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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责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保 证 其 已 按 照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行 业 惯 例, 遵 循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独 立 地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确 认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1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常 德 城 投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9 亿 元 ( 三 ) 债 券 期 限 及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本 利 差 区 间 不 超 过 1.65 %, 即 簿 记 建 档 利 率 区 间 不 超 过 5.00 %,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一 年 期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Shibor)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 四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分 次 还 本,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末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本 金 的 20%, 当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五 ) 债 券 形 式 及 托 管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1.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2

2.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六 )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 七 ) 发 行 范 围 和 对 象 :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八 ) 信 用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由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九 ) 信 用 级 别 : 经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为 AA 3

目 录 重 要 声 明 及 提 示... 1 释 义... 5 第 一 节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7 第 二 节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8 第 三 节 发 行 概 要... 14 第 四 节 认 购 与 托 管... 18 第 五 节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20 第 六 节 认 购 人 承 诺... 21 第 七 节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23 第 八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5 第 九 节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28 第 十 节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33 第 十 一 节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38 第 十 二 节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40 第 十 三 节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43 第 十 四 节 风 险 揭 示... 47 第 十 五 节 信 用 评 级... 48 第 十 六 节 法 律 意 见... 51 第 十 七 节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54 第 十 八 节 备 查 文 件... 55 4

释 义 发 行 人 / 本 公 司 / 公 司 / 指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常 德 城 投 本 期 债 券 指 发 行 人 发 行 的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9 亿 元 的 2016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指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正 式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在 中 国 境 内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指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财 富 证 券 簿 记 建 档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承 销 团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5

承 销 协 议 指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签 署 的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协 议 承 销 团 协 议 指 主 承 销 商 与 其 他 承 销 团 成 员 签 署 的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团 协 议 余 额 包 销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各 自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的 份 额, 在 发 行 期 结 束 后,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并 按 时 足 额 划 拨 本 期 债 券 各 自 承 销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国 家 发 改 委 上 交 所 市 政 府 市 财 政 局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常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指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指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工 作 日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指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北 京 市 商 业 银 行 的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元 指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指 人 民 币 元 6

第 一 节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财 金 2015 2734 号 文 件 核 准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董 事 会 决 议 审 议 通 过 经 常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同 意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批 复 ( 常 国 资 财 函 2015 29 号 ) 文 件 同 意, 并 经 常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的 意 见 ( 常 政 2015 23 号 ) 文 件 同 意 7

第 二 节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常 德 市 武 陵 区 穿 紫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惠 家 坪 社 区 皂 果 路 39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国 平 经 办 人 : 孙 兢 任 家 亷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常 德 市 武 陵 区 穿 紫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惠 家 坪 社 区 皂 果 路 396 号 联 系 电 话 :0736-7708321 传 真 :0736-7708123 邮 编 :4150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经 办 人 : 胡 自 灵 刘 勇 强 苏 林 李 昊 璠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32 层 联 系 电 话 :0731-84779545 84779567 传 真 :0731-84779555 邮 编 :410005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

住 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孟 建 军 经 办 人 员 : 伏 勇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平 安 里 西 大 街 28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15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6495626 传 真 :010-66495920 邮 编 :100034 ( 三 ) 分 销 商 1.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经 办 人 : 王 颖 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联 系 电 话 :010-59366104 传 真 :010-59366108 邮 编 :100088 2.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32 号 信 托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经 办 人 : 郑 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59 号 308 联 系 电 话 :010-68588692 9

传 真 :010-68588693 邮 政 编 码 :100045 三 审 计 机 构 :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裕 民 路 18 号 2206 房 间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王 全 洲 经 办 人 : 林 海 森 王 国 政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裕 民 路 18 号 2201 房 间 联 系 电 话 :010-82250666-3600 传 真 :010-82250697 邮 编 :100029 四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A 座 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关 建 中 经 办 人 : 陈 星 屹 韩 伟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A 座 29 层 联 系 电 话 :010-51087768 传 真 :010-84583355 邮 编 :100125 五 发 行 人 律 师 : 湖 南 金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三 段 398 号 新 时 空 大 厦 20 楼 A 区 负 责 人 : 杨 建 伟 经 办 律 师 : 江 忠 皓 孙 表 华 10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三 段 398 号 新 时 空 大 厦 20-21 楼 联 系 电 话 :0731-85012988 传 真 :0731-85231168 邮 政 编 码 :410015 六 担 保 人 :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4 号 金 益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多 联 系 人 : 魏 振 京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4 号 金 益 大 厦 6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8007653 传 真 :010-88007610 邮 编 :100034 七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经 办 人 : 田 鹏 李 杨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170738 88170735 传 真 :010-88170752 邮 编 :100033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11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总 经 理 : 高 斌 经 办 人 : 王 博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联 系 电 话 :021-38874800 传 真 :021-58754185 邮 政 编 码 :200120 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总 经 理 : 黄 红 元 经 办 人 : 李 刚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13 层 联 系 电 话 :021-68802562 传 真 :021-68807177 邮 编 :200120 九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营 业 场 所 :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106 号 湘 豪 大 厦 20-29 楼 负 责 人 : 梁 庆 凯 联 系 人 : 张 健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106 号 湘 豪 大 厦 20-29 楼 电 话 :0731-84906711 传 真 :0731-84906861 12

邮 编 :410005 十 偿 债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营 业 场 所 :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106 号 湘 豪 大 厦 20-29 楼 负 责 人 : 梁 庆 凯 联 系 人 : 张 健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106 号 湘 豪 大 厦 20-29 楼 电 话 :0731-84906711 传 真 :0731-84906861 邮 编 :410005 十 一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经 办 人 : 胡 自 灵 刘 勇 强 苏 林 李 昊 璠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32 层 联 系 电 话 :0731-84779545 84779567 传 真 :0731-84779555 邮 编 :410005 13

第 三 节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常 德 城 投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9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及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本 利 差 区 间 不 超 过 1.65 %, 即 簿 记 建 档 利 率 区 间 不 超 过 5.00 %,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一 年 期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Shibor)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五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分 次 还 本,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末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本 金 的 20%, 当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本 金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六 发 行 价 格 :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七 债 券 形 式 及 认 购 托 管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 一 )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14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二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八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九 发 行 范 围 和 对 象 : 在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的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十 发 行 期 限 :3 个 工 作 日, 即 自 发 行 首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 十 一 簿 记 建 档 日 : 2016 年 1 月 11 日 十 二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一 日, 即 2016 年 1 月 12 日 十 三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1 月 12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四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计 息 期 限 为 2016 年 1 月 12 日 起 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 止 十 五 付 息 日 :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1 月 12 日 15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十 六 兑 付 日 :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1 月 12 日,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十 七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十 八 承 销 方 式 :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方 式 进 行 承 销 十 九 承 销 团 成 员 : 本 期 债 券 的 主 承 销 商 为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为 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十 信 用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由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二 十 一 信 用 评 级 : 经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A,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为 AA 二 十 二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十 三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二 十 四 偿 债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二 十 五 流 动 性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本 期 债 券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尽 快 实 现 本 期 债 券 在 相 关 债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流 通 16

