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公安厅计算机机房设计招标文件11.16【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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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豫 财 招 标 采 购 招 标 人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代 理 机 构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2 目 录 目 录 第 一 篇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A. 总 则 B C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D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E 开 标 与 评 标 F 中 标 设 计 方 案 G 设 计 方 案 成 果 的 使 用 H 付 诸 实 施 的 设 计 方 案 I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J 其 他 第 二 篇 设 计 任 务 书 第 三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项 目 分 项 投 资 估 算 表 第 四 篇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3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 豫 财 招 标 采 购 一 招 标 条 件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招 标 人 为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资 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 2.1 项 目 名 称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 2.2 项 目 地 点 : 郑 州 白 沙 园 区 郑 开 大 道 北 侧 平 安 大 道 南 侧 前 程 路 东 侧 区 域 内 ; 2.3 项 目 概 况 : 本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 万 m2( 最 终 以 东 区 业 务 用 房 中 规 划 的 机 房 面 积 为 准 ), 投 资 规 模 约 1 亿 元 ; 2.4 招 标 范 围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设 计 方 案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优 化 组 合 补 充 修 改 完 善,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与 审 批,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选 型 等 服 务 ; 2.5 设 计 周 期 : 机 房 设 计 与 业 务 用 房 设 计 同 步 同 期 进 行, 设 计 初 稿 于 设 计 工 作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2.6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和 标 准,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3.1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及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3.2 企 业 业 绩 要 求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具 有 不 少 于 两 个 机 房 设 计 项 目 业 绩 ( 须 提 供 合 同 ) 3.3 项 目 负 责 人 :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3.4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院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出 具 时 间 从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3.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6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文 件 ; ( 二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 三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 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4 四 购 买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 4.1 购 买 的 地 点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郑 东 新 区 农 业 东 路 与 如 意 西 路 交 叉 口 向 北 200 米 建 业 总 部 港 D 座 501); 4.2 报 名 及 购 买 的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起 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止 每 天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4:00~17:30(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4.3 售 价 : 每 套 300 元, 售 后 不 退 ; 4.4 购 买 时 须 携 带 以 下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机 房 设 计 项 目 业 绩 合 同 ( 不 少 于 两 个 )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同 时 应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一 套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上 述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不 予 受 理 五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和 截 止 时 间 5.1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郑 东 新 区 农 业 东 路 与 如 意 西 路 交 叉 口 向 北 200 米 建 业 总 部 港 D 座 501) 开 标 室 5.2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7 日 下 午 15:00( 北 京 时 间 ) 六 开 标 地 点 和 时 间 6.1 开 标 地 点 : 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6.2 开 标 时 间 : 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七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八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地 址 : 郑 州 市 金 水 路 9 号 联 系 人 : 任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郑 东 新 区 农 业 东 路 与 如 意 西 路 交 叉 口 向 北 200 米 建 业 总 部 港 D 座 501 联 系 人 : 郑 先 生 葛 先 生 李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 , , 监 督 人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联 系 人 : 刁 先 生 电 话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5 第 一 篇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1.1 项 目 名 称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1.2 项 目 地 点 : 郑 州 白 沙 园 区 郑 开 大 道 北 侧 平 安 大 道 南 侧 前 程 路 东 侧 区 域 内 1.3 项 目 概 况 : 本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 万 m2( 最 终 以 东 区 业 务 用 房 中 规 划 的 机 房 面 积 为 准 ), 投 资 1 规 模 约 1 亿 元 1.4 招 标 范 围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设 计 方 案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优 化 组 合 补 充 修 改 完 善,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与 审 批,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选 型 等 服 务 1.5 设 计 周 期 : 机 房 设 计 与 业 务 用 房 设 计 同 步 同 期 进 行, 设 计 初 稿 于 设 计 工 作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1.6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和 标 准,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招 标 人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2.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标 人 资 格 : 3.1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及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3.2 企 业 业 绩 要 求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具 有 不 少 于 两 个 机 房 设 计 项 目 业 绩 ( 须 提 供 合 同 ); 3.3 项 目 负 责 人 :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3 术 职 称 3.4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院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出 具 时 间 从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3.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6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文 件 ; ( 二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 三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 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4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叁 万 元 整 ( 元 )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通 过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缴 纳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
