 工 规 范 有 具 体 要 求 的 符 合 规 2.2.3(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35 分 )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6 范 要 求, 施 工 规 范 无 具 体 要 求 的 提 出 的 企 业 标 准 较 先 进 的 ) 得 2-3 分 ; 基 本 合 理 可 行 的 得 1-2 分 ; 不 完 善 不 合 理 的 得 0 分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得 2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保 证 体 系 与 措 施 预 案 合 理 得 当 得 2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使 用 合 理 得 2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与 措 施 4 文 明 施 工 和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健 全 措 施 合 理 得 3-4 分 ; 基 本 健 全 合 理 的 得 2-3 分 ; 不 完 善 不 合 理 的 得 0 分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与 措 施 4 总 工 期 满 足 要 求, 各 分 项 工 程 工 期 合 理 施 工 均 衡 的 得 4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资 源 配 备 计 划 4 施 工 设 备 选 型 和 配 套 合 理 保 证 性 高 满 足 工 程 检 验 需 要 得 2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详 尽 合 理 得 2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近 3 年 具 有 类 似 ( 包 括 规 模 和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经 验, 每 项 得 1 分, 最 高 2 分, 无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经 2.2.3(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分 标 准 (10 分 ) 项 目 经 理 任 职 资 格 与 业 绩 验 的 不 得 分 ( 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信 4 息 为 准 ) 在 1 年 内 未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得 2 分, 出 现 过 事 故 的 得 0 分 技 术 负 责 人 任 职 资 格 与 业 绩 4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得 1 分 36

近 3 年 具 有 类 似 ( 包 括 规 模 和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经 验, 每 项 得 1 分, 最 高 2 分, 无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的 不 得 分 ( 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信 息 为 准 ) 在 1 年 内 未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得 1 分, 出 现 过 事 故 的 得 0 分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2 投 标 报 价 36 配 备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齐 全 的 得 2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时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后, 如 果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超 出 10 个,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报 价 得 分, 选 择 报 价 得 分 排 名 前 10 名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并 赋 分, 前 10 名 投 标 企 业 中 有 被 否 决 投 标 的, 依 次 递 补 直 至 10 名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公 式 :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致 的, 得 最 高 分 36 分 ; 在 评 标 基 准 价 以 上, 每 提 高 一 个 百 分 点, 在 36 分 基 础 上 减 3 分 ; 在 评 标 基 准 价 以 下, 每 减 少 一 个 百 分 点, 在 36 分 的 基 础 上 减 2 分 不 足 1%, 内 插 2.2.3(3)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44 分 )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致 的, 得 最 高 分 36 分 在 评 标 基 准 价 以 上, 每 提 高 一 个 百 分 点, 在 36 分 基 础 上 减 3 分 在 评 标 基 准 价 以 下, 每 减 少 一 个 百 分 点, 在 36 分 的 基 础 上 减 2 分 不 足 1%, 内 插, 该 项 最 低 得 分 10 分 报 价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单 价 合 理 性 5 主 要 单 价 计 算 符 合 常 规 计 算 方 法, 计 算 出 的 单 价 合 理 得 3 分 ; 发 生 超 出 常 规 单 价 的 不 均 衡 报 价 的 每 一 处 减 1 分, 最 低 分 0 分 单 项 费 用 与 总 费 用 计 算 相 吻 合 得 2 分, 出 现 计 算 错 误 每 发 现 一 处 扣 1 分, 最 低 得 0 分 总 价 承 包 项 目 分 解 3 总 价 承 包 项 目 分 解 合 理 的 得 3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没 有 分 解 表 的 不 得 分 其 他 因 信 用 评 级 等 级 AAA 得 3 分, AA 得 2 分,A 得 1 分,BBB 2.2.3(4) 素 评 分 标 准 (11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信 誉 业 绩 6 及 以 下 得 0 分 评 价 期 以 后 新 出 现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每 次 扣 3 分, 最 多 扣 至 0 分 ( 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分 ) 息 平 台 打 印 信 息 为 准 ) 37