二 十 六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7

第 四 节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已 在 簿 记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2016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认 购 方 法 如 下 :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认 购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部 分 的 投 资 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合 格 的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18

户,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联 系,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19

第 五 节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20

第 六 节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者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者, 下 同 ) 被 视 为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认 购 人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四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21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投 资 者 同 意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发 行 人 监 管 银 行 及 相 关 方 分 别 签 订 的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等 文 件,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六 本 期 债 券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监 管 银 行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七 对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均 接 受 该 决 议 22

第 七 节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末 每 年 应 付 利 息 随 当 年 兑 付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1 月 12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办 法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费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提 前 偿 还 方 式,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至 第 7 年 末 每 年 分 别 偿 还 本 金 的 20%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1 月 12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由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办 理 ;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23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24

第 八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常 德 市 武 陵 区 穿 紫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惠 家 坪 社 区 皂 果 路 39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国 平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5 亿 元 成 立 日 期 :1998 年 9 月 9 日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发 行 人 是 经 常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常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授 权 从 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商 贸 物 流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等 业 务 的 大 型 国 有 资 产 和 公 用 事 业 运 营 主 体 经 营 范 围 为 : 从 事 城 建 项 目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城 市 郊 区 基 础 设 施 农 村 路 网 的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城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片 区 土 地 开 发 经 营 和 城 市 水 务 制 药 产 业 的 投 资 经 营, 委 托 承 办 城 市 公 用 资 产 与 特 许 的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的 经 营 与 管 理, 房 屋 租 赁, 户 外 广 告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城 建 项 目 的 咨 询 服 务 ( 以 上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和 资 质 的 项 目 凭 许 可 证 和 资 质 证 经 营 ) 二 股 东 情 况 目 前, 常 德 市 国 资 委 持 有 发 行 人 100% 的 股 权, 为 发 行 人 的 出 资 人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25

三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发 行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了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设 立 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制 定 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按 各 自 的 议 事 规 则 独 立 有 效 运 作 四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发 行 人 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方 面, 以 高 效 精 简 为 原 则, 根 据 发 行 人 定 位 业 务 特 点 及 业 务 需 要, 集 团 公 司 设 置 了 办 公 室 融 资 中 心 财 务 中 心 人 力 资 源 部 项 目 管 理 部 等 管 理 部 门, 各 子 公 司 在 业 务 开 展 中 既 保 持 相 互 独 立 性 又 保 持 顺 畅 的 协 作 五 发 行 人 与 其 下 属 公 司 的 投 资 关 系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子 公 司 有 9 家, 参 股 公 司 有 5 家, 基 本 情 况 如 表 8-1 所 示 表 8-1 发 行 人 投 资 关 系 一 览 表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子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常 德 天 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5,000.00 100.00% 常 德 中 天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0.00 100.00% 常 德 市 西 城 新 区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0,000.00 100.00% 常 德 市 城 投 龙 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00 100.00% 常 德 市 天 源 住 房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0,000.00 100.00% 常 德 市 天 润 土 地 开 发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10,000.00 100.00% 常 德 市 天 润 园 林 绿 化 有 限 公 司 300.00 100.00% 26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子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常 德 市 智 慧 谷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0,000.00 100.00% 常 德 市 中 沅 市 政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200.00 50.00% 参 股 公 司 名 称 投 资 成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湖 南 华 南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6.15 1.04% 常 德 双 鑫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0.00 10.00% 常 德 武 陵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5,100.00 10.00% 国 开 精 诚 ( 北 京 ) 投 资 基 金 20,000.00 2.92% 湖 南 中 正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0.00 20.00% 27

第 九 节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环 境 ( 一 ) 常 德 市 概 况 1. 区 位 资 源 优 势 明 显 常 德 市 位 于 湖 南 省 西 北 部, 沅 江 下 游 和 澧 水 中 下 游, 东 滨 洞 庭, 西 通 黔 川, 南 毗 益 阳, 北 连 荆 襄, 史 称 黔 川 咽 喉, 云 贵 门 户, 地 处 武 汉 都 市 圈 长 株 潭 城 市 群 成 渝 经 济 区 三 大 经 济 体 的 中 心 节 点 位 置, 是 湘 西 北 重 要 的 交 通 枢 纽 能 源 基 地 和 政 治 文 化 中 心 全 市 辖 武 陵 鼎 城 两 区, 安 乡 汉 寿 澧 县 临 澧 桃 源 石 门 6 个 县, 代 管 省 辖 县 级 市 津 市 市, 面 积 1.82 万 平 方 公 里, 常 住 人 口 为 571.7 万 人, 户 籍 人 口 为 622.6 万 人 ( 第 六 次 人 口 普 查 数 据 ) 2. 经 济 总 量 位 居 湖 南 省 第 三 近 年 来, 常 德 市 抢 抓 中 部 崛 起 战 略 机 遇, 积 极 承 接 沿 海 地 区 产 业 转 移,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进 入 历 史 最 好 时 期, 经 济 总 量 始 终 保 持 在 湖 南 省 第 二 方 阵 序 列 根 据 历 年 常 德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显 示,2012 年 至 2014 年, 常 德 市 分 别 实 现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2,038.5 亿 元 2,264.9 亿 元 和 2,514.2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分 别 为 12.1% 10.3% 和 10.6%, 经 济 发 展 提 速, 经 济 实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3. 产 业 结 构 加 快 优 化 2014 年, 常 德 市 三 次 产 业 结 构 由 上 年 的 14.3:48.7:37.0 调 整 为 13.9:47.7:38.4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完 成 增 加 值 349.7 亿 元, 增 长 4.7%, 28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为 6.6%; 第 二 产 业 完 成 增 加 值 1,198.7 亿 元, 增 长 10.2%,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为 47%; 其 中 工 业 完 成 增 加 值 1,085.7 亿 元, 增 长 10.2%,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为 42.9%; 第 三 产 业 完 成 增 加 值 965.8 亿 元, 增 长 13.5%,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为 46.4% 4. 支 柱 产 业 不 断 做 强 近 年 来 常 德 市 积 极 对 接 国 家 产 业 振 兴 规 划, 实 施 产 业 聚 焦 战 略, 在 集 中 发 展 基 础 较 好 潜 力 较 大 的 烟 草 装 备 制 造 食 品 有 色 金 属 等 四 大 支 柱 产 业 的 基 础 上, 统 筹 推 进 纺 织 等 传 统 产 业 提 质 升 级, 常 德 市 产 业 集 中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2013 年, 常 德 市 新 型 工 业 化 的 1115 工 程 成 效 明 显, 烟 草 产 业 常 德 经 开 区 中 联 重 科 工 业 走 廊 三 个 千 亿 工 程 建 设 全 面 推 进, 分 别 实 现 规 模 工 业 增 加 值 477.8 亿 元 56.3 亿 元 和 37.1 亿 元 1115 工 程 企 业 全 年 完 成 增 加 值 559.7 亿 元, 占 全 市 规 模 工 业 增 加 值 的 62.9% 产 业 集 中 度 不 断 提 高, 全 市 百 亿 产 业 百 亿 企 业 百 亿 园 区 百 亿 区 县 分 别 达 到 7 个 3 个 5 个 和 8 个 ( 二 ) 常 德 市 财 政 收 入 情 况 随 着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提 速, 近 年 来 常 德 市 财 政 收 入 快 速 增 长 根 据 常 德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2012 年 至 2014 年, 常 德 市 实 现 财 政 总 收 入 分 别 为 148.6 亿 元 168.7 亿 元 和 185.0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分 别 为 18.3% 13.5% 和 9.7%;2012 年 至 2014 年,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分 别 为 106.7 亿 元 122.5 亿 元 和 134.9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9.7% 14.8% 和 10.1% 二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29