6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4 日 下 午 17 时 00 分 前 交 至 以 下 账 户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在 途 资 金 无 效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 收 款 单 位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郑 州 总 部 港 支 行 帐 号 : 注 : 投 标 人 须 在 汇 款 单 注 明 此 款 为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设 计 投 标 保 证 金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5 商 务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版 1 份 (U 盘 形 式 ); 技 术 文 件 ( 设 计 方 案 文 件 )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版 1 份 (U 盘 形 式 ); 演 示 光 盘 1 张 ( 播 放 正 常 ); 展 板 5 个 6 投 标 有 效 期 : 开 标 之 日 起 60 日 历 天 7 发 售 时 间 : 同 报 名 时 间 8 现 场 踏 勘 :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9 投 标 人 要 求 对 的 澄 清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7 日 前 10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 须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成 册, 不 得 采 用 散 装 线 装 或 活 页 装 订 夹 条 等 方 式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7 日 下 午 15: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郑 东 新 区 农 业 东 路 与 如 意 西 路 交 叉 口 向 北 200 米 建 业 总 部 港 D 座 501) 开 标 室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13 方 案 介 绍 采 用 现 场 演 示 ( 每 家 10 分 钟 ) 的 方 式 进 行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14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国 家 现 行 代 理 收 费 标 准 计 价 格 号 文 件 发 改 办 价 格 号 文 件 和 发 改 价 格 号 文 件 计 取 ; 15 本 项 目 的 标 控 制 价 为 人 民 币 150 万 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废 标 处 理 有 关 招 标 活 动 的 文 电 按 下 述 地 址 联 系 : 16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郑 东 新 区 农 业 东 路 与 如 意 西 路 交 叉 口 向 北 200 米 建 业 总 部 港 D 座 501 联 系 人 : 郑 先 生 葛 先 生 李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 ,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6
7 A. 总 则 1. 招 标 说 明 1.1 项 目 名 称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1.2 招 标 内 容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设 计 方 案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优 化 组 合 补 充 修 改 完 善,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与 审 批,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选 型 等 服 务 1.3 招 标 人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1.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本 项 目 概 况 详 见 第 2 篇 设 计 任 务 书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及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3.2 企 业 业 绩 要 求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具 有 不 少 于 两 个 机 房 设 计 项 目 业 绩 ( 须 提 供 合 同 ); 3.3 项 目 负 责 人 :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3.4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院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出 具 时 间 从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3.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6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文 件 ; ( 二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 三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 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7
8 4. 投 标 的 费 用 补 偿 及 设 计 费 4.1 中 标 单 位 设 计 费 用 由 中 标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自 主 报 价 设 计 方 案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优 化 组 合 补 充 修 改 完 善,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与 审 批,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选 型 等 服 务 4.2 本 项 目 对 中 标 单 位 及 未 中 标 单 位 均 不 再 给 予 方 案 设 计 补 偿 费 4.3 版 权 : 所 有 报 送 的 投 标 资 料 归 属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有 权 使 用 5. 现 场 考 察 和 答 疑 会 5.1 投 标 人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执 行 5.2 投 标 人 应 对 现 场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以 便 获 得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订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一 切 资 料 5.3 投 标 人 及 其 随 员 或 代 表 不 得 因 此 项 考 察 而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非 因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投 标 人 及 其 随 员 或 代 表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损 害,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5.4 在 投 标 期 内, 投 标 人 如 额 外 要 求 组 织 现 场 考 察 和 技 术 交 底 答 疑 会, 须 得 到 招 标 人 的 许 可 5.5 答 疑 目 的 是, 澄 清 并 解 答 投 标 人 在 查 阅 和 现 场 考 察 中, 可 能 提 出 的 任 何 方 面 的 问 题 5.6 投 标 人 请 于 前 附 表 要 求 的 时 间 前, 将 需 要 澄 清 的 问 题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5.7 招 标 人 将 对 投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问 题 做 出 澄 清 和 解 答, 招 标 人 将 其 书 面 答 复 以 按 时 序 编 号 的 答 疑 文 件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已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书 面 答 复 后, 应 立 即 以 传 真 等 书 面 方 式 向 招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B 6. 的 构 成 6.1 包 括 投 标 人 须 知 设 计 任 务 书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等 6.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查 阅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与 的 要 求 不 符 合, 则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风 险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8