近 3 年 具 有 类 似 ( 包 括 规 模 和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经 历 的 每 1 项 得 1 分, 最 高 得 2 分 ; 无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经 历 的 不 得 分 ( 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打 印 信 息 为 准 ) 提 供 了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财 务 报 表, 并 且 所 有 反 映 财 务 状 况 的 资 料 数 据 可 靠 无 相 互 矛 盾,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得 1 分, 次 之 酌 情 扣 分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水 平 及 完 整 性 3 2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一 级 达 标 企 业 得 3 分, 二 级 达 标 企 业 得 2 分, 三 级 达 标 企 业 得 1 分, 未 达 标 的 得 0 分 投 标 文 件 外 形 尺 寸 页 码 编 排 装 订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得 1 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内 容 按 要 求 填 写, 得 1 分, 未 编 制 评 分 因 素 索 引 表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或 内 容 不 全 的 扣 1 分 注 :1 以 上 评 分 标 准 中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证 件 合 同 资 料 以 评 标 时 在 平 台 查 询 的 信 用 信 息 为 准 进 行 登 记, 评 标 时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中 信 用 档 案 未 装 订 或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的, 记 入 评 标 报 告, 并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2 以 上 投 标 人 所 报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技 术 负 责 人 业 绩 投 标 人 业 绩 按 最 高 得 分 计 分, 不 重 复 计 分 38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项 目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和 单 位 自 筹 5. 工 程 内 容 : 丁 庄 镇 沿 河 扬 水 站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和 片 区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位 于 丁 庄 镇 境 内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1 扬 水 站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 共 3 项 (1) 西 官 庄 村 支 脉 河 扬 水 站 重 修 改 造 工 程 ; (2) 东 南 坡 村 支 脉 河 扬 水 站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 (3) 尚 道 村 济 青 河 北 岸 泵 站 建 设 工 程 等 (4) 维 修 恢 复 芦 青 沟 广 北 老 闸 涵 闸 : 有 效 解 决 赵 东 赵 西 等 村 约 2000 亩 土 地 的 抗 旱 蓄 水 和 排 涝 防 潮 问 题, 支 脉 河 南 岸 宋 院 桥 以 东 建 设 1 个 流 量 灌 溉 强 排 两 用 泵 站 一 座 (5) 王 道 村 扬 水 站 改 造 工 程 : 计 划 更 换 700ZLB-70 水 泵 2 台 配 套 80KW 电 机 2 台 200KVA 变 压 器 及 配 电 设 施 1 套 2 沟 渠 疏 挖 渠 道 衬 砌 及 建 筑 物 配 套 改 造 工 程 : 共 15 项 (1) 东 官 庄 村 广 北 新 河 强 排 站 渡 管 维 修 配 套 工 程 ; (2) 三 岔 村 管 区 路 东 450 亩 地 片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计 划 疏 挖 沟 渠 7 条 2500 米, 配 套 建 筑 物 5 座 ; (3) 商 庄 村 地 片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计 划 疏 挖 沟 渠 50 条 20 千 米, 衬 砌 渠 道 1300 米, 配 套 建 筑 物 15 座, 涉 及 面 积 1700 亩 ; (4) 缪 道 村 西 地 片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计 划 疏 挖 沟 渠 29 条 10 千 米, 配 套 建 筑 物 10 座, 涉 及 面 积 3165 亩 ; (5) 小 官 庄 地 片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计 划 疏 挖 沟 渠 50 条 20 千 米, 衬 砌 渠 道 2000 米, 配 套 建 筑 物 15 座, 涉 及 面 积 2500 亩 ; (6) 北 常 村 送 水 渠 衬 砌 工 程 : 自 支 脉 河 扬 水 站 向 西, 衬 砌 渠 道 总 长 3700 米 ; (7) 李 屋 管 区 李 屋 刘 庄 等 村 沟 渠 疏 挖 工 程 : 总 计 22 条, 总 长 20 千 米 ; 39

(8) 河 南 寨 村 渠 道 衬 砌 工 程 : 总 长 1400 米, 配 套 建 筑 物 7 座, 有 效 解 决 河 南 寨 村 东 500 亩 土 地 灌 溉 问 题 ; (9) 西 南 寨 村 渠 道 衬 砌 工 程 : 计 划 对 东 洼 地 片 灌 溉 用 渠 进 行 衬 砌, 总 长 2000 米 ; (10) 北 张 寨 村 渠 道 疏 挖 工 程 : 计 划 疏 挖 沟 渠 9 条, 总 长 6000 米 ; (11) 常 寨 村 渠 道 衬 砌 工 程 : 计 划 衬 砌 渠 道 3 条, 总 长 1600 米 ; (12) 丁 庄 村 疏 挖 沟 渠 17 条, 长 4500 米, 维 修 渡 管 1 座, 解 决 丁 庄 牛 圈 沙 台 崖 3 村 2200 亩 土 地 灌 溉 (13) 聂 寨 村 小 清 河 南 岸 新 建 扬 水 站 1 座 (14) 西 官 庄 村 斗 渠 衬 砌 1000 米 (15) 李 道 村 东 王 道 路 南 北 17 个 条 田 疏 挖 沟 渠, 部 分 配 套 建 筑 物 10 座 3 5000 亩 开 发 片 : 疏 挖 沟 渠 35 条, 长 70 公 里, 土 方 35 万 立 方 米, 衬 砌 渠 道 5000 米, 配 套 建 筑 物 60 座, 解 决 赵 东 赵 西 朱 咀 丁 庄 5000 亩 土 地 灌 排 工 程 概 算 总 投 资 1530.4 万 元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5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2016 年 6 月 30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 40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捌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4 份, 承 包 人 执 3 份,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执 1 份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