( 一 ) 发 行 人 在 常 德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中 的 地 位 发 行 人 是 常 德 市 最 大 的 市 属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主 要 职 能 是 接 受 政 府 委 托, 授 权 经 营 城 市 国 有 资 产 主 要 从 事 城 建 项 目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城 市 郊 区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开 发 与 建 设 发 行 人 承 担 了 常 德 市 绝 大 部 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的 任 务, 是 常 德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核 心 企 业 为 加 快 常 德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步 伐, 推 动 城 市 发 展, 常 德 市 政 府 致 力 将 发 行 人 打 造 成 为 具 有 强 大 经 济 实 力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城 市 建 设 骨 干 企 业, 使 发 行 人 在 资 产 注 入 项 目 获 取 和 优 惠 政 策 等 方 面 有 着 一 般 企 业 无 法 比 拟 的 优 势 ( 二 ) 发 行 人 在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行 业 的 地 位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常 德 市 天 润 土 地 开 发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天 润 公 司 ) 作 为 常 德 市 城 区 重 要 的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具 有 一 定 的 垄 断 性 经 营 优 势 天 润 公 司 与 常 德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实 行 捆 绑 式 运 作, 常 德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在 对 土 地 进 行 收 储 之 后, 由 天 润 公 司 进 行 开 发, 实 现 由 生 地 变 熟 地, 再 交 由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按 招 拍 挂 程 序 出 让 常 德 市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公 司 的 长 远 发 展, 在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收 入 和 税 费 减 免 等 方 面 给 予 发 行 人 持 续 的 优 惠 政 策 ( 三 ) 发 行 人 在 常 德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中 的 地 位 发 行 人 是 常 德 市 重 要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投 资 建 设 主 体 近 年 来, 发 行 人 按 照 常 德 市 政 府 的 总 体 规 划, 大 力 推 进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廉 租 房 公 租 房 和 农 民 安 置 房 等 重 点 民 生 工 程 建 设 在 市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发 行 人 在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的 垄 断 优 势, 30

且 在 土 地 出 让 金 土 地 契 税 和 土 地 规 费 等 方 面 享 有 较 多 的 政 府 优 惠 政 策, 相 比 于 其 他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优 势 明 显 三 发 行 人 业 务 模 式 及 现 状 ( 一 ) 发 行 人 业 务 模 式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发 行 人 主 要 通 过 签 订 委 托 代 建 协 议 的 形 式 承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等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以 代 建 项 目 的 形 式 逐 年 取 得 业 务 收 入 并 实 现 一 定 的 委 托 代 建 利 润 在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领 域, 发 行 人 将 开 发 整 理 后 的 土 地 交 由 常 德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招 拍 挂, 土 地 成 交 后, 常 德 市 政 府 根 据 发 行 人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的 成 本 加 上 适 当 利 润, 将 发 行 人 整 理 开 发 土 地 招 拍 挂 的 收 入 按 一 定 比 例 作 为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业 务 的 收 入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在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领 域, 发 行 人 受 政 府 委 托 实 施 经 济 适 用 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廉 租 住 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安 置 房 等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建 设, 根 据 市 政 府 确 定 的 指 导 价 格 或 者 结 算 价 格, 将 保 障 性 住 房 定 向 进 行 销 售 出 租 或 者 回 售 给 市 政 府, 以 回 笼 货 币 资 金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已 经 预 收 保 障 性 住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等 房 屋 销 售 款 约 1 亿 元, 暂 未 确 认 收 入 ( 二 ) 发 行 人 业 务 现 状 发 行 人 作 为 常 德 市 重 要 的 国 有 资 产 运 营 和 建 设 主 体, 得 到 常 德 市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业 务 发 展 迅 速,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主 要 来 源 于 工 程 建 设 收 入 房 屋 销 售 收 入 和 租 赁 收 入 等 31

表 9-1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的 收 入 来 源 结 构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工 程 建 设 收 入 133,315.53 128,604.45 108,187.63 房 屋 销 售 收 入 120.43 37.52 6.57 园 林 绿 化 收 入 91.54 23.00 - 物 业 管 理 收 入 16.98 14.43 9.86 其 他 收 入 196.18 158.27 127.59 合 计 133.740.67 128,837.68 108,331.65 四 发 行 人 发 展 规 划 发 行 人 经 营 的 战 略 目 标 是 围 绕 市 委 市 政 府 制 定 的 常 德 市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和 常 德 市 总 体 规 划 (2009-2030), 贯 彻 常 德 市 区 西 移 北 扩 的 发 展 战 略 及 经 营 城 市 的 发 展 理 念, 充 分 利 用 常 德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财 政 收 入 大 幅 度 增 加 的 大 好 时 机, 以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和 商 贸 物 流 基 础 建 设 为 中 心, 通 过 整 合 各 种 优 质 资 源, 盘 活 资 产, 按 照 市 场 规 律, 贯 彻 城 市 经 营 的 理 念, 高 效 运 作, 形 成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使 公 司 逐 步 发 展 壮 大 为 一 个 以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经 营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商 贸 物 流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为 主 的 专 业 化 的 城 市 建 设 企 业 集 团 32