9 6.3 投 标 人 应 检 查 的 页 数 是 否 齐 全, 所 有 提 到 的 附 件 是 否 包 括 在 内 6.4 本 所 使 用 的 时 间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6.5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的 合 法 语 言 为 中 文 汉 语 7. 的 澄 清 7.1 要 求 对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7.2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澄 清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8. 的 修 改 8.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如 果 修 改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8.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C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就 本 次 招 标 的 来 往 信 函 以 中 文 书 写, 如 果 投 标 人 使 用 了 其 它 语 言, 必 须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并 以 中 文 译 本 为 准, 但 使 用 其 本 国 文 字 的 原 始 证 明 材 料 除 外 10.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0.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 设 计 方 案 文 件 ) 电 子 文 件 展 板 (1) 商 务 文 件 包 括 : 一 投 标 函 二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
10 四 商 务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五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六 项 目 分 项 投 资 估 算 表 七 服 务 承 诺 八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九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完 成 的 机 房 设 计 项 目 业 绩 ( 须 提 供 合 同 ) 十 项 目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十 一 拟 投 入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汇 总 表 十 二 拟 投 入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十 三 投 标 人 近 年 来 获 奖 情 况 十 四 设 计 作 品 类 型 说 明 十 五 其 他 材 料 上 述 各 项 内 容 都 应 使 用 第 3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提 供 的 商 务 文 件 格 式 (2) 技 术 文 件 ( 设 计 方 案 文 件 ) 包 括 : 方 案 设 计 要 以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为 依 据, 并 符 合 设 计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设 计 任 务 书 (3) 电 子 文 件 包 括 : (a) 商 务 文 件 及 技 术 文 件 ( 设 计 方 案 文 件 ) 的 电 子 版 (U 盘 形 式 ) (b) 设 计 方 案 动 画 演 示 光 盘 1 张 (4) 展 板 包 括 ( 数 量 :5 个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方 案 设 计 成 果 展 示 图 一 套, 制 作 成 轻 质 展 板, 图 纸 限 5 张, 图 纸 内 容 与 编 排 由 设 计 单 位 自 定 10.2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套 设 计 方 案 11 货 币 种 类 本 次 招 标 对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收 支 均 采 用 人 民 币 计 价 12 投 标 有 效 期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
11 12.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12.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13. 投 标 保 证 金 13.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见 前 附 表, 此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13.2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3.3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但 因 中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退 还 的 除 外 13.4 下 列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14.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和 签 署 14.1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编 制 要 求 : 文 件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商 务 部 分 签 章 处 由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4.2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部 分 编 制 要 求 : 技 术 文 件 以 A3 规 格 制 作 并 装 订 成 册 正 文 字 型 字 号 页 面 设 置 不 作 规 定 ; 14.3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编 制 要 求 : (1) 电 子 文 件 中 的 文 本 文 件 必 须 使 用 Office 格 式, 设 计 图 为 DWG 格 式, 效 果 图 为 JPG 格 式 (U 盘 1 个 ); (2) 多 媒 体 演 示 :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多 媒 体 演 示 电 子 版 文 本 1 套 ( 光 盘 1 张 ), 电 子 文 档 中 应 拷 贝 能 够 支 持 其 多 媒 体 演 示 的 播 放 安 装 软 件 应 制 成 flash,vcd 或 DVD 格 式, 时 间 不 超 过 10 分 钟 光 盘 内 讲 解 需 用 普 通 话 14.4 投 标 文 件 展 板 编 制 要 求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1
12 投 标 人 的 展 板 采 用 非 反 光 面 料 不 加 包 边, 以 A0 规 格 制 作 14.5 整 个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改 动, 应 无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除 非 这 些 删 改 是 招 标 人 指 令 的, 或 者 是 投 标 人 造 成 的 必 须 改 正 的 错 误, 在 后 一 种 情 况 下, 凡 改 正 处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D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5.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5.1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正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15.2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正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15.3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U 盘 及 光 盘 )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中 15.4 投 标 文 件 展 板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或 数 个 包 封 中 15.5 封 套 上 写 明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 项 目 名 称 ) 商 务 部 分 / 技 术 部 分 / 电 子 版 / 展 板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右 上 角 须 注 明 : 正 ( 副 ) 本 15.6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16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16.1 投 标 人 应 按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址 和 截 止 日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招 标 人 签 收 17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7.1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18 投 标 文 件 的 更 改 与 撤 回 18.1 投 标 人 可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或 撤 消, 但 该 修 改 补 充 或 撤 消 的 书 面 内 容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送 达 招 标 人, 且 该 内 容 须 有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方 为 有 效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2
13 18.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修 改 补 充 的 书 面 材 料 或 撤 销 的 通 知 应 按 第 15 和 16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写 密 封 标 注 和 递 送, 并 注 明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或 撤 销 投 标 字 样 18.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18.4 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到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日, 如 果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则 按 本 须 知 第 13.4 款 规 定 不 予 返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E 开 标 与 评 标 19. 开 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开 标 程 序 按 下 述 顺 序 进 行 : 19.1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开 标 会 议 ; 19.2 招 标 人 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人 授 权 的 代 表 准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不 能 准 时 到 会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拆 封, 按 弃 权 处 理 投 标 人 均 签 到 以 示 出 席 ; 19.3 在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由 投 标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19.4 开 标 过 程, 招 标 人 应 指 定 相 关 人 员 作 好 开 标 记 录 签 字, 并 存 档 备 查 ; 19.5 开 标 结 束 20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0.1 在 公 布 评 标 结 果 之 前,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信 息,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该 过 程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泄 露 20.2 投 标 人 在 此 过 程 中 对 招 标 人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的 行 为, 将 会 导 致 取 消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定 21 评 标 委 员 会 21.1 评 标 委 员 会 : 由 从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家 5 人 组 成 21.3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质 疑 评 审 2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 (l)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3