第 十 节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本 部 分 财 务 数 据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财 务 报 告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的 合 并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2015) 京 会 兴 审 字 04020038 号 在 阅 读 下 文 的 相 关 财 务 信 息 时, 投 资 者 应 当 参 照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其 他 部 分 对 发 行 人 的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的 注 释 一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表 10-1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末 / 度 2013 年 末 / 度 2012 年 末 / 度 资 产 总 计 4,726,005.95 3,826,797.40 3,126,871.91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3,863,312.90 2,934,525.09 2,237,173.15 负 债 总 计 2,001,517.39 1,614,048.40 1,189,078.72 其 中 : 流 动 负 债 514,567.96 552,050.08 401,360.43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724,488.56 2,212,749.00 1,937,793.19 营 业 总 收 入 133,740.67 128,837.68 108,331.65 营 业 利 润 19,783.21 18,680.20 16,079.76 净 利 润 38,814.72 39,312.80 35,308.28 表 10-2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4 年 末 / 度 2013 年 末 / 度 2012 年 末 / 度 流 动 比 率 ( 倍 ) 7.51 5.32 5.57 33

项 目 2014 年 末 / 度 2013 年 末 / 度 2012 年 末 / 度 速 动 比 率 ( 倍 ) 1.95 1.95 2.69 资 产 负 债 率 (%) 42.35 42.18 38.03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1.19 0.45 0.26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0.04 0.07 0.08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0.03 0.04 0.04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21.26 21.73 24.09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57 1.89 1.82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0.91 1.13 1.13 注 :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3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合 计 / 资 产 总 计 4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5 存 货 周 转 率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6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总 营 业 收 入 / 总 资 产 平 均 余 额 7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8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平 均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9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平 均 总 资 产 10 2012 年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总 资 产 平 均 余 额 以 2012 年 末 金 额 代 替 二 发 行 人 财 务 分 析 ( 一 ) 财 务 概 况 发 行 人 是 常 德 市 最 大 的 市 属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是 常 德 市 综 合 实 力 较 强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商 贸 物 流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的 投 资 主 体 运 营 主 体 与 管 理 主 体 在 常 德 市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发 行 人 依 托 行 业 和 地 域 优 势, 经 过 十 多 年 的 经 营 运 作, 资 产 规 模 迅 速 扩 张, 盈 利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综 合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为 本 期 债 券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可 靠 的 保 证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计 分 别 为 3,126,871.91 万 元 34

3,826,797.40 万 元 和 4,726,005.95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22.93%;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分 别 为 1,937,793.19 万 元 2,212,749.00 万 元 和 2,724,488.56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18.57% 2012 年 末 2014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38.03% 42.18% 和 42.35% 2012 年 至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08,331.65 万 元 128,837.68 万 元 和 133,740.67 万 元,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5,308.28 万 元 39,312.80 万 元 和 38,814.72 万 元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724,488.56 万 元, 其 中 公 益 性 资 产 总 额 为 122,706.82 万 元 (2008 年 6 月 以 前 注 入 ), 扣 除 公 益 性 资 产 后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2,601,781.74 万 元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2010 年 6 月 后 通 过 新 注 入 公 立 学 校 公 立 医 院 公 园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等 公 益 性 资 产 增 大 净 资 产 规 模 的 情 况 发 行 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子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均 已 完 成, 土 地 资 产 和 房 产 均 已 办 理 相 关 权 证 ( 二 ) 资 产 状 况 分 析 表 10-3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863,312.90 81.75 2,934,525.09 76.68 2,237,173.15 71.55 货 币 资 金 416,824.19 8.82 343,774.85 8.98 258,614.12 8.27 应 收 账 款 60,961.21 1.29 163,707.28 4.28 407,362.25 13.03 预 付 款 项 132,058.95 2.79 46,376.51 1.21 33,765.87 1.08 其 他 应 收 款 384,108.59 8.13 522,564.50 13.66 380,438.50 12.17 存 货 2,861,181.90 60.54 1,858,041.62 48.55 1,156,979.59 37.00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8,178.07 0.17 60.31-12.82 0.0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62,693.05 18.25 892,272.31 23.32 889,698.76 28.45 委 托 贷 款 - - 20,000.00 0.52 - - 35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0.00-40.00-0.00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7,146.15 0.57 27,146.15 0.71 26,146.15 0.84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1,372.18 0.03 1,537.19 0.04 1,556.44 0.05 无 形 资 产 348,339.89 7.37 357,779.52 9.35 367,219.16 11.74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25.39 - - - -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485,769.45 10.28 485,769.45 12.69 494,777.01 15.82 资 产 总 计 4,726,005.95 100.00 3,826,797.40 100.00 3,126,871.91 100.00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规 模 快 速 增 长, 资 产 结 构 总 体 保 持 稳 定 且 符 合 行 业 特 性, 即 资 产 主 要 集 中 于 流 动 资 产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计 分 别 为 3,126,871.91 万 元 3,826,797.40 万 元 和 4,726,005.95 万 元 2014 年 总 资 产 较 2013 年 增 长 23.50%, 主 要 系 注 入 的 经 营 性 土 地 增 加 项 目 ( 三 ) 负 债 状 况 分 析 表 10-4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负 债 构 成 情 况 36 单 位 : 万 元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14,567.96 25.71 552,050.08 34.20 401,360.43 33.75 短 期 借 款 55,700.00 2.78 88,000.00 5.45 49,800.00 4.19 应 付 票 据 - - 20,000.00 1.24 8,000.00 0.67 应 付 账 款 6,107.78 0.31 7,861.20 0.49 9,178.74 0.77 预 收 款 项 14,526.88 0.73 9,500.79 0.59 13,304.04 1.12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5.23 - - - - - 应 交 税 费 761.12 0.04 106.38 0.01 32.37 0.00 应 付 利 息 - - - - 2,932.29 0.25 其 他 应 付 款 302,796.95 15.13 260,051.71 16.11 239,428.00 20.14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34,660.00 6.73 166,530.00 10.32 78,685.00 6.62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486,949.43 74.29 1,061,998.32 65.80 787,718.29 66.25 长 期 借 款 955,255.00 47.73 589,094.00 36.50 457,073.00 38.44 应 付 债 券 300,000.00 14.99 300,000.00 18.59 150,000.00 12.61 长 期 应 付 款 210,313.88 10.51 160,782.52 9.96 180,645.29 15.19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21,380.55 1.07 12,121.80 0.75 - - 负 债 合 计 2,001,517.39 100.00 1,614,048.40 100.00 1,189,078.72 100.00 2012 年 末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为 1,189,078.72 万 元 1,614,048.40 万 元 和 2,001,517.39 万 元 发 行 人 负 债 结 构 合 理, 与 经 营 特 点 相 匹 配 即 以 非 流 动 负 债 为 主, 其 负 债 规 模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报 告 期 内 常 德 市 逐 渐 加 大 了 城 市 基 础 建 设, 众 多 项 目 陆 续 开 工 大 幅 增 加 项 目 的 资 金 需 求, 发 行 人 通 过 银 行 借 款 发 行 债 券 和 金 融 租 赁 等 多 种 方 式 融 资 所 致 三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见 附 表 二 ) 四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 见 附 表 三 ) 五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 见 附 表 四 ) 37

第 十 一 节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发 行 人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已 公 开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情 况 如 下 : 2010 年 9 月 1 日,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2010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0 常 德 城 投 债 ) 该 债 券 发 行 利 率 5.63%, 为 10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同 时 附 第 5 年 末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承 诺 的 投 向 和 投 资 金 额 安 排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并 按 时 足 额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了 利 息 2013 年 2 月 25 日,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2013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3 常 德 城 投 债 ) 该 债 券 发 行 利 率 6.50%,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同 时 设 提 前 还 本 条 款, 即 自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起, 逐 年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并 由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承 诺 的 投 向 和 投 资 金 额 安 排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并 按 时 足 额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了 利 息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两 期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分 别 为 2010 年 9 月 1 日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2010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0 常 德 城 投 债 ) 和 2013 年 2 月 25 日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2013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38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3 常 德 城 投 债 ) 除 上 述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外, 发 行 人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无 其 他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发 行 人 已 按 时 足 额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了 已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在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债 券 中, 10 常 德 城 投 债 在 2015 年 面 临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问 题 根 据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9 月 2 日 刊 登 的 10 常 德 城 投 债 含 权 债 券 履 行 结 果 公 告, 10 常 德 城 投 债 不 存 在 投 资 者 回 售 情 况 39

第 十 二 节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一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用 途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19 亿 元, 拟 全 部 用 于 常 德 市 临 江 及 小 西 门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分 配 情 况 见 表 12-1 表 12-1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分 配 表 序 号 1 项 目 名 称 常 德 市 临 江 及 小 西 门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 万 元 )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占 投 资 总 额 比 例 437,772.20 190,000.00 43.40%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概 况 ( 一 ) 项 目 概 况 常 德 市 临 江 及 小 西 门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包 含 两 个 片 区, 临 江 项 目 位 于 鼎 城 区 临 沅 路 车 站 路 善 卷 路 南 引 桥 以 北 及 沅 水 大 堤 围 合 区 域, 拟 改 造 棚 户 区 建 筑 面 积 67.61 万 平 方 米, 棚 改 户 数 8,612 户 ; 小 西 门 片 区 位 于 武 陵 区 武 陵 大 道 建 设 路 方 家 桥 巷 以 及 骅 街 口 巷 围 合 区 域, 拟 改 造 棚 户 区 建 筑 面 积 5.45 万 平 方 米, 棚 改 户 数 约 671 户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437,772.2 万 元, 其 中 临 江 片 区 项 目 估 算 总 投 资 396,174.7 万 元, 小 西 门 片 区 项 目 估 算 总 投 资 41,597.50 万 元 ( 二 )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能 够 改 造 城 镇 危 旧 住 房, 改 善 困 难 家 庭 住 房 条 件 项 目 实 施 后, 将 大 幅 度 改 善 棚 户 区 范 围 内 居 民 居 住 条 件, 带 动 周 边 商 业 经 济 发 展, 消 除 老 旧 城 区 安 全 隐 患 40

经 合 理 测 算, 该 项 目 销 售 商 业 建 筑 可 产 生 收 益 407,911.32 万 元, 其 中 临 江 片 区 商 业 建 筑 销 售 收 入 为 380,364.26 万 元, 小 西 门 片 区 商 业 建 筑 销 售 收 入 为 27,547.06 万 元, 扣 除 销 售 税 金 及 附 加 后, 项 目 净 收 入 为 383,232.68 万 元 ( 三 )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本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方 向, 已 经 通 过 了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具 体 批 复 文 件 如 表 下 : 1.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已 由 常 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 印 发 关 于 常 德 市 临 江 及 小 西 门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 常 发 改 投 2015 187 号 ) 核 准 ; 2.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书 已 由 常 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 印 发 关 于 常 德 市 临 江 及 小 西 门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常 发 改 能 源 2015 318 号 ) 批 复 ; 3. 环 评 报 告 已 由 常 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 印 发 关 于 常 德 市 临 江 及 小 西 门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 常 环 建 2015 127 号 ) 批 复 ; 4.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已 由 常 德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 印 发 关 于 常 德 市 临 江 及 小 西 门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常 国 土 资 预 审 字 2015 94 号 ) 批 复 ; 5.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已 由 常 德 市 规 划 局 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 湘 常 规 划 市 选 字 第 20150013 号 ) 批 复 ( 四 ) 项 目 进 度 情 况 41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为 36 个 月, 已 于 2015 年 6 月 开 工 截 至 2015 年 8 月, 项 目 完 工 量 约 为 3% 42

第 十 三 节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为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9 亿 元, 由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债 增 信 )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发 行 人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稳 定 的 经 营 现 金 流 将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基 础 保 障 为 了 充 分 有 效 地 保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制 定 了 详 细 工 作 计 划, 形 成 一 套 确 保 债 券 安 全 兑 付 的 机 制 一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情 况 ( 一 )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注 册 名 称 :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多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600,000.00 万 元 营 业 执 照 号 :110000012250763 经 营 范 围 : 企 业 信 用 增 进 服 务 信 用 产 品 的 创 设 和 交 易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等 ( 二 ) 担 保 人 财 务 情 况 1. 担 保 人 2014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 债 增 信 总 资 产 为 118.46 亿 元, 总 负 债 为 46.03 亿 元, 净 资 产 72.43 亿 元 2014 年, 中 债 增 信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2.36 亿 元, 净 利 润 3.59 亿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所 示 : 43