14 23 符 合 性 的 鉴 定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按 废 标 处 理 或 被 否 决 : (1)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按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2)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未 响 应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未 通 过 的 ; (3) 违 反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可 能 对 评 标 工 作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 (4)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或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以 及 弄 虚 作 假 的 ; (5) 未 按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6)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小 于 规 定 的 ; (7)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实 质 性 条 款 要 求 的 24. 评 标 方 法 24.1 本 次 评 标 按 综 合 评 估 法 进 行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评 审 评 委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科 学 独 立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对 评 审 原 则 进 一 步 细 化, 但 不 得 更 改 评 审 原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24.2 评 标 标 准 a 报 价 得 分 30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是 满 足 要 求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致 得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30 b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50 分 1 对 招 标 项 目 理 解 全 面 透 彻, 符 合 设 计 任 务 书 中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2-5 分 ) 2 设 计 方 案 清 晰 全 面, 空 间 布 局 合 理 且 利 用 率 高,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5-10 分 ) 3 设 计 方 案 采 用 国 内 外 先 进 技 术, 突 出 节 能 高 效 的 同 时 尽 可 能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有 较 强 的 可 实 施 性 (5-10 分 ) 4 构 型 及 其 艺 术 效 果, 包 括 设 计 的 思 想 内 涵 艺 术 效 果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协 调 性 等 (5-10 分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4
15 5 有 关 规 划 指 标 计 算 准 确 合 理, 可 作 为 项 目 成 本 测 算 决 策 的 参 考, 并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2-5 分 ) 6 设 计 中 可 能 遇 见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建 议 (2-5 分 ) 7 主 要 工 程 量 及 投 资 估 算 (2-5 分 ) c 优 惠 与 服 务 承 诺 : 10 分 1 设 计 团 队 投 入 力 量 (1-3 分 ) 2 应 招 标 人 要 求 修 改 设 计 方 案 的 响 应 时 间 (1-2 分 ) 3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指 导 服 务 (1-2 分 ) 4 其 他 优 惠 与 服 务 承 诺 (1-3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投 标 人 优 惠 和 服 务 承 诺 对 业 主 的 有 利 程 度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不 得 分 d 综 合 部 分 :10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各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包 括 图 纸 的 绘 制 和 表 达 的 尝 试 效 果 图 的 表 现 力 等 情 况 在 0-10 分 之 间 独 立 打 分 22.4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汇 总 得 分 = 报 价 得 分 +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 优 惠 与 服 务 承 诺 得 分 + 综 合 部 分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各 评 委 汇 总 得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完 成 24.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排 名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F 中 标 设 计 方 案 28 中 标 设 计 方 案 的 确 定 招 标 人 将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以 公 示 的 形 式 告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评 标 的 结 果 公 示 期 为 自 公 示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5
16 G 设 计 方 案 成 果 的 使 用 29 设 计 方 案 的 成 果 使 用 29.1 所 有 报 送 的 投 标 资 料 归 属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有 权 使 用 全 部 投 标 成 果 29.2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中 标 人 将 按 照 与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H 付 诸 实 施 的 设 计 方 案 30. 招 标 人 决 定 修 改 设 计 方 案 的 权 利 一 般 情 况 下, 最 终 中 标 设 计 方 案 即 为 实 际 付 诸 实 施 的 方 案 31. 实 施 设 计 方 案 的 修 改 31.1 招 标 人 认 为 应 按 照 付 诸 实 施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应 将 修 改 意 见 书 面 通 知 中 标 设 计 方 案 的 投 标 人 31.2 中 标 设 计 方 案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人 的 意 见 对 付 诸 实 施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一 步 修 改 和 完 善, 直 至 取 得 招 标 人 的 认 可 并 通 过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为 止 招 标 人 不 另 追 加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I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32. 设 计 服 务 内 容 招 标 人 将 委 托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修 改 完 善 设 计 方 案, 并 取 得 招 标 人 的 认 可, 保 证 顺 利 通 过 设 计 审 查 33. 合 作 的 技 术 建 议 中 标 人 可 以 就 具 体 服 务 的 内 容 提 供 技 术 建 议 书 J 其 他 34. 的 确 认 只 要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即 视 为 已 经 理 解 并 毫 无 保 留 地 同 意 了 本 招 标 文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6
17 件 的 所 有 条 文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等 都 将 成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5. 投 标 文 件 的 退 回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随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的 U 盘 光 盘 展 板 等 附 件 均 不 予 退 回 招 标 人 有 权 对 方 案 使 用 展 览 印 刷 和 出 版 等 36. 法 律 适 用 本 次 招 标 和 投 标 活 动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37. 管 辖 因 设 计 方 案 合 同 或 进 一 步 合 作 合 同 的 效 力 成 立 或 与 合 同 履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由 招 标 人 所 在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裁 决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7