表 13-1 担 保 人 财 务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末 / 度 总 资 产 1,184,629.72 总 负 债 460,317.55 净 资 产 724,312.17 营 业 收 入 123,556.64 净 利 润 35,913.08 (2) 担 保 人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见 附 表 五 ) (3) 担 保 人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 见 附 表 六 ) (4) 担 保 人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 见 附 表 七 ) 2. 担 保 函 主 要 内 容 中 债 增 信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到 期 兑 付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人 已 为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担 保 函, 担 保 函 的 主 要 内 容 : (1) 保 证 方 式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2)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 在 本 担 保 函 项 下 本 支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和 到 期 时, 如 发 行 人 不 能 兑 付 本 支 债 券 和 / 或 本 息, 担 保 人 应 主 动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将 兑 付 资 金 划 入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指 定 的 兑 付 付 息 账 户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分 别 或 联 合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承 销 商 有 义 务 代 理 债 券 持 有 人 要 求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如 债 券 到 期 后, 债 券 持 有 人 对 担 保 人 负 有 同 种 类 品 质 的 到 期 债 券 的, 可 依 法 将 该 债 务 与 其 在 本 担 保 函 项 下 对 担 保 人 的 债 券 相 抵 消 (3) 保 证 范 围 : 担 保 人 保 证 的 范 围 包 括 债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以 及 44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和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4) 保 证 的 期 间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期 间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及 债 券 到 期 之 日 起 二 年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此 期 间 内 未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担 保 人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二 偿 债 保 证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 一 ) 设 置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发 行 人 聘 请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并 与 该 行 签 订 了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并 开 立 了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专 项 用 于 偿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该 账 户 资 金 来 源 为 发 行 人 日 常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等 ( 二 ) 偿 债 计 划 的 人 员 安 排 发 行 人 将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还 本 付 息 工 作, 自 设 立 起 至 付 息 期 限 或 兑 付 期 限 结 束, 全 面 负 责 利 息 支 付 本 金 兑 付 及 相 关 事 务, 并 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处 理 付 息 或 兑 付 期 限 结 束 后 的 有 关 事 宜 ( 三 ) 偿 债 计 划 的 财 务 安 排 针 对 发 行 人 未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本 期 债 券 自 身 的 特 征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特 点, 发 行 人 将 建 立 一 个 多 层 次 互 为 补 充 的 财 务 安 排, 以 提 供 充 分 可 靠 的 资 金 来 源 用 于 还 本 付 息,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四 ) 建 立 了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制 度, 以 有 效 规 范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为 保 证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确 保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被 规 范 使 用,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并 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省 分 行 签 订 了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委 托 45

上 述 银 行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协 议 中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提 取 使 用 违 约 处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约 定, 以 切 实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规 范 使 用 ( 五 ) 聘 请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建 立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制 度,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了 维 护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建 立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制 度 同 时, 与 财 富 证 券 签 订 了 本 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聘 请 该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代 表 债 券 持 有 人, 依 照 协 议 的 约 定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若 发 行 人 发 生 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范 围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等 重 大 事 项, 应 及 时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 若 发 生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应 当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及 时 公 告 会 议 决 议, 以 保 护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46

第 十 四 节 风 险 揭 示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之 前, 应 认 真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及 发 行 人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披 露 的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风 险 : 公 司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较 多, 未 来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对 策 : 发 行 人 今 后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政 府 的 沟 通 协 商, 同 时, 自 身 不 断 加 强 管 理,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实 力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政 策 性 银 行 商 业 银 行 和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的 业 务 联 系, 充 分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多 渠 道 筹 集 社 会 资 金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通 过 产 权 改 革 资 本 运 营 加 强 对 授 权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经 营 管 理, 加 快 公 司 的 市 场 化 改 制 改 革, 降 低 可 控 成 本, 提 高 公 司 经 营 效 益 风 险 : 公 司 以 土 地 为 主 的 存 货 占 比 较 高, 且 土 地 资 产 抵 押 规 模 较 大, 对 资 产 流 动 性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对 策 : 发 行 人 将 继 续 加 强 存 货 管 理, 大 力 推 进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业 务, 强 化 发 行 人 在 常 德 市 土 地 开 发 和 整 理 地 位 随 着 发 行 人 公 司 前 期 开 发 和 整 理 的 土 地 陆 续 完 工, 发 行 人 存 货 资 产 将 实 现 流 动 变 现, 盈 利 能 力 和 营 运 能 力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47

第 十 五 节 信 用 评 级 根 据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公 国 际 )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及 债 项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AAA,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一 评 级 结 论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常 德 城 投 或 公 司 ) 主 要 从 事 常 德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与 整 理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等 相 关 业 务 评 级 结 果 反 映 了 常 德 市 经 济 和 财 政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公 司 作 为 常 德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两 大 主 体 之 一, 在 常 德 市 经 济 发 展 中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获 得 地 方 政 府 有 力 支 持 等 优 势 ; 同 时 也 反 映 了 公 司 未 来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以 土 地 为 主 的 存 货 占 比 较 高, 且 土 地 资 产 抵 押 规 模 较 大, 影 响 资 产 流 动 性 等 不 利 因 素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了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具 有 很 强 的 增 信 作 用 综 合 分 析, 公 司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很 强,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不 能 偿 付 的 风 险 极 小 预 计 未 来 1-2 年, 公 司 将 在 常 德 市 基 础 设 施 领 域 的 重 要 地 位 不 会 改 变 综 合 来 看, 大 公 对 常 德 城 投 的 评 级 展 望 为 稳 定 二 主 要 优 势 / 机 遇 1. 公 司 是 常 德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两 大 主 体 之 一, 承 担 了 常 德 市 大 量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任 务, 在 常 德 市 经 济 发 展 中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2. 近 年 来, 常 德 市 经 济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财 政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 48

3. 公 司 得 到 常 德 市 政 府 在 资 产 注 入 财 政 补 贴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 4. 中 债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了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具 有 很 强 的 增 信 作 用 三 主 要 风 险 / 挑 战 1. 公 司 在 建 和 拟 建 项 目 较 多, 未 来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 2. 公 司 以 土 地 为 主 的 存 货 占 比 较 高, 且 土 地 资 产 抵 押 规 模 较 大, 对 资 产 流 动 性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四 跟 踪 评 级 自 评 级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起,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将 对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债 主 体 )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包 括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和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跟 踪 评 级 期 间, 大 公 国 际 将 持 续 关 注 发 债 主 体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影 响 其 经 营 或 财 务 状 况 的 重 大 事 项 以 及 发 债 主 体 履 行 债 务 的 情 况 等 因 素, 并 出 具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动 态 地 反 映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跟 踪 评 级 时 间 安 排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 大 公 国 际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出 具 一 次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 大 公 将 在 发 生 影 响 评 级 报 告 结 论 的 重 大 事 项 后 及 时 进 行 跟 踪 评 级, 在 跟 踪 评 级 分 析 结 束 后 下 1 个 工 作 日 向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发 布 评 级 结 果 ( 二 ) 跟 踪 评 级 程 序 安 排 49

跟 踪 评 级 将 按 照 收 集 评 级 所 需 资 料 现 场 访 谈 评 级 分 析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出 具 评 级 报 告 公 告 等 程 序 进 行 大 公 国 际 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和 评 级 结 果 将 对 发 债 主 体 监 管 部 门 及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披 露 对 象 进 行 披 露 如 发 债 主 体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跟 踪 评 级 所 需 资 料, 大 公 将 根 据 有 关 的 公 开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并 调 整 信 用 等 级, 或 宣 布 前 次 评 级 报 告 所 公 布 的 信 用 等 级 失 效 直 至 发 债 主 体 提 供 所 需 评 级 资 料 50

第 十 六 节 法 律 意 见 湖 南 金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的 关 于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认 为 : ( 一 ) 本 次 发 行 已 合 法 有 效 地 获 得 目 前 所 需 的 各 项 内 部 批 准 与 授 权 ( 二 ) 发 行 人 具 备 本 次 发 行 的 主 体 资 格 ( 三 ) 本 次 发 行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 四 ) 发 行 人 设 立 的 程 序 资 格 条 件 方 式 等 符 合 当 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得 到 了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准 ; 发 行 人 设 立 过 程 中 履 行 了 必 要 程 序 ( 五 ) 发 行 人 的 出 资 人 依 法 存 续, 出 资 人 人 数 住 所 出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投 入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产 权 关 系 清 晰, 相 关 权 属 证 书 已 转 移 给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或 风 险 ( 六 ) 发 行 人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机 构 财 务 独 立, 具 有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 ( 七 )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范 围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最 近 三 年 其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未 改 变 其 主 营 业 务 ; 发 行 人 自 设 立 以 来 未 在 中 国 大 陆 以 外 经 营 业 务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不 存 在 持 续 经 营 的 法 律 障 碍 且 资 信 良 好 ( 八 )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交 易 和 同 业 竞 争 51

( 九 ) 发 行 人 的 房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重 大 资 产 系 合 法 取 得, 不 存 在 现 实 或 潜 在 纠 纷 ; 发 行 人 因 融 资 抵 押 而 导 致 部 分 财 产 的 部 分 权 利 受 限, 但 不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租 赁 土 地 和 房 屋 的 情 况 ( 十 ) 发 行 人 正 在 或 将 要 履 行 的 重 大 合 同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相 关 侵 权 之 债 ;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清 晰 合 法 有 效 且 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不 存 在 相 互 担 保 之 情 形 ;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系 因 正 常 的 经 营 活 动 而 产 生,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十 一 ) 发 行 人 设 立 至 今 重 大 资 产 变 化 的 程 序 资 格 条 件 方 式 等 符 合 当 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得 到 了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准 ( 十 二 ) 发 行 人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财 政 补 贴 真 实 有 效 ;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依 法 纳 税, 不 存 在 被 税 务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形 ( 十 三 ) 发 行 人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和 拟 投 资 项 目 均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未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被 处 罚 ( 十 四 )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的 项 目 不 存 在 与 他 人 合 作 的 情 况,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发 展 方 向,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取 得 了 所 需 的 各 项 批 准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 十 五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以 及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尚 未 了 结 的 或 可 预 见 52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及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 十 六 )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内 容 的 引 用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十 七 ) 相 关 协 议 文 件 相 关 各 方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 十 八 ) 对 本 次 发 行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均 进 行 了 核 查 和 披 露, 不 存 在 需 要 说 明 的 对 发 行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法 律 问 题 综 上 所 述, 发 行 人 符 合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条 件, 发 行 人 行 为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适 当 53

第 十 七 节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一 流 动 性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本 期 债 券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尽 快 实 现 本 期 债 券 在 相 关 债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流 通 二 税 务 说 明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收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54

第 十 八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的 备 查 文 件 如 下 : ( 一 )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核 准 文 件 ( 二 ) 发 行 人 关 于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 三 ) 发 行 人 2012-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四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的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五 ) 湖 南 金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六 )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 七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八 )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的 担 保 函 ( 九 ) 中 债 信 用 增 进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二 查 询 方 式 ( 一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内 到 下 列 地 点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全 文 及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常 德 市 武 陵 区 穿 紫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惠 家 坪 社 区 皂 果 路 39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国 平 联 系 人 : 孙 兢 任 家 亷 55

联 系 地 址 : 湖 南 省 常 德 市 武 陵 区 穿 紫 河 街 道 办 事 处 惠 家 坪 社 区 皂 果 路 396 号 联 系 电 话 :0736-7708321 传 真 :0736-7708123 邮 编 :415000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人 : 胡 自 灵 向 汝 婷 联 系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32 层 联 系 电 话 :0731-84779545 传 真 :0731-84779555 邮 编 :410005 如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或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可 以 咨 询 发 行 人 或 主 承 销 商 ( 二 ) 本 期 企 业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全 文 刊 登 于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网 站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网 站 查 询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网 站 :www.ndrc.gov.cn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www.chinabond.com.cn 56

附 表 一 : 2016 年 常 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表 序 号 承 销 商 名 称 承 销 商 地 位 发 行 网 点 名 称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1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融 资 部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32 楼 蒋 天 翼 刘 桃 香 0731-84779545 0731-88954790 2 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行 业 务 支 持 部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平 安 里 西 大 街 28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15 层 伏 勇 010-66495626 3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销 商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 王 颖 慧 010-59366104 4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59 号 郑 翼 010-68588692 57

附 表 二 : 发 行 人 2012 年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416,824.19 343,774.85 258,614.12 应 收 账 款 60,961.21 163,707.28 407,362.25 预 付 款 项 132,058.95 46,376.51 33,765.87 其 他 应 收 款 384,108.59 522,564.50 380,438.50 存 货 2,861,181.90 1,858,041.62 1,156,979.59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863,312.90 2,934,525.09 2,237,173.15 非 流 动 资 产 : - -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7,146.15 27,146.15 26,146.15 委 托 贷 款 - 20,000.00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0.00 40.00 -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1,537.19 1,372.18 1,537.19 无 形 资 产 348,339.89 357,779.52 367,219.16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25.39 -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485,769.45 485,769.45 494,777.01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62,693.05 892,272.31 889,698.76 资 产 总 计 4,726,005.95 3,826,797.40 3,126,871.91 流 动 负 债 : - - - 短 期 借 款 55,700.00 88,000.00 49,800.00 应 付 票 据 - 20,000.00 8,000.00 应 付 账 款 6,107.78 7,861.20 9,178.74 预 收 款 项 14,526.88 9,500.79 13,304.04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5.23 - - 应 交 税 费 761.12 106.38 32.37 应 付 利 息 - 2,932.29 - 其 他 应 付 款 302,796.95 260,051.71 239,428.0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34,660.00 166,530.00 78,685.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14,567.96 552,050.08 401,360.43 非 流 动 负 债 : - - - 长 期 借 款 955,255.00 589,094.00 457,073.00 应 付 债 券 300,000.00 300,000.00 150,000.00 58