18 第 二 篇 设 计 任 务 书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8
19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任 务 书 一 机 房 设 计 概 述 在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业 务 技 术 用 房 中 设 计 专 业 计 算 机 机 房, 供 全 厅 各 部 门 共 同 使 用,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1 万 平 方 米 ( 最 终 以 东 区 业 务 用 房 中 规 划 的 机 房 面 积 为 准 ), 投 资 规 模 约 1 亿 元 计 算 机 机 房 设 计 与 业 务 技 术 用 房 设 计 同 步 同 期 进 行 充 分 融 合, 避 免 机 房 建 设 时 因 房 间 规 划 不 合 理 而 进 行 二 次 改 造 带 来 人 力 财 力 的 浪 费 方 案 设 计 时 需 与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充 分 沟 通, 了 解 需 求, 合 理 安 排, 科 学 整 合, 采 用 最 先 进 的 技 术 和 节 能 手 段, 最 有 效 地 利 用 空 间, 且 能 够 根 据 科 技 发 展 及 时 调 整 设 计 方 案, 保 证 采 用 最 先 进 最 科 学 最 安 全 的 技 术 来 进 行 方 案 设 计 机 房 按 功 能 部 门 等 分 区 分 模 块 设 计, 每 个 分 区 模 块 配 置 独 立 的 配 电 / 制 冷 / 消 防 系 统 制 冷 系 统 均 采 用 冷 冻 水 系 统, 下 送 风, 上 走 线 模 式, 安 装 防 静 电 地 板, 地 板 架 空 空 间 需 满 足 机 房 送 风 需 求 二 设 计 原 则 及 思 想 1 规 范 性 : 符 合 国 家 部 委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符 合 行 业 惯 例 ; 满 足 消 防 验 收 及 使 用 要 求 ; 不 得 改 变 建 筑 和 承 重 件 2 先 进 性 : 采 用 先 进 的 方 案 和 技 术, 充 分 考 虑 将 来 的 各 种 要 求, 选 用 市 场 寿 命 长 的 产 品 方 案 技 术 要 求 在 国 内 外 比 较 先 进, 3 可 靠 性 : 机 房 应 具 有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如 地 震 火 灾 水 害 等 相 关 的 能 力 4 环 保 性 : 选 用 材 料 应 环 保 阻 燃 无 有 害 气 体 等 5 空 间 布 局 合 理 美 观 机 房 内 主 体 空 间 柜 子 冷 热 通 道 合 理 供 给 设 备 冷 量 充 足 6 经 济 性 : 设 备 及 材 料 的 选 型 须 遵 循 性 价 比 原 则 及 市 场 上 容 易 采 购 的 原 则 并 综 合 考 虑 围 护 和 运 行 成 本 ; 7 可 扩 展 性 : 考 虑 到 未 来 的 不 确 定 性 及 发 展 投 资 效 益, 在 机 房 面 积 及 布 局 上 考 虑 电 力 冷 量 供 应 的 灵 活 性 8 可 分 期 建 设 : 考 虑 机 房 内 分 期 建 设 的 情 况 后 期 建 设 时 不 影 响 已 运 行 的 机 房 的 可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9
20 靠 性 三 设 计 依 据 遵 循 我 国 现 行 的 设 计 规 范 及 技 术 措 施 : 公 安 部 有 关 机 房 的 要 求 及 规 定 电 子 计 算 机 场 地 通 用 规 范 (GB/T ) 智 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GB/T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计 算 站 场 地 安 全 要 求 GB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50057)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设 计 规 范 GB 采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 设 计 规 范 GB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民 用 建 筑 热 工 设 计 规 范 GB 工 业 金 属 管 道 设 计 规 范 GB 建 筑 给 排 水 及 采 暖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通 风 及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工 业 金 属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JGJ kV 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 GB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GB 四 机 房 装 修 1 机 房 动 力 设 备 区 不 做 吊 顶, 顶 面 做 防 水 防 尘 处 理 2 机 房 内 部 通 道 采 用 微 孔 铝 板 吊 顶, 做 防 水 防 尘 处 理 3 监 控 室 与 走 廊 采 用 吊 顶, 做 防 水 防 尘 处 理 4 机 房 内 均 铺 设 防 静 电 地 板, 所 用 地 板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地 板, 地 板 荷 载 值 大 于 800KG/ m2 考 虑 到 空 调 的 送 风 空 间 地 板 架 空 高 度 不 小 于 850 mm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
21 5 其 他 区 域 采 用 抗 静 电 地 砖 6 机 房 内 设 备 安 装 采 用 钢 架 与 地 面 稳 定 连 接 7 机 房 制 冷 设 备 必 须 与 机 房 数 据 设 备 区 域 做 物 理 隔 绝, 防 止 水 侵, 制 冷 设 备 的 维 护 维 修 做 到 在 单 独 区 域 进 行 五 供 配 电 系 统 1 交 流 基 础 电 源 采 用 高 压 双 回 路 10KV 电 源 及 一 路 柴 油 发 电 机 电 源 作 为 基 础 电 源 2 UPS 系 统 电 源 主 机 采 用 纯 在 线 式 UPS: 市 电 与 蓄 电 池 切 换 供 电 时 间 应 为 零 毫 秒, 输 出 的 电 流 波 形 为 纯 正 的 正 弦 波 3 接 入 高 压 采 用 一 级 用 电 ( 双 回 路 接 入 ), 第 一 次 申 请 接 入 1.0 万 KVA 两 路, 配 电 系 统 大 部 分 按 照 T3 标 准 建 设, 少 部 分 按 照 T4 标 准 建 设 4 IT 设 备 供 电 与 制 冷 系 统 供 电 分 开, 各 个 系 统 应 充 分 考 虑 供 电 特 性 来 设 计 5 柴 油 发 电 机 采 用 N+1 方 案 6 UPS 电 池 有 效 供 电 时 长 应 在 30 分 钟 以 上 7 机 柜 用 电 量 预 估 5% 为 10KW,15% 为 5KW, 其 他 为 3.5KW, 以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8 其 他 要 求 : 1) 每 排 机 柜 设 置 一 个 强 电 列 头 柜, 列 头 柜 采 用 双 母 线 进 柜, 列 头 柜 到 机 柜 采 用 灵 活 的 单 母 线 或 双 母 线 2) 配 电 柜 的 主 配 电 开 关 均 安 装 分 励 脱 扣 器, 供 事 故 情 况 下 紧 急 切 断 电 源 列 头 柜 上 设 有 电 压 电 流 表 以 及 监 视 电 源 电 压 电 流 频 率 3) 配 电 柜 设 置 电 源 应 急 开 关, 与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联 动, 当 有 火 警 时 自 动 切 断 也 可 手 动 切 断 电 源 六 制 冷 系 统 1 采 用 冷 冻 水 系 统, 冷 冻 水 系 统 主 机 采 用 N+1 方 案 全 部 采 用 下 送 风 2 水 循 环 系 统 采 用 1+1 系 统 或 者 环 形 系 统 3 末 端 机 采 用 N+1 方 案 4 送 风 系 统 采 用 节 能 方 案, 采 用 冷 热 区 隔 离 5 机 房 内 空 调 系 统 按 照 A 级 标 准 设 计, 根 据 GB 电 子 计 算 机 机 房 设 计 规 范 和 GB/T 电 子 计 算 机 场 地 通 用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机 房 温 湿 度 温 度 可 满 足 23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1
22 ±2, 湿 度 可 控 制 在 45%-65% 之 间 6 水 循 环 系 统 与 其 他 设 备 区 物 理 隔 离 七 新 风 排 烟 系 统 根 据 GB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设 计 规 范 中 对 新 风 设 计 规 范 的 要 求 八 防 雷 接 地 系 统 不 低 于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共 用 接 地 体 最 大 限 度 的 满 足 等 电 位 的 要 求 九 消 防 系 统 1 机 房 选 用 七 氟 丙 烷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2 办 公 区 域 为 水 喷 淋 灭 火 系 统 3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系 统 与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联 动 控 制 十 环 境 监 控 系 统 1 对 机 房 精 密 空 调 UPS 机 房 配 电 机 房 漏 水 机 房 温 湿 度 烟 感 等 在 统 一 平 台 上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告 警 派 单 统 计 分 析 2 传 感 器 布 点 兼 顾 机 房 环 境 和 机 柜 微 环 境 的 监 测 3 报 警 响 应 管 理, 报 警 信 息 发 送 后 一 定 时 间 内 如 无 响 应 报 警 信 息 发 给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4 门 禁 覆 盖 机 房 所 有 出 入 通 道, 机 房 出 入 口 采 取 双 向 读 卡 内 部 分 区 通 道 采 用 单 向 读 卡 通 过 设 置 门 禁 卡 权 限, 限 制 人 员 出 入 特 定 的 机 房 分 区 5 机 房 视 频 监 控 : 在 楼 层 内 部 走 廊 和 监 控 室 安 装 半 球 型 摄 像 机 机 房 关 键 区 域 枪 型 摄 像 机 大 楼 消 防 疏 散 通 道 安 装 枪 型 摄 像 机 大 楼 室 外 入 口 处 高 速 球 型 摄 像 机 6 对 机 房 的 巡 检, 机 房 内 设 置 电 子 巡 更 点 从 管 理 工 作 站 可 以 下 载 巡 检 信 息, 并 打 印 机 房 巡 检 报 表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2
23 第 三 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注 : 以 下 为 商 务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技 术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编 制 自 拟 格 式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3
24 ( 项 目 名 称 ) 正 本 ( 副 本 )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
25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二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四 商 务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五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六 项 目 分 项 投 资 估 算 表 七 服 务 承 诺 八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九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完 成 的 机 房 设 计 项 目 业 绩 ( 须 提 供 合 同 ) 十 项 目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十 一 拟 投 入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汇 总 表 十 二 拟 投 入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十 三 投 标 人 近 年 来 获 奖 情 况 十 四 设 计 作 品 类 型 说 明 十 五 其 他 材 料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5
26 附 件 1 投 标 函 致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 招 标 人 ) 根 据 贵 方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东 区 计 算 机 房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为 ) 的 规 定, 我 方 针 对 该 项 目 正 式 授 权 的 下 述 签 字 人 ( 职 务 )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 提 交 要 求 的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 1 中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展 板 ); 2 金 额 为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3 其 他 资 料 据 此 函, 签 字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并 确 认 全 部,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 ) 及 有 关 附 件 2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组 建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组, 由 投 标 文 件 所 承 诺 的 方 案 设 计 人 员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方 案 设 计 工 作, 保 证 在 未 征 得 招 标 人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不 变 更 主 要 方 案 设 计 人 员, 保 证 按 投 标 函 附 表 中 承 诺 的 方 案 设 计 周 期 完 成 设 计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方 案 设 计 服 务 3 我 方 同 意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开 标 之 日 起 60 日 历 天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贵 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的 相 关 通 知 将 成 为 贵 我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的 文 件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贵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4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同 意 按 国 家 现 行 代 理 收 费 标 准 计 价 格 号 文 件 发 改 办 价 格 号 文 件 和 发 改 价 格 号 文 件 收 费 标 准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中 标 服 务 费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6
27 投 标 函 附 表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 元 ) ( 大 写 ) ( 小 写 ) 设 计 周 期 机 房 设 计 与 业 务 用 房 设 计 同 步 同 期 进 行, 设 计 初 稿 于 设 计 工 作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投 标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和 标 准,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证 书 编 号 备 注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7
28 附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 项 目 名 称 ), 签 署 上 述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8
29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作 为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此 授 权 我 公 司 的, 其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 作 为 我 的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以 我 的 名 义 并 代 表 我 公 司 全 权 处 理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的 各 项 事 宜 本 授 权 书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在 此 授 权 范 围 和 期 限 内, 被 授 权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授 权 人 予 以 认 可 授 权 代 表 无 权 转 让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附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9
30 附 件 3: 投 标 保 证 金 ( 附 银 行 汇 款 底 单 扫 描 件 及 基 本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扫 描 件 )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0
31 附 件 4: 商 务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招 标 人 响 应 内 容 偏 离 说 明 声 明 : 除 本 偏 离 表 所 列 的 偏 离 外, 其 它 均 完 全 响 应 中 的 要 求 如 无 偏 差, 投 标 人 不 需 要 填 表, 但 应 声 明 : 本 投 标 文 件 完 全 响 应 所 有 条 款 的 要 求, 无 偏 差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1
32 附 件 5: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计 划 书 格 式 自 拟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2
33 附 件 6: 项 目 分 项 投 资 估 算 表 序 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量 工 程 量 单 位 造 价 ( 人 民 币 : 万 元 ) 合 计 投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设 计 中 涉 及 到 的 计 价 项 目 应 依 据 国 家 及 本 地 区 发 布 的 最 新 有 关 计 价 标 准 与 规 定 填 写 本 表 表 中 位 置 不 够 可 以 另 行 附 页 2 随 上 表 附 投 资 估 算 的 编 制 说 明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3
34 附 件 7: 服 务 承 诺 格 式 自 拟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4
35 附 件 8: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职 务 投 标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成 立 日 期 现 有 职 工 人 数 等 级 资 质 证 书 等 级 : 证 书 号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等 级 : 证 书 号 : 设 计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简 介 : ( 部 室 划 分 各 部 室 人 数 中 高 级 职 称 注 册 建 筑 师 结 构 师 等 人 数 )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附 后 技 术 人 员 总 数 :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人 人 人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投 标 人 需 随 此 表 附 上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等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5
36 附 件 9: 投 标 人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完 成 的 机 房 设 计 项 目 业 绩 建 设 单 位 ( 业 主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完 成 日 期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情 况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投 标 人 应 随 此 表 附 上 相 关 的 业 绩 证 明 ( 附 合 同 复 印 件 ) ) 2 如 有 多 个 已 完 成 项 目, 每 个 项 目 填 一 张 此 表, 附 后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6
37 附 件 10: 项 目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从 事 本 专 业 时 间 执 业 注 册 在 本 项 目 中 担 任 任 务 毕 业 时 间 为 申 请 人 服 务 时 间 职 称 年 月 日 主 要 设 计 成 果 主 1 项 目 名 称 及 规 模 完 成 年 月 在 该 项 目 中 任 何 职 要 获 奖 情 况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注 : 需 随 此 表 附 上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书 及 职 称 证 的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7