项 目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长 期 应 付 款 210,313.88 160,782.52 180,645.29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21,380.55 12,121.80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486,949.43 1,061,998.32 787,718.29 负 债 合 计 2,001,517.39 1,614,048.40 1,189,078.72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 - -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国 有 资 本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净 额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资 本 公 积 2,435,287.51 1,962,362.66 1,726,719.65 盈 余 公 积 24,558.19 20,676.72 16,745.44 其 中 : 法 定 公 积 金 24,558.19 20,676.72 16,745.44 未 分 配 利 润 214,642.86 179,709.62 144,328.10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724,488.56 2,212,749.00 1,937,793.19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724,488.56 2,212,749.00 1,937,793.19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4,726,005.95 3,826,797.40 3,126,871.91 59

附 表 三 : 发 行 人 2012 年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133,740.67 128,837.68 108,331.65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133,740.67 128,837.68 108,331.65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115,544.61 110,727.48 92,635.35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105,125.25 100,700.62 82,129.11 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105,115.72 100,693.12 82,116.72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9.53 7.50 12.39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3.80 19.83 23.54 销 售 费 用 221.18 5.64 2.39 管 理 费 用 10,455.12 10,191.67 10,478.81 财 务 费 用 -290.74-190.29 1.50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1,587.14 570.00 383.46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9,783.21 18,680.20 16,079.76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19,081.98 20,674.97 19,232.20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0.03 - - 政 府 补 助 19,061.97 20,660.00 19,201.81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45.06 25.19 0.70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38,820.12 39,329.98 35,311.26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5.41 17.18 2.98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38,814.72 39,312.80 35,308.2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 - -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 - - 六 每 股 收 益 : - - - 七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 - 八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8,814.72 39,312.80 35,308.2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8,814.72 39,312.80 35,308.28 60

附 表 四 : 发 行 人 2012 年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61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20,712.13 91,630.83 134,762.56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36,797.63 116,473.83 61,916.05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57,509.76 208,104.66 196,678.61 购 买 商 品 接 收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212,704.62 176,333.87 138,457.16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476.18 1,511.64 1,112.18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0,125.47 159.41 55.38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9,586.70 18,033.46 54,883.68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43,892.97 196,038.38 194,508.4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3,616.78 12,066.28 2,170.21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20,200.00-28,942.41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1,587.14 570.00 110.50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0.03-0.01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1,787.17 570.00 29,052.92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56.93 186.63 120.66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200.00 21,040.00 48,921.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56.93 21,226.63 49,041.66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1,530.24-20,656.63-19,988.74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 600.00 取 得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787,218.74 339,543.00 279,110.0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 148,500.00 -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0,000.00 49,050.00 77,33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817,218.74 537,093.00 356,440.00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444,073.33 242,119.92 160,80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现 金 129,216.41 102,275.63 63,860.17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63,476.69 173,516.37 90,331.02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736,766.43 517,911.92 314,991.19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0,452.31 19,181.08 41,448.81 四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15,599.33 10,590.73 23,630.28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43,904.85 233,314.12 209,683.84 五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59,504.19 243,904.85 233,314.12

附 表 五 : 担 保 人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单 位 : 万 元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3,510.28 565.79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22,746.55 17,882.84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59,819.16 66,937.79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361.68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9,100.00 - 应 收 账 款 215.51 - 应 收 利 息 24,018.53 17,919.84 其 他 应 收 款 602.30 519.93 预 付 账 款 470.18 434.1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202,303.13 135,025.21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665,423.60 527,489.10 固 定 资 产 311.51 624.24 在 建 工 程 144,757.07 71,656.06 无 形 资 产 267.71 265.33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88.64 125.61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0,995.55 22,353.09 资 产 合 计 1,184,629.72 862,160.63 负 债 :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221,260.00 50,135.00 预 收 账 款 13,605.66 24,735.24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2,905.38 10,047.57 应 交 税 费 15,140.11 12,430.91 应 付 利 息 229.44 35.74 其 他 应 付 款 106.92 67.25 62

项 目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长 期 借 款 83,742.05 - 风 险 准 备 金 111,836.68 62,045.88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491.31 90.42 负 债 合 计 460,317.55 159,588.01 股 东 权 益 : 股 本 600,000.00 600,000.00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4,468.64-11,357.83 盈 余 公 积 21,584.35 17,993.05 未 分 配 利 润 98,259.18 95,937.41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724,312.17 702,572.63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1,184,629.72 862,160.63 63

附 表 六 : 担 保 人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123,556.64 157,929.83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74,496.45 73,670.61 利 息 收 入 608.90 480.52 投 资 收 益 45,746.55 85,057.08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690.24-1,368.07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14.50 89.70 二 营 业 成 本 75,949.17 64,793.92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352.00 365.00 提 取 风 险 准 备 金 49,790.80 41,252.88 利 息 支 出 4,748.59 4,008.52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4,617.45 7,077.58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15,672.63 12,089.95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767.71 - 三 营 业 外 利 润 47,607.47 93,135.91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113.41 737.34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9.53 13.26 四 利 润 总 额 47,701.35 93,859.99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1,788.27 21,958.03 五 净 利 润 35,913.08 71,901.96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15,826.47-17,986.32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51,739.54 53,915.64 64

附 表 七 : 担 保 人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提 供 增 信 服 务 取 得 的 现 金 63,356.90 84,619.77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057.91 1,750.6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4,414.81 86,370.46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7,842.15 6,217.92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26,060.80 41,265.20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842.76 4,594.88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9,745.72 52,078.00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4,669.10 34,292.47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458,558.37 262,537.44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45,555.90 83,729.28 收 到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款 305,805.35 198,000.19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1.14 -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4.50 660.72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809,935.27 544,927.63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639,031.86 215,858.30 支 付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款 334,905.35 57,831.80 构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71,726.17 53,853.84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101.8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045,663.38 327,645.75 65