38 附 件 11: 拟 投 入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执 业 注 册 情 况 在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主 要 代 表 作 品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8
39 附 件 12: 拟 投 入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毕 业 院 校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日 从 事 本 专 业 时 间 为 申 请 人 服 务 时 间 执 业 注 册 职 称 在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主 要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及 规 模 该 项 目 中 任 职 (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包 括 : 建 筑 结 构 给 排 水 暖 通 电 气 造 价 等 专 业 负 责 人 并 附 职 称 或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9
40 附 件 13: 投 标 人 近 年 来 主 要 工 程 设 计 获 奖 证 书 奖 状 等 目 录 后 附 上 述 获 奖 证 书 奖 状 的 扫 描 件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0
41 附 件 14: 设 计 作 品 类 型 说 明 致 : ( 招 标 人 全 称 ): 鉴 于 ( 投 标 人 全 称 )( 下 称 投 标 人 ) 拟 向 ( 招 标 人 全 称 )( 下 称 招 标 人 ) 送 交 关 于 的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作 品 类 型 特 做 如 下 说 明 : 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成 果 为 法 人 作 品, 其 版 权 在 依 法 转 让 给 招 标 人 以 前 完 整 的, 毫 无 瑕 疵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2 保 证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涉 及 的 设 计 成 果 一 律 注 明 本 投 标 人 为 作 者,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以 该 投 标 文 件 明 显 不 符 合 的 要 求 为 由 拒 绝 接 受 本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1
42 附 件 15: 其 他 材 料 1 按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要 求 必 须 附 入 的 资 料 : ( 一 )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文 件 ; ( 二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 三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 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2 投 标 人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院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出 具 时 间 从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3 技 术 建 议 书 ; 4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设 计 周 期 安 排 ; 总 体 工 作 计 划 各 项 服 务 内 容 的 ( 如 修 改 完 善 设 计 方 案 设 计 图 纸 说 明 提 供 现 场 服 务 计 划 等 ) 子 计 划 5 其 他 材 料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2
43 第 四 篇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3
44 GF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合 同 编 号 :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 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 签 订 日 期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监 制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4
45 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 发 包 人 委 托 设 计 人 承 担 设 计,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依 据 下 列 文 件 签 订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1.2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规 划 设 计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规 和 规 章 1.3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1.4 及 其 答 疑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1.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评 标 现 场 的 书 面 澄 清 文 件 ( 如 有 )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涉 及 项 目 的 内 容 规 模 阶 段 投 资 及 设 计 费 等 见 下 表 序 号 分 项 目 名 称 层 数 建 筑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设 计 阶 段 及 内 容 方 案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估 算 总 投 资 ( 万 元 ) 费 率 (%) 设 计 费 ( 元 ) 1 2 说 明 超 出 约 定 范 围 的 工 程 设 计 费,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第 三 条 发 包 人 应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文 件 :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提 交 日 期 有 关 事 宜 1 方 案 设 计 项 目 的 批 复 1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5
46 2 3 第 四 条 设 计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提 交 日 期 有 关 事 宜 1 方 案 设 计 的 完 善 补 充 10 2 经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并 修 改 的 设 计 方 案 10 3 全 部 设 计 文 件 10 第 五 条 本 合 同 总 价 款 为 元 人 民 币 设 计 费 支 付 进 度 详 见 下 表 付 费 次 序 占 总 设 计 费 % 付 费 额 ( 元 ) 付 费 时 间 ( 由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所 决 定 ) 第 一 次 付 费 50 设 计 合 同 签 订 后 10 日 内 第 二 次 付 费 15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后 设 计 施 工 图 全 部 提 交 后, 通 过 审 图 第 三 次 付 费 25 机 构 施 工 图 纸 审 查 并 完 成 补 充 修 改 后 第 四 次 付 费 10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说 明 :1. 项 目 实 施 中 如 有 变 化, 签 订 合 同 时 按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第 五 条 双 方 责 任 6.1 发 包 人 责 任 : 发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资 料 及 文 件,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正 确 性 及 时 限 负 责, 发 包 人 不 得 要 求 设 计 人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6
47 发 包 人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 内, 设 计 人 按 合 同 第 四 条 规 定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时 间 顺 延 ;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 上 时, 设 计 人 员 有 权 重 新 确 定 提 交 设 计 文 件 的 时 间 发 包 人 变 更 委 托 设 计 项 目 规 模 条 件 或 因 提 交 的 资 料 错 误, 或 所 提 交 资 料 作 较 大 修 改, 以 致 造 成 设 计 人 设 计 需 返 工 时, 双 方 除 需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或 另 订 合 同 ) 重 新 明 确 有 关 条 款 外, 发 包 人 应 按 设 计 人 所 耗 工 作 量 向 设 计 人 增 付 设 计 费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 比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交 付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时, 如 果 设 计 人 能 够 做 到,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设 计 人 提 前 投 入 的 工 作 量,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赶 工 费 发 包 人 应 为 派 赴 现 场 处 理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方 便 条 件, 费 用 由 设 计 人 自 理 发 包 人 应 保 护 设 计 人 的 投 标 书 设 计 方 案 文 件 资 料 图 纸 数 据 计 算 软 件 和 专 利 技 术 除 用 于 本 工 程 项 目 外 未 经 设 计 人 同 意, 发 包 人 对 设 计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复 制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外 的 项 目,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发 包 人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设 计 人 有 权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索 赔 6.2 设 计 人 责 任 : 设 计 人 应 按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规 程 及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进 度 要 求 提 交 质 量 合 格 的 设 计 资 料, 并 对 其 负 责 设 计 人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是 :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设 计 规 范 规 程 规 定 文 件 设 计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为 主 体 年 设 计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和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度 及 份 数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资 料 及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7
48 6.2.5 设 计 人 交 付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后, 按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的 设 计 审 查, 并 根 据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对 不 超 出 原 定 范 围 的 内 容 做 必 要 调 整 补 充 设 计 人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限 交 付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负 责 向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及 时 处 理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 一 般 情 况 下 24 小 时 内 须 有 答 复 ) 和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设 计 人 应 保 护 发 包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不 得 向 第 三 人 泄 露 转 让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产 品 图 纸 等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本 工 程 有 关 情 况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并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设 计 人 索 赔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 7.1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发 包 人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设 计 人 未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的, 不 退 还 发 包 人 已 付 的 定 金 ; 已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的,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设 计 人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不 足 一 半 时, 按 该 阶 段 设 计 费 的 一 半 支 付 ; 超 过 一 半 时, 按 该 阶 段 设 计 费 的 全 部 支 付 7.2 发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时 间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设 计 费, 每 逾 期 支 付 一 天, 应 承 担 支 付 金 额 千 分 之 二 的 逾 期 违 约 金 逾 期 超 过 30 天 以 上 时, 设 计 人 有 权 暂 停 履 行 下 阶 段 工 作, 并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的 上 级 或 设 计 审 批 部 门 对 设 计 文 件 不 审 批 或 本 合 同 项 目 停 缓 建, 发 包 人 均 按 7.1 条 规 定 支 付 设 计 费 7.3 设 计 人 对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 责 修 改 或 补 充 由 于 设 计 人 员 错 误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损 失, 设 计 人 除 负 责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外, 应 免 收 直 接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除 此 之 外 还 应 根 据 损 失 的 程 度 和 设 计 人 责 任 大 小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赔 偿 金 7.4 由 于 设 计 人 自 身 原 因, 延 误 了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设 计 文 件 的 交 付 时 间, 每 延 误 一 天, 应 减 收 该 项 目 应 收 设 计 费 的 千 分 之 二 7.5 合 同 生 效 后, 设 计 人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设 计 人 应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第 七 条 其 他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8
49 8.1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 超 出 双 方 商 定 的 现 场 服 务 内 容 及 时 间, 派 专 人 留 驻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配 合 与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时,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或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8.2 设 计 人 为 本 合 同 项 目 所 采 用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标 准 图, 由 设 计 人 随 施 工 图 配 套 提 供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规 定 设 计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份 数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数, 设 计 人 另 收 工 本 费 8.3 本 工 程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中,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应 当 注 明 其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设 计 人 不 得 指 定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发 包 人 需 要 设 计 人 的 设 计 人 员 配 合 加 工 定 货 外 出 考 察 时, 所 需 要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8.4 发 包 人 委 托 设 计 人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 之 外 的 工 作 服 务, 另 行 支 付 费 用 8.5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8.6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也 可 由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时,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双 方 当 事 人 未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事 后 又 未 达 成 仲 裁 书 面 协 议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8.7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发 包 人 份, 设 计 人 份 8.8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8.9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按 规 定 到 项 目 所 在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审 查 部 门 备 案 双 方 认 为 必 要 时,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鉴 证 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8.10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可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有 关 协 议 及 双 方 认 可 的 来 往 电 报 传 真 会 议 纪 要 等, 均 为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8.11 其 它 约 定 事 项 : 投 标 书 的 服 务 内 容 及 承 诺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9
50 发 包 人 名 称 : 设 计 人 名 称 : ( 盖 章 ) ( 盖 章 )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理 人 : 授 权 代 理 人 : 住 所 :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账 号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兴 豫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
10KV kV
10KV GB50053-94 10kV GB50053 94 1994 11 1...1...2...3...3...3...4...5...5...5...5...6...8...8...8...9...9...9...10...10... 11... 11 1.0.1 1.0.2 10kV 1.0.3 1.0.4 10KV 1.0.5 1.0.6 10kV 2.0.1 2.0.2